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山毛奇齡字晚晴又老晴 稿 章世法宗之 李成輅弘載 較
故事錯下
公山弗擾以費畔
弗擾,季氏宰,與陽貨共執桓子,據邑以畔。
陽貨執桓子,在定五年。若據邑以畔,則在定十二年。夫子爲司宼時,使子路墮費,而公山據費以畔。是時,夫子從定公登臺,方且遣申句須、樂頎下臺敺殺,親定其亂。而謂夫子被召,子路不悦,何一謬至此!據孔安國註,原云「與陽貨共執桓子,而召孔子」,並無「據邑以畔」四字。則貨執桓子,弗擾雖未共事,然逐仲梁懷,實弗擾使之,是以費宰而謀背君主,即是畔。時孔子未仕,因而召之。乃改「而召孔子」爲「據邑以畔」,則兩時兩事,俱不合矣。須知此「畔」字是謀逆,非 稱兵也。「以費」者,以邑宰也。
三桓之子孫
三桓,三家皆桓公之後。
上文「政逮大夫」,專指季氏。此以三家統承之,則季氏專政,而兩家同受式微之禍,非恒情矣。不知此三桓仍指季氏。古封建之世,創立宗法,凡天子、諸侯自爲一宗。而天子、諸侯之弟,必更氏易族,以别爲之宗,《禮》所謂「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者。是以一君之弟,必以同母者立爲大宗,否則以長庶當之,稱之曰宗子,百世不遷。而諸弟之宗大宗者,又各立小宗,五世一遷。惟大宗世爲宗卿,而小宗不然。故桓公之子惟莊公爲君宗,而莊之同母弟季友則宗卿也。仲慶父、叔牙,長庶耳,雖皆公族爲大夫,然何敢與宗卿等!是以大宗、小宗俱各更氏,如仲孫氏、叔孫氏、季孫氏類。又各易族,如仲孫後之爲南宫、爲子服,季孫後之爲公彌、爲公父類。而統名之曰桓族。凡稱三桓,多指桓族大宗言,與鄭稱七穆之專指穆宗並同。故稱季氏子孫爲三桓,猶稱季氏所立桓廟爲三家之堂,雖通稱而專 有所屬,豈得以三家統承之?
張文彬曰:「每一公有一宗,如臧孫、東門氏皆是宗卿,然不專國政,則政不逮。惟三桓皆世官,而季氏又三官之長,如襄十一年『作三軍』,季獨以司徒盡録其人賦是也。此但以宗卿解三桓。若政逮,則不在世爵,而在世官,齊桓五戒有謂耳!」
四世
自季武子始專國政,歷悼、平、桓子,凡四世。
此應以文、武、平、桓爲四世,舍文而取悼,便是大錯。《春秋》樂祁明云「政在季氏三世矣」,謂文、武、平也。此時無桓子,故止云三世耳。若史墨對趙簡子,謂魯自文公薨,而政在季氏,正文子時也。故禄去公室,始于宣公。政逮大夫,始于文子。則去禄之年即逮政之年。雖宣、成、襄、昭、定與文、武、平、桓世數有參差,而年事極合。況悼子未嘗爲卿。武子之卒,在昭之七年,是時悼子先武卒,而平子代立。雖有政,安得逮悼子?錯矣。
張文彬曰:「本文以四世証三桓子孫,則孟孫見有獻子、莊子、孝伯、僖子、懿子五世,叔孫亦有宣伯、穆叔、昭子、成子、武叔五世,皆始于宣、成而終于昭、定,何以獨舉季氏爲言?此亦漢、晉後所未解者。於此不註明,則《四書》真漆室矣!況錯乎?」
佛肸召
佛肸,晉大夫趙氏之中牟宰也。子欲往者,以天下無不可變之人、無不可爲之事也。終不往者,知其人終不可變、事終不可爲耳。
既曰「天下無不可變之人」,又云「知其終不可變」,大不可解。夫所云欲往而變其人者,將以不畔爲變耶?抑欲變化其人,使爲聖賢之徒耶?且既無不可變矣,又何以知終不變?讀書須識事。夫子欲往,非胡亂草草。今讀夫子書,亦當就夫子本事推原其情,豈有本事全不曉而懸空作揣摩者?公山之畔,《春秋傳》顯然,不待言也。若佛肸之畔,則策書無明文。然《史記》明云:「佛肸爲中牟宰。趙簡子攻范、中行,伐中牟,佛肸畔。」則趙氏、范、中行氏見《春秋傳》者,正與夫子相關切。 當夫子仕魯時,魯定與齊景、衛靈同謀叛晉,與趙鞅爲難,非一日矣。及趙鞅與范、中行相攻,而齊、魯、衛三國又共助范與中行。此三國已事,亦夫子已事也。今夫子去魯,而趙氏家臣宰中牟者,乃反從范氏、中行氏而畔趙氏。此一變端,尤有心斯世所拂衣而起者,而惜乎以暴易暴,終不可往。則是往與不往,皆夫子至情,亦夫子實事。豈可讀其書而漫然不一察也?
夫子爲衛君
衛君,出公輙也。靈公逐其世子蒯聩,公薨,而國人立蒯聩之子輙。於是晉納蒯聩,而輙拒之。若輙之據國拒父,而惟恐失之,不可與夷、齊同年語矣。
此事從無定論,然亦須略曉者。定公九年,衛靈、齊景與魯定恨晉之凌踐三國,世責朝貢,比之附庸臣屬,因同謀叛晉。晉趙鞅患之,將遷衛所貢里社五百家之在邯鄲者實之晉陽,以絶衛往來,而中行、范氏因有叛而據朝歌者。當是時,衛靈合齊、魯共援朝歌,與趙鞅抗,而不謂蒯聩欲殺南子,反奔依趙鞅,助之攻衛。是瞶不特犯國母,直向公矣。乃叛晉未成,而魯定忽死。哀之元年,衛靈仍合齊景、魯 哀,三國伐晉,而不意靈公又死于是。鞅乃用陽虎計,借納蒯聩,以潛師伐喪,且擊靈公在日遣鄭師之援朝歌者。而瞶亦執戈奮擊,敗鄭師于鐵。是瞶以讎師襲國,暴伐父屍,翦死父未竟之志。衛人縱不爲衛君,亦當爲衛,并爲衛先君。此時夫子在衛,係先君故客,即非二賢,亦孰不疑其爲之者?爲之,謂助之,即拒之也。而乃並不一拒。自哀二年晉帥師入戚,至三年而齊景尚踐舊約,遣師圍戚,然後衛亦遣師隨之,然且留嘖于戚,以致有孔悝之變,是輙始終不拒父也。輙所歉者,爲叔齊耳。不必果讓,瞶但卻位,便自全耳。若儒者論世,須有卓識,然亦當探討經義,切勿武斷。如此事,觀《春秋經》大書「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而不及衛君,則夫子之意,豈難見乎?
子畏于匡
匡,地名。《史記》陽虎曾暴于匡,夫子貌似陽虎,故匡人圍之。
匡不知何地,暴匡亦不知何事。據《春秋傳》,定六年,「公侵鄭,取匡」,時陽貨帥師,故暴之。後夫子過匡,顔刻爲僕。刻本虎舊人,且以策指城曰:「吾昔由此 入。」匡人因圍夫子,則不止貌類虎矣。若匡邑在鄭,實見《春秋傳》,而《史記》云在衛,《莊子》云在宋,從來莫曉。朱註于《論語》卷首則錯刪《史記》,且有似乎在陳者,經書之晦蝕如此!詳見「地類」條。
顔淵後,子在,回何敢死
死,謂赴鬬而死也。先王之制,「民生于三,事之如一。唯其所在,則致死焉」。夫子不幸遇難,回必捐生以赴之,否必告天子、方伯請討以復讎,不但已也。夫子而在,回何敢不愛其死以犯匡人之鋒乎?
顔淵何以鬬?頭觸乎?足蹴乎?麾之以肱乎?且禮有不必鬬者。據云爲夫子復讎,則古有復讎禮,當辨讎否。匡人讎陽虎,即陽虎被殺,不得報刃。何則?讎在虎也。夫子脱不幸,但爲虎誤傷已耳,淵焉得復讎?無論此時無方伯可告,萬一告之而淵且誣坐,如之何?若在三之死,則《國語》晉欒共子將死哀侯,而其父欒賓又爲曲沃桓叔之師,故並提言之,實則死師與死君父不同。其云唯在、致死,是「服勤致死」之死。註有明文。若殉死,則《周禮》明云「師長之死,袛視兄弟」,與不共戴者有别。然且父在即不許以死,今顔路見在也。況此有必不可鬬、必不可 死者。今所云死,爲畏匡也。《禮》云「死而不弔者三,第一曰畏」,謂錯誤見殺,大當驚怖,萬不容死,死即不弔。然且死有條目:一不辨而死,如不自白曰我非虎也;一不避而死,如不微服、不逃難也;一狠戾而死,即鬬也。然則鬬正在所禁者,而偏曰鬬,袛一字,而畏禮在三禮、復讎禮胥失之矣。此章專主「畏」字,即《禮》註「畏」字,亦引「子畏于匡」之「畏」,畏惟恐死。故曰「吾以女爲死」慮之,亦幸之也。曰「子在」,知子不死也。「回何敢死」,回不死也。
此在漢、晉註俱不能解。至唐韓退之且改「死」字爲「先」字,雖易解説,然記此何謂矣?總坐不識「畏」字耳。
有私淑艾者
若孔、孟之于陳亢、夷之是也。
陳亢,因誤讀鄭康成註,疑爲子貢弟子。此疎忽之可笑者!見前卷 。今復認實作私淑,人何私見之愎如此!
傷廉、傷惠、傷勇
林氏曰:「公西華受五秉之粟,是傷廉也;冉子與之,是傷惠也;子路之死于衛,是傷勇也。」
子華使齊,是子爲司宼時,以魯事見使。其請粟與粟少有贏縮,皆宰臣小失,于取與無預也。見前卷。今又堅持己説,强作故事,以罪之冉有已耳。子華不曾受五秉,而坐以無妄,孔融有母,當必起而爭之矣!若子路死事,則趙鞅、蒯聩播禍不淺,《春秋》所深誅也。縱論世不明,未敢輕斷,則先聖已事,亦當一考。夫子在衛,未嘗禁路之人仕,及其死,而且哀哭之。而宋人必以此爲聖門罪,此何説焉?
季氏將伐顓臾,冉有、季路見孔子
按《左傳》、《史記》,二子仕季氏不同時。此云爾者,疑子路嘗從孔子自衛反魯,再仕季氏,不久而復之衛也。
據《史記·世家》,孔子、子路皆從哀十年反魯,然未有子路再仕魯事。若《左傳》,則哀十四年春,「小邾射以句繹來奔」,季氏使子路要之,而子路請辭。則此時已再仕魯矣。惟《公羊》以子路死衛,孔子哭之曰:「天祝予!」載之西狩獲麟之年, 即哀十四年。此由目不見策書,道聽塗説,故一往多錯。若策書又記子路死衛事,在十五年冬,則在仕魯後再仕衛而死,雖年促,而事實有然。策書與《論語》俱不錯也,何疑之有?
盛唐曰 [1] :「《韓非子》:季孫相魯,子路爲郈令。魯以五月起衆爲長溝,子路挾粟而餐之。孔子使子貢覆其餐,季孫讓之曰:『肥也起民而使之,而先生使餐,將無奪肥之民耶?』按:伐顓臾是季康子事,而此稱『肥』,爲康子名,則由仕康子,正與求共事矣。此亦一傍証也。」
子路無宿諾
宿,留也,猶宿怨之宿。急于踐言,不留其諾也。小邾射以句繹奔魯,曰:「使季路要我,吾無盟矣!」千乘之國,不信其盟,而信子路之一言,其見信于人可知矣。
不宿諾,《集解》作「不豫諾」,謂不先許也。正所謂然諾不苟者,急則輕諾矣。 若謂「急于踐言」,則踐言亦何容急?久要謂何?如以不宿怨爲証,則不宿怨者,消怨也,消諾可乎?況子路已事,正不先諾者,註但引小邾事而不引全文。據《傳》,小邾射要子路盟,而子路辭之,是不許諾也。及季康子使冉有謂曰:「千乘之國,不信其盟,而信子之言,子何辱焉?」對曰:「魯有事于小邾,不敢問故,死城下可也。彼不臣而濟其言,是義之也。由弗能。」是終不許諾也。此正「不豫諾」之証,而以証急踐,何爲?
陳恒弑其君,請討之
程氏曰:「《左氏》記孔子之言曰:『陳恒弑其君,民之不予者半。以魯之衆,加齊之半,可克也。』此非孔子之言。是以力不以義也。孔子之志,必上告天子,下告方伯,率與國以討之。豈計衆寡哉?」胡氏曰:「《春秋》之法,弑君之賊,人得而討之。仲尼此舉,先發後聞,可也。」
討恒,雖伸大義,然審强弱、較多寡,正聖賢制勝一大經濟。而以憤戆行之,可乎?且引語須有信,夫子何嘗矢口言此?惟哀公問曰:「魯爲齊弱久矣。子之伐之,將如之何?」則公問强弱,自當以强弱之形告之。未有國君俯首商酌,而但曰義義, 不爲正對者。且讀書須論世,此時無方伯可告也。陳恒弑君,在哀十四年,前一年,吴已長晉爲諸侯之伯,周王稱伯父,魯君稱吴伯。是方伯者,吴夫差也。宋儒最詬吴子主會,謂蠻夷而主中國之會爲非禮,侃侃然引漢宣位單于在諸侯王上之失策 [2] ,以折夫差。今乃南奔而告之,禮乎?得策乎?又況吴伯還國,旋被越宼,勢必又轉而告晉。則齊、魯、衛叛晉已久,朝貢之絶,將踰十年,萬一晉伯興師,不討齊逆,而先討魯叛,將何禦之?是程氏説經,全不曾讀古論世,非迂疏即苛刻,《詩》、《書》之阨也。至胡氏父子論經論史,大乖事理。亦思夫子七十之老,門徒漸散,家無餱糧、械杖之積,遭窮困而始還魯。一旦責之以先發,殊難爲情。試問胡氏父子當南渡之際,君父大讎有甚于鄰國之弑君者,然且父子並仕王朝,與權臣秦檜之互相薦引 [3] ,甚有憑藉。爾時何不興一旅之師,先發後聞,以伸大義于天下?請自思之。
西喪地于秦七百里
惠王十七年,秦取魏少梁。後魏又數獻地于秦。
《正義》據《史記·年表》:「周顯王十五年,秦與魏戰元里,斬首七千級,取少梁。」此與《魏世家》「惠王十七年,與秦戰元里,秦取我少梁」恰合。然《商君傳》曰:「秦孝公遣衛鞅將兵伐魏,襲虜公子卬。魏割河西地以和,遂去安邑而都大梁。」是因敗而割地,未嘗數獻地也。乃云「後又數獻地于秦」,考之魏數獻地,皆不在惠王之世。惟襄王五年,獻秦以河西之地。七年,又獻上郡地。至昭王六年,直獻秦以河東之地,方四百里。是數次獻地,皆屬惠王身後事。豈有明明生人,可得豫舉身後事,而且曰「及寡人之身」者?吾不解也。
南辱于楚
又與楚將昭陽戰,敗,亡其七邑。
此則更可怪者。惠所陳三事,東、西甚明,惟南辱不可考,故趙註、《正義》俱無所解。此又公然以楚將昭陽之戰當之。考昭陽攻魏,在梁襄十二年,《魏世家》所 稱「楚敗我襄陵」者。而在《楚世家》則又云:「懷王六年,楚使柱國昭陽將兵而攻魏,破之于襄陵,得八邑。」則此襄王事,與惠王何涉?且楚得八邑,魏何得止亡七邑?不謂止一註而一錯再錯,竟至如是!
張文檒曰:「《史·年表》楚懷王六年,實魏襄之十二年,特註曰『取魏襄陵』。則《年表》與兩 [4] 《世家》俱梁襄矣。袛《集註》之錯,不知何據。或者以惠王十九年有『諸侯圍我襄陵』一事,從此相溷。特諸侯非南,楚圍襄陵非破襄陵,且是圍邑,非得邑。安得以『襄陵』二字偶同,遂以後王當前王、以二十餘年後之事移之二十餘年之前?恐偶錯不至是矣!若以八邑作七邑,則前亦有知其錯者,惟此則所係者大耳。」
《四書集註補》云:「《國策》楚使景舍救趙,取魏睢、(濊)之間。』 [5] 此辱楚實録。」
齊人伐燕
按《史記》,燕王噲讓國于其相子之,而國大亂,齊因伐之。以伐燕爲宣王事,與《史記》不同,已見《序説》。
此《梁惠王》下篇。
齊人伐燕
子嗆、子之事見前篇,當以《梁惠》下篇十章、十一章置之此章之後,「燕人畔」章之前。此《公孫丑》下篇。
此兩時兩事,兩齊王兩伐燕,而趙岐不能註,孫奭不能疏,則亦已矣。乃又認作一事,反疑《孟子》與《史記》不合,直欲改《梁惠》篇之十章、十一章,必置之「沈同私問」之後。而于《燕世家》,則袛見燕噲讓國、齊王伐燕數行 [6] ,而于前後文總不曾見,以致認湣王作宣王、移燕昭王事爲燕易王事。諸書既焚,六國且混 沌矣!不知孟子兩至齊,兩至宋、薛。《梁惠》篇伐燕,則孟子初至齊,齊宣之伐燕也。《史·世家》云:「燕文公卒,子易王立。齊宣王因燕喪,伐之,取十城。」所謂「伐之」,取之也。既而聽蘇秦之説,歸燕十城,且重立燕王,則以謀救故而反之,而置君而去之也。此一時一事也。若《公孫》篇伐燕,燕人之畔,則孟子再至齊,齊湣之伐燕也。《史·世家》云:「燕易王卒,子燕噲立。屬國于子之,國大亂。孟軻謂湣王伐燕:『此文、武之時,不可失也。』王因令章子即匡章。將五都之兵伐燕。燕王噲死,子之亡。二年,而燕人共立太子平,爲燕昭王,因而畔齊。」此又一時一事也。其後越二十八年,而燕昭伐齊。齊敗,湣王走,死,齊盡屬于燕。齊人乃又立太子爲齊襄王而復之。此時,則孟子去齊久矣。事有千餘年未明而至今始發者。大抵《孟子》一書,湣王多而宣王少。其在《梁惠》篇明稱宣王者,即是宣王。自齊人築薛後,在《公孫丑》篇,凡單稱「齊」與「齊王」者,皆是湣王。以作《孟子》時,湣未死,尚無諡也。蓋湣王甚强,曾稱東帝,臣諸國,將併周室,越三十年而始爲燕昭所敗。故在孟子時,亦即以覇王期待如此。或曰:孟子再游齊,在湣王四年。
齊人將築薛
薛,國名,齊取其地而城之。
齊湣三年,齊封田嬰于薛。四年,嬰將城薛,而諫者沮之。所云「將築」者,正是將城。故滕文甚恐,不止取其地已也。此時薛已滅,與《孟子》「當在薛也」之「薛」不同。
宋,小國也
宋王偃嘗滅滕,伐薛,敗齊、楚、魏之兵。
宋不曾滅滕。此襲《國策》「占雀」篇語而又錯者。《春秋正義》「滕爲楚所滅」,而杜氏《釋例》又云「春秋後六世,而齊滅之」,《竹書》又云「越滅滕」,雖記載不一,然並無曰宋滅滕者。況當孟子時,滕國儼在,而曰「嘗滅滕」,此可信乎?若薛,則久爲齊所滅,宋王偃焉得伐之?至「敗齊、楚、魏之兵」,則《世家》云:「偃自立爲王,東伐齊,取五城;南伐楚,取地三百里;西敗魏軍。齊、楚皆指爲桀宋, 故惡而伐之。」萬章之問,當在此時。若其後蘇代請齊湣伐宋,與楚、魏共殺偃而分其地,宋由此滅,則在赧王廿九年。距孟子居宋時,又甚遠耳。
張文楚曰:「宋不滅滕。惟《國策》『占雀』篇有『於是滅滕伐薛』一語,此襲《家語》而錯者。《家語》謂殷紂時,有雀生大鳥于城隅,占曰:凡以小生大,必王。而紂恃其占而亡。今宋王偃恃强行暴,人以桀宋呼之,因即以『占雀』篇移之作宋王之事。其中淫酗、斮脛,皆紂實跡,而襍『滅滕伐薛』四字于其中,此豈可據者耶?」
* * *
[1] 盛唐,字元白,浙江山陰人。諸生。著《茗柯齋詩集》。
[2] 「于」,原作「乎」,據《漢書》卷八《宣帝紀》改。
[3] 「檜」,原作「會」,據《宋史》卷四百七十三《秦檜傳》改。
[4] 「兩」,原作「而」,據文意改。
[5] 「濊」,原脱,據《戰國策》卷十四補;「間」,原作「國」,據《戰國策》卷十四改。
[6] 「數」,原作「救」,據文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