Δ辰三次第十二颂上半颂辨烦恼位三。巳初结前问后。

如是已说善位心所。烦恼心所,其相云何?

别解六位诸心所中,辨三门讫。此当第四,初结前问后,如文可知。

Δ巳二举颂答。

颂曰:

烦恼谓贪。瞋。 痴。慢。疑。恶见

次举颂等。《百法》等说痴居慢后,显通利钝,遍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Δ巳三长行释三。午初辨烦恼得名,解颂上二字。

论曰:此贪等六,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得烦恼名。

下长行释。释中有三︰第一辨烦恼得名,解颂上二字;第二出体业,释颂「谓」以下文;第三诸门广辨,明此六义。此释总名。

谓「贪等六」是随烦恼之「根本」故,虽复亦得名随烦恼,而「根本」摄。非唯等流性得「烦恼」名,不名随烦恼。《杂集》第七说:「诸烦恼皆随烦恼,有随烦恼而非烦恼」。由此即显根本名烦恼,亦得名随,亦随他生故。忿等但名随,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Δ午二出体业释颂谓以下文六。未初贪二。申初出体业。

云何为贪?于有、有具,染著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

自下第二门也。释六为六,于中各二︰初出体业,后逐难辨。

「云何」等者,双问体、业;「于有、有具」等,即皆双答。

然有难处,论覆成之。「于有」者,谓后有,即唯异熟三有果也。「有具」者,即中有,并烦恼、业及器世等三有具故。或无漏法,论下文说「与见等俱,缘无漏起,缘生贪」者,皆名有具。

萨婆多师,缘无漏贪是善法欲。今大乘说,爱佛、贪灭皆染污收,与见俱生,缘无漏起,故无漏法能资长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说此贪缘无漏者,下文自会。

Δ申二逐难辨。

谓由爱力,取蕴生故。

若发业,若润生,皆令取蕴生,非谓唯润惑。上二界中,由爱静虑等故,彼诸烦恼因此增长,亦取蕴生。

《大论》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显扬》、《五蕴》、《对法》皆广说贪相,然《大论》第八同此。

Δ未二瞋二。申初出体业。

云何为瞋?于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瞋,不安隐性、恶行所依为业。

「于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于瞋。「憎」唯苦受,乐受乖离,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无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

问︰有漏顺苦法,可名为「苦具」;无漏不顺苦,如何名「苦具」?

答︰随顺苦具,无漏即非,缘生于苦,无漏亦是。故邪见等,谤无漏无,招恶趣苦。

又五十八:迷灭、道谛,瞋亦亲憎嫉灭、道故,亦说无漏为「苦具」也。

《对法》等论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论》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谓他见、有情、于所爱不饶益、于非爱作饶益。上但缘取生,然彼尚局,据重处语。《显扬》亦说但缘有情,据业道重语,非于余无瞋。

Δ申二逐难辨。

谓瞋必令身心热恼,起诸恶业,不善性故。

瞋必起业,不善性摄,发「恶业」者必不善故。意识为转,五识为随转,如《大论》第一说。「不安」者,不安静也。《对法》云:「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此瞋与恶行,不安为所依也。

Δ未三痴二。申初出体业。

云何为痴?于诸理事,迷闇为性,能障无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

「于理、事」者,谓独头无明迷理,相应等,亦迷事也。

Δ申二逐难辨。

谓由无明起疑、邪见、贪等烦恼、随烦恼业,能招后生杂染法故。

此释前业。谓由无明于谛等犹豫,邪见拨无,后余贪等次第生起,造诸恶业,乃复「招后生」诸「杂染」也。此中所谓见道无明生起次第,

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谓由无明起贪等故,造人天业,招后生染。

然《对法》中以「邪见」者,无明增故,说邪定为先,后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为正。五十八云:有四种愚,乃至相应、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识中已分别讫,此略不说。

然诸论贪、瞋之后,即次说慢,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说无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见为首,以利惑故。复七种无知等相摄,如《大论》第九、《缘起经》等说。

Δ未四慢二。申初出体业。

云何为慢?恃己于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

能障不慢。不慢者何?如善中说

Δ申二逐难辨三。酉初辨慢业。

谓若有慢,于德、有德,心不谦下,由此生死轮转无穷,受诸苦故。

于胜「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谦下」,故受众苦;显令厌舍,勿复轮回。

然《对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举。此中所谓我见相应及等流生,或远从根本说。

Δ酉二辨差别。

此慢差别有七、九种,谓于三品、我、德处生。

「有七、九种」,不过于五法上生,谓上、中、下三品及我,并胜德处生。

此义云何?如《五蕴论》说,谓七慢中,于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谓于劣计己胜,于等计己等;于中品、于上品起过慢,谓于等计己胜,于胜计己等;于上品起慢过慢,谓于胜计己胜;于我蕴起我慢,自恃高举;于未证胜德起增上慢,虽得少分,于所未得谓己已得;于上品起卑慢,谓他多分胜己,谓己少分不及;于己无德,谓己有德,起邪慢。

此邪慢者,全无谓有;其增上慢,己得少胜,谓多殊胜:此即二别也。然于三品起四,于我起一,于德起二,于五处起七慢也。

九慢者,大乘中不见文。《显扬》第一云︰「如经说三慢类︰我胜、我等、我劣慢类」。《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说有九慢︰前三为三;有胜、有等、有劣为三;无胜、无等、无劣为三。过慢、慢、卑慢,如次初三;卑慢、慢、过慢,如次中三;慢、过慢、卑慢,如次后三。依本论及《品类足》两说大广。然九依我见后生,三品处起。此与诸见相应无失。

Δ酉三辨通见修断。

一切皆通见、修所断。圣位我慢既得现行,慢类由斯起亦无失。

彼小乘中,通见、修断,圣有而不行,无修道我慢故。

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圣者现行。《显扬》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别,故知九慢修起,无失。五十八稍广,作差别说。

Δ未五疑二。申初出体业。

云何为疑?于诸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谓犹豫者,善不生故。

此中说「疑」,迷于「谛理」、「犹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别,谓他世、作用、因果、谛、宝。此中言「谛」,亦摄彼尽,如理应思。即缘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为人,非此疑惑,或异熟心等。

Δ申二逐难辨二。酉初第一师慧为体义二。戌初标宗引证。

有义:此疑以慧为体,犹豫、简择,说为疑故。

疑以慧为体。何以故?《大论》五十八说,犹豫简择,说为疑也。《大论》第八「异觉为体」,觉即是慧,决断名慧。然简择、犹豫,异决断觉,说为疑故,此以文证。

Δ戌二训释词义。

毗助末底,是疑义故;末底、般若,义无异故。

又训释中,所谓「末底」,是慧异名,与「般若」无别体。于慧上加「毗」字助之,即毗是种种义,即种种慧也。《大论》言异慧疑,「异」者是种种义,故知疑体即慧。

以「末底」、「般若」俱慧异名,以毗助之,岂别有体?此是大乘异师,非是别部。

Δ酉二第二师疑别有自体义二。戌初标宗引证。

有义:此疑别有自体,令慧不决,非即慧故。

别有自体。然说犹豫、简择者,由同时疑,或异时疑,令慧不决,故非是慧。

瑜伽论说:六烦恼中,见世俗有,即慧分故;余是实有,别有性故。

五十五说「六烦恼中,见是世俗有」,又彼自释言「即慧分故」,「余五实有」,彼亦自释「别有性故」,故知疑体非即是慧。若即慧者,应同五见说「世俗有」。

应立量云︰疑体非即慧,六烦恼中不说「世俗有」故,如贪等四。

Δ戌二训释词义。

毗助末底,执慧为疑;毗助若南,智应为识。

训释辞中,汝以末底是慧,毗助之故,说慧体为疑;亦应「若南」是智,毗助之故,说智为识。毗是种种义,由助智故,变名为识,体非即智,何以「末底」,「疑」体即「慧」?

又如「职吉蹉」是治疗义,「毗职吉蹉」是疑义,岂以毗言助之,疑体即治疗?

界由助力,义便转变,是故此疑非慧为体。

又且「末底」等字是界,界是性义;由「毗」字是缘,缘助界力,「义便转变」,何为缘助界已,体尚是旧?故此疑非即慧。此师说疑,与《显扬》、《对法》同也。

Δ未六恶见二。申初总出体业二。酉初正出总体业。

云何恶见?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

文中有二︰初总,次别。若善恶相翻,「恶」唯不善;若毁责名「恶」,恶通有覆。今此五「见」名为「恶」者,毁訾名故。

「于诸谛理,颠倒推度」者,即唯迷理。虽缘有亲疏,迷理义等故。

Δ酉二逐难释总业。

谓恶见者,多受苦故。

此释前业。谓于欲界,唯除俱生。发招苦处业,是分别惑故,故恶见者多生于苦。此乃总释。然别说者,

Δ申二别出体业二。酉初总标。

此见行相,差别有五:

此总标举。

Δ酉二别释四。戌初释萨迦耶见二。亥初释萨迦耶见体业。

一萨迦耶见。谓于五取蕴,执我、我所,一切见趣所依为业。

下别释,有四,合二取故。

梵云萨迦耶达利瑟致,经部师云︰萨是伪义,迦耶是身,达利瑟致是见。身是聚义,即聚集假,应言「缘聚身起见,名伪身见」。

佛遮当来萨婆多等执为「有身见」者,故说「萨」:「伪」言。虽一「萨」言,亦目于有,然今说是思诞提底萨义,故「萨」言表「伪」。

萨婆多云︰「萨」是有义;「迦耶」等,如前。虽是聚身,而是实有。身者,自体之异名,应言「自体见」。佛遮当来经部师等说为「伪身见」者,故说「萨」:「有」言。虽一「萨」言,亦目于「伪」,今者应言阿悉提底萨义,故「萨」言表「有」。

大乘应言僧吃烂底萨,便成「移转」。由此萨迦耶见大小别说:萨婆多名「有身见」,经部名「虚伪身见」。

今大乘意:心上所现似我之相,体非实有,是假法故也。又体非全无,依他起性成所缘缘故。既非实有,亦非虚伪,唯是依他移转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执,可言虚伪,依所变相,可言为有,非如余宗定实、定伪,故名移转。

此兼我所,不唯我见,或总缘蕴,或别缘蕴。分别、俱生,或许总、别缘,如《显扬》第一说。然俱生中,如第七识唯计心为我,故虽不如分别起者,简择别缘蕴,亦任运别缘故。

然以此我见为所依本,诸见得生,故名「一切见趣所依」。趣者,况也,或所归处也。

Δ亥二释差别。

此见差别,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别起摄。

谓「二十句」者,《对法》第一云:「谓如计色是我,我有色,色属我,我在色中」。一蕴有四,五蕴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见,十五是我所见。何以五我见,十五我所者?以相应我所、随逐我所、不离我所,故十五种是我所也。如《对法》第一,自有问答广解。

分别行缘蕴,不分别所起处,故有二十句。分别行缘蕴,「行」谓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于色蕴分别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别此所说我所之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此于色蕴所说三所,不分别言此之我所依计何蕴为我。此从彼起,但总分别我、我所行相。

问︰亦不分别计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从起,何但说言不分别所?

答︰我为根本,不从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别讫,不是不分别其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故不同也。

其六十二见等,准此应知。

「六十五」者,《婆娑‧杂蕴》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八卷,约蕴、约界、处等分别。此言「等」者,等处等界也。谓如以色为我,于余四蕴各有三所,谓是我璎珞、我僮仆、我器,即有十二:色为一我,即总十三也。如是五蕴有六十我所、五我见也。此皆分别行缘蕴,亦分别所起处。

又此是分别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别计故。

以何为证?五十八说,二十句萨迦耶见皆见苦断。唯依分别,不依俱生。六十五见,虽无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别。此皆作意分别行缘蕴等,方始生故。然总缘蕴为我,亦通分别者,如《显扬》说。此依一切异生为论,非依一人有此诸见。

Δ戌二释边执见二。亥初释边执见体业。

二边执见。谓即于彼,随执断、常,障处中行,出离为业。

谓由于前我见执我已,随此我见,后执为「断、常」。谓缘前所缘为境,障非断、常,说有因果,「处中行」道谛,及「出离」灭谛。然此是总。

Δ亥二释差别。

此见差别,诸见趣中,有执前际四遍常论、一分常论,及计后际有想十六,无想、俱非,各有八论,七断灭论等,分别趣摄。

此下别说。然此边见摄六十二见中、四十七见,谓四遍常,乃至俱非已来四十见,是常见;七断灭论,是断见;皆意缘我有常断故。

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记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见,无常等是断见。除边等四,彼是邪见。如来死后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断,命异身一,等是我见。

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缘他界为断等,是他界缘中广说。此六十二见,「唯分别起」,五十八说故。

彼文又说:缘梵王常是邪见,非我见后生,今此我见后生,是边见摄。

又此边见,此论下文,除总缘蕴,余非他界缘。设从我见后生,如何缘梵王常等是边见?边见根本亦分别我见,如何别缘我见亦缘他界生?如下他界缘中及〈别抄〉等会,应审推度。

六十二见如《梵网六十二见经》、《长阿含》第十四〈梵动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广解。

今言「见趣」者,「趣」谓意趣,或是所趣,或谓趣况。

言「前际」者,此依过去起分别见,名为前际;依未来起分别见,名为后际。若依现在起分别见,此即不定,或名前际,未来前故,未来因故;或名后际,过去后故,过去果故。

「四遍常论」者:一由能忆二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由隐显故;二由能忆四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三由能忆八十成坏劫,便执为常;四由天眼见诸有情死时、生时诸蕴相续,彼便执我、世间俱常。

四中前三,由依静虑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见。此见道断,即有见道常见,亦他界缘,缘三界法并是常故。然依定后起,可通上界系。虽三界合缘,仍随所应界地所系。以独影故,唯从见说。

「四一分常论」︰一从梵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作如是执:「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无常」。二闻梵王有如是见等。大种常,心无常,或翻此说。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转闻如是道理:我以梵王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间一分常住。三有先从戏忘天没,来生此间,得通,起执:在彼诸天不极戏等,在彼常住,我等无常。四有从意愤天没,乃至如前。此天住处文,如前已说。

此四由执大梵、大种,或心戏忘、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见依前际起。以色界之我缘自地为我,或以下界我见,计梵王为他我,故计一分常,常见所摄。

不尔,应非边见所摄,但不得缘他地诸法为其自我,他我计故。其全常等,理不相违。设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

一分边见缘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见,无常者是何见?

此虽非断,然坚执发,亦是染污。非五见摄,但是染慧。又解︰邪见所摄。此不同于不可记事,是断见摄。彼言「无常」,意说断故。前解为胜,不说一分通邪见故。

「及计后际有想十六」者,初四见依三见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异身;三此总是我,遍满、无二、无异、无缺。

依第一见,立第一我有色,死后有想。以执色为我,故名我有色;取诸法想,说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无想天。许无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无色,此有想故,不在后一。

依第二见故,立第二我无色,死后有想。执无色蕴为我等。其释名等,如论应知。此在欲界,乃至无所有处,除无想天。

依第三见,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无色,死后有想。执五蕴为我,乃至广说。在欲界全,乃至广说。

第四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有想。即遮第三,无别依见。

如是四种,或依寻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见︰一执我有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体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节量等,乃至广说非色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缘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无色、有色等,如前说。二执我无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遍一切处。此所不知,皆谓为有。非其所见,能知无边、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以其智虑不知边际,名为无边,非远知也,余如前说。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有想。《瑜伽》第六云,执我,随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身无量等,我亦无量等。余义准上。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有想。即遮第三。此四依寻伺、等至皆起。

次四依想异︰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种种想。三我有少想。四我有无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纯有乐,死后有想。二我纯有苦,死后有想。三我纯有苦有乐,死后有想。四我纯无苦无乐,死后有想。

一想者,在前三无色。种种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少想者,执少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我与彼合,名为少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无色界,如前说。无量想者,执无量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如前说,乃至广如彼论。如是四种,寻伺、等至,皆容得起。

纯有乐有想者,在前三静虑,乃至广说。纯有苦有想者,在地狱中。有苦有乐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无苦无乐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寻伺、等至,皆容得起。

「无想八论」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

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得无想定,见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计等。二我无色,死后无想。执命根为我,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无想。执色、命根为我,于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无想。即遮第三,无别有物。等至、寻伺,皆容有起。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其量狭少等。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二执我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遍一切处等,乃至广说。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或卷或舒,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无想。遮第三说。等至、寻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

一执我有色,死后非有想非无想。执色为我,见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非得定,乃至广说。二执我无色,死后如前。执无色蕴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执,乃至广说。非等至,唯寻伺起。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如前。执色、无色为我,见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者,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为我,死后如前。遮第三是。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乃至第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如是一切皆执无色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处定,容有此执:一由彼定时分促故,以一一蕴为所缘,执我有边。二由彼定时分长故,总以四蕴为所缘,执我无边。三由彼定时分或短或长,或一一蕴,或总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说故。以上常见摄。

「七断灭论」者:一我有色,麤四大种所造为性,死后断灭,毕竟无有;见身死后有而无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麤大种所造,死后断灭;现在此身亦得,后生他身亦得,后皆准此。二我欲界天,死后断灭。三我色界天,死后断灭。四我空无边处,死后断灭。五我识处,死后断灭。六我无所有处,死后断灭。七我非想非非想处,死后断灭。

此中后四,执彼彼地为生死顶故。「有想」已下见,皆依死后,故名「后际」得。

问︰何故不说色界别地,乃说欲界为二、无色为四耶?

答︰据实而言,依一一地处,各有断灭论。然彼本计无色无形。修定加行,难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见有上地法,乃别计断灭。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见后地法,不别计为断灭,但约总界说为断灭。其实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异,故别别开。论实处处皆别起断。若广分别,如《毗婆娑》。

其「等」,等十四不可记事中无常断见,如前已说。

Δ戌三释邪见二。亥初释邪见体业。

三邪见。谓谤因果、作用、实事及非四见诸余邪执,如增上缘,名、义遍故。

谤因者,谓《对法》云「谓无施与、无爱乐、无祠祀、无妙行、无恶行等」。谤果者,「谓无妙行及恶行业所招异熟」。谤作用者,「无此世间、无彼世间、无母无父、无化生有情等」。谤实事者,「谓无世间真阿罗汉等」。

及「四见」外,余「邪分别」,即《对法》说言:「谓余一切分别倒见」。

五十八说,此有二种︰一增益,谓余四见。二损减,此谤因等,名损减故。《对法》云︰「一多分,是损减见」。即有边等,是增益见;即无因论等,是损减等。

谤因果等,《对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并相违,如〈别抄〉会。

然此见宽,「如增上缘」:余所不摄,皆此摄故。一者名宽,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见皆此所摄;二者义遍,诸邪解者皆入此摄。

Δ亥二释差别四。天初前际十见。

此见差别,诸见趣中,有执:前际二无因论、四有边等、不死矫乱;

「二无因论」者:一从无想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不能忆彼出心已前所有诸位,便执诸法本因无而起,诸法如我,亦应一切本无而生,便执我及世间无因而起;二由寻伺不忆前身,作如是执,无因而起,乃至广说。如是二见,由无想天,虚忘寻伺二事而起。

问︰此中何故但说二无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应计无因故。

答︰据实亦有地地不知因所从起。执无因者,但宿住通,无想没显,但说其一。又约一生,却寻无想出心已前微细位难见故,彼计无因。余地前生,因麤易见,故不计无因。

「四有边」者:一由一向能忆,下至无间地狱,上至第四静虑天,执我于中悉皆遍满,便作是念︰「过此有我,我应能见」。故知有边。二由一向能忆傍无边,执我遍满,故执无边。三由能忆下上如初,近、远、傍如第二,不得边际,于上下起有边想,于傍起无边想。四由能忆坏劫分位,便生非有边非无边想,诸器世间无所得故。此四皆忆成坏劫故,得说前际。

「四不死矫乱」者,不死谓天,以天长寿,外道执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无乱问故,得生彼天。今毁之言,名为矫乱。

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余问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鉴我无知,因即轻笑,我于天祕密义,不应皆说等。二行谄曲者作是思惟:「非我净天一切隐密皆许记别,谓自所证及修净道」。故作如前语。三怀恐怖,而无记别,勿我昧劣为他所知,由是因缘,不得解脱。以此为室,而自安处,怀恐怖故,如前广说。四有愚戆专修止行,不能矫言,但作是思︰「诸有问我,我当返诘,随彼所问,我当一切随言无减而印顺之」。此待未来,亦名前际,然于现转。

又四皆缘先所闻教,皆前际摄。此四:第一依怖无知;二行谄曲;三怀恐怖;四为愚戆而起。

Δ天二后际五现涅槃见。

及计后际五现涅槃。

一见现在受,若人天五欲乐,便谓涅槃。二厌五欲,现住初定以为涅槃。引在身中,名为得乐,见他现在住定亦尔,下皆准知。三厌欲、寻、伺故,现住第二定,以为涅槃。四厌诸欲、寻、伺、喜故,现住第三定,以为涅槃。五厌诸欲,乃至入出息,现住第四定,以为涅槃。

待过去故,名为「后际」。又此执我现既有乐,后亦有乐,故后际摄。现乐为先,执后乐故,总名「现法」。

然于无色不计涅槃者,以乐怡悦轻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据地全作法,据实,无色及欲天等处,各有计为涅槃者。

前之断灭,人天别开。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后别起断故,此总计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见起,故邪见摄。

Δ天三计自在等常。

或计自在、世主、释、梵及余物类,常恒不易。

「自在」者,自在天也。「世主」,即是大自在天,为世间主。「释」,谓帝释。「梵」,谓梵王。「余物类」者,谓自性等。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计彼为我,但计彼为常,故皆是邪见,不缘我有断常故。

问︰无不得彼定,别计彼为我,世间不计他地为我故。若设许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见缘彼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计何为我?

答︰缘欲界身计有我,亦是我见,缘他地起。然有义者,谓色界我见,总缘现身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见是总缘故,得缘他地。若别计一色等为我,即无他地缘。下论说然,此义应思。

此计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计苦谛下邪见。

Δ天四述集灭道等邪见。

或计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横计诸邪解脱;

即「一切物因」,集谛邪见,然不计为胜。设计为胜,然非见、戒及彼眷属,故是邪见摄,非戒取摄。「计诸邪解脱」,是灭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然非见、戒眷属,又不计能得净,故非见、戒取。

或有妄执非道为道;诸如是等,皆邪见摄。

「计非道为道」,是道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以非戒眷属,非戒取,又不计为胜,故非戒取,至下当知。「诸如是等」者,谓等取十四不可记中有边等四,是此中摄故。

然六十二见,准五十八文,若边见中摄,唯苦谛断,缘苦谛为我,增长边见,随我断故。邪见中摄,彼自说二无因,唯集谛。五现法涅槃,唯灭谛,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边、无边等四,是苦、灭二谛下,迷有漏、无漏果生故。不死矫乱通四谛下断,问答四谛及迷四谛故。既无边见中摄者,苦谛断文,但准二十句见。见苦谛断,即六十二中所随我见亦尔。八十八云,二十句见为依,发六十二见等故。

Δ戌四合释见取及戒禁取三。亥初分释见取。

四见取。谓于诸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一切斗诤所依为业。

此「于诸见」,即余一切恶见;及此「所依五蕴,执为最胜,能得涅槃清净法」,是见取。由此各各互执为胜诸见等故,一切外道「斗诤」因斯而起。若执非见及眷属外余法为胜、得涅槃,或但执为胜,非见取。

《大论》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谛合,与此同说。如小乘《俱舍》等,应言「见等取」。但执非胜为胜,皆见取故。此则不然,无前后别计,然于一聚见及眷属,方是此故。以所缘中,见最胜故,言「等」亦得,至下当知。

Δ亥二分释戒禁取。

五戒禁取。谓于随顺诸见、戒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无利勤苦所依为业。

谓依诸见所受戒,说此戒为胜。「顺诸见戒」,及戒「所依」五蕴眷属,「执为胜」,及「能得」涅槃净,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别。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发等「无利勤苦」故。

除戒及眷属外,执余一切法胜及能为因,得清净。戒虽不执胜,但言能为因,并非戒取摄。亦《大论》五十八卷上下五处文,同此说故。

问︰如「《对法》第一、《大论》第八」二文、《显扬》第一、《五蕴》等,皆云见取「执为最胜」,不言「能得净」;戒取名「得净」,不言是胜,与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见执见、眷属为最胜,能净;戒执戒、眷属为胜,能得净?

Δ亥三会违。

然有处说:执为最胜,名为见取;执能得净,名戒取者;是影略说,或随转门。

此有二解。一影略说,谓见取中说执为胜,明戒取中亦执为胜;于戒取中执为能净,明见取中亦执为能净。欲令学者智见生故,影略说也。若不尔者,五十八说:执见及所依蕴为能得清净、解脱,名见取。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谛中皆有此说,故知影说。又彼多文,非为尽理,随小乘相说。

不尔,如何非灭计灭、非道计道,说为邪见,非二取摄?

若非影说及随转者,即五十八迷四谛中,如灭谛下,非灭计灭,非胜计胜故,应是见取。迷道谛中,非道计道,亦得净故,应名戒取。

彼非因计因,亦是邪见,如前邪见中说。既是邪见,明不执见、戒等故,及虽计胜,不计为能得净,及虽计能得,不计为胜,故非见、戒取,此大小二乘别也。

若尔,何故《大论》第八「三种四倒见倒」中云,非净计净是见取,非乐计乐是戒取?

今释之言︰彼亦计诸见、眷属不净为净,及能得净,故名见取。然文但明是见取,故略不言诸见及眷属能得净,但言非净计净故。戒取亦然。谓计戒所受拔发等苦为乐、胜,能得净,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属能得净,但言计苦为乐也。若非见、眷属非净为净,及非戒、眷属非乐为乐,即非见、戒取,但是邪见也。如非道计道等。

Δ午三诸门分别二。未初十二门分别十二。申初分别俱生门二。酉初正分别二。戌初六通二种。

如是总、别十烦恼中,六通俱生及分别起,任运、思察,俱得生故。

诸门分别中,大以十二门分别,若细者,即十五门。此初门中有二︰初正分别,后异解释。此等,初也。

若总、若别,但有十种。一俱生、分别,谓贪等六者,钝四、利二,通分别、俱生,除疑、三见。任运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别」。

《显扬》第一及《大论》第八皆云:此六通俱生、分别故。

Δ戌二四唯分别。

疑、后三见,唯分别起,要由恶友,或邪教力,自审思察,方得生故。

疑一及邪见、见取、戒取,四法唯分别起,诸论共同。要由恶友及邪教、自分别,三缘生故。总聚而望,更无异说。

Δ酉二异解释二。戌初第一师义三。亥初标宗。

边执见中,通俱生者,有义唯断,常见相麤,恶友等力,方引生故。

下异解释。初义有三︰一标宗;二引教;三举事。此初也。

「俱生」,唯有断见,以常见「相麤」故。

何谓「相麤」?要恶友、邪教及自分别生故。谓要不达后有不无,方起我断。

既得现观,知生多少,何故乃执我断非常?

Δ亥二引教。

瑜伽等说:何边执见是俱生耶?谓断见摄。学现观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

此引教也。如《瑜伽》第八十八、《杂集》第三及第七说,唯有断见,故论言「等」。观我为断,知身后无。准此,唯言修道断见,不见修道常见相故。

Δ亥三举事。

故禽兽等,若遇违缘,皆恐我断,而起惊怖。

此以世事释成前义。

Δ戌二第二师义三。亥初会前标举。

有义:彼论依麤相说,理实俱生,亦通常见。

下文有三︰一会前标举;二引事;三类教。此初也。

修道俱生,亦有常见,《瑜伽》等依麤相说故。何谓「麤相」?谓得现观者入无我观已,知分别我已断讫,出观之时,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别我也。

修道我义言「我」,分别我何所在耶?依此初出观时,缘涅槃起恐怖断见,非修道中说无常见。

此如何等?

Δ亥二引事。

谓禽兽等,执我常存,炽然聚集长时资具。

引事也。如「禽兽等」,以执「常存」故,「炽然造」,及「集长时」窟穴「资具」,「集长时」饮食「资具」。如恐我断,定有俱生。此以事证。

Δ亥三类教。

故显扬等诸论皆说:于五取蕴,执断计常,或是俱生,或分别起。

以教成者,类教也。《显扬》第一、《大论》第八说。故于五蕴计常断,通俱生、分别。不简俱生,无常见故。

释现观者,观先所断我无之时,但有断见,故唯说断,非预流等许无常见。

若尔,前师如何释后所引文?此依总语,非许常见亦通俱生。

通俱生常见,有何相状?如禽兽造集,但为有我,非为计常。常必由邪分别等故。

然此二说,初则文全理阙,后有文显理全。俱生常见,有相状故,俱取无失。

Δ申二自类相应门二。酉初问。

此十烦恼,谁几相应?

此下第二自类相应。此问起已。

Δ酉二答六。戌初贪二。亥初贪与瞋疑不俱起二。天初总。

贪与瞋、疑,定不俱起。

答文有六︰一贪;二瞋;三慢;四疑;五见;六痴为首。此初也。

《对法》第六、《大论》五十五、五十八,三说文同

Δ天二别二。地初贪瞋不俱起所以。

爱、憎二境,必不同故。

问︰何以贪、瞋不得俱起?

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别,以相违故。

若尔,贪俱忧苦相返,瞋俱乐喜为例亦尔,何得相应?

爱、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违,故无此失,如下当知。

Δ地二贪疑不俱起所以。

于境不决,无染著故。

此释爱、疑不得俱起。爱境必决,疑必不定,故贪、疑不俱。

上说不俱。下说俱者。

Δ亥二贪与慢见或相应二。天初总。

贪与慢、见,或得相应。

「见」即五见。如《对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贪与慢同。彼五十八,不得与慢相应。

Δ天二别二。地初贪慢境可同。

所爱、所陵,境非一故,说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说得相应。

此解彼云︰谓若于他起爱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别,故不俱起。

然缘己身起爱,名所染,与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对法》等,说得相应。前约行相麤者,此约行相细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识」中已多门解。

Δ地二五见境可爱。

于五见境,皆可爱故,贪与五见,相应无失。

爱、见二种,有时可同,皆可爱故。相应无失,诸论共同,无相违处。

中论言「说」者,有二义︰一约此论自道理,可得说与彼相应义;二解「说」者,谓余《瑜伽》等。约此理故,说与俱起。

又此言「得相应」,非谓一切恒相应,有时俱起故。

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问已,以第二问余,舍第一不问,如是展转,已下可知。

Δ戌二瞋三。亥初瞋与慢疑或俱二。天初总。

瞋与慢、疑,或得俱起。

第二瞋为首。瞋、慢、疑。有时或得俱起,如何不得?

Δ天二别二。地初瞋与慢或俱或不俱。

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说不相应;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说得俱起。

谓若内境,慢所恃己,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对法》第六、五十八说:瞋不与慢相应。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说,瞋与慢得相应。又必不于自起瞋,后瞋他,复慢彼故。

Δ地二瞋与疑或俱或不俱二。玄初初后位辨。

初犹豫时,未憎彼,故说不俱起;久思不决,便愤发故,说得相应。

释与疑俱。又初疑时,心尚轻,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五十八俱说不相应。若久思不决,心遂重故,便瞋于彼。《对法》第五说:得瞋、疑相应。此初后位别解。

Δ玄二顺违事辨。

疑顺、违事,随应亦尔。

又顺、违事解。若疑顺己之事,或不起瞋,谓疑苦、集谛;若疑违己之事,便瞋于彼,说得相应,谓疑灭、道谛。又若现行善,疑未来无,便与瞋俱,善法顺己,行因无果故。若现行恶,疑未来无,便瞋不俱,恶法损己故。

于顺违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随应亦尔」。

Δ亥二瞋与二取不俱。

瞋与二取,必不相应,执为胜、道,不憎彼故。

此必不俱。见取执为胜,戒取执为道,俱能得净。顺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应。诸论六烦恼明之,故无二取不俱起失。

Δ亥三瞋与三见或俱二。天初总。

此与三见,或得相应。

瞋与三见,或得俱起。

Δ天二别三。地初与身见常见或俱或不俱。

于有乐蕴,起身、常见,不生憎,故说不相应;于有苦蕴,起身、常见,生憎恚,故说得俱起。

且身、边见,谓缘乐俱行蕴为我及常见,不生瞋故,以顺于己。

《对法》约前二取及此,故说瞋非见俱。若于苦处,缘苦俱行蕴为我及常见,便生憎恚,云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说得俱起。

此通俱生、分别,如下无妨。

Δ地二与断见或俱或不俱。

断见翻此,说瞋有无。

断见返此我见、常见,说瞋有无。谓于乐俱蕴执为断,得与瞋相应,以恐失乐蕴故;于苦俱蕴起断,便瞋不俱,喜苦无故。

Δ地三与邪见或俱或不俱。

邪见诽拨恶事、好事,如次说瞋,或无或有。

恶事、好事,邪见拨者,如次说瞋或无或有。谓拨恶事无,便不与瞋俱,喜苦无故;拨乐蕴无,便与瞋俱,憎乐无故。

《对法》依三见一分、二取全,说不与瞋俱。《瑜伽》约三见少分,说瞋相应。见为一门明故。

Δ戌三慢二。亥初与疑不俱。

慢于境定,疑则不然,故慢与疑,无相应义。

下第三慢为首。与贪、瞋说已,与疑定不俱。三论皆说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胜负,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Δ亥二与五见容俱三。天初总说容俱。

慢与五见,皆容俱起,行相展转不相违故。

此总明慢与见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缘顺境起,不相违故。三处论皆同,总说见故。

Δ天二别与断见不俱。

然与断见必不俱生,执我断时,无陵恃故。

下别明断见及慢必不俱生。执我断心,定无陵他而自恃故。

Δ天三与身见邪见一分亦不俱。

与身、邪见,一分亦尔。

准下忧俱,初师所说。若约麤相,慢多缘乐蕴生。与缘苦俱蕴我见一分,及邪见拨无苦、集谛理一分,不与慢俱起。据实亦得,故下文说慢、身、邪见皆与忧俱,恃执苦劣故。今约麤相多分而解。

若缘乐俱蕴为我,及拨无灭、道,可与慢俱故,恃己乐,陵灭、道故。

Δ戌四疑。

疑不审决,与见相违,故疑与见,定不俱起。

下第四疑。虽与慧俱,与五见不俱起。「见」,审决;「疑」,犹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简择、犹豫,可说慧俱;不审决故,不与见并。

Δ戌五五见。

五见展转必不相应,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下第五,五见自亦尔。「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据法体并起。

然前说第七识我见与别境慧俱者,约义别门说有,名俱,非二体并起,名俱也。

Δ戌六痴。

痴与九种,皆定相应,诸烦恼生,必由痴故。

下第六无明,有二种︰相应无明与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痴故;独行不然。

但与诸论相违,此中皆会讫。

Δ申三诸识相应门二。酉初问。

此十烦恼,何识相应?

第三识相应门。此为问起。

Δ酉二答。

藏识全无;末那有四;意识具十;五识唯三,谓贪、瞋、痴,无分别故,由称量等,起慢等故。

第七、八识如前已说。意识并有,五识但三,以无分别故,无慢等,慢等必由有随念计度分别生故。又由慢于「称量」门起,方胜负故;疑,犹豫,简择门起;见,推求门起:故非五识,故五识无此等行相。故《对法》第七说「称量等门」,即等犹豫门等也。

Δ申四诸受相应门二。酉初问。

此十烦恼,何受相应?

第四诸受相应门。此问起。

Δ酉二答二。戌初实义四。亥初明贪瞋痴二。天初标宗。

贪、瞋、痴三,俱生、分别,一切容与五受相应。

下文有二︰初实义,后麤相。实义中有四︰一明贪、瞋、痴;二明慢;三疑及三见;四身、边见。今初也。

此之三根,「俱生、分别,一切容与五受」俱起。《对法》第七、《大论》五十八:贪唯喜、乐、舍者。五十八云:「此据多分相应道理」。随转门说诸烦恼,今据究竟,应准此会。

此与五十九同。彼云:贪等通六识俱生者,与一切受相应故;分别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

然今此中,总解二种贪等行相。

Δ天二逐难释。

贪会违缘,忧、苦俱故;瞋遇顺境,喜、乐俱故。

下逐难解之。与忧、苦俱,谓别小乘故,逐难释也。且于欲界五、六识中,忧、苦俱故,谓失财等。瞋翻此说,且怨死等,一切应知。然此五趣分别,至下当知。

此中意说︰即五识中亦有分别所起贪等,由意分别贪等引故。不尔,《瑜伽》分别贪等,云何与苦受相应?非许意有苦,是决定义,故由五识有分别起贪等决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说。不尔,如分别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Δ亥二明慢二。天初第一师四受相应义。

有义:俱生、分别起慢,容与非苦四受相应,恃苦劣蕴,忧相应故。

第二明慢,有二说。此初也。此二种慢,五趣为论,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蕴起慢之时,与忧相应。此依实义,慢与忧俱。前约相麤,说慢不与身、邪见一分俱,不恃苦蕴故。此唯意识,故通分别,不同贪等,苦得定说。

Δ天二第二师义三。地初俱生慢容苦俱。

有义:俱生亦苦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说故。

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烦恼,意识一切受相应故,如前已说。

Δ地二简分别慢。

分别慢等,纯苦趣无,彼无邪师、邪教等故。

其地狱中,与苦相应。于总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应义,非一切慢皆得相应。「无分别慢等」,即「等」一切分别贪、瞋、痴、疑、邪见、见、戒取等,以「无邪教」、「邪师」及邪思惟故。

Δ地三简造恶趣业。

然彼不造引恶趣业,要分别起,能发彼故。

所以者何?五十九说要分别烦恼发恶趣业故,此据总报多分为论。其别报者,修道亦发故。五十九:分别慢等,不言与苦相应。下疑等,准此应知。

故知前师彼趣有分别烦恼,前生势力故,即造恶趣业也。与《对法》第七、五十八违。此文皆如贪等会。

Δ亥三明疑及后三见二。天初总明。

疑、后三见,容四受俱。

第三明疑、三见。三见,谓见、戒取、邪见。「四受」,除苦,随意有无。唯是正义,以地狱无分别惑故。

Δ天二逐难释二。地初疑容喜俱。

欲疑无苦等,亦喜受俱故。

逐难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恶行,疑无苦、集谛等,亦喜受俱故,以后苦无故。上界即无,无恶行果故,上界疑与乐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总聚有处作法故,致极成之言。

Δ地二二取容忧俱。

二取若缘忧俱见等,尔时得与忧相应故。

若缘「忧俱见」、戒及所依蕴,为胜,能净;与忧相应故,忧其不速得涅槃等。

此中皆同五十九说。彼文一一别广作法。指事,此逐难举。

Δ亥四明身边见二。天初第一师义二。地初俱生二见与三受俱。

有义:俱生身、边二见,但与喜、乐、舍受相应,非五识俱,唯无记故。

第四明身、边二见,有二说。此初也。身、边二见,唯喜、乐、舍俱。意无苦受,非五识俱,故无苦受。此俱生者,唯无记性,不与忧相应。忧二性故。

其忧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别门」。俱生二见,唯无记,如五十八说。

Δ地二分别二见容四受俱。

分别二见,容四受俱。执苦俱蕴为我、我所,常。断见翻此,与忧相应故。

分别二见,得四受俱。在极苦处「执苦俱蕴及我、我所」,及「常」见者,「与忧相应」,境可忧故,唯不善故。断见执乐俱蕴断,亦与忧俱故,恐失乐故,故言「翻此」。喜、乐等可知。非在五识等,故无苦俱义。

Δ天二第二师义二。地初俱生身边见亦容苦俱。

有义:二见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纯受苦处,缘极苦蕴,苦相应故。

此第二师。分别二见同前。如地狱等极苦之处,无此身、边分别见故;俱生二见亦苦受俱,在「极苦」处,缘「苦蕴」故。

Δ地二引证并总结前。

论说:俱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广说如前。余如前说。此依实义。

引论为证。「广说如前」五受诸趣分别,故知二见与苦俱故,不与忧俱,唯二性故。「余如前说」,谓分别二见等,同第一师。

此中,同五十九实义,二师俱不违。分别烦恼,二师皆同五十九说故。俱生烦恼,前师违五十九。彼无意苦受,身、边二见非一切受俱故。

Δ戌二明麤相二。亥初直明俱。

随麤相者,贪、慢、四见,乐、喜、舍俱;瞋唯苦、忧、舍受俱起;痴与五受皆得相应;邪见及疑,四俱除苦。

下明麤相,有二︰初直明俱,后明俱地。此等初也。

前据定得,今随相麤。贪、慢、四见,行相唯欣,非忧、苦俱。瞋唯慼行,唯苦、忧、舍俱。邪见及疑,行通欣、慼,不在恶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八说:「此据多分相应道理」。行相相顺故,如文可知。

Δ亥二明俱地。

贪、痴俱乐,通下四地;余七俱乐,除欲,通三;疑、独行痴、欲唯忧、舍。

下明俱地。如《对法》第七:初二定意有乐,故贪等亦乐俱。或初定三识与乐俱也,彼广引证。舍受,下三定,于一切相续末位起故。此据六识,若第七,恒相续故。

下逐难配诸地论。贪、痴与乐俱,通下四地,通六识故,除第四禅;以上除瞋。余七俱乐,除欲界;欲界意识无乐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识俱故。

下逐难释。疑虽许四受俱,无明虽许五受俱,疑在欲界,唯忧、舍俱,不与喜俱者,《对法》第七云︰「于欲界,不决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静虑,由喜、乐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随转,故彼喜、乐俱。独行无明,如疑理说,故唯忧、舍俱」。麤相苦、乐,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余受俱起,如理应知。

贪等与喜、舍相应在何地,五见及疑与余喜受等相应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余受俱」等。逐难解已,义之「余」也。

Δ申五别境相应门二。酉初问。

此与别境,几互相应?

第五别境相应门。此问起也。

Δ酉二逐难答二。戌初解贪等四。

贪、瞋、痴、慢,容五俱起,专注一境,得有定故。

贪等四法,得五数俱,逐难解之。此四专住一境,得有定故。

Δ戌二解疑及五见。

疑及五见,各容四俱。疑除胜解,不决定故;见非慧俱,不异慧故。

此之六法,各容四俱。疑除胜解,境、行相违故;见非慧俱,自体不并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转。此中不问俱生、分别,说皆同也。

又问︰上来虽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时俱不?如理应思。

此中且以别境问识、问受,不问遍行。问五受别,非遍行故,故为问也。不问与善等性相应,以后必问前,故前不问后,此应准知。

Δ申六三性分别门二。酉初问。

此十烦恼,何性所摄?

第六性门。此问起也。

Δ酉二逐难答三。戌总解欲系十惑三性分别。

瞋唯不善,损自、他故。余九通二。

瞋,唯不善,一性所摄,不起即已,起必损自他;现世、他世,皆名损故。「余九通二」,此总言也。

Δ戌二总解色无色系九惑三性分别。

上二界者,唯无记摄,定所伏故。

在上二界,定唯无记,不问俱生、分别,皆尔。

Δ戌三别解欲界分别俱生二惑何性摄三。亥初欲界分别起发恶业者唯一性。

若欲界系、分别起者,唯不善摄,发恶行故。

欲界应分别。分别起者,唯不善,一向发恶行故。《对法》第四初,同此说故。

Δ亥二欲界俱生通二性。

若是俱生发恶行者,亦不善摄,损自、他故。

俱生者有二:发恶业,亦不善。瞋性定然,余三少分损自他故。

余无记摄,细,不障善,非极损恼自、他处故。

即唯除瞋,二见定唯无记性摄,余三一分。一由微细;二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识俱者;三非极损自他。五十八说:「数现行故」。并此四因。

Δ亥三重显俱生二见唯一无记性。

当知俱生身、边二见,唯无记摄,不发恶业,虽数现起,不障善故。

重显「二见,唯无记」性。「不发恶业」,所以同前。

问︰此二见中,亦有九品等也?

答︰或言无,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别抄〉会。

前解为胜。若如后解,如色界无记法体,有九品故。

Δ申七界地分别门二。酉初问起。

此十烦恼,何界系耶?

此下第七界分别门。

Δ酉二三子门答三。戌初瞋惑唯欲门。

瞋唯在欲,余通三界。

瞋唯不善,故但在欲。

Δ戌二上下相起门二。亥初得上根本定始起三。天初简未至定位不起。

生在下地,未离下染,上地烦恼不现在前。要得彼地根本定者,彼地烦恼容现前故。

子段第二上下相起门。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烦恼,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起彼地烦恼等故。

若尔,有不入根本而命终者,若为必无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终故。

又解︰当于此时,欲界烦恼未究竟伏,若皆断尽,方得起上,非未至定。无有染污第九品时入根本定,已断欲九品尽,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圣皆尔,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时,不作恶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

亦同《婆沙》二说:一未至定无染;二有染。此无正文。《显扬》第二净、染、无漏定等中,细勘,无之。

此中说起,唯定烦恼,非生烦恼;或亦通生,如遍、常等。

Δ天二有漏道渐伏下粗俱惑二。地初有漏道非顿伏。

诸(诸有本作谓)有漏道,虽不能伏分别起惑,及细俱生,而能伏除俱生麤惑,渐次证得上根本定。

此显伏修。于中麤者,除身、边见,及此相应。言「渐次」者,故显非顿伏。

Δ地二明伏修断所以。

彼但迷事,依外门转,散乱,麤动,正障定故。

何以世间道伏修、不伏见?

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依外门转,简见道贪等,唯缘内见等生故;三此所伏烦恼体「散乱」故;四「麤动」,「正障」于「定」,定是事观,事障障故。

有义︰此身见等既不能伏,后越入圣,得第三果。如第七识,欲界系者亦不能断,要至金刚,方能顿断。唯障无学故,不同见惑正障见道及见理故。

此违第七卷灭定中文,不许圣者伏下生上,有种子故。

今解:亦断。不可说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断。见惑不伏,入见断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观,不伏理惑;入现观时,理实亦断。虽无正文,任意取舍。

于中复有二说︰一云见道起二无间,一断见惑起解脱道已,复起无间断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见道;二云由加行时先已伏故,一无间道与分别俱断。此为正义。

Δ天三得上定后二惑皆得起。

得彼定已,彼地分别、俱生诸惑皆容现前。

下分别惑,虽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别起者。其修道我见等,前虽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终心得起上者,缘未来生故,非计他地法为我。未离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以相违故,恐相杂故。

若尔,见惑得彼定已,下地系者为起不起?

五十八言,不伏见等。《对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烦恼、随烦恼,种子成就,故成就。离此地染,成彼地等」。八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烦恼。不言未离染,起上烦恼。正与此同。如《枢要》说。

Δ亥二上地容起下二惑三。天初总标立。

生在上地,下地诸惑:分别、俱生,皆容现起。

此总立宗。

Δ天二逐难释。

生第四定,中有中者,由谤解脱,生地狱故。身在上地,将生下时,起下润生俱生爱故。

《对法》第六: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谓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见,便谤释种无有涅槃。以于今时,后有起故。此有邪见及俱无明,或许有瞋,瞋涅槃故。

既生地狱,由邪见力:非色界邪见,不招下苦故。非于欲界身起此邪见,彼言中有生时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见之?非定通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见为缘,欲界后报业熟,生那落迦。无别文证。古师多作此解,非也。

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见。势力远故,无文说故,即起下不善分别惑也。

若尔,应下界行上无明发,此中邪见俱行思即是。又可为难︰以上行下无明发,以下例上亦然。如下缘生中,自当分别。起润生爱生下,亦是,即是俱生无记烦恼也。

此中应言我见、我爱及慢、无明。无明、爱定有,我见、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说。又例起故,此举方隅,无违理失。

Δ天三会违文。

而言生上不起下者,依多分说,或随转门。

下会五十八等文。谓余三见、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时,起此等故。「或随转门」,顺萨婆多故。

起余疑等,无正文说,然应如理思:所余分别、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见断,瞋、痴可有;修断,慢等亦有。余不得起,唯润生时,起修断惑,余时不起。故不可起修断之瞋及边见二,无起相故。中有谤涅槃,便堕地狱,但可起瞋与邪见,并时节极短,不可起余疑、见取等,无起相故。

若总说起,虽无正文遮,无行相故,不可说起。唯得起下六,谓邪见、瞋、痴、爱、慢、我见,余四不可起。

分别、俱生,随其所应。下之起上,得起几法?

若唯定烦恼,非生烦恼,即唯有五︰见、慢、爱、疑、无明。见即见取,若并生烦恼,我见润生起亦无失。其戒取、邪见、边见,未见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执上地法为见、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计梵王为常,是邪见,亦有此理。边见可得:得宿住,计全常等是。上九烦恼,下皆可起。未见起断见文。

然约九地三界,得起上几许?八地、二界何者?

今说色界。若无色界互起上下,如《枢要》说。此中几是分别、俱生,亦应如理思。

Δ戌三上下缘别门二。亥初下惑缘上五。天初贪缘上。

下地烦恼,亦缘上地。瑜伽等说:欲界系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

第三子门上下缘别。贪缘上者,一由味胜定;二由求生。此通见、修。

六十二卷说,五种爱缘上,此但举一,但得缘故。《显扬》等同。

Δ天二瞋缘上。

既说瞋恚憎嫉灭、道,亦应憎嫉离欲地故。

此唯见断。瞋恚缘灭、道,五十八文,此中为例:瞋亲迷灭、道,亦应缘上地,以瞋缘事,例于理故。深理尚然,何况浅事。

Δ天三二见慢缘上。

总缘诸行,执我、我所、断、常、慢者,得缘上故。

「总缘诸行,起我、我所、断、常、慢,得上缘」者,八十八说:「世间道不伏身见。由此见故,于下、上地所有诸行,和杂自体不观差别,总计为我及我所等」。

五十八云:「其世间道,得离修道贪欲、瞋恚,及彼随法邻近憍、慢等」。故知与我见俱慢、贪及边见,亦不伏,此与我见相邻近故。

八十八以我见为本,略不说余。

此论中说总缘行中不言贪者,略也,以别有论文贪上缘故。和杂计为我,即上界种子等法也,不计现行故。

此第六识,唯修所断。或有异释︰见断我见如四全常,亦得缘上,及以三界合缘为我。除此不得,缘别生故。

Δ天四余五缘上。

余五缘上,其理极成。

谓痴、疑、邪见、二取。《对法》第六与此同故。此中,我见、边见及慢,唯举总缘;瞋唯别缘;贪、痴通总别。

有义︰我见、边见,准六十二见一分常等,亦通别缘而缘上者。

慢虽无文,陵他所得胜法,何妨见道所断之慢亦得缘上?又缘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见,后生常见,得宿住智,缘起上界身、边见故。

正义:唯是上地所系,得宿住智后方起故。

Δ天五会违二。地初依别义趣。

而有处言,贪、瞋、慢等不缘上者,依麤相说,或依别缘。

《对法》第六、五十八、九等:贪、瞋、慢及我见不缘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见。

彼依麤相说,麤相说即小乘也。或麤显行相,非巨细。巨细,即得除此所说。或依别缘自身为我,我见等不缘上故。或彼《对法》第六见缘上中,唯除我见,不除边见,略也。边见随我见后生,身见不缘,边见应尔。

故五十八迷苦谛等中云:缘大梵等为有情常,是迷苦邪见,即下界邪见缘上界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见全常等,是常见,即依萨迦耶见后生故,如前已说。是他地边见随计他地我见后生故,分别我见得定已去,起上法故。

此中,例边同于我见,必依起故。此解为胜。

Δ地二释其所以。

不见世间执他地法为我等故,边见必依身见起故。

一解云︰无有见道别缘我见,有计他地现行为我。以别缘者,见所断故。边见亦尔,依彼起故。

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随于色界系我后而生。

此极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执为彼常,故如所说。依寻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见,如何起常?故如先说。

今此又解︰应言但是欲界所系自身之我,不许别缘计他地法为自内我。计他之我,理亦不遮。故于此后起常见等,是边见摄。不尔,此义道理难思。文中但举修道总缘我见为他界缘,理准亦有见道所断别缘我见,计他地法为他之我,文中但遮计为自我故。

又解:「别缘」者,是多分义。谓非总缘及六十二见所依我见以外,无任运、分别二种我见,别缘他地为我者故。其此总缘六十二见时,理不应遮。「缘」者,所以;依别所以,说彼不缘。

又解:依小乘「别缘」者,不执他地法为我等,大乘无遮。

Δ亥二上惑缘下四。天初慢缘下。

上地烦恼亦缘下地,说生上者,于下有情,恃己胜德而陵彼故。

上地之惑,得缘下地,分别、俱生理俱无失。五十九说:于下有情,恃己胜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Δ天二二见及爱缘下。

总缘诸行,执我、我所,断、常、爱者,得缘下故。

如前已说。此但修道,有文证故,总缘起我、边见、爱故。此亦有慢,别有相故,略而不说。许起见道,理亦无失,此决定然。

Δ天三疑后三见缘下。

疑、后三见,如理应思。

痴已极成,所以不说。「疑」及邪见、见取、戒取:是后三见。如理应思。

此中有义︰亦得缘下。疑于欲界佛世尊故,或复邪执,得有邪见,拨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执欲界闻、思昔所起者,为胜因故。

有义︰不得。无文证故。

又二见得,行相如前,除邪见、疑。

Δ天四会违。

而说上或不缘下者,彼依多分,或别缘说。

五十八等云,上不缘下,彼依多分,余一切时、一切异生故。依别行相缘计为我、边见及爱,不缘下故。总缘者得。

Δ申八三学分别门。

此十烦恼,学等何摄?非学、无学,彼唯善故。

第八大门中,「学」者,有学、无学、非学无学。然唯第三,非前二种。

《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学、无学通漏、无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Δ申九三断分别门二。酉初问。

此十烦恼,何所断耶?

第九三断门。此问。

Δ酉二答二。戌初总解断。

非非所断,彼非染故。分别起者,唯见所断,麤易断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断,细难断故。

此即总答。诸染皆断,然通见、修,故「非非所断」。非所断法,非是染故。

分别皆见断,以麤易断故,如《对法》第三、第四卷初说。俱生唯修断,如前已说。分别、俱生之数各有品类,然见所断为同小乘见四谛断,为九品断耶?

Δ戌二别解断二。亥初分别惑二。天初总。

见所断十,实俱顿断,以真见道,总缘谛故。

下别解断。于中有二︰初分别,后俱生。分别中,初总,后别。此初也。

此中十种,皆俱顿断,以真见道总缘谛故,总缘四谛之真如。真如虽自相观,望谛而说,并皆缘之,名「总缘谛」。至下第九断惑中解。五十九说「与坏缘谛作意相应」故。

烦恼虽九品,违一,或三品智故。非如俱生九品诸惑违九品智,故数数修道方能断之。然除利根,由先闻思力加行,以三界九地烦恼上下地九品各各为类,修道一时总断,得第四果。

Δ天二别解分别二。地初总别解迷谛数二。玄初总迷谛数。

然迷谛相,有总、有别。总谓十种,皆迷四谛。苦、集是彼因依处故,灭、道是彼怖畏处故。

下别解分别,第二迷谛总别。然于见道迷谛烦恼有总、有别。总者,谓十皆通迷四谛,即一一烦恼皆起之时,迷四谛理。又诸烦恼有别行相,如何者是迷苦谛等。此一谛下别行相,谓随此谛下见、疑后生,即名迷此。

若唯尔者,邪见、疑、痴,总迷拨疑四谛,及随此起贪等,此是何谛摄?

是故须说此总行相,即此总迷见、疑等,名通迷四谛见、疑。随此见等起贪等,皆名通迷四谛贪等。

贪等行相,如见等,总迷可尔。若别迷行相,是何谛下贪等?

贪等不能独头,别迷谛故,无随总行相见等之贪等,是别迷谛下惑。由见道贪等,缘见、疑生故。

今此「总」有二种︰一数总,谛各具十故;二行相总,有通迷四谛故。由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总迷有一,如坏缘念住。

「别」亦有二︰一数别,三谛有八,一谛有十故;二行相别,各各别迷故。

何以十种皆能迷四谛?苦、集是十因依处故:一是因,二是依处。《对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缘,增长此十;又为依处,性能随顺生此十故。此等与《大论》第八同。灭、道是彼怖畏处所,性不随顺,增长十种,但起迷、拨、犹豫等事,缘此二谛起十惑故。又外道于此二谛起种种分别,故皆迷灭、道。其烦恼起,皆具此二缘。

然总迷者,行相总故,说具二缘。其别行相,不说有也。据实,俱有,以行相迷有总别故。「总,谓十种皆迷四谛」,是数总也。「因依处」等,是行相总。

问︰如何于集、灭、道下,起身、边二见?

答︰此二见行相深执取,不了三谛故。

若尔,即一切我见皆迷四谛。

应云:此执三谛下烦恼、蕴等,为二见故。

Δ玄二别迷谛数。

别,谓别迷四谛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边二见唯果处起,别空、非我,属苦谛故。

集、灭、道三谛,有别行相。不共无明迷三谛者,故得成八。

身、边二见,多计诸有漏果法为二见,故唯迷苦,唯于苦谛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余之三谛。此同小乘,唯果处起。然实缘迷三谛亦有二见,缘三谛下所起诸惑为我等故。然以别缘谛十六行中,空、非我二,唯属苦谛,故不说三谛有此之二见。谓总空、非我通四谛,为总缘谛行,方断惑故。十六行非总行,故言「别空、非我」。「属」言属著,或言摄属,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后解无违。

问︰若尔,于集、灭谛,如何起戒取?

答︰执彼下见眷属、戒等,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见,一一别说。

然《对法》第七、《大论》第八,约总迷谛,故十皆迷四谛。五十八约别迷四谛,故二唯迷苦,八通迷四。

二论实不相违。总中有行相总者,缘迷多谛,至迷三、四,名行相总;若迷少谛,但迷一谛,名行相别。然立一百二十八烦恼,唯依数总别缘者说;若唯依总行相数别说,便无一百二十八故。如相应无明,随不共说。此总行相随别者说,理亦无失。

问︰此十迷四谛,为皆是亲迷,亦有疏迷者?

为答此问及显别行相,故次论文。

Δ地二迷谛行相别二。玄初麤相说四。黄初迷苦四。宇初明疑三见。

谓疑、三见,亲迷苦理。

以上总解迷谛数别。此下即是迷谛行相别,且举苦谛,「谓疑三见」等。「三见」者,谓邪、我、边。「亲迷苦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缘,亲从不了苦谛理起。

Δ宇二明二取迷。

二取执彼三见、戒禁,及所依蕴,为胜、能净。

见、戒二取,执前三见及俱时蕴为胜能净,是见取;执彼俱戒及蕴为胜能净,是戒取。然无执,独起贪欲、痴、慢,为见、戒取,非见、戒故,非此二眷属故。

此之二取,虽复行解能深执取,是迷理烦恼,然不亲迷无我理等。

Δ宇三明贪恚慢迷。

于自他见,及彼眷属,如次随应,起贪、恚、慢。

于自见起贪,他见起瞋,于自他二见起慢:恃己见,陵他见,故名「随应」,皆亦疏迷。

Δ宇四明二痴迷。

相应无明(明有本作智),与九同迷;不共无明,亲迷苦理。

若此九相应无明与前九惑,随所应同,亲疏迷理。不共无明不了苦理,故亲迷苦理。即十中五别起,亲迷苦理。五别起,不然。

然二取见法,行相深远,能深迷执故,可言迷理;别起贪等,行相浅近,不深迷执故,何言迷苦理?此但迷事,不迷于理。

若尔,何故前言十皆迷谛?谛有事、理,无相违失。又相应贪等,如次下说,亦迷苦理,故复前言十皆迷谛。此苦谛已。

Δ黄二迷集等。

疑及邪见,亲迷集等,二取、贪等,准苦应知。

于集、灭、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见故。「疑及邪见」,不共无明,「亲迷集」等三谛。然实有身、边,别迷三谛,以说八故,略而不论。

二取、贪等,准前苦说。以二见无故,不唯(唯有本作准)亲迷。

Δ黄三迷灭道。

然瞋亦能亲迷灭、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

瞋亦亲迷灭、道。此意显瞋无漏缘故,迷理生故,无瞋苦、集理,故此不说,但迷无漏之谛理也,由彼亲迷二谛起故。此上皆与五十八同。

又解︰虽亲缘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缘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远,取者能迷于理,故见、戒取名迷理惑。

此解,不尔。何处烦恼亲缘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说,瞋迷灭谛等故,言迷谛者,必是理故。

前解为胜,如下忿等,迷谛同故。

Δ黄四结麤相说。

迷谛亲疏,麤相如是。

未尽理故,五十八说亦麤相也。

Δ玄二委细说。

委细说者,贪、瞋、慢、三见、疑俱生,随应如彼。

疑、三见、无明,五法亲迷谛理,二取疏远,如前定说。且苦谛下贪、瞋、慢三若独头起,缘见生者,疏远如前说。

若此贪、慢与三法俱,瞋与疑等四俱起者,随应如彼,亦名亲迷谛。

慢、贪与我见俱生,于灭、道下烦恼后起,亦名迷无漏。瞋与疑俱起,或独起,此约数总。

若数别者,除集、灭、道下二见,准前应说。若余独头起贪、瞋、慢,名迷四谛事;若三见、疑俱者,亦名迷四谛理。

又瞋、慢可成无漏缘惑,若灭、道下无漏别缘贪,如何说成无漏缘惑?

由此,不说贪无漏缘,迷则可尔,是故言「随应」。此即《大论》等所无也。

明见道已。修道云何?

Δ亥二俱生惑二。天初迷苦修断。

俱生二见,及彼相应爱、慢、无明,虽迷苦谛,细难断故,修道方断。

身、边二见及此俱爱、慢、无明三,虽亲迷苦谛理,以行相细难断故,修道方断;与苦谛下二见等别,彼麤行相故。

Δ天二迷事修断。

瞋、余爱等,迷别事生,不违谛观,故修所断。

瞋及除前二见相应之外,余独行爱、慢,及此相应无明,迷别有情或境事生,不迷于理,不违四谛观,故修所断。简见道独行贪等,虽有迷于事,然违谛观,故见所断。

此第九大门中,有二子门︰一三断;二总别迷谛,迷谛亲疏,兼明迷理事。

Δ申十缘有事无事门。

虽诸烦恼皆有相分,而所仗质,或有、或无,名缘有事、无事烦恼。

次下第十缘有事、无事门。烦恼心等,上说所变皆有相分。亲所缘者,今不取之。

但彼本质或有或无,名「缘有事、无事烦恼」。如下所引,有多论文,今取当《对法》第七身见等,及此相应法等,无本质,名「缘无事」;余不与此俱者,名「缘有事」行,以不执我故。此据人执为论,不据法执。法执通余一切心故,非唯我见。若唯我见及俱法,亦通摄法执尽,即余四见及疑,无法执,必与我见不俱故,便为大失。

此中烦恼,何者与我见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门说。

问︰一切皆有本质,乃至缘空亦有空名为本质故,即极微教乃至龟毛等名,若为本质;何故今言无本质,名缘无事烦恼?

答︰若除影外,别有所托名本质,即无无本质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质,即有体;无之者,如空华、兔角等故。今言「名缘无事烦恼」,亦不相违。影像、本质双言,名缘有、无之烦恼,或直据本质,名此二缘烦恼。今勘无漏缘中,不得作此后解。所引诸无事、有事论文,应为门义勒之。

《瑜伽论》云:「又十烦恼,见所断者,名曰无事,彼所缘事非成实故。所余烦恼有事,无事,彼相违故」。以见道惑,以见为首,所取本质都无有故。重缘惑等,相从而说,名缘无事;修道虽有见境无事,多缘事故,从多名缘有事烦恼。

下五十九云︰「诸见与慢是无事,贪、恚是有事,无明、疑通二种」。此以理论,见修诸见、慢中,我、慢本质无故,贪等少故,略而不说。即彼卷下文云︰「有事缘,谓诸有事烦恼。无事缘,谓诸无事烦恼」。此文总说,亦不相违。

亦云︰「无境缘,谓缘分别所计灭、道,及广大佛法等所有烦恼」。

《对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缘者,谓除见、慢,及此相应法,余所缘境界。无事者,谓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说。

次下文云︰「非有所缘,谓颠倒心、心所,及缘过去、未来、梦、影、幻等所缘境界」。此不论烦恼,但本境无。「有所缘,谓余所缘境界」,即本质有三性心、心所。

《对法》第七亦云:「烦恼有二种,谓缘有事、无事。无事者,谓见及见相应法。见,谓萨迦耶见及边执见。所余烦恼,名缘有事」者,以通见、修。此之二见为首,本境实无,相应亦尔。此文尽理,与此文同,非瞋等惑可名无事故,如《枢要》说。

Δ申十一有漏缘无漏缘分别门。

彼亲所缘虽皆有漏,而所仗质亦通无漏,名缘有漏、无漏烦恼。

此下第十一,有漏缘、无漏缘分别。如疑、邪见、无明,及此相应瞋、慢等法,无漏缘者,亲所缘虽皆有漏,而所仗本质亦通无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缘漏、无漏烦恼。准有、无事,不但取本质,与有、无事缘别,不可为例。

Δ申十二缘事境缘名境分别门。

缘自地者,相分似质,名缘分别所起事境;缘灭、道谛及他地者,相分与质不相似故,名缘分别所起名境。

自下第十二大门。「缘自地」烦恼,依、缘俱增,名「缘分别所起事境」。此境本质亦由今时分别起故。「事」者,体也。

缘他地及无漏者,名「缘分别所起名境」。影像、本质「不相似」。灭、道深远,地处远故,依、缘不增,但寻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别所起名境」。

或复「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别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对法》第六、第七抄说,有别所以。

Δ未二余门思准。

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谓有无异熟,有漏无漏,七随眠摄,八缠、诸盖摄,乃至九品等分别,皆如理思。

Δ辰四次第十二下半至十四上半共二颂辨随烦恼位三。巳初结前问后。

已说根本六烦恼相。诸随烦恼,其相云何?

下第四段明第五位。结前生后。

Δ巳二举颂答。

颂曰:

随烦恼谓忿。 恨。覆。恼。嫉。悭。 诳。谄与害。憍。 无惭及无愧。

掉举与惛沉。 不信并懈怠。 放逸及失念。 散乱。不正知

此举颂列名。

Δ巳三长行释二。午初释体业等相六。未初释得名。

论曰:唯是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名随烦恼。

长行为二︰初释体、业等相,后诸门释。初门有六︰初释得名;二束为三位;三释体、业;四解颂中「与」、「并」、「及」字;五解「随」名之通局;六解废立。

释颂之中「随烦恼」字,谓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余假染心所,是贪等法根本麤行「差别」、「分位」,名「随烦恼」。

无惭、无愧、掉举、惛沉、散乱、不信、懈怠七法,虽别有体,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随烦恼」。由根本为因,此得有故。此据正义。

又说:唯四是实。

言「等流」者,谓同类义。势非强胜,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余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若尔,即根本后方生,非俱时义。此说同时为等流果。

六十二,二解︰一云随恼于心;二随烦恼而生。今同后义。

Δ未二束为三位三。申初小随。

此二十种,类别有三。谓忿等十,各别起故,名小随烦恼。

自下第二束为三位。

此忿等十,自类相生,各别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为「小」。

Δ申二中随。

无惭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随烦恼。

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后八。

Δ申三大随。

掉举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随烦恼。

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义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简,诸论无也。

自下第三出其体、业。确解心所,指陈分别,当如下知。

Δ未三别释体业三。申初释小随体业十。酉初忿三。戌初显忿体。

云何为忿?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

今以时分、行相显体。「依对现前不饶益境」者,谓依现在可见闻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见,即缘事生。《五蕴论》说:「现不饶益事」故,非无漏法是现违缘事。忿行相浅,不深取故。若对现无漏,此即是瞋。如前已说。

Δ戌二显忿业。

能障不忿,执仗为业。谓怀忿者,多发暴恶身表业故。

此显作用。「不忿」,即无瞋。《显扬论》云「忿障无瞋」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说,下一一应知。「执仗」,即是身恶表业。「仗」谓器仗,从麤猛多分说,唯言「执仗」,亦有「恶」言故。

Δ戌三辨假实。

此即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忿相、用故。

此对外人辨其假实,显此所依。若无诤,义同,但叙一解,以皆义同故。若体别、义异,即各叙之,不可嫌繁。

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说:同者,抄中不说。若异者,一一别叙。

Δ酉二恨二。戌初释恨体。

云何为恨?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怨为性。

恨,忿后起,余文可知。

Δ戌二释恨业兼辨假实。

能障不恨,热恼为业。谓结恨者,不能含忍,恒热恼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恨相、用故。

「热恼为业」,由恨故生恼,非俱时也。然忿亦生恼,亲对轻故,但说恨生。此等《显扬》各有五业,彼论随所依之惑,所翻实法,即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异者当显。

Δ酉三覆二。戌初体业兼释。

云何为覆?于自作罪,恐失利、誉,隐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谓覆罪者,后必悔恼,不安隐故。

自作罪已,恐失财「利」及名「誉」故,「隐藏为性」。《对法》云︰「法尔覆罪者,心必忧悔,由此不得安隐而住」。

Δ戌二辨体假实二。亥初第一师主痴一分义。

有义:此覆,痴一分摄。论唯说此,痴一分故,不惧当苦,覆自罪故。

皆由不惧当来之苦,方覆罪故;诸惧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显。

言「论说」者,五十五、《对法》说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谄品类等流。

此据随惑之类,谄亦痴分,亦不相违。言「谄品」者,俱痴分故。

Δ亥二第二师主贪痴一分义二。天初立宗。

有义:此覆,贪、痴一分摄。亦恐失利、誉,覆自罪故。

诸覆罪者亦有恐失财利、名誉,故贪分。

Δ天二会解。

论据麤显,唯说痴分,如说掉举是贪分故。

论据无智俱,为名誉而覆罪者,此相麤显故,唯说痴分。如诸论皆说:掉举是贪分。实别有体,亦痴分故。不极成者,理必不然。

然说掉举遍诸染心,不可执为唯是贪分。

二论说:掉举遍染心故,知亦痴分,或别有体。唯贪分者,贪相增故。瞋等俱时,便应无故,如前已说。

Δ酉四恼二。戌初正释体业。

云何为恼?忿、恨为先,追触暴热,佷戾为性,能障不恼,蛆螫为业。

「追」先忿、恨之境,「触」现违缘,心多「佷戾」者,傲佷𢤱戾,尤蛆恼「螫」于他人等。

Δ戌二重释恼业及体假。

谓追往恶,触现违缘,心便佷戾,多发嚣暴,凶鄙麤言,蛆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恼相、用故。

此释前业缘过、现生。《对法》、《显扬》第一、《五蕴》皆言:发凶险、鄙恶、麤弊之言者,以多发故。由恼起时,亦发身业故。如忿亦发语,但说「执仗」。

「嚣」谓諠嚣;「暴」谓卒暴;「凶」谓凶俭、凶疎;「鄙」谓鄙恶。

Δ酉五嫉。

云何为嫉?徇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慼为业。谓嫉妒者,闻见他荣,深怀忧慼,不安隐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嫉相、用故。

「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访也。「不耐他荣」,他荣者,谓世间荣,即富贵安乐;出世之荣,即是证说胜品功德,通有、无为。

《显扬》云︰「谓于他所有功德、名誉、恭敬、利养,心妒为嫉」。然实见闻觉知之后,皆得起嫉。此中据胜,但言「见闻」。

「能障不嫉」者,《显扬》第一云「能障慈仁为业」,《显扬》第二「四无量」中云「喜是不嫉善根为体」。《瑜伽》皆云「瞋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无瞋,非别有体。

Δ酉六悭。

云何为悭?耽著财、法,不能惠舍,秘悋为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

「财、法」者,资具、妻子、荣位等事,皆名为财,理、教、行、果皆名为法,至下当知。「祕」者,藏也;「悋」者,惜也,悭之异目。「鄙」谓鄙恶;「畜」谓畜积,积集异名。

谓悭悋者,心多鄙涩,畜积财、法,不能舍故。此即贪爱一分为体,离贪无别悭相、用故。

鄙悋悭涩,名「不能舍」。正出悭也,文易可知。

《对法》唯约悭财,《五蕴》云「谓施相违」,施既通法,悭亦尔也。

Δ酉七诳。

云何为诳?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

「矫」,谓不实之义。「诡诈」,虚伪之称。谓自无德,诈伪有德,贪利誉故,「邪命」为依。

谓矫诳者,心怀异谋,多现不实,邪命事故。此即贪、痴一分为体,离二无别诳相、用故。

「谓矫诳」之者,「心怀」非意,同「异谋」计,诈现精进之仪。虽亦痴故,行此诳事,多现邪命事故。故《对法》云「邪命依」者,据多现世也。

五十五说但是「痴分」,五十八说「邪见等流」。诸诳者必痴,唯据定体,贪不定故。诸邪见者,痴增上故,邪见之者,多现于诳,矫现有德,故彼偏说。

此以贪、痴二法为体,同于《对法》。

Δ酉八谄。

云何为谄?为网他故,矫设异仪,险曲为性,能障不谄,教诲为业。

「险」者,不实之名;「曲」者,不直之义。

谓谄曲者,为网帽他,曲顺时宜,矫设方便,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师友正教诲故。此亦贪、痴一分为体,离二无别谄相、用故。

「为网帽他」者,《显扬》云︰「为欺彼故谄」。或欺于彼,而陵网于彼;或掩㩉之名。谓虽事不合,「曲顺时」之所「宜」,笼网矫诈,设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网罗之字。此等「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顺己所求,或为此方便,欲「藏己失」。谄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任师友」也。

贪名利故,谄是贪分;无智故,谄是痴分。

《五蕴》云「谓覆藏自过,方便所摄」故。谄后生覆,以果显因。恐他说己之恶,故行于谄,望他说好。谄,覆因也。不尔,覆、谄俱覆罪故,二相难别。不尔,应许覆、谄俱生故。今说谄是覆之因。

五十八云「是邪见品类」,五十五说「是痴分」,如前「诳」中说。

Δ酉九害二。戌初正解。

云何为害?于诸有情,心无悲愍,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

于「有情」所,「无悲愍」者,五十八云,于灭、道起损害。彼亦缘无漏法起;此据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说有情,至下当知。《对法》等论同。

谓有害者,逼恼他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害相、用故。

此损有情,然有二解︰一云彼言害者,瞋之异名,非此害也;此唯缘有情故,以此文为正;二此害亦缘无漏,如彼文为正。前恼中亦然,由彼论言「起恚恼心」也。

Δ戌二别辩。

瞋、害别相,准善应说。

瞋障无瞋,正障于慈;害障不害,正障于悲,故准善说。瞋能断命,害但损他,故此别也,如善中说。

Δ酉十憍。

云何为憍?于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为性,能障不憍,染依为业。

憍中,「于自盛事」者,《显扬》云「谓暂获世间兴盛等事,心恃高举」。《对法》云「随一荣利之事,谓长寿相」等。即是此兴盛事也。

问︰然已闻、思,或已证得诸无漏法,岂不恃耶?

答︰圣者不缘已证生恃,生恃唯缘有漏事故;异生于所闻、思无漏,可恃生憍。

然此有义:但恃知见,即是有漏。有义:恃所知诸法,亦通无漏。后解为胜。

此中通言诸所知法,亦名「盛事」。《显扬》虽复引经,及《对法》唯据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违也。

于此等中,「深生染著」,躭「醉、傲」逸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异名也。

谓憍醉者,生长一切杂染法故。此亦贪爱一分为体,离贪无别憍相、用故。

「生长一切染」者,《对法》云,一切烦恼等所依故。「不憍」者,即无贪也。

然《对法》中言「一分」者,必彼体也,揽彼成故。「分」者,是气分,等流品类义,非即彼体。如放逸依四法,非即唯贪以为依,亦瞋等为依故。

上来已辨小随惑讫。

Δ申二释中随体业二。酉初别解二。戌初无惭体业。

云何无惭?不顾自法,轻拒贤善为性,能障碍惭,生长恶行为业。谓于自法无所顾者,轻拒贤善,不耻过恶,障惭,生长诸恶行故。

下辨中随惑有二︰初别解,后总释。别释为二,皆有略广,如文可知。此返惭相,应准前说。

Δ戌二无愧体业。

云何无愧?不顾世间,崇重暴恶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谓于世间无所顾者,崇重暴恶,不耻过罪,障愧,生长诸恶行故。

准返善中,愧为其相。然此中无惭言「自、法」,与《显扬》同。《对法》、《五蕴》云:「自不耻为无惭」。法益于己,亦名「自」故。

此中,以情、非情别,故双举,不相违也。

Δ酉二总释四。戌初通教。

不耻过恶,是二通相,故诸圣教,假说为体。

总解有四︰一通教;二难古说;三明行相;四释违文。此通教也。

其诸经论,解此二体,谓以「不耻」,今此会云︰「不耻」,是此二种「通相」。诸教约自他之缘别故,假说通相为二别相,非彼别相。

Δ戌二难古说四。亥初无别体难。

若执不耻为二别相,则应此二,体无差别。

下难古,有四︰一无别体难;二不俱生难;三非实有难;四非遍恶难。

有人若执「不耻」是此二种「别相」,「此二」应无别,俱「不耻」故。如二受等,俱领纳故。

若尔,苦乐体应无别,俱领纳故。

此义不尔。分别、不分别、逼迫、适悦等,种种行相别故;不同「不耻」,行相无别。俱是不耻,缘约自他。

Δ亥二不俱生难。

由斯,二法应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义故。

此不俱生难。既类同故,应不俱生;非可「受、想等」,许有此二并生故。

Δ亥三非实有难。

若待自、他,立二别者,应非实有,便违圣教。

次非实有难。若待自他立二,故成体别,应非实有。如长短等,冷煖亦然。

Δ亥四非遍恶难。

若许此二,实而别起,复违论说,俱遍恶心。

「若许此二」至「俱遍恶心」下,非遍恶难。

若此二体实,许前后生者,复违《瑜伽》五十五等说:俱遍恶心。有起不起,非「遍恶」故。无此计者,然设说之。

外人问曰︰别相如何?

Δ戌三明行相。

不善心时,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及崇重恶义。故此二法俱遍恶心,所缘不异,无别起失。

此解行相。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等义故,翻善应说。

Δ戌四释违文二。亥初会释自他。

然诸圣教说不顾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间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恶,于己益、损,名自、他故。

下释违文。于中二解会诸经违也。「世间」之中,亦摄世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Δ亥二会释贪等分。

而论说为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会相违也。此别有体,五十八说为痴等流,以遍依故。

《对法》说为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

然五十五说为实有,不言他分。此文为正。

Δ申三释大随体业八。酉初掉举二。戌初正释体业。

云何掉举?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为业。

令心不静,体非唯不静。不静乃是诸惑共相,故「能障行舍」。善法相违,「障奢摩他」、止品对治。若别善法相对,行相违于舍相;若总善法相对,行相违于止品。以过失重,说有障二。

《对法》、《显扬》皆言违于止品,唯此论中违于舍善。《对法》第七:「五盖障」中,掉举障止,亦此同故。舍于恶法,掉障最增,说之为「障」也。

Δ戌二别辨假实三。亥初第一师唯贪分说。

有义:掉举,贪一分摄。论唯说此是贪分故,此由忆昔乐事生故。

初师谓:唯贪分,无别体性。五十五、五十八、《显扬》、《对法》,皆唯说贪分故,不言余分故。

下以理成。此复「由忆昔乐事生故」。虽亦有贪现、未来,故生,然修止相,策练其心,缘先境增,故言忆昔。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言遍染者,有别义故,如第五卷会。

Δ亥二第二师说依一切染立三。天初破前。

有义:掉举非唯贪摄,论说掉举遍染心故。

第二师说。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会违。今初文也。

此「非唯贪」,《对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说「遍染心」故。若唯贪分,即不遍故。说不遍者,有别义故,如前已会。此举教成。

Δ天二申正。

又掉举相,谓不寂静,说是烦恼共相摄故。掉举离此,无别相故。

申正也。诸论皆言此掉举相,谓「不寂静」。《五蕴》、《对法》,此说皆同。

然《对法》第六作此说言「不寂静是共相」,故此掉举离一切染,无别体性。

此师意说,即依一切烦恼上立。

若尔,何意《论》唯说是贪分?

Δ天三会违。

虽依一切烦恼假立,而贪位增,说为贪分。

会违也。贪爱境界唯掉举增。掉举增时,依贪分故,说为贪分,非唯依贪说是假有。此之二师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说假。

Δ亥三第三师说别有体四。天初破初师。

有义:掉举别有自性,遍诸染心,如不信等,非说他分,体便非实,勿不信等亦假有故。

第三师说。文亦有四︰一破初师;二会文;三显正;四破第二师。此初也。

贪等之外,「别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诸染心」。若唯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对法》说为「痴分」。《大论》言是实有。非说是他痴分,不信、懈怠便非实有;非说是他贪分,掉举之体便非实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是一分证。「如不信等」是实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逸遍染,许是假故。

Δ天二会文。

而论说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随他相说。

此会文也。五十五说世俗有者,如睡眠、恶作二法,名世俗有,体仍是实,彼亦「随他相说」故。谓掉举位而贪分增,从贪相说,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

「睡眠」,有义:不以为实。此中喻虽不成,以理逐之,亦合实有,至下当说,故今为喻。

若尔,别相云何?不静是共相故。

Δ天三显正。

掉举别相,谓即嚣动,令俱生法不寂静故。

前来难,通第一师义。下出其别相,答第二师。此申正也。

谓「嚣」掉「举」动,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静」故。

Δ天四破第二师。

若离烦恼,无别此相。不应别说障奢摩他,故不寂静非此别相。

破第二师也。若离一切烦恼,无别此体相者,何故别说障于止也?一切烦恼不皆障止故。又诸烦恼能障一切善,不应别障。故知「不寂静非此别」体相。别体相者即「嚣动」故。

Δ酉二惛沉二。戌初正释体业。

云何惛沉?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安、毗鉢舍那为业。

此乃别障善中轻安,通障观品。显过失增,说有二障。

Δ戌二别辨假实三。亥初第一师唯痴分说。

有义:惛沉,痴一分摄。论唯说此是痴分故,惛昧沉重,是痴相故。

此第一师据教立理,以论为证,诸论同故,以理,与痴无别相故。

Δ亥二第二师说依一切烦恼立二。天初立义。

有义:惛沉,非但痴摄。谓无堪任是惛沉相,一切烦恼皆无堪任,离此无别惛沉相故。

此第二师。文有二︰一立义;二会文。此初也。

诸烦恼共相即是别相,即依一切烦恼上立。《对法》第六说「无堪任」,是惑共相故。

Δ天二会文。

虽依一切烦恼假立,而痴相增,但说痴分。

会论如前。此依一切烦恼假立,痴位增也。

Δ亥三第三师说别有体四。天初破初说。

有义:惛沉别有自性。虽名痴分,而是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痴摄。

此第三师。文有四︰一破初说;二申正;三破第二师;四辨差别。此初也。

别说有体。会「名痴分」者,是痴等流故,同五十八,「不信」、懈怠二法为喻。

随他相说,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实有性。

此释说「名世俗有」所以。以痴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实有性」。此通第一师文。

Δ天二申正。

惛沉别相,谓即瞢重。令俱生法无堪任故。

通第二师难等,准前应说。此申正也。

「谓即瞢重」,是此「别相」。「瞢」谓𧄼瞢,即是「惛」义;「重」谓沉重,即是沉义。此体别相,非「无堪任」,「令俱生法无堪任故」。

Δ天三破第二师。

若离烦恼,无别惛沉相,不应别说障毗鉢舍那,故无堪任非此别相。

难第二师。若以烦恼共相为体,不应别说障其观品,应一切名惛沉,一切皆障观故。

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观品?如前已说。

与痴何别?

Δ天四辨差别。

此与痴相有差别者,谓痴于境,迷闇为相,正障无痴,而非瞢重;惛沉于境,瞢重为相,正障轻安,而非迷闇。

下辨差别。谓痴于境,轻而迷闇。「闇」者,不了义。正障善中无痴别相,于境不必𧄼瞢沉重。惛沉于境,𧄼瞢沉重,障善轻安别相,于境不必迷闇。

Δ酉三不信二。戌初略释。

云何不信?于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信,惰依为业。谓不信者,多懈怠故。

下文有二︰初略,后广。以此等略也。「惰依」者,惰即懈怠也。「实、德、能」者,不信所依。「不忍、乐」等,是不信相。

Δ戌二广释三。亥初辨境。

不信三相,翻信应知。

Δ亥二辨心秽。

然诸染法各有别相,唯此不信,自相浑浊,复能浑浊余心、心所,如极秽物,自秽、秽他,是故说此,心秽为性。

下广有三︰一辨境;二辨心秽;三释「不忍」等差别。此初二也。

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说。

Δ亥三释不忍等差别二。天初即不信相。

由不信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非别有性。

下解「不忍」等差别也。「由不信故,于实」等中不忍、不乐、不欲者,非别实有不忍等性。前于善中,忍、乐、欲,体即是欲、解。此于「实」等,「不忍、乐、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于染法等不忍不乐,亦即是信,无别有体。

Δ天二不信因果。

若于余事,邪忍、乐、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若于染法起忍、乐等,体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于无记起忍、乐等,但是欲、解,非与余法为因果故。若于染法不忍、乐等,体即是信,亦非欲、解。

Δ酉四懈怠二。戌初正释体业。

云何懈怠?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惰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谓懈怠者,滋长染故。

业中增者,是「滋长」义。

Δ戌二别辨勤怠等差别二。亥初勤于染亦是怠。

于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

非但于善不勤名怠,于恶策励亦是怠也。

Δ亥二勤于无记是欲解二。天初因成无体。

于无记事而策勤者,于诸善品无进退故,是欲、胜解,非别有性。

「于无记事」「策勤」是欲、胜解,非别有体。

Δ天二复以喻成。

如于无记,忍可、乐、欲,非净非染,无信不信。

此以喻成。「于无记」事「忍可、乐、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胜解故。

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无记行劣,无别二相,但欲、胜解。

此上二法,五十五说是实物有,《对法》等言:应作分别。前因已会《论》言痴分等。《五蕴》同此。

Δ酉五放逸二。戌初正释体业。

云何放逸?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谓由懈怠,及贪、瞋、痴,不能防修染净品法,总名放逸,非别有体。

「纵」谓纵恣,「荡」谓荡逸。余解性业,翻善之中不放逸性,应知废立。

Δ戌二别辨假实。

虽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势用微劣,障三善根、遍策法故,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胜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进。翻善,应说此唯是假。论有成文,不劳疑故。

Δ酉六失念二。戌初正释体业。

云何失念?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谓失念者,心散乱故。

由「失念」故,生起「散乱」。逐难、解业,不能明记善等事故,名为「失念」。

Δ戌二别辨假实三。亥初念一分师。

有义:失念,念一分摄,说是烦恼相应念故。

此初师云:此是念一分。《对法》说是烦恼相应念故。《瑜伽论》说:是痴分者,是等流故。

Δ亥二痴一分师。

有义:失念,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痴令念失,故名失念。

此第二师说是痴分。《大论》五十五、五十八皆说此是痴一分故。《对法》言念俱分者,由「痴」令彼相应「念失」故。因会解名。

Δ亥三俱一分师。

有义:失念,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论复说此遍染心故。

此第三师,摄前二义,二文影说,故以教证。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时,无有念故。

Δ酉七散乱二。戌初正释体业。

云何散乱?于诸所缘,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谓散乱者,发恶慧故。

余文可知。「流」者驰流,即是「散」功能义;「荡」者荡逸,即是「乱」功能义。

Δ戌二别辨假实三。亥初痴一分师。

有义:散乱,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

此第一师说:是痴分。五十五说:是痴分故,体是假有。

Δ亥二三分师二。天初标宗并会违。

有义:散乱,贪、瞋、痴摄。集论等说是三分故,说痴分者,遍染心故。

第二师说:是三法分。《对法》「等说」,等取《五蕴》,《五蕴》同说是三分故。《瑜伽》说「痴分」者,以遍染心故。彼二法分不遍染故。

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Δ天二解所以。

谓贪、瞋、痴令心流荡,胜余法故,说为散乱。

此之三法「令心流荡」,胜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数猛故。

Δ亥三别有自体师三。天初标举并会文。

有义:散乱,别有自体。说三分者,是彼等流。如无惭等,非即彼摄,随他相说,名世俗有。

述第三师说。初标举会文;二申正;三破前;四显别。此初也。

别有自性。论「说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随彼相说。即是总会「是痴分」讫。如无惭、愧,《对法》亦说是三分故,《大论》复言是实有故。

此上标举、会文,破第二师及第一师说。下显正义及破前说。

Δ天二申正并破前。

散乱别相,谓即躁扰,令俱生法皆流荡故。若离彼三,无别自体,不应别说障三摩地。

谓「躁扰」是「别相」。「躁」者,谓散;「扰」者,谓乱。「令俱生法流荡」,流荡非自性,余惑共相故。

破前说言:既言别障定,故是实有。不然,应说通障余故。

Δ天三显与掉举别四。地初外问。

掉举、散乱,二用何别?

下显差别。此问掉、乱,「用」何差别?

Δ地二正答。

彼令易解,此令易缘。

下论主答。「掉举」举于心,境虽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数转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乱」之功,令心「易缘」别境,即一心易多境也。

问︰如五识等,一念染心,如何说易?

Δ地三初解伏难。

虽一剎那,解、缘无易,而于相续,有易义故。

虽一念中,「解」、「缘」二法无俱「易」义,而多念「相续」,有「易解、缘」义故。一剎那中虽有此二,行相难知,故以相续显其行相。若唯一念,隐故不说。

若尔,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应易解,乱力应恒易缘。

何故不尔?若一境一心,解、缘不易,所有染心应无此二。如爱味定等,所缘、行解,俱无改易,无此二故。

Δ地四再解外难。

染污心时,由掉、乱力,常应念念易解、易缘,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系猨猴,有暂时住,故掉与乱,俱遍染心。

答此问云︰「染污心时」,由此二力,「常应念念易解、易缘」;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系猨猴,俱生染心有暂时住,专注一境。掉、乱力微,体非无也。如掉、乱增时,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诸论说,俱遍染心。

Δ酉八不正知二。戌初正释体业。

云何不正知?于所观境,谬解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谓不正知者,多所毁犯故。

非迷于境而闇钝也,但是「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多发业,多起恶身语业,而多犯戒等。《显扬》、《对法》、《五蕴》皆同。

Δ戌二别辨假实三。亥初慧一分师。

有义:不正知,慧一分摄,说是烦恼相应慧故。

第一师以《对法》说,是诸「烦恼相应慧」故。

Δ亥二痴一分师。

有义:不正知,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此第二师,「痴一分摄」。五十五说是痴分故。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此上第一、第二师互相会文,皆是等流,随所执为定。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应准前。

Δ亥三俱一分师。

有义:不正知,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论复说此遍染心故。

此第三师,以二为体。「二」谓如前所引教故;五十五、八说遍染心。说不遍者,有别义故,如前频会。

Δ未四释颂中与并及字。

与、并、及言,显随烦恼非唯二十。杂事等说,贪等多种随烦恼故。

自下第四释前颂言「诳谄与害憍,无惭及无愧」等。

「与」、「并」、「及」言,「显随烦恼」二十外有,如《法蕴》解《杂事经》中,有多随烦恼,同《大论》八十九、五十八卷,亦引此经。然旧人不知,谓是杂藏,或谓毗奈耶中所说杂蕴。

Δ未五解随惑名之通局。

随烦恼名,亦摄烦恼,是前烦恼等流性故;烦恼同类余染污法,但名随烦恼,非烦恼摄故。

自下第五解随惑名通局。八十九,贪等亦名随烦恼,《对法》第七亦有此义。烦恼皆随,随非烦恼。如彼《法蕴足》等广解,谓忿等。及六十二说「趣向前行」等。是「烦恼同类」染污法,但名为「随」。烦恼等流故,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既有多种皆名为随,何故此中唯说二十?

Δ未六释废立二。申初唯说二十所以。

唯说二十随烦恼者,谓非烦恼,唯染、麤故。

自下第六释其废立。谓有三义:贪等虽是「随」,此中二十,「非烦恼」,故不说贪等。

邪欲等法亦虽是「随」,是别境法,体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说彼。然失念等是痴分,故说之;不为念分,故说也。以有痴分,念摄在中,无不定过。

趣向前行等亦虽是「随」,行相细故,此相但麤。

是故具此三义,一非烦恼,二唯染,三麤。故唯说二十,更不说余。

Δ申二余皆分位或等流。

此余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摄,随其类别,如理应知。

然此二十外余染污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是同类义。「或此分位」,体不离此。于此不信等实法上,假立所余假法。

又诸假法于无惭等有体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别故。

「或此等流」,谓身语业亦名「随烦恼」,是此等流,诸随烦恼所等起故,皆此所说二十中摄。「随其类别,如理应知」。勘八十九,一一此摄,即是此中,不说《大论》邪欲等法之所以也。

Δ午二诸门分别十三。未初假实分别门。

如是二十随烦恼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无惭、无愧、不信、懈怠,定是实有,教理成故。

自下第二诸门分别。诸门分别中,别以十三门分别:第一假实分别。

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不正知,此无异诤。《对法》第一云︰「当知忿等,皆是假有」。此虽总言,各别之中有实假者,又随他相,总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名假,如余七法。无惭、无愧、不信、懈怠,定是实有;随他相说,亦名为假。

前之十三假,后之四种实,教理成故。五十五说无惭等四,实物有故。

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对胜义为言,但言「世俗」,而体实有。此等言「世俗」,对胜义为论。以随他相,而体非假。

掉举、惛沉、散乱三种,有义是假,有义是实;所引理教,如前应知。

掉、惛、乱三,「有义:是假;有义:是实」,如前说故。今取实者为胜。

上虽一一别明,未总显二十中,几假、实故,今总辨之。

Δ未二俱生分别门。

二十皆通俱生、分别,随二烦恼势力起故。

此第二俱生分别门。此依正义。下断门中,有说唯修,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随二惑起故;见等之后,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至下当知。

Δ未三自类相应门三。申初小随不俱起。

此二十中,小十展转,定不俱起,互相违故,行相麤猛,各为主故。

第三自相应门。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体性相违故。何故尔者?以「行相麤猛」,非如根本细和,一一各「各为主」,故不并生。五十五及五十八皆云:忿等十法互不俱故,正与此同。

Δ申二中随遍不善。

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随应皆得,小、大俱起。

Δ申三辨大随遍染二。酉初述正。

论说:大八遍诸染心,展转小、中,皆容俱起。

无惭等中二,遍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对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于此,相如前说。故知得与小、大并生,皆通不善故。

义引五十八说:大八掉举等,「遍诸染」污心,展转自相望,及与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违故。

前第四卷说有四师,第四师为正。忘念、不正知是痴分故,散乱别有性故,余者极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后师正义。

Δ酉二会违二。戌初会瑜伽。

有处说:六遍染心者,惛、掉增时,不俱起故。

若八遍染,何故五十五说不遍染耶?彼除惛、掉者,此二行相增时,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萨婆多寻、伺二法。

问︰寻、伺行麤细,不许一心俱;惛、掉相下高,应非一心并?

答︰别体,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无体,麤、细不互然,故非一心并。俱增行相,惛、掉相违,增不增时,体无乖返。

问︰寻、伺相麤细,麤细何则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

答︰彼无别体,假立故然;此有别体,实故,得尔。

问︰贪、瞋应尔,亦有增不增。

答︰不尔,法性定故。掉等体遍,行相增劣,非如寻、伺体是不遍,不可为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时不俱生,非彼二体不俱生也。

Δ戌二会对法。

有处但说:五遍染者,以惛、掉等,违唯善故。

《对法》六中说「说五遍」者,谓「不信」、「懈怠」、「惛沉」、「掉举」、「放逸」五法。以此五法违唯善法:惛障轻安,举障于舍;余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许违三性。念等虽有痴分,违无痴者,以有非痴分,故不说之。以彼所违虽善正念,念通三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为例。

Δ未四诸识俱门。

此唯染故,非第八俱。第七识中,唯有大八,取、舍差别,如上应知。第六识俱,容有一切。小十麤猛,五识中无;中、大相通,五识容有。

第四诸识俱门。八、七、六识可知。「八」如第三卷说;「七」如第五卷说。取痴分念等,舍念分念等。

忿等小十,行相麤而且猛,「五识」望彼即细,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识容有,遍不善、染故。

Δ未五五受相应门二。申初审细义二。酉初中大遍俱。

由斯,中、大,五受相应。

第五受俱门。遍行之中,余四义定,不说之也。由遍于不善等故,说「中」及「大」,遍「五受」俱。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Δ酉二小十异说二。戌初三四受师。

有义:小十除三,忿等唯喜、忧、舍三受相应;谄、诳、憍三,四俱,除苦。

此第一师。除谄、诳、憍,余「忿等」七,唯喜、忧、舍三受俱起。非通上界,无意乐故;不在五识;欲界不通苦乐。地狱之中,意无苦故,通欢慼行,亦有喜故。谄、诳、憍三,四受俱,除苦,色界乐俱故,以初静虑有意乐故。

Δ戌二四五受师。

有义:忿等四俱,除乐。谄、诳、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说故。此受俱相,如烦恼说,实义如是。

此第二师。七唯欲界系者,四受俱,除乐,欲界意无乐故。「谄、诳、憍三,五受俱起」,此增「苦」者,意有苦受故,如前数说。

此受相应之行相者,问:忿等如何与喜俱?悭等如何与忧并?

此如前根本烦恼中说。此上所说,约审细义。

Δ申二随麤相。

若随麤相,忿、恨、恼、嫉、害,忧、舍俱;覆、悭,喜、舍;余三增乐。中、大随麤,亦如实义。

「随麤相」者:一行相顺多分起故;二随小乘相。

忿等五法,唯忧及舍俱,彼瞋分故,此慼行故。「覆、悭,喜、舍」俱,彼贪、痴分,此欣行故。余谄、诳、憍三,更「增乐」受,上地有故;除苦、忧二,唯欣行故。「中、大随,麤亦如」此前自「实义」说,以通违顺二行相故。

Δ未六别境相应门二。申初总解。

如是二十,与别境五,皆容俱起,不相违故。

第六别境相应门。皆得俱起,行相不相违故。

此总解讫。下逐难问答。

问︰忘念云何与念俱?恶慧云何与慧俱?

Δ申二逐难问答三。酉初染念与念染慧与慧如何俱。

染念、染慧,虽非念、慧俱,而痴分者,亦得相应故。

此中忘念,念为体者,不与别境中念俱。通痴分者,故得相应。慧准此知,亦有痴分故。此二合说,故言「染念、慧」等。

问︰忿缘现在,念缘曾习,云何此二说得俱生?

Δ酉二忿与念如何俱。

念亦缘现曾习类境,忿亦得缘剎那过去,故忿与念亦得相应。

念缘曾习,亦缘现在之境,有是过去曾习之类;故念亦缘现在起,故得与忿俱。如见旧怨,起忿、念法。此以念从忿行,下以忿从念行。念缘过去次前剎那,亦名缘过去,现在一念故;忿缘分位现在,随事究竟,名缘现在;即忿亦缘剎那过去。忿、念二法,随就行相,皆得相应,无过失也。

问:定专一境,乱取多缘,云何俱起?

Δ酉三乱与定如何俱。

染定起时,心亦躁扰,故乱与定,相应无失。

「染定起时」,既名染故,心亦躁扰。不相违故,相应无失。非是散乱定取多缘,以躁扰是乱自相故。

Δ未七根本相应门二。申初辨中二大八。

中二、大八,十烦恼俱。

第七根本相应门。「中二、大八、十烦恼俱」,遍染心故,遍不善故。

然俱生者,与俱生者俱。俱生者中,除身、边见不与无惭、愧俱,性相违故,余定容俱。

Δ申二辨小十二。酉初总辨小十。

小十定非见、疑俱起。此相麤动,彼审细故。

小十行、体性俱麤动,彼见及疑,行相审细故。前说瞋、疑及三见,一少分俱者,约细行相说。今忿等行麤,行相相违,不俱生也。又憎嫉灭、道,由疑不决,便憎等俱,亦无过失。此约多分,亦不相违。

Δ酉二别辨四。戌初别辨忿等五法。

忿等五法,容慢、痴俱,非贪、恚并,是瞋分故。

忿、恨、恼、嫉、害,容得「慢、痴」二法俱,「非贪、恚」二并,与贪行,定相违故,瞋是忿等自体相故。

由此证知:不共无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即痴分故。此义应思。不言不共无明定得与俱,但言与十俱,即此无明时,或有慧分故。然痴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

非言不共无明一法定与恶慧俱。此无明聚中,余法与此俱故,即于无明假建立故。

Δ戌二别辨悭。

悭,痴、慢俱,非贪、瞋并,是贪分故。

悭与痴、慢二法容俱,非贪,并自性故;非瞋,并相违故。

Δ戌三别辨憍。

憍,唯痴俱,与慢解别,是贪分故。

「憍唯痴俱,是贪分故」,不与瞋、贪并;「与慢解别」,不与慢俱。憍缘自高举生,慢亦缘他下逸起,故不俱生。

Δ戌四别辨覆诳谄。

覆、诳与谄,贪、痴、慢俱,行相无违,贪、痴分故。

此三与贪、痴、慢俱,行相无违,故与彼俱。贪、痴分故,不与瞋并。贪分故,与痴俱;痴分故,与贪并。

然此应思︰贪分覆等,可不瞋俱;独头痴分覆等,何不瞋俱起?岂彼三生,皆定有贪也?

今解︰必无唯痴分覆等,覆等俱时,必有贪分故。又设无贪而痴覆者,欣、慼别故,亦无瞋俱。

若如前解,无违理失。此覆等行,必贪名利等故,如《枢要》说。

Δ未八三性分别门。

小七、中二,唯不善摄;小三、大八,亦通无记。

第八三性门。「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系,唯发恶行故。

小三、大八,亦通无记,通色界有,三、八,遍染、无记故。

Δ未九三界分别三。申初三界别摄。

小七、中二,唯欲界摄;诳、谄,欲、色;余通三界。

第九界门。子门有三︰一界有摄。小七、中二如前,唯欲界摄,唯发恶行,唯麤鄙故。「谄、诳」,欲、色有,王臣等处,二方有故。「余通三界」,谓憍及后八,唯缘自起,等遍诸染心故。

Δ申二生下上起上下三。酉初生下起上十一。

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于他,起憍、诳、谄故。

第二子门,生下上起上下门。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故,起憍一法,于他欲界有情等起诳、谄故;余八通染,润生心等,皆有彼故。

Δ酉二生上起下后十。

若生上地,起下后十,邪见、爱俱,容起彼故。

「若生上地,起下后十」中,有邪见俱,有无惭等二,润生爱俱有后八故。

Δ酉三小十生上不起下。

小十生上,无由起下,非正润生,及谤灭故。

此十忿等,生上不起下。一非润生,下十唯不善,「润生」无记,故不与爱俱。又不「谤灭」,故不与邪见并。除此二时,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十,上不起下。

Δ申三上下相缘摄二。酉初辨下缘上二。戌初辨中二大八。

中二、大八,下亦缘上,上缘贪等,相应起故。

第三子门上下相缘。十下缘上。与前根本之中所说,上缘贪等,相应起故。

Δ戌二辨小十二。亥初第一师小十皆不缘上。

有义:小十,下不缘上,行相麤近,不远取故。

此第一师。「小十下」者,不得缘上,此十行相浅近,不能远深取彼界故。嫉上地者,嫉名闻故,嫉心不以彼地为质故,非如余心,行相深远取,悭相亦尔。此义应思,十并不上缘。

Δ亥二第二师嫉悭憍得缘上。

有义:嫉等亦得缘上,于胜地法,生嫉等故。

第二师说:忿等七法定不缘上,嫉等三法「缘上」起。「于胜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悭、憍二法。定者,谓嫉他所得静虑无色故;憍恃所证知,解彼地法故;悭所证知,解上地法也。

诳、谄二法,定无上缘,无诳、谄色界胜有情故。

有义:许尔。诳、谄亦于殊胜处起故,如称梵王以为本师,行谄等是。

然前解为胜,见于胜人所,不生谄、诳。若准后解,亦得起,于自界胜上,起谄、诳故;恐失利誉故,望他顺己故。

有说害亦缘上,尚许害诸佛,何况色界有情故也。

忿等不缘者,行相如前说。若瞋上界,必非是忿,对现境生,行相细故。

Δ酉二辨上缘下。

大八、谄、诳,上亦缘下,下缘慢等,相应起故;梵于释子,起谄、诳故;憍不缘下,非所恃故。

中二、忿等七,上界无故,不须分别。

大八、谄、诳十法,上亦缘下,与前根本中所说下缘慢等,相应俱起,故有大八。梵王执马胜手,是谄、诳故。

此据本质。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属自心故。唯憍不缘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Δ未十有学无学门。

二十皆非学、无学摄,此但是染,彼唯净故。

第十学等门,可知。

Δ未十一见断修断门二。申初明后十。有三子门三。酉初辨见修断。

后十,唯通见、修所断,与二烦恼相应起故。

下第十一见断等门。二段分别,初明后十为一段。初中有三子门:一见、修断。

「后十」通「见、修」断,与二烦恼俱故。言「唯」者,不通不断。

Δ酉二迷谛总别。

见所断者,随迷谛相,或总、或别,烦恼俱生,故随所应,皆通四谛。

第二子门迷谛总别。

Δ酉三迷谛亲踈。

迷谛亲踈等,皆如烦恼说。

第三迷行亲踈。皆类可知。

Δ申二明前十三。酉初辨见修断。有二师说二。戌初第一师义。

前十,有义:唯修所断,缘麤事境,任运生故。

自下第二段,解前十。第一师:唯修断,同小乘。此十缘麤事境,不分别生,唯任运起故。

Δ戌二第二师义。

有义:亦通见、修所断,依二烦恼势力起故,缘他见等,生忿等故。

第二师说:「通见、修」断,此无别体,依二烦恼俱生、分别势力起故,故通二种。非但缘麤事生,亦「缘他见,生忿等故」。

此后师正。故前俱生、分别中,唯取正义。

然五十八说:「迷谛」中,于灭谛起损害心、恚恼心,即害、恼二,亲迷理生,亦通见断。出佛身血,害缘无漏生。《对法》云「憎嫉出离」,嫉缘理生,故亦见断。

九十卷云「或嫉妒性」,乃至「于有情起邪见行,发恶业,种种恶事」,故知能发恶趣业也,唯分别起。

更有八十六已去,忿等发恶趣业。文忘,不知处。

又何缘假立唯修非见?又于谛言嫉等,即非是嫉等,但名为瞋者;于事言嫉等,何故是嫉等?

Δ酉二迷谛总别。

见所断者,随所依、缘,总、别惑力,皆通四谛。

下第二段,子门第二迷谛总别。「皆通四部」,「随所依」止,前能所引生烦恼,或从「所缘」以分四谛。依四谛下烦恼引生,依止假立故。

Δ酉三迷谛亲疏。于中有二师义二。戌初第一师说。

此中有义:忿等但缘迷谛惑生,非亲迷谛,行相麤浅,不深取故。

第三子门迷谛亲疏。此第一义。「忿等」十法,「但缘迷谛惑生」,不亲迷谛。五十八说:害、恼等者,瞋异名故。以此等行相麤而浮浅,但缘有情等生,不能深取。

又设缘谛而不是迷,不深取故。五十八说瞋迷灭者,此通言故,实非是迷。若缘故,即言迷,不缘者应不迷,如二取等。

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缘亦迷。瞋等虽缘,浅故,何妨不迷?

Δ戌二第二师说。

有义:嫉等亦亲迷谛,于灭、道等,生嫉等故。

又说:七得,除覆、诳、谄三,灭、道胜法不能诳、谄故。

又解︰嫉、恼、害、悭、憍五法,亦亲迷谛。五十八说:于灭谛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

然不见说憍亦迷谛,以理准有,恃所证故。《大论》第二帙说有悭谛等文,勘《楞伽》第十,颂谓外道嫉妒说法,故亦见断迷谛。

准此,谛皆有二十,其数可知。

Δ未十二有事无事门。

然忿等十,但缘有事,要托本质方得生故。

下第十二有事等门。「忿等」,「但缘有事」,不与我见俱。我见俱心等,名缘无事,本质我无故。此据人执心本质,名缘无事。准知后十,通二所缘。

Δ未十三缘有无漏门。

缘有漏等,准上应知。

第十三门。唯有、无漏所起事,所起名,准上烦恼说。

或此上来所明之义,说其嫉等名缘无漏所起名等,忿等名缘有漏所起事故。

此事,名缘,如五十八、九卷、抄会。

「有漏等」言,等取有异熟等门。有九品、润生、发业门等,皆如理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