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制 中国官制,到秦朝才统一,而汉制又多沿袭秦制,所以秦制实为后世政府所取法。[前汉官制袭秦朝,后汉袭新莽]考秦制取三权分立:以丞相总揽大政,太尉掌兵马,御史大夫司黜陟。丞相之下,又设九卿。前汉制度,差不多和秦朝一样,不过九卿之名略有更改而已。
汉朝的九卿是:太常(秦名奉常),掌祭祀;光禄勋(秦名郎中令),掌宫殿掖门;大司农(初名大农令,秦名治粟内史),掌钱谷;宗正(沿秦旧,后更名为宗伯),掌王族之事;廷尉(沿秦旧,后更名为大理),掌刑狱;大鸿胪(初名大行,秦名典客),掌宾客朝觐之事;太仆(沿秦旧),掌舆服车马;少府(沿秦旧),掌山泽租税;卫尉(沿秦旧,后改中大夫令),掌门尉屯兵。
后汉沿王莽之制,废除丞相与御史大夫,而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分部九卿。
就是太尉之下有太常、光禄勋、卫尉,司徒之下有太仆、廷尉、大鸿胪,司空之下有宗正、大司农、少府。但当时政权移入尚书省,做三公官的必兼录尚书事,然后得预闻国家大事,这是和前汉大不相同之处。
三公九卿之制,由是确立。[地方制度的由两级制到三级制]至于地方政府,则自秦废封建以来,分郡县为两级。汉初,郡国并治,郡设太守理民政,都尉掌兵事;国有相以监理国政,内史以理民政;郡国以下有县,设令长为亲民官。等到武帝开拓疆土以后,分天下为十三部,除司隶校尉[1]一部外,每部均设刺史,督察郡县行政。
汉初嫌秦郡太大,酌量分析。西汉末年,全中国有一百零三个郡国。后来又嫌太琐碎,重分全中国为十三部,统属这许多郡国。那十三部便是:
司隶校尉部(今陕西中部及东南部,河南西部北部,山西西南部)。
豫州刺史部(今河南东南部,安徽西北部,江苏西北部,山东西南部)。
冀州刺史部(今河北东南部,河南北部,山东西北部)。
兖州刺史部(今山东中部、西部,河南东部,河北南境的一小部)。
徐州刺史部(今江苏北部,山东南部)。
青州刺史部(今山东北部、东部)。
荆州刺史部(今湖北、湖南全部、广西、贵州的一部,河南西南境的一部)。
扬州刺史部(今江苏安徽的大部,闽浙的全部)。
益州刺史部(今四川的大部,甘肃的东南部,云南、贵州的一部)。
凉州刺史部(今甘肃的大部,新疆和西套蒙古各一部)。
并州刺史部(今山西的大部,陕西北部,河套全部,内蒙古的一部)。
幽州刺史部(今河北的东北部,辽宁南部,朝鲜的一部)。
交州刺史部(今广东全部,广西的大部,安南的北部)。
汉末,罢刺史,置州牧,选列卿尚书充任,总揽一州的民政、军政、财政,统辖郡守、国相。地方三级制的基础,由是确立。
汉初的刺史,是由中央政府派出去巡察郡国,并无一定的治所,等于后代的巡按御史。这时的郡国和中央直接,实在还是两级制。灵帝时因各处盗匪蜂起,便改刺史为州牧,简九卿等官出去充任。于是刺史有了一定的治所,州牧辖郡国,郡国辖县邑,确定了后代地方三级制的雏形。
(二)田制和税法 古代的井田制度,崩坏很早。到秦孝公时,商鞅为应时势之需要,主张“为田开阡陌”,遂开始按亩定税。[汉朝的田赋]汉初,征田租十五分之一,后来减到三十分之一。但当时农田都在地主手里,减轻田租只是地主受到好处,贫农和佃农并没有减轻负担。王莽的社会政策,敌不过大地主的势力,终于失败。到了代表地主政治的光武帝再建汉室,田赋制度和前汉一样,依旧是代表大地主的利益。到灵帝时才加天下田赋每亩十文,叫做“修宫钱”。[田赋之外的口赋和更赋]田赋之外,还有几种赋税是人民都不能免的。第一是“口赋”,分为二种:一篇“算赋”,人民从十五岁起至五十六岁止,每人每年出钱百二十文,谓之一算。一为“口钱”,人民从七岁起至十四岁止,每人出二十钱以供养皇帝,叫做口钱(后来武帝又加了十钱)。第二是“更赋”,就是人民应服兵役的代价,等于古代的“力役之征”。但富豪固可以出钱了事,贫农与佃农却不得不亲尝力役之苦。
更有三种:一、卒更,二、践更,三、过更。汉制,民年廿三以上为正卒,正卒一年中要替国家服役一月,更迭为之,叫做“卒更”。有钱的人可以出钱二千给那期满将受更代的穷人,他便代替他继续服役,这就叫做“践更”。汉制又规定人民当戍边三日,虽宰相子亦不能免。但每人去戍边三日,这是做不到的事情,况且戍边日期只有三天,住在内地的人,很远的跑到边塞去服三天戍役便回来,岂不麻烦。因此规定去戍边的人一年一更换,不去的出钱三百入官,由官厅交给那戍边的人,叫做“过更”。总称之为“更赋”。
(三)兵制 战国时代长期的战乱,形成了全国皆兵的局势,而开民兵制度的先河。秦汉以来,民兵制度已经确立。[汉朝的调兵法和军队编制法]汉制:“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2],一岁为射官骑士,习射御,驰战阵。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这是汉朝的调兵之法。京师置南北军:南军卫宫城,调自郡国,卫尉主之;北军卫京城,调自三辅[3],中尉主之。武帝时,更于北军置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八校[4];又于南军置羽林、期门。[5]至于郡国,则选材力武猛之人,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6]:这是汉朝军队编制之法。到东汉末年,天下大乱,这种兵制,差不多完全破坏了。
(四)司法制 司法制度,在战国时各国不同,到秦朝才归于一致。秦朝所用的法典,就是李悝所著的《法经》六篇。[7][法律条文的逐渐增多]汉初,萧何定律,把李悝的《法经》增为九篇,叔孙通又作《傍章》八篇,后张汤又增加二十七篇,赵禹增六篇,共五十篇。其后又把汉朝的例案,随时编集起来,增加了不少条文。[汉朝刑律的杂乱]《汉书·刑法志》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8]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可见当时法律的杂乱。但因此就起删定律令的动机。到了魏晋,经过几次的删定,中国的司法制度便渐渐地成长了。此外还值得注意的,就是汉文帝十三年[9]齐太仓令淳于公的女儿上书请赎父罪,文帝就下令废除肉刑,这件事在中国法制史上是值得大书特书的。[汉文帝的废止肉刑]
秦朝刑罚,极其残酷。汉高祖入关,除秦苛法,和百姓约法三章。然此为一时之计,决非定法,所以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高后时,始废夷三族之令及祆言令。但黥、劓、斩趾等惨酷刑罚,还没有废止。文帝十三年,有齐国的太君令淳于公犯罪,解送长安去受刑。淳于公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他知道这一去生命很危险,便骂他的女儿们道:“生女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他的少女缇萦便跟他到长安,上书文帝,说:“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没入为官婢[10],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文帝看了她的奏章恻然动念,就下令废止肉刑。
(五)学校制 秦朝统一中国,用愚民政策,百姓除学法令以外,完全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汉高祖起自亭长,根本不懂什么教育。到了武帝才用公孙弘的建议,置博士弟子,是为学校教育的滥觞。[学校教育的开始]然而建学舍,实开始于王莽。光武中兴,特重儒术,建立太学。中经明章两帝的提倡,学校生徒,愈益增多;至质帝时,太学生竟达三万余人,而太学亦俨然成为政治言论的中枢。[学校教育的极盛与私家讲学的盛行]同时私家讲学之风也很兴盛。[11]
(六)选举制 古时有乡举里选之法。到了后代,因教育途径的狭小,学校出身的人材不够供国家的需要,于是只好仍旧采用选举制,但内容性质,都和古代的“乡举里选”不同了。[汉朝选举制约分二种]汉朝的选举制,约可分为两种:第一郡国每岁举孝廉。武帝定制:郡国人口在二十万以上者每岁举一人;四十万以上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年举一人;不满十万三年举一人。限定四科:一、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明习法令,足以决疑;四、刚毅多略,遭事不惑。当时举人之权操在郡国之手,试验之权操在丞相御史等官之手,有时候皇帝也亲自策问。故从性质上讲,颇有点像古代“诸侯贡士”之制。二是朝廷要用那一种人,特别下诏标出科目,令公卿郡国各举所知。[科举制度的先导]这个却是后代科举制度的先导。此外还有所谓“赀选”者:汉初限出赀十万以上乃得为官。武帝时,百姓把相当数目的羊纳入官家,可以补郎官;又吏得入谷补官;这和后代的捐纳已没有什么两样。[从赀选到卖官]到灵帝开西邸卖官,那更不成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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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武帝仿《周礼》置司隶校尉,使督察畿辅,后汉时领有一州;无所不纠,威权很大。
[2]就是以一年入京师赴南北两军当兵。
[3]汉以京兆、左冯翊、右扶风为三辅,今陕西中部之地。
[4]武帝置八校,为募兵之始。
[5]羽林兵,初名建章营,后又取从军死事的人的子孙,养在羽林,教以五兵,称为“羽林孤儿”。期门,是从大郡的良家子弟里选出来充当的,这是世袭兵之始。
[6]轻车、骑士是骑兵,材官是步兵,楼船是水兵。
[7]李悝,战国魏文侯相。商鞅拿了李悝的《法经》六篇到秦国。
[8]当时狱吏决狱,无旧例可援,便比附他例以取决,叫做“决事比。”
[9]公元前一六七年。
[10]女子有罪,没入官家为奴婢,叫做“官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