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山毛奇齡字大可又晚晴 稿 王錫百朋 盛唐樅陽 較
井田錯
一夫百畝
一夫一婦佃田百畝。上農所收,可供九人。其次用力不齊。故有此五等。
一夫一婦焉能佃百畝?雖曰周田尺步減短,然未有大減至十七八者。此義至今未解也。若農夫五等,與《王制》同,然亦未有實明其數者。考《周官·遂人》,以上、中、下地分作三等,而鄭氏註《周官》,則又依《禹貢》則壤之法,以厥田上上至下下分作九等。實則《周官》三等已包五等,其袛取中、下者,以爲下劑致甿,取易爲力者以爲之準也。《禹貢》九等,亦不越五等,其不盡下逮者,以下地任寡,無以致養。所謂因任敎墾,必從其可均者以爲之則也。故即以《周官》三等計之, 上地家七人,可任者家三人,此即《孟子》「中食七人」也,曰「家七人」,則老、幼、男、女共之矣。曰「可任者家三人」,則七人之中,一爲家長,即一夫也。其餘六人中,分之以三人任力,而以三人當老幼婦女之數。則佃田不止一夫,而餘皆得所養矣。由是而推之,中家六人,即《孟子》「中次食六人」者。下家五人,即《孟子》「下食五人」者。或以二人半任力,或以二人任力。而七人、六人、五人之外,倘有餘子弟,即爲餘夫。則一夫佃田,不過治二十餘畝,與餘夫等。而佃田之夫皆得計老幼男女寡多,而受田之上下。然且此任力之人,倘有餘力,猶許請田以益之,若餘夫然,所謂彊予任甿者 [1] 。而任力之人,力倘不給,則閒民、傭作皆許僱賃,所謂轉移執事者。則上與上次皆可類通,而下下三等,亦從此而推見之。其可爲班禄準者,以爲一夫任力之所養,蓋若是其有等也。古制有難明而尚可約略者,此也。
張文楚曰:「《王制》周以古八寸爲尺,今官尺十寸,其度畝之尺亦減二寸,與周尺等。而周制六尺爲步,步百爲畝,今亦六尺爲弓,弓二百四十爲畝。則周之 二十五畝,袛當今一十一畝零。一人任之,何歉乎?」
夏貢、商助、周徹
夏時一夫受田五十畝,每夫計其五畝之入以爲貢。商人始爲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畝之地,畫爲九區,區七十畝。中爲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區,以助耕公田。周時一夫受田百畝,鄉遂用貢法,都鄙用助法。
井田創于黄帝。若謂商始爲井制,則《虞書》禹「濬畎滄」、《論語》禹「盡力溝洫」與《詩》「維禹甸之」、《春秋傳》少康「有田一成,有衆一旅」,皆不可通矣。況《王制》「畝百爲夫,夫三爲屋,屋三爲井」,舊云夏、商之制。商果畫井,未有不限九夫,而限六百三十畝者。不知何所據,而斷作商人始爲此,又可怪之甚者也。乃宋儒極重井制,而制實不明。同是一井,而五十、七十,每代必變;同此一夫,而受多受寡,以時損益。端是何説?有謂夏、商人稠,至周反稀,此固悖誕不足道。有謂夏地初開,至商、周而漸闢者,則《禹貢》明云「其藝」、云「作乂」,雖下下之土,亦且十三載而同入九賦,豈有地平天成,越千年而始任墾者?此豎語也!如謂畝賦不齊,夏稅五十,商稅七十,至周人而盡稅之,則《春秋傳》「藉而不稅」、 《王制》「古者什一而不稅」,即《孟子》亦云「耕者助而不稅」,而謂畫井之始反稅畝乎?若謂田有昀有萊,夏百以五十爲萊,商百以三十爲萊,則地分九等,上下不並甽、汙,萊不聯洫。其所謂一易再易者,謂一歲藝此,一歲藝彼,謂之易。未聞百畝一區,而半昀半萊、七十昀而三十萊。天不生此土,人不能畫此地也。然而改溝滄,變疆界,更封易城,勢亦甚難。是必有一定之法,彼此俱通者。《周官·遂人》職以任力多寡爲受田上下之準。夏之一夫,則以家二人爲率,一正一羨,袛受田五十,而其餘五十,則以餘子弟受之。非然,則以他餘子弟受之,而統名一夫。其在殷,則以家三人爲率,一正二羨,受田七十五。大抵任力,必四夫之一。袛云七十者,舉成數耳。其餘二十五,則以一餘夫受之。如此,則無事改畫,而夫家受田,亦並無多寡之偏。所謂易代更制,有損益而無變亂者,豈非千載長夜一良法與?
餘夫
程子曰:「一夫上父母,下妻子,以五口、八口爲率,受田百畝。如有弟,是余夫也。年十六,别受田二十 五畝。俟其壯而有室,然後更受百畝之田。」
此又自爲典制者。周制受田分三等,古分九等,並無以五口、八口爲率之制。且餘夫不止弟也。上家七人,以本身與三人任力外,若有餘子、餘弟,皆是餘夫。中家六人,其任力者二人半;下家五人,其任力者二人皆然。故有子餘夫,有弟餘夫,有外餘夫,有内餘夫。外者,七、六、五人之外是也。内者,三人、二人半、二人之中,有食不足而力有餘者,亦受餘夫田是也。凡此餘夫,其受田皆以二十九以下爲率,並未有限十六者。古三十受田,《漢志》云「二十受田,六十歸田」,此「二」字是「三」字之誤。《内則》註「三十受田」,何休、賈公彦輩皆謂二十九以下任其年力受餘夫田,何曾以十六限之?
宋儒每自爲禮制,而程氏尤甚。如創《濮議》曰:「舜不尊瞽瞍,光武不尊南頓君。」徧考《尚書》、《後漢書》諸書,並無此説。以致嘉靖議大禮,流禍數世,嗟乎!學古入官,議事以制,讀書者可不慎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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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者」,原作「老」,據文意改。
學校錯
校、序、庠
皆鄉學也。
此是國學以下鄉、州、黨三學之名,不得曰「鄉學」也。國學下原有四學:一是鄉校,《春秋傳》鄭人欲「毀鄉校」是也;一是州序,《周禮》州長以禮會民于州序是也;一是黨庠,《學記》「黨有庠」是也。若其一家塾,則四閭爲族,合族一百家而置塾焉。此不及者,略焉耳。至分夏、殷、周三代,則周因夏、殷之制,而取之爲鄉、州、黨之名,所謂周備三代之學者以此。
郊社錯
郊社禮
郊,祭天。社,祭地。不言后土者,省文也。
郊有數郊:南郊祭天,北郊祭地,四郊祭五方、五帝。然總以上帝槪之。故此郊祭内兼有地示并方示爲言,不止祭天也。若社,則袛祭土示。其云上帝,正包舉之文。而朱註襲鄭註,謂社即地神,錯矣。《周禮》祀地于方丘、《祭法》「瘗埋于泰 折以祭地」,地即在郊中見之,並不是社。雖曰「社,所以神地道」,亦但曰地之類耳。至欲以后土當地社,則地原有稱后土者,如《春秋傳》「君戴皇天而履后土」、《武成》「敢昭告于皇天后土」,然此是社,不是地。如謂社可名后土,則社自有神,自有社主。后土、后稷,則又以人鬼之爲土穀神者而寄于其中。相傳后土是共工氏之子勾龍,爲土官。后稷是厲山氏之子農,爲農官。故社主之外,復立二人神以佐之。而謂社即后土,不錯中錯乎?
變置社稷
變置,毀其壇壝而更置之。
此當云:毀其社石而更置之。社石,社主也。古五方、五帝、五土、五穀,自本神外,皆有人神爲副倅,如后土、勾芒類。故舊時變置之法,如云顓帝以來用勾龍爲社神、柱爲稷神。及湯,有七年之旱,則以棄易柱,此變置法也。戰國去古未遠,必有可易之人神,今不可考矣。但神依于主,亦苐改其主石,而神位自易。若毀壇壝,不過改神所棲止之地,于神無與。且「變」誠有之, 「置」于何有?
問社
古者立社,各樹其土之所宜木以爲主也。
哀公問立社之義,而宰我以社名答之,謂名立而義在其中。樹松名松社,樹栗名栗社,與後世稱櫟社、扮榆社同。故即以周言之,樹栗其名,而使民戰栗,則其義也。但當時有《齊論》本,以「問社」作「問主」,謂問宗廟之主。《春秋》文二年,「作僖公主」,《公羊》謂「虞主用桑,練主用栗」,而何休、杜預俱引《論語》「夏后氏以松」三句証之,此異説之可勿道者。乃《周官·大司徒》職有云「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與宰我答社意合,故孔安國引其文以註《論語》。而《集註》乃狃《周官》「田主」、《齊論》「問主」二「主」字,以爲此必用其木作社主者,遂增其文曰「以爲主」。然而錯矣。「問主」是問廟主,「田主」是先嗇、田正二神,不立主,而依樹以爲神者。且田主不得云社主也。若社主,則古皆用石,無用木者。
社暴露,故用石,不用木。唐《議主製》引《吕氏春秋》及鄭玄義皆如此。且古軍禮有載社車,《左傳》陳侯擁社見鄭子産,恐石重難移,因有限石一尺六寸之製。今明末啟、禎間,嘉興姚士粦 [1] 作僞《於陵子》,有云:「以木爲社主,則尊之;爲淖履,則賤之。」公然戰國孟子時有木社主。但知讀《集註》,而不知其爲經禍一至此,嗟乎!傷已!
張文楚曰:「《白虎通》引《尚書》逸篇,有『大社惟松,東社惟柏,南社惟梓,北社惟槐』語 [2] ,宰我所答,自有所本。若《齊論》廟主 [3] ,係漢安昌侯張禹所授本,豈可爲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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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士粦,字祥叔,浙江海鹽人。著有《蒙吉堂詩集》、《見只編》、《後梁春秋》、《北魏春秋》、《海鹽圖經》等。
[2] 「東」,原作「末」,據班固《白虎通德論》卷二改。
[3] 「廟」,原作「唐」,據文意改。
禘嘗錯
禘
趙伯循曰:「王者之大祭也。王者既立始祖之廟,又推始祖所自出之帝,祀之于始祖之廟,而以始祖配之也。成王以周公有大勲勞,賜魯重祭。故得禘于周公之廟,以文王爲所出之帝,而周公配之,然非禮矣。」
禘有三:一大禘,五年之祭;一吉禘,三年諦廟之祭;一時禘,「夏曰禘」是也。祭所自出,亦有三:一禘祭始祖所自出;一庶子王自立四親廟,而祭所自出;一别子作大宗者,不敢祖天子,而袛父天子,得立父天子之廟于其國,亦謂之祭所自出是也。周以周公爲别子,立作大宗,名魯,曰宗國。乃不敢祖王季,而袛父文王,立文廟于魯,名曰周廟,亦名曰出王廟,得用天子之禮樂。故《八佾》「《雍》徹」,文廟所用,以《雍》詩原祭文考故也。然而此名宗祭,不名禘祭。禘祭不立廟,而宗祭立廟。周但立嫄廟以棲嚳主,而魯立文廟。禘祭用前代禮樂,而宗祭稍減。周太廟用六代之樂,而魯祭周廟止用四代。則明是宗祭,不是禘祭。而後此以祭所自出,宗、禘無别,遂胃宗作禘。且駕言周公大勳,成王賜而伯禽受,則僭越之中又誣妄矣,故夫子嘆之。若其云「既灌而往」者,非灌後神降,始不欲觀。凡祭,自安主迎尸,神已早降,豈待裸鬯?祗《祭法》祝告某事,必在既灌以後、薦 獻以前,未灌之時,不知何祭。及祝告分明,然後知是禘事,不是宗事。則魯有禘乎?故不欲觀。此禮久不明,在漢儒論説,雖多 駁,然尚有蹤蹟可尋,至宋漫漫矣。
孔安國註以閔、僖逆祀爲不欲觀,則祧主昭穆,無關禘事。且孔子助祭,在定十四年,而定之元年,即已改閔、僖之祀,簡書、策書俱載之。以漢孔氏之學,猶稱逆祀,故知註疏未足據也。若《集註》不識魯禘,且引趙氏註,並不識禘。按:禘本名袷,凡存廟、祧廟,皆合祭于太祖。故《商頌》大禘有玄王、相土諸遠祧,《周頌》大禘有烈考、皇考諸親廟,《韓詩外傳》所謂「存廟毀主,皆升合食」者。惟後漢張純謂有毀主而無親廟,鄭玄則謂遠祧合食而親主袛分食文、武之廟,舊儒多議其非是。至唐陸淳始造爲始祖、出祖一正一配之説,而趙氏襲之,此大無禮者。乃朱氏反引爲據,且曰:以始祖配祭,而不及羣廟之主,不敢褻也。則羣廟合食正是袷,正是大饗,而反以爲褻,尚可議禮乎?
禘嘗之義
禘,王者祭所出之,大祭。嘗,秋祭也。
此禘是時祭所云「夏曰禘」者,故可與秋嘗對文。若大禘,則既非對偶 [1] 且是大饗,即在宗廟之禮中,再出,則複矣。《祭統》曰:「礿、禘,陽義也。嘗、烝,陰義也。故曰:禘、嘗之義大矣。治國之本也,不可不知也。」《仲尼燕居》曰:「郊、社之義,所以仁鬼神也。嘗、禘之義 [2] ,所以仁昭穆也。明乎郊、社之義,嘗、禘之禮,治國其如示諸掌而已乎!」皆與《中庸》同文,然皆指時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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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偶」,原作「俱」,據文意改。
[2] 「禘」,原作「礿」,據《禮記》卷十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