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当作上部构造看的意识形态
一 意识形态的形成
个人意识与社会意识
“人类在其生活之社会的生产上,加入于一定的、必然的、离其意志而独立的诸关系,即适应于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诸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体,形成社会之经济的构造,是法律的政治的上部构造在它上面树立与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和它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这就是说,人们在社会之中,必须向自然界作能动的斗争,才能取得生活资料,以维持自身的生存。而在对自然作能动的斗争之时,人们相互间必须结成种种关系,才能取得生活资料。而社会意识就是这些相互关系即社会关系的产物。所以,社会意识并不是由于各自独立的有意识的个人开始了独立的意识作用才发生的,而是由于人们在其物质的生产过程中结成了经常的社会关系才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只在人类社会中才有可能;这种关系是把人们的意识当作他们的社会意识产生的。
社会意识没有任何独立的形而上学的本体,它只存在于各个人的头脑之中,并不是存在于集合心理的特殊领域的东西。然而社会意识也不是个人意识之简单的集合。一方面,社会意识通过个人意识而存在;他方面,个人意识常常只有当作社会意识才能显现。各人的感情和表象,虽然带着个人的色彩,具有个人的力量,但他们所感觉所意识的事实本身,却常常是社会的,只是在社会上才有可能。所以,“人类的本质,不是各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人类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体”。
然则社会意识与个人意识是不是同一现象呢?这两个是同一又不是同一。个人意识的内容常常是社会的,在这种意义上,两者的概念是同一的。但社会意识是非常复杂非常多样的。首先它可以分化为各种社会阶级的观念、表象和情绪。“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国民阶层里,即使有一种同样的知觉,也可以引起完全不同的思想过程”。其次,即使是同一阶级的代表,在一个阶级意识的界限内,对于现实的某一方面,也可以有种种不同的体验或知觉。譬如在法国大革命时代,政治家罗伯斯比尔与艺术家达渥特,虽是生活在同一时代,都是资产阶级阶级利害的表现者,但是他们的表象或感情却各有其独特的方向而互不相同。这就是普遍与个别的关联、社会意识与个人意识的相互关系之辩证法的理解。
社会心理与社会意识
我们通常所说社会意识或意识形态,是具有特殊的形态的东西。而普列哈诺夫却以为意识形态是以一定的“社会心理”作基础而形成的。在他看来,社会心理不外是支配着当时代的人们的情绪或表象,在这种情绪和表象之上,就形成了特定的意识形态。普列哈诺夫首先是把社会心理的概念相当的生物学化了,并且是自然主义的去思维;其次,他非辩证法的理解心理与意识形态的交互关系。因此,在两者之间划定深的隔关,而不能理解两者的相互推移和发展。
布哈林认为由社会心理到意识形态的推移,纯粹是机械的、量的推移。他说:“社会心理,是某种社会、阶级、职业等集团所有的无系统的或系统不完全的感情、思想或情绪”,“社会心理,是意识形态的泉源。我们可以把社会心理比作一杯盐水,而意识形态就是这杯盐水的结晶”,“意识形态的特点,在于它的要素即思想、感情、感觉和影像等等,具有比较充分的系统性。……意识形态就拿那些无系统或系统不完全的东西来系统化。意识形态,是社会心理的结晶体”。于是两者的差异,就在于系统化的程度如何了。
布哈林的构想,把一切问题都机械的单纯化,即把意识形态转化为有组织的社会心理的结晶体,而不理解社会心理与意识形态的统一,即理念在意识形态的各种领域中之支配的指导的作用。
根据上述的理论,布哈林以为无产阶级在斗争的初期,只有“社会心理”,后来才达到“意识形态”的水准。这是错误的。实际上,当无产阶级在经济的和政治的奋斗中尚未明确认知自己的阶级观念时,他们漠然的希望和感情以及对于现存压迫的反抗,已经孕育着新意识形态的萌芽。在无产阶级运动的自然成长性之中,包含着意识性的形态。
在无产阶级作成自己独特的意识形态即世界观以前,首先存在着一定的心理状态,即存在着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低级发展阶段。然而这种无产阶级的心理,并不是不具任何形态的心理,只不过这个阶段的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是矛盾的,易受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影响而已。所以,在无产阶级由“自在阶级”转化为“自为阶级”的过程中,必然充满了支配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与新生的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之内在的矛盾。
总之,所谓意识形态,是社会意识的形式,形式与内容有着辩证法的相互关联,即不具形式的任何社会心理是没有的,同样,没有内容的社会心理的形式即意识形态也是不存在的。换句话说,社会心理,不是像布哈林所说,当作一种混沌的不具形式的“心理状态”而与其结晶体或“系统化”的意识形态并立存在的东西。形式对于内容并不是外在的东西,也不是当作结晶体而从内容剥削出来的,它组成内容本身之内在的构造,而与内容是不能分离的。
二 社会意识与社会的存在
社会的存在离社会意识而独立
“社会的存在规定社会意识”,这是历史唯物论的根本论纲。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人类生活在社会之中,第一件重要的事情,是取得物质的生活资料来维持自身的存在。所以人们在从事政治生活及其他各种精神生活之前,必须先满足衣食住等项的需要。这些生活资料的生产,以及一个时代的经济发展的阶段,就形成了社会的基础。其他国家机关、法律见解、艺术及宗教表象等,都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上层建筑。这些上层建筑物,都是要受那个基础所规定、所说明。即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法,规定政治的、社会的及精神的一般生活过程。不是人类的意识规定他们的存在,反之,他们社会的存在规定他们的意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动,而庞大的上层建筑全体也或慢或急的发生变革”。
现在为了便于了解起见,对于以上这个根本论纲在下面加以比较详细的说明,以探求社会意识与社会的存在之相互关联。
当我们说明这个根本论纲时,首先要说明离社会意识独立的社会的存在。
人本是一个意识体,社会本是由意识体的个人结合而成的,在这一点上,表示了社会的发达史与自然的发达史不同的所在。“在自然界一方面,若把人类对于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说,凡是互相发生作用的东西,总是无意识的纯盲目的原因,在这些原因的交互作用之中显现着一般的法则。在自然界里发生出来的一切事变之中,无论是出现于表面上的无数外观的偶然事情,无论是证明那种偶然事情的内在的法则性之终极结果,总没有成为一个被意想到的意识的目的显现出来的。反之,在社会的历史中,行动者都是具有意识的人类,他用反省或热情去行动,并向着一定目的去活动。凡是未经意识到的意图和未经意想到的目标的事情,总是没有的。不过,像这样的差别,对于历史的研究,尤其对于各个时代和事变之历史的研究,虽是重要的东西,但历史过程为内在的一般法则所支配的一件事实,却一点也不生变化。因为这种情形,常违反各个人在意识上所想到的目标,而在表面上,大致是由偶然支配着。人们所意想到的东西很少实现,在大多数的情形,如不是意想到的多数目的互相交错和反拨,便是那些目的本来就不能实现,或者实现的手段不充分。照这样,社会领域中无数的个人意志和个人行为的冲突,便显出一个和支配无意识的自然界的状态完全类似的状态。行为的目的虽是曾经意想到的东西,而那种行为在实际上发生的结果,却是未经意想到的东西,或者起初好像与意料的目的一致,而结局却与意料的结果完全不同。照这样,历史上的事变,大体上好像常由偶然支配着。然而就是在表面上起作用的时候,而这种偶然仍受它内部隐藏着的法则所支配。所以归结起来,仍在于发见这个法则”。
例如现代的社会中,人们在生产上和交换上的一切活动,都是有意识的。假定这里有一个纺纱业的企业家,为了要收得比其他同业者更多的利益起见,他就首先采用最新发明的纺纱机器。在这种时候,他早就意识到采用这种新机器时,可以提高劳动的生产力,可以节省棉纱的生产费,可以引起纺纱技术上的变化,可以收到经济上的特殊的利益。可是他一经采用这种新机器之后,就立即刺激别的同业者也同样的采用这种新机器。于是纱价低落下来,就引起了产业上的大变化。于是,小企业的崩溃、资本的集中、资本的有机构成的变化、劳动者的失业、工资的低落、利润率的降低——这一系列的事变,就陆续实现出来,构成了“事变的一种客观的必然的连锁”。因此,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家与劳动者之间的诸关系,即人人相互结合的社会关系——社会的存在,就逐渐地必然的通过一切的交错和反拨而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说是最初利用新机器的人们所不曾意识到的,而且也不能意识到。这便是说,社会的存在是离开社会意识而独立存在的。人们在社会中虽然有意识地做种种生产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却成立了事变的一个客观的必然的连锁,一个发展的连锁,因而隐藏着一定的社会的法则。
社会意识依存于社会的存在
所谓社会意识依存于社会的存在,就是说社会的存在是根本的东西,社会意识是派生的东西。因为意识是存在的反映,没有存在就没有意识;同样,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没有社会的存在,就没有社会意识。
人们在社会之中,必须从事社会的劳动,在这种社会劳动的基础之上,言语才发达起来。由于言语的发达,人们才能作概念的思维和抽象的思维,即人们才具有抽象思维的能力、诸概念构成的能力,因而才能认识事物之间的相互关联。这就是说人们因社会劳动所结成的经常的社会关系,产出了言语和意识的那种在社会生活上不可缺乏的属性。言语和意识同是很古的。“言语是对于别的人们而存在的实践的东西”。“言语和意识一样,都是由于与他人相交际的欲求而发生的”。“我对于我的环境的关系,是我的意识。在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关系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与别物发生关系。在动物一方面,它与周围的东西的关系,是不当作关系而存在的”。从周围的环境分出自己的这种能力,也就是“意识的人们”与“本能的人们”即野蛮人之间的根本差异。
所以,意识是在人类社会实践的劳动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由本能到社会意识的那种人类心理的发达,与由动物的本能的形态到社会生产的那种劳动的发达是相适应的。
“观念的、表象的、意识的生产,首先直接织入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物质交通之中。人们的表象、思维和精神的交通,在这里当作他们物质的实践之直接的流出而显现”。这就是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统一。
由此可知社会存在实是根本的东西,而社会意识是反映社会存在的东西,是从社会存在派生出来的东西。即所谓“观念的东西,不过是被移植被翻译于人类头脑之中的物质”。
现在,我们可以就科学举例,以证明社会意识对于社会存在的依存性。譬如天文学的发生,是由于旅行时需要判别方向,农事耕作上需要确定时日,以及精确的划分时间等。物理学直接与物质生产技术和军事技术有联系。化学的发生,是由于工业生产,特别是矿山的发达。矿物学是由于生产中要利用矿物并因生产的需要而来考究这些矿物才发生的。数学好像是与实际相距最远的科学,然而它也是由于量地、量容积、计数,以及精确的划分时间等等必要而发生和发展的。甚至艺术,也同样是社会生活的产物,也和科学一样是在劳动生产力的一定程度之下发展起来的。社会科学也完全与自然科学一样,同是由于实际生活的必要产生出来的,我们可以不必多说了。
所谓社会意识依存于社会存在,还有一层意思,这就是说,社会的存在是第一性的东西,社会意识是第二性的东西。即是说,先有社会的存在,后有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由于自然环境(即人与物的关系)与社会环境(即人与人的关系)发生出来的。在最原始的时代,人类完全受自然力所支配,所以这时人类对于周围环境的意识,如万物有灵论、原始的宗教的意识等,就是人类关于“一般的生活于一个社会中的事实的意识的端绪”。单从这一点说来,我们也可以知道是先有社会存在而后有社会意识的了。
再就现代社会举例来说,譬如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自从十六世纪以来即已逐渐发展,但是生活于现代社会中的人们,仍多不能意识到这种社会关系。如同十九世纪初期的空想主义者们,虽然开始意识到这种社会关系,可是还不能理解它。又如十九世纪初期的劳动大众,虽然意识到这种社会关系于自身不利,却也还未能取得集团的社会意识。可知一定社会关系必在成熟以后,然后才能发生出与它相适应的社会意识,然后人们才能理解它。
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如上所述,既然社会的存在是根本的第一次的东西,而社会意识是派生的第二次的东西,我们就必须从根本的第一次的东西去说明其派生的第二次的东西,而不能从派生的第二次的东西去说明根本的第一次的东西。即是说,必须从社会的存在说明社会意识,而不能从社会意识去说明社会的存在,这是自明的道理。
可是社会的存在是离开社会意识而独立的东西,我们的社会意识何由认识社会的存在呢?即是说,社会的存在,何由转变为我们的社会意识的内容呢?
我们认识外界事物是凭借感觉的。我们生活于社会之中,一切社会的事实,随时随地都通过我们的感官,而反映于我们的社会意识,转变为经验的事实。我们就把这经验的事实作为思维的材料,以认识社会的存在。在这种处所,表现着社会的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统一。不过社会意识之反映社会的存在,是一个过程。因为社会的存在,是比较它所显现的那样更为丰富、更为生动、更为复杂,我们的社会意识,决不能无条件地、完全地、正确地、一次地把社会的存在都摄取出来。所以社会意识虽能反映出社会的存在,而这种反映,至多也只是近似于正确的反映。
社会的存在与社会意识是不断的发展的。在人类的历史上,社会的存在,经历了原始的、古代的、封建的、现代的各个顺次的发展阶段,因而与之相适应的,就有原始的社会意识、古代的社会意识、封建的社会意识、现代的社会意识。社会意识的发展,依存于社会的存在的发展。所以社会的存在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因而反映前者的社会意识,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是历史的、一时的、无常的产物”。“我们是在生产力的增大、社会关系的推移、概念的形成等不断的运动过程中生活着”。
社会意识对于社会的存在之作用
如上所述,社会意识依存于社会的存在,也就是说,上层建筑依存于经济基础,但是,社会意识或上层建筑,也可以影响于社会的存在即经济基础。换句话说,社会的存在规定社会意识,而社会意识也影响于社会的存在,这就是两者辩证法的统一。
“上层建筑的各种契机影响于历史斗争的进行,并且常常规定着斗争的形态,即……政治诸形态……法律诸形态,以及这些现实的斗争在各个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即政治的、法律的、哲学的理论和宗教的见解。”
“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的发展,基于经济的发展。但它们是互相影响,并且影响于经济基础”。这就是社会意识的上层建筑之能动的作用。
我们知道,人类之社会的存在,是他们的现实的生活过程,而这种现实的生活过程,是由于他们的实践的活动构成的。所以“社会生活,在其本质上是实践的”。
社会的存在,是一个变动的过程,而社会的存在之变动,也由于人类的实践的活动所引起,即是说,社会的存在不断的由人类的实践所变化。随着社会生活的形成,便产生出反映社会生活的意识,而这种意识,也随着人类的实践的活动而变化。因为人类在劳动过程中,为要用“能够适于自身生活的形态去占有自然的材料,他就把那些属于自身肉体的种种自然力,如腕、脚、头、手等,放在运动状态中。他由于这种运动,作用于在他外部的自然,并且变化它;同时又变化自己的本性”。所以社会意识,是社会的存在的产物,随着实践的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并不是固定的东西。因而人们就不用固定的社会意识去说明社会的存在之进化。
社会的存在到人类意识上的反映,也是实践的。因为被反映的对象不是抽象的、静止的、生物学上的人类,而是现实的活动的人类,即是“在社会中生产着的诸个人”。因而人类不但是感性的对象,并且是感性的活动即实践。人们生活于社会之中,为生活而斗争,同时又认识了社会生活的真相。所以反映社会的存在的那种意识,也是实践的。所以说,“人类的思维是否容受对象的真理的问题,不是理论上的问题,而是实践上的问题”。
人类的意识,如果近似的正确地反映了离开意识而独立的自然过程和自然法则,人类便能脱离自然力的支配而转向于自由;同样,人类集团的社会意识,如果近似的正确地反映了离开意识而独立的社会过程和社会法则,人类便能脱离社会力的支配而转向于自由。“在人类的实践中所显现的对于自然的支配,是自然现象和过程在人类头脑中的客观的正确的反映的结果”;同样,在人类的实践中所显现的对于社会的改造,是社会现象和过程在人类头脑中的客观的正确的反映的结果。在这种意义上,近似的正确地反映了社会的存在的那种社会意识,就给社会的存在以反作用,而变革社会的存在。发展中的社会的存在,不断的作用于社会意识,而这种发展中的社会意识,也不断的影响于社会的存在。两者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然而社会的存在,仍是根本的第一次的东西。
第二节 意识形态的一般特性
一 意识形态的相对的独立性
意识形态的相对的独立性
我们上面说过,在人类的历史上,社会经济形态,经历了原始的、古代的、封建的、现代的各个顺次的发展阶段,因而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各发展阶段的意识形态。但是,我们在历史上,一方面看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史,而另一方面又看到意识形态的发展史。这两者在表面上,好像各自有其独立发展的过程,意识形态的发展,好像并不依存于社会经济之发展似的。然而我们如果依据科学的方法,深入的考察两者的实质关系,就知道意识形态的发展,仍是依存于社会的存在之发展。所谓意识形态的发展之独立性,也只是相对的东西。
意识形态之相对的独立的发展,起源于精神劳动与物质劳动的分工。“分工从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之分割开始的瞬间起,才开始现实地成为分割。从这一瞬间起,意识就能够现实的思维,并且即不思维现实的东西,也能现实的思维某种事情。从这一瞬间起,意识开始从世界解放自己,有转而形成纯粹理学、神学、哲学、道德等等的可能”。这就是说,意识形态之相对的独立的发展,是从精神劳动与物质劳动之分离的时候开始的。
所谓意识形态的相对的独立性,还有一层意思。例如哲学体系或哲学上流派的变化和发展,最后由经济基础的发达水准所规定,同时,又为哲学本身发展所到达的水准以及该国该时代政治上和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殊性所规定。一切意识形态一旦发生以后,便获得一定的相对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穷其究竟也是由经济的发达才能说明的。
所以,这里所说的相对的独立发展的意思,就是说,意识形态虽适应于社会的经济构造,但一定的社会经济构造发展到另一种较高的阶段时,那从前与它相适应的意识形态,不能即时随而改变。就是说,社会经济虽然更新了,而旧的意识形态仍是残留着,同时又有新意识形态起来和它相对立。从这一点说,意识形态显现得是不与社会经济同时变革,而是独立的发展的。但是这种意识形态,到了与现存的社会经济发生冲突时,结局仍由新意识形态所克服,从前的旧意识形态就转变为遗物了。所以说“随着经济基础的改更,而全部无数的上层建筑,也要或迟或速的变革了”。
阶级社会中意识形态的歪曲性
如上所述,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精神劳动与肉体劳动的分离,意识形态便取得相对的独立性,这一事实,必至引起这样的结果,即:阶级社会的意识形态,在这社会的思想家的意识之中,转化为完全独立的本体。
譬如资产阶级为民主主义胜利而行的斗争,是由于资产阶级本身经济发达的利害之要求,但这种斗争,在被资产阶级所利用的劳动大众的意识中,却当作为政治道德等最高“理想”的斗争而反映出来。这种意识形态的独立的幻想,是因为人们为某种政治理想而斗争的真正的动力被隐蔽的原故而发生的。
在阶级社会中,尤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精神劳动与肉体劳动的分离,扩大到最大范围。一方面造出了数百万的从事肉体劳动的无产阶级,另一方面又造出意识劳动的许多部门,并且使它们渐渐分化,而形成“纯粹”思想家或所谓知识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之下,这种思想的劳动,形式上渐渐从它的物质基础分离了。于是,思想家们就以为自身的理念和意识形态的思想过程,不依存于任何阶级势力或任何社会生活现象,反之,社会生活却从属于自己,因而把阶级的观念,归之于人类一般的性质。而事实上,支配阶级的意识形态的阶级任务,也就在于歪曲这种思想发生的真正意义,而把阶级的东西看作人类共通的东西。
但是,所谓意识形态的思维的歪曲之性质本身,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反映着阶级的现实性之矛盾的性质。阶级的现实性,在资本主义社会,特别复杂特别矛盾,这矛盾性的必然的属性,是歪曲的意识。其最明显的实例,就是商品拜物教。
“在宗教世界的幻境中,人类头脑的产物,好像是一个和人类相互结着关系而其本身具有生命的独立的本体。在商品世界中,人类手造的生产物,其情形也是一样。我们把这叫做拜物教。这种拜物教,当劳动生产物一当作商品而被生产时,便成为劳动生产物固有的东西,因而它和一切商品生产是不能分离的”。
这样看来,商品拜物教,一方面和宗教的幻想一样,是人类意识中实在的诸关系之歪曲;另一方面,这种歪曲,又是和商品生产不能分离的属性。所以,意识的拜物教的形态,是不能和资本主义生产的性质相分离的。
总之,在精神劳动与肉体劳动的分离的基础之上,发生了思维的独立性的表象,即发生了和人类物质社会的劳动活动无关的观念的独立发展之表象。但是,社会的意识形态是在人类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所以,这种表象是虚伪的、歪曲的表象。
二 意识形态的阶级性
如上所述,既然社会的存在规定社会意识,所以在阶级社会中,一切意识形态便都带有阶级的性质。“在各种所有形态之上,在社会的存在条件之上,树立着种种特殊的感情、幻想、概念、世界观等全体上层建筑。各种阶级都是基于自己的物质条件,并适应着社会关系,去创造和形成这些东西”。
意识形态的阶级性是阶级社会的反映
阶级社会——古代的、封建的、现代的——的意识形态的分析,可以证明各种社会形态的世界观之根本特征,是支配阶级之阶级的产物。“一定时代的支配的思想,常常是支配阶级的思想”。“在贵族的支配时代,是名誉或忠义等等概念在支配着;在资产阶级的支配时代,是自由平等的概念在支配着”。
现在,我们可以举道德为例来说明。“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从自身阶级地位所处的实际条件中,即是说,从他们的物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条件中,取得自己的道德观念”。
“任何道德理论,直到现在,归根到底总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因为直到现在,社会总是发展于阶级对立之中,所以道德也总是阶级的道德。它或是为支配阶级的统治及利益辩护,或是当被压迫阶级充分有力,它就表现对于支配阶级的反抗,而拥护被压迫者的将来的利益。……可是,就在现在,我们还没有超出阶级道德之外。只在不仅消灭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消灭一切关于阶级对立的回忆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一切阶级矛盾及矛盾的回忆之上的、真正人类的道德,方才成为可能。”
意识形态的斗争性
在阶级矛盾的过程中,支配阶级不仅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去压迫被支配阶级,而且在意识上去压迫被支配阶级。
譬如古代印度的宗教,是采取一种“世袭等级”的形式,即分为婆罗门教徒(僧侣、学者、贵族的作家)、刹帝利人(贵族的骑士)、威舍人(农民、高利贷者、小商人等)、苏得拉(奴隶、手工业者等)的四个等级。婆罗门教徒和刹帝利人可以统制一切。在这种基础之上,便发生出“轮回说”和“报应说”的宗教观念。即是说,人的一举一动都被记录下来,他的善行或恶行都会有一次总结,他死后,就按照他一生行为的总结,他可以在来世变为婆罗门教徒或国王,也可以变为“狗肠中的蠕虫”。而所谓最重要的善行,便是要“严守等级制度”。如果你是个奴隶,是个不洁之人,那末,你就要安分守己。你若能终生如此,不忘“你是一个不洁之人”时,那末,也许在你死后,将来会变为一个贵族。统治阶级利用宗教这种意识形态的武器来支配和欺骗被统治阶级,在这里已是再明显没有的了。
被压迫阶级,在对于支配阶级的拮抗过程中,产出自己阶级的新意识形态;同时,他们又借助这新的意识形态,反抗压迫自己的阶级。譬如无产阶级就是在对于资产阶级的斗争上,才形成了自己的阶级的意识形态。
同样,资产阶级在对于无产阶级的斗争中,也使用意识形态这种武器。在他们手中握有大量的新闻杂志,有无数的著作家给他们效力,他们可以自由使用学术上的各种设施,如学校、剧场、博物馆以及教会等等。但是,劳动运动越发展,资产阶级对于劳动大众的直接的意识形态的压迫也就愈加困难,因而不能不采取更狡猾的行动。所以,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的斗争领域中,常常使用他们在经济斗争方面所使用的武器。即他们想在无产阶级中间寻求自己的同志,散布小资产阶级的情绪,以歪曲无产阶级的理论。
所以,“人们如果不在各种道德的、宗教的、政治的、社会的形态或陈述和誓约的背后,去探求某个阶级的利害,他们就常常要变为政治欺骗或自己欺骗的愚笨的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