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书分内外两编,内编第一章魏晋时代,第二章东晋五胡时代,第三章南北朝时代——南朝,第四章南北朝时代——北朝。外编第一章魏晋之文明,第二章南朝之文明,第三章北朝之文明。每章分若干节,每节内又有子目。自序说:“内编主于究权力之移动,外编专记人文化成之迹。”换句话说,就是内编是政治史,外篇是文化史。这样分割本是很勉强的,但为叙述或驾驭材料的方便起见,也不必厚非。全书断始于东汉宦者之害,终于北周之亡。内编第四章末尾说:“李延寿北史中包括隋朝事迹,我却认为隋朝乃扬大唐帝国之先声者,隋唐的历史自当另起炉灶。”这是很合理的断限。从政治上讲,隋朝统一了南北,不能单把它归到北朝。再说文化方面,如隋朝的开始融合南北派经学,如因炀帝的武功而输入东北西方外族的文物,都与北朝迥异其趣,而开唐之先河。自然该留着与唐代相提并论,不能包含在魏晋南北朝史中。

此书内外编所收叙述的对象不同,著者所根据的资料亦复不同。内篇注重政治方面,以《资治通鉴》为骨干,间或参考八书二史,采拮比附。书中常常也著明某段的叙述全本于《通鉴》。《通鉴》本是一部极好的政治史,去取之间既然经过考证,可以信据,而文字也明畅生动,当得起“上下通达,臭味相依”八字。所以此书的内篇大致无可评隲。冈崎氏的文章很流畅,征引文字简短的照录原文,如果冗长或稍稍费解,他便用日文意译。既然是普通的叙·述,而非考证,这办法对于东邦的读者反倒相宜吧。外篇注重制度文物和学术思想。前者虽然有通典通考和各史的志,但并不能完全抄录,许多地方还待整理和补充,至于学术思想更没有成书可以依据了。因此,外篇大抵是著者综合旧有史料研究的结果,也许可以说是此书精彩所在。这三章之中,以第一章魏晋之文明,第二章南朝之文明为佳,而其中尤以第一章后汉之经书主义第三节,与第二章江域被化小记等三节最好,曾在《支那学》上发表过。

今略读全书一过,将个人认为可以商榷者,试举几点于下:内篇第四章第三节——北魏之全盛——说:“魏世祖统一北方,对高车柔然大加压迫,伸长其威力于北狄。同时为完固北边的边防,而试设六镇。六镇是怀朔,武川,抚冥,怀荒,柔玄,御夷。从杨图看来,大体散在察哈尔绥远境内。”(页三五一)案清沈垚有六镇释,载《落帆楼文集》卷一,考定北魏六镇为沃野,怀朔,武州,抚冥,柔玄,怀荒。除了抚冥镇之外,都指实后代地望,其说精湛不易。不知著者何以未曾参考?其所据或是杨守敬《历代舆地沿革险要图》的《北魏地形志图》,但杨图兼引顾氏《方舆纪要》和《元和郡县志》两说,并未决定六镇的镇名,著者之言未免失于武断。同节又说:“但是六镇何时成立,史无明文。太宗时始在北边筑长城,想象起来,那时大约已经驻军于要害地带。世祖初伐柔然,大多数的降人都配置在六镇,当时六镇想已存在。”(页三五二)北魏设镇始于何时史书虽无明文,但《魏书太武五王传》广阳王深上书说:“昔皇始以移防为重,盛简亲贤,拥麾作镇。”皇始是太祖道武皇帝的年号。北魏重要的镇都在北边和西北边,广阳王深所谓皇始时的“作镇”虽然没有说明方向,但六镇定在其中。《周书·杨忠传》说:“高祖元寿,魏初为武川镇司马。”武川是六镇之一,所谓魏初,自是皇始前后了。至于六镇这两字,则最早见于《魏书·显祖太安五年纪》,自然不能据以推断六镇的成立时代。总之,六镇是北魏诸镇中较先成立的,可无疑问,而北魏的设镇在太祖皇始时,下距太宗即位约十二三年。虽然不能积极地证明六镇成立的年代,消极地却可以推翻著者“起于太宗或世祖时”毫无根据地判断。

外篇第二章第三节——南朝治下的江南一般经济状况和中央政府的财政政策——叙述乡里制度和赋税的关系,追溯到汉代的乡里制。在引用《续汉书·百官志》以后,著者便说:

依照它的本注以五家为伍的组织为单位,进而为什,为里,里是由百户所组成。沈约宋书·百官志》记载制汉,(原文如此)以为里是百家的组合,十里为亭,亭千家,乡万家。《后汉书》不像沈约所述那样明了,但推本注之意,当和沈氏相同。以户数为根据的乡村制度本是《周礼》、《管子》等书所主张,我的意思,至少前汉的制度与此大异其趣。自然,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组织也见于《前汉书·百官公卿表》,(原文作“见于前汉书志”,误)此处所谓里和亭,其中并不含有一定数目的户口。据《汉官仪》,十里一亭,五里一郵,以里为里数之里。……亭是聚集十个里,而主其治安诉讼的机关,里的意思等于部落。总统这十个部落的亭的配置,大约是依里数来定。所以一个里内,它的户数固没有一律的必要。汉朝大体以自然发生的部落为基础,更统括以亭乡的制度。……自治制度崩溃以后,乡官的权力渐微。所以《通典》所载晋制每县五百户以上为乡,率百户置里吏。这是以户数为标准的乡村新组织,《续汉书·百官志》(原文作《后汉书》,误)本注百家为里的话,恐怕是以晋制拟汉而言。沈约根据百家为里的单位,算出乡亭的户数,认作汉制,于是更推广司马彪(原文作范晔,误)的错误了。(页五七九至五八一)

今案冈崎氏主张汉代不以百家为里,这话是对的。班固的百官公卿表上说:“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并不曾说明若干户为一里。晋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说:“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监察。”据百官志总序:“世祖节约之制宣为常宪,故依其官簿,粗注职分,以为百官志。”刘昭注云:“故凡是旧注通为大书,称本注曰。”一里百家之说见于本注,可见是司马彪的话,而不是后汉官簿所旧有。梁沈约《宋书·百官志》里说:“汉制,……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伍为什,什长主之,十什为里,里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十亭为乡。”这才把百官公卿表与百官制混合,认定司马彪本注所说为汉制。杜氏《通典》马氏《通考》同,顾炎武日知录》卷八乡亭之职条正文引《汉书百官表》,而自注中引《宋书百官志》作注脚。以为汉代每百家为一里。然而我们看百官公卿表:“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应劭《汉官仪》卫宏《汉旧仪》(孙星衍校集汉官六种)都有同样的记载。一县户数最多到若何程度,现在不可考,《续汉志》刘昭注引应劭《汉官仪》说:“三边始孝武皇帝所开,县户数百,而或为令。荆扬江南七郡惟有临湘、南昌、吴三令尔,及南阳穰中,土沃民稠,四五万户,而为长”。知道大县户数能达四五万,小县只有数百。再拿《汉书·地理志》《续汉书·郡国志》所记每郡县数(续志称城,与县同)和户数平均分配一下,每县户数大抵远在万户以下。如果依照司马彪、沈约的说法,百家为里,千家为亭,万家为乡。那么,十分之八的县都已经不能统乡,而乡本身却足以独立为县。即使说只有大县才统乡,但汉代这种乡里制度本意在求“风教易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之总条。”(魏孝文帝立三长诏语)一乡的户数如果这样多,早已有尾大不掉之患,全失去“身之使手,干之总条”的意义了。《周礼》、《管子》等书所载乡官制度都是理想,未必见于实行,姑且不论。但晋以后的乡里自治制度怎样呢?据《通典·职官典乡官门》所载,晋县五百户以上置一乡,三千户以上置二乡,五千户以上置三乡,万户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试取《晋书·地理志》每郡下所记县数和户数平均分配,每县户数什九在一万之下。万户以上的县既不多,县置四乡,每乡所统户虽在二千五百以外,但必不能超过很多。唐朝则百户为一里,五里为一乡,一乡也只五百户。北魏的三长制据《魏书·食货志》说:“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党所统仅仅一百二十五家。可见后代凡是实行过的乡里自治制度——且不论实行的久暂,因为没关系——都在县的管辖之下,最大的单位也绝对没有到万户的!沈约在百官志中记载他所谓的汉制之后,便说:“其余众职,或此县有而彼县无,各有旧俗,无定制也。”《南齐书·百官志》和《隋书·百官志》所载梁陈制度,都没有乡官,可见南朝乡里自治制度本极废弛。因为东晋时中原人士渡江,侨置州郡县,地方制度呈一种变态,于是不能行承平时代的乡里制度。桓温行土断而不成,宋高祖再行土断,虽然成功,但积习难反,两汉西晋的乡里制终不能恢复了。沈约也许受了司马彪的骗,相信汉代确有百户为里的制度存在;但他还知道,刘宋时代这制度绝不曾施行。他之所以组织司马彪的话记在百官志中者,不过是以备一格,自己已经声明“无定制”了。所以,我认为《续汉书·百官志》本注和《宋书·百官志》百户为里的解释,不但绝非两汉的制度,刘宋时也未尝实行,止是一种以讹传讹的理想而已。冈崎氏也反对汉制之说,但没有举出证据,故为推论补充之如此。但他还相信百户为里那一套乡里自治制度实行于刘宋时代,便错误了。

冈崎氏既不从《续汉志》和《宋书》的说法,于是有一个新意见。他主张百官公卿表所谓里和亭其中并不含有一定数目的户口,将十里一亭的里字解作距离的里,以为亭的配置是依照里数来决定。据我的意见,里和亭中不含有一定数目的户口是对的,而解十里一亭的里为距离则难成立。第一,两汉以前理想的乡里自治制度和两汉以后实施的乡里自治制度,无一不是用户数作单位,从无用地域距离来划分的。乡官的制度所求由小至大,由近达远。假如亭的分配按照里数远近,同一县境内户口的分配自有疏密,也许第一个一里地中有几百户,而第二个十里地中,只有几十户,这就太不平均了,怎样能实现自治的功效呢?第二,一县所统土地往往犬牙相错,参差不齐,绝非一律地长方形或正方形的。即使百官表十里一亭的里指距离而言,必须说大率方十里一亭,如同后面说县大率方百里一样,才可以计算。现在百官志既不说方若干里,又没有其他限制,若把这里字解成距离的里,便无从计算和分配了。冈崎氏唯一的根据是应劭《汉官仪》:“设十里一亭,亭长亭候。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卫宏《汉旧仪》文同。(孙星衍校集汉官六种)文义不甚可解,《史记留侯世家索隐》索引《汉旧仪》“邮间”作“邮人居间”,意义也不可晓。我认为汉官仪十里一亭的亭,与在百官表十里一亭的亭是截然两事。百官表的亭是乡里制度的单位之一,亭长和有秩,三老,啬夫,游徼等相同,是掌地方教化与治安的。《后汉书·刘玄传》:“资亭长贼捕(疑当作捕贼)之用。”章怀注:“汉法十里一亭,亭置一长,捕贼掾专捕盗贼也。”《后汉书·虞延传》:“少为户牖亭长,时王莽贵人魏氏宾客放纵,延率吏卒突入其家捕之。”《后汉书·逸民传逢萌传》:“家贫给事县为亭长,时尉行过亭,萌候迎拜谒。既而掷楯叹曰,大丈夫安能为人役哉!汉官仪:“亭长课射,游徼徼循。尉,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汉旧仪文同)都指乡官的亭长而言。它的职守不但是治安,还兼及教化,《后汉书·循吏传仇览传》:“选为蒲亭长。……览初到,亭人有陈元者独与母居,而母诣览告元不孝。……因为陈人伦孝行,譬以祸福之言,元卒成孝子。”是一个好例。至于汉官仪的十里一亭,里字确指距离而言。但这里所谓的亭是交通制度上的亭,大约设在交通要道上,五里一邮,十里一亭,和置于县治的传舍相联络,所以方便行旅。《汉书·高祖纪》:“为泗上亭长。”师古注:“秦法十里一亭,亭长者主亭之吏也。亭谓亭留行旅宿舍之馆。”其余如项羽传:“欲渡乌江,乌江亭长 船待。”《后汉书·赵孝传》:“尝从长安还,欲止邮亭。亭长先时当过,以有长老客,扫洒待之。孝既至,不自名,长不肯内。”《后汉书·独行传王忳传》:“到官,至斄亭,亭长曰,亭有鬼,数杀行客,不可宿也。忳……即入亭止宿。……女子乃前诉曰,妾夫为涪令,之官,过宿此亭,亭长无状,杀妾家十余口,埋在楼下。……忳问亭长姓名,女子曰,即今楼下游徼者也。”《说文》“亭,民所安足也,亭有楼。”与《王忳传》合。《释名》也说:“亭,停也,人所集中也。”郑康成注《周礼》三十里有宿云:“宿,可止宿,若今亭有室矣。”都是说交通制度上的亭。还有几段更有力的证据,《后汉书·卫飒传》:“飒乃凿山通道,五百余里,列亭传,置邮驿。”《魏志·张鲁传》:“诸祭烟皆作义舍,如今之亭传。又置义米肉,悬于义舍,行路者量腹取足。”以亭和传舍,又以亭传和邮驿对举,可是一系统中的不同单位,与乡里制度的亭迥异。《汉书·循吏传黄霸传》:“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师古注:“邮亭,书舍;谓传送文书所止处,亦如今之驿馆矣。乡官者,乡所治处也。”明明邮亭和乡官两事,邮亭不在乡官制度中,而乡里制度中又自有其亭也。颜师古分辨得很清楚,冈崎氏徒然因为都是十里一亭,于是勉强牵合了。其实汉代亭字的用途非常泛滥,乡亭邮亭之外,又引申为边塞烽候要地之称,如《史记·大宛传》:“于是酒泉列亭障至玉门矣。”《汉书·食货志》:“新秦中或千里无亭徼。”匈奴传:“行攻塞外亭障。”而《汉书·王霜传》:“巩起亭障,自代至平城,三百余里。”而卫宏《汉旧仪》:“长安城……十二城门,……百二十亭。”应劭《汉官仪》:“洛阳……十二门皆有亭”。蔡质汉官典职仪式选用:“洛阳二十四街,街二亭;十一城门,门一亭。”(俱见孙星衍校集本)这又与乡亭邮亭亭障不同了。

复次,我为什么主张里和亭中不含有一定数目的户口呢?有两个理由。第一,百官表和续汉百官志——即后汉官薄——都不曾明说若干户为一里。百官表记乡官组织清晰,里是乡里制度的最低单位,如果有一定的户数,绝不容忽略不言。再看两汉以前书中,除去《周礼》《管子》一类后人伪托以表现其政治思想者外,凡是讲到里的,都仅有邑或居的意思,看不出一里中有一定户数的痕迹。汉人如毛公传《诗》,康成注《礼》,以及刘熙《释名》应劭《风俗通》等,解释一里的户数互不相同。许君说文每用当代制度说字,并非尽是本义,但里字下也只说“居也”而已。古时的里犹之后代的街或巷,一条巷里自然不能限制它有一定的户数。不但先秦为然,汉代亦复如是。所以诸家注经不一其说,都不外是猜测之词,而百官表中因为没有定数,也就不提了。还有第二个证据,百官表:“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我以为这一段的意思是:一县土地大抵方百里,但也有出入。如果这地方人口密,方百里内却远超万户以上”——即大县的户数,便分割其土地,使它的户数不至超过一县所应有。于是变成方九十里八十里,甚至于六七十里了。如果这县户口稀少,它的属地顶多也只方百里,听它旷着,而不扩充此县的土地。这是兼顾户口和土地两方面,折衷调和而定的制度。所谓“乡亭亦如之”者,每里户口本不相同,大率是十里一亭,假如五里的户数已经相当于普通的十里时,这五里便成为一亭。同样,五亭或六亭的户数相当普通十亭时,这五亭或六亭便为一乡,所以百官表说“县大率方百里”,“大率十里一亭”,大率者,可上可下之词也。前人注《汉书》,对于这一切似乎都忽略过去,我觉得字面虽单简,若不注意“大率”二字,便很费解。除了上述的解释外,不易有更适当的说法,而上面的解释恰恰能支持里亭无一定户数之说。《续汉书·百官志》上载乡有有秩,三老,游徼;亭有亭长,里有里魁;并不说若干里为亭,若干亭为乡;也可以做一个消极的证据——里中无一定户数,因之亭不统一定里数,乡也不统一定亭数。《宋书》删去大率二字,一律十进,便谬以千里了。至于里亭乡普通所包括的户数究竟若干,不可得知。刘昭《续汉志》注引汉官:“乡户五千,则置有秩。”依此数推算,每亭当五百户,每里当五十户,也许这就是汉代里亭所统的大率么?

以上仅就本书内容所摘出的几点加以商榷,至于著者在史料的认识和解读方面,有些地方似乎也不完全正确。例如上举外编第二章第三节引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径称为《后汉书·百官志》;页五七九、五八○、五八一凡四次提到这段记载,竟称范晔以为如何(页五八一作班晔、班字乃误植)。页四四一,引《五行志》,也称《后汉书》以及范晔的解释云云。其实后人取司马彪《续汉书》的《志》羼入范书纪传后面,自从明监本把《志》置于《纪》之后《传》之前,并不载司马氏姓名,于是有人误会为范氏原书了。然而这是普通常识,著者何以如此疏忽?误解史料的地方更多。例如页三五五:“又依照高闾的意见,使太宗时所计划筑长城之说复活,互六镇仓体施以种种防御工事,于是北边防备次第完成。”《魏书》五十四载“高闾上表陈边备,孝文帝:诏曰:览表具卿安边之策,比当与卿面论一二。”并不曾说用了他的建议筑长城。《本纪》中也未载其事。页三六八:韩显宗对高祖说:“从来中书监,中(此字误衍)秘书监等掌诏命的职分都用膏腴子弟,那么,现在作中书监秘书监的人的子息将来果能堪其任么?”高祖说“如有特别人材,自当不拘门第来拔擢!”韩显宗的两句问话逻辑上没有因果关系,似乎第一句可以不说,再检原文,便知由于著者的误解,《魏书》六十《韩显宗传》:“显宗进曰:不审中秘书监令之子必为秘书郎,顷者为监令者子皆可为不?高祖曰:卿何不论当世膏腴为监令者?显宗曰:陛下以物不可类,不应以贵承贵,以贱袭贱!高祖曰:若有高明卓尔,才具俊出者,朕亦不拘此例!”韩显宗意在反对高祖只用膏腴子弟,所以说:“如果一定要中书秘书的监和令的儿子才能作秘书郎,那么,试看近来作监令的人们的儿子能够胜任么?”意思是用眼前的事实——中秘书监令的儿子之不成材,来喻膏腴子弟之不尽可用。著者误会譬喻为事实,而对显宗所举的几个官名似乎也不甚了然,结果所引证的这段史料便不可解。页四一三至四一四记北齐后主纬的昏乱,说是据北齐史,其实北史无其文,乃是根据《北齐书》八《后主纪》。页四一三说他:“然而锐于感情,发怒的时节,虽朝廷大官也不得仰视。”但《北齐书》原文是:“性懦,不堪人,视者即有忿责。其奏事者虽三公令录,莫得仰视。”后主纬的性情固然很乖奇,著者用“锐于感情”四个字来概括这一段,真有点莫知所云了!页四三五迻译王符潜夫论·浮侈篇》:“作一具棺木要费千万人的劳力,棺重万斤,还从洛阳远远搬运到满洲,甘肃敦煌地方,用费莫大。”试看原文:“重只万斤,非大众不能举,非大车不能挽。东至乐浪,西至敦煌,万里之中,相兢用之。”两者相去何其太远?页六六四:“《魏书·赵柔传》记他从甘肃的金城赴代都,有人赠以金铢(珠之误植)一贯,其值数百缣。”按《魏书》五十二《柔传》:“柔尝在路得人所遗金珠一贯,价值数百缣。”著者误遗失的遗为赠遗。页六七三说北魏高祖太和二年有悉使工商杂伎赴农,令诸州课民种菜之诏,据《魏书·本纪》,此诏之下在延興二年。

地图是读历史所不可少的,尤其十六国与南北朝时代,各种族和各国家势力的兴灭,疆域的伸缩,如果想了解得清楚,非有地图不可。即使是极简单的,也胜似没有,而此书竟付缺如,外编中有许多地方也嫌疏略,譬如页五七二讲南朝的经济和交通,拈出“埭”与“桁”两个字,仅仅引其端绪,未能尽量阐发。页六六一至六七九讲北魏的政术,抽象的议论太多,对于北魏法制几种特别当注意的,如刑法和刑官,均田制,三长制等,所述说都嫌不足。至于魏晋南北朝的文学和艺术,是这个时代的精神所由表见,更不容不提一字。

校对太不精密,也是此书一大遗憾。普通的字尚不要紧,历史上的专名若有误植,往往遗误不小。苻秦的苻字都从竹作符, 人李氏的 都误为宾。页一三二陇西误作胧;页一八七江统的江误作王;页二○二姚弋仲都误为戈冲;页三四四姑臧都误作藏;页三五三和三五四北魏显祖都误作显宗;页四二○,四二一尉遲迥都误作回;页四六八,四七一,四七三鱼豢都误作拳;页五六七丹阳都误作杨。以上大抵全书皆错,偶尔印错的益发更仆难数。页六六四记赵郡当葛荣乱时“米栗之价至数缣”,检《魏书》五十七《崔孝讳传》,才知米栗是“斗粟”之误。尤其可怪者,除页五,页三十五等仅有的几处外,全书十多处引赵翼的话都误作张翼,著者自序页二亦然,这怕不是手民所当负责的了。

1935年11月20日写竟于燕京大学图书馆

(原载《大公报》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