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选举权之扩充
十九世纪初年英国之政局 十八世纪时代之英国政府世称为欧洲之最自由而且最开明者。英国虽无成文宪法,然既有立法之国会,又有司法之法庭,均能保障民权,不受政府之牵制。然至十九世纪时英国立法司法两机关之急宜改良,与夫人民自治权利之薄弱方大著于世。
腐烂城市 国会之改良尤为急切,盖此时英国之国会已成为一种富民与贵族独有之机关,不足以代表全国之人民也。求其原因可得二端:其一,是时国中有多数之“腐烂城市”(rotten borough)。此种城市自古即有选举国会代表二人之权利。至十九世纪初年各城之人口虽有增减,而代表之人数则初无变更。且自查理第二以来新城蔚起而终不予以选举代表之权。如丹尉契(Dunwich)城之沉没于北海者已近二百年,古萨蓝(Old Sarum)城久已成为荒凉满目之草地,而国会中尚各有代表二人!同时因实业革命之影响有村变为镇镇变为市者如北明翰、曼彻斯特(Manchester)及黎芝(Leeds)诸大城反无选举议员之权。康瓦尔(Cornwall)一区仅有人口二十五万,而议员之额占四十四人。苏格兰之人口较多八倍而代表之数仅多一人。
选民之数甚少 第二,当时国内之选民为数甚少。在数城凡纳税公民均有选举权,然各处之标准初不一致。如加登(Gatton)一城选民之数仅得七人。其他诸城选举往往操诸知事及城议会之手,而人民不与焉。
贵族之操纵 有数城为上院贵族所占有,故其地议员之选举一惟贵族之命是从。
乡间之状况 至于乡区之选举亦复如此。法律虽规定凡国民有田产其收入年在四十仙令以上者均有选举国会议员之权。然小农日少,地主日增。选举之权惟大地主享之。如苏格兰之彪特(Bute)一区人口虽有一万四千众,选民仅有二十一人。而二十一人中仅有一人为本区之土著。
贿赂之公行 每当选举之际处处贿赂公行。又因选举公开其弊滋大。选举之事于露天举行。监督选举之官吏朗诵候补者之姓名,令选民欢呼举手以决其可否。其失败者可要求依选民册将选民逐人而问之,各选民须将其名签于选民册之上,故威吓利诱之事在在发生。
英国政府为贵族所把持 议员之人数不均,选举之方法又异,加以城市私有,贿赂公行,故下院议员之选举实操纵于少数贵人之手。据近日某学者之计算,当日议员之合法选出者尚不及三分之一也。
十九世纪以前之改革计划 英国之选举制度如此奇离,故提议改革者自昔即不一其人。当十八世纪之中叶国中颇有攻击选举之不当者。当法国革命将起之际亦常有改革国会之举动。庇得父子即主张改革之有力者。不久法国革命事起,英国人鉴于恐怖时代之暴乱,对于改革之举骤然冷淡。诚恐民众得势将蹈法国之覆辙也。故自此至一八三〇年英国政权实操于保守党之手。政府对于改革之要求亦无不多方阻止之。
曼彻斯特城之惨杀事件 自法国皇帝拿破仑败亡以后,演说家及文学家无不尽力以激起工人之暴动。组织罕普登(Hampden)俱乐部宣扬改革之主义;举行游行大会以表示民众之热心。一八一九年曼彻斯特城开国民大会,军警有殴杀人民之举。全国大哗,政府惧,乃通过多种法律以限制人民言论出版及集会之自由,即所谓《六种议案》( Six Acts )是也。
工商界之要求改革 然压制人民之法律其势不能持久,盖是时不但工人有要求改革之举,即巨商大贾亦有要求参政之心。国会中之进步党在罗素(John Russell)领袖之下屡提改革之议。迨一八三〇年法国革命事起,英国人之要求改革益急。保守党内阁之总理威灵敦公乃为公意所逼而辞职。
改革案之通过 保守党既失势,进步党或称改革党(Reformers)入组内阁。一八三一年三月罗素提出《改革议案》( Reform Bill )于国会,国会反对甚力。政府遂下改选下院之令,其结果则主张改革者居多数,此案遂通过于下院。然贵族院不同意。下院乃再提出性质相同之议案交诸上院,而全国人民之瞩望上院通过者亦莫不激昂异常。最后英国王威廉第四知民意之不可复违,乃准内阁总理“得增加贵族院之议员,以担保改革案之通过”。贵族院知反对之无用乃通过该案,时一八三二年六月中也。
改革案之内容 据《改革案》之规定,凡腐烂城市五十六处其人口在二千以上者均不得有选举代表之权。另有城市三十二处其人口在四千以上者各减议员之额一人。此外新城之得有选举代表权者凡四十三处,视人口多寡得各选出议员一人或二人。并将国内各行政区域分为选举区,各区之议员额数与人口之多寡成正比,城中市民凡主有或租有房产年值十镑之上者,与乡民之主有或租有田产者均有选举权。选民之数虽因之增加,然城中之工人及乡间之佃户则尚无选举权之可言也。
改革案离民主精神尚远 故一八三二年之《改革议案》实不能谓为民主精神之胜利。据一八三六年政府之统计国内成年男子共有六百零二万三千七百五十二人,而选民之数仅有八十三万九千五百十九人。因之国内贫民多不满意于新案。加以改革党类皆资本阶级中人对于工人疾苦多不经意,工人益愤。
宪章之要求 改革案通过之后国内要求改革之小册书籍风起云涌。如《大宪章》也,《权利法典》也,长期国会之废止贵族院及君主议案也,无不印成单行小册以传播于工人之间。最后并有所谓《宪章》(Charter)者内列要求之条件六:即普遍选举,秘密投票,国会每年一选,国会议员须有岁费,减除议员选举资格上之财产限制,及选举区之平等。
宪章党之运动 女王维多利亚(Victoria)即位之初年,人民之赞成宪章者为数甚多,世遂以“宪章党”(Chartists)名之。各巨城中均有宪章党俱乐部之设立。一八四〇年又设立全国宪章协会(Charter Associations)以联络各地之俱乐部为宗旨。多才善辩之人蔚然兴起;出版报纸以宣传其主张;著宪章党之诗歌;开宪章党之大会。全国时有开会游行之举。不久改宪章为请愿书签名者达一百万人之上。于一八三九年提出于国会,卒以大多数之反对不得通过。
宪章党亦有主张暴动者 宪章党知和平方法之不能行,乃力主暴动以实现其主张。各巨城颇有闻风兴起者,秩序殊乱。政府不得已用警察之武力以平之。然扰乱秩序之举并不甚烈,而中坚人物仍继用和平方法而进行。宪章党人后有被选为国会议员者,乃再提出第二次之请愿书于国会。
一八四八年之请愿书 当一八四八年时法国既有革命之举,又有重建共和之事,英国之宪章党遂乘机而起竭力从事于改革之要求。适是年国内之生活状况较为困难,工人之失业者甚众,乃益愤政府不当以武力为答复人民要求之利器。于是再从事预备提出请愿书于国会,并思结队向伦敦举行示威之运动。请愿团中途为老将威灵敦公所驱散,然六百万人署名之请愿书卒得递交于国会。国会交委员会审查之,其结果则真名不及二百万,其余如女王维多利亚、威灵敦公、短抑鼻等名氏显系伪造。请愿书之价值大减,国会不愿加以讨论。宪章运动之信用从此乃扫地无余。
葛拉德士吞之改革主张 宪章之运动虽完全失败,而改革之主张则始终不懈。盖自宪章运动发生以来民主精神遍传全国,而下院议员中之提议改革者亦屡有所闻。虽改革之举未能实现,而改革之急切则尽人皆知。最后至一八六六年下院领袖葛拉德士吞(Gladstone)遂以改革一端为其主要之政纲。彼之被选为下院议员也在一八三二年改革案通过之后,本属保守党中人。不久国人即服其辩才之长与手腕之敏。不数年而彼之政见大变,遂脱离保守党。当彼于一八六四年在国会中讨论改良国会时,尝谓证明之责当由主张“排斥工人五十分之四十九于选举权利之外”者负之。次年罗素入任内阁总理之职,遂选葛拉德士吞为下院之领袖。
的士累利继为下院之领袖 一八六六年国会既开会,葛拉德士吞提出扩充选举权利之议案,大体仍以财产资格为限制。其同志大不悦,有以为太过者,亦有以为太不及者。其结果则内阁改组,而德被(Derby)起而组织保守党之内阁以的士累利(Benjamin Disraeli)为下院之领袖。的士累利实十九世纪中英国之一大政治家。青年时代因著一小说名满全国。年三十三被选为国会议员,一生政治事业于是乎始。彼本犹太种,衣服奇异,语言典丽,人多笑之。然不久而大众即承认其为政治家矣。
的士累利之改革案 保守党鉴于人民要求改革之激烈及亥德(Hyde)公园暴动之声势颇为惊恐。然的士累利竟能不顾同志之叱骂及敌党之窃笑于一八六七年通过其提出之改革案。该案规定凡大镇之成年男子居住在十二个月以上而纳本地之济贫税者无论其为房主或租户均有选举之权。凡寄居其地年出租屋金十镑以上者亦如之。至于乡间,则凡主有田产之人年得盈利五镑以上者,或佃户年纳租金十二镑以上者亦均有选举之权。一八七二年国会又议决采用秘密投票制而废旧日之公开记名制。
选举权之扩充 至一八八四年自由党(即旧日之进步党)之领袖葛拉德士吞再提出改革之案,盖英国虽有一八三二年与一八六七年之两次改革,而农民之无选举权者尚有二百余万人也。自由党之意以为果能如此,则保守党操纵乡农之势力或可从此打破也。据新案之规定不问市镇之大小凡市民均有选举之权,乡区亦然,全国一致。然因英国房租甚低之故,未娶之小工年纳租金尚不及十镑者甚多,故尚无选举权之可言也。
女子参政问题 二十年间英国人对于选举权问题多不甚注意。盖保守党得势之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欲多所更张也。自一九〇六年自由党秉政以来,不但男子选举权问题有解决之必要,即女子参政问题亦应运而发生。盖自实业革命以来女子有工作机会,生计渐能自立。十九世纪末造国内诸大学相继开放女禁,而女子专门学校亦相继建设。女子之知识既然增高,而生活又能自立,参政之要求遂成为自然之趋势。英国国会于一九一三年虽有否决扩充选举权之举。然至一九一七年国会竟通过改革案,凡成年男子及年逾三十岁之女子均有选举之权。其详情后再述之。
第二节
内 阁
英王之地位 英国政治改革之结果将选民之数大为增加,独于国王及贵族院颇能维持其旧有之尊严而不改。凡英国王行加冕礼时,仪节隆重不异畴昔;国币上及谕旨上仍有“奉天承运”之文;而议案之首亦必冠以经“国王陛下与集于国会之平民之忠告及同意”而通过之句。凡法庭判决之执行与殖民地之统治无不以国王之名义行之。即海陆军及邮政等亦莫不冠以“王家”二字。
国会之得势 昔日英国亦曾有君主专制之迹。如亨利第八在位时代任免官吏宣战媾和诸权无不由国王一人操之。即国会议员亦复为彼所操纵,然当十七世纪时君主与国会有争权之事,再加以一六八八年之革命,国会之势力遂驾乎君主之上。国王虽握有否决议案之权,而始终无行使之者。实则英国王之权力仅限于商酌提倡及劝告而已。且英国国会握有分配国帑之权,国王不得不仰其鼻息,故始终不敢与国会为难。
内阁与国会之关系 英国行政之权握诸内阁之手。内阁以各部大臣组织之,上有总理。内阁制之发达情形前已详述。内阁阁员名虽由国王任命,实则不过下院多数党人所组织之委员会而已。国王每令多数党之领袖组织内阁,阁员由彼一人于上下两院中择人任之。其在美国行政与立法两机关之往来专用间接之方法,而英国之内阁总理及阁员则能出席于下院以辩护其政策。
内阁责任之一致 凡重要议案均由内阁预备完好然后提交国会,名曰“王言”,由国王或其代表朗诵之。所有内阁之行动无不全体一致,阁员偶有独持异议则唯有辞职之一途而已。故内阁对于国会及国民始终表示其一致之态度也。
内阁之改组 如下院对于内阁提出之重要议案不予通过或提出弹劾内阁之案时,则内阁之对待方法可得二端。其一则内阁辞职,予彼反对党以入组织新阁之机。然假使内阁阁员以为其政策必得国人之赞助,则可用“诉诸国民”之法,请国王下解散旧会召集新会之令,以觇民意对于内阁政策之向背。内阁之行止至是乃视选举之结果而定之。如赞成者仍居少数,则内阁唯有辞职之一途矣。
英国政府受民意之监督 一九一一年之法律虽有国会每五年改选一次之明文,然下院议员之任期初无一定之期限。盖英国王有随时解散下院之权以便得真正民意之所在也。故英国政府对于民意之感觉远较国会议员任期有定者为灵敏。如美国下院议员之任期二年,上院六年,其结果则假遇行政与立法两机关有相持不下之局时,唯有任其自然,不若英国之可以随时举行改选以便决定政策之去取也。
贵族院 或问英国政府之民主精神既若是之显著,何以不负责任之世袭贵族院至今尚能存在于国中乎?欲明其故,须知英国财政大权握诸下院之手,下院有操纵君主之权。上院如有反对下院议案不予通过时,则下院可迫国王加派相当之贵族以便补足通过下院议案之人数。此种事实虽不多见,然国王一旦表示其实行之意时,则上院即不敢坚持到底也。
人民对于上院之不满 当十九世纪中重要议案之被贵族破坏者虽不一而足;唯上院议员渐知民意之不可违,凡国民所赞成之政策上院每不敢坚持反对之意。然在今日英国人之不满于贵族院者日甚一日。上院议员亦多不能尽其职责。开会之日多不出席。又因一九〇六年上院有反对教育案之举,一九〇九年又有反对预算案之举,废止上院或改组上院之问题为之复起。其结果则有一九一一年《国会案》( Parliament Act )之通过。
第三节
言论及意见之自由刑法之修改
新闻纸及出版物之征税 当英国国会改良之日正人民获得出版集会及信教诸自由之时。英国出版物之不受政府检查实自一六九五年始,盖其时国会有不欲再继续检查出版物之法律之举也。然遇政局不安之日如当法国革命及一八一九年时代,则检查出版物之举仍所难免。加以新闻广告之类均须纳印花税于政府,故国内无贱价之报纸以传达政治消息于国中。报纸每份须纳税十六分,故售价每份计二角八分,《伦敦泰晤士报》( London Times )每份竟售三角六分。此外尚有纸税,故报纸之成本因之增加百分之五十。
出版自由 当日主张国民教育及政治改革之人无不攻击此种“知识税”(tax on knowledge)之不当。至一八三三年广告之税减轻;一八三六年印花税亦为之减少;伦敦之报纸价遂多降至二角。二十年后此种税一律废止。至一八六一年印刷用纸之关税亦一律免除。出版自由至是实现。然政府所取报纸之邮费尚不若美国之低廉也。
言论自由 集会与言论之自由在民主国中其重要不亚于出版之自由。当十八世纪时代英国限制集会与言论之法律虽不若欧洲大陆诸国之严密,然英国人之言论自由至十九世纪中叶方始完备。今日英国人颇以有此种自由自喜,实则许人民以集会及言论之自由固无害而有益者也。
信教自由 英国之旧教徒及新教之异派鉴于政治上及言论上均已自由,遂有要求废止限制宗教法律之举。其时凡旧教徒虽有信教之自由,然充当官吏之权剥夺殆尽。新教之异派亦然,唯得充国会议员一节为稍异耳。自监理会派发现以后新教之异派之势力日盛一日,国会不得不允其要求于一八二八年废止旧日限制异派之法律予以充当官吏之权,唯须宣誓不用其势力以伤害国教。次年旧教徒亦要求国会通过《解放议案》( Emancipation Act ),凡旧教徒均有充当官吏及议员之权,唯须宣誓不承认教皇为领袖及无损害新教之意。
宗教与学校 然此种改革仍未能解决政治上宗教之争,盖尚有学校管理权问题在也。当十九世纪时国教徒旧教徒及新教之异派莫不广设学校以教育国民。迨国民有普通教育之要求,政府于一八七〇年有公立学校之建设。宗教团体中人遂力争遣派代表以服务于学务局,各教派中人一致主张学校中应有教义之讲授;而应授何派之教义则意见分歧。必欲尽人而悦之于势实有所不能。英国政府至今尚无解决此问题之善法也。英国学校日有进步,人民之不识字者因之日减。当一八四三年时成年男女于结婚签名时只能划一“十”字者男子百人中得三十二人,女子得四十九人。至一九〇三年则国内不识字者男子仅得百分之二,女子仅得百分之三。
刑法 同时国人对于旧日之刑法亦颇有议其残忍非基督教国家所应有者。旧日刑法上之死罪竟达二百五十种之多。自一八一〇年至一八四五年间人民犯死罪者有一千四百人之众。
刑法之改革 然改良刑法为日殊久。在十九世纪上半期中滥肆淫威之迹虽减去大半。然至一八六一年时死罪之种类方减为三。当一八三五年时国会曾有调查监狱之举,方知内容黑暗难以形容。遂有视察及改良管理之规定。监狱改良于是乎始。如建筑之卫生、男女之分监、积犯与青年之隔离、待遇之优美、囚犯之感化等无不着着进行。
第四节
社会改革
工厂生活之恶劣 英国之刑法始于中古。自佐治第三在位时实业革命以后人民所受之痛苦尤有甚于惨无人道之刑法者。此即英国工人所得于工厂制度者也。其时英国国内工厂如林;急就造成每背卫生之原理。空气臭恶,墨暗异常。无家可归及无地可耕之男女无不趋入城中工厂以求生活。工作机会全操诸资本家之掌中。加以国际贸易时有涨落,工人每有失业之虞,生活每无一定之局。
童工 自蒸汽机发明以来童工之为用遂广。贫民子弟数以千万计,名虽入工厂为学习之徒,实则与奴隶之地位无异。为父母者迫于生计,设工厂者贪佣贱工。儿童之入工厂者趋之若鹜。
工厂状况之黑暗 成年工人生活之状况其恶劣与童工等。青年妇女多充厂工,甚至危险黑暗之矿中亦有用女子为工人者,危险之机器多不设法防卫。工人生命随地堪虞。工作之时间甚长,工人每现力竭精疲之象。吾人试读勃劳宁(Browning)夫人所著之诗《儿童之哭声》( The Cry of Children ),金斯来(Kingsley)所著之《奥尔吞陆克》( Alton Locke ),及喀莱尔(Carlyle)与迭更斯(Dickens)所述之文字,则当日工厂生活之黑暗即可见其一斑云。
限制工厂之反对者 为工人者既无参政之权利又无教育之机会。而当时之政治家亦多不愿为工人筹谋增进幸福之地。此外经济学家亦颇尽心以维持资本家之权利。若辈以政府之干预工商各业为非计。以为商人之熟谙商业情形远在政府之上。假使工人作工之时间减少,则工厂将无利可图。其结果则工厂休业,工人将更无生活之机矣。
工人之要求 因学者有此种主张,故十九世纪最初三十年间政府绝不顾及工人之困苦,当一八〇二年时政府虽有减少儿童工作时间至每周七十二小时之举;并有其他改革如厂主每年颁给工人以衣服一袭等。然厂主每视此种议案为具文;工人生活困苦如昔。自一八一五年至一八一九年间大慈善家奥文曾有要求国会设法保护儿童之运动。彼以其工厂中优遇工人之利益宣示于国人;并请国内厂主同襄善举,使无告工人得享安居乐业之福。然国内工厂无起而响应者。而国会所通过之法律亦不过彼所要求者之一部分而已。规定嗣后工厂中不得佣九岁以下之童工,凡年在九岁以上十六岁以下之工人工作时间每天不得逾十二小时。
最后国会之改良计划 然自此以后一面有改革家之要求,一面有工人之蠢动,国会遂不得不筹改良工厂生活之法。其时因工厂中空气臭浊,饮食稀少,工作之时间甚长,卫生之原理不讲之故,疫疠为害遍传厂外,若不设法危险殊甚。于是改革家如阿士力(Ashley)辈莫不起而提倡改良。国中志士闻声响应。一八三二年国会乃有派人调查工厂之事。其结果则工厂黑暗大白于世。国会乃议决再减童工工作之时间,而定期调查工厂之制亦始于此。至一八四二年阿士力并提出禁止女子幼童入地开矿之案于国会,卒得通过。
女工童工工作十小时之要求 此种法律尚不足以满改革家之意,若辈遂又要求将女工童工工作时间减为每天十小时,膳时在外。下院中对于此案争持极烈。布来脱(John Bright)以此案为“最有害于国家利益者”,“对于工人之一种蛊惑行为”,及“得未曾有之恶政策”。然至一八四七年此案卒通过于国会,成为法律。事实上则此项规定并适用于成年之男工,盖女工童工一旦辍业时,则工厂中即不得不以男工补充之也。
摩黎之描写 自此案通过之后工商界反对政府干涉之力遂破。政府对于工人之保护日益周密。至于今日则保护工人之最为尽力者除德国外当以英国政府为首推。摩黎(Morley)尝谓英国“有完全精密巨大之保工法典,厂中须清洁无臭恶之气;危险机器须围以栏栅;机器运动时幼孩不许走近清洁之;工作时间不仅有限而且有定;继续工作之时间虽各业不同,而法律有定;工人假日亦由法律规定之;凡童工必须入学,厂主每周须保存其修业之证书;对于面包房、花边厂及煤矿中之工作均有特别法律以规定之;欲实行此精密法典之规定,则有多数之视察员、外科医生等往来于海陆,驰驱于城乡,以尽其监视法律之实行与保护工人之利益之责”。至于十九世纪末年之种种议案尤为重要,后再详述之。
第五节
自由贸易
十九世纪以前英国之保护政策 英国自十四世纪以来即有高率关税航海条例及种种法律以保护本国之工商农航各业。对于外国输入制造品及农业品征以高税;对于国内之商业予以种种补助费。凡英国人输入英国领地之物产非由英国船只运输不可。
制造家要求废止谷律 斯密亚丹辈均以此种保护政策为有害于商业及工业。然开英国自由贸易之端者,实始于十九世纪中叶制造家之要求。盖百谷之进口税太重,工人之食品太贵也。若辈以为俄罗斯、美国诸国之农产如大、小麦之类果能自由输入英国者,则英国之制造品如毛织品、铁器之类必能畅销于外国。英国壤地偏小,实业之盛又无伦匹,故农工两业均无保护之必要。因此国内制造家多攻击保护农产之《谷律》( The Corn Laws )。自一八一五年后欧洲大陆战事终了,英国农民骤受价格低落之影响几有破家荡产之虞,故农产之进口税较昔加重。
反对谷律同志会 国内制造家因谋《谷律》之废止及自由贸易主义之宣传乃于一八三八年组织反对谷律同志会(Anti-Corn Law League)。为领袖者有哥布登(Ricnard Cobden)及布来脱诸人。十年之间精神不懈。一年间开会印刷之费竟达二百余万元之巨,其有功于国民教育史所罕见。若辈所攻击者以《谷律》为目标,盖唯此方可激起民众之感情也。此实一种攻击地方之战争。
庇尔开自由贸易政策之端 此种运动至一八四五年而益烈。盖是年英国之秋收甚歉,而爱尔兰之番芋亦然,全国饥荒不可终日。其时国内学者均以政府如再不废农产之进口税,则民食维艰,太无人道。故内阁总理庇尔(Robert Peel)始虽以竭力维持《谷律》为事,至是亦抱废止之决心。于一八四六年提出废止《谷律》之议案于国会,卒得通过。彼曾因此而被逼辞职,然英国之保护政策自此打破矣。
自由贸易之实现 十年之间昔日之航业法律一律废止。海滨商埠一律开放。一八五二年葛拉德士吞任财政大臣时货物之免税者凡一百二十三种,减轻者凡一百三十三种。十五年后葛拉德士吞再当国时,除茶、酒、可可等以外,所有关税一概免除。
欧洲各国之倾向自由贸易 自由贸易之倾向不独英国为然。当一八七〇年以后欧洲大陆诸国亦因商约关系几皆入于自由贸易范围之内。法国拿破仑第三时代之维新党即主张自由贸易主义者。德国于一八七九年俾斯麦未订税则以前亦赞成自由贸易之主义。然不久美国及欧洲大陆诸国又渐复其保护政策之旧矣。
英人渐不满于自由贸易 欧洲、美洲各国之经济既有变动,英国人亦颇有主张改变自由贸易政策者。一九〇六年之选举张伯伦(Chamberlain)并以主张保护政策为政纲。结果虽然失败,然自一九一四年欧洲大战开始以来英国即有增加关税之举焉。
第六节
爱尔兰问题
土地问题 英国不但内政上有种种困难问题,即对于爱尔兰之纠纷亦几穷于应付之术。盖爱尔兰人系克勒特(Celt)种,而信奉旧教。其感情习惯均与英国人不同。所谓爱尔兰问题者其乱源有三:即土地、宗教及自治是也。
土地问题之起源 土地问题之发生实系英国人屡次征服其地之结果。英国军队入侵一次,则爱尔兰人之土地亦日促一次,盖皆被夺而入于英国军人或贵族之手也。英国人之入侵始于十二世亨利第二在位时代,遂夺都伯林(Dublin)附近所谓佩尔(Pale)者一带地。当十六世纪时爱尔兰有叛乱之举,英国女王依利萨伯遂遣兵夺北部厄耳斯得(Ulster)之地。至詹姆士第一时英国及苏格兰之新教徒相率迁入其地。不久英国国内有清教徒之叛,爱尔兰乘机蠢动,终以内部分裂为克伦威尔所败。蹂躏全国,土地之被没收者甚广。至一六八八年英国有革命之举,爱尔兰人起而勤王以拥护詹姆士第二为目的。爱尔兰之新教徒多被驱逐。最后一六九〇年七月一日威廉第三败詹姆士于波印(Boyne)河畔。厄耳斯得之新教徒自此有每年庆祝“奥伦治威廉拯救”之举,并组织奥伦治同志(Orangemen)秘密党以反对爱尔兰之旧教徒为目的。
遥领地主制之流弊 爱尔兰屡次叛乱之结果为土地之日减。为地主者皆系英国人而远居英国。即所谓遥领地主(absentee landlords)是也。当十九世纪时爱尔兰金钱之流入英国者年以百万镑计。而遥领地主则有终身足未践爱尔兰之土者。对于佃户除如期收租外一切利害漠不关心。凡佃户之不能如期缴租者则依法夺其居室及田产而逐之。据一八四七年之计算,爱尔兰地租之缴入英国遥领地主者占全岛地租三分之一。
农民之状况 爱尔兰之农民大都常有饿死之险。对于田产绝不欲设法以改良之,盖因英国人有随时强夺之虞,其田产有朝不保夕之势也。全岛民食半恃番芋,一旦水旱成灾,则人民之困苦情形笔难尽述。如“四十七年之黑年”(Black Year of Forty-Seven)(即一八四七年之大饥)即其著例。英国政府虽力筹赈济,而人民之饿死者不可胜计也。自此以后爱尔兰人之移入北美洲者渐多。五十年间竟达四百万人之众,挟其痛恨英国人之心以俱往。
爱尔兰之新教 爱尔兰之第二乱源即为宗教。当英国改信新教之时曾有强爱尔兰人亦奉新教之举,而爱尔兰人则始终不从。英国政府乃封闭其寺院,没收其教产。逐旧教教士而以新教教士代之。征收教税于信奉旧教之人以维持新教。当十九世纪中黑暗之日人民虽极其贫困,而教税之收入为数甚巨。实则爱尔兰人之信奉新教者仅十分之一而已。而且教税之征收仅以乡农为限,困难异常,每有与巡警激战之举。
新教之废止 因之爱尔兰人对于新教徒极其切齿而有倾覆国教之运动。自解放议案通过以后,爱尔兰之旧教徒与英国之旧教徒同,均得享充当议员及官吏之权利。至一八六九年英国国会议决废止爱尔兰之国教及教税。然国教教士仍占有美丽宏壮之建筑物,英国政府并予以补助费以赔偿其废止教税之损失。
帕涅尔与土地同盟 教税虽废而遥领地主之制犹存。爱尔兰人既力争废止国教而获胜,遂尽力于土地改革之事。于一八七九年组织土地同盟(Land League),以国会议员帕涅尔(Charles Stewart Parnell)为会长。其目的有三:公平之地租,一定之田产,及公平之售卖。换言之,即法律上须规定所有地租不得由地主任意规定,须由法庭根据土地之价值而定其高下;凡佃户年纳法定租金者不得变更其田产之所有权;凡佃户交出田产时应有尽售其因改良而添置之物品之权。
爱尔兰土地议案 帕涅尔与国会中之爱尔兰议员用“故意延宕之计”(filibustering)以强迫国会承认若辈之三件要求。国会不得已于一八八一年议决土地议案以承认其要求。不久并通过土地购买议案,政府得贷爱尔兰人以购地之资,用分期方法取还。自一九〇三年之议案通过后,政府更拨巨款以备贷予爱尔兰人购地之用。地主之愿出售田产者因之日多。故爱尔兰土地问题颇有完全解决之望。
自治问题 爱尔兰之第三乱源即为自治之争。一八〇一年以前爱尔兰本自有国会。嗣因一七九八年有新教徒名吞(Wolfe Tone)者醉心于法国之社会主义有反叛之举,不久事平。英国国会遂于一八〇一年通过合并议案(Act of Union)废止爱尔兰之国会,令爱尔兰人选出代表百人出席于英国之下院,令爱尔兰贵族选出代表二十八人出席于英国之上院。爱尔兰之志士大愤,遂着手自治(home rule)之运动。所谓自治者即爱尔兰之内政应决诸爱尔兰之国会,不应由英国与苏格兰两地代表所操纵之国会主持之之谓。
鄂康尼 自一八二九年宗教解放议案通过之后,鄂康尼(Daniel O'Connell)尽力于废止合并议案之运动。一八三四年选举之结果得赞成爱尔兰自治之议员四十人。不久有废止协会(Repeal Association)之组织。鄂康尼并屡开国民大会以激起国人之热忱,每举比利时及希腊之独立为例,以说明爱尔兰人之可以有为。爱尔兰全岛人民闻之,无不激昂慷慨,存心一逞。同时在美国之爱尔兰人亦筹划入侵加拿大之举。英国政府乃遣军队三万五千人入驻该岛,鄂康尼殊无战志也。
葛拉德士吞主张爱尔兰自治 鄂康尼于一八四七年去世,然自治运动并不因之中止。盖土地同盟中人及飞尼(Fenian)党中人实行恐怖之手段以对待地主,自治问题遂常在人民心目之中也。一八八二年爱尔兰行政长官卡汾狄士(Frederick Cavendish)及其秘书被人暗杀于都伯林之凤凰公园(Phoenix Park)中,全国大惊。葛拉德士吞乃知爱尔兰问题之解决方法舍允其自治以外别无他道。一八八六年选举之后葛拉德士吞之同志居其多数,乃联络爱尔兰议员以从事于运动合并议案之废止。不意同志中颇有持异议者,遂与葛拉德士吞分离另组自由统一党(Liboral Unionists),葛拉德士吞之议案卒以少三十票不获通过。七年之后葛拉德士吞又提出议案规定爱尔兰另建国会于都伯林,同时并保存其出席于英国国会之代表。此案虽通过于下院,终以上院之反对而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