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编比之条件
——由史料中提出之事实状况,程度,性质,及盖然性之不同吾人至是乃达第二部之历史工作矣,即编比是也。吾人究用何法以编比由史料中提出之事实而使之成为一种科学——有统系之浑仑乎?历史研究法如何应用于社会科学之构成乎?
一种科学之构成,其出发点非吾人之理想也,亦非吾人心意中所欲构成之科学也,根据实质而来,所谓实质即吾人所能利用之原料也。假使无相当材料可供实现之用,而欲计划一种科学之构成,是欲于无中生有也,幻想而已。当哲学家意欲模仿生物学而以玄学方法构成一种社会科学时,若辈即忘却此种实际上之必要初未尝计及此两种科学之材料固绝不相同者也。
是故吾人第一须问:社会科学所能应用者究系何种材料乎?就实际需要而论,社会科学之材料几皆取诸史料,取诸与现代史所用者相同之材料,而非来自直接之观察。此种材料之性质如何?何以与其他科学所用之材料有异?
第一此种材料必须由史料之分析而来。其入吾人之手中也,已经分析而剖成原质;盖在一种史料之中本含有无数之断语,而有时即在一种断语之中亦含有数个之原质,吾人对之,有取用者,有排斥者。每一断语即构成一件事实。然此种事实其种类极不相同者也。
(一)此种事实所能统括之程度极不相同。例如在一种统计之中,有属个人者,有属部分之增加者,有属一般总数者。在一种说明之中,一种单独特殊之事情可与一种制度之全部并列。
(二)此种事实所表出之对象,其性质大不相同。史料撰人之叙述事实时,其见解并不与分类者研究此种事实时相同。为撰人者并无必须依照编比者所必需之次序而叙述之理由。故编比者所得之事实往往杂乱无章,此在史家方面因其所研究之事实种类较为繁多之故,如语言文字上、概念上、信仰上、感情上、制度上之种种事实,当然较甚;然在社会科学中亦已足令人难以措手矣。吾人虽可将大部分之事实纳诸社会事实之一类中,然即就此一类而论其内容之混乱,已远较其他实验科学为甚。在直接观察之科学中,吾人可以任意抉择吾人所欲观察之事实而观察之;至在史料科学中,则吾人所能利用之事实纯自他人手中接受而来,在应用以前,非先加以选择不可。
(三)由史料中提出之事实有可疑者,有容有者,有无定者,皆须经过一种考订之手续。此种手续之简单者仅表明吾人之赞成与否而已足,复杂者即须加以真伪之考订。考订所得之消息重要异常,故吾人因之不能不珍视此种考订之手续。
吾人欲使此种杂乱之事实能与他种事实比次成章而得一确定之结论,非先从事于集合不可。在其他科学中亦然,吾人欲得确定之结论,非先将对于同一事实之各种观察集于一处不可。然在实验科学之中,吾人可以屡加试验而后发表之。至于历史,吾人所赖者仅有偶然之史料而已。其为物也单独而特异者也,正如病人之症候然,必在医学杂志中积有多件而后方可诊断其究为何病。
是故吾人考订史料之后最初所见者乃一团杂乱无章之琐事,一种散漫无纪之知识,以一串价值不等之言词,表出种类及统括程度均极不同之事实。在社会科学中,此种事实为:(一)关于各种不同生物或物品之统计项目,其价值高下依统计者之知慧或心术而不同;其所统括之时间空间之程度亦极不相等:或仅述一人,或关系一群,或仅述一部,或概括全部,或仅属一时,或包有不同之各时代。(二)习惯、制度、物质状况之描写;一件琐事或整件事情,或仅一民族中之一小群或一民族之全体,或全世界全人类之描述,其正确程度极不相同。(三)局部制度,一般制度,或全国制度之规则,其中有切实遵行几与实际事实之描述无异者,有徒具虚名而实同具文者,亦有部分实行而部分则视同废纸者。
二、暂时之编比
——专著,类纂
吾人欲了解此种杂乱之事实,非先事分别部居之工作不可。所谓分别部居即先将史料中提出之事实加以分别,然后依同一原理而分其种类是也。然事实之混乱已极,而分类之事业又繁,故已非一种工作所能了事。在所有史料科学之中,吾人不能不用分工之制度。第一步实际而且临时之分类为分解紊乱之事实,各依其性质归入各类之中,而编成一种类纂或一种专著。第二步为科学与确定之分类,以类纂或专著为出发点,先求同一性质之事实间之关系,再求性质不同之各类事实间之关系。此二种工作甚至可由二类作家分任之,即博学家与专门家是也,或即章学诚所谓记注家与撰述家是也。其目的在于直接整理临时分类所得之史料。至于确定之分类则让诸具有通史见识者担任之,此即通史名家具有良史三长者所有事也。
临时分类之主要体裁有二:即专著与类纂是也。专著之形式较为简单,其所依据之原理盖为大部分著作家自然所应用者。吾人将全部性质相同、关系甚密之事实集于一处而严限于空间及时间之中。例如一年中或一短期中某一名人行止之专著,或某城中一种职业团体行为之专著是也。其另一种专著之形式则为分行并列之详细统计表,其中事实曾经分析而且计数者,例如某城人口之分析统计或某一国岁出岁入之预算案是也。吾人在专著中所研究之事实其范围甚狭,故可将同一标题中所有已知之事实集于一处。而且此种工作极易引人入胜,激起精神;吾人所感之愉快不在于多知,而在于较世界上他人之所知为多。对于某一主题,如能完全搜到吾人之所知,即搜罗事实而能赅备无遗,实为人生乐事;此实搜集家之理想也。
此种专著之范围实受搜集家之限制,普通盖有实际上之理由。故其结构之大小甚不相同,一视吾人所能利用之史料之多寡而定。假使材料甚少,撰人之倾向往往扩充其专著于人数较多或时间较长之一群。专著之题目其关于古代者往往较关于现代者为广而且大,其故即在于此。
专著所以能存在于史籍中之理由,在其能驾驭某一范围中所产生之一切事实。通常专著本在于编比性质相同之事实,然同时亦可将同一地方所产生各种性质不同之事实纳诸同一专著中。此在实用上往往极便于参考,唯必须依事实之不同性质,分成显著之段落以便于翻检耳。
昔刘知幾作《史通》,称美《列女传》,谓其“博采经籍前史,显录古老明言;而事有可疑犹阙而不载。斯岂非理存雅正,心嫉邪僻者乎”。是故当专著根据史料编成时,对于各件事实非说明其来历不可。此实一种必要之规则也而学者多忘之。彼为专家者初不知读者对于其著作之渊源所自本有要求标明之权利,而从事于史料之整理者对于此点每属最为健忘之一人。有时若辈对于来历既不能为有统系之说明,遂并一切参考注脚亦排除殆尽,抑若其著作纯属其本身观察之结果者然,此章学诚所谓以比类之功而妄援著作之义也。不标所出未免无征,无征且不信也,其能列入著作之林乎?
至于所谓类纂不过一种专著之汇编,将古今来名家之史学专著依其性质相同者而纂辑成书。然中外学术界中之类纂往往以简略之专著或昔日单行出版之专著之纲要集合而成。上者略本原书,下者割裂饾饤,其价值高下至为不齐。唯科学之必须应用多数特殊事实者,此种类纂之为物实为一种实际上之必需品。因其既能集合散漫各处之专著于一书,复能删其繁而撮其要,去其重复而著其关系,使览者易于为功,作者资其参考,此即纪昀所谓“操觚者易于检寻,注书者易于剽窃”者是也。故其编比也必以适于实用为主。普通编比之次序。其在吾国,则向有分门隶事,分韵隶事,十干为序,或五音分集等义例,而最近则有依字典部首而排比者,其有资实用,较前似更进一筹。其在西洋各国,则以依照字典式之字母排列为最多。然吾人决不可误会类纂为一种科学也,盖实一种科学之实际条件所谓“本无深意便于随事依检”而已。至于在统计中,吾人将事实或列为表,或绘为图,故比次之时不能不略加武断,其次序每另以索引表明之。
实际上吾人如欲构成一种确定之科学——即搜求各种事实间之永久关系——当然不能不求事实于专著及类纂之中。利用此种类纂或专著时,吾人仍须施以与研究史料相同之规则,而以考订工夫开其端。然吾人只须加以一般之考订,明了撰人利用史料之方法为何,即为已足,不必如史料之必须分析也,故此种事业较为简单。盖如撰人编纂得宜,必能原原本本标明其材料之来源,使吾人一望而知其材料之价值如何,及其利用材料之方法如何也。
三、事实之性质
——一般事实或单独事实,确定事实或可疑事实——生存,人类行为,动机
事实之暂时编比,或取类纂形式,或取专著体裁,本属无所不可。然吾人若欲将所有事实编比而成为科学上之著作,则必须先问此事之是否可能;换言之,即先须注意吾人所编比之事实其性质为何也。
吾人编比事实可根据二种标准而分其范畴:(一)依据事实所能统括之程度;(二)依据断语所隶之种类。
(一)就统括之程度论,吾人有个人之事实或单独之事实,有一群之特殊事实或一群之一般事实。普通社会科学所研究者非纯粹单独之事实也,亦非某一个人在某一时代之行为也;社会科学所研究者仅人群而已,当其搜集单独事实或个人事实时,如调查某一事实之类亦无非因其为全部社会事实之原质,或至少如研究袁世凯之取消帝制,因其在社会生活上发生极大之影响之故。而且遇到此种情形时,社会科学所取者仅事实之概要而已,非其详情也。一言以蔽之,社会科学所研究者人群共通之事实也。
(二)就断语所隶之种类论,吾人所有之事实中有因异口同声已确定无疑者,亦有仅属容有而未能绝对确定者。实际上社会科学中唯一可以断定之事实每系公牍中所载惯例上之社会事实,或由文字之说明上得来一种广泛之物质上事实。盖吾人一旦欲利用数目以求其切实,则其确定之程度即将就此而停止。惯例上之事实其形式或为规则,或为命令,或为法律,换言之,即公家书牍也。所有公家书牍本暗示其包有一种编纂此种公牍者之同意,然此种同意,纯属官样文章而已,决不足以为规则与外部事实相符之证据。无人遵行之规则始终为一种纯粹心理上之现象,一种简单之惯例而已,决不能成为一种外部社会之事情也。至于广泛之事实或系一种文字上之说明,或系由数目相加得来之一种近真而不精确之报告,吾人如欲明悉其中计算之有无错误,仍不能不有两种独立之结果之比较,而此又罕有之事也。是故吾人不能不承认在社会科学中吾人所能应用者仅属一种容有之事实而已,用彼此互证法而编比之,并用连续编比法而求其结论。
是故吾人于此不能不注意了解事实方法之不同,吾人必须研究事实性质是否属于一般,是否属于容有。其实即使吾人能了解事实之性质,吾人所能利用之知识仍以吾人所用之方法是否可靠为条件。然相异之处之最重要者仍属事实本身之性质。总之,所有科学上之分类显然不能以吾人与事实间之知识关系为标准,而必须以各种对象间之固有性质关系为标准,盖前者系偶然之关系,变化无定;后者为永久之关系,颠扑不破也。
根据其性质而论,吾人间接由史料得来或直接由观察得来之对象,可分为三类。此三类对象实为吾人在著作上所能利用之唯一事实,兹故列举如下:
(一)可以直接观察之物质的存在。——计有二种:一为人体,其得为社会科学之对象,因其能为人类生活之条件也。其次为物质对象,则以能与人类有关系者为限。社会科学对于人体所注意者仅其数目及一部分极显著之特点如年龄、性别、疾病或多寡等而已。至于物质对象,种类甚繁:人类所役使之动物也;人类所耕种、经营或利用之地面或水道也;房屋、森林、运河、器具、工场、道路、船只、商品、动产、钱币以及运输材料等各种人类活动之产品也;皆属之。吾人根据此种对象大略可以窥见人类之生存,其在地理上与年代上之位置,及一部分极其显著之特质。此种特质之现于外者当然不足以为深究对象内部性质之根据,然至少可藉此窥见大群与支群之分配,数目之多寡,以及数目之变动如增加、减少及地位之变更等。例如吾人不必先事研究蚕之解剖,别其优劣而后再归诸江浙两省之蚕中也。总之,吾人于此不必求其原因,即可获得对象之生存、数目及地位等无形现象焉。
(二)人类行为。——此种行为皆属过去,吾人已无法可以观察矣。然吾人固知制造人类物品或转运人类物品必须具有何种人类之行为。是故当吾人既知此种物品之存在、来源及其地方,即可进而研究其工业上及运输上之种种行为。此外尚有一主要之中介焉,足以使吾人了解过去之事实。此即史料撰人曾经施以直接之观察而以口头或笔述传下之人类行为是也。凡自杀、罢工、市集、集会、会议、讲演、规则、账目等,皆属之。此种行为多属纯粹之象征;例如关于银行或财政部各种行为之限于口头或书面者是也。然此种象征每能产生实际上之结果而且终归于物质行为之实现;盖由一种无形之信用而变为物质对象者也。
当此种行为出诸一人时,吾人称之为单独行为;出诸同时数人时,则称之为集合行为。试问集合行为是否与单独行为不同?学者对此问题多所争论。然此系哲学上问题,在方法应用上初无关系:就观察者方面言,吾人只有个人行为或个人语言之“总数”,而观察则为寻求知识之唯一方法,凡属科学均须由观察入手者也。假使某数种集合之现象,即生存于社会中之个人所造成者,自有其特有之性质,则此种性质之发现,必在吾人对于孤立事实加以综合研究之后,正如生物学上各种现象共通性之发现必先自观察同一有机体中各种孤立之现象入手而后可。若对于某种现象预先假定其应有特殊之性质或先验之理由,是以成见为真理而非真理之面目也,不且违反所有实验科学中求知之方法乎?
(三)动机。——吾人既达到事实之本体,即离开直接观察之范围,此所谓直接观察之范围即所有观察科学之范围也。然吾人如欲说明社会之事实,吾人势不能永远置身于此种范围之中也。盖社会中人类行为之原因决不在其本身或其他物质行为之中也。无论何种行为如商业上之往还,如工业上之制造,甚至如犯罪或自杀等,均不能直接与他种行为相连。其产生也必须有一种动机,即一种心理现象是也。动机一词之为义当然甚泛,此盖吾人对于一切现象之知识尚极幼稚有以致之。人类之一种行为吾人每可予以二种之解释。其一为心理之解释:其意以为行为系由一种精神之意识,如判断、希望及志愿等所产生,使神经与筋肉起一种机械之作用。其一为生理之解释:其意以为行为之直接原因在于一种冲动,由知觉神经中枢之直接作用而产生;所谓意识,吾人误认为志愿者,不过一种附属于某种神经现象之外表作用,对于各种运动绝无影响者也。然在此两种解释中,吾人所能确定者即物质行为或甚至象征行为(如口谈或笔述之行为)系外部之现象,由外部之机械作用而产生;至于行为之出发点往往在于中央而且随有一种理智之意识现象。是故构成社会科学原料之人类行为必须以理智之意识现象为中介,方能了解之。因之吾人对于社会事实不能不适用心理之解释。当法国孔德(Auguste Comte)根据外部事实之观察以建设社会学时,曾欲避免心理之解释;殊不知此种外部事实不过一种心理作用之产品。如仅研究外部事实而不知其所以发动之心理状态为何,是犹不问病源而妄开方剂,不谙舞蹈音乐而欲了解舞蹈者之步伐也,岂可得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