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是我数年来私下研究的一个问题,与将于宣统八年(明治四十九年)[1916]宣布的清国宪法没有直接关系,唯借清国为题材,作为钻研学问之一端而已。
一、本书之初稿完成于去年二月三日。在那之后,正在做进一步推敲的时候,作为将来制宪准则的清国《宪法大纲》公布。但看不出要对卑见做丝毫修改之必要,主要是因为其典据与我相同,这也是著者的光荣。
二、支那国情,非短时间内能窥知一斑。特别是,清国的法系,由来甚远。近的来源于前代之遗制,远的则是唐宋之延续,极少数如果不上溯汉代甚至周代,就无法知其本源。像我这样一介书生,究明清国法系不容易,自觉书中多有杜撰之处,谨请识者斥正。
三、本案系以清国情形为基础,以比较而言国体最近似的日本宪法为中枢,主要参用英、俄、普、德、奥之宪法与惯例,并旁及美、法、比、西及其他例规而编成。
四、立案之方,特别注意之点有:拥护皇室尊荣为其一;消融君民睽疑为其二;使政机运用灵活为其三;使官民权能平衡为其四;避免学理上之疑义并关注实效为其五。不消说,本案是要致力于以上各项,稽查国情,加以取舍的。
五、书中间或涉及政论,用意无非是阐明立案理由,并期能多少调和政、法二途。但在法理解说的时候,严格避免与之混淆。又屡述各种制度沿革,乃是借此阐明其精神。
六、对于预备立宪相关的事项,勉力叙述,毫不懈怠。比如说,从中央、地方官制之现情出发,其改革方案所及事项(中央官制相关内容参看第86页以下,地方官制相关内容参看168页以下 ),是包含了立宪名实全部,诚心诚意制定出来的,对其叙述,并非为了显示清国法制之一斑。如有繁简不宜之处,还请看官原谅著者浅学不文之罪。
七、藩属地在现今新政之下一时难得一律,情理极其明白。在今后的统治方针中,这也是预备立宪之一,是不可怠于钻研的。本案对此无所涉及,虽有不愿将其依据旧例说明之意,但还是说明本案有不成熟之处,且留待他日研究。
八、书中 所用略语、略符如下:
(一)日,日本;英,英吉利;露,露西亚 ;孛,孛漏斯 ;独,独逸 ;墺,墺太利 ;佛,佛兰西;白,白耳义 ;伊,伊太利 ;和,和兰;丁,丁抹 ;西,西班牙; 希,希腊;米,北米合众国。以上且作为各国宪法之略语。
(二)为参照起见,各条之下记载的数字都表示宪法之正文,英国之条规惯例,因嫌麻烦,不一一揭示其类别。又,有关系之例规,日本以外只举七国,其他国家,则在必要的时候适当援用于本文中。
(三)宪法正文中,“奥一之三”或“三之一”是其第一部第一条,以及第三部第一条之略符。美、法二国亦从其例。
明治四十二年[1909]六月
著者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