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问弟三十六 郑目录云:‘名曰服问者,以其善问以知有服而遭丧所变易之节。此於别录属丧服也。’

传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 注:‘皇,君也。诸侯妾子之妻为其君姑齐衰,与为小君同,舅不厌妇也。’正义:‘诸侯在,尊厌妾子,使为母练冠;诸侯没,妾子得为母大功。而妾子妻不辨诸侯存没,为夫之母期也。其夫练冠是轻也,而妻为期是重,故云有从轻而重也。’‘有从重而轻’,为妻之父母; 注:‘妻齐衰而夫从缌麻,不降一等,言非服差。’‘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 注:‘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缌麻。’正义:‘公子被厌,不服己母之外家,是无服也。妻犹从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从母缌麻。经唯云公子外兄弟,知非公子姑之子者,丧服记[一]云:“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夫为姑之子缌麻,妻则无服。今公子之妻为之有服,故知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也。此等皆小功之服。凡小功者谓为兄弟,若同宗则直称兄弟,以外族故称外兄弟也。’‘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 注:‘凡公子厌於君,降其私亲,女君之子不降也。’正义:‘虽为公子之妻,犹为父母期,是有服也。公子被厌无服。’○为,于伪反。

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 注:‘虽外亲亦无二统。’

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絰期之絰,服其功衰。 注:‘带其故葛带者,三年既练,期既葬,差相似也。絰期之葛絰,三年既练,首絰除矣。为父既练衰七升,母既葬衰八升,凡齐衰既葬衰或八升或九升。服其功衰,服麤衰。’正义:‘皇氏云:“谓三年既练之後初遭期丧。今谓此经亦三年未练之前,初有期丧未葬,为前三年之衰为练祭,至期既葬,乃带其故葛带,絰期之葛絰也。必知其期丧未葬已前得为三年练祭者,杂记篇云:三年之丧既顈,其练祥皆行。彼谓後丧亦三年,既顈之後,得行前三年之丧练祭,则知後丧期年未顈之前,得为三年之丧而行练也。”’吳射慈曰:‘谓三年既练衰七升,男子首絰,妇人麻带,俱已除矣。又遭期丧,更制期衰裳絰带悉麻。期丧既葬,为母縗七升,正服縗八升,义服縗九升,谓之功縗。男子带练之葛,絰期之麻,谓既葬之麻也。其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有大功之丧亦如之。 注:‘大功之麻变三年之练葛。既葬之葛带小於练之葛带,又当有絰,亦反服其故葛带、絰期之絰,差之宜也。此虽变麻服葛,大小同耳。亦服其功衰。凡三年之丧既练,始遭齐衰、大功之丧,絰带皆麻。’正义:‘崔氏云:“此经大功之丧承前既有三年之练,又有期丧既葬,合大功既葬之後,故带其练之故葛带、絰期之葛絰。”’金氏榜曰:‘记以三年与期、大功对言,明三年内兼举齐、斩。间传:“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轻者包,重者特。”彼以齐、斩对言,与服问不同。间传所言後丧易服之节,服问所言後丧反服之宜。凡易服,大功变既练,齐衰变既虞卒哭。此於既练言之者,期既葬之葛带大於为母既葬之葛带,其衰粗於练之功衰,此嫌不得反其故葛带、服之功衰也,故以明之。此三年既练之葛带,为父为母大小異数,其期既葬者同絰期之絰、大功既葬者同絰大功之絰、不拘絰带五分去一之差者,谓其练无首絰,故得絰下服之絰也。郑君以记言絰期之絰,因以三年属父,既葬属母,又谓大功既葬宜絰期之絰,皆泥于丧服传“五分去一以为带”之言,迁就而为之说。’小功无变也。 注:‘无所变於大功、齐、斩之服,不用轻累重也。’

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 注:‘有本,谓大功以上也。小功以下澡麻断本。’正义:‘大功以上,麻之根本并留之,合纠为带。如此者得变三年之练葛。若[二]麻之无本,谓小功以下,麻无本,不得变三年之葛也。言变三年葛,举其重者,其实期之葛有本者,亦得变之矣。’既练,遇麻断本者於免絰之,既免去絰。每可以絰必絰,既絰则去之。 注:‘虽无变,缘练无首絰,於有事则免絰如其伦。免无不絰,絰有不免,其无事则自若练服也。’正义:‘此明斩衰既练之後遭小功之丧,虽不变服,得为之加絰也。既免去絰者,谓小功以下敛殡事竟,既免之後则脱去其絰也。每可以絰必絰者,谓於小功以下之丧当敛殡之节,必为之加麻也。若不应絰之时则去其絰,自若练服也。’○免,音问。

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如免则絰其缌、小功之絰,因其初葛带。缌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以有本为税。 注:‘税亦变易也。小功以下之麻,虽与上葛同,犹不变也。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上耳。杂记曰:“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屦不易也。”’正义:‘言小功以下之丧,不合变易三年丧之练冠。其期之练冠亦不得易也。如当缌小功著免之节,则首絰其缌与小功之絰,以前丧练冠首絰已除故也。不云故而云初者,以期初丧之时变练之葛带为麻,期既葬之後,还反服练之故葛带也。不变者,谓以轻丧之麻本服既轻,虽初丧之麻,不变前重丧之葛也。’○税,吐外反。

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否。 注:‘谓大功之亲为殇在缌、小功者也。可以变三年之葛,正亲亲也。三年之葛,大功变既练,齐衰变既虞卒哭。凡丧卒哭,受麻以葛,殇以麻终丧之月数,非重之而不变,为殇未成人,文不缛耳。下殇则否,言贱也。男子为大功之殇中从上,服小功;妇人为之中从下,服缌麻。’正义:‘此论成人小功、缌麻不得易前丧之葛,又论殇在小功、缌麻得易三年葛也。殇长中者,谓本服大功之丧,今乃降在长中殇,男子则为之小功,妇人为长殇小功,中殇则缌麻。’庾蔚之曰:‘当是论期殇之大功,若大功之殇,记当明之。期丧最在上,所以不言期耳。郑谓期殇长中自大功,不复指明殇服之異,不於卒哭而反上服之葛,又明下殇之麻虽不断本,以其幼贱,亦不能变上服之葛。若如郑说,谓大功亲之殇者其如缌、小功之絰麻既断本,又与三年之葛大小殊绝,安得相变邪?’○长,丁丈反。筭,徐音蒜。重,直勇反。为,于伪反。

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 注:‘外宗,君外亲之妇也。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期;诸侯为天子服斩,夫人亦从服期。丧大记曰:“外宗房中南面。”’正义:‘君,谓列国诸侯之君。言[三]诸侯夫人如诸侯外宗之妇。诸侯外宗之妇为君期,则夫人为天子亦期也。熊氏云:“凡外宗有三,按周礼外宗之女有爵,通卿大夫之妻,一也;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是君之姑姊妹之女、舅之女、从母之女,皆为诸侯服斩,为夫人服期,是二也;此文外宗,是诸侯外宗之妇也。若姑之子妇、从母子妇,其夫是君之外亲,为君服斩,其妇亦名外宗,为君服期,是三也。内宗有二者,按周礼云内女之有爵,谓其同姓之女悉是,一也;杂记[四]正义云内宗者是君之五属内之女,是二也。”’世子不为天子服。 注:‘远嫌也。不服,与畿外之民同也。’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适妇。 注:‘言妻,见大夫以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正义:‘此三人,虽国君之尊,犹主其丧也。’大夫之适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注:‘大夫不世子,不嫌也。士为国君斩,小君期。大子,君服斩,臣从服期。’○大,音泰。适,丁历反。

君之母非夫人则羣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 注:‘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後为其母缌。言唯君所服,伸君也。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正义:‘近臣,谓阍寺之属。仆,御车者也。骖,车右也。丧服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缘。”今以为君得著缌麻服,是伸君之尊也。君既服缌,是近臣得从君服也。’○骖,七南反。乘,音剩。

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絰。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 注:‘弁絰,如爵弁而素,加絰也。不当事则皮弁。出,谓以他事,不至丧所。’正义:‘此明君为卿大夫之丧,成服之後,著锡衰以居,出谓以他事而出,亦著锡衰,其首则皮弁,君行往弔卿大夫,当大敛及殡将葬啟殡,则首著弁絰,身衣锡衰。若於士,当事首服皮弁。大夫相为,亦如君於卿大夫,不当事则皮弁,当事则弁絰。公於卿大夫之妻,及卿大夫相为其妻,临丧则服锡衰,不恒著之以居[五],当殡敛之事亦弁絰也。’陆农师曰:‘大夫相为者,杂记曰:“大夫哭大夫弁絰,与殡亦弁絰。”丧服传曰:“大夫弔於命妇锡衰,命妇弔於大夫亦锡衰。”’○锡,思历反。

凡见人无免絰,虽朝於君无免絰,唯公门有税齐衰。传曰:‘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 注:‘见人,谓行求见人也。无免絰,絰重也。税,犹免也。古者说或作“税”。有免齐衰,谓不杖齐衰也。於公门有免齐衰,则大功有免絰也。’正义:‘谓己有齐衰之丧,无免去絰,重故也。唯不杖齐衰之丧,至公门税去其衰,絰犹不去也。若杖齐衰及斩衰,虽入公门,亦不税也。其大功非但税衰,又免去絰也。君子以己恕物,不可夺人丧礼,亦不可自夺丧。所以己有重丧,犹絰以见君,申己丧礼也。’○免絰,音勉。朝,直遥反。税,吐活反。

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注:‘列,等比也。’正义:‘言罪之与丧,其数虽多,其限同五,其等列相似也。’

校勘记

[一]下引文出自仪礼丧服记,此 衍‘小’字,据删。

[二]若下原脱‘麻之无本谓’五字,据礼记正义补。又‘如此者得变三年之练葛’句原 於‘若麻之无本谓小功以下’句下,据礼记正义乙正。

[三]言上原衍‘夫人’二字,据礼记正义删。

[四]杂记下补‘正义’二字。‘内宗者是君之五属内之女’,出自正义。其中‘内之’二字原 倒。

[五]原 ‘君’,据礼记正义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