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官司徒第二

徒,众也。地载万物,司徒任地,教扰万民,故曰“地官”。

叙官

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地官司徒,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

【集注】

扰,驯习也。以地官掌教者,礼官所教秀民而已。土地人民皆隶于地官,而亲民之吏属焉。必地官掌教乃能尽天下而无一人之不教。古之圣人所以务明明德于天下,而非汉唐之治所及也。

教官之属:大司徒,卿一人。小司徒,中大夫二人。乡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集注】

乡师,每二人分掌三乡之事,相左右也。

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乡大夫,每乡卿一人。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族师,每族上士一人。闾胥,每闾中士一人。比长,五家下士一人。

【集注】

老,尊称也。《春秋传》刘文公自称“天子之老”。王畿附郭百里内为六乡,外为六遂。三公与王论道,因以道明民,故使乡民观德焉。正、师、胥,皆长也。正之言政也。师之言帅也。胥,有才知之称。自族师以下,即其里之贤者,民自推择,因而秩之,所谓“使民兴能,入使治之”也。〇何氏曰:“六乡不过七万五千家,而官则万九千馀,何以禄之?盖比长即上农夫,闾师则受二家之田,族师则受四家之田,皆自耕以给衣食。党正、州长以上,然后官赋之禄耳。”

封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集注】

聚土曰封。《春秋传》“楚城沂,使封人虑事,以授司徒”。此职文“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壝,封其四疆”,则宜为地官之属明矣。

鼓人,中士六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二十人。

【集注】

其职兼掌金,而曰“鼓人”者,所掌四金,皆以节鼓也。

舞师,下士二人,胥四人,舞徒四十人。

【集注】

鼓、舞乃民间通用之乐,必属地官,于教民乃便。

牧人,下士六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六十人。

【集注】

掌牧六牲,以共祭祀,亦地事也。

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

【集注】

司徒物土,土爰稼穑,故牛人属焉。宗伯典礼,礼以时行,故鸡人属焉。司马主兵,军行飨餽,莫便于羊,故羊人属焉。司寇掌刑,狱有守禁,故犬人属焉。而祭祀因各共其事。〇王明斋曰:“牧人兼六牲,而官为下士,以职止刍牧,故与鸡人、羊人、犬人同爵。牛人虽主一牲,然其用不止于牲事,所掌财赋为大,故官为中士。马之用尤重于牛,故挍人为下大夫也。”

充人,下士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充,博硕肥腯也。牧人养牲于田野,充人养牲于国中。

载师,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集注】

载之言事也,以地事任民而税之。

闾师,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集注】

乡官有州、党、族、闾、比,以闾名官者,征民之税宜督其亲民者,故闾胥征之,而闾师掌其征之令也。凡贡物入大府,谷入仓人。

县师,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集注】

征野赋贡。名曰县师者,自六乡至邦国,县居中也。

遗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均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均犹平也,主平水土之政令。

师氏,中大夫一人,上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保氏,下大夫一人,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集注】

与师氏同教国子而别置官与府史者,所掌小学馆舍异所。

司谏,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司救,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调人,下士二人,史二人,徒十人。

【集注】

调,和合也。

媒氏,下士二人,史二人,徒十人。

【集注】

媒之言谋也,谋合异姓,使为婚姻。

司市,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质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集注】

民居及市中屋舍通曰廛,此所掌廛在市中者。

胥师,二十肆则一人,皆二史。贾师,二十肆则一人,皆二史。司虣,十肆则一人。司稽,五肆则一人。胥,二肆则一人。肆长,每肆则一人。

【集注】

自胥师及司稽,皆司市所自辟除。胥及肆长,市中给繇役者。

泉府,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八人,徒八十人。

【集注】

故书“泉”或作“钱”。

司门,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每门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集注】

主王城十二门。

司关,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每关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集注】

王畿面五百里,界首面置三关,亦十二关。

掌节,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遂人,中大夫二人。遂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集注】

注“六遂之地,自远郊达于畿,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非也。小司徒、乡大夫掌六乡之政教禁令,遂师、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禁戒,而《县师职》曰:“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又曰:“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制其域,以岁时征野之赋贡。”则稍县畺、公邑、私邑乃县师所掌也。六遂独百里至二百里地,遂人掌造县鄙、沟涂形体之法,故曰“以达于畿”,非畿内通为遂地也。县师所掌地域人民、田莱之数,兼甸、郊里者为受法于司马,以作众庶,会卒伍。

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鄙师,每鄙上士一人。酂长,每酂中士一人。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邻长,五家则一人。

【集注】

乡大夫、遂大夫以下皆无府、史、胥、徒者,乡大夫乃六卿,不与民治。州长、遂大夫以下则其属吏,转而相承,身亲其事,无所用之。

旅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集注】

孙氏曰:“先王之民,入有保受,出有节传,岂容浮游旅寄于四方。今民以羁为名,官以新甿为职,岂非自狭徙宽,移偏聚之民于广阔之野,上之人当劳来安集之乎?”

稍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委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土均,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草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稻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土训,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

诵训,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

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山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山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

【集注】

虞,度也,度知山之大小及所生者。

林衡,每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

【集注】

衡,平也。竹木生平地曰林,山足曰麓。

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川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川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

【集注】

川,流水也。

泽虞,每大泽大薮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泽中薮如中川之衡;小泽小薮如小川之衡。

【集注】

泽,水所钟也。水希曰薮。于林麓总言之,于泽薮分言之者,麓多为林,而泽薮地各异也。

迹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集注】

迹之言跡也,知禽兽处。《春秋传》:“迹人来告,逢泽有介麋焉。”

卝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卝之言矿也。金玉未成器曰矿。

角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徒八人。

羽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徒八人。

掌葛,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掌染草,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八人。

掌炭,下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掌荼,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二十人。

掌蜃,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八人。

囿人,下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场人,每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二十人。

【集注】

春夏为圃,以种菜蔬,至季秋始筑为场。

廪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集注】

藏米曰廪,藏谷曰仓。

舍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仓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司禄,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司稼,下士八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舂人,奄二人,女舂抌二人,奚五人。

【集注】

舂人职领以女奚,数甚少,盖夫人亲舂,以供齍盛,故女奚助以终事。若牢礼飨食,则女奴入舂,稾者共之,而女奚特差择之耳。抌,抒臼也。

饎人,奄二人,女饎八人,奚四十人。

【集注】

故书“饎”作“ ”。

稾人,奄八人,女稾,每奄二人,奚五人。

【集注】

稾,读为“犒师”之“犒”。主冗食者,故谓之犒。稾人职领以女奚者,妇人主馈,且官吏人民给事宫中者,必女奚共食乃便,而因通给外朝之食也。士庶子宿卫王宫,故女奚共其食,而耆老、孤子之飨亦兼焉。其事春秋各一举,不足特设官也。

大司徒

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

【集注】

必知土地之宜、人民之数,然后可定民之居,制民之产,以安其身而教扰之。安扰邦国之民即所以安扰邦国也。

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

【集注】

周之九州,扬、荆、豫、青、兖、雍、幽、冀、并也。东西为广,南北为轮,积石曰山,竹木曰林,注渎曰川,水钟曰泽,土高曰丘,大阜曰陵,水崖曰坟,下平曰衍,高平曰原,下湿曰隰。名物者,十等之名与所生之物。

而辨其邦国都鄙之数,制其畿疆而沟封之,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

【集注】

畿,限也。疆,犹界也。沟,穿地以为阻固也。封,起土界也。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壝,坛与堳埒也。田主,田神,诗人谓之田祖。木各有宜,若以松为社,则名松社之野。

以土会之法,辨五地之物生。一曰山林,其动物宜毛物,其植物宜皂物,其民毛而方。二曰川泽,其动物宜鳞物,其植物宜膏物,其民黑而津。三曰丘陵,其动物宜羽物,其植物宜核物,其民专而长。四曰坟衍,其动物宜介物,其植物宜荚物,其民晢而瘠。五曰原隰,其动物宜臝物,其植物宜丛物,其民丰肉而庳。

【集注】

会,计也。九州之域,各有五土,故别其类而总计之,谓之土会之法。毛物,貂、狐、貒、貉之属,缛毛者。鳞物,鱼龙之属。津,润也。羽物,翟、雉之属。核物,梅、李之属。专,圜也。介物,龟、鳖之属,水居陆生者。荚物,荠荚、王棘之属。晢,白也。瘠,臞也。臝物,虎、豹、貔、之属,浅毛者。丛物,萑、苇之属。庳,犹短也。一曰皂物,柞、栗之属。膏物,杨、柳之属,理致且白如膏。一曰膏当为櫜,莲芡之实有櫜韬。

因此五物者民之常,而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二曰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三曰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四曰以乐礼教和,则民不乖。五曰以仪辨等,则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则民不愉。七曰以刑教中,则民不虣。八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九曰以度教节,则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十有一曰以贤制爵,则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禄,则民兴功。

【集注】

五地所生之民,形貌既殊,则性质刚柔、轻重、迟速亦异,故必因其常性,而施教以变化之。阳礼,乡射、饮酒之礼也。内宰以阴礼教六宫。家人相怨,多起于妇人,故以阴礼教亲。曰乐礼者,乐必依礼而作也。仪谓拜、跪、揖、让、坐、立之仪。以俗教安即下经所谓“以本俗六安万民”也。民得生养之乐,有戚党之欢,然后勤于作业而不偷。民畏刑,然后能自易其恶,以至于中,故不暴。恤谓灾危相忧,即下经“党相救,州相赒”之类,誓以忧乐相同,彼此共之,则民知恤人即所以利己而不怠矣。度谓宫室车服之制。世事,士农工商不迁其业也。庸,功也。〇李耜卿曰:“上言五地,此言五物者,以形言曰地,以地所生言曰物。”

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

【集注】

“十有二土”,谓分野十二邦,上系十二次,或曰即古十二州也。土各有宜。相,占视也。任,谓就地所生,因民所能。

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艺。

【集注】

壤,亦土也。以万物自生焉,则言土,土犹吐也。以人所耕而树艺焉,则言壤。壤,和缓之貌。艺,犹莳也。

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以令地贡,以敛财赋,以均齐天下之政。

【集注】

均,平也。五物,五地之物也。九等,草人所辨,骍刚、赤缇之属。辨五物九等名曰“土均之法”者,田有一易再易,地有五而当一,十而当一,必辨其等,乃可均也。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王畿侯国之所同也。“令地贡”者,邦国之九贡也。“敛财赋”者,畿内九赋、九功也。以致邦国故曰令,以征畿内故曰敛。不曰“贡赋”而曰“财赋”者,曰财然后可以该诸职之贡物与门市之泉布也。以均齐天下之政者,《土均职》:邦国、都鄙之政令、刑禁与其施舍,礼俗、丧纪、祭祀,皆以地之美恶为轻重而均齐之。

以土圭之法测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日南则景短,多暑。日北则景长,多寒。日东则景夕,多风。日西则景朝,多阴。

【集注】

土圭,所以致四时日月之景也。土深,谓地形之高下。旧说周公营洛于阳城,置中表,四面各置一表,距中表皆千里。于昼漏半验之,景短于中表,其地于日为近南;景长于中表,其地于日为近北。中表景得正时,东表日已跌,是谓景夕;西表日尚未中,是谓景朝。

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天地之所合也,四时之所交也,风雨之所会也,阴阳之所和也。然则百物阜安,乃建王国焉。制其畿方千里,而封树之。

【集注】

土圭长尺有五寸,以夏至之日立八尺之表,其景适与土圭等,谓之地中,颍川、阳城皆然。树木沟上,所以表助阻固也。〇河间王氏曰:“西北多山,东南多水,惟地中平壤,为天地之所合。北极下半岁为昼夜,赤道下一岁再冬夏,惟地中为四时之所交。日东近海多风,日西连山恒雨,惟地中乃风雨之所会。日南近日多暑,日北远日多寒,惟地中乃阴阳之所和。”〇于王畿曰“封树”者,规方千里,包高山大陵,不可以沟限,惟起封界树木以表之,故造都鄙则曰“封沟”,以室数计亩制地,其域狭也。篇首总言制邦国、都鄙之畿疆曰沟封,后分言制都鄙之地域则曰封沟者,邦国封疆,广狭不齐,地势所宜,或可沟,或止起封界,与都鄙计亩制域,封必以沟者异也。

凡建邦国,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

【集注】

“土其地”者,度谷土之多少也。“制其域”者,兼所包山林川泽也。必以土圭土其地者,知境内东西南北之高下,然后可以计谷土之多寡,定国邑之面势也。《诗》曰“揆之以日,作于楚室”,是以土圭定国邑也。又曰“景山与京”,是以土圭度四野也。〇以《诗》及《春秋传》所言鲁、卫封略计之,似《周官》封国之数为可据,核其实与《孟子》所言亦不甚相远,盖《周官》所言者,制其域也,兼名山大川附庸闲田在其封内者而言也。颛臾,鲁附庸,而孔子曰“在邦域之中”是也。所谓食者,则其实封食其土利者也。惟诸公土田陪敦,诸男不能五十里,与《孟子》不合,然见于《春秋》,公惟宋,男惟许、宿,则建国甚稀。至于分土惟三,以诸侯之地方四百里计之,为方百里者十六,其食者三之一。为方百里者五,方十里者三十三,方里者三十三,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馀方百里者三,方十里者五十方,方里者五十四,以一易再易之田相减,并薮牧疆潦之五而当一、十而当一者计之,其为谷土亦约百里耳。盖《孟子》言颁禄,故止计谷土。《周官》言所食,则并其山泽之毛,至邦域之数,则包名山大川附庸闲田之在其封内者耳。如今大州县包络山河,动数百里,而计亩征赋入籍者不过数十里,《周官》、《孟子》封国异数正类此。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集注】

《春秋》侵伐及边境则书四鄙,传曰“都城过百雉”,又曰“邑有先君之庙曰都”,盖都所居,鄙则界也。制其地者,计谷土也。制其域者,兼疆潦薮牧也。以室数制之者,计城邑之室数。于野授田,《王制》:“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不易之地,岁种之。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种。再易之地,休二岁。

乃分地职,奠地守,制地贡而颁职事焉。以为地法,而待政令。

【集注】

注“定地守,谓衡麓虞候之所守”,非也。山泽薮牧,并列九职,则衡麓虞候,于作民职具之矣。按《夏官·司险》:“设国之五沟五涂而树之林,以为阻固,皆有守禁。”《掌固》“颁士庶子之守”。凡守者,受法焉以通守政。若造都鄙,则治其固,与其守法,乃此经及《均人》、《土均职》所谓地守也。此经所谓“分地职”、“制地贡”,与上经所谓“作民职”、“令地贡”义异。民职,九职也。地职则其地所当承之职事,如当津要,则服输将,给宾客、师旅,近川防则共浚筑。以所职各异,或一事而比邑共承之,故曰分也。上经“令地贡”,侯国之贡也,此则都邑之贡。寰内食采者,地非所专,故不曰令而曰制也。“颁职事”即下经所颁职事十有二也。九职已具其中,故知地职非九职也。分地职、奠地守、制地贡皆地法也。而复言以为地法者,以待政令言之也。都鄙有远近,其地有饶瘠,其事有剧易,故所以待王朝之政令者,法各有宜而不可以一致也。〇《春秋传》曰:“取于有阎之土,以供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东蒐亦王事也,而别言王职者,时康叔入为司寇,必其畿内采邑之职事也。

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

【集注】

散利,贷种食也。弛力,息繇役也。舍禁,山泽不禁也。去几,谓关市去税而几之。知然者,《司关职》“国凶札,无关门之征”,犹几也。眚礼,杀吉礼也。杀哀,杀凶礼也。《宗伯职》“以凶礼哀邦国”。杀哀者,节丧吊禬恤之财用,以赈凶荒也。蕃乐,闭藏乐器而不作也。多昏,使娶者不备礼也。索鬼神,求废祀而修之,《诗》所谓“靡神不举”也。饥馑则盗贼多,不可以缓刑而纵之。眚礼、蕃乐似无与民事而以聚万民者,遇灾而惧,以勤恤民,则民之心聚矣。

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

【集注】

慈幼,若产子三人,公与之母;二人,公与之饩;十四以下不从征。养老,谓引年之礼。穷谓鳏寡孤独。宽疾,若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之类。民有田里树畜则能自养矣,而老者、幼者,孤独、鳏寡者,以事故耗败者,疾病无依者,上更有以保息之。《管子》“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四曰养疾,七曰通穷,八曰振困,盖本于此。陆贽曰:“先王制赋,不以殖产厚其征,安富之义也。”

以本俗六安万民。一曰美宫室,二曰族坟墓,三曰联兄弟,四曰联师儒,五曰联朋友,六曰同衣服。

【集注】

此六者,风俗之根本也。美,善也。《墓大夫职》:“令国民族葬。”父之党为宗族,母与妻党为兄弟。同师曰朋,同志曰友。同衣服谓虽有富者,衣服不得独异也。美宫室为本俗之首者,有寝有庙,民安其居,然后乐事劝功而重去其乡。终于同衣服者,民志定,然后礼俗型也。

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乃县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挟日而敛之。乃施教法于邦国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

【集注】

布教于邦国都鄙,布以上诸大纲也。施教法于邦国都鄙,施以下诸细目也。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集注】

五家暱近,故奇邪使之相保。二十五家则宅舍多矣,故有故而寄托者,使之相受。百家则财力赡矣,故葬具丧役使之相共。五百家则势众强矣,故寇盗使之相救。二千五百家则蓄积厚矣,故祲札使之相赒。万二千五百家则秀民聚矣,故使之宾其贤者。兴贤,国典也,而曰“相宾”者,《乡饮酒礼》“主人就先生而谋宾介”,是使乡人自相推择而宾礼之也。所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也。〇相保、相受、相葬、相救、相赒、相宾,及十有二职,三物八刑,独列于“布教于邦国、都鄙”之后,与诸职异者,前所列土会、土宜、土均之法,皆地法也。土圭之法,以制王畿,建邦国,造都鄙也。荒政有十二,保息六,本俗六,以聚万民、养万民、安万民也。惟十有二教主于教民而皆教之大纲,故与诸大政并列于前。此四者乃教之细目,亲民之吏所奉守者,故详于“施教法于邦国、都鄙,使各以教其所治民”之后也。

颁职事十有二于邦国都鄙,使以登万民。一曰稼穑,二曰树艺,三曰作材,四曰阜蕃,五曰饬材,六曰通财,七曰化材,八曰敛材,九曰生材,十曰学艺,十有一曰世事,十有二曰服事。

【集注】

前九事即九职所任,增其三者,国用制于冢宰,故九职所任皆财赋所从出也。司徒颁教则秀民之学艺,巫史医卜之世事,庶人在官之服事者,其职事不可缺矣。

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集注】

物,犹事也。兴,犹举也。教成乡大夫举其贤者、能者,以饮酒之礼宾之。圣通而先识五常之德,惟礼不列者,该于六行、六艺也。圣者知之,无不通也,以浅深别之也。忠者信之,积于中也;和者信之,达于外也,以体用别之也。睦亲于九族,姻和于外亲,任信于朋友,恤振忧贫者。五礼,吉、凶、军、宾、嘉。六乐,《云门》、《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五射,白矢、参连、剡注、襄尺、井仪。五御,鸣和鸾、逐水曲、过军表、舞交衢、逐禽左。六书,象形、会意、转注、处事、假借、谐声。九数,方田、粟米、差分、少广、商功、均输、方程、赢不足、旁要。汉时又有重差、夕桀、句股。白矢者,贯侯而见其镞白。参连者,前放一矢,后三矢连中故处,《诗》所谓“四矢反”也。剡注,谓羽头高镞低而去剡剡然。襄尺,谓臣与君射,退一尺而立。井仪,谓四矢贯侯如井。和在式,鸾在衡,《韩诗外传》“升车则马动,马动则鸾鸣,鸾鸣则和应”。逐水曲,谓随水势之屈曲而不坠水也。《穀梁传》“艾兰以为防,置旃以为辕门,以葛覆质以为,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是谓过军表。舞交衢,谓行四达之道,车旋应于舞节也。逐禽左,谓御驱逆之车,逐禽使趋君之左以待射。象形,日、月之类。会意,武、信之类,人言为信,止戈为武。会,合人意也。转注,考、老之类,建类一首而文意相授,左右相注。处事,上、下之类,人在一上为上,人在一下为下。假借,令、长之类,一字两用。谐声,江、河之类。方田以御田畴界域,粟米以御质剂变易,差分以御贵贱廪税,少广以御冪积方圆,商功以御功程积实,均输以御远近劳费,赢朒以御隐杂互见,方程以御错糅正负,勾股以御广远高深。

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集注】

乱民,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者。不任、不恤亦有刑者,背朋友之付托则不义,安邻里之危困则不仁,此而不惩,则民俗日以偷矣。易不友曰不弟,且退列于不睦、不姻之下者,曰不友则专于兄弟,曰不弟则不逊弟于族姻乡党者该此矣。八者所犯小则扑以教之,所犯大及不悛则归于士。〇王东岩曰:“三物、八刑皆言‘乡’者,教法始于六乡故也。”

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以六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和。

【集注】

六艺中有礼、乐,不过秀民习之耳。此则通乎万民,故复列之。礼者称情以立文,所以防民之伪,而老、庄、荀氏乃以为化性而起伪,盖溺于俗而不达于先王之礼意也。

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于刑者归于士。

【集注】

有地治,谓乡州及治都鄙者。附,丽也。士,司寇、士师之属。

祀五帝,奉牛牲,羞其肆,享先王亦如之。

【集注】

奉,奉承之也。羞,进也。肆,腥解骨体,所谓豚解也。郊先全蒸后豚解,宗庙之祭则无全蒸,先豚解,次爓而熟之,谓之体解。不言祭地者,礼与祭天同。

大宾客,令野修道委积。

【集注】

令,令遗人。少曰委,多曰积,所以给宾客。

大丧,帅六乡之众庶,属其六引而治其政令。

【集注】

属,合聚也。引谓引丧车索也。六乡主六引,六遂主六绋。在棺曰绋,言绳体也。行道曰引,言用力也。

大军旅、大田役,以旗致万民,而治其徒庶之政令。

【集注】

旗,画熊虎。

若国有大故,则致万民于王门,令无节者不行于天下。

【集注】

古者谋及庶人故也。大故,即小司寇所掌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也。王崩,苟无他故,及寻常寇兵,无为致万民于王门,注误。节,小行人所达六节。

大荒、大札,则令邦国移民、通财、舍禁、弛力、薄征、缓刑。

【集注】

大札,大疫也。于荒政十二之中独举其四者,贡赋天子所制也,故舍禁、弛力、薄征必待司徒之令。刑章,天子所定也,故缓刑必待司徒之令。若有利而自散之,以及眚礼、杀哀、蕃乐、多昏、索鬼神,皆邦国所得自主也。不及去几者,其政微也。不及除盗贼者,盗贼承饥凶而作,乃非常之变,势在必除,无可疑也。于荒政十二之外增其二者,移本国之民与邻国通财,其事尤大,非天子之命不敢专也,故首列之。

岁终,则令教官正治而致事。正岁,令于教官曰:“各共尔职,修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正,则国有常刑。”

【集注】

小宰所令于百官府者,王宫之事也。故于职曰“修于法”,曰“考于事”,曰“待而不用命者”,曰“不共司徒所令”。于教官者,教事也,故于职曰“共于事”,曰“修而不用命者”,曰“不正”。

小司徒

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

【集注】

五官之长,佐太宰建五典而教法,独小司徒建者,以主六乡而亲民事,犹小宰之建宫刑也。夫家,谓男女既配耦者,以是知周之征役不及单丁、女户、馀夫、处女也。九比,九职之人数也。贵谓卿、大夫、士,贱谓庶人。在官,即《乡大夫职》所谓“服公事者”。征,谓税之。役,谓繇役。施,当作弛。或曰:征役,独力役之征也。

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以岁时入其数,以施政教,行征令。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

【集注】

登,升而载于册也。众寡谓民之多少。驾牛马曰车,人挽曰辇。物谓弓矢、甲楯、桢干、旗物之属,即大比所谓兵器也。旗物有度式,什器有良苦,故辨之,注、疏并误。颁比法,举六乡则甸、稍、县、都、邦、国视此矣。受比要,举邦国则乡、郊、甸、稍、县、都可知矣。畿内则岁时入其数,侯国则三年入其要,内外详略,各有宜也。

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集注】

先王因农事而定军令,欲其恩足相恤,义足相救,服容相别,音声相识。追,逐寇也。胥,伺捕盗贼也。追胥曰比者,卒伍既定,则各以所居远近相次而追胥也。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惟田与追胥,竭作。

【集注】

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可任,谓丁壮任力役者。羡,饶也。竭作,尽行也。田猎尽行,更番调发,使习于军事也。追胥尽行,守望相助,非远违其闾井也。

凡用众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听其辞讼,施其赏罚,诛其犯命者。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馀子。

【集注】

大事,戎事也。大故,意外不测之变也。馀子,羡也。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集注】

“牧皋隰”抗希堂本作“牧隰皇”,“皋”、“皇”形近而讹。 方里而井,九夫所治之田也。四井为邑,方二里。四邑为丘,方四里。四丘为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以治沟洫,则方十里为一成。四甸为县,方二十里。四县为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井牧,其田野者有井则有牧,井牧相间,然后六畜有所养而不伤稼穑也。凡税敛之事,如征纳之期,收掌之人,廪藏之所委输存贮之数,皆是也。即税敛贡赋之事宜,非贡赋外别有税敛。上经会卒伍而令贡赋者,征役有繁简则贡赋有乘除也。此经制井牧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者,地邑有冲僻,收获有早晚,道路输将有远近,则税敛之事必随地而制其宜也。小司徒专掌六乡,而所载乃井、邑、丘、甸、县、都之制者,比、闾、族、党、州、乡之法,《大司徒职》具之矣,故独载井法以示内而六乡,外而六遂,以及都邑,名虽各异,其地法则皆以九夫为井、四井为邑,积累而区分之也。任土比民之法,错见诸职,《大司徒职》载邦国、封疆、都鄙、室数,次及比、闾、族、党、州、乡之法。《小司徒职》载井、邑、丘、甸、县、都之法。《载师职》载任土之法。《闾师职》载任民作贡之法。《县师职》载赋兵之法。《遂人职》载沟洫之法。其授田则《大司徒职》载不易、一易、再易之田所授多寡之数。《小司徒职》载上地、中地、下地之人所任多寡之数,皆各举其一,彼此互备也。〇注谓“此造都鄙、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非也。井、邑、丘、甸、县、都以田数计之而出税法也。沟、洫、浍、川以经界言之,而通水道也。此经曰“九夫为井”者,以出税法,故止计所耕之地也。《遂人》曰“十夫有沟者以定经界”,故并计所占之地也。井间之沟,沟上之畛,以及疆埸之瓜,八家之场圃,皆取于所加百亩之中。且四井为邑,量地制邑亦必取于四井之中,非每井而加百亩,势不能备。然则遂人所谓“十夫”即此经所谓“九夫”,而沟、洫、浍、川之制,井、邑、丘、甸、县、都之法,乃乡、遂、都、鄙之所同也审矣。郑氏之误,起于谓匠人沟、浍之数与遂人不同,不知实无二法,特考之未审耳。详见《匠人》“为沟洫”解。〇康成为“乡遂用贡,都鄙用助”之说,朱子终不敢易者,一则以九与十起数之异也。然匠人之法止九夫,与遂人十夫异耳,其有沟、有洫、有浍、有川同也。九夫、十夫,取数虽异,而占地大小相去无几,其不可为以十起数之沟、浍者,亦不可为以九起数之沟、浍也。且谓乡遂多平旷,则最宜于画井矣。谓都鄙包陵麓,则最不宜于画井矣。况建国或在中原,或阻山泽,即乡遂多平旷、都鄙包陵麓之说,亦不可通哉?一则以四与五起数之异也。然四与五之起数各异,特以异乡、遂、都、鄙之号名耳。必异其号名者,以师田旗物易辨耳,其实田制未尝异也。盖乡遂以五起数,计室数也。都鄙以四起数,计田数也。以田之不易、一易、再易计之,一家所占率二百亩,是合二井而约八九家,积至四甸千一百馀家,在都鄙则名之曰县,在乡遂则合九甸之地约二千五百家而名之曰州,名之曰县。自是以上,都鄙则合四县而名之曰都,乡遂则合十有一县之地约万二千五百馀家而名之曰乡,名之曰遂。室数田数,未尝不符,何不可通行井法哉?经曰“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盖通王畿邦国皆用此法,而中举县、都以见例耳。且制地授田,出税赋役,稽夫家畜产之法,见于司徒,见于小司徒,见于乡师及乡遂、群吏之职,叠出互备,不厌其繁,使乡遂用贡,都鄙用助,经界水道,彼此各异,是地法之最大宜特书而详见者,乃竟无一语及此,则为康成之臆说明矣。至孟子所云,尤不可以此注证,盖遂当为野而乡不可以为国中也。〇成同之法,注乃以开方计之,然画井必因地势,非必万夫之地截然齐一而为井。《春秋传》所谓“牧皋隰”  ,“井沃衍”。《管子》所谓“五而当一”、“十而当一”,其遗法也。

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职而平其政。

【集注】

分地域谓建邦国、造都鄙、制乡遂也。辨其守,辨其城郭、沟涂之守法也。职,谓九职。政,当作征,税也。知此经所谓施职与大司徒分地职异者,大司徒既曰分地职,又曰颁职事,所颁职事十有二,其九即九职之事,则分地职不得为九职明矣。故曰地职,盖以别于民职也。此经上言分地域而辨其守,下言平其政,则为施九职之事明矣。

凡小祭祀,奉牛牲,羞其肆。小宾客,令野修道委积。大军旅,帅其众庶。小军旅,巡役,治其政令。大丧,帅邦役,治其政教。

【集注】

小祭祀,王玄冕所祭。小宾客,诸侯之使臣。大军旅,谓天子亲行。帅,帅而致于大司徒也。役谓筑军垒、修城堑之役。大丧曰“帅邦役”者,对遂师“道野役”而为言也。

凡建邦国,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

【集注】

畿,职方所掌九畿也。

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

【集注】

地比,田畔邑居相邻接者。

岁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而诛赏,令群吏正要会而致事。

【集注】

曰“治成”者,所治职事之状,所以别于计簿之成也。属官,谓官中大夫、士及诸职执事王朝者。群吏,谓乡、遂、公、邑之吏及家、削、县、都、私邑之吏。以不尽属于司徒,故别言之。“令群吏正要会而致事”者,使达于治官,不自考而诛赏之也。

正岁则帅其属而观教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吏宪禁令,修法,纠职,以待邦治。

【集注】

宪,表县之。观教象之法则曰“帅其属”,以教法县于象魏,在外之群吏不能遍观也。宪禁令则曰“令群吏”,俾各县于所治也。县师掌都鄙稍甸郊里之治,三年大比,以考群吏,诏废置。小司徒所令即县师所考。

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

【集注】

“四郊”者,六乡之馀地。宅田、士田、贾田、官田、牛田、赏田、牧田是也。《司马法》:“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小司徒》“稽国中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而大比独“六乡四郊之吏”者,家、稍、县、都之吏,则考之者县师也。颁比法于乡大夫,不及兵器。至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则有兵器者,乡大夫、州长、党正职主于教,族师以下始有简兵器之文,体有所宜,事取其便也。古者卒伍兵器皆自具,而汉世有禁民挟弓矢者,可谓昧于治体矣。

乡师

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

【集注】

乡师,每二人共主三乡,故曰各掌其所治乡也。遂之教,治狱讼,皆遂大夫掌之,而乡则乡师掌之者,乡大夫,六卿也,岂暇听乡之教治狱讼哉?其于教则正月颁之乡吏而已,其于治则岁终令群吏会政致事而已,至狱讼则一听之乡师而不与者,体当然也。

以国比之法,以时稽其夫家众寡,辨其老幼、贵贱、废疾、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与其施舍者,掌其戒令纠禁,听其狱讼。

【集注】

曰“国比之法”者,五家为比,乃国中属民之法而因以施于乡邑也。稽夫家、辨征役施舍,小司徒之职也,而复列于乡师者,小司徒通掌国中及四郊都鄙,而乡师分掌六乡,遂师分掌六遂,县师掌都鄙也。马牛之物,盖该六畜、车辇而言。《小司徒职》既曰“六畜车辇”而又曰“辨其物”,故知为旗物及兵器、役器也。

大役,则帅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则受州里之役要,以考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

【集注】

至,至营作之地也。役要,所遣民徒之数。辟,功作章程。

凡邦事,令作秩叙。

【集注】

邦事,凡有营作征行之事皆是也。秩,常食也。叙,功次也。凡功作之事,其食之多少、功之次叙,皆令监督者计而作之。

大祭祀,羞牛牲,共茅蒩。

【集注】

《大司徒职》“奉牛牲,羞其肆”。乡师复“羞牛牲”者,若宗庙之祭,大司徒羞豚解,则乡师羞体解。又大神 之祀,大司徒不与,或乡师共之也,知非佐大司徒者。宰夫从太宰视涤濯,赞小宰比官府之具,皆特文以见也。蒩或读为藉,《易》曰“藉用白茅”,或曰即《士虞礼》所谓苴刌茅,长五寸,束之以承隋祭之物者。〇郑刚中曰:“甸师所共之茅以缩酒也,乡师所共之茅以藉也。”

大军旅、会同,正治其徒役与其輂辇,戮其犯命者。

【集注】

輂,马驾。辇,人挽,所以载任器也,军止则以为藩营。《司马法》曰:“夏后氏谓辇曰余车,殷曰胡奴车,周曰辎辇。辇,一斧、一斤、一凿、一梩、一锄,周辇加二版、二筑。”又曰:“夏后氏二十人而辇,殷十八人而辇,周十五人而辇。”徒役輂辇,稍人帅以至,乡师正治之而已。

大丧用役,则帅其民而至,遂治之。及葬,执纛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及窆,执斧以莅匠师。

【集注】

匠师,事官之属。乡师主役,匠师主匠,共主葬引。纛,翳也,以指麾挽柩之役,正其行列进退。窆,下棺也。执斧恐或助匠师。

凡四时之田,前期出田法于州里,简其鼓铎、旗物、兵器,修其卒伍。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众庶,而陈之以旗物,辨乡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后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断其争禽之讼。

【集注】

田法,所起人徒及所具器物也。《大司马职》,禁围之地前后有屯百步,车徒未列及既弊后所止也,故乡师巡之。

凡四时之征令有常者,以木铎徇于市朝。

【集注】

徇于朝,使群吏布于六乡也。徇于市,戒国中之民也。

以岁时巡国及野而赒万民之艰阨,以王命施惠

【集注】

“以王命施惠”者,其职代王巡行,见民艰阨,即以王命发仓廪、出泉布而无所壅遏,不待奏请报可,此圣人虑事之详、忧民之切也。

岁终,则考六乡之治,以诏废置。

【集注】

告王及冢宰。〇以是知六乡之吏,小司徒不自考而诛赏之也。六遂则遂大夫主之,其馀县师主之。

正岁,稽其乡器。比共吉凶二服,闾共祭器,族共丧器,党共射器,州共宾器,乡共吉凶礼乐之器。

【集注】

吉,祭服。凶,吊服。祭器,簠、簋、鼎、俎之属。丧器,夷槃、素俎、楬豆、輁轴之属。射器,弓矢、楅中之属。宾器,尊俎、笙瑟之属。乡大夫备集此四者,为州党族闾有故而不共也。乡器旁使相共,则民无废事,上下相补,则体行而教成。

若国大比,则考教,察辞,稽器,展事,以诏诛赏。

【集注】

此大比群吏之治。考教,乃考其教之行否,如教行于二十五家,然后闾胥为得其职。若三年大比,兴贤能,考德行道艺,则乡大夫之职也。察辞,视吏言事,察其情实。

乡大夫

乡大夫之职,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

【集注】

州长、党正皆曰“教治政令”,而乡大夫则曰“政教禁令”者,乡大夫,六卿也,用其体望以统六乡,而不与治民之事,故曰“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又曰“令群吏考法于司徒,各宪之于其所治之国”。盖州长、党正始有民治,故《乡大夫职》不言治也。非惟不治民,亦不听群吏之治。《乡师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是也。遂大夫则兼听治讼,以无王朝之事也。〇魏氏曰:“乡大夫,六卿也,而同受司徒之法,盖在朝则冢宰重,在乡则大司徒重,在军则大司马重。”〇王氏详说曰:“《乡大夫》云‘政教禁令’,《州长》云‘教治政令’,《党正》云‘政令教治’,《族师》云‘戒令政事’,《闾胥》云‘闾之征令’,《比长》云‘比之治’,命官之意其轻重皆在一字间。大司徒之职掌邦教而兼土地之图,人民之数,小司徒则掌建邦之教法,乡师则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兼听其治矣。若乃六乡之吏,闾胥比长,则于政教之事不足称也,不过掌闾之征令、比之治而已。乡大夫、州长则详于教,党正、族师则详于政,此政教之所以异也。禁令为上,政令次之,戒令又次之,征令为下,比长则于令亦不足称也。”

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至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

【集注】

征,力役之征也。舍,谓复除,不给役事。晚征而早免之。以国中役事多也。早征而晚舍之,以野外役事少也。入其书谓入于大司徒所舍。独言国中者,公卿、大夫、士及庶人在官者皆聚于国中。乡遂之吏则当官奉职,不在弛舍之列。乡遂大夫,所属无府、史、胥、徒,又升于司徒者始不征于乡,则贤能在乡遂者亦不应舍,故止以国中言之。至老疾则本无可任之理,言国中而野可知矣。小司徒颁比法于乡大夫,使简稽而登诸籍,故曰入其数。乡大夫既登诸籍,故曰入其书。

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

【集注】

众寡谓众宾,盖乡人来观礼者多少无定数也。兴者,自是而兴起,出其曹也。

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

【集注】

厥,其也。天府,掌宗庙之宝藏者。

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舞。

【集注】

凡射,众耦皆合,揖让相先,故取其能和。胜不胜相形,媢嫉易生,故取其有容。主皮,贯革也。和容,容体比于礼也。兴舞,节比于乐也。于献贤能之书后即以此为询者,所以兴起群士,为后举之本也。贤能、德行、道艺既成者,故谋于乡先生。五物,材质可造者,故询于众庶。

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

【集注】

出谓进而为王朝之官也,入谓退而为乡遂之吏也。盖兴其才德之大者而进于王朝,则将为公卿大夫,以临长之,兴其行能之。小者而为乡遂之吏,则遂治其比闾族党之民。此三王之世所以不患选举之不公而百官得其宜、万事得其序也。

岁终,则令六乡之吏皆会政致事。

【集注】

会政者,上财用之计也。致事者,各致其一岁所治之职事也。曰“会政”者,舍国政无所用财也。小司徒岁终令群吏正要会而致事,而兼甸、稍、县、都之吏也。小宰岁终令群吏致事,则兼六官之属也。不及会政者,小宰月终受月要,赞冢宰受岁会,则会政不必言矣。

正岁,令群吏考法于司徒,以退,各宪之于其所治之国。

【集注】

群吏,州长以下。曰“所治之国”者,按《朝大夫职》于都家亦曰“每国”,凡地有分界者,通可谓之“国”也。〇李耜卿曰:“正月所受,止教法。此所考法,则《小司徒职》所云征役、弛舍、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皆在焉。”

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

【集注】

大询,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也。曰“众寡”者,所致必耆德,无定数也。

国有大故,则令民各守其闾以待政令。

【集注】

皆聚于闾胥所治处。

以旌节辅令,则达之。

【集注】

民虽以征令行,其将之者无节则不得通。〇朱子曰:“古人学校,教养德行、道艺,选举、爵禄、宿卫、征伐、师旅、田猎,只是一项事。”

州长

州长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

【集注】

读法,读教法也。乡大夫掌政教禁令,党正掌政令教治,而州长独曰掌“教治政令之法”,何也?乡大夫,六卿也,其于乡之政教禁令,躬为表仪,执其总以帅属而已。其法之详,则州长掌之,下经所列是也。考德行、道艺、劝戒则有法,祭祀、礼射、丧纪、会民、莅事则有法,师田、行役、戒令、赏罚则有法,大考州里废兴则有法。故《乡大夫职》“正月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即颁之州长也。盖乡大夫董其成,党正以下承其事,而掌其法者则州长耳。

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法,亦如之。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

【集注】

以礼会民,先行乡饮酒之礼也。州、党之学皆名为序。

凡州之大祭祀、大丧皆莅其事。

【集注】

大祭祀,谓州社稷及山川,因国之在其境内者。

若国作民而师、田、行、役之事,则帅而致之,掌其戒令与其赏罚。

【集注】

致之于司徒也。自党正以下不复言致者,皆州长之所帅也。掌其戒令赏罚,则是于军因为师帅。

岁终,则会其州之政令。正岁,则读教法如初。

【集注】

党正以下皆会政致事,州长独会政而无致事之文者,致所治职事废兴,诛赏行焉,故使群吏各自致于乡大夫;会政则财用之计,苟无侵冒,赏罚不行于其间,故先会而钩考之,然后以达于乡大夫。曰“会其州之政令”者,凡用财,或以政之常经,或出于一时之令也。

三年大比,则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

【集注】

兴者,或迁其爵命,或重其事任也。

党正

党正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及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春秋祭禜,亦如之。

【集注】

弥亲民者于教亦弥数也。于州曰“治教政令”,于党曰“政令教治”者,州长掌读教法,考德行、道艺,故先教。党正掌读邦法、申戒禁、作师田行役,故先政也。邦法者,乡八刑及师、田、行、役之法也。禜,谓雩禜水旱之神。

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一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

【集注】

国索鬼神而祭祀,谓大蜡也。正齿位,《乡饮酒义》“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是也。民三时务农,将阙于礼,故于农隙而教之尊长养老。凡射及饮酒,乡民虽为卿大夫,必来观礼。齿于乡里者,以年与众宾相次也。齿于父族者,异姓虽有老,得居其上也。不齿者,席于尊东,所谓僎也。乡饮酒,国事也,故兼尚爵,非私居燕饮之礼。〇朱子曰:“古人贵贵长长,并行不悖,虽曰不齿,亦不相压,故别设一位。”

凡其党之祭祀、丧纪、昏、冠、饮酒,教其礼事,掌其戒禁。凡作民而师、田、行、役,则以其法治其政事。

【集注】

亦于军因为旅帅。

岁终,则会其党政,帅其吏而致事。

【集注】

党正以下不曰“政令”者,凡乡大夫有令,皆州长布之,故曰“会其州之政令”。党正以下则奉令承事而已,故第曰“会政”也。然党之所统尚多,故曰“会其党政”,谓合计五族之政也。闾胥以下,无复政之可会,故《族师职》第曰“会政致事”,而不复曰“会其族政”也。

正岁,属民读法而书其德行、道艺。以岁时莅校比,及大比,亦如之。

【集注】

校比,《族师职》所谓“邦比之法”也。族师校比,而党正莅之。

族师

族师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春秋祭酺,亦如之。

【集注】

酺,或曰为人物灾害之神,或曰即《校人职》所谓“祭马步”,或曰祭社毕而民饮酒也。族长无饮酒之礼,因祭酺而与其民以长幼相献酬焉。族师所掌无教者,虽书孝弟、睦姻有学者,而教事非所能任也。观此则党正以上掌教治者,必德行、道艺足以表众可知矣。《记》曰“能为师然后能为长”,此古之民所以易于观感兴起而政教无壅也。官以师名而曰不足以任教事者,凡知其事而相督察皆曰师,胥师、贾师之类是也。

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吏,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

【集注】

邦比之法,闾师以下由族师而定,党正以上据族师而行,故于此详言比法。

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集注】

比长之治,有罪奇邪相及者,五家而已。此合四闾八闾而赏罚相共者,盖军政也。故既曰“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复曰“五人为伍,十人为联”,明后所言乃军政耳。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不复曰百人为卒,二百人为联者,省文也。惟军法进退有度,左右有局,故不死乘伍有刑,一夫先登而合军同赏,非此不足以致果毅、禁冒慢也。“以受邦职”以下则因军政而连及之耳。受邦职则共简其游惰,役国事则众察其逋逃,相葬埋则互纠其避匿,非此不足以齐众,非如秦法邻里相坐也。以八闾为限者,过是则难稽也。〇刑罚则相及,庆赏则相共。〇王明斋曰:“苟定于比,即为伍家取一人,则无居守者。盖比、闾、族、党、州、乡,教训其居民之法;伍、两、卒、旅、师、军,乃部署其勇力,又自会而用之。”〇《小司徒职》“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事急役重则然,寻常征役必每减可知矣。此经联法,恐即其制也。盖联十家而出五人,联八闾而出百人,合羡卒计之,乃用其一而存其四,使得居守且无废穑事也。其必联以八闾,何也?军旅之伍必以近而合,使与其类相依,与其长相习,然后以守则固,以战则强。但役必更番,合畿内计之,常数十年而后一从征发,故八闾之人亦不以同时并调为困耳。

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

【集注】

亦于军因为卒长。

岁终,则会政致事。

闾胥

闾胥各掌其闾之征令。以岁时各数其闾之众寡,辨其施舍。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

【集注】

祭祀,谓州社、党禜、族酺也。役,田役也。政,力政也。丧纪,大丧及四闾相葬也。闾胥于民尤切,但聚众庶则读法,不及军旅者,教民在平时,军旅事棘,既征发则不必复教之矣。二十五家人民寡,孝友睦姻有学者未易数觏也,故第书其敬敏任恤者。比耦而耕,同井相友,则敬敏任恤者迹可验矣。

凡事,掌其比、觵、挞、罚之事。

【集注】

觵用酒。挞,扑也。皆失礼之罚。既举祭祀、役政、丧纪,而又曰“凡事掌其比”者,上该军旅征发,下该民间相受、相葬、相救、相赒以及合耦、兴耡、移民、救稼之事也。

比长

比长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邪,则相及。

【集注】

比长即耦耕之民,而曰“掌其比之治”者,五家有所欲治于上,上有所治于五家,比长必与之俱也。

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惟圜土内之。

【集注】

徙于他,谓出居异乡也。圜土,狱城也。乡中无授,出乡无节,所过则呵问,系之圜土。

封人

封人掌设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

【集注】

《大司徒职》“设其社稷之壝”,此经于封国亦举社稷,又曰令社稷之职而首言王之社壝,独不举稷者,明祀稷即于社,别无坛壝也。王国外四面五百里,各置畿限,畿上有封,又树木为阻固。〇郑刚中曰:“王自为立社曰王社,为民立社曰大社,大社与稷配,此独设社壝,谓王社也。”

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壝,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

【集注】

天子封五色土为社,建诸侯则各割其方色土与之,使立社。焘以黄土,苴以白茅。

令社稷之职。

【集注】

诸有职事于祭祀者,皆冢宰、小宰令之。封人所令,其诸守社稷之坛壝,以及修筑洒扫之职与?

凡祭祀,饰其牛牲,设其楅衡,置其絼,共其水槀。

【集注】

饰,刷治洁清之也。絼,着牛鼻绳。楅衡,所以持牛,令不得抵触。楅设于角,衡设于鼻。水槀,给杀时洗荐之用也。

歌舞牲及毛炮之豚。

【集注】

君牵牲入庙,随而歌舞之以歆神。《春秋传》“奉牲以告,曰‘博硕肥腯’”。毛炮豚者,爓去其毛而炮之,以备八珍。

凡丧纪、宾客、军旅、大盟,则饰其牛牲。

【集注】

大盟,会同之盟。

鼓人

鼓人掌教六鼓四金之音声,以节声乐,以和军旅,以正田役。

【集注】

单出曰声,杂比曰音。《记》曰“鼓无当于五声,五声弗得不和”,故以节声乐。

教为鼓而辨其声用。

【集注】

教为鼓,教击鼓者大小之数,又别其声所用之事。或曰教韗人为之。

以雷鼓鼓神祀,以灵鼓鼓社祭,以路鼓鼓鬼享,以鼖鼓鼓军事,以鼛鼓鼓役事,以晋鼓鼓金奏。

【集注】

雷鼓,八面鼓也。神祀,祀天神。灵鼓,六面鼓也。社祭,祭地。路鼓,四面鼓也。鬼享,享宗庙。大鼓谓之鼖,长八尺。鼛鼓长丈二尺。晋鼓长六尺六寸。磬师掌教编钟,钟师掌钟,镈师掌镈,皆金奏也。〇《春秋传》鲁叔孙豹如晋,金奏《肆夏》之三;晋郤至如楚,金奏作于下。镈师掌金奏之鼓,凡祭祀,鼓其金奏之乐,飨食、宾射,亦如之。飨食、宾射皆宾客之事,是金奏用于宾客为多也。此经于祭祀、军事、役事外,别出金奏,亦主宾客之事,但祭祀之乐虽用雷鼓、灵鼓、路鼓,至中有金奏则亦以晋鼓鼓之耳。

以金錞和鼓,以金镯节鼓,以金铙止鼓,以金铎通鼓。

【集注】

錞,錞于也,圜如碓头,大上小下,乐作鸣之。镯,钲也,形如小钟,即《春秋传》所谓“丁宁”。铙,如铃无舌,有秉,执而鸣之。铎,大铃也。四金皆师田所用,地官与司马联事,故鼓人兼掌之。

凡祭祀百物之神,鼓兵舞、帗舞者。

【集注】

兵谓干戚。帗列五采,缯为之,有秉。

凡军旅,夜鼓鼜,军动则鼓其众,田役亦如之。

【集注】

鼜,夜戒守鼓也。动,行也。《司马法》曰:“昏鼓四通为大鼜,夜半三通为晨戒,明旦五通为发昫。”

救日月则诏王鼓。

【集注】

王亲鼓者,重天变也。

大丧则诏大仆鼓。

【集注】

始崩及窆时也。

舞师

舞师掌教兵舞,帅而舞山川之祭祀;教帗舞,帅而舞社稷之祭祀;教羽舞,帅而舞四方之祭祀;教皇舞,帅而舞旱暵之事。

【集注】

羽,析白羽为之,形如帗。四方之祭祀,四望也。早暵之事,雩也。暵,热气。皇,析五采羽为之,象凤凰,亦如帗。四者之舞乃民间所通用,故别设舞师以教之。

凡野舞则皆教之。

【集注】

四十人之外,有野人学舞者,教之以待选用,又以备乡遂州党祭祀之舞。

凡小祭祀则不兴舞。

【集注】

小祭祀,王玄冕所祭者,若宫中七祀等则无舞,林泽、坟衍、百物之祭仍有之。

牧人

牧人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共祭祀之牲牷。

【集注】

六牲,牛、马、羊、豕、犬、鸡。牷,体完具也。

凡阳祀用骍牲毛之,阴祀用黝牲毛之,望祀各以其方之色牲毛之。

【集注】

阳祀,南郊及宗庙也。阴祀,方泽及社稷也。望祀,五岳、四镇、四渎也。骍,赤也。黝,黑也。色以毛别,既列其色而又曰“毛之”者,色虽纯,毛之美善又各有差等,必次叙以待大小祀之所用也。

凡时祀之牲,必用牷物。

【集注】

时祀,四时常祀也。总结上阳祀、阴祀、望祀并四方山川百物。牷物谓体完而色纯也。凡对牺则牷为体完,独言牷则该色纯。〇李耜卿曰:“天之时祀,日、月以下;地之时祀,五祀、五岳以下。”

凡外祭、毁事,用尨可也。

【集注】

外祭,谓表貉及王行过用事山川。毁谓疈辜、候、禳、毁除殃咎之属。尨,杂色也。

凡祭祀,共其牺牲,以授充人系之。凡牲不系者共奉之。

【集注】

授充人者,殊养之。非时而祭祀则牲不系。

牛人

牛人掌养国之公牛,以待国之政令。

【集注】

公,犹官也。

凡祭祀,共其享牛、求牛,以授职人而刍之。

【集注】

享牛,正祭之牛。求牛,绎祭之牛。绎曰索祭,故其牲谓之求牛也。职人,谓牧人。充人,职当系牛而养之者。

凡宾客之事,共其牢礼、积膳之牛。

【集注】

积所以给宾客之用,在途则遗人职,候馆有积是也。在馆则掌客职。上公飧五牢,饔饩九牢五积;侯伯飧四牢,饔饩七牢四积;子男飧三牢,饔饩五牢三积。膳所以间礼宾客,公侯伯殷膳皆太牢。

飨、食、宾射,共其膳羞之牛。

军事,共其犒牛。丧事,共其奠牛。

【集注】

丧所荐馈曰奠,以未葬无尸,直荐舍于神前也。

凡会同、军旅、行役,共其兵车之牛与其牵徬,以载公任器。

【集注】

牵徬在辕外,挽牛也。居前曰牵,居旁曰徬。任,犹用也。四丘出甲,凡卒乘之牛,民自共之。此兵车以载官用器,故官共其牛。

凡祭祀,共其牛牲之互,与其盆簝,以待事。

【集注】

互,悬肉格。盆以盛血。簝,受肉笼。

充人

充人掌系祭祀之牲牷。祀五帝则系于牢,刍之三月。

【集注】

牢,闲也。必有闲者,防禽兽触、啮。凡大祭祀之牲牷皆系养之,特不至三月耳。《周官》言祭祀多首五帝,盖举四时迎气之祭,则圜丘、方泽、明堂等而上者不必言也。

享先王亦如之。凡散祭祀之牲,系于国门,使养之。

【集注】

散祭祀,谓司中、司命、山川之属。不言牷者,兼用尨也。

展牲则告牷。

【集注】

展牲当在祭之前夕。《特牲馈食礼》曰:“宗人视牲,告充;举兽尾,告备。”〇李耜卿曰:“展牲亦兼《祭义》所云‘朔月月半君巡牲’。穀梁子曰:‘郊牛日展觓角而知伤,展道尽矣。’告牷,告完具无伤也。”

硕牲则赞。

【集注】

赞,助也。硕牲谓马、牛,防其奔骇,故助持之。按《司马职》“丧祭奉诏马牲”,《校人职》“凡将事于四海山川,则饰黄驹”,充人亦当助牵。经于六牲皆各指其物,而此曰硕牲,正以兼马、牛二物耳。不曰赞王,以丧祭并赞司马也。

载师

载师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

【集注】

任土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也。授地职,即司徒所分地职,谓其地所承于王朝之职事,乡遂、公邑、都家皆有之。知非九职之事者,授民以九职,闾师所掌也。且百工、商贾、臣妾、闲民之所任,不得谓地职,故经于非九职之事者,则以地职别之,如郊之日氾扫反道,乡为田烛,即六乡之地职,馀可类推。〇雁门冯氏曰:“任土,谓某田当在某地也。”

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

【集注】

廛,市中地。里,民居也。宅田,或曰居郭外者之宅地,以备民之益多;或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士田,所以养升于太学之士也。士庶子宿卫王宫者,宫伯行其秩,而大司乐、乐师、大胥无及学士之秩者,则别有以养之可知矣。贾田,在市之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公邑,谓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稍、县、畺、采邑外馀地亦然。五百里甸服,故乡遂、都家之馀田为公邑者,通谓之甸。王畿千里,积百同,九百万夫之地也。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馀六百万夫。又以田不易、一易、再易相通,定受田者三百万家。远郊之内地,居四同,三十六万夫之地也。三分去一,其馀二十四万夫,六乡之民七万五千家,通不易、一易、再易,一家受二夫,则十五万夫之地。其馀九万夫,廛里也,场圃也,宅田也,士田也,贾田也,官田也,牛田也,赏田也,牧田也,九者亦通受一夫,则半农人也。定受田共十二万家,甸、稍、县、都合居九十六同,八百六十四万夫之地,城郭、宫室差少,涂巷又狭,于三分所去六而存一,以十八分之十三率之,馀六百二十四万夫之地,通上中下,六家而受十三夫,定受田二百八十八万家,其在甸七万五千家为六遂,馀则公邑。

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惟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集注】

上经以廛里任国中之地,国宅谓列居国中者,所谓里也,故无征,与廛之在市者异。征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故也。漆林加重,以自然而生,不假人力也。论者多以《周官》甸、稍、县、都之十二为疑,然孟子言三代皆十一,特所出粟米,外此尚有力役之征。《禹贡》“百里赋纳,二百里纳秷,三百里纳秸服”,则外此不输、秸服。输将者,赋必有加可知矣。此经所谓近郊十一,即公田之入也。自远郊二十而三,以及甸、稍、县、都之十二,皆量其力役之繁简而以他贡物足之。其九谷之贡,则不过公田所入。《春秋传》所谓“谷出不过借”也。角人、羽人掌葛职,凡山泽之农,征其齿角、骨物、羽翮、葛材、草贡,以当邦赋之政令,则凡九谷及力役之征,皆可以他物充。

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

【集注】

宅不毛,不种桑麻也,故罚以嫔贡之布。屋粟,三家之税粟也。夫家之征,一夫百亩之税及其家所出士徒车辇繇役也。周之彻法,亦八家同养公田,而有屋粟者,亦取公田之入以八计而税其三耳。

以时征其赋。

【集注】

征赋者,闾师、遂师,而以时令征者,载师也。

闾师

闾师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时征其赋。

【集注】

掌六畜之数者,农事之本也。

凡任民,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牧以畜事,贡鸟兽;任嫔以女事,贡布帛;任衡以山事,贡其物;任虞以泽事,贡其物。

【集注】

草木,谓葵、韮、果、蓏之属。曰“以时征其赋”,而所列皆九职之贡物,则贡之外别无赋明矣。特以地计则曰九赋,以职言则曰九贡耳。

凡无职者出夫布。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

【集注】

载师、闾师之罚,轻重不同。朱子谓“前以待士大夫之有土者,后乃庶民”,薛氏谓“载师所罚乃都家之长、公邑之吏”,皆非也。盖《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谓医卜、巫觋、媒妁之类,其事不列于九职者也。此无职者,则闲民虽无常职,而未尝无事,故罚止于夫布。《载师》“凡宅不毛者有里布”,荒其园圃者也。此独不树,未尝不毛,故罚止于不椁。《载师》“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受田而不耕者也。此不耕者,谓工、商、薮、牧之类,本未受田,故罚止于无盛。其事本异,故罚亦异耳。独举庶民者,士大夫有田禄则不在此列。

县师

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三年大比,则以考群吏而以诏废置。

【集注】

地域、田莱之数,小司徒掌之。乡遂之吏,各掌其夫家、人民、六畜、车辇之稽,而复使县师通掌之。且外及于邦国者,以有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则受法于司马,以作众庶、会卒伍,不可不备知其数也。既掌事,则大比因诏废置,所以考群吏者,不厌其详也。县师虽兼郊里,而所专掌则都、鄙、稍、甸,故列职先都、鄙、稍、甸而后及郊里,犹小司徒虽兼都、鄙而所专掌乃国中四郊,故列职先国中四郊,而后及都鄙也。

若将有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则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器,以帅而至。

【集注】

受法于司马者,知所当征众寡。按《左传》,郑人受兵于大宫,楚人授师孑焉以伐随,又郑火,授兵登陴,先儒遂谓甲楯甸丘自具兵器,临时授之。然考《周官·乡大夫》“大比,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此职“会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器以帅而至”,《族师》“合卒伍则简兵器”,《里宰》“比六畜、兵器”,而《司戈盾》军旅、会同,所授止贰车、乘车之戈盾及旅贲、虎士之戈盾,则卒伍兵器皆自备可知矣。《左氏》所传或春秋时列国之变法,或所谓授兵者亦止授将校,辞未别白耳。

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制其域。

【集注】

此指《大司徒职》。 都谓大都、小都,邑谓公邑、家邑也。辨其物即《司徒职》  所谓“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也。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其间谷土多寡不均,其谷土又有不易、一易、再易之分,故必辨其物,然后可以制其域。县师通掌天下之兵赋,而所制地域独都鄙者,六遂之域遂人制之,六乡之域小司徒制之也。

以岁时征野之赋贡。

【集注】

野,谓甸、稍、县、都。载师、闾师、县师职事相近而各异。载师所掌任土之法也,闾师所掌任民之法也,县师所掌赋兵之法也。三职皆曰时征其赋,而载师、县师通掌畿内之地事,盖掌其征之令,非亲征之也。《里宰职》曰“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征其财赋”,《遂师职》曰“以征财赋”,则知六遂之财赋里宰征之,而遂师执其总矣。六乡之财赋,必闾胥征之,而闾师执其总矣。公邑、都家之财赋,必其二十五家之长征之,而公邑之吏、都家之宰执其总矣。《族师》、《酂长职》皆曰“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帅而至”,《稍人职》曰“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车辇以帅而至”,则丘乘卒伍之政,县师亦不亲也。

遗人

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阨,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

【集注】

乡里,通乡、遂、甸、稍、县、都而言。民之艰阨,无地无之,故知通乎畿内也。县都之委积最多,故以待凶荒,且便于内外移用也。不言甸、稍之委积者,委人掌甸、稍之聚,而军旅共其委积薪刍,则甸、稍之委积并掌于委人以共师旅可知矣。遗人掌待施惠,故军旅之委积不列也。道路之委积,又以师役与宾客会同并列者,共之者委人而遗人掌其颁之令也。待宾客、羁旅既列《遗人职》,复列《委人职》者,遗人颁委积,委人共薪刍也。《大府》邦中、四郊、甸、稍、县、都之赋,各有所待。而此职郊、野、县、都之委积,委人职甸、稍之委积,又各有所待,何也?岁赋不尽输于王朝,其存者各贮其地以为委积。

凡宾客、会同、师、役,掌其道路之委积。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

【集注】

庐可暂止,路室可止宿,候馆则楼可观望者也。

凡委积之事,巡而比之,以时颁之。

【集注】

巡者,所掌非一地也。六乡之赋,闾师征之。六遂之赋,遂师征之。县都之赋,其邑宰征之。甸、稍之赋,委人敛之。则委积各贮于有司,以待遗人之比颁可知矣。道路之积谷,共之者仓人,治之者廪人,则凡委积可知矣。

均人

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

【集注】

“均地政”者,均所征财赋也。“均地守”者,司险、掌固所颁守法。凡民皆有任焉,而其事有剧易,守者有众寡,故必通计一国一都应守之人,或私助财役,或轻重其力政、赋贡以相准,《司险职》所谓“移甲役财用”,亦其一端也。“均地职”者,所承职事虽有常,而亦时有剧易也。司徒制地贡,奠地守,分地职,而复设均人以均之,盖惟恐情事上壅,政有偏而不举也。

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

【集注】

丰年,人食四鬴之岁也。人食三鬴为中岁。人食二鬴为无岁,谓岁无赢储也。注“《易》坤为均”,盖以冬三月用民二十七日大重为疑。然十月纳禾稼,日至而土功毕,公私可用之期不过一月,公旬用三日,盖九日也。若以旬为均,则第曰用三日可矣。

凶札则无力政,无财赋,不收地守、地职,不均地政。

【集注】

财赋即上经所谓地政也。既曰“无财赋”,又曰“不均地政”者,有财赋然后可施均法,既无财赋,则法亦无所施耳。地守曰收,则守法中有相助之财赋益明矣。地职亦曰收者,设所承浚筑、输将、供积之职事,一岁适寡,有必别有所入以当之,而宽其剧者之赋贡,所谓“均地职”,即此类也。

三年大比,则大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