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

【题解】

柳宗元(773年—819年),字子厚,河东解(今山西运城解州镇)人,世称柳河东。他是唐代杰出的文学家和唯物主义哲学家。在政治上,他有抱负,有理想,参加了主张革新政治的王叔文集团,并成为核心人物之一。革新失败后,遭到长期贬谪,先为永州(今湖南零陵)司马,后改作柳州(今属广西)刺史,所以又称柳柳州。柳宗元是唐代古文运动的倡导者之一,在文艺理论和创作实践上都有卓越的贡献。他的散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山水游记清新优美,富有诗情画意;寓言小品简洁生动,辛辣锋利;传记散文多取材于劳动人民,深刻感人;他的论说文缜密谨严,峭拔劲健。这些作品大都具有现实主义精神,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政治矛盾,以及人民的痛苦生活和愿望,思想性强,时有卓见。这一切,与他朴素的唯物主义世界观及进步的社会政治思想是分不开的。著作有《河东集》。

《驳〈复仇议〉》一文是柳宗元针对初唐陈子昂的《复仇议》所作的奏议。对徐元庆为报杀父之仇而杀死县尉一事,陈子昂认为,报杀父之仇是孝,合乎礼义,而杀人则违犯法律,所以既要判处死刑又要给以表彰,并且要将这种做法“编之于令,永为国典”。柳宗元却认为,礼和法之间是不矛盾的,关键在于要辨明报仇杀人的是非曲直。因此,他分析当事者的行为,引经据典,全面驳斥了陈子昂的观点。他指出徐元庆的做法是合乎礼的,因此也就合乎法。主张对其赏罚要明确,不能既表彰又处刑。这实质上是在用封建的道德观即“孝”与“义”来论证封建礼教和封建法律的统一性。官吏的滥用职权,枉法济私是封建社会的通病,所以,徐元庆式的复仇具有一定的反抗意义。柳宗元赞扬了这种行动,事实上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这种反抗的合法性。这较之陈子昂的见解要胜出一筹。

【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伏:旧时下对上的谦词。

天后:即武则天武曌(zhào),唐高宗李治的皇后。690年自立为皇帝,直到705年逝世。

同州:州治在今陕西大荔县。

下邽(guī):县名,在今陕西渭南县。

县尉:官名,掌管一县军事、治安。

陈子昂(661年—702年):初唐著名文学家,字伯玉,曾受到武则天的赏识,官至右拾遗。

旌:表彰。

闾(lǘ):里巷的大门,这里指代乡里。

过:过错。这里是意动用法,意为“以……为错”。

礼: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泛称。

僭(jiàn):过分,超越本分。

制:法式,原则。

刺:探察。

谳(yàn):审判定罪。

原:推究。

端:缘由。

州牧:指行政长官刺史。

蒙冒:蒙蔽。

吁(yù):呼。

戴天:共存于天下。语出《礼记》:“父之仇,不与共戴天。”

枕戈:睡觉时都枕着兵器,形容时刻准备报仇。语出《礼记》:“居父母之仇……枕戈,不仕,弗与共天下也。”

介然:坚定不移的样子。

克:约束。

谢:认错,道歉。

愆(qiān):失误。

戕(qiāng):残害。

悖(bèi):违背。

骜(ào):轻视,傲慢。

凌:侵犯。

邦:即国家。

《周礼》:也叫《周官》,儒家经典之一。由战国到西汉的儒家学者采择周及战国各国的官制,加上自己的理想,分类编排而成。这段引文见于《周礼·地官》。

调人:官名。

春秋公羊传》:儒家经典之一。约成书于汉初,是一部专门阐释《春秋》的书。这段引文见于《公羊传·定公四年》。

推刃:一往一来的仇杀。本句意思是,如果父罪当诛,儿子也报仇,就是无谓的行动。而且,仇家的儿子也必报仇,这样就会一往一来而没有了结。

复仇不除害:指无意义的仇杀,复仇者不能免除祸害。

道:一定的思想体系。这里指儒家“圣人”的思想。

【译文】

我了解到在则天皇后时,有同州下邽县徐元庆这样一个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够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捆缚自己,投案自首。当时,谏官陈子昂建议,处死他,但在他的家乡加以表彰。并且请求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典则”。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是为了防乱。倘若说不要让杀人者逞凶,那么凡是做儿子的,杀了不应当作为仇人的人,都应当处死而不赦免。刑法的根本也是为了防乱。倘若说不要让杀人者逞凶,那么凡是做官的,不按刑法杀了不该杀的人,也都应当处死而不赦免。它们的出发点是一致的,但采取的手段则不同。因此,表彰与诛杀是不能够同时并行的。杀掉应当表彰的人,这叫作乱杀,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杀掉的人,这叫作过失,把礼破坏得太严重了。果真拿这些示范天下,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会迷失方向,躲避祸害的人就会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典则行吗?大凡圣人的原则,是深究事理来规定赏罚,推原事实来确定褒贬,无非是把礼和刑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初假使能调查、审定这个案情的真伪,研究、确定它的是非,推究案子的发端,进而追查原因,那么刑和礼的作用就显出了明确的区别。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不构成法律规定的犯罪,那么赵师韫杀人,就只是由于他个人的怨仇,发泄他做官的蛮横气焰,对无罪者施加暴虐。州上的长官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上下下都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听而不闻。然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杀父之仇视作奇耻大辱,而把时刻不忘复仇看作是合乎礼,处心积虑,伺机戳穿仇人的胸膛,坚定不移地以礼约束自己,虽死无憾。这正是遵守礼而实行义的表现。执政的官员对此本应当感到惭愧,去道歉都怕来不及,又有什么理由要将他处死呢?

或者是徐元庆的父亲真的犯了死罪,赵师韫杀死他,并不违反法律。这就不是死于官吏的私怨,而是由于犯法而死。法律难道是可以被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令,而且杀害执法的官员,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抓起来处死他,以此来严肃国法,为什么还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在奏议中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如果各爱其亲人,为亲人而相互仇杀,这种混乱靠谁来解救呢?”这是对礼的意义太不理解了。礼所说的“仇”,指的是由于蒙冤受屈,悲痛难忍,而且哭诉无门啊;并不是指触犯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判处死刑这种情况。如果说他杀了人,我就要把他杀掉。这只是不论是非曲直,威胁欺负弱者罢了。这种做法违反经典,背离圣人,岂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说:“调人负责调解众人的怨仇。凡合乎义的杀人,规定不许报仇,报仇者要判处死刑。如果有反过来杀人的,全国都把他作为仇敌。”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各人由于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现象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不应当被处死而被处死了,儿子复仇是可以的。父亲应当处死而被处死了,儿子复仇,这就会变成一来一往的仇杀。这种复仇不能免除彼此仇杀下去的祸害。”如果现在以此来判定徐元庆和赵师韫双方的互相杀人,那就会合乎礼了。而且,不忘记父仇,这是孝,不吝惜生命,这是义。徐元庆能够不越出礼的范围,遵从孝的做法,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一位通晓事理而明白道义的人。通晓事理、明白道义的人,难道会把王法作为仇视的对象吗?可是,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义的意见,不可以作为典则,是很清楚的了。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后面颁发下去,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当再按照从前的意见处理。谨对此发表以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