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丧弟三十四 郑目录曰:‘名曰奔丧者,以其居他国闻丧奔赴之礼。此於别录属丧服之礼矣。实逸曲礼之正篇也,汉兴後得古文,而礼家又贪其说,因合於礼记耳。奔丧礼属凶礼也。’正义:‘汉书艺文志云,汉兴,始於鲁淹中得古礼五十七篇,其十七篇与今仪礼正同,其馀四十篇藏在祕府,谓之逸礼。其投壶礼亦此类也。又六艺论云:“汉兴,高堂生得礼十七篇,後孔子壁中得古文礼五十七篇,其十七篇与前同而字多異。”以此言之,则此奔丧礼十七篇外既谓之逸,何以下文郑注又引逸奔丧礼,似此奔丧礼外更有逸礼者。但此奔丧礼对十七篇为逸礼内录入於记,其不入於记者,又比此为逸也。此一篇兼天子诸侯,然以士为主。’
奔丧之礼,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又哭尽哀。 注:‘亲,父母也。以哭答使者,惊怛之哀,无辞也。问故,问亲丧所由也。虽非父母,闻丧而哭,其礼亦然也。’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 注:‘虽有哀戚,犹辟害也。昼夜之分,别於昏明。哭则遂行者不为位。’唯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见星而舍。 注:‘侵晨冒昏,弥益促也。言唯著異也。’若未得行,则成服而后行。 注:‘谓以君命有为者也。成丧服,得行则行。’正义:‘此奉君命而使,使事未了,不可以己私丧废於公事,故成服以俟君命,则人代己也。’过国至竟哭,尽哀而止。 注:‘感此念亲。’正义:‘去时亲在,今返亲亡,故哭尽哀戚也。’哭辟市朝。 注:‘为惊众也。’望其国竟哭。 注:‘斩衰者也。自是哭且遂行。’正义:‘虽云斩衰,其实母之齐衰亦然也。’至於家,入门左,升自西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括髮袒, 注:‘括髮袒者,去饰也。未成服者素委貌深衣,已成服者固自丧服矣。’正义:‘曲礼云:“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阶。”今父母新死,未忍異於生,故不忍当阼阶也。丧已经日,不笄纚,故即括髮袒也。若寻常在家,亲始丧则笄纚,至明日小敛毕乃括髮。此谓奔父之丧。若母之丧,又哭则免。’降堂东即位,西乡哭,成踊, 注:‘已殡者位在下。’正义:‘谓在堂下当序牆之东。’袭絰于序东,绞带,反位,拜宾,成踊, 注:‘袭服衣也。不於又哭乃絰者,发丧已踰日节,於是可也。其未小敛而至,与在家同耳。不散带者,不见尸柩。凡拜宾者就其位,既拜,反位哭踊。’送宾,反位。有宾後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皆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阖门,相者告就次。 注:‘次,倚庐也。’於又哭,括髮袒成踊;於三哭,犹括髮袒成踊。 注:‘又哭,至明日朝也。三哭,又其明日朝也。皆升堂括髮袒如始至。必又哭三哭者,象小敛大敛时也。杂记曰:“士三踊。”其夕哭从朝,夕哭不括髮,不袒,不踊。不以为数。’正义:‘知又哭三哭皆升堂括髮袒者,约士丧礼小敛大敛主人皆升堂,故知此皆升堂也。’三日成服,拜宾、送宾皆如初。 注:‘三日,三哭之明日也。既哭成其丧服,杖於序东。’○辟,音避。朝,直遥反。括,古活反。袒,徒旱反。乡,许亮反。绞,古卯反,下同。踊,音勇。阖,户腊反。相,息亮反,下皆同。
奔丧者非主人,则主人为之拜宾、送宾。奔丧者自齐衰以下入门左,中庭北面哭尽哀,免麻于序东,即位袒,与主人哭成踊。 注:‘不升堂哭者,非父母之丧,统於主人也。麻,亦絰带也。於此言麻者,明所奔丧虽有轻者,不至丧所无改服也。凡袒者於位,袭於序东,袒袭不相因位。此麻乃袒,变於为父母也。’正义:‘熊氏、沈氏以父母之丧,来至丧所,乃改服袭絰带。若齐衰以下之丧,亦至丧所乃免麻而改服也。’於又哭、三哭皆免袒,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 注:‘又哭三哭,亦入门左中庭北面,如始至时也。’丈夫妇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无变也。 注:‘待奔丧者无变,嫌宾客之也。於宾客以哀变为敬,此骨肉哀则自哀矣。於此乃言待之,明奔丧者至三哭犹不以序入也。’正义:‘若平常五属入哭,则与主人为次,重者前,轻者後。今奔丧者急哀,但独入哭,不俟主人为次序,非唯初至如此,至主人又哭三哭皆然。’○为,于伪反。齐,音咨。免,音问。
奔母之丧,西面哭尽哀,括髮袒,降堂东即位,西乡哭,成踊,袭免絰于序东,拜宾、送宾皆如奔父之礼。於又哭,不括髮。 注:‘为母於又哭而免,轻於父也。其他则同。’正义:‘此谓适子。若庶子,则亦主人为之拜宾、送宾。’
妇人奔丧,升自东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东髽即位,与主人拾踊。 注:‘妇人,谓姑姊妹女子子也。东阶,东面阶也。妇人入者由闱门。东髽,髽於东序。不髽於房,变於在室者也。去纚大紒曰髽。拾,更也。主人与之更踊,宾客之。’正义:‘以诸侯夫人入自闱门,明卿大夫以下妇人皆从闱门入也。妇人髽于东序,就掩映之处,在堂上也。男子则堂下也。熊氏云:“未殡之前,妇人髽於室。若既殡之後,室中是神之所处,妇人在堂,当髽於东房。今始来奔丧,故髽於东序耳。”郑注士丧礼云:“髽之異於髺髮者,既去纚而以髮为大紒,如今妇人露紒,其象也。”’○髽,拾瓜反。拾,其劫反。
奔丧者不及殡,先之墓,北面坐,哭尽哀,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妇人墓右,成踊,尽哀,括髮,东即主人位,絰绞带,哭成踊,拜宾,反位,成踊。相者告事毕。 注:‘主人之待之,谓在家者也。哭於墓,为父母则袒。告事毕者,於此後无事也。’正义:‘此奔丧者身是适子,故经云“拜宾反位成踊”。若非适子,则不得拜宾也。’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括髮袒,成踊,东即位,拜宾,成踊,宾出,主人拜送。有宾後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髮成踊;於三哭,犹括髮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毕。 注:‘又哭三哭不袒者,哀戚已久,杀之也。逸奔丧礼说不及殡曰:“於又哭,犹括髮即位不袒。”告事毕者,五哭而不复哭也。成服之朝为四哭,此谓既期乃後归至者也。其未期,犹朝夕哭,不止於五哭。’正义:‘初至象始死为一哭,明日象小敛为二哭,又明日象大敛为三哭,又明日成服之日为四哭,又明日为五哭,皆数朝哭不数夕哭也。’为母所以異於父者壹括髮,其馀免以终事。他如奔父之礼。 注:‘壹括髮,谓归入门哭时也。於时乃言为母異於父者,明及殡不及殡其異者同。’○相,息亮反。为,于伪反。
齐衰以下不及殡,先之墓,西面哭尽哀, 注:‘不北面者,亦统於主人。’免麻于东方,即位,与主人哭,成踊,袭,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宾有後至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毕。 注:‘不言袒言袭者,容齐衰亲者或袒可。’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免袒,成踊,东即位,拜宾,成踊,宾出,主人拜送。於又哭,免袒成踊;於三哭,犹免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毕。 注:‘为父於又哭括髮而不袒。此又哭三哭皆言袒,袒衍字也。’正义:‘此明既葬之後,奔齐衰以下丧礼。齐衰以下有大功小功缌麻,日月多少不同。若奔在葬後三月之外,大功则免麻东方,三日成服;若小功以下不税,无追服之理。若葬後通葬前未满五月,小功亦三日成服,其缌麻之丧,止临丧节而来,亦得三日成服也。凡言成踊,每一节有三踊,凡三节九踊,乃谓之成也。’
闻丧不得奔丧,哭尽哀;问故,又哭尽哀。乃为位,括髮袒,成踊,袭絰绞带,即位。 注:‘闻父母丧而不得奔,谓以君命有事。不然者不得为位。位有酇列之处,如於家朝夕哭位矣。不於又哭乃絰者,丧至此踰日节,於是可也。’正义:‘於此闻丧之日,哭踊毕,袭所袒之衣,著首絰绞带之垂,即东方之位。’金氏榜曰:‘经凡三言绞带,即丧服传所谓“绞带者绳带”,郑君云“象革带”,是也。齐衰以下不言绞带,明其皆布带也。未成服,男子大功以上皆散带垂。奔丧即位絰于序东,与在家者同。其要絰皆散带垂。三日成服绞之,此与绞带異物,故丧服经斩衰苴絰下更出绞带,明要絰无绞带名。杂记:“凡異居,始闻兄弟之丧,其始麻,散带絰。”又曰:“未服麻而奔丧,及主人之未成絰也。疏者与主人皆成之,亲者终其麻带絰之日数。”’拜宾,反位,成踊。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反位。若有宾後至者拜之成踊、送宾如初。於又哭,括髮袒成踊;於三哭,犹括髮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拜宾、送宾如初。 注:‘不言就次者,当从其事,不可以丧服废公职也。其在官亦告就次。言五哭者,以迫公事,五日哀杀,亦可以止。’
若除丧而后归,则之墓哭,成踊,东括髮袒絰,拜宾,成踊,送宾,反位,又哭尽哀,遂除。於家不哭。 注:‘东,东即主人位,如不及殡者也。遂除,除於墓而归。’正义:‘亦谓主人适子初在墓南北面哭成踊,乃来就主人之位括髮袒也。’主人之待之也无变於服,与之哭,不踊。 注:‘无变於服,自若时服也。亦即位于墓左,妇人墓右。’正义:‘主人,亦谓在家者。无变於服,著平常吉服。其服已除,哀情已杀,故不踊也。’
自齐衰以下所以異者免麻。 正义:‘此明齐衰以下除服之後奔丧之节,唯著免麻,不括髮,墓所哭罢即除。此免麻者,当谓至缌麻也。’
凡为位,非亲丧,齐衰以下皆即位,哭尽哀,而东免絰,即位,袒,成踊, 注:‘谓无君事,又无故,可得奔丧而以己私未奔者也。唯父母之丧则不为位,其哭之,不离闻丧之处。齐衰以下更为位而哭,皆可行乃行。’袭,拜宾,反位,哭,成踊,送宾,反位,相者告就次。三日五哭,卒,主人出送宾,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哭止,相者告事毕。成服,拜宾。 注:‘卒,犹止也。三日五哭者,始闻丧讫,夕为位,乃出就次,一哭也。与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不五朝哭而数朝夕,备五哭而止,亦为急奔丧,己私事当毕,亦明日乃成服。凡云五哭者,其後有宾,亦与之哭而拜之。’若所为位家远,则成服而往。 注:‘谓所当奔者外丧也。外丧缓而道远,成服乃行,容待齎也。’释文:‘齎,资粮也。’正义:‘容待齎持賵赠之物。’
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至门而哭,缌麻即位而哭。 注:‘奔丧哭亲疏远近之差也。’正义:‘按杂记“大功望乡而哭”,谓本齐衰丧者降服大功。’
哭父之党於庙,母妻之党於寝,师於庙门外,朋友於寝门外,所识於野,张帷。 注:‘此因五服闻丧而哭、列人恩诸所当哭者也。党,谓族类,无服者也。逸奔丧礼曰:“哭父族与母党於庙,妻之党於寝,朋友於寝门外,壹哭而已,不踊。”言壹哭而已,则不为位矣。’范甯问曰:‘奔丧礼师哭於庙门外,孔子曰“师吾哭之寝”,何邪?’徐邈答:‘殷周礼異也。’正义:‘皇氏云:“母存则哭於寝,母亡则哭於庙。”熊氏云:“哭於庙者是亲母党,哭於寝者盖慈母、继母之党。”沈氏云:“事由父者哭之庙,事由己者哭之寝。此师於庙门外者,是父之友,与为师同,故哭之庙。”义亦通也。’
凡为位不奠。 注:‘以其精神不在乎是。’
哭天子九,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 注:‘此臣闻君丧而未奔,为位而哭,尊卑日数之差也。士亦有属吏,贱,不得君臣之名。’
大夫哭诸侯,不敢拜宾。 注:‘谓哭其旧君。不敢拜宾,辟为主。’诸臣在他国,为位而哭,不敢拜宾。 注:‘谓大夫士使於列国。’与诸侯为兄弟,亦为位而哭。 注:‘族亲昏姻在異国者。’正义:‘此谓与诸侯異姓之昏姻,又在他国,不与诸侯为臣,身又无服,故暂为位而哭。’
凡为位者壹袒。 注:‘谓於礼正可为位而哭也。始闻丧哭而袒,其明日则否。父母之丧,自若三袒也。’
所识者弔,先哭于家而後之墓,皆为之成踊,从主人北面而踊。 注:‘从主人而踊,拾踊也。北面,自外来便也。主人墓左西面。’正义:‘所识,谓与死者相识。今弔其家,後乃往墓,统於主人故也。虽相识轻,亦为之成踊也。皆宾主拾之。’○为,于伪反。
凡丧,父在,父为主; 注:‘与宾客为礼,宜使尊者。’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 注:‘各为其妻子之丧为主也。祔则宗子主之。’亲同,长者主之; 注:‘父母没,如昆弟之丧,宗子主之。’不同,亲者主之。 注:‘从父昆弟之丧。’正义:‘谓亲近自主之也。’○长,丁丈反。
闻远兄弟之丧,既除丧而后闻丧,免袒成踊,拜宾则尚左手。 注:‘小功缌麻不税者也。虽不服,犹免袒。尚左手,吉拜也。逸奔丧礼曰:“凡拜吉丧皆尚左手。”’正义:‘小功以下,虽不税而亦免袒成踊,以本是五服之亲,为之变也。’
无服而为位者,唯嫂叔,及妇人降而无服者,麻。 注:‘虽无服,犹弔服加麻,袒免为位哭也。正言嫂叔,尊嫂也。兄公於弟之妻则不能也。妇人降而无服,族姑姊妹嫁者也。逸奔丧礼曰:“无服袒免为位者,唯嫂与叔。凡为其男子服,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
凡奔丧,有大夫至,袒拜之,成踊而后袭。於士,袭而后拜之。 注:‘主人袒降哭而大夫至,因拜之,不敢成己礼,乃礼尊者。或曰,大夫後至者,袒拜之,为之成踊。’正义:‘谓奔丧者身是士,初来奔丧,主人括髮於堂上,於此时大夫至,拜之於东阶下,不敢成己踊及袭絰带之事,待拜後始成踊袭絰带也。若士来弔,则先成己礼,乃拜之。士,谓两士相敌。然则两大夫相敌,亦袭後乃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