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官司寇第五
寇,害也。刑之设,以除民害。天地之气,春生秋杀,故司寇为秋官。
叙官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
【集注】
《孝经说》曰:“刑者,侀也。过出罪施。”《王制》曰:“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集注】
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遂士、县士、方士,皆别设官,而乡士即用司寇之属士者,所受国中之狱讼,其治在国中也。诸官皆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以给官中之事。而司寇之属士,独兼受国中之狱讼者,诸官之事纷,秋官则所掌惟狱讼。而四郊之狱讼,乡师听之,而后达于乡士。遂之狱讼,遂大夫、遂师听之,而后达于遂士。公邑都家之狱讼,守土者听之,而后达于县士、方士。其狱辞皆已定矣,其上达则士师察其辞,小司寇附其法,大司寇断而行其令。故司寇之属士,虽使兼受国中之狱讼,而不患其不暇给也。四官之事,有司分治之,使官中之士兼之,则侵官也,则离局也。司寇听狱讼,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献其议,虽他人所上狱讼,亦公听而共成之,则虽使兼受国中之狱讼,而非侵官,无离局也。且四郊之狱讼,乡师听之,必内达于乡士者,以狱之成必取决于司寇也。国中之狱讼,无外诉于乡师之理,故使司寇之属士受之。观此类,则圣人精义致用之学见矣。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集注】
掌讶,乃迎宾客。此迎受四方狱讼,故以士名。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集注】
刺者,探问廉察之意。官主询察而行赦宥,故以刺名。后世设刺史,亦义取询察。旧说刺杀,非也。
司约,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集注】
薛平仲曰:“或疑司约、司盟,非盛世事,然世变益降,使私为约,私为盟,以纷纷于下,孰若设官于上以司之,使不可逾乎。盟约不逾,则讼狱可息,此先王之不得已也。”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集注】
盟者,约辞告神,杀牲歃血,明著其信也。《曲礼》曰:“莅牲曰盟。”《书》载“苗民罔中于信,以覆诅盟”。则五帝之世已有此事,第苗民覆之,故数以为罪耳。《春秋传》:成王劳周公、太公,而赐之盟。穀梁子谓盟诅不及三王,非也。学者不察,或以《周官》设司盟而信何休战国阴谋之说,误矣。
职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司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集注】
犯政为恶曰厉。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有六人。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司隶,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
【集注】
隶,给劳辱之役者。
罪隶,百有二十人。
蛮隶,百有二十人。
闽隶,百有二十人。
夷隶,百有二十人。
貉隶,百有二十人。
【集注】
皆征伐所获也。此选以为役员者,馀谓之隶民。〇王次点曰:“南方曰蛮,闽东南之别种也。东方曰夷、貉,东北之聚落也。独不见西戎、北狄之隶者,盖自文王时,西有昆夷之患,北有猃狁之难,而道化先被于南。至武王通道于九夷、八蛮,其服属有素,故帅以为隶。”〇四翟之隶皆慕义而来,愿留中夏者,故因其能而各任以事焉。谓之隶者,王宫宿卫,宫伯所掌士庶子也。旅贲皆命士也,虎贲所掌谓之虎士,必粗知道艺而有异于胥徒者。故于司隶所掌,称隶以别之。《春秋传》人有十等,隶班在六,非甚贱也。盗贼之子,亦使班于四隶者,非其身之恶也。不使列于齐民者,恐其习为匪僻也。
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禁杀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野庐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蜡,骨肉腐臭,蝇虫所蜡也。〇蜡祭,以息老物,掩骼埋胔。又死者之终也,或取义于此。
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集注】
雍谓堤防止水者。
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集注】
萍氏,主水禁。萍草无根而浮,义取于不沉溺也。
司寤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集注】
寤,觉也。主夜觉者。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人。
【集注】
烜,火也。
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集注】
条,当为“涤”,涤除狼扈道上者。
修闾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集注】
闾谓里门。
冥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集注】
冥以绳縻取禽兽之名,盖攻猛兽,必使冥然不觉,然后可获。或曰猛兽旦昼多伏藏,设弧张为阱擭,每以暮夜昏冥之时而得之。〇薛平仲曰:“自修闾达布宪官十有一,皆先王所以尽乎人也。自冥氏至庭氏官十有二,皆先王所以尽乎物也。人事之害既除,而物之为人害者亦消,则先王之用刑通乎天地矣。”〇王氏曰:“观《周礼》所载一草木、一鸟兽、一昆虫,小小利害,必为民兴之、除之。而凡兴利,则地官主之;凡除害,则秋官主之。”
庶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集注】
庶,读如“药煮”之“煮”,驱除毒虫之言。〇郑刚中曰:“南中为虫者,合众毒虫于一器,使自相啗,其一独存,则为虫。官以庶名,岂义取于此与?”〇刘执中曰:“毒蛊蛊病人非一种,而仅设下士一人者,盖掌其方书治禁之法。”
穴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翨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柞氏,下士八人,徒二十人。
【集注】
柞,除木之名。除木者,必先刊剥之。《诗》云:“载芟载柞。”芟为除草,则柞为除木可知。
薙氏,下士二人,徒二十人。
【集注】
薙,剪草也,或作夷。或曰读如“鬀小儿头”之“鬀”。《月令》曰:“烧薙行水。”谓烧所芟草乃水之。
硩蔟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集注】
硩,读为“擿”。蔟,谓鸟巢。
剪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赤犮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集注】
赤犮,犹捇拔,谓除去之也。
蝈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集注】
蝈,虾蟆也。
壶涿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集注】
壶,谓瓦鼓。涿,击之也。
庭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集注】
主射妖鸟,令国中洁清如庭内也。
衔枚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集注】
枚,状如箸,横衔之,为之繣结于项,以止言语。
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集注】
伊耆,古王者号,始为蜡祭,以息老物。此掌共杖函,故以名官。秋物成而养老,故列于秋官。
大行人,中大夫二人;小行人,下大夫四人;司仪,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行夫,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环人,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象胥,每翟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徒二十人。
【集注】
通四裔之言者,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今总名曰象者,周之德先致南方也。
掌客,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掌讶,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掌交,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史四人,徒十有六人。
掌货贿,下士十有六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朝大夫,每国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
【集注】
此王之士也,使主都家之治,而命之曰朝大夫,所以尊王朝也。庶子在府史之下,盖其宫长所自辟除也。都家之司马,既掌其士庶子之政学,以听国司马,而此职及都则复设庶子者,岂掌乡八刑,以纠都家之民者与?其以庶子称者,教刑本为士庶子设,而因以下逮于庶民也。
都则,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
【集注】
都则,主都家之八则者,当言每都如朝大夫及都司马云。〇易彦祥曰:“八则,都家所同守也。然谓之都则,而不言家则,何也?王之大夫四命,虽驭之以八则,而未与赐则之数也。故大宰以八则治都鄙,亦以都为主。”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
【集注】
亦当言每都。
秋官卿大夫,上士共三十三人,而中士、下士四百有二人,盖位卑则不敢怙势以枉人,职分乃易于悉心以体物也。
大司寇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集注】
刑邦国,即下经用三典于三等之国是也。盖刑邦国之民,若诸侯之不率者,则九伐施焉,非五刑所及也。既曰刑邦国,又曰诘四方,盖诘四方邦国之用刑,而不率三典者,大宰以刑典诘邦国,即此义也。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集注】
新建之国,民未习教,故用法轻。乱国俗狃于恶,非重法不足以革之。平国则但用常行之法。〇王介甫曰:“用轻典以柔乂也,用中典以正直乂也,用重典以刚乂也。故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曝。
【集注】
功,功程也。命,将命也。守,部分也。愿,悫慎也。国刑,谓国中之刑。曰野、曰乡、曰国,非以地别之,以事别之也。水土力役之政,野刑也,故曰上功纠力。不孝不友,不睦不姻,不任不恤,乡刑也,故曰上德纠孝。吏之作奸,民之为暴,势家之灭义,国刑也,故曰上愿纠暴。虽国中野外之人所犯,乡刑也,则以乡刑弊之。易地皆然。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集注】
民不昏作劳,故谓之罢。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于法者。〇民罢于作业,则必放辟邪侈,而有害于人,寘之圜土,欲其困而悔也。施以职事,欲其劳而思也。
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集注】
中国,谓故乡里也。不齿者,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出,逃亡也。反其乡里而曰中国者,使终不改,则当屏之远方也。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
【集注】
古者一弓百矢。束矢,百矢也。先入百矢,不实,则没入官。〇注“造,至也。不至,则是自服不直”,非也。无论所讼虚实,未有被讼而不自质辨者,果自知不直而不至,为吏者当致其人,平其事,而后可以息争,未有置而不听者。盖造者,作事之端。两造者,各陈其致争之由也。《书》曰:“两造具备。”则不可以“至”训明矣。曰禁民讼者,或事端微细,或曲直显然,则立使解散,而不复致于朝也。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集注】
剂,券书也。三十斤为钧。讼,是非可立决者也,两造具备,则曲直可判矣。狱,迟久而后决者也,或负财物,或背婚姻,其约剂有真伪,左证有存亡,未可以一言而决,必致于狱,然后其罪可定。故所入加重,又缓其期,然后听之。旧说以罪相证,非也。以罪相证,无缘有两剂,若官司所守彼此争执,则各于其长诉之附于刑,而后归于士。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集注】
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入于善任保也。此曰未丽于法,则圜土之罢民为已丽于法者,可知矣。圜土之罢民曰“害人”,是实有被其害之人。此曰“害于州里”,则顽嚚酗肆为州里所患苦耳。〇李耜卿曰:“过大,内于圜土。过小,坐诸嘉石。刑戮之事,为类至多,大司寇独举此二者,盖辟以止辟,莫善于此。”
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集注】
肺石,赤石也。无兄弟曰茕。无子孙曰独。复,犹报也。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
【集注】
大盟约,谓因大会同而赐诸侯以盟,或使约誓也。邦之大盟约,有或背之,则征讨必行,六官皆有事焉。故并藏其贰,又使邦人及诸侯知所约之必不可犯也。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集注】
邦典,六典也。邦法,八法也。邦成,八成也。诸侯之狱讼,如虞芮质成之类,非九伐之法所及也,故以邦典定之。如疆埸之争,则所犯教典、政典也。婚姻相负,则所犯礼典也。川防之闭纵,则所犯事典也。本无重轻一定之法,必随事而酌定之。卿大夫之狱讼,以八法断之者,官职之不举,官联之不会,官常之不修,官成之不守,官法之不遵,官刑之不当,官计之不实,国有常刑也。若卿大夫而有土地、财物之讼,亦当以八成弊之。
大祭祀,奉犬牲。若禋祀五帝,则戒之日,莅誓百官,戒于百族。
【集注】
戒之日,即卜之日也。百族,王之族姓也。《郊特牲》:“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大庙之内,戒百姓也。”则为王之族姓明矣。《冢宰》、《司徒职》首言“祀五帝”,后皆曰“享先王亦如之”,下此不与也。《宗伯职》则备言“祀大神,享大鬼,祭大”。《司马职》总言“大祭祀”。此既总言“大祭祀”,又特举“禋祀五帝”,岂凡祭祀之戒誓,大宰、小宰掌之司寇不莅,惟祀五帝,即事于郊野,其事尤严,故兼使刑官之长莅之,犹朝觐、会同,司寇,必前王,大宾客,小司寇前王而辟,王燕出入,士师前驱而辟之义与?《小司寇》及《士师职》皆特举祀五帝,盖刑官之正贰及考皆从而跸者又其属。圣人虑事之详如此。〇王氏曰:“百族从祭,而不预于执事,所以不听誓而听戒也。”
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奉其明水火。
【集注】
纳亨,致牲也,其节在将祭之辰。祭之日,谓旦明也。明火见《春官·菙氏》。以阴鉴取水于月谓之明水,水以配郁鬯与五齐,火以给爨烹。秋气清明,日至此而燥烈,月至此而皎洁,故明水火使秋官奉之,以致其清明之德也。
凡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
【集注】
大丧所前,或嗣王,或时王。
大军旅,莅戮于社。
【集注】
社,谓社主在军者。
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
【集注】
属士师以下也。〇王介甫曰:“小司寇,凡国之大事,使其属跸,则事在国中而已。大司寇,邦之大事,使其属跸,则通国野焉。”
小司寇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
【集注】
外朝,在雉门之外。询,谋也。国危,谓有兵寇之难也。立君,“谓无冢適,选于庶也。”司徒掌万民,而使刑官致之者,三者皆国之变事,以刑官莅之,则进而陈其憸谋,退而动以浮言者,不禁而自戢矣。其不以大司寇何也?其职摈而叙进以传语,王与六卿并听之,秋官之长不得独去其列而为摈也。
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
【集注】
经言“群吏”,即庶官也。惟此经及《朝士职》“群吏”为府史,以对群臣、群士而言也。百姓北面,答君也。三公、州长北面,帅民也。群吏在群臣之右,以主于询万民也。六乡之官,莫尊于乡老,其亲民事者,莫尊于州长,故使帅焉。不及乡、大夫者,乡、大夫,六卿也,孤、卿、大夫、士皆包于群臣。
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
【集注】
叙进,以次而进之,使言也。〇王介甫曰:“以王志为主,而辅之以众。以众谋为稽,而弊之于王。”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
【集注】
五刑:野刑、军刑、乡刑、官刑、国刑也。附于刑,墨、劓、宫、刖、杀也。群士、士师所议,既附于刑,小司寇复用情讯之。用情者,记所谓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也。书者,所书犯法之由,即狱辞也。读之而囚无不服,众以为宜,然后法可用。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集注】
不身坐者,使其属与子弟代之也。《春秋传》:“王叔之宰与伯舆之大夫禽瑕坐狱于王庭。”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集注】
刑于甸师氏。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集注】
四者非声,而要以声为本,故总之曰五声。凡中不直者,其言必烦,其色必赧,其息必喘,其听必惑,其视必眊然。以是听之,则可以得其无征之情。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集注】
丽,附也。宾,谓三恪,二代之后。辟有以法训者,有以刑训者,曰以辟丽法,则当以刑训明矣。既曰丽邦法,又曰附刑罚者,以八等人之刑当特议者,附著于邦法之中,而用刑罚时,则以是附比之也。特议之者,轻则赦宥,重则末减也。贤而罹于罚者,如偾军、丧邑之类,或阨于事势,而非其罪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集注】
刺,探取其情实也。中,成狱之书辞也。谓之中者,用刑贵得中也。讯,问也。凡狱讼皆应有刺,独言庶民者,贱者尚刺,则等而上者可知。
听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集注】
三讯并用,而要以民为断者,民所探取乃其情之实也。盖民之所刺,而以为可宥者,末减可也。其不可宥者,则权其情罪之轻重,而施上服、下服之刑,即《吕刑》所谓“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也”。司刺言三刺三宥三赦,而此不言赦者,凡宥必酌于民言。若幼弱老耄蠢愚之应赦者,不必刺于民,而后得其情也。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
【集注】
大比,三年大数民之众寡也。人生齿而体备,男八月而生齿,女七月而生齿。国用出于民,故得民数,乃制国用。《周官》登书于天府者,四民数,则冢宰、司会贰之者,以制国用也。内史贰之者,执国法、国令之贰,以逆会计也。贤能之书,独内史贰之者,以诏王废置爵禄也。盟约之书,六官皆贰者,邦之大盟约,若有畔者,则礼乐征伐不行于天下,六官皆有责也。太史、内史、司会复贰之者,太史掌约剂,内史掌八柄,其有会同征伐,则财用计要司会之所职也。狱讼之登不书其贰者,自乡遂都鄙之吏达于群士,群士达于士师,小司寇讯而弊之,大司寇听之,士师受中而致于下,书之者不一而足矣。第登中于天府,以示罪皆天讨,而无事复书其贰也。
小祭祀,奉犬牲。凡禋祀五帝,实镬水。纳亨亦如之。
【集注】
实镬水,以涤牲也。及纳亨,亦实其水。
大宾客,前王而辟。后、世子之丧亦如之。小师莅戮。凡国之大事,使其属跸。
孟冬祀司民,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
【集注】
司民,星名,轩辕角也。民之夫家,老幼众寡,乡师、遂师、乡大夫、遂大夫既以岁时登之、稽之,而复设司民于秋官,以登其数。至献数于王,则不以司徒而以司寇者,必服教而不罹于刑,然后为天民之良,王始得而有之也。〇王氏曰:“民之轻生触法,皆由于贫民之贫,以国用无节,故必使司寇献民数,而制国用也。”〇李耜卿曰:“孟冬献民数者,一岁之中,或民气安乐,或荒札间作,因民之登耗,可知生敛之丰匮,赋入之多少,以之图度国用,量入以为出也。三年又大比,以制国用者,天道丰凶之数至此齐矣。公私出入之经,上下可较矣。民之少者则已壮,未老者则既老矣。故大比之,而凡受田归田之令,或征或舍之差,耕三馀一之法,可斟酌而更定之矣。盖图者随分而营度,制者总成而经画,义各有指焉。”〇李世美曰:“汉文帝一岁断狱四百,而武帝时乃数万。《周官》司寇主献民数,使王知生齿不可耗于刑杀,而使民远罪,宜有道也。”
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
【集注】
狱已成辞而附于罪者,岁终则总计其数讼之,可立决者,则遂断之也。必登断狱之书于天府者,使神监之。
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
【集注】
宣,遍也。“令群士”,旧读属上文,不可通,盖使乡士布于乡,遂士布于遂,县士布于野,方士布于都家,讶士布于四方也。
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
【集注】
会者,用财之计。事者,所承职事。入之致之并于冢宰,《冢宰职》“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是也。惟地官、秋官有“入会”、“致事”之文者,惟二官用财纷杂,而纤细必各会之,以入于冢宰。若礼官、政官所用之财,则各有经式,冢宰、司徒之属共之,不必其官自会也。惟二官之职事,积日累月而成其案牍,或因于前,其得失有考于后,故岁终致之,而后冢宰听之。若礼事、军事,则时过而事毕,无可致也。〇李耜卿曰:“此九字,当在‘登中于天府’之下,盖小宰、小司徒文,皆言考成、受会、致事,方继以正岁,帅属云云应同。”
士师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集注】
左右,辅也。刑罚禁民为非,预施五禁,所以辅之。徇于朝示贵者,县于门闾示贱者。巷门曰闾。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集注】
誓用于军旅者,赏罪用命不用命,必出矢言,使知必行也。诰用于会同者,宣谕以礼义也。禁用于田役者,使众守法而不敢逾也。国中用纠者,其民聚可合致而申警之也。都鄙用宪者,其地远必分布而表悬之也。曰“用之于”者,以事言也。曰“用诸”者,以地言也。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人民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
【集注】
每乡而合其联与什伍也。合其联,使之相安、相受也。合其什伍,以比追胥之事也。言乡则遂与都鄙、公邑可知矣。追胥之事,司寇所专掌也,因使士师每乡而合其联,以简罢民,又所以清盗贼之原也。其不相安者,则不相受,而收之圜土,坐诸嘉石,必能改,而州里任之,然后舍之。
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
【集注】
官中,大司寇之官府中也。狱讼之辞,乡士、遂士、县士、方士所议也。诸官之司,惟此掌官中之政令者,宰夫所掌,则通六官之事。乡师分掌其乡,肆师则掌礼事之小者,以佐宗伯。惟士师则狱讼之上,察其辞,以诏司寇狱讼之成,致其令,以付群士,凡官中之政令,无不待之以定,由之以达者,故特文以著之。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
【集注】
士之八成,狱官断事之成式有此八品也。邦贼,为逆乱者。邦谍,异国人来反间者,如卫礼至仕邢,晋杀秦谍之类。挢邦令,诈称以有为者。为邦朋,朋党以乱政者。为邦诬,诬上以行私者。〇三代盛时,列国分土,君臣同体,无所为刺探国事者。《尔雅》:“井一有水一无水曰瀱汋。”《集韵》:“汋,挹取也。”其诸聚敛掊克之臣,浚民之生以亏邦本者与,故列于邦贼、邦谍之上也。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
【集注】
其岁之祲有差等,其地之民有众寡,其民之困有浅深,其财之用有多寡,其事之施有缓急,故曰“荒辩之法”。
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
【集注】
纠守,备盗贼也。移民、通财,地官所掌,而又使刑官令之者,移民则虑有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者。通财,而使刑官董之,则富者知必偿,而无匿财矣。后世救荒,有使富民出贷,而官为之责者,法古之善也。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
【集注】
易彦祥曰:“亳社以阴为主,故阴讼于是乎听焉。祭祀以刑官为尸,从其类也。”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
【集注】
燕出入,偶以游燕出入也。恐侍御仆从,或以邪僻导王,故使刑官纠之,且示王不当数游燕也。若宫中燕出入必从,则无暇理邦之刑禁矣。
祀五帝,则沃尸及王盥,洎镬水。
【集注】
洎,谓增其沃汁。按《特牲》、《少牢》尸盥不就洗,入门北面,盥以盘匜。则王将献,尸宜就洗,以盥镬水,小司寇实之,故士师增之。《小祝职》:“大祭祀沃尸盥。”《小臣职》:“大祭祀沃王盥。”《郁人职》:“凡祼事,沃盥而祀。”五帝之沃盥,独以士师共之。凡祭祀,亨人实镬水,而祀五帝独小司寇实之,士师增之,岂以即事于郊野,刑官之正贰,及司皆前后、左右于王,以致其严,而因使共近王之职事与?〇张子曰:“节服氏郊祀有尸,不害为稷尸。用此推之,凡有尸者,皆人鬼也。此经祀五帝,有尸五人,帝之尸也。社稷有尸,社与稷之尸也。《春秋传》:‘晋祀夏郊,董伯为尸。’鲧之尸也。《虞夏传》:‘舜入唐郊,丹朱为尸。’喾之尸也。《仪礼》:‘周公祭泰山,以太公为尸。’古者,岳渎配公侯。《国语》:‘山川之灵,足以纪纲天下,其守为神。汪芒氏之君,守封隅之山者也。’《春秋传》:‘台骀,汾神也。’则亦为人鬼之尸明矣。五祀有尸行神,则世传为黄帝之子。中霤、门井、户灶,必始为是者也。若迎猫迎虎,则或以木禺、刍灵,《记》亦未言以人为尸。由是言之,非人鬼无尸,决矣。”
凡刉珥,则奉犬牲。
【集注】
郑刚中曰:“刉,当为刲,衅礼也。珥,当为弭,即小祝之弭。‘兵灾’注曰:羽者为衈。此奉犬牲,不宜言羽。”
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大丧亦如之。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
【集注】
逆军旅,如《春秋传》“荀吴之嬖人不肯即卒”、“晋侯之弟杨干乱行于曲梁”之类。犯师禁,《尚书·费誓》“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之类。
岁终,则令正要会。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
【集注】
士师先令正要会,然后小司寇命入会。小司寇令群士宪刑禁,则士师帅而宪之。易刑禁为禁令者,悬刑禁并小司寇之令也。正要会在岁终,宪禁令在正岁,则小司寇职。“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宜在“登中于天府”之下,益明矣。
乡士
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
【集注】
掌国中者,其治所在国中也。四郊之狱讼,乡师听之,而后达于乡士。国中之狱讼则乡士自受之。国中四郊之民数,则并掌而纠戒之。〇注“乡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各主三乡”,恐未安。岂二人主国中,而六人各主一乡中士则四人主国中,而十二人分主六乡与?
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
【集注】
要之,取其狱辞之要者为断也。既曰“听其狱讼”,又曰“辨其狱讼”者,听之以探其情,辨之以附于法也。凡争讼之附于刑者归于士,则不附于刑者乡师、遂大夫之属已听断使解散矣。其附于刑者,士又听之、察之、辨之,三日而后致于司寇,公听于朝。其先刑则又别异其要,加审慎也。职听于朝者,司寇弊讼断狱,群士皆在,各丽其法,献其议,而主六乡之狱讼者,则乡士也。遂士以下皆然。〇《春秋传》:“使王叔之宰,与伯舆合要,王叔氏不能举其契。”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
【集注】
丽,附也。恐专或有滥,故公听之,使各以所见附其法,献其议,而后司寇酌度之。
“汁”,阮刻《周礼注疏》作“协”。按,“汁”亦有“协调”意。 狱讼成,士师受中。汁日刑杀 ,肆之三日。
【集注】
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古者司寇行戮,君为不举,故必累犯法者,同日而刑杀也。肆,陈其尸也,据死者而言,其生刑即释之。
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
【集注】
所欲免亲故之等在八议者,会其期,谓司寇听狱之日,王亲往议之也。必王就议于外朝者,刑人于市与众弃之,非王所得专也。
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
【集注】
大祭祀,若祀天,四时迎气于四郊。丧纪、军旅、宾客所经殊方,故各掌其乡之禁令。
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集注】
大事,即上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也。戮有以刑杀言者,秋官掌戮是也。有以辱言者,司市凡有罪者,挞戮而罚之是也。此戮犯命者,重轻皆有之。旧说误。
遂士
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令。
【集注】
遂士掌遂之狱讼,而治所则在四郊也。远郊乃六乡之地,而遂士居之者,近于遂,则民隐可闻;不远于国中,则狱讼易达也。乡士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者,乡大夫不与民治,故乡士自纠戒也。遂士、县士则各掌其民数,而纠其戒令,盖戒令其民,遂大夫、公邑吏之职也,遂士、县士特纠之耳。
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职听于朝。
【集注】
去王城渐远,恐多枉滥,故至二旬,容其反覆也。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汁日就郊而刑杀,各于其遂肆之三日。
【集注】
刑杀于郊者,就遂士之治所也。肆各于其遂者,与众弃之以惩其未也。
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
若邦有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遂之禁令,帅其属而跸。
【集注】
黄文叔曰:“大事,即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乡详其目,遂举其凡也。邦之大事,遂未必尽与,政令及之,而聚其众庶,则掌其禁令。”
六卿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
【集注】
六乡近,则使三公。六遂差远,则使六卿。
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集注】
遂狱在郊故也。
县士
县士掌野,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
【集注】
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县士通掌五百里内公邑,而言掌野者,包内外而言之也。县士三十二人,岂每方三等公邑,各以八人分主之与?
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汁日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
若邦有大役聚众庶,则各掌其县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方士
方士掌都家。
【集注】
不言掌其民数者,其数自有都士、家士掌之。
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
【集注】
乡士、遂士、县士,皆听其狱讼,察其辞者,乡、遂、公邑之吏,虽以狱辞上,而未成议附法也。故亲听其狱讼,而察其所上之辞。都家之狱讼,则已成议附法矣,故第听其狱讼之辞,而不复亲听其狱讼也。死刑之罪独曰辨者,以未尝亲听其狱讼,辨之尤不可以不审也。
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
【集注】
不曰“听狱讼”,而曰“听其成”者,《乡师》、《遂大夫》、《遂师职》皆曰“听其治讼”,盖以狱情上达于士,而不自附其法也。都家各有士以掌狱讼,必与其君定议附法而后上于国,故变文言成,所以别于乡、遂、公邑之未成者。书其狱讼之成与其听之者,以议成于下,倘失实而有反覆,则罪其人也。疑都家之狱讼,质其成而犯者,不与之俱。故方士第听其辞,司寇第听其成,书其成而已。盖民讼,以地比正之,虑牵连佐证者,因此失业也。
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
【集注】
方士十有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
以时修其县法,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
【集注】
县法,县师之法也。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方士以四时修此法,岁终又省之。方士每岁行其诛赏,三年大比,则县师以考群吏而诏废置焉。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主之。
【集注】
所上治,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主之,方士自主听断,注谓“告于司寇听平之”,非也。既曰“三月而上其狱讼于国,司寇听其成”,而复设此文,何义哉?盖乡师、遂师、遂大夫皆王官也,故狱讼之小者俾得自决,都邑小狱讼虽其君与士共成之,而必取决于王官,然后政有本统也。或谓上治犹上计,主之谓据所上治廉察都家士之能否,益误矣。群吏之治上于冢宰,考之者宰夫,与方士无与也。
讶士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谕罪刑于邦国。
【集注】
告晓以丽罪及制刑之本意也。
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
【集注】
士,士师也。谓谳疑辨事,先诣讶士,乃达于士师也。
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集注】
乱狱,若君臣宣淫,亲戚相贼,必往而成之者,就其地,然后可以刺群言,得情实也。
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入于国,则为之前驱而辟。野亦如之。居馆,则率其属而为之跸,诛戮暴客者。客出入则道之,有治则赞之。
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
【集注】
誓禁不及宾客,恐其徒有犯者,故使讶士读而为之备。
朝士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
【集注】
视小司寇职所列,增公、侯、伯、子、男者,诸侯适来朝,则与也。
帅其属而以鞭呼趋且辟。禁慢朝、错立、族谈者。
【集注】
呼趋,呼朝者各趋其位也。错立,违其位也。族谈,群聚而谈也。
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集注】
人民,谓刑人奴隶逃亡者。大者公之,官收之以待求索也。若鸡豚剑带之细,过时而不索,则失者已弃置矣,故使得者私之。曰“庶民私之”者,设士大夫得获,亦不私而贮于官也。
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集注】
王志长曰:“期外不听者,谓乡士、遂士等不能决,及弊而不服,赴愬于士者,非乡士、遂士等所上之狱成也。逾期而狱成不上,则宜诛责有司而速听之,岂得漫付之不听哉。”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集注】
判书,分半而合者,即傅别也。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
【集注】
同货财,即《士师职》所谓凶荒,令民通财也。天灾流行,令民通货财以相济,而以国法行之,为责其偿与其息,则富者乐于出财,而民常不困矣。犯令,谓多取息与能偿而过期不偿者,士师令之,朝士又令之,犯者加刑罚焉。所以使出者无顾惜,而贷者不敢背也。郑司农谓司市为节以遣之,凡商贾皆以节行,不必同货财也。康成谓富人蓄积乏时,出之价不得过腾跃,平市禁贵儥者,司市之职也。二说并误。
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集注】
谓身亡而亲属执傅别以责者,盖或妻子软弱,或族属疏远,欺其不知,故抵冒也。若转责使人归之,则必别有契约证者,而无从抵冒矣。地傅,谓傅别有土人佐证者。小司徒听民讼,所该者广,独以其地附近之人正之,不必有傅别,故曰地比。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集注】
军,攻也。《春秋传》“郑祭足、原繁、洩驾以三军军其前,使曼伯与子元潜军军其后”,又“罗与卢戎两军之”,又“郑子罕宵军之”,盖盗贼攻剽乡邑及家人,御而杀之者,无罪也。不曰剽掠而曰军者,聚徒有兵,异于劫请之盗也。
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集注】
若仇在本国,既书于士,则有司者当治之,不宜听其私杀矣。盖仇在异国,将往报之,先言其情于本国之士,士核得其实,而书之。他日杀仇于异国,而自首其情,则异国之士得讯于本国,而释其罪。此王禁也。通天下而统于王,故有此法。
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
【集注】
虑,谋也。贬,犹减也。〇刘迎曰:“凶荒、札丧、寇戎之际,法不宽减,则民滋不安,而盗贼之变起。先儒以为减用,则非朝士所当虑也。”
司民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
【集注】
登,上也。下,去也。
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集注】
《小司寇职》曰“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者,以民数之登耗而制国用之多少也。此职曰“以赞王治”者,以民数之登耗而考政治之得失也。
司刑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集注】
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截其鼻也。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杀,死刑也。《书传》曰:“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男妇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墨;降畔寇贼,劫略夺攘矫虔者,其罪死。”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书则亡。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则变焉。至穆王作《吕刑》,其数又变。汉文帝除墨、劓、刖三刑,宫刑至隋乃除。
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司刺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
【集注】
宥,少宽之也。赦,全舍之也。
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
【集注】
必疑狱将行赦宥,而后讯于众也。三讯而后决者,非惟虑其失入,亦虑其失出也。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集注】
李耜卿曰:“不识谓僻陋之人,未识国法,非下文生而蠢愚之比也。过失谓无心,遗忘谓疏狂之夫健忘者。”〇凡赦宥,乃误公事、失官物及失误而遗害于人者,注引杀人以证之,非也。凡过而杀伤人物者,乃调人之所掌。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集注】
王介甫曰:“幼而不弱,老而不耄,愚而非蠢,则不在所赦。”
以此三法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刑,然后刑、杀。
【集注】
三刺所以求民情也。三宥、三赦,亦曰以求民情者,求其情而不在可宥、可赦之列,然后罪无所疑,而中可断、刑可施。
司约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
【集注】
挚当作“贽”。六约,据注疏皆典法则之所颁也,不宜有约剂。约剂者,两相争,而赞成于上者也,故书于宗彝、丹图,而有讼则辟藏。神、民、地,邦国之约也。治神之约,如山川为两国之望,而巡狩、柴望所供牺牲、玉帛之赋不齐。治民之约,如两国接壤,而相要毋受逋亡,毋掠边鄙,故达其约于王室也。治地之约,如《春秋传》郑宋之间有隙地,为成而虚之。或江河移徙,壤地或进或蹙,而定其疆植者。功、器、贽,万民之约也。功,功役也。《春秋传》“城成周,宋仲幾不受功”。如洫、浍、畛、涂,比邑共之,而功役不齐,地所产器,比邑皆上供,而为数不齐,故达其约于官府也。治贽之约,如昏姻既入币,以死丧迁徙易期,恐后有变,而预闻于官。六者皆事之变也。若典法则之常,则何约剂之有,不分邦国万民而统言之者。治神之小者,万民或有之;治功之大者,邦国或有之。
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
【集注】
此经所谓宗彝,与《尚书》异,盖宗庙之典册也。约剂至众,非六彝所能备载,且有讼者则辟藏,数启宗庙而视祭器,非义所安也。其义与鼎之有铭异。铭祖考之功德于祭器,宜也。邦国、万民之约剂而书于天子祭器,何义乎?况祭器有定数,而约剂日增,将因约剂而别增祭器乎?其不可通明矣。丹图如《春秋传》著于丹书之类,亦册籍也。
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集注】
讼,谓讼所约。如《春秋传》宋仲幾、薛宰之争是也。辟藏,开府视约书。珥,读为衈,谓杀鸡取血衅其户。
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
【集注】
大乱,谓僭约。凡邦之大盟约,六官皆受其贰,故皆辟藏。
司盟
司盟掌盟载之法。
【集注】
载,盟辞也。盟者,载其所要之事于策,谓之载书。加于牲上而埋之。
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
【集注】
有疑,不协也。明神,谓其无不鉴照也。诏,读载书以告之也。贰之者,写副,当以授六官。〇《觐礼》,设方明之木,著六玉,以依日、月、山、川之神。
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
【集注】
犯命,犯君之教令也。不信,违约也。《春秋传》“臧纥犯门斩关以出,乃盟臧氏”,又“郑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
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在狱讼者,则使之盟诅。
【集注】
约剂之贰,乃司约以入于司盟。司约辟藏不信者,服墨刑。而此复使之盟诅,何也?司约所谓不信者,所讼与约剂不符者也,或约剂符,而历年久远,别有诈伪,则使要言于神以惧之。
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
【集注】
祈者,司盟为之。祈明神,使不信者必凶。使其地域之人共牲与酒脯,则或有知其实而相质证者。且使为变诈者,惧不见直于乡里,而他日不相保受也。〇李耜卿曰:“邦国之间,或有谗人交构,小将相恶,大将相暴,欲以王法正之,则彼此各有其是;欲和之,则终怀猜忌。使诏于明神,则虽有大疑,亦两释矣。若夫万民之狱讼,或情事暧昧无佐证可成其罪,欲赦之则受害者不甘,欲罚之则为恶者不服。计惟有盟诅,对明神而生愧惧,且降祥、降殃,理实不爽,乃所以佐王法之穷,而养民心之直也。”
职金
职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
【集注】
青,空青也。此数者,同出于山,地官卝人掌之。此又掌之者,彼主取,此主受也。
受其入征者,辩其物之美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入其要。
【集注】
入征,谓采金、玉、锡、石、丹、青者之租税也。兵,戈、剑之属。器,钟量之属。守藏者玉府、内府。要,凡数也。入之于大府。〇郑刚中曰:“受其入则取诸地,而官所自入者;受其征则取诸民,而官所税赋者。”
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集注】
货,泉贝也。金罚,即入钧金,而理曲遂罚之者。货罚或以泉贝代金也。入于司兵,给治兵及工直。
旅于上帝,则共其金版,飨诸侯亦如之。
【集注】
鉼金谓之版,所施未闻。
凡国有大故而用金石,则掌其令。
【集注】
主其取之令也。大故,寇戎也。盖用为枪、雷、椎、椁之属。
司厉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稾。
【集注】
盗贼之妻子没为奴者,以充罪隶,共舂、稾也。古者罪人不孥,谓凡有罪者,盗贼极恶,罪及其男女,所以重累其心,且惩其未也。
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集注】
盗贼之亲戚,惟三者免为奴。
犬人
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瘗亦如之。
【集注】
伏,伏犬,以王车轹之,即軷祭也。《聘礼》云:“其牲用犬、羊。”瘗,谓埋祭也。《尔雅》:“祭地曰瘗埋。”
凡几、珥、沉、辜,用駹可也。
【集注】
几,读为刉。珥,读为衈。《大宗伯职》:“以埋沉祭山川、林泽,以疈辜祭四方百物。”
凡相犬、牵犬者属焉,掌其政治。
司圜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
【集注】
不使冠饰,着墨幪。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集注】
不亏体,疑即《掌戮职》所谓髠,谓既改而发仍可蓄也。惟髠故无冠饰,若但加明刑,不得曰刑人。
掌囚
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桎。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集注】
凡囚者,谓非盗贼以他罪拘者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或曰梏者,校也,在首,犹牛之有梏。
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
【集注】
士,群士也。加明梏,谓书其姓名及罪于梏也。自遂以外,已各著刑杀之所,惟六乡无文,故特著其适市也。
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掌戮
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
【集注】
斩,以鈇钺要斩也。杀,以刀刃断首领也。搏,当为“膊”,谓去其衣也。《春秋传》:“杀而膊诸城上。”言贼则盗可知矣。
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
【集注】
亲,有服者。辜,谓磔之。
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
【集注】
踣,僵尸也。〇李耜卿曰:“杀罪就市。其馀四刑,宫就蚕室,馀刑就屏处,所云‘五服三就’也。若盗则刑亦于市,异于平人之犯罪者。”
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惟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
【集注】
李耜卿曰:“亦如之者,死者亦踣之,刑者亦各就其处也。杀之于甸师氏者,谓不踣也。踣者,使众见之也。既刑于隐,故不踣而肆之。”
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
【集注】
黄文叔曰:“注以戮为膊、焚、辜、肆,非也。即下所谓髠者,全其体,而戮辱之耳。”
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髠者使守积。
【集注】
五刑无髠,或曰公族以髠首代宫刑。但宫降为髠,而劓、刖者不获减,非所安也。或曰髠当为“完”,盖居作三年不亏体者。观此经,则公家未尝不畜刑人,但君子不近耳。
司隶
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
【集注】
物,衣服、兵器之属。
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
【集注】
曰民者,五隶,皆百二十员,员外则民也。任,犹用也,除兵器外,家具之器皆是。积,为之聚也。
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
【集注】
《士丧礼》下篇曰:“隶人涅厕。”
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
【集注】
野舍,王行所止舍也。厉,遮列也。翟隶守禁,司隶正掌其事,师氏又使其属董之。
罪隶
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
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徬。
【集注】
牛助,谓国以牛助转徙也。车辕内一牛,前亦一牛,用二隶前牵而徬御之。
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集注】
王明斋曰:“十四字宜属闽隶,以文义详之,不应未言蛮隶而曰‘如蛮隶之事’。”
蛮隶
蛮隶掌后校人养马。其在王宫者,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
【集注】
校人职有师圉,而不见隶者,盖给其杂役。
闽隶
闽隶掌役畜养鸟,而阜蕃教扰之。
【集注】
李耜卿曰:“役畜,谓为掌畜之役也。”〇闽隶所养,非畜鸟也。貉隶所养,非常兽也。珍禽奇兽,不育于国,乃列职以养之,何也?一切禁之,则侧媚之臣转得居为奇货以啗其上,故列于六职,以示其物为无奇,掌于裔隶,以示其役为甚贱,正所以止邪于未形也。
掌子则取隶焉。
【集注】
旧说俱不可通,文有阙误也。三隶皆有守王宫与厉禁,如蛮隶之文,而此独无,则阙误可知。
夷隶
夷隶掌役牧人养牛马,与鸟言。其守王宫,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集注】
《春秋传》曰:“介葛卢闻牛鸣,曰是生三牺,皆用之矣,其音云。”
貉隶
貉隶掌役服不氏而养兽,而教扰之,掌与兽言。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集注】
与禽兽言,即所谓教扰之也。能言之鸟,必人与之言,而调习之。猛兽媚养己者,命以起伏动跃,则应焉。盖久而习于人言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