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事实主观性质之结果
——算学方法,生物学方法,及归纳心理学方法之不合法——实际规则
历史事实既经断定之后,可用二种方法纂辑之:(一)将同一时间各地方所产生之事实联成一气;(二)将各时代所产生之事实联成一气。是故编比之方法有二:(一)为并时事实之编比,以描述一个社会之浑仑;(二)为连续事实之编比,以研究一个社会之演化。因此著作历史之工作有二:(一)为某一时代事实与事实间相互关系之描述,目的在于表明事物之状况;(二)为时间中连续变化之研究,目的在于决定事物之演化。
吾人欲描述并时之事实,决不可忘却所有社会事实之主观性。物质事实——如人体、工具、出产品等之中有一部分为行为之条件,固无可疑,吾人尽可努力于决定其数目及分配,然此仅初步之研究而已,决不足以使吾人了解社会之全部也。社会行为亦然,亦有其物质部分——如生产、制造、运输等,吾人亦可努力于观察,以决定其数目与分配。然此种研究仍未为足也,吾人所得之行为,东鳞西爪,仍属一种不能了解之现象。所有人类之行为,均甚复杂者也;其主要部分之足以说明其余一切者,或系个人之意志,或系数人合意之惯例,换言之,即系一种心理现象之分析未清而又具有表象者也。经济事实所以与政治事实相同,其理由即在于此。是故所有历史之著作非保有此种心理性质不可,盖惟有此种性质方足以使吾人了解此种现象也。凡需有条理之编比之事实皆属表象之事实也。
因有此种必要遂产生三种重要之消极结果。吾人虽欲根据比论应用他种科学上之方法于社会科学中,因之亦有所不能,或至少足以限制此种方法之应用于某几种附属特殊事实(人类学上者或工艺学上者)之研究。
(一)最直接而且在历史上最早之尝试为应用算学方法于社会科学中。法国克特来(Quetelet)实开其端,而波多(Bourdeau)在所著《历史与历史家》( L'histoire et les historiene )中甚至欲以算学方法研究历史之事实。根据此法,先分事实使之以类相从,并计其多寡,然后比较各类数目而断定各类事实间之关系如何。关于并时事实之研究即先计各类事实之数目,然后根据数目以断定各类事实之轻重。例如波多主张吾人欲断定某一书在社会中之影响如何,则计其出版数目之多寡即可窥见其梗概。此种方法之根据在于混分量与数目为一而不分。
其实社会科学中之分量仅能应用于少数不甚重要物质状况之上,如身材、年龄、物产重量、钱币价值等习见之物是也。此种分量固能供给一种有用之消息,然谓其能表出一个社会,或甚至一种社会现象之实情则势有所不能。对于其他统计之事实,数目所代表者仅属一种计数。然当吾人计数时,必先着手明定此种现象在习惯中之形式为何,或甚至取一种具有惯例特性之事实如婚姻、犯罪等等。计数所表者不过在吾人所计之现象中此种惯常性质发现之次数而已。此种性质往往仅属于一种之表象,然吾人不能计其表象,更不应将表象之数目相加以建设科学之命题。吾人固可计算罪案、自杀、离婚及私生子等之数目,然吾人根据此种数目所得之结论将为何物耶?吾人所比较者本非等量之物也,或甚至并非可以数计之物也。在信仰异端亦视为犯罪之国家,暗杀之凶手与异端之信徒间其果有共同之关系乎?数目为物固未尝无用,因其对于吾人必须研究之一种反常现象,有时可予吾人以相当之观念也。然就其本身而论,对于此种现象迄不能下相当之结论。且数目所能应用者仅属吾人所已深知而且范围甚明之现象而已;又因其不能探讨现象之性质也,故数目并不能分别现象之种类。吾国近日有人主张以统计方法用诸正史之列传,以冀藉以明了各地人才及文化盈虚消长之情形者,盖于此似未尝致意也。
(二)为时较近为用较多之第二种尝试为应用生物学方法于社会科学中。人类既属生物之一支,社会事实既属人类之产品,则视社会演化为合于生物之定律,并视社会科学为生物学之一支,似均理所当然。实则一部分之社会事实如疾病、生产、死亡等固均属生理上之事实,故吾人可有人类现象之生理学,而在事实上吾人亦有此种生理学,即所谓人类学或人种学是也。然此种科学实摈弃社会事实如经济关系及大部分统计所得之事实等于研究范围之外。此盖因此类事实决非生理学所得而说明。此类事实固亦有其物质之部分;然与政治上、艺术上或宗教上之事实同;同为人类行为之必要条件。至于事实本身,则皆属惯例与信仰(即表象),决非生物事实之知识所能说明者也。
吾人在社会科学上既不能直接利用生物学上之知识,遂以为至少不妨假借生物学上之方法与定律直接引入社会事实之研究中。因此遂将生物学上之名词加诸社会事实之上。个人则称之为“细胞”矣,制度(即惯例及规则)则称之为“器官”矣,人类习惯则称之为“器官之机能”矣,人群因某种共同关系如语言、政府、宗教等而造成之团体则称之为“组织”矣。抽象之性质既变成具体之机关,一种暗比之制遂以成立。于是遂以生物学上直接观察所得之定律应用于此种暗比之上:如机能之优劣也,环境之适宜与否也,物竞天择也,进化退化也,器官之发展也,皆是也。
吾人如欲应用此种方法于社会科学之上。第一条件应证明一种生物之组织与一个社会之组织完全相同,或至少其性质应大致相似。此处所谓社会指具有同样习惯、同样风气或隶属于同一统治者之人群而言。然吾人所能表明者仅一种暗比之比论而已。殊不知社会事实与生物事实之间实有一种根本不同之特性,即心理的特性是也。神经中枢之机能与中央政府之职务固属相似,然仅系一种暗比之相似而已。神经中枢之作用出诸生物学上之进程,而中央政府之职务则出诸心理学上之进程也。正当之方法不能自始即绝对置社会现象之根本性质于不顾。在社会科学之研究中,表象观念切须始终保存,此则决非纯粹生物学上之方法所能办到。无论如何,吾人如必欲应用此种方法,亦只能以研究生物之现象为限。吾人尽可否认研究他种现象之可能,而且公然否认心理上之事实,然决不能破坏此种现象以求其能与生物事实之形似。根据此种暗比之方法,吾人所能得者仅一种文字上之科学而已,此于事实性质及关系之了解上决不能有所裨益,盖吾人于此必先将此种暗比文字中之事实翻成社会事实本来所用之文字——即一种心理学上之文字也。
(三)第三种之尝试,其性质又异,是为一种混合方法之应用,即以心理学为出发点而在编比时则适用论理学者也。十九世纪初半期之经济学即通常称为正统派者实为此法中之最完备者。凡属自分析入手之科学,其研究方法均以此一般原则为出发点。吾人先之以一种暗比上之分析,即心理上之分析,试观察极习见之社会现象。例如交易,吾人须研究此种现象所依据之心理现象何若。吾人辨别其中最寻常而又可视为最重要之一二种,即供给与需要是也,乃纳之于一种原则之中。吾人自此可用归纳方法以寻求人类因谋贵出贱取之利而产生之行为为何。此殆为一种临时过渡之方法,目的在于确实其正当之印象,以便研究构成一种卖买行为之他种心理事实,并用观察方法以研究此种事实与实质之关系。然吾人每忘却回返于观察,吾人自此种最初所见之抽象原理即用归纳方法以断定独受此种表象之影响而产生之结果为何。而此种归纳所得之物吾人称之为定律。此种进程一部分颇与算学上之方法相同。然吾人如欲以此种算学上抽象之理论应用于实质之上,吾人每将实质上之他种原质纳入计算之中,而仅将无关紧要之微量除外。在合理之社会科学方法中,吾人每不加思索仅根据一种单独之原质以计算其实质焉。
是则上述算学、生物学及论理学之三种方法均不甚正确。吾人如引用于社会科学之中,是吾人实为虚伪之比论所误。吾人可用历史以证其不合之处。吾人至今尚无一史家抱有应用此种方法于历史之意。盖亦有其事实上之理由。史家所能运用之材料,其心理特性甚为显著,断不能漠视不顾焉,此史家所以不致为生物学之错觉所误也。史料之含有数目者甚少,此史家所以不致误信历史事实可以变成数目之谬说也。史料性质极其复杂,此论理学上之抽象理论所以不适用于历史也。是故史家不至误入社会科学之荆棘中者,实因历史性质极其混乱之故。此种混乱盖足以取消史家提高历史为科学之要求,而阻止历史模仿他种科学而现出科学上之外貌也。
是故历史研究法之为物虽至今无甚进步之可言,而却大有造于社会科学之研究。因其对于不顾社会事实上心理特性之方法,不顾社会事实不能衡量之方法,以及不顾社会事实必须联络之方法,皆能一一指出其谬误而不致轻用之也。吾人依据上述讨论,可得一部分实际之规则如下:
(一)历史之为物能使吾人了然于所有社会现象必须以观察方法研究之以求得其心理之基础为止境,所谓心理之基础即人群公有之意思及表象是也。因之吾人必先决定在人群各种不同之事情中,人类共同之意思与表象为何。再决定所有事情中人类共同之意思与表象为何。其可用以描述与说明社会事实者盖即此种共同之特性也。此外并须决定含有此种意思与表象之人群为何。所有社会之研究非自此种初步之考查入手不可。
(二)历史之为物能使吾人了然于一时代中各种不同社会习惯之并存,依据各种不同原则所组成之社群,及各群之互相牵制;同一个人所组成而又互相冲突之政治上、宗教上、语言上及经济上之各种团体,及语言同宗教同而政府不同之民族。历史对于团体及组成团体之个人均不能不加以注意。下述规则之应用于社会事实之编比,即为历史所许者也:吾人必须确定此种现象究产生于何种社群,而各社群究由何种个人所组织。是故吾人不必视人类社会所代表者为生物学上之组织而忘却研究此种组织之成分;实则吾人对于集合名词正宜加以切实之分析而发出下列诸问题:吾人所研究者为何种团体?此种团体以何种线索(政治的,经济的,语言的)组织而成?其为单纯之团体乎?抑为多群之混合体乎?如为多群之混合体,其属群为何?吾人所研究之社会事实产生于何地及何时乎?
(三)历史之为物能使吾人了然于一个社会之中可有多种不同之事实,换言之,即多种不同之状况与习惯也。历史不能直许吾人预知一切事实以为研究之根据,亦不许吾人细绎其结构以为编比之预备。盖唯有观察现在方可使吾人认识社会之现象也。然历史之完成此种直接研究盖有二途:(1)研究一个社会中所有各种之事实,使吾人不致忘却某种事实范畴之存在,此盖专家分内事也。(2)研究各种不同之社会使之先知各种社会组织之不同。其实以一般问题应用于一切社会,乃习于以一般眼光观察人类之史家应有之观念。一旦为历史需要而建设之,则此种方法即可移用于社会科学;吾人至是乃得一普遍之问题,所有可能之社会现象均一望可知,且可藉以为编比所有现象之根据。
(四)此种综合计划之利益,非专科学者所能了解。唯有史学进步之经验足以诏示之。现代史学上最大进步之一即为了然于社会中决无独立之事实:一个人或一个人群之行为与习惯均互相关联,互相影响,而互为因果。吾人对于种种事实加以门类之分别,此盖纯属抽象者也。就事实本真而论,社会中决无所谓特殊经济的、宗教的、科学的或政治的之事实。各种人类与各种习惯常在互相牵制之中。此中关系有时称为“综合性”(Complexus),德国人则称之曰“联带性”(Zusammenhang)。
二、编比之方法
——社会之一般状况——主要社会现象表
此种社会事实互相影响之探讨实为历史研究之一大目的。然社会科学之起源本已有其特殊之性质,故遂有流为专科研究之倾向,即以细究一种抽象之事实为限是也。科学之自然进程为分别研究各种活动所产生之社会现象,集同一类之现象于一特殊之范畴,并于同一范畴中之事实间探讨其关系,而始终置他种事实于不顾。语言学家专究语言上之事实,经济学家则专究经济上之事实。然吾人之研究若仅以一种事实为限,则吾人仍无了解此种事实之望也;盖此种事实本与他种事实有关,且亦因有他种事实而后方能存在也。是故无论何人凡专事研究一种特殊之社会现象者,对于联络人类一切活动之综合性不可不特加注意焉。
吾人须知社会事实与解剖学上之事实完全不同。社会事实之门类并非真相之一片一段,乃纯属一种抽象之辨别而已,盖一人或数人之行为或状况,通常以暗比得其名义者也。朱熹尝曰:“今人见说仁义礼智为性之体,便疑实有此四块物磊块其间,皆是错看了也。须知性之为体,不离此四者,而四者又非有形象方所可撮可摩也。但于浑然一理之中,识得个意思情状有界限,而实非有墙壁遮拦分别处也。”凡此所言正可为吾人此处所述者之注脚。错误机会因有此种抽象之类别而益增。故吾人对于上述之一点,尤有注意之必要。吾人而欲了解此类之事实,须始终毋忘其为生在社会中个人之境遇、行为及状况;并须明了其在社会各种事实浑仑中之位置为何。此实科学上一种公有原则之应用也,将事实分析以研究之,然后综合以了解之。
下列问题即为所有社会公有之重要现象,其一般之范畴为何即此可以窥见其大纲矣。
(一)物质状况。可分为二种:
(甲)人体——此为两种研究之原料。人类学,各人种肉体性质之一般研究;人口学,普通人体现象及其数目比例之地方分配。
(乙)一般物质环境。可再分为:自然环境,即地理学之对象,及人为环境,即人类经营之结果(种植、建筑、运输用之道路等)。
(二)智慧习惯。其主要者为:
(甲)语言文字。
(乙)美术。
(丙)专门技术。
(丁)宗教。
(戊)道德与玄学。
(己)科学。
(三)非强迫之物质习惯。
(甲)物质生活之习惯,营养,衣服与装饰,身体之修饰,居处。
(乙)私人生活之习惯,时间之使用,礼节,娱乐。
(丙)经济习惯,生产(农业、矿业、工业),运输,交换分配,移转及契约。
(四)社会制度。
(甲)产业制度及承继制度。
(乙)家庭。
(丙)教育。
(丁)社会阶级。
(五)公共制度。
(甲)政府人员之补充与组织(中央政府与特殊职务),行政法规,政府行政之实际手续(中央及特务)。
(乙)教会之组织、补充、规则及实际。
(丙)地方政府之组织、补充、规则及实际。
(六)自主社群间之关系。
(甲)国际关系人员之组织。
(乙)条约、规则、公共习惯之足以形成正式或实际之国际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