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皇帝 39

◎异样的国情◎先决问题◎支那人对君主的观念◎支那革命的原因◎支那人富于民主思想的原因◎支那王权推移的情势◎秦汉以降支那的国体◎立宪前后清国皇帝的地位◎清国的现情与今后的立法方针

第一条 42

◎清国国体的基址◎与日俄皇帝置于同一地位的原因◎驳论关于统治性质的异说◎日本国法与祖先崇拜(关于祖先教在法律上之价值的考证)◎各国君主的地位◎(一)英国皇帝◎关于英王地位的学说◎从政、法两面看英王地位◎驳论关于英王在法理上之地位的异说◎(二)德意志皇帝◎关于皇帝地位的学说及纷议的原因◎关于皇帝地位的宪法规定◎(三)普鲁士国王◎与德意志皇帝的比较◎(四)俄国皇帝◎皇帝的地位◎俄国宪法的特色◎(五)日本皇帝◎天皇的地位

第二条 63

◎制定皇法继承法的必要◎清室的皇法继承法◎最近的清室系谱◎关于皇法继承与国法关系的学说◎皇法继承与既存国法的关系◎学说驳难

第三条 65

◎君主不可侵犯的缘由◎不可侵规定的由来◎立法上关于元首责任的一个变例◎元首无责任的范围◎财产权上的诉求之许否◎财产权上的诉求与不可侵规定的关系◎诉讼之许否的决定标准◎异说驳论◎关于帝室对人民民事诉讼的立法观◎日本现行法与对帝室民事诉讼◎帝室与人民间的民事诉讼的实益◎清国现行法制与将来的立法方针◎与君主的地位相伴的学说驳难

第四条 69

◎立法协赞权的由来及其法意◎协赞的意义及其与裁可的关系◎异说驳论◎立法权的意义◎使立法权专属于议院的原因◎君主国施政的妙用◎英国立法权的所在◎英国国王的立法裁可权及其执行的形式◎拒否权 与裁可权的异同◎裁可权的行使与立宪的精神◎英国国王不行使拒否权的由来及其结果◎俄国国会的近情及其前途

第五条 74

◎协赞与裁可的关系◎裁可公布及执行的法理◎异说驳论◎裁可公布及执行法理的适用◎裁可公布的效力各不相同之结果◎公布与执行的关系◎裁可的取消

第六条 78

◎将议会的集散开闭归于大权的理由◎相反的立法例◎非基于大命之议会集会的效力◎召集◎闭会◎停会◎休会◎会期终了与闭会的关系◎会期的效力◎对日本先例的批判◎基于会期终了的效果◎解散◎执行解散的场合◎解散与闭会的异同◎只解散下院的理由◎立法上关于解散的变例◎解散的政理◎英国政治上的典则◎英国解散的实例及关于大臣进退的惯例◎日本解散的实例及批评◎公示解散理由的趣旨◎将公示理由特设为法定义务的原因◎日本公示解散理由的实例

第七条 86

◎紧急命令制度的必要◎相反的例规◎英国法制的由来◎彼此法制的差异◎认可紧急命令制的原因◎紧急敕令的效力◎紧急敕令与法律及一般命令的异同◎发令条件◎须求得议会承认的理由◎关于承认目的之异说驳论◎会期前撤废场合的法理◎无明示承认之场合的措置◎日本的先例◎本案的主义◎敕令失效的公布◎不承认的效果◎懈怠公布义务的责任与敕令的效力

第八条 89

◎命令制定权的许可理由◎行政命令的种类及发令权的所在◎命令制定权与立法权的关系◎欧洲诸国的命令制定权及其与本案的异同◎各国立法上关于命令范围的趋势

第九条 90

◎官制大权及任免大权◎法律带来的特例◎关于清国中央官制改革◎清国现行中央官制要领◎十一月改革的主要着眼点◎改革难行的原因◎将来应该改善的要点◎(一)满汉钳制法的撤废◎(二)政务的统一◎(三)宫中府中的甄别◎(四)官府的裁撤合并◎(五)司法部的改善◎(六)俸给的增加

第十条 100

◎清国军权的所在◎兵权下移的由来◎立宪国的军权制度◎清国将来的军权制度◎军制与预算的关系◎欧洲诸国的军制及实际情形◎本案的主义及得失

第十一条 102

◎外交大权的保留◎关于外交权的立法例◎宣战权与议会的关系◎对德、美宪法规定的驳难◎缔约权与议会的关系◎本案关于缔约权的主义◎与条约执行相伴的限制◎条约公布的效力◎异说驳论◎条约的执行与立法的关系◎异说驳论◎条约履行的相关责任◎异说驳论

第十二条 105

◎戒严的性质及效果◎关于戒严的立法方法

第十三条 105

◎荣典大权

第十四条 106

◎赦免大权◎赦免大权的内容◎关于大赦的立法主义及其优缺点◎大臣弹劾与赦免权的关系◎各国的制度及本案的主义

第十五条 107

◎币制大权与议会的职权◎日本币制权的所在◎宣明币制大权的理由◎清国币制的现情◎币制改革问题经过之一斑◎银本位制的采用◎币制改革的前途

第二章 摄政 110

◎清国摄政制度的起源◎清国摄政的既往及将来的地位

第十六条 110

◎摄政的地位◎异说驳论◎清国现摄政王的地位权限◎对清国现行法关于摄政权限的驳难◎对摄政权限的限制◎关于限制摄政权限的立法例◎本案关于摄政权限的主义◎摄政王与皇太后的关系◎清国现代之训政的性质◎现皇太后的地位◎清国训政政治的由来◎(一)太上皇的训政◎(二)皇太后的训政◎前代训政的性质◎太上皇训政与皇太后训政的异同◎既往与现皇太后训政的异同◎关于前代训政性质的异说驳论◎关于戊戌政变后西太后地位的异说驳论◎否认西太后地位的凭证◎否认西太后地位的论据◎太上皇训政与本案的主义◎摄政与署名的关系◎清国训政政治下的上谕性质

第十七条 116

◎关于摄政责任的法理◎声明摄政无责任的理由◎关于摄政无责任的立法例◎本案关于摄政无责任之范围的主义◎对日本摄政令的驳难◎本条带来的实益

第十八条 117

◎清国将来的摄政条规的制定方法◎关于摄政就任的立法例及其取舍◎对清国摄政令第十五条的驳难◎关于皇帝成年立法的必要◎清国关于皇帝亲政的先例

第三章 臣民权利义务 119

◎民权保障的由来◎民权思想的胚胎及其传播◎英国与美、法民权观念的异同◎法令的范围◎异说驳论◎本章设定的根本义◎关于本章的标题

第十九条 121

◎国籍的意义◎关于归化人之公权的立法例◎归化人与私权

第二十条 122

◎兵役的义务◎关于征兵的立法主义◎清国现行征兵法及其将来

第二十一条 123

◎纳税义务的根据及其性质◎国费征收的沿革◎课税上两大原则的确定◎支那税制的过去、现在与将来

第二十二条 124

◎关于任官就职的古来陋习◎欧洲及日本任官就职的自由◎清国任官的现情及将来◎保障任官就职自由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125

◎声明自由通婚的理由◎满汉两族的融合与清国的将来

第二十四条 125

◎保护住宅安全的由来及其理由

第二十五条 126

◎保障受审权的由来◎英、西两国的不法事例

第二十六条 127

◎保障人身自由的由来及其理由◎俄国宪法的规定及其实际◎俄国革命运动的牺牲◎法、俄两国的今昔◎恐怖时代的再来

第二十七条 128

◎通信权的保护及其限制◎通信权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129

◎私产保护的由来及其理由◎关于私产保护的立法例◎私产保护的范围◎赔偿的法理及本案的法意

第二十九条 130

◎保障信教自由的理由◎各国政教关系◎英国政教问题近情◎英国国教制度的沿革及其将来◎国教制度的将来与清国的觉悟◎保障信教自由的结果

第三十条 132

◎各国思想界的既往及现在◎关于出版的制度◎审查制度的弊害◎关于出版的禁令◎关于出版的制裁及其得失◎制裁宣告权的所在◎认定有无危害的标准◎俄国言论界的近情◎关于集会结社的立法例◎秘密结社的禁止◎对日本警察法的驳难

第三十一条 135

◎请愿权与各国法◎日本立法关于请愿形式的缺点◎请愿的范围◎日、英关于请愿范围的例规◎关于是否允许变更宪法的请愿

第三十二条 137

◎支那地方制度的根底与将来的立法◎英国及支那自治政治发达的原因◎支那自治政治的沿革◎支那自治行政的范围◎相保制度与清国将来的态度◎地方议会的创设◎伴随咨议局开设的困难◎咨议局的地位◎咨议局的职权◎关于清国地方官制改革◎五月改革的要旨◎新法施行的范围◎现行地方官制一斑◎总督的地位及权限◎巡抚的地位及权限◎督抚的地位权限与新旧法◎总督的配置及其管辖区域◎巡抚的配置及其与总督所辖的关系◎督抚在法律上的地位◎督抚的兼衔◎督抚衙门幕职的定员及职掌◎督抚二标与新法的关系◎三司二道的定员及职司◎各省特设司道◎新法废置的各道◎新官制带来的地方行政区划及其统属关系◎府州厅县在法律上的地位◎新法带来的改废要点◎清国现在的地方制度与立宪政治的关系◎清国立宪的先决问题◎应该改革的主要议题◎(一)督抚的裁撤◎(二)作为地方长官的布政使的地位权限◎(三)布政司的组织改定与各司道的裁撤◎(四)地方行政区划的废合◎新定清国地方官制通则正文◎关于教育的立法例◎是否必要◎关于外人权利的立法例◎其驳难◎关于法理学说的立法例◎其驳难

第四章 帝国议会 160

◎国会制度的起源及其兴废◎英国国会的起源◎关于英国国会起源的学说◎国会制度只有欧美诸国发达的因由◎支那及日本进化的进程◎帝国议会在国法上的地位◎国民代表说与宪法的规定◎代理代表的语义◎国民代表说的论据◎对国民代表说的驳论◎所谓代表说的真价◎国民主权说与宪法的规定◎对国民主权说的驳论◎关于英国国会地位的学说驳难◎两院的名称

第三十三条 169

◎采用两院制的理由◎一院制度及其消长◎英国国会构成沿革◎英国两院分立时的组织及其原因◎两院制的妙用◎舆论的归向与政治家的责任◎英国上院改革问题的由来◎上院改革问题批评◎上院权限限制问题及其前途◎英国上院构成改革问题◎对新提案的批评

第三十四条 173

◎关于上院构成的立法例◎清国上院的组织◎第一种◎清国皇族的阶级◎对限制皇族权利的驳难◎第二种◎对就职及年限限制的驳难◎第三种◎将地方缙绅作为一要素的理由◎选任方法◎各议员共通的规定◎对日本现行法的驳难◎(一)对按爵位区分的驳难◎(二)对多额纳税制的驳难◎赋予富豪特权的可否◎对清国资政院议员选举资格的驳难◎关于上院令规改正的立法例◎本案的主义◎提案权保留于大权的结果

第三十五条 177

◎下院的组织◎关于清国下院组织的将来立法方针◎(一)直接选举制◎直选互选的得失◎(二)无记名投票制◎记名无记名的利弊◎异说驳论◎(三)单记投票制◎单记联记的利害◎(四)选举区◎投票区开票区◎都市的独立◎(五)议员定数◎人口匹配主义◎地方代表主义◎两主义之采否◎议员选出比例◎议员选出比例与满汉两族的关系◎满汉钳制法与两族的将来◎(六)选举权◎普通选举制◎限制的要点◎(七)被选资格◎天津自治章程批评◎咨议局章程批评◎(八)选举诉讼◎关于选举诉讼的英国法制沿革◎关于选举诉讼管辖的立法方针

第三十六条 185

◎与本案第四条的关系◎立法协赞的由来◎将立法协赞权归于议会的因由◎法律的意义◎立法权的意义及议会协赞权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186

◎提案权的由来◎关于提案权的现行法制◎将提案权赋予政府及各议院的理由◎被否决的议案禁止再提出的理由◎判定是否等同于废案的标准◎禁止同一议案再度提出的由来◎一院通过但尚未经他院议决及尚未裁决的议案的再提出

第三十八条 188

◎上奏权的范围◎异说驳论◎上奏权的效力◎上奏权在政治上的作用◎议会闭会中的上奏权及其限制◎认可上奏权特例的理由

第三十九条 190

◎与上奏权的异同◎建议权的范围◎建议权的性质◎对建议权的限制◎议会对于来自建议的议案的协赞权◎异说驳论

第四十条 191

◎与本案第三十一条的关系◎认可请愿权的理由◎请愿权的效力及其作用

第四十一条 192

◎宣布国会定期召集的理由◎英国定期召集国会的沿革

第四十二条 193

◎通常会的会期◎会期的延长

第四十三条 194

◎临时会及其会期◎清国资政院章程驳难◎解散后的议会的性质◎异说及相反的先例◎驳论◎临时会的性质

第四十四条 195

◎议会的终始同时执行的理由

第四十五条 196

◎解散后召集新议会的理由◎解散与选举的关系◎干涉选举的事例◎干涉选举的利弊◎非干涉主义◎解散后在召集议会期间就已到通常会召集时期之场合的措置◎异说驳论◎对日本先例的驳难◎设定本条第二项的理由

第四十六条 198

◎议事公开的理由◎秘密会议◎英国往时的禁制◎依惯例公开◎依明文公开

第四十七条 199

◎保障议员的言动自由◎英国关于议员自由权的沿革◎意见的意义及其范围◎异说驳论◎意见与表决及其与议案的提出、撤回的关系◎责任的范围◎免责事例◎责任负担实例

第四十八条 201

◎关于议员身体自由权范围的立法观◎英国关于议员身体自由权的沿革◎对于正在拘留中的议员的措置◎日本的先例及对其的批评◎得不到议院许诺之场合的措置◎英国关于自由权范围的沿革

第四十九条 204

◎国务大臣及政府委员的出席及发言权◎日本宪法第五十四条的法意◎日本宪法第五十四条的适用及先例批评◎国务大臣发言权的范围◎国务大臣的地位及其与行政各部大臣的关系◎政府委员在宪法上的地位◎政府委员发言权的范围◎异说驳论◎国务大臣及政府委员在议院的出席请求权◎日本之先例与本条第二项的设定理由

第五章 内阁 208

◎英国内阁制度的起源◎英国内阁制度的滥觞及其发展◎英国内阁的地位◎从法理上所见英国内阁制度

第五十条 209

◎将内阁作为宪法上之机关的理由◎内阁的地位◎日本的法制及其与本案的异同◎国务大臣与行政大臣的关系◎国务大臣由行政大臣兼任的实益◎对内阁制分类的驳论◎内阁的组织与政党的关系◎内阁组织的方法◎英国大臣亲任的实情与形式◎法理上所见英国国王的大臣任命权◎异说驳论◎英王权力一斑◎英国因失信于君主而罢免大臣的实例◎政党与立宪政体的关系◎政党勃兴的原因◎政党政治进化的路径◎日本政党政治的趋势◎日本政府对于政党的思想变迁◎政党内阁的树立◎内阁的存立与政党的关系◎一视同仁主义的价值

第五十一条 216

◎内阁大臣的地位及职责◎大臣责任的意义及范围◎政治责任与本条的死活◎政法责任的区域及其根据◎实际上大臣责任的范围◎大臣责任的根据◎对普鲁士宪法的驳难◎关于责任之根据的异说驳论◎关于问责主体的异说驳论◎责任规定的由来◎君主及议会关于大臣问责的权能◎不将制裁权赋予议会的理由◎大臣制裁的性质及其范围◎刑事制裁的利害◎是否要移植弹劾制度◎所谓政治犯的意义及其范围◎英国主义◎美国主义◎本案的主义◎责任负担的理义◎政治责任典则◎英国惯例◎日本的变例◎在日本政治责任原则的适用◎(一)连带责任负担实例◎(二)个别责任负担实例◎副署的意义◎副署制的由来◎支那的副署制度◎副署制度的实益及效力◎副署与大臣的责任◎异说驳论◎关于副署的异说驳论◎副署制度的本质◎国务大臣的地位与副署的关系◎驳论◎大臣责任的缘由◎辅弼与副署的关系◎副署与责任的关系◎对德意志帝国宪法的驳难◎对副署唯一责任说的驳难◎大臣责任发生的时期◎枢密顾问不列为宪法上制度的理由◎清国顾问府的过去、现在、未来◎各国枢府制度的现情◎清国特设枢府制度的计划

第六章 都察院 228

◎支那都察院制度的沿革◎都察院的现在及将来◎都察院与帝国议会的关系

第五十二条 229

◎都察院的地位及职司◎都察院的存置与本案的用意◎欧美的弹劾制度与都察院◎都察院将来的构成◎检察部的组织◎公诉的提起及审判◎究明事实的方法◎审理的方法◎制裁及其宣告的方法◎都察院的组织◎都察院的地方管辖◎弹劾审判制度及其长短◎与本案的异同

第五十三条 233

◎赋予上奏权的理由

第五十四条 233

◎报告书须提出于议会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234

◎其与司法官地位的异同◎地位保障

第七章 司法 235

◎欧洲行政司法分立的由来◎行政司法分立的原因

第五十六条 236

◎司法权的意义及其根据◎将司法权的行使委之于审判厅的理由◎近世政治趋势与清国外省官制◎清国现行司法厅的审级◎清国实际上的司法审级◎关于清国现行司法审级的推断根据◎关于法部的其他地位之疑问及鄙见◎九月改革的真价◎关于裁判所审级的各国制度◎清国新法规定的审判厅审级◎初等审判厅的构成及管辖◎私审制度的根据及其地位◎高等审判厅的地位

第五十七条 240

◎要以法律规定审判厅的构成与管辖的理由◎特别审判厅的意义◎清国现行特别审判厅◎将来的改正方案

第五十八条 241

◎行政裁判制度的起源◎行政审判院的管辖范围◎只允许处理违法处分的理由◎令其管辖因违法处分造成的一切诉讼的因由◎关于行政诉讼审判的制度与其长短◎行政审判院的中央、地方所辖关系

第五十九条 244

◎审判官的地位保障◎清国司法官场的现情及将来

第六十条 245

◎审判的公开及其例外◎审判公开与诉讼的关系

第八章 会计 247

◎设定会计法规的法意

第六十一条 247

◎课税的过去及现在◎欧洲课税上两大原则的确认◎英国关于课税保障的沿革◎清国的地租征收实情◎清国的岁入与国民负担额◎清国官场的陋习及其原因◎税制的革新与官吏的待遇◎税制改良之一策◎手续费的意义及其设定◎各国关于设定手续费的趋势◎对日本宪法及清国宪法大纲的驳难

第六十二条 251

◎发行公债要咨询公议的缘由◎清国现在及将来发行公债的方法◎所谓国债的意义

第六十三条 252

◎预算的编成与审核◎清国岁记制度的现情◎预算基础的动摇原因◎刷新财政制度的必要◎预算的性质及其效力◎预算与法律的差异◎禁止挪用预算的由来及其性质◎议会对预算外支出的监督权◎议会不承认的效果

第六十四条 255

◎将财案先议权归于下院的理由◎英国关于财案先议权的沿革◎赋予先议权的精神◎先议权与协赞权的关系◎英国下院的财案协赞特权◎财案方面是否要移植英国主义◎对普鲁士宪法的驳难◎本案排斥英国主义的理由◎日本现行法制驳难

第六十五条 257

◎皇室费的献纳◎英国关于献纳皇室费的成例与沿革◎清国皇室费制度的缺点及改良策◎国库的意义及各国的制度◎清国国库制度的现情及将来的设计◎英国特定基金制度的废止

第六十六条 259

◎既定岁出制的缘由◎英国及日本的既定岁出制度◎既定岁出制的精神◎政府与议会合意的效力◎异说驳论◎预期的法律改废未能实行的场合下之预算效力◎异说驳论◎预算的效力◎既定费额的效力及政府的权利义务◎议会对于新增费用的协赞权◎同意需要的时间及方法

第六十七条 262

◎继续费的制度及其效力◎剩余继续费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 262

◎认可财政上的非常处分权的理由◎非常处分执行的要件及其精神◎非常处分方法◎需要法律的场合之措施◎议会是否承诺与其效力◎政府在发布紧急敕令的场合之责任义务

第六十九条 264

◎预算不成立时的措施◎本案的主义◎前年度预算的意义◎本条适用的范围◎前年度预算适用的范围◎关于实施前年度预算当注意之处◎关于临时费、继续费的异说驳论

第九章 审计院 267

◎清国的会计检查制度◎会计检查制度的起源及沿革

第七十条 268

◎保障审计院的特立◎审计院的职司◎决算制度的必要◎决算的真价◎会计检查的范围及其效力◎议会对会计检查之权及其与审计院的关系◎审计院的职权◎审计院判决的效力及关于其执行的法制◎日本现行法制及其缺点◎法国法制及其长处◎异说驳论◎关于判决更正方法的法制及其优缺点◎采用日本法制的理由◎审计院的组织

第七十一条 271

◎赋予上奏权的理由

第七十二条 271

◎报告书须向议会提出的理由◎提供报告书的实益

第七十三条 271

◎保障检查官的地位

第十章 附则 272

第七十四条 272

◎宪法改正的发议权保留于大权的因由◎关于宪法改正手续的法制◎本案所定的改正条件◎赋予修正权的可否◎本案的主义◎关于议会修正权的异说驳论◎宪法改正案的性质◎在改正案遭否决时的措施◎异说驳论

第七十五条 274

◎与皇室相关的立法的种类◎与皇室相关的立法允许议会附议的可否◎委诸皇室自治权的理由◎对皇室立法的限制

第七十六条 275

◎设定公式令的必要◎旧法效力的保存

《大清宪法案》目次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