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事实之特性
——人类抽象限定之事实——个人行为——标式行为——集合行为
第二步之工作为编比连续之事实以便依时间次序描写社会之演化。然吾人欲研究社会事实之连续,不能不有初步之工作,即对于为社会现象之主动者或对象者须研究其为何种人类团体是也。是故吾人于研究演化以前,必须研究如何决定社会之团体。
贯彻此种编比社群全部工作之原理为全部史学之原理,极其简单而明了,真绝无规定之必要,唯就吾人之经验而论,则此类作家对此原理往往健忘,故不得不表明之耳。兹可表之如下:社会事实仅属抽象之物而已;尽皆属某一部分人类之行为、状况或关系也。有时或亦属习惯,而习惯不过一串相同之行为;或属人类之物质状况如年龄、性别、疾病等;或属与人类有间接关系之物品,而吾人专因其有此种关系而研究之,如植物、动物、房屋、道路、金银、产品等是也。
一种现象而欲使之具有社会性,必须系属一种行为状况,或一人或一群之物质关系。然人类之特点为个人之生存。是故吾人欲完全了解一件社会之事实应知与此事实有关之人群为何。在一般抽象科学中如物理、化学、生物学等,吾人虽将各种现象皆置诸抽象状况中而后研究之,对于实际对象无常常注意之必要。然吾人于此可根据经验以分别之而严密明定其特性。在社会科学中,吾人亦思根据各种现象构成一种抽象之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然此种尝试实未成熟,且恐未必合理。盖吾人于提出一般特性之前,必先能描写社会事实在各种状况中之情形为何,否则即不能了解,所谓状况即人类个人也。例如在自然科学中吾人于构成一种抽象生物学以前,必先描写动植物有机体之结构及机能,就各各具体之浑仑而研究之。
至于观察所得之社会事实及必须先事描写之社会事实,系个人或团体之行为、状况及物品。凡此种种皆有一定之性质及位置,故吾人不能不先事研究其名义。吾人欲描写人口或市场,吾人必须明言其为西班牙之人口或伦敦之市场。吾人欲了解一件社会事实,其条件即为表示主动之个人或团体,并能将事实使之与一种心理状况相连。此种心理状况虽或甚为浮泛,然已足使吾人了解此种行为之动机为何。是故就社会方面而论,一种物品自一人转移至其他一人,吾人对此不能了解也:此系一种卖买乎?一种捐助乎?一种偷窃乎?一种劫夺乎?吾人欲回答此种问题,必须深悉其动机为何。仅有若干之银两或若干之物品决不能构成一种社会现象也,必使之与价值观念发生关系而后方可成为一种心理上之事实。唯有人口上关于生理之事实为能足以自立之事实,然此种事实不过一种社会现象之条件而已。是故吾人而欲描写历史事实或社会事实,必须深知此种事实之主动者为谁,而且至少须知其心理现象之一种,即其行为之动机是也。
吾人试察此种事实在直接观察上或在史料中之形式为何。
(一)关于个人行为或个人状况者:美术家、政治家、军官、工人、购物者、投机者之行为。其在过去,此种行为之知识构成个人之历史。此种历史实际上如无史料往往极难建设;然亦为最易了解之历史。理智创造如美术、科学、哲学、宗教等之历史;及政治方向如革命、改革、战争等之历史;凡构成所谓政治史之大部分者,皆属于此类者也。此种个人之历史在社会史中几无其地位。唯发明与习惯之历史之叙述发明家与创始人者应属例外。吾人所以为此言者,盖因即经济史亦未尝纯粹研究团体者也。
(二)关于个人所表之行为及个人所属之状况,而同时又与其他个人之行为或状况相似者。史料所述者往往仅系一种个人之行为或状况,例如卖买是也。然吾人可以据此以通概他人行为之相同或状况之相似。是则个人之行为成为一个团体之标式。所谓历史即由此种标式行为或状况构成之,而为一种团体现象之研究。属于此类者有语言之历史,以一人所用之文字代表当时人所共用之文字;有私人习惯如养料、居室、动产、仪式、娱乐等之历史,以一部分之实例代表某地方全部人共通之习惯;有信仰及主义之历史;有法律规则之历史;有社会及政治制度之历史。此外有经济习惯之历史,构成社会史之一大部分者亦属于此类;其所研究者皆单独之事象,如耕种、制造、运输、交易等是也。
(三)关于一群个人共同所举或互相直接影响之集合行为,如议会、军队、市场等之行为是也。此种行为在史料中亦往往表有集合之性质,盖观察者亦以集合行为视之也。此种行为实为社会行为史及政治行为史之资料,唯创始者及改革者之原始行为则须除外耳。
社会事实之大部分皆属此类。事实于此不特如工业物品之制造或农业方法之应用互相形似而已,而且有一种人类行为间之互相影响,及一种工作之组织,运输之制度,及交易之制度焉。此不仅一种团体之现象而已,实亦一种集合之现象也。
二、团体
——明定社会团体之困难,与生物团体之异用——历史团体之普通性质——社会史之特殊困难,注意之点及限制
唯有个人之事实有明定之范围,其范围为何,即个人是也。所有其他事实无论其为共通或集合,吾人欲了解之,必先知其产生于何种团体中而后可。吾人须知具有同样习惯者究属何种团体,构成一种集合行为之系统者究属何种人群。是故吾人欲明定此二种中之一件事实,必先确知产生此件事实之团体,所有习惯史上之主要困难,此即居其一焉。
欲决定一件事实所属之团体又有二种工作:(一)决定产生事实之团体种类;(二)决定此种团体实际上之界限为何。
一种人类团体决不能与一种动物种类相提并论之。吾人虽亦可讨论种类之限制,研究某几种生物究应归入此类或归入别类,然吾人已知一种生物决无同时可属二类之理。人类团体则适与此相反,盖所谓人类团体不过一种观念而已,非出于自然,而部分实原于惯例。
一种人类之团体乃由具有相同习惯(例如语言、宗教、风俗等)及具有某种共通行为(例如战争、政府、商业等)之一群人类所组织而成。然亦有多种习惯及行为制度其产生之原因各不相同,而其影响于各个人的亦并不相等。其结果则同是一人不尽属诸唯一之团体,因其所有习惯、观念或利害关系等不尽与团体中其他分子相同也。就语言论,彼可属于某一团体;就宗教论,彼又可属于另一团体;就私人习惯论,彼又可属于其他之一团体。彼所属者有一种政治之制度,有一种宗教之制度,有一种经济之制度。在各种团体或制度中彼所遇者一部分习惯或行为相同之人,而此辈之他种习惯或行为则或又属于另一种之团体或制度。是故有一人焉,就其民族论,则属于满洲;就其语言论,则属于蒙古;就其宗教论,则属于西藏之黄教;而就其政治论,则又属于中国之范围。此四种之共通性完全不同。满洲之民族,蒙古之语言,西藏之宗教,中国之隶属,其建设皆不同时,而其成立之动机皆完全相异。
根据生物学上之比论而勉强造成之社会学,其根本错误即在于此,盖初未尝了解此种生物现象与社会现象根本不同之点也。社会学者因此误以人类团体为与一种动物之有机体相同。而且当此辈不能同时利用此种比论以研究某部分个人于数个团体中时,竟任意武断选定各团体中之一,而比之为一种组织,置具有他种共通性之团体于不顾。其法往往如对待一种动物然,选定一种由政府所构成之政治团体而名之曰民族团体,其范围大体多与语言团体相同。此种对于国家团体之特别尊重,置之于宗教语言及文化团体之上,足以说明十九世纪民族感情之所以非常兴奋,然其为不合理则一也。
选择一种人类团体以为研究共通或集合表现之范围,为历史研究上最大困难之一端。团体种类显然随现象种类而不同。语言史之团体应为通用同一语言之团体;宗教史之团体应为信仰同一宗教之团体;政治史之团体应为隶属同一政府之团体。然试问社会事实史之团体,吾人应选择何种团体乎?经济之团体究为何物乎?吾人尚未能明定之也。以一种共通性或共通习惯所连成之人类经济团体究为何物乎?其为隶属于同一统治者之人民乎?然在各国人民之间,其商业关系往往因有一种经济上共通性之故,异常密切,此种共通性每随关税率之高低及商约上之条件而不同。马尼托巴之加拿大人,隶属于英国,而其商业上之关系则与美国为最密,吾人将归之于何种团体中乎?印度人隶属于英国而其习惯则纯属亚洲,吾人又将归之于何种团体乎?
此种问题就现代之社会及吾人所已知之事实而论,已属不易解决之问题。至于古代之社会,吾人研究之中介仅有残缺不全之史料,又如何得知经济利害相同之人类团体乎?史料中所标之团体仅其名而已。试问名之真意为何?大部分皆系政治之名,所指者不过隶属同一统治者之人民而已,盖当时之经济共通性在各国内部远较现代为薄弱也。
此种困难如何解决,实不易言,唯吾人须注意及之以便了解于研究时吾人应抱何种之观念。是故吾人须问:史料中所标之名果指何种之团体?此团体中所包者为何,吾人其能知之否?团体中各人间之连锁为何?此团体之此种共通性与一种经济共通性间有何关系?吾人因此可以预知在一个名义下之团体有无分析研究之必要,假使不能分析,吾人至少亦将知此种范围不明之事实不如不予断定(或甚至研究)之为愈。
第二种困难即为团体或团体中人界限之确定。此为研究所有团体历史共有之困难。盖因史料既不完备,吾人所知者仅偶然观察所得之少数事情而任意保存至今者也,而吾人即根据此种残缺之史料利用通概之方法以此种事实推及全部,是则除确定通概范围极其困难外,尚有通概方法中固有之危险。一种习惯每以一地方之史料证实之。然试问何时吾人方有权利可以断定某时代此种习惯之范围可以扩充至如此之程度?此种问题不能不明白提出者也,盖其解决有赖于各种事象本有之条件,而且假使吾人不用方法以研究之,则团体之构成必不免有种种之危险也。兹列举其危险之点如下:
(一)不明了现象之抽象特性为何。吾人每以抽象之程式如市场、纺织业及机械作用等,以说明现象,抑若此种抽象之程式标明一种真实之物质者然,而赋以行为、动机及感情等之性质。当吾人以此种方法使抽象之程式具有人格时,所谓市场、工业、机械作用等皆成为具体之物,似皆具有行为之能力,吾人每于无意中视之为具有行为与势力之生人,而此种简单之神话足使吾人忘却人类性质之复杂,并忘却历史上甚至社会上真正唯一之主动者仅人而已。
(二)以某种现象归之于一种团体而不知用直接或间接之观察方法以证明此种团体之存在。吾人每误以一种想象中或忆度中之团体为某种事实之原因,欧洲中部各国假定之村落团体即其一例。
(三)以一种真实之团体维持经济之现象,然此种团体借以形成之共通性与吾人所欲研究之现象并无关系。例如因语言相同而形成之团体如希腊人或德国人,或纯以政治连锁所构成之团体如十六世纪之西班牙,吾人以同样之经济现象或经济共通性属之团体之全部,而与实际情形不符。此种错误极易发生,盖史料中所提及之团体之名大部分仅标明语言之团体或政治之共通性而并无经济之特性者也。
(四)研究一个复杂之团体而不思所以分解之使成单纯之部分(至少就吾人所研究之现象而论)。例如说明十八世纪时大不列颠之经济生活而不将爱尔兰与苏格兰自英格兰分开。吾人自以为折衷其间,而不知其对于三地都无是处也。
(五)通概所取之范围过大,团体之界限因之错误不清,吾人因之误以行为及习惯归之于实际原在局外之人。例如假使吾人将六世纪时居于现在德国境中所有之民族归入德国人之团体中,则克尔特人与斯拉夫人之经济习惯本完全与德国人不同者亦将参杂其间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