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奖暂行章程 作者:佚名

保奖暂行章程

《保奖暂行章程》由大清内阁于宣统三年七月十三日(1911年9月5日)公布,旨在规范保奖相关事宜,杜绝乱象、统一标准。 章程针对以往保奖中存在的领照无时限、议叙过滥、核议拖延、新旧案规则不一等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新规。明确截至光绪二十年,此前未领照的保奖案件不再补发执照,避免冒名顶替;将以往多至千数百员的议叙案,改为开单择尤奏保,删除议叙名目。 为提高核议效率,要求咨送履历时需随附底官执照,逾期未送则撤销保案;旧案扣验捐照统限至宣统四年十二月底,逾限作废。同时统一新旧案办理标准,不再区分捐案相关日期,只需在验照期限内呈验核准捐照即可。 在保奖等次上,简化层级,以襄办典礼、军营立功等为优等异常,其余分异常、寻常及次寻常三类。此外,免予例保案预先咨送衔名立案,仅需原保大臣秉公保奖,创举类案件需先奏明获准再行保奖;并统一保举班次规则,区分捐纳试用、正途得官等不同出身人员的补用、候补类别,确保规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