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这篇文章是对唐太宗纵放死囚一事的评论。作者认为纵放死囚并不是“施恩德”、“知信义”,而是不近情理的沽名钓誉的做法,并进而指出用这种方法来处理死囚,是抱着侥幸心理,是一种投机行为。他认为治国必须严肃法治,“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作者在这里提出了维护封建法治的一种见解。
本文条理清晰,逻辑性较强,特别是由于采用层层分析和反证法来反驳对立的观点,更具有较强的论辩力量。
【原文】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君子:指有道德的人,与此对举的“小人”是指道德不好的人。
唐太宗:李世民(626年—649年在位),在位期间实施了许多有利于发展生产的改革措施,是一个有作为的皇帝。
六年:即贞观六年(632年)。贞观,唐太宗的年号。
录:登记,审查。
大辟:死刑。
意:估计。
冀:希望。
贼:偷窃,引申为窥测。
乌:哪里,疑问副词。
尔:如此,这样。
尧、舜、三王:都是古代尊奉的“圣王”。尧、舜都是传说中原始社会后期的部落联盟领袖。三王,即三代之王夏禹、商汤、周文王和武王。
干:求取。
【译文】
信用、正义在君子中间施行,而刑法和诛杀在小人中间施行。判刑够上死罪的,就是罪大恶极,这又是小人中特别恶劣的。宁愿为正义而死,不希求侥幸地活着,并且视死如归,这又是连君子也特别难以做到的事情。
贞观六年,唐太宗审查了三百多名死刑犯人,放他们回家,并与他们约定,到时候自己回来以就死刑。这是用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情,来期望最恶劣的小人一定要做到。那些囚犯到了约定的时间,终于自己回来而没有晚到的。这是君子难以做到的事,却被小人轻易地做到了。这难道是合乎人之常情的吗?有人解释说,罪大恶极,诚然是小人,但等到对他们施加恩德,就可以使他们变成君子。因为恩德深入人心,能使人迅速转化,是会有这种情况的。
我说,太宗这样做,是为了借此求得好名声。但是,怎么能知道放他们回去,不是因为意料到他们为希求免刑而一定会回来,所以才放了他们的呢?又怎么能够知道他们被放回家,不是因为猜想到自动回去一定会得到赦免,所以才又回来的呢?料想到他们一定能回来而放了他们,是在上的人窥测到在下的囚犯们的心思。料想到自己一定会被赦免而回来,是在下的囚犯们窥测到在上者的意图。在这里我看到的只是上下相互暗暗地揣测对方而成就了这个美名,哪里有所谓施加恩德和知道信义的事情呢?不然的话,太宗对天下施加恩德,到这时已经六年了,还不能使小人不再犯极其恶劣的大罪。而一天的恩德,却能使他们视死如归,并且保持信义,这又是根本解释不通的论调。
那么怎样做才可以呢?我说,放了再回来,就杀了他们,不要赦免。然后又放这类人回去,而他们又回来,就可以知道这是由于被恩德感化而回来的。但是,这一定是不可能出现的事情。至于放回去再回来,因而赦免他们,这样的事偶尔做一次还可以。如果多次这样做,那么杀人犯都不会被处死。这能够作为国家固定的法律吗?不能够作为固定的法律,难道是圣人的法律吗?所以,尧、舜、三王治理国家,必然要根据人之常情,不标新立异以表示高明,不违背情理以求得美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