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称周公(旦)相成王(诵)致太平,他的功效便在制礼作乐。其实周朝的制作是上监于夏、殷[1]二代的遗法,把它因时制宜地改造的,固非一人之力所能及。[周朝的制作是集上古之大成]然而他能集上古之大成,开后世之规模,关于中国文化的展开,至有伟大的力量,于是这“制礼作乐”便传为千古美谈了。这制作的精神,主要的还在封建和礼法,已略如前讲所述;而一般的制度为一般史家所称引的,当然有另述的必要。今请分头概述一下:
(一)官制 夏、殷二代的,如今已很难详考。至周朝,则内外的官制具备了。当时立太师、太傅、太保,叫做“三公”;少师、少傅、少保,叫做“三孤”:这三公三孤都是天子的顾问之官,不预问实际上的政治的[2]。[六官与九州]其真正为中央政府行政长官的,却是“六官”。六官各有长,官阶是“卿”,其下各有大夫、士等属官凡六十,故周朝总官,号称三百六十。兹表揭六官的首长和职掌如下:
天官 大冢宰 总理一切庶政
地官 大司徒 掌教育
春官 大宗伯 掌祭祀和礼乐
夏官 大司马 掌兵马
秋官 大司寇 掌刑辟
冬官 大司空 掌百工
这六官之政,实为后世所取则,不过因时增损而已。
周礼的六官,实为后世中央政府的模范。虽历朝都有斟酌损益的变动,而自唐初确定尚书省分六部理政之后,一直沿至清末,还袭用着;便是现行的各部虽已不限于六数,但其精神所在尚有相通之迹可寻呢。试为比拟一下,则天官的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即吏部),略如现在的国府主席兼行政院长;地官的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扰兆民”(即户部),略如现在的内政部长兼教育部长(财政部也属此);春官的宗伯“掌邦礼,治神人,和上下”(即礼部),略如现在内政部里的礼俗司,因为当时重视宗教,故特设一大臣来管理它;夏官的司马“掌邦政,统六师,平邦国”(即兵部),略如现在的军政部长、参谋部长;秋官的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即刑部),略如现在的司法院长兼最高法院长;冬官的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时地利”(即工部),略如现在的实业部长兼建设委员会委员长(交通部也属此)。
至于王畿[3]以外的地方官制,则除开封建的诸侯外,也别有组织。其组织:五国为“属”,属有长;十国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为“卒”,卒有正;二百十国为“州”,州有伯。当时共有九州,自王畿之外有八伯,八伯各率其所属的诸侯,以分隶于周、召二公[4]。
九州是中国最初的地方区域,为后世地方制度的沿革所从出。相传唐尧以前已有九州,便是冀州、兖州、青州、徐州、荆州、扬州、豫州、梁州、雍州。虞舜摄政时,分冀州的北部为并州,东北部为幽州;分青州的东北部为营州:于是有十二州。及夏禹即位,复合为九州。《禹贡》上九州的分划,大抵因山川自然的形势:如三面距河的是冀州,济、河之间的是兖州,海、岱之间的是青州,海、岱以南抵于淮滨的是徐州,淮、海之间的是扬州,荆山、衡阳之间的是荆州,荆、河之间的是豫州,华阳、黑水之间的是梁州,黑水、西河一带是雍州。殷因于夏,无所变更。但入周以后,便有改革,据《周礼》夏官职方氏所掌的九州看,则不同之处显然可见:当时有幽、并,无徐、梁,盖已并梁于雍,并徐于青,又把冀州东北分置幽、并了。这是与《禹贡》大不同处。又荆州、青州都侵入豫州之境,幽州也犬牙相错于青州之境,兖州竟错出于徐州的旧壤。这是与《禹贡》小不同处。
这原是那时控驭诸侯的办法。但后来周室渐衰,此制恐未能久行呢。
(二)田制和税法 夏以前的田制和税法,今不详。相传自禹治洪水之后,始界划天下土地,规定田制。[井田之制与“贡”“助”“彻”法]每家授田地五十亩,使各家抽其中五亩所得的,纳于朝廷,叫做“贡法”。殷代行“井田”,法以六百三十亩为一井,分做九分,把八分授给八家,许他们私有;其中央一分为“公田”,使八家共耕,以其所得纳于朝廷,叫做“助法”。至周则分别推行,其近于京城人烟稠密的所在,用夏贡法,其远于京城人烟稀少的所在,用殷助法。因为二者通用,所以叫做“彻法”[5]。但周时一家受田为百亩,年二十而受,到六十而还。受田的亩数虽因时代而各异,其实实际的广狭是一样的。
夏时以田五十亩为一间,十间为一组,十人受田一组,殷、周的井田,划田野如井字,外为私田,中为公田,八家合受田一井,而共耕公田。殷时一井作六百三十亩,家受七十亩;周时一井作九百亩,家受百亩。照亩数看,似乎易代即不同,其实是广狭相等,并无差异的。今图示三代的“贡”助”“彻”法的想像如下:
这便是所谓“粟米之征”,与当时推行的“布缕之征”和“力役之征”合起来,便是所谓“赋役”。
此外还有一事足述的,便是周时推行的“布缕之征”[6]和“力役之征”[7]。
(三)兵制 夏、殷兵制不详。[军队的征集和编制]至周则军队的征集、编制和服役期限等都略可考征。其征集之法:以六十四井为一甸[8],每甸出戎马四匹,牛十二头,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杂兵二十五人,总计百人。天子畿内方千里,其间除去山川宅地不计外,约有六十四万井,当出兵车万乘。所以天子有“万乘”之称,大国有“千乘”之称。以此类推,便可约知兵额的全数了。其编制之法:以五人为“伍”,伍有长;五伍为“两”,两有司马;四两为“卒”,卒有长;五卒为“旅”,旅有帅;五旅为“师”,师也有帅;五师为“军”,军有将。一军凡一万二千五百人。天子置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这便是常备兵额了。其服役期限:由二十岁至六十岁为止。王畿之民,半岁一更替,一生只就役一次;诸侯之民,一岁一更替,一人自少至老,也只就役两三次。
(四)司法制 太古的司法,当然偏重刑事,关于民事的较少;刑罪之制自也免不了苛虐。[诉讼与刑罚]
太古的刑罚,有墨、劓、剕、宫、大辟五等[9],此外又有流刑、扑刑[10]等。自夏、殷以沿及周,更有刖、髡、桎梏、焚炙等刑和徒刑、赎刑[11]之类,似乎已经够残酷了。降至周末战国之世,更有诛夷三族、枭首、车裂、支解、凿颠、抽胁、烹醢和鬼薪、城旦[12]等刑,不更言之股栗么!但也有宥恕和减轻等例:如幼弱老耄蠢愚等,虽犯罪不罚;又无识而犯罪,以过失而犯罪和遗亡而犯罪的,都得宥恕或减刑。且诉讼的时效也很认真,不论民事刑事。虽因地方各异而俱有一定之法,凡过期限的,概不受理。
至周则大为进步,颇有诉讼法规和依法判断的事例可指了。今请约述大略。民事分数种:关于人事的,以邻人为证;关于土地的,以邦国之图为证;关于借贷的,以契券为证;关于卖买的,以约剂为证。听讼时,有史官记录原被两造问答之词。刑事则先讯后断,须得大夫国人的同意。若判决死刑时,当由士师[13]接受宣告书,然后择期施刑。凡到官诉讼的,刑事有使先入券书与钧金之例,民事有使先入束矢之例。券书即状证,钧金即现行的保证金,束矢则表示往而不返,有不能翻悔的意思。这等事,都是宫中用来禁约民间刁讼的。每值岁终,则将一年间所断定的讼狱之词汇集成编,送登天府[14],留备他日参考之用,叫做“法例”。这更是现行的“判决例”了。
其他学校制和选举制也颇有足述。[学校和选举]
学校之制,相传自上古已立基础。夏代的大学叫“东序”,小学叫“西序”,殷代的大学叫“右学”,小学叫“左学”,是习射、养老和学习文艺之所。周代的大学叫“辟雍”,或叫“成均”,是王世子、诸侯世子、卿大夫元士的適子(嫡子)和国内俊选之士学习之所。小学则州(一万二千五百家)有“序”,党(五百家)有“庠”,是寻常人民学习之所;又闾(二十五家)有“塾”,叫做“闾塾”,使闾中的有德之人或曾为士官之人充教习,以教闾民。诸侯之国也设大学(叫做“泮宫”,体制比辟雍略损)、小学。又,入学年龄:小学由八岁至十四岁,大学由十五岁至二十岁。学校教课:小学教长幼之序和洒扫应对之节,大学教《礼》《乐》《诗》《书》之类。至于贡举,夏、殷已无考。周世则凡乡大夫举乡之俊秀于司徒,叫做“选士”。司徒又举选士的俊秀于学,叫做“俊士”。选士、俊士都可免役[15]。俊士既被举于学,便叫“造士”。大乐正又举造士之俊秀于司马,叫做“进士”,司马论其才,授以官,然后赐爵与禄给他。但由乡进者,乡大夫掌之,大司徒用之,自选士以至造士都充乡遂之吏;由国学进者,大乐正掌之,大司马用之,自俊士以至进士,得为大夫、士[16]。
但各国分建,未必从同,而且世族专政,虽有此制,恐也不过具文罢了!
选举与学校实相辅而行,周初定制,或曾施行。然当时为封建之世,以此取士的一定不多。后来到了战国,门阀世袭之风虽没有公然打破,而匹夫崛起为公卿将相的尽有,由选举进身的却很少,可见周代对于此等制度的措施,实在并未盛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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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殷即商,自盘庚迁殷后,称殷。后世对此,商、殷并用,或竟直唤做殷商。
[2]公、孤皆坐而论道,为天子所尊礼,故不处实际政治之衔。
[3]京城四周方千里之地叫做“王畿”,由天子直辖。
[4]当周初极盛之时,周公与召公(奭)分陕(今河南陕县)而治:自陕而东,周公主之;自陕而西,召公主之。见《春秋公羊传》。
[5]彻就是通,古意本来相同的。
[6]使每家年纳绢布若干。
[7]使百姓在一年中就公役三日。
[8]方里(八家)为井,四井(三十二家)为邑,四邑(百二十八家)为邱。每邱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邱为甸。恰为六十四井。
[9]墨是黥面,劓是去鼻,剕是残肢,宫是去势,大辟是死刑,大概就是斩首。
[10]流是放逐于远方。扑是责打。
[11]刖是截脚,髡是去发,桎梏是关锁手足,徒是罚劳作,赎是罚赎金,焚炙直解可耳。
[12]凿颠是打穿头顶,鬼薪是罚作樵采,城旦本称城旦舂,是罚作筑城,暇则舂米。余则如交义直解。
[13]士师,秋官之属,主察刑狱之事。很像现在的检察官。
[14]天府,春官之属,掌祖庙之守藏,凡民数之册,邦国之盟书,狱讼之籍,皆登于天府。所以后世称朝廷的府藏便叫“天府”。
[15]选士可不给社事供田赋,俊士可不赴军旅。
[16]这便可与第五讲所述的待遇不平互参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