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给民以田,所以责偿者约言之有四项: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庸(即役),四曰杂徭。租庸调之法,开始宣布于武德二年,再申明于武德七年,犹《孟子》所云有粟米之征,有布缕之征,有力役之征也。
首先须知户有课或不课之别。唐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244]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即同一户籍)皆免课役。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据《旧唐书》九,天宝十三载课户五、三〇一、〇四四,不课户三、八八六、五〇四[245],又课口七、六六二、八〇〇,不课口四五、二一八、四八〇[246];据《通典》七,天宝十四载课户五、三四九、二八〇,不课户三、五六五、五〇一[247],又课口八、二〇八、三二一,不课口四四、七〇〇、九八八[248];合两年数目观之,不课户约占总户数百分之四十至四十一,不课口计占总口数百分之八十四或八十五已上,其隐匿逃避者犹不在内。简单言之,即以一户担负两户之课,其不均孰甚。
(一)租 北齐一床(合夫妇言),垦租二石。北周一床,粟五斛,丁者半之。隋制,丁男一床,租粟三石。唐女不授田,凡课户,每丁纳租粟二石[249]。
(二)调 调之名称,最少可上溯至东汉末叶[250]。约建安四年,豫章已有租布(《三国志》四九《太史慈传》[251]),同时豫州又户调绵绢。(《三国志》二三《赵俨传》)九年,曹操克袁绍,令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同上一注引《魏书》)晋平吴后,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之一;夷人输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晋书》二六)南朝户调有取钱者[252]。北周一床,绢一匹,绵八两,非桑土一床,布一匹、麻十斤,均丁者半之。
隋制,丁男一床,桑土调绢絶[253]一匹,加绵三两,麻土布一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开皇三年,减调绢一匹为二丈。
唐制,每丁岁输绫或绢、或絁二丈[254],(开元八年令称,向例绢一匹,长四丈,阔一尺八寸)布加四分之一[255],即二丈五尺;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256],输布者麻三斤。据《六典》三,当日丝、麻产地之分布,约如下举:
关内 京兆、同、华、岐四州调绵绢,余州布麻。
河南 陈、许、汝、颍调絁绵,唐州麻布,余州并绢绵。
河东 蒲州调祢[257],余州麻布。
河北 相州兼以丝,余州绢绵。
山南 梁、利、随、均、荆、襄杂有绵绢,合州绵,余州麻布。
淮南 寿州布、绵麻,安、光绢,申绵绢,此道庸调杂有紵、资、火麻等布[258]。
江南 润州火麻,余州紵布。
剑南 泸州葛、紵等布,余州绵绢及紵布。
岭南 广州等以紵布,端州蕉布,康、封落麻布。
(三)庸 役法,周制十二番,率岁一月役(近人或称“服役十二番,每番三日”,非也。三乘十二为三十六日,但《隋书》二四明言一月役,即三十日役,则日数不符,误一。如每丁每年须应役十二次,每次三日,则民不胜奔走之劳,误二),开皇三年,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又十年六月,制人年五十,免役收庸。(《隋·纪》二)王永兴说:“由于隋末农民战争打击并削弱了统治阶级,唐初的统治者采取了对农民让步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农民可以纳绢代役。”(同上节引文)则未知开皇中早已有此规定。
唐承隋制,凡丁,岁役二旬,闰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布加四分之一[259]。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260]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不得过五十日。凡役有轻重,功有短长,法以四、五、六、七月为长功,二、三、八、九月为中功,十、十一、十二、正月为短功。(《六典》廿三《将作监》)
凡庸、调之物,仲秋敛之,季秋发于州。租则准土收获早晚敛之,仲冬起输,孟春纳毕。
如遇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者免租,损六已上免租、调,七已上课、役俱免。桑麻损尽者各免调。(《唐律疏议》二)
森谷论租庸调云,均田法之主要目的,是要尽人类劳动力与地力,发挥农业社会之全生产力,以图农业中剩余生产之增进,所以原则上田土只分配于十八以上、六十以下得耐劳动之男子。因之,赋税当然不是对亩而课,而是对于分得永业口分田合汁百亩之丁男而课。(《中国社会经济史》一七九页)按北魏初创均田之要因,已见前节,隋及唐初犹是率行旧规,然课役既设蠲免之条,为逃避者开一途径,则并不是向尽人类劳动力之目的而迈进。法令又未规定受田必须自耕,课役之重担,结果总落在贫雇农身上,或延滞奴隶之解放而已。
近人论租庸调者或以为与均田无关(如一九五四年《历史研究》四期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研究》,又五五年《新史学通讯》六期张博泉《试谈对租庸调的看法》),虽其持论根据,各有不同,但如就唐之租庸调法来看,都未免陷于片面。余曾提出唐制确建立于均田令之上者凡有五点:(1)后世田可自由买卖,故按亩征税。法令稍上轨道的国家,即使赋税苛重,亦不能违背社会经济之基础,而超然独立为一套。今土田既非任便买卖,如果又不执行授田,单责人民以租若干,微论统治阶级(尤其比较清明时代)不至如此幼稚,恐人民之执梃以抗者亦未崇朝而遍于全国。(2)隋授露田百二十亩,租粟三石,唐授八十亩,租粟二石,租率建立于均田制之上,绝无可疑。(3)按丁征调而不按户征调,即因每丁依令得受桑田(或永业)二十亩,故知调亦建立于均田制之上。(4)授田常不足数,则租调实征之数,不能不设法调整;户等即调整之方法,但同时户等又须依据均田以厘定,可知租调与均田有关。(5)庸似乎离立为一项,然依令,庸过定限则租、调可免,故从立法初意而言,租庸调三者实互相联系,易言之,庸亦与均田制有关(其详说见一九五五年《历史研究》五期)。
(四)杂徭 亦曰色役,名目颇多,大致是:
1.守陵墓人 皆取侧近下户充,仍分四番上下;
2.内外职事五品以上营墓夫 人别役十日;
3.防等 京师文武职事官皆有之;
4.白直 州县官寮皆有之,两番上下;
5.执衣 州县官及在外监官皆有之,并以中男充,三番上下;
6.士力 诸亲王府属有之。
防閤、白直之名,已见于南北朝,大概即近世之胥役。仪凤三年,曾诏令王公已下,百姓已上,率口出钱以充防閤、庶仆、胥士、白直、折冲户仗身等料(《会要》九一。此项料钱亦称资课),故宣宗大中六年诏放免元舅郑光庄地差科色役,中书门下以“随户杂徭,久已成例”驳回。(同上八四)杂徭之征,可说遍及上下,其浪费人力至巨,试观开元廿二年敕减诸司色役廿二万余(《六典》三)便见之。天宝五载敕:“郡县官人及公廨白直,天下约计一载破十万丁已上,一丁每月输钱二百八文,每至月初,当县征纳,送县来往,数日工程,在于百姓,尤是重役。其郡县白直计数多少,请用料钱如税充用。其应差丁充白直望请并停,一免百姓艰辛,二省国家丁壮”,(《会要》九一)即以此也。
四项之外,尚有杂征,较要者为户税及义仓(或称“地税”),近年我国学者或感到分别不清,益有略加说明之必要。
甲、户税 武德六年令全国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贞观九年[261],改为九等。长安元年,诏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税户。大历四年制一例加税,上上户四千,每等减五百,至下中则七百,下下五百[262]。天宝中此项收入约得钱二百余万贯。(《通典》六)
抑九等之别,或以为专备户税而设(因之,对两税性质有所误会),实亦不然;《通典》六,江南折布下注云:“大约八等以下户计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二端二丈。”是租粟折布之计算,亦随户等而有所不同,明户等与租之直接相关也[263]。
乙、义仓 北齐旧制,率人一床纳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开皇五年,依长孙平奏,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日随所得劝课出粟、麦,于当社造仓窑贮之,即义租之变相。贞观二年,戴胄献议仿用隋制,于是户部尚书韩仲良奏定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粟、麦、粳、稻,各依土产,贮备凶年,则已由自愿而进为强制。征收手续,系每年户别据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种苗顷亩,造青苗簿,按簿征收。(《六典》三)永徽二年,以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敕令率户出粟,上下(?上)户五石,余各有差。(《会要》八八)但从《六典》三及《通典》六观之,开、天间有田者仍是据亩定征。至商贾户无田及田不给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已下递减一石,中中一石五斗,中下一石,下上七斗,下中五斗,下下户免。(《六典》三)估计天宝时每岁约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通典》六)
义仓之粟,唯许给荒,不得杂用,可是大业中国用不继,早开挪借之端。(《会要》八八)唐自神龙以后,亦费用向尽。(《通典》一二)故开元四年有变造(犹今云加工)义仓糙米送京之禁。(同上《会要》)
其余传驿税、外官月料税,则俟后再详之。
总括言之,隋以前征课,因缺乏详细纪录,唐税究比前代为轻为重,难作定评。试单就租一项立论,假使受田足额,则北齐露田一百二十亩,垦租二石,北周一百亩,租五石,隋、唐均每亩二升五合,是隋、唐比北齐为重,而轻于北周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