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卷第八
Δ卯二傍明十五依处等三。辰初问起。
如是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云何此依十五处立?
就答缘中有二,上来已辨四种能生分别缘已,自下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一总标「如是四缘依十五处」等,显前四缘依十五处说为十因,问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总结「傍论已了,应辨正论」。此即初也。显四缘摄法尽,义别更立。
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十五处立其十因;二辨十因与二因相摄;三明四缘依处等建立,与十因、二因相摄;四明四缘依处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标宗,言四缘义别,依十五处立为十因。自下释中,初依十五处立十因,次明四缘依何处立等,后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摄,但是因,明十因傍义,故非别门。
Δ辰二正答四。巳初明十五处立其十因十五。午初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三。未初出依处体。
一语依处。谓法、名、想,所起语性。
出依处体。言「依处」者,非是语与因别体,语即依处,是持业释。下皆如是与因一体。然依者,于义,俱第七啭声,即于语体上立随说等因义也。
如《大论》第五、三十八、《显扬》十八、《对法》第四、《中边》俱辨此因。
然《大论》三十八,但有三种十因及五果体,无依处摄。《对法》唯有十因之名,亦非周悉。《显扬》十八,初有十因,后辨因依处。《大论》第五,辨因依处,不别明因。三十八及《显扬》云︰「随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彼诸法随说因」。彼论文势,似取诠一切法之名、想、语三法为因体。
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语是此因体。所以者何?但言依语依处立此因,故唯语为自性。不尔,即应言依「名、想、语依处」立此因也。
此中即以诸法为果,以名、想与说为所依因,言说正是诠诸法因也。言说是语性,语性总言,即通三性语业为体。唯佛是善,余皆无记,然有表示故,语可言善恶;然实二性,名虽即语之差别,无表示故,不如其语,语是业性,除佛以外,名皆无记。或可大乘离声无体,故名即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难,同所依故。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于名。大乘共有因义皆通故。
Δ未二建立因三。申初建立说因。
即依此处,立随说因。
此显「说因」依「语依」立,不是异体,依体立义也。
Δ申二释立所以。
谓依此语,随见闻等,说诸义故。
此释依「语」立「说因」义。谓诠一切法,起名、想,取其相状,方有言说起。即依此语,随见闻觉知后,或随彼所见等事,说诸义故,依语立因。
Δ申三望所为因。
此即能说为所说因。
此释因义。对何为因?「此即能说」之语,「为所说」一切法因。古师云「所说一切法是此因体」者,不然。若尔,即以言说为果故。
其见闻等,如九十三及《对法》第一、《枢要》等会。
言「随」者,是随逐义。即随所见闻等事,起语言说。《大论》等并同此文。然有漏无记随说因,果通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法,是持业义,以无记即因故。若以无记为果,诠无记事之言说,说与无记为因,即依士释。
若前解,因唯有漏无记;后解,即通有漏、无漏三性所摄。其染净此因,准此可解。
Δ未三会违二。申初举集论违文。
有论说:此是名、想、见,由如名字,取相执著,随起说故。
此会相违。「是名、想、见」者,《集论》中说。「由如名」等,是彼释文。此因「名、想、见」三法以为自体,谓「想、见」二法如能诠「名」字,而「取」境「相」及与执著。「想」,能「取相」,「执著」由「见」。「如名字」起,「取相执著」已,「随起说故」,即以三法为因,所生之言说,是其果也。
Δ申二会何以违。
若依彼说,便显此因,是语依处。
若依彼文,「因」性是三法,三法与「语」为「依处」,名「语依处」。语之依处,亦依士释。若依此解,即显此名、想、见因,是语之依处,三法为因体故。
问︰有何所以,二论相违?
答︰二论意别。论虽无会,今意释言。若《大论》等,以一切法为果,以说为因,约所诠是能诠之果,即能所二诠解因果。《对法》无著以生起为因果,即依名、想、见,起言说故,亦不相违,各据一义,故《对法》云「随说能作」。随说者,语也;随说之能作者,名、想、见也。
又《大论》约贯通诸法诠境,以说为因,《对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说为果,不相违也。
Δ午二出领受依处及建立因二。未初出体。
二领受依处。谓所观待,能、所受性。
「观」者,对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余非。
然有人云:唯三受为体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噉等,即以所待食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饮食,即以受为食因。然领受处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观于此,随是能所受,领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与所生等为因也。
然《大论》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为所求等因。
三十八等云︰「观待足故有往来,以足为因故,有往来业」。未必以受为因,所待非受故。
又此论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摄。有以能受为因,能受为果,如待苦为乐;有以能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能受为果:四句别也。所领受法亦名领受故。
今于能受,唯取受数:一常遍诸心;二五受分位别。别境等法,不常遍诸心,作意等四,无五分位故。触虽有尔,然于所受非领属己,不如于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自种子因缘之法。此因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种望芽,内种望现,皆非此因。不尔者,下应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亲所待皆是引发、牵引等摄。
问︰何故说因缘是牵引、生起摄故,亦是定异等摄?说观待因是观待,复是牵引等摄,竟有何失?
答曰︰不然,以名远故。名「观待」者,即要非亲、定异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亲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据疏远,不言亲者,故不说得等流果等也。此解为胜。
又解︰观待情欲是观待义,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种望芽,非情所能观待,故非此因。
问︰若尔,何故言「足为因故,有往来业」?
答︰亦是内法,情所待故。因缘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时,非因缘故。前说正义,既所受中以所待为因,芽待于种,亦可此因。且无记之因,若无记即因,唯有漏无记性,果通漏无漏三性等法。若果是无记,与无记为因,即因通三性漏无漏,果唯无记。余染等,皆准此知。
Δ未二立因。
即依此处,立观待因。
此显依处,依之立因。
谓观待此,令彼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观待因。
《大论》等意势,与此同。此显观待因果于四处转,但除亲因缘。
Δ午三出习气依处及建立因。
三习气依处。谓内、外种未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牵引因,谓能牵引远自果故。
「谓内外种未成熟位」,谓有漏、无漏种子:内外种子,一切未为善友力等所润,贪爱等所润,水土等所润;皆名「习气依」。以未为润时,但能牵引远自果故。不问同异,性相称故,名为「自果」。且净因中,与能证涅槃清净之法为远因。勿见《大论》等言此因证得涅槃为清净因,便言此果是无为法。无为疏远,非因生故,论不说得离系果故。
今此因亲,此三性之因,果随因性因缘亲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与果异性。谓异熟因,果唯无记,因通善恶也。若无记即因,果唯无记。若无漏即因,果唯无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无记之因,因通三性,果唯无记,如理应思。《大论》等同。
Δ午四出有润种子依处及建立因。
四有润种子依处。谓内、外种已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生起因,谓能生起近自果故。
即前种子为善友等力润已去,名「有润依」。以能生起近果,如净因与近菩提为因缘者是。此中但与前所润、未润别,更无别体,果性等并同前。《大论》等亦同。
Δ午五出无间灭依处。
五无间灭依处。谓心、心所等无间缘。
即心、心所法之等无间缘,以心、心所法为果也。此缘如前辨。因随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识,唯以心、心所为体故。
Δ午六出境界依处。
六境界依处。谓心、心所所缘缘。
体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无漏等,并通因果。若以未来为因果,非现在,非因前而果后者,今亦不然。相分现在,义似未来,无实未来,故所缘缘,无不有果。此三十八说:「此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Δ午七出根依处。
七根依处。谓心、心所所依六根。
体是六根,即通八识。五根为体,果唯是心、心所。此前三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
然无间缘谓现在时为缘,非在过去。过去无故,即现在有力能用开导法,令未来生故。入过去时,其用方显,果现前故,处所空故。
Δ午八出作用依处。
八作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作具作用,即除种子,余助现缘。
谓于「所作业」、「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
「即除种子,余助现缘」者,谓除内外种生现,种生种,现生种及亲助缘,余一切法疏助缘,皆是。
Δ午九出士用依处。
九士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作者作用,即除种子,余作现缘。
谓于所作业,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亲助缘者。其果宽狭,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不取亲者,非因缘故。此二果通漏无漏三性,因亦尔。
然此二及前五,无记即因。除无间缘及根依处,余依处果通漏无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无记故,不生无漏也。此随顺小乘(上四字有本无),依六识作法。若七、八识有漏无间缘,无记即因,果通无漏。七有漏根,六无漏故,依无记为因。
除无间缘及根,余因通漏无漏三性,此依六识为论。若依第七识无漏无间,有漏可生无记之因,其无间缘因亦通无漏。根中应分别色根、意根,各有异故。
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约有情士夫用等说。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离系等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内有情也。
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啭声。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别也。然《大论》三十八说:唯除种子,所余诸缘,名摄受故。此乃助成摄受,故除因缘。如眼识生,以眼根及种为士用依,以等无间缘、所缘缘等为作用依,根稍亲故。此约法为士用说。若假人为士用,非于法,准此应知。人望谷芽,人为士用,地水等为作用,作用疏于人功故。
若依《瑜伽》三十八,无记因中于法有士用,皆以地水等为士用;日及锄治为作用。
Δ午十出真实见依处及总建立因二。未初出依处。
十真实见依处。谓无漏见,除引自种,于无漏法能助、引、证。
谓一切无漏见与一切无为、有为法为因。除见因缘自熏成种以外,望余皆是此因。以因缘引发,是引发因中摄。于无漏有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长故。于后有为无漏「能引」,前引后法也;「能证」,即与无为为因也。此显胜果。
Δ未二总依六处建立摄受因。
总依此六,立摄受因,谓摄受五,办有漏法;具摄受六,办无漏故。
前六依处是「摄受因」体。以前五依,疏所摄受故,成办三界有漏诸法。若六合疏所摄受,办无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缘,名为摄受,故除因缘亲能生法。故《对法》言︰「如田、水、粪等,望谷生等,虽自种所生,然增彼力故,名摄受因」。
然随所应,有五有六,非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无故。此中前五,通无记因,后一非也。随其所应,三性应思。
Δ午十一出随顺依处及建立因。
十一随顺依处。谓无记、染、善,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即依此处,立引发因。谓能引起同类胜行,及能引得无为法故。
谓三性法通无漏也。「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同类」言,简异类为因,唯望自性。然「胜品」言,简自同类与下品为因。《大论》第五等云:无记与善、染为因,谓本识中各别自种。然望现行,亦性同也,即与涅槃亦为因也。同《大论》等,现引种,种引现,现引现,种引种,皆是此因。
此以性论之则狭,以界论之则宽,随其所应。《显扬》等论云:欲界法与三界无漏为因;色界与色界、无色界无漏法为因;无色与无色,及无漏为因;无漏与无漏为因;不言与下法为因也。果望自类,其性必同,界系有异。
Δ午十二出差别功能依处及建立因。
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谓有为法,各于自果,有能起、证差别势力。即依此处,立定异因。谓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
此唯自性,设他性,唯相称。谓善业定引人天第八识,非恶趣。以相称故,故非别性不相称为因。谓自界法与自界为因;自界中自性与自性为因;自性中色与色为因;色中内与内为因;内中长养与长养为因;如是等。及自乘种子望自乘有为、无为果亦尔,即净因也。以界论之则狭,以性论之则宽。其《大论》等因果易故,不说。谓于有为因,能起果;若于无为因,能证彼果。「差别势力」自性相称,名「定」;不共他故,名「异」也。
Δ午十三出和合依处及建立因。
十三和合依处。谓从领受,乃至差别功能依处,于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处,立同事因。谓从观待,乃至定异,皆同生等一事业故。
以前六因为性。不取言说,以疏远故。言说与法不相和合,势疏远故,不取为性。因既即前,其果亦尔。于生等果,约一事业也。因通漏、无漏,一准于前。
Δ午十四出障碍依处及建立因。
十四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碍法。即依此处,立相违因。谓彼能违生等事故。
此相违、不相违中,因通漏、无漏,果亦尔。今有为无漏不生,无为不显故。
然领受及此后三因,皆同《瑜伽》第五,言于生、住等果;不言余者,余因狭故,此四宽故。
然《大论》、《显扬》但于有后三,有于生等之一果言,观待中无。此中观待宽,彼论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狭故;三十八唯依于生以明障碍,据胜显故。六相违中,唯此胜故,亦不违也。
此中无记、染、善,皆准应知。
大乘灭相虽不待因,相违因与后后法为生因,与前前法相违,名相违因,非与前法灭为因也。
Δ午十五出不障碍依处及建立因。
十五不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碍法。即依此处,立不相违因。谓彼不违生等事故。
翻于上障碍依处,其相可知。
Δ巳二明十因二因相摄二。午初标举十因所摄列二因名。
如是十因,二因所摄:一能生;二方便。
自下第二,十因二因相摄。于中有二︰初标举十因所摄,列二因名,第二引二文证会。中有二师别解。
Δ午二引二文证会二。未初第一师二。申初引菩萨地文三。酉初引文。
菩萨地说:牵引种子,生起种子,名能生因;所余诸因,方便因摄。
初师中,初引〈菩萨地〉,后引〈有寻等地〉文。引〈菩萨地〉中有三︰一引文;二正释;三立理。此引文证。
「能生」因亲,「方便」因疏。初解与古来大异,第二大同。
Δ酉二正释二。戌初能生因三。亥初解二位。
此说牵引、生起、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中,诸因缘种未成熟位,名牵引种;已成熟位,名生起种。
下正解之。初解能生,后解方便。言〈菩萨地〉说「牵引因」六因之中「诸因缘种」皆名「生起」及「牵引因」。牵引因除业习气及外无记因;生起因中亦尔,亦除业等,彼非因缘故。
问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业种也?论文二处,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说有增上缘故。
答︰此谓不尔。今亦有文,谓《大论》第十。彼问:若诸支相望无因缘者,何故说言依因缘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缘所摄牵引、生起、引发三因说。非有因缘,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缘种也。
又理准:若未润种,既有业,亦在牵引中,何故已润业种非生起因也?又〈菩萨地〉等,谁谓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是。
其引发因取种引自种、种引现行为因缘者,除现引种,及引现行异姓种,及涅槃等:彼非因缘故,定异因亦尔。唯取为因缘者,除引自乘及异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引发中现能熏种为因缘者,亦是引发等,亦能生因摄,下有二释故。
其同事、不相违摄,前因为自体故。即是合六因中,诸因缘种,未润已前,亦未成熟,皆名牵引种。远牵自果,即牵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
若被润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牵引因;是此生起种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Δ亥二二位摄种尽。
彼六因中,诸因缘种,皆摄在此二位中故。
六因之中皆有因缘,能生所摄。此二种子既是因缘,故六因中有因缘者,皆此所摄。若不尔者,即摄因缘不遍尽故。
问︰既尔,现行熏成种,亦因缘收,何故此中不摄?亦非尽理故。
Δ亥三释难二。天初间断故略。
虽有现起是能生因,如四因中生自种者,而多间断,此略不说。
此问不然。除牵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种子故。如前六因中引发等四因内现行能生种为因缘者,以「多间断」,非如种子性恒相续,故此〈菩萨地〉略而不说。此就不尽理,据一义为言。又解:
Δ天二现亦可立种名。
或亲办果,亦立种名。如说现行谷、麦等种。
即此现行,「亲办果」故,亦名为「种」,生起种摄,近生果故。
何以现行亦名种者?此中有例,如假说现行谷麦等种。彼既然,此亦尔。
此六因中,何因所摄?余四因摄。
上来已解能生因摄讫。自下明所余因方便因摄。
Δ戌二方便因。
所余因,谓初、二、五、九,及六因中非因缘法,皆是生、熟因缘种余,故总说为方便因摄。
谓第一言说、第二观待、第五摄受、第九相违全,及前六因中非因缘法,皆是前说未润生位、已润熟位二因种余。即说此四全六少分,「为方便因」。此方便因亦有等无间、所缘缘二种,今就一总言,但是增上缘,非无少别,至下当知。
上来已出二因,显数相摄。下出于理。
Δ酉三立理二。戌初辨二因非摄种尽。
非此二种唯属彼二因,余四因中有因缘种故。
非此菩萨地所说牵引、生起二种种子,唯属彼十因中牵引、生起二因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缘,摄尽,便宽,能生是因缘故。余引发等四因中,有因缘种故,若唯摄二,不摄便狭。
Δ戌二辨八因非唯所余因。
非唯彼八,名所余因,彼二因亦有非因缘种故。
非唯除生起、牵引外,彼八因全皆「名所余因」。所以者何?四中有因缘,摄尽便宽。以方便因,非因缘故。
彼生起、牵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缘种,谓业种等。若唯八因名之「所余」,不摄便狭。彼有非因缘,方便不摄故。〈菩萨地〉文不是尽理,故于此中,皆如我说。
Δ申二引有寻伺地文三。酉初牒文。
有寻等地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余方便摄。
次会第五卷〈寻伺地〉文。于中有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论文。
「有寻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Δ酉二正解。
此文意说:六因中,现、种是因缘者,皆名生起因,能亲生起自类果故。
能生因是因缘故。如前所说,六因中若现若种,已润未润,但互为因缘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摄。若现若种,润未润时,皆能「生起自类果故」。「自类果故」言,显是因缘种及现行,简非因缘种及现者。
此所余因,皆方便摄。
方便疏故,此六因中,因缘种外及余四因全,皆名「方便」因,疏体同故。
何以知之?
Δ酉三立理二。戌初能生非唯生起因。
非此生起,唯属彼因。余五因中,有因缘故。
下立理也。非此〈寻伺〉文「生起唯属」十因中第四「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缘法摄尽,便宽。又即彼牵引等五因中,若现若种,有因缘故,不摄便狭。
Δ戌二余九非唯所余因。
非唯彼九,名所余因,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缘故。
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余因」。
若唯取九,九中亦有因缘。方便疏故,摄九尽,便宽;生起之「中,有非因缘故」,方便摄便不尽,亦太狭。若因缘唯摄生起,即摄增上业种,太宽;若不摄余五因,五因不尽,太狭。若方便定摄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缘者亦方便摄,是太宽失;不摄生起业种,是太狭失。故知文势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摄不尽,太狭为解,而影取宽。上皆准知。
问︰何以〈菩萨地〉因缘分二,能生因亦名牵引种?虽有二名,犹摄现行因缘不尽?〈寻伺地〉一生起因,即摄现、种俱尽?
答︰约润、未润,唯约种论,故须分二。能起于果体是因缘,不分润与未润;故〈寻伺地〉唯一生起,亦无违也。
此第一师辨讫。
Δ未二第二师二。申初引菩萨地文二。酉初正解。
或菩萨地所说牵引、生起种子,即彼二因;所余诸因,即彼余八。
第二师中,释二文为二解。于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后释难。此初也。
〈菩萨地〉所说二种种子,即十因中彼牵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摄。所余诸因,即十因中余八所摄。下自释难。
Δ酉二释难二。戌初释二因种子胜显。
虽二因内,有非能生因,而因缘种胜,显故偏说。
牵引、生起二因之内,虽复亦有非能生因,以业种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缘种子,一亲辨体,二受果无尽。胜故,偏说是能生因,不说增上业种所摄。
Δ戌二释余八增上多显。
虽余因内,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显故偏说。
虽八因内,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谓因缘种等。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论乃偏说是「方便因」。即前「能生因」,隐增上者;后「方便因」,隐因缘者。俱不明故,为不尽理也。
Δ申二引有寻伺地文二。酉初正解。
有寻等地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余方便者,生起即是彼生起因,余因应知即彼余九。
下文亦二,准前应知。彼说「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摄。「余因」之言,「余九因」也。所以尔者:
Δ酉二释难三。戌初生起去果近。
虽生起中,有非因缘种,而去果近,亲显故偏说。
下释难云︰生起之因,虽有业种等,非因缘摄,以对牵引因已润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言种子与果同性,以是亲故显,偏说之。略牵引因及自因中业种不说,偏说生起因中名言种子是能生因。以已润竟,方名「生起」,故望牵引为「近」也。
Δ戌二牵引去果远。
虽牵引中,亦有因缘种,而去果远,亲隐故不说。
虽知〈菩萨地〉牵引因亦有因缘种,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远,未被润故,作恶不即受故;由疏远故,即业种显,亲名言种相貌隐,故遂不说其因缘种子。彼第五卷而说业种为牵引,故不说牵引因是「能生因」也。理亦无违。
Δ戌三例前。
余方便摄,准上应知。
虽余五因中亦有因缘,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摄,如上增上多,故偏说。非能生因实理唯一种,方便唯九。亦是文不尽理。
Δ巳三明四缘依处等建立与十因二因相摄二。午初问。
所说四缘,依何处立?复如何摄十因、二因?
第三以四缘依十五处立及摄十因、二因。
卷初标云︰「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上来虽有二文,但依十五处立十因。十因、二因相摄,未明依十五处立四缘,及十因、二因相摄,故有此问。于中,初问,次答。
Δ午二答二。未初答缘依处二。申初引文。
论说:因缘依种子立,依无间灭立等无间,依境界立所缘,依所余立增上。
答中,先答缘依处,后辨与因相摄。初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
此引《瑜伽》第五、《显扬》十八皆同。此中亦有二师别解。
Δ申二正解二。酉初解因缘依处二。戌初第一师解二。亥初解本文。
此中,种子即是三、四、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六依处中,因缘种摄。
下解有二︰初解因缘依处,后解中二缘依处。于中各有二师。初解云︰「所言种子」是「因缘」者,即十五依处中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一随顺、十二差别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碍,合「六依处中」除其现行,因缘种摄。即前所说六因依处种子是因缘故。上解本文。
Δ亥二释不尽二。天初多间断故略。
虽现四处,亦有因缘,而多间断,此略不说。
下释不尽。但言种子,不说现故。
唯除第三、四两依处外,余四依处亦有现行是因缘者;「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是因缘摄,但言种子是因缘故。
Δ天二现行亦立种名。
或彼亦能亲办自果,如外麦等,亦立种名。
又解︰除牵引、生起,四中现行能为因缘者,亦是此中种子言摄。亲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释彼文,将为尽理。
Δ戌二第二师解。
或种子言,唯属第四。亲、疏、隐、显,取舍如前。
第二师解。此「种子言」,唯属十五依处之中第四「有润种依处」。以有「种子言」故。此「有润」中,不简去业,不摄「习气依」中因缘种,及四依处中因缘者,「取舍如前」,摄二因等。
此师意解︰约生起「亲」近,故不说余因缘种。显不说业等。以牵引等远「疏」等别,故略而不说。即以此文为不尽理。上解因缘。
Δ酉二解中二缘依处二。戌初第一师解。
言无间灭、境界处者,应知总显二缘依处,非唯五、六。余依处中,亦有中间二缘义故。
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师义。彼二处言,意显但是此二缘者,非唯第五无间灭依处、第六境界依处所摄。其余领受及下和合、不障碍处三依处中,亦皆有此「二缘义故」。观待、待境,心等(等字,金藏作方)得生。余二合前以为体故。即以无间三缘依境界通四。即以此文而为尽理。
Δ戌二第二师解。
或唯五、六,余处虽有,而少、隐故,略不说之。
此即是前第二师说。二缘依处唯彼第五、第六依处,非余三依处。余三虽有此二缘依处,以相隐而复少,故不说之。此二处全,名亦显故,论但偏说,隐余少者,略不说也。
即以此文为不尽理。依所余立增上,易故略不说之。随前所应,尽理不尽理。除三之余,皆增上故。
Δ未二答四缘与因相摄二。申初引文。
论说:因缘,能生因摄;增上缘性,即方便因;中间二缘,摄受因摄。
此下即答四缘十因二因相摄。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摄也。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
此〈菩萨地〉三十八说:「因缘,即是能生因摄;增上缘者,即方便因;中间等无间及所缘缘,此之二缘,摄受因摄」。此中别疏摄受因摄二缘,自余九因,二缘所摄,理准可成故,故论不说。但以「摄受」之中二缘相显,所以偏说。非「方便」内不摄二缘。观待、同事、不相违,方便摄故。
又已辨二因与十因相摄,但言「能生」是「因缘」;「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摄受」;即显二因中「方便」摄三缘、能生摄因缘。义亦兼显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缘」摄。一因少分是中二,谓「摄受」。或兼观待、同事、不相违,亦有二缘,论唯说「摄受」,以相显故。余是增上缘,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Δ申二正解三。酉初方便增上多。
虽方便内具后三缘,而增上多,故此偏说。
今释彼文为不尽理。若准方便摄余因尽,有非增上者。以等无间及所缘缘,是方便摄故,以增上缘摄因多故。谓除观待、同事、不相违少分,余皆增上,偏说方便是增上缘。
此约不相乱增上缘体释。若相乱体,以余二缘亦增上故,皆方便摄。若不尔者,不说能生是增上故,显方便中具三缘也。
Δ酉二摄受中二缘显。
余因亦有中间二缘,然摄受中,显故偏说。
十因之中,则六因是因缘者,皆能生因,四缘之中因缘所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因中等无间缘,是方便因中等无间缘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中所缘缘,皆方便中所缘缘摄。
虽此领受等四因之内,亦有中间等无间缘及所缘缘,此于四缘位居中故;然摄受中以有二依处名、体全显,故偏说之。余无名体依处全二缘者,故略不说。
Δ酉三能生进退例前。
初能生摄,进退如前。
然能生因是因缘者,或说六因,或说二因。且依〈菩萨地〉,若通取六,名「进」;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唯取种子是能生因,摄现不尽,名之为「退」;若并取现,名之为「进」。依〈有寻等地〉,若取六因,名之为「进」;唯取一因,名之为「退」。今此通说,皆如前说。
Δ巳四明因缘依处等得果多少二。午初问。
所说因、缘,必应有果,此果有几?依何处得?
此为问也。第四辨依处等得果。此问:因谓十因;缘即四缘,「必应有果」。果有几种?「依何处得」?问依何处而得何果故。
Δ午二答三。未初明得果数。初中分五,别出果体五。申初异熟果。
果有五种:一者异熟。谓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续、异熟生无记。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几,次答依处得果,后明十因、四缘得果。未明依处等得果,先出果体。「谓有漏善」等「所招」「异熟生无记」。
「有漏善」者,简无漏善。「自相续」者,简他身及非情。若但言异熟,即六识中报,非真异熟摄;今为总摄彼故,言「异熟生」。然本识亦名「异熟生无记」,如前第二卷会。
此中,即显古道生法师《善不受报论》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报故。此位稍长,至金刚心顿断。通二乘无学。三十八、《显扬》、《对法》第十五,皆同。
Δ申二等流果。
二者等流。谓习善等所引同类,或似先业,后果随转。
「谓习善」、无记、不善,「所引同类」,不望异类之因,为等流果。
又同类中,如上品与下、中品及自下品为果,非下品与中、上品为果。果胜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胜。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为自果也。《对法》唯据善法生善;三十八及《显扬论》唯说二性,除无记者,且就胜说。论实此果非不通余。
「或似先业,后果随转」者,三十八等亦同此意。谓如杀生得短命报,是先业之同类,以第八短长分限为等流也。随顺相门,即无记果与自业相似,与不善为同类也。唯此一法,非余法皆是假说,实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异性法非同类故。由此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义,假名等流,实业所感。此果,即通有漏、无漏,唯是有为,凡圣皆通。
亦现望种,种望现,亦是。《瑜伽》等,依据前后相似,即通论也。
Δ申三离系果。
三者离系。谓无漏道,断障所证,善无为法。
此即无漏断障所证。以八无为中,不动、想受灭、择灭、三性真如是。
《对法》云「随眠永灭」,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显扬》亦云︰「异生以世俗道灭诸烦恼,不究竟故,非此果摄」。
然此果,有义:唯断烦恼障所得,非智障。若所知障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说。有义: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说,亦不相违。
Δ申四士用果。
四者士用。谓诸作者,假诸作具,所办事业。
谓诸作者,假诸作具等所办事业。然三十八等,皆但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办诸稼穑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无间、隔越、不生之事用。
由此故有二说︰一者唯士夫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实法。第二师意:即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为因。故今文但通言「诸作者假作具所办事」。
前师唯有为少分为果体,士夫力所办故。第二师即通无为亦是果体,因法为「作者」;缘法为「作具」故;从喻为名,名为士用。
Δ申五增上果。
五者增上。谓除前四,余所得果。
若论别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宽通有漏、无漏等也。出果体已。
Δ未二明依处得果二。申初引文。
瑜伽等说:习气依处得异熟果,随顺依处得等流果,真见依处得离系果,士用依处得士用果,所余依处得增上果。
次依处得果,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瑜伽》第五及《显扬》十八云「习气依处得异熟」等,乃至广说。
出依处、得果引文已。
Δ申二正解二。酉初第一师解二。戌初依次分别解五。亥初解习气依处得果。
习气处言:显诸依处感异熟果一切功能。
此下有二师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后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摄等初师。
显异熟果,十五依处中五依处所得:谓习气、有润、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五依处得。以引发唯望自类果为言;观待性复疏远,业得果义亲故。摄受中,据士夫为作用依处等,亦无异熟果;若法作用依处等,亦得此果;即六依处得也。故前论云「若摄受五,办有漏法」,除心、心所,余二依处摄受一切有漏法故。今但总言「显诸依处」,不别说也。
何以知五者?准下因得果不说摄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说,此亦应尔。
Δ亥二解随顺依处得果。
随顺处言:显诸依处引等流果一切功能。
显等流果即依处中,七依所得:谓习气望自类种,有润望现行及自类种子,真实见亦望自类现行,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七也。
此说士夫为士用。有说士用、作用依处,亦得此果,以法为士用等故。此师即九依处得等流果。
又释︰士夫可得。作用依疏,未必可得。助现缘故,非作现缘唯八依得。领受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领受。或疏相望,不亲望法,故不得也。无间灭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后念果故,亦不说得。余可知也。
Δ亥三解真实见依处得果。
真见处言:显诸依处证离系果一切功能。
谓依处中,五依处得:谓真见、随顺亦引涅槃故。差别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碍处得。此说以士夫为士用,若说法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
余不得,可知。非观待因得者,疏远相待,不以证待,又彼约有为法为清净观待因故。
又待能证有所证。于生、住、成、得果处转,如何不得合六(六有本作七)依处得离系果?下文不说观待因亦得离系果故,约清净有为为果故。
Δ亥四解士用依处得果。
士用处言:显诸依处招士用果一切功能。
即依处中,有说五处得:谓领受依处,亦望士夫为士用,为观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碍依处所得;随顺唯望自善法等,定异亦约别别法体,不望士夫,故不得也。
第二师说:法亦名士夫,即领受、习气、有润、无间灭、士用、作用、真见、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十一依处得。语依处与法,非士夫用果。果与因不相密合,说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语依处「显」于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语因中得士用果,故知依处准亦应尔。
Δ亥五解所余依处得果。
所余处言:显诸依处得增上果一切功能。
此即随前所不摄法,并是此体。此据别体,谓语、境界、根、障碍依处全,余十一少分别体。若不尔者,一切皆是依。
何意故作是说耶?
Δ戌二立理。
不尔,便应太宽、太狭。
自下立理。若不如前释者,各有「太宽、太狭」之失︰且如「习气」,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业者亦得异熟果,便为「太宽」;余四依处有业种,不得,即「太狭」也。
「随顺处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处中亦引涅槃,及非同类异界、无漏等法故,非等流果,故太宽失;余或六或八,或七依处中亦有不摄,即太狭失。
「真见处言」,唯目第十,亦为太宽;自处亦摄俱时及后同类诸法,非离系果故;余四处中亦得离系,既有不说,即太狭也。
「士用处言」,唯目第九,即自依处中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摄彼尽,即太宽失;余或四,或十处亦得此果,若不摄者,亦太狭失。
余依处中亦有太宽:即前四外,余依处中有等流等四果体在,若并是别增上果者,即为太宽。唯除前四所摄之外,为「所余」者。
前依处中亦有增上果:如习气中不得异熟果者,即诸因缘种。随顺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见亦有不得离系者,引后自类等。领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胫待足等。若不摄彼,便为太狭。
故知于我所说为正。然或此增上果唯应难狭,余四依处得余果故。
然此宽狭,一准于前得果依处头数说故。今此总言,非说增上,亦难宽也。前解为胜。
Δ酉二第二师依次分别解五。戌初别解习气依处得果。
或习气者,唯属第三。虽异熟因余处亦有,此处亦有非异熟因,而异熟因,去果相远,习气亦尔,故此偏说。
第二师说:五果体性宽狭如前。但释论文有尽理、不尽理,为异于前。
此「习气」言,唯属十五依处中第三依处。虽此报因,余四处亦有,习气中亦有非报因者,识等五种生现行是。以异熟因熟时,「去果相远」,习气依处望果亦远。以未润故,偏说习气得异熟果。不言习气并是报因,余依处中无此因也。
Δ戌二别解随顺依处得果。
随顺唯属第十一处。虽等流果余处亦得,此处亦得非等流果,而此因招胜行相显,随顺亦尔,故偏说之。
此随顺处「唯属第十一」,得等流果。虽知如前六、七、八依处中亦得等流果,「此处亦得非等流果」,如与涅槃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等法与自上法为其因故,随顺亦尔。招胜有为行相显故,论偏说之。亦不尽理也。
Δ戌三别解真实见依处得果。
真见处言,唯诠第十。虽证离系余处亦能,此处亦能得非离系,而此证离系相显,故偏说。
此真见处唯属第十处。虽如前说,余四依处或五依处亦得此果,「此处亦能」引同类等,非皆得离系,以真见之名招离系相显,故论偏说。亦不尽理也。
Δ戌四别解士用依处得果。
士用处言,唯诠第九。虽士用果余处亦招,此处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显,是故偏说。
准上可解。以士用果望于处者,即士用处名显及体相亦显,故偏说之。非余四,或十依处无也。但是士用依处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处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总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尽理。
Δ戌五别解所余依处得果。
所余唯属余十一处。虽十一处亦得余果,招增上果余处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余已显余,故此偏说。
此摄所余:「余十一处」;即除前果依处之外法也。以余四依处已显得余四果,故不说。余四处亦得增上果,此十一处亦得余四果,而增上显,故偏说之。皆不尽理,略说之也。
依处既尔。次明十因、四缘多少得果。
Δ未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五。申初明得异熟果。
如是即说此五果中,若异熟果,牵引、生起、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
此中得果,随文且释。是十因其理不尽,如《枢要》说。是十因中,五因得异熟果。观待唯望士夫为因,故不取也。若望法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余可知。
此中依处得有别者,如前已说。此四缘中,「增上缘得」。大乘报因,非因缘故。
Δ申二明得等流果。
若等流果,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初、后缘得。
「等流果」七因得,如文。此中,若种望现等,是因缘,余是增上缘,皆应如理知。然依依处有宽狭,如前。余不得可知。因缘、增上二种,四缘中居「初、后」故。
Δ申三明得离系果。
若离系果,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
「离系果」五因得。以望士夫为观待,故不说得之。以望清净有为牵引,故亦不得。余因不得,义可知也。然依处宽狭,如前可知。此唯增上缘得。
Δ申四明得士用果二。酉初初师解。
若士用果,有义:观待、摄受、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
此有二说。初师四因得,以士夫为士用故。余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别法为也。观待相同,故取之也。唯增上缘得。
Δ酉二次师解。
有义:观待、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除所缘缘,余三缘得。
此第二师:通法为士夫,即八因得。唯随说因不得,如前处中说。余者可知。以但能显,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尔,即除所缘缘,余三缘得。外法无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缘缘得,无间亦名为士用故。依处宽狭,如前已说,但无不生之士用也。然据《瑜伽》等即以士夫所得为士用果。然理不障余法,故二师皆是也。随用皆得。
Δ申五明得增上果。
若增上果,十因、四缘,一切容得。
此增上果,据通体者为论,十因、四缘得也。
或解︰不尔。除前所用为四果之因外,余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别也。
然不相违中摄无为,如何得增上?
答︰十因皆得果,无不得者。不同小乘。无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言有取、与为因,然与所不障碍为因。所不碍即是此无为之果也。无与取义,不同小乘也。即随说因是,观待等亦然。
Δ辰三总结。
傍论已了,应辨正论。
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处」说。「四缘」下是名「傍论」;余以上是「正论」。欲明缘所生法,又应先明能生缘,故四缘是「正论」也。
第二四缘已下,并「傍论」摄。虽明缘所生,不欲辨缘故。今准此卷,次云:既以缘生法相望作缘多少为「正论」,故知四缘是「正论」也。
若不辨体,何以解用也?此等妙义,或旧曾闻,或先所未了,后诸学者,宜详美焉。
然此十因,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三界系不系,见所断等,皆如理思。
前问之中,问缘及生,虽已明缘,而未解生。自下解生。
Δ寅二即第四句彼彼分别生广生分别相二。卯初解生二。辰初明现种生相二。巳初辨生现二。午初辨种子生二。未初染种二。申初总出。
本识中种,容作三缘,生现分别,除等无间。
于中有二︰初辨现、种生相,后总结释。初中有二︰初辨生现,后辨生种。生现中,初辨种生,后辨现生。种、现生中各有二︰初染,后净。
谓本识中种子,总而言之,「容作三缘,生现分别」。「分别」之言,通摄心、心所,若见、相分,非唯自体也。「除等无间」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缘故。
Δ申二别出三。酉初因缘唯亲种。
谓各亲种,是彼因缘。
释为三缘。此简业种生异熟果,及余增上。虽眼识生,藉根等种,非亲种故,亦非因缘。总而言之,一切相、见等法,皆有此缘而生,无非识种生故。
Δ酉二所缘对能缘说。
为所缘缘,于能缘者。
谓要能缘种心、心所法,种子方为彼所缘缘,除一切相分;相分不能缘故;及除自体分,不缘种故。然见分中,除五、七识,不缘种故,但与第八一切时见分,第六有时缘者,彼与为缘。
今简尔所不为缘,故言「为所缘于能缘者」,是简略言。故虽影像种是亲缘,非此所说。斥其说言识中种故。又辨所缘,通亲、疏故,望余识亦作所缘,下皆准知。
Δ酉三有助及不障为增上。
若种于彼,有能助力,或不障碍,是增上缘。
谓有种子于现行法能助与力,如业种望异熟果。又如根种于识种、作意种于识等二。又虽无助力,但不为障,如异识种子望异现行等,皆是增上缘。
然简无漏种与有漏现行为生等缘,彼能障碍故。虽亦是增上缘、不相违因摄,然于生现分别中,非能不障,故非也。
或亦是此缘,现未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简障碍现行,令不生之缘故。此即种望染现为缘讫。
Δ未二净种。
生净现行,应知亦尔。
然此总言,二缘同前。若所缘,于见分中通与一切见分为所缘缘,皆能缘种故,亦与自证分等为所缘缘。佛果识体缘一切法,故与染别也。
总是第一以种望现为缘,能生分别,是一切种如是如是变讫。
Δ午二辨现行生二。未初总出。
现起分别,展转相望,容作三缘,无因缘故。
第二以现相望为缘生分别。于中,初总,后别。此文总也。
不简自他,识等相望,容作三缘。现望于现,非亲办体,无因缘故。
Δ未二别出二。申初别出染现五。酉初自他身相望。
谓有情类,自、他展转,容作二缘,除等无间。
自下别中,第一子门自他身相望,谓自他身分别展转,容作二缘。因缘有无,前总门中已定除迄,下但于余三缘中取舍。此除等无间,等无间法唯自一识故。
此中,「分别」既摄见、相分等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别」。但知不唯是见分也。即唯前六识,或亦第八识,许变似他处故。
Δ酉二自身八识相望二。戍初总辨无二缘。
自八识聚,展转相望,定有增上缘,必无等无间,所缘缘义,或无或有。
第二子门。自身八识,随一一识相应法等,见、相分等,总名自「识聚」。以识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识聚」「相望,定有增上缘」,此缘通故,必无等无间,唯自识相望为此缘故。
此即明简定有无讫。于四缘中,二定无也,谓因缘、等无间;一缘定有,谓增上缘;所缘缘不定,下别辨之。
Δ戌二别辨所缘缘三。亥初第八与前七对辨。
八于七有,七于八无,余七非八所仗质故。
此谓第八,于余七识有所缘缘义;七于第八,无此缘义:以第八相分色等为其本质,生五识相分色等故;第七亦缘彼见分为境故;第六理通以相、见为境。若无第八定为本质,五、七不生故,虽非亲所缘缘,然是疏所缘缘也。第八不托七识而生,故七非八所缘缘也;第八若有,七识必有;七但为八,定有增上缘,非所缘缘也。
Δ亥二第七与前六对辨。
第七于六,五无一有,余六于彼,一切皆无。
第七于余前之六识:于初五识,无此缘义;与一意识,为所缘缘,意缘一切法故。五识无者,不缘七故。
前之六识于第七识,并非彼所缘缘,彼不缘六识故。此一行法,故不问八。
Δ亥三第六与前五对辨。
第六于五无,余五于彼有,五识唯托第八相故。
其「第六」识,于前「五识」无此缘义。五识于六,有此缘义。五识缘本识所变为境,不待第六所变色等为自境故。有力生识者,方为此缘故。不以五识自相望为所缘缘者,以定无故。
Δ酉三自身识自类前后相望。二师说不同二。戍初长途师义。
自类前后,第六容三;余除所缘,取现境故。
第三子门。自身八识,一一自类前后相望,能为几缘?
前第六识聚容作三缘生,后自第六识聚,即除因缘。现行相望故。有所缘缘,据缘者说故。
此中不除阿罗汉末后心等无间缘,据长时故,但说「容」故。余之七识但有二缘,无因缘,所缘,皆非种子,又不能自缘前念识聚故,唯缘现境故。
此第一师,即长途义。
Δ戌二陈那师义二。亥初五七前后亦有三缘。
许五后见,缘前相者,五、七前后,亦有三缘。
自下第二,依陈那《观所缘缘论》中说,许五识后念见分缘前念相分。彼论言︰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彼随经部,因果异时。既非现境生五识,故前念五识现行相分为能熏,引相分种子,生于后念五识相分;前念五识相有力,能生后识见分,故是缘义。后念之识,带彼前相生,故是所缘义。即以相分为行相本质,为疏所缘缘义。
今叙彼意:许五识后见缘前念自识相者,五识及第七识,前与后亦有三缘。「亦」者,亦第六也。
非第八识者,以非能熏,不能引种。故前念相非自后识所缘缘也。此师自识前后,异于前师义也。
Δ亥二前七于八容有所缘。
前七于八,所缘容有,能熏成彼相、见种故。
若后以前念为所缘缘,自身八识品相望中,前七于第八亦容有所缘缘。以前七识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见种故。谓前五识为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种故,是自第八见分所缘缘。第七识为能熏,成彼第八见分种故,是自证分所缘缘。自证种等,生自证等,随应亦尔。第六识若缘第八见、相而熏种,即双熏彼二分种子。
若缘虚空及心、心所等以为相分,虽亦熏彼生空等相分种,非是能熏生彼第八现行相、见分种也。第八不缘虚空等故。
此七识中,望彼第八相、见分等,应作四句,其第六识,具后二句,如理可知。
即是二义与前师别。六望七等,准此应知。
Δ酉四同聚异体相望二。戍初第一师义。
同聚异体,展转相望,唯有增上。诸相应法,所仗质同,不相缘故。
第四子门。然如一眼识中,俱时心、心所一一别互相望,虽是同聚,而是别体,展转相望,唯有增上缘。见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缘故。然此心、心所不相缘,相分所仗本质同故。若见分、相分不相缘故,非如大众部缘俱生心、心法故。若许缘者,不同一所缘过,受不与心同一缘故。大乘见分不许自缘,亦有此妨。然极相近,不缘俱法。
说自证分,既得自缘,即无前过,但有后失。若尔,如何名同一所缘?谓所仗质同,名同一,非多见分共一亲相分,名为同也。
若尔,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缘心所之相,即无本质,如何名为同一所缘?
同一所缘总有二义︰一所仗质同,名为同一,如五识等俱心所法,必同本识所变质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法及第六识缘过、未等,虽或无本质,不托他变,各各自变,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缘心所之境生,名为同一也。此第一义。
Δ戌二第二师义二。亥初依相分亦相缘。
或依见分,说不相缘;依相分说,有相缘义。谓诸相分,互为质起。
此第二释,亦许相缘。「或依见分」,同聚心、心所「说不相缘」,无缘俱时他见分故。此依因位,佛则不然。若「依相分」,「有相缘义」。谓诸相分互为本质,方得起故。
Δ亥二本识五所亦疏缘种子。
如识中种,为触等相质。
如本识中诸法种子,为同时五所触等相分本质,此显其事。
不尔,无色彼应无境故。
若「不尔」者,无色界中五种心所,应「无境」故。既彼有境,故必以本识所变为质也。诸心、心所理例并然。
然前师意,各各缘自所变种子,然唯以心王所变种子能生现行,非五所变,如眼根等无能生识用也。
此师难曰︰何故同一所缘分为二义,第八、五数,无本质也?
前师解云︰若必有本质,如第六识缘虚空时,以何为质?第八心王不托五数境生,如何同本质?
有说︰一切心必托本质方生,如缘虚空,托名为本质。第八心王以五数所变相假力故,为本质起,名同所缘。
设许变色,亦定缘种,勿见分境,不同质故。
此依因位,果亦可然,至下当知。
今此后师,设许无色界第八亦变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识,「亦定缘种」。勿第八俱六箇见分,境不同质故;自证分境,许不同缘,缘自见故。
今依可尔,说有本质,非要尔也,此义应思。同一所缘,相似名同,各各变故,何要同质方名同也?又唯识之境,取心内境。若待外质方生,良恐理乖唯识,是故前师甚可翫矣。
Δ酉五四分相望四。戍初相见相望。
同体相分,为见二缘,见分于彼,但有增上。
第五子门。如一受相分与见同体相望为缘者,「为见」分「二缘」,谓所缘及增上。「见分」于境无所缘缘,「但有增上」。相与余分,但为增上。
若约疏所缘缘亦非,见与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说得由相为缘,见分生故。
Δ戍二见与自证相望。
见与自证,相望亦尔。
第六子门。谓见与自证,如相与见能为二缘,自证与见但为一缘,如前说故。见与第四亦但为一缘。此据亲义。若疏所缘,亦得有之。今约亲说,不相违也。
Δ戍三自证与证自证相望。
余二展转,俱作二缘。
自证及证自证为二,见分之余也。展转为二缘,互得相缘故,二与见、相分,但为增上。
Δ戍四简种为相分。
此中,不依种相分说,但说现起,互为缘故。
然前相分与见为二缘,不言种子亦为相分得为因缘者。此中不依种子为相分说,以说现行互为缘故。
又种为缘生分别者,前第一门以解讫故。此即现行染八识聚,说为缘讫。
Δ申二别出净现行互望二。酉初净八聚能遍缘。
净八识聚,自他展转,皆有所缘,能遍缘故。
「净八识聚」:若「自、他」身,「自、他」八识为缘。皆增上、所缘缘。以净八识皆得缘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缘故。即「净八识」皆得互为缘;同时心、心所亦得互自缘,同时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现影故;识自证分与相应法见分同缘,缘自见分。余净心所义例亦然。
又或能缘彼相分故,若不现彼影,应非知一切。
又有解者,上文所言「勿见分境不同质故」,即识见分与相应见分定必同缘,如何自证与相应法见分同缘?识之见分不自缘也。若自缘者,与自证分何别?若不缘者,便违上文。
今有二解︰一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说。依果说者,见分之上,境亦不必同。又识等见分与相应法亦定同缘,亦自缘见分,亦缘自证分,与相应法见境齐故。然与自证作用各别,自证唯内缘,更不别变。其见分自缘等,亦更别变。然相分摄,与相应法同不(不有本作无)外取故。相应法缘识,既不心外取别变相分,识之见分例亦应然,亦不违上见分境同。此义虽胜,然稍难知。
Δ酉二唯简见为相缘。
唯除见分,非相所缘,相分理无能缘用故。
若通佛说,非见分等为相分所缘缘,一切相分是亲所变,名为相分。相分必无能缘用故,如化心等亦尔,化心不缘故。故此第三、四分,亦非相所缘,见分摄故。
文中唯有见分,非相分境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缘,以得缘故。即显自证分亦见所缘,现作相分缘故。如无分别智,唯是现量,无外境故不缘。不同后得智,后得智见分返缘自证,作影像缘,仍是相分。不尔,即与证自证无别,何须四分?
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缘相应法见分,缘自证分,亦能缘证自证分,证自证分亦能缘见分、相分者,唯在佛位,余者不能。
此中但遮见分非相所缘义,遮第三、四分亦非相所缘。意显余三分互缘一切法,名「遍缘」故。
虽作此解,三分何别?各相似故。如前所得者,亲得;余新所得,影得,故成差别。
又释︰然今但遮相为能缘,及遮见分不缘自证,非显余二得缘一切。此不及前解。
上来第一现起分别缘,其种子现行生讫。自下第二明种子亦应缘其现行及种子起。
Δ巳二辨生种二。午初问。
既现分别,缘种、现生,种亦理应缘现、种起,现、种于种,能作几缘?
此言「缘」者,是缘藉义,非缘虑义,以种亦是分别摄故。今论释言︰缘生分别现行及种,望于一种子,能作几缘问也。
Δ午二答三。未初简中二缘。
种必不由中二缘起,待心、心所,立彼二故。
种子必无等无间缘、所缘缘起。此之二缘,四缘之中位居中故。以此二缘待心、心所为果,方能生故。种非心等,故非二缘果。
Δ未二辨现生种。
现于亲种,具作二缘,与非亲种,但为增上。
今依因位,现行望自亲所熏种,能为「二缘」,即因、增上。唯除第八,及六识中极劣无记,非能熏故;与非亲种,不辨体故。除自种外,但一增上。
Δ未三辨种生种。
种望亲种,亦具二缘,于非亲种,亦但增上。
于一切位,种子望自亲种亦具二缘,除中二也。于异性、非亲种,亦一增上。
此中巨细,如理应思。准前显后,净种亦尔。文言略之,与染同故。
Δ辰二总结二。巳初结非。
依斯,内识互为缘起,分别因、果,理、教皆成。
此上总解缘生分别讫。次下第二总结,有二︰初结非,后破小乘心外之缘。
谓依内识,若种若现,互为缘起,一切分别,若因若果,能生所生,皆悉成立。
Δ巳二破小乘心外之缘。
所执外缘,设有无用,况违理、教,何固执为?
汝等小乘所执心外之缘,设有,无用;「况违理、教」,而「固执」何为?
此略指也。下解「彼彼分别」。
Δ卯二解彼彼分别。
虽分别言,总显三界心及心所,而随胜者,诸圣教中多门显示,或说为二、三、四、五等。如余论中,具广分别。
此言分别,总显有漏心、心所,《中边论》说「虚妄分别」,谓是「三界心、心所」故。此非唯是迷理执心,然「随胜者,圣教多门显示」。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当广解。
「如余论中,具广分别」者,《瑜伽》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显扬》等,并如下解。《楞伽》第五亦有十分别等也。
上来解此颂中,初依颂释文;第二广解。广解中,初问缘生分别;第二答解。解中,初解四缘等;第二解生分别。生分别中,初辨生现、种分别等,后总结。
或从前释中分三︰初略解颂,次广解,后结。
或于广中分三︰初解四缘等;次缘生分别;第三广分别。或于此广生分别中分二︰初辨生,后辨分别。余解同前。
就明唯识相中,初广分别三能变相,次前前颂明唯识相讫。自前颂来,解诸妨难,于中有二︰初二颂释违理难,后五颂解违教难。
初二颂解违理难中,上来已一颂讫。自下第二释诸有情续生死难。
前颂所明:虽无外境,而诸分别皆缘所生,不离内识。外人问曰:
Δ壬二第十九颂释生死相续难三。癸初外人问。
虽有内识,而无外缘,由何有情生死相续?
此初寄问,以发论端。虽知论主唯有内识,而既无有心外实缘,假说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生死相续?若无心外缘,生死不续难。
Δ癸二举颂答。
颂曰:
由诸业习气。 二取习气俱 前异熟既尽 复生余异熟
上二句答相续所由,下二句正答相续。
Δ癸三长行释四。子初第一复次二。丑初别解颂文四。寅初解第一句由诸业习气三。卯初解诸业二。辰初三业以思为体。
论曰:诸业,谓福、非福、不动,即有漏善、不善思业。
长行答中,有四复次,至文当知。
初释中有二︰初别解颂文,后总结颂意。别解颂中,文分为四︰上二句别解为二;下二句合解为一;第四总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尽」字,第四句「复生」等字,合解其颂。
解第一句中,先解「诸业」,次解「习气」,后总结之。以业有三,故言「诸业」。此解业义,如第一卷解。
福等三业,如《对法》第七、第八及《大论》第九、五十三等解。「福」者,胜义,自体及果俱可爱乐,相殊胜故。「非福」者,不可爱乐,自体及果俱不可乐,相鄙劣故。「不动」者,不可改转义。其业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动故。又设移转境,如生得散善,亦从于定,总名不动。
《对法论》说:「欲界系善业,名福」。《瑜伽论》云:「谓感善趣异熟,及顺五趣异熟受善业,名福」。前是人、天总业,后是五趣别业。
然说地狱亦有别善业者,受等流果,如凉风触身等。与别报相似业名为善也。又令地狱诸苦轻微,名为善业,如不断善等。又约六趣为论,除地狱,取非天五趣有善业果也。
非福业者,《瑜伽论》云︰「谓感恶趣异熟,及顺五趣异熟。」不善业初是三恶趣总业,后是五趣别业。
不动者,谓感色、无色界异熟,及顺色、无色界受业。前是总业,后是别业。
《对法论》说︰「何故色、无色业名为不动?答︰如欲界余趣业,遇缘转得余趣处受。彼业不尔,定于自处受故」。问曰︰何故尔也?定所摄故,非同散业。若尔,如何熏禅资下故业,生五净居?非不转移业,故此解非。又定地摄,名为「不动」,以定能住于一境故。
且福之名,应通三界善业。以上善业,别有胜能,名为「不动」,欲界善业,别得总名也。然不动中顺受别业,《瑜伽论》少别,如彼抄解。
然此三业通身、语、意。意业通三界,身、语唯二地,有寻伺故。
此体性者,即有漏善、不善二思为此业体。游履身、语,身、语动作故,亦名为业。身、语唯无记,非善恶性,故唯以思为体。
此中,为唯以思为业,为复有余?
Δ辰二眷属亦立此名。
业之眷属,亦立业名。
即五蕴性善、不善律仪,实业眷属故。余则可知。
何意眷属亦说名业?
同招引、满异熟果故。
以皆与业「同招引、满异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随转,无过、未世,实四相故。
此总别果,如第二卷已广具解。
上来所说,谓初作时,即现起法。若异熟因,非即受果,现既久灭,如何感果?非过、未有故。为答此问,故次论文,下解「习气」。
Δ卯二解习气三。辰初外难无理招当果。
此虽纔起,无间即灭,无义能招当异熟果。
现行此业,虽纔起已,更无住异间而便即灭。无别义理,可如萨婆多虽现用无,有过去体,能招当来真异熟果。
若尔,如何?
Δ辰二答有功能熏起。
而熏本识,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说为习气。
现行之业当造之时,熏于本识,起自业之「功能」,功能即是颂中所说为「习气」者。何以名习气?
Δ辰三解习气非曾现。
是业气分,熏习所成,简曾、现业,故名习气。
「是业气分」,解「气」;由现「熏习所成」,解「习」。
此业熏成,不同无惭计业皆宿作,并是「曾」有。
化地部等,业入过去,现皆有体。又此习气,简萨婆多等过去有体之曾业也,及简顺世外道说一切果唯现业所得,作时即受。
今此「习气」,理则不然。由过去无间灭现行业熏习故,种子念念前灭后生,恒现在有故,简彼曾世有用,于过去世现有业体。即此种子,非作时即受果,后时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故简现作业时即受果。由此义故,有诠有遮,故名「习气」。即解颂中「习气」二字。
总合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讫。
Δ卯三总解。
如是习气,展转相续,至成熟时,招异熟果。此显当果胜增上缘。
此善、不善业,能感当来若别、若总异熟之果。「胜增上缘」,非同性故,非亲能办果体生故。
Δ寅二解第二句二取习气俱四。卯初解二取。
相、见,名、色,心及心所,本、末,彼取皆二取摄。
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一「相、见」,谓即取彼实能取、实所取,名二取。
二者取「名、色」:「色」者,色蕴;「名」者,四蕴;即是执取五蕴为义。前言「相」中,亦通取无为以为本质故。今此唯显取亲所缘,不能缘得心外法故。又变无为之影相分,亦名所摄,不离心等故。
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蕴法不离此二故。
四者「本、末」,谓取现果。第八识是诸异熟之根本,故名之为「本」;余识中异熟,名之为「末」,是第八识之末果故。即取二异熟也,谓爱乐执取所缘取也。或第八识总报品名「本」,余识别报品名「末」,摄一切法尽。唯简异熟,以极狭故。前解为「本」。
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一「取」言,通上四处,是单取;及通「彼」上,是重取。谓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缘心。取下(下字,《金藏》作即)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取所摄,即是现行之取也。
或前四是境,「彼取」能取,但有四也。
何以名习气?
Δ卯二解二取习气二。辰初显所熏发名言种子。
彼所熏发,亲能生彼本识上功能,名二取习气。
即彼八所熏发,「亲能生彼」八,居在第八识上功能,名「二取习气」。即前八中皆具二义,名为「习气」。皆有所生、能生义故。
本、末若为异熟解者,取为所取故,亦具二义。即名言种,由取二而生,故能生本识。此非善不善,但是无记亲生之种。此中二取通七识所熏,随其所应,生第八识相、见分等。
此「二取」言,欲显何义?
Δ辰二显新生亲因缘种子。
此显来世异熟果心,及彼相应诸因缘种。
此显当来世异熟果心及心相应法,各望自果为因缘种子,亲能生果故。简前业种,即显名言种子生果无尽。随所欲生,便能生故。以心为主,但言生心,实通五蕴。
此「当来世」言,或一分位三世,或生死三世等,可知。解第二句颂上四字讫。
Δ卯三解俱字。
俱,谓业种,二取种俱,是疏、亲缘互相助义。
颂言「俱」者,谓前诸业及后二取之种子俱,即是同时感生果也,非如小乘异熟因果必不同世也。作时、受时,虽世不同,种正受果时,必与果同世,以过、未世无体性故。
问︰于生果位,亲者因缘;若论感果功能胜者,唯是业种,或二种既俱。何故颂中先说业种,后说因缘?
Δ卯四先说业种所以。
业招生显,故颂先说。
业招生显,由业感生胜故,显故,故颂先说,非因缘也。解第二句五个字讫。
Δ寅三合解第三四句前异熟既尽,复生余异熟二。卯初解第三句前三字及第四句。
前异熟者,谓前前生业异熟果;余异熟者,谓后后生业异熟果。
颂中所言「前异熟」者,谓前前生业异熟果。「异熟果」者,显通总别,颂文狭故,但言「异熟」,意亦通也。以过去世多生之业,同于一身得受果,故谓「前前生业异熟果」也,非唯一生名「前前」也。又前前异熟体非一故,后亦当尔。
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解第四句先解下三字,谓「余异熟」等,将欲解颂「既尽」等言,故先发言云:
Δ卯二解第三句后二字等。
虽二取种,受果无穷,而业习气,受果有尽。由异熟果,性别、难招,等流、增上,性同、易感。
「二取种子」,「受果无穷」。
《摄大乘》第三说「无受尽相」。业习气有尽,彼论说为「有受尽相」故。
所以者何?「由异熟果」:一者「性别」:与业性殊,不多相顺。二者「难招」:业虽招得异熟,谓必异世果方熟也。故业习气有尽,如沉麝、秽草,有萎歇故。
其「等流」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体性相顺;二者易感,同时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种易感果也。
何者为等流?何者为增上?
增上宽,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谓种子与现行及自种为俱生同类因故也。增上更无别体,即等流性故。
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义也。又种望现行是增上,望自类种是等流。业种望彼现及种皆异性,故但是「异熟」。
上来已别解颂文。下欲解意,并解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尽」二字,第四句「复生」字故。
Δ寅四总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尽字,第四句复生等字分解其颂。
由感余生业等种熟,前异熟果受用尽时,复别能生余异熟果。
「由感」当来「余生业等种子熟」故,于今身中「前异熟果受用尽时」:即是此身临终之位;彼所熟业「复别能生」后余果起。即先果尽时,后果业种熟,其「异熟果」而复得生,所以生死不断绝也。
「由感余生」者,解「由」字。由者,缘由也。「前果尽时」者,解「既尽」。「复别生果」等者,解「余异熟」复生也。下结答难。
Δ丑二总结颂意二。寅初结答续生死难。
由斯,生死轮转无穷,何假外缘,方得相续。
由此所说,业果无断,「生死」相续,「轮转无穷」,何假藉心外之缘,方得生死相续?此结答也。
Δ寅二意归不离识。
此颂意说:由业、二取,生死轮回;皆不离识,心、心所法为彼性故。
总此颂意︰「由业」及「二取」为缘、为因故,「生死轮回,皆不离识」,非心外法令生死续。以「业、二取」不离「心、心所」而得相续,为生死因果之体性故也。下至科文,准义应悉。
Δ子二第二复次三。丑初总标。
复次,生死相续,由诸习气。然诸习气,总有三种:
第二复次,解颂答问。于中有三︰一总标;二别解;三指例。此初也。
今三习气,即《摄论》第三、第四「三种熏习」。
Δ丑二别解二。寅初别解三习气四。卯初名言习气四。辰初总解名言种。
一名言习气。谓有为法,各别亲种。
别解有二︰初别解三,后配属颂文。
但此名言分为二种,摄一切法习气尽也。此是三性诸法因缘,彼论但有言说熏习。
Δ辰二别解二种名言二。巳初表义名言。
名言有二:一表义名言,即能诠义音声差别。
唯第六一识能缘其名,能发其名,余皆不缘,亦不能发。即唯「诠义音声」之「差别」,简非诠表声,彼非名故。
「名唯无记」,《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说。故声自性唯无记;然声有表是业性摄。以能表于思,名为三性,体唯无记。
「名」,非业性,故从声本,说为无记。然「名」是声上屈曲差别,唯无记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种。然因名故,心随其名,变似五蕴、三性法等,而熏成种;因名起种,名名言种。一切熏种,皆由心、心所。心、心所熏种,有因外缘,有不依外。不依外者,名「显境名」;若依外者,名「表义名」,以分二别,然名自体不能熏种。
问曰︰如缘五境,而熏种等亦依外缘,何不别说因义熏习?
答︰境非胜缘,因境而心熏,但是「显境」所摄。有能诠之法,令因起执,流转生死;带此胜用为缘而熏,故立「表义名言」熏习。
又一切法,名言为先故想,名在于内发,诠召法胜;但说依名,不说依境。
若依无漏名熏种,此唯无漏善。内名为缘,熏五蕴种,心变似故。虽亦依句等而成熏习,总说为名,诠召诸法,名最胜故;从胜为目,但说名言熏习;名言进退,摄句、字故。
Δ巳二显境名言。
二显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
「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识见分等心,非相分心,不能「显境」故。此见分等,实非名言,如言说名,显所诠法:此心、心所能显所了境;如似彼故,名之为「名」,体非名也。名体是彼不相应行故。
又如四蕴名「名」,体即是名,能显义故。《瑜伽论》中第五十六说︰顺趣种种所缘境义,依言说名,分别种种所缘境义。四蕴名「名」,是通三性见、相分种,境从见说,亦名「名」也。
「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漏、无漏,即摄一切有为法尽。《摄论》唯据言说名,唯有漏也。
Δ辰三随二为因相分等中熏成亲种。
随二名言所熏成种,作有为法各别因缘。
随二为缘,相分等中熏五蕴种,亲办体故。
Δ卯二解我执习气二。辰初总指我我所种。
二我执习气。谓虚妄执我、我所种。
此令自、他成其差别,通六、七识,非如《摄论》唯说第七。
Δ辰二别解二种我执。
我执有二:一俱生我执,即修所断我、我所执;二分别我执,即见所断我、我所执。随二我执所熏成种,令有情等自他差别。
因我执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蕴种,即名言熏习。由熏我执种,令自他差别,故别立之也。初通六、七,后唯第六。其文易解,无劳更释。
Δ卯三解有支习气。
三有支习气。谓招三界异熟业种。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爱果业;二诸不善,即是能招非爱果业。随二有支所熏成种,令异熟果善、恶趣别。
「有」,谓三有;「支」者,因义,分义。即三有因:生善恶趣差别因也;通六识皆有此熏。余文可知。
然不善中所言「诸」者,显恶多于善,令生厌故。令五趣别,由业力也。
Δ卯四别简后二种非因缘。
应知我执、有支习气,于差别果,是增上缘。
此后二种,望异熟果是增上缘,以异性故。
我执相分所熏成种,虽作因缘,亲生本识。见分种子令彼自、他差别,故成增上缘。此中名言种,与异熟果为因缘;亲生故。有支为增上缘;异性故。我执种子为增上缘;令自、他别故。此是见分执种,若相分种,亦得亲生,大意如此也。
第一「言说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寻、伺故。此熏习至第四定,皆得依下地名起熏习故。或通无色,无色诸天佛处听故。「显境名言」通三界九地熏习,「有支」、「我执」,亦皆通三界。
第二「名言熏习」通三性;「有支」熏习唯善、不善;「我执熏习」通有覆、不善:「俱生」唯有覆,「分别」通不善。
第三「表义名言」,唯第六识缘之熏习,「显境名言」通前七识,第八不熏故;「有支」通前六识者,有善、恶性故;「我执」唯第六、七:七唯俱生,六通分别。
第四后二熏习唯有漏,「名言熏习」通无漏,无漏亦依「表义」、「显境名言」熏成种故。《摄论》但缘有漏「表义名」说。此说尽理。
第五位次。「名言熏习」唯除佛位,第六识有漏至八地,余六识及诸无漏,通十地。「有支」非圣者,圣不造业故。设造别业,不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摄。或类相从,亦「有支」摄。分别我执唯异生,资粮位起,圣说不共无明,内法异生亦无故。「俱生我执」,除二乘无学、八地以去菩萨及如来。
此即总(总有本作别)解三习气已。下配属颂。
Δ寅二配属颂文二。卯初配属业习气。
此颂所言业习气者,应知即是有支习气。
以三熏习,即颂「习气」。颂中所言「业习气」者,即此三中「有支习气」也。
Δ卯二配属二取习气。
二取习气,应知即是我执、名言二种习气。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说名取。
即取我执及取名言以为境界,而熏所成「二种习气」,二种习气皆名为「取」。取此二故,名之为「取」。非此二种体自能熏,可名取也。此即解颂上二句中三习气已。
Δ丑三指例。
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下指例。此余「俱」义,及「习气」义,果有前尽而后生义,如前师解。此中同者,不别出之,若有异者,皆别解也,下准此知。
然此熏习十一识等相摄分齐,皆如理知。
Δ子三第三复次二。丑初汎解惑业苦三。寅初总举生死由惑业苦。
复次,生死相续,由惑、业、苦。
第三复次,以十二支解颂。于中有二︰初汎解「惑、业、苦」,属释论文;后以有支释「惑、业、苦」。初中有三︰初总举生死由「惑、业、苦」,次别解「惑、业、苦」,后指例余文。此则初也。
「惑、业、苦」者,若依颂文,此应第二方解其惑。以随发业次第而说,故此非例。
Δ寅二别解惑业苦六。卯初别解惑业苦名。
发业、润生烦恼,名惑;能感后有诸业,名业;业所引生众苦,名苦。
次别解也。「能感后有诸业名业」,即通一切总报、别报、现、后等业;除无记业及无漏业,皆名为「业」,能感异熟生故。
「惑」者,即是发业润生烦恼。《对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别烦恼皆能发业,皆是不善。若任运能发恶行者,亦是不善」。即修道我见、边见及此相应贪、慢、无明,皆非不善。上来数明。
然《缘起经》上卷云︰「若由欲爱造诸福行,彼信为依,乃造斯行。由于生死,起定信故,此爱及取由信摄伏,我施设为有覆无记。若诸欲界有覆无记,于发诸行,无胜功能」。以此文证,故离我见等俱起法,亦有独头爱等无记。即缘后有起爱,润生爱等,或余本有位起此爱等,亦是不发业者。及除上界无明等发业者外,余一切不发业惑,余者皆是此中发业惑摄。余随地有覆等,是润生摄。若助发、润,即通一切。
「苦」中,即摄三苦、八苦,文易可知。
Δ卯二解各自种。
惑、业、苦种,皆名习气。
前说现行,此种即现之习气也。
Δ卯三对生死苦明二缘。
前二习气与生死苦,为增上缘,助生苦故;第三习气望生死苦,能作因缘,亲生苦故。
以三种望果,谈其亲疏。今此三中,「惑、业」二种非异熟性,与果异性,但增上缘,助生苦故;但为势引,非正亲生。若苦种子,与生死苦为正因缘,以能办体亲生苦故。
Δ卯四配颂三习气。
颂三习气,如应当知。
「惑、苦」种子,名为「二取」。业种可知,故言「随应」。
问︰何故此中「惑、苦」名「取」,业不名「取」?
Δ卯五解惑苦名能所取。
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释彼得名:「惑」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Δ卯六解业不名取。
取是著义,业不得名。
此解唯「业」不名为「取」。世间有情多于现果起执著言,今此是我、我所摄故,即能、所执著,名为「取」。世间有情不多于「业」起执著故。如有执我而为作者、我物等故。前说以「取是著义」,故不多于「业」而起于著也。
Δ寅三指例余文。
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一准于前,义可知也。然于此中,惑、业、苦,摄一切惑、业、苦尽,即总门也。
Δ丑二以十二支释惑业苦三。寅初以惑业苦三道摄十二支。
此惑、业、苦,应知总摄十二有支,谓从无明,乃至老死,如论广释。
第二别摄十二有支,此中以三总摄别,摄于别十二支故。
问︰何以知十二支是别,摄总「惑、业、苦」不尽耶?
答︰若除此中无明、爱、取,余一切惑,除正感后世行,余别报等行办别报体,在圣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二支中有三:初以惑、业、苦总摄十二支,即此文是。二广明十二有支,即论云「此十二支略摄为四」,谓「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总结支归惑、业、苦,即下论云「由惑、业、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续」也。
今此惑、业、苦总摄十二支中,指如余「论广释」,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对法》第四、《十地论》第八,及天亲所造《十二因缘论》等,此为「论」也。然《缘起经》中亦甚广明,至下论中,此所无者,附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门解释︰一列支名,辨总别体;二明支总别名义得名;三次第所由;四总别业用;五因果差别;六支互为缘,四句料简;七能所引生诸论对释;八废立增减,释诸妨难;九定世破邪;十诸门辨释。
此论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释妨;三定世;四诸门辨。
第一辨列支名,辨总、别体者,列名可知。总五事中,相及分别,三性之中唯依他性,取蕴、处、界一分为体。别体性者:一无明支者,以行蕴中无明为体,不取余法。
何以知者?《缘起经》云:初无明有十一殊胜,非余法故。《大论》第九云:以七无知等为无明支,故唯取无明,不取余法。
问︰若尔,何故《对法》第四云:无明与行得为因缘?无明俱思种,名无明支故。
答曰︰不尔,彼非因缘。故此论解云︰「无明俱思,假说为无明,实非此支摄」。由假说彼为行因缘,实非取余为此支体。《大论》第十及此论下说为一事故,不取余法。
又诸论、此论,皆言正发业唯是无明,余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约分位辨。此有十九、七、五、六种诸无知等,如《大论》第九等说。
此无明支别有实性。何以知者?下十二支假实之中说为「实」故。《大论》第十乃至五十六「缘起善巧」中,皆言实故。及五十五「明诸烦恼假实」之中,言五见假,此为实故。又《缘起经》下卷、五十六中皆广问答,简诸余法,故名无明。《俱舍》第十,文势同也。
此通现行及种为体。《十地经》云︰「无明有二,谓子时、果时」。《缘起》下卷云:「无明有四,谓随眠等」。又唯发业性,通不善、无记。然此发福、非福、不动三无明别,如《对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身、语、意三行为体,心、心所法为体。谓行体是思。此身、语、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身语在色界,意亦通无色,名为不动。《大论》第九等同此解。
此支亦通现行、种子。《十地经》说行有二种,谓如无明有子、果时,行亦尔故。唯善、不善性。
三识支者,唯取阿赖耶识亲因缘种为体。九十三云︰「于母胎中,因识为缘,续生果识随转不绝,任持所有羯剌蓝等」。非余七识随转不绝能任持故。
彼下文云︰「又即此识,当来复有名色等种之所随逐」。非余七识诸种所随故。此论又云︰「所引支者,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熟果摄识等五种。此中识种,谓本识因」。故知识支不取余七。
问曰︰若尔,何故《大论》第九卷末以六识为识支?广解已云「此于欲界具足六种,色界唯四,无色唯一」。
答曰︰九十三中自有会云︰「行为缘故,令识转变。此识现法但是因性,摄受当生诸识果故。约就一切相续为名,说六识身」。
既有此解,故「言六识」者,是就二乘等「一切身」语,彼不立有第八识故。又一身中约一切识相续为名,说言「六识」,其实唯取阿赖耶也。果报主故,识与名色互为缘故,乃至命终恒随转故。
此唯种子,不取现行。何以知者?《大论》第十、此论等云:胎藏苦故。
问︰若尔,何故《大论》第九云:三行所熏发种子六识,及种子所生果时六识,名为识支?处处又说:有(有有本作行)熏于识,识与名色得互为缘,识入母胎,非种子时有是义故。《十地论》云︰「如无明有子时、果时,乃至于生、老死亦尔」。
答︰此论下云:此五种子在于因时,无有前后,约当生果位中说,故有前后也。或于现在,是过去世,此生、老死位,说识支故,有现行识。其实唯种。不尔,便违五十六说,彼说五种「胎藏苦」故。此论「所引支」中又言识等五是种故。
识既如此,说名色入母胎,乃至说受亦有二种,谓境界受为爱缘等,皆准此知。此五体皆唯种子故,约当生位,及于生、老死位说,故言有现行,实皆无也。此唯无覆无记性摄。
四名色支者,有二种体︰一者一切有漏五蕴皆是此体,通异熟、非异熟。如九十三说︰「又五色根,根依大种、根处大种所生诸色,及余诸名,皆名色摄」。《大论》第九云:受蕴、想蕴、行蕴、识蕴,十有色处、法处色等,皆「名色支」。此论下云:「或名色种,总摄五因,于中随胜,立余四种」,通取三性以为体也。若准此论及诸论等,通取异熟及余性故。
若约名色不相杂乱说此支者,即除六根、触、受法三种,皆「名色」摄。谓色蕴中除根,余色;除受蕴全;除行蕴触;除识蕴中本识、意根,余想蕴全、三蕴少分,为名色支体。此论下云︰「此中识种,谓本识因。除后三因,余因皆是名色种摄」故。此二体宽狭不同。前体即是四蕴,名「名」,色蕴名「色」。汎尔通释,即体相滥。后解「名色」,五种各别,可有差别,稍似分明。
不尔,如何名五种子?五体即是一「名色」故,此唯异熟无记性故。第八相应中,除触及受;六识俱中又除一切异熟触受;所余现在异熟六识,及过、未世所余异熟心所法种,皆是此体。
又九十三云︰「俱生五根,名之为色,无间灭意,名之为名」。即与六处无别体也。然说六识为识支故,由说与彼互为缘故,偏说六根,非实此支之体。
虽尔,前解为胜。此约「六处与名色支无别体性」一义解释,非谓尽理。无覆无记性。
五六处支者,唯内六处。此唯取彼异熟种故,即五色根及前六识。若有异熟居过去世,说为意也。此约一意、二世分别,即义说别。若不尔者,「名」中无「识」。此约一时俱有五种而为论也。若约当生分位说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蕴。初生之位,在过去识名为意者,亦名中摄,未名「六处」故。
此唯种子。有处亦说为现行者,如名色中说,下至触、受,皆准此知。
六触支者,除第七识,取余、第八相应触全。六识之中,若异熟触,一切皆是。此约五种同时为论。若分位为言,六处位后所有触数,方是此体,《大论》第九说:六触身名为「触」故。
七受支,此亦同前触应知也。作用、分位,义皆同故。然论说「受为爱缘」者,约当来生及于现在生老位中现起受说。然即彼体是生支摄。今此受支唯在种位。以识等五,《论》皆名为胎藏苦故,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种子故。
八爱支,唯取爱数一法为体。《大论》第十初云:爱谓三界爱。亦通现、种,《十地论》说故。此论下文云:爱支与取,得为因缘。非现望现,体是因缘,故爱种、现为此支体。
九取支,通取一切烦恼。《瑜伽论》说:一切烦恼令生续故。即通见、修所有烦恼令生相续。又下文说正唯修断,助润通见。论文多据四取为体,在家、出家二诤本故。四取以三见及贪为体。《大论》第十及九十三等云:欲取云何?谓欲、贪。见取、戒禁取、我语取,即三见故也。诸在家者以欲贪为先,而兴诤故。诸出家者依三见为先,而兴诤故。
《瑜伽》上下,「四取体」三文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体;二缘四取贪为四取体;三若能取,若所取,若所为取,皆四取体。今此合取,所说义别,故无妨难,勘〈别抄〉也。
问︰若尔,何故《十地经》等云「爱增名取」?
答︰下自会言:虽取支中摄诸烦恼,而爱润胜,说是爱增,非无余惑。此通种、现,《十地经》说故,如爱引证。
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果种,为爱、取润已,转名为有。九十三等云︰「爱、取和合,润先引因转名为有,是当生起因所摄故」。此有惑唯说业等者,下文自会。今上来解此唯种子,由前六法种子转名有故。
十一生者,即五果现行,以异熟五蕴为体。
十二老死亦然。老死即前五蕴变灭。然生、老死二名,是于五蕴假立名,即不相应行蕴。今取实体,亦前五蕴。此不取种,唯引果故,种即是前五种支故。若约分位,未润已前,名识等五种;被润已去,有果起已,名生、老死。亦通种子无妨。
《缘起经》说生、引同时。即虽被润,总转名为「有」,生果之识等,仍名「引」故。唯取现行,至下当悉。萨婆多师一一皆以五蕴为性,如《俱舍》第九、《婆沙》第二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总、别名义得名者,初解总名。
此名「缘起」,亦名「缘生」。五十六云︰「无有主宰、作者、受者,无自作用,不得自在,从因而生,托众缘转,本无而有,有已散灭,唯法所显,能润所润,堕相续法,名为缘生」。
《大论》第十释云︰「由烦恼系缚,往诸趣中数数生起,故名缘起。此依字释名」。又解︰即依「缘」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得此名矣。
又依托众缘速谢灭等,依剎那释」。通一切法。又众缘过去而不舍等,此依义释名。今依此解。
又乃至于过去世觉法性已等,相续起等。如世尊言「我已觉悟,正起宣说」。展转传说,故名缘起。此解亦得。合有五释,不能烦引。
五十六说︰「因名缘起,果名缘生。谓此无明随眠不断有故,彼无明缠有;此缠生故,彼诸行转。如是乃至老死亦尔」。
然五种果中,以前后相望为因为缘,为因时,非果;为果时,非因。据义别故。世亲《俱舍》自意同此,亦得别名。《缘起经》云︰「如是诸分,各由自缘和合无阙,相续而起,名缘起义」。释总名已。
次辨别名。名义得名者,言「无明」者,或持业释。明为择法;所无即明,名曰「无明」,故持业释。旧云「无他受称」,梵云「煞三磨娑」,此云「六离合」。为如「无明」,「明」者择法;「无」者非有。为此无明非是无体即明,故曰「无」名。能无之法,为是痴故。今言无地明故,故曰「无明」,故持业释。或非六释摄,以无别体义可为六释故。
初离「无」与「明」别解,后合之总释,故名「离合」。旧云「六释」者是。谓此六释依二法简别离合,方可为解。非如眼等,虽有二字,名曰斫刍,而体一法,无可简别用此六释,六释不遍诸法释故,如〈别抄〉解。
行者,当体彰名,造作是行义,亦功能得称。了别,名识;触境,名触;领纳,名受;耽染,名爱;追欲,名取;有果,名有;蕴起,名生义。《胜鬘经》及《缘起经》等、《瑜伽》等,亦有别释,皆同于行,不能别引。
言「名、色」者,是相违释。名之与色,体各别故,如云「能立与能破」言。
五十六云︰何故四无色蕴名「名」?答︰顺趣种种所缘境义,或依言说名,分别种种所缘境义,故说为名。何故色蕴名色?答︰于彼彼方所种殖增长义及变碍义,故说为色。变碍有二,乃至广说」。既各彰别体,故是相违释。非名体即色,非是依名之色,名所有色故。
六处者,带数释。处者,生长门义。体类不同,有其六种。此带「六」言,故带数释。
老死者,变异义,是老义;灭无义,是死义。前是异相,后是灭相,各有所表,既如「名、色」,故「相违释」。不说异相而言「老」者,毁责名也。亦相违释,老、死别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论》第十有三复次解︰
初云:诸痴者,要先愚于所应知事,方起邪行;起邪行故,令心颠倒;心颠倒故,结生相续;生相续故,诸根圆满;根圆满故,二受用境;受用境故,耽著、希求;耽著希求故,烦恼滋长;烦恼滋长故,发后有业;业滋长故,五趣果生;生已变坏,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此约当生五果为因次第。
第二约二缘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内身缘立;后六支,境界缘立。
第三约由有三有情聚立︰一乐出世有情,减缘起,增白法;二乐世间有情,立前六支;三乐著境界有情,立后六支。如彼广解故。十二支次第如是。
此二亦约当生果位说因次第,以识等五因前支熏时无次第故。《缘起经》云︰「一时而起,次第宣说」。
问︰若尔,何故净缘起中,先观老死,逆观缘起?
答︰依谛先后道理立故,如余处说。
此中染者,依邻次第二世因果说。隔越多身,说即不定,思准可知。下亦略辨。
第四总别业用者,谓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转。
生死体者,谓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转故。此总业用。
别业用者,《对法》云︰无明有二业︰一令有情于有愚痴,谓由彼覆,故于三际不如实了,起过、未疑等;二与行为缘,谓由彼力,令后有业得增长故。《十地经》云:无明有二︰「一缘中痴令众生惑」,即前于有所知境等不了,疑也;「二与行作因」,同前《对法》。
余乃至老死,《对法》「二业」云︰「一数令有情时分变异,坏少盛故;二数令有情寿命变异,坏寿命故」。《十地》云︰「老有二︰一令诸根熟;二与死为因。死有二︰一坏五阴身;二以不见知故,而令相续不断」。
然《对法》合作法,《十地》开之。又《对法》约老死无果终义,《十地》约死有果为论,故言「以不知见故,相续不断」等。又以前十二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论。文虽稍别,义意大同,不能繁引。
问︰且如行中福、不动,以正简择力而起,何故仍说以无明为缘也?
答︰《瑜伽》第十云︰「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福行;由不了达胜义苦故,起福、不动行」。《缘起》亦云︰「又无知故,于非对治起对治想,造诸福行、或不动行」。故以无明为因,生福、不动。
「世俗」、「胜义苦」:非谓苦苦、坏苦名「世俗」,行苦名「胜义」。
若尔,即色、无色无坏苦故,若亦迷彼,岂唯发非福也?
但可总言世俗易了知者,名「世俗苦」。即三涂等苦,彼不了故,造非福行。难了知者,名「胜义苦」。即人天善趣、胜义道理,体皆是苦。世俗难了,谓为善胜,迷之,故造福、不动也。是亦有坏苦,名「胜义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对法》第七、《大论》第十、《显扬》〈破苦品〉等、〈别抄〉说。
问︰如经说「诸业以贪、瞋、痴为缘」,何故唯说痴?
答︰此中通说福、非福、不动故。贪、瞋、痴缘,唯生非福故。
问︰身语二业,思所发起,而行亦缘行,何故唯说无明为缘?
答︰依发一切行缘而说,及依生善、染思缘说故。
此行如是,既问答已,乃至老死问答皆尔。如《大论》第十,一一广说,不能繁引。此中且说邻近无明与行为缘。若隔越为缘,乃至老死亦尔。
然后支非前支缘,非为断前支,修后支。但为断后,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别。此有五种:
一等起因果。谓前前支为因,后后支为果。十二支中,无明唯因,老死唯果,余亦因亦果。无明无所从,老死无所起故。此约十二支内分别也,故第十云︰「初一唯因,后一唯果,余通因果」。
二本末因果。无明、爱、取三,体是烦恼,业、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唯是于果,体唯是苦。惑、业之果,五种之果故;余亦因亦果,是烦恼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云︰「三唯是因,二唯是果,余通因果」。又生、老死,唯果末故;前六,及爱、取、有三,是因本故;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云:前六,爱、取、有三是因分,后二为果分。受通二种,此有二等,广如彼说。
三异熟非异熟因果。即识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识等五种,望生、老死虽是苦因,于现亦说五为现行。即在生、老死位中而说,故七是果。异熟法故,亦正果体。余五是因,非异熟故。
五十六云:「又现世果所摄五支,及未来果所摄二支,总名果所摄缘起。当知余支是因所摄缘起故」。《中边》上卷云:有「因杂染」、「果杂染」。「因杂染」者,谓烦恼业分;「果杂染」者,谓所余分。
四已熟未熟因果。前七支是因,犹未熟故;后五支是果,名已熟故。谓由无明成熟于爱、取。爱、取是前无明增长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生、老死二正是熟时。熟谓熟变故也。《对法》云︰「于因时有能引、所引,于果时有能生、所生」。
有作是释︰爱、取、有三,邻近果故,名之为果。若尔,正生果故,即识等五应亦名果。前解为胜。
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论》第九、第十等皆云:能引、所引皆是引因,引生、老死二种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老死二,是二因果故,正熟果体。即此论下文等云「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
若约五果当生位说,虽亦是果,然今明时分定,体不取也。
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无增减。其无明望自种,虽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摄故。略此五门摄诸经论为因果义,更无增减。
第六支互为缘,问答料简。
问︰若法无明缘,彼是行耶?设是行,无明为缘耶?
应作四句︰初句谓无漏,无覆无记行;第二句谓除行,所余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谓无漏识等。如是乃至受望爱为四句︰第一句者,谓希求解脱,依于善爱而舍余爱;第二句者,谓无明触所生受为缘生,除爱所余有支;第三句者,即爱支;第四句可知。
爱望取,作顺后句答,谓取皆爱为缘,有爱为缘非取,谓除取余支。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顺后句答,或生为缘,非老死者,谓疾病、怨憎会苦等,余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论》第十广解。
以上六门,此论虽有初体性门,然以能引等四义摄故,文势长远,义理散广,恐学者难晓,故今此中,别束出体。论所明处名「能引」等,至彼料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