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小记弟十五 正义:‘郑目录云:“丧服小记者,以其记丧服之小义也。此於别录属丧服。”’

斩衰,括髮以麻;为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 注:‘母服轻,至免,可以布代麻也。为母又哭而免。’外传曰:‘凡言斩衰者,以六寸之布广四寸为衰,帖於心前,翦而不缉也。’正义:‘斩衰,主人为父之服。括髮者,为父未成服之前所服也。礼亲始死,子布深衣,去冠,犹有笄縰,徒跣,扱上衽。至将小敛,去笄縰,著素冠,视敛,敛讫,投冠而括髮。括髮者,郑注丧服云:“括髮以麻者,自项而[一]前,交於额上,卻绕紒,如著幓头焉。”为母,初丧至小敛後括髮,与父礼同。至拜宾竟後,子往即堂下之位,若为父,於此时犹括髮而踊,袭絰带,以至大敛而成服;若为母,则不复括髮,乃著布免踊而袭絰带,以至成服。’齐衰,带恶笄以终丧。 注:‘笄所以卷髮,带所以持身也。妇人质,於丧所以自卷持者,有除无变。’正义:‘恶笄者,榛木为笄也。’考文引古本、足利本恶笄上皆有‘带’字。段氏玉裁曰:‘按注先释笄,後释带,是脱带字不当在恶笄上。仪礼丧服疏引带字在恶笄上,是各本不同也。’王氏念孙曰:‘笄在首,带在要,故注及正义皆先笄而後带。若经文则不然,故正义述之云:“要絰及笄,不须更易。”则经文之先带後笄明矣。丧服及士虞礼疏两引此文皆作“带恶笄以终丧”,是孔、贾所见本同。’○括,古活反。为,于伪反。免,音汶。齐,音咨。笄,古兮反。

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 注:‘别男女也。’正义:‘吉时,男子首有吉冠,则女首有吉笄。若亲始死,男去冠,女则去笄。若成服,为父,男则六升布为冠,女则箭篠为笄;为母,男则七升布为冠,女则榛木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者,吉时首饰既異,今遭齐衰之丧,首饰亦别,当袭敛之节,男子著免,妇人著髽。免者,郑注士丧礼云:“以布广一寸,自项中而前,交於额上,卻绕紒也。”男子之免有两时,妇人之髽有三别。前云斩衰括髮以麻,则妇人于时髽亦用麻也。有布髽者,此云男子免对妇人髽,男免既用布,则妇人髽不容用麻也。有露紒髽者,丧服传云:“布总箭笄髽衰三年。”三年之内,男不恒免,则妇人不用布髽,故知恒露紒也。又齐衰轻,期髽无麻布,然露紒恒居之髽则有笄。三髽之殊,是皇氏之说。今考校以为止有二髽,一是斩衰麻髽,二是齐衰布髽,皆名露紒。丧服女子子为父箭笄髽衰,是斩衰之髽用麻。郑注以为露紒,明齐衰髽用布,亦谓之露紒髽也。贺瑒云:“男去冠,犹妇人去笄,义尽於此,故云其义也。”’王氏懋竑曰:‘斩衰麻髽,齐衰布髽,自是未成服之时。仪礼“布总箭笄髽衰三年”,则别有成服之髽。但成服之髽亦必有别,若以麻布,则同於未成服;不以麻布,则又同於齐衰轻丧以下。其制盖不可考,岂以箭笄恶笄为别而髽制则一乎?’○髽,侧巴反。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正义:‘苴者,黯也。夫至痛内结,必形色外章,心如斩斫,故貌必苍苴,所以衰裳絰杖俱备苴色也。必用竹者,以其体圆性贞,履四时不改,明子为父礼申痛极,故断而用之,无所厌杀也。削,杀也。必用桐者,明其外被削杀,服从时除,而终身之心当与父同也。’贾氏丧服传疏:‘父者子之天,竹圆亦象天,又外内有节,象子为父有外内之痛。’‘桐之言同,内心同於父,外无节象。家无二尊,屈於父,经时而有变,削之使方者,取母象於地故也。’○苴,七余反。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後者三年。 注:‘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正义:‘谓适孙无父而为祖後,祖父已卒,今又遭祖母丧,故云为祖母後也。若祖卒时父在,己为祖期;今父没祖母亡时,己亦为祖母三年也。’

为父母长子稽颡。 注:‘丧尊者及正体,不敢不尽礼。’正义:‘谓重服先稽颡而後拜者也。其馀期以下,先拜後稽颡也。’大夫弔之,虽缌必稽颡。 注:‘尊大夫,不敢以轻待之。’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馀则否。 注:‘恩杀於父母。’正义:‘以受重他族,其恩减杀於父母也。’○长,丁丈反。稽,音启。颡,素党反。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異姓。 注:‘谓为无主後者为主也。異姓,同宗之妇也。妇人外成。’正义:‘庾氏云:“丧有男主以接男宾,女主以接女宾。若父母之丧,适子为男主,适妇为女主。今或无适子适妇为正主,遣他人摄主,若摄男主,必使丧家同姓之男;若摄妇主,必使丧家異姓之女。”’

为父後者为出母无服。 注:‘不敢以己私废父所传重之祭祀。’正义:‘母子至亲,义不可绝,父在子为出母期,若父没则适子一人不复为母服。所以然者,已嗣烝尝,不敢以私亲废先祖之祀故也。’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注:‘己,上亲父,下亲子,三也。以父亲祖,以子亲孙,五也。以祖亲高祖,以孙亲玄孙,九也。杀,谓亲益疏者服之则轻。’正义:‘上杀者,服父三年,服祖减杀至期。以次减之,应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俱齐衰三月者,丧服注云:“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不可以大功小功旁亲之服加至尊,故皆服齐衰也。下杀者,子服父三年,父子不宜等衰,故服子期。若正适传重,便得遂情。父服子期,孙卑,理不得祖报,故为九月。若传重者,亦服期。为孙大功则曾孙宜五月,但曾孙服曾祖三月,曾祖报亦一时。曾祖正尊,自加齐衰服。曾孙卑,故服缌麻。曾孙既缌麻,玄孙理不容異。旁杀者,世叔之属是也。据祖期断,世叔宜九月,而世叔是父一体,故加至期也。从世叔据期而杀,是以五月。族世叔又疎,故缌麻。此发父而旁渐至轻也。祖期,祖之兄弟五月,族祖缌麻,是发祖而旁渐杀也。又曾祖本应五月,曾祖之兄弟故三月。又兄弟至亲,相为期同。堂兄弟九月,从祖兄弟故小功,族昆弟又杀故三月,是发兄弟而旁杀也。又父为子期,兄弟之子但宜九月而亦期者,世叔旁尊,不得自比父祖之重,故报期。又同堂兄弟之子服从伯叔无加,则从伯叔亦报五月,族兄弟之子缌,此发子而旁杀也。祖为孙大功,兄弟之孙服从祖五月,故从祖报之小功也。同堂兄弟之孙缌,曾祖为曾孙三月,为兄弟曾孙亦三月。’○杀,所戒反。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注:‘禘,大祭也。始祖感天神灵而生,祭天则以祖配之。自外至者,无主不止。’而立四庙, 注:‘高祖以下与始祖而五。’庶子王亦如之。 注:‘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祭天立庙,亦如世子之立也。’金氏榜曰:‘汉韦元成等四十四人奏议云:“礼,王者始受命,诸侯始封之君,皆为太祖。以下五庙而迭毁。周之所以七庙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三庙不毁,与亲庙四而七。然则周人祖文武,祖之所自出,主稷也。稷为太祖庙立,文世室武世室配之,皆世世不毁。又下禘其亲庙四,所谓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也。王子雍傅合祭法之文,谓有虞氏之祖出自黄帝,以祖颛顼配黄帝而祭,故曰以其祖配之。”榜谓:古者配祭有二,自外至者,无主不止,故祭必有配,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是也。妻祔食于夫为配,少牢以某妃配某氏,是也。子孙陈于祖为合食,不谓之配。自子雍 释此记,後学竞为異说,至谓周人禘喾以稷配,鲁禘文王以周公配,然祭法言禘喾不下及稷,明堂位言禘周公不上及文王,其龃龉难通如此。’

别子为祖, 注:‘诸侯之庶子,别为後世为始祖也。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正义:‘谓诸侯适子之弟。别与後世为始祖,谓此别子子孙为卿大夫,立此别子为始祖。’继别为宗, 注:‘别子之世长子为其族人为宗,所谓百世不迁之宗。’继祢者为小宗。 注:‘别子庶子之长子为其昆弟为宗也。谓之小宗者,以其将迁也。’正义:‘谓别子之庶子,以庶子所生长子继此庶子,与兄弟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 注:‘谓小宗也。小宗有四,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皆至五世则迁。’正义:‘一身凡事四宗,事亲兄弟之适,是继祢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适,是继祖小宗也;事再从兄弟之适,是继曾祖小宗也;事三从兄弟之适,是继高祖小宗也。於族人俱事四小宗,兼大宗为五也。’是故祖迁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注:‘宗者,祖祢之正体。’正义:‘四世之时,尚事高祖,至高祖之父,不为加服,是祖迁於上。四世之时,仍宗三从,族人至五世,不复宗四从,族人各自随近为宗,是宗易於下。宗是先祖正体,所以尊祖故敬宗也。’○祢,乃礼反。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注:‘明其尊宗以为本也。祢则不祭矣。言不祭祖者,主谓宗子庶子俱为适士,得立祖祢庙者也。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正义:‘正体,谓祖之适也。下正,谓祢之适也。虽正为祢适,而於祖犹为庶也。五宗悉然。’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 注:‘尊先祖之正体,不二其统也。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谯周五经然否曰:‘此但别庶子而下言不继祖者,谓庶子身不继祢,故其长子为不继祖,合而言之也。’正义:‘马季长注丧服云:“此为五世之适,父乃为之斩也。”庾氏云:“用恩则祢重,用义则祖重,故已承二重而为长子斩,若不继祖则不为长子斩也。”又曰与祢者,庾氏云:“若直云不继祖,恐人谓庶子长子死者之身不继祖[二],欲明死者之父不继祖与祢,非据死者之身。郑注丧服云此言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则是父之适子即得为长子三年。礼为後者有四条,皆不为斩,有体而不正,庶子为後是也;正而不体,适孙为後是也;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後是也;正体不传重,适子有废疾不立是也。四者皆期,悉不得斩也。唯正体又传重者乃极服耳。”’

庶子不祭殇与无後者,殇与无後者从祖祔食。 注:‘不祭殇者,父之庶也。不祭无後者,祖之庶也。此二者当从祖祔食而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礼焉。祖庶之殇则自祭之。凡所祭殇者唯适子耳。无後者,谓昆弟诸父也。宗子之诸父无後者,为墠祭之。’正义:‘殇者,未成人而死者也。无後,谓成人未婚或已娶无子而死者。庶子所生之适子为殇而死者,不得自祭之,以己是父,庶不合立父庙。殇尚不祭,成人无後不祭可知。己是祖,庶不合立祖庙,故兄弟无後者不得祭之。己若是曾祖之庶,亦不得祭诸父无後者。己是曾祖,庶不合立曾祖庙。庾氏云:“殇与无後者,四时随宗子之家而祭也。但牲牢不得同於宗子祭享之礼,故曾子问注云凡殇特豚。宗子是士,唯有祖祢二庙,故诸父无後者为墠祭之。若宗子为大夫,得立曾祖庙者,则祭之於曾祖庙,不於墠也。”’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注:‘谓宗子庶子俱为下士得立祢庙也。虽庶人亦然。’正义:‘若庶子是下士,宗子是庶人,此下士立庙於宗子之家,庶子共其牲物,宗子主其礼,虽庶人有祭义。若宗子为下士,是宗子自祭之,庶子不得祭也。’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注:‘言服之所以降杀。’正义:‘亲亲,谓父母也。尊尊,谓祖及曾祖高祖也。长长,谓兄及旁亲也。不言卑幼,举尊长则卑幼可知。男女有别者,若为父斩,为母齐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为夫斩,为妻期之属也。’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 注:‘谓若为君母之父母昆弟,从母也。’正义:‘按服术有六,其一是徒从者。徒,空也。与彼非亲属,空从此而服彼。徒中有四,一是妾为女君之党,二是子从母服於母之君母,三是妾子为君母之党,四是臣从君而服君之党。一从虽亡犹服,如女君虽没,妾犹服女君之党。其馀则所从亡则已,谓君母死,则妾子不复服君母之党;及母亡,则子不复服母之君母;又君亡,则臣不服君党亲也。又有妾摄女君,为女君党各有义故也。已,止也。止,谓徒从亡则止而不服者。’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 注:‘谓若自为己之母党。’正义:‘属者,骨血连续以为亲也。亦有三,一是子从母服母之党,二是妻从夫服夫之党,三是夫从妻服妻之党。注特举一隅也。’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注:‘妾为女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而今俱出,女君犹为子期,妾於义绝,无施服。’卢注:‘谓俱有过而出,女君为其子服,嫌妾当从服,故言不也。’正义:‘从而出,谓姪娣也。姪娣从女君而入,亦从而出。’○为,于伪反。

礼不王不禘。 注:‘禘,谓祭天。’正义:‘王,天子也。礼唯天子得郊天。’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 注:‘世子,天子诸侯之适子也。不降妻之父母,为妻故,亲之也。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主言与大夫之适子同,据服之成文也。’正义:‘丧服齐衰不杖章称大夫适子为妻,若举世子为妻,嫌大夫以下有[三]降;丧服若举士子为妻,其士职卑,本无降理。大夫是尊降之首,恐其为适妇而降,故特显之。’江氏永曰:‘此经不降妻之父母,对公子降妻之父母而言,盖公子厌於父,降其妻为大功,遂降妻之父母无服。若世子之妻为继体之配,異於公子之妻,其为妻服齐衰不杖期,故妻之父母仍服缌也。’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 注:‘祭以天子诸侯,养以子道也。尸服士服,父本无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嫌於卑之。’正义:‘尸服士服者,谓尸服玄端。若君之先祖为士大夫,则服助祭之服。故曾子问云:“尸弁冕而出。”若为先君士尸,则著爵弁。若为先君大夫尸,则著玄冕是也。’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注:‘谓父以罪诛,尸服以士服,不成为君也。天子之子当封为王者後以祀其受命之祖,云为士则择其宗之贤者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为王者後及所立为诸侯者。祀其先君以礼卒者,尸服天子诸侯之服。如遂无所封立,则尸也祭也皆如士,不敢僭用尊者衣物。’正义:‘以其尝为天子诸侯,不可以庶人之礼待之。士是爵之最卑,故服其士服。’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 注:‘当丧,当舅姑之丧也。出除丧,绝族也。’正义:‘则三年者,女出嫁为父母期,若父母丧未小祥而被夫遣归,值兄弟小祥,则随兄弟服三年之受。既以绝夫族,故其情更隆於父母也。已,止也。若父母丧已小祥而女被遣,其期服已除,今归虽在三年内[四],则止不更反服也。未练而反则期者,父母丧未小祥而夫命己反,则还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期服也。既练而反则遂之者,若被遣还家,已随兄弟服三年之受,而夫命反之,则犹遂三年乃除,随兄弟故也。’○为,于伪反。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 注:‘言丧之节应岁时之气。’射慈曰:‘三年、期,岁丧没闰。九月以下,数闰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 注:‘此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正义:‘言为练祭,自为存念其亲,不为除丧而设。庾氏、贺氏並云:“祭为存亲,幽隐难知,除丧事显,其理易识,恐人疑祭之为除丧,故记者特明之。”’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 注:‘再祭,练、祥也。间不同时者,当異月也。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而祭。必異月者,以葬与练、祥本異岁,宜異时也。而除丧,已祥则除,不禫。’卢注:‘谓逢变三年後乃葬者,虞祔後必行小祥大祥祭也。’正义:‘禫者,本为思念情深,不忍顿除,今既三年始葬,哀情已极,故不禫也。’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注:‘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大功为之再祭,则小功缌麻为之练祭可也。’通典:‘刘德议问:“朋友虞祔,谓立[五]幼而为虞祔也。若都无主族,神不歆非类,当为虞祔否?”田琼答曰:“虞,安神也。祔,以死者祔於祖也。朋友恩旧欢爱,固当安之祔之,然後义备,但後日不常祭耳。”’正义:‘大功尚为练祥,则虞祔亦为之可知。皇氏云:“死者有三年之亲,大功主者为之练祥;有期亲,则大功主者为之至练。若但有大功,则大功主者至期,小功丝麻至祔。若又无期,则各依服月数而止。故杂记云,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谓无三年及期者也。”’方氏苞曰:‘朋友不主练祥何也?曰,子幼,妻自可举,非大功同财者可比也。夫无主,前後家东西家主之。若有子,则祭时当以衰抱,若曾子问子见之礼。’

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注:‘士卑,妾无男女则不服,不别贵贱。’正义:‘丧服云“大夫为贵妾缌”,是别贵贱也。’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 注:‘谓子生於外者也。父以他故居異邦而生己,己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今其死,於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父为之服,己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於人所不能也。当其时则服。税,读无礼则税之税。税丧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正义:‘王肃云:“计己之生,不及此亲之存则不税。若此亲未亡之前己生,则税之也。”刘知、蔡谟义与王同,而以弟为衍字。’江氏永曰:‘言弟者,因昆连及之耳,勿泥。’○税,皇他活反,徐他外反。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 注:‘臣之恩轻也。谓卿大夫出聘问,以他故久留。’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 注:‘谓正亲在齐衰大功者。正亲缌小功不税矣。曾子问曰:“小功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此句补脱 在是,宜承“父税丧,己则否”。’刘智丧服释疑曰:‘凡屈不得服者,皆有心丧之礼,小功以下不税服,乃无心丧耳。’正义:‘曾子所云,是正小功耳。若本大功以上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情重故也。’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从而服,不从而税。 注:‘谓君出朝觐不时,反而不知丧者。近臣,阍寺之属也。其馀,羣介、行人、宰、史也。’正义:‘君亲服限未除,君既服之,臣下亦从而服之。若限已竟而君税之,此臣不从君而税。’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注:‘从服者,所从虽在外,自若服也。’正义:‘谓君出而臣不随,君之亲於本国内丧,君未知,而在国之臣即服之也。’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 注:‘哀益衰,敬弥多也。虞於寝,祔於祖庙。’

为君母後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 注:‘徒从也。所从亡则已。’正义:‘谓无适立庶为後也。妾子於君母之党悉徒从,若君母卒,则不服君母之党。’○为,于伪反。

絰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 注:‘如要絰也。’正义:‘丧服传云:“苴絰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絰,大结反。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注:‘不敢以恩轻轻服君之正统。’卢注:‘与女君丧长子俱三年。’除丧者先重者, 注:‘谓练,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正义:‘凡所重者,有除无变,所以卒哭不受以轻服,至小祥各除其重也。’易服者易轻者。 注:‘谓大丧既虞卒哭而遭小丧也。其易丧服,男子易乎带,妇人易乎首。’正义:‘谓先遭斩服,虞卒哭已变葛絰,大小如齐衰之麻,若又遭齐衰之丧,齐衰要首皆牡麻,牡麻则重於葛服,宜从重,而男不变首,女不变要,以其所重故也。’

无事不辟庙门, 注:‘鬼神尚幽闇也。庙,殡宫。’正义:‘辟,开也。庙门,殡宫门也。’哭皆於其次。 注:‘无时哭也。有事则入即位。’正义:‘次,谓倚庐。唯朝夕哭,入门内即位耳。若昼夜无时之哭,则皆於庐次之中也。’○辟,婢亦反。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於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注:‘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周之礼,天子崩,复曰臯天子复。诸侯薨,复曰臯某甫复。其馀及书铭则同。’正义:‘天子书铭於大常,诸侯以下则各书於旌旗也。姓,如鲁姬、齐姜也。氏,如孟孙三家之属。’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 注:‘絰之大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 注:‘絰之大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麻同皆兼服之。 注:‘皆者,皆上二事也。兼服之,谓服麻又服葛也。男子则絰上服之葛,带下服之麻;妇人则絰下服之麻,固自带其故带也。所谓易服,易轻者也。兼服之文,主於男子。’陆农师曰:‘谓若斩衰卒哭男子变要絰以葛,若又遭齐衰之丧,则以齐衰之麻易葛带,其首絰犹是斩衰之麻。女子更首絰以葛,若又遭齐衰之丧,则以齐衰之麻易葛絰,其要絰犹是斩衰之麻,是之谓兼服。何也?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也。下文放此,故曰兼服之,服重者则易轻者也。’江氏永曰:‘前经“易服者易轻者”,注疏男女首要皆有麻无葛,正如陆氏之说。至此经注则谓服麻又服葛,盖 解兼服之文耳。兼服之者,谓男子以後轻丧之麻带易前重丧之葛带,女子以後轻丧之麻絰易前重丧之葛絰,是以麻而兼葛。兼之为言包也,亦即间传“轻者包”之意,非谓服麻又服葛也。郑又 解间传“重者特”,谓男子之絰、妇人之带,特其葛不变。既不变则仍麻矣,乃以葛易之,何谓不变乎!盖“重者特”谓男麻絰女麻带特留之不易也。若如郑氏说,则男子重首,妇人重带,反以後轻丧而易麻为葛,不亦悖乎!且此经注妇人“固自带其故带”,“兼服之文,主於男子”,而间传注又谓“妇人之带亦特,其葛不变”,前後不牴牾乎?’王氏懋竑曰:‘麻同皆兼服之,注疏本作“麻葛”,间传“麻同则兼服之”,此文恐因间传而 。’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 注:‘报,读为赴疾之“赴”,谓不及期而葬也。既葬即虞。虞,安神也。卒哭之祭,待哀杀也。’○报,依注音赴,芳付反,下同。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斩衰。 注:‘偕,俱也。谓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曾子问曰:“葬先轻而後重。”又曰:“反葬奠,而後辞於殡,遂修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後轻。”待後事,谓如此也。其葬服斩衰者,丧之隆,衰宜从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犹服斩衰,不葬不变服也。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练祥皆然,卒事反服重。’正义:‘虞祔稍饰,父丧在殡,故未忍为虞祔也。後事,谓葬父也。虽葬母,亦服斩衰,以父丧未葬,不得变服也。’○偕,音皆。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 注:‘祖不厌孙也。大夫为庶子大功。’正义:‘庶子之子不降其父,犹为三年。’

大夫不主士之丧。 注:‘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江氏永曰:‘大夫之外别无亲,其如杂记所谓前後家、东西家又无有,则里尹主之乎?’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注:‘恩不能及。’正义:‘父虽命为母子,本非骨肉。’○为,于伪反,下皆同。

夫为人後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注:‘以不贰隆。’正义:‘夫为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

士祔於大夫则易牲。 注:‘不敢以卑牲祭尊也。大夫少牢也。’正义:‘祭殇与无後者不云易牲,而此易牲者,前是宗子为祭,故殇及无後者依亡人之贵贱礼供之。又下云贱不祔贵,而此祔大夫者,谓无士可祔,则不得不祔於大夫,犹如妾无妾祖,姑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後、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後者为異居。 注:‘录恩服深浅也。见同财则期。同居異财,故同居、今異居,及继父有子亦为異居,则三月。未尝同居则不服。’正义:‘異居之道,其理有三,一者昔同今異,二者今虽共居而财计各别,三者继父更有子,便为異居。異居则服齐衰三月而已。’江氏永曰:‘按丧服传云:“夫死,妻稺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異居则服齐衰三月。”盖此子若有亲者抚育,则不从母适人;惟无大功之亲,是以从母他适,赖所适者抚育之,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是以与之同财,而又为筑宫庙,使之祭祀,则继父之恩深矣。如是者为同居继父,服齐衰期。若此子赖其抚育,而彼自有亲者享其财,或继父先未有子而後生子,则此子亦不得分其财,是为先同居而後異居,其恩浅者服轻,为服齐衰三月。若初未从母适人,则无恩不服矣。传言无大功之亲,而此约言之曰无主後,盖大功之亲可主人之丧也。传举疏以包亲,无大功以上之亲,则无後可知。同居異居之别,不在己之主後,而在所适者之主後,故云有主後者为異居。举有主後,可该不同财也。’

哭朋友者於门外之右,南面。 注:‘变於有亲者也。门外,寝门外。’正义:‘右,西边也。南面,嚮南也。嚮南为主,以对答弔客。’

祔葬者不筮宅。 注:‘宅,葬地也。前人葬既筮之。’

士大夫不得祔於诸侯。祔於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 注:‘士大夫,谓公子公孙为士大夫者。不得祔於诸侯,卑别也。既卒哭,各就其先君为祖者兄弟之庙而祔之。中,犹间也。’正义:‘士易牲祔於大夫,而大夫不得祔於诸侯者,诸侯之贵绝宗,故大夫士不得轻亲也。中一以上而祔者,祖无妾,则又间曾祖而祔高祖之妾也。下云妾母不世祭,於孙否,则妾无庙。今云祔及高祖者,当为坛祔之耳。’

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注:‘人莫敢卑其祖也。’正义:‘卑不可祔於尊,祖贱孙贵,祔之不嫌也。若不祔之,则是自尊欲卑於祖也。’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注:‘母之君母,外祖适母,徒从也,所从亡则已。’

宗子母在为妻禫。 注:‘宗子之妻尊也。’正义:‘贺瑒云:“宗子尚然,则其馀适子母在为妻禫可知。”贺循云:“出居庐论称杖者必庐,庐者必禫,此明寻常之礼。若别而言之,则杖有不禫,禫有不杖者。按小记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则非宗子其馀适庶母在,为妻並不得禫也。又云父在为妻以杖即位,郑注云庶子为妻,则父没母存有杖可知,此杖有不禫者也。小记又云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若不杖,则丧服应有庶子为母不杖之文,今无其文,则犹杖可知也。前文云三年而后葬者,但有练祥而无禫,是有杖无禫。此二条是杖而不禫。”贺循又云:“妇人尊微,不夺正服,並厌其馀哀。”如贺此云,则母皆厌其适子,庶子不得为妻禫也。故宗子妻尊,母所不厌,故特明得禫也。’

为慈母後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注:‘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即庶子为後,此皆子也,传重而已,不先命之与适妻使为母子也。缘为慈母後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己庶子为後。’正义:‘记者见丧服有妾子为慈母後之例,触类言之,则妾子亦可为庶母後也。谓妾经有子而死,馀他妾多子,则命他妾之子为无子之妾立後,故云为庶母後可也。又触类言之,既可为庶母後,亦可为祖庶母之後,祖庶母亦经有子,子死,故命己之妾子与父妾为後。必知经有子者,若无子则不得立後。贺瑒云:“虽有子道,服於慈庶母三年,而犹为己母不異,異於後大宗而降本也。”’

为父母妻长子禫。 注:‘目所为禫者也。’正义:‘下有庶子在父之室为其母不禫,则在父室为慈母亦不禫。妻为夫亦禫,但记文不具。’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注:‘以其非正。春秋传曰:“於子祭,於孙止。”’正义:‘慈母,即所谓承庶母、祖庶母後者也。妾母,谓庶子自为其母也。’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 注:‘言成人也。妇人许嫁而笄,未许嫁,与丈夫同。’卢注:‘女年十五笄。’谯周丧服图:‘男子幼,娶必冠;女子幼,嫁必笄:礼之则从成人,不为殇。春秋僖九年公羊传:“妇人许嫁,字而笄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何休注:“不以殇礼降也。”’

为殇後者,以其服服之。 注:‘言为後者,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陈可大曰:‘此章举不为殇者言之,则此当立後者,乃是已冠之子,不可以殇礼处之,其族人为後者即为之子。以其服服之,子为父之服也。其女子已笄而死,则亦依在室之服服之,不降而从殇服也。’朱氏轼曰:‘殇而为之後,或疑其服与凡为後者有间,故明其服之如常,以所後虽是十九岁以下之殇,然当其生时则已冠矣。凡男女已冠笄不为殇,故可为之後而以其服服之。注疏解未当。’

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 注:‘其馀,谓旁亲也。以麻终月数,不葬者丧不变也。’石渠礼论曰:‘或问萧太傅:“久而不葬唯主丧者不除,今则或十年不[六]葬,主丧者除否?”答曰:“所谓主丧者独谓子耳,虽过期不葬,于义不可以除。以麻终月数者,以其未葬除,无文节,故不变其服,为稍轻也。已除丧服未葬者,皆反服。庶人为国君亦如之。”’卢注:‘子孙皆不除,以丧主为正耳。其馀旁亲者,以麻各终其月数除。’通典:‘陈氏问刘世明曰:“注云谓旁亲,不指言众子当除也。”刘答云:“父得卑其庶子而降之,庶子不得降其父也。然则未葬而除,自谓旁亲得以麻终者耳。”’正义:‘久而不葬,则三年服身皆不得祥除也。其馀,谓期以下至缌也。主人既未葬,故诸亲不得变葛,仍犹服麻,各至服竟而除也。除丧则已者,谓月足而除,不待主人葬除也。至葬则反服之也。庾云:“谓昔主。要记按,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太子、适妇,故谓此在不除之例。定更思详,以尊主卑,不得同以卑主尊,无缘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长服衰絰也。是知主丧不除,唯於承重之身为其祖曾,若子之为父,臣之为君,妻之为夫,不除也。”卢植云:“下子孙皆不除。”萧望之云:“独谓子。”庾言为是。’

箭笄终丧三年。 注:‘亦於丧所以自卷持者,有除无变。’正义:‘前云恶笄以终丧,是女子为母也。此云箭笄终丧三年,谓女子在室为父也。’

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注:‘虽尊卑異,於恩有可同也。’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絰、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 注:‘临事去杖,敬也。濯,谓溉祭器也。’正义:‘为丧至小祥,男子除首絰,唯有要絰,犹有杖。屦是末服,又变为绳麻。将欲小祥,豫筮其日而占於尸,及视濯器,则豫著小祥之服以临此三事也。所以然者,祭欲吉,故豫服也。’大祥吉服而筮尸。 注:‘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临吉也。间传曰:“大祥素缟麻衣。”’正义:‘吉服,朝服也。大祥之日,缟冠朝服,今将欲祥,亦豫服大祥之服,以临筮日及筮尸、视濯。今唯云尸,不言日及濯,从小祥可知也。大祥则并去絰、杖、绳屦,故不云杖、絰、屦。’○濯,大角反。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 注:‘妾子父在厌也。’正义:‘此谓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也。若異宫则禫。’

庶子不以杖即位。 注:‘下适子也。位,朝夕哭位也。’正义:‘谓适庶俱有父母之丧也,适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庶子至中门外而去之,以下於适子也。’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 注:‘祖不厌孙,孙得伸也。’正义:‘父皆厌子,故舅主适妇丧而适子不杖,大夫不服贱妾,妾子亦厌而降服其母也。至於祖,虽尊贵並不厌孙。庾云:“杂记上: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郑注:辟尊者。按祖不厌孙,以祖为父主,故辟尊不敢俱以杖即位耳。犹如庶子之子亦非厌也,父不为庶子主,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

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 注:‘舅不主妾之丧,子得伸也。’正义:‘舅主适妇,则适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妇,故庶子为妻可以杖。谓父主妻丧,故主适妇,明主适妇由於主妻故也。父既不主妾丧,故不主庶妇,所以庶子得杖由於父不主妾故也。若妻次子既非正嗣,故亦同妾子之限也。或问者曰,但云以杖自足,何须言即位,言即位,如似适妇之丧,长子亦得有杖,祇不得即位耳。答曰,庶子为父母厌,下於适子,虽有杖,不得持即位,今嫌为妻亦得杖而不即位,故明之也。’

诸侯弔於異国之臣,则其君为主。 注:‘君为之主,弔臣,恩为己也。子不敢当主,中庭北面哭,不拜。’正义:‘按士丧礼君弔,主人出迎于门外,见马首,入门右,北面,君升,主人中庭拜稽颡。彼为主,故中庭拜。今邻国君弔,君为之主,则主人北面哭,不拜。曾子问:“季桓子之丧,卫君来弔,君为主,康子立於门右北面,拜稽颡。”故讥其丧有二主。’诸侯弔必皮弁锡衰,所弔虽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亦不锡衰。 注:‘必免者,尊人君,为之变也。未丧服,未成服也。既殡成服。’射慈丧服图:‘天王弔三公及三孤弁絰锡衰,弔六卿弁絰锡衰,弔大夫弁絰疑衰,弔士弁絰缌衰,弔畿内诸侯弁絰缌衰。’正义:‘凡五服,自大功以上为重,重服为免之节,自始死至葬,卒哭後乃不复免也。小功以下为轻,轻服为免之节,自始死至殡,殡後不复免。今人君来弔,虽非服免时必免,尊重人君也。此云主人必免,谓大功以上也。’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 注:‘不丧服,求生主吉,恶其凶也。遂以主其丧,谓养者有亲也,死则当为之主。其为主之服如素无丧服。’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 注:‘入,犹来也。谓养者无亲於死者不得为主。其有亲来为主者,素有丧服而来为主,与素无服者異。素无服,素有服,为今死者当服,则皆三日成也。’正义:‘若本有服重而新死者轻,则为一成服而反前服也。若新死重,则仍服死者新服也。身本吉而来为主,则计今亲而依限服之也。’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 注:‘尊,谓父兄。卑,谓子弟之属。’朱氏轼曰:‘所谓己丧,期大功以下既葬卒哭,斩衰既练而後,故得为旁亲养。若未练未葬,则使人养而己不亲养。己所服之丧,或疾者之所不服,或疾者有服而已除,故释服。若所养亦有丧,则养者不必不丧服;即所养者别有丧服,养者亦不必不丧服。所养者死而为之服,其服或轻於己本有之服,或同於本有之服,或重於本有之服。重则服其服,同而己服已变而受,亦服其服,若同而己服未变,或轻於己服,则於後死者初成服及当事拜客服其服,不当事拜客仍服己服,故曰遂以主其丧。主,谓拜宾为主也。不易己服者,初入为主也。初入者本无服则素服,有服则不易,服至新死者三日成服则释。本有之服而服其服,成服後,己服重者,亦惟当事拜宾服其服,不拜宾仍服己重服。若本有之服轻於新服,或已变杀,则服後死之新服,惟当己丧变除时服己丧之服。’○养,羊尚反。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注:‘女君,适祖姑也。易牲而祔,则凡妾下女君一等。’正义:‘前文云“亡则中一以上”,今又无高祖妾祖姑,则当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祔於女君可也。’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 注:‘妇,谓凡适妇庶妇也。虞、卒哭祭妇,非舅事也。祔於祖庙,尊者宜主焉。’正义:‘妇之所祔者,则舅之母也。’

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 注:‘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宗子尊,可以摄之。’陆农师曰:‘若应大夫主丧,虽无大夫,士不得摄。’吳幼清曰:‘此言大夫死无主後,其亲属有为士者,不可摄而主丧。唯宗子可以士而摄主大夫丧。’

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 注:‘亲质,不崇敬也。’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 注:‘多陈之,谓宾客之就器也,以多为荣。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以节为礼。’正义:‘赠遗明器,虽复多陈,不可尽纳入圹,以纳有常数。主人所作明器,依礼有限,省陈既少,尽纳於圹可也。’○省,所领反。

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於宫而后之墓。 注:‘兄弟先之墓,骨肉之亲,不由主人也。宫,故殡宫也。’

父不为众子次於外。 注:‘於庶子略,自若居寝。’正义:‘次,谓中门外次也。长子则次於外为丧次也。’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注:‘谓卿大夫以下也。与尊者为亲,不敢以轻服服之。言诸侯者,明虽在異国,犹来为三年也。’正义:‘以其曾在本国作卿大夫,今来他国未仕,故得为旧君服斩。熊氏以为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皆服斩也。以诸侯体尊,不可以本亲轻服服之也。’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反以报之。 注:‘报,犹合也。下殇小功,本齐衰之亲,其絰带澡率治麻为之。带不绝其本,屈而上至要,中合而纠之,明亲重也。凡殇散带垂。’正义:‘贺瑒云:“下殇小功,男子絰牡麻而带澡,妇人带牡而絰澡,故小功殇章云牡麻絰。故知前言男子之带,後言妇人之絰也。”’○澡,本又作‘藻’,音早。诎,邱勿反。

妇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於亲者。 注:‘谓舅之母死而又有继母二人也。亲者,谓舅所生。’朱子曰:‘程氏祭仪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即以所生配。”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是也。若再娶者无子,或祔祭别位,亦可也。若奉祀者是再娶之子,乃许用所生配,而正妻无子遂不得配祭,可乎?唐会要中有论,凡是适母,无先後,皆当並祔合祭,与古诸侯之礼不同。’又曰:‘夫妇之义,如乾大坤至,自有差等。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況於死而配祔,又非生存之比,只合从唐人所议为允。’

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於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於其妻则以大夫牲。 注:‘妻为大夫,夫为大夫时卒。不易牲,以士牲也。’陆农师曰:‘祔於其妻,即是祔於其祖,盖妻未有不祔於祖姑者。郑氏谓始来仕无庙者, 矣。’应子和曰:‘经据妻之生死同夫荣辱立文,注以祔於其妻则为始仕而未有庙,亦未必然,正使新徙它国而为大夫,亦必有庙,既不立祖庙,岂敢为妻立庙乎!’江氏永曰:‘祔於其妻,谓夫为其妻行祔祭之礼也。疏谓其夫不为大夫而死, 矣。’金氏榜曰:‘丧之祔祭也,使鬼有所归,故虽朋友主丧,亦必为之虞祔,不繫於有庙无庙。此经承上妇祔於祖姑言之,祔於其妻,即此祔於祖姑是也。变言其妻者,缘上其妻为大夫而卒立文,皆对夫之辞。’

为父後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 注:‘适子正体於上,当祭祀也。’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 注:‘姑不厌妇。’正义:‘舅主适妇丧,则厌适子使不杖。今姑在主子丧,恐亦厌妇,明今姑虽为主,不厌妇也。’母为长子削杖, 注:‘嫌服男子当杖竹也。母为长子服,不可以重於子为己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 注:‘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 注:‘棺柩已藏,嫌恩轻,可以不免也。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閒,虽有事不免。’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 注:‘有故不得疾虞,虽主人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皆免,自主人至缌麻。’朱氏轼曰:‘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葬已踰期矣,而又後虞,是失礼之中又失礼也。此记所云,或葬後有故而不及虞,或先葬母,虞待父也。’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 注:‘小功以下。’

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 注:‘墓在四郊之外。’正义:‘郊野之外,不可无饰,故葬讫著冠,至郊而后去冠,著免反哭於庙。’○报,音赴,下同。比,必利反。

君弔,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異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 注:‘不散麻,自若绞垂,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既启之後也。亲者,大功以上也。異国之君免或为弔。’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 注:‘殇无变,文不缛。玄,冠玄端黄裳而祭,不朝服,未纯吉也。於成人为释禫之服。’正义:‘殇无虞、卒哭及练之变服。若成人丧服初除,著朝服禫祭,始从玄端。今除殇之丧即从禫服,是文不繁缛也。’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 注:‘成,成人也。缟冠,未纯吉祭服也。既祥祭乃素缟麻衣。’

奔父之丧,括髮於堂上,袒,降踊,袭絰于东方。奔母之丧,不括髮,袒於堂上,降踊,袭免於东方。絰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注:‘凡奔丧,谓道远已殡乃来也。为母不括髮,以至成服,一而已,贬於父也。即位以下,於父母同也。三日五哭者,始至讫夕反位哭,乃出就次,一哭也。与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三袒者,始至袒,与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正义:‘不笄纚者,奔丧異於初死也。初死在家之时,哭踊无节。今闻丧已久,奔丧礼杀,故三日五哭,異於在家也。’

适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 注:‘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将不传重於适,及将所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

校勘记

[一]原 ‘以’,据仪礼郑注改。

[二]继下原脱‘祖’字,据礼记正义补。

[三]案朱氏引孔疏,删节失当,文义不明,据原文大夫下补‘以下有’三字,丧服下补‘若举士子为妻其’七字。

[四]年下原脱‘内’字,据礼记正义补。

[五]原 ‘主’,据郑志钱东垣、武亿校本改。

[六]年下原脱‘不’字,据石渠礼论洪颐煊辑本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