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

按字书“奏”字为进言之义,在古代书经中有“敷奏以言”之句,所以后世臣下进言于帝王称曰奏。唐代职官中有中书舍人二员,掌侍从令书奏疏(详见《通典》),臣下进奏之文,汇集成卷名为奏议,唐代有《陆宣公奏议》、《包孝肃奏议》传世。明代初年定臣民具疏于朝廷者为奏本,明叶盛《水东日记》载“国朝之制,臣民奏事称奏本。后以奏本用长纸,字画必依洪武正韵,又用字计数于后,舍郑重而从简便,改用题本则不然矣”。明《万历会典》中还有具体规定“循例奏报、奏贺、乞恩、认罪,缴勒、谢恩并军民人等陈情、建言、申诉等事俱奏本”。

由此可知,在明以前,臣工上言,有奏疏奏本之名,其后又出现题本之名,与奏本分为二,核其内容为公事与私事之别。到清代则明文规定为制度,但改称奏本为奏折,清代《啸亭杂录》:折子,自明太祖立通政司,凡内外章奏,皆于司挂号始入,故权相多以私人主之,上言者非壅则泄,宪庙命诸臣有紧密事改用折奏,专设奏事人员以通喉舌,无不立达御前,通政司惟掌文书而已。按明清以前,臣工奏疏,其形式多为卷,如敦煌发见的卷子。可以推知,称奏本之名至明始见。在清代初年仍循明旧称曰本,约在康熙、雍正年间出现奏折之称,其来源由于奏本形式改变之因,盖此时臣工上言,均用长纸折叠成之,因名之为折遂为规定。有清一代的历史档案,臣工上言属于例行公事的奏报称题本,密陈奏事称奏折。

清代奏折大致还分以下几种:

奏折钞成册者,在康雍年间称红本档者,为已奉有朱批,称白本档者即未写朱批,奉口头指示者,亦有无批答语者。这种以顺、康、雍时期多,属于宫廷事件,这时对于奏本的本字意义,尚未完全不用的阶段,乾隆以后则少见矣。

绿头牌档,亦为宫廷内务府钞录奏折成册的档案,这是还沿袭清初用档子时的遗风。

朱批奏折,即奉有朱批者,从雍正朝以后,凡是奉过朱批的臣工奏折,到每年终都要缴进皇宫中存储,地点旧制存太和殿东西夹室,辛亥革命后移至内廷南三所。

汇钞奏折,是皇宫奏事处,将每日接到的京内外奏折在缴回皇宫后,照录一份,也用奏折形式,但是多人的奏折合钞一帙均用恭笔小楷字书写。

军机处奏折、折包,清代制度,每日臣工奏折到达君主面前后,在每天早晨召集军机大臣等,在养心殿商议奏折内容中所提出的事件,回答批示决定后,由军机处大臣携至军机处值房,将原折内容和朱批,俱誊写一份,一般都行书钞录存档,然后将原折再由奏事处交还原奏人(由京外各大官员每日早晨均派有属员在皇宫中递折,或等候接回朱批之折)。军机处录副后,按月以包纸存储起来,名为折包。军机处章京旧称为月折。

奏折副本折包

奏折副本折包,在军机处档案中占极大的数量,名为折包档,是以存贮档案的形式而得名。在清王朝时代,京内外大臣所呈上的奏折,每天清晨皇帝与各军机大臣商讨奏折中所陈报的事件,决定处理办法,有的是皇帝用朱墨笔亲自批答,有的是军机处拟定谕旨寄出,称为廷寄,又名寄信。在当日,军机大臣在养心殿和皇帝所议论的奏折,军机处均在当天录副存档,所录副奏折,均系急笔行书,当日录就。然后将原折发还原奏的人,年终再缴还大内存于宫中,由奏事处保管,军机处所录存的副本则存于军机处方略馆。这些副本是将原奏折一字不遗钞录,有皇帝朱批的亦照录下来,按年月累积成束,用高丽纸包成捆,所以名为折包。在军机处原折包亦名曰月折,录副的奏折,均随时登记目录,这种目录档簿名为随手登记档。

京内外大臣所上的奏折,有时附有附件,如镇压农民起义时,从农民起义队伍掠获的有关文件,被俘虏的农民军,审问出的口供。在清王朝没有外交机关时,西方国家到中国的使节,所持的文书,也附在奏折一起存贮,如十八世纪,清朝乾隆年间,英国曾派遣特使马戛尔尼来中国,所持的类似国书的文件,现还存在军机处档案折包档中,太平天国革命被清廷镇压,所掳获的太平天国各种文书,和太平天国印玺,亦均存在军机处方略馆库房里。在一九〇〇年以前,即在鸦片战争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给清王朝的照会文书,也在军机处收贮。一九〇〇年之后,成立了外务部机关,军机处就不经管外交文件了。因为军机处档案在清代关系国家军政大事,所以在辛亥革命成立民国,袁世凯把军机处档案全部移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国务院。一九二七年,故宫博物院又将这批档案收回到故宫。

岳钟琪奏折

案清代缴回朱批奏折之例,始于雍正元年,其后刊行朱批谕旨。即由所缴回之朱批奏折中选录,凡著录二百二十三人。而名臣年羹尧、岳钟琪不与焉。传谓年岳二人之奏折亦曾经选录后,因有所忌讳,复命铲削。查故宫内廷所存缴回朱批奏折,凡已选入朱批谕旨中者,原包标签写“已录”二字。未选录者写“不录”二字。其中只有岳钟琪奏折有不录之签。年羹尧奏折包无任何标签。据此,则所传铲削之说不无原由。

年羹尧为胤禛(雍正)潜邸之私人亲信。传说胤禛得国,年氏曾与密谋。胤禛有妃为羹尧之妹。年妃死,羹尧旋即获罪赐自尽。其后钟琪代年氏为大将军。雍正六年有曾静遣徒投书岳氏,其中称岳钟琪为宋岳飞之后。有观岳背清之意。不久钟琪罹于狱,易朝始释出(雍正十年夺钟琪职,十二年拟斩立决后改监候,乾隆二年乃放归)。年、岳二氏,在当日均为王朝建殊勋。而年又亲昵若彼,皆获重谴,不得令终。则其折奏不肯宣示于人之故可思矣。年羹尧奏折已分期刊布,兹将岳钟琪奏折著于篇。后又查岳钟琪缴回之折,有一包标“不录”之签,则朱批谕旨铲削之说,则补一证。但年代之折未见标签。

故宫博物院在一九三O年曾印行不录奏折总目小序曰:按雍正十年世宗将历年朱批奏折分别选刊颁赐廷臣。世宗即世仅成数帙。在雍正十年三月初一日制序。折首为范时绎钤有“朝乾夕惕”、“雍正宸翰”二章。

乾隆三年高宗就世宗检录已定者汇著为目,刊印成书。前后凡二百二十三人,分一百一十二帙名曰“朱批谕旨”。此项奏折存故宫各档箱中。凡已刊者原包标出。已录奏折未刊者标“不录”奏折。本院文献馆整理此项档案系与“朱批谕旨”对勘,分别其已刊未刊编号制成简目,以供学者之索焉。

文献馆地处南三所之中所。朱批奏折储存在大方木箱中。原此类档案在辛亥革命前旧存外朝太和殿夹室。一九一三年肇造民国移至南三所。一九三二年由于九一八日本侵略我国东北,北京形势日益危急。故宫古物南迁。其中有大批历史档案、清代朱批奏折亦运走若干箱。其后与古文物南迁到台湾。后台北故宫博物馆将朱批奏折影印。大陆在解放后,北京故宫博物院业务结构变更,文献馆裁撤,将故宫档案全部移交院外,成立历史档案馆,已不在故宫矣。

(选自《我在故宫七十年》)

题本

清制,臣工奏报地方庶政,例应缮本具题,事有必须具体陈述者,则别造详籍,随本进呈。《光绪会典》卷二云:凡本有通本、部本,先期以达于阁,皆备其副,若图,若册,若单,若夹签,皆附焉。注云:“河工报销及各项营建工程,例应绘图缮册,随本进呈。又各处钱粮报销,朝审、秋审本,皆缮册。”册衣尚黄,因名黄册,此黄册之由来也。其内容多关奏销事项,故又谓之奏销册。如各省之地丁、钱粮,以及京内衙门收支款项,会核钩稽,盖为统计簿焉,其造具也,式颇工整,纤小宋体,真谨细书,虽连篇累牍,字无补改,严肃郑重,方之他种文书,少与伦比。其别致关系衙门者,册衣青色,或白色,则称青册,示与黄册有所区分,造册具较为粗陋,盖舍郑重而从简便也。

按黄册为明太祖所定制,盖属于赋役之文书也,其编造方法,详载于《明史》,引证如下: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州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谓之黄册。(《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

清代黄册制度,大体取法于明,然历代赋役制度,如所谓黄册性质之文书,求诸载籍颇多相类,上溯周、汉、唐、宋皆可得而考焉,可见其渊源甚远。如《文献通考》卷三户口考周代,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

考《通典》卷四食货典郑玄注:“谓入其书者,言于大司徒。”按司徒之官,唐以后谓之户部尚书,殷周时代曰司徒,汉曰司农,三国则为度支尚书(见历代职官表)。“言于大司徒者”,其义盖如明代赋役黄册上于户部“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亦即等于后世黄册中所谓绅缙优免人丁也。汉制,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在野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见《汉书·食货志》),但不著赋役文书之名称,案汉之去周历时犹不甚远,周谓之书,汉或亦谓之书,兹以《史记》以引证之:

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为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以何具得秦图书也。(《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

上例所谓图者,盖地图之类属之,以是知天下厄塞;所谓书者,赋役之类属之,以是知户口多少。由是可证,汉之编造赋役者亦谓之书,似无疑问矣。唐代制度,将天下人口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年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较于周汉法益详备。

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

按唐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见《通典》卷三),其制即明代黄册编造法之嚆矢也。依上举例,关于赋役之编造,周谓之书,汉亦曰书,唐称账,别有户籍,而明代则谓之黄册,清因之,历代相尚递嬗演变,虽简繁不同,名称不一,其间因革损益,大体可资寻绎矣。此从其内容及名称两考之,大略如是。若五代扰攘之局,不可详考,辽、金、元大率取法于唐,无足述焉。又其他只著录名称,内容不详者,如宋代之有户账、会计录、结甲册、户产簿、丁口簿、鱼鳞图、类姓簿、户版簿等(见《宋史》食货志卷一百七十三及一百七十四),此亦后世所称黄册之类也。

至于户口赋役,编造文书而称黄者,明清以上考诸载籍,齐、梁、唐三朝均有之,是黄字之称由来尚矣。

齐高帝建元二年,诏朝臣曰,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氓俗巧伪,为日已久,……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板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编户齐家,少不如此。……诸贤并深明治体,可各献嘉谋,以振浇化……玩之上表曰,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扬州等九郡,四号黄籍,共却七万一千余户,于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犹未四万,神州奥区,尚或如此,江湘诸部,倍不可念,愚谓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为正民,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书籍宜更立明科一听首悔,迷而不返,依制必戮,使官长审自捡校,必令明洗然后上州,永以为正,若有虚昧,州县同咎。今户口多少,不减元嘉,而板籍顿阙弊,亦有以自孝建以来,入勋者众,其中操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殆无一焉……(《齐书》卷三十四“虞玩之列传”)

《文献通考》卷四“职役考”梁武时所司奏南徐江郢逋两年黄籍不上,帝纳尚书令沈约之言,诏改定百家谱。

《通典》卷三“食货典”注:仪凤二年二月敕,自今以后省黄籍及州县籍也。

据上引各书,齐、梁、唐三朝,均有黄籍。梁唐之制载籍不详,无从探讨。齐之黄籍,尚可由其诏令得知崖略,如黄籍为民大纪,国之治端,氓俗巧伪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编户齐家,少不如此云云。其性质所关涉者相类明清所谓之黄册,明清之称黄者已见于前。《明史》“齐之称黄”,其义何取,兹取《礼记》及《淮南子》两说以释之:

人初老则发白,太老则发黄。(《礼·曲礼·君子敬黄发》)

黄口,幼也。(《淮南子·汜论训·古之伐国不杀黄口》)

按上举例,人之老幼皆可称黄,则一生之过程,即以黄字代表之,丁口之登,除赋役之征,免其编籍也,均在其中矣。此其所以称黄欤。又考《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载:“文帝颁新令,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唐代编户法,亦有男女始生为黄之制(见前引《唐书》)。则关于户口赋役文书而称黄者,综上诸说多可证也。视明代所谓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者其舍蕴义,而取形色矣。但均为关系户口赋役,因名思义,以类相求。明代黄册,即由齐之黄籍蜕变而来者可资征信,至若籍、册,二字文义仿佛,无足述焉。

又案清代赋役制度,大率取法汉唐之田租口赋之两税法也,所谓地丁钱粮者,是按地丁钱粮内附征别有他税,名色不一,具载赋全书,《乾隆会典》“修辑赋役全书”条云:

凡赋役全书由布政使司汇所属州、县、卫,田赋各数,以地丁、赋粮、商牙、课税为一书,应支、官役、俸工、驿传、料价为一书,应解、本色、折色、货物为一书,分别原额新增,开除实在汇纂成编,每十年则修辑之,书成由部、科颁州、县,以备考复。

上举之例,即为全书内容之概要,亦即地丁黄册之蓝本也,兹再节录《赋役全书》地丁之一端如下。《江西赋役全书》(新喻县黄绫皮刻本,内阁大库藏本):

一户口:原额人丁,壹万陆仟陆佰捌拾贰,丁内优免人丁壹仟肆拾丁(各派征不等),编起存各款银共贰仟伍佰叁拾壹两柒钱捌分捌厘肆毫。内于顺治十一年二月题准,开除逃亡人丁壹仟肆佰玖拾柒丁,该减银贰佰叁拾贰两捌钱贰分捌厘。

见在人丁壹万伍仟壹佰捌拾伍丁,实征银贰仟贰佰玖拾捌两玖钱陆分肆毫。

一人丁:原额壹万陆仟陆佰捌拾贰丁,内除优免壹仟肆拾丁外,实编壹万伍仟陆佰肆拾贰丁,每丁编银壹钱伍分伍厘伍毫贰丝玖忽柒微壹纤。

共计编银贰仟肆佰叁拾贰两柒钱玖分伍厘柒毫,内除逃亡壹仟肆佰玖拾柒丁,该减银贰佰叁拾贰两捌钱贰分捌厘。

见在人丁:壹万肆仟佰肆拾伍丁,实征银贰仟壹佰玖拾玖两玖钱陆分柒厘柒毫。

优免人丁:壹仟肆拾丁,每丁编银玖分伍厘壹毫捌丝伍忽叁微壹纤。

共计编银玖拾捌两玖钱玖分贰厘柒毫。

一田产:原额官民田地山塘壹万壹仟陆佰捌顷肆拾捌亩玖厘叁分陆毫(各派征不等),编起存各款并加增玖厘地亩银,共伍万肆仟贰佰贰拾陆两陆钱伍分伍厘陆毫,内除优免米壹仟叁拾肆石,该派三差银壹佰贰拾肆两柒钱玖分叁厘捌丝伍忽壹微陆纤不征外,实共编银伍万肆仟壹佰壹两捌钱陆分伍厘二毫壹丝肆忽捌微肆纤,内于顺治十年七月题准开除荒芜入官,并水决沙崩田地及按院笪重光续题荒芜今奉清丈垦外,实除入官田地叁佰肆拾伍顷玖拾壹亩玖分伍厘三毫;水决沙崩田地肆拾玖顷玖亩壹分柒厘伍毫;有主未垦田地叁佰壹拾伍顷玖拾壹亩柒分捌毫;无主逃绝荒塞田地壹仟贰佰捌拾壹顷捌拾伍亩捌厘伍毫,共除田地壹仟玖佰玖拾贰顷柒拾柒亩玖分贰厘壹毫,共该减银壹万壹仟柒佰玖拾贰两壹钱柒分捌厘叁毫,见在成熟田地玖仟陆佰壹拾伍顷柒拾壹亩壹厘伍毫,实征肆万贰仟叁佰玖两陆钱捌分陆厘玖毫壹丝肆忽捌微肆纤……

按地丁黄册之造,具开写诸项名色,一如全书,虽粮银或有增减,而必分列原额、新增、开除、实在四柱程式项下,以为规律。《光绪会典》云“凡奏销必以四柱之册,一曰旧管(即全书所谓原额),二曰新收,三曰开除,四曰实在”。关系他项钱粮或物品之奏销册,亦均以四柱为法,不属于奏销者则依其事之情形逐项汇编为册,其造具之程式,大要如此。

黄册造具关涉事件不只赋役一端(述见首页),积年累月,于是卷帙缤纷,从其性质约略分析可为三项:

甲、属于赋役钱粮者。

乙、属于他项钱粮或物品者(如户部银库、缎库、颜料库册盐课册)。

丙、不属于他项钱粮或物品者(如三册载考绩之京察册坛庙祀期)。

关涉事项既多,宜其数量亦巨,此乃自然之现象,若依册检讨,可得若干之类别,再以类分析,其各有系统,如京察类统于吏部,地丁类统于户部,礼仪类统于礼部,兵马类统于兵部,秋审类统于刑部,河工类统于工部,以及各寺监等衙门亦有其隶属之类,而为之统系焉。以册求类,因类而求其隶属衙门,提纲挈领,有条不紊,多可作史志之材料。兹分列于下:

吏部系统:京察册、大计册、选举志。

户部系统:地丁册、食货志。

礼部统系:坛庙祀册、礼仪志或郊祀志。

兵部统系:兵马钱粮册、兵志。

刑部统系:秋审册、刑法志。

工部统系:河工册、河渠志。

又户部统系:织造册、舆服志。

钦天监统系:晴明风雨日期册、五行志。

黄册可作史志之材料,已如上述,若依朝年排序,则每类均有缺佚,虽不完备,尚可取材,近代研究史志者,颇重视之,学术机关,如前社会科学研究所搜集参考不遗余力,历数载凡数百册皆选录之。又前中国营造学社亦多所参考,外省如前安徽省志馆不远千里而来,咨访采录,可见其关系史志之材料如何程度矣。当《清史稿》之纂修也,征集各处档案种类甚多,其对于翔实郑重之黄册,则未之及,不征之原因,或视为例行公事无关宏旨乎,要知欲求当时国家庶政之情形,黄册实为详细真实之直接史料也,参考取资,有望于后之修史者。

明代、清代官文书制度均有题本、启本之名。按古代官文书无题本之称,自明以来始有之。其制载于《明会典》,清修明史亦著其名。《明会典》卷十七、卷二百十二有:

凡启奏题本事例洪武十五年定:

国初定制,臣民具疏上于朝廷者为奏本,东宫者为启本,皆细字,后以在京诸司奏本不便,凡公事用题本。

凡内外各衙门一应公事用题本,其虽系公事而循例奏报,奏贺,若乞恩认罪,缴勒,谢恩,并军民人等陈情、建言、申诉等事,俱用奏本。

明叶盛《水东日记》卷十:

国朝之制,臣民奏事称奏本,后以奏本用长纸,字画必依洪武正韵,又用字计数于后,舍郑重而从简便,改用题本则不然矣,然题本多在内衙门,公事若在外并自陈己事,则仍用奏本。东驾则称启本,宣庙每呼为抹子,尝见传旨中云然。

《明史》卷七十二:

凡上之达下曰诏、曰诰……下之达上曰题、曰奏。

根据上引史料,可证题本、奏本之名,均权兴于明。当在洪武年间“凡公事用题本”虽为其典则,然因事推移,不无权变,从“其虽系公事而循例奏报,奏贺俱用奏本”等语,又可证矣。据叶盛所云“题本多在内衙门,公事若在外则仍用奏本”。与会典所载,内外各衙门一应公事用题本规定不合,当时具体行文,或许如此。按叶盛为明代人,记述本朝事故,自多可信,至所谓宣庙每呼为抹子,此说早见于元刊《居家必用事类全集》。抹子释义,为简节切要之文便于涂抹也。非明宣宗时始有之称,且亦非其制,其为远年文书之习惯称语而沿用之耳。

明鼎革后,有清入主中原,一切典章制度,多因明旧,定例亦为公事用题本,私事用奏本,详细条文载在《清会典》,虽有厘订之文,然无改作之旨。《光绪会典·事例》卷十三:

雍正三年覆准,题奏事例,理应划一。令各省督抚,提镇,嗣后,钱粮刑名丁、马匹、地方民务所关,大小公事皆用题本,用印具题;本身私事,俱用奏本,虽有印之官,不准用印,若违题奏定例,交部议处。

又同上书卷一千四十二:

雍正七年定,嗣后举劾属官及钱粮、兵马、命盗、刑名,一应公事,照例用题本,其庆贺表文,各官到任、接任、离任、交任及奉到敕谕,颁发各直省衙门书籍,或报日期,或系谢恩,并代通省官民庆贺称谢,或原条件未明奉旨回奏者,皆属公事,应用题本。至各官到任、升转、加级,记录宽免、降罚,或革职留任,或特荷赏赍谢恩,或代属官员谢恩者应用奏本,概不钤印。

以上为清代题本奏本实施之概况,且一再申述公事用题钤印,私事用奏不钤印为其定制。按前述之题本制度,官书所载,皆言及奏本,明清同例,盖此二者同为入告之文书,仅以事分公私名殊式异,于是遂有典例条文以为取舍之的,不致遵循失据也。然公私之谓,似有不恰,职官在朝,奉行政务皆为公务,焉能有私,所谓私者,虽为个人之言动,非不关系国政,且机密大事封章上达,率以奏本行之,而题本不与焉,如故宫所藏朱批奏折可覆按也。要之公开例行事务,缮本具题,经阁呈进,其不公开机要者,具奏直达,旨在是矣。《典例》所云,本身私事用奏本,如升、转、降、罚、谢恩等事,特为其一斑耳。乾隆朝曾以题奏同为入告文书,不必分别名色,一律改用题本。《清会典》卷十三乾隆十三年谕:

向来各处本章有题本奏本之别,地方公事则用题本,用印,一己之事则用奏本不用印其式沿自前明。盖因其时纪纲废弛,内阁通政使司借公私之名,以便上下其手。究三同一入告,何必分别名色。著将用奏本之处,概用题本,以示行简之意。

历来题奏分用旧例,并改为题,从其典制观察,官文书具有变化之征,若就实际探讨,则不尽然,如阿桂、傅恒、福康安及其他乾隆朝奏之例,固仍旧贯,不但此也,且当乾隆十五年及六十年犹有关于题奏之谕。

《清会典事例》卷十三:

乾隆十五年谕:各省督抚参劾不职属员,或请革职,或请休改,或请降补改教,皆地方公务并非应行密办之事,理应缮本具体方合体制,近来督抚有先具奏声明另疏题参者尚属可行,而亦竞有以折奏代具题者,究于体制未协,着通行各省督抚凡遇此等参题概用奏本。

《清高宗实录》:

乾隆六十年六月甲辰,留京王大臣等议奏:臣等查各省督抚办理地方事务,凡事关奉旨或命盗邪教重案及更定旧章、关系民瘼,一切紧要事宜,自应随时具奏,若寻常照例事件,俱有例案、册档可查,毋庸专奏滋扰,乃各省办理未能划一,有循例具题仍复具折陈奏者,有各省俱系题达,而一二省独具折奏者,亦有命盗案件已结,其案内续参人员即可一律题参,仍复有具折劾奏者,又如丞倅收令、题升调补,如有实系要缺原准专折奏请,其余寻常之缺,自应循例具题,即间有人地相需,历俸未满者,不妨于疏内声明,而督抚等因有专保之例,率行纷纷折恳亦应饬止。

可见题本、奏本之在乾隆朝仍分别沿用,前虽有改变之旨,事不果行,嗣以各省督抚所具题奏之处,未按体制,或办理未能划一,复有谕饬。当时官文书设施情况依然,不过仅将寻常事件习惯用奏者,多改为题,稍有损益耳。诣光绪朝末期,始将历来之成例,封章上达改题为奏,竞革旧制,这是在一九〇〇年义和团起义事件之后,王朝作垂死挣扎,欲求振作,多所更张,废除之例不止一例,此则从刘坤一、张之洞等封疆大吏之请也。光绪《东华录》卷一百六十九: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癸丑,先是刘坤一、张之洞奏:臣等钦奉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上谕,法令不改,锢习不除,欲求振作,当议更张,著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详悉条议以闻……一曰省题本,查题本乃前明旧制,既有副本,又有贴黄,兼须缮写宋字,繁复迟缓,我朝雍正年间谕令臣工将要事改为折奏,简速易览,远胜题本,五十年来各省已多改奏之案,是年冬间曾经行在部臣奏请,将题本暂缓办理,此后拟请查核评议,永远省除,分别改为奏咨。

清代官文书制度,自顺治朝以迄光绪,时历九朝凡二百余年,一切用明制,题、奏分用,中间虽有厘订,原旨未变,损益可知。光绪二十七年后,遂废除题本,但贺本绝迹则较晚。当时王朝已趋凌替,犹未灭亡,关于政事文书之题本,先寝其制。清代题本有通本、部本之别,各省将军、督抚、提镇、学政、顺天府尹、盛京五部本,俱齐至通政司,由司送内阁为通本,六部本章及各院、府、寺、监、衙门径送内阁,统为部本,皆经阁臣先行检校,拟缮票签进呈御览。本章接下后,照钦定所拟票签以朱笔批于本面遂称红本,转发内阁传钞,各关系衙门遵行,其所设施程序大略如此。此外另有折本之名,原即题本,因内阁所处理办法票签,上达后皇帝未能肯定哪一个票签所提办法适宜,临时将原题本折一角,以等日后再议,所以称为折本。及至积累折本若干时,常在举行御门听政时,听取阁臣汇报而决定采取决定。

明清题本大小各有格式。《明会典》卷七十六:

国初定制……凡公事用题本,其制比奏、启本略小。

洪武十七年奏定天下诸司文移纸式,凡奏本高一尺三寸。

明代题本原件留存者较少,会典所称比奏、启本略小,度其本幅大小约在一尺左右。清代题本格式,初于顺治年间由部发式通行(见《东华录》),其本式长短宽窄若何,则语焉不详,清代题本存在清内阁者有如山积,今试量之得知修短,清代题本纵八寸,合二十七厘米,横三寸六分,合十二厘米,奏本纵七寸强,宽三寸四分,视明代者均小,且明制题本小于奏本,清则反是,本章书写格式亦各有规定。《明会典》卷七十六:

嘉靖八年奏准本式,遵照大明律,附写尺寸,参以近年适中式样,题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头二字,平行写十八字,头衙门官衔姓名,疏密俱作一行写,不限字数,若有连名,挨次俱照六行写。

《清会典事例》卷一千四十二:

题本格式,顺治八年题准,每幅六行,每行二十格,平行写十八字,章内称宫殿者抬一字,称皇帝上谕,称旨,称御者抬二字,称天地、宗庙、山陵、庙号、列祖谕旨者,均出一格写,首行列衙门官衔具题人姓名,末幅具年月日,内外一式遵行。

上为明清两代规定本章书写格式皆每幅六行,行二十字,平写十八字,惟明制抬头仅具二字一项,在清代则有抬一字抬二字者之分、至有出格一字写之制,其所异者如此。关于书写先后次序,明清两代本章同。《明会典》卷七十六:

题本式:某衙门、某官等、官臣某等、谨题,为某事、备事云云,谨题请旨。

清代《东华录》:

顺治十年三月上谕:各部院本章内,清字宜先书官员衔名,次书谨题字样,次书所条陈为某事。

上例《东华录》只言清字本,其汉字本则未之及,按检阅汉字本亦同,兹再移录明清两代题本实例:

明崇祯七年十二月题本:

巡按宣大等处监察御史臣米助国谨题为镇率骤更,遇事可虞,谨合吁请仰恳圣裁事……谨题请旨。(《明清史料》)

清顺治九年十月题本:

钦差提督军务巡抚福建等处地方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臣张学圣谨题:为大兵抵闽剿寇,粮饷税亿无额,仰乞圣裁,敕部议旨起运钱粮,以应所需事……为此具本……谨题清旨。(内阁大库存档)

明清两代写本程式,无何参差。但明代本章之末,有注写自某字、督自某字止,共字若干之例(见《水东日记》)。清代则限一定字数,以三百字为率,此制为顺治二年所议定。《清会典事例》卷十三:

议定凡内外官员题奏本章,不得过三百字,虽刑名钱谷等本,难拘字数,亦不许重复冗长,仍将本中大意,撮为贴黄(别录本中要语名贴黄)以便阅览,不许过一百字,如有字数溢额,及多开条款,或贴黄与原本参差异同者,该衙门不得封进,仍以违式纠参。

虽有限制题本奏字数之规定,但逾限者仍恒有,如顺治十一年宁夏巡抚黄图安之题本:

钦差巡抚宁夏等处地方,赞理军务,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臣黄图安谨题为署官贪不法,军民饮恨已久,据揭直纠,以清吏治事……因述招由,字已逾格、恳惟鉴宥……谨题请旨。

清代到雍正二年,对本章字数始革旧例,不复限制,盖以紧要章疏,必须详明,若限定字数,致有遗略,仅纠正式样错误而已。《清会典事例》卷十三:

又复准题奏本章,旧例除刑名钱谷外,不得过三百字,贴黄不得过百字,如字数溢额,许通政司驳回。紧要章疏如兴利除弊,奖善惩恶等事,正须详明,有裨政治,若限定字数,不许多开款项,必致遗略。嗣后题奏本章,除式样抬头错误外,通政司不得以字数款项多寡违式擅自驳回,知照各省督抚转行文武各衙门,一体遵行。

按清代本章,凡部本皆缮清、汉两种文字,通本不兼写清字,由内阁汉本房,翻贴黄,满本房照缮清字,又部本惟刑部者有贴黄,余从略。通本皆有之,是内外衙门所具章疏,名义分部本、通本,大体程式亦有区别。又按随题本之贴黄,在题本之外亦有区别,又按随题本之贴黄,在题本之外亦有粘具者,如顺治二年雁门提督马国柱之启本,十四年洪承畴之揭帖均有贴黄,原件旧存内阁大库。又案贴黄在明已有,但明代初年的贴黄,其内容并非由于题本冗长而撮其要语,以便阅览,明代初年贴黄是记录官员履历,如今之人事档。明代晚年崇祯年间定,各衙门章奏仿古人贴黄之法,自提节要粘同原本进览,从大学士李国祯之请也。(见孙承泽《山书》)在清代初年还有绿头牌之档,《池北偶谈》卷二载:

六朝章奏,悉沿明制,惟紧急事,或涉琐细者则削本牌而绿其首,以满洲字书节略于上,不时入奏取旨,不下内阁票拟谓之绿头牌子。

所谓不下阁票拟,可直达皇帝阅览之谓也。再考启本之制,明代为上于东宫者(太子)(见《明会典》)。清初无太子,虽有启本之例而系上于王者,盖以顺治髫龄践祚,国政皆决之于摄政王多尔衮,臣工本章上达于王,题奏既嫌僭越,公文之制当时尚无可遵循,遂权假明代东宫之例,康熙时修会典时始有启本之制,但简略不详,其后续修者则不见启本之称。揭帖在明代为上达官文书之一(见《明史》),清代初年明代大官官于清者间有用之,其后则不习用,改为随本章投送关系衙门者。(见《清会典》)

清故事内阁收到各处本章,由侍读等官详细校阅,拟写草签,大学士阅定后,令票签处中书缮写清、汉字合璧正签,次日黎明恭迎,其票拟之式,凡通本内应议复者,则交各部、院议奏,或查议,或察议,或议处,或严议,或速议,毋用议复者,则交各部、院知道。钱粮出纳则交部察复,刑名本罪至斩绞者,由三法司复拟,军流以下由刑部复拟,官员降革勒休者,情罪重则照拟票写。各院、寺、衙门有应交部议者,俱如通本之例部本内议,叙议处事件,在京文职编检科道以上,武职副都统以上,各省文职臬司以上及学政,武职总兵以上皆出名,外官题升调补,文职监大使以上及河工佐案,武职守备以上者皆出名;实降实革者,不论品秩皆出名,刑部本罪至死者皆出名,京官五品以上,翰詹中允以上,各省臬司以上学政、试差、关差及各项差使,开列请简,俱票拟名签。文武会试中额则实其名数,其余寻常事件,皆票依议及知道了等签。又有该部、院所议未协,随时更票写者,惟刑部夹签皆不票写(见《清会典》)。每日进本,或照所拟,或另降谕旨,或于原签内奉朱笔改定,先经批本处翰林、中书等,批写清字,再下于阁,汉学士批写汉字,皆以朱书,故题本清汉字批写后又称红本。六科给事中每日赴阁接领红本,钞传关系衙门施行。凡公事具题本,必须经过这些程序,始得达其效能。兹移录批红数则,以见一斑:

该部议奏;

该部知道;

该部察核具奏册并发;

三法司核拟具奏;

该部议奏这本及贴黄内照原详书写卑职字样、不合著饬行;

颍州知府员缺著萨载补授,已有旨了,该部知道;(以上为通本之批红)

陈大受著照部议所降之级从宽留任,尹继善著销去纪录十二次,免其降调;

满洲监察御史员缺著萨宁阿赫泰补授;方希贤依拟用依议;

龙老么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

以上为部本之批红,俱见内阁藏档。尚有空名签之式,则见各部本式样,例如:

补授部尚书,乾隆三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进过理藩院尚书。

补授部左右侍郎,乾隆三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进宗文一本。

此外还有两拟双签之式:准其来京引见,余依议;不准来京引见,余依议。

《清会典》卷二注:双签之式,各部、院题请事件,有应准应驳,未改擅便,或议功、议罪、议赏、议恤、可轻可重处分,应议应免本内双请候钦定者。尚有三签四签者,事亦类此。《清会典》卷二:若三签若四签,皆备拟以候钦定,按票签之幅较题本小,纵七寸,横四寸强,所拟清、汉字各占半幅,拟写票签之中书等均署名于票签背面,满、汉各一人,今内阁大库所藏档案,尚存有此类票签,其票拟之词,虽云各就情事审定,然亦有旧例为范。内阁藏有“满汉票签式样”二十五卷,即按历年经办案件分门别类汇编而成者,其卷首弁以文曰:

本处式样一书,实为票签模范,现因年久失修,多有缺烂不齐,经本处侍读等回堂请修,于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奉中堂谕,满汉票签尚有丝纶部、通本式样各一部,清汉通本式样二部,自光绪元年修成后,至今二十余年之久,未经续修,多有缺烂不齐,并有应行增添者,均宜补入,著派侍读督率中书等,再行缮录一分,详细复对成书,以垂久远,该员等务得认真经理,勿稍草率,奉此遵于即日检查,自三月初十日起,每逢五十日堂期发缮,在事诸人,均能踊跃从公,妥速蒇事,至五月十五日一律写齐,并添缮勾到式样一样,清汉注语一本,共计二十五卷八套,装潢成书,以备永久遵循。

据其弁文所云,票签式样共有二分,一修成于光绪元年,再修于二十五年,今大库所有除装潢整齐八函者外,尚有残卷若干,疑即为初修之缺烂不齐者,其续修本所著录之例案,有远至雍正、乾隆时代者如:

著于□日殿试□日传胪依议。(空名签、殿试日期)雍正八年二月进。

览卿奏谢,知道了,该部知道,孔昭焕谢承袭恩。乾隆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可见其集雍、乾以来票拟之事故,历七朝近二百年之旧案著录于篇,案题本票拟上达后一般不加修改,间亦有所拟不称旨者,进呈后未奉谕旨折本发下者,按日收储积至十数件,于御门听政时,学士一人捧折本函,依序启奏,大学士承旨讫,另缮签随本呈进,凡开印后第一次御门听政,例不进刑部本,其票拟得旨批红者,经过程序,须历两日,始能完成,但事关紧要之本,则不越日。《清会典》卷二注:

进本奉旨后下批本处,次日于批本处批写,又次日乃下于阁,有紧要事件奉旨速下者即于进本之日下阁。

又清代吴振械所著《养吉斋丛录》云:

阁拟票本由批本处接收,交内阁奏事进呈,既奉旨送批本处,先将票拟清文缮写交阁,其汉字由阁学批发,批本处行走者为满洲中书七员满洲翰林一员,直庐在月华门内懋勤殿南。

按《清会典》卷二云:

批本处掌批本,额设满洲翰林官一人,于翰、詹内开列简放,中书七人由大学士于满洲中书内拟定正陪引见补授,本章进呈发下后,本处照钦定清字签用红笔批于本面,汉学士四人掌批本,本章接下后,由汉学士照钦定汉字签用红笔批于本面。

内外臣工所具本章,经过清文、汉文批写红字后,其上达封章,即转入实施阶段,题本名称一变称为红本。《清会典》卷二注:

清汉字批写后为红本,六科给事中赴阁恭领,随件钞于各衙门。

六科接领本章,传各衙门,据以施行。如有未便施行者,该科封驳以闻,给事中为言官,有权将意见上达,所领本章,年终仍须缴内。辛亥革命后,清宫中内阁大库所存红本有如山积。按内阁之收发红本,专设处所,以董其事。六科之接缴本章,亦由此处行之。《清会典》卷二:

收发红本处,掌收红本以发科,岁终则汇收焉。

收发红本处在北京故宫协和门内迤南,西向。年终汇收六科缴还本章,送储红本库庋藏,红本库在内阁之东,北向。以上所介绍文献为有关王朝国家政事,内外臣工所具题本批红之情形,而关于皇家之事务亦有题本,为掌皇家事务内务府衙门所具题者,其票拟批红之措施,亦皆为批本处官掌之,其制载在《批本处现行事宜》:

凡内务府、三院、七司之本,系批本处票签,无清文者只票汉字签,应拟何旨该衙门木匣内有上届式样。

凡内务府、三院、七司之本进呈后即将满、汉两面俱批。

以上两条是为内阁职掌所不载,批本处虽为国家政事批本而设,考其治事之权限,固不仅如《会典》所批也,其不著载之原因,或由于事属皇家内务,非关国政,载入官书,体制未协,故从略欤,然以此亦可为谈清代掌故之一助。

本章凡为各省督抚所缮具者,例有副本送通政使司,雍正七年改为一并送内阁,正本批红后,副本则照红本以墨笔批录,另存皇史宬(见《清会典事例》卷十四)。至京内各衙门本章及其他档案之有副本,始自雍正七年,其办法亦用墨笔批录存案或另以钤记分别之。其详载于《东华录》:

乙巳吏部奏:本月初一日夜,文选司失火,延烧房屋十数间,所有档案被毁,应将值宿书办交刑严审,当月司官议处,臣等疏忽之罪请敕部察议,其所毁档案于号件簿内查明,行文内外各衙门,将原案造册送部,得旨……嗣后各衙门存贮档案之处,应委笔帖式等官,轮班值宿巡查,至内阁本章及各衙门档案,皆应于正本外,立一副本,另行收贮,如本章正本系红字批发,副本则批墨笔存案。其他档案副本,或另用钤记以分别之,如此不但于公事有益,且可杜奸胥猾吏隐藏改换之弊,其如何详细定例之虞,著大学士、步军统领会同九卿议奏,寻议在京在衙门卷牍收贮之所,应派笔帖式轮班值宿巡查,各省督抚题奏事件,例有副本送通政司,嗣后令一并送阁,俟奉旨后,内阁将副本遵照红本,用墨笔批录,另贮皇史宬,其在京各部院覆奏本章,亦照此办理。至部覆正本,向来兼写清、汉全录案呈,不免稽迟时日,嗣后所办副本,应毋庸全录案呈,止以汉字缮写。

就上所述,可知副本,初仅为通本有之。自雍正七年部本及其他亦均有副本,盖因鉴于吏部文选司灾,为求万全策也,更可知部衙副本,只录汉字,视正本则简略。所云送贮皇史宬,但今日考查,早已荡然无存,其散佚时代亦不可踪迹,然据阮葵生《茶余客话》云,仍可窥当日送贮副本之情况,其记如下:

内阁副本每届年终派汉本堂中书查对,送贮皇史宬内,辛巳之冬,祝宜诚前辈维诰应斯役,予偕往观,视数十年之章疏,积若崇山。

按内阁亦贮副本于红本库内,与正本堆聚掺杂,但远年者多经焚毁,且尚有未批录墨字者,与《会典》规定不合,此点尚待考证。

清代题本尺寸款式:

通长七寸九分,宽三寸六分,堂口五寸三分。

抬头在格外写。

(选自《我在故宫七十年》)

清代题本启本制度补考

往岁家兄秉彝曾撰清代题本制度考,仓卒叙述,未暇博征旧闻,尝嘱代为补订以求尽善,近来涉猎群籍,关于题本材料,颇有所获,爰依序排比撰成此篇。

一 题本之沿革

清代官文书制度,关于国家例行政务臣工具疏上达名曰题本。凡本有通本、部本之别,各省将军、督抚、提镇,学政,顺天、奉天府尹,盛京五部本章,俱赍至通政使司,由司送阁为通本,六部本章及各院、府、寺、监、衙门本章径送内阁,统为部本,皆经阁臣先行检校,拟缮票笺进呈御览,本章接下后,照钦定所拟票笺以朱批于本面,遂称红本,转发六科传钞各关系衙门遵行,其公文设施之情形,大略如此。按古代官文书无题本之称,自明代以来始有之,其制载于明代会典及私人笔记,清修明史亦著其名。《明会典》卷七十六云:

凡启奏题本事例洪武十五年定。

国初定制,臣民具疏上于朝廷者为奏本,东宫者为启本,皆细字,后以在京诸司奏本不便,凡公事用题本。

又同上书卷二百十二:

凡内外各衙门一应公事用题本,其虽系公事而循例奏报,奏贺,若乞恩认罪,缴勒,谢恩,并军民人等陈情、建言、申诉等事,俱用奏本。

明叶盛《水东日记》卷十:

国朝之制,臣民奏事称奏本,后以奏本用长纸,字画必依洪武正韵,又用字计数于后,舍郑重而从简便,改用题本,则不然矣,然题本多在内衙门,公事若在外并自陈己事,则仍用奏本。东驾则称启本,宣庙每呼本为抹子,尝见传旨中云然。

《明史》卷七十二:

……凡上之达下曰诏、曰诰……下之达上曰题曰奏……

综上引述,可证题本、奏本之名均题本之制,权兴于明,当在洪武年间。“凡公事用题本”虽为其典则,然因事推移,不无权变,从“其虽系公事而循例奏报奏贺俱用奏本”等语,又可证矣。据叶盛所云,“题本多在内衙门,公事若在外则仍用奏本”。与会典所载,内外各衙门一应公事用题本,规定不合,当时实在情形,或许如此。按叶为明人,而记述本朝事故,征文考献,自多可信,至所谓宣庙每呼本为抹子,此说早见于元刊《居家必用事类全集》。抹子释义,为简节切要之文便于涂抹也,非明宣宗时始有之称,且亦非其制,其为远年文书之名辞而沿用之耳,但今则不传,公私文书无是称矣。

明鼎革后,有清入主中原,一切典章制度,多因明旧,题本其一也。定例亦为公事用题本,私事用奏本,详细条文载在《清会典》,虽有厘订之文,然无改作之旨。

清《光绪会典·事例》卷十三:

雍正三年覆准,题奏事例,理应划一,令各省督抚、提镇,嗣后钱粮、刑名、兵丁、马匹,地方民务所关,大小公事,皆用题本,用印具题,本身私事,俱用奏本,虽有印之官,不准用印,若违题奏定例,交部议处。

又同上书卷一千四十二:

雍正七年定,嗣后举劾属官及钱粮、兵马、命盗、刑名,一应公事,照例用题本,其庆贺表文,各官到任、接任、离任、交任及奉到敕谕,颁发各直省衙门书籍,或报日期,或系谢恩,并代通省官民庆贺称谢,或原案件未明奉旨回奏者,皆属公事,应用题本,至各官到任、升转、加级、记录、宽免、降罚,或革职留任,或特荷赏赍谢恩,或代所属官员谢恩者,应用奏本,概不钤印。

右[1]为清代题本、奏本措施之概况,且一再申述公事用题钤印,私事用奏不钤印,为其定则,亦为其述而不作之大要也。按前述之题本制度,官书所载,皆言及奏本,明清同例,盖此二者同为入告之文书,有联系作用,仅以事分公私,名殊式异,于是遂有典例条文,以为取舍之的,不致遵循失据也。然公私之谓,似颇难解,职官在朝,奉行政事,皆为公务,焉能有私,所谓私者,虽或为个人之言动,非不关系国政,且机密大事,封章上达,率以奏本行之,而题本不与焉,如故宫所藏朱批奏折可覆按也,要之公开例行事务,缮本具题,经阁呈进,其不公开机要者,具奏直达宸听,旨在是矣。《典例》所云,本身私事用奏本,如升转降罚谢恩等事,特为其一班耳,乾隆朝曾以题奏同为入告文书,不必分别名色,一律改用题本。

《清会典事例》卷十三乾隆十三年谕:

向来各处本章有题本、奏本之分别,地方公事则用题本,用印,一己之事则用奏本不用印,其式沿自前明,盖因其时纪纲废弛,内阁通政使司,借公私之名,以便上下其手,究之同一入告,何必分别名色,著将用奏本之处,概用题本,以示行简之意。

历来题奏分用旧例,并改为题,从其典制观察,官文书具有变化之征,若就实际探讨,则不尽然,如阿桂、傅恒、福康安及其他乾隆朝奏折存于今日者,为数不少,足资证明,其题奏之例,固仍旧贯,不但此也,且当乾隆十五年及六十年犹有关于题奏之论。《清会典事例》卷十三:

乾隆十五年谕各省督抚参劾不职属员,或请革职,或请休致,或请降补改教,皆地方公务并非应行密办之事,理应缮本具题,方合体制,近来督抚有先具折奏声明另疏题参者尚属可行,而亦竟有以折奏代具题者,究与体制未协,着通行各省督抚凡遇此等参题概用奏本。

《清高宗实录》:

乾隆六十年六月甲辰,留京王大臣等议奏,臣等查各省督抚办理地方事务,凡事关奉旨或命盗、邪教重案及更定旧章、关系民瘼,一切紧要事宜,自应随时具奏,若寻常照例事件,俱有例案册档可查,毋庸专奏滋扰,乃各省办理未能划一,有循例具题仍复具折陈奏者,有各省俱系题达,而一二省独用折奏者,亦有命盗案件已结,其案内续参人员即可一律题参,仍复有具折劾奏者,又如丞倅收令、提升调补,如有实系要缺原准专折奏请,其余寻常之缺,自应循例具题,即间有人地相需,历俸未满者,不妨于疏内声明,而督抚等因有专保之例,率行纷纷折恳亦应饬止。

可见题本奏章之在乾隆朝,仍是分别沿用,前虽有并改之旨,事不果行,嗣以各省督抚所具题奏之处,未协体制,或办理未能划一,复有谕饬。当时官文书设施状况依然,不过仅将寻常事件习惯用奏者,多改为题,稍有损益耳,自德宗之世,始将历来之成例,封章上达改题为奏,竟革旧制,这是在一九〇〇年义和团起义事件之后,欲求振作,多所更张,废除之例,不只一端,此则从刘坤一、张之洞之请也。

光绪《东华录》卷一百六十九: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癸丑,先是刘坤一、张之洞奏:臣等钦奉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上谕,法令不改,锢习不除,欲求振作,当议更张,著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详悉条议以闻……一曰省题本,查题本乃前明旧制,既有副本,又有贴黄,兼须缮写宋字,繁复迟缓,我朝雍正年间谕令臣工,将要事改为折奏,简速易览,远胜题本,五十年来各省已多改奏之案,是年冬间曾经行在部臣,奏请将题本暂缓办理,此后拟请查核详议,永远省除,分别改为奏咨。

清代官文书制度,自顺治以迄光绪,历九朝,凡二百余年,一因明旧,题、奏分用,中间虽有厘订,原旨未变,损益可知,及光绪二十七年后,遂废除题本,但贺本绝迹则较晚耳。国势凌替,犹未濒亡,而关政事文书之题本,先寝其制。

二 题本之程式

清代题本之制,既因明旧,而本幅之大小,缮写之格式,是否亦皆相同,兹就参考所得,则各有其异点,非尽同也。

《明会典》卷七十六:

国初定制……凡公事用题本,其制比奏启本略小。

又洪武十七年奏定天下诸司文移纸式,凡奏本纸高一尺三寸。

明题本现已罕见,其修短无从作实物之证明,然其官书既云“比奏启本略小”,又云“奏本纸高一尺三寸”,根据此说,度其本幅大小,当在一尺左右矣。清代题本格式,初于顺治年由部发式通行(见《东华录》),其本式长短宽窄如何,则语焉不详,今以其题本而试量之,考诸实际,得知修短,纵八寸合公尺二十七厘米,横三寸六分,合公尺十二厘米,奏本纵七寸强,宽三寸四分,视明代者均小,且明制题本小于奏本,清则反是,至于本内书写格式亦有不同。

《明会典》卷七十六:

嘉靖八年奏准本式遵照大明律,附写尺寸,参以近年适中式样,题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头二字,平行写十八字,头衙门官衔姓名,疏密俱作一行写,不限字数,若有连名挨次,俱照六行写。

《清会典事例》卷一千四十二:

题本格式,顺治八年题准,每幅六行,每行二十格,平行写十八字,章内称宫殿者抬一字,称皇帝上谕、称旨、称御者抬二字,称天地、宗庙、山陵、庙号、列祖谕旨者,均出格一字写,首行列衙门官衔具题人姓名,末幅具年月日,内外一式遵行。

上为明清两代规定本章书写格式,皆每幅六行,行二十字,平写十八字,惟明制抬头仅具二字一项,而清代则有抬一字抬二字者之分,并有出格一字写之制,其所异者又如此,关于书写先后次序,明清两代本章同。

《明会典》卷七十六:

题本式:某衙门,某官等、官臣某等,谨题为某事备由云云谨题请旨。

《东华录》:

顺治十年三月上谕:各部院本章内,清字宜先书官员衔名,次书谨题字样,次书所条陈为某事。

上例《东华录》只言清字本,其汉字本则未之及,按汉本同此,兹再移录明清两代题本实例如下:

明崇祯七年十二月题本:

巡按宣大等处监察御史臣米助国谨题为镇率骤更,边事可虞,谨合吁请仰恳圣裁事……谨题请旨。(见《明清史料》)

清顺治九年十月题本:

钦差提督军务巡抚福建等处地方督察院右副都御史臣张学圣谨题:为大兵抵闽剿寇,粮饷税亿无额,仰乞圣裁,敕部议旨起运钱粮,以应所需事……为此具本……谨题请旨。

明清两代写本程式,无何参差,但明代本章之末,有注写自某字督至某字止,共字若干之例。(见《水东日记》)

清代则限定字数,以三百字为率,为顺治二年所议定。

《清会典事例》卷十三:

又议定凡内外官员题奏本章,不得过三百字,虽刑名、钱谷等本,难拘字数,亦不许重复冗长,仍将本中大意,撮为贴黄,(别纸摘录本中要语曰贴黄)以便阅览,不许过一百字。如有字数溢额,及多开条款,或贴黄与原本参差异同者,该衙门不得封进,仍以违式纠参。

虽有限制题奏本章字数之规定,但逾限者仍恒有,如顺治十一年宁夏巡抚黄图安之题本:

钦差巡抚宁夏等处地方,赞理军务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臣黄图安谨题:为署官贪淫不法,军民饮恨已久,据揭直纠,以清吏治事……因述招由,字已逾格,恳惟鉴宥……谨题请旨。

雍正二年对于本章字数始革旧例,不复限制,盖以紧要章疏,必须详明,若限定字数,致有遗略,仅纠正式样错误而已。

《清会典事例》卷十三:

又复准题奏本章,旧例除刑名、钱谷外,不得过三百字,贴黄不得过百字,如字数溢额,许通政司驳回,紧要章疏如兴利除弊,奖善惩恶等事,正须详明,有裨政治。若限定字数,不许多开款项必致遗略;嗣后题奏本章,除式样抬头错误外,通政司不得以字数款项多寡违式,擅自驳回,知照各省督抚,转行文武各衙门,一体遵行。

按清代本章,凡部本皆缮清、汉两种文字,通本不兼清字,由内阁汉本房,翻贴黄,满本房照缮清字,又部本惟刑部者有贴黄,余则略,通本皆有之,是内外衙门所具章疏,名义虽分部本、通本,而其公文程式亦有区别。更按贴黄,题本以外之文书亦有贴黄者,如顺治二年雁门提督马国柱之启本,及十四年洪承畴之揭帖,均有贴黄(见内阁大库档)。按贴黄在明初已有,但明代初年贴黄内容并非由于题本冗长,撮其要语,以便阅览,明代贴黄是记录官员履历,如今之人事档案。到了明代晚期,崇祯年定各衙门章奏,仿古人贴黄之法,自提节要粘同原本进览,以便执要,从大学士李国桢之请也。(见孙承泽《山书》)又《池北偶谈》卷二载:六朝章奏,悉沿明制,惟紧急事,或涉琐细者,则削木牌而绿其首,以满洲字书节略于上,不时入奏取旨,不下内阁票拟,谓之绿头牌子。考启本之制,明代为上于东宫者。(见《明会典》)东宫为太子所居也,清初无太子,虽有启本之例为上于王者,盖以顺治髫龄践祚,国政皆决之于摄政王多尔衮,臣工本章上达于王,题奏既嫌僭越,公文之制无可遵循,权假明代东宫之例也,康熙时修会典始载启本之制,但亦简略不详,其后续修者则已无启本之称。揭帖明代为上达官文书之一,(见《明史》)清代则为随本投送关系衙门者(见《清会典》)。

三 题本之批红

清故事内阁收到各处本章,由侍读等详细校阅,拟写草签,大学士阅定后,令票签处中书缮写清汉字合璧正签,次日黎明恭递,其票拟之式,凡通本内应议复者,则交各部院议奏,或查议,或察议,或议处,或严议,或速议。毋庸议复者,则交各部院知道,钱粮出纳则交部察核,刑名本罪至斩绞者,由三法司核拟,军流以下由刑部核拟,官员应降革勒休者,情罪重则照拟票写,各院、寺、衙门本有应交部议者,俱如通本之例部本内议,叙议处事件,在京文职编检、科道以上,武职副都统以上,各省文职臬司以上及学政,武职总兵以上皆出名。外官题升调补,文职盐大使以上及河工佐杂,武职总兵以上皆出名。实降实革者,不论品秩皆出名。刑部本罪至死者皆出名,京官五品以上,翰、詹中允以上,各省臬司以上学政、试差、关差,及各项差使,开列请简,俱票拟名签,文武会试中额则空其名数,其余寻常事件,皆票依议及知道了等签,又有该部院所议未协,随时更正票签,或奉旨另拟者,及违式错误应饬行、应议处者,各就情事审定,有图册者,应留应发,皆列于签,夹单有票写者,有不票写者,惟刑部夹签皆不票写,(见《清会典》注)每日进本,或照所拟,或另降谕旨,或于原签内奉朱笔改定,先经批本处翰林中书等,批写清字,再下于阁,汉学士批写汉字,皆以朱书,故题本清汉字批写后又称红本,六科给事中每日赴阁接领红本,钞传关系衙门施行。凡公事具题本,必须过此种阶段,始得达其效能,兹移录批红数则以见一斑,清字从略:

该部议奏;

该部知道;

该部察核具奏册并发;

三法司核拟具奏;

该部议奏这本及贴黄内率照原样书写卑职字样、不合著饬行;

颍州知府员缺著萨载补授已有旨了,该部知道……

以上为通本者。

陈大受著照部议所降之级从宽留任,尹继善著销去纪录十二次,免其降调;

满洲监察御史员缺著薛宁阿赫泰补授;方希贤依拟用依议;

龙老么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

以上为部本者,见内阁藏档。其空名签之式,则见诸部本式样,例如:

补授部尚书,乾隆三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进过理藩院尚书;

补授部左右侍郎,乾隆三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进宗文一本。

此外有两拟双签之式:准其来京引见,余依议;不准来京引见,余依勘。

《清会典》卷二注:双签之式,各部院题请事件,有应准应驳,未敢擅便,或议功、议罪、议赏、议恤、可轻、可重处分,应议、应免本内双请候钦定者,尚有三签四签者,事亦类此。

若三签若四签皆备拟以候钦定。

按票签之幅,较题本小,纵七寸,横四寸强,所拟清汉字各占半幅,拟写票签之中书等,均署名于票签背面,满汉各一人,今内阁大库藏有此类票签,其票拟之词,虽云各就情事审定,然亦有旧例为范,内阁藏有“满票签式样”二十五卷,即其历年案件分门别类汇编而成者,其卷首弁以文曰:

本处式样一书,实为票签模范,现因年久失修,多有缺烂不齐,经本处侍读等回堂请修,于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奉中堂谕,满票签向有丝纶部、通本式样各一部,清汉部本式样五部,清汉通本式样二部,自光绪元年修成后,至今二十余年之久,未经续修,多有缺烂不齐,并有应行增添者,均宜补入,著派侍读督率中书等,再行缮录一份,详细核对成书,以垂久远,该员等务得认真经理,勿稍草率,奉此遵于即日检查,自三月初十日起,每逢五十日堂期发缮,在事诸人,均能踊跃从公,妥速蒇事,至五月十五日一律写齐,并添缮勾到式样一本,清汉注语一本,共计二十五卷八套,装潢成书,以备永久遵循。

据其弁文所云,“票签式样”共有二分,一修成于光绪九年,再续修于二十五年,今大库所存,除装潢整齐八函者外,尚有残卷若干,疑即为初修之缺烂不齐者,其续修本所著录之例案,有远至雍乾时代者如:

著于□日殿试□日传胪依议。(空名签、殿试日期)雍正八年二月进。

览卿奏谢,知道了,该部知道,孔昭焕谢承袭恩。乾隆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可见其集雍、乾以来票拟之事故,历七朝近二百年之旧案,著录于篇。按题本票拟多邀上达后一般不加更改,间亦有拟不称旨,进呈后未奉谕旨折本发下者,按日收储积至十数件,于御门听政时,学士一人捧折本函,依序启奏,大学士承旨讫,另缮签随本呈进,凡开印后第一次御门听政,例不进刑部本,其票拟得旨批红者,经过程序,须历两日,始能完成,但事关紧要之本,则不越日。

《清会典》卷二注:

进本奉旨后下批本处,次日由批本处批写,又次日乃下于阁,有紧要事件奉旨速下者,即于进本之日下阁。

又清吴振械《养吉斋丛录》云:

阁拟票本由批本处官接收,交内奏事进呈,既奉旨送批本处,先将票拟清文缮写交阁,其汉字由阁学批发,批本处行走者,为满洲中书七员,满洲翰林一员,直庐在月华门内懋勤殿南。

按《清会典》卷二云:

批本处掌批本,额设满洲翰林院官一人,于翰詹内开列简放,中书七人由大学士于满洲中书内拟定正陪引见补授,本章进呈发下后,本处照钦定清字签用红笔批于本面。汉学士四人掌批本,本章接下后由汉学士照钦定汉字签用红笔批于本面。

内外臣工所具本章,经过清汉文批红后,其所以封章上达之因由,于是得有结果,即转入实施阶段,而其公文,既经种种程序,名称亦随之改变。

《清会典》卷二注:

清汉字批写后为红本,六科给事中赴阁恭领,随传钞于各衙门。

六科接领本章,传钞各衙门,据以施行,但如有未便施行者,该科封驳以闻,辨其得失,有言责也,所领本章年终仍汇缴于内阁。

《清会典》卷六十九:

凡科钞给事中,亲接本于内阁,各分其正钞外钞而下于部,应封驳则以闻,岁终则汇其本。以纳于内阁按内阁之收发红本,专设处所,以董其事,六科之接文本章,亦由此处行之。

《清会典》卷二:

收发红本处,掌收红本以发科,岁终则汇收焉。

收发红本处在协和门内迤南西向,年终汇收六科缴还本章,送储红本库庋藏,红本库在内阁之东北向。

上为关于国家政事,内外臣工所具题本批红之情形,而关于皇家之政事亦有题本,为内府官所缮具者,其票拟批红之措施,则皆为批本处官掌之,其事载于《批本处现行事宜》。

凡内务府、三院、七司之本,系批本宫票签,无清文者只票汉字签,应拟何旨,该衙门本匣内,有上届式样。

凡内务府、三院、七司之本进呈后,即将满汉两面俱批。

以上两条是为内阁职掌所不载,批本处虽为国家政事批本而设,考其治事之权限,固不仅如《会典》所云也,其不著载原因或以为事属皇家,非关国政,载入官书,体制未协,故从略欤,然以此亦可为谈清代掌故者之一助。

四 题本之副本

本章凡为各省督抚所缮具者,例有副本送通政使司,雍正七年改为一并送阁,正本奉旨后批红,此则照红本以墨笔批录另存皇史宬(见《清会典事例》卷十四)。至京内务衙门本章及其他档案之有副本,始自雍正七年,其办法亦用墨笔批录存案,或另以钤记分别之,其详载于《东华录》:

乙巳吏部奏,本月初一日夜,文选司失火,延烧房屋十数间,所有档案被毁,应将值宿书办交刑部严审,当月司宫议处,臣等疏忽之罪请敕部察议,其所毁档案于号件簿内查明,行文内外各衙门,将原案造册送部,得旨……嗣后各部衙门存贮档案之处,应委笔帖式等官轮班值宿巡查,至内阁本章及各衙门档案,皆应于正本外,立一副本,另行收贮,如本章正本系红字批发,副本则批墨笔存案,其他档案副本,或另用钤记以分别之,如此不但于公事有益,且可杜奸胥猾吏隐藏改换之弊,其如何详细定例之处,著大学士、步军统领会同九卿议奏,寻议在京各衙门卷牍收贮之所,应派笔帖式轮班值宿巡查,各省督抚题奏事件,例有副本送通政司,嗣后应令一并送阁,俟奉旨后,内阁将副本遵照红本,用墨笔批录,另贮皇史宬,其在京各部院复奏本章,亦照此办理,至部复正本,向来兼写清汉全录案呈,不免稽迟时日,嗣后所办副本应勿庸全录案呈,止以汉字缮写。

就上所述,可知副本,初仅为通本有之,自雍正七年,部本及其他亦均有副本,盖因鉴于吏部文选司灾,为将来求万全策也,更可知部衙副本,只录汉字,视正本则简略,所云送贮皇史宬,但今日考察,早已荡然无存,其散佚时代,亦不可踪迹,然据阮葵生《茶余客话》云,仍可窥当时送贮副本之状况,其记如下:

内阁副本每届年终派汉本堂中书查对,送贮皇史宬内,辛巳之冬,祝宜诚前辈维诰应斯役,子偕往观,视数十年之章疏,积若崇山。

按内阁亦贮副本于红本库内,与正本堆聚掺杂,但远年者,多经焚毁(见内阁藏清查红本档),存于今者,仅零星而已,且有未批录墨字者,与《会典》规定不符,此点尚待考证。

(选自《我在故宫七十年》)

清代黄册

黄册为随题本的附件,清代制度,臣工奏报地方庶政例应缮本具题,有必须具体统计陈报的,则另造详细册籍,随本进呈。《光绪会典》卷二:凡本有通本、部本,先期以达于阁,皆备其副,若图、若册、若单、若夹签皆附焉。在本条下的小注:

河工报销,及各项营造工程,例应绘图缮册,随本进呈,又各处钱粮报销,朝审、秋审本,皆缮册。

所造册的封皮为黄色,所以这种文书习称为黄册,又因其内容多关奏销的事,又有“奏销册”之名,如各省之地丁钱粮,以及京内外衙门收支款项,会核钩稽,都加以统计簿册之式,字颇工整,用纤小宋体,真谨细书,虽连篇累牍,无讹夺错误。其送有关衙门的,用青色皮,则名青册。本式书写,均较粗陋,不如上内阁者之精,案清代黄册制度,仿自明代,其性质是属于赋役的文书。《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册布政司、府、州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谓之黄册。

根据《明史》所载,清代黄册制度,大体取于明代制度,但此制亦非明代所创,考之载籍,可上溯到奴隶社会的周代下至汉、唐、宋封建王朝,如《文献通考》卷三户口考:“周代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

再考《通典》卷四食货典郑玄注:“谓入其书者,言于大司徒。”

按司徒之官,唐以后谓之户部尚书,殷周时代曰司徒,汉曰司农,三国则为度支尚书。《历代职官表》卷一“言于大司徒”者,其制盖如明代赋役黄册上于户部,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亦即等于后世黄册中所谓绅缙优免的人丁。春秋战国亦有户籍赋役之制,如《七国考·秦食货·户籍》,秦献公十年初为户籍相任。《秦琐征·上计》、《史记·秦昭王》:召王稽为河东守,三年岁不上计。《楚琐征·典籍》:王子朝以典籍奔楚。《困学记闻》曰:周之大宝河图大训列焉,易象在鲁。《三坟·五典》:在楚,周不能有宝矣,然而老聃之礼,苌宏之乐,文献犹存,及王子朝之奔楚,于是观射父倚相皆调古训,以华其国,以得典籍故也。《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为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以何具得秦国书也。”汉制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在野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汉书·食货志》)。到了唐代的制度,是将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年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户籍之法更为详备,《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文帝颁新令,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

《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

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

按唐三年一造户籍,凡造三本,一本留县,一本送州,一本送户部(《通典》卷三)。唐代这个制度,为明清两代所仿为之。从上引各个时代的史册所载资料,可以知道从奴隶社会周朝起,关于赋役的编造,有继承,有演变,在名称上,周朝汉代均名书,唐称账,宋代名目则更详备,有户账、会计录、结甲册、户产簿、丁口簿、鱼鳞图、类姓簿、户版簿(见《宋史·食货志》卷一百七十一、一百七十四)。虽然区分名类繁多,其内容则均为明清时代的黄册,至于户口赋役编造文书,以黄为名的由来亦久,在南北朝时,早有此称。如《齐书》卷三十四“虞玩之列传”:

齐高帝建元二年,诏朝臣曰: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氓俗巧伪为日已久……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板……玩之上表曰,自泰始三年至元征四年,扬州九郡。四号黄籍,共却七万一千余户。

又《文献通考》卷四“职役考”:

梁武帝时所司奏南徐江郢逋两年黄籍不上,帝纳尚书令沈约之言,诏改定百家谱。

又《通典》卷三“食货典”注:

仪凤二年二月敕,自今以后省黄籍及州县籍也。

从上引各书,可知历代均对人口赋役之册称黄,其制由来甚远,如《礼·曲礼》君子敬黄发。疏说人初老则发白,太老则发黄。《淮南子·汜论训》“古之伐国不杀黄口”,高诱注“黄,幼口也”。由此进一步知道,古代称人口为黄,而赋役随之亦名黄。到明代所谓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其内容与古代一样,而所释称黄之义,则数典忘祖已非原始之义。

案清代黄册赋役之制,大抵取法汉唐之田租、口赋的两税法,即包括地丁钱粮两项,此外还包括其他。清《乾隆会典·修辑赋役全书》条:

凡赋役全书由布政使司汇所属州、县、卫,田赋各数,以地丁赋粮、商牙课税为一书,应支、官役、俸工、驿传、料价为一书,应解、本色、折色货物为一书,分别原额、新增开除实在,汇纂成编,每十年则修辑之,书成由部、科颁州、县,以备考复。

上录之条,即赋役全书内容概要。兹举《江西赋役全书》(新喻县)为例:

一户口:原额人丁壹万陆千陆百捌拾贰,丁内优免人丁壹千肆拾丁(各派征不等),编起存各款银共贰千伍百叁拾壹两柒钱捌分捌厘肆毫。内于顺治十一年二月题准,开除逃亡人丁壹千肆百玖拾柒丁,该减银贰百叁拾贰两捌钱贰分捌厘。见在人丁壹万伍千壹佰八十伍丁,实征银贰千贰百玖拾捌两玖钱陆分肆毫。

一人丁:原额壹万陆千陆百捌拾贰丁,内除优免壹千肆拾丁外,实编壹万伍千陆百肆拾贰丁,每丁编银壹钱伍分伍厘伍毫贰丝玖忽柒微壹纤。

共计编银贰千肆百叁拾贰两柒钱玖分伍厘柒毫,内除逃亡壹千肆佰玖拾柒丁,该减银贰百叁拾贰两捌钱贰分捌厘。

见在人丁:壹万肆千肆佰拾伍丁,实征银贰仟壹佰玖拾玖两玖钱陆分柒厘柒毫。

优免人丁:壹仟肆拾丁,每丁编银玖分伍厘壹毫捌丝伍忽叁微壹纤。

共计编银玖拾捌两玖钱玖分贰厘柒毫。

一田产:原额官民田地山塘壹万壹千陆佰捌顷肆拾捌亩玖厘叁分陆毫(各派征不等),编起存各款并加增玖厘地亩银,共伍万肆千贰佰贰拾陆两陆钱伍分伍厘陆毫,内除优免米壹千叁拾肆石,该派三差银壹佰贰拾肆两柒钱玖分叁厘捌丝伍忽壹微陆纤不征外,实共编银伍万肆千壹佰壹两捌钱陆分伍厘二毫壹丝肆忽捌微肆纤,内于顺治十年七月题准开除荒芜入官,并水决沙崩田地及按院笪重光续题荒芜今奉清丈垦外,实除入官田地叁佰肆拾伍顷玖拾壹亩玖分伍厘三毫;水决沙崩田地肆拾玖顷玖亩壹分柒厘伍毫;有主未垦田地叁佰壹拾伍顷玖拾壹亩柒分捌毫;无主逃绝荒塞田地壹千贰佰捌拾壹顷捌拾伍亩捌厘伍毫,共除田地壹千玖佰玖拾贰顷柒拾柒亩玖分贰厘壹毫,共该减银壹万壹千柒佰玖拾贰两壹钱柒分捌厘叁毫,见在成熟田地玖千陆佰壹拾伍顷柒拾壹亩壹厘伍毫,实征肆万贰千叁佰玖两陆钱捌分陆厘玖毫壹丝肆忽捌微肆纤。

这本江西新喻县赋役全书,黄绫皮刻本,藏清宫内阁大库,是一本比较早的全书,数字上纤微必具,字面上似乎是科学数据极强,其实是例行奏销数字,古代王朝政府关于钱粮税收报告,只能取其概,不能细其微,今天所利用的历史档案大都如此。

从赋役全书所开列格式,有清一代所造具的黄册如全书之式,而比早期分开项目更加格式化,计有原额、新增、开除、实在四个内容,习称四柱,后又将原额改名旧管。《光绪会典》:

凡奏销必以四柱之册,一曰旧管,即全书所谓原额,二曰新收,三曰开除,四曰实在。

清代黄册所具内容,既属奏销性质,不尽属户籍赋役之类,大体关涉三大宗,即:

甲、属于赋役钱粮。

乙、属于其他各项钱粮,或物品奏销,如户部银库,缎库,颜料库册,盐课册。

丙、属于人事方面,如对官员三年考绩,京都官员京察之属。

因之在修史时,各依其内容选辑材料,分别修入史志中,如中央六部,即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的黄册和地方关系六部管辖事件的黄册,均为史志中必须采用的材料。

吏部系统:京察册、大计册,是选举志中的原材料。

户部系统:地丁册是史志中食货志中的原始材料,织造册则是舆服志的原始材料。

礼部系统:坛庙祀册,是礼志中仪礼志,或郊祀志中的原始材料。

兵部系统:兵马钱粮册,是史志中、兵志中的原始材料。

刑部系统:秋审册是史志中、刑法志中的原始材料。

工部系统:河工册是史志中河渠志中的原始材料。

此外钦天监的晴明风雨日期册,则是史志、五行志的原始材料,至若其他衙门,如光禄寺、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太常寺、太仆寺、銮仪卫、盛京户部、太医院等十机关的册簿,均分别为修史者所取资。

所有以上史料,在修史取材,是通过它了解古代社会劳动人民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科学实验中推动社会的进步。前一个时期,和后一个时期的比较,早期和晚期的比较,气候河流的变迁,农业生产增长或衰落,粮价与农民的生活的情况,白银与制钱的比价,封建王朝政府国库的收入与支出,人民赋税的负担,控制全国生产资料与奴役劳动人民的权利的封建皇帝是如何对劳动人民进行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了解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劳动者的反抗斗争,王朝统治机构的组织法,镇压劳动人民的军队,号称天朝时代的国家形势,外国资本主义势力侵入后的形势,王国全盛时代的版图,帝国主义割去中国的领土,王朝末期卖国主义。

旧日档案所用名词语汇多为历史习用语,时过境迁,今日读历史档案,每困其旧语不能释,兹举其若干,则介绍大概:

吏部统系:京察册、大计册,在正史中属选举志。

户部统系:地丁册,见正史货志;织造册,见舆服志。

礼部统系:坛庙册,见正史礼仪志或郊祀志。

兵部统系:兵马钱粮册,见正史兵志。

刑部统系:秋审册,见刑法志。

工部统系:河工册,见河渠志。

钦天监统系:晴明风雨日期册,见五行志。

属于人事者:

计籍、京察大计册籍由吏科察核,军册籍由兵部察复。

文凭 各官赴任,文凭,各职由吏部送科注限,武职由兵部注限。

赋册 在京部院衙门支领户部银两月册。

批回 各省运解户部钱粮及各物料,批回由户科磨对。

试卷 各省岁科试卷及乡会试卷,皆由礼部汇回礼科,并请磨勘。

学案 各省学政造送文生童学册,由礼部汇同礼科并请旨派员磨勘。

邮付 各省督抚、提镇、学政、按察使等,每年领过勘合史牌皆内。

(选自《我在故宫七十年》)

塘报

古代防海塘以遏水势之工程,名为“塘”。其后在海防区有关军事基层机关上报军情的文书,亦称为“塘报”。以后演变成高级机关根据塘报军情转告有关衙门的文书,开头亦书“塘报”。盖塘已是邮亭之意,古代邮亭旧名“铺”。驿马沿途的邮亭,大致水路邮亭称“塘”,陆路称“铺”。塘报是通过多种邮亭传递消息的公文。如清代光绪三十年由广州至汉口的塘报,封套上有“若有稽迟,挨塘查究”等字样。

清朝进关后,对于明末万历、天启、崇祯的军事文书十分注意。由于这三朝正是清人和明朝军事对垒时期,清朝为修《明史》和记太祖、太宗在东北时与明之关系,故大量征集这类文书。因之在清代内阁大库中,存有不少关于明代军事的揭帖和塘报。兹录明代塘报二通为例:

兵部为塘报事,职方清吏司条呈奉本部送:准登莱巡抚袁咨,准平辽总兵官毛文龙本前事,内称本年二月十二日据来乡张登云口称:于去年七月内在辽阳城里见老憨说,如今江东毛总兵兵多势大,又有朝鲜助他,终久吃他大亏,不如我二人扮作道士潜往关上奸细,作为内应,你好进兵奴贼。当与金珠无数,又拨□达二百余名跟随过河竟投关上去讫。又见奴贼连月出兵,常是途中屡因江东兵马过去剿杀,往返回救不能前往闯关等情备咨到部,送司案呈到部,拟合就行,为此一咨督师阁部,合咨前去,烦为查照,咨内事理密加盘诘,姓雷姓赵勿致潜为内应,施行施行。

天启四年四月二十二日。郎中廖起嶥。(《明末农民起义史料》)

又,崇祯六年兵部题本有崇祯宣大总督张宗衡塘报:“榆林县为系金梁所占据……”

以上为明末塘报名称使用情况。到了清代亦有塘报,但其内容亦如明代,均属军事了。它递变为基层单位或大单位派出的情报所所传递的上级机关消息,均称塘报。如有清一代,各省封疆大吏均在京师北京派驻“提塘官”,有事随时报告京中情况,司其事者称为提塘官。

(未刊稿)

条奏清册

条奏清册,一名“奏章文册”,是王朝中的言官即给事中、御史的奏章。言官的职责,可以给皇帝条陈政治上的意见,可以弹劾京内外违职的官员。给事中分六科,即王朝中央政府吏、户、礼、兵、刑、工各部之事;御史旧为十四道,后为十五道,即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称为“十五道”。因为给事中、御史都是上谏言的,又称“给谏”。这些言官所上的条奏,都记录存查。清代沿袭明代制度,每年选择认为资深才优的人,提升更高的职务,有任京官的,也有任职地方的,当日语汇称为“内升外转”。乾隆十六年以前,给事中一年一次,御史一年两次。乾隆十六年规定:给事中内升满汉各一人,外转满汉各一人,每三年一次。原委详见《清会典事例》六“吏部科道升转”条:

科道近列台垣,优绌尤为易见,自可不次擢用,而定例内升外转。给事中一年一次,御史则一年两次。每逢奏请时自康熙雍正年间,以至今日……嗣后内升外转著三年举行一次。

到了乾隆五十五年,又规定:

向来满汉科道相沿前明内升外转之例,徒资汇缘,都察院三年题请一次,殊为具文,满汉科道果有才具初中,供职勤慎者,京察之年原准该衙门分别保送,引见时记名以道府用或亦时有令各院保送道府者,是升迁不致久滞,又何用相沿旧例,徒资汇缘耶?嗣后满汉科道内升外转三年请旨之例著停止。

有此规定之后,在清代档案中即无此档。查现有此类档案,其内容、格式是用满汉两种文字书写。给事中清册开头即录各人所商的条奏。御史清册是首先载都察院题请之本章,由左都御史领衔,在都察院题本章之后,再录被题升御史所上的条奏。

(未刊稿)

清代批本处

批本处为内阁所属机关,京内外大官所上报的本章叫题本,其所具奏,均属有关中央六部主管之事:官员升迁调补属吏部;财政土地属户部;祭祀、礼仪及与“外藩”往来属礼部;军马兵事属兵部;法律刑名属刑部;修城修河营造之事属工部。这些题本都是例行公事,所以先经内阁根据本章内容,拟出批答意见两三种或一二种,写在纸签上报入内廷,由皇帝选定其一种意见,交批本处用红笔代为批写在题本表面上交出,经此过程,题本的名称即改称红本,内阁的红本库中堆积如山,为内阁档案的大宗。

因为批本处是代批谕旨的,所以这个机关不在外朝内阁区域,而在内廷乾清宫西庑,表示批签出自皇帝,因其在内廷,故批本官均用满人,批本处初名批本房(《乾隆会典》),乾隆中改名批本处(《国朝史续编》)。据《嘉庆会典》卷三“批本处”条:“批本处掌批本,凡进本,司其收发。”其下小注:“批本处额设满洲翰林院官一人,于翰、詹内开列简放;中书七人,由大学士于满中书内拟定正陪引见补授。”

工作程序大体如下:本章进呈后,批本处照钦定清字签,用红笔批于本面,每日进本,由满票签处中书恭捧本章赴乾清门交批本处中书收,即将应下之本,交满票签处中书恭收。遇有改签及折本,皆存贮档案,按日交发,遇有大祭日或忌日,则不进本或不进刑名本。

所谓改签,即内阁所拟的均不合适,需改拟,所谓折本,是内阁所拟票签需再斟酌商议便在本章上以折叠为记号,称为折本,暂存批本处。折本是在举行御门听政时,决定批答,每折本下,即交内阁将所折本写二单,次日随本交进,另匣收存本房,俟有旨某日御门理事,前一日随交事时进呈,御门日,内奏事传旨,派某人读本,如派出之阁学系在内廷行走者,该员至本房请本;如不兼内廷者,批本官将折本交出该阁学恭领,皇上升坐,读毕交内阁遵旨改签。

批本本章进呈次序:祭祀本章排在前面,在有祭祀本章时,主管部门太常寺列在各部之首,一般时期进呈次序是: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宗人府、理藩院、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詹事府、太常寺(如进祭祀本排在吏部之前),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銮仪卫、内务府、上驷院、武备院、奉宸院、五城(东西南北中)御史、六科(吏户礼兵刑工),各道御史、包衣御史。

批本处虽为一独立机构,但其所存档案极少,只有几种事务性档案,如:

《行取本章数目白档》:批本处交内阁满票签,将本章进过部本数目,详细查明,务于封印前送交本处,以备缮片具奏,并饬令纸匠,将本处应用白档十本,作速订妥交进。

《传片档》:批本处为片催事,所有廿二年祭礼单,经本处片传礼部行取,迄今未据交,相应再传该部作速开具清单,即日交进,以便缮折具奏,勿得迟延,嘉庆廿一年。

批本处除进呈本章这一主要职掌外,因其官员日处内廷,又均系满人,有时也参与一些内廷事务,如每逢大选秀女之年,批本官于其日值班者,回明御前大臣,于晚饭后过神武门值宿照料秀女。(见《批本处事宜档》)

批本处现行事宜二卷为咸丰元年内阁学士载龄中书文启合撰,卷首有蕴秀序。案批本处隶属内阁而直庐则在乾清宫西庑,初名红本房(乾隆《会典则例》卷二),乾隆中改称批本处(《清宫史·宫殿门》),《嘉庆会典》卷三:“批本处掌批本,凡进本司其批发。”注云批本处额设满洲翰林院官一人,于翰詹内开列简放中书七人,由大学士于满洲中书内阁拟定正陪引见补授,本章进呈发下后,批本处照领定清字签用红笔批于本面,每日进本由满票签处中书恭奉本章赴乾清门交批本处中书收,即将应下之本交满票签处中书恭收,遇有改签及折本,皆存档案,按日交发。

这本现行事宜,内容简单,主要所记事宜有如下事项:

祭祀本章:太常寺、坛庙陵寝。

各部院衙门次序: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宗人府、理藩院、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詹事府、太常寺(如进祭祀本排在吏部之前)、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銮仪卫、内务府、上驷院、武备院、奉宸院、五城(东西南北中)六科(吏户礼兵刑工)各道御史、包衣御史。

祭祀本章。

各衙门次序。

各部院值日次序。

进本批本。

不进本日期。

回避刑名日期。

折本。

每折本下即交内阁将折本写二单,次日随本交进,另匣收贮本房,俟有旨某日御门理事,前一日随交事时进呈。御门后阅学读毕交内阁遵旨改签,御门日内奏事,传旨派某人读本,如派出之阅学系在内廷行走者,该员至本房请本,如不兼内廷者,批本官将折本交出,该学士恭领皇上陛座读毕交内阁遵旨改签。

据清代会典所记,凡题本进呈后逾二日乃下,其紧要之事当日即下,《清会典》卷二注载:

进本奉旨后,下批本处,次日由批本处加写,又次日乃下于内阁,有紧要件奉旨速下者,即于进本之日下内阁。

凡题本经批本处照钦定之清字签用红笔批于本面后下阅,再由内阁汉学士批写汉字,亦用红笔批于本面。所谓本面非在一幅上也,乃前后之本面,盖题本为满文汉文合璧之文字,满文自左而右,汉文自右而左,满文为清王朝之国书,题本分写两种文字,从习惯上看满文在题本之后面,实际为题本之正面,自左翻阅则汉文为后面矣,题本经过满文汉文批写后始谓红本。《清会典》卷二注曰:

得旨则批本处每日进本,或照批或另谕旨或于原签内奉朱笔改定及双签三签奉旨,应用何签,由批本处翰林中书等批写清字汉字,批写汉字皆以朱书。红本之分有六,曰吏科,曰户科,曰礼科,曰兵科,曰刑科,曰工科,故又称之曰六科红本。

其所以言红者,盖别于皇帝朱批也,皇帝亲批皆以为皇帝特制之朱墨而研之,其色深红而带紫,数百年色愈浓,故宫中所存之有朱批奏折可覆按也。批本处内阁所批题本虽亦研以朱墨书之,则不能用御墨之朱色,红本而淡,朱批一名为帝王所专用,其朱色亦别于批本和内阁之批红。

凡题本批红后,六科给事中赴阁领本,即视其事之所属,遂分别传钞于各衙门。据《清会典》卷六十九:

本章命下,事属某部者,即由某科钞清汉文交出某部为正钞,如关涉数处者即以本送别科转科转发为外钞。

此外再别钞二通,不全录题本,只钞题本之贴黄(贴黄在本尾即题本内容之撮要,名曰贴黄),所钞二通贴黄,一曰史书,一曰录书,供史官记注者曰史书,储科以备编纂者曰录书,皆校对钤印,史书送内阁录书存科。在内阁大库档案中,红本之外装订成册史书亦夥。

清代内阁大库档案,以红本为最多,史书附之,因之清代内阁红本列为专库,约一九三〇年启库时,尘封盈栋,积若崇山,卷帙纷繁,浩如烟海。

题本原为官文书之本名,加批红后遂称红本,在暂缓待批时则折页为记,于是又称折本,在京师和地方进本之初,又有部本、通本之别,其区别按下列规制:

凡各省将军、督抚、提镇、学政、盐政,顺天、奉天府尹,盛京五部本章俱赍至通政司,由通政司送阁为通本。

六部本章及各院、府、寺、监、衙门本章附六部之后,统称部本。

通本部门到阁,由阁票拟呈进,奉旨后先由批本处照票拟签批写清字,再交内阁批写汉字,皆以朱书,是谓红本,发科转钞后,仍缴内阁,此为内阁设红本库之由来也。

(选自《我在故宫七十年》)

清宫奏事处职掌及其档案内容

奏事处为清代皇宫中内廷机构之一。自从清代康熙朝以来,王朝大小臣工凡属奏报个人或有关他人事件,或机密事件,均用奏折。这种上报文书,不像上报例行公事的题本那样是由通政司衙门代转,奏折则是通过奏事处直达封建皇帝面前。上达皇帝的运转过程中有下列手续:奏事处分外奏事和内奏事。其最高一级长官为御前大臣。内外奏事处组织是:外奏事处有侍卫一人,于御前侍卫或乾清门侍卫中挑选。这两种侍卫官,都是每日在内廷保卫封建皇帝的亲信,亦即高级侍从。其下有六个负责具体工作的章京。章京是由满语音译而来,最早是带兵的小武官。另外还有管理蒙古事务的蒙古侍卫六人,还有类似管档案性质的秘书,名叫笔帖式,这也是由满文音译而来。内奏事处人员均由内廷太监充任,因为外奏事处的侍卫不能进入内廷。内外奏事处的组织系统如下表:

外奏事处奏事官接折地点是在乾清门之东九卿房,内奏事承值地点在乾清门内西庑朝房。在未至九卿房之前,先在景运门外锡庆门南小房挂号,然后才进景运门至乾清门院九卿房。小房坐东朝西,房前有皇宫中著名甜水井一口。据清宫太监唐平顺言,递折挂号者,均称小房为“井儿上”(陈平顺为清朝慈禧太后叶赫那拉氏之亲近随侍)。在清代嘉庆、道光年间,吴振棫所著《养吉斋丛录》载:

递折之制,每日寅初二刻外奏事处官接收,宫中旧在乾清门左阶上,近来在乾清门阶下东边值房。圆明园则在奏事门外。奏折多不能辨识。道光十三年始定:凡各衙门奏事别具印文,奏事处官在值房灯下,逐一磨对,然后接收。其内官外补,外官入觐,不能具印文,则亲捧呈递。

又据清末人震钧著《天咫偶闻》载:

内廷奏事之制:每日子正,部院各以一笔帖式持折至东华门外。少俟,门启,随奏事官以入,至景运门内九卿房,以折匣及本衙门印片一纸,同交奏事官,奏事官登之于簿。少顷,乾清门启,奉之以入,至内奏事处,交奏事太监以达御览,时不过丑正也。乾清门石栏上置白纱灯一,递事者以此灯为表缀。若灯移至阶上,则事下不久矣。少顷,奏事官徐捧折而出,高呼曰:接事。则群集以俟。奏事官呼某衙门,则某衙门人前。奏事官手付口传曰:依议;曰:知道了;曰:另有旨。

以上两则文献,述及清王朝中期和晚期接收奏折的制度。内外奏事处承值地点,原有建筑,现都存在,可供印证。

奏事处职掌,是接收转呈封建王朝京内外官员对农民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报告书,有的要及时下达指示,由奏事太监口传“谕旨”,有的批写在奏折上,或明降上谕,还有由军机处转代谕旨,名为“廷寄”(即由内廷寄出之意)。此外,奏事处还经管接收各省大员贡献之礼物,等等。

从清朝《会典》所载奏事处每日大约有以下各事:

一、接折:京内外各衙门的人员奏折先由外奏事接收登记,在寅正时(早五时左右)乾清门开启后,转交内奏事太监,进呈皇帝。

二、传宣口谕:外省人员奏报的事件,经皇帝看过后,将一般指示意见,由奏事太监口头传达给代递奏折的官员,转告给上报奏折的大官。

三、办值日班次:八旗侍卫处各部大臣,每日轮流在乾清门和九卿房值班,由奏事处安排。

四、(一)递膳牌:凡值日各官员和外省来京引见人员,皆须递膳牌,准备皇帝召见。膳牌由奏事处代递,按规定:宗室王公用红头牌;文职副都御史以上、武职副都统以上,外官来京大臣,文职按察使以上、武职副都统以上用绿头牌。牌上书写职衔、姓名,在封建皇帝吃饭前呈递,所以名为“膳牌”。清代膳牌用竹片制,宽约一寸,长约一尺,涂以白漆,牌的首端刻成如意头,涂以红漆或绿漆以示级别。本来绿头牌在清代初年原为奏事之用;非为后来引见官员之用,如王士禛《池北偶谈》载:国朝六曹章奏,悉沿明制,惟紧急事或引涉琐细者,则削木牌而绿其首,以满洲字书节略于上,不时入奏请旨,不下内阁票拟。雍正、乾隆以后,绿头牌即失去早期用途,专为引见官员之用了。

(二)递如意及其他贡物:清王朝在喜庆日、年节日或帝后的生日,王公大臣皆递如意和其他珍贵贡品。此外,还有年例贡物,日常京内外大官也有随时呈进贡物的。包括过去的王朝的藩属国的贡物都由奏事处代进。所进如意形状像植物灵芝草,象征吉祥长寿。制作如意有用黄金镂丝的,有用紫檀木、黄杨木上嵌珍珠和玛瑙的,有白玉或青玉的,还有翡翠或红珊瑚的,都是罕见的珍宝。现在北京故宫博物院已将种类缤纷的如意陈列出来,用以揭示封建统治者穷奢极欲的生活。

清宫奏事处留下的重要档案有下列各件:

汇奏上谕:凡有上谕发交内阁或军机处者,每月均须汇总钞录复奏,奏事处查对后存档。

汇奏奏折:各部院衙门奏折,由奏事处发交内阁月终汇钞成帙后由奏事处存档。

登文档:记各机关给奏事处来文件数。

奏事档:记载各衙门奏折,发交各主管部议论,由各主管部提出处理意见,事后将事由及朱批登成簿册存档。

提奏提知档:内容类似奏事档,其中注有已否提过字样,所谓提过,是将应办未办的事件,在办理之后将结果注明。如乾隆朝档中有“乾隆廿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奉旨交下三年已满来京河南学政秦百里朱批记载名单折一件,著尔等归在放道府一事,有放道府提奏。钦此。”在这条下注云:本月十九日已放颍州府知府。

奏事略节档:记奏事人姓名及所奉谕旨,内容和奏事档相同,只是记录简略事由。

交钞档:凡内阁发钞的折件,记载折件事由及件数。

日记交钞档:内容和交钞档一样。在嘉庆五年交钞档中记有:“嘉庆五年五月廿一日,军机大臣庆、董、傅、戴,传旨交奏事官,嗣后遇有六部各衙门,钞奏折事件,俱著交内阁发钞,不必交各衙门。钦此。”

捷报档:记军事奏折。曰名“捷报”,取军事胜利之义。

朱批档:记每日收到京内外各衙门将奉有皇帝亲写谕旨(朱笔批示)的奏折缴回奏事处的事。

缴回朱批奏折原件:朱批奏折即经皇帝用朱笔批示过的折子,从雍正朝以后凡是奉过朱批者每年年终都要缴进皇宫。雍正以前经康熙朱批者亦追缴,康熙晚年所批的权威大臣如年羹尧、岳钟琪和江宁、苏州、杭州三织造等人密缮之折,大都经奏事处存储内廷。

底簿:和朱批档一样,按缴回朱批奏折事,始自雍正朝(详释见朱批奏折条)。

召见档:记载每日召见官员人名。

伊都档:伊都为满文译音,其义为值班。此档是记载紫禁城内值班王公大臣的人名。

蒙古事宜档:记每年赏给蒙古王公和有品级的大喇嘛等人的物品。

事宜档:和蒙古事宜档同。

随封银两档:清代各地方总督、巡抚、将军等大官,向皇帝进呈贡物,所进的礼物贡单照例须由奏事处转呈皇帝。进呈贡物的官员,对于日常接近皇帝的奏事处官员,要馈赠银两,名为“随封银两”。

军机印出入日记:军机处印收藏在内廷,用印时由军机处委派人员会同奏事处取用,奏事处登记存档,以稽考军机处用印事宜、日期,是防止军机处弄权之意。

印花档:各省总督、巡抚、将军和其他有上奏折资格的大官,由奏事处发给印花,是为粘贴在奏折包装封口处,防止有人偷看。包装奏折有两种形式:一为折匣;二为夹板。折匣附有两把锁钥,奏事处有一把,上奏折的人有一把。奏折到皇宫,奏事处用钥匙开启折匣,将折呈进皇帝阅批。皇帝批示后,再退原奏人开匣阅看,以便遵循办理。折匣上锁后还用印花糊住。夹板是用两块木板夹住包裹好的奏折,用丝绳将夹板捆绑牢固,在丝绳打结处用印花糊住。印花使用数字及日期均记在簿内,以备核查。

内廷赏赐档:记载赏给妃、嫔、贵人、常在等各级内廷妃子物品簿。

陈设档:记载宫中、行宫园囿,如避暑山庄、盘山行宫、圆明园、清漪园、静宜园、静明园等处各宫殿内所陈设的家具什物书画文玩等。有时更换陈设,则粘条记明。此类档案实际上是宫廷宫殿的原状记录,可惜未全部留存。

杂录档:不属专案性质的记录簿,项目繁杂,所以名为“杂录”。兹举二事为例:“道光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旨,阮元著于本月廿七日进乾清宫,赏福字。钦此。”“嘉庆十三年奉旨,毓秀系应行递折之员,乃挽人先向奏事处商问,实属非是,著交部议处……”

和图礼档:和图礼为满文译音,意义和杂录档一样。

请假档:记应进宫值班的王公大臣请假事。

奏事档:系一种小本档案,每日一册,记载京中各部院衙门上奏各种事件的简要事由。

交班档:记载各大臣在宫中交接值班事。在清代末年叶赫那拉氏垂帘听政时期,内忧外患丛集,叶赫那拉氏特降一道“懿旨”,叫在军机处档中、奏事处档中,在档簿的开页上均写“太平无事”字样(见光绪十九年交班档)。

朱批奏折:是皇帝亲手用朱墨批示各大臣的奏折,本来都应当存在原上折的人手里,胤禛(雍正)时开始下令缴回宫中。清朝康熙皇帝是个多子的人,原来立过允礽为太子,由于种种原因,屡立屡废,于是其他诸子竞争为王储。主要人物有胤禛、允禩、允禟、允禵(本来都是“胤”字,后来胤禛做了皇帝,其他人就改为“允”字)。当时胤禛的亲信在朝中有舅舅隆科多,在外有掌兵权的大将军年羹尧。其他弟兄亦各树党羽。传说玄烨在畅春园病重时,胤禛有谋父逼母之嫌,得以称帝,在清代历史上胤禛入承大统事,为清朝三大疑案之一。胤禛为争夺宝座,还有弑兄屠弟之事,史话不再细说。胤禛即位后即下谕旨,命各大臣将其父玄烨生前批示之折,一律缴回宫中,其意应是侦查在争夺宝座时,朝中大臣谁忠于己,谁为其政敌之人。雍正八年七月初八日,又下谕说诸臣奏折经朕朱笔批示者,俱令呈缴以备稽查(《上谕八旗》)。开始是收集他父亲的朱批,后来自己的也要收回,自兹以后,历朝遂为定例,因而宫中存有大批朱批奏折原件。雍正十年,胤禛曾将他所朱批过的奏折,选择可以公开的准备刻板印行。雍正十三年,书未编成,胤禛死去。后由其子弘历(乾隆)检定胤禛选录已定的,汇著目录刊行,凡二百二十三人,分十二帙,名曰“朱批谕旨”。此项奏折散在各朱批奏折箱中,凡已刊行者在包皮上写“已录”字样,未选入者写“不录”字样。故宫博物院曾将不录奏折编制目录,题名曰“雍正朱批谕旨不录奏折”。检查胤禛所不欲公开的奏折中,有的内容确实有与他争夺帝位时有关的人和事,兹记录几件以证之:

范时绎奏 诚亲王行动事件;

李维钧奏 年羹尧事件、允行动;

孔毓珣奏 年羹尧财产;

裴度奏 年羹尧运木事、孔传熹代完关税;

王景灏奏 年羹尧委办城防事、捐马事;

韩良辅奏 查报李绂情形;

宪德奏 查岳钟琪财产;

魏廷珍奏 题参年羹尧的用人;

李卫奏 曾静案;

许容奏 查出侵吞塞思黑财产(塞思黑即允禟),参年羹尧、岳钟琪路过祖茔并未致祭事。

以上几件不录奏折,均系有关胤禛继承帝位的史料。

裁去名称奏折:在清宫中有一部分大臣奏折,将前一行奏事人的官衔姓名裁去,这种奏折是由于所奏报的内容重要,并牵连数省或多人,在皇帝发交各处议论时,对原奏人予以保密,因而裁掉原奏人的职名。我们在清朝实录中以及由实录摘辑的《东华录》里,常看到清朝皇帝所降的谕旨开头写“有人奏”字样,即属此类。

留中奏折:奏事处将奏折送呈皇帝后,对所奏的事一时不易作出决定,暂时留一下,名叫“留中”。一般奏折在平日早晨都是与军机大臣在养心殿会商后决定,朱批于折上。军机大臣从养心殿退回军机处值房,由军机章京钞录副本存档,并摘记奏折事由,连同朱批登记于簿册,名叫“随手登记档”。至于留中奏折,在随手登记档中只写“某人折留中”。由于原折留在皇帝寝宫中,所以无副本存档。案“留中”一词在唐代已有此名,其意义与清代不同,它是排选臣下所撰拟的文字优美者,另写一份留存宫中,谓之“留中”(见《唐会要》)。

汇抄奏折:是将若干大臣所上的奏折按年月排比汇抄成册,这是清代奏折又一种副本。

汇抄上谕:将上谕按年月汇抄一起留存宫中备查,是上谕档副本的一种。

密缮小折:康熙朝命亲信的地方大臣包括兼任特务工作的三织造官,要他们亲笔缮折,不用书吏代笔,奏折短小,用奏匣秘密送到北京皇宫。这些奏折内容多是密报他人私事动态和地方民情等事。江南三处织造官均系宫廷中内务府旗人,他们将汉人大官在地方的行动密报给皇帝。这些折子二百多年来一直秘藏在康熙居住和日常活动的乾清宫西庑懋勤殿内,一九二四年溥仪出宫后在一木箱中发现,箱上贴着康熙亲笔所写不准任何人私开的纸条,其中有王鸿绪、曹寅、李煦等人奏折。

除去上面所介绍的档案内容之外,奏事处还有《事宜便览》一书,专记宫廷中的琐事,此书为写本,是清朝光绪年间奏事处人员为了备忘而编的。在《事宜便览》中著录了若干条应办之事:

每年正月初一日开门后,理藩院代进无量寿佛一尊交中正殿,哈达一块交自鸣钟处。每年正月初九日宗亲宴,十八日廷臣宴,初八日将牌子各一份和单子向奏事处要齐。

按:清代王朝为皇帝祈求长寿,每年定时由臣工进呈无量寿佛,蒙藏少数民族则通过理藩院衙门代呈。遇到庆寿日或其他庆祝的事,王朝官员亦大量进呈珍贵物品,其中也有无量寿佛,若是遇到皇太后、皇帝、皇后等的生日,更是不可缺少的贡物。数量要多,以奇数最高为准,一般都要进呈九九八十一尊,以祝帝后能活到高龄。定时进呈的无量寿佛照例交中正殿供奉。中正殿为故宫一组建筑群,是属于密宗喇嘛庙宇。进呈的哈达系丝织品,是密宗象征吉祥的礼物,交给自鸣钟处。自鸣钟处为皇宫内廷一个机构,除管理宫中钟表上弦定时事,还管其他琐事,如夜间坐更等。

正月十二日,内务府奏十五日保和殿筵宴,随交承应卡子,黄白六份,再向卓钦要蒙古坐次黄二份、白六份。

按:清代照例正月在保和殿宴会蒙古王公,宴后还在宫中看戏。《事宜便览》中所称“承应”,即皇宫中编演的戏本,外面所没有的,大都是属于歌颂王朝和庆祝节日的内容。宫中设有管理戏班的机构,名南府,后改称升平署,包括执掌宫中朝会时演奏的“丹陛大乐”和“中和韶乐”事。宫廷演员最早为宫中太监,后来又传进外边演员,称为外学,宫监演员则称内学。在乾隆朝,弘历多次南巡江浙,还带来南方演员为宫监演员的教师。现在清宫中还存有大量剧本和数千件戏衣。承应戏剧本大都是在乾隆朝为庄亲王允禄和文学大臣张照等所编,词藻雅丽。数千件戏衣则多系江宁织造、苏州织造、杭州织造衙门所经办进呈的。承应剧本名称很多,每年元旦日演喜发五位、岁发四时;正月灯节日演万寿长春富贵灯;端阳节演混元盒;七夕节演仕女乞巧;中秋节演天香庆节;成年的小皇帝结婚演列宿遥临、双星永庆;皇帝生日演群仙祝寿;皇太后生日演九九大庆;除夕日演除旧迎新、升平除岁等剧目。此外,还有太平歌词、小戏,是在宫殿内小戏台演唱者。在清宫的漱芳斋、倦勤斋、怡情书史、丽景轩殿内过去均有小型戏台,现在只存两处了。传说弘历(乾隆)亦能演唱,有时自己操板击鼓演唱小戏,宫中太监等人称为“御制腔”。

以上是见于奏事处《事宜便览》所记奏事官所担任的内廷事务。

案自雍正朝始,清代职官中地位最重权力最大莫过于军机大臣,最亲最近者莫过于御前大臣,虽内阁大学士能比拟古代首辅宰相,亦仅为荣衔之官。奏事处为御前大臣所管辖,无论京中外省递奏折的大臣,皆须附以钤盖印章的印片,随同奏折交给奏事处。其式是平行的“咨文”,军机处与奏事处的往来亦属平级程序。至于外省督抚司道等官与奏事处周旋酬应,取悦于奏事处视为当然,例如例贡随封银两即其一端。所谓例贡,即逢年按节或帝后生日大臣们进呈贡物时,随着贡品之外要赠给奏事处及抬运贡物的太监等银两,名为随封银两。这是王朝各级官员从劳动人民身上剥削的财富,既进贡给皇帝,还要以之公开贿赂皇宫中奏事处人员。内奏事处太监同外官交结泄露宫廷机密以换取财富,那是习以为常的事。清代末年叶赫那拉氏时代的李莲英、崔玉桂之流,干尽这等丑事是尽人皆知的。弘历(乾隆)自称睿主,亦有泄露任用道府官职消息的事,见乾隆三十九年谕旨。乾隆朝大学士和珅当政,上奏折的都另写副本送给和珅看。在颙琰(嘉庆)行将即位之前,和珅先向颙琰呈递如意,暗示消息。这件事在颙琰治和珅罪状时列为二十条大罪之一。过去研究清史者,皆认为和珅为大学士、军机大臣,有权有势才能得此。其实和珅能这样做,关键在于兼任御前大臣且兼管奏事处之故,其弄权比大学士、军机大臣机会多而方便。现借介绍奏事处职掌及其档案,附带论述其关系,为研究清史者之一助。

按过去历史档案,有“宫中档案”一种,当时是将内廷(即故宫的后部)收藏的档案汇集一处,名之曰“宫中档案”。查清代历史档案,一向均以机构职掌名之,如内阁档案、军机处档案、内务府档案,属于私人者,如端方档案等。清代并无以“宫中”为名的什么机构。所谓“宫中”,系指帝后居住的区域,奏事处系处在内廷中的一个机构,所有奏折的呈进或批回均由奏事处收转,因此所谓宫中档案,大都属于奏事处者。本文即根据此点,废“宫中档案”一名不用,而以奏事处档案名之。长期以来用“宫中档案”一名,起源于一九二四年溥仪出宫后、一九二五年成立故宫博物院之时,当时博物院组织是分为古物馆、图书馆、文献馆,而清代皇宫外朝地域属旧民国政府,故宫博物院处在皇宫内廷,文献馆是管理宫廷历史文物,包括大批历史档案,遂以内廷各处档案集中之后,冠以“宫中”之名。其实,各项“宫中档案”都应划归奏事处档案。

(选自《故宫博物院院刊》198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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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为竖排,故为右。此版本为横排,实为“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