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记下弟二十一

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 注:‘没,犹竟也。除服,谓祥祭之服也。卒事,既祭。反丧服,服後死者之服。’正义:‘若母丧未葬而值父二祥,则不得服其祥服也。所以尔者,二祥之祭为吉,未葬为凶,故不忍凶时行吉礼也。’虽诸父昆弟之丧,如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 注:‘虽有亲之大丧,犹为轻服者除,骨肉之恩也。唯君之丧不除私服。言当者,期大功之丧,或终始皆在三年之中。小功缌麻则不除。殇长中乃除。’正义:‘此亦谓重丧葬後之时也。既始末在重丧中,则其除自在重丧之葬後也。上文为父祥尚待母葬後乃除,则轻亲可知也。云小功缌麻则不除者,按服问云:“缌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故知有大功以上之服,不得为小功缌麻除服也。云殇长中乃除者,以服问云:“殇长中变三年之葛。”明在大功以上服中,为殇长中著服而又为之除也。’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 注:‘言今之丧既服顈,乃为前三年者变除而练祥祭也。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者。其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其礼亦然。然则言未没丧者,已练祥矣。顈,草名。无葛之乡,去麻则用顈。’正义:‘依礼父在不为长子三年,今云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者,庾氏、熊氏並云:“有父者 也。当云今又丧母,不得并称父也。”庾氏又云:“後丧既顈,前丧练祥皆行;若後丧既殡,得为前丧虞祔。”未知然否。’○顈,口迥反。

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附於王父也。 注:‘未练祥,嫌未祫祭序於昭穆尔。王父既附,则孙可附焉。犹,当为“由”。由,用也。附,皆当作“祔”。’正义:‘孙死祔祖,今此明若祖丧虽未二祥而孙死,则孙亦得用是祔礼祔於祖也。’金氏榜曰:‘古者三年丧毕,然後祭於庙。此未练祥而祔於王父,则於殡宫祔。’○附,义作‘祔’,出注。

有殡,闻外丧,哭之他室。 注:‘明所哭者異也。哭之为位。’正义:‘有殡,谓父母丧未葬,丧柩在殡宫者也。外丧,谓兄弟丧在远者也。他室,别室也。’王瓒曰:‘哭他室者,为外兄弟,明当先哭乃行耳。異国则不往也。’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礼。 注:‘谓後日之哭朝,入奠於其殡,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如始哭之时。’正义:‘入奠者,谓明日之朝,著己重丧之服,入奠殡宫及下室。卒奠而出,改己丧服,著新死未成服之服,即昨日他室之位。’江氏永曰:‘外丧在远,得闻已在成服之後,而犹服未成服之服者,谓如奔丧礼免絰即位,三日五哭而後成服也。’

大夫士将与祭於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 胡邦衡曰:‘犹是,言自若也。’次於異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其它如奔丧之礼。如未视濯,则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 注:‘犹,亦当为“由”。次於異宫,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使者反而后哭,不敢专己於君命也。’如诸父昆弟姑姊妹之丧,则既宿则与祭,卒事,出公门,释服而后归。其它如奔丧之礼。如同宫,则次于異宫。 注:‘宿则与祭,出门乃解祭服,皆为差缓也。’正义:‘谓祭前三日将致齐之时。既受宿戒,虽有期丧,则与公家之祭。若同宫而死,则既宿之後,出次異宫,不可以吉凶杂处故也。’○与,音预,下同。濯,大角反。

曾子问曰:‘卿大夫将为尸於公,受宿矣,而有齐衰内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乎公宫以待事,礼也。’ 注:‘尸重,受宿则不得哭。内丧,同宫也。’正义:‘今此齐衰内丧,亦谓诸父昆弟姑姊妹也。但尸尊,故出舍公之公馆,以待君之祭事,不在己之異宫耳。’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尸必式,必有前驱。’ 注:‘冕兼言弁者,君之尸或服士大夫之服也。诸臣见尸而下车,敬也。尸式以礼。’

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执事者亦散等。虽虞祔亦然。 注:‘将祭,谓练祥也。言若同宫,则是昆弟異宫也。古者昆弟異居同财,有父母之丧,当在殡宫,而在異宫者,疾病或归者。主人适子散等栗阶,为新丧略威仪。’正义:‘丧服传云:“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庾氏云:“小祥之祭,已涉於吉,尸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则得为之矣。若丧柩即去者则亦祭,不待於三月可知矣。”祭,谓二祥祭。散,栗也。等,阶也。祥祭宜涉级,为有兄弟丧,故少威仪,作散等也。执事者,助执祭者。燕礼记云:“栗阶不过二等。”注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以此知散等、栗阶是一也。”’王氏懋竑曰:‘曾子问“缌不祭”,熊氏谓“身有缌服,则不得自为父母虞祔卒哭祭。此谓同宫缌,则士为妾有子、大夫为贵妾也”。据此,则士大夫乃以妾之缌服而废父母虞祔卒哭之祭,此悖礼之甚者!按熊氏是 解杂记。杂记云:“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虽虞祔亦然。”郑注:“将祭,谓练祥也。”孔疏:“祥祭已涉於吉,尸柩至凶,不可相干,虞祔则得为之。若丧柩即去,其祭不待三月也。”又云:“主人至昆弟虞祔,而行父母二祥祭,执事者亦栗阶。”按祭谓练祥之祭,故可至殡後葬後;若虞祔卒哭,则不待葬後。至本文虞祔亦祭,则指昆弟之虞祔言,故疏云“主人至昆弟虞祔而行父母二祥”,句自分明,熊氏以本文之虞祔为父母之虞祔,故有不得为父母虞祔卒哭之祭,其实非也。’

自诸侯达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宾兄弟则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 注:‘哜,啐,皆尝也。哜至齿,啐入口。’正义:‘谓正祭之後,主人献宾长,宾长酢主人。必知此主人之酢、非受尸酢者,以士虞礼主人主妇献尸受酢之时皆卒爵,虞祭比小祥为重,尚卒爵,今大祥主人受尸之酢,何得唯哜之而已,故知受宾酢也。受尸酢神惠为重,虽在丧亦卒爵;宾礼为轻,受宾酢但哜之。知丧祭有受宾酢者,郑注曾子问云:“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故知小祥之祭,旅酬之前皆为之也。’○酢,音昨。哜,才细反。啐,七内反。

凡侍祭丧者告宾祭荐,而不食。 注:‘荐,脯醢也。吉祭告宾祭荐,宾既祭而食之。丧祭宾不食。’正义:‘侍祭丧,谓相於丧祭礼者。此亦谓丧之正祭之後、主人献宾之时。宾受献,主人设荐,宾祭而不食,谓练祥祭也。其虞祔,不献宾也。’

子贡问丧,子曰:‘敬为上,哀次之,瘠为下。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 注:‘问丧,问居父母之丧也。丧尚哀,言敬为上者,疾时尚不能敬也。容,威仪也。’张子曰:‘持丧敬则必哀,哀则必瘠。不敬则忘哀矣,以敬为上,敬则一於礼也。’请问兄弟之丧,子曰:‘兄弟之丧则存乎书策矣。 注:‘言疏者如礼行之,未有加也。齐斩之情,哀容之体,经不能戴矣。’君子不夺人之丧, 注:‘重丧礼也。’亦不可夺丧也。 注:‘不可以轻之於己也。’正义:‘谓不夺他人居丧,亦不可自夺己丧。不夺人丧,恕也。不夺己丧,孝也。上文云“颜色称其情”,当须毁瘠也。“戚容称其服”,当须憔悴也。’○瘠,在益反。称,尺证反,下同。

孔子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东夷之子也。’ 注:‘言其生於夷狄而知礼也。怠,惰也。解,倦也。’正义:‘三日之内礼不怠,谓水浆不入口之属。三月不解者,以其未葬之前,朝奠夕奠,哀至则哭之属。期悲哀者,谓练以来常悲哀,朝哭夕哭之属。三年忧者,以服未除,憔悴忧戚。’○期,音基。

三年之丧,言而不语,对而不问,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焉,在垩室之中,非时见乎母也不入门。 注:‘言,言己事也。为人说为语。在垩室之中,以时事见乎母,乃後入门,则居庐时不入门。’正义:‘此谓与有服之亲者行事之时。若与宾客疏远者言,则间传云:“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是也。不与人坐者,按丧大记云:“练居垩室,不与人居。”居即坐也。’方氏苞曰:‘既练居垩室,悲忧渐杀,设以见母而时与内接,哀敬之心弛焉,则衰麻哭泣皆伪也。故见母亦有时,所以责人子哀敬之诚,而大为之防也。’疏衰皆居垩室,不庐,庐严者也。 注:‘言庐哀敬之处,非有其实则不居。’○垩,乌各反,字亦作‘恶’,同。见,贤遍反。

妻视叔父母,姑姊妹视兄弟,长中下殇视成人。 注:‘视,犹比也。所比者哀容居处也。’正义:‘妻居庐而杖,抑之视叔父母。姑姊妹出适服轻,进之视兄弟。长中下殇服轻,上从本亲,视其成人也。’○长,丁丈反。

亲丧外除, 注:‘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丧内除。 注:‘日月未竟而哀已杀。’正义:‘兄弟,谓期服以下至小功缌也。’黄勉斋曰:‘若日月未竟而哀先杀,是不终丧也。内除外除,皆言日月已竟,服重者外虽除而内未除,服轻者不唯外除而内亦除也。’

视君之母与妻,比之兄弟,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 注:‘言小君服轻,亦内除也。发於颜色,谓醲美酒食,使人醉饱。’

免丧之外,行於道路,见似目瞿,闻名心瞿,弔死而问疾,颜色戚容必有以異於人也。如此而后可以服三年之丧,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 注:‘恻隐之心能如是,则其馀齐衰以下,直道而行,尽自得也。似,谓容貌似其父母也。名,与亲同。’正义:‘其馀,谓期亲以下也。则直依丧之道理而行之,於义是也。父在为母虽期年,亦从上三年之内也。’○瞿,九遇反。

祥,主人之除也。於夕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 注:‘为期,为祭期也。朝服,以期至明日而祥祭,亦朝服,始即吉正祭服也。丧服小记曰:“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是也。祭犹缟冠,未纯吉也。既祭,乃服大祥素缟麻衣。释禫之礼云“玄衣黄裳”,则是禫祭玄冠矣。黄裳者,未大吉也。“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踰月吉祭,乃玄冠朝服。既祭,玄端而居,复平常也。’正义:‘从祥至吉,凡服有六,祥祭,朝服缟冠,一也;祥讫,素缟麻衣,二也;禫祭,玄冠黄裳,三也;禫讫,朝服綅冠,四也;踰月吉祭,玄冠朝服,五也;既祭,玄端而居,六也。’

子游曰:‘既祥,虽不当缟者必缟,然後反服。’ 注:‘谓有以丧事赠賵来者,虽不及时,犹变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礼也。其於此时始弔者,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是矣。反服,反素缟麻衣也。’正义:‘谓来弔者既晚,不正当祥祭缟冠之时,主人必须反著此祥服缟冠受弔者之礼,然後反服大祥素缟麻衣之服。’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乃袭。 注:‘尊大夫来至则拜之,不待事已也。更成踊者,新其事也。’正义:‘崔云:“谓敛竟时也。”反,还也。改,更也。拜大夫竟而反还先位,更为踊乃袭者,更成踊竟,乃袭初袒之衣也。’方氏苞曰:‘士丧礼大敛毕,“主人奉尸敛於棺,踊如初,乃盖。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视肂,设熬,卒塗,置铭,复位,踊,袭。”正与此合。若方殡虽有後至者,不降拜,檀弓“大夫弔当事而至则辞焉”,是也。’於士,既事,成踊。袭而后拜之,不改成踊。 注:‘於士,士至也。事,谓大小敛之属。’正义:‘既,犹毕也。当主人有事而士来弔,则主人毕事竟而成踊,不即出拜也。然士言既事,则大夫亦然。大夫言绝踊,则上固不绝踊也。’○袒,音但。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 注:‘卒哭成事、附言皆,则卒哭成事、附与虞異矣。下大夫虞以犆牲,与士虞礼同与?’正义:‘上大夫平常吉祭少牢,虞故用少牢也。卒哭谓之成事,成吉事也。附,附庙也。此二祭皆大,並加一等,故皆大牢也。下大夫吉祭用少牢,今虞祭降一等用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者,依平常吉祭礼也。不云遣奠加者,略可知也。’○犆,音特。

祝称卜葬虞,子孙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 注:‘祝称卜葬虞者,卜葬,卜虞,祝称主人之辞也。孙,谓为祖後者。称曰哀孙某卜葬其祖某甫。夫曰乃某卜葬其妻某氏。兄弟相为卜,称名而已。’正义:‘虞用葬日,故并言葬虞。乃者,言之助也。妻卑,故假助句以明夫之尊也。兄弟称名,则子孙与夫皆称名。’

古者贵贱皆杖。叔孙武叔朝,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於是有爵而后杖也。 注:‘记庶人失礼所由始也。叔孙武叔,鲁大夫叔孙州仇也。轮人,作车轮之官。’正义:‘关,穿也。輠,迴也。谓作轮之人以扶病之杖,关穿车毂中而迴转其轮。’○輠,胡瓦反。

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 注:‘记士失礼所由始也。士亲饭,必发其巾。大夫以上宾为饭焉,则有凿巾。’正义:‘饭,含也。大夫以上,使宾为其亲含,恐尸为宾所憎秽,故设巾覆面而当口凿穿之,令[一]含得入口也。士贱,不得使宾,子自含其亲,不得凿巾,但露面而含耳。公羊贾是士,自含其亲而用凿巾,则是自憎秽其亲,故为失礼也。’○凿,在各反。

冒者何也?所以揜形也。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是以袭而后设冒也。 注:‘言设冒者,为其形人将恶之也。袭而设冒,言“后”,衍字耳。’江氏永曰:‘冒以韜尸,上质下杀,欲其形之固也。’○冒,莫报反。揜,於检反。

或问於曾子曰:‘夫既遣而包其馀,犹既食而裹其馀与?君子既食则裹其馀乎?’ 注:‘言遣既奠而又包之,是与食於人已而裹其馀将去,何異与?君子宁为是乎,言伤廉也。’曾子曰:‘吾子不见大飨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子不见大飨乎!’ 注:‘既飨归宾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宾客之,是孝子哀亲之去也。’○裹,音果。与,音馀。

非为人丧问与?赐与? 注:‘此上灭脱,未闻其首云何。是言非为人丧而问之与?人丧而赐之与?问,遗也。久无事曰问。’正义:‘平敌则问,卑下则赐。’○为,于伪反。与,並音馀。

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 注:‘谓受问受赐者也。稽颡而後拜曰丧拜,拜而后稽颡曰吉拜。’正义:‘三年之丧,谓父母长子也。其实,杖期以上皆为丧拜。以吉拜者,谓不杖期以下。此义已备载檀弓疏。’朱氏轼曰:‘问,如问疾,非为丧而弔也。赐与如遗酒肉,非为丧而賵赙也。於有丧之人而问之赐之,其人而三年之丧也,虽非为其丧而来,亦必以丧拜拜之。若非三年丧则吉拜,谓照常拜赐之拜。’

三年之丧,如或遗之酒肉,则受之,必三辞,主人衰絰而受之。 注:‘受之必正服,明不苟於滋味。’正义:‘虽受之,犹不得食也。尊者食之,乃得食肉,犹不得饮酒。故丧大记云:“既葬,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如君命,则不敢辞,受而荐之。 注:‘荐於庙,贵君之礼。’

丧者不遗人。人遗之,虽酒肉受也。从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遗人可也。 注:‘言齐斩之丧重,志不在施惠於人。’

县子曰:‘三年之丧如斩,期之丧如剡。’ 注:‘言其痛之恻怛有浅深也。’释名:‘三年之縗曰斩,不缉,其末直翦斩而已。期曰 , ,齐也。’方氏苞曰:‘父殁为母齐衰三年,故不曰斩齐而曰三年之丧。’○期,音基。剡,徐以渐反。

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 注:‘此谓父在为母也。当在“练则弔”上,烂脱在此。’王氏懋竑曰:‘夫之於妻,亦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郑注谓同妻於母。通解引程子谓“妻为夫服父之服,故夫以母之服报之。”得其义矣。’

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弔,自诸侯达诸士。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 注:‘功衰,既练之服也。诸侯服新死者之服而往哭,谓所不臣也。’王瓒曰:‘檀弓言往哭,不言轻重,通三年当往也。杂记斩衰言功衰乃服其服而往,则齐衰亦于功衰乃服其服也。’练则弔。 注:‘父在为母,功衰可以弔人者。以父在故轻於出也。然则凡齐衰十一月,皆可以出矣。’既葬大功弔,哭而退,不听事焉。 注:‘听,犹待也。事,谓袭敛执綍之属。’期之丧未葬,弔於乡人,哭而退,不听事焉。功衰弔,待事不执事; 注:‘谓为姑姊妹无主殡[二]不在己族者。’王氏懋竑曰:‘“既葬大功弔”,“期之丧未葬”,既未二字互 。功衰弔,一本作“大功丧弔”。’小功缌执事,不与於礼。 注:‘礼,馈奠也。’释名:‘九月曰大功,其布加麤大之功,不善治练之也。五月曰小功,精细之功,小有饰也。缌麻,绩麻细如丝也。’正义:‘功衰虽不弔人,若自有五服之亲丧则往哭之。将往哭则不著己功衰,而依彼亲之节以服之,申於骨肉之情故也。功衰弔待事不执事者,谓此姑姊妹期丧,至受以大功衰,谓之功衰。若弔於乡人,其情稍轻,於未葬之前,得待主人袭敛之事,但不亲自执事。执事,摈相也。礼,馈奠也。缌小功服轻,故未葬便可弔人,为彼摈相,但不得助彼馈奠耳。’○与,音预。

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 注:‘此弔者恩薄厚、去迟速之节也。相趋,谓相闻姓名来会丧事也。相揖,尝会於他也。相问,尝相惠遗也。相见,尝执挚相见也。附,皆当为“祔”。’王氏引之曰:‘谨按:“附”衍字也。上文言“虽虞附亦然”,下文言“非虞附练祥无沐浴”,因相涉而衍附字。按出宫也,哀次也,既封也,反哭也,虞也,皆於一日之中分迟速耳。反哭在既封之後,虞祭又在反哭之後,檀弓曰“葬日虞”,又曰“日中而虞”,则是日日中,朋友乃退也。若附,则越始虞之日,历再虞、三虞、卒哭而後有之,在数日之後,何得以为退之节乎?郑所见本已衍此字。’○封,彼验反。

弔非从主人也,四十者执綍, 注:‘言弔者必助主人之事。从,犹随也。成人二十以上至四十丁壮时。’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 注:‘非乡人则长少皆反,优远也。坎,或为“圹”。’○綍,音弗。坎,口敢反。

丧食虽恶,必充飢。飢而废事,非礼也。饱而忘哀,亦非礼也。视不明,听不聪,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饮酒食肉,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饮酒食肉,皆为疑死。 注:‘病,犹忧也。疑,犹恐也。’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适人,人食之,其党也食之,非其党弗食也。 注:‘往而见食,则可食也。为食而往则不可。党,犹亲也。非亲而食,则是食於人无数也。’正义:‘夫亲族不多食,则其食有限。若非类而辄食,则无复限数,必忘哀也。’功衰,食菜果,饮水浆,无盐酪。不能食食,盐酪可也。 注:‘功衰,齐斩之末也。酪,酢酨。’○食,音嗣。酪,音洛。食食,上如字,下音嗣。

孔子曰:‘身有瘍则浴,首有创则沐,病则饮酒食肉。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死,君子谓之无子。’ 注:‘毁而死,是不重亲。’吳幼清曰:‘毁而伤生,则是不爱身也。身者,亲之遗体。不爱身,即不爱亲也。夫人之贵乎有子者,欲其终父母之丧也。毁而死,则有子者无子矣。可谓孝乎?’○瘍,音羊。创,初良反。

非从柩与反哭,无免於 。 注:‘言丧服出入非此二事皆冠也。免所以代冠,人於道路,不可以无饰。堩,道路。’正义:‘从柩,谓孝子从柩去时也。此谓葬近而反哭者。若葬远反哭在路,则著冠至郊,乃反著免。故小记云:“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是也。’○免,音问。堩,古邓反。

凡丧,小功以上,非虞附练祥无沐浴。 注:‘言不有饰事,则不沐浴。’正义:‘若三年之丧,虞祭之时,但沐浴不栉。故士虞礼云:“沐浴不栉。”郑注云:“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又士虞礼云:“明日以其班祔,沐浴,栉。”注云:“弥自饰。”此虽士礼,明大夫以上亦然。’

疏衰之丧既葬,人请见之,则见,不请见人;小功,请见人可也;大功,不以执挚。唯父母之丧,不辟涕泣而见人。 注:‘言重丧不行求见人尔。人来求见己,亦可以见之矣。不辟涕泣,言至哀无饰也。’正义:‘此承疏衰既葬之下,则此小功亦谓既葬也。’○辟,音避。

三年之丧,祥而从政;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小功缌之丧,既殡而从政。 注:‘以王制言之,此谓庶人也。从政,从为政者教令,谓给徭役。’正义:‘此庶人依士礼,卒哭与既葬同三月,故王制省文,总云三月也。若大夫士,三年之丧期不从政,是正礼也。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是权礼也。’

曾申问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焉,何常声之有!’ 注:‘婴,犹鷖弥也。言其若小儿亡母,啼号安得常声乎?所谓哭不偯。’

卒哭而讳。 注:‘自此而鬼神事之,尊而讳其名。’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 注:‘父为其亲讳,则子不敢不从讳也。谓王父母以下之亲讳,是谓士也。天子诸侯讳羣祖。’王肃曰:‘王父母之兄弟、伯父叔父、姑姊妹,皆父之所讳也。’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 注:‘母之所,为其亲讳,子孙於宫中不言。妻之所,为其亲讳,夫於其侧亦不言也。孝子闻名心瞿。凡不言人讳者,亦为其相感动也。子与父同讳,则子可尽曾祖之亲也。从祖昆弟在其中,於父轻不为讳,与母妻之亲同名,重则讳之。’正义:‘王父母,谓父之王父母,於己为曾祖父母,正服小功,不合讳也。以父为之讳,故子亦讳之。兄弟,是父之兄弟,於己为伯叔,正服期,是子与父同讳也。世父叔父者,父之世父叔父,於己是从祖,正服小功,不合讳,以父为之讳,故己从父而讳。姑,谓父之姑,於己为从祖姑,在家正服小功,出嫁缌麻,不合讳,以父为之讳,故己从父而讳。姊妹者,父之姊妹,於己为姑,在家正服期,出嫁大功九月,是己与父同为之讳也。注谓士者,以父身是士,故讳王父;若庶人,子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也。’

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於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 注:‘言虽者,明齐衰以下皆可以丧冠也。始遭丧,以其冠月,则丧服因冠矣。非其冠月,待变除卒哭而冠。次,庐也。虽,或为“唯”。’○冠,古乱反,下同。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 注:‘此皆谓可用吉礼之时。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妇;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必偕祭乃行也。下殇小功,齐衰之亲,除丧而後可为昏礼。凡冠者其时当冠,则因丧而冠之。’正义:‘末,谓卒哭之後。所以取妇必在小功之末者,以取妇有酒食之会,集乡党僚友,涉近欢乐,故小功之末乃可得为也。庾氏注要记云:“卒哭之後,则得与寻常大功同。所以然者,虽本期年,但降在大功,其服稍伸,故得冠嫁也。”贺氏云:“小功下殇,本是期亲,以其重,故不得冠取。推此而言之,降在大功,理不得冠嫁矣。”’王氏引之曰:‘谨按:卒哭在弟三月,小功之末则在弟五月。己之小功,自己之子视之,则为父之小功而身服缌。己之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是己小功三月而举吉事,不待弟五月。而子於父之小功而己缌者,虽至末月,亦但可为子冠、为子取妇,而不可自冠取,是薄於己之小功而厚於己之缌,不且轻重倒置乎?若云统於其父,则父於小功卒哭後已可自冠自取妻,而子必俟父小功之末犹不能冠取妻,是父之视小功也轻,而己之视父小功也反重,岂统於父之谓乎?揆之於理,殆不可通。今按:“父小功之末”小当为“大”,因下文两言小功而 也。

父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取妇者,言己於父之大功至服将尽之弟九月,乃可冠己之子,嫁己之子,及为己之子娶妇也。己大功之末,但可冠子嫁子,父大功之末,不但冠子嫁子而又可为子取妇者,父之大功轻於己之大功也。“己虽小功”虽字当读“唯”,己唯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者,言以己之服而论,则唯小功之丧既卒哭而举吉事。言己者,别於上文之言父也。言唯小功者,别於上文之大功也。不言父小功者,父之小功轻於己之小功,己小功卒哭可以冠取妻,则父之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不待言矣。又按:己之大功,父为之小功,则当以己之大功论,从其重者以明厚也。至弟九月始可以冠子嫁子。若父之大功,己为之小功,则以父之大功论,亦从其重者以明厚也。至弟九月始可以冠子嫁子取妇。惟无父之大功,而但有己之小功,则如小功之礼行之,至卒哭之後,即可以冠取妻矣。经文之意可推也。’又云:‘庾氏之说,差为近之,但不当以卒哭之後为大功之末耳。经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而不云长殇中殇之大功则不可,是长殇中殇之末,与寻常大功同也。但冠子嫁子则可,为子取妇则不可。自冠自取妻尤不可。知者,经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而不云可以取妇,可以冠取妻也。冠取妻与取妇,必俟除丧乃得为之。

下殇之小功则不可,谓下殇小功既卒哭不可以冠取妻也。所不可者,惟在冠取妻,则冠子嫁子及取妇,未尝不可也。下殇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子嫁子取妇,长中殇之末何不可以冠子嫁子乎?贺氏不知卒哭之非末,又不知冠子嫁子轻於冠取妻,乃欲以下殇小功既卒哭之不可冠取妻,断长中殇大功之末不可冠子嫁子,失之远矣。曰长殇中殇有父大功而己否者乎?曰无。父为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大功,於己则为昆弟姊妹之长殇中殇、姑之长殇中殇、叔父之长殇中殇亦大功也。己与父同大功,则以己之大功论,而不得谓父之大功其末之月可以冠子嫁子,而不可以取妇、不可以冠取妻者也。若父之叔父与姑,於己为从祖祖父、父之姑,假令为长殇中殇,父当为之大功,己为从祖祖父小功,父之姑缌,则於从祖祖父及父之姑之殇,当更有降杀,然其行辈与祖同,当己子将冠嫁之时,年皆已长,无复有死而为殇者矣。是以丧服有叔父及姑之长殇中殇下殇,而无从祖祖父及父之姑之殇也。然则长殇中殇无父为叔父及姑之大功,亦无父大功之末己可冠子嫁子取妇之礼。此可以推求而得者也。’江氏永曰:‘先王制礼,吉凶不相干。然礼有经权,假令五服及外亲男女有数百,则不虞之事,时或有之,必父子皆无功缌之戚而後可行吉礼,则男女失时,嗣续不殖,人道苦矣。故礼为权制断,自大功以下,凡服之重轻,大约子降父一等,大功之末,子之小功已除,则可冠子嫁子;小功之末,子之缌麻已除,则并可取妇,皆礼之权也。若下殇小功本从期降者,则不许,犹是礼之经也。’

凡弁絰,其衰侈袂。 注:‘侈,犹大也。弁絰服者,弔服也。其衰,锡也,缌也,疑也。袂之小者二尺二寸,大者半而益之,则侈袂三尺三寸。’正义:‘周礼司服有玄端、素端,注云:“变素服言素端者,明異制。大夫以上侈之,明士不侈,故称端。”’○侈,昌氏反。袂,弥世反。

父有服,宫中子不与於乐;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妻有服,不举乐於其侧。 注:‘宫中,子与父同宫者也。礼由命士以上父子異宫。不与於乐,谓出行见之不得观也。’正义:‘崔云:“父有服,齐衰以下之服也。若重服,则期後犹有子姓之冠,自当不得与於乐。”’大功,将至辟琴瑟; 注:‘亦所以助哀也。至,来也。’小功,至不绝乐。 ○与,音预。辟,音避。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 注:‘此谓姑姊妹无子寡而死也。夫党无兄弟,无缌之亲也。其主丧,不使妻之亲而使夫之族人,妇人外成,主必宜得夫之姓类。’夫若无族矣,则前後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 注:‘丧无无主也。里尹,闾胥、里宰之属。王度记曰:“百户为里,里一尹,其禄如庶人在官者。”里,或为“士”。诸侯弔於異国之臣,则其君为主。里尹主之,亦斯义也。’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党。 注:‘妻之党自主之,非也。夫之党,其祖姑也。’

麻者不绅,执玉不麻,麻不加於采。 注:‘吉凶不相干也。麻,谓絰也。绅,大带也。丧以要絰代大带也。麻不加於采衣。采者不麻,谓弁絰者必服弔服是也。采,玄纁之衣。’正义:‘言著要絰,不得复著大带。执玉行礼,不得服衰麻也。按聘礼己国君薨,至於主国,衰而出,注云:“於是可以凶服将事。”似行聘享之事执玉得服衰絰者。彼谓受主君小礼得以凶服,若聘享大事则吉服。麻不加於采者,谓弁絰之麻不得加於玄衣纁裳之采也。’○绅,音申。

国禁哭则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 注:‘禁哭,谓大祭祀。时虽不哭,犹朝夕奠。自因,自用故事。’正义:‘谓孝子於殡宫朝夕两奠之时,即阼阶下位,自[三]因故事而设奠也。’

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 注:‘未成人者不能备礼也。当室则杖。’正义:‘按问丧云:“童子当室则免而杖矣。”戴德云:“童子当室,谓十五以上。”若世子生则杖,故曾子问云:“子衰杖,成子礼。”是也。’○偯,於岂反。说文作‘ ’。菲,扶味反。

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绝地;姑姊妹之大功,踊绝於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 注:‘由,用也。言知此踊绝地不绝地之情者,能用礼文哉,能用礼文哉,美之也。伯母叔母,义也。姑姊妹,骨肉也。’王氏念孙曰:‘按郑注大传云:“文章,礼法也。”韦注周语云:“文,礼法也。”荀子礼论云:“贵本之谓文,亲用之谓理。”是文即理也。左传:“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於亲,三数叔鱼之罪,不为末減,由义也夫。”又曰:“杀亲益荣,犹义也夫。”犹与由同,彼两言“由义也夫”,此两言“由文矣哉”,皆美之之词。後儒将文字说坏,故义不可通,而谬论蠭起矣。’

世柳之母死,相者由左,世柳死,其徒由右相,由右相,世柳之徒为之也。 注:‘亦记失礼所由始也。世柳,鲁穆公时贤人也。相,相主人之礼。’○相,息亮反。

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 注:‘此盖夏时礼也。周礼天子饭含用玉。’正义:‘典瑞云:“大丧共饭玉、含玉。”按礼戴说,天子饭以珠,含以玉;诸侯饭以珠,含以璧;大夫士饭以珠,含以贝。此等皆非周礼。左传成十七年子叔声伯梦食琼瑰,哀十一年齐陈子行命其徒具含玉,此皆大夫而以珠玉为含者。以珠玉是所含之物,故言之,非谓当时实含用珠玉也。’

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诸侯七。 注:‘尊卑恩之差也。天子至士,葬即反虞。’释名:‘既葬还祭於殡宫曰虞,谓虞乐安神使还此也。又祭曰卒哭,卒,止也。止孝子无时之哭,朝夕而已也。又祭曰祔,祭於祖庙,以後死孙祔於祖也。’正义:‘大夫以上葬与卒哭異月者,以其位尊,念亲哀情长远。士职卑位下,礼数未申,葬罢即卒哭。葬即反虞,尊卑皆然。’

诸侯使人弔,其次含、襚、賵、临,皆同日而毕事者也。其次如此也。 注:‘言五者相次同时。’王氏引之曰:‘上“其次”二字盖衍。次於弔者,唯含而已。襚、賵、临则由含而递相次,非皆次於弔也。不得並以为弔之次。若以为次序之次,则与下“其次”相複,上已云“其次”,下不须更言“其次如此”矣。当作“诸侯使人弔含襚賵临,皆同日而毕事者也。”使人二字直贯下五事。次者,序也。郑注先言“相次”,後言“同时”,则所见本已衍。又按:此节当在上文“客出送[四]于门外拜稽颡”之下,错简在此耳。’

卿大夫疾,君问之无算;士,壹问之。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为士,比殡不举乐。 正义:‘按丧大记“君於大夫疾,三问之。”此云无算,谓有师保恩旧之亲。或丧大记三问者,谓君自行;此云无算,谓遣使也。’○比,必利反。为,于伪反。

升正柩,诸侯执綍五百人,四綍皆衔枚,司马执铎,左八人,右八人,匠人执羽葆御柩。大夫之丧,其升正柩也,执引者三百人,执铎者左右各四人,御柩以茅。 注:‘升正柩者,谓将葬朝於祖,正棺於庙也。五百人,谓一党之民。天子千人与?诸侯之大夫邑有三百户之制。綍引同耳,庙中曰綍,在塗曰引,互言之。御柩者,居前道正之。大夫士皆二綍。’正义:‘升正柩者,既夕礼云:“迁於祖用轴,升自西阶,正柩於两楹间。”是也。口皆衔枚,止喧嚣也。司马夏官主武,故执金铎以号令於众也。匠人,工人也。羽葆者,以鸟羽注於柄头如盖,谓之羽葆。指挥於路,为进止之节也。周礼丧祝御柩,此云匠人者,周礼王礼,此诸侯礼也。’臧氏琳曰:‘周礼乡师:“及葬,执纛,以与匠师御匶。”郑司农云:“翿,羽葆幢也。”彼无羽葆幢之文,郑因释翿为羽葆幢也。尔雅:“翿,纛也。”玉篇系部:“纛,羽葆幢也。亦作翿。”皆可证羽葆为翿字之训。’○枚,音梅。铎,大洛反。葆,音保。茅,亡交反。

孔子曰:‘管仲镂簋而朱紘,旅树而反坫,山节而藻棁,贤大夫也,而难为上也。 注:‘言其僭天子诸侯镂簋,刻为虫兽也。冠有笄者为紘。紘在缨处,两端上属,下不结。旅树,门屏也。反坫,反爵之坫也。山节,薄櫨刻之为山。棁,侏儒柱,画之为藻文。’说文:‘紘,冠卷也。’正义:‘天子朱紘,诸侯青紘,大夫当缁组紘,与士同。旅树,反坫,是诸侯之礼。山节,藻棁,天子之庙饰。是皆僭也。’晏平仲祀其先人,豚肩不揜豆,贤大夫也,而难为下也。 注:‘言其偪士庶人也。豚,俎实。豆径尺,言併豚两肩不能覆豆,喻小也。’正义:‘依礼豚在於俎,今云不揜豆者,以豆形既小,尚不揜豆,明豚小之甚,不谓豚在豆也。’君子上不僭上,下不偪下。’ ○镂,音陋。簋,音轨。紘,音宏。坫,丁念反。藻,音早。棁,章悦反。揜,於检反。偪,音逼。

妇人非三年之丧,不踰封而弔。 注:‘喻封,越竟也。或为“越疆”。’如三年之丧,则君夫人归。 注:‘奔父母丧也。’夫人,其归也以诸侯之弔礼,其待之也若待诸侯然。 注:‘谓夫人行道车服、主国致礼。’夫人至,入自闱门,升自侧阶,君在阼,其他如奔丧礼然。 注:‘女子子不自同於女宾也。宫中之门曰闱门,为相通者也。侧阶,亦旁阶也。他,谓哭踊髽麻。闱门,或为“帷门”。’正义:‘如,若也。若遭父母之丧,虽君之夫人,归往奔丧也。非三年之丧则不归也。女子出适为父母期,云三年者,以本亲言也。侧阶,谓东旁阶。奔丧礼:“妇人升自东阶。”君在阼者,谓主国之君待之在阼阶之上,不降阶而迎也。其他,谓哭踊髽麻之属,嫌诸侯夫人位尊,恐与卿大夫之妻奔丧礼異,故明之也。’○闱,音韦。

嫂不抚叔,叔不抚嫂。 注:‘远别也。’

君子有三患,未之闻,患弗得闻也;既闻之,患弗得学也;既学之,患弗能行也。君子有五恥,居其位,无其言,君子恥之;有其言,无其行,君子恥之;既得之,而又失之,君子恥之;地有馀而民不足,君子恥之;众寡均而倍焉,君子恥之。 注:‘恥民不足者,古者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众寡均,谓俱有役事,人数等也。倍焉,彼功倍己也。’正义:‘君子,谓在位之君子。言人须多闻多识,若未闻,恒患不得闻。不能抚养,使民逃散,是土地有馀而民不足。众寡均而倍焉者,言民众寡均等,而功绩倍多於己,由不能劝课督率,故君子恥之。’方性夫曰:‘闻之而不能学,与无闻同;学之而不能行,与不学同。居其位而无其言,是备位耳。言之易,行之难,有其言而无其行,是空言耳。政不足以聚人则民不繁,民不繁则有旷土;术不足以使人则事不逮,事不逮则有废功。三患所言者道,五恥所言者事。’○其行,下孟反。

孔子曰:‘凶年则乘驽马,祀以下牲。’ 注:‘自贬损,亦取易供也。驽马,六种最下者。下牲,少牢若特豕、特豚也。’正义:‘驽马,负重载远所乘。若年岁凶荒,人君自贬,故乘驽马也。天子诸侯及天子大夫常祭用太牢,若凶年降用少牢;诸侯之卿大夫常祭用少牢,降用特豕;士常祭用特豕,降用特豚。’○驽,音奴。

恤由之丧,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学士丧礼,士丧礼於是乎书。 注:‘时人转而僭上,士之丧礼已废矣。孔子以教孺悲,国人乃复书而存之。’

子贡观於蜡,孔子曰:‘赐也乐乎?’对曰:‘一国之人皆若狂,赐未知其乐也。’ 注:‘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祭也。国索鬼神而祭祀,则党正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於是时,民无不醉者如狂矣。曰未知其乐,怪之。’子曰:‘百日之蜡,一日之泽,非尔所知也。 注:‘蜡之祭,主先啬也。大饮烝劳农以休息之。言民皆勤稼穑,有百日之劳,喻久也。今一日使之饮酒燕乐,是君之恩泽,非女所知,言其义大。’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 注:‘张弛,以弓弩喻人也。弓弩久张之则绝其力,久弛之则失其体。’正义:‘喻民久劳而不息,则亦损民之力;久休息而不劳苦,则民有骄逸之志:劳逸相参,张弛以时,文武为政之道,治民如此也。’○蜡,仕嫁反。乐,音洛。弛,尸是反。

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禘,献子为之也。 注:‘记鲁失礼所由也。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也。鲁以周公之故,得以正月日至之後郊天,亦以始祖后稷配之。献子欲尊其祖,以郊天之月对月禘之。非也。鲁之宗庙,犹以夏时之孟月尔。明堂位曰:“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正义:‘正月,建子之月也。日至,冬至日也。鲁以周公之故得郊天。七月,建午之月也。日至,夏至日也。有事,谓禘祭於祖庙。献子言冬至既祭上帝,故建午夏至亦可禘祖,以两日至相对,故欲祭祖庙与天相对。此言非也。鲁之祭祀,亦用夏法。凡大祭宜用首时,应禘於孟月,於夏是四月,於周为六月。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是夏之孟月也。’

夫人之不命於天子,自鲁昭公始也。 注:‘亦记鲁失礼所由也。周之制,同姓百世昏姻不通。吳大伯之後,鲁同姓,昭公取於吳,谓之吳孟子。不告於天子,自此後取者遂不告於天子,天子亦不命之。’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 注:‘皆谓嫁於国中者也。为君服斩,夫人齐衰,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外宗,谓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五属之女也。其无服而嫁於诸臣者,从为夫之君;嫁於庶人,从为国君。’正义:‘古者大夫不外取,故君之姑姊妹嫁於国内大夫为妻,是其正也。君之舅女及君之从母在国中者,非正也。以诸侯不内取,故舅女及从母不得在国中。诸侯虽曰外取,而舅之女及从母不得来嫁与己国卿大夫为妻。凡外宗内宗,皆据有爵者。贺循、谯周云:“在己国则得为君服斩、夫人齐衰;若在他国,则不得也。”’江氏永曰:‘从母在邦人为小功报者,今为君服斩,疑太重。服问疏引熊氏说为从母之女,疑此注脱“之女”二字。若从母嫁於本国大夫,当从为夫之君齐衰不杖期;他国则无服。疏又言卿大夫不外取,舅女及从母不得在国中。然则此外宗唯有姑姊妹之女,不兼舅之女与从母。’又曰:‘舅之女从母之女若嫁於他国,与此君亦疏远矣,岂其夫不服而妇独服乎?恐贺、谯不服之说为是。’○为,于伪反。

廏焚,孔子拜乡人为火来者。拜之, 注:‘拜谢之。’士壹,大夫再,亦相弔之道也。 注:‘言拜之者,为其来弔己。宗伯职曰:“以弔礼哀祸災。”’

孔子曰:‘管仲遇盗,取二人焉,上以为公臣,曰:“其所与游辟也,可人也。” 注:‘言此人可也。但居恶人之中,使之犯法。’正义:‘言此盗所与交游是邪辟之人,其性行可任用之。’管仲死,桓公使为之服。宦於大夫者之为之服也,自管仲始也,有君命焉尔也。 注:‘亦记失礼所由也。善桓公不忘贤者之举。宦,犹仕也。此仕於大夫更升於公与违大夫之诸侯同尔。礼不反服。’○上,时掌反。辟,匹亦反。

过而举君之讳则起, 注:‘举,犹言也。起立者,失言而变自新。’正义:‘过,谓过 也。’与君之讳同则称字。 注:‘谓诸臣之名也。’

内乱不与焉,外患弗辟也。 注:‘谓卿大夫也。同僚将为乱,己力不能讨,不与而已。至於邻国为寇,则当死之也。春秋“鲁公子友如陈葬原仲”,传曰:“君子辟内难而不辟外难。”’正义:‘虽不与而力能讨,则当讨之。’吳幼清曰:‘乱之重且大者,管叔啟武庚而叛周,则周公以弟诛其兄;石厚辅州吁而弑君,则石碏以父诛其子:岂不得与乎?’○与,音预。辟,音避。

赞大行曰:‘圭,公九寸,侯伯七寸,子男五寸,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玉也。藻,三采六等。’ 注:‘赞大行者,书说大行人之礼者名也。藻,荐玉者也。三采六等,以朱白苍画之再行也。子男执璧,作此赞者失之矣。’正义:‘藻,谓以韦衣板以藉玉者。按聘礼记云:“朝天子圭与缫皆九寸,三采六等,朱白苍,朱白苍。”是也。既重云朱白苍,是一采为二等,相间而为六等也。’○剡,以冉反。

哀公问子羔曰:‘子之食奚当?’ 注:‘问其先人始仕食禄以何君时。’对曰:‘文公之下执事也。’ ○当,如字。

成庙则釁之。其礼,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纯衣, 注:‘庙新成必釁之,尊而神之也。宗人先请於君曰:“请命以釁某庙。”君诺之,乃行。’正义:‘爵弁者,士服也。纯衣者,谓丝衣,则玄衣纁裳也。’江氏永曰:‘爵弁,士入庙之服。诸侯之宰夫、祝、宗人当是下大夫,而服爵弁者,釁礼轻也。助祭当冕服。’雍人拭羊,宗人视之,宰夫北面于碑南,东上。 注:‘居上者,宰夫也。宰夫,摄主也。拭,靜也。’正义:‘按大戴礼釁庙篇云:“成庙,则釁以羊。君玄服立於寝门内,南乡。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玄服。宗人曰:请命以釁某庙。君曰:诺。遂入。雍人拭羊。乃行,入庙门,碑南,北面。”’雍人举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 正义:‘此皆大戴礼文。’门、夹室皆用雞,先门而後夹室。其衈皆于屋下,割雞,门当门,夹室中室。 注:‘自,由也。衈,谓将刲割牲以釁,先灭耳傍毛荐之。耳听声者,告神欲其听之。周礼有刉衈。’正义:‘既云拭羊乃行入庙门,是拭羊在庙门之外。但初受命於寝门内之时,君与祝、宗人、宰夫、雍人等皆着玄服,谓朝服缁衣素裳等。其祝、宗人、宰夫、雍人等入庙之时则爵弁纯衣。自中者,谓升屋之时,由屋东西之中,谓两阶之间而升也。中屋南面者,谓当屋栋之上,亦东西之中,而南面刲羊也。门,庙门也。夹室,东西箱也。減於庙室,故釁不用羊也。门与夹室各一雞,凡用三雞,故云皆也。如上用羊之法,亦升屋而割之。’有司皆乡室而立。门则有司当门北面。 注:‘有司,宰夫、祝、宗人。’既事,宗人告事毕,乃皆退。 注:‘告者,告宰夫。’反命于君曰:‘釁某庙事毕。’反命于寝,君南乡于门内,朝服,既反命,乃退。 注:‘君朝服者,不至庙也。’正义:‘谓君受命之时,南乡于路寝门内,南面而立,身著朝服,即大戴礼云玄衣。不以入庙,故朝服。’路寝成,则考之而不釁。釁屋者,交神明之道也。 注:‘言路寝者,生人所居。不釁者,不神之也。考之者,设盛食以落之尔。檀弓曰:“晉献文子成室,诸大夫发焉。”是也。’正义:‘庾蔚云:“落,谓与宾客燕会,以酒食浇落之。即欢乐之义也。”’○釁,许靳反。纯,侧其反。拭,音式。碑,彼皮反。刲,苦圭反。夹,古洽反。衈,如志反。乡,许亮反,下同。

凡宗庙之器,其名者成,则釁之以豭豚。 注:‘宗庙名器,谓尊彝之属。’正义:‘若细者成则不釁,名器则杀豭豚血塗之也。不及庙,故不用羊也。’张子曰:‘釁名器以豭豚,而齐宣王釁牛以钟,战国时无复常制,不然,又何以欲以羊易之。’王氏念孙曰:‘名,大也。谓器之大者。礼器“因名山升中於天”,郑注:“名,犹大也。”’○豭,音加。

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于其国,以夫人之礼行;至,以夫人入。 注:‘行道以夫人之礼者,棄妻致命其家乃义绝,不用此为始。’正义:‘诸侯出夫人者,谓夫人有罪,诸侯出之,命归本国。’使者将命,曰:‘寡君不敏,不能从而事社稷宗庙,使使臣某敢告於执事。’主人对曰:‘寡君固前辞不教矣,寡君敢不敬须以俟命。’ 注:‘前辞不教,谓纳采时也。此辞,宾在门外,摈者传焉。宾入,致命如初。主人卒辞曰:“敢不听命。”’正义:‘使者,谓送夫人归者。礼尚谦退,不能指斥夫人所犯之罪,故引过自归,云寡君才知不敏,不能随从夫人共事社稷宗庙。须,待也。俟,亦待也。’有司官陈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 注:‘器皿,其本所齎物也。律棄妻畀所齎。’正义:‘使者既得主人答命,故使从已来有司之官,陈夫人嫁时所齎器皿之属,以还主国也。主国亦使有司官领受之也。並云官者,明付受悉如法也。’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从而共粢盛,使某也敢告於侍者。’主人对曰:‘某之子不肖,不敢辟诛,敢不敬须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 注:‘肖,似也。不似,言不如人。诛,犹罚也。’如舅在则称舅,舅没则称兄,无兄则称夫。 注:‘言棄妻者父兄在则称之,命当由尊者出也。唯国君不称兄。’正义:‘不云舅没则称母者,妇人之名,不合外接於人也。若有死丧则称母弔,即曾子问云“母丧称母”是也。夫遣人致命,则得云“某不敏,不能从而共粢盛。”若夫之父兄遣人致命,其致命之辞未闻也。’主人之辞曰:‘某之子不肖。’如姑姊妹,亦皆称之。 注:‘姑姊妹见棄,亦曰某之姑某之姊若妹不肖。’方性夫曰:‘夫妇之道,合则纳之以礼,不合则出之以义,人伦之际有所不免也。故先王亦存其辞焉。’○比,必利反。使,色吏反。皿,武景反,字林又音猛。共,音恭。粢盛,上音咨,下音成。肖,音笑。辟,音避。

孔子曰:‘吾食於少施氏而饱,少施氏食我以礼, 注:‘言贵其以礼待己而为之饱也。时人倨慢,若季氏则不以礼矣。少施氏,鲁惠公子施父之後。’张子曰:‘食於季氏,不食肉而飧,孔子虽欲行礼,施於季氏必是不知,故不若辞食而已。凡礼必施之知者,若为不知,礼亦难行。’吾祭,作而辞曰:“疏食不足祭也。”吾飧,作而辞曰:“疏食也,不敢以伤吾子。”’ 正义:‘吾祭者,谓孔子祭也。作,起也。吾飧者,谓孔子食後而更飧而强饭,以答主人之意。’○少,失召反,下及注同。食我,音嗣。为,于伪反。

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 注:‘纳币,谓昏礼纳徵也。十个为束,贵成数。两,两者合其卷,是谓五两。八尺曰寻。一两五寻,则每卷二丈也。合之则四十尺。今谓之匹,犹匹偶之云与?’正义:‘其币一束,谓十箇也。束五两者,两箇合[五]为一卷,取配偶之义,是束五两也。一两有四十尺,八尺曰寻,五八四十,是两五寻也。’郑志赵商问:‘咫长八寸,四八三十二,幅广三尺二寸。大广非其度。’郑答云:‘古者积画 为四,当为三,三咫则二尺四寸矣。’聘礼疏[六]:杂记“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然则每卷二丈,若作制币,每卷丈八尺为制,合卷为匹也。方性夫曰:‘纳币,即昏礼所谓纳徵,以物言故曰币,以义言故曰徵。周官媒氏:“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王氏谓“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则以天地合数为之节。”正谓此矣。’江氏永曰:‘此昏礼之币,一两四丈,一束二十丈。若祀礼及宾礼之束帛,皆用制币,制币丈八尺为两,卷一束九丈。’妇见舅姑,兄弟姑姊妹皆立于堂下西面北上,是见已。 注:‘妇来为供养也。其见主於尊者。兄弟以下在位,是为已见,不复特见。’正义:‘见舅姑之时,则夫之兄弟姑姊妹皆立于舅姑之堂下东边西乡,以北为上,近堂为尊也。舅姑在堂上,妇自南门而入,入则从於夫之兄弟姑姊妹前,度以因是即为相见,不复更别诣其室见之,故云是见已,谓是已见也。’见诸父,各就其寝。 注:‘旁尊也。亦谓见时不来。’正义:‘诸父,谓夫之伯叔也。既是旁尊,则妇于明日乃各往其寝而见之,不与舅姑同日也。’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 注:‘虽未许嫁,年二十,亦为成人矣。礼之,酌以成之。言妇人执其礼,明非许嫁之笄。’正义:‘贺瑒云:“十五许嫁而笄者,则主妇及女宾为笄礼,主妇为之著笄,女宾以醴礼之。未许嫁而笄者,则妇人礼之,无主妇女宾,不备仪也。”’燕则鬈首。 注:‘既笄之後去之,犹若女有鬌紒也。’正义:‘谓既笄之後,寻常在家燕居,则去其笄而鬈首,谓分髮为鬌紒也。此既未许嫁,虽已笄犹为少者处之。’朱氏轼曰:‘妇人正谓主妇女宾,虽未许嫁,必以礼为之笄,欲责以成人之道也。而不备仪可乎?燕则鬈首,谓有事时则笄,无事则不笄,非既笄辄释,直待嫁而後笄也。’江氏永曰:‘妇人执其礼,对冠礼男子执其礼也。’○妇见,贤徧反。鬈,音权,又居阮反。

韠长三尺,下广二尺,上广一尺,会去上五寸,纰以爵韦六寸,不至下五寸,纯以素,紃以五采。 注:‘会,谓领上缝也。领之所用,盖与纰同,在旁曰纰,在下曰纯。素,生帛也。纰六寸者,中执之,表裏各三寸也。纯纰所不至者五寸,与会去上同。紃施诸缝中,若今时絛也。’正义:‘韠,韍也。旁缘谓之纰,上缘谓之会。以其在上总会之处,故谓之会,谓韠之领缝也。此缝去韠上畔广五寸,谓会上[七]下广五寸。纰以爵韦六寸,谓会缝之下,韠之两边,倒摄之,两廂各三寸也。纯以素者,谓纰所不至之处,横纯之以生帛,此帛上下亦阔五寸。紃,絛也。五采之絛,置於诸缝之中。纯,缘也。纯之上畔去韠下畔五寸,会之下畔去韠上畔五寸,以其俱五寸,故云与会去上同。’○韠,音必。会,古外反。纰,婢支反。纯,之闰反。紃,音巡。

校勘记

[一]原 ‘今’,据礼记正义改。

[二]原 ‘宾’,据礼记岳本改。

[三]因上原脱‘自’字,据礼记正义补。

[四]原 ‘送出’,据杂记上乙正。

[五]原 ‘令’,据礼记正义改。

[六]按自‘杂记’至‘匹也’三十四字,係贾公彦仪礼聘礼疏文,朱氏失检脱 ,依原例补‘聘礼疏’三字。

[七]下广上原脱‘谓会上’三字,朱氏删节不当,据礼记正义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