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要解决使我(卡尔自称)迷惑的疑难,我所做的第一件事是用批判的态度,重新检讨黑格尔的法律哲学。这本书(按指卡尔自著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导言,曾经登载在一八四四年在巴黎出版的《德法年书》。我由研究所得的结论,相信法律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不能用它们自身来解释,也不能用所谓人类精神的发展来解释;恰恰相反地,它们的根源是在人们的物质的生活条件里面。这种物质的生活条件,黑格尔仿效十八世纪英法人的榜样,概括起来,叫做“公民社会”①。我并相信,要分析研究这“公民社会”,必须在政治经济学方面着手,因此我的其次的事情,便是注意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
我由这样研究所得到的一般的结果,成为我以后继续研究的南针。我现在把这节一般的结果简括地叙述如下:
人们在社会的生产中加入某种必然的、莫由自主的关系。
这些生产关系,是跟它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
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真实的基础。
在这个基础上面,建立着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结构。
和这个基础相应的,有着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即所谓舆论。
在任何社会里所盛行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法,决定着一般人的社会的、政治的和精神的生活过程。
决定人们生活的方式,在基本上并不是他们的意识;相反地,决定他们的意识的,却是他们的社会的生活。
当社会中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这生产力便和现存的生产关系相冲突了;或借用法律的说法,便和旧的财产关系相冲突;生产力在这旧的财产关系里面,一向是活动着的。
这些陈旧的财产关系,便由生产力发展的方式变为障碍物了,于是社会革命的时代便开始了。
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全部重大的上层结构,或迟或早、也要经过一番革命。
在我们研究这种革命的时候,我们必须把两种变化分别清楚。在一方面,我们有着经济的生产条件的物质的变化;这个变化可用自然科学精确地确定的。
在另一方面,我们有着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美术的、或哲学的,总而言之,意识形态的变化;藉这种意识形态,认识这种冲突,并为着突破这种冲突而斗争。
这个冲突是出于社会集团斗争的形式。
我们对于个人的判断,如仅凭他自己对自己的感想,这判断所得是很有限的;同样地我们对于革命时代的判断,如仅凭关于它自身的意识,那判断所得也是很有限的。
反过来说,这种意识应从物质生活的矛盾,应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间的现有冲突来加以解释。
一个社会制度,尚有余地足让一切生产力可以发展的时候,它永远是不至没落的。
而新的更高一级的生产关系,在其物质的生存条件,在旧的社会母胎内尚未完全成熟的时候,是永远不会出现的。
所以人类所提出的,总是他们能解决的问题。
倘若我们仔细地研究一下,便可看出:问题本身,仅在解决它们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已具备,或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发生的。
就大概的轮廓说来,我们可把亚洲的、太古的、封建的、和近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视为社会经济形态递进的几个时代。
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乃是社会生产过程之最后的一个敌对方式;这敌对的意义所指的不是个人间的敌对,却是发生于社会中个人生活的种种条件。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面发展着的生产力,同时却造成了解决这个敌对所需要的物质条件。所以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将是人类社会前史阶段的末了一幕。
(Preface to Marx's "Critique of Political Economy")
译者注
①译者注:“公民社会”原文为civil society系指资产阶级的社会而言,有人译为“有产者的社会”,又有人译为“市民社会”。不过“市民”与“公民”略有不同。一般所谓“公民”,系指享有公权而能参加选举的人民而言。所谓civil society系对封建社会而言,在封建社会里,人民没有权利可言;在资产阶级的社会里,有一定资格的人民,即享有公权和选举权,故把资产阶级的社会亦称为civil society,译为“公民社会”,似较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