Δ辰二小乘别问别破三。巳初总问。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

自下第二别破小乘。于中有三:初总问,次略答,后广破。即总问也。大乘之余,即小乘也。若言「异识」,大乘亦成色异心故。今言「离识」,简违宗过。

Δ巳二略答。

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即略答也。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Δ巳三广破三。午初破色三。未初总叙外执色之类别二。申初总叙彼宗四。酉初举数列名。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下广破也。于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应,后破无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体即识故,稍相近故,后总破内,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总有十一部显义别破:谓萨婆多、经量部、正量部、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上座、化地、饮光、法藏等计;自余九部,宗类皆破。

就破色中,有三︰初总叙外执色之类别,次别牒破之,后总结非有。此即初也。

「对」有三种,谓即所缘、障碍、境界。

Δ酉二次第别释。

初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次障碍有对,谓十色界。自于他处,被碍不生,如手碍手等。后境界有对,谓十二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于色等境。

Δ酉三对显有异。

初、后别者,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有所缘。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

Δ酉四指如俱舍。

如《俱舍》第二等,广说其相。

Δ申二指论所明。

然此中说对,谓对碍,取障碍有对。十处名有对,法处名无对,彼此共成。除胜定果,余宗无故。

Δ未二别牒破之三。申初破有对色二。酉初破诸部有对三。戌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三。亥初总非‍三。天初指所明。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下牒有对破也。于中有三︰初破有对,次破无对,后双破之。初中有二︰先破诸部有对不成,后结有对不成。破有对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对眼等不成,后申正义。破能成中,初总非,次别破,后总结。此总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义,至文当知。

Δ天二辩差别二。地初随宗别明三。玄初明经部极微二。黄初解义。

然经部等极微,随眼、色等十处所摄,然非是假。非眼识等得。成和合色,为眼等境故。

Δ黄二释妨二。宇初正释。

以理而论,唯意识得,应法处收。以实从假,色等处摄,以假揽此实法成故。

Δ宇二引证。

《正理论》中与经部诤,法处不许别有色故,非法处摄也。

Δ玄二明有部极微博。

萨婆多极微,随色等处摄,即和集色等。细从麤摄故。

Δ玄三明大乘极微。

大乘极微,法处假色,不能成眼等积集色故。

Δ地二总对料简。

由此应作四句分别︰经部十处,麤假细实;大乘世俗,麤实细假;萨婆多等,麤细俱实;一说部等,麤细俱假。

Δ地三明论所破。

以经部师、萨婆多等所计极微,各疏远故,今破之也。然诸部计全疏远者,因言叙之,近者不述。

Δ天三释论文。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者,总立宗非,正对萨婆多。若对经部,非彼所许。欲难不极成所成有对,故不作此解。言对经部者,犯相符极成。彼说所成有对。非实有故。「能成极微,非实有故」者,总立因非。然此因有,随一不成。

Δ亥二别破二。天初破有碍无碍二。地初正难有碍二。玄初叙计。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

下文有二︰初破有碍、无碍,后破有方分、无方分。自下别破。

萨婆多师、经部等计,皆说极微是实有故,皆是碍性。三有对中,障碍有对。有对名碍,萨婆多极微是碍。若有方分名碍,萨婆多非碍,唯经部有。已下随应。

Δ玄二立量。

量云︰此应是假,许质碍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摄在中,无不定过。此是经部方分、质碍,及萨婆多本计。

Δ地二设遮无碍。

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自下设遮。恐有异计,亦说极微无碍,故今设破。又无方分,名为无碍,萨婆多等,亦名无碍。

量云︰汝之极微不能集成瓶等,以无碍故,如非色法。

无为、不相应、心、心所等,皆摄在喻中,亦无不定。若对萨婆多,因应改云:无方分、质碍故。不能一一,可寻比量,正彼论文。子细分段,亦准可知。

Δ天二明有方分无方分二。地初难有方分二。玄初依论正破。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

此中量云︰所执极微应可分析,应非实有,有方分故,如麤色等。

此二比量,破经部师诸计极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无有分。

Δ玄二引文别破。

故《二十唯识》云︰「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

Δ地二难无方分五。玄初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二。黄初依无方分难无光影。

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

下难无方分,略有五难。此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

「无方分」者,是萨婆多计。彼以极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无别极微;极微外,无和合色。

以理难云︰汝和合色应无方分,体即极微故,如汝极微,成和合色,无方分已。

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发影,无方分故,如非色等。

Δ黄二依光影难有方分二。宇初叙理。

日轮纔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

此叙理也。如日轮举,照柱等时,东处承光,西边发影,故言「各现」。

Δ宇二正难。

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

此正难也。承光发影,东西不同,故知极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极微无方分者,应日照东处,西边有光,无方分故,应无所隔。

汝之极微,应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东处非西,明有方分。

Δ玄二极微无方分见解无差难。

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此第二极微无方分,见触无差难也。即事申理:若执极微都无方分,眼见壁等,及手触时,唯得所见、触之此边,不得所不见、触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诸极微,极微无方分,见、触此边之时,应亦得于彼分。此即彼故,彼如于此,为量同前。麤色方分既即极微,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Δ玄三极微有中表一应成六难二。黄初释论不尔已下文三。宇初散文释。

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

此第三极微有中表,一应成六分难。又若无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对古萨婆多师;「集」,对新萨婆多顺正理师。

Δ宇二立量释。

极微应不和集、成麤大物,以无方分故,如虚空等。

Δ宇三对宗释。

然经部师说有方分,今难无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对古萨婆多师义。不然,因有随一不成。

Δ黄二释论不尔已上文。

「随所住处」,设许汝不相触著,相拟宜时,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别。所拟东边既非西边,明有方分。东若非东,西应非西,便为非色,非谓极微。

Δ玄四极微无中表微聚不异难二。黄初解论。

或相涉入,应不成麤。由此,极微定有方分。

此第四极微无中表,微聚不异难。若无所拟东西等方,所有极微应相涉入,合为一体,便不成麤。

Δ黄二引证。

《二十颂》云︰「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初半是前,后半是此。由此极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触与不触,皆应有分」。

Δ玄五极微即麤色应无障隔难三。黄初正难。

执有对色即诸极微,若无方分,应无障隔。

此第五极微即麤色,应无障隔难。汝有对麤色应无障隔,即极微故,犹如极微。汝执有对色即是极微,极微之外无有对色:极微若无方分,麤色应亦无方分。无方分故,亦无障隔,如非色等。为量同前。《二十颂》云「无,应影、障无」,此障无也。

Δ黄二出过。

若尔,便非障碍有对。

若无障隔,便非障碍有对所摄。

量云︰汝之十处非障碍有对,无障隔故,如心、心所。

Δ黄三散破。

是故,汝等所执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由此,汝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可分析故,定非实有。《二十颂》云「聚不异,无二」。

Δ亥三总结。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此结非也。能成极微既非实有,故所成有对之色,实有不成。

上来破能成极微不成讫。下破根境所成有对不成。

Δ戌二破所成有对眼等不成二。亥初问。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对不成。于中有二︰一问;二答。此问也。

小乘问曰︰若无能成实极微,故无所成有对色,汝大乘五识岂无所依、所缘之色?

Δ亥二答三。天初总申正义二。地初标识变。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

下答有三︰初申正义;第二破眼等内处不成;第三别破外处不成。即申正义。

此中「虽」言,义兼得失。「色」义许(许有本作片、非)同,意显识变,不同他色。即论主答︰虽有所依、所缘之色,而是识所变现,非是心外别有极微,以成根、境。

Δ地二解识变。

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此解识变。谓八识生时,内因缘种子等力,第八识变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识依彼所变根,缘彼本质尘。虽亲不得,要托彼生。实于本识色尘之上,变作五尘相现。即以彼五根为所依,以彼及此二种五尘为所缘。五识若不托第八所变,便无所缘。所缘之中,有亲疏故。以上是总初申正义。

Δ天二别破眼等内处不成三。地初以用显体总遮非外二。玄初解论文二。黄初解上四句。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

自下第二别破五根。色等五尘,世间共见,现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现量得。虽第八识缘及如来等缘,是现量得,世不共信,余散心中,无现量得。以但能有发识之用,比知是有。

Δ黄二释下二句二。宇初依正义释二。宙初解义。

此非他心及凡六识现量所得,唯除如来。如来,小乘计亦为现量得,非世共许,故不为证。

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大种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体。如观生芽用,比知种体是有。

Δ宙二引证。

《观所缘论》亦作是言︰「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以用比知体性是有。

Δ宇二依异义释二。宙初解义。

由此,说根唯是种子。

Δ宙二引证。

《二十颂》云︰「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观所缘论》不言现色,言功能故。

Δ玄二广叙宗二。黄初标。

然今此义,诸说不同。

Δ黄二释二。宇初明论所遮异宗之义二。宙初小乘义六。洪初大众部。

大众部等说:五种色根,肉团为体,眼不见色,乃至身不觉触。以经说言:根谓四大种所造,各别坚性等,故是肉团。肉团不净,故不见色;稍胜余色,故名清净。

Δ洪二明有部。

萨婆多师:别有四大,生等五因,为其因缘,造根、尘等,大唯身触。根虽积集,离心之法仍实有体。

Δ洪三明成实。

成实论师名「师子胄」,本于数论法中出家,因立彼义云:由色、香、味、触四尘,以造四大,是无常法。此中,四大总得成根,为五根体。

Δ洪四明经部。

经部:五色根、境,虽体并假,实极微成。

Δ洪五说假部。

说假部:通假、实,蕴处门中,摄各别故。

Δ洪六一说部。

一说部说:唯有其名,都无体性。

Δ宙二外道义三。洪初约顺世解。

顺世外道:计即四大。

Δ洪二约胜论解。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实句所摄。坚、湿、煖、动,德句所摄。眼唯得三,但除风大;身根得四,亦得坚等。然彼宗说: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风。

Δ洪三后约数论解二。荒初总明诸法相生。

数论师:自性生大,大生我执,我执生五唯,即色、声、香、味、触。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时,必有用根,谓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故,从五唯复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

Δ荒二别叙成根之义三。日初成五知根。

有说色造火,火成眼;声造空,空成耳,耳无碍,声亦无碍;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触造风,风成皮。

Δ日二心平等根。

心根有二说:一说是肉团,一说非色。非色者不说造,是色者说造。或说唯地造,或说五大皆能造。

Δ日三五作业根。

余根亦有说五大通能造之。

Δ宇二明论所表大乘之义。

然今大乘,一解︰内自种子为其因缘,心内所变现行,相分四大,为增上缘,造根境色,故此论说,非是心外实大所造。

二解云︰根即种子,名功能故,名种子故。引教如前。于中三说,至下当知。体既非色,非是外处四大所造。

三解云︰五根据实,皆通现、种。然论多据现色名根。此中造义,诸门分别,如《对法疏》。

Δ地二牒前所非结不离识三。玄初依傍义随宗别明五尘二。黄初叙异执二。宇初小乘所说。

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

且萨婆多:五尘,离识皆有实体。虽缘积聚,仍体实有。

经部师说:实极微成五尘,体假。

说假部计:若在处门,以缘积集,说之为假;若在蕴门,五尘体实。故五尘体,总通假、实。

若成实论师:体是实有,仍是能造。

一说部说:唯有假名,无实尘体。

Δ宇二外道所说。

数论师说:五尘体常,仍是碍性,能造所摄。

胜论师说:声、香唯无常;色、味、触通常、无常。五皆无碍。

顺世外道:计即四大。

Δ黄二申正义二。宇初叙古。

大乘之中,有以过去五识相分为五尘;

Δ宇二显正。

有以现在大种及所造,为五尘,然有假、实。如色中二十五种,四显色实,余色皆假。响声假,余声实。触中,所造假,四大实。不见香、味通假之言。

Δ玄二依论文正辩总显根义。

心外有对,前已遮破,故此诸根但是内识之所变。

Δ玄三引教证曲成识变。

《观所缘论》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Δ地三结解根义显通别名二。玄初正释论文。

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然虽识变,作用有别。「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依故,生眼等识。勿谓识变,但是色者皆无差别。此即结根及解根义。

Δ玄二明根体义三。黄初三师别释根之体义三。宇初唯现行。

然且依常徒义释此文者,以现行清净色为五根,诸处但言四大所造净色名根。

Δ宇二唯种子。

若约《观所缘论》,陈那即以五识种子名为五根。或以五尘种子名根。第四卷中,护法救义,五识业种名为五根。

Δ宇三通种现。

《对法》第一云:眼界者,谓「曾现见色及此种子」。又《瑜伽‧决择分》等,皆以现行、种子二法为眼根等。

Δ黄二三师无会圣教违妨三。宇初明第二师会二。宙初从因说现会。

然唯种家释《对法》等者,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为名。

Δ宙二从果说现会。

又即识之种子现有生识用故,假说为现行色根。

Δ宇二明第二师会三。宙初会释二师二。洪初会唯种子文。

若唯说现行为根,释唯种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观所缘论》。

Δ洪二会通种现文。

释通现种文者,实唯现行是根。以大所造,说净色故。对所生之果识,假说现行为功能,实唯现色。

Δ宙二通释论意。

功能生识之义,大小共成,举之以显。体实有无,彼此竞故不说。

Δ宙三引教释成。

以圣教言根谓净色故,其实种子非五根性(性有本作体)。

Δ宇三明通种现师。

俱用之家,如下第四自当广释,不能预述。

Δ黄三三师别配指陈所以。

唯种子者,陈那等义,以《二十唯识》说五色根皆是种子,如第四卷引。唯现行者,无别师说。此中但约诸处教文显相义说,即护法等通用现种为根。根既然,境亦尔。且助陈那,故言业种亦是根体。可寻下第四及《观所缘》、《二十唯识》、《对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来第二别破根讫。自下第三破所缘缘。

Δ天三别破色等外处不成三。地初标识变定所缘缘义二。玄初标识变二。黄初正释论文。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下破所缘缘。大文有三︰初标识变定所缘缘义,次正破执,后归正义。此标识变也。

内识所缘,不离心之境,我亦许有。然心外所缘缘,决定非有。

外人执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缘缘体,故今非之。即总非十八部。

Δ黄二通释伏难二。宇初解义。

然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亦缘自心,亦缘心外法,今非一分,故无过也。

Δ宇二引证。

故《宗轮》云︰「诸预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二卷当知。以上总文。

Δ玄二总牒定共许所缘缘义二。黄初牒论总指。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

下重牒计。谓色、心等,能为引生缘,似自色、心之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耶?此即总牒,共许所缘缘义。下欲别破。

Δ黄二别释其义二。宇初释所缘缘义三。宙初正释二义。

此对除正量部以外。夫识缘法,法必有体,体能生识,故是「缘」义,无法即非缘。识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缘」义。若无此相名所缘者,即眼根等应眼识所缘。

Δ宙二问答违妨二。洪初问。

若尔,即镜所照,亦具二义:面等望镜,应是所缘缘。

Δ洪二答。

此亦不然,此镜非为能虑托故。至下第七卷四缘中广解。

Δ宙三结通他许。

然此大小二乘共许,非唯自宗。

Δ宇二释似相及识二。宙初释似境之相。

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别。

Δ宙二释似自之识。

如第二卷末及《观所缘论》,不能烦引。如色为缘,发生眼识,眼识缘色时,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识」。

Δ地二正破执四。玄初正破正量部三。黄初叙宗散难释二。宇初别叙宗。

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下正破执。于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经部;三破古萨婆多;四破新萨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

正量部:识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为「缘」。

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缘,余尘至根方缘。

下既别破萨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

Δ宇二兼申难。

正量不许具二义名缘,但能生识,即是所缘,何假似自者?今难之云︰以能生识故,是所缘缘者,其因缘等,应是所缘缘。「等」者,等取等无间、增上缘等。

Δ黄二随论量破释二。宇初相例立量破。

对立量云︰且汝眼识现缘色时,眼识所有因缘等,应是眼识所缘缘,宗也。但能生眼识故,因也。如现色等,喻也。或翻遮色等非所缘缘,如眼根等但能发生,无似相故。

Δ宇二别释因缘等。

经部师等:「因缘等」者,种子等也。萨婆多等「因缘等」者,同类因等也。彼并非眼识所缘缘,故今非也。

Δ黄三依文过破释二。宇初正难彼非。

又与能生识是所缘缘,为不定过。且望一色处作法:汝此色处为如声等,能生五识故,是五识中随一所缘缘摄?为如眼等,增上缘同类因等,能生五识故,非是所缘缘?因缘等法,既非所缘缘,心外色等,应知亦尔。

Δ宇二兼显余义三。宙初明论所破。

此破亲所缘缘。然小乘等共计他心等法,为自识亲所缘缘,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

Δ宙二指释二缘。

此等亲、疏所缘缘义,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说。

Δ宙三通释妨难二。洪初通释。

若不遮心外法为疏所缘缘,即是第八为质,余识托之而变。

Δ洪二指释。

观所缘缘论》说:过去色识,是现五识所缘缘。《二十唯识》等,并如下第四卷,不能别叙。上来第一破正量讫。

Δ玄二破经部师二。黄初牒经部师计二。宇初叙缘麤细。

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

自下第二破经部师。此牒经部师计。自下并同《观所缘缘论》。

彼说实有极微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随彼彼处所摄众多极微共和合时,总成一物,名为「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为五识境。和合是假,依实微立,即五识上有和合相,故名五识似彼相也。

Δ宇二牒麤不异细二。宙初定科文二。洪初叙非显正。

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分析彼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

此下正破。量云︰其和合相非异极微,有实体,即极微故,如极微。

此犯相符,经部不说和合有体故。今牒定也。

Δ洪二重成正义。

彼和合相既非实有,下方显非是五识缘故。

Δ宙二解论意。

非汝经部师其和合相,异本真实极微有实自体。分析彼和合时,能缘假和合相识,定不生故。

Δ黄二依义正破二。宇初难假非缘。

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

和合既假,设许是所缘,识上有相;不许是缘,以假无体故。

Δ宇二举月返难四。宙初依正释四。洪初正释论文。

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举月为难。应立量云︰汝和合色处,设许是眼识之所缘,非是缘。以彼都无实体性故,如第二月。

第二月,彼计亦是假,不生五识,唯意识所缘。

Δ洪二引颂为证二。荒初引文。

《观所缘缘论》颂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Δ荒二释义。

经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缘。今以为喻者,意取少分。

Δ洪三配颂三支。

谓和合于五识,是有法。非缘,是法也。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Δ洪四通释妨难。

但以义纵和合设为所缘,故文中云「设」,非第二月亦许所缘。

此中但遮有其缘义,不说彼为五所缘故。

Δ宙二叙古说非二。洪初叙古二。荒初标举。

又第二月,依瞿波论师,略有二解:

Δ荒二别明二。日初依五识不缘解二。月初总明。

一解云︰唯意识得。此中为五识喻非缘义等,故无过失。

Δ月二别释二。星初三支摄别释。

以五识是有法所收,同喻无有,无所立失。

Δ星二以义减文释。

又以义减文,于有法之中须除「五」字,直言「和合于识,设所缘非缘」为宗,是意所缘故。或除「设所缘」字,但言「和合于识非是缘」为宗,亦得。

Δ日二依五识许缘解。

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识等所缘。于中执实等,方是意识。

Δ洪二破古二。荒初破后解非。

若依此义,空花等色便无本质,亦非法性。故前解胜。护法同。

Δ荒二破初解非。

前又「所缘」是境义,有无俱成。彼文既正,不须减加。其经部师亦不说五识缘第二月故。

Δ宙三指释论意。

论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应知。今不许彼实是所缘,故言「设」也。

Δ宙四通释妨难二。洪初依缘实师通妨。

五识缘长等假法,应有不定过。今释之言:唯取五识一向缘实,故无违也。然触处中涩等,即四大分位差别,名之为假,身根所得。不同长等聚集假摄,非眼识等得,说为色处,以明了取依眼为门故。

Δ洪二依缘假师通妨。

若说五识亦缘假者,此是识内,不同他宗。如缘命根等,亦是所缘缘。别变为相,依他摄故,或兼实缘。汝之和合,识外无法,不可为例,如《对法抄》。

Δ玄三破古萨婆多三。黄初叙宗总非。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

此第三牒本萨婆多毗婆沙师义。如经部师极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为缘,发生五识。今和合时,一一极微有和合麤相,各能为缘,发生五识,以有实体能为缘故,然别极微相五识不得,故非之也。

Δ黄二别破三。宇初五无微相破二。宙初解论。

此识上,无极微相故。

此中量云︰色等极微设许是五识缘,非是所缘。五识上无彼极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为缘,发生五识,五识不缘,故以为喻。

Δ宙二引证。

《二十唯识》亦作是说︰「极微各别,不可取故」。《观所缘缘论》颂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Δ宇二叙救成非破二。宙初叙救。

非诸极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

彼设救言︰极微各别之上,有和合相为五识所缘。「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或为本计,义亦无妨,

Δ宙二破斥。

今亦非之。量云︰极微和合时,应无别和合相,体即本极微故,如未和合时。此中意云:非诸极微上别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缘也。

Δ宇三重成亦非破。

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

此重成破。非是和合位与不和合位,此诸极微,若体、若相,二俱有异,和合之位可作所缘。

Δ黄三结妄二。宇初正释论文。

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极微,非五识境。

由如是理,极微和合位亦非五识境。

量云︰汝不和合时,极微应是五识所缘,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极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识所缘,体即不和合时极微故,如不和合时极微。此论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

Δ宇二叙救非破。

若彼救言:「不和合时,亦有和合时之相,以微隐故,相难知」者,又应破云︰不和合时,极微应生和合觉,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时。返难和合如不合时,准量亦尔。「非五识境」,总结之也。

Δ玄四破新萨婆多二。黄初叙众贤救二。宇初释论文二。宙初总释论意。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资,有麤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此第四叙众贤论师新萨婆多义。为前非破色等法极微,是缘,非所缘。以五识上无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识上亦有极微相。色等虽有多相,一分是现量境。

Δ宙二别释论意三。洪初明相资相体义。

此诸极微共和集时,展转相资,各有麤相生,如阿拏色。七极微相资,皆有阿拏色,许大微相,如经部师,阿拏色是假法。

Δ洪二解说相资相意二。荒初明所遮异义。

萨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识境。五识必依实法生故。

Δ荒二明所表正义。

今者所说此相相资,各别极微能生五识。一处相近,名「和」,不为一体,名「集」。即是相近,体各别故。是实法故,有力生识,以相麤故,识有此相。故所缘缘理具足有。

Δ洪三潜通妨难。

今者非之云︰设许有体,不诤缘义。不许彼有相资相故,故论但言「为此所缘」,今所缘义是所诤故。

Δ宇二指余义。

彼执不然。

「彼执不然」下,破之也。如《观所缘》有六义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Δ黄二申五种难五。宇初二位无差难二。宙初散难立量破。

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

下难有五:一二位无差难。极微和集相资之时,与不和集不相资时,其体是一,如何相资能为大故,发生五识?

立量云︰汝相资极微应不与五识为其所缘,即极微相故,如不相资集时。

Δ宙二引论颂文破。

《所缘论》颂云︰「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Δ宇二量等相齐难二。宙初引证解论。

瓶、瓯等物,极微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

二量等相齐难。《所缘论》云:瓶、瓯等觉相,彼应无别故等。今云:瓶、瓯二物极微之量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差别。「瓶、瓯等」者,等取盆等。「极微等」者,是相似义。

Δ宙二别难心境二。洪初约境无差难二。荒初散例。

且如俱以一俱胝极微作瓶、瓯,瓶、瓯应无别,以极微头数相资等故。今既瓶、瓯二相各别,故知不是相资量等为五识缘。

Δ荒二量破。

量云︰彼一俱胝极微为瓶等者,与此一俱胝极微所成瓯应无差别,有一俱胝极微相资相故,如此一俱胝极微所成之瓯。

Δ洪二心量无别难。

境量既尔,心量准知。论文但有缘心无别。

彼若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齐,相资相应等,但由行位(位有本作伍)不同,遂令见别。

Δ宇三微相失本难二。宙初依文正解。

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

三微相失本难。《所缘论》颂云:「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乃至广说,更有一颂。今难之云︰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应舍根本极微圆相。行列既别,相资亦殊,即是极微失本圆相。

量云︰瓶等相资之极微,应非圆相体,即相资相故,如相资相。极微本是团圆之相,今既不尔,故失本相。

Δ宙二以理重明。

由此又解:既无方分,如何行位(位有本作伍)令其相别?相别唯在假瓶等上,非极微故。此亦非由行位(位有本作伍)异,令见异也。

Δ宇四识行无通难二。宙初麤细无通难。

非麤相识,缘细相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

四识行相互通难。此中量云︰缘大瓶等识应即缘极微之心,彼执所缘即极微故,如缘极微心。何故缘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极微解?

若言见微,微虽细相,瓶虽相麤,以体一故,彼缘瓶麤相之识,即是缘微细相之识。

Δ宙二余境无通难。

若许尔者,汝余声等境,其缘余色境之识应亦得缘。许相违法得俱缘故,如麤细境。若许,即有世间相违。

Δ宇五一心遍缘难。

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又若许尔:五一心缘遍难。

相相违法,许俱缘故。缘此之识,应亦缘余。应耳亦得缘于色等。比量应知。

Δ地三结归正义。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总结之也。如《观所缘》广为征逐,不能烦引。

Δ戌三结归正义三。亥初显识变所缘缘义二。天初显识变义。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似色等相,为所缘缘。

自下第三结归正义。于中有三︰一显识变所缘缘义;二显顿变非积小义;三显极微非有实义。此显识变也。

以自内识所变之色,为所缘缘,是依他性有体法故,不缘心外所执无法。《所缘》颂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此如何成?

Δ天二显具所缘缘义二。地初正释论文二。玄初解义三。黄初总释论文。

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显具所缘缘义。若缘本质有法、无法,心内影像定必须有。此既有体,见托彼生,即是缘义。然心起时,带彼相起,名为所缘。

Δ黄二别明带义。

「带」是挟带、逼附之义。

Δ黄三简异余乘。

由具二义,与小乘别。

Δ玄二通妨二。黄初总释带相妨。

虽无分别缘真如时,无有似境相,而亦挟带真如体起,名所缘缘,如自证分,至下第七,自当体解。

Δ黄二别释相义妨。

相者是何?所谓体相。真如无遍计所执相,名无相,仍有体相。故经言,一切诸相共同一相,所谓无相。

Δ地二问答违妨二。黄初正问答。

问︰眼缘心上所变之色,有别影像不?若有者,即应无穷。

此是所缘故。若无者,正量部心、萨婆多极微亦尔。何理不齐?我色近识,可名挟带,定相随故。汝色不然,何得为难?

Δ黄二指余义。

识皆具不?如缘我等,岂有相耶?五识亦缘过去识等。如此问答,皆至下释。

问︰既无极微,大乘识等,缘色等时,如何缘也?

Δ亥二显顿变非积小义三。天初解论指文。

然识变时,随量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

自下第二显色顿变非积小义。自申正义,述能成、所成、根、尘等义,随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变识顿现此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

如萨婆多,从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显扬》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广解之。

Δ天二随宗别释二。地初叙异说三。玄初外道。

此中意说:顺世、卫世极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与因量等,仍名为麤,是无常法,子微聚集,与量德合,方成大量。

Δ玄二有部。

萨婆多极微,随何色者,即彼处摄。七极微成微,乃至展转积小成大,皆是实有。

Δ玄三经部。

经部极微,体是实有,积成大物,大物是假。实随于假,十处所摄。

Δ地二申正义三。玄初明假实。

大乘极微,法处所摄,然是假法。其色处等形量大者,体是真实有,析大成小,极微故假。

Δ玄二解论文。

由此识变但随形量若大、若小,不从于小以成大也。

Δ玄三释妨。

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实非是一,不同卫世。

Δ天三问答违妨二。地初问。

问︰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识缘时,为缘假、实?若缘长等,即同经部应无缘义。若不缘者,如何此中言「随大小」?又如何说长等假色,色处所收?

Δ地二答二。玄初总。

答︰由此义故,西方二释:

Δ玄二别二。黄依五识缘实答二。宇初答总问。

一云︰五唯缘实。五识唯现量,明了缘自相故。

Δ宇二答违妨二。宙初明色境二。洪初通摄处妨。

如色处中,唯青等实,眼识缘之,即五识同时意识明了取得长短等,故长等假色,色处所摄。若以别根、境相对,长等,法处收,唯意缘故。

Δ洪二通大小妨。

此中所言随大小者,随其显色大小顿变,眼识缘之,无大小解。今谈之为大小等也。意识缘之,作大小相,非五识能缘作大小解,即是假形。

Δ宙二例余境。

色处既尔,乃至触处亦不缘假,唯缘本实四大为境,不同经部。

Δ黄二依五识缘假答三。宇初释五识缘假。

第二师云︰五亦缘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处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处者,十二处。事者,谓青、黄等各各别事。自相自相者,于一青中复有多微,一一各别,或多分段,各各有别。由如是理,故名现量。非言现量皆是实法,无漏亦缘诸假法故。

Δ宇二释例同经部。

然假有二︰一无体假;二相待假。

前如忿等,后如悔等,以痴相说。长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实,名之为假,体是有法。无如经部缘假之失,长等有体,依他法故,长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实五识得多青等,名缘长等,挟实法缘(上四字余本无),无别缘假。唯意得之。名缘假者,五识亦缘青分位故。

Δ宇三引教详断余义。

故《瑜伽论》第三卷说:识变色时,随小大中。由此长等,本识亦变。此甚难解,前解为胜,如《对法论》第一卷疏。

问︰若无极微,佛何故说?

Δ亥三显极微非实有义四。天初说意。

为执麤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非谓诸色实有极微。

下第三显极微非有实义。即是为执实法、实我是一、是常,故佛说极微,令其除执而分析色;非是佛说有实极微,故说之也。然依他故,可说为实。成所缘缘故,依所析色说故。然《瑜伽论》第五十四,由五缘故,佛说极微。

问︰如何除析?

Δ天二析相二。地初解瑜伽师作观之人。

诸瑜伽师,以假想慧,于麤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微。

言「瑜伽」者,名为相应,此有五义,故不别翻。

一与境相应,不违一切法自性故。二与行相应,谓定、慧等行相应也。三与理相应,安、非安立二谛理也。四与果相应,能得无上菩提果也。五得果既圆,利生救物,赴机应感,药病相应。

此言「瑜伽」,法相应称,取与理相应,多说唯以禅定为相应。瑜伽之师,即依士释。师有瑜伽,名瑜伽师,即有财释。若言「瑜祇」,即观行者,是师之称。

Δ地二解析相等所作之观。

「以假想慧」,非谓实以刀等析之。「于麤色相」,即是所析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渐次而析,除麤至细,至不可析,假说极微。不同小乘,体无方分,而不可析。

Δ天三辩异。

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

Δ天四结成三。地初正释论文二。玄初释辩异文二。黄初解论二。宇初别解二。宙初解有方分。

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此辨异及结也。以此极微,体即是分,而体有方,故言「极微犹有方分」。或复「分」者,谓有二义︰一方之分;二方即分。麤具二种,细唯后一。方即是分,故无有失。

Δ宙二解不可析。

若更析之,便心相变似虚空现,不作色相现,所析之物即非极微。

Δ宇二合释。

极微细故,故不可析。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

Δ黄二会教。

《瑜伽》说云:极微有方无分者,更无细分,故不相违。

Δ玄二释结成文。

以此微相与空相邻,故诸经论皆说「极微是色边际」。「边际」者,是穷尽义,过此更析,便为非色。

Δ地二指能诠教。

然此分别,如《对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说。

Δ地三约境料简。

五十四说非肉眼、天眼境,唯余三眼境,唯慧析之,非实有故。

Δ酉二结有对不成。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破有对中,此为第二结上明非离识。

Δ申二破无对色二。酉初总申二量正破无对色。

余无对色,是此类故,亦非实有。或无对故,如心、心所,定非实色。

自下第二破无对色:即法处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谓无对色定非实有。许色所摄故,色种类故。如有对色。前已破讫,故得为喻。

又量云︰或此定非实色,以无对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实色故。

Δ酉二牒有对非结无对非。

诸有对色,现有色相,以理推究,离识尚无,况无对色,现无色相,而可说为真实色法?

牒有对非,结无对非。此五外境:或现在,或过去,或现行,或唯种,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观所缘论》等说。

Δ申三双破有对无对色二。酉初问。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

自下第三双破有对及无对也。于中有二︰初问,次破。此即初也。

此外人问:有对、无对,既说为无,表、无表色岂非实有?世尊说有业及戒故。

下初总非。

Δ酉二答二。戌初正破外计三。戌二外人引经为难。亥初总非。

此非实有。

下别破也。于中有二︰初破外计,后外人引经为难。初中有三︰一总非;二却诘;三别破。此即初也。

Δ亥二却诘。

所以者何?

次却诘也。

Δ亥三别破二。天初破表色二。地初破身表色二。玄初破外计三。黄初总问诸部。

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

此下第三别破诸部。于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无表。初中有二︰先破身,后破语。先中复二︰初破外计,次申正义。破外计中有三︰第一总问诸部。

言「身」者,积聚义。谓诸根、大造色,和合差别为体,积聚多色以成身故。或依止义,为众多法所依止故。此义虽通,然唯身根别得总名。

「表」谓表示。色处「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释也,此唯假业。若思,实身业,动身之业,能动身故。《成业论》中广释诸部业体,不能烦引。

Δ黄二别破诸部三。宇初破萨婆多实有形色为性二。宙初约可析非实破三。洪初立量破。

若言是形,便非实有。可分析故,长等极微不可得故。

下第二别破诸部。于中有三:初破萨婆多。实有形故。

言「非实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

Δ洪二释外难。

前已破表,色处无故。今更破无表,故非实有。

Δ洪三叙宗破。

以彼长等,以相形故,成于形色,岂长等是实?相待之时,便失相故。

Δ宙二约因无非实破二。洪初正破二。荒初散难二。日初依性相俱长破。

外人救曰︰此实有性。有别长等极微性故。积集长性微,即成长等,短等亦尔,故非表是假。若尔,应失微本圆相。

Δ日二依性长相圆破。

或应极微有别长形者,微本圆相,性虽是长,而微不长,后此便变为其长等,岂非舍本微圆之相而成长等?

Δ荒二量破二。日初依说长非圆破。

若谓不然,应量破云︰汝长极微应无圆相,说是长故,如麤长等色。

Δ日二依圆相不成长形破。

或积长等极微,应不成长等,微圆成故,如显色微。

Δ洪二总结。

长等极微不可得故,故表是假,宁为实有?

Δ宇二破正量部以动为性二。宙初破本宗二。洪初解论牒宗文。

若言是动,亦非实有,纔生即灭,无动义故。

次破正量部。彼计身业以动为体。如《成业论》、《俱舍》十三。别有一物,色等动时能动,名身业。

Δ洪二解论正破文二。荒初牒论。

今言:亦非实有。纔生即灭,无动义故。

Δ荒二正释二。日初遮异说。

非谓纔生即灭,证非实法。心、心所法亦实有故。

Δ日二申正义二。月初散解二。星初叙宗。

彼言:动者,是长时灭法。如有人行。从初发至住,一期之间有此动故。初行名生,中间名住,乃至终尽位时名灭。

Δ星二正遮。

今言:生已即灭,无有动义。非生即灭,谓证一切假。

Δ月二立量二。星初防过量。

应云:汝动生已,应灭,有生法故,如心、心所。

Δ星二立论破量。

依论量云︰诸法无实动义,纔生即灭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剎那即灭,然无动义。

Δ宙二破救义二。洪初正破三。荒初寄问征起。

彼若救云:谁言生已即灭?

Δ荒二举论为通。

有为法灭,不待因故。

Δ荒三依疏别释二。日初破救成非释。

若如即灭,可无动义。然此因有随一不成,今为成此即灭因故。

量云︰此动应生已即灭,因云灭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知生已,即灭。

或云︰动应剎那灭,有为法故,如铃声等。彼说铃声等,是念念灭法故。虽彼自宗色等是有为,非念念灭,非极成故,无不定过。

Δ日二重成前量释二。月初叙救出过。

彼复救言︰如萨婆多,法灭待灭相,不待外缘;我部色等灭,待外缘及内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为证,有随一故。

Δ月二依论重释二。星初立量。

今复成之:汝灭应不待因,许是灭故,如无为灭。

Δ星二防过。

但总言灭,不须分别体之与相。若体若相,皆应不待。此中总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须言「有为」。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极成之失。

Δ洪二返成二。荒初依此论释三。日初依论立量。

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汝所执待因之灭,应非是灭,以待因故,如生、住等。

Δ日二返覆成之。

生违于灭,灭待因而方灭;灭违于生,生应无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违于灭,生待因而方生;灭违于生,不待因而自灭。

Δ日三总解论意。

此破正量。以彼部计展转为救,故论连环展转破之。不尔,从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灭不待因;既成已,成有为法剎那灭;既成已,成无动。

Δ荒二依瑜伽释。

〈菩萨地〉中四十六云:灭若有因,应更生故,此如生难。谓灭应更生,以待因故,如生。彼住等虽待因,然非是灭,又不极成,故非同喻,无不定失。

Δ宇三破经部本师日出论者鸠摩罗多心所引生非显形色为性二。宙初总叙计非三。洪初叙彼宗。

若言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能动手等,名身表业。

别有一物,不是动等,心所引生,能动手等,说名身业。心等引生,简脣、口等,非心引故。

Δ洪二辩宗主。

此破日出论者,即经部本师。

佛去世后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罗国,有鸠摩逻多,此言童首,造九百论。时五天竺有五大论师,喻如日出,明导世间,名日出者,以似于日;亦名譬喻师,或为此师造《喻鬘论》,集诸奇事,名譬喻师。经部之种族,经部以此所说为宗,当时犹未有经部,经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业论》。

Δ洪三总叙计非。

理亦不然。

彼云:「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能动手等」,是身业性,然不是动。「理亦不然」,总叙计非。

Δ宙二次第别破三。洪初动性例前破。

此若是动,义如前破。

此非彼计。今设征云:「能动手等」,体应是动,同正量义,已如前破。

Δ洪二动因不成破二。荒初风无表示破。

若是动因,应即风界,风无表示,不应名表。

若非是动,是动因者,即应是风大,风大能动故。

量云︰汝身业应即风界,许体是色能动因故,如风大等。

设许是风,不应名表,无表示故,如水、火等。

Δ荒二触非善恶破三。日初体非表业破。

又触不应通善恶性。

汝执此风设许有表,即通善恶,触法不应通善恶故。风非表业,触处摄故,如火、水等。

Δ日二动因不成破。

若无此物,手等不能动。外草木等,无此动因,云何能动?风定非此,非善恶故,如水等。

Δ日三体非善恶破。

若许风有善恶者,不然,触入摄故,如水等。

Δ洪三类显香味破三。荒初正释论文。

非显、香、味,类触应知。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汝此表色亦非是显,及与香、味,无表示故,如触应知。

Δ荒二通会违妨。

复有香积世界之香,虽有表示,即非此土,亦非彼许。此以音声为佛事故,然彼不许香是表故。

Δ荒三别指结文。

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闻香时而自悟道,岂是由香表有善恶?此如见佛显色,即念佛等。触物知善恶,岂以显等为表也?

Δ黄三总结余非。

第三结云︰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然今后解虽违下论破名等文,设为此解,答外无爽。

外人问曰︰何名身表?

Δ玄二申正义三。黄初会违。

然心为因,令识所变手等色相,生灭相续,转趣余方,似有动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此述正义。大乘五尘皆无记性。然余处言色、声二处通善恶者,一为随顺小乘等说,二为表示内心等说;实非善恶。

Δ黄二解论。

由加行心为等起因,显随心之善恶。简余香等、扶根诸尘故,令内念念识之所变生灭之身,往趣余处,表示心故,假名善恶,说为身业。

Δ黄三别简。

言「识变」者,简萨婆多等。「生灭相续」,简正量部等。「似有动作」,简譬喻师等。「表示心故」,显其表义。此非业体,表示其心,故名表业。香等无表示,不可名「表」。此上总破实身业已。

Δ地二破语表色二。玄初破外执二。黄初总非二。宇初解假语业二。宙初解语业。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

此下第二破语业也。初破外执,次述正义。

Δ宙二别解语二。洪初约声表名语。

此即总非。大乘解云︰假语业者,「语」谓语言,音声为性。语体即业,名为语业,持业释也。此能表了所欲说义故,名为「语表」,故名语也。

Δ洪二约带字名语。

或复「语」者,字等所依。由带字等,能诠表故,名之为语,

Δ宇二解实语业。

实业即思。发语之业,亦依士释。

Δ黄二别破三。宇初约剎那破二。宙初叙宗总破。

一剎那声,无诠表故。

此破一切有部,就彼宗,除佛,余一剎那声不能诠故。

又以理征:设汝说佛一剎那声亦不能实诠,如汝说极微大于大乘者,以麤心故,缘之不著;如我极细一剎那声,汝宗不能有所诠表,故今总非。

Δ宙二进退别破二。洪初余如佛声应表破二。荒初立量。

设就量云︰语中汝除佛,余一剎那声应许有实表业,以是有情语声摄故,如佛一念语。

Δ荒二释义二。日初破彼非理。

今既说除佛,余一切声一念无表,明非实表,一念实声不能诠故。又佛一念声,言实能诠表,但汝自言,余人不了,故不能诠。

Δ日二显自无过。

此违自义。大乘之中,岂不许佛一念能诠?今诤是假,故宗法言「有实表业」,以简过失,乃不违宗。若说假时,我亦许故。

Δ洪二佛声如余非表破。

又言:汝佛一剎那声,无实诠表,许声性故,如所余声。此遮实诠,无违宗失。

Δ宇二约相续破。

多念相续,便非实故。

第二因破。或应此语多剎那声,是实能诠者,理亦不然。多念相续,便非实故。

量云︰多念语声应不实能诠表,多念相续声故,如风铃等。或因云「语声性故」,如一念声。一念声诠,前已破故,得为喻也。

Δ宇三约例前破。

外有对色,前已破故。

此中约前破有对色,故今破之。

量云︰汝多念身表、语声,应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对色,前已破讫」,明声表业亦非实有,为量如前。

Δ玄二述正义。

然因心故,识变、似声、生灭相续、似有表示。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此述正义,文相易知。言「因心」者,简脣、口等。此时虽动,然非语业,非因心故,心本不欲发于此故。「识变」者,简经部。「似声」者,简萨婆多等。「生灭相续」,简声论者,彼计常故。「似有表示」,简一切宗,彼皆实表故。

Δ天二例破无表色二。地初破外执。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

第二例破无表亦无。于中有二︰初破外执,次申正义。此破执也。

汝无表色亦非实有,色所摄故,如有对色。前已破,得为喻。

又汝无对色应非实色,许无对故,如心、心所。若大众、法密部别立无表色,谓身勇、身精进。若心勇等,心所摄。上座胸中色物,亦法处摄。今例破之。

Δ地二申正义二。玄初总二。黄初指能明教。

然依思、愿,善、恶分限,假立无表,理亦无违。

第二申正义也。初总,后别。此初也。解无表,如《成业论》末,已下大精,稍有差别。

Δ黄二正释论文二。宇初约体相解。

谓「依思」者,正是业体。「愿」者,显成无表之相。

Δ宇二约差别解。

谓由发愿,制身语思,随(谓依思至此二十五字余本作是定道戒。愿,谓散无表,或思起愿)作善恶多少,时节分限,或由异思,或由异缘未起已来,所造善恶时节分限,于此思上假立无表。此即总言,然中有别。

Δ玄二别二。黄初明律仪不律仪二种散无表二。宇初依论总明。

谓此或依发胜身、语,善、恶思种增长位立。

此无表色略有二种:

一散无表:即是依发殊胜身、语善、恶思种子增长之位,名为无表。

Δ宇二次第别释二。宙初正以五义释二。洪初通释前四义。

「依」谓所依,显假依实。「殊胜思」者,简下、中思,不发无表。「身语」者,显色义。「发善恶」者,显性非无记。「恶」者,不律仪业。

Δ洪二别释第五义二。荒初正明。

「增长位」者,未成佛前,简前及后,无无表义。谓加行时,种未增长,及后舍已,种不增长。今有善恶戒时,由愿势力,种子增长,剎那剎那七支倍倍,即是种子念念体多。

Δ荒二通妨二。日初约位分齐释无心得戒妨二。月初明福种增位。

由如现无依诸福业事,施主远处心虽不缘,受者用时,施主要期缘今具故,种子增长,增长福业。

Δ月二明戒种增位。

故受戒时,第三羯磨,虽住无心,由前邀期,缘今时具;种子虽无现行熏习,亦得念念体性倍增。即作白前,从僧乞戒时,心所发故,闍梨作白以后,其受戒者或无心故,犹如遣使作杀生等。

Δ日二约诸师异说释体用倍增妨二。月初明诸师异说。

若新熏种,念念种子体新倍生上,立无表。若本有种,体虽不增,而功能倍。若新旧合用者,唯取新熏种倍倍生时用增上说,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种时,旧亦生种,今所立无表,唯依新熏上立也。

Δ月二明结显是非。

然此新熏亦唯用增,而体不增,为胜。既无现行,如何种起?又定、道戒体不增,用增,此何故尔?此解为胜。约此祈愿思种子上,假立散无表色也。

Δ宙二重以二义释二。洪初明思种子之言。

又「思种子」者,显所依体,而非现行。

Δ洪二明发身语之义二。荒初约简别余思释。

「发身语」者,简意业。不发身语者,是意业故。又远、近二思,名为意业,非第三思正发业者。今言正发,简初二思。又简远近及与剎那,第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说「发」言。

Δ荒二约得色名因释二。日初解义。

又解:此思为色所以,以发身、语善色故。或止身、语恶色故。

Δ日二会违。

《显扬论》说:诸律仪色依不现行法,建立色性。此中,善戒言发「发身语」者,彼说决定得「色」名因,定、道合说,此显差别,定、道不发业故。

Δ黄二明定道二俱无表四。宇初正释论文。

或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立,故是假有。

此中二无表,谓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约种子。此名随心转故,现行思可尔,种子不尔故。「止身语恶」者,解名为色所由。

Δ宇二问答违妨三。宙初问答道支无表相违四。洪初问。

问︰定戒可尔,道共戒若现思者,即八道支正语、业、命,以何为体?

Δ洪二答。

彼皆表故。以现思为体。

Δ洪三征。

岂一现思亦表、无表?

Δ洪四释三。荒初唯名无表释。

彼非是表,但名无表。

Δ荒二非表无表释。

又虽发身语,而非表、无表,如发身、语思。

Δ荒三通表无表释。

又望不同,通于二义,通表、无表。不尔,八地已上菩萨及如来身,应无表业等。

Δ宙二潜通倍增非体无违妨。

又此唯用念念增长,而体不增,非一剎那有二思并故。故知别解脱,同此解胜。

Δ宙三问答定散无表无违妨二。洪初问。

问曰︰别解脱种上立无表,可尔,以无表示他故,何故定、道戒遂现行上立,仍名无表耶?此应是意表。

Δ洪二答二。荒初正答。

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Δ荒二释妨二。日初征问。

问曰︰若尔,即散意识现行思,应名无表。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Δ日二通释二。月初显定称无表。

答曰︰此定等中别有殊胜止身、语恶,先有祈愿别解脱类故,不发善身语,于现思上,假名定、道无表,随心转故。

Δ月二明散非无表二。星初明劣现非无表。

散意不然。既非殊胜止身语恶,及无祈愿等故,不名无表。

Δ星二明胜现得名表二。宿初解身语业二。金初明表。

散意殊胜祈愿,即是别脱表戒。从他受得,缘外身、语,与此不同。

Δ金二明无表。

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发无表。祈愿胜故,尽形祈故。

Δ宿二解意业。

此意表业现行者,名表,然无无表。

Δ宇三指余繁义。

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枢要》及〈别抄〉等。然今应说二种无表,何大种造等,如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三业无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业》等解。

Δ宇四明二差别。

定共戒与道共戒应明宽狭,此中言「定中」,通明道者。明无漏戒亦名定戒。

Δ戌二外人引经为难二。亥初问。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拨身、语业,岂不违经?

即第二段外引经难。初问、次答。此初问也。

Δ亥二答二。天初总答。

不拨为无,但言非色。

此总答。

下别显。若尔,何者名身、语业?

Δ天二别显二。地初总出三业体三。玄初解义二。黄初离合意业。

能动身思,说名身业;能发语思,说名语业;审、决二思,意相应故,作动意故,说名意业。

下文有二︰一出体;二释名

近意之业,意相应业,名意业,邻近释。依意之业,依士释。

Δ黄二通解三业。

此言三种思中,第三思正发身语者,是身语业体也;前二审虑、决定,思与意俱故,作动意故,名意业。五十三云:不发身语思,名意表业,自有表知故。此二种思是发身语远近加行。动发胜思,正发身语,是三差别。

Δ玄二问答二。黄初王问答表无表二。宇初问。

问曰︰若发身、语思,是身、语业,表、无表中,何者所摄?如言色声,假名表业,思种,假名无表,此现行思名为何法?

Δ宇二答。

答曰︰此正业体,而非表、无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无表。又不恒续故。

Δ黄二准问答色表义。

以色例表,假实相征,如理思择。

Δ玄三料简。

由此,应作四句分别︰有唯名无表、非表,谓别解脱无表;有唯表、非无表,谓散身语;有亦表、亦无表,谓定、道思。《瑜伽》说:意思自表知故,亦名为表。即八地以去观中意俱思,通二义故。有是业,非表、无表,谓身语业思。

问曰︰何故名业及道?

Δ地二别释业道名二。玄初解思业名业道义二。黄初释名三。宇初举业道。

起身、语思,有所造作,说名为业。是审、决思所游履故,通生苦乐异熟果故,亦名为道。

此第三发身语思,有所造作。谓于境转,造作于心,复能发身语,故名为「业」。

「道」有二义︰一者是前审、决二思所游履故,谓第三思为前二思所游履故。即是所缘、所引发义,如身语是思所游等。

二者或通生当来苦乐异熟,故亦名「道」。

Δ宇二解亦字。

思道名「亦」,亦于业也,非唯名「业」,亦名道故。又亦身语二,非唯身语名道,思但名业。即是身语亦得名业,思亦名道。「道」者,依止义,依之进趣,生当果故。

Δ宇三料简道。

十业道中,前七之思为后三种业所履故,意业能生当异熟故,是其道义。

Δ黄二显体。

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

非但意业以思为体,身语二业,体复是思,故论言「亦」。又业道实体唯思是也,假名业道,通身、语二。以实思业亦二假道,故论言「亦」。

Δ玄二解身语名业道义。

或身、语表,由思发故,假说为业;思所履故,说名业道。

前解思业名为业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语名业道义。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Δ未三总结非有。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自下第三此总结非,申正义也。

Δ午二破不相应二。未初总破诸部三。申初总非。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

自下第二破不相应。于中有二︰初总破诸部,后别破异计。初中复三︰一总非;二却诘;三量斥。此即初也。

「不相应」者,简非色、心及诸心所,不相似故。「行」,简无为。

Δ申二却诘。

所以者何?

外返诘也。

Δ申三量斥三。酉初难实有别举体相及作用因三。戌初举有法及难体因三。亥初依文立量。

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

下以量斥。于中有三︰初难实有,别举体相及作用因;二合难体用;三别难实有。初中有三︰一举有法及难体因;二举难用因;三显其宗法,以结于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实有法也。

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实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量有体可得故,如毕竟无。

Δ亥二引文释成。

《俱舍》云:「非如色等,现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如色等,故异色等,无别体用。

Δ亥三显无过非。

其无为等,即色等性。举色、心等,以显无为。如色、心等,现可得故,无不定失。又择灭等,非此所许,亦无不定。

Δ戌二举难作用因。

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

此难作用。其因有别:谓非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与心等,非一向异,亦无过失。

Δ戌三显其宗法以结于假。

由此故知,定非实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举其宗法,结归假也,至下当知。

Δ酉二合难体用二。戌初依文立量。

此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如色、心等,许蕴摄故。

即第二段合难体用。「此」者,即不相应法也。

量云︰此不相应定非异于色、心、心所,有实体用,许蕴摄故,如色、心等。

Δ戌二显无过非。

其真如等与色等,不一不异,不同彼宗,不相应行一向有异,无不定失。又非蕴摄,即成异品,况非一向异于色、心等也。「许」言简过,准上应知。

Δ酉三别难实有二。戌初不摄如无非实破三。亥初依文立量。

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定非实有。

下第三段别难实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

有法同前,故文不说。谓不相应行定非实有。「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

Δ亥二别释同喻。

「毕竟无」者,即龟毛等。《瑜伽‧思慧地》有五种无,此即彼一。

Δ亥三会释相违。

前言「异」等,真如与心等,不一不异,故因不举「无为」。今言「非实有」为宗法,故举无为也,简不定失。

Δ戌二不摄如余非实破二。亥初依文释。

或余实法所不摄故,如余假法,非实有体。

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许瓶等,不共许忿等。

今但总言︰汝不相应行定非实有,除假以外,许余实法所不摄故,如余假法。此中「余」言,显色、心等所不摄也。不言「许」者,随一不成。

Δ亥二文外释。

文外量云︰汝不相应行名非有此实体,此余心等所不摄故,如瓶、盆等。

《显扬》十八具广破此,不繁广引。

Δ未二别破异计三。申初破本萨婆多等说十四不相应者六。酉初破得非得四。戌初问外人说有之由。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

下别破异计。于中有三︰初破本萨婆多等说十四不相应者;第二破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化地部计;第三例破成实论师无表戒等,正量部等所说不失增长,正理论师所立和合性等。

初破本萨婆多十四不相应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无心定及无想异熟;五破四相;六破名、句、文身。

于中一一皆有四文︰一问外人说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难;四申成正义。此即初也。

《杂心》等说,异生性狭,退不成就等,无处摄故。《俱舍》立非得,不说异生性即非得摄故。以成、不成,相返而立,故对问也。

文言「且」者,显简持义。又言「异」者,显不离义。彼宗亦说不离色等,别住有体,色等俱故。

Δ戌二叙外人引有之教理二。亥初引经证有二。天初显异生圣者俱有得经。

契经说故。如说:如是补特伽罗成就善恶,圣者成就十无学法。

外人引有之教理也。此显异生、圣者俱有得经。

「补特伽罗」,数取趣也,即诸异生。「十无学法」者︰一无学正见;二正思惟;三正语;四正业;五正命;六正精进;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脱;十正智。此十法义,如〈别章〉说。

Δ天二显异生圣者俱有非得经。

又说:异生不成就圣法,诸阿罗汉不成就烦恼。

此显异生、圣者俱有不成就。「异生」等言,至下当释,此且引经证「得」等有。

Δ亥二结经证有。

成、不成言,显得、非得。

结经证有。

Δ戌三以教理难二。亥初总非。

经不说此异色、心等,有实体用,为证不成。

以教理难也。先皆总非,次方申难。此总非也。

经说成、不成,不别说言异色等有,故非成证。

Δ亥二申难二。天初先难得二。地初以教为齐责四。玄初以教齐责。

亦说轮王成就七宝,岂即成就他身、非情?

下文有二︰先难得已,后例非得破。得中有二︰初以教为齐责,后教外别生征。初中有四:第一以教为齐责。

「七宝」者:一象宝;二马宝;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宝;六珠;七轮。此中前五,他身有情;后二,非情。此七宝义,如〈别章〉说。

既言轮王成就此七宝,岂成他身及非情也?彼宗不许成他、非情故。

Δ玄二难宝假成二。黄初散文例。

若谓于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

第二难宝假成。谓彼救言:轮王于宝有自在用,随欲转故,假名「成就」,非谓有得同善恶等。

Δ黄二立量例二。宇初依实得例。

于善恶法,何不许然,而执实得。

何故于宝即假说成,非实有得;异生成就善恶诸法,言有实得?

量云︰汝宗七宝应有实得得,契经说有「成就」言故,如善恶等。汝善恶法应无实得得,契经说有「成就」言故,如七宝等。

Δ宇二依自在例。

又量云︰善恶等法应自在故名成就,经有「成就」言故,如七宝等。此就他说。

Δ玄三例宝唯现二。黄初牒彼计。

若谓七宝在现在故,可假说成。

第三例宝唯现。彼复救言。此牒彼计:七宝现在,可说「自在」名为「成就」。善恶之法,理则不然,非必皆唯现在有故。

Δ黄二论主难二。宇初依论释。

宁知所成善恶等法,离现在有?离现实法,理非有故。

次论主难。宁知善恶离现在有?离现之法,非我许有故。

Δ宇二通妨难二。宙初显无为离现无。

今言「现」者,无为亦是现,今即有故。又「现」者,现在,现在外,皆非有,择灭等亦尔。

Δ宙二显无为无实得。

而我真如与现在法不即不离,不可离现而说有故,故知唯有现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离现实法,理非有故。故知决定不成过、未。而我真如不说实得得,而智证之,故假说无妨。择、非择灭,我无别体,亦非此证。

Δ玄四破外伏征。

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第四破外伏难。外人问曰︰若无得者,未得、已失及无为法,应永不成?

未得、已失现行之法,现在必有善、恶、无记诸法种子,后得生故,于现种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者,有无漏种,须即缘故。「善种等」言,摄恶、无记及真如智,更无过失。

Δ地二教外别生征二。玄初总问。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

自下第二教外别生征。于中有二︰初总,后别。今总问彼︰又此「得」等,于所得法有何胜用?

Δ玄二别难二。黄初难于法为能起因二。宇初牒定。

若言能起;

《毗婆沙》中虽有二说,「得」于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生能起法,非得能故。

下难有二,初难能起。此外人言能起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义。

Δ宇二申难三。宙初难本能起三。洪初无为有得应起难。

应起无为。

下能起因有三。论主难云:应起无为,以有得故,如有为等。

Δ洪二非情无得不起难二。荒初正释论文。

一切非情,应永不起。

「一切非情」,即外具等。「应永不起」,以无得起故,如龟毛等。彼宗不许外法非情有得得故。

Δ荒二别难余义。

过去、未来已成就法,应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现得法。

Δ洪三未得已失不生难。

未得、已失,应永不生。

一切未得,应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应生。此中通说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舍之法,应永不生。无能生得故。如龟毛等。

Δ宙二难俱生救二。洪初牒救。

若俱生得,为因起者。

此设彼救。未得、已失之法现虽无得,彼皆许有俱生得故,后时能起。以俱生得为能起因故。今牒之云:若尔者。次论主难。

Δ洪二申难二。荒初二生无用难。

所执二生,便为无用。

诸有为相应无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后得故,此中所说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数法二生应无用,许有能得故,如无为法。

Δ荒二三性顿起难。

又具善、恶、无记得者,善、恶、无记应顿现前。

若法由有前后得等,皆能生者,应一切时顿生三性,得恒有故。

量云︰汝善心起时,余所未起善恶等法现有得者,并应亦起,以有能生得故,如现起善法。更互为量,准此应知。

彼复救云:若虽有得,无所余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

Δ宙三难待余救。

若待余因,得便无用。

所待之余,自能生故。以前破文,《俱舍》等有。彼复救云。

Δ黄二难于法为不失因二。宇初牒正理师救。

若得于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

此牒彼计:若无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师救。次论主难。

Δ宇二论主申难二。宙初正难。

诸可成法,不离有情,若离有情,实不可得。

即是现在及真如等,皆不离有情,何须「得」成就?过、未、无法前已论故,更不须成。离有情者,实不可得。

Δ宙二结难二。洪初正释论文。

故得于法,俱为无用。

不离有情法,若离有情,法俱为无用。前何须故,后即无故。

又得于法为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推征,俱无用也。

Δ洪二重解前义二。荒初古今别解二。日初叙古解。

此中「离」言,有二︰一内有情数法,名不离法;外无情法,名离有情法。初可说有得,后不可说有得。

Δ日二申今义。

二云︰识所变不离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离有情;无法,名离有情法。

初说有得,后即无得,亦通非情说有得也。

Δ荒二详断是非。

既说轮王成就七宝,亦得说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胜。又现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现行宁即非也?故后解胜。

Δ天二例非得。

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以「得」无实故,「非得」亦无。「得」有用而尚无,「非得」无用,如何有?「非得」应非有。「得」与「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Δ戌四申成正义二。亥初先明得二。天初总标体数三。地初约内外解。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三种成就。

申正义,有二︰初明得,后明非得也。

然外非情、他身、过、未,皆非可成。然以轮王成七宝,故亦许。大乘于他、非情许建立「得」,可有受用者,许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为二说。

Δ地二约种姓解。

此言「可成」,谓五种姓。互所无者,名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种子及现行中可受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就、得。

Δ地三显得成无别。

然今大乘都无文解得、成就别,准理及教,实体无别。如《瑜伽论》五十二说:「云何得、获、成就?谓若略说,生缘摄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彼复说言「当知此得略有三种:一种子成就」等。故「得」、成就,二无差别。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Δ天二别列三名四。地初次第别明三。玄初明种子成就二。黄初引文别解二。宇初引文辩性二。宙初引瑜伽二。洪初引文二。荒初引后文解义二。日初显体三。月初列数。

一种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现行成就。

五十二说:「若所有染污法、诸无记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现行者。

Δ月二简非。

染污法未为奢摩他伏,无记未为圣道永害,生得善法未为邪见损伏,

Δ月三结成。

如是名为种子成就」。

Δ日二释成。

此等未损,行与不行,皆名成就。

Δ荒二引前文证成。

故《瑜伽》言:「于引发缘势力自在,假立为得」。

Δ洪二疏释。

即是一切见修烦恼、三无记法任运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种子,皆此成就。从无始来,此等种子数修习故。

Δ宙二引对法二。洪初引文。

然五十六、《对法》第五说种子成:如生欲界,未离欲染,此诸烦恼及随烦恼,名为成就。若离此地欲,亦名不成就。

Δ洪二对会二。荒初会三性法二。日初会染法。

彼依有体,及与损害能生现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然《瑜伽》唯约未为损伏能生用,说无不成就,亦不相违。

Δ日二会善无记二。月初总指。

《对法论》等不说任运一分无记是种子成就,生得善中,文亦略也。

Δ月二别释二。星初释无记。

然准彼论自在成就,言「一分无记」,其种子成就,理亦摄余一分无记。

Δ星二释善性。

其生得善,与《瑜伽》同。然准《对法》,亦应如彼烦恼理,说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唯说成就,同于《瑜伽》。

Δ荒二会能治道。

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能生用说,其能治道说「奢摩他」,不说无漏道。以《对法》中通说染体及用未灭,名为成就,通无漏道,名为能治。《对法》文尽,《瑜伽》少分,故知二论各据一义。

Δ宇二总显唯种。

此种成就,唯取种子,如《瑜伽》说。《对法论》中但约染法有体无体,有用无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为成就,亦不说现行名种子成就。

Δ黄二约教总明三。宇初准文总标。

今依《对法》,依体用有名成,约体用无,名不成者。

Δ宇二依义别释三。宙初解染法二。洪初解用成不成。

且依用说。如欲界染法为奢摩他伏,第七识中一向成,六识中名成不成。六识之中,见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见等不伏名成,贪瞋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无,名不成,未伏者作用有,名成。

Δ洪二解体成不成。

若无漏道,依染种体,名成不成,义亦有别。离欲界染见道断者,一向不成,已断故。修道,通成不成。修道中第七识一向成,金刚心方断故,六识一向不成,此依我见等离欲断说。不尔,即通成及不成。

Δ宙二解无记。

其无记法,若有圣道望断缚,名成不成;亦得望体,成佛名不成,不尔名成。

Δ宙三解善法。

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为邪见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见伏,不生之地,名不成。若依体说,若已成佛名不成,已舍故;若未成佛,恒名成。

Δ宇三以义属当。

《对法》中,染法有体及用,名成不成,说有无漏对治道故。《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种子方名得故。无记、生得善,准《瑜伽》有,约损用名成不成。无记体者,应互相准,作成不成。

Δ玄二明自在成就二。黄初约教明体性二。宇初约瑜伽释。

「自在成就」者,《瑜伽论》说:「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增盛种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成此时,名自在者,故说此等,名自在成。

Δ宇二约对法释。

《对法论》说加行善法,谓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无记,「谓工巧处、变化心等」。「等」言,为显摄威仪心极串习者,唯除生得无记之法。

Δ黄二约义明成不成三。宇初明加行善。

若准《对法》染污等法,说其加行善等,若体若用,亦有成不成者。如断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时,体不成,有漏者已舍故。

Δ宇二明无记法。

无记亦有用成及不成,离缚等故;若望成佛,亦有体不成者。

Δ宇三明无漏法。

其无漏种亦尔,用有成不成,谓得胜舍劣及退失现法乐住等,名不成。已生现行者名成。有未起无漏现行位,名不成,后起现位,名成。其体亦有成不成。无种姓,名不成,有者名成;有三乘决定所有姓,名成,互所无,名不成。

Δ玄三明现行成就。

「现行成就」者,《对法》等说诸蕴、处、界,若善、不善、无记现行,名现行成就;种若断损,现行亦不成就。现起时,必名成;不起位,名不成。

Δ地二总相料简。

前二唯种,此唯现行。三种成就皆通有漏。若无漏法,唯后二种。

Δ地三指不繁文。

若大乘位,伏断有异,如《枢要》说。

Δ地四问答违妨。

问︰何故种分为二,现唯立一?

答︰以种隐而难知,离之为二;现行显而易了,合而为一。又影显故。

Δ亥二明非得二。天初总明非得二。地初别明非得。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此显非得翻得而立,非别有体。断体、断善不成等,皆此中摄。

Δ地二通前重辩二。玄初先明得二。黄初标。

然今辨得,聊以义门︰

Δ黄二释二。宇初辩依处。

一辨依处:今者通说依他、非情,自心变似,皆自种子之所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

Δ宇二辩差别二。宙初标章出理。

二辨差别:直申正义,恐理不明,聊相对辨。

Δ宙二次第别明二。洪初依小乘释。

萨婆多得,依三种别:一属所得,谓有为得;二属能得道,谓择灭得,通有无漏;三属所依,谓非择得,属所依众同分也。

Δ洪二依大乘释二。荒初正辩差别。

今者大乘,有为法得,定属所得。择灭之得,亦定属道。

Δ荒二漏等分别。

然唯无漏。非择灭得,略有三种︰一属道:谓六行伏惑所得无为,非是择灭,不断种故,不属所依世道得故。二属所依:所依谓第八识,如毕竟得非择灭法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三属种子:暂缘阙法,有种子在,不属所依故;或即属所依,种子即本识故。非心缘、证,亦不属道,故但属种。然通有漏及无漏法、三性别等,如《对法》说。

Δ玄二明非得四。黄初总辩所依。

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种子缘阙不生,名非得故。

Δ黄二别释所属。

非得唯有属于所依,通有无漏。或属种子,暂非得故,种犹有故。

Δ黄三指陈繁义。

亦有义门,与小乘别,如余记说,不能繁述。

Δ黄四分成三种。

所成就有三,所不成就亦尔。前说不成,即三非得。

Δ天二别辩异名二。地初释异名二。玄初出体。

此类虽多,而于三界见所断种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异生性。

五十二说「三界见所断种子,唯未永害量,名异生性」。即通二障不善、无记二法之上,假施设之。

Δ玄二释名二。黄初总解。

「异生性」者,或五、四蕴,成有情法,性唯染污。

Δ黄二别释三。宇初别解异生。

异生之性,名异生性故。

Δ宇二作释料简。

「异」有二义︰一别异名「异」,谓圣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变异名「异」,此转变为邪见等故。「生」谓生类,异圣人之生类,名为「异生」。「生」者是总,「性」者是别,异生之性,并依主释,以变异名异,圣非异生。

Δ宇三指余文义。

又如《婆沙》,广解名字。

Δ地二释所以四。玄初解论文。

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释其所以。唯依见断种子上立。此有四种:一无种姓,乃至第四如来种姓之所随逐。随所有姓,二障种子即建立之。

Δ玄二释妨难。

不唯约能障上立,无种姓人无别障故,应言未得见道二障上立。

Δ玄三作句数。

二乘断一分,名一分圣,俱句摄故。

Δ玄四指下文。

此等诸门及释难,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Δ酉二破众同四。戌初问说所由。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

初问所由。

Δ戌二外人引经。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次彼部答。外人引经。

Δ戌三论主难二。亥初总非。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

次论主非。经明不说别有自体,即依色、心之上,说天人同分,故证不成。

Δ亥二别难三。天初内外相同难二。地初牒外救。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实有者;

下有三难︰初内外相同难。此牒外救。若无别实众同分者,即缘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应不得生。以无能同相似法故,无,不生心,要缘有故。

Δ地二论主难。

则草木等,应有同分。

论主难云︰则草木等缘之,亦起同言同智,应别有同分。草木等既无,人等应不有。

量云︰汝宗草等应有别同分,起同言智故,许如人天等。

又应天人等,无别实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等。

有何所以,不许彼有耶?彼若救言:如趣、生体,唯内有情有,而外无情无,同分类应尔,非外皆应有。若《六足对法》文,无法同分。唯《俱舍》、《顺正理》师立。

今难《俱舍》等曰︰趣等唯业果,外法可言无同分,许非唯业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异熟色,外法可无;若等流色,外法非不有。若言外法无乐欲故,即无同分,无乐欲故,应无生等。

若言有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应有同分。若言同分乐欲之因,同分无故,亦无乐欲;乐欲无故,亦无同分;应唯说有有情同分,应不与一切相似法为因。

又「趣」是趣向,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趣,外法无?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难古萨婆多师。更有余难,准生为之。

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无。前后虽欲分疏,实为难解也。故此同分应亦非情有。此设外救,出自论文,复为征逐,文外意也,请审详之。

Δ天二能所无差难二。地初同复应有能同。

又于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复应有别同分。

此下第二能所无差难。若以于法起同言、智,便别有体者,同分亦起同言、智,应别有同分。彼说同分更无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翻覆,皆应准知。

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为四大种所造。大种虽是色,更非他所造。同分亦然,体为能同,不假他同。

此义失宗。若以造故,名为色,四大无能造故,可名非色。但以变碍名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上有同分故。又不然,大种有胜功能,称大而是种,更无大故,不为他所造。同分更无有胜能。然体既非一,复起同言、智,与法既不殊,何为无同分?又体是能同故,更无别同分,亦应体是能生故,更无别物生。生体是能生,更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更应为他同。汝以大大返征,我以生生却逐。设欲翻其胜论,尚自难知,何况许有同分实而自坠耳。

Δ地二能同亦应不有。

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彼同分既无,同分不尔,此法何为许然有?

Δ天三宿因非假难二。地初牒救。

若谓为因,起同事、欲,知实有者。

下第三宿因非假难。此牒正理师救。由同分为因,起同事、同欲故。

Δ地二理难。

理亦不然。宿习为因,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若尔,即应唯与事业及欲同为同分,不与眼等、色、声、触等相似法,为其同分。若许事、欲外,亦与为因,但内相似,皆有因者;即应外法色等相似,应类亦有同分。

量云︰汝外相似色处法上应有同分,色处摄故,如内色处。如此征逐,亦顺其理。又以理说,无始宿习为因,于今事业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Δ戌四申成正义。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申正义也。「众」者,种类义,如婆罗门等。「同」是一义,同是一婆罗门故。「分」者,相似义。「同」虽通能、所,今属能同。众之同分,依士释也。不同小乘,彼别有体。「分」是因义,众同之分故。今则不然,不在外法,内外异故。

然《大论》等中,唯趣生上,立彼同分。诸论不说外法之上亦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说胜所依处,非外无也。《俱舍》经部然即许之,设立外法有,亦无过失。今且依有情内法上立,如《对法抄》及《枢要》说。

Δ酉三破命根四。戌初问说有由。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

次第三破命根。此问外人。

Δ戌二外人引经证。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萨婆多师等引经为证,即诸论云「寿煖及与识,三法舍身时」颂。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命根解释虽多,正义唯在于此。「命」谓色、心不断,是命之根。或「命」者,第八识,以情为命也。

Δ戌三论主难二。亥初总非。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证不成。

此论主责。非说异色等,有实体故,非证实有。

Δ亥二别难三。天初离识无别难。

又先已成色不离识,应此离识,无别命根。

此即第一离识无别难。汝说命根非离于识实有,寿、煖及识三法摄故,如煖。煖是色法,前破色中,说不离识,故今为喻。不尔,喻中所立不成。此中「色不离识」言,即通总别:总取一切色为喻,亦得。别取煖为喻,亦得。故不别言煖,恐失总故。

Δ天二如受非根难。

又若命根异识实有,应如受等,非实命根。

此中,第二如受非根难。

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实命根,许异识实有故,如受、想等。

自命根假,无违宗失。萨婆多师以命能持身,唯业能持命。如经部等无命根者,不然。即入无心定,无物持身;及无色界生,起不同分心及无漏心等,便非彼趣,无假命根所依等故。

萨婆多以命能持故,即无前过者,今立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以众同分前已破故,无不定过。又不尔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宗。

又入无心定时,既全无心,如何有命?

量云︰汝入无心定等时,应无实命根。此中「等」言,等取无想异熟,彼睡眠、闷绝二位并有心故,但等一也。以无心故,如死尸等,或树木等。故知无心定等中,定识不离,故是有情数。有情数为比量,如下文可知。

又命根须何法持?即言是业。若尔,此业足持果法,何假命根?

量云︰除命根外余异熟法,应实命根不能持之,唯业能持,宗也。业所招故,因。如汝命根,喻。

若言以煖、识间断,故不然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等。又对经部师,眼等不能持种。入无色时舍故。阿赖耶识入无心时不舍,能持种等。不可为例。

Δ天三假为他诘难。于中有六。即三重问答三。地初第一问答。

若尔,如何经说三法?

下文第三假为他诘难。于中有六。

外人云︰若言寿体即识性故,经言三法,三法者何?

义别说三,如四正断。

此论主答。但是一识,义别说三。谓阿赖耶识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识之种,名寿,以能持识故;现行识,是识。故言三法,义别说之,非谓别有体性。是则身舍煖时,有余二不舍,如无色界生。余二舍时,煖必随舍,故言三法舍身时等。

然今此三,约义别说,但是一体,如四正断。四正断约已生、未生善恶二法,义别说四,体但是一精进数也。

Δ地二第二问答。

住无心位,寿、煖应无?

此外人云:若寿、煖体即是识者,入无心位,识已舍故,寿、煖应无?

岂不经说:识不离身。

此论主答。「识不离身」,明亦有余二。非我宗中许无心定而无有识。

Δ地三第三问答二。玄初问。

既尔,如何名无心位?

此外人问。

Δ玄二答三。黄初灭非第八。

彼灭转识,非阿赖耶。

此论主答。言「无心」者,彼灭或六或七转识,非阿赖耶。此恒有故,所以有煖、寿。

外人问曰:何知此位有此识也?

Δ黄二识因见后。

有此识因,后当广说。

下第三卷自广说也。正理师云︰若无命根,谁为界、趣、生之体?于无色界起不同分心及无漏心,于下二界入无心定,谁能持身?

识、煖不恒故。入无心位,寿、煖有,三是一体,亦有识;入无色位,色皆无,三体既一,应有煖。无色厌煖、色,有识即无煖;无心不厌于细心,所以亦有识。其义应思。

Δ黄三不劳别执。

此识足为界、趣、生体,是遍、恒续、异熟果故,无劳别执有实命根。

「遍」简色及五识,不遍三界故。「恒续」简第六识。「异熟」简第七识。此阿赖耶识足为界、趣、生体,是遍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断恒相续,复是引业真异熟果。余法虽亦属界、趣、生,非真异熟故,汝无劳别执有实命根。「界」,虽亦通余法,此是真实界体故也。

外人问曰︰前言识种即是命根,何义名根?

Δ戌四申成正义。

然依亲生此识种子,由业所引,功能差别,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此中义意,但依本识自体分种。今论主言「依」者,显体是假,依实上立。「依」谓所依。「亲」者,即简异熟因。虽生此识,是增上缘,非亲生故。此中据名言种为因缘,亲生此识种子者是。

言「生」者,简名言之种身中极多,非业所牵,不能亲为因缘生于今识。今取生者,简去不生。

言「此」者,简亲生余识种子。

言「识」者,简相应法种,唯取识种故。

言「种」者,简现行,不取第八现行为命根故。

彼所简者,皆非命根。今取亲生之名言种上,由先世业所引持身之差别功能,令色、心等住时决定,依此功能,说名命根,非取生现行识义。以此种子,为业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别,令得决定。若此种子无此功能,身便烂坏。阿赖耶识现行,由此种故,能缘及住持于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种正能持于现行之识。若不尔者,现行之识应不得有,及无能持余根等法。

由此功能故,识持于身。现行由种力故生,及缘、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种生故,此种不由现行有故,种为诸法之根本故。如〈决择〉二十二根中,命根无所属。若取现识为根,即定属意,

何故云无属?先业所引种上别功能为命根故,是此中意。

然《显扬》第一等言「六处住时决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处是此本识种子故。如「无始法尔,六处相续」言,唯取第六处。又是现行识所持故,从所持,说能持种业名命根;命根之所持体非命根,令六处住时决定故,故种为命根。余现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续故,非业所引故。然业正牵时,唯牵此种子,种子方能生现行,非谓现行名命根,故唯种是根。

又解云:「此识种子」者,谓五根,是本识之相分,相分不离识故,总名此识种子。然功能虽是一体,是色及心差别故,唯言此识。此中见、相种子同体之义,取六处种子皆命根体。

虽知二解,或本识种,或六处种子。六处种子中,五处或时中断,而本识独在,不名为死。取五根种者,即应有死,以于中间无功能故,或命根三界有差别故,或命根应非一,以种子非一故。虽复释言见、相同种,既五根种即本识种,与前解何别?俱唯一种子体故。若相、见别种,此如何通?有多过故。前解为胜,亦顺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缘中,亦唯取本识种子故。此通无漏,佛亦有故。

Δ酉四破无心定等及果四。戌初问说有由。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

次第四破无心定等及果。论主问彼实有所由。

Δ戌二外人答。

若无实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

此外人答。出其有理,非但经说,且于三位中,心等不起。若无别实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暂不起?

Δ戌三论主难二。亥初牒。

若无心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遮于心,名无心定。

下有二难。此为厌色齐心难。论主将难,先牒彼义,但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入此二无心之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心,名无心定者。

Δ亥二正难二。天初厌色齐心难。

应无色时,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次下正难。应入无色之时,亦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厌心之时,有别非色、非心来碍心;厌色之位,亦应有别非心、非色来碍色。厌色之位入无色,无别非色、非心来碍色;厌心之时入无心,宁别非色、非心来碍心?无色既唯有心,无心应唯有色。

二外人难曰︰厌心入无心,不许别法碍,即令厌色入无色,亦有别法遮。汝大乘厌色入无色,无色即非是色种,厌心入无心,无心应非是心种。厌心入无心,无心即心种;厌色入无色,无色应色种。然彼无色即非色种,故亦无心即非心种。

三论主云︰色法唯所厌,无色非色种;心法亦能厌,无心故心种。即是色法非能厌,无色非色种。设令色法亦能厌,无色不妨是色种。

四外曰︰我亦应然。心法通能厌,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无别非心、非色来碍色。

五论主云︰心法亦能厌,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唯应有色来碍色。色法非能厌,不许非色、非心来碍色;心法即能厌,唯应心种来碍心。我义:心法通能厌,即说心法名无色;色法唯所厌,故说心种名无心。即是心法通能厌,唯有心种名无心;色法唯所厌,唯有心法名无色。此中翻覆子细逐征,论文虽复不论,讲者应须审悉。不尔,此文即为自害。

Δ天二假遮非实难。

又遮碍心,何须实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此为第二假遮非实难。

「堤」谓堤堰。「塘」谓坳塘。此中意者,谓萨婆多极微是实,和合色是假,如瓶等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极微实法乃不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极成法,今引为喻。今明假法亦能碍心,不须实法,如堤塘等。然《俱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别法为碍,非谓假实为喻。

Δ戌四申成正义三。亥初明二定四。天初加行。

谓修定时,于定加行,厌患麤动心、心所故,发胜期愿,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渐细渐微。

次大乘中自出己义。此申正义。谓修定时,于定加行,厌患有漏、无漏麤动心、心所故。无想,六;灭定,七。无想,有漏;灭定,无漏。无想厌如病等,灭定止息想,俱为劳虑,故「厌患」。

「发胜期愿」云︰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余,无心,遮心、心所。遂厌此心,令心、心所渐细渐微,此犹远加行也。

Δ天二熏种。

微微心时,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等种。

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时,即是末后邻次于定前剎那心,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种子。以前诸位虽熏成种,犹中、下品,未名为定。

Δ天三损伏。

由此,损伏心等种故,麤动心等,暂不现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

由是增上厌心种子,余麤动心等,于后念以去,暂不现行。依此一期无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定种,无想有漏,灭尽无漏。此说因位初入灭定,非久串习,故说灭心定前,厌患种为定体。

Δ天四定善。

此种善故,定亦名善。

即以厌心功能种子为定体性,故定是善。此则二定加行门别,《对法》第二、《显扬》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十六等广说,及彼抄会。又此论第七卷自广解。

Δ亥二明无想异熟二。天初申分位假。

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故,所熏成种,招彼异熟识。依之麤动想等不行,于此分位,假立无想。

下明定果。即是微微心等诸明了心,求无想果,将此果以为涅槃。

「所熏成种」,此是增上微微心是。「招彼异熟」,即招阿赖耶识。依此本识,余麤动六转识想等不行,于此无心分位,假立无想异熟。此言虽总,而意欲说明了心时,种子招总异熟;无心以去,厌心种子招别无想异熟。论种子体,是一体,种子通招总别。若据其位,前后有殊,有心、无心,二果别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总果;微微心细所熏成种,感别果。二种种子各招一果,亦不相违,微微心种转为无想定等故。前解为胜。

今解︰即是彼地六识中善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体。如许无心唯依本识,即依本识上立此无心。无心实非异熟,亲依异熟立,得「异熟」名。故论云「不恒行心、心所灭」,不简何性心。

然《瑜伽》五十三云「唯约生得心、心所灭,立此异熟」者,即善等不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谓异熟生得无记心。或种依本识,是生得无记性,与本识同性,故名生得。此相传解,违下第七,然不顺理。

又解︰第六异熟舍受生,得无记心,灭种子上立,即是依本识而生得麤动想等灭故,建立此异熟。此师为正,诸论皆说生有初心,定无覆故,如下第七。第六识何时灭?此有二义,如下第七卷中广说,自有三师。

Δ天二解异熟名。

依异熟立,得异熟名。

此无想天非真异熟,是异熟生。诸论说名「无想异熟」者,依真第八异熟识生得种立,故名「异熟」,非是总报真实异熟。如言从异熟所生,名异熟生。

Δ亥三结非实有。

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故无想异熟及二无心定,亦非实有。总结非也。

余门分别,如下当知。

就别破中,上来四段合破七种不相应讫。初二定,持业释;无想异熟,通持业、依士。下第三、第七卷,自当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