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比之必要

——并时事实与连续事实

吾人研究社会史尚有一种困难焉,其为物也与社会科学之资料,即吾人应加证实之孤立事实无关。此即此种事实之编比问题是也。此种特殊困难之研究能予吾人以一种实际之消息,使吾人可以先事预防,而且使吾人可以了然社会科学中不能幸免之缺憾,并因之使吾人可以明了吾人工作之界限及应行避免之范围。此种困难之发生盖有二因:(1)自社会科学中必须明了之事实范围而来者,(2)自社会事实演化之特殊性质而来者。

第一种困难为社会事实编比成史时吾人不能不给以相当之范围。吾人于此须先说明编比二字之真意为何,此盖指著述历史时最后之一步行为而言。当吾人以历史研究法中分析及考订等步骤研究史料时,吾人最后之工作即专在决定分析后所得之结果,即所谓孤立之史事是也。例如十六世纪时盎凡尔(Anvers)有一种商业交易所之存在。

分析工作所得之事实,吾人显然不能任其在一种残缺零碎之状况中,至少须使之依字母次序成为一种类纂方可。盖吾人如欲了解之,非加以整齐功夫不可也。

一种科学之构成,非将所有孤立之事实综合而成为浑仑不可,此即所谓编比者是也。最简单之原理即将事实根据二种纂辑之系统而综合之,集并时之事实以便得一某一时代事物之一般情形,集连续之事实以便明了其变动及演化之经过。是故历史之编比盖含有二种之工作:(1)描写某一时代事实之状况;(2)建设时间中连续一贯之演化。此种方法可以应用于所有历史之事实,所有各种习惯、衣服、居室、仪式、美术、文学、宗教、科学、政治制度之历史;亦可以应用于所有社会之历史,经济生活、人口学及溯源统计学之历史,社会主义之历史。

二、并时事实之编比法

——审问,历史审问与研究审问之不同

吾人欲编比事实,不能不先求得分类之标准;此盖所有叙述科学中必不可少之物也。吾人曾知在史料科学中,吾人不能不用想象功夫以创造之,而且想象中之标准不能不取一种审问之性质。此种必要乃历史家所不愿承认者也。在社会科学中,著作家往往公然宣言而不讳。此辈因习于研究之故,往往以为研究之道徒恃文学而不加审问,实不可能。然所有历史研究之目的若在于描写一种组织或一类习惯,即属一种溯源之研究,非适用一种审问功夫不可也。

是则在一种指导研究当时社会现象工作之审问,及一种指导研究过去社会现象工作之审问间有一种根本相同之点。在此二种研究中,著作者均须事先决定其所欲编比之事实及编比之次序为何。然吾人如欲提出研究之问题及排比之标准,必先具有与其所欲研究之事实相同之知识而后可。吾人欲提出一种审问,必提出一种与吾人所欲研究者相同之浑仑,而一一加以心理上之分析。是故吾人必须具有一种同类浑仑之知识。如无此种知识则对于全部研究即无提出审问之能力。历史家亦然,若无相当之观念,即不能提出编比事实之标准也。

然在一种历史审问与一种研究现代事实之审问间,亦有其种种不同之点焉。对于现代事实,吾人之审问可以仅属一种临时之指导,研究之际,吾人往往直接置身于事实之全部浑仑中,吾人自然可以见到其间之罅隙,忘却之事实,解释错误之事实,以及分类不当之事实。此种直接之观察常常足以改正忘却之点及先入之成见,研究所得之结果每较审问为完备而不武断。然历史审问即无此种事后观察之援助,吾人虽亦可在史料中求得吾人意中所无或解释不当之事实,故历史家必须常常准备完成或订正其审问。然史料所能供给者残缺之事迹而已,不能以全部之景色予吾人也。吾人欲了解之,必在对于产生事实之社会已得有一般之观念,并以此种观念解释之之后,而此种观念当然属诸主观者也。是则史料中之事实必永远隶属于历史家对于一般社会所抱之观念之下。历史叙述所以远不逮直接研究现代所得之叙述,其故即在于此。此种主观主义为所有历史著作中固有之特性,即原于历史家研究史料所得之零碎事迹除想象外已无法可以窥见其全部也。

此外直接研究亦可以综合所有某一时代某一部分中具有某种性质之事实,或者至少所有值得费力研究之重要事实,至于研究者有意不取之事实,必因其已断定此种事实在全部了解上并无关系之故。至于历史著作则适与此相反。其中所集之事实皆有赖于历史家所能利用之史料,此种事实不仅必须由当时人观察叙述而来,而且必须由史料留传至今而为历史家所知悉。重要事实有时湮没而不彰,或因观察无人,或因史料丧失,或甚至虽有史料而为历史家所不知。是故历史著作中之罅隙,纯由机会决定之。时期长者此种罅隙愈大,盖史料之自然命运往往数百年后即告终也,关于经济事迹尤为如此。现代之研究有如一种建筑家之计划,吾人可于此中求其全部之建筑,历史之叙述则有如一种缺漏甚多之纲领标以臆度之线者也。唯物质建筑之条件简单而一致,故吾人可以恢复其缺点而大致无误,至于社会团体之为物,其定律极其复杂,吾人而欲恢复非直接所知之事实,始终系一种可疑之臆度而已。

三、社会史之标准

——地理上之划分——应有问题——现象之描写

经济史之标准其性质与经济事实同。所含者为人与物质物品之关系,盖物质物品足以满足人类之欲望者也。然经济史之为物,即使取通常所谓“经济现象”者之意义,以物品之享用、创造、分配等现象为限,并使之有别于消费之现象及人口学上之一般事实,其界限亦往往难以确定。即在此种限制之中,各类现象之性质亦尚有讨论之余地。实际上各种历史著作中所适用之标准各不相同。兹将吾人所视为与现代现象之观察最相符合之分类法略述如下。

吾人欲将某一时代全部世界之事实综合而叙述之,实不可能。是以吾人不能不以一种物质上之分部以救方法上之穷。此种分部叙述之原理必自所有事实同具之最通常状况上得来。对于经济事实,自然之划分实为地域,盖材料所自出,交易所由起者也,此即地理上之划分。是故吾人选定某一地方而研究其中之经济事实;再描写同一地方(或系一区如普罗芳斯、西西里、爱尔兰,或系一国如法国、德国、英国)之经济状况。此种分别叙述之篇幅可再综合而成为一部分世界之叙述,然此种全部叙述仅属一种旧日作品之集合,亦即各地地理分区事实之集合,实较有价值。在同一地方中,各种经济现象间皆有互相影响为之联成一气,农业组织影响及于工业,商业影响及于农业,财产制度影响及于商业等。是故吾人应先构成某一地方所有现象之一般状况,然后将研究各地所得之结果综合而编比之,此种进行方法远较仅研究所有世界各国一般状况中某一类之现象为佳。根本划分应以国家为标准,此外再细为划分,始得以现象种类为根据也。

种类之划分必须以创造物品与分配物品之艺术之目的及性质为根据。普通之划分为:(1)生产,再可分为材料之直接生产及材料之变动(工业);(2)运输,再可分为物质运输与合法之交易(商业);(3)分配,再可分为分配、享用及移转。

当吾人研究某一时期某一地方经济状况之沿革时,在此种一般标准中,关于各类事实,含有特殊之问题。居民所遵行之制度为何?实行此种制度者为谁?其在国中各部分分配之情形如何?凡此诸问题盖含有一种习惯之描写,一种特殊人员之描写,及一种习惯分布之描写也。兹更详举如后:

(一)生产。

(甲)直接生产,即原料;四种进程:(1)猎及渔,(2)饲养,(3)培植,(4)原料之提取(木料,石矿),此为转入工业之过渡。此四种进程更可根据动物或物品之种类而再分之。吾人之研究将成对于各种生产形式之研究,而其问题有三:(1)产品及工作之进程;(2)担任工作之人员,工作如何划分,如何组织(并行之组织及隶属之组织);(3)人员之分布(生产之中心,各人生产之数量)。

(乙)工业,即原料之变动。工业之为数甚大,故分类为难。吾人分类以材料性质为根据乎,抑以物品之目的为根据乎,极易令人踌躇而难决。吾人可分工业为铁业、木业、纺织业等,亦可分为养料、衣服、建筑、器具、器械及军器、奢侈品,及理智生活等工业。每种工业均成为一种特殊研究之范围,而含有同样之问题:(1)所用材料及技术;(2)所用人员,即工作之划分及组织,同一职业中工人之关系,与其他职业中工人及商业指导者之关系;(3)工人之地理上分配,各种工作之中心,工人之数目及产品之数量。

(二)运输。

(甲)运输,即工业与商业间之转运。仅有二类可分,即海上与陆上是也。唯第二类可再分为河道、铁道及普通之大道。每一类含有三问题:(1)运输方法,曳引及装包之方法与习尚(于此须辨明物与人之运输);(2)运输人员(与对于工业之问题同);(3)道路及运输中心之地理分布,运输物品之数量。

(乙)商业,即权利之交易。吾人须将实物交易之直接商业与信用及投机之象征商业分别清楚。对于每种有如下之问题:(1)商业之材料及商业之进程;(2)商业人员,分工及组织,各团体间之关系;(3)商业及信用中心之地理分布,商业作用之数量。

(三)分配。

此项已无可再分,吾人只注意下列问题已足。

(甲)分配,包有下列问题:(1)财产制度,财产所概括之物品为何;(2)主有财产之人员阶级之组织,各团体间之关系;(3)产主之地理分布。

(乙)物品之享用:(1)享用之制度,不固定之所有权,所有者间利益之分配,及合法之产主;(2)所有者之人员,阶级之组织;(3)不固定所有权之分配。

(丙)权利之移转:(1)死后根据契约之生活移转方法;(2)移转之数量。

吾人对于此种习惯及现象之分配,加以研究之后,吾人方可得一种某一时代某一地方经济组织之全部情形。当某同一时代所有各地方之经济状况得经研究之后,吾人方得一般之经济状况。必如是而后吾人可以比较各种不同之组织,研究共通之特点,并了然于研究此一时代之世界经济状况是否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