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议是东汉以来乡里中形成的关于某个人的舆论。魏晋实行九品官人之法,中正就根据清议或乡里的舆论,来厘定、提升或贬降某人的乡品,从而向吏部提供给予或升降他的官位的依据。如《晋书》卷九四《霍原传》载,“原山居积年,门徒百数”,“及刘沈为〔燕〕国大中正,元康中,进原为二品”。 【101】 这是中正提升乡品的例子。又如卷三三《何劭传》载,劭死,袁粲吊其子岐,何岐辞疾不见。“粲独哭而出曰,‘今年决下婢子品’。王诠谓之曰,‘知死吊死,何必见生?岐前多罪,尔时不下。何公新亡,便下岐品,人谓中正畏强易〔抑〕弱’。粲乃止”。这是中正贬降乡品的例子。西晋时,中正根据清议贬黜官吏的事屡见,参看杨筠如《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第三章所引。这篇小文,试图考察两晋南朝清议与中正的关系和南朝时清议的作用。

晋宋正史本纪记录皇帝即位或其他庆典时实行大赦,除赐爵、赐谷之外,照例列举一系列“恩典”的内容,如减轻或赦免狱中囚犯的处刑,原除赃污淫盗罪犯,豁免捐税债务,放免奴婢等等。在这些内容之外,宋武帝以后的即位诏书中,还有一条特殊项目值得注意。宋武帝永初元年六月受禅后大赦,称“逋租宿债勿复收。其有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涤洗除,与之更始”。宋孝武帝即位大赦,史文把诏书简括为“赃污清议悉皆荡除”一句话。宋明帝太始元年即位大赦,亦称“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并悉洗除”。以后齐高帝代宋,梁武帝代齐,陈武帝代梁,实行大赦,都有和宋武帝即位诏书相同的语句。而这样的话从未见于以前两晋皇帝的赦书中。当然,沈约修《宋书》大量沿用何承天、徐爰等当时人所修旧史,所载诸帝大赦诏书,文字保留原文较多,因而较唐修《晋书》为详。但东晋元帝即晋王位大赦令 【102】 当是全文,却并没有这类荡涤清议的语句。另一方面,元帝就在此项大赦时申明,“其杀祖父母父母,及刘聪石勒,不从此令”。 【103】 这句话反映,当时汉族与五胡之间的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对刘聪石勒是十恶不赦。而司马氏标榜以孝治天下,所以特别在赦书中有排除杀死祖父母及父母者的规定。

自从曹魏设立九品中正后,中正寻访乡论清议,以品评升降人才,再由吏部录用。乡论清议的作用大为重要。清议的作用,由中正表达出来,其核心内容,大都以儒家道德伦理作为衡量人物的标准,而孝道尤其受到特别的重视。司马懿执政时,夏侯玄论中正之“品度官才”,说“孝行存乎闾巷,优劣任之乡人”。 【104】 又举出中正考核人才的三项标准,而“孝行”居于“仁恕”、“义断”之前。司马昭执政时,何曾说“明公方以孝治天下”。 【105】 李密于晋武帝时上《陈情表》,仍然说“圣朝以孝治天下”。 【106】 魏晋之际,阮咸居母丧遭清议,“沉沦闾巷”。 【107】 阮简居父丧遭清议,“废顿几三十年”。 【108】 由于重孝道,于是父母的丧葬对于子女的婚姻和仕宦都产生莫大影响。齐王芳嘉平四年,魏军与吴诸葛恪战于东关,大败,魏军死伤甚多。“尸骸不反者,制其子弟除丧以后不废婚宦。” 【109】 亦即《晋书·礼志(中)》所谓“东关故事,限行三年之礼,毕而除也”。东晋南渡,王敦“复申东关之制于中兴”,亦见《晋书·礼志》。所以,如非像东关之例特有规定,则父母死后尸骨未还或未葬者,子孙的婚或宦都要受影响,甚至不得娶妻或进入仕途,否则便有违清议。西晋时,陈寿于父丧中有疾,使婢女制丸药,后又因葬母于洛阳,没有归丧于蜀。先后两遭清议,以致终身坎坷。 【110】 韩予强聘杨欣之女为妻,欣有姊丧未经旬,张辅为中正,“贬予以清风俗”。 【111】 《廿二史札记》卷八“九品中正”条所收晋中正清议事例,几乎全属西晋时。中朝士大夫甚至利用清议,以压抑新附的蜀汉地方人士。 【112】

东晋时的事例,有东晋末年兖州刺史滕恬没于丁零,尸丧不返,其子不废仕宦,遂遭清议,见《宋书》卷六四《郑鲜之传》。还有一条是运用政权力量预先防止了清议,即王华由于其父王 存亡不明,于是布衣蔬食不交游者十余年。刘裕爱惜王华的才能,想使用他,于是替王 发丧,让王华按规定礼节服丧,服满后得以入仕,见《宋书》卷六三《王华传》。北方胡族政权统治的地区,也有继承西晋传统的。如《晋书》卷一一○《慕容儁载记》,载廷尉监常炜上言,说前燕境内因循魏晋之制,“祖父不殓葬者,独不听官身清朝”。他认为“自顷中州丧乱,连兵积年,或遇倾城之败,覆军之祸,坑师沉卒,往往而然,孤孙茕孑,十室而九。兼三方岳峙,父子异邦,存亡吉凶,杳成天外”。“若斯之流〔指有才能而因祖父未殓葬遂不能入仕者〕,抱琳琅而无申,怀英才而不齿,诚可痛也。恐非明扬侧陋,务尽时珍之道。”慕容儁听从了常炜的建议,也认为丧乱未已,“未可才行兼举,且除此条,听大同更议”,实际是否定了这条清议。

结合两晋有关清议的具体事例和大赦诏书里的不存在荡涤乡论清议的条文,可以推断,当时乡论清议的势力还相当强大,士大夫必须受它的约束,帝王大赦不能也不敢随意宽宥触犯清议之人。但东晋与西晋情况又有所不同。两晋天下一统时,刘毅论中正制度的缺点已经指出,“今一国之士,多者千数。或流徙异邦,或取给殊方。面犹不识,况尽其才力?而中正知与不知,其〔共?〕当品状”。 【113】 东晋南渡以后,北方士族纷纷过江,分散杂处各地,侨立州郡县,“寄寓迁流,迄无定托”,“百郡千城,流寓比室”。居住和仕宦情况,远不如一统天下时之稳固安定。乡论清议之形成,客观上自然也远不如西晋时之顺理成章。恐怕中正不仅“面犹不识”,有关的乡论清议也无从寻访了。另一方面,掌握大权的王敦和刘裕,都可以运用政治权势来否决清议这一社会势力,也意味着中正这个职位在走向衰落。

与此相适应,我们看到,东晋,尤其宋齐以后,根据清议来惩处官吏的,不再是中正贬降其乡品,而是政府,特别是御史中丞出面,来处理触犯清议的案件。东晋时,如温峤以母丧遭乱不葬,由司徒长史下其品 【114】 ,这还是由于中正定品必须申报司徒。淮南小中正王式由于为继母服丧事,御史中丞卞壶奏“式付乡邑清议,废弃终身”。 【115】 刘宋时,范泰、王准之、司马珣之“并居丧无礼”,御史中丞弹奏范泰,坐废徙丹徒。 【116】 范晔不及时奔赴嫡母之疾,奔丧时又携带妓妾自随,也被御史中丞劾奏。宋文帝爱其才而不加罪。 【117】 这些事例都不是由中正根据乡论清议首先提出,而是御史中丞出面奏弹。中正由中央官吏兼任,这种官吏的品位与御史中丞相比,可能有高有低。但从清望而言,御史中丞便不能与中正相比,不像中正那样受尊敬。《南齐书》卷三四《刘休传》载休于建元初任御史中丞,上表说担任这个官职“里失乡党之和,朝绝比肩之顾”,“怨之所聚,势难久堪”。所以“宋世载祀六十,历职斯任者五十有三。校其年月,不过盈岁”。同卷《沈冲传》载,兄弟三人皆曾任御史中丞,邻家失火,沈冲的母亲怀疑别人有意放火延烧她家,“大呼曰,我三儿皆作御史中丞,与人岂有善者!”御史中丞直接弹劾代替了中正先降乡品再贬官职的做法,说明皇权支配下的官吏取代了高门士族所支持的中正的作用。

宋周朗丁母忧,不遵居丧常节,宋孝武帝“使有司奏其居丧无礼”。 【118】 齐高帝时,乌程令顾昌玄坐父北征死尸骸不还,而昌玄宴乐嬉游,“有司请加以清议”。 【119】 齐明帝时,刘朗之“坐不赡给兄子,致使随母他嫁,免官禁锢终身,付之乡论”。 【120】 都是由有司表达所谓清议,执行惩处。史书所说“加以清议”、“付之乡论”,实际乃是政府在起作用,沿用清议的名称,进行惩罚,而不是像西晋那样,靠州都郡正来起作用了。宫崎市定氏《九品官人法研究》本论第三章以为宋齐以后,各州的大中正只能品评推荐州郡僚属,成为刺史太守下面的属官,作用已大为削弱。这是就任命官吏的职能而言,然而也有助于说明,宋齐以后中正的职能作用,与魏晋相比,已经大见缩小了。

此条写定过程中,获读宫川尚志氏《六朝史研究·政治社会篇》,其第四章考订中正制度,颇为详审精确。论南朝中正一节,也说南朝中正制度只是形式上存在,用人大权完全操于皇帝和吏部手中。宫川氏并引《文苑英华》七五四裴子野《宋略》:“庶僚百位,专断于一司。按阀阅而选举,不遑采访于乡邑。”又得读越智重明氏《魏晋南朝之政治与社会》,其第二编“晋之政治与社会”第四章“五等爵制”节,也引宋齐梁陈历朝诏书中“荡涤洗除”语句,论证皇权超越清议,与鄙见相合,都希读者参看。《世说新语·尤悔篇》载,“温公〔峤〕初受刘司空使劝进,母崔氏固驻之,峤绝裾而去。迄于崇贵,乡品犹不过也。每爵皆发诏”。唐长孺同志《九品中正制度试释》和越智氏书,都解释为东晋皇帝对清议犹不得不有所顾虑,但也开始能否定清议,所以每对温峤加封,必然同时以皇帝名义下诏加以说明。我以为两家这样的解释是正确的,也恰恰反映中正的作用在东晋时处于走向衰落的过程中。

东晋初年的政治局面,是“王与马共天下”,琅玡王氏如王导、王敦等执中央和地方的大权。以后外戚庾氏、高门谢氏、桓氏相继执政,一百年间,司马氏的皇帝始终没有多大权力。刘裕代晋,吸取了东晋司马氏的教训,高门大族的社会、经济地位虽然照旧,政治军事权力——包括中央与地方,却集中到皇帝和皇族手中。宋代以后,大赦增加荡涤清议的内容,反映经过南渡百年,中央政权逐渐巩固。尤其刘裕建立宋朝以后,皇权大为加强,代表中央及地方世家大族之中正势力相对削弱,作用远不如昔,以至名存实亡。这样,皇帝才有权荡涤洗除清议所定的罪行。顾炎武日知录》一三清议条云,“至宋武帝篡位,乃诏有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涤洗除,与之更始。自后凡遇非常之恩,赦文并有此语。小雅废而中国微,风俗衰而叛乱作矣”。顾氏只从风教观察立论,似乎没有触及这一现象的政治实质和意义。

南史》卷一九《谢惠连传》,“先爱幸会稽郡吏杜德灵。及居父忧,赠以五言诗十余首,……坐废不豫荣位。尚书仆射殷景仁爱其才,言次白文帝。……文帝曰,若此便应通之”。此事与文帝之不罪范晔性质相同。所谓“通之”,即解除清议之所否定,使惠连得升高位。与东晋皇帝每爵温峤必下诏,用意相同。与诏书中洗除荡涤的话也是一致的。齐“长沙王晃属扬州大中正张绪选用吴兴闻人邕为州议曹,绪以资籍不当,执不许。晃遣书佐固请之,绪正色谓晃信曰,‘此是身家州乡,殿下何得见逼?’” 【121】 看来中正在任用州的僚属时,尚非全无发言权。南齐时中正之职已似有若无。梁时中正作用也削弱,但《通典》所云“梁初无中正”的话,杨筠如和宫川氏都已辨其误。《梁书》卷六《敬帝纪》载,太平二年曾下诏,“诸州各置中正,依旧访举”。大概目的在于加强对乡议的访求,供选用人时的参考。当时萧梁已濒于覆亡,未必能见诸实施。《南史》卷六一《陈暄传》载,暄在梁陈之际“以落魄不为中正所品,久不得调”,说明中正当时偶亦发生作用。但就总体而言,中正出面反映乡论清议的作用大为减弱,中正之职名存而实亡。《隋书·刑法志》载,天监元年定律,有士人“犯清议则终身不齿”的规定。又称陈制“唯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说明清议要等皇帝发诏,才能实现它的威力。关键在于发诏弃之,而不必由中正贬降乡品。 【122】

南朝清议倚靠王权,王权支持并可左右清议。但清议内容的标准和权威性,士大夫之不得违犯清议,则南朝与两晋没有很大区别。《宋书》卷八《明帝纪》,“以边难未息,制父母陷异域,悉使婚宦”。 【123】 《南齐书》卷三○《薛渊传》载,其母陷于北方,渊于永明元年上表,请求解除散骑常侍之职。齐武帝下诏说:“东关旧典,犹通婚宦。况母出有差,音息时至”,因而不许他辞官。崔模于宋元嘉中没于魏,“模子虽居处改节,而不废婚宦”。 【124】 齐时丘冠先出使吐谷浑被杀,“世祖敕其子雄曰,‘……丧尸绝域,不可复寻,于卿后宦途无妨’”。 【125】 这些例子都说明,由于提倡孝道而形成的某些不合理的习俗,因为它不切世情,终难于通行。泰始永明的规定,其精神无异于否定了历来乡论清议的标准。但另一方面,中正的作用尽管削弱,魏晋以来乡论清议所维护的士族应遵行的礼法,它的标准和要求,依然没有改变。下列的例子,足以说明这点。《南齐书》卷三九《刘 传》载,其妻王氏“椓(《说文解字》:椓,击也)壁挂履”,墙土落在刘 母亲的床上,其母不悦,“ 即出其妻”。又载刘 弟刘琎事云,“兄 夜隔壁呼琎共语,琎不答。方下床著衣立,然后应。 问其久,琎曰,‘向束带未竟’。”此事亦见于《颜氏家训·兄弟篇》,刘琎的回答是:“向来未着衣帽故也。”刘 在齐世名誉甚高,影响很大,齐梁两代学者如范缜等,皆从之学,被目为“关西孔子”,见《梁书》卷五○刘峻《辨命论》。刘 是沛国人,而有这样的称号,大约是借用杨震的称号来赞誉他。萧子良、沈约、谢朓等都有过刘 墓所咏诗篇。今天看来,刘 兄弟的行事,竟然绝似宋代迂腐的道学家所作为,与魏晋崇尚玄风,纵情物外的放达之士迥不相侔。又如宋时崔怀慎的父亲“没虏。怀慎与妻房氏笃爱,闻父陷没,即日遣妻。布衣蔬食,如居丧礼”。 【126】 梁顾协少娉舅女,未成婚而协母死,顾协免丧之后就不再迎娶。“至六十余,此女犹未他适,协义而迎之。” 【127】 这些孝道笃行的事例,都达到不近情理的程度。魏晋南北朝注重避家讳。西晋时,“故事:父祖与官职同名,皆得改选”。 【128】 史书所载之例甚多。东晋王允之以会稽郡名与祖父名同而乞改授 【129】 ,刘昙以父名遐而求解右将军王遐府司马之职。 【130】 刘宋时,王俭因父终于侍中之职,固让不拜。 【131】 南齐时,王份被征为黄门侍郎,“以父终于此职,固辞不拜”。 【132】 梁代陆缮、陆襄都因所授官职分别为其父死时所终之官,皆固辞不肯拜。梁武帝不许陆襄辞扬州治中之职,“听与府司马换廨居之”。 【133】 梁谢举因父于齐代任侍中,遂累表请求改授其他官职。 【134】 南朝地主阶级中,不少人崇尚三玄,倡导取法自然,或皈依佛法。即以刘 其人而言,他也曾敬仰佛教,对释惠基“申以师礼”,对释法安“禀服文义,共为法友”。 【135】 而另一方面,儒家伦理道德在长期封建社会中根深蒂固,成为统治的思想。封建士大夫始终维护名教,恪守礼法,不得违犯清议,成为他们思想信仰的主流。南朝中正作用减弱,皇帝权力增强。而皇帝利用清议以维护统治秩序,则与中正发挥作用时并无二致。这种情况,和魏晋时把周孔名教和老庄自然两者合二而一,虽然解释成为“将无同”,而实际以名教为主,是一脉相通的。嵇康虽然非汤武而薄周孔,并不排斥他是儒家,甚至更晚的李贽,虽然反对伪道学,却拥护真道学。这些事例不是都可以和两晋南朝清议的具有莫大权威联系起来看吗?

1981年5月增订札记写成

(《魏晋隋唐史论集》第2辑,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