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连锁之方法
——原因及条件
所有系统,为欲说明各种社会现象之共通性起见,不能自承认社会生活之一贯入手,此盖根据于一种无形一致之必要,违反科学方法之条件者也。吾人无权可以事先假定各种现象之一致,在化学上如是,在社会科学上亦复如是。他日吾人果能在各种现象中证实其有一种隐藏之一致,必在吾人经验中已有各种不同之事实为之证明而后可,亦必在吾人已证实各种现象间互相依赖情形而后可。是故吾人欲发见社会事实史(经济史)与他种历史间之连锁,非自实验上之观察入手不可,而此种观察所求者即一种原因或条件之连锁也。
“原因”与“条件”之区别本通行语中之物。在科学用语中,一件事实之条件为产生此件事实之必要事实,故其为物与原因完全相同。例如当吾人用火燃火药以裂开岩石时,则岩石也,火药也,火也,皆条件及原因也。然在通俗用语中——此即历史中用语——所谓原因系一件最后事实之直接在一种现象前者,此种随即发生之现象称为结果。火燃火药,即原因也,至于条件则为先前之事实,如岩石与火药皆与结果有同等关系,然其本身不足以产生结果。此种区别纯自实验得求。事先之条件既不能产生显而易见之结果,故吾人不能骤然了解之,唯有最后之一条件甚为显著,故吾人仅以此一事为原因。其他各种原因非反省后不能发见,吾人遂名之曰条件。在哲学中则适与此相反,吾人往往称原因为最普遍之条件,即构成火药之原质之爆裂性是也。
纪事之历史纯注意于最后之原因,盖能予历史叙述以一种动情兴趣者仅此而已也。历史家之所以研究条件盖因研究社会反映之故耳。就科学用语而论,吾人如将条件与原因概纳诸同一观念之中,则吾人在实际上不能不辨明两个范畴:(一)条件或原因之被动者,消极者,永久者,必要者,然又不足以产生结果者。(二)条件或原因之主动者,积极者,偶然者,而且直接在现象产生之前者。
吾人于此有二类问题:
(一)社会史所研究之事实如何影响其他各种事实(或不如谓为其他各种事实之条件)?反之,其他历史所研究之事实如何影响经济之生活?
(二)一种事实及此种事实演化(即历史)之同样知识何以有益于他种事实与演化之知识?社会史何以有益于他种历史之知识?反之,他种历史之知识何以有益于社会史之知识?
吾人对于此四问题,先研究社会事实在其他事实上之影响及社会史对于其他历史之用途。至于其他事实之影响及其他历史之用途当于下一章中详论之。
试问社会事实本身所及于其他事实之影响为何?吾人于此仍须辨明人口学上之事实与经济学上之事实。
二、人口学上之事实
——物质条件之影响,人类地理学,人类学,物质事实之特点,物质事实为生存之条件,非方向之条件
人口学所研究之事实为物质之事实,为人之生存,数目及分配等之事实(如一地方之人口,人口之密度、年龄、性别、疾病、犯罪、职业等),与物之生存、数量及分配等之事实(如全部之财富、农田之分配,动物,钱币,生产工具,运输机关,道路,运河,铁道,所有各种出产品之数量等)。
此种事实之有影响于社会生活甚为显著。无人口即无社会之生活,无生存与生产之方法即无人类之生活。此皆人类现象中不可或缺之条件。人口学上之事实在此种意义中实为所有历史事实之“基本结构”。然吾人对于地理学上之非人的事实亦可予以同样之地位。无土无水即无耕种,亦即无人类之社会。吾人其能因此而谓地理学为社会之根本原因,而历史事实之原因即在地理现象中乎?此即“人类地理学”之题旨而德国拉最尔(Ratzel)所欲组成为科学者也。
若加以精密之研究,则此种科学之前提似大有讨论之余地——至少吾人可将其主旨另以下述同义之言申说之:即“凡人类不能生存之处,人类不能生存”是也。地理上固有某种状况足使某种人类之组织无法存在,如在冰河之气候中欲种橄榄实不可能,然此纯属消极者也。地理上固亦有某种状况足使某种组织可以实现,如有海口者可有海船,然此纯属实际者也。实则人类地理学上之定律无一以历史为根据者,亦无一有历史为之证实者。吾人欲享“人类地理学上之定律”之权利,吾人必须能言“某一种地理上之状况必能产出某一种社会之事实”方可。然此则永不可能者也。试证以事实,在同一地方,有同一之地理状况,而各时代所实现之社会状况则往往极不相同。例如十四世纪时之英国,其土宜与气候与今日完全相同者也,然在当时则为牧羊之地与今日之澳洲无异,既无工业,亦无商业,亦无航业。
吾人之以人类学说明民族之历史其情形亦正与此同。吾人以为某种人类学上之结构必将引起人类中某种社会之组织与某种之行为。各民族之生活与行为为其人种之结果。希腊人种必擅长哲学与雕刻,德国人种必富于自爱其母国之精神。德国萨维尼(Savigny)及其“历史学派”将各种不同之制度归功于“民族精神”(民族天才)之不同,法国泰涅发展其著名之人种理论,即根据此种学说而来。此种推理之缺点甚为显著。即使吾人承认人种有遗传之气质为某种组织或行为不可或缺之条件——如唯有希腊人有造就希腊雕刻之气质——无论如何,人种说之不充分则可以断言,盖在同一人种中祖宗与子孙之生活并不相同,希腊人在西元前七世纪以前并无雕刻之可言,而在罗马帝国时代则竟不再产生矣。
以上所举人类地理学与人种理论之两例足以表明吾人决不能纯用社会中人类之物质状况说明人类之各种现象。物质状况固属不可或缺之条件,然不足以产生一种现象也。人口学上之事实亦然。例如稠密之人口多于每一百方基罗米突仅有一人者当然为一种民族开化之必要条件。然在密度相同之人口中其相异之处或且有较密度相异之人口中尤甚者。例如比利时为人口稠密之国家,反与人口较为稀少之挪威或美国相同之处较多,而与人口稠密相同之孟加拉或埃及相同之处较少。吾人决不能自人口密度中提出结论以断定其他任何一种之社会现象。吾人所能断言者至多为何种现象为可能,何种现象为不可能而已。然同一条件可含有两种相反之可能性也。例如人口繁多,一方面有移出国外之可能,一方面亦有集合于一处之可能;一方面有建设各种工业之可能,一方面亦有限制消费至最低限度之可能。吾人固不能事先预言究竟此种相反之解决中何种将实现也。性别、年龄、疾病、职业等之分配亦复如是。财富与经济行为之方法等亦仅属行为之可能性而不能产生行为之本身;此种事实甚至对于拥有财富之人亦未必能产生必要之影响。贫富与否当然不能谓其与一种民族无关,然或贫或富不能使吾人预料其将来所取之方向为何。一种民族之活动决不与其财富成任何之比例,正如移民国外并不原于人口数目之多寡也。
是故人口学上之事实充其量不过一种社会组织生存之条件而非其直接之原因。此种条件之演化能为他种事实相当演化之主要原因,仅在其能使此种事实之存在为不可能而止——例如人口之消灭;或使前此不可能之事实成为可能而止——例如一种新人口之建设。然除此种极端情形外,人口学上之事实对于其他人类之事实并无一定之影响也。
三、经济事实
——研究此种事实在社会上及演化上之影响之方法
所谓经济现象,其主要者为工作、分配及生活状况等之习惯与规则。(1)关于生产之事实,专门技术与耕种器具、工业、运输、分工及随分工而来之人类专门职业。(2)关于评价之事实,价值、市场、交易、商业、信用。(3)关于分配之事实,产品之分配、财产、资本、租金、工资、转移及契约。(4)关于消费之事实,及因分配事实而来之人类生活状况,此为各人财富之分摊及消费,并因此而发生各种贫富不同之社会阶级。
此种习惯与规则在生活之其余部分究有何种之影响耶?吾人可观察现代社会之情形而论证之。吾人已确知一人之特殊职业,其维持生活之方法,其在社会财富中所享受之部分,其本人及他人对于行动及享受方法之观念,以及其消费之组织等——凡此种种在其所有他种之行为,其政治生活、理智生活以及一般行为上均有甚深之影响。然吾人切须注意具体之事实,不可以一种抽象之行为为能影响于他种之抽象行为也。例如吾人不能以经济组织之行为为有影响于政治之组织或法律,吾人须用实验工夫以研究各种习惯与状况之影响如何发生也。
(一)就个人论,一人在经济生活中所取之习惯及其所处之物质状况,如何影响其他种活动乎?此种习惯与状况能予以各种物质的方法使其获得有利于他种活动之物品,如动产、衣服、美术品、教学方法是。此种习惯与状况能操纵其专心致志于他种活动之时间与便利;亦能予以与他人接触之机会或使之孤立;亦能发展或耗费其对于他种行为之兴趣与能力。吾人对于此种不同之行为方法加以研究之后,吾人方可依据经验以明定职业、工作、余暇、享乐、财富等在各种不同之单独现象上——无论其为私人生活(习惯、风尚、娱乐)、理智生活、实际道德,或甚至政治生活——有何种之影响。吾人将见有一种职业上或生活标准上之自然倾向于某种习惯、信仰、美术、道德及政治活动之形式等。
(二)就团体而论,吾人必须研究经济组织之集合习惯与规则,在同一生产或运输团体中各人工作之分配,执行机关之组织,即主持之人员及其职权、行为方法及补充;价值与交易机关之组织,即决定价值与交易规则之人员及其行为之方法;产品及财产分配机关之组织,即决定财产与享受规则之人员,社会阶级及各阶级间之关系。吾人亦须研究各机关中之属员及主管者在其他非经济之社会阶级中——如中央或地方之政治团体或宗教团体等——占有何种之地位;此辈在此种团体上之行动其方法为何;其对于公众规则(风俗、权利、判决、法律)及行政之组织,有何种直接之参与;其对于他种活动之受制于风俗或法律者,此辈间接之影响为何——在其实际经济生活中,何种集合组织之习惯由此辈引入政治生活或宗教生活之中,何种经济利害为此辈所欲厚待。此外并须研究为决定价值而建设之经济集合组织其及于政府之影响为何——主持市场之人员如何影响及于政府中之人员;在产品分配中,政府人员与国家赋税之地位如何规定。最后并须研究社会中有无根据经济基础而组成之阶级。
吾人不仅须根据经验决定在某一时期中,经济习惯与组织如何影响人类生活之全部,并须研究经济生活之演化其影响之及于他种演化上者为何。依经验的方法而论吾人应在历史上已知之经济生活中,比较各种不同之演化,以察其是否常随有他种活动之演化。例如在工作之技术上或分工之制度上发生一种变化时,是否有一种理智生活、风俗、法律及政府组织等之变化随之而起?又如一种变化之产生是否常常原于价值决定方法上,交易或信用方法上,或产品分配方法上,或社会阶级区别上,或各阶级关系上,起有一种变化之故?
就经验而论,吾人未尝见有一种经济组织之单纯演化,在各种不同之社会中,永远随以他种组织之同样演化。吾人所见者则有时果有此种互相关联演化之产生,而有时则无之。各种演化间之连锁在古代与在现代并不相同,在基督教社会中与在回教社会中亦各不相同。吾人如欲研究其一定之相互关系,吾人必须分析彼引起演化之各种条件,以便决定经济之特殊影响为何。
是故吾人无权可以事先断定社会事实——无论其属诸人口或属诸经济——对于他种事实具有特殊之影响。此种事实不特不如经济史观学者之主张,视为唯一根本之原因而占有例外之位置。实则此种事实之地位适与经济史观之主张相反;并非通常所谓原因;实仅社会一般生活之消极条件而已。如无此种事实之产生,他种事实将不可能;如无人口或经济工作,将无社会之存在;一个社会欲在各方面均有相当程度之活动,当然不能不先有相当之人口及财富。然此皆不过生存之条件而已。一旦社会具有此种条件以后,则其一切活动如宗教、道德、科学、政治生活等所取之方向,均将以社会事实以外之他种原因为其标准。而此社会在各种活动中之演化亦均以社会事实之演化以外之他种原因为其根据。普通意义中所谓原因——即产生社会显著变化及指示社会方向之事实——并非经济事实也,乃他种事实也。
吾人须知在人口上或经济上之一般状况中所能获得者仅消极之条件而已。欲决定历史上各种演化之积极原因,非注意他种现象不可。至于社会事实本身所及于社会全部之影响如何,吾人仅能依经验之研究而决定之。此种研究即各种经济事实之分析研究也。唯有此种研究方能建设所谓科学的“经济史观”,而所谓科学的“经济史观”,即研究经济事实所及于人类演化之影响者也。
四、社会史在历史知识中之地位
——统计学之地位——经济史
吾人于此尚须一论社会史上事实之知识对于他种历史之知识何以必要。
(一)人口之统计对于他种历史是否必要?无论如何,此于定性之历史决不必要。吾人研究一个社会之理智生活(如语言、美术、科学、宗教等),其私人习尚或权利,甚至其政治组织等,均无明悉此社会人口数目之必要。实际上吾人对于上古时代及中古时代之人口虽绝无确定之观念,然对于此二代之历史未尝不了解之。然若吾人欲求定量之知识,则人口学实为不可或缺之物。如吾人不知社会团体数目之重要及各政党人数之比例,则政治组织史即不完备,古代制度史之大缺憾即在于此。如吾人仅欲研究他种演化之特点而不顾其比例,则人口现象之历史——即人数之演化——即无研究之必要。然此种研究足助吾人了解因人口运动而生之各种变动,政治上之变化尤为如此。如吾人欲在现象中表明演化之实际上重要,则此种研究亦属必要。吾人可以不求助于人口学而了解奴隶变为佃奴及骑士变为贵族等演化之性质。然吾人欲明了此种演化在各地方与各时代实际上如何分配,则数目之为物,又属不可或缺矣。
(二)经济史对于他种历史之所以必要,盖因经济事实及其演化为他种事实之条件而又为他种事实演化之原因故也。理智史可不需此,盖吾人不必表示其物质行为之方法也。凡信仰、科学、主义、美术等研究,亦莫不如此。然吾人决不能研究风俗史、制度史、法律史、政治史,而不注意经济生活之一般状况及重要之变化。是故经济史者制度史及事实史必要之辅助科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