Δ丑二第十至第十四共五颂重明六位心所二。寅初标所说总劝教兴。

前所略标六位心所,今应广显彼差别相。

自下重解六位心所。于中有二︰初标所说,总劝教兴;次随解释。此即初也。

Δ寅二随解释二。卯初以五颂别显心所五。辰初第十颂辨遍别二位三。巳初问。

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就解释中,大文有二︰初以五颂别显心所,后总料简心所与心为一为异。就此初中,分为五段︰初一颂辨二位,次一颂辨善位,次半颂辨烦恼位,次二颂辨随烦恼位,后半颂辨不定位。以一颂辨二位中有二︰初问起论端,后随问答。

即初问也。

Δ巳二举颂答。

颂曰:

初遍行触等 次别境谓欲。 胜解。念。定。慧 所缘事不同

下第二段别答所问。初一句颂显明初位。前本识中,已辨其相,今略标之。下三句颂释第二位,于中有二︰上二句显第二位名,下一句释别境义。

Δ巳三长行释二。午初解遍行二。未初总释颂初句初遍行触等。

论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即触等五,如前广说。

下长行中,准颂所明,分为二段。解「遍行」中有二︰初总解颂初句,后释「遍行」之义。此即总释颂中初句。

今解「初」字及「触等」字。此五遍行自性、作业,前第三卷第八识中,已广解讫。彼卷所言遍行之义,后当说者,今此说之。

Δ未二释遍行义三。申初问。

此遍行相,云何应知?

下有三︰初问,次答,后结。释颂所言「遍行」之义。初萨婆多等问但五遍,经部师等问有实五以为遍行。

Δ申二答二。酉初总答。

由教及理,为定量故。

下答有二︰初总,次别。此即总答。「由教及理」二门知故。

Δ酉二别答二。戌初教答四。亥初引起尽经证有触等四遍行。

此中教者,如契经言:眼、色为缘,生于眼识,三和合触,与触俱生,有受、想、思,乃至广说。由斯触等四是遍行。

即是别答。初教答,后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经,破经部等。大小共许,即《阿含经》,前者亦言《起尽经》也。此是初经。

何故此中但说四者,举触为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说触与受、想、思三法为依?举蕴胜故」,即是触生三蕴,且隐作意不说,即行蕴摄故。

若尔,何义故知作意必有?

Δ亥二引象迹喻经证有作意。

又契经说:若根不坏,境界现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识。

即《象迹喻经》。

Δ亥三复引起尽经等证有作意。

余经复言:若于此作意,即于此了别;若于此了别,即于此作意。是故此二恒共和合,乃至广说。由此,作意亦是遍行。

经复说故,《起尽经》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合《显扬》引经云「恒共和合」等,及五十五亦云「四无色蕴恒和合」等,即诸经论不相乖返:不相离、相应,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Δ亥四引大论卷三及五十五等为例。

此等圣教,诚证非一。

《大论》第三解「根不坏」、「境现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第三亦尔。《五蕴》、《百法》皆是说故,即是「诚证非一」。

五十五所引是经,余是论故,此即教证。

Δ戌二理答五。亥初必有触证。

理,谓识起必有三和,彼定生触,必由触有。若无触者,心、心所法应不和合触一境故。

下引理证。诸识起时,必缘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生触,亦由触故,方有三和。又若无触时,心、心所应离散,不能和合同触一境故。今既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触于境,故心有触定是遍行。

Δ亥二必有作意证。

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若无者,心应无故。

「作意」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无者,心则不起,不起故,心现行无,非无种子。

Δ亥三必有受证。

受,能领纳顺、违、中境,令心等起欢、慼、舍相;无心起时,无随一故。

欢等三相,如次配顺、违、中三境,即是三受。余文可知。

Δ亥四必有想证。

想,能安立自境分齐,若心起时,无此想者,应不能取境分齐相。

谓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缘,及处以来分齐,随多随少,或大或小等。「安立」义者,施设等也。若无想,不能取境此分齐相多少所缘,故想定有。

Δ亥五必有思证。

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无心起位,无此随一,故必有思。

能取正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违相,如第三卷说,故是「遍行」。

Δ申三结所明。

由此证知,触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余非遍行,义至当说。

结上所明,第三文也。然破经部等无别有心所,故显此五,心起皆生,如《显扬》第一引证说有。

余欲等五,经不说有,理不遍生,故别境摄。触等五法性、业,指前第三卷说。其余非遍行之义,如下当知。

此结前生后也。即是解第一句颂讫。

Δ午二解余三句颂明别境位二。未初以五门分别五。申初列名释别境义。

次别境者,谓欲至慧。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门分别,后例余门。

第一列名释别境义,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如文别解。

所缘境、事,多分不同,于六位中,次初说故。

释第四句及解「次」言,释「别境」名也。

然别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乐、决定、串习、观察四境别也。

Δ申二别解出体门二。酉初别出五。戌初出欲体二。亥初问。

云何为欲?

次别解五:第二出体。体中有二︰初别出,后总非遍行。自下各有二︰初问,次答。此问也。

Δ亥二答三。天初解体业。

于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

答中有三︰初解体业,次广前文,后破异执。此即初也。

然「勤依」者,如此下说,及《对法》第十等,皆云「信为欲依,欲为精进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通三性,即唯善欲为依。

今又解:「勤」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诸恶,亦是勤故。无记事勤,即欲、胜解。若言精进,精进唯善,勤通三性;皆欲为依,非唯善勤。

文说欲能起「正勤」,前解为胜。

Δ天二广前文二。地初三师异解三。玄初第一师解四。黄初所乐即可欣境。

有义:所乐,谓可欣境。于可欣事,欲见、闻等,有希望故。

下三师解,此中所说,第一总意。

其「可欣境」,谓漏无漏可欣之事,方生于欲。此据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无漏实可欣法。于可欣事欲见、欲闻、欲觉、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乐境也。

Δ黄二外问。

于可厌事,希彼不合,望彼别离,岂非有欲?

此外人问。谓苦秽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别离,岂非有欲?缘可厌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Δ黄三第一师答。

此但求彼不合、离时可欣自体,非可厌事。

论主答云︰此不缘可厌事。谓此欲但求彼可厌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离之位。可欣自体,若自内身,可欣不合及后离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缘可欣事生,非可厌事。

Δ黄四简无欲事。

故于可厌,及中容境,一向无欲,缘可欣事,若不希望,亦无欲起。

可厌之处即通六识,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识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虽可欣,若不希望,亦无欲起。唯前六识,如邪见拨灭道等时,亦无有欲。

Δ玄二第二师解。

有义:所乐,谓所求境。于可欣、厌,求、合、离等,有希望故。于中容境,一向无欲;缘欣、厌事,若不希求,亦无欲起。

第二师:「所乐」者,谓所求之境。随境体性可欣可厌,但求于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愿不离;可厌之事,未得愿不得合,已得愿别离中,皆得起欲。故论但言「求合离等」,等取彼也。

即缘此二,皆得生欲,余文可解,故体宽于第一。唯前七识,或唯第六,有此欲故。于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识。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识常希求故。

Δ玄三第三师解。

有义:所乐,谓欲观境。于一切事欲观察者,有希望故。若不欲观,随因、境势任运缘者,即全无欲。

第三师:「所乐」者,谓欲观境。不但求彼若合若离,但欲作意随何识欲观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识、或唯第六。七、八因中无作意欲观,任运起故。七、八二识全,及六识异熟心等一分,但随因、境势力,任运缘者,全无欲起,余皆欲生。

Δ地二结。

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结也。于此三中,第三最胜,境稍宽故。即七、八识无欲理生,正合前七识中第四师义。

Δ天三破异执四。地初叙执。

有说:要由希望境力,诸心、心所方取所缘,故经说欲为诸法本。

自下破执。萨婆多说: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诸心、心所方取所缘。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诸心,欲为诸法本,证欲遍义。

Δ地二破无教证。

彼说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诸圣教说:作意现前,能生识故。曾无处说: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今破:「不然」。「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缘,如前已说。圣教但言作意能生识,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于欲?

Δ地三以爱本例欲难。

如说:诸法爱为根本,岂心、心所皆由爱生?

此即难言。经亦说爱为诸法本,岂一切心皆由爱有?若言如爱非遍生心,如何说欲为诸法本?《顺正理》第十广引此经,乃至末云:「解脱坚固,究竟涅槃」。

Δ地四会释为诸法本义。

故说欲为诸法本者,说欲所起一切事业;或说善欲能发正勤,由彼助成一切善事。故论说此,勤依为业。

经中所说,说欲所起一切事业,由欲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法欲能发精进;由精进故,助成于欲一切善事,此即说欲为诸善法本。如说信为法本,但是善因,欲为法本,理应如是。《对法》十五「谓一切法,欲为根本」,乃至「出离为后边」等故。

《对法》、《显扬》皆说「勤依为业」,欲通缘三世。欲作意观故,非唯未来。以前三师,一一三世对辨可知。

Δ戌二别出胜解体二。亥初问。

云何胜解?

此判文等,一如于欲。

Δ亥二答三。天初解体业。

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

Δ天二广前文二。地初重解体业。

谓邪、正等教、理、证力,于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转。

谓此胜解由邪教、邪理、邪证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证力,即汎所缘,于所取境审决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胜解。

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说,但由转习。「理」者,有此道理,非谓四谛真实理也。即摄一切事及真理,谓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证」者,即修禅定,或诸识现量等心,能审决者,皆有胜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异缘,不能引转,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Δ地二结非遍行。

故犹豫境,胜解全无,非审决心,亦无胜解。由斯,胜解非遍行摄。

即疑心中全无解起,即染心中少分无也。「非审决心,亦无胜解」,便通三性。

Δ天三破异执四。地初叙执。

有说:心等取自境时,无拘碍故,皆有胜解。

《顺正理》云「有余师言」。今此中解,即萨婆多异师,诸对法异计说。「心取境时,无拘碍故,皆有胜解」,谓不同大乘印境决定,名为胜解。即疑心中全无彼故。我宗但言无物拘碍心,令心于境能缘者,即是胜解,故遍行摄。

Δ地二正破。

彼说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碍者,即诸法故;所不碍者,即心等故。

汝言不拘碍者,若是「能不碍」名胜解,除心、心所以外法,皆是能不碍。与心、心所为增上缘,皆不碍故。若是「能不碍」,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碍。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

若彼救言:但由胜解增胜力故,发起心等,不为所碍。

Δ地三破救。

胜发起者,根、作意故。

胜发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关胜解?

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为胜发起诸心、心所,亦由此胜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发起。

Δ地四再破救。

若由此故,彼胜发起,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

亦应胜解应自无力为胜发起,「应复待余」法,方能胜发,是心所故,如汝作意。

若许胜解复待余者,「便有无穷失」。若胜解不待余,作意等亦应尔。故但以印可为胜解相,故疑心中不得起也。

若言心起,决定有之,但相微隐。何以知也?若以余位有,比此亦有,即余位有寻伺,上地亦应有。但相隐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即唯决定境,起胜解也。

Δ戌三别出念体二。亥初问。

云何为念?

故四法迹,念是定因。

Δ亥二答三。天初解体业。

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

Δ天二广前文二。地初重释业用。

谓数忆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重释业用。「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体,或未得体,但受彼类,如无漏缘染污心等。即近亲取,名缘彼体;若远取不著,总名彼类。他界缘使等,并彼中摄。后得智缘有为无漏等,名念彼体;缘真如等,名缘彼类名等。无分别智缘真如时,名缘彼体;初起一念,名缘彼类。虽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观故,名为曾体,亦名彼类。令心明记此生定者,由多增故,定专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Δ地二结非遍行。

于曾未受体类境中,全不起念。

释「曾未受」。若体若类,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缘之起念,多于过去,亦念未来,与前所受诸境合故。若曾闻说涅槃等名而起念者,亦名曾受彼境之类而起于念。若总不闻,心散漫缘,便无念起。

设曾所受,不能明记,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摄。

此类非一。虽闻涅槃等,及七、八识境,不明记故,亦不生念。

Δ天三破异执二。地初叙执。

有说:心起必有念俱,能为后时忆念因故。

然经部师不说遍有,但萨婆多师《正理论》第十文,谓有说言,失念乱心即无念故,非遍行者。彼复说言:以于后时有忆念故,明今有念,为后念因。

Δ地二正破。

彼说非理。勿于后时有痴、信等,前亦有故。

今破彼计。勿于后时有染痴等、善信等故,今恒有彼类,亦为后因故。若言后生痴等,亦前痴等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痴等故。

若尔,如自证分为后忆念因,知前亦有,念亦应尔者,不然。心许前有体之上更立用,今已不许前有念体,后念等生,何得以念例于心也?

前心、心所,或想势力,足为后时忆念因故。

心等取境已,熏功能在本识中,足为后时有忆念因,何须今念顺生后念?或想取像胜故为因,生后时念足得,何待今念,后念方生?

Δ戌四别出定体二。亥初问。

云何为定?

Δ亥二答三。天初解体业。

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

能生智者,此多分言,或净分说,非谓一切,即如定后起痴心故。

Δ天二广前文二。地初重释业用。

谓观德、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专注不散,依斯便有决择智生。

心专一境,依教而缘,证解所缘,心便明净。由斯遂有无漏智生,能知所缘德、失等相。约四法迹,定能生智,非定须然。

心专注言,显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

此专注言,非是定心唯缘一物,即随所注心多少境,或一剎那别欲注心处,深取所缘,定即得生,非要前后唯缘一境。

不尔,见道历观诸谛,前后境别,应无等持。

其相见道为十六心观境,「应无等持」,以要前后唯缘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于一境转,深取所缘,故有定也。

Δ地二结非遍行。

若不系心专注境位,便无定起,故非遍行。

即散乱心不专注者,便无定起。其第七识虽亦别缘,不专注心于境转故,不深取故,故非定俱,如前第四卷说。故彼与此,非是相违。此许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Δ天三破异执二。地初破正理师四。玄初叙执总非。

有说:尔时亦有定起,但相微隐。应说诚言。

正理师等「乱心等时亦有定起,但相微隐,相难知」者,今诘彼曰︰「应说诚言」。诚谓诚谛。虚言说有,理未可通,应说实言,令我知有。

Δ玄二破一救。

若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行。理亦不然,是触用故。

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遍」者,理亦不然。此触用故,触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离别,同一缘故。

Δ玄三破二救。

若谓:此定令剎那顷,心不易缘,故遍行摄。亦不应理。一剎那心,自于所缘,无易义故。

又汝若言「令剎那顷能住一境,心不易缘,故遍行摄」者,理亦不然。一剎那心等,自然于一境无改易义,何须定尔?非一念心缘此,复可更缘彼故。

彼谓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境。由此经言,心如猨猴,难禁制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数,故有尔也。

问︰彼设无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缘不?

彼言︰若无于定,心住一境,则贪等无,心自成染。

此例不然。专注所缘,必由定有,心住于境,岂假定尔?不可以贪等无而不成染,便言定等无时,心不缘虑。缘虑之事,心先自成,岂假余法?其心剎那住境亦尔。若缘虑时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于定,一念之中能住于境。

Δ玄四破三救。

若言:由定心取所缘,故遍行摄。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缘故。

彼复救言︰令心取境,名之为定。

复难彼言︰令心取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说,如《顺正理》第十一救言大广。

Δ地二破经部师三。玄初叙执依经。

有说:此定,体即是心,经说为心学,心一境性故。

此经部师,以经三学中说为「心学」,静虑支中说为「心一境性」,故离心无。

Δ玄二破非诚证。

彼非诚证。依定摄心,令心一境,说彼言故。

今破不然。「心学」者,依摄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说为「心」,非体即心。

Δ玄三立比量破。

根、力、觉支、道支等摄,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五根、五力、七觉、八道支中别说故,定非即心。「如念、慧等」,念、慧等法,彼体是思,然非即心,故以为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论》第十一广阐。

Δ戌五别出慧体二。亥初问。

云何为慧?

Δ亥二答三。天初解体业。

于所观境,简择为性,断疑为业。

此说胜慧,故言「断疑」。疑心俱时,亦有慧故。至下当知。

Δ天二广前文。

谓观德、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决定故。于非观境、愚昧心中,无简择故,非遍行摄。

释业义,显非遍行。然于「愚昧心中」无者,非一切愚皆无,以邪见者痴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无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识昧而不愚,亦无慧也。

正理师云︰

Δ天三破异执三。地初叙执并反诘。

有说:尔时亦有慧起,但相微隐。天爱宁知?

正理师云︰但相微隐,彼时亦有。今应问彼:天爱宁知?

Δ地二正理师救。

对法说为大地法故。

天爱救言︰《发智》、《六足》俱我所宗,总名「对法」。对法说为大地法故。

Δ地三正难彼救。

诸部对法,展转相违,汝等如何执为定量?

今应难曰︰诸部对法,展转相违,非是根本佛所说故,汝等如何执彼对法以为定量?总非诸部。

Δ酉二总非遍行二。戌初劝依本经。

唯触等五,经说遍行,说十非经,不应固执。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经。「说十非经,不应固执」,须依本经,非末论故。

Δ戌二立量破。

然欲等五,非触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贪等。

既别说已,次总结之。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触等五故,如信、贪等。

Δ申三独起并生门二。酉初决定并生义。

有义:此五定互相资,随一起时,必有余四。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独或并生。

此师意说:此欲等五,若一起时,必有余四;相资之时,方作用转,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时,余四皆不起。

此安惠义,西方共责。

论说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闻此胜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专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无胜解,故必不俱。

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约欲等五行相增说。谓欲但于所乐境增,故偏说之。非实于中无细余四,故必相资。

Δ酉二不定俱不俱义二。戌初引证二。亥初引瑜伽卷三。

有义:不定。瑜伽说此四一切中,无后二故。

起欲等五,或俱不俱。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说四一切,说此五种无后二故。第三是时,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说俱,五体既俱有,彼处应说。

Δ亥二重申卷五十五四境意。

又说:此五缘四境生,所缘、能缘,非定俱故。

五十五说:此欲等五,缘四境生:所乐、决定、曾习、所观。「所缘」四境,「能缘」欲等,非是俱故。论说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并。「所缘、能缘」,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资。

此义如何等?

Δ戌二举例二。亥初举缘四起多少六。天初于四起一例二。地初于前三各起一例。

应说此五,或时起一,谓于所乐,唯起希望;或于决定,唯起印解;或于曾习,唯起忆念。

此欲等五,缘四境时,「或时起一」:于所乐境,唯起于欲。境非串习,故无念起;境不决定,故无胜解;非所观境,故无定、慧。

此所乐境,既如是简,次余三境,准此可知。

Δ地二于第四别起一例二。玄初于所观境唯起定例二。黄初举愚昧者专为止散。

或于所观,唯起专注,谓愚昧类,为止散心,虽专注所缘,而不能简择,世共知彼,有定、无慧。

于第四境,「唯起专注」。

问︰定、慧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别生?

答︰谓「愚昧类」。极愚痴者,为欲摄敛麤动心故,专注系念,非有简择诸法道理,但学缘眉间等住心,于此时中都无有慧,世间之人皆共知彼有定无慧。

若尔,此境何名「所观」?所观之言,慧之境故。以本论言,定缘所观必慧境故。

Δ黄二解定慧共境同起疑二。宇初第一解。

彼加行位,少有闻、思,故说等持,缘所观境。

此愚昧者,于摄敛心加行位中,有少闻思;或依师传闻,说敛心眉间之言,或独寻经论,见敛心之语,少有简择。然敛心时,但住所缘,系心眉间,不能简择。此定所缘之境,从前加行位,说名「所观境」。

Δ宇二第二解。

或依多分,故说是言。如戏忘天专注一境,起贪、瞋等,有定无慧。诸如是等,其类实繁。

此第二解。或所观境多定、慧俱。此愚昧者,虽无慧数,从余多分,故说定境名为「所观」。如欲界中戏忘念天,以多耽染故,专注一境,意愤恚天,角眼相视,专心致死。又或起贪,或瞋他等,唯有专注,而无简择,亦痴多故,其类非一。如此愚痴闇昧多者,唯有定故,于所观起一定也。

Δ玄二于所观境唯起慧例。

或于所观,唯起简择,谓不专注,驰散推求。

或唯起慧。谓掉举多者,不专一境,驰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复事理,唯有慧无定,亦世所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别起,境互所无,合有五种。

Δ天二于四起二例。

或时起二:谓于所乐、决定境中,起欲、胜解;或于所乐、曾习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于所观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此说于境,但具二义,故说「起二」。今说或于二境起二,即以所乐为初,合余有四。今论但举欲之所乐合,谓所乐、决定为初,合起欲、解,以所乐、曾习境,合起欲、念,以所乐、所观合起欲、定,以所乐、所观合起欲、慧。

次以决定为初,合余有三,谓以决定、曾习境,合起解、念;以决定、所观,合起解、定;以决定、所观,合起解、慧。

次以曾习为初,有二,谓以曾习、所观合起念、定,以曾习、所观合起念、慧。

次以所观同起定、慧为一。

今论有三:举初之二,及此后一。总合以前,有十个「二」数也。

Δ天三于四起三例。

或时起三:谓于所乐、决定、曾习,起欲、解、念,如是乃至于曾、所观,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此说于四境起三数。初以所乐为首,合余有六,论但举一。谓于所乐、决定、曾习,合起欲、解、念三。复以所乐、决定、所观,合起欲、解、定三。复以所乐、决定、所观,合起欲、解、慧三。复以所乐、曾习、所观合起欲、念、定三。复以所乐、曾习、所观,起欲、念、慧三。复以所乐、所观,起欲、定、慧三。

如是以决定为首,有三:谓于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定三。复于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慧三。复以决定、所观,起解、定、慧三。

如是于曾习、所观,起念、定、慧三。合总四境起欲等,有十个「三」也。此中但举初一、后一。

Δ天四于四起四例。

或时起四:谓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境中,起前四种,如是乃至于定、曾习、所观境中,起后四种,合有五四。

谓于四境,更互除一:谓初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起初四,除慧。如是于前四境,除定取慧。如是于前四境中,除曾习,即于三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决定,于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乐,于三境起四,除欲取胜解。即互除一。

合四境起,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举后一、初一,一一料简,如前可知。

Δ天五于四起五例。

或时起五:谓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境中,具起五种。

文易知故。

Δ天六于四总起三十一。

如是于四,起欲等五,总别合有三十一句。

合前一一别起,乃至起五,总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说,皆据因位。

Δ亥二举缘非四不起五。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尔堕心,及藏识俱,此类非一。

六识一时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现前,于散、疑境等。率尔心起,六识皆无此欲等五。

此举麤显,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义应知。或第八识俱,此五亦无,第七识如前有诤。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Δ申四八识分别门三。酉初指七八有无。

第七、八识,此别境五,随位有无,如前已说。

自下第四八识分别。此七、八识,若因若果位,或有或无,如前已说。

Δ酉二第六识有无。

第六意识,诸位容俱,依转、未转,皆不遮故。

若在因中,或五俱起,或一一别生;若在果时,一向定有。此中即是「诸位容有」。若转依、未转依,皆不遮故。

Δ酉三前五识有无二。戌初第一师五识皆无义。

有义:五识此五皆无。缘已得境,无希望故;不能审决,无印持故;恒取新境,无追忆故;自性散动,无专注故;不能推度,无简择故。

此五皆无:五识缘现在「已得」法起,任运缘故无欲。欲缘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识无也。五识任运缘境,胜解审决印持,故无胜解。五识剎那恒取新境,不缘过去故境而生,无有追忆,故无念也。五识如《对法》第一末说,「自性散动」,无有专注,故无定也。五识不能推度,无有简择,故无慧也。

此师以天眼、耳通,是意识相应慧。《瑜伽论》依眼、耳俱时意识相应智,说为通性也。

后师即彼二识为所依,智为能依,故有慧也。

Δ戌二第二师五识容有义二。亥初未自在位二。天初五识容有五。地初容有欲。

有义:五识容有此五。虽无于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乐境义故。

第二师云︰五识亦非决定有此,然或有时容皆具有。若上意识增上希望未来境等,即五识无。缘现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乐现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运而生,于境不乐,故无欲也。

Δ地二容有胜解。

于境虽无增上审决,而有微劣印境义故。

五识虽无增上审境如第六识,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义也。

Δ地三容有念。

虽无明记曾习境体,而有微劣念境类故。

五识虽无如第六识念曾所受境体之念,亦有意引微劣于现境上念也。现在之境,是过去之类,念现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识,亦念过去曾受境体,亦念现在曾受境类,故是增上,皆意引生。

Δ地四容有定。

虽不作意系念一境,而有微劣专注义故,遮等引故,说性散动;非遮等持,故容有定。

五识虽无如第六识作加行意系念,恒于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专注现境义,故有定俱也。《杂集论》中,遮有漏五识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谓等持通定、散,但专注境义;等引唯定心,作意专注故。

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谓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时,名之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为「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谓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时,定势力制伏沉掉,名之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数,从前加行得名,名为等引,等能引故。

其「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于境转,名为「等持」,故通定、散。

其「等至」者,亦有二义:一云至等。谓在定定数势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沉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为「等至」。此与等引大义少同。

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鉢底,此云「等至」。

Δ地五容有慧。

虽于所缘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简择义故,由此圣教说:眼、耳通,是眼、耳识相应智性。余三准此,有慧无失。

五识虽无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简择之义,故有慧俱。由此《大论》六十九说,眼、耳二通是二识相应智。前师解此,如前已说。

既二识有慧,故例余三识亦然。或是无记,或生得慧,或加行慧。闻、思、修所成,即彼类故。

《佛地论》说:除漏尽神通,余通妙观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时相续不间断故,五识数间断故,但说意俱之者,多分妙观察智摄。

Δ天二总结此五六识或无。

未自在位,此五或无。

因中五识,或有或无;无此时多,有此时少。第六意识,有此时多,无此时少。

Δ亥二自在位。

得自在时,此五定有。乐观诸境,欲无减故;印境胜解,常无减故;忆习曾受,念无减故。又佛五识缘三世故;如来无有不定心故;五识皆有作事智故。

此释佛地有欲无减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识不同凡夫,许佛亦缘三世起,故知有念,缘曾受境体,非如因中唯念境类。佛地五识有作事智,故知有慧,《庄严论》等说故。

Δ申五何受相应门二。酉初问。

此别境五,何受相应?

此下第五问也。

Δ酉二答二。戌初第一师说五无欲等义。

有义:欲三,除忧、苦受,以彼二境非所乐故。

欲通三受俱,除忧、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忧苦。欲缘所乐,故非二受俱。

又五识中无此等五,欲非苦俱。忧如前说。

余四通四,唯除苦受,以审决等,五识无故。

余四通四受,除苦,胜解等四,五识无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师,意中无苦,五无欲等之师义也。

Δ戌二第二师说一切五受义三。亥初标宗。

有义:一切,五受相应。

第二师说,一切五受皆五相应。何以忧根与欲俱也?

Δ亥二以教理证四。天初引教证欲与忧俱。

论说:忧根于无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证故。

《瑜伽》五十七、《对法》第十说「忧根,于无上法,思慕欲证,愁慼所摄」,即善法欲与忧俱也,证忧余时亦得俱也。

Δ天二理证欲与苦俱。

纯受苦处,希求解脱,意有苦根,前已说故。

此证苦俱。又地狱全、鬼畜少分,纯受苦处,如前已说。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脱。「解脱」者,解脱彼苦。故欲苦俱。

Δ天三教证欲与忧苦俱。

论说:贪爱,忧苦相应,此贪爱俱,必有欲故。

《对法》第七、《瑜伽》五十九说,贪与忧、苦相应。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数苦、忧俱也。即答前师:欲,忧、苦并。

Δ天四理证余四与苦俱二。地初意识余四与苦俱。

苦根既有意识相应,审决等四,苦俱何咎?

如前已说苦根在意,故后余四亦得相应。此就他宗设说五识无欲等故,说自意识有苦根义。

Δ地二五识余四与苦等俱。

又,五识俱亦有微细印境等四,义如前说。

此说正义。五识并有。

已说欲与忧、苦相应,故但说四与苦等俱。并如前说有微细解等,五受相应。

Δ亥三结正义。

由斯,欲等五受相应。

结正义也。此论上文逐难分别。

Δ未二例余门。

此五,复依性、界、学等诸门分别,如理应思。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学;第九三断;第十漏无漏;第十一报非报等诸门分别。任自思取。

然五数与烦恼、随烦恼相应,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当知。非以烦恼等中,欣、慼行别故,善中加行、生得,缘世、无为别故,不与相应。

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无遮故;但于欲等,诸门分别。

成唯识论卷第六

Δ辰二次第十一颂辨善位心所三。巳初结前问后。

已说遍行、别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

明心所中,下第二段,初结前问后也。

Δ巳二举颂答。

颂曰:

善谓信。惭。愧。 无贪等三根。 勤。安。不放逸。 行舍。及不害

自下依问别答。初颂,后释,即为二也。然《百法》等,信后说勤,此中根后方说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为欲依,欲为勤依故;此约「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进,立舍等三。理须相合,故不同也。

言「行舍」者,此行蕴舍,别受舍故。「及」言有二,至下当知。

Δ巳三长行释三。午初释善得名破异宗执。

论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谓信、惭等,定有十一。

下长行中,文别有三︰初释善得名,破异宗执;次依颂列,别出善体;下诸门辨。

解善得名,破异执也。解颂「善」字,定十一故者,遮异执故。

且萨婆多法救《俱舍》、《杂心》等,说善有十种,除此无痴,乃减此一。正理论师说有十二,更加欣、厌。《婆沙》虽说别有厌等,法救等不说。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故遮彼也。正量部说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厌。故此「定」言,遮增减执。

又遮萨婆多等轻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虽更说有多善法,其胜用者,唯十一故。

Δ午二依颂列别出善体八。未初信二。申初申正义二。酉初略申。

云何为信?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

次下第二出诸善体。分为八段,合惭、愧为一,三善根为一故。别解信中,初申正义,下破外执。申正义中,初略,后广。略中体、业,此即性也。

《显扬》、《对法》、《五蕴论》等,虽文同此,然有实等,不别分别,唯此说之。「实、德、能」三是信依处,是境第七;「深忍、乐、欲」是信因果;「心净为性」,正显自体。

对治不信,乐善为业。

此明业用。《显扬》说有五业,然治不信,初与此同。此言「乐善」,即彼四种︰能得菩提资粮满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长信。即是论中「坚固」信也。《对法论》说「乐欲所依为业」,即是彼第九云「信为欲依」,约入佛法,初首为论。若言通论一切信业,《显扬》五业中,除第二菩提因。

Δ酉二广申三。戌初解依处二。亥初标。

然信差别,略有三种。

下广前难,有三︰初解依处,次解业用,后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标后释。此初也。

Δ亥二释三。天初释实。

一信实有。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忍故。

谓于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对法》云:「于实有体,起忍可信」。古师依此,谓此四谛体实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虚空,此是何等?体非实故,亦非谛故。为信虚空,即此摄故,但可总言若理若事,空虽体无,有空理故。

Δ天二释德。

二信有德。谓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乐故。

同体、别体、有漏、无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宝,皆是彼摄。如、真、净故,所余是此真净方便,亦名真净。

Δ天三释能。

三信有能。谓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

谓于有漏、无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后能成:无为得,有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乐」、「欲」三,如次配上。《对法》但言「谓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据自成。此亦通他,总致「能得」等言。

上来已解「信」所依讫。随文便故,未解「心净」。

Δ戌二解业用。

由斯对治不信,彼心爱乐,证、修世、出世善。

次释彼业。正治不信彼实事等,能起「爱乐」,于无为「证」,有为善「修」,故是信业。

Δ戌三解自性四。亥初问。

忍谓胜解,此即信因;乐、欲谓欲,即是信果。确陈此信自相是何。

自下欲显「忍、乐、欲」三是信因果,及欲显彼「心净」之言,是信自相,寄问征起。于中有四︰一问;二答;三难;四通。

此外问也。前言「忍」者,即谓胜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时之因。下言「乐、欲」,并是欲数,乐希境故,即是同时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

确实论其自相是何,「确」者,实也。或「忍、乐、欲」,异时因果,理无遮也。

Δ亥二答。

岂不适言心净为性?

下论主答彼,因解「心净」。「适」者,向也,纔也。

Δ亥三难。

此犹未了彼心净言。若净即心,应非心所;若令心净,惭等何别?心俱净法,为难亦然。

三外难言:此由未了彼心净言。若净体即是心,持业释者,信应非心所,净即心故;若净体非即心,令心净者,心之净故,依依士释,第三啭声,惭等何别?亦令心净故。若心俱净法,邻近释者,净与心俱,故为难同令净,亦惭等无别。

Δ亥四通二。天初信体澄清三。地初明体。

此性澄清,能净心等,以心胜故,立心净名。

论主通曰︰此信体澄清,能净心等,余心、心所法但相应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应故,体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净信,能净心等,依依士释。

又惭等十法,体性虽善,体非净相;此净为相,故名为信。唯信是能净,余皆所净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净,不言净心所,文言略也。

Δ地二说喻。

如水清(清有本作精)珠,能清浊水。

喻如水清珠,能清浊水。「浊水」,喻心等;「清珠」,喻信体。以投珠故,浊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净。

若尔,惭等例亦应然,体性净故,斯有何别?

Δ地三简余善等。

惭等虽善,非净为相,此净为相,无滥彼失。

其余惭等,体性虽善,令心等善,不以净为相,但以修善、羞耻等为相,此信以净为相,无滥惭等之失。非惭惭故,信是无惭;非信信故,惭是不信。今此净者,信体之能。

Δ天二不信浑浊。

又诸染法,各别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浑浊,复能浑浊余心、心所,如极秽物,自秽、秽他。信正翻彼,故净为相。

此第二义。所余一切染法等中,各别有相,如贪爱等。染心所内,唯有不信,自相浑浊,浑浊余心等,令成染污。如极秽物,自秽秽他,亦如泥鰌,动泥浊水。不信亦尔,唯一别相浑秽染污,得总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浑浊,故以净为信之相也。

Δ申二破外邪执二。酉初破爱乐为相二。戌初叙执。

有说:信者,爱乐为相。

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上座部义,或大乘异师,谓爱乐彼法故。

Δ戌二正破。

应通三性,体应即欲;又应苦、集,非信所缘。

论主难云︰应通三性,爱三境故。

若许三性,体应即欲。欲缘所乐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恶,恶不信,可是有,于无记中,其信是无,复非是欲。又信于三,信非三性,何妨爱三而唯性善?及为遮此妨,作是言。又于四谛皆有信生,若爱乐是信,应于「苦、集」二谛信不缘之。谁有圣者爱乐「苦、集」?故苦、集谛应「非信所缘」。

Δ酉二破随顺为相四。戌初叙执。

有执:信者,随顺为相。

或大乘异师,或是大众部,以随顺彼法是信相故。

Δ戌二正破。

应通三性,即胜解、欲。

境有三性,故随通三。若许尔者,应胜解、欲。

Δ戌三破非解欲救。

印顺者,即胜解故;若乐顺者,即是欲故。

彼若救言「虽言随顺,体非解、欲者」;论主难云︰随顺有二种︰一者印顺,即是胜解,印而顺彼故;二者乐顺,即是欲数,乐于彼法,即是欲故。

Δ戌四破别有顺体救。

离彼二体,无顺相故,由此应知,心净是信。

若彼救言:二俱之顺体是信,非即欲、解;论主难云︰若离欲、解,决非顺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论但言「离彼二体,无顺相故,由此应知,心净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论师以忍可为信,即当此胜解也。

Δ未二合解惭愧二。申初别解二。酉初别解惭二。戌初解惭体业。

云何为惭?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

下第二段惭愧合解。于中有二︰初别解,后总解。「依自法力」者,《显扬》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耻过恶」,即是二缘。今此乃显惭之别相,即是「崇重贤善」二法。谓于有贤德者,若凡若圣,而生崇敬;于一切有漏、无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是惭之别相,至下当知。

「对治无惭」,其义可知。与「止息恶行」为所依,由此,故恶不转。《显扬》皆例于信起五业,初皆所治别业,即皆同此。

Δ戌二重解。

谓依自、法,尊贵增上,崇重贤、善,羞耻过恶,对治无惭,息诸恶行。

谓于自身,生自尊爱增上,于法,生贵重增上;二种力故,崇贤重善,羞耻过恶,谓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诸恶?

彼法甚好,次依用之。即虽依周孔之书,皆名贵法,世礼仪故。然以刑防恶,如国法律,即是后文,世间愧摄。

Δ酉二别解愧二。戌初解愧体业。

云何为愧?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

「依世间力,轻拒暴恶」,别者,谓若他人讥毁,及羞诸恶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间,恶法名他故。《对法》但言「羞他为体」,《显扬》即言「于世增上」,即是缘也。有恶者,名「暴」;染法体,名「恶」。于彼二法,「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作,或总轻拒,或总暴恶。此皆是愧别相,余业如前。

Δ戌二重解。

谓依世间诃厌增上,轻拒暴恶,羞耻过罪,对治无愧,息诸恶业。

谓为世人所诃,自厌于恶染己,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诸恶业。

Δ申二总解四。酉初会旧文。

羞耻过恶,是二通相,故诸圣教假说为体。

下总解有四︰一会旧文;二难古说;三释外问;四解自他。此初也。

「羞耻」等,是惭、愧二法之「通相」,故诸《对法》、《显扬》等,依此通相假说为二别体。彼虽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缘,非是别相。

今难彼言:

Δ酉二难古说三。戌初既体无别应非相应难。

若执羞耻为二别相,应惭与愧体无差别,则此二法,定不相应,非受、想等有此义故。

下难古说,有四︰一体无别难;二不相应难;三非实有难;四不遍善难。此初二难也。

执彼羞耻为此「二别相」,应此二体无有差别,相无异故。既尔,二体定不相应。无二受二想等体,有此俱起义故,二量可知。

Δ戌二应非实有难。

若待自他,立二别者,应非实有,便违圣教。

此非实有难。谓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别故,二体有别,可俱起」者,应此二种皆非实有,有所待故,如长短等。无别自体,待自他故,方成二别,岂非是假?若许是假,「便违圣教」,五十五等说十一善中,八是实有。

Δ戌三应不遍善难。

若许惭、愧,实而别起,复违论说十遍善心。

此不遍善难。又彼若言︰此二体定实有。然前后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尔,复违论说十遍善心。此《大论》中六十九说,至下当知。故知二法非前后起。

Δ酉三解释外问六。戌初外人问。

崇重、轻拒,若二别相,所缘有异,应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责?

下解释外问,有六︰一问;二答;三难;四通;五征;六释。此问也。

「若崇重善为惭,唯缘善故;轻拒恶为愧,唯缘恶故;是二之别相」者,此二所缘既有异故,应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责我?我亦境别,缘自他故,不同时故。

Δ戌二论主答。

谁言二法所缘有异?

此论主答。即是惭、愧同一境也。

Δ戌三外人难。

不尔,如何?

此外人难。

Δ戌四论主通。

善心起时,随缘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轻拒恶义,故惭与愧俱遍善心,所缘无别。

此论主通。「善心起时,随缘何境」,不简诸谛、实等,皆是随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惮恶义。此二种义是二别相,非二所缘,所缘同故。即是二法各别功能,是二别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恶。善心起时,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缘故,二必同缘,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Δ戌五外人复征。

岂不我说亦有此义?

外人复征:我前所言亦有不缘自他境别,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异故;许俱时生,体非假有。

Δ戌六论主释。

汝执:惭、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设难?

此论主释。惭、愧俱以羞耻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设难:一体无别难;二不相应难;三应假有难;四非遍善难?故我可然,有二别相,所缘不别故。

Δ酉四解自他。

然圣教说顾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间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恶,于己益损,名自他故。

下解「自他」,其中二释︰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间王法等名「他」,内外异故。又《涅槃经》、《对法》等说此二别。「顾自他者」,崇善是顾自义,拒恶名顾他义。所以者何?下通二义。「于己益」名「自」,「于己损」名「他」故,即会自他是二别相。

正理论师云︰羞现罪因名「自」,现属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现属己故。今显别彼也。

Δ未三解无贪等三善根二。申初总释。

无贪等者,等无瞋、痴。此三名根,生善胜故。三不善根,近对治故。

下文有二︰初总,后别。总中又二︰初牒颂显,后释善根。

颂中所云「无贪等三根」,等者,等取无瞋、无痴。释根名者,「生善胜故」。有何胜也?「三不善根」,正相翻对,近别对治故。此远总对治,即正见也,非别治故。

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义故︰一六识相应。二正烦恼摄。此二简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恶胜故,正释根义。其此三法,正对翻彼,名为「善根」。

今准此文,「善根」由二义:一「三不善根近对治故」,简余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对治故。二「生善胜故」,正释根义。余论无此,如文可解。

Δ申二别释二。酉初解无贪瞋二。戌初别解二。亥初无贪。

云何无贪?于有、有具,无著为性;对治贪著,作善为业。

下别释,有二︰初解无贪、瞋,后解无痴。初中又二︰初别解二,后总解之。

「有」,谓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顺之因,唯是有漏;为缘之因,亦取涅槃。能发贪等,故亦是「具」。中有、业、惑,皆是业具。「无著为性」,恶行不起,故善能作。

Δ亥二无瞋。

云何无瞋?于苦、苦具,无恚为性;对治瞋恚,作善为业。

「苦」,谓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无贪中,灭谛、涅槃亦是苦具,违理生故。

Δ戌二总解。

善心起时,随缘何境,皆于有等,无著、无恚。观有等立,非要缘彼,如前惭、愧,观善恶立。故此二种,俱遍善心。

此总解二。其诸「善心」,「随缘何境」,一一心中皆「无著、无恚」,此是功能。贪对有、有具,瞋对苦、苦具,立二别相。

「观」谓观待。如惭与愧,观待自他,非要无贪缘有、有具,无瞋缘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惭、愧说。贪通三界,发业润生,总说「有、有具」;瞋唯欲界,发业力胜,故云「于苦、苦具」。然《对法》与此同,《显扬》瞋但约有情重处为论。今能除法,并通三界。

Δ酉二解无痴二。戌初略。

云何无痴?于诸理事,明解为性,对治愚痴,作善为业。

下解无痴,有二︰初略,后广。此略也。

「无痴」,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恶,是此体、业。

Δ戌二广二。亥初安惠等即是别境慧义二。天初标宗并引证。

有义:无痴即慧为性。集论说此:报、教、证、智,决择为体。生得、闻、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决择性故。

广有二说,体即别境慧。《对法》第一说「报、教、证、智决择为体」,此是本论。

彼释云︰「谓报、教、证、智,是生得、闻、思、修」,如次配之。以报为生得,生便即得故,从所依名报。闻,缘教生,从境为名故。思,能引证故,说思为证。证是修慧,是思所生,思慧从果以彰号。智谓修慧,是所生故,当体得名。若名修慧,从因定为名。

问︰若体即是别境慧者,何须善中唯说于慧,余四别境,善中不说也?

Δ天二别立所以。

此虽即慧,为显善品有胜功能,如烦恼见,故复别说。

为显善品有胜功能,增长善故,断不善根故,如烦恼中「见」用增胜,故别说之。

Δ亥二护法等别有自性义四。天初标宗。

有义:无痴非即是慧,别有自性,正对无明,如无贪、瞋,善根摄故。

下文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立理。此初也。

此以量破。「无痴」非慧,「别有自性」,正对不善之中无明,「善根摄故」,「如无贪」等。

量云︰「无痴」定别有体,所正对治是不善根故,「如无贪、瞋」。

又此离慧实有自性,无贪等三善根摄故,如无贪、瞋。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摄」,舍等为过故。

Δ天二引证二。地初引五十七文。

论说:大悲,无瞋、痴摄,非根摄故。若彼无痴以慧为性,大悲如力等,应慧等根摄。

下引证。有二文证,此以教理齐难。何以知实?亦有文证。

《瑜伽》五十七卷说:大悲,以彼无瞋、无痴二法为体,非二十二根摄。若无痴以慧为性,此大悲如十力,应二十二根中慧根、三无漏等根所摄。彼说十力、四无畏等,慧根等摄,不摄悲故,此为一违。

然彼前师何以解此文?彼云:以有无瞋为体,故非根摄,至下当知。

Δ地二引五十五文。

又若无痴,无别自性,如不害等,应非实物,便违论说:十一善中,三世俗有,余皆是实。

又引论难。若此无痴以慧为性,「如不害等,应非实物」。不害以无瞋为性,此以慧为体故。若许无痴是假,便违《大论》五十五说:十一善中,不放逸、舍及不害三,是世俗有,余皆实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别有体。

若尔,《对法》文如何通?

Δ天三会违。

然集论说:慧为体者,举彼因果,显此自性,如以忍、乐表信自体,理必应尔。

此会违也。「慧为体」者,举无痴之因果,以显无痴。无痴之因及果皆通四慧,或是俱时,或是别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论解信中,亦以忍、乐即胜解、欲,举信因果以解信故。无痴亦然,以为同喻,理必应然,以四慧为因果而表无痴。

所以者何?

Δ天四立理二。地初举所治。

以贪、瞋、痴,六识相应,正烦恼摄,起恶胜故,立不善根。

下立理也。由此三种能具二义︰一「六识相应」,即简疑等。二「正烦恼摄」,简不信等,余非此位。小乘三义简,此中二义简,及「起恶胜故」,解于「根」义。二简余法,由一义故,立不善根。

举此所治,方辨能治。

Δ地二显能治。

断彼,必由通、别对治,通唯善慧,别即三根。由此,无痴必应别有。

断彼三时,必由二对治︰一通对治,即「唯善慧」,能总断故;二别对治,即无贪、瞋、痴。如贪、瞋二有「通别对治」,不善根摄。故痴亦尔。不善根摄,亦有二对治,如贪、瞋二。故必别有无痴,以不善根起恶胜故,须二对治,余惑不然。由此因缘,无痴离慧,定别有体。

前师解大悲非根摄云,以用无瞋、无痴二法为体,论从无瞋说为非根,实是根摄。

若尔,即三念住等亦尔。

不尔,大悲似四无量中悲,唯以无瞋为性。今从无瞋说根所不摄。念住依慧,故根所摄;且约影显,非实理文。

若尔,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答︰实有者,体即慧故。

问︰不害体即无瞋,应非假有?

答︰「世俗有」言,通假实故。如种子「世俗有」言,即是实故。

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见、慧分,说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无痴亦尔。

若尔,不害,无瞋分,如何通?故后师为正。

Δ未四解勤二。申初略。

勤谓精进,于善、恶品,修、断事中,勇悍为性,对治懈怠,满善为业。

颂所言「勤安」等者,下文有二︰初略,后广。「勤苦」名,通于三性,此即「精进」,故体唯善。「于善品修」、「于恶品断」,事中「勇」健且「悍」。勇而无惰,自策发也;悍而无惧,耐劳惓也。「勇」者,升进义;「悍」者,坚牢义。

「满善为业」者,《对法》云︰「成满一切善品为业」。彼释云︰「满善品者,谓能圆满随初所入根本静虑。成善品者,谓即于此极善修治」。此中但言「满善」。彼据因中一分,随所入定,更复修治。此据行因成佛果满,更不修治,故唯言「满」,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圆了,名「满」,能满善故,非要圣果。

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摄?

Δ申二广二。酉初解前难。

勇表胜进,简诸染法,悍表精纯,简净、无记。即显精进唯善性摄。

下广解有二︰初释前难,后辨差别。此初也。「勇」表念念高「胜」,非如染法,设虽增长,望诸善品,皆名为退,亦不名「进」,无益进故。「进」谓进成圣者身故。

「悍表精纯」,简四无记无覆净也。彼虽加行作意修习,而非精纯,不应正理,故不名精。复非染故,乍可名纯。今此「精纯」,即总释也。

Δ酉二辨差别三。戌初论家作名。

此相差别,略有五种。所谓被甲、加行、无下、无退、无足。

「有五」,如文。下辨差别有三︰初论家作名,次引经属,后显位异。此初也。

Δ戌二引经属。

即经所说:有势、有勤、有勇、坚猛、不舍善轭,如次应知。

即以经属。《显扬》但有经之五名,《对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云「最初发起猛利乐欲,名被甲」,经名「有势」,如著甲入阵,即无所畏,有大威势;「次起坚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经名「有勤」,坚固其心,自策勤也;「次为证得诸法,不自轻蔑,亦无怯惧,名无下」,经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锐;「次能忍受寒热等苦,于劣等善不生厌足,欣求后后胜品功德等,名无退」,经名「坚猛」,遭苦不屈,坚猛其志;「次后乃至渐次入谛观等后后胜道,名无足」,经名「不舍善轭」,轭谓车轭,以轭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尔,轭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宫,修曾不足,从喻为称。

Δ戌三显位异四。亥初第一解。

此五别者,谓初发心、自分、胜进。自分行中,三品别故。

下显位异。今此第一即初发心,余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胜进」。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别故,总为五也。且如初地行舍,有初发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满已,方入二地持戒。「胜进」趣后,名胜进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尔。如《十地论》广解。

Δ亥二第二解。

或初发心,长时、无间、慇重、无余,修差别故。

下第二解。此五即是四种修中加「初发心」,谓「长时修」、「无间修」、「殷重修」、「无余修」四。如《对法》第十二、抄及《摄论》第七广解,下第九卷说。

然十八任持,精进有三,摄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萨地〉及〈决择〉七十八等并尔,即六度皆有也。

Δ亥三第三解二。天初与五位合。

或资粮等,五道别故。

自下第三解。资粮、加行、见、修、无学五位,如《对法》第八末、第九等解。

问︰既通三乘,三乘无学云何无足、不舍善轭?果已满故。

Δ天二配三乘究竟道所以。

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诸佛究竟道,乐利乐他故。

二乘无学廻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乐,尽未来际「利乐」有情故,皆得名「不舍善轭」。趣寂二乘亦利乐他,即波罗蜜者,略故不说。

Δ亥四第四解。

或二加行、无间、解脱、胜进别故。

又加行等四道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远,名「二加行」。四道,如后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Δ未五解轻安二。申初解体业。

安谓轻安,远离麤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惛沉,转依为业。

亦牒颂解。谓轻而安隐:离重名「轻」,调畅名「安」。

此有二种︰一无漏者,除有漏麤重,麤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烦恼麤重,唯是善性。此正对治惛沉一法。

然《对法》说除一切障,《显扬》云除麤重,然《对法》第十说亦同之。彼约通障,此约别障。以「惛沉」是无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Δ申二重解业。

谓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转安适故。

释转依业。有漏者「伏」;无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烦恼,或是受数;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说此但是惛沉,令所依身转去麤重,得安隐故。

Δ未六解不放逸二。申初略。

不放逸者,精进、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间善事为业。

下有略广,此略也。「不放逸」以「精进」及「三根」,于「所断」恶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长。体是四法,约别功能,假说不放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Δ申二广二。酉初废立二。戌初立四。

谓即四法,于断、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别有体,无异相故;于防恶事、修善事中,离四功能,无别用故。

下广有二︰初废立,后问答辨。此初也。此非别有体,离彼四法,「无异相故」,体性无别。「无别用故」,作用不殊:双成无别体用也。其文易了。

问︰信等十法皆有防恶修善之能,何故唯于四法立也?

Δ戌二废余。

虽信、惭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势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

其余六法「而方彼四势用微」而且「劣」故。何谓为「劣」?此四法中,三法为「根」,精进「遍策」一切能断、能修善心;彼余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胜也。

Δ酉二问答辨六。戌初外人问。

岂不防、修,是此相、用?

下问答有六︰初问;次质;三答;四难;五征;六释。

《顺正理》等外人问曰︰岂不「防」恶「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为体?

此则一切别立有体皆作是说:别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隐不逸之名,出「防修」为难。

Δ戌二质。

防、修,何异精进、三根?

论主次质,此质也。汝之「防、修」何异四法?四法能防恶及修善故。

Δ戌三外人答。

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外人答曰︰彼四法无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别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为防修体,故知别有不放逸也。

Δ戌四论主难。

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

论主难曰︰四法能防修,四体无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应无力,复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转,有无穷失。若不放逸别有自性,不待余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离彼,别有不逸。

Δ戌五征。

勤唯遍策,根但为依,如何说彼有防、修用?

外人征曰︰「勤」体唯能「遍策」励善心,三根但能为善法依:依是根义;如何说此四法有防修用?

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此论主问。

Δ戌六释三。亥初释无别体。

若普依持,即无贪等;若遍策录,不异精进。止恶进善,即总四法。

「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义,即是三根,「依」谓依处,「持」令增长。若能「遍策」发、驱「录」一切善心,名防修,不异精进等,此四别能也。若止「恶」不生,「进善」令起,名防修者,总此四法,故无别体。

Δ亥二释别用别体。

令不散乱,应是等持;令同取境,与触何别?令不忘失,即应是念。

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应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缘,名防修,与触何别?若所作善恶,忆念不忘,名防修,即应是念。

Δ亥三结用不离体。

如是推寻不放逸用,离无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

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离无贪等」四法总别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

问︰何故此中以无贪为首,等余三法,不以精进为初?

答︰次前别简中,以无贪为首,故从近而结也。即显不逸不如小乘体是实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Δ未七行舍解二。申初略。

云何行舍?精进、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对治掉举,静住为业。

「行」者,行蕴。行蕴中「舍」,简受蕴中舍,故置「行」言,非谓行也。亦以四法为体,别正「对治掉举」体性,「静住为业」。

Δ申二广二。酉初正解体业。

谓即四法,令心远离掉举等障,静住名舍:平等、正直、无功用住。初、中、后位,辩舍差别。由不放逸,先除杂染,舍复令心寂静而住。

下文有二︰初正解体业,后解废立。此初也。若通对治,亦一切法。《对法》云「由舍相应,离沉没等不平等性故」,即举通障。此举别障。

「平等、正直」者,《对法》云︰「由舍与心俱,离沉没等,初心平等;远离加行,次心正直;于染无怯,后无功用」。广如彼说。

然诸论皆言,由不放逸,断诸惑已,此舍「静住」,不容杂染。谓如不逸是无间道,此舍是解脱道,解脱道中,不容受杂染。此前后时,别起胜用。

或今所说,此虽同时,同时不逸能除障已,舍令此心寂静而住,义说前后。依此二用,互增之时,说其相也。

此间据别障掉举,等取余法,不同《对法》第十「除贪忧」。《对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Δ酉二废立。

此无别体。如不放逸,离彼四法,无相用故。能令寂静,即四法故。所令寂静,即心等故。

下废立。然今此舍,离前「四法」无别「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静」名舍,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静名舍,即除四法外,余心等是。

然既以能寂静为舍,故体即四法。信等净相等,是非静也。如前不逸,就胜依立,义如前说。此亦应尔,就胜而说,余法不障。

《对法》第十及《显扬》云︰「如契经说,为除贪、忧,心依止舍」。此据离欲或无漏舍相语。以忧根俱,亦有舍也。然烦恼俱忧及贪,皆是欲界,与善心等性相违返,说名「除」也。

《对法》第十「七觉支」中说故,唯约无漏。

Δ未八解不害三。申初总举。

云何不害?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瞋为性,能对治害,悲愍为业。

此总举已。

Δ申二别解二。酉初别解假名。

谓即无瞋。于有情所,不为损恼,假名不害。

「于有情不损恼」,非谓不断命,不断命是无瞋故,故此但约不损恼事。余文可知。

问︰此既无瞋,何须别立?

Δ酉二解别立义二。戌初解粗相别。

无瞋,翻对断物命瞋;不害,正违损恼物害。无瞋与乐,不害拔苦,是谓此二麤相差别。

此有二解︰「无瞋」返对「断物命」之瞋,此「不害」,即违于「损恼物」之害,故此二别。明害损物,不为断命;瞋断物命,不但损物。既尔,如诃风等不断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约麤相,于有情所,辨此二别。

又不约所治,但明此体,别前无瞋,「与」有情「乐」,是慈之体;不害,「拔」众生之「苦」,即是悲也。故《显扬》第四云︰「慈以无瞋为性,悲以不害为性」。今此二翻约麤相别。

Δ戌二解慈悲二相别。

理实,无瞋实有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立。为显慈悲二相别故,利乐有情,彼二胜故。

「理实,无瞋」体是「实有」。「不害依」无瞋「一分」拔苦之义胜故,假立不害。

问︰前大悲以无瞋、痴二法为体,今何故独言不害?

彼据实体,此约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无量摄。

问︰何不于无贪等上建立?

答︰为显功德中,慈悲二相别故,依无瞋假立,不依无贪等。

问︰诸功德等,如胜处等,亦以无贪为性,何以善中不依无贪之上,为显功德别故,别立一假法也?

答︰一切功德,依圣人胜;于圣人身,佛为最胜;佛身之中,利乐有情胜;利乐之中,慈悲二种最胜。为显极胜功德别故,依无瞋立不害,非无贪等。

《显扬》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不立为善根?

答︰拔苦,悲胜,别立不害;喜不胜悲,不立不嫉。

Δ申三破别有体四。酉初外人标宗。

有说:不害非即无瞋,别有自体,谓贤善性。

萨婆多师、《正理论》等说「谓贤善性」,谓有此者,人即贤善也。

Δ酉二论主问。

此相云何?

此论主问。

Δ酉三外人答。

谓不损恼。

此外人答。

Δ酉四结破。

无瞋亦尔,宁别有性?谓于有情,不为损恼,慈悲贤善,是无瞋故。

非离无瞋别有自性。「谓于有情,不为损恼」,体性「贤善」之相,即「无瞋」故。离「无瞋」无别「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体已。

Δ午三诸门分别二。未初分门别叙十二。申初义摄所余门三。酉初解颂及字例余欣厌等。

及,显十一义别心所,谓欣、厌等善心所法。

自下第三诸门分别。于中有十二︰第一义摄所余。

颂云「行舍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谓「及」显善十一之外,更有「义别心所,谓欣厌等」。

梵云遮有二义︰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总有「及」字。

「及」字有二义︰一显十一各各体别,即相违释;二显十一外心所。今论但约「等」取余法一义解也。

Δ酉二总释不应为善法所以。

虽义有别,说种种名,而体无异,故不别立。

释不应为善法所以。此欣、厌等,虽义望前十一有别,然非实有。《杂事经》者,是《阿含经‧杂事品》,及今《法蕴足》并广解。及《大论》五十八、八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虽依义别说种种名,而体离此十一法更无异故,不别立之。

Δ酉三别释九。戌初释欣。

欣,谓欲俱,无瞋一分,于所欣境不憎恚故。

此是「无瞋一分」,于「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众名中,不说瞋名欣,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应无贪一分。贪是著义,染贪名欣;「无贪」,「厌」义,「无瞋」名「欣」。各约一义,亦不相违。

Δ戌二释不忿等。

不忿、恨、恼、嫉等亦然,随应正翻瞋一分故。

翻二十随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恼、不嫉亦然,

「随应正翻」,无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随应」之言,显不同欣与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别翻,又但是彼无瞋一分,故言随应。

复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愤发、不恶说、非不忍、不觝突、不諀訾、无瞋寻、无害寻等七法。

Δ戌三释厌。

厌,谓慧俱,无贪一分,于所厌境不染著故。

此即无贪一分,于所厌不染故。

Δ戌四释不悭等。

不悭、憍等,当知亦然,随应正翻贪一分故。

翻随二法:不悭、不憍;此是无贪一分,彼是贪之分故。「随应」之言,前「厌」慧俱,此不尔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势寻等十八种。

Δ戌五释不覆等二。亥初初师义。

不覆、诳、谄,无贪、痴一分,随应正翻贪、痴一分故。

「不覆」、「不诳」、「不谄」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随应正翻贪、痴一分。「无贪」即翻「贪分」等故。言「随应」者,义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诈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贪著名故覆罪,有痴故覆罪,故今「无贪痴一分」。

论唯说是痴分,起必有痴故,以理释之。

Δ亥二后师独释不覆。

有义:不覆,唯无痴一分,无处说覆亦贪一分故。

此教为证。此「唯无痴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对法》皆言痴分,不说为贪分故。贪名故覆,覆体亦痴,痴故然也。前解为胜。虽无论文,理故胜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讫。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

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余三不翻,且翻「不慢」。

Δ戌六释不慢。

有义:不慢,信一分摄,谓若信彼,不慢彼故。有义:不慢,舍一分摄,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义:不慢,惭一分摄,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三说可知。然《对法》解慢,不敬,苦生为业。即此中第三「惭一分」胜,以惭崇敬师长等故。

此论卷下烦恼之中,但言「障不慢」,义可通三。然障于「惭」,如前理可。

Δ戌七释不疑。

有义:不疑,即信所摄,谓若信彼,无犹豫故。有义:不疑,即正胜解,以决定者无犹豫故。有义:不疑,即正慧摄,以正见者无犹豫故。

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谓分别异觉为体,觉即慧也。五十七云,简择犹豫。故正简择即是「正见」。「不疑」说为正见少分,亦有此理。

然随烦恼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谓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惛沉、掉举、害、放逸。余十二不翻。

前解九法讫。以是小烦恼摄,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后简。

Δ戌八释不散乱等。

不散乱,体即正定。摄正见、正知,俱善慧摄。不忘念者,即是正念。

不乱,体即正定。虽散乱别有体,或无体,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对治故。根本中染见,随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慧所摄。不正知,或别境慧分,或痴分皆尔,性对治也。

不忘失念,是「正念」。设别境念分,或是痴分亦尔。

此三设是翻痴分者,以有别境分故,别境通三性,不翻为善。欲、胜解亦尔。然此唯说是痴分者,所以不说。前忿等,即翻入善,以无别体,不通三性故。

Δ戌九释悔等不定四法。

悔、眠、寻、伺,通染、不染,如触、欲等,无别翻对。

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种性故,如遍行「触等」,等余四法,别境中「欲等」,亦等四法,「无别翻对」,唯恶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

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舍治掉举。掉举相高,舍相静故,亦得通治,以掉举是贪、痴分故。

又说性对治,即忘念等三痴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体性皆相翻,不忿等是无瞋一分等,如理应思。

然八十九大有诸烦恼名字,一一应翻对之。数彼多少,何分所摄。

Δ申二问答废立门五。酉初外问别立不立。

何缘诸染所翻善中,有别建立,有不尔者?

第二问答废立。外人问曰︰何缘前说:除别境等体外,合根本、二十六随烦恼中,十一别翻为善,余者此中及诸论中不别翻之,有何所以?

Δ酉二答相用别者立。

相、用别者,便别立之,余善不然,故不应责。

论主答曰︰相、用别者,别立为善。余所翻善,相用不别,故不立之,汝何须责。

问︰若尔,此何别用?余何无用?

Δ酉三答遍六识者立。

又诸染法,遍六识者胜故,翻之别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识俱。

论主答曰︰此「诸染法,遍六识者胜故翻之」。以能染体遍多识故,过失流满多识中故。

根本中慢等七,随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识起,流满识少,所以不翻别立善法,不约一一功能增胜。

不嫉即是喜无量故,亦应别翻,但以流染识非多故,无此妨也,然不障余翻为善法。

问︰若尔者,害唯在意,应不翻之。

Δ酉四害障悲故立。

害虽亦然,而数现起,损恼他故,障无上乘胜因:悲故。为了知彼增上过失,翻立不害。

论主答曰︰害虽亦尔,唯在意地,有三义故,所以别翻,不同忿等。

一「数现起」,即简余烦恼,嫉、悭虽亦然。二此则损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无上乘胜因」之「悲」故,无上之乘要须悲救,悲因既阙,难以济生。害之功能增障于此,故虽在意,与余亦(亦义演云恐为不字之误)同。三义胜余,故须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随此而说。

若尔,痴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Δ酉五失念等三不翻所立。

失念、散乱,及不正知,翻入别境,善中不说。

「失念、散乱、不正知」等,虽有痴分及别境分性相相翻,翻入别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说。余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Δ申三征责多少门三。酉初征染多净少。

染、净相翻,净宁少染?

第三征责多少。

问︰从染翻净,从净翻染,何为染多、净少,对治不同?

Δ酉二净胜染劣解。

净胜染劣,少敌多故。

论主答曰︰「净」体「胜」法,「染」体「劣」法,胜少敌劣多,故染多而净少。其实体相相翻,头数亦等,而此所违多少不同,故有此答。

问︰此义虽尔,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Δ酉三理通事局解。

又解理通,说多同体;迷情事局,随相分多。故于染、净,不应齐责。

此第二解。净法是「解」,顺于正「理」;故虽翻染有不慢等多名,总即与此十一同体。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摄多,法同体也。「迷情」隔于物理,事体既局,随染增相,故分多种。故染望净,不应令齐。又染顺情,令知厌恶,故须广说。善法多说,恐起难修之心,故略不说。

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摄事分〉八十九中有众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胜、遍染,故说但有二十。谓忿等十法及无惭、无愧增胜猛利,故说之也。下之八法,或复十法,遍染心故,所以说之。余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说。此如下随烦恼中说。

问: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轻安治惛沉?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识,能治善法即通六识,如害翻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沉翻作轻安?

答︰性相相当,辨能所治,不以通识及通界故,说能所治。

Δ申四假实分别门。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谓不放逸、舍及不害,义如前说。余八实有,相、用别故。

第四假实。《对法》等同,五十五亦尔。

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实故,如前已引。无痴善根,无别体家云,如五见定世俗,非体即假,以即别境之中慧故。无痴亦尔,虽言实有,即慧善性,非如舍等用四法成,体非别性。

若尔,不害例亦如慧。故今述正。与《对法》等,同三假、八实,所以如文。

Δ申五俱起分别门二。酉初第一师说三。戌初标宗。

有义:十一,四遍善心:精进、三根,遍善品故;余七不定。

第五俱起。此第一师,有三︰一标宗;二立理;三引证。此初也。

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无漏,皆遍,功力遍故,「余七」不然。

Δ戌二立理。

推寻事理,未决定时,不生信故;惭、愧同类,依处各别,随起一时,第二无故。

下立理也。解七不遍善心。披读推理未决,无信生故。信缘定境,故信非遍。惭、愧如前,依自他力别,俱以羞耻为其自相;以同类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时,无「第二」故。故亦非遍。决未决时,不障互起一。

要世间道,断烦恼时,有轻安故;不放逸、舍,无漏道时,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时,乃有不害故。

「世道」离欲,方有「轻安」,除烦恼麤重故。不障有信及惭、愧一。

「不放逸、舍,无漏道时」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胜故,不障有前法,除缘无相等。

「悲愍有情时」,「有不害故」,以正对治害损恼故,不障起前法。

然散心位或无漏位,都无轻安;有漏善时,无不放逸、舍;无相(相,金藏为想)善心,无不害故;故余七法非遍善心。

然说十遍者,据容有时,有时起故,非谓皆遍一切善心。以何为证?

Δ戌三引证。

论说:十一,六位中起。谓决定位,有信相应;止息染时,有惭、愧起,顾自他故;于善品位,有精进、三根;世间道时,有轻安起;于出世道,有舍、不放逸;摄众生时,有不害故。

下引证也。《瑜伽论》五十五说,六位中起十一善。汎起善心,不深心止染,无惭、愧起,不顾自他故。余如文可知。

然今此师决定如是起时之语,不遮有时皆得相应。由此决定于其六位起十一善。虽惭与愧起则别时,以俱止恶,合一位摄。

然又此位说有如是之时,非必一切不许,有时或得俱起。此意总显未必俱时,非必不俱。后别但破说不俱时,许俱之时,不是破限。

Δ酉二第二师说五。戌初破前师五。亥初善心不能无信。

有义:彼说未为应理。推寻事理,未决定心,信若不生,应非是善;如染心等,无净信故。

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释难;三显正;四引证;五解疑。此初也。

前义不然。汝言推事未决,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无信者,应非是善,无净信故,如染、无记心。「染等」者,等取无记也。

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摄故,如定时善心。

Δ亥二惭愧可俱。

惭、愧类异,依别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说故。

此之二法,各有别相,体是异类,崇善、拒恶故。依于自他,增上虽别,而境是同,一时俱起,遍善心有。前自体中,已成立讫。

Δ亥三无漏有轻安。

若出世道,轻安不生,应此觉支非无漏故。

无漏之位若无轻安,应轻安觉支非无漏摄。前师若言散心无此,轻安非遍,谁谓无漏轻安不俱?深为错难。

然以前师轻安觉支非在无漏观有,无漏观后,有漏观时生,然亦名觉支,体非无漏,说为无漏者,无漏定远引故,如苦根无漏。

若尔,佛应无此觉支。

Δ亥四世间道应有舍不放逸。

若世间道,无舍、不放逸,应非寂静、防恶、修善故;又应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应有二故。

若「舍、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间道心「应非寂静」,以无舍故,如染等心;亦应不能「防恶、修善」,无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静」等,故有「舍、不放逸」。

又世间善心应「应不伏掉举」及「伏放逸」,无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间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应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Δ亥五善心亦不害俱。

善心起时,皆不损物,违能损法,有不害故。

不害之数,善心皆有,不损自他,违害损故,如大悲心。但说大悲不害为体,岂余善位遂亦无也?理必应俱精进等四,以义同故,所以不说。

若尔,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Δ戌二释难。

论说: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说,故彼所说,定非应理。

此释难也。彼五十五依决定时信增、止染时惭、愧增等,非无余法。即是「依彼彼增」,缘有六非一,故说「彼彼增」言。「作此此说」者,依「决定时」等,信增故,遂言「决定时」有信等六类非一,「作此此说」也,非无十法恒遍善心。

若尔,如何?

Δ戌三显正。

应说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轻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轻安、调畅身心,余位无故。

下显正也。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轻安」不遍。

何以知者?初以理证:轻安调畅,要除麤重;散位麤重,体不无故,无轻安也。

以文证者,

Δ戌四引证。

决择分说: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轻安故。

下引证。六十九末说:「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轻安故」。十恒遍善,有时增十一。

问︰此言定地增轻安,何者是定地?

Δ戌五解疑二。亥初总释。

有义: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调畅义故。由斯,欲界亦有轻安。不尔,便违本地分说: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上来是总。下子段,异说解疑。如闻、思位,修定之时,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时微有调畅义故。除远加行,余散善位。今坐禅者虽不得定,亦有调畅故,即是欲界亦有轻安。若欲无者,便违〈本地分〉第三卷说: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从多地说,言通一切,非实通」者,应从多分,说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许尔,故知欲界亦有轻安。

其五十六、六十三卷、《显扬》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谓无轻安地;欲界者,谓除轻安俱定等。彼云:谓若根本上界胜妙轻安无故,作如此说,非说无欲界轻安。如说无色界无色,彼非无定色故。

Δ亥二异说解疑二。天初欲界何名不定地。

有义:轻安唯在定有,由定滋养,有调畅故。论说:欲界诸心、心所,由阙轻安,名不定地。

不然。「轻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

所以者何?「由定滋」润所长「养」故,「有调畅故」。欲界敛心决非实定,故无滋润名调畅也。

何以得知?六十三等说:欲界诸心、心所,「缺轻安」故,「名不定地」。不尔,应言阙上界轻安故,「名不定地」。

若尔,如何说通「一切地」?

Δ天二轻安何通一切地。

说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有寻、伺等,三地皆有故。

此等皆通有寻、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禅、中间、上地之定有轻安故。但诸心所无不皆然,然自于有寻伺等有长短也。

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轻安故。后师为胜,此中余义同故,更无异说。

Δ申六八识分别门二。酉初六七八识有无。

此十一种,前已具说第七、八识随位有无。第六识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阙轻安。

此等可知,即第六门,皆说正义。

Δ酉二前五识有无二。戌初第一师无轻安义。

有义:五识唯有十种,自性散动,无轻安故。

五「无轻安」,体「散动」故。此师即说十五界有漏,佛无无漏五识。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Δ戌二第二师有轻安义。

有义:五识亦有轻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调畅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轻安故。

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轻安。又此五识成事「智俱」,「有轻安」故。初约他引立宗,后论自俱引证,总约佛位。此解破前佛无无漏五识身解。即顺三界分别之中,欲无轻安。

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轻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识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识之中非无调畅,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轻安,无记者即无。破前所说因位五无,在果许有。此据因位。若在佛果,此为正义。

或初地时,成所作智俱,必有轻安故。若作此解,违前所说欲无轻安中第二正义。鼻、舌二识,欲界所系,有轻安故。

彼前但据一切异生及下意识,说之为无。据理,圣者后得智引五有轻安,不相违也。前文但对彼初师说,非为尽理。

第三又解:此中五识在色界者,彼无鼻、舌,文中言总,理实三识。不违前文。

Δ申七五受相俱门。

此善十一,何受相应?

第七五受俱。问也。

十五相应,一除忧、苦,有逼迫受,无调畅故。

十一中,除轻安,余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轻安唯除忧、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无调畅轻安故。

若尔,虽定所引,五识应无轻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舍、乐俱故。然菩萨后得智虽起苦根,可名无漏,然无轻安,名迫受故。余受可有,即通果心。

若尔,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虽名无漏,不言轻安俱。轻安俱时,怡悦五识;苦受逼迫,五识不俱。然实菩萨后得智中起五识,有轻安俱无失,但除苦受,定滋润故。然上界三识,下界五识。

Δ申八别境相应门。

此与别境,皆得相应,信等、欲等,不相违故。

自下第八与前别境相应。以遍行通,所以不说;不定四者,彼中自说,所以不论,故唯言「别境」。皆不违彼,故有漏位、无漏位皆得相应。

然欲界十俱,除轻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说。

此据别境五俱起时,可得为语,然彼有时一二等生故。

Δ申九三性分别门。

十一唯善。

第九三性。唯善。

Δ申十三界分别门。

轻安非欲,余通三界。

第十,三界。「轻安非欲,余通三界」,如前可知。

问︰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能治通三界?烦恼隔情,多不遍界;善顺于理,即通三界。彼无所治,岂有能治?欲有惛沉,轻安岂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系相望治之。

Δ申十一三学分别门。

皆学等三。

第十一有学、无学、非学非无学,一切皆通。然学、无学身中皆通有漏、无漏,顺学等故。如《对法》第四、五十八、九等皆尔。

Δ申十二三断分别门。

非见所断。瑜伽论说:信等六根,唯修所断,非见所断。

十二,三断。并非见断,非障见故,非邪生故。

以何为证?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说:「十四法,一分见所断,一分修所断」,谓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非所断,谓即十四中六及余六」,谓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当知。

彼说二「六」︰五受及意,通见除故,以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当知,非见除故,以为后六。

二非所断,谓后二无漏根。今举唯善,后「六」为论,唯是修断及与不断。

问︰此论下言无想定等是见断故,又《对法》第四「一切往恶趣业果皆见断」,何妨善业见断也?

答︰彼不言善法断缘缚名为见断。若不尔者,下修道烦恼亦招恶趣等,岂见所断?故以此为证,善非见断。若言见断,以此证非。

略有四门,如下缘生中说。

问︰分别业报,可言见断,修道业惑之果,见道断不?不断违文,断便违理。因未断,彼果岂断也?

答︰如无想天果、北郁单越果,虽亦断,彼善岂断耶?故知但果先亡,因于后断。何所以者?果麤障圣,入见断果;因细不障见,入见不断因。于善染二因、三恶趣等,皆名断也。

又无想定果,见惑所引,见惑因亡,果亦随丧。如无想定,入圣亦不断,但断彼果,善法随顺可入圣故。若成彼果,不得入圣。如下缘生中,不生名断,其因亦断。断缘缚断,唯修所断等。

既尔,恶趣善业等,亦见所断?今据断缚,故不相违。

Δ未二例思余门。

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谓有报、无报,何地、缘何地,他皆倣此,如理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