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卷第四
Δ午八四食证三。未初引经。
又契经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无此识,彼识食体不应有故。
下第八证,引四食经。「识食」既成,即第八识。
谓佛初踰城出家,于外道尼干子所,学修苦行。由彼外道悬头、拔发、自饿、投巖,故佛六年日食麻麦。既知非道,便弃舍之。牧牛女边,受乳糜食、受吉祥草。诣菩提树,于其后夜,便证菩提。彼外道等,见受乳糜,遂生诽谤,言破我戒。复闻证得无上菩提,伺佛晨朝入城乞食,便往试佛。先诣城门,既见如来,便为问曰:「言证一法,世不能知,请为具陈其义何者?」佛欲除彼无义苦行,乃报之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觉正说,余不能知」。外道笑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觉?」深生诽谤。此经即是彼时所说,大小二乘皆共信有。
虽总言「食」,破彼自饿,意许四种。无一有情一剎那中无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其中「识」者,即阿赖耶,是因缘本。佛悟诸法,密意说之,言虽在近,意在于远。文段有三,一如上解。
Δ未二遮余非二。申初总标。
谓契经说,食有四种:
此则总标。下文有四:初陈自宗义;二方破他;三结识食体;四释妨难。
Δ申二别释四。酉初陈自宗义四。戌初出体四。亥初段食三。天初食相。
一者段食,变坏为相。
陈宗有四:一出体;二法摄;三释义;四辨界。此出体也。先出食相。
今言「段」者,即分段义。香、味、触三,变坏为相,于变坏时,为食相故。
先言「团食」,言可团聚。此言非也,其水饮等,不可团故,但可说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此何为性?
Δ天二三事为性。
谓欲界系,香、味、触三,于变坏时,能为食事。
由此准知,下三不言「界」,即许界通三。
几事为性?香、味、触三。六十六云「摄食由诸句」等,及五十七末极广明之。《对法》五说十一界摄,即此三界。
此三一切皆是食耶?于变坏时,能为食事,非未变坏,说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
《对法》五说有变坏故。「有变坏」者,资益之时,方名食故。初食未坏,但触所得,六十六说名为触食。望一食者,非望余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即于色界应有段食。由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触,而非段食。如《俱舍论》第二卷中,问答色界无此所以。
Δ天三简色处非食。
由此,色处非段食摄,以变坏时,色无用故。
问:何故色处非段食耶?
胜定果色亦色处类,非变坏时能为资益,故非段食。以变坏时,色于自根不能资益。于其自根既无资用,于余根等亦无作用,不资养等。又色麤著,与根相离,方能为境,不与根合,故非是食。如〈摄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广分别,〈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烦叙。
声体疎远,离质、用兴,不能资益,故非是食。
问:此三为食,为对自根,亦对余识?
答:此三入腹变坏之时,先资自根,为资养已,然后乃能资诸根等,发识明利,说名为食。非要别对自识所取。
其废立等诸门分别,如〈别章〉说。
Δ亥二触食二。天初显相。
二者触食,触境为相。谓有漏触纔取境时,摄受喜等,能为食事。
如六十六〈摄事分〉中,皆以触数为此食体。由有漏触纔触境时,摄受喜、乐,能为食事。谓能资养生长喜、乐、舍受令增,摄益于身,故名为食。
八识俱触,皆是食耶?
Δ天二简劣。
此触虽与诸识相应,属六识者,食义偏胜。触麤显境,摄受喜、乐,及顺益舍,资养胜故。
此触食体皆通八触。虽体通与诸识相应,属六识者,食义偏胜。
胜义如何?所触之境,相麤显故,别能摄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故,是偏胜义。七、八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但不为损而非益故。由此义显,触生苦忧、非顺益舍,有非食体,不资养故。
有人因见世亲《摄论》第三卷云「触食属六识」,便云触食体即六识。此义不然。六十六卷〈摄事分〉中,今此论中,亦说触数为触食体。世亲但言此属六识,此中会取属六之触,非取彼识。此文为定。
问:喜、乐、舍受,既能资益,何故非食?
答:得根本境,本资益者,唯触数故。
Δ亥三意思食二。天初显相。
三意思食,希望为相。谓有漏思与欲俱转,希可爱境,能为食事。
此体即是有漏思数。与欲数俱,方是食体,余相应思,无希望相故。若希可爱境,此通未来及与现在。
然《对法》等,欲缘未来,现在无欲,即欲无减,不缘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与其合,何妨此欲通缘三世?若缘过去,与念何异?念但追忆,而不希望与彼法合。
若尔,应念亦缘未来?念类无失,缘亦无爽。
Δ天二简劣。
此思虽与诸识相应,属意识者,食义偏胜,意识于境,希望胜故。
此食通与八识相应故。虽通与八识相应,「属意识者,食义偏胜」,故《瑜伽》说深胜希望及缘未来,非余俱思,希望胜故。
由此亦准「属六识者」,体非六识。不尔,思食体应第六。
问:欲何故不为食体,而取俱思?答:思虑益根,非欲能故。
Δ亥四识食二。天初显相。
四者识食,执持为相。谓有漏识,由段、触、思,势力增长,能为食事。
由前三食势分力故,此识得增长。识复长养诸根、大种,能为食事。
六十六等说:由段食等,资养根、大,令所发识明利现前。故由段等三食势力资长于识。五十七说,令识增盛已,识后长养诸根、大种。
Δ天二简劣。
此识虽通诸识自体,而第八识食义偏胜,一类、相续,执持胜故。
识食体通八识,而第八识食义胜故,《摄论》、《对法》皆唯取第八。但由触、思资长第八,为远疎缘,亦由段食。
此第八,何以胜?不改易,恒「一类」,无间断,常「相续」,执持胜故。
Δ戌二法摄。
由是,集论说此四食,三蕴、五处、十一界摄。
第二法摄。由此段食,三处为性。触、思体者,即触、思数。识食体通八识。
《集论》第三、《杂集》第五说:三蕴、五处、十一界一分为体。三蕴即色、行、识;五处即香、味、触、意、法处;十一界即七心界、香、味、触、法界。然彼言「一分」,此处略之。彼通有漏、无漏,今唯取有漏。
又彼通等流、长养、报、非报、三性、三受等故。何故名食?
Δ戌三释义。
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坏断,故名为食。
第三释食义也。
Δ戌四辨界。
段食唯于欲界有用,触、意思食虽遍三界,而依识转,随识有无。
第四辨界。段食,下界用,顺欲胜故;触、意思二,遍三界用。六相应者,随识或无;八相应者,随识恒有。故依识转,随识有无,即显识食亦通三界。故四食体不减不增,如《大论》第六十六〈摄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说。
此上大乘引傍乘义,且出食体。
Δ酉二破他四。戌初总破诸部四。亥初总破转识。
眼等转识,有间、有转,非遍、恒时,能持身命。
自下第二破执诸识为识食者。于中有四:一总破诸部;二别破萨婆多;三别破上座;四别破经部。此是初总。
谓六转识五位有间断、三性等转易,不遍三界,亦非恒时,故不能持身及命也。
Δ亥二别释间断因。
谓无心定、熟眠、闷绝、无想天中,有间断故。
自下别解,随其所应,各对宗说。
释上「间断」。「无心定」者,二无心定;「熟眠」者,无心眠;「闷绝」亦尔。生无想天,「有间断故」。此解「有间」。
Δ亥三别释转易因。
设有心位,随所依、缘,性、界、地等,有转易故,于持身命,非遍非恒。
设除此五位,随所依根、所缘境界,三性异、三界别、九地殊、漏无漏等,有转易故。此解「有转」。于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诸根。
六种转识:一非恒有;二转易故。
Δ亥四如何释经。
诸有执无第八识者,依何等食?经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遮(遮有本作二十。下疑落诸字)部中,汝若执无第八识者,依何等食?经说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转识而为食者,即入无心定等位时,便有有情不依食住,如何佛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Δ戌二别破萨婆多二。亥初破世二。天初无体难。
非无心位,过去、未来,识等为食,彼非现、常,如空华等,无体用故。
破萨婆多等。萨婆多言:无心位中虽无有识,入定前识为识食体,有何过失?我过去有故。然彼起食用,唯过、现世,非未来世,今设遮之,言「未来」也。
今言不应尔。总非量云:定之前后去来,有漏顺益之识,非食体用,非现、常故,如空花等。
彼宗不许「无体用」因,故但宗法,遮过去令无食体用。但遮未来食体,今设遮未来用,此是不许有体等难。
Δ天二纵有体难。
设有体用,非现在摄,如虚空等,非食性故。
自下设许有体用难。去来识等,如上所言,亦非食性,非现在故,如虚空等,以无为非食故。「非现在」因,虽现在者非皆是食体,是同品定有性,故得成正因。上来破世。
Δ亥二破法二。天初遮入定前心。
亦不可说,入定心等,与无心位有情为食。
下别破法。此正破彼宗。萨婆多云:定前久心,非是食性,邻入定心,正是食体,与无心位有情为食,亦名食住。
住无心时,彼已灭故;过去非食,已极成故。
不然。住无心时,已灭无故,现在无食;过去非食,已极成故。说「非现、常,如空华」故;要现在识,方名食故。此无性释,余世亲释。
Δ天二遮不相应行。
又不可说:无想定等不相应行,即为彼食。段等四食所不摄故,不相应法非实有故。
难本计已,彼设救言:无想定等,体即是食,及在定中命根、同分不相应行,正是食性。
今言不尔。如声等法,定非是食。此纵有体难。假法非食,如瓶、盆等。
又前难无想等为食,后难以命根等为食。无性《释》云:「心、心所灭,亦非是食」。但有此中无想定等,无命根等。
上来破萨婆多讫。
Δ戌三别破上座部。
有执:灭定等,犹有第六识,于彼有情能为食事。彼执非理,后当广破。
自下第三上座部师救云。至下当知。此世亲有,经部师计亦同上座。
Δ戌四别破经部兼破萨婆多二。亥初破本宗二。天初双破二部。
又彼应说,生上二界,无漏心时,以何为食?无漏识等,破坏有故,于彼身命,不可为食。
自下第四正破经部,兼破萨婆多。
诸识不并生,上二界起无漏心时,以何为食?下界可然,有段食故;无漏识等,非彼之食,破坏有故;如涅槃等,非于彼界,无漏是食。
Δ天二但破经部。
亦不可执无漏识中,有有漏种,能为彼食。无漏识等,犹如涅槃,不能执持有漏种故。
此但破经部。汝又若言:无漏识中,有有漏种,即以无漏为彼食体。此亦不然。无漏识等不能为食,不能执持有漏种故,如涅槃等。
若言此因有随一失,我许执持有漏种故。应立宗言:无漏之识不得执持有漏种子。是无漏故。如涅槃等。
Δ亥二设义破二部二。天初身命非食摄。
复不可说: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为食。四食不摄彼身命故。
上本宗。下设义双破二部。
彼设救言:在彼上界起无漏时,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为食。
此亦不然,「四食不摄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是食,四食不摄故,如生、住等。
Δ天二纵许亦非。
又无色无身,命无能持故,众同分等,无实体故。
设许身是食,理亦不然。无色界无身,汝之命根无能持故。若言众同分能持命根等,皆无实体故,亦非是食。
Δ酉三结识食体。
由此定知:异诸转识,有异熟识,一类、恒遍,执持身命,令不坏断。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自下第三结识食体。由异熟识具三义故。由本识故,作是说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识无间、无转、「一类」住故,是「遍」、是「恒」,故名为食。
然有难言:佛是有情,即无有食;无心定等,何废无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Δ酉四释妨难。
唯依取蕴,建立有情。佛无有漏,非有情摄。说为有情依食住者,当知皆依示现而说。
下第四正答难言。此中正显「一切有情」言,不遍于佛。
示现为有情,亦示现有食。据实而言,佛非有情、非非情等,故《集论》等说佛是示现,依止住食。
Δ未三归本识。
既异熟识,是胜食性,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第三总结。虽知识食通诸八识,唯异熟识是胜食性,彼食即是此第八识。
此食诸门分别义理,勘诸经论,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广有诸门。
Δ午九灭定证四。未初引经。
又契经说:住灭定者,身、语、心行无不皆灭,而寿不灭,亦不离煖,根无变坏,识不离身。
自下第九灭定契经。入此定者,灭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气即绝行,况此位故;语行寻、伺,心行受、想,无不皆灭。
「行」者,因义。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为心行,随心有无故。然随胜者,唯说受、想以为心行。「而寿不灭」,即萨婆多师命根,命根体即寿。大乘前说种子是寿,即命根故。经量部师既无命根,以何为寿?色、心不断,于上假立。
「亦不离煖,根无变坏」,随部所计,即彼法持。「识不离身」,正是所诤。然欲出经同法为例,兼诵余文,非正所竞。
Δ未二遮余非二。申初总非。
若无此识,住灭定者,不离身识,不应有故。
此总非已。
Δ申二正破四。酉初总破诸部小乘出己正义二。戌初破无本识。
谓眼等识,行相麤动,于所缘境,起必劳虑。厌患彼故,暂求止息,渐次伏除,至都尽位,依此位立住灭定者。故此定中,彼识皆灭。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初破灭定识不离身;二例无想应尔。初中有四:第一总破诸部小乘在灭定中说无本识,出己正义;第二破萨婆多;第三破经部本计;第四破经部末计。
眼等诸识,有二行相:一者麤;二者动。「麤」则相貌易知。「动」乃数加转易,或复间断,或变其性,有处无有,多缘散乱,故名为动。
既尔,起者必有「劳虑」,凡夫愚而莫知,圣者慧而生厌。此就彼宗眼等诸识「起必劳虑」。「劳」谓疲倦,「虑」谓麤动。
「暂求止息,渐次伏除」,从麤至细,缘无相想「至都尽位」。一期分位无心:或但一日,或复七日,大乘一劫余;「依此位,立住灭定者」。
《成业论》问:若有第八,云何名无心?彼答:有二心等。应如彼论。既厌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转识皆灭。
Δ戌二正结。
若不许有微细、一类、恒、遍,执持寿等识在,依何而说识不离身?
下正结。云若不许有体「微细」者,翻前「麤」也。下翻前「动」:常、无记、「一类」、性不变易;复是「恒」而无断,体「遍」三界,无处不有。
「执持寿等」,等取根等。无此识在,依何「识」故,说「不离身」?「寿」即命根,能持寿者,持识种也。寿不灭者,命非无也。《摄论》云:「非为治此,灭定生故」。唯为对治诸转识故。
此述正义,合遮诸部。萨婆多人先来救义。
Δ酉二破一切有二。戌初叙宗。
若谓后时,彼识还起,如隔日疟,名不离身。
次下第二破一切有。初叙宗,后申难。此初也。
谓彼救言:出定后时,彼「识」还起,名「不离身」。如隔日疟,虽非现有,说疟不离身故。识应类然。
Δ戌二申难五。亥初如想起灭难。
是则不应说心行灭,识与想等,起灭同故。
下难有五。初难云:是则不应说心行灭。心行定中无,出定方始有,即说定中「心行灭」,转识定中无,出定方始有,何为说不离?应说定中识体非有,何乃说识不离于身?「识与想等,生灭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Δ亥二寿不离身难二。天初成过。
寿、煖、诸根,应亦如识,便成大过。
第二难「寿、煖」二法,及与「诸根」,「应亦如识」。所以者何?说彼定中不离寿,而实定中寿不无,亦说定中不离识,而实定中识是有。「煖」及「诸根」为难,亦尔。
量云:识在灭定实应不离,如来说言灭定有故,如煖、寿等。汝寿、煖等,灭定位无。佛说有故,如汝许识。
Δ天二结正。
故应许识如寿、煖等,实不离身。
下结正也。由如是等,故应许识如寿、煖等不离于身,在定中有。彼不许煖等出定方有故。
Δ亥三应非有情难。
又此位中,若全无识,应如瓦砾,非有情数,岂得说为住灭定者?
第三汝住灭定者,应非有情数,「全无识」故。「如瓦砾」等。又亦不名住灭定者,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此中总有二箇比量。
Δ亥四根寿煖无持难。
又异熟识,此位若无,谁能执持诸根、寿、煖?无执持故,皆应坏灭,犹如死尸,便无寿等。
第四在此位中,谁能执持诸根、寿、煖?
前言三法互相持故。应言:此位寿、煖等法皆应坏灭,无执持识故,犹如死尸。又此位中应无寿等,无能执持识故,如死尸等。
Δ亥五经言无属难二。天初征彼何属。
既尔,后识必不还生。说不离身,彼何所属?
第五既尔定中无异熟识,如死尸等,后出定识,必不还生。经中说「识不离身」言,何所属著?何所因也?
Δ天二结有舍托无重生。
诸异熟识,舍此身已,离托余身,无重生故。
若有阿赖耶,是真异熟故,一切时有。汝无本识,于此位中异熟识断;异熟识断已,「离托余生,无重生故」。即《摄论》同。
量云:出灭定已,应是重生,许真异熟识断已重生故,如余重生身。又异熟心断已应不续,异熟摄故,如异熟色。
六识异熟虽断可生,自许说彼非真异熟。虽是他许真异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许故,无不定过。
Δ酉三破经部本计二。戌初申四难四。亥初无因果不生。
又若此位无持种识,后识无种,如何得生?
自下第三正破经部本计。于中有二:初申四难,后总结之。
第一难:此言能持种子识者,以经部师许有种故,说识能持。无本识故,「后识无种」,应不得生。
Δ亥二无体非因义。
过去、未来、不相应法,非实有体,已极成故。
第二难:去、来二世,「及不相应,非实有体」。两宗并无,已极成故。
设萨婆多亦今有种,后果生故,无去、来世法体生故。今对彼言「不相应」等,已极成立,前已破故。
次经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种,不假余识及去、来等。
Δ亥三余非受熏等。
诸色等法,离识皆无,受熏、持种,亦已遮故。
第三难。色不离识,如第一卷;持种、受熏,如第二、三卷破。色不离识,意说何等?此位有色,明有本识,非本识无,而许有色。本识可受熏,而非色持种。
既双破二宗,下俱结正义。
Δ亥四以量成有识。
然灭定等,无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实有识,具根、寿、煖,有情摄故。
第四比量难也。所说五位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寿、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具根、寿、煖」言,引经具证也。
Δ戌二总结。
由斯理趣,住灭定者,决定有识,实不离身。
总结文也。上来已破经部本计。下破经部末宗转计。上座部师亦许定中有细意识,生死等位已遮破讫。「极成意识不如是故」。
Δ酉四破经部末计二。戌初总破有心三。亥初违名难。
若谓此位有第六识,名不离身,亦不应理,此定亦名无心定故。
下破有二:初总破有心;二别征有心所。初破有心中,文分为三:初难违名,次难违理,后结意趣。此即初也。
此牒计非:「此不应理,此定亦名无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识。此并对勘二家《摄论》及《成业论》,义更无违。
而彼救言:如名「无心定」,汝本识不无,今名「无心定」,何妨意识有?
解云:我名「无心定」,无麤动识为「无心」,即是六识俱无之义;汝名「无心定」,说何以为无?
Δ亥二违理难四。天初一切定无心难。
若无五识,名无心者,应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皆无五识身故。
下违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
彼若答言:无五识故,名为无心,非无第六。
今牒之云:若如是者,应立量云:汝应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皆说无前五识身故,如汝许灭定。若不言定中无五识身故,即不定过,以无心闷绝等,亦无五识,彼此共许非无心定。
今应助难:灭定无五识,说名无心定,此位亦无五识相应受、想等法,名为心行灭。然有心所、无心所家,皆须名无第六受、想,以有「心行灭」言等故。
Δ天二第六应无难。
意识摄在六转识中,如五识身,灭定非有。
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识应无,六转识摄故,如五识身。
Δ天三应非实第六难。
或此位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煖等,非第六识。
次第三量。彼亦自说自位之识行相、所缘微细难知,故以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识应非是实第六识摄,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煖等。
Δ天四灭定应非实灭定难。
若此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者,应如余位,非此位摄。
此第四量。设彼救言:此位第六识行相、所缘俱可了知,因随一者。今破量云:汝灭定位应非是实灭尽定位。许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如余位等。更应返难:汝宗除此,余时亦应名灭定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在故,如汝许灭定。
Δ亥三总结成。
本为止息行相、所缘可了知识,入此定故。
此总结成。为止六识,入此定故。此即第一总破有心。
Δ戌二别破有心所二。亥初总征。
又若此位有第六识,彼心所法为有?为无?
下别破有心所。文复有二:初总征,下别破。此总征也。
不问余识相应心所,故论言「彼」。
Δ亥二别破二。天初破有心所七。地初正破二失二。玄初违经失。
若有心所,经不应言:住此定者,心行皆灭。
自下别破。于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无心所。二义俱是经部转计。有心所中,有七问答。初破中,第一违经失。
许大地法皆灭尽故。经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谓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胜故,彼偏得名。
Δ玄二体违名失。
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自下体违名失。既有心所法,何名灭受、想?
经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谓受、想,有余思等故。
又难:何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上来难讫。
Δ地二经部救二。玄初加行唯厌二。
此定加行,但厌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灭。
次下第二经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厌受、想。受、想能于静虑、无色,修行胜故。于此定中,唯受、想灭,非余思等。
有伏难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为心行,乃复灭之。思等不名,乃复不灭?
Δ玄二二法资心强。
受、想二法,资助心强,诸心所中,独名心行。说心行灭,何所相违?
谓修静虑、无色等时,受、想用强,独名「心行」,增劳虑故,非余思等。说「心行灭」,何所相违?
Δ地三论主难二。玄初无想应唯灭想难。
无想定中,应唯想灭,但厌想故,然汝不许。
自下第三论主难云:灭尽定前,厌于受、想,劳虑强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无想定中,唯厌于想,想劳虑故,应唯想灭;然汝不许,余亦灭故。
Δ玄二资强心亦随灭难。
既唯受、想资助心强,此二灭时,心亦应灭。
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应随灭。所倚强故,令心应灭,资助之法强已灭故。
Δ地四经部救。
如身行灭,而身犹在,宁要责心,令同行灭?
自下第四经部师救。此经部救。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无,其身尚在;虽受、想灭,何妨心有?
Δ地五论主破救八。玄初以语同心行。
若尔,语行寻、伺灭时,语应不灭,而非所许。
自下第五论主非言。应「寻、伺灭」,「语应不灭」。寻、伺语行灭,语随寻、伺无;受、想心行无,心应随行灭。以彼身行灭,身犹现在故,遂令心行灭,亦令心尚在;亦应以彼身行灭故,语行应如身。然非所许。
大乘:佛等无寻、伺,虽复有语,寻、伺亦非遍行。今难违宗,就他为论,故以为例,名「非所许」。
彼复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语行同心行,二难既等,谁是谁非?
Δ玄二审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后难三。黄初总标。
然行于法,有遍、非遍。遍行灭时,法定随灭;非遍行灭,法或犹在。
此论主释。此即总出一切行于法。谓行随法有无,名「遍行」,遍行法灭时,法定随灭故。不随有无,名「非遍行」,非遍行法灭时,法或犹在故。
今应且出共许,何者为非遍行?
Δ黄二显随有无二。宇初显非遍行。
非遍行者,谓入出息,见息灭时,身犹在故。
入第四禅以上,入、出息灭,其息灭时,身犹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禅中,余法所持令身不坏。下地之息于身有力,身虚疎故,说息为「行」。除此无有,唯有此牒。
Δ宇二显遍行二。宙初寻伺引语。
寻、伺于语,是遍行摄。彼若灭时,语定无故。
寻、伺引语,名为「遍行」。故二禅已上,寻、伺无故,语定随无。大乘不然,此随他语。
Δ宙二受想引心。
受、想于心,亦遍行摄,许如思等大地法故。
如寻、伺故,比量所诤。「许如思等大地法故」。根本经部说有三法遍行,大乘、萨婆多各说有二:谓即受、想,故别立蕴,作用强故,彼说三大地故。
今言「思等」,等取何法?
谓有二计:一唯计有三法:如前触即三合,无别体故;二计有四法:即触数故。下言「三和成触」,即是前计。「三和生触」,即第二计,计别有体。故今言「等」,意摄二家。
又设有余,非别有法,此论别体。若依分位,于思之上亦名为定等,理亦无违。一念之思,所望别故,然未见文。准《俱舍》云:谓通三性,有寻、伺等三地,名为大地,即更有余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许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Δ黄三结正。
受、想灭时,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灭心在?
汝之此位,受、想灭时,心应随灭。许大地法灭故,如思等灭,心定随灭。无心睡眠等位,心随思灭故。既尔,受、想灭,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受、想灭,而心犹在?「彼」者,彼受、想也。
Δ玄三难思如受想亦应同灭。
又许思等是大地法,灭受、想时,彼亦应灭。
此返难云:此位思等应灭,许大地法故,如受、想。
Δ玄四难信等亦无。
既尔,信等此位亦无,非遍行灭,余可在故,如何可言有余心所?
经部以思分位名为信等,此位非无。思等既灭,信等善法亦无。非是遍行诸法灭已,余非遍行法可在故。
既思、信等,此位俱无,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余心所?
Δ玄五受想例思应有。
既许思等此位非无,受、想应然,大地法故。
此无心位,受、想应有,许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则例以大地法齐,如思说有。
Δ玄六例触应有。
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应有触,余心所法,无不皆依触力生故。
上来但总破。故言「思等」,等取有触。此位「有思」,亦应「有触」,余心所法皆依触力生故。
量云:此位应有触,有思等故,如余有心。余有心位,以触为本,无有本无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Δ玄七受例应然。
若许有触,亦应有受,触缘受故。
此位之中,亦应有受,触缘受故,如余位触。
Δ玄八想例同此。
既许有受,想亦应生,不相离故。
此应有想,有受故,如余散心等位。既尔,则应一切心所无不皆有,何得独言无有受、想?
Δ地六经部转救。
如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故触缘受,非一切触皆能生受。由斯,所难其理不成。
自下第六经部救言:如言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无漏善受不起爱故。故触缘受,应如于爱,非一切触皆能起受。此位有触,无受生故。由斯理齐,故前所难,理不成立。
Δ地七论主再破五。玄初总非救。
彼救不然,有差别故。
次下第七论主破之。此论主非,二例异故。所以者何?
Δ玄二引经破例。
谓佛自简:唯无明触所生诸受为缘生爱,曾无有处简触生受。
佛简别言:唯是无明所增之触所生诸受,有漏染受为缘生爱,以相顺故,非一切受皆能生爱。曾无有教,简触生受。此散心位,触能生受;此灭定位,触不生受,何得为例?
Δ玄三结成义。
故若有触,必有受生,受与想俱,其理决定。
此位「有触,必有受生」,定相随故。受、想必俱,「其理决定」。
Δ玄四例有受想。
或应如余位,受、想亦不灭,执此位中有思等故。
此位受、想亦应许有,许有思等故,如所余位。此难则以有思理齐,如余位说受想有故,与前少别。
许有受、想,亦复何辜?
Δ玄五许便二失。
许,便违害心行灭言,亦不得成灭受想定。
初违教失。「心行灭言」,行即受、想故。「亦不得成灭受想定」,名体相违故。就别破中,上破有心所讫。
Δ天二破无心所二。地初破有令无难五。玄初论主正破七。黄初心同所无难。
若无心所,识亦应无,不见余心离心所故。
次破无心所。《俱舍》云:「尊者世友《问论》中说:此即经部异师,二法为种。灭定无心,色为种子,心后依生。经部本计灭定无心,次复转计灭定有心,次有心所,今更转计彼无心所,即末转计。
此中意言:灭定有心而无心所,为避前难,所以计生。
于中有二:初破有令无难,后纵有别生征。初中有五问答。初问中文长,此诤大地非信、贪等,以彼无时,心尚有故。
量云:灭定之位无第六心,以无大地心所法故,如闷绝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虽无,仍有心故,如起染时。即复难言:
Δ黄二法随遍行灭难。
余遍行灭,法随灭故。
前难中云:受、想二法如寻、伺,是遍行法故。故彼灭定位,心定应灭。
彼若复言:此非遍行,故可灭也。
Δ黄三受非大地难。
受等,应非大地法故。
以心有时,此所无故,如贪等者,此受、想等应非大地法。
彼若救言:虽名大地,据余位得名,非约灭定。
Δ黄四识非相应难。
此识,应非相应法故。
此相应法,余时亦有心所相应,此位之心既无心所,故如色等,「应非相应」。
彼若复言:此位之心非相应法,如无表色,非有质碍。
Δ黄五应无依缘难。
许,则应无所依、缘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谓此位心「应无所依、缘」,非相应法故,如色等法。又此应非心,非相应法故,如声、香等。
此中,「所依」谓即根等、等无间意;「所缘」谓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缘,以非心故,无相应法故。
此心若有,缘何等境?既无心所,如何领纳?如何取像等?故应有心所。如《成业论》。上乃违理。
Δ黄六如经有触难。
又契经说:意、法为缘,生于意识;三和合触,与触俱起,有受、想、思。若此定中有意识者,三和合故,必应有触。
次出违经。引经可知。《成业论》说《十问经》也。依经难言:不诤触体别有不有,但总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许,以经中言「三和合触」,故令定有。
Δ黄七受等必俱难,此即心同所无难。
触既定与受、想、思俱,如何有识而无心所?
触既非无,触必缘于受、想、思故,应定相应,如何可言彼无心所?如经既尔,《成业》又云:《十问经》中,受、想、行蕴皆触为缘,如何有三和识,而无心所?如余为比故。
Δ玄二经部二师救。
若谓余时,三和有力成触、生触,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厌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无能,不成、生触,亦无受等。
自下第二经部之中有二师救:一无别触,即三和是触故;二别有触数,三和外别有故。
即今经部犹有二师,彼皆余时三和有力,无别触故,能成于触;有别触故,能生于触。以有或成,或生触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也。由此定前厌患心所,所既被厌,故在定位,三事无能。随彼二说,不成、生触。既尔,此位亦无受等,不可以余不被厌位而例此中。
Δ玄三论主返难。
若尔,应名灭心所定,如何但说灭受、想耶?
自下第三论主返难。且就他破。以一切心所皆灭故,如何但说灭受、想二法耶?
Δ玄四经部转救。
若谓厌时,唯厌受、想,此二灭故,心所皆灭。依前所厌,以立定名。
自下第四经部救言:厌时唯缘二法,二法既灭,故心所皆灭。此定依彼定前所厌,以立其名,故无失者。
Δ玄五论主再难二。黄初破前救。
既尔,此中心亦应灭,所厌俱故,如余心所。
自下第五论主难云:既尔,此定心亦应灭,与前所厌受等俱故,如厌心所。随彼计难,非谓共许。此他比量。
若伏救云:如厌贪等,染心所灭而心不灭。宁厌受等心所灭故,心亦遣(遣有本作随)灭?
论主若言:厌贪等时,心亦已随灭,后时别有心生者,此亦应然。厌时之心,随受、想灭,后时别有,无所心生。
Δ黄二破伏救。
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论主难云:若心不灭,故言「不尔」,如何名为无心定也?此中心应灭,名无心故,如灭受想,名为灭受想定。此二即无,心例亦应尔,名无心定故。此上破有令无难。
Δ地二纵有别生征二。玄初总问。
又此定位,意识是何?
自下纵有别生征。于中有二:初总问,次别破。此总问也。
Δ玄二别破二。黄初设遮计五。宇初设计非善难。
不应是染,或无记性。
初破非善。此设遮计:若是染者,应贪等相应,以是染心故,如余位染心。设与相应,亦应有触,许有无明故。又无想定尚不许染,况此定耶?若无记者,四无记中,是何法摄?如《成业》征,文势稍异。
Δ宇二善定无有难。
诸善定中,无此事故。
今但总言,余善定中无此染污、无记事故,即八净定为例亦是。
Δ宇三非善必有心所难。
余染无记心,必有心所故。
此位既无染心所法,故非染,无记为例量也。
Δ宇四厌善起染等难。
不应厌善,起染等故。
非求善定,起染、无记心,与加行因不相应故。
彼若救言:厌染起善心,厌善起染心,何失?
Δ宇五求寂起散难。
非求寂静,翻起散故。
量云:汝宗求缘涅槃心,应起散心。求缘寂静故,如灭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Δ黄二破本计四。宇初正征相应善。
若谓是善,相应善故,应无贪等善根相应。
下破本计。未见经部立四善所由,今以义逼,令有四种。
灭定之心,何善所摄?此正彼计,心是相应善。
若彼说言此心是善,今难言:应无贪等善根相应,许相应善故,如余位善心。
Δ宇二设破自性善及胜义善。
此心不应是自性善,或胜义善,违自宗故,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设彼若言:是自性善,或胜义善,违自宗故,是为大过。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贪等法;非胜义善,非涅槃故,如余有为善心等。
Δ宇三设破等起善二。宙初违自宗难。
若谓此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发故,理亦不然。违自宗故,如余善心,非等起故。
彼复转计:谓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发故。
「理亦不然,违自宗故」。又违比量。谓此位心非等起善,是善心故,如余善心。彼计余善心,非等起善故,善身语业是等起故。
Δ宙二前心起三性难。
善心无间,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余位善心后,起二性之心,皆应是等起善,善心引发故,如此位心。
Δ宇四结由相应力。
故心是善,由相应力。既尔,必与善根相应,宁说此心独无心所?故无心所,心亦应无。
以是义故,「故心是善,由相应力」,如余位善心故。此心必与善根等相应,是相应善心故,如余位善心。为例既多,宁说此心独无心所?
心所无故,心亦应无,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Δ未三归本识。
如是推征,眼等转识,于灭定位非不离身。故契经言:不离身者,彼识,即是此第八识。入灭定时,不为止息此极寂静执持识故。
此下第三论主总结归正义。
眼等转识,于此定位非不离身,实离身故。契经所言不离身识,即是第八。
如《成业论》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二种种心。为第二故,名无心定。今言「入定时不为止息此极寂静执持识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有第八识在。
灭定,他诤或说有心,或说无心。
Δ未四例无想等亦尔。
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无想定、无心天亦尔,与此同故。随计随破,然除眠、闷绝,以无所厌故。有所厌心所,心便不灭,非不厌故,心王犹在。
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出灭定有心无心,破他自立;二例无想定等,准破应尔。
Δ午十心染净证三。未初引经。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有情杂染;心清净故,有情清净。若无此识,彼染、净心不应有故。
自下第十引染净心经。《维摩》等云:心净故众生净,心垢故众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今言心染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识住」中解。
此中意说,以本识现、种为染、净心,令有情染、净。即当《摄论·染净章》,染章即三杂染,净章即是世出世净。
Δ未二遮余非二。申初总解。
谓染、净法以心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种故。
下别解中,先总解,后别破。此总中言:染净诸法「以心为本」。若有漏无漏、常无常、有为无为,染净之法皆以本识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净情净。
此言有为等法,总句;无为法等,别句。染净之法,至下当知。有漏现行依心生,种子「依心住」,心受无漏现行熏持彼无漏种故。
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谓有为现行法皆因种子心而生。「依心住」者,谓有为现行法皆依现行识法而住。「心受彼熏」者,谓本识现行,受染净有为现行之熏,释上「依」、「住」。「持彼」有为之种子故,释上「因心生」。随心染净,有情染净,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为有情故。
或心体是「有情」,心染故情染,心净故情净。此文有释:「以心为本」,总句如初。「因心而生」,谓杂染法,即是有漏三性皆是,以相顺故,遂别各生。「依心住故」,谓清净法,有为无漏不顺本识故,但说「依心住」。
「心受彼熏,持彼种故」,释上所由,并通染净。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持彼种故」,是无漏法。
又有别解:「以心为本」,总句。「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并有漏法现行,依种子心生,依现行识住。「心受彼熏,持彼种」者,即无漏有为法,虽心相违,心受彼现行之熏,能持彼现行种故。后心净时,有情随净。
Δ申二别破二。酉初解杂染二。戌初总举。
然杂染法,略有三种:烦恼、业、果,种类别故。
下别解中有二:初解杂染,后解清净。染中有二:初总举,后别破。
即摄《摄论》三种杂染:三界见修所有烦恼,名「烦恼」;一切有漏善不善业,名「业」;此业所得总、别异熟,名「果」。此总举已。
Δ戌二别破二。亥初明烦恼三。天初正破经部。
若无此识持烦恼种,界地往还,无染心后,诸烦恼起,皆应无因。
下自别破。别破之中,文分为二:初明烦恼,后明业果。余文可知。
先言持种,为破经部。「界地往还」者,《摄论》第二云:「从无想等上诸地没,来生此间,尔时烦恼及随烦恼所染初识,此识生时应无种子,由所依止及彼熏习并已过去,现无体故」。往,谓生他地;还,谓生自地。
「无染心后」者,《摄论》云:「对治烦恼识若已生,一切世间余识已灭,尔时若离阿赖耶识,所余烦恼及随烦恼种子在此对治识中,不应道理。此对治识自性解脱故,乃至复于后时,世间识生。若离阿赖耶识等,应无种子而更得生」。世亲、无性二师别解。此中意言:即二时后,诸烦恼起皆应无因,无持种故。
Δ天二破救。
余法不能持彼种故;过去、未来,非实有故。
经部若言:余色等中持彼种故,往还等惑起,以此为因者,理亦不然。余色等法,无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种子,非第八识故,如色、声等。
彼论释言:非过去烦恼生今烦恼等,经部师计去来无故。此论依彼,正破经部。
此中文意兼破萨婆多,彼以去来有故,「界地往还」无失。今言非实,如前类破「无染心后」,烦恼不生。彼言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实有」,同去来故,前已破故。类下净章中「得等,非实故」。
又言「持种」,略「得」不言,正破经部故。
设彼救云:界地往还诸烦恼等,后时无因生。
Δ天三牒计非。
若诸烦恼,无因而生,则无三乘学、无学果;诸已断者,皆应起故。
此牒计非。若尔,则无三乘等果。前已所断者,无因更起故。
Δ亥二明业及果二。天初难界地往还等起无因三。地初业果无因难。
若无此识持业、果种,界地往还,异类法后,诸业、果起,亦应无因。余种、余因,前已遮故。
此下第二破业及果。于中有二:初难界地往还等起无因,后难行缘识等不成。此等初也。
若无此识持业果种,界地往还亦应无因。此业之中,《摄论》无解。彼第三云:「若有于此非等引地没已、生时,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识结生相续」,乃至「有二意识于母胎中同时而转」等,但释其果。
又「若从此没,于等引地正受生时,由非等引染污意识结生相续。此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摄,离异熟识,余种子体定不可得等。生无色界」等,名为「往还」。
「异类法后」者,《摄论》云:「又即于彼,若出世心正现在前,余世间心皆应灭尽,尔时便应灭离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处、无所有处,出世间心现在前时,即应二趣皆应灭离」等是。世亲、无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后,其业、果起,皆应无因,无种子故。
彼若救言:后报业果今时熟故,余为种子,色等持种;余为其因,去来世有。「因」言所以,以去来世为所以故。
今言总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Δ地二入无余依业果复生难。
若诸业果无因而生,入无余依涅槃界已,三界业、果还复应生。
若此业果无因生者,入涅槃已,业果还应生。
设若救言:无烦恼故,入涅槃已,业果不生者,难云:既许业果无因而生,
Δ地三烦恼亦应无因生起难。
烦恼亦应无因生故。
此文可解。且复业中:
Δ天二行缘识等不成难二。地初破经部。
又行缘识,应不得成,转识受熏,前已遮故。
《摄论》第二末云「又行缘识不相应故」。应定「缘」义,若以行熏识名「缘」,即不熏转识,如前已破。此正破经部。
Δ地二双破二部四。玄初染识非行缘难。
结生染识,非行感故。
自下双破经部、萨婆多师。若设许行能招识,故名「行缘识」,结生染识,非行感故。经部师言:我虽无有去来时分,行缘识生,既有种子,似汝大乘现行,能招于当可生名色位识,名行缘识,斯有何过?
Δ玄二行缘名色难。
应说名色,行为缘故。
萨婆多师既有未世,设复救言:初生染识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异熟识,方名行感。虽约分位以说缘生,但感名「缘」,于理无失。
难云:既约分位以辨缘生,名色时识,即是「名」摄,言「行缘识」,理定不成。若对经部,若熏若感,其义皆然,初生染识非所熏故。对萨婆多,唯感名「缘」。
Δ玄三时分悬隔难。
时分悬隔,无缘义故。
彼复救言:既约分位,以说缘生,初生之时,识体虽染,非行所感。此时有色,异熟为性,亦名识支,分位说故。为行所感,故说名「缘」,于理何失?此则一切有部正救,经部兼之,无去来故。
应答彼言:「悬」,谓悬远;「隔」,谓隔绝。
谓答萨婆多言:汝许有去来,然我实不许。设许有者,且行在现在,色果在未来,或是一劫,或一劫余,经八万等;业果相望,时分悬隔,无缘义故。因既不得成,如何能感果?如外法等,非异熟因。又行不缘识位中色,无异熟识可名果识支,如何俱色说行能感,名缘于识?又若感于识位中色,名之为「悬」,若感后时名色位识,名之为「隔」,俱无缘义。
答经部言:设许行支能感色者,未来非有,犹若龟毛,时分悬隔,势非邻近,如何说行能为识缘?故但说熏,名「行缘识」,非谓感也。又悬、隔别,如前已说。
准此总应言:悬故无缘义,隔故无缘义,无果识可名识支,即无缘义,三文合也。此等文意,极为深远,诸论所未详,群贤所未究。
Δ玄四后亦不成难。
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此则如文。「后不成」者,《摄论》云:「又取缘有,亦不得成」。为难两家熏缘感果,难之返覆,准上应知。又非但后取缘于有,次第相望,皆可得尔,果中相缘故。
Δ酉二解清净二。戌初总显净法。
诸清净法,亦有三种:世、出世道、断果别故。
次别破净。于中有二:第一总显净法;后别破之。
净法有三: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断果。有漏六行,名「世道」;无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无为,名「断果」,断是果也。
Δ戌二别破二。亥初破世出世道二。天初难异类后无因三。地初净法无因难。
若无此识持世、出世清净道种,异类心后,起彼净法,皆应无因。
下别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后破无为。于中有二:初难异类后无因,后难初道不生。此即初也。
「若无本识」持二道种,「异类心后」者,即起异界,及杂染、清净等心。
即是《摄论》第三云:「云何世间清净不成?谓未离欲缠贪,未得色缠善心,即以欲缠心为离欲缠贪,故勤修加行。此欲缠心与色缠心不俱生故,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乃至广说。
〈世出世间章〉云:「又此如理作意相应心是世间心,彼正见相应心是出世心,曾未有时俱生俱灭,是故此心非彼所熏。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乃至广说。此对经部,兼萨婆多。
所执余因,前已破故。
准染应知。
Δ地二入无余依后还复生难。
若二净道无因而生,入无余依涅槃界已,彼二净道还复应生,
入涅槃已,二道应生,许无因生故。
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无所依身。故入涅槃已,遂更不生已。
Δ地三所依亦应更生难。
所依,亦应无因生故。
论主难云:即所依身亦应无因而更得生,许无因生故。前染业果无惑不生,难彼言「烦恼应无因生」。彼若更言:无所依故,准此为难。然文略巧,初后显之。
Δ天二难初出世道不生四。地初无法持种难。
又出世道,初不应生,无法持彼法尔种故。
难经部师无法尔种。此无漏道,初不应生;无法持彼法尔种故,以唯新熏而为不正。
Δ地二类别非因难。
有漏类别,非彼因故。
设彼若言「以世第一法为因缘生,不假法尔无漏种」者,论主难言,前第二卷已广说讫。
Δ地三同自然生难。
无因而生,非释种故。
又彼若言:初无漏生,但无因起,何假汝立法尔种子?
论主难云:说有因生,释迦子故。不尔,便同自然外道。
Δ地四应无三乘果难。
初不生故,后亦不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此初无漏既不生故,后时无漏亦应不生。初后无漏既并不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Δ亥二明断果七。天初断果不成难。
若无此识持烦恼种,转依断果亦不得成。谓道起时,现行烦恼及彼种子,俱非有故。
自下第二明其断果。要由本识持烦恼种,故得证断。
无漏道起,一切「烦恼及彼种子,俱非有故」。「道」者,无间道。此正破经部言种子故、萨婆多计惑得俱故。染法现、种,俱非有故,断何所断?
于此时中,无有漏识故。若言惑种在无漏识中:
Δ天二染净不俱难。
染、净二心,不俱起故。道相应心,不持彼种,自性相违,如涅槃故。
有漏种等,非无漏识中。量云:圣道不持烦恼种子,与烦恼种自性相违故,如涅槃法。
Δ天三双破二部。
去、来、得等,非实有故。
此则双破。非经部师许有去、来,故不得言惑在过去,惑在未来。萨婆多言:我宗不立识能持种,实有去、来及与得等,故有断果。又命根、同分,设持惑种,无此过失。今言「去、来、得等,非实有故」,如上已破。
Δ天四破经部救。
余法持种,理不成故。
经部师言:余皆有失,我今复言:惑种在于色等之中。
难言:一切色等,不能持种,理不成故。色中无种,如上已破。
Δ天五论主总结。
既无所断、能断,亦无依谁、由谁,而立断果。
论总结言:既无所断之惑,以无依故无种,能断之道亦无依,依何烦恼、由何断道,而立断果?
Δ天六牒计非。
若由道力,后惑不生,立断果者,则初道起,应成无学。
此牒计非。经部救言:无断果体,但由道力,后惑不生,即立断果,何须本识持烦恼种,立实断果?
论主难云:则初道起,应成无学。
Δ天七释所以。
后诸烦恼,皆已无因,永不生故。
释前所以。后烦恼等,由初断道皆已无因,种子无故,永不生故,便成无学。
有我本识,虽前起道,断随应惑,后烦恼起,持烦恼种,得初道时,不成无学;后断烦恼,而得断果。若无此识持烦恼种,初道起位,惑种皆无,应初道起即成无学。
Δ未三归本识。
许有此识,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净种故。
总结一章「染、净二法」。《摄论》三卷、《瑜伽》、《对法》合证本识。此论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并摄尽。更有异同,诸贤自委。文有上下,说有广略,宜细寻之,不能具述。
Δ巳三总结十理证。
证此识有,理趣无边。恐厌繁文,略述纲要。
第三此即总结十理证,如文易解,故今不释。
「恐厌繁」者,除此十证所不摄证。谓八证中,「最初生起」、「明了生起」、「业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说,故今例之。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非正是证。前十证中所摄八证,诸后讲者,一一叙之。
Δ寅三总结劝信。
别有此识,教理显然,诸有智人应深信受。
此总结上教理二证,第三文也。三能变中,上来已解第一门讫。
Δ壬二次第五至七共三颂释第二能变思量识相二。癸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
如是已说初能变相。第二能变,其相云何?
自下次解第二能变。下文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依所问以辨其相。此即初也。
Δ癸二依所问辨其相二。子初举颂文。
颂曰:
次第二能变 是识名末那 依彼转缘彼 思量为性。相
四烦恼常俱 谓我痴。我见 并我慢。我爱 及余。触等俱
有覆无记摄 随所生所系 阿罗汉。灭定 出世道无有
下依问辨。此依三颂,其第七识,十门分别:初举第二能变,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缘;四出体释义;五释行相;六显染俱;七触等相应;八三性分别;九界地分别;十隐显分别,即是伏断之位次也。于下显中,一一广释。
问:何故本识不辨所依,次能变中解彼依体?
答:本识,诸识之本,与他为依义显,他与为依义隐,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余,所以出其依体。
问:若尔,本识与他依义显,何不说之?
答:前颂已说。谓彼颂说「恒转如流」,「如流」之言,义生余识,即是依义。
问:何故不说第七与他为依?第三能变中不释根境?
答:是作论者意欲尔故,不应责之。或影略门:谓初能变但释所缘,故前颂言「执受处」是。第三能变唯释所依,故后颂言「依止本识」。第二能变,依缘俱显,欲令学者可知一隅,三隅返故。或谓本识诸法之本,但说与他为依,出自识体所缘。前之六识境麤不说,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识」等者。是故下论云:此所缘及别依「粗显、极成,故此不说」。第七依、缘俱隐,根境合释。所以作论,三种不同,非但说所缘而无依等。
何故本识不出界系?
论主略故。或言「异熟」,即是界系,随何界异熟,即彼界系。故此亦应然,言染俱已,即随彼系。此不为例,谓前六识起,与本识非必同系,除无漏识。此与本识,起必同界,恐类前六,故今说之。又作法各别,不应为难,后能变中即不解故。
Δ子二长行释二。丑初以八段依释十门八。寅初举第二能变出末那名二。卯初释颂。
论曰:次初异熟能变识,后应辩思量能变识相。
下有二文:一以八段依释十门,合释体义及行相故,合释染所、余心所故,以义类同,故合明也。或开为九,四染烦恼与余心所别门说故。二以二教六理证有此识,随文可知。初段有二:一释颂;二问答。
异熟识先,此识为后,故言「次」、「后」,解颂初句「次第二能变」。「应辨思量能变识相」,即出颂中「能变」之言。释「能变」名,如第二卷解。
是识,圣教别名末那:恒审、思量,胜余识故。
即指此识,故言「是识」。于圣教中,别名「末那」,总名识故。「末那」是意故。
《楞伽》云:识有八种,「识」即通名。六十三云:虽诸识皆名心、意、识,随义胜,说第八名心,第七名意,余识名识。《摄论》第一亦言:「意」名无有义、「心体第三」等。故「末那」名,别目第七。
又虽诸识皆名为「意」,唯此标「意」,余识不然;虽标总称,即别名也。是故论言「是识,圣教别名末那」。
何故诸识不别名意?「恒审、思量胜余识故」。六十三卷〈有心地〉云:「若末那恒思量为性,相续而转,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设,不必如义」。
此义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运知故,无麤慧故,无散慧故,不名「末那」;即唯有漏,非在无漏。此一解也。
又云:「远离颠倒,正思量故」。此义意言:远离颠倒思量,有正思量故,即通无漏,亦有此名。二解如是。上释颂文。
Δ卯二问答辨二。辰初问。
此名何异第六意识?
下问答辨。于中有二,文显可知。
问曰:「八识」,此亦名「识」,末那名「意」,总别合论,即名「意识」。又六十三云:「识有二种:一者阿赖耶识;二者转识,此复七种,所谓眼识乃至意识」。即是第七,名为「意识」。
「此名何异第六意识」?一则总别合名为理难,二以论文为例难。
Δ辰二答二。巳初明持业释。
此持业释,如藏识名,识即意故。彼依主释,如眼识等,识异意故。
「意」是自体,「识」即是意。于六释中是持业释。「业」谓业用,体能持用,即似旧言「功能受称」。此六释名,皆二法相对辨差别释,非一一法究理括尽。如阿赖耶名「藏识」,「识」体即「藏」,亦是此释。此与彼同,故指为喻。
何为此释?「识体即意故」。其第六识,体虽是识,而非是意,非恒审故。「彼依主释」,「主」谓第七,即似旧言「从所依得名」。「如眼识等」,眼是所依,而体是识,依眼之识,故名眼识。
何为此释?「识异意故」。能所依别,从依得名。
Δ巳二名意所以。于中有三释三。午初第一义。
然诸圣教,恐此滥彼,故于第七,但立意名。
问: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并名「意识」,而于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识」,显是持业得名,但名为「意」,竟有何理?
诸圣教中,恐此第七滥彼第六,于此第七但立「意」名,而不言「识」。第一义也。
Δ午二第二义。
又标意名,为简心、识,积集、了别,劣余识故。
次第二释。唯立「意」名,为简心、识。虽皆可说名心、意、识,据增胜义,但七名「意」,「积集」心义,「了别」识义;劣余识故,简后心前识,但立「意」名,恒审思故。
Δ午三第三义。
或欲显此,与彼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次第三云:显此第七与彼第六「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近所依」者,以相顺故,同计度故,六缘境时,七与力故,所以七无漏,六无漏;七有漏时,六非无漏。非七缘境,第六与力,故六有「识」,七但名「意」。为简第八,亦与第六之力,故复言「近」,彼容可为远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八,故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故彼第八为远所依,此为近依。
又有别释:以相续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缘境,转易、间断,故加「识」名。
又欲显此为六识中不共所依,故但名「意」,无间缘意亦共依故。又由六种依七种生,故名近依,如眼识等。
此即第一出能变体,释其名义。
Δ寅二明所依二。卯初略解所依二。辰初总解依彼转言。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
自下第二明其所依。此下有二:初略,后广。略中有二:初总解「依彼转」言,后别解「依彼转」三字。此即初也。
Δ辰二别解依彼转三字三。巳初解彼字。
彼,谓即前初能变识,圣说此识依藏识故。
自下即别解。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后解「转」字。此解「彼」字。
显此依彼第八识也。由有阿赖耶故,得有末那,故名「圣说」。
Δ巳二解依字二。午初难陀等义。
有义:此意以彼识种而为所依,非彼现识。此无间断,不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
次解「依」字,有其二说。是第一义,难陀、胜子皆作是说。
此师意说:第七现识唯依第八种子识,不依彼现行。以第七恒无间,不假现识为俱有依。约依种子,故名「依彼」。
Δ午二护法等义。
有义:此意以彼识种,及彼现识,俱为所依,虽无间断,而有转易,名转识故,必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
下护法等诸论师释。此第七识以彼种子识及现行果识俱为所依。此识随在因果位中,虽无间断,于入见道等而有转易,或善或染,必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若不尔者,体有转易,殊无胜力,如何得生?赖相续识可得生故。
问前师曰:今言「依彼」,言依种子者,五十一云「由有本识,有末那」等,文如何通?应言由有本识,意识得转,第六亦依本识种故。
问后师曰:初地等转易,第六引生,第八于七,有何胜力?如定中闻声,意识不共耳识同取,当时唯有现行相续七、八二识,应亦得说为耳识依。虽无引力,仍说依故。
前师答曰:如《对法》第二,眼识种子依眼根种,眼根种为所依,眼识种为能依;要根种子导识种子,生现根已,其识种子方得生识。不尔,识种定无生义。
而现行眼识:一自种依彼根种;二自现依彼根现。其第六识由第七种子导生,第七望六,有力胜故,说六依七,非第六识不依本识之种子故。
今第七「依」言,但依彼种,非彼现识。若说依现,如何说依不与七同缘?行相殊异故,但可说言缘彼现识,不可言依。
若尔,如何说六依七?所缘、行相并不同故,非如眼等为眼识依,所取等故。
答曰:两人依别,复两处住,如王与臣等,仍说相依,有为诸法势分力故。此识亦尔,所作、行相虽复不同,而第七势分为第六依,非第八现为第七依。
问曰:若尔,如何知七于六有势分,非八现于七,故知说八为第七依?
彼质答曰:如何为境,复说为依?依、缘何异?
答而复质曰:如第六缘七,如何为境,又复为依?理无过故,此亦应尔。
后师答曰:前师有过,我理无失。且初地转易,八于七识有何胜力者,若无第八现行,彼七必无故,意识不尔,故说非七依。即如定中闻声,意识无时,耳必不转,彼必同取。今此七、八虽不同境,势分牵故,竟有何失?第七识必有现行所依,名转识故,如前六识。或应有识为俱有依,六、七识中名转识故,如第六意识。
问曰:如设无第七,非五识生,七非五识依;何故无第八时,七不有,第八为七依?八例七等亦尔。如下广解。
然赖耶根本,说七依八,与力令生故;非如七无,五识不有;七非本故,不与力故。又若无七,五识必无,故今说七依八现、种。
准此二师,虽无评义,然后师胜,无过亲故,前理难故,下自当知。
Δ巳三解转字。
转,谓流转,显示此识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次解「转」义。「流」,是相续义;「转」,是起义。谓依第八或种或现,相续起义,显示此第七识恒依彼第八识起;「取所缘故」,第七行相,取所缘境相续不断而生起义。
此文上来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
Δ卯二广解所依三。辰初总出极成所依三。巳初总显所依数。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总有三种。
「诸心、心所」下,广解所依。以上第八识及下诸识中,不辨所依义故,今因广论「依」下正文,即傍乘义。于中有三:初总汎出极成所依有三,次别叙诸师于三依中各有异计,后结归正义。汎出所依中,文势有三:初总举有所依法,显所依之数;次别列释所依体;后总结前。
「皆有所依」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
于大乘中,何处经论名有所依?《瑜伽》五十五说心、心所法名「有所依」等,说无量名。然彼言「所依」,唯约俱有依说,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极成故。此中所言「然彼所依总有三种」者,恒不恒、定不定,合说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说」故。如《瑜伽论》第一卷云:「眼识俱有依,谓眼;等无间依,谓意;种子依,谓阿赖耶识」。
此中三依,约三缘作名,何以尔者?彼论以理为名,此论以缘为目,体义无别。
Δ巳二别列释所依体三。午初因缘依。
一因缘依,谓自种子。诸有为法皆托此依,离自因缘必不生故。
自下别列释所依体。约识而论,唯种子识。今言汎说「诸有为法皆托此依」,据通依故。一切有为法,无无因缘者故。此三得名,皆持业释。
Δ午二增上缘依。
二增上缘依,谓内六处。诸心、心所皆托此依,离俱有根必不转故。
「谓内六处」,即眼根等,八识俱有依,皆不过内六处故。若对大乘,即通六处;若对小部,唯在五内。意处,说是等无间故。
Δ午三等无间缘依。
三等无间缘依,谓前灭意。诸心、心所皆托此依,离开导根必不起故。
「谓前灭意」,不取心所。总而言之,即通八识,相望得作,如下诤论。
此开导依,若言开、避,二义无别,开即避故。今言「开」者,离其处所,即开彼路;复言「导」者,引彼令生,引导招彼,令生此处故。
梵言羯烂多,此可言「次第缘」。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烂多:阿奴是逆义,羯烂多云次第。顺次第者,云鉢剌底羯烂多:鉢剌底是顺义。此缘既云三摩难呾囉,故言「等无间缘」也。三是等义,摩是无义,难呾囉是间义故。
若言「种子依」,即唯现行法有种。现望种子,应无此依,今言「因缘依」者,令知宽遍故。
若言「俱有依」,即种、果同时,应名「俱有依」,以缘简别,显增上缘,故非种子。若尔,俱时心所应是此缘,彼非所依故。心王是所依,唯种相似,故后简之,如下当辨。
若言「无间依」,即前灭种子望后种子,应是此依,简异彼故,言「等无间缘依」。若尔,前念心所应是此依,是此缘故。不尔,心所非是所依。言「等无间」,复是所依,故复双简也。
种子所依,辨体生故,言「必不生」;增上缘依,随顺与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转」。开导之依,显开彼路,导彼生故,言「必不起」。三文有异。
Δ巳三总结简。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
此言可解,即总结简。
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者,诸色等法,唯有因缘,无余二依。今假设如小乘无心定,是等无间缘果,有等无间依及因缘依,无俱有、增上缘依,义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
此前,汎出三种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未明显,更须广示。第二广诤三依不同,即为三段。
Δ辰二别叙诸师于三依中各有异计三。巳初广种子依二。午初难陀胜子义二。未初标宗。
初种子依。有作是说:要种灭已,现果方生。
此有二说,初说有二:一标宗;二引证。今即初也。因果异时,经部等义。
世亲菩萨为往昔时,东天竺有僧共数论师学徒论议。彼立二十五谛,说大地等常,今无念念生灭,广叙彼宗。
此僧难言:今必有灭。以后劫坏等有灭故,准前有灭。外道难言:后必不灭。今无灭故,如今时山等。彼僧于时竟不能答。王见,信受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驴等。然彼外道为王重已,造七十行颂论,王赐千金以显扬之。故今《金七十论》,即其由致也。
世亲乃造《第一义谛论》,亦名《胜义七十论》,以对彼论,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喻过,我僧并无故。又汝所立,因有随一过。谁言今无灭故,后亦无灭?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转变灭,后有灭故,如灯焰等。汝不解量,乃非我僧。
其时国王遂将世亲此论遍诸方域,宣令流布,无人当者。遂起昔时王及僧佉外道、证义者等骸骨,或缚草为人,拟彼时众而加挞之。此非世亲之师,世亲认取为师。
又为亲所教师:如意论师有大名誉,聪明博学。每共王等坐时,常举一足,恒下一足;下足意在敬王,举足意在践履小乘、外道论师顶上。时无人当者,王甚惮之。
后王因梦,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获奇兽,后得伏藏」。王遂游猎,逢白野猪,特异恒兽。王以为梦应,寻之失迹,遂问诸人:「有知迹者,赐金千斤」。有一贫人遂视猪迹,因赐千金,遂命史官书王宽惠。
如意论师乃竞此名,令人剔发,不欲令痛。婆罗门中有净发种,遂为剃之,论师不觉入睡。睡觉,问彼人言:「发已净也?」彼人答言:「我已净讫」。论师以能净发,遂赐千金,亦命史官书其宽惠。论师德望既高,赐奉弥厚,故多财物。
王复痼嫉,方欲掠僧,乃问论师曰:「我不信佛,汝实无知」。论师答言:「请世论师,共我论议」。王命五天一百论师共论之,曰:「若彼皆负,我遂深信」。
论师乃难杀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苦」,合言「苦集」,诸人共证,将为犯声。论师乃曰:「麤浅之间,声势似犯,据其细理,亦无失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耻论师,命其史官,依此实事具委书之。
论师意愤,乃自责曰:「此舌何为牛群中语?」遂自啮舌落,因而致死。故《胜义七十》亦为救之,彼明因果前后相生,亦有将为经部之义。大乘虽复认之,时人谓未入大乘时作。故传世亲菩萨老年已来,则遣人讲,自听此论,身犹废忘。
Δ未二引证二。申初引教。
无种已生,集论说故。
今难陀、胜子等,朋彼《论》势,遂复引证《对法》第三云:谓无学最后蕴,此时种入过去,过去是无,当果不生;现种已灭,唯有现行蕴在,名「无种已生」。
此中文略,《集论》本但有「无种已生」之言,今释家取以为证。《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眼界」亦尔。此则引教。
Δ申二理证。
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此为理证。麤相因果,为此例故。言「果俱有」者,此前后俱也。「俱生俱灭」者,二法俱有生有灭也,非谓因果同一时生、一时灭故。《瑜伽》第五:「然法与他性为因,及后自性为因,非即此念」。长读此文,两法并「非即此念」故。
Δ午二护法德慧等义四。未初破前四。申初第一为证不成难。
有义:彼说为证不成,彼依引生后种说故。
自下第二。此说有四:一破前;二立理;三会违;四结正。此即初也。
护法等释彼《集论》中,据不能生后种说故。谓此时缘阙,现在种子不能更引生后念种;非谓此念现行无种,种在过去,名为无种。《对法》无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此即第一为证不成难。
Δ申二所许种芽非胜义难。
种生芽等,非胜义故。
此下比量,对前师说,义准应知。又出前师所有过失:世俗因果,虽复似然,非胜义故,不可以胜义种现为例。或彼非因缘,此是因缘,我不说彼,故非胜义。
Δ申三所许种芽非极成难。
种灭芽生,非极成故。
又汝所言种灭芽生,又种与芽初时俱有,后渐增长,相生展转,可为异时。初生之时,同念转故。又如青莲,根生,芽必俱故,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说种灭芽生是因缘者,此非极成,我不许故。
Δ申四燄炷同时为不定难。
焰炷同时,互为因故。
如灯炷、生焰,既许同时,为彼不定,其义可知。
Δ未二立理二。申初标宗。
然种自类,因果不俱;种、现相生,决定俱有。
二立理。有二:初标宗,后引证。
实种自类相生,不俱;若生现行,决定俱有。所以得知。
Δ申二引证二。酉初引瑜伽二。戌初引文。
故瑜伽说:无常法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是因缘义。
二引证也。彼论第五说种子七义。现行望种,名不相似,或能不能缘、或碍不碍等,名为异类;种子自望,名为同类。此大法师以六、七望本识是异类故;同念生五根等,名同类故;异念生者,不然。
Δ戌二释文。
自性言,显种子自类前为后因,他性言,显种与现行互为因义。
释《瑜伽》文,义如上说。
Δ酉二引摄论二。戌初如束芦喻。
摄大乘论亦作是说:藏识、染法互为因缘,犹如束芦,俱时而有。
又《摄论》说,藏识、染法互为因缘,非异时故。即第二卷。
Δ戌二种现必俱。
又说:种子与果必俱故,种子依定非前后。
《摄论》第二,「六义」中说,种子与果必俱时故,「定非前后」。应生分别,至下断惑转依中叙。然异念生,如前第二卷破异时因果中说,同时无妨。
问:如《胜义七十论》异时因果,如何会释?
答:非但彼处。
Δ未三会诸文。
设有处说,种、果前后,应知皆是随转理门。
三会诸文也。随经部师异时因果,非为正理。
Δ未四结正。
如是八识,及诸心所,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四结正。此通有漏、无漏皆有。
Δ巳二广诤俱有依四。午初难陀等义三。未初解五依二。申初立宗。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眼等五识,意识为依,此现起时,必有彼故。
次第二依,有四师解,此即难陀等义。于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后第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后引证。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言「有作是说」,此不正故。
此说眼等以第六识为「俱有依」,五现行时「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经》、第七十六说:眼识俱随行,同时同境,有分别意识转等。
又五十五云:有分别、无分别心,应言同缘现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故:一谓极明了:若不同缘,意不明故。二于彼作意:本欲缘此,故须同缘,若彼不于此同缘者,应非作意。三二依资养:谓养五识导令生故。设虽定中闻外声等,意不得缘,耳不闻声,必有意识与彼同缘,以彼劣故。
无别眼等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种子故。
此师意说,无别净色大种所造为眼等根,根体即是识种子故。
Δ申二引证二。酉初引二十唯识颂二。戌初引文。
二十唯识伽他中言:
识从自种生 似境相而转 为成内外处 佛说彼为十
下引教证。世亲所造《二十唯识》,彼自释言:「世尊说此十二处教,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趣入数取趣无我」。
彼论护法为释。颂虽二十,长行亦世亲自作,即旧真谛、菩提流支所翻《唯识论》是。彼乃有二十四颂,文言剩也。此颂即彼第十一颂,依今新本,第八颂也。
「自种生」者,此师意说,见分、相分,俱名自种。
下准此释。「自」有三种:一因缘自,即见分种。二所缘缘自,即相分种。此二,下文并有自义。三增上缘自,能感五识之业种也。下护法救业为根故。
「十」者,十色处。古论颂云「故佛说此二」,非也。
Δ戌二释义。
彼颂意说:世尊为成十二处故,说五识种为眼等根,五识相分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识种。
为成十二处,为破外道有实我,故说五识种子名五色根,实无别根,即识种子名五根故。「五识种子」,三释如前。境不离识,可许彼有;根离识故,不别说有。「五识相分」,即色等尘。
Δ酉二引观所缘缘颂二。戌初引文。
观所缘论亦作是说:
识上色功能 名五根应理 功能与境色 无始互为因
《观所缘论》,陈那菩萨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缘缘。彼有八颂,此第八颂,如下自解。释颂「功能」,亦如自种,各有三种:一见分种;二相分种;三业种。准前解颂,有三义配。
Δ戌二释义二。亥初释颂上半。
彼颂意言:异熟识上,能生眼等色识种子,名色功能,说为五根,无别眼等。
彼《观所缘》颂中,意说第八识上,有生眼等色识种子,不须分别见分、相分。但总说言,由现行识变似色尘等,故说此识名为色识。即此种子名眼等根,能生现识故,生色识故,名「色功能」。言内色根,非体是色,故说现识名为「色识」。又见分识,变似色故,名为「色识」。或相分色,不离识故,名为「色识」。或相分名「色」,见分名「识」,此二同种,故名「色识种子」。
然前解者,见、相别种。如彼论说有二境色:一俱时见分识所变者;二前念识相为后识境,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种,生今现行之色识,故说前相是今识境,不用前识为今所缘。如亲相分能生见分,有体影生,名所缘者;前相亦然,有体为缘,生今识相,名为行相。故望今识,亦为所缘。故颂中言「功能与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Δ亥二释颂下半。
种与色识,常互为因,能熏与种,递为因故。
释颂下半。此说见分种,名为「五根」,现行见分变似境色,名为「色识」,与种互为因,见分是能熏故。或相分现行亦是能熏,此种名眼等,与现行法互为因也。相色不离识,名为「色识」。
又此所言「种与色识」者,此亦无违。从前念说,是今识境,故名「境色」,此如颂说。据现在说,名为「色识」,如长行说。故「种与色识常互为因」等,即以现在更互为因。若说前念,即是「境色」,即显二念相似,种是一故。勘彼论说。若以此见分「种与色识」常互为因,境须根用,故境为缘,有种子根,根须境用,故根为缘而变似境,名互为因。
「因」者,因由,非因缘义。「色识」是能熏,根种是所熏,互为能生,递为因故。
此师意说:识种名根,识相名色境,无别实有。如第一卷已略叙计:以意识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经说故。无五色根,如《二十唯识》等。
Δ未二解七八依。
第七、八识无别此依,恒相续转,自力胜故。
七、八二识无此俱依,恒相续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诸论说言「由有阿赖耶,故有末那」者,此由根本,非为俱有依。
Δ未三解第六依。
第六意识别有此依,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第六别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识。何以尔者?自体间断,要托末那方得起故。
问:何故不托第八为依?彼不相顺,第七有时相顺与势故。
问:何不依五识?五识无时,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Δ午二安惠诸师等义二。未初破前说三。申初总非。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
下文有二:初破前说,后申正义。初中有三:一总非;二别非;三结非。「理教相违」,是总非也。
Δ申二别非三。酉初非五识二。戌初正非二。亥初申十难十。天初诸界杂乱难。
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十八界种应成杂乱。
别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二:初非,后会。
若教若理,二皆违故。即安惠等诸师所说,虽实无色,似色等现。就此为难,下皆准知。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难,后总结非。初十难中,第一诸界杂乱难。
《瑜伽》五十一云「恶叉聚」,喻十八界种。又五十六云「云何种种界?谓十八界展转异相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广说。〈摄事分〉中,言十八界种子各别。《对法》第一说种随现,即彼界摄故,种成杂乱失。又色种非识种,故成杂乱。
然十八界,各别有种,诸圣教中,处处说故。
如前已说。自下第二二种俱非难。
Δ天二二种俱非难二。地初定问。
又五识种,各有能生,相、见分异,为执何等,名眼等根?
此定问也。
Δ地二违教。
若见分种,应识蕴摄;若相分种,应外处摄,便违圣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蕴内处所摄。
若即见种,五根「应识蕴摄」,「若相分种」,五根「应外处摄」?
五根非识蕴摄,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十四云「色蕴摄十界、处全」故等。
「相分种」者,应外处摄,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内处摄故。此即设许识色异种,而为此难,故不同前一种子难。
又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内界亦尔」等。如前已说。
Δ天三四缘相违难。
又若五根即五识种,五根应是五识因缘,不应说为增上缘摄。
自下第三四缘相违难。「不应说为增上缘」者,以识种子望于现识,是因缘性。种子既即根,根望于识,即非增上缘故。如《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对法》第五等说。
Δ天四根识系异难二。地初欲界色界难。
又鼻、舌根即二识种,则应鼻、舌唯欲界系,或应二识通色界系。许,便俱与圣教相违。
自下第四根识系异难。《对法》第四云:「谓四界、二处全,及余一分,是欲界系。四界者,谓香、味、鼻、舌识。色界系中,除前四界,余一分,色界系」。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系。十一,唯欲、色二界系」。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识种即根,根应唯欲界系;或应二识通色界系。识种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现识。翻返二许,俱与教违。
Δ地二二地五地难。
眼、耳、身根,即三识种,二地、五地为难亦然。
以眼、耳、身根即三识种子,三识通二地,三根通五地,相望为难,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几唯欲界系」、「几唯欲、色界系」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无寻、伺,起眼识等难是。
Δ天五五根通三性难。
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应五色根非唯无记。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难。 因种随现,既通善恶,眼等亦应非唯无记。种若唯无记,即五识体应不能感果。
五根无记者,《对法》第四等云:「八界、八处全,余一分是无记。八界处者,谓五色根、香、味、触界处」。余通善恶,故言一分。种随现摄,故通善恶,此是共许。
Δ天六五根无执受难。
又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
自下第六根无执受难。执为自体,能生觉受,名为「执受」,种子即非。不尔,便违种名执受。五识种是无执受,五根应非有执受摄,根即种故。
《瑜伽论》五十六说:「几执受?非执受?答:五是执受。五种一分,非执受」。故与此相违。
Δ天七五七不齐难。
又五色根若五识种,应意识种即是末那,彼以五根为同法故。
自下第七五七不齐难。若五根五识种,第六根应意识种。《摄论》第一,以五色根为同法故。第六有别根,五识亦应有根;五识既以种子为根,意识应尔,何须别立?若立六识有现根者,五为同法,例亦应然。
Δ天八三依阙一难。
又瑜伽论说,眼等识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依但应二。
自下第八三依阙一难。如《瑜伽》第一等说,六识皆有三依,谓因缘依等。汝之五识,「依但应二」。以种子为俱有根故,与因缘根无别体故,「依但应二」。
Δ天九诸根唯种子难。
又诸圣教说,眼等根皆通现、种。执唯是种,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第九诸根唯种子难。如《对法》第一等说:「眼界者,谓曾现见,及此种子积集异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种子,何容更言「及此种子」,乃至识界亦言现种?若谓五根唯种子者,则违如是一切圣教,诸识亦应唯种子妨。此等皆有无量教文,不能烦引,皆为比量,不能具作之。一一皆应出其理教,此中引教,粗略而已。
Δ天十假为他救难二。地初叙救难本宗。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朋附彼执,复转救言:异熟识中,能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作因缘,生五识种。妙符二颂,善顺瑜伽。
自下第十假为他救难。于中有十,初叙救。上难本宗,下难救义。此申难也。
护法假朋《二十唯识》等文为本,避前来过,设转救之:眼等五根非识种子,感识业种,即是五根。故一无诸种杂;二无识蕴杂;三非外处杂;四无因缘杂;五无阙三依失;六无根唯种失。随下诸解,一一疏条无杂过也。
「妙符二颂」,销释可知。「善顺《瑜伽》」,无前说过。
Δ地二分别破救义。于中合十破为五段五。玄初第一破。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应五色根,非无记故。
下安惠破十难。第一此说不然,业通善恶性,根唯无记失。
Δ玄二第二三四破。
又彼应非唯有执受,唯色蕴摄,唯内处故。
第二依身业,色可有执受,声、意二业无执受失。第三由业通身、语、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蕴失。第四业通色、声、法,意业法处摄故,根非唯内处失。
Δ玄三第五破。
鼻、舌唯应欲界系故,三根不应五地系故。
第五鼻舌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识业唯欲界系,眼、耳、身识业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识返难亦然,略而不述。
Δ玄四第六七八破。
感意识业,应末那故,眼等不应通现、种故,又应眼等非色根故。
七以五根为同法故,应同五识,体即业种。
第六意业即末那失。第七眼等无现失。第八业是色、声、思,眼等应非色根失,体是色、声、意所摄故。
Δ玄五第九十破。
又若五识皆业所感,则应一向无记性摄;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为善救。
第九五识唯无记,恒业所感失。彼复若言「根虽是业种,此业未熟,是故五识非唯无记」者,第十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如色、声等。
此上别破第二师讫。
然护法论师假为此救,非用彼义,故下正义,护法所说。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护法菩萨业招眼等五色根,胜。根从缘称,说彼为业,实有别根。
Δ亥二总结非二。天初违教非。
又诸圣教处处皆说:阿赖耶识变似色根,及根依处、器世间等;如何汝等拨无色根?
下总破上二种计非。圣说本识变似根等,汝拨为无,便违圣教。谓《解深密经》、《楞伽》、《中边》颂「识生变似义」等,及七十六,并五十一、《显扬》十七等,说识变根等。
Δ天二双违非。
许眼等识变似色等,不许眼等藏识所变,如斯迷谬,深违教理。
何故许色眼识所变,不许五根为本识变?即迷本识及迷论文,谬执种子为五色根。以上破他。
Δ戌二会前文双解二颂。
然伽他说,种子、功能名五根者,为破离识实有色根,于识所变似眼根等,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非谓色根即识业种。
二会前文,双解二颂。彼颂意为破经部等执识外有实色根故,于本识所变似眼根等,此根有发五识用,故《二十唯识》假名「种子」,《观所缘论》假名「功能」,以经部师许有种子故。然此根相非现量得,但可比知。以有发生五识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尔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识,阙眼根故,不能见物。若无别根,既成眼识,何不见物?非谓五色根即是识种及与业种,本、转二计双牒言故,云「识业种」。
Δ酉二非第六识。
又缘五境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以彼必与五识俱故。
二非六识也。今汝以意为五识依,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必与五识同缘境故。
若彼不依眼等识者,彼应不与五识为依,彼此相依,势力等故。
不然。即有不明了失,与五相望可为例故。如《瑜伽论》五十五说: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同缘现在境,由三因故:一「极明了」等。若彼意识不依五识,亦应不与五识为依,五、六相望,势力等故。五识赖意引而方生,意识由五同而明了故。
Δ酉三非第七识二。戌初立理三。亥初转识定有俱有依。
又第七识虽无间断,而见道等既有转易,应如六识有俱有依。
三非七也。于中有二:初立理,后引证。此立理也。
虽许不断,亦有俱依,有转易故,如六转识。
不尔,应非转识所摄,无俱依故,如第八识。
Δ亥二七非转识违圣教。
不尔,彼应非转识摄,便违圣教:转识有七。
彼若不许第七有依,亦应非是转识所摄,则违圣教。六十三云,转识有七。
彼言识有二:一藏识;二转识:谓眼识乃至意识。《显扬》十七、八、九亦然。
Δ亥三应依现行第八。
故应许彼有俱有依,此即现行第八识摄。
其文可解。
Δ戌二引证二。亥初引瑜伽。
如瑜伽说:有藏识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
自下引证。以何为量?谓《瑜伽》说,有藏识故,有末那等。五十一说、《显扬》十七皆亦同之。
Δ亥二意简彼种。
彼论意言:现行藏识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种。
正取现行。
不尔,应说有藏识故,意识得转。
前师若言,此说种依非现依者,「应说有藏识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转相望而有?
前师若言「以第六种生现识时,必随逐第七种子方生,故以为依,得展转说」者,不尔。五根、五识为例应然,亦有别根故。此如《对法》第二卷,说眼识依眼中「属眼之识」处说。
Δ申三结非。
由此,彼说理教相违。
第三结云:由此,彼非是。
Δ未二申正义。
是故应言:前五转识,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谓五色根、同时意识。
二总结正。其前五识各定有二依,谓五色根,增上缘摄,非如种子,及用第六同时意依。《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疎故,非与此力,故不名依。
第六转识决定恒有一俱有依,谓第七识。若与五识俱时起者,亦以五识为俱有依。
意识与七,同缘不缘,皆定依故。若与五同缘,亦依五识,如前教证。
第七转识,决定唯有一俱有依,谓第八识。
以七有转易,如六,有俱有依。
唯第八识恒无转变,自能立故,无俱有依。
以于因中,不转易故,不假俱依,不违圣教。
就广第二俱有依中,上来二师别说为理,引教如前。
Δ午三净月等师复非前义四。未初立理三。申初总例余识。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
自下第三净月等师复非前义。于中有三:初立理,次结正,后指前。立理有三。
「此说」者,指次前言。「犹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辞。于次前说,有所述可,有所阙少差别之义。其述可者,下自指之「余如前说」,更不别叙。所差别者,今正叙之。
第八类余,既同识性,如何不许有俱有依?
总例余识,令八有根。
量云:第八之识,有俱有根,与余七识同识性故,如余七识。此即对前次前师,故得为因也。若对初师,即第七识为不定过,以彼不许有此依故。
前师问曰:前七别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谓以何法?
第七、八识,既恒俱转,更互为依,斯有何失?
谓此二识恒俱转故,合互相依。
量云:其第八识应依于他恒转之识。以恒起故,如第七识。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过,不能自依故。若不言「恒转」,云「第七识」,即无同喻过,第七不依第七识故。若言「识性」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为不定失。又此「恒转」,言便无用。今但言依他恒转识,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转,余皆间断故。即此总出依第七也。
Δ申二以种例现二。酉初例现应然。
许现起识,以种为依,识种亦应许依现识。
自下第二以种子识例现行识,令有所依。
谓共许现行识以种为依,故今令种应依现识。若谓论文,应言「现行以种子为因缘依」者,即此中种依现行识,无同喻过,俱有依故。
问曰:种望现、现望种,皆是因缘,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应为依等?
今助解云:虽许种望于现、现望种,为因缘依,然不名种子依,现非种子故。既现行与种子,非种子依,故今此师令成俱有依义。
又现行望种虽是因缘,然异熟现行不能熏成种,于种无力,非因缘依。故此不言余心现行望自种子,但言异熟现行,望之,余皆能熏故。又诸识现行异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种望彼现,非因缘,亦同于此,今略不述。今不说依,于种无力故,但今说彼第八识故,唯第八种望现是依。
Δ酉二解现依义。
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识种离彼,不生、长、住故。
现行有二:一是异熟识,二是能熏识。此种望彼,彼皆是依不?
皆是依义。谓彼能熏六、七现行,是新所熏种子生依,是本有种子长依。前,彼本无故;后,此令增故。以能熏现行为生长依,以异熟识为住依。第八现行虽不生种,种依彼住,故以异熟识现行为住依。
问:若言初生及增长,唯可说「能熏」,若言相续住,唯可说「异熟」,何须双说?
以是义故,二皆是依。始末为论,故此令异熟种以现行为依,以种子因缘依与现行俱有依为例。此并新旧合用之义。
Δ申三色界第八亦依色根二。酉初总出令依色根。
又异熟识,有色界中能执持身,依色根转。
自下第三令第八识亦依色根。此初,总出令依色根;后引经论,文易可知。
Δ酉二引教四。戌初引楞伽。
如契经说:阿赖耶识,业风所飘,遍依诸根,恒相续转。
第二引经。《楞伽经》文,勘彼文同。
「遍依根」者,异五识故,随所有根皆能依故。余文可解。
Δ戌二引瑜伽。
瑜伽亦说:眼等六识,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根身。
《瑜伽》八证中,五十一、《显扬》、《对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识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诸根。谓八证中,第一执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讫。以六识为各别依故,不能执受五种色根。明第八识遍依诸根,故能执受。
Δ戌三量破前师。
若异熟识不遍依止有色诸根,应如六识,非能执受。
量斥前师。若第八识不遍依诸根而能执受者,六识应然,并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执受者,第六应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云:汝异熟识非能执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识。以无过量,令非执受故,或前六识亦能执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识,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许第八识性。
若但第六为量,因云无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许第八。此为大失,故依色根。
Δ戌四因不定过。
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谓彼论以「各别依故」,六种转识非能执受,五识不成。然第六识不别依色根,何得以此因为比量?
如前十证,第四有证,彼论虽言「各别依故」,不能执受,即是显彼「非遍依故」,不能执受。若不尔者,「各别依故」,即无同喻。
应云:六种转识非能执受,非遍依故,如电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与此为不定。为如电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识不能执受有色根身?为如所许第八识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识而能遍执有色根身?因既无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Δ未二结正二。申初现起。
是故藏识若现起者,定有一依,谓第七识。在有色界,亦依色根。
第二总结,归申正义。第八现起,定恒依一依,常与一识俱转故,即第七识。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现行识。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Δ申二种子。
若识种子,定有一依,谓异熟识。初熏习位,亦依能熏。
第八现行是住依故。又随新熏、本有种子,初熏习位或生或长,亦依能熏,则有二依,后不定故。此显第八现、种所依,与前有别。
Δ未三指前。
余如前说。
第三指前。义无别故,余指如前。
Δ午四护法义三。未初总斥前师。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未了所依与依别故。
自下第四护法菩萨解。于中有三:一总斥前师;二申义指;三总结正。
此总非前。而本未了何谓依义,从下而征,解亦应尔。
Δ未二申正义指二。申初解依所依别二。酉初解二别二。戌初出依体。
依,谓一切有生灭法,仗因托缘而得生、住。
下申正义指。文复有二:初解依、所依别,后解具依多少。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别,后解违文。此出依体,即摄有为。
何者「依」义?以有为法仗因托缘,而得生、住。不问因缘及余三缘,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诸法新起,名为「得生」,本来无故,如新熏种等。若法本有,名为「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种等。新熏因者,即现行法;缘者,即本识等余之三缘。本有因者,前自类法;缘者,即现行有漏法等。
诸所仗托,皆说为依,如王与臣,互相依等。
其喻可知。此即所依,亦名为「依」,依义通故。诸无为法,与有为法能为缘故,亦是有为诸法之依,可托彼生故。诸有为法非无为依,不托此等而生、住故。
Δ戌二解所依义五。亥初四义名所依义。
若法决定、有境、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缘,乃是所依,即内六处。
此解所依及所依义。所以者何?
具此四义,乃名所依:
一决定义。有法若依此生,无时不依此生,故言「决定」。简第六识以五识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时,五不定有,不以五为依,及简第八以五根为依;设无五根亦得生故。又简七、八以五、六为依,七、八恒转,五、六间断故。即一切种子望能熏现行,彼非所依,后无现行自相续故,非决定义。并别境、善、染等,非但阙自在,亦阙决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蕴少分。若尔,四大种及五根扶尘四大,应与五识而为所依;命根、种子及无为等,应与诸法亦为所依,并决定故。不尔,即五蕴中,除识蕴少分相望。
二有境义。虽是决定,体须有境。即简四大、五有色尘,及诸种子与现行法,一切无为,为所依义,并非有境故。及不相应,体虽是假,如命根等,亦是决定,是非有境,故此简之。即色蕴中,唯除五根,所余色蕴及不相应行蕴、五蕴种子。故前所难,彼非所依。
若尔,遍行五应是识所依,亦是决定、有境法故。不尔。
三为主故。虽体决定,亦是有境,谓要是主,有自在力,令余法生。即简遍行及余心所,为余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缘。即显种子不以本识而为所依,种子不能取所缘故,此简受、想蕴全,行蕴少分。
总而言之,合除色、识蕴少分,受、想、行三蕴、五蕴种子及无为法全。即唯五根,及八识相望少分,是所依。四义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故。一一简中,皆须置此言。所简之法不具四义,令心、心所生故。
今释所依,虽具四义,而以义准,由少义理:谓自身、识为依,非后为前,前为后依,及他为自依故。此所依义,他为自不决定。前后相望,入后依摄,非此所依。
五识皆应以身根为所依,无所阙故。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枢要》说。
其体是何?谓内六处,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Δ亥二简六处之余。
余非有境、定、为主故。
谓前所除六处之余,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蕴、除界、除处,应尽当知,以「非有境、定、为主故」。
何以简余,先言「有境」,次「有定」言?显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说故。
何以知然,依、所依别?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种类托众所依差别转故。虽有为法无无依者,然非此中所说依义,唯恒所依为此量故」。
此中,「唯一种类托众所依」者,显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余法有所依故。余法但名有依,非所依义。乃至「唯恒所依为此量故」,即是此中决定之义。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体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论言有依,此言是故。
Δ亥三以世喻明。
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此如何等?如世间王为臣所依;非如臣等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喻,但据少分为论,体不相似。臣与王,非六处,定等四义不具,故非所依。据一边说,不得更互为因依故。此所说喻,非具正合。
Δ亥四简色等法。
故诸圣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无所缘故。
即前「有境」,眼等为果,无所缘境,故非「有所依」。此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显所有所依之义。
四义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义,非有境简。
Δ亥五简心所法。
但说心所,心为所依,不说心所为心所依,彼非主故。
「但说心所,心为所依」,依于心故,心为所主。「不说心所为心所依」,以彼心所,体非主故,即第三义。此是「依」外别简之法,故重言之。然诸识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义,略而不论。下出「依」中,正简之故。
问:如前第三本识五数解五平等义中,言「而时依同,所缘事等」,即以「所依」说为「依等」。如《瑜伽》第一:五识所依有三:一种子依,乃至第三等无间依。前此论言「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种子、等无间依皆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内处为「所依」,余但是「依」?
Δ酉二解相违。
然有处说:依为所依,或所依为依,皆随宜假说。
此解相违。如次前引「所依为依」,皆是随宜假说:一随情宜;二随文宜。假说所依为依,依为所依,非谓「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审者,「所依」可说「依」,依义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义局故。
既尔,几识有此俱有所依?
Δ申二解具依多少二。酉初解识依四。戌初解五识依三。亥初具四依。
由此,五识俱有所依,定有四种:谓五色根、六、七、八识。
下解具依多少。于中有二:初解识依,后解心所。初中复四:一解五识;二解第六;三解第七;四解第八。此即初也。
眼等五识,有四所依,谓五色根、六、七、八识。
以五根为依,如《大论》、《对法》第一等非一。
以六、七、八为所依,出何典记?亦有诚证,如《解深密》、七十六等说,五识起时,必有一分别意识,如前数引。虽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闻声等,此亦同缘故,不见无意识时,五识独起闻故。世亲《摄论》第四云:五识以意为依,意散乱时,五不生故。
准彼,明五以六为依。何故得知以七为依?
如无性《摄论》第一,证有第七中言:「谓若不说有染污意,义不符顺」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识染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无漏,为彼染识之所漏故。如彼引颂言「如是染污意,是识之所依,此未灭识缚,终不得解脱」等。世亲《摄论》第一云:「非是异生一期身中,离此我执,应正道理」。故知五识成有漏中,其第七识乃至彼未究竟灭,终不成无漏,如后卷说故。
五识有漏,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世亲《摄论》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识身有五根、阿赖耶识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赖耶识为俱有依」等,不能烦引。无性五同法云:「阿赖耶识虽是意识俱生所依,然不应立为此别依,是共依故,因缘性故」。现行是「共依」,种子是「因缘」。《瑜伽》、《显扬》亦说:「由有阿赖耶识故,执受色根,五种识身依之而转」等。
又《显扬》第一解阿赖耶识云:「与转识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证与六、七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识以本识为共所依。
Δ亥二出四依所以。
随阙一种,必不转故;同境、分别、染净、根本,所依别故。
文虽有四,与诸论同,何故五识要须具四?
望彼五识,并有力故,具前四义故,于此四中,若随阙一种,五识必不转故。
此四何别?
五根与五识为「同境依」,共取现境故,余则不定,独得此名。
第六意识与前五识为「分别依」,与依同缘分别境故。五虽无分别,意是分别,为无分别依。如五十五说:「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当言同缘现在境」,乃至「由三因故」等。虽有不同缘,如定中闻声等,从多分及长时为论,故言「分别依」。此据散位,非谓定心。或「分别」言,非谓散心,后得智中缘事之智亦名「分别」,是彼类故,无不遍失。定中之心,亦名「分别」,故第六识唯得此名。
第七与五识为「染净依」。五识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根本净,故成无漏。全成净已,不漏五识,名根本净。因中第六起善心时,不漏五识,但由七故,一切时漏。乃至意识善心,亦为彼漏故。
其第八识与前五识为「根本依」,如前说故。故此四依,其义差别。
Δ亥三圣教唯说初依所以。
圣教唯说: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顺故。
若尔,何故如《对法》第一等言「眼识者,依眼、缘色、似色了别」,乃至广说?
言「五根」者,「以不共故」,余识不依故,一也;又此必与五识「同境」,二也;又此相「近」,余依远故,三也;又此相顺,余境别故,四也。所以不说余之三依。
Δ戌二解第六依三。亥初唯有二依。
第六意识俱有所依,唯有二种,谓七、八识,随阙一种,必不转故。
下第二段也。此第六识唯二所依,引证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一、《显扬》十七等云:「由有阿赖耶识故,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等。如前《摄论》,「共依」文等是。
Δ亥二五识非依。
虽五识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
问:五俱必有意,五以意为依,意了,五不无,五应为意依?
为释此难,虽五识俱,意识明了,而不定有。无五识时,意识亦有,故此不说。不取为「所依」,可是「依」义。
Δ亥三圣教唯说七所以。
圣教唯说:依第七者,染、净依故,同转识摄,近、相顺故。
何故余处,如《对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无间灭意,是后世依,二俱有依,谓第七。不言第八?
以「染、净依故」,所以如前,一也;「同转识摄」,二也;「近」,三也;「相顺」者,多引意识起染污执等,由第七识,故言相顺,俱计度故,非如第八,四也。所以第八有处不说。
Δ戌三解第七依二。亥初唯一俱依。
第七意识俱有所依,但有一种,谓第八识。藏识若无,定不转故。
下第三段也。此依第八。如六十三说,第七为「意识」,正与此同。八若无时,七亦无故。《瑜伽论》说:由有本识故,有末那等。又无性言本识是「共依」。故知此所依。
Δ亥二引楞伽证。
如伽他说:
阿赖耶为依 故有末那转 依止心及意 余转识得生
即《楞伽经》第九卷〈总品〉中颂。旧偈云:「依止阿梨耶,能转生意识,依止依心意,能生于转识」。稍与此别。准此,前依足为好证,今文可解。
Δ戌四解第八依四。亥初标宗。
阿赖耶识俱有所依,亦但一种,谓第七识,彼识若无,定不转故。
下第四段,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解种。
第八所依唯亦一种,谓第七识。第七若无,八不转故。何以知然?
Δ亥二引证。
论说:藏识恒与末那俱时转故;又说:藏识恒依染污,此即末那。
下引证也。六十三说:恒与末那一俱转故。又说:藏识恒依染污,即如无性第三卷云:「或有说言,与四烦恼恒相应心,名染污依」。同世亲说。由此既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为依。
前第三师,初以七为八依。量云:是识性故,有俱有依,或应依无间断识。识体无间断故。如第七。故此第八有俱有依,如前师成立。
此等诸说,第三及第四,说第八有依谓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识。前第一师难言无者,与七为例:言「恒相续」,故无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师说,唯独不许第八有依,即是三位无第七家,亦作此义,无相违故。
前第二师等问:第八既有依,谓第七,何故说三位无第七?即依义不定故。
Δ亥三会违二。天初三位何故无第七。
而说三位无末那者,依有覆说。如言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下会违也。论主答曰:「依有覆说」,谓三位无。随何乘障,有覆性说。无有覆故,言无末那,非谓无体。不障彼乘之识,或无漏识亦得有故。如五十一言: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之体,此类应然,非无第七之体。既不间断,故得为依。
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说:谓灭尽定、无学位、圣道现前。「四位无阿赖耶」者,即五十一及《显扬》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转识,非阿赖耶」,谓声闻、独觉、不退菩萨、如来,不入无心位。
问:六、七为依,非七转时六不转;八、七为依,七既转时八应转。又八为七依,依转,七亦转;七为八依,依转,八亦转。
于此义中,应设功力,此中「转」者,谓转无漏。
Δ天二五根不决定有。
虽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摄。
又「各别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依故,何故不说?
阙一义故,但可为依,而非所依,亦不违论。
Δ亥四解种。
识种不能现取自境,可有依义,而无所依。
第三师云:诸识种子应有所依。七、八现行识具三义,如前理说。
下解种子。其种子识,不能现缘自亲现行所缘之境。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是所依」义,种非心、心所故。由阙一义,故可有依,非有所依摄。
又解此文,现行不以种为所依。阙「有境」义,非现所依。
此中二解:一简现行第八非种所依;二简种子非现所依。此等诸解,虽文不同,理切、论成,妙符中者,其第四说。
Δ酉二解心所依。
心所所依,随识应说,复各加自相应之心。
第二段解心所也。心所之法,随识应说。始但有四,乃至有一复各加自相应之心,即「相应」依。初五识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此前三师皆随自所立识所依,说其多少,复各加自相应之依。
Δ未三总结正。
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三总结正。第四说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义理,诸论虽有,由文散隐,诸贤勿究。今类夜光,显彼义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