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静的研究
——事实之连锁,孟德斯鸠,德国派——习惯之共通性,集合行动之共通性
吾人至是尚须说明社会历史与一般历史之关系。然吾人于自问明了此种关系,是否果有益处之前,须先事明了此种关系之研究在事实上之重要。
一种科学之构成唯有分别研究各类事实之别于他种科学者,此吾人之经验所诏示者也。盖唯有用此种方法,而后方可抵抗以综合眼光研究宇宙之天然倾向。人类精神之自然进步在欲了解世界之元质及万物之始因:在希腊与在印度同,科学之原始形式即为形而上学。自各种专门科学创始以后,此种混乱方始解除。各种科学各自独树一帜而且始终与邻近之科学不相混合。机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其领域虽属相同,然各自有其独立之资格。
吾人能否以同样方法施诸研究人类现象之科学乎?此合理之问题也。吾人能否别社会历史于其他历史乎?吾人欲解决此问题,先须研究作历史资料之人类现象究在何种状况中,然后决定吾人能否将某一类事实同化而成一种独立之科学,而成历史之各支。否则吾人须知对于此种历史智识之特性应加何等之注意。
研究人类现象之必要工作有二:(一)同时事实之研究,目的在于描述某一时代之社会:此即一部分社会学者所谓“静的”研究是也。(二)连续事实之研究,目的在于依时间之先后描述演化之情形,此即社会学者所谓“动的”研究是也。
所谓静的研究即描述在某一种状态中之人类现象也。吾人欲研究此种人类现象必须分析人类活动之全部表示,及人类生活之全部物质状况,依其性质分为数大范畴而分别研究之。例如语言、美术、宗教、生活方式、法制或制度、政府等。至于物质状况,吾人亦可提出人口状况、道路制度、农田等而分别研究之。然所有此种描述均属抽象,其所述者,在科学知识上固甚精密,然仅系一种人类活动或一种人类状况而已,与他种活动及状况完全分离者也。然就事实真相而论,各种活动并不完全孤立,盖各种活动系同一人或同一群之行为。宗教上之行为方法或思想方法不能脱离科学上之思想方法而独立。政治习惯不能脱离经济习惯而独立。反之亦然。凡源出于同一具体浑仑之事实皆有互相关联之处,此在所有事实真相上莫不如此,而在生理学上尤为显然。然在人类行为上此种连锁尤为密切。盖活动愈复杂,则同一人各种活动间之互相关系愈深也。
同一社会各种活动之连锁,与研究人类各种科学之连锁,其为物如何,古人未尝有明白之规定,盖因研究人类之科学在分析上进步甚微,或太过于形而上学的也。此种连锁之研究至十八世纪时始见端倪,其时所谓历史者正开始构成。福禄特尔(Voltaire)对此未尝言之,盖彼之心思明了而谨慎,足以使之专在分析研究上用功夫也。孟德斯鸠对此已具有一种观念,然仍属混乱而隘狭,限于与彼有直接兴趣之一类事实而已——即法律是也。彼曾研究立法制度与社会生活全部之连锁,彼或未尝将人类法律(立法与法律)与科学上之定律辨别清楚也。所谓科学上之定律即彼所谓“源于事物性质而生之必要关系”也。
此种必要连锁之观念实倡于德国之海尔得尔(Herder),其形式为半含玄学性之哲学。此种观念传至其门徒而益形精密,如爱哈好伦(Eichhorn)、萨维尼(Savigny)、尼蒲尔(Niebuhr)辈即德国所谓历史派之创造者,其研究尤注意于法律与其他活动之连锁。所谓“联带性”(Zusammenhang)之观念即由此形成。同时并又杂以一种半含玄学性之“民族精神”(Volksgeist)观念,借以说明同一民族各种活动之共通性。
至十九世纪时,人类各种现象中之共通性观念渐形显著,唯极其迟缓,盖因黑格尔(Hegel)以一种玄学程式——在历史中所实现之“观念”(Idea)——说明共通性,其阻止吾人明确共通性观念之机械作用为时甚久也。史学上此部分之理论及方法论至今尚未完全解明,各种现象共通性之机械作用亦至今尚未完全为世人所了解也。
吾人似可辨明两种之进程。
(一)同一个人之各种习惯中含有共通性。人与机械不同,并无各部分独立分离各司特种工作之理:吾人不能分一个人之习惯为哲学上或科学上之思想,宗教上之信仰,道德上之观念,衣服,居住,时间分配,娱乐,治人或服人之种种习惯。其实人也者为一个继续之浑仑,所有活动莫不由同一大脑中枢而出发。其从事科学也,美术也,信仰也,政治上,经济上,以及私人之行为也,皆同一个人也。此公共之中心同时指导两种之作用,此两种作用足以构成一人之行为及其在社会中生活之全部。其一为彼之表示(观念与动机),吾人称之为智慧;其二为彼之冲动,或即外表之行为,吾人称之为活动。
吾人不能将一人之表示分为各种完全独立之思想也。各种思想形成一个浑仑,其中可以充满论理学上之种种矛盾,然大部分实际上重要之观念则在心理上均互相联络者也。吾人智慧之领域,并无一定之界限专供某一类活动之用。所有思想均可应用于几个领域之上。而且此不仅一种道德观察为然也,即一种特殊之思想亦能影响所有各种之行动。朋友会中人之不结纽扣,犹太人之不食猪肉,基督教建筑家之用十字架,皆系对于圣经文义有一种特别解释之结果。茶烟酒等影响生理之科学观念一生,英国关税制度及法国赋税制度为之一变,其理与上述者正同。某一种特殊观念其影响及于人类生活各方面者,为例固不胜枚举也。
内部冲动之影响于个人者——即吾人因未知其究竟而通称为品性或气质者——并非与一类特殊行为有关之一类特殊冲动。此理尤为显著。吾人本无所谓科学上之冲动,宗教上之冲动,经济上之冲动,政治上之冲动。各种冲动之一贯性极其显著,各人各有其特殊之气质,在其无数活动中表而出之。用范畴类别一人之行为,纯属抽象。此仅系一种研究之方法而已,与个人内心之真相并不符合。故吾人所谓美术上之活动,宗教上之活动,经济上之活动或政治上之活动,仅指行为之结果而言,而忘却其出发点,即行为之生产是也。就实际而论,吾人只有全部活动之中心。天然气质每以同一品性赋予同一个人所有之表示。此种共通性至今尚未经有系统之研究,吾人仅于比较一种极野蛮人与一种极文明人时方明白见之。然同一个人或同一人群之各种行为中,必有一密切之连锁,殆无疑义。此种连锁如此密切,故吾人每易视之为原于一个特殊之原因,即所谓个人或民族之“精神”或“天才”是也。此种名词实甚混乱,半含玄学性而且反科学之名词也。吾人如忘却此重要之元素,即无了解人类事实之希望,此则可以断言者矣。
人类除自然气质外尚有由教育或模仿得来之活动。此种活动较自然活动为易于辨明,盖吾人可以目睹其获得之情形也。至少吾人有时可以目睹被受教育或开始模仿之人。此种由教育或模仿得来之活动显然有影响于个人之全部。自特殊行为得来之习惯如书法或服装之类,其影响或甚轻微。然自普通行为得来之习惯,如无抵抗而命令人,不考虑而服从人,运用武力或欺诈以待人等,则其影响甚为重大。凡各种习惯之足以影响各种极不相同之活动领域者,如宗教、经济、政治等,必能在同一社会中之宗教、经济、政治等习惯上建设一种稳固之连锁。耶稣会之教育制度养成学生某几种宗教上之习惯遂使若辈倾向于某几种之政制,其著例也。
(二)其他一种进程为同一人群集合行动中之共通性。人群当然与动物不同,人群之所以能联合者无非因其生活上有一部分之共通性耳。故吾人若预断同一民族中人有一完全之共通性,则必陷于反科学之境。然一种民族并非仅根据一种制度而联合之人群也。人群之数并不如人类活动种类之多。吾人并无所谓宗教群、工业群、商业群、政治群,事实上凡同居一地接触频繁之人所组织之社群其活动之范围大致相仿佛也。
在此种集合行动中,吾人必须假定其有一共通性。此种共通性之确定较个人品性为难。此为社会学上争执最烈之一问题,曾有人欲以形而上学之假说如“民族之天才”或“社会之灵魂”等解决之。在此种集合事实之复杂状况中,吾人甚至不能辨明冲动之观念。即在集合行为之组织中如分工制度、商业、政府等,是否尚有自教育或模仿得来之观念以外之事物?人群是否有一种自然之冲动,一种集合之气质,或至少在同一民族苗裔中公有之气质,使之采用某一种社会之组织?例如一种阶级政治如天主教会,一种代表制度如代议政体,一种属身关系如封建制,一种抽象规定如民主社会。吾人于此而欲辨明各种习惯之气质,几不可能矣。
是故吾人所能得到者,不过一“某种事物”之混乱观念而已,此“某种事物”或系观念,或系一种气质,或系习惯,其力足以使一个民族采用某一种之社会组织。然试问此种观念或习惯属于何类?属于个人乎?抑属于全体乎?世人必答曰:此盖“集合之意识”耳。此问题至今尚未经切实之分析研究,吾人尚未确定在各种集合机械作用中其相互间之影响为何,故吾人无权可以规定一般之解释。然此种相互间影响固甚显著也,凡属教会、政治、经济等之各种机械作用其联络至为密切,故吾人欲研究其一种不能不并认识其他种,或至少须略知其大概情形。
经济组织既与他类历史事实有联带之关系,有时为其原因,有时为其结果,则吾人显然不能将经济史之知识与其他历史之研究分开。为实际上必要起见,吾人固不妨将经济史暂时分离,先分析经济事实以便确知其详情。然吾人不能不综合其他事实以明了其在社会中之地位。是故吾人欲以一种纯粹分析方法研究社会之现象实不可能。欲工作无误,吾人必须注意各种观念中及各种行为中之共通性,与各种集合机械作用中之共通性。总之吾人固当先将现象分析而考证之,然亦须综合现象以了解之也。
二、演化之研究
——各种变动中之连锁
动的研究在于决定各种现象之演化,再决定各种社会之全部演化,最后乃决定人类之一般演化。先研究各种活动之连续变化,审其是否在同一意义中进行。如果见有演化之迹,则研究其性质为何,其速度如何,其方向何指。然欲真正明了演化,非追溯其原因不可。然吾人如以研究历史中之特殊支派为限,如吾人仅仅研究语言演化史、风俗演化史、宗教演化史、商业演化史等,则人类演化之原因何在,必不可得。盖吾人不能假定某一种特殊演化之原因必在某一种特殊之活动内,吾人不能谓语言变化有语言学上之原因,商业变化有商业上之原因也。实则人类各种活动之共通性极其密切,故在一种活动中,所有重要习惯之变动势必引起他种活动中习惯之变动。宗教上或政治组织上若有变动,其影响必及于经济习惯,盖势所必至者也。
此各种变动中之共通性,并足以说明某一时代同一社会中各种现象之共通性。当一人或一群变更其某一种活动之习惯时,则其观念与行为之全部必有所变化,甚或在另一种活动中产生一种重大之变动。集合机械作用之变动实为演化上较为有力之原因。一种政治组织之变动其影响及于一切生活上之行为。如科举废而进士举人之迷信自淡,帝制倒而宗潢贵胄之尊荣不存,是已。故西方史家若法国坦纳(Taine)者,甚欲以英国政治组织之变动说明所有英国文学之演化也。
至于社会全部演化之研究,此种研究本身即属一种全部之研究。吾人研究一个社会之演化唯有综合各种不同之活动而后可,即将各种特殊之历史合而为一是也。盖唯有适用此法,然后社会演化之各时代中特殊之习惯及一般之机械作用方可得而明也。
是故研究人口上及经济上现象之历史不能与他种历史分离。吾人欲了解此类事实之品性及其在实际上之地位,非综合其他人类现象而加以研究不可。
三、综合事实之方法
——专门家及通史家
综合研究,其进程有二:
(一)专门研究社会史之人可在其他历史著作中领略其他重要之现象。此在实际上必以读之有益之历史著作为限,方属可能。故于抉择其他史书之际,不能不求一指导。此种指导唯通史优为之。通史中每能明示何种事实在经济上或人口上最有影响,吾人因之可知何种特殊历史于吾人最为有益。
(二)专门家每以考证一己范围中之事实为限。此种单独考证之结果必再有人焉为之权其轻重而综合之。此通史家之职务也。通史家必须明白各专门家研究结果之价值如何,然后方得评论其得失。故各种专门家之工作方法如何不能不有精密之认识。通史家对于各类事实之关系必须具有明白公正之观念,然后方能权其轻重而综合之,既不可失其相对之重要,亦不引入主观臆测于事实之因果关系中。通史家应用极谨严之方法,将各种结果秉笔直书,且必先将几种已知之演化加以比较,然后再断定各种变动之因果为何。
是故专门家与通史家在此种工作中可以协力进行,而具有科学意义之社会历史哲学即由此种工作中出发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