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官冢宰第一
汉河间献王好古书,购得《周官》五篇。武帝求遗书,得之,藏于秘府,诸儒皆莫之见。哀帝时,刘歆校理秘书,始著于《录》、《略》,以《考工记》补《冬官》之阙。歆门人河南杜子春能通其读。郑众、贾逵受业于杜。汉末马融传郑康成,康成所注行世,《周官》最后出,而起于刘歆,故后儒或疑为伪作。然汉文帝得魏文侯时乐工,献《春官·大司乐》章,而太史公《封禅书》引《周官》“冬日至,祀天于南郊,迎长日之至;夏日至,祭祇,皆用乐舞,而神乃可得而礼”,则为周人之书明矣。北宋程子、张子皆尊信之。朱子谓此经周公所作,但当时行之恐未能尽,后圣虽复损益可也,若肆为排抵,则愚陋无知之人耳。
冢,大也。宰,主也。天统万物,冢宰统众官,故曰“天官”。不言司者,不主一官之事也。宗伯亦不言司,鬼神非人所主故也。
叙官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集注】
建,立也。辨东西南北之方,以正左祖、右社、面朝、后市之位。体国中之广狭,以经野外、都邑、郊关、沟涂之界。设六官之属而分以职事,皆所以安民生,定民志,而使遵王之道,所谓为之极也。〇左祖、右社、面朝、后市乃正位之事,非体国也。王城面九里,畿内面五百里,近郊、远郊、甸、稍、县、畺之地,各有所任,人有所宜,事取其便,皆量国中之体势,以定野外之经制。五等之国,以次而杀,则其野外都邑,郊关沟涂,大小远近,必与相称。盖辨方以正位,体国以经野,设官以分职,文虽对立,而义则相承也。
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
【集注】
总治六官之职,故曰“邦治”。均者,使上下、尊卑、贫富、远迩各得其平也。凡经连言“邦国”者,据诸侯也;特言“邦”或言“国”者,多据王国也。不先言“均王国”而言“均邦国”者,言王国恐不兼诸侯,故举外以包内也。
治官之属: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集注】
“臣”,抗希堂本作“官”。 百官总焉,则谓之“冢”,列职于王则称“大”,义各有当也。旅,众也。下士治众事者,自大宰至旅下士,转相副贰,皆王臣也 。府掌官契以治藏,史掌官书以赞治,皆其官长所自辟除。胥掌官叙以治叙,徒掌官令以征令,乃民给徭役者。胥,读如“谞”,谓其有才知,为什长。〇诸官皆府少而史多,府常在史上,唯御史百有二十人,且在府上,以凡治者受法令,事繁且要也。凡有府兼有史者,各共其事也。或有史而无府,无所藏也。角人、羽人等则有府而无史,以藏税物,而当职文书少,事可兼也。腊人、食医等府、史俱无。专官行事,更无所须也。惟天府府多于史,所藏物重也。自大宰至旅下士凡六十三人,而府、史、胥、徒止百五十人,五官亦然,盖吏省则其禄易给。吏有禄则人知自爱,汉犹仿此意,故贤人君子往往出于其间。后世吏胥日众,以天下之事付之游手之民,而又夺其庸,是授以具而教之为奸也。〇李耜卿曰:《典命》“大夫同四命”,而此分为中下,盖若侯、伯同七命,子、男同五命,而爵则有高下耳;《典命》“公之卿三命”,《掌客职》“士视诸侯之卿礼”,注言“士以三命而下为差”,似据此。
宫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正,长也。序官不以尊卑为先后,而以缓急为次第,故宫正隶前,内宰等隶后。凡命官曰“正”者,总其政也;曰“司”者,察其事也;曰“典”者,守其法也;曰“职”者,主其业也;曰“掌”者,专其任也;曰“师”者,训其徒也;曰“氏”者,世其官也;曰“人”者,称其材也。其馀如宫伯、膳夫、山虞、林衡之类,则各因其职事以起义也。
宫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集注】
美物曰珍膳。膳夫,食官之长。
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庖之为言苞也,裹肉曰苞苴。贾,主市买,知物价。
内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集注】
饔,和也。熟食须调和,故曰饔。
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甸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集注】
郊外曰甸。天子藉田在甸,故称甸师。此官主地事,而不列地官者,以天子躬耕,又共野荐,给薪蒸,故次亨人也。徒三百人者,用以耕耨,《周语》所谓“庶人终亩”也。
兽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渔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鳖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十有六人。
腊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集注】
兽肉干曰腊。
医师,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食医,中士二人。
疾医,中士八人。
疡医,下士八人。
兽医,下士四人。
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
【集注】
凡奄不称士者,皆府、史之类也。女酒与奚为什长,若胥、徒,皆庶人之妻,愿给事而受廪饩者。注引《汉法》以为“女奴”,非也。为齍盛、齐酒、笾豆之实以事天地、宗庙,不宜用罪人。《秋官·司厉》,惟盗贼之女子谓之奴,入于舂、槀,则女奴不共他职,而他职之女奚不得为奴明矣。女酒及奚,凡三百三十人,舂、槀事校繁重,而女舂抌止二人,奚五人,女槀十有六人,奚四十人,盖给役者司厉所入女奴,而女舂、女槀及其奚特监视教导之,二职不列女奴及其数者,以司厉职有明文且以罪入,数不可定也。
浆人,奄五人,女浆十有五人,奚百有五十人。
凌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笾人,奄一人,女笾十人,奚二十人。
醢人,奄一人,女醢二十人,奚四十人。
【集注】
豆实不尽于醢,醢人所掌,惟四豆之实,故主醢而不谓之豆人也。
醯人,奄二人,女醯二十人,奚四十人。
盐人,奄二人,女盐二十人,奚四十人。
幂人,奄一人,女幂十人,奚二十人。
【集注】
巾幂以覆饮食之物,故次饮食后。
宫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掌舍,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舍,行所解止之处。
幕人,下士一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掌次,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徒八十人。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
内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司会,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集注】
会,大计也。日计曰成,月计曰要,岁计曰会。
司书,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
【集注】
主会计之簿书。
职内,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徒二十人。
职岁,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
【集注】
不曰职出而曰职岁者,岁有丰凶,所出一以岁为准,而不得过也。
职币,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裘,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内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内小臣,奄上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
【集注】
奄人通内外之令,领女奚之属,其事有断不可缺者。然考《周官》内小臣四人,寺人五人,其馀司服用者,通天、地二官,四十五人,数既甚少,而爵以士者又不过四人,其上有内宰、宫正、小宰、大宰层累而督察之,则亦安能为国患哉?或又以刑人不宜近嫔御,亦非也。士大夫他行皆善,而独不能自戒于声色者多矣。若少动于邪,既服刑而自惩艾,安在其不可改行迁善也。刑人多矣,而为奄者不过四十五人,其近王后者不过九人,则必简其能补前行之恶者可知矣。诸职称“奄”,言其精气之闭藏而已,惟王之正内,谓之寺人,言能侍御于王,必其才行之出类者也。至内小臣称士,则非有士行者不足以充之。
阍人,王宫每门四人,囿游亦如之。
【集注】
墨者使守门。
寺人,王之正内五人。
【集注】
“正内”注:“路寝也。”疏谓:“后之正寝,若王之路寝,不得称内。”《春秋传》“寺人披自称刑臣”,则寺人奄也。王志长曰:“冢宰一官,凡阍、寺、嫔、御之职,服膳管库之司,皆属焉。自冢宰失职而后有女宠之祸,有阉寺之变,有内藏之私,有宫市之患,有奢僣百出之弊,凡先王治天下之本,莫不废坏焉。”
内竖,倍寺人之数。
【集注】
童稚未有遽犯宫刑者。按:《春秋传》,庚宗妇人之子,叔孙以为竖;又孔氏之竖浑良夫,长而美,通于伯姬。则竖非刑人也。其选入及出之于外必有定期,竖为未冠之称,则将冠而出之可知矣。寺人五而竖倍之者,正内日近王后,职事亲要,刑馀之人,善良者不多觏,故取童稚之纯一者备焉。
九嫔。
【集注】
嫔,妇也。《昏义》曰:“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夫人不列职者,夫人之于后,犹三公之于王,坐而论妇礼,无官职。或曰:“以九嫔德优者摄,如三公之摄以六卿而无分职也。”
世妇。
【集注】
不言数者,君子不苟于色,有妇德者充之,无则阙。
女御。
【集注】
《昏义》所谓御妻,御犹进也,侍也。〇蜀冈陈氏曰:“世妇、女御不言数者,有其人乃有其位,故其数不可常也。以名官之义推之,世妇谓有子而可以为王继世之妇人也。古者妇人无子则出。卿大夫之妻名世妇,亦必有子以继世者也。女御谓宫中女子为王所幸御者,盖圣王之治,内无怨女,外无旷夫,宫中女子必有限年出嫁之制,而世妇则义不可出,女御亦不便遽出,故列职而任之以事,必至易世之后,然后世妇之有子者或出从其子,或别宫以居之,女御则少者出嫁,而老者归其母家。戴妫有子既立而弑,犹大归于陈,则古制可知矣。”
女祝四人,奚八人。
女史八人,奚十有六人。
【集注】
其职掌王后之礼职,内治之贰,以诏后治内政,则非有道艺而知礼法者莫能任也。其诸择嫔妇之贤者而为之与?
典妇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贾四人,徒二十人。
【集注】
典,主也。
典丝,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有二人。
典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内司服,奄一人,女御二人,奚八人。
【集注】
有女御者,以衣服进。或当于王,广其礼,使无色过。
缝人,奄二人,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
染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追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工二人,徒四人。
【集注】
追,治玉石之名。《诗》云“追琢其章”。男子首服在《夏官·弁师》者,夏时阳盛,万物长大,长大乃冠,妇人直取首服配衣,故与衣连类列此。
屦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
夏采,下士四人,史一人,徒四人。
【集注】
夏,翟羽色。《禹贡》徐州贡夏翟之羽,后世或无,故染鸟羽,象而用之,谓之夏采。
大学之道,治国平天下,必本于修身齐家,而其原又在格物致知、诚意正心,盖必如此而后表里无隔,细大毕贯。冢宰之属,骤视之若纷杂琐细,而究其所以设官之意,则天子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事皆统焉。所以为父师之任而非五官之比也。至于格物致知之学,则师氏、保氏导养有素,而随事而究察焉者皆是也。
大宰
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
【集注】
典,常也,经也,法也。六典,治、教、礼、政、刑、事之书也。大宰总六官,故并建之。经,理之使画一也。纪,详理而不遗也。扰,犹驯也。统,合而率之也。诘,告而戒之也。纠,约而束之也。府以藏货贿器物,故惟天、地二官曰官府。府亦云教者,稽其良苦,时其燥湿,谨其出入,皆有教也。春官虽有天府,而所掌者祖庙之守藏,与天、地二官之府异,故不言府而第举百官也。师田之礼,昭文章,明贵贱,顺少长,习威仪,进退有度,左右有局,故曰正百官。四丘出甲,更番征役,故曰均万民。刑不上大夫,而曰以刑百官者,刑不为大夫设,而有罪亦不能废刑也。任者,属之事以尽其力也。独于冬官言任者,水土之政,尤劳且繁。
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属,以举邦治;二曰官职,以辨邦治;三曰官联,以会官治;四曰官常,以听官治;五曰官成,以经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纠邦治;八曰官计,以弊邦治。
【集注】
官属,六官之属也。官职,六职也。官联,六联也。官成,八成也。官计,六计也。俱见《小宰职》。官常,所领之事各有故常也。官法,《小宰职》所谓以法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也。官刑,《司寇职》所谓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也。弊,断也。以分之所守言,则曰官职,以事之所服言,则曰官常,其实一也。上分职以授下,故曰辨。下服常以报上,故曰听。官府八成,有一定条格,故曰经。七事之法,有施舍治讼,故曰正。联与常独曰“官治”,主于核其人也;馀皆曰“邦治”,主于举其事也。
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二曰法则,以驭其官;三曰废置,以驭其吏;四曰禄位,以驭其士;五曰赋贡,以驭其用;六曰礼俗,以驭其民;七曰刑赏,以驭其威;八曰田役,以驭其众。
【集注】
则,亦法也。都鄙,公卿大夫采地。王子弟食邑在畿内者,以有邑,故曰都,在国之鄙,故曰鄙。祭祀有废置,毋得僭差,都家祭祀,必致福于国,国有大故,则令祷祠,所以驭其神也。废,犹退也。退其不能者,举贤而置之。吏即服官者,若府史之属,则其长所自辟除,非王朝废置所及也。法则示以职之所守也,故曰官。废置,核其人之所堪也,故曰吏士、学士也。赋,农田所入。贡,其馀诸职之贡物也。私邑之用,王朝之供,各有定分,而又时其岁之丰凶,事之繁简,是都鄙之用皆王朝所制也,故曰以驭其用。其封内刑赏得自专,恐妄作威福,故都家之狱讼必上于国,则赏亦不敢专行可知。虽假以威福之柄,而仍操之自上,故曰以驭其威。
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以驭其贵;二曰禄,以驭其富;三曰予,以驭其幸;四曰置,以驭其行;五曰生,以驭其福;六曰夺,以驭其贫;七曰废,以驭其罪;八曰诛,以驭其过。
【集注】
诏,告也。夺,夺其田禄也。废,罢黜也。诛,责让也。于爵禄后即继以驭幸者,人君于嬖幸而滥以爵禄,最乱政之大者,故先之。人之行能各有所宜,三宅、六事、百司,置之必当其位,所以驭也。古者刑不上大夫,故独言宥之以生者而不及于杀也。《刑典》曰“以刑百官”,示王章之不可犯也,而非以是驭之也,故八柄止于废与诛。然曰“生以驭其福”,则罪大恶极而不免于刑祸者不必言矣。《春秋传》曰“淫而无罚福也”;故有罪而赦宥可以谓之福。古者人臣去国三年,然后收其田里,则在国者虽夺其田禄,必不使至于甚困,故曰以驭其贫。
以八统诏王驭万民:一曰亲亲,二曰敬故,三曰进贤,四曰使能,五曰保庸,六曰尊贵,七曰达吏,八曰礼宾。
【集注】
统者,统合于上,而系属于下也。敬故,不慢旧也。贤,有德行者。能,通道艺者。保庸,安有功者。达吏,府、史、胥、徒才行特出,则达之使为王官也。礼宾,宾礼诸侯,所以示民亲仁善隣。〇朱子曰:“通道艺,则识得许多事物之理,所以属能。”
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兽;五曰百工,饬化八材;六曰商贾,阜通货贿;七曰嫔妇,化治丝枲;八曰臣妾,聚敛疏材;九曰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
【集注】
三农,上、中、下之等也。九谷,或曰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麦。或曰无秫、大麦,有粱、苽。树果蓏曰圃,园其樊也。掌山泽之官曰虞,掌川林之官曰衡,并举虞、衡,示所作之材兼川林也。山泽之民无名号,故借虞、衡以表之。泽无水曰薮。牧,地之不可田而利畜牧者。八材,八方之材也。金玉曰货,布帛曰贿,化者变其形以为器物也。行曰商,处曰贾。阜,积之也。通,转之也。八材曰饬者,引以绳墨,式以模范也。丝枲曰治者,沤椎煮练以达其性也。嫔,有夫之妇也。不曰女妇,而曰嫔妇者,非有夫之妇,虽蚕绩而不责以布帛之贡也。故《闾师职》曰:“任嫔以女事,贡布帛。”疏材,草木根实可食者。古所谓臣妾,后世之仆婢也。《春秋传》:“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
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馀之赋。
【集注】
邦中,在城郭者。四郊,去国百里。邦甸,二百里。家削,三百里。邦县,四百里。邦都,五百里。按:闾师掌国中四郊之赋。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牧以畜事贡鸟兽,任嫔以女事贡布帛,任衡以山事贡其物,任虞以泽事贡其物。则农即以谷为贡,馀七者即以所贡之物为赋明矣。此职邦、郊、甸、稍、县、都之田赋,则农所贡公田之九谷也。其馀赋则圃牧、嫔妇之贡也,关市之赋即商贾百工之贡也,山泽之赋即虞衡之贡也。园圃、薮牧即邦、郊、甸、稍、县、都之地,农、工、商、贾、嫔妇、臣妾、闲民即邦、郊、甸、稍、县、都、关市、山泽之民。以九职制九赋,以九赋待九式,贡物之外,别无所谓赋,其义甚明。康成乃谓“口率出泉”,节卿郑氏又谓“即百亩私田制赋”,皆未详考经文故也。币馀,即职币所敛馀币也。馀币乃邦物,而谓之赋者,既已给之,又振之,以归于国,故亦云赋也。家、稍、县、都皆有赋者,其地不尽为采也。都家则各有贡,《司徒职》“制地贡而颁职事”是也。〇关市讥而不征,乃文王治岐之政,或以九赋及关市证《周礼》为伪,非也。《孟子》“市廛而不征”,则市有赋矣。《春秋传》“偪介之关,暴征其私”,则远关有常赋矣。
以九式均节财用:一曰祭祀之式,二曰宾客之式,三曰丧荒之式,四曰羞服之式,五曰工事之式,六曰币帛之式,七曰刍秣之式,八曰匪颁之式,九曰好用之式。
【集注】
式,谓用财之节度。刍秣,养马牛禾谷也。匪颁,王所分赐群臣。好用,燕好所赐予。大府九赋,各有所待,用之多少,必与赋相称,所以节之也。职内叙其财以待邦之移用,所以均之也。用三馀一,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尤均节之大者。九式无军旅,盖甲出丘甸,无养兵之费,有事则遗人致道路之委积,出畿则侯国共其资粮,此古者所以薄取于民而财不匮也。先九赋,次九式,而后及于九贡者,大府九式之用,皆以九赋待之,而九贡则别以待吊用也。〇李世美曰:“九式皆有常制者,惟军旅之用无常,故不颁为式。”〇古之师行,未有用馈饷者。齐桓东伐主鲁,西伐主卫。传曰:“师出陈、郑之间,共其资粮屝屦。”当时所过,虽以为苦,而齐师岁出,力常沛乎有馀,实由于此。若王师之出,则山泽闲田之所入,方伯连帅之所共,其储偫必有素矣。
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
【集注】
邦国独致贡以粟米,皆取之畿内,所以用利而民不劳也。祀贡,凡可共祭祀之用及旅币。记曰“其馀无常货,各以其国之所有”,是也。器贡,银铁、石磬、丹漆也。币贡,玉马、皮帛也。材贡,櫄干、栝柏、篠簜也。货贡,金玉、龟贝也。服贡,织文、纻也。斿贡,羽毛也。物贡,杂物、鱼盐、橘柚之属。《大行人》六服因朝而贡,物各有定,此则每岁常贡以当其田赋所宜上供者。楚于周,当在要服,而苞茅,祀贡也;桃弧、棘矢,器贡也。则各以其国之所有,而物非一类可知矣。
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二曰长,以贵得民;三曰师,以贤得民;四曰儒,以道得民;五曰宗,以族得民;六曰主,以利得民;七曰吏,以治得民;八曰友,以任得民;九曰薮,以富得民。
【集注】
两,犹耦也。民各有耦,所以系之也。牧者,侯伯有土之君,故曰以地得民。长者,一官之尹,得自辟属吏,故曰以贵得民。师有德行者,儒通道艺者。宗者,历代故家,如怀姓九宗,殷民七族,故曰以族得民。主者,卿大夫之家,有采邑而畜徒隶者,地非所专,食其土利而已,故曰以利得民。吏者,乡邑小吏,位虽卑,当官行法,则民受其约束,故曰以治得民。友者,四民皆有之。任,即任恤之任,彼此相倚赖,则各以类从,故曰以任得民。山林川泽皆有民,而独举薮者,财物众而聚民多也。九两得民,都鄙之所同也,而独曰系邦国之民者,畿内公卿不世国,其民皆天子之民也。外诸侯则得私其民矣,故以九两系之,示牧长不过为天子系属此民,与师儒以下等耳。
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
【集注】
正月,周正建子之月。吉,朔日也。和,调改也。先王通变宜民,议事以制,故每于岁终调制所当改易,即《尧典》所谓“平在朔易”也。象魏,阙也。从甲至甲,谓之挟日。曰象者,非惟书其事,且揭其图使观者易辨也。不曰治法之象,而曰治象之法者,曰治法之象则似专县其象,曰治象之法然后知并书其法也。《太宰职》不条列所以治邦国者,以六典、八法、八则、八柄、八统、九职、九赋、九式、九贡、九两,天子所以治诸侯与诸侯所以自治其臣民者,皆具于是矣。布治于邦国,即以典、法、则、柄、统、职、赋、式、贡、两颁之也。
乃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傅其伍,陈其殷,置其辅。
【集注】
牧,公、侯、伯、子、男,守土以牧民者。监,方伯连帅相监临者。参,谓三卿。伍,谓五大夫。殷,众也,谓众士也。辅,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〇五大夫贰三卿者各一,其二则小宗人、小司寇也。见于《春秋传》者,鲁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宗人则夏父弗忌衅夏尝为之,司寇则臧孙纥尝为之。其不言小,僭也。冢宰职尊任重,常以上卿兼摄,而不别设大夫,故鲁人谓季氏为冢卿。郑备六卿有冢宰,僭也。
乃施则于都鄙,而建其长,立其两,设其伍,陈其殷,置其辅。
【集注】
长,谓公卿大夫、王子弟食采邑者。立两卿,杀于外诸侯也。《宗伯职》“六命赐官”,大夫四命,不合立官,而得与公卿并称长。王子弟食邑与三公同者,在五百里畺地;与六卿同者,在四百里县地;与大夫同者,在三百里稍地。大夫量设家吏,不得备两卿、五大夫与公卿等。
乃施法于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贰,设其考,陈其殷,置其辅。
【集注】
正,谓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也。贰,谓小宰、小司徒、小宗伯、小司马、小司寇、小司空也。考,成也,佐成事者,谓宰夫、乡师、肆师、军司马、士师也。《司空》亡,未闻其考。
凡治,以典待邦国之治,以则待都鄙之治,以法待官府之治,以官成待万民之治,以礼待宾客之治。
【集注】
待,谓法具于此,待事至而应之也。礼,宾礼也。
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与其具修。
【集注】
祀五帝,四时迎气,各祭其方之帝,并中央之帝为五也。誓戒,百官废职者有刑,重失礼也。具,所当供。修,扫除粪洒。冢宰、司徒所莅祀事,皆首五帝者,四时迎气之祭且莅,则昊天上帝不必言矣。知然者,宗伯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首曰以禋祀祀昊天上帝,小宗伯兆五帝于四郊。《司服职》:“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参伍其文,则其义显然矣。〇《司士职》“孤卿特揖”,而不言三公,与此经不言“昊天上帝”义同。〇《易大传》“帝出乎震”,则四时迎气,各祭其方之帝,而以人帝配之,固有此义。屈原《九章》“令五帝以折中,戒六神与向服”,则祭五帝而以六佐配之,秦以前固有其制,非吕氏《月令》之臆说也。先儒或以郑氏据纬书之妄,遂谓五帝之称汉以后始有之,而疑《周官》为伪,误矣。
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
【集注】
前期,前所诹之日也。十日,散齐七日,致齐三日。执事,宗伯、大卜之属。既卜,遂戒百官以始齐。
及执事,视涤濯。及纳亨,赞王牲事。及祀之日,赞玉、币、爵之事。
【集注】
涤濯,谓祭之前夕,摡祭器及甑甗之属,此执祀事之始也。纳亨,谓乡祭之晨,纳牲告杀,既杀,以授亨人。凡大祭祀,君亲牵牲,大夫赞之。祭天无祼,故先迎牲,若宗庙之祭,则既祼而后迎牲也。日,旦明也。玉币所以礼神,各如其方之色。爵所以献齐酒,不用玉爵,尚质也。三者执以从王,至而授之。
祀大神 亦如之。享先王亦如之,赞玉几、玉爵。
【集注】
祀大神,朝日夕月之类。祀大,则方泽大社也。注以大神为天地,是别有五帝之祭列于天地宗庙之上,误矣。盖上帝之尊,非群祀可匹,故特言之,而后以大神、大 并列焉。玉几,所以依神。“亦如之”下,别言“赞玉几、玉爵”,则天地不用玉几、玉爵也。享先王不言大者,六享皆然。
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玉几、玉爵。
【集注】
时见曰会,殷见曰同。大朝觐,谓同时而至者适众多也。若至者少,则冢宰不与。《小宰职》“凡宾客赞”,受爵、受币之事是也。玉币,诸侯享币也。玉献,献国珍异,亦执玉以致之。玉几,王所依也。玉爵,诸侯酢王之爵也。王祼诸侯,大宗伯摄,非冢宰所赞。
大丧,赞赠玉、含玉。
【集注】
助嗣王也。赠玉,既窆,所以送先王。含玉,死者口实,天子以玉。
作大事,则戒于百官,赞王命。
【集注】
《春秋传》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已前见,此戎事也。赞王命,谓助王为教令。
王视治朝,则赞听治。
【集注】
王有三朝,外朝断疑狱,内朝在路寝,图宗人、嘉事,惟治朝为正朝,在路门外,司士所掌也。
视四方之听朝,亦如之。
【集注】
谓王巡狩在外时。
凡邦之小治,则冢宰听之。待四方之宾客之小治。
【集注】
重出冢宰,见不复决于王也。如曰凡邦之小治听之,虽谓仍复于王可也。《春秋传》赵武欲一献曰:“武请于冢宰矣。”以得专宾客之小治也。
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
【集注】
谓各明正其所治之事也。会,计簿也。
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
【集注】
正其治者,正其所当为之事也。听其致事者,听其所已为之事也。废,退不职者;置,仍使居职任事。
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集注】
诛有以刑辟言者,《司烜职》“邦若屋诛则为明竁”是也。有以诘责言者,八柄“诛以驭其过”是也。此兼二者,盖群吏之不职者,每岁之终已废之矣。至三岁大计,任职而有过差者,则诘责之,若奸恶久而后著,则非惟废之,或不免于刑辟也。有功止于赏者,古者能其职,则终守焉,非大才德不得骤进而居公卿之位,故惟加爵命,厚禄赐,以为劝也。
小宰
小宰之职,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
【集注】
宫刑,在王宫中者之刑。刑典太宰所建,而小宰复建宫刑者,以治王宫之政令,而习察其事情,故刑之轻重出入,得与大宰共酌定也。大司寇所掌五刑无宫刑,以小宰建之也。纠,纠其失也。禁,禁其邪也。王宫之政令,宫中之事也。凡宫之纠禁,事在宫外而关涉于宫中者,如世妇之吊事,则有跸卫仪法。内外宗、春官、世妇下及女奚之出入于王宫,则有班次期会,皆有纠禁。旧说凡宫为后宫,非也。曰王宫,则后宫该之矣。正岁以宫刑宪禁于王宫,是也。宫刑使大宰之贰掌之,则虽天子不得私喜怒,而妃妾专妒虐下之患不禁而自弭矣。〇叶氏曰:小宰贰太宰,首王宫之刑禁,盖侍御仆从一有不正,出入起居一有不钦,皆足以害治,故宫刑虽以为王宫之禁,而实以格君心之非。汤制官刑,儆于有位,三风十愆,备及于宫室之隐微。伊尹引以为训,而继之曰:“嗣王祗厥身,念哉。”正此义也。
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执邦之九贡、九赋、九式之贰,以均财节邦用。
【集注】
贰,副也。逆,迎受也。《太宰职》赋先于贡者,论敷政之次第,则由内而达外也。此贡先于赋者,综财用之大凡,则举远以及近也。
以官府之六叙正群吏:一曰以叙正其位,二曰以叙进其治,三曰以叙作其事,四曰以叙制其食,五曰以叙受其会,六曰以叙听其情。
【集注】
叙,尊卑秩次也。治,功状也。情,或身家之私,或职业功绪有当以情白于上者。
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一曰天官,其属六十,掌邦治,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二曰地官,其属六十,掌邦教,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三曰春官,其属六十,掌邦礼,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四曰夏官,其属六十,掌邦政,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五曰秋官,其属六十,掌邦刑,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六曰冬官,其属六十,掌邦事,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
【集注】
达,决也。如祭祀、齐、丧、宾客、飨食之陈数,庖人内外饔之属,必禀于膳夫,若辨腥臊羶香之物,及割烹煎和,则得专决也。
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一曰治职,以平邦国,以均万民,以节财用;二曰教职,以安邦国,以宁万民,以怀宾客;三曰礼职,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事鬼神;四曰政职,以服邦国,以正万民,以聚百物;五曰刑职,以诘邦国,以纠万民,以除盗贼;六曰事职,以富邦国,以养万民,以生百物。
【集注】
太宰所建之六典,即小宰所辨之六职。六典所以治官府百官,六职不覆列者,以职即官府之所守也。六职所谓节财用,怀宾客,事鬼神,聚百物,除盗贼,生百物,皆典之所该也。故于典略之而职则详焉。治典曰“以经邦国,以纪万民”,职则曰“以平邦国,以均万民”,何也?有经邦国之典,奉职者守经而不失,使各得其分愿,则邦国所以平也。有纪万民之典,奉职者循纪而不违,使各致其力庸,则万民所以均也。教典曰“以安邦国,以扰万民”,职则曰“以安邦国,以宁万民”,何也?邦国式于教而安,无异义也。上之施教曰“扰”,故于典言之;民能服教则宁,故于职言之。政典曰“以平邦国,以均万民”,职则曰“以服邦国,以正万民”,何也?平者,辑大字小而无所私,故于典言之。服者,建威销萌而不敢犯,故于职言之。均者,赋役有式,番代有常,故于典言之。正者,进退有度,左右有局,故于职言之。事典曰“以富邦国,以生万民”,职则曰“以富邦国,以养万民”,何也?邦国承其事而富,无异义也。生则著其所以生之理,故于典言之;养则备其所以养之事,故于职言之。春、秋二官,典与职无异辞者,礼有常经,刑有彝叙,邦国万民守典奉职,无异义也。治职平邦国,均万民,与政典同辞者,政典就军旅一事而言,治职则兼礼乐政刑而言也。六典及六职皆不及都鄙者,以邦国该之,所以治官府万民者,邦国、都鄙之所同也。〇怀宾客宜列于礼职,乃列于教职者,朝觐会同聘頫之宾客,则礼职和邦国之事该之矣。此所谓怀者,专主于教也。如诸侯岁所贡士,及四方之商旅,则使慕王朝风教之隆,裔荒之贡使,则使知中国礼义之美也。聚百物列于政职者,司马主九畿,职方制贡,各以其所有。
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联事,二曰宾客之联事,三曰丧荒之联事,四曰军旅之联事,五曰田役之联事,六曰敛弛之联事。凡小事皆有联。
【集注】
联事者,一事而诸官共举之也。六者惟敛弛事不纷,然税敛地官之事也,而受法于司书,入于大府,则天官亦有事焉。征役之施舍,亦地官之事也,而国正不及国子,凡国之政事,诸子存游倅,则夏官亦有事焉。
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一曰听政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三曰听闾里以版图,四曰听称责以傅别,五曰听禄位以礼命,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八曰听出入以要会。
【集注】
“予”,抗希堂本同。按阮元《周礼注疏》校勘记云:“《释文》出‘贷予’二字,皆误也。疏引注云‘责谓贷子者,谓贷而生子者,以国服为之息是也’。又释经云‘称责谓举责生子’,则‘予’为‘子’之误无疑,当订正。” 成,谓有成籍可覆按也。听者,或以待其治,或以决其争。政,赋也。役,均人所掌力政也。比居,五家为比之籍也。简稽,简册可稽考者,谓卒伍、马牛、车辇、兵器之要簿也。版,户籍。图,地图。称责,谓贷予 。傅,谓附近邻比为证佐。别,谓券书两分。《朝士职》“凡属责者,以地傅,听其辞”是也。旧说礼命为九命之差等,非也。官成待万民之治。其诸闾师、酂长以下,就乡民而授以禄位者与?书契,谓出予入受之凡要。质剂,亦两书一扎,同而别之。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掌于质人。取予以一物言,出入以总数言。八成听政役、师田、闾里而不及赋税者,公田之入有常,且时其丰凶以出税法,其他征敛皆有经式,无争讼也。〇李耜卿曰:“取予如司徒散利,遗人施惠,官予之,民取之也。出入如泉府赊贷,旅师春颁秋敛之类。”
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集注】
官府上群吏之治状,而小宰听之,断以六计也。善,德教洽也。能,政令行也。敬,不懈于位。正,行无倾邪。法,守法不失。辨,临事不惑。〇邓氏曰:“善,德之本。能,德之用。敬、正,善之则。法、辨,能之施。而其介在廉,善、敬、正非廉不能,能、法、辨非廉无取。”
以法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军旅、田役、丧荒亦如之。七事者,令百官府共其财用,治其施舍,听其治讼。
【集注】
祭祀、宾客、军旅三,合田役、荒丧为七事。朝觐、会同即宾客之事,不得别为二,故联事以宾客该之也。六联言宾客而不言朝觐、会同,此言朝觐、会同而复言宾客者,宾客所该甚广,如《小司徒职》所谓宾客则诸侯之聘使也。王燕群臣、乡大夫、州长,兴贤才,皆宾客之事。官之联事,细大毕举,故以宾客该之。至小宰所令,不过朝觐、会同之戒具其他宾客之小治,有司供之,不令于小宰,故特出朝觐、会同,以示小宰所令宾客之戒具独此二者,犹祭祀之戒具,小宰通掌之,而大宰所掌独祀五帝、祀大神、享先王之戒具也。施舍治讼之事纷,非小宰所能遍也,盖亦令百官府治之听之。〇王氏曰:“七事即六联,独不见敛弛。令百官府共其财用,治其施舍,则敛弛亦在其中矣。”〇王介甫曰:“理其事谓之治,争其事谓之讼。”
凡祭祀,赞玉币爵之事,祼将之事。
【集注】
将,送也。王酌郁鬯献尸,尸受而灌地以降神,故谓之祼。天地至尊无灌,宗庙、社稷、山川、四方皆有之。曰“凡祭祀”者,祀五帝、祀大神、享先王,冢宰赞玉币爵之事,馀祭祀则小宰赞也。祼将,乃小宰通赞。知然者,大祭祀,宗伯莅玉鬯省具以示虔也。凡祭祀,小宗伯将瓒祼奉器以待用也。他职无及祼事者,则赞王祼者惟小宰明矣。其不曰“小祭祀”者,以赞祼兼大祭祀,又或冢宰以丧与疾不得与,则大祭祀之玉币爵亦得摄赞,故以“凡祭祀”该之。
凡宾客赞祼,凡受爵之事,凡受币之事。
【集注】
《宗伯职》“大宾客,摄而载祼”,则所赞宗伯也。王不酌宾客,而有受酢,赞者受爵于宾以奉王。曰“凡宾客”者,大朝觐、会同则受爵与币,皆冢宰赞也。不曰“小宾客”者,以赞祼兼大宾客,又冢宰有故则大宾客之爵与币亦得摄赞,故以“凡宾客”该之。
丧荒,受其含、襚、币、玉之事。
【集注】
《春秋传》曰:“口实曰含,衣服曰襚。”凶荒有币玉者,宾客所助以礼神。
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赞冢宰受岁会。
【集注】
要会,见《序官·司会》。
岁终,则令群吏致事。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
【集注】
《凌人职》“正岁十有二月,令斩冰”,则正岁,夏之正月也。冢宰县治象之法于正月,岁将终,民方无事也。小宰帅群吏观治象之法于正岁,岁更始,吏将有事也。注据此谓县治象亦以正岁,误矣。吏观法于官府,不必于县之日。小司徒正岁令群吏考法于司徒,以退各宪之于其所治,则吏观法于官府明矣。古者将有新令,必奋铎以警众,文事以木铎,武事以金铎。
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
【集注】
宪,谓表县之。百官府,谓给事于王宫者,若师氏、大仆等,不独治官之属也。大刑,非特常刑也。宫禁宜严,故刑有加。
宰夫
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
【集注】
其位司士掌焉,宰夫察其不如仪。
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诸臣之复,万民之逆。
【集注】
恒次叙诸吏之职事,三者之来,则使辨理之。复,反报于王也。逆,谓上书自下而上,故谓之逆。治有以供状言者,小宰以叙进其治,以六计弊群吏之治是也;有以职业言者,宰夫叙群吏之治,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是也。盖职业者所当治之事,功状者所已治之迹,故通以治言之。注谓“宰夫主诸臣、万民之复逆”,疏谓“宰夫恒次叙太仆、小臣、御仆等,使辨理此复逆之事”,皆非也。诸臣、万民之复逆,王与冢宰听断之。其事施行必下于群吏,故叙群吏之治以待之,其文与宾客之令相次,则谓群吏待其事而非宰夫主辨次叙复逆之事可知矣。
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一曰正,掌官法以治要;二曰师,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数;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
【集注】
王有征召命令,宰夫辨而施之,或下于其正长,或下于其属旅也。正,即所建之正也。师,即所立之贰也。司,即所设之考也。旅,即所陈之殷也。要,大纲也。凡者,众目之总数,则一目中之科条也。治藏,藏文书器物也。赞治,书法令以助上布治也。治叙,次叙官中当先后之事及徒之应驱役者。征令,趋走给呼召。正与司同曰法者,法之定则正下于司以布之,法之行则司报于正以质之也。
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
【集注】
群都,众采邑也。六遂,五百家为鄙,五鄙为县,不及六乡者,举外以包内也。乘,犹计也。失所藏之财贿谓之失财。非所宜用而用之谓之失用。所失之物非货贿,谓之失物。辟名,谓诈为文书以自隐避也。足用,所用无乏。长财,所藏有馀。善物,物无亏损。〇王氏曰:“欲知其总数则宜言会,欲知其别数则宜言乘。此欲知失财用物与足用、长财、善物者,故言乘而不言会也。”
以式法掌祭祀之戒具与其荐羞,从大宰而视涤濯。
【集注】
荐,脯醢也。羞,庶羞、内羞。小宰以法掌祭祀之戒具,而宰夫复以式法掌之者,小宰所令特物所当供耳,宰夫则并详其用财之多寡,故曰式法。
凡礼事,赞小宰比官府之具。
【集注】
比,校次之。凡礼事,谓宾客、军旅、田役、荒丧之事也。祭祀则兼掌其戒而六事则独比其具者,祭祀多王所亲莅也,故小宰戒事而宰夫申之,惟恐其不豫也。六事,小宰戒之,则承事者知庀矣。财用之式出于冢宰,故供具必宰夫比之。
凡朝觐、会同、宾客,以牢礼之法,掌其牢礼、委积、膳献、饮食、宾赐之飧牵,与其陈数。
【集注】
牢礼、委积,若大行人五牢五积、四牢四积、三牢三积之属。膳献,殷膳、大牢及上介禽献之属,飨礼九献主饮,食礼九举主食,宾赐谓中间加赐,故特文以别之。
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其币、器、财用,凡所共者。大丧、小丧,掌小官之戒令,帅执事而治之。三公、六卿之丧,与职丧帅官有司而治之。凡诸大夫之丧,使其旅帅有司而治之。
【集注】
大丧,王、后、世子。小丧,夫人以下。小官,士也。于宰夫所掌戒令曰“小官”,则冢宰所戒令独“大官”可知矣。于三公、六卿之丧曰官有司,则旅所帅为家有司可知矣。
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群吏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
【集注】
岁终,周季冬建亥之月。正,定也。旬,十日也。治不时举者,谓违时令失期会。
正岁,则以法警戒群吏,令修宫中之职事。书其能者与其良者,而以告于上。
【集注】
赞小宰警戒宫中之群吏也。良,犹善也。上,谓小宰、大宰也。岁终,冢宰诏王废置。三年,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凡有位者,皆不遗矣。此能者、良者,盖王宫宿卫之士庶子,宫伯所掌也,故因令宫中之职事而及之。士庶子虽未仕,以卫王宫则亦有职事。
宫正
宫正掌王宫之戒令、纠禁。以时比宫中之官府、次舍之众寡,为之版以待。
【集注】
戒,戒其怠逸也。令,令所当为也。纠,纠其过恶也。禁,禁其未然也。官府之在宫中,若膳夫、玉府、内宰、内史之属。次,入直处。舍,退休处。官府次舍、执事宿卫之人有众寡,宫正以时校次之,版其人名籍也。待,待戒令及比。
夕击柝而比之。国有故则令宿,其比亦如之。
【集注】
有故,非常也。《文王世子》曰:“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于公宫。”《夏官诸子职》:“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于太子,惟所用之。”既曰“夕击柝而比之”,又曰“国有故则令宿”者,平时当夕者番代,有故则尽入宿卫也。
辨外内而时禁,稽其功绪,纠其德行,几其出入,均其稍食,去其淫怠与其奇邪之民。
【集注】
兴事造业为功,功事有伦为绪。稍食,禄禀也。民,宫中吏之家人及司隶所掌皆是。淫,放滥也。邪,恶也。曰奇邪者,政教之行,人皆良正,有独为邪恶者,则奇单而无与为伍也。〇既辨外内而禁其非时出入,复几其出入之犯禁者。
会其什伍而教之道艺。月终则会其稍食,岁终则会其行事。凡邦之大事,令于王宫之官府次舍,无去守而听政令。
【集注】
去守,离部署也。
春秋,以木铎修火禁。
【集注】
火星以春出,以秋入,故因天时以戒。此修宫中之火禁也。司烜所修则国中之火禁。
凡邦之事,跸宫中、庙中,则执烛。
【集注】
跸,禁止行者。凡邦事,王出则跸宫中、庙中,无跸则执烛也。社稷五祀之祭在宫中,先王先公之祭在庙中。
大丧则授庐舍,辨其亲疏贵贱之居。
【集注】
庐,倚庐也。舍,垩室也。亲、贵居庐,疏、贱居垩室。《杂记》:“大夫居庐,士居垩室。”
官府,群吏所居。次舍,士庶子宿卫者所居也。自辨内外而时禁,至去其淫怠与其奇邪之民,谓群吏也。以执事于宫中,故辨外内而讥其出入。以有职守,故稽其功绪。以有徒隶,故去其淫怠奇邪之民。会其什伍,教之道艺,谓士庶子也。以群萃于周庐,故会其什伍。以无职守,故教之道艺。月终会其稍食,岁终会其行事,则群吏、士庶子之所同也。均其稍食者,时其事之烦简劳逸而上下之也。会其稍食者,总而计之也。于士庶子不言均其稍食者,月终则均秩,于《宫伯职》见之矣。
宫伯
宫伯掌王宫之士庶子,凡在版者,掌其政令,行其秩叙,作其徒役之事。
【集注】
秩,禄廪也。叙,才等也。魏氏谓“师氏、保氏教之已详,故宫伯惟掌其政令”,非也。师氏、保氏所教,乃与太子共学者。宫正、宫伯所掌,则宿卫之士庶子也。宫正既教之道艺,故宫伯不复掌耳。
授八次、八舍之职事。
【集注】
卫王宫者,必居四角、四中,便徼候也。
若邦有大事作宫众,则令之。
【集注】
作宫众,使从太子以守卫也。
月终则均秩,岁终则均叙。
【集注】
王介甫曰:“秩,秩酒、秩膳之类,日月有焉,故月终均之。劳逸剧易之叙,宜以岁时更焉,故岁终则均之。”王明斋曰:“秩,谓禄之高下。一事而功有勤惰,则为之上下其食。叙,谓位之等级。一官而才有升降,则为之先后其次。月终均秩则禄有不同,故宫正因而会其稍食。岁终均叙则能有不同,故宫正因而会其行事。此即所谓行其秩叙。”
以时颁其衣裘,掌其诛赏。
【集注】
叶氏曰:“宫正、宫伯所掌,如汉之郎卫。大仆、虎贲、司隶所掌,如汉之兵卫。”
宫正兼掌群吏、士庶子,故曰官府次舍,统宫内之直庐也。宫伯掌士庶子之宿卫者,故曰八次、八舍,独宫外之周庐也。宫正之职在会其什伍,教之道艺,稽其功绪,纠其德行,会其行事,几其出入,均其稍食。宫伯之职在授以职事,行其秩叙,作其徒役,颁其衣裘,行其诛赏,如六官之有贰,其事必相须而成,正之职繁则独举其纲,贰之职专,则并详其目也。独士庶子有授职事之文者,群吏当官有常职,无俟于特授也。宫正不行诛赏者,群吏之诛赏则冢宰诏之。士庶子之诛赏,则宫伯行之。而宫正所谓会其行事者,正冢宰诛赏之所凭也。宫伯专行诛赏者,士庶子无官守,其为诛赏也微,必以达于冢宰则烦且渎矣。若有位者之诛赏,虽冢宰必以诏王而不敢专也。古所谓诛,多以谴诃责让而言。《记》曰:“齿路马有诛。”《春秋传》“诛屦于徒人费。不得,鞭之,见血”,是也。
膳夫
膳夫掌王之食、饮、膳、羞,以养王及后、世子。
凡王之馈食用六谷,膳用六牲,饮用六清,羞用百有二十品,珍用八物,医用百有二十罋。
【集注】
六谷,稌、黍、稷、粱、麦、苽。苽,彫胡也。六清,水、浆、醴、䣼、医、酏。羞出于牲及禽兽,以备滋味,谓之庶羞。珍谓淳熬、淳母、炮豚、炮牂、捣珍、渍熬、肝膋也。酱谓醯醢。此总言馈食之物有此数,非一日而尽用之也。王安石谓:“人主当享备物。”以康成注此经,辞不别白。而康成之误,则因《醢人职》“王举则共醢六十罋”,《醯人职》“王举则共醯物六十罋”,遂谓王日一举备用此数,不知醯、醢二职所共,乃朔月月半举盛馔时,以备择用,《内饔职》“选百羞、酱物、珍物,以俟馈”是也。在礼,王与后同庖,日中而馂,不敢暴天物也,乃日备百有二十品之羞,罄百有二十罋之醢与醯物乎。况笾豆有数,岂能尽陈百有二十品之羞,而醯醢以罋共,则贮以待岁时之需而非一朝而罄之明矣。
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
【集注】
杀牲曰举。王日一举,以朝食也。鼎十有二,牢鼎九,牛一、羊一、豕一、鱼一、腊一、肠胃一、肤一、鲜鱼一、鲜腊一;陪鼎三,臐一,膷一、膮一。牲肉熟于各鼎,升于各俎,陪鼎之实,即庶羞在豆者,无俎。鼎实经无明文,疑疏所列,乃朔月月半之馈,常日虽十有二鼎,而所用不过少牢,《玉藻》“天子日食少牢,朔月大牢”是也。《记》曰:“天子无故不杀牛。”又曰:“天子社稷皆大牢。”则群小祀不敢用也,而乃日以自奉乎。
以乐侑食。膳夫授祭,品尝食,王乃食。
【集注】
侑,犹劝也。祭谓刌肺脊以祭也。礼,饮食必祭,示有所先。品尝者,每物皆尝之,以导尊者也。
卒食,以乐彻于造。
【集注】
彻于造食之处。殽羞所未遍,尚可共日中之馂也。
王齐,日三举。
【集注】
或曰不食馂馀也。或曰“三”当作“不”,文误也。
大丧则不举,大荒则不举,大札则不举,天地有灾则不举,邦有大故则不举。
【集注】
大故,寇戎之事及刑杀也。《传》曰:“司寇行戮,君为之不举。”
王燕食,则奉膳、赞祭。
【集注】
燕食,谓日中与夕食。奉朝之馀膳。所祭者牢肉。
凡王祭祀、宾客食,则彻王之胙俎。
【集注】
宾客食谓王与诸侯礼食于庙也。胙俎最尊,馀则其属,彻之。
凡王之稍事,设荐脯醢。
【集注】
稍事,谓小事而饮酒。
王燕饮酒则为献主。
【集注】
龟山杨氏曰:“说者谓:君臣之义,不可以燕废,故以膳夫为主。非也。礼,受爵于君前,则降而再拜。燕所以安群臣嘉宾也,而使有登、降、拜、揖之劳,是以犬马畜之矣。故膳夫为主,而王不自献酬焉。廪人继粟,庖人继肉,此孟子所谓养君子之道也。”
掌后及世子之膳羞。
【集注】
王则亲馈,后、世子则主其馔之数,而内饔馈焉。
凡肉脩之颁赐,皆掌之。
【集注】
脩,脯也。加姜、桂锻治为脩,以盐干之者谓之脯。
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
【集注】
《春秋传》“受脤”、“归脤”。受脤谓君祭以肉赐大夫,归脤谓大夫祭归肉于公。王臣亦然。致福,谓归胙于王也。王氏曰:“若畿内都鄙、山川及四海、五岳、四渎,古帝王之在其国都,或王五服之亲,凡以王命而祭者,皆归胙于王。”
以挚见者亦如之。
【集注】
挚,羔雁之属。
岁终则会,惟王及后、世子之膳不会。
【集注】
王、后、世子之膳不会,非凡用,皆不会也。盖品味有常,不敢以异物供,无所用其会,非恣其欲而不为之限度也。故王、后之服不会,饮酒不会,膳禽不会,皆以有常式也。世子则服不敢备,多寡惟王命而服会矣;饮无常期,疏数惟王命而酒会矣;食无加献,有无惟王命而膳禽会矣。惟膳则朝夕有常,故与王、后同也。比事以观,则其义显然矣。
庖人
庖人掌共六畜、六兽、六禽,辨其名物。
【集注】
六兽,麋、鹿、熊、麕、野豕、兔。或曰兽人冬献狼。又《内则》无熊,当有狼,而熊不属。六禽,雁、鹑、鷃、雉、鸠、鸽。
凡其死、生、鲜、薧之物,以共王之膳,与其荐羞之物,及后、世子之膳羞。
【集注】
凡谓计数之荐,亦进也。鲜,生肉。薧,干肉。于王之荐羞独曰物者,如天子牲孕不食之类。
共祭祀之好羞。
【集注】
若荆州之鱼、青州之蟹胥,非常物也。或曰若文王之菖歜、曾晳之羊枣之类。
共丧纪之庶羞,宾客之禽献。
【集注】
丧纪,谓虞祔。禽献之数,见《掌客职》。
凡令禽献,以法授之,其出入亦如之。
【集注】
令,令兽人也。出,以付将命者。入,宾客不尽用,礼终而以归于有司者。其出也以法授将命者,其入也仍以法授兽人。
凡用禽献,春行羔豚,膳膏香;夏行腒鱐,膳膏臊;秋行犊麛,膳膏腥;冬行鲜羽,膳膏羶。
【集注】
用禽献,谓煎和以献于王也。行,及时而用之也。牛脂香,大膏臊,鸡膏腥,羊脂羶。腒,干雉。鱐,干鱼。犊,牛子。麛,鹿子。鲜,鱼也。羽,雁也。羔豚物生而肥,犊麛物成而充,腒鱐暵热而干鱼,雁水涸而性定,此八物者,得四时之气尤盛,故又用休废之脂膏以煎和之。
岁终则会,惟王及后之膳禽不会。
【集注】
膳夫所掌正膳也,故王、后、世子皆不会。禽献为加,则世子亦会焉。
内饔
内饔掌王及后、世子膳羞之割亨煎和之事,辨体名、肉物,辨百品味之物。
【集注】
体名,脊、胁、肩、臂、臑之属。肉物,胾燔之属。详见《少牢》及《公食大夫礼》。
王举,则陈其鼎俎,以牲体实之。
【集注】
初陈鼎于镬西,取牲体于镬以实鼎,后陈鼎于阼阶下,其俎皆陈于鼎西南,取于鼎以实俎。实鼎曰脀,实俎曰载。
选百羞、酱物、珍物以俟馈。
【集注】
选以俟馈,则知醢人、醯人所共百二十甕乃奉以待饔人之选,而非一朝而罄之矣。
共后及世子之膳羞。
辨腥、臊、羶、香之不可食者,牛夜鸣则。羊泠毛而毳,羶。犬赤股而躁,臊。鸟皫色而沙鸣,貍。豕盲视而交睫,腥。马黑脊而般臂,蝼。
【集注】
朽木臭也。泠,谓毛长。毳,谓总结也。皫,色无泽也。沙,澌也。貍,气郁也。般臂,臂毛有文。蝼,蝼蛄臭也。盲视,戴《记》作“望视”。
凡宗庙之祭祀,掌割亨之事。
【集注】
止言割亨者,煎和所以致味,鬼神尚质,不贵亵味。
凡燕饮食,亦如之。凡掌共羞、脩、刑、膴、胖、骨、鱐,以待共膳。
【集注】
燕饮,与诸臣燕。燕食,日中及夕食也。掌共,共当为具。刑,铏羮也。胖如脯而腥者,膴䐑肉大脔用以祭者,鱼亦有之。骨,牲体也。
凡王之好赐肉脩,则饔人共之。
外饔
“脯”,原作“膴”,抗希堂本同,据阮刻《周礼注疏》改。 外饔掌外祭祀之割亨,共其脯 、脩、刑、膴,陈其鼎俎,实之牲体、鱼、腊。
【集注】
视内饔所共少胖骨鱐者,于牲体鱼腊该之也。
凡宾客之飧、饔、飨、食之事,亦如之。
【集注】
飧,客始至之礼。饔,既将币之礼。飨食之礼,献举各以命数。
邦飨耆老、孤子,则掌其割亨之事。飨士庶子亦如之。
【集注】
耆老,谓国老、庶老及死事者之父祖。孤子,死事者之子。
师役,则掌共其献、赐脯肉之事。
【集注】
献,谓酌其长帅。
凡小丧纪,陈其鼎、俎而实之。
亨人
亨人掌共鼎、镬,以给水火之齐。
【集注】
齐,多少之量。
职外、内饔之爨亨煮,辨膳羞之物。
【集注】
职,主也。辨膳羞之物,以为爨亨煮久暂缓急之齐也。其物之美、恶,则饔者辨之矣。
祭祀共大羮、铏羮。宾客亦如之。
【集注】
大羮,肉汁不致五味。铏羮,加盐菜。铏羮皆陪鼎,膷臐膮牛用藿,羊用苦,豕用薇,调以五味,盛之铏器,即谓铏羮,于豆即谓庶羞。
甸师
甸师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以时入之,以共齍盛。
【集注】
王以孟春躬耕帝藉,王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庶人终千亩,即甸师所帅胥徒也。齍读为“粢”,稷也。谷以稷为长,在器曰盛。
祭祀,共萧茅。
【集注】
萧,香蒿也。《诗》:“取萧祭脂。”《郊特牲》:“萧合黍稷,臭阳达于墙屋。”茅,以共祭之苴,亦以缩酒。《士虞礼》:“束茅长五寸,立于几东,谓之苴。”《戴记》:“缩酌用茅。”
共野果蓏之荐。
【集注】
场人凡祭祀共果蓏,此则专荐宗庙与。
丧事,代王受眚灾。
【集注】
既殡,大祝作祷辞授甸人,使以祷藉田之神,代王受眚灾。《周官》惟此条义难明。盖周公以嗣王生长富贵,必知稼穑之艰难,乃能知小民之依,而所其无逸,故特为此礼以示不躬耕帝藉以事上帝神,则王宜受眚灾。今以丧废藉,非得已也,故甸师可代受焉,则无故而不亲耕,以共粢盛,其为神 所不享明矣。
王之同姓有辠则死、刑焉。
【集注】
刑人于市,而王族则刑杀于甸师氏。《记》曰:“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
帅其徒以薪蒸,役外内饔之事。
【集注】
役,为给役也。木大曰薪,小曰蒸。
兽人
兽人掌罟田兽,辨其名物。
【集注】
于田中设罟,以除野兽、害人物及稼者。
冬献狼,夏献麋,春秋献兽物。
【集注】
狼残物,麋害稼,故以时罟而献之。兽物,凡野兽皆可献,无定物也。〇李耜卿曰:“狼膏温,故于冬献之。麋膏凉,故于夏献之。”
“弊”,原作“币”,据阮刻《周礼注疏》及下释文改。 时田,则守罟,及弊田 ,令禽注于虞中。
【集注】
守罟,备兽触攫。弊,止也。虞中,虞人所植虞旗之中也。注,聚也。
凡祭祀、丧纪、宾客,共其死兽、生兽。
【集注】
共其完者于庖人。
凡兽入于腊人,皮毛筋角入于玉府。
【集注】
干之以为脯脩,不必皆完。
凡田兽者,掌其政令。
【集注】
凡田兽,谓百姓之猎者。《王制》“四时之田”,天子、诸侯、大夫既杀,纵民使猎,民居山泽间者,亦不禁其取兽。角人以时征齿角,凡骨物于山泽之农是也。其所获或当献于公,及争禽之讼,皆兽人掌之,盖天子、诸侯蒐狩之政令掌于司马,而兽人所掌则百姓田猎之政令也。
渔人
渔人掌以时渔,为梁。
【集注】
梁,谓偃水两畔中央为关空,以笱承之。《月令》:“季冬命渔师为梁。”
春献王鲔。
【集注】
王鲔,鲔之大者,出河南巩县。至春浮阳乃入西河,至漆沮上龙门,故周人取以献新。献所无也。《月令》:“季春荐鲔于寝庙。”
辨鱼物,为鲜薧,以共王膳羞。凡祭祀、宾客、丧纪,共其鱼之鲜薧。凡渔者,掌其政令。凡渔征,入于玉府。
【集注】
渔征,谓须骨可饰器物者。
鳖人
鳖人掌取互物。
【集注】
互,谓有甲相交互也。胡龟鳖之属,介物龟为长,而以鳖命官,主食献也。
以时簎鱼鳖龟蜃,凡狸物。
【集注】
簎,谓以杈刺泥中搏取之,兼言鱼者,簎互物而适得鱼,亦不弃也。狸物,藏伏于泥中者,若鱴刀含浆之属。
春献鳖蜃,秋献龟鱼。
祭祀共蠯、蠃、蚳以授醢人。
【集注】
蠯,蛤也,或曰蜯也。蠃,蝓,或曰螺通。蚳,蚁子白者,可为醢。《国语》曰:“虫舍蚳蝝。”
掌凡邦之簎事。
【集注】
凡有取于水中皆掌之。
腊人
腊人掌干肉,凡田兽之脯、腊、膴、胖之事。
【集注】
大物解肆干之谓之干肉。腊,小物全干。
凡祭祀,共豆脯,荐脯、膴、胖,凡腊物。宾客、丧纪,共其脯腊,凡干肉之事。
【集注】
田猎一为干豆,则祭祀宜有豆脯。〇李耜卿曰:“胖,半体也。《少牢》曰司马升羊右胖,司士升豕右胖。”
医师
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
【集注】
药之物恒多毒。人气不和,必用偏胜之物以攻之,用之不当,则反害于人,曰“聚毒药”,使医者慎所用也。
凡邦之有疾病者,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
【集注】
疕头疡及秃,疾甚曰病。《疾医职》曰:“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而此职曰邦,盖虽统万民而以王宫百官府为主也。以是推之,则王、后、世子及公孤六卿之疾,必医师亲治可知矣。
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
【集注】
十全,非谓十人皆愈,但知可治不可治者,十人皆中,则为上耳。
食医
食医掌和王之六食、六饮、六膳、百羞、百酱、八珍之齐。
【集注】
食饮膳羞、酱珍,制作有常法,而食医和其齐者,酌天时与王气体之所宜也。
凡食齐视春时,羮齐视夏时,酱齐视秋时,饮齐视冬时。
【集注】
饭宜温,羮宜热,酱宜凉,饮宜寒。
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调以滑甘。
【集注】
《内则》:“枣、栗、饴、蜜以甘之,堇、荁、枌、榆、兔、薧、滫、瀡以滑之。”
凡会膳食之宜,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麦,鱼宜苽。
【集注】
会,成也。谓其味相成,或曰合也。
凡君子之食恒放焉。
【集注】
放,依也。齐和虽以王为主,大夫以上亦依之。
疾医
疾医掌养万民之疾病。四时皆有疠疾:春时有痟首疾,夏时有痒疥疾,秋时有疟寒疾,冬时有嗽上气疾。
【集注】
痟,酸削也。首疾,头痛也。嗽,欬也。上气,逆喘也。
以五味、五谷、五药养其病。
【集注】
五味,醯、酒、饴、蜜、姜、桂之属。五谷,麻、黍、稷、麦、豆。五药,草、木、虫、石、谷。
以五气、五声、五色视其死生。
【集注】
五气,五脏所出气也。肺气热,心气次之,肝气凉,脾气温,肾气寒。五声,言语宫、商、角、徵、羽也。五色,面貌青、赤、白、黑、黄也。察其盈、虚、休、王,吉凶可知。
两之以九窍之变,参之以九藏之动。
【集注】
阳窍七,阴窍二。窍之变谓开闭非常。正藏五,又有胃、旁胱、大肠、小肠。藏之动,谓脉至与不至也。两者,谓九窍与所视为两,两与九藏为三。〇易氏曰:“九窍见于外,睹其证之变而有通塞之二候,故曰两。九藏藏于内,察其脉之动而有浮、中、沉之三部,故曰参。”
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
【集注】
少者曰死,老者曰终,疾医、疡医各八人,以共王宫百官府之医事,犹惧不给,岂能遍及万民。疑万民之疾大且危者,然后医士治焉。其馀则受方于医师而未列职者,皆使分治,其有功效,亦官给之食也。先王之世不独爵,必当贤,即医者亦不能幸而得食,所以能制百事之宜而尽万物之性也。〇王明斋曰:“先王立医师使掌众医,分治民疾,计其功而制其食,使医者无求于病家,则心清而业精,病者不必酬医,则药之所及者广而活者众矣。”
疡医
疡医掌肿疡、溃疡、金疡、折疡之祝药、劀、杀之齐。
【集注】
肿疡,瘰疬瘤,壅肿而不散者。溃疡,痈疽之类。金疡,刀创也。折疡,踠跌者。祝当为注,谓附着药也。劀,刮去脓血。杀,谓以药食其恶肉。或曰祝,《素问》所谓祝由也。后世有以气封疡而徙之者,盖其遗法。〇李耜卿曰:“此官有兽医,夏官又有巫马。祝药并行,牛马且然,则人可知。”
凡疗疡以五毒攻之,以五气养之,以五药疗之,以五味节之。
【集注】
五毒,五药之有毒者。节之,节成其药之力也。旧说五气当为五谷,或曰五气播于四时,必顺时气,人之气乃可养。《疾医职》曰“以五气、五声、五色视其死生”,则知为五脏之气矣。此曰以五气养之,则知为五行之气矣。疾医不及此者,以首列四时皆有疠疾,则养之宜顺时气,不必言矣。或曰《疾医职》所云亦五行之气也,凡症顺于时气则生,逆则死。
凡药以酸养骨,以辛养筋,以咸养脉,以苦养气,以甘养肉,以滑养窍。
【集注】
以类相养也。酸,木味,木根着地中,似骨。辛,金味,金缠合异物,似筋。咸,水味,水流行地中,似脉。苦,火味,火出入无形,似气。甘,土味,土含载四者,似肉。滑,物通利往来,似窍。
凡有疡者,受其药焉。
兽医
兽医掌疗兽病,疗兽疡。
【集注】
畜贱于人,故病与疡同医。
凡疗兽病,灌而行之,以节之,以动其气,观其所发而养之。
【集注】
节之,视其骤趋之节也。其气动于内,则病之形发见于外,然后可以得养之之宜。
凡疗兽疡,灌而劀之,以发其恶,然后药之,养之,食之。
【集注】
既曰灌之,而又曰药之,以药傅其外也。兽病则第以药灌而遂养之。
凡兽之有病者,有疡者,使疗之,死则计其数,以进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