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制 明废宰相,以殿阁学士代掌宰相之职。[中央官制]清承其制,以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体仁阁大学士各一人,同掌政务。世宗用兵西北,特设军机处,其后一切大政都出自军机处,而军机大臣遂夺内阁实权,成为实际上的宰相。此外大都沿袭前朝之旧,惟办理外交的理藩院为增设机关。咸丰中,以外交事繁,特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变法以后的新官制]至光绪三十一年[1],改为外交部。变法以后,改订新官制,设外务、吏、民政、度支、礼、学、陆军、农工商、邮传、理藩、法十一部。宣统初年,又增设海军部,而将吏、礼部并入内阁,裁军机处,设总理、协理大臣,是为吾国责任内阁制度实行之始,至于外官制,则清分全国为二十二行省[2],各省设总督、巡抚,总揽一省民政,而以布政使理财,按察使司刑。[外官制]省下有府、州、厅、县。府设知府,州设知州,厅设同知,县设知县。大抵以省统府、州、厅,以府、州统县,为实三级制度。[清朝官制的特异之点]又清代各官署长官,杂用满蒙人而各有定额,这是满清官制的特异之点。

清代官制最特异之点,是杂用满蒙之人而各有定额,据《清会典》:“内阁大学士,满洲二人,汉二人。六部尚书,满洲一人,汉一人。左右侍郎,均满洲一人,汉一人。”又“凡内外官之缺,有宗室缺,有满洲缺,有蒙古缺,有内务府包衣[3]缺,有汉缺。凡宗室,京堂[4]而上得用满洲缺,蒙古亦如之;内务府包衣亦如之,汉军司官[5]而上,得用汉缺,京堂而上,得兼用满洲缺。凡外官,蒙古得用满洲缺;满洲、蒙古、汉军包衣,皆得用汉缺。满洲,蒙古无微员,宗室无外任。”其不定额的,也常常用满洲人。那些人大都不学无术,且常与汉官争权。到太平天国乱后,汉人才握地方的政权。

(二)田制和税法 清代田制,有民田、官庄、官田。征税的方法,分上下忙:上忙从阴历二月开征,五月停征;下忙从八月开征,十月停征;也还是两税制的遗法。征收的手续,也沿用明朝的一条鞭法。但清代的赋税制有一种重要的改革,便是所谓“丁随地起”的办法。[赋税制度上的重要改革]原来清朝初年和唐以后历朝一样,丁役和田赋并重。丁役折银缴纳,丁册五年一编审,年满十六者添入,年满六十者免除;丁增则赋亦随之而增,按户稽查,以贫富为差。因此,当时各省往往不将增加的人丁,据实造报,往往户有五六丁,只纳一二丁的赋税的。而以贫富为差,负担亦很不平等:轻的每丁只纳银一分五,重的则有至八九两者。康熙五十一年[6],下诏以现在丁册为常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命各省据实造册,仍定五年一编审。雍正初[7],又定各省丁银,陆续摊入地亩缴纳,就是把丁税、地税合而为一,称为“地丁”。从此以后,计田收赋,没有田的贫民,就没有赋税的负担,而赋税都出自有地的地主,且有一定的赋额,不会随时增加。这是赋税制度上一种重要的改革,值得我们注意的。田赋而外,物税方面,仍以盐茶专卖的收入为大宗。

中国自汉武帝以来,始有“筦榷政策”。所谓“筦榷”,就是对于某种货物设官专卖。武帝时,置盐铁官,设立煮盐冶铁的场所,令人民要煮盐,必须就官有的盐盆中来煮,有敢私行冶铁、煮盐的,便要从重处罚,其后又禁止人民酿酒,由官家酿酒专卖。唐朝更于盐、铁、酒之外加榷茶。宋初又于盐、铁、酒、茶之外加矾。这些都是人生日用品,国家借专卖来从中取利。金制所榷之贷有十种,即酒、麹、茶、醋、香、矾、丹、锡、铁、盐,而以盐利为最大。当时“鬻盐以引,行引以界”,只近盐场之地,计口定税,每年所入最多达一千七十余万贯。元朝所榷,只有盐、茶、酒三项。明朝只有盐、茶两项。清承明制,单凭盐、茶,且沿用宋以来的引法。清代所谓“盐引”就是政府把专卖权招商缴价承包。其办法:由盐商向政府承领执业凭照(这凭照可以世袭的),凭凭照缴纳盐价盐税,然后由政府给一引票(即运盐执照)于盐商,盐商凭引票向场户购盐,在由政府指定的引地内行销。引地有一定的界限,每引地内有一定的行销引额,譬如规定天津得销若干引,汉口得销若干引,过额或逾越指定的界限的,便作私盐论。政府以各引地的引额为准,征收盐价和盐税。不问销了多少,引商都须照规定的引额计价缴税。销数不足,其损失在引商,销数逾额,引商须向主管官厅申报增额。所谓引,是盐的量度,每引通常为六八八斤。茶引和盐引相同,不过茶每引为一百斤,其量度与盐不同。清朝的后期,内地茶引无形废止,但西北边地还用引法。

商税方面,则以通行税及海关税为大宗;太平天国作乱时,又创立厘金制;其后相沿不废,到处设立关卡,对于商货层层征税,种种阻难,商人大受其困。[物税与商税]

唐、宋、明三朝都有市舶司,征榷沿海进出口货税。清康熙中,始设浙、闽、江、粤四关。鸦片战争后,与英人订约,开广东、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于是称旧有之关为“常关”,而专称新设之关为“海关”。后来陆续增开商埠,设关征税,至时全国凡有海关十处[8]。外人根据《辛丑条约》,规定税务司由外人充任,其税额:洋货入口与土货出口均值百抽五,叫做“进出口正税”;土货转运别口者值百抽二·五,叫做“复进口半税”;洋货转运别口者,在三十六个月之内免税,过期依正税之额完纳,叫做“复进口正税”;外商运货入内地以及洋商入内地购买土货,均值百抽二·五,叫做“内地半税”,这样就叫做“协定税则”。在协定税则底下,对于进口洋货不能增税,出口土货不能减税,以致洋货充斥,中国工商业不能发展。

厘金亦称厘捐,其法,于水陆要隘,分布卡局,以抽行商货物之税,大约照物价抽税若干厘,所以叫做“厘金”或“厘捐”,而收税之卡局,亦称“厘卡”。创始于太平天国作乱之时,先在江北施行,后遂推行广东、湖南、江西等处。本因军饷不继,为暂时权宜之计,后遂遍行各省,为国家正项收入。最近[9]国民政府,始有裁厘加税之令。

留美幼童

(三)学校与考试 清代的学校及考试制度,大都沿明之旧。但实际上学校已等于虚设,所谓入学的生员并不真正入学,教官也无事可做。戊戌变法,曾废八股,用策论经义取士。但不久又回复原状。八国联军以后,清廷始正式废除科举,改书院为学堂。[废科举兴学堂]当时学制,模仿日本与西洋,有初等小学堂、高等小学堂、初级师范学堂、优级师范学堂、中学堂、高等学堂及大学堂等名目。教本大都翻译日文书籍编制而成。学校毕业生仍按等第,赐给秀才、举人、翰林等头衔。[留学]而当时出洋留学归国的学生,亦往往经过考验,赐予出身,授给官爵。于是有钱的子弟,大家以出洋留学为猎官的捷径。留学日本的中国学生多至数万,其次要算美国。

(四)兵制 清初的兵制,分为“旗兵”与“绿营”。[旗兵与绿营]旗兵有“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之分。八旗兵在京师者,叫做“禁旅八旗”;驻防各地者叫做“驻防八旗”。旗兵均系世袭,一人领饷,全家坐食。绿营均以汉人充选,其长官有提督、总兵、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旗兵有马步之别,为平定内乱的常备兵。嘉庆以后,旗兵、绿营都已腐败不堪。所以川楚教匪乱时,又另募乡民为兵,叫做“练勇”。[练勇]太平天国之乱,都靠湘淮练勇讨平,于是全国兵力的重心,移于勇营。中日战后,清廷又感到勇营的不中用,乃于勇营之外,挑选精壮,加饷重练,称为“练军”。[练军]最初练军的操法,仍用旧法。张之洞练“自强军”于湖北,始改用西洋操法。到了袁世凯练兵小站[10],有步队、炮队、马队、工程队等,已规模粗具,北洋新建的陆军,遂为全国兵力的重心。[新军]清末更定新军为三十六镇,分驻各地。又行征兵之法:于各省设督练公所,选各州县壮丁有身家者入伍训练,为常备兵;三年回乡,称为续备兵;又三年为后备兵;又三年始脱军籍。然未及大行,而清朝已经灭亡了。[水师]陆军之外,清初只有水师,分内河和外海两种:湖南、湖北、江西的战船,属于内河;直隶、山东、福建的战船,属于外海;江苏、浙江、广东,则两者兼有。后来曾国藩打太平军,始练长江水师。乱平以后,另练南北洋海军。[海军]中日一役,海军全没。宣统末年,立海军部,重兴海军,然而没有巨大的经费制造军舰,且良好的军港多为帝国主义者所占有,所以没有什么成绩可说。

(五)司法制 清代司法制度,多仍明旧。[从《大清律例》到《新刑律》]就刑法方面而言:从开国之初到光绪二十八、九年间,所奉行的便是一部《大清律例》。那部《大清律例》是根据《唐律》及《明律》而编纂的,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大目。刑分笞、杖、流、徒、死。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充军,和《明律》相同。而凌迟之外,又有枭示。较充军更重的,则发至黑龙江等处给戍兵为奴,叫做发遣。从帝国主义侵略强迫通商以来,各国便借口我国法律的野蛮、不完备,遂都在我国施行领事裁判权。光绪二十八年,清廷派沈家本、伍廷芳等为修订法律大臣,乃将枭示、凌迟等酷刑删除;发遣、流、徒改为作工;笞、杖改为罚金。从光绪二十九年以后至宣统三年为止,所奉行者便是那部根据《大清律例》修改而成的《现行律例》。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修订法律馆所起草的《新刑律草案》告成,经各部及各省签注,加以修正;复经宪政编查馆核订,经资政院第一期议会议决通过总则,而分则不及议毕。于宣统二年十二月一并奉旨颁布,预定宣统四年实行,而清朝已亡。这部《新刑律》后来为民国所援用。清朝末年于修改刑律之外,同时议订民律及商律。民律终未编定,仅有《民事诉讼法》一种。商律则清末已定《商人通例》《公司破产律》等,至民国才逐渐编订完备。清朝末年,且拟改良审判制度,然均未及实行。

(六)币制 清代顺康雍乾四朝,对于铜钱的鼓铸,颇能认真办理,又许以银块当货币使用,所以清朝的货币,可以说是银铜并用。[银币与铜币的并用]惟银块重量不一,成色不均,所以行使之时,每感不便。后来墨西哥的银币成为一种商品大量输入[11],在各地行用。到光绪时,因设厂自铸银币,分一圆、半圆、二角、一角四种。后各省都开厂自铸。惟所铸银币,成色颇不一致,所以价格亦极不相等。至于纸币,则多由商家私发,至光绪末年,因外国纸币充斥各地,始设立大清银行,发行纸币。[纸币]总之:中国货币始终未跳出铜币时代,由明末至清末,始进于银铜并用时代。但当全世界通行金本位的时候,我国因币制之不统一,所受国际贸易的影响,极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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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元一九〇五年。

[2]内地十八省,加东三省及新疆,为二十二行省。

[3]包衣,满洲语,僮仆之义。清入关以前,凡各部落之被俘者,都以为包衣,其属上三旗者,叫做,“内务府包衣”,隶内务府。属下五旗者,分隶王府,都是世仆。

[4]清制诸卿如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太常、太仆、光禄、鸿胪等寺,詹事府、国子监等堂官,概称“京堂”。诸卿中品级不一,中叶以后,用为一种虚街官名,如三品京堂、四品京堂之类。

[5]司官,指各部的郎官,相当于现在各部的司长。

[6]公元一七一二年。

[7]公元一七二三年。

[8]即津海关,山海关,东海关,江海关,浙海关,瓯海关,闽海关,粤海关,北海关,琼海关。

[9]最近指作者成书时,约为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10]小站,在天津南,戊戌政变后,袁世凯奉命练兵于此。

[11]墨西哥银币输入,在明朝末年,是西班牙商人带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