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之变动

——变动与演化——社会演化与生物演化之不同

著作历史最后之一步即为连续现象之编比,以期达到演化情形之描述。

何谓演化?演化之性质为何?吾人研究一类连续事实所得之初步观念实为变动。在所有社会现象之秩序中,吾人或比较一国之全部组织,或比较一国中前后两时代之组织,吾人每觉各种情状并不前后相符。此种时代上之殊异,即变动也。然所有变动并不尽属演化。如一种情状自前一时代至后一时代而有所变动,迨至第三时代而又与第一时代同,此则仅属一种摆动而已。如一类连续之情状各不相同。唯其不同之处并无一定之规律,又如在一类同样之情状中,第五种与第一种较第三种更为相似,此则仅属一种差异而已,非演化也。所谓演化必系一种专向一方未尝间断之变动。实则指今日情状之渐异于古者而名之曰演化,此种说法显系一种暗比,将连续之现象视同链条,愈展则离其起点愈远。

演化实为所有研究生物科学中之根本现象,而在历史上其地位尤特为重要。历史本系一种研究社会演化之科学,故演化问题在历史上较在其他各种科学上尤为必须研究之问题。至于社会科学之研究每有忘却演化之危险,盖社会科学所研究之时期往往甚短,演化之迹不易感觉也。而且社会科学每欲向生物学假其演化之观念,故社会学家往往应用生物学上之定律——如自然淘汰、生存竞争、最适者存等——以解释社会之演化。根普罗维支(Gumplowicz)及巴坦(Patten)二人之著作,即其流也。

一个社会或一种习惯之演化,其情形与一种动物之演化完全不同。所同者仅系一种继续之变动而已。然就变动之进程而论,吾人先验上实无物足以表明两者之相似,而在事实上则吾人虽亦尝随意利用遗传及淘汰等同样之名词,其实两者亦相去甚远,盖社会现象与生物现象之性质根本不同也。在生物学中所谓演化纯系一种生理上之进程;所谓遗传纯系一种生理上之作用,父母以生理上之进程传其生理上之气质于其子女;所谓淘汰亦纯属生理作用也。至于社会之实质则不然,其情形远较复杂,一部分固属之拣选也。故此种演化之进程与生理上之进程,仅有一种暗比上之相同,而非实际上之真正相似,而且两者所得之结果往往相反也。

二、变动之分析研究

——各种步骤及考证上应注意之点

研究社会事实之演化,其道若何?吾人于此,可用所有科学研究中必要之格言以解决之:即必先分析而考订之,然后综合而了解之,是也。

吾人应将各种演化分析而研究之。

(一)吾人应将各种社会事实分门别类,然后分别研究各类事实之演化为何。此种工作之步骤有如下述。

第一步为明定吾人所欲研究其演化之一类事实。此实一种抽象之谈也:吾人尝谓吾将研究某一类人类之行为或某一类物质之状况,或各范畴中之比例,或一种习惯,或一种制度等。皆因吾人为研究上便利起见主观之分别也,而非事实固有之真相也。吾人为不忘事实固有之性质起见,必须常常念及此种门类之分别纯属主观抽象之说法。吾人在研究进程中并不可随意变更吾人所给与此种事实之名目也。

第二步为决定吾人所欲研究演化现象之种类。此事属何种?其范围若何?吾人须注意有时吾人所研究之事类,既着手之后,每有另一名目相同之事类起而代之。如一类事实虽能始终维持其内涵而不变,然其范围有时扩大,有时缩小,则吾人须常追随其张弛情形而伸缩吾人之工作。例如吾人如果从事于研究宋元两朝时中国之演化者,对于宋之疆土之自北而蹙,与元之疆土之向西扩张,均不能不注意及之,决不可视当时之中国为常在一定之领域中也。

第三步为决定吾人所欲观察演化时间之长短及年代上之时间。吾人仅欲研究某一时代两端之情形乎,抑欲研究其中间经过之情形乎?同时并有下列一附带之问题:即吾人所欲研究之演化已有充分之史料否乎?

(二)吾人既比较各时代各种不同之现象,因之得一演化之大概情形。吾人已知某期初之状况与某期末之状况之不同。然此种不同之点,吾人仅能以数目或叙述表示之而已,不能说明其演化之继续情形为何也。

吾人于此,有一考证上应注意之事焉。某一期始终之两端是否事实上可资比较,而得一现象之大纲?此两端所表示者,仅吾人所知之现象而已,非真实之现象也。吾人如欲加以比较,必须具有充分之知识。吾人研究1912年及1921年两年中上海一处自杀或犯罪之数目,须知此种数目仅就此两年中吾人所知者而言。比较所得之演化,亦仅属吾人所知之犯罪与自杀而已。吾人须再进一步而研究实在自杀与犯罪之真正数目及真正演化为何。吾人今日明知所谓百年一次之统计数目与百年一次之实在数目其相差极远;而且在内政不修之国家此种表里不符之统计亦往往较政治修明之国家为多。例如我国统计之不可恃当然较甚于美国。如吾人见一表里格外不符调查较不精密之百年统计,吾人其可断言此种演化之日渐扩大或日渐缩小乎?是故吾人欲从事于比较,必根据价值相同之资料而后可。此种必须注意之点,当然由历史研究中得来,盖历史上材料数量之多寡及其价值之高低最为不等,吾人偶不经意,即将产出荒谬之结果以贻笑于方家也。

三、演化之比较

——统计方法——心理方法——演化之历史进程,习惯之变动,个人之更替——科学结论之条件

吾人既将社会演化分门别类而考证之,乃不得不再综合以了解之。

普通社会科学之方法多用统计上之比较:吾人已尽力以建设之矣。所有现象既皆可用数目表出之,则演化情形当然可以算数表代表之,或以曲线图代表之。吾人对于此种算数表与曲线图当然加以比较以便明了其间是否有继续不断之关系。如果并无关系,吾人即可断言此种事实必系某种独立原因之产品。如果各种曲线同时殊异,吾人即可断言此种演化间必有相当直接或间接之因果关系。然欲以此种方法辨别因果关系之为直接或间接,殊不可能。当吾人比较犯罪与教育之曲线时,或比较物价之异同与罢工之次数时,或比较婚姻之数目与面包之价格时,即系如此。而且仅仅考察数目所得之关系观念,亦未为足也,盖此系一种由心理想象而来之假说,藉数目以证明之者也。盖在社会现象中,吾人虽只有藉统计方法以获得物质状况、人类行为及各种产品等事实;然此种行为及产品仅属内心现象之结果而已;至于物质状况充其量皆属消极之范围。凡一种社会现象之产生,必有其各种必要之条件。然仅具此种条件,尚不足以产生社会现象也,其间必常有人类之存在方可。

产生社会现象之直接原因,亦即所谓决定社会事实之条件,皆属内部之状况,即所谓动机者是也。此非统计方法所能为力者也。是故吾人果欲说明所有社会事实之演化,非直溯心理之原因不可,而此种心理现象决非统计方法所能研究也。

是故演化之最后说明,不能不求援于心理方法,此即历史方法也。当一种社会事实之量数或形式忽起一种变动,则此种演化之外部条件上或人类内心状况上必有一种变动为其原因。故吾人须问:在人类行为之动机中或在此种动机之外部条件中,有无变化?吾人如欲解答此种问题,非将各种可能之变动均分别加以精密之研究不可。

吾人果欲解答上述之问题,只须将研究并时现象之问题加以复习且检阅所有变动之大范畴即可矣:人种也,环境也,理智习惯也,物质习惯也,经济习惯也,社会制度也,政治制度也,凡此皆足为一种变动之原因。吾人只须辨明何种变动足以影响某一种之演化。

吾人于此决不可以为各种社会现象之演化真与有机体无二也。吾人通常所用“文字之生命”“文体之演化”“信仰,法律,或制度之演化”等语,实系一种危险之暗比。所谓一种文字,一种美术作品,一种信仰,或一种制度,皆不过抽象之物而已。抽象之物决无演化,演化者唯有生物而已。历史上叙述抽象之物之演化——如教会,如王室,如财政,如哲理等——极其危险。吾人固未尝不可用抽象文字以求叙述之简括,然吾人果欲了解事实之真相,则非将幻象与真相之泾渭分明不可;并须追求原因以达于真相。所谓真相,即人类是也。

吾人利用问题法以研究社会之演化,吾人每能发见产生演化之动机之变动情形。此种人类动机之变动,骤视之每觉广泛而模糊。例如吾人大体可以见到近年吾国青年因受自由恋爱学说之影响,离婚之风气遂至较昔为盛是也。

然吾人须视此种集合之动机为个人动机之总和,方能了解集合动机之真相。吾人先想像何者为人类演化之开端,何者为人类演化之结局;于是再自问人类中或其环境上有无某种变动足以引起此类之演化。

社会变动之途径有二,须加辨明:(一)人类实际上变更其行为之方法或行动之规则,此或因观念变动而出于自愿,或因受物质环境限制之所致,或因受政府或其上属意思之逼迫而不得不然。(二)某时代开始时之人皆已去世,他人(无论其后裔或外人)起而代之,其行为方法因动机或习惯之不同,与前者迥异。

人类生命之得以维持,在于世代之继续罔替,此为历史上之根本现象,殆亦为社会演化之主要原因。团体如教会公司及行政机关等之演化即由此而生。团体名目依然如旧,而其中分子则常有新陈代谢之观。吾人稍不经心,即将为此种名义所误,而视为一种有机之演化。人类之社群亦然,吾人欲明白其演化情形,必注意人类世系之新陈代谢。史家对于此种现象已知注意及之;而社会科学家对之则往往忽略不顾。盖此辈所研究之演化时期较为短促,故人类新陈代谢之迹不甚显著,固无怪其疏漏矣。

用心理之变动以解释演化之情形,在统计方法上有明白易晓之利益,然此种解释仍属一种假说而已。社会变动之原因或可藉此求得之,然吾人不得遂谓此外别无他种原因之存在。如欲得一科学之结论,吾人不能不应用一种方法焉,即将各种演化集于一处而比较之是也。此种方法实为史家所不常用,而社会科学家所不慎用者也。

然若仅将各独立社群中之某一种现象合而较之,仍未为足也。吾人在比较言语学、比较神话学、比较法律学上之工作;以及比较中国人、希腊人、罗马人与日耳曼人,某一种神话或某一种法规之演化,即属此类。此种抽象之比较,初不能予吾人以变动之原因,仅能助吾人明了各种事实之性质而已。吾人所当注意者本系社会之全部,故应从比较几个社会全部之演化入手。必如此而后吾人方能了然何种现象在某几种演化中缺普遍之性,何种现象在某几种演化中有一致之观,某几种现象永远分离,某几种现象时合时分。分析各种现象之方法,唯赖实验。今既不能实验,则唯有比较全部之一法以断定何种现象为大体相联,何种现象为各自独立。然此种工作非单用一种社会科学方法或一种历史方法所能进行,盖前者对于社会之观察为期甚短,后者对于社会之观察又嫌不精也。故必合两种方法而同时用之方可。夫而后研究人类社会及其变动之科学方有建设成功之望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