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艺文志》列《周官》五篇于礼家,后人因谓之“周礼”,其实乃成周分职命事之书也。《春秋传》曰“先君周公作周礼”,而所称则是书所无。盖周公监于二代,以定五礼,必有成书,谓之“周礼”,用别于夏、殷。散亡既久,其存者如《仪礼》十七篇,犹其支流。若是书则六官程式,非记礼之文,故复其旧,仍曰《周官》。
一、诸儒掇取五官近似者,以补《冬官》,甚无义理。李耜卿云:“若本无《冬官》,则《地官·乡师职》之匠师、《仪礼·大射礼》之工人士梓人、《觐礼》之啬夫,何代之官?当系何所?”足破群疑。今一仍其旧,即一官之属,偶有意为错简者,亦不敢割附他职。
一、依朱子《集注》例,凡承用注疏及掇取诸儒一二语串合己意者,皆不复识别;全述诸儒及时贤语,则标其姓字。正解本文者居前,总论居后,不分世代为次。
一、注疏及诸儒之说,必似是而非者,乃辨正焉。于先郑及注、疏,皆分标之。诸儒举姓字,若主是说者多,则曰“旧说”。
一、推极义类,旁见侧出者,以圈外别之。或前注通论大体而中有字句应辨析者,辞义奇零,无可附丽,虽正解本文亦缀于后,或以圈外别之。
一、诸儒取后世政法与《周官》比证,其有所发明者,别为《周官馀论》。是编直指本义,故弗采录,其深切治体者,略举数端以著圣人经理民物之实用,俾学者勿徒以资文学也。
一、字义已诂者不再见,制度名物之详见他职及诸经者,曰“见某篇”,一字具二义,则各诂本文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