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记下弟二十一

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 注:‘没,犹竟也。除服,谓祥祭之服也。卒事,既祭。反丧服,服後死者之服。’正义:‘若母丧未葬而值父二祥,则不得服其祥服也。所以尔者,二祥之祭为吉,未葬为凶,故不忍凶时行吉礼也。’虽诸父昆弟之丧,如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 注:‘虽有亲之大丧,犹为轻服者除,骨肉之恩也。唯君之丧不除私服。言当者,期大功之丧,或终始皆在三年之中。小功缌麻则不除。殇长中乃除。’正义:‘此亦谓重丧葬後之时也。既始末在重丧中,则其除自在重丧之葬後也。上文为父祥尚待母葬後乃除,则轻亲可知也。云小功缌麻则不除者,按服问云:“缌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故知有大功以上之服,不得为小功缌麻除服也。云殇长中乃除者,以服问云:“殇长中变三年之葛。”明在大功以上服中,为殇长中著服而又为之除也。’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 注:‘言今之丧既服顈,乃为前三年者变除而练祥祭也。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者。其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其礼亦然。然则言未没丧者,已练祥矣。顈,草名。无葛之乡,去麻则用顈。’正义:‘依礼父在不为长子三年,今云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者,庾氏、熊氏並云:“有父者 也。当云今又丧母,不得并称父也。”庾氏又云:“後丧既顈,前丧练祥皆行;若後丧既殡,得为前丧虞祔。”未知然否。’○顈,口迥反。

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附於王父也。 注:‘未练祥,嫌未祫祭序於昭穆尔。王父既附,则孙可附焉。犹,当为“由”。由,用也。附,皆当作“祔”。’正义:‘孙死祔祖,今此明若祖丧虽未二祥而孙死,则孙亦得用是祔礼祔於祖也。’金氏榜曰:‘古者三年丧毕,然後祭於庙。此未练祥而祔於王父,则於殡宫祔。’○附,义作‘祔’,出注。

有殡,闻外丧,哭之他室。 注:‘明所哭者異也。哭之为位。’正义:‘有殡,谓父母丧未葬,丧柩在殡宫者也。外丧,谓兄弟丧在远者也。他室,别室也。’王瓒曰:‘哭他室者,为外兄弟,明当先哭乃行耳。異国则不往也。’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礼。 注:‘谓後日之哭朝,入奠於其殡,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如始哭之时。’正义:‘入奠者,谓明日之朝,著己重丧之服,入奠殡宫及下室。卒奠而出,改己丧服,著新死未成服之服,即昨日他室之位。’江氏永曰:‘外丧在远,得闻已在成服之後,而犹服未成服之服者,谓如奔丧礼免絰即位,三日五哭而後成服也。’

大夫士将与祭於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 胡邦衡曰:‘犹是,言自若也。’次於異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其它如奔丧之礼。如未视濯,则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 注:‘犹,亦当为“由”。次於異宫,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使者反而后哭,不敢专己於君命也。’如诸父昆弟姑姊妹之丧,则既宿则与祭,卒事,出公门,释服而后归。其它如奔丧之礼。如同宫,则次于異宫。 注:‘宿则与祭,出门乃解祭服,皆为差缓也。’正义:‘谓祭前三日将致齐之时。既受宿戒,虽有期丧,则与公家之祭。若同宫而死,则既宿之後,出次異宫,不可以吉凶杂处故也。’○与,音预,下同。濯,大角反。

曾子问曰:‘卿大夫将为尸於公,受宿矣,而有齐衰内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乎公宫以待事,礼也。’ 注:‘尸重,受宿则不得哭。内丧,同宫也。’正义:‘今此齐衰内丧,亦谓诸父昆弟姑姊妹也。但尸尊,故出舍公之公馆,以待君之祭事,不在己之異宫耳。’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尸必式,必有前驱。’ 注:‘冕兼言弁者,君之尸或服士大夫之服也。诸臣见尸而下车,敬也。尸式以礼。’

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执事者亦散等。虽虞祔亦然。 注:‘将祭,谓练祥也。言若同宫,则是昆弟異宫也。古者昆弟異居同财,有父母之丧,当在殡宫,而在異宫者,疾病或归者。主人适子散等栗阶,为新丧略威仪。’正义:‘丧服传云:“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庾氏云:“小祥之祭,已涉於吉,尸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则得为之矣。若丧柩即去者则亦祭,不待於三月可知矣。”祭,谓二祥祭。散,栗也。等,阶也。祥祭宜涉级,为有兄弟丧,故少威仪,作散等也。执事者,助执祭者。燕礼记云:“栗阶不过二等。”注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以此知散等、栗阶是一也。”’王氏懋竑曰:‘曾子问“缌不祭”,熊氏谓“身有缌服,则不得自为父母虞祔卒哭祭。此谓同宫缌,则士为妾有子、大夫为贵妾也”。据此,则士大夫乃以妾之缌服而废父母虞祔卒哭之祭,此悖礼之甚者!按熊氏是 解杂记。杂记云:“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虽虞祔亦然。”郑注:“将祭,谓练祥也。”孔疏:“祥祭已涉於吉,尸柩至凶,不可相干,虞祔则得为之。若丧柩即去,其祭不待三月也。”又云:“主人至昆弟虞祔,而行父母二祥祭,执事者亦栗阶。”按祭谓练祥之祭,故可至殡後葬後;若虞祔卒哭,则不待葬後。至本文虞祔亦祭,则指昆弟之虞祔言,故疏云“主人至昆弟虞祔而行父母二祥”,句自分明,熊氏以本文之虞祔为父母之虞祔,故有不得为父母虞祔卒哭之祭,其实非也。’

自诸侯达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宾兄弟则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 注:‘哜,啐,皆尝也。哜至齿,啐入口。’正义:‘谓正祭之後,主人献宾长,宾长酢主人。必知此主人之酢、非受尸酢者,以士虞礼主人主妇献尸受酢之时皆卒爵,虞祭比小祥为重,尚卒爵,今大祥主人受尸之酢,何得唯哜之而已,故知受宾酢也。受尸酢神惠为重,虽在丧亦卒爵;宾礼为轻,受宾酢但哜之。知丧祭有受宾酢者,郑注曾子问云:“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故知小祥之祭,旅酬之前皆为之也。’○酢,音昨。哜,才细反。啐,七内反。

凡侍祭丧者告宾祭荐,而不食。 注:‘荐,脯醢也。吉祭告宾祭荐,宾既祭而食之。丧祭宾不食。’正义:‘侍祭丧,谓相於丧祭礼者。此亦谓丧之正祭之後、主人献宾之时。宾受献,主人设荐,宾祭而不食,谓练祥祭也。其虞祔,不献宾也。’

子贡问丧,子曰:‘敬为上,哀次之,瘠为下。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 注:‘问丧,问居父母之丧也。丧尚哀,言敬为上者,疾时尚不能敬也。容,威仪也。’张子曰:‘持丧敬则必哀,哀则必瘠。不敬则忘哀矣,以敬为上,敬则一於礼也。’请问兄弟之丧,子曰:‘兄弟之丧则存乎书策矣。 注:‘言疏者如礼行之,未有加也。齐斩之情,哀容之体,经不能戴矣。’君子不夺人之丧, 注:‘重丧礼也。’亦不可夺丧也。 注:‘不可以轻之於己也。’正义:‘谓不夺他人居丧,亦不可自夺己丧。不夺人丧,恕也。不夺己丧,孝也。上文云“颜色称其情”,当须毁瘠也。“戚容称其服”,当须憔悴也。’○瘠,在益反。称,尺证反,下同。

孔子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东夷之子也。’ 注:‘言其生於夷狄而知礼也。怠,惰也。解,倦也。’正义:‘三日之内礼不怠,谓水浆不入口之属。三月不解者,以其未葬之前,朝奠夕奠,哀至则哭之属。期悲哀者,谓练以来常悲哀,朝哭夕哭之属。三年忧者,以服未除,憔悴忧戚。’○期,音基。

三年之丧,言而不语,对而不问,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焉,在垩室之中,非时见乎母也不入门。 注:‘言,言己事也。为人说为语。在垩室之中,以时事见乎母,乃後入门,则居庐时不入门。’正义:‘此谓与有服之亲者行事之时。若与宾客疏远者言,则间传云:“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是也。不与人坐者,按丧大记云:“练居垩室,不与人居。”居即坐也。’方氏苞曰:‘既练居垩室,悲忧渐杀,设以见母而时与内接,哀敬之心弛焉,则衰麻哭泣皆伪也。故见母亦有时,所以责人子哀敬之诚,而大为之防也。’疏衰皆居垩室,不庐,庐严者也。 注:‘言庐哀敬之处,非有其实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