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以前中国人对于宇宙之见解,大概皆以为宇宙之根本原理,是非物质的。《尚书》中言天者甚多。如说:“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皋陶谟》)又说:“天道福善祸淫,降灾于夏。”(《汤诰》)此诸处,其所谓天之义虽不尽同【注】,然大概皆以非物质的之高尚原理为宇宙之根本,宇宙之主宰;社会上之制度及道德,皆根本于“天”,非人之所随意规定。
【注】中国所谓天有数义:一、物质之天;二、义理之天;三、主宰之天。所谓义理之天与西洋所谓宇宙原理(cosmic principle)之理(reason)相当,可名之曰理天。所谓主宰之天,与西洋所谓上帝相当,可名之曰帝天。至于物质之天,可名之曰质天。
第一节 柏拉图与其时代之问题
西洋所谓先苏格拉底哲学家(pre-Socratic philosophers)所持见解,亦复相同。他们多以“理”(reason)为宇宙之根本原理,而此根本原理即为社会上诸种制度及道德之来源。人多谓此时哲学家多唯物论者,实不甚对。如退利斯(Thales)以水为宇宙之根本,而据亚力士多德说(退利斯本人著作无有存者,吾人所以能知其学说,皆据亚力士多德等所说):
有人以为灵魂散布,遍于宇宙,退利斯说神充满万物,或即由此。(亚力士多德《心理学》四一一节)
又如赫拉颉利图斯(Heraclitus)与巴门尼底斯(Parmenides)之哲学,本为相反对之学派,而似亦皆谓道德是天然的,永久的,不随人之意见而变。赫拉颉利图斯说:
虽受尊敬之人,亦只知“意见”而信奉之【注】,但正义是真要战胜虚诳与伪假。[配克威尔《古代哲学史料》(Bakewell: Source Book in Ancient Philosophy)二九页]
【注】希腊哲学中,“意见”(opinion)与“真理”(truth),区别甚严,所谓意见,系主观的推测,变化不定。
巴门尼底斯说:
正义永不受损坏。他之束缚,永无松懈。(同上,一五页)
毕达哥拉学派(Pythagoreans)以正义、灵魂、及理,为永存的数目(亚力士多德《后物理学》九八五节)。亚拿萨哥拉(Anaxagoras)说:“理在动物之内,且遍于世界;他是世界及其秩序之原。”(同上,九八四节)以上少举数例,于此可见苏格拉底以前希腊之传统学说,多主张“理天”之存在,以“理”为神圣的,道德是天然的,不是人为的,所以亦是一定的而非常变的,一的而非多的。
及后所谓“智者”(Sophists)即是反对此等传统学说之革命家。勃洛大哥拉(Protagoras)之最有名的话即是:“人是一切事物之准则(Man is the measure of all things)。”社会上之制度及道德,皆是人为之产物,人之所定,以改良野蛮的天然境界者。据柏拉图说,勃洛大哥拉曾说:
有人于此,在受过法律与仁爱之教育者之中,似为最坏。又有一人,在其族中,无教育,无主持正谊之法庭,无法律,亦无强迫人以为道德之各种制裁。若使此二人相比,则彼似最坏者,在此即为正谊的人,且为正谊大家。(柏拉图《勃洛大哥拉》三二七节)
又有哥尔期亚(Gorgias),据说他曾作书,名叫《天然或无有》。在此书中,他有三个立论:一、无物存在;二、即使有物存在,无人能知;三、即使有人知之,亦不能说与别人(配克威尔《古代哲学史料》六七页)。据贝因解释,此三立论,亦所以反对以天然境界为好之说:一、天然境界,未尝存在;盖此境界,必为变的,或不变的;若其为不变的,则现有文明,何自而起?若为变的,则又何能为一固定的标准而使人取法?二、即使天然的境界,果曾存在,但距现在已隔甚长的文明时期;既以文明时期为大乱之世,则其所传说,若何可信?三、假使此等传说,亦属可信,然各种传说,无相同者;有谓在天然境界之中,一律平等,有谓其时系行贵族政治,有谓其时系行独裁政治,究竟何说为是?(A.Benn:A Greek Philosophers 第一册九六页)此真对于浪漫派之一很有力的驳论。此真韩非子所说:“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故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韩非子·显学》)据柏拉图所说,智者司剌息马喀斯(Thrasymachus)说:正谊乃强者所发明;强者征服弱者之后,恐其反抗,故为此道德,以束缚之(《共和国》三三八节)。又有智者加里可里斯(Calicles)则谓正谊乃弱者所发明;弱者恐强者之侵害,故为此道德,以为保障(《哥尔期亚》四八三节)。此二说虽不同,要皆以道德乃系人定的而非天然的;人定道德,以为其自己之方便,且只为其自己之方便。智者之中,亦有持近于传统学说之说者。据柏拉图说,喜庇亚(Hippias)曾说:人之所以为亲族、朋友及国人,乃系由于自然,而非由于法律;同类相爱,由于自然,法律则是人类之暴君,常逼人做违反自然之事(《勃洛大哥拉》三三七节)。然大多数之智者,则均持道德人为之说。荀子所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他以善为伪,正如智者以道德为人为。于是在苏格拉底及柏拉图之时,希腊哲学史上之大问题,即所谓天然与人定之诤。
第二节 柏拉图对于此问题之解决
一时代之哲学家,对于一时代之问题,必有其自己之看法与其自己之解决。所谓天然与人定之诤,在柏拉图看,即是辩论道德是不是可教。在《勃洛大哥拉》中,苏格拉底与勃洛大哥拉对此问题,辩论甚多,在《门诺》(Meno)中,此同一辩论又复提起。此篇开端,即是门诺之问题:
苏格拉底,你与我说,道德是从受教或实习而得;若使非从二者而得,则人之道德,自天然来,抑自别路而来?(《门诺》七〇节)
以下门诺又问:
道德是自教育来,或天然来,或自别路来耶?(《门诺》八六节)
所谓道德来自天然,即是谓道德即在性中,与生俱来;所谓道德来自教育,即是谓道德纯是“后得”。若使道德果与生俱来,则教育即无所用;其最大之用,亦不过如孟子所说,能将仁义礼智之“四端”“扩而充之”。教育亦不过如苏格拉底所说之收生婆之收生术,仅将所已有者接出,非于人性之外,再有所加。告子说:“性犹杞柳也,义犹杯棬也,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杯棬。”他此言即谓仁义完全为“后得”,纯自教育而来,无有天然的根据,即所谓“其善者伪也”。孟子说:“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俱见《孟子·告子》)他此言即谓仁义有天然的根据,非是“后得”。在《勃洛大哥拉》中,柏拉图于此问题,并无解决。于《门诺》中,柏拉图于门诺所提出之问题,则与一答案。他说:
假使我们看法,果有几分不错,则我们研究之结果似乎是:道德既非是天然的,亦非是后得的,而乃是一种本性,帝天所与道德的人者。……门诺,我们的结论是:道德的人之道德,乃帝天所赋与。(《门诺》九九节)
此即是柏拉图对于其时代之问题之解决。道德仍是来自天然,不过此所谓天然,已非复吾人普通所谓天然。此所谓天然,不是与吾人相对者,乃是超乎时空之绝对的真实,其统治者即是帝天之自身,或“好”之自身。
第三节 宿慧说与概念说
柏拉图以宿慧说证明此种理想世界之存在。欲说明此点及柏拉图之概念说,须先略说苏格拉底。依希腊之传统的哲学,道德是天然的,一而不变;智者则谓道德乃人为的,多而常变。苏格拉底于此即有折衷。他的哲学方法,即以“归纳法”得“定义”。如“勇”之德,是多或一,变或不变?依苏格拉底之法,聚许多不同的“勇”之事实而寻其共同之一点,其“共相”;此“共相”即勇之概念,亦即可作为“勇”之定义。事实常变而定义不变,事实常多而定义只一。此方法即于变之中求不变,多之中求一。柏拉图之早年著作中,均用此方法,寻求概念;及在《非都》(Phaedo),乃对于概念之来源,发生疑问。一块木或石,有时可与他物相等,有时不相等。但相等永不能不相等;等之概念,亦永不能不等;故于时等时不等之物中,不能找出绝对的等,等之概念。具体的物质的事物常变,不能常自相同,亦不能常与他物相同。无论集若干此等事物,于其中总找不出不变的,一的概念(《非都》七八节)。所以柏拉图于此,得一结论,他说:
在我们第一次看见物质的等之先,我们必已知绝对的等;我们反想,这些似是而非的等,必皆以绝对的等为目的,但不能达其目的。(《非都》七五节)
然则理想的等之知识,我们于有生以前,必已得到。……使我们有生以前,即有此知识;此知识且与生俱来,则我们有生之前,及临生之际,必且知凡他概念,不仅等,大,或小,而已。因我们常说绝对的美,绝对的好,绝对的正谊,绝对的神圣,及于问答之际,推论之中,所名为“要素”(essence)者,不只说绝对的等也。对于此等之知识,我们可断定是我们有生以前所得。(同上)
在别一世界,不仅有绝对的等,存在其间,且有绝对的美,绝对的好,绝对的正谊,绝对的神圣。凡此世界中之可称为“多”者,在彼则为“一”。彼理想的世界与此实际的世界,在各方面,皆极相似。不过在此之多,在彼为一;多可见而不可知,一可知而不可见(见《共和国》五〇七节)【注】;可见者常变,不可见者不变(见《非都》七九节)。此世界无论在何方面,皆不及彼世界,盖此世界之自身,即彼世界之摹本;彼世界乃一醒的真实,此世界乃其如梦的影。
【注】凡知一物,必依其概念;如小儿无桌子之概念,则他只见其为如此如此之一物,而不能知其为桌子。
第四节 理智的世界与感觉的世界
在柏拉图之哲学中,此世界与彼世界之分甚严。此世界是感觉的,彼世界是理智的;此世界是时间的,彼世界是永久的。在西洋哲学史中,所谓“两世界系统”(two worlds system)之完全成立,实始于柏拉图。依《共和国》中所说,此二世界之中,又各分为二部,各为一种知识之对象;今作图于下以明之:
此所谓“影像”,据云即是一切物之影子。所谓“感觉所及之物”,据云即我们人及他动物及一切天然的物,人为的物(见《共和国》五一〇节)。但如以此义与《共和国》中别节所说相比,则见柏拉图所谓“影像”,实非只指一切物之影子。在《共和国》之末章中,柏拉图视美术作品为物之影。他说:
于此有三个床:一是天然的,我们可说是帝天所造。一是木匠所造。而画家所造,乃其第三。(《共和国》五九七节)
画家所画之床,非是真床,不过床之形似,如镜中之影。所以画家“距王及真理,隔三阶级”(同上)也。据此则上所谓“影像”实指人为的诸物,而非但是物之影像。所谓美术作品,以及文学作品等,俱属此类。至于所谓实用艺术之作品(即工艺作品),依上所说,亦与天然的物,同属一类。柏拉图此时,盖以为在理想的世界之中,即人为的物,亦有概念。上所引中,帝天所造之第一床,即是床之概念也。所以他以为“造床者与造桌者,依照概念,造床及桌,以为我们之用”(同上,五九六节)。人为的物与天然的物,同属一类,盖因其皆为永久的概念之摹仿品也。不过在《共和国》中,柏拉图有时亦说“一般的艺术”而归之于一类。例如他说:
……一般的艺术皆有关于人之需要及意见,或为人所提倡以生产或建造,或以保持此等生产或建造;至于所谓数学的艺术,如几何等,如我们曾说,虽对于真的存在,亦有若干知识,但他们永不能见醒的真实,因他们皆不察其所用之假定,又不能解释之。人而不知其自己之第一原理,不知其结论及其间推理之自何而出;此等武断的协定(arbitrary agreement)如何能成科学耶?(《共和国》五三三节)
据此可知,所谓一般的艺术及所谓科学的概念,皆人所为;其所差别,只在一是人为的物,一是人定的概念而已。所以在上图中,科学的概念与绝对的概念之关系,正如“影像”与感觉所及之物之关系也。所以画家距“王及真理”,只隔“三阶级”也。
柏拉图对于其“两世界系统”果真常持如此意见否,诚是一问题。柏拉图之思想,变迁甚多,往往不甚自相一致;近代之威廉·詹姆士,即有其风。然无论柏拉图常持此意见否,但如曾持此意见,则以上所说,即为不背。
总之柏拉图以为有两世界相对峙,在感觉的世界中,有感觉所及之物,又有太阳以为感觉、养育及生长之作者。理智的世界中则有概念,及“好之概念”,以为知识及“要素”(essence)之作者。“好之概念”虽亦即“好”之要素,但其尊贵及权力,则远出于别种要素之上(《共和国》五〇九节);其在理想的世界,正如太阳之在感觉的世界。所以在理想的世界中,无论何物,皆极完全,因其即为各物之要素或概念也。而统治理想的世界之权力,亦为至好,因其即是“好之概念”也。此乐园之为乐园,可无疑矣。
第五节 灵魂与肉体
大宇宙(macrocosm)既有此二分之区别,依柏拉图说,小宇宙(microcosm)亦有二分,即灵魂与肉体。
灵魂是神之确切的像,是不死的,明智的,齐一的,不可毁的,不变的;肉体是人之确切的像,是有死的,无知的,非齐一的,可毁的,可变的。(《非都》八〇节)
依此节所说,则灵魂与肉体之关系,正恰如理智的世界与感觉的世界之关系。灵魂是神圣的,纯洁的,常欲“飞”回理智的世界。此《非都》篇所说之大意也。不过如以此篇所说,与他篇比较,则见他篇所说灵魂之性质,与此又不相同。在《非都》篇中,柏拉图以“欲”归于肉体,在《飞理巴斯》篇(Philebus)中,则以之归于灵魂。在《非都》中,灵魂是纯一的,在《飞逐拉斯》(Phaedrus)篇、《共和国》及《泰米阿斯》(Timaeus)篇中,则灵魂乃系三分所合成。阿起海恩德(Archer-Hind)云:《非都》中所说与《飞理巴斯》中所说,似不合而实相合。在《非都》中,所以以“欲”归于肉体者,以其起于肉体灵魂之相合也。在《飞理巴斯》中,所以以“欲”归于灵魂者,以“欲”是肉体所与灵魂之变动也。至于灵魂是纯一之说,与灵魂有三分之说,亦不相违。盖凡灵魂皆是齐一的,不可毁的;但因其联合于肉体,所以其某方面是时间的,只与肉体关联,方有存在。以此之故,虽欲,因其倚肉体而存,所以非不死的;但其中之生活原理,虽因与肉体联合而有欲,而其自身则仍是不死的(见《言语学杂志》十卷一三〇页)。灵魂既与肉体联合,必依肉体之条件而活动,此联合之活动,即所谓意欲也。
此解答似满人意而实不然。若灵魂之自身,果属纯一,而欲果只为灵魂与肉体联合之活动,则人死之后,灵魂当自然返其纯洁,因“死则灵魂自然与肉体分离而为其所解放”(《非都》六七节)也。但柏拉图之意,则又不然。依他所说,只有曾受哲学洗礼之灵魂(同上,八四节),可以至“不可分的,神的,不死的,理性的”地域(同上,八一节)。至于不清洁的灵魂,为肉体所连累者,则不然。此等灵魂,为肉体之“重的,土的原质”所累,必将“仍降于感觉世界”。此等灵魂,因游转以求满其欲,必将仍为别的肉体所拘执。(同上)以此之故,死虽可使灵魂与肉体分离,而不能自欲中救出灵魂。可使灵魂自由与清洁者,只有哲学;然此所谓哲学,非指有系统的知识,乃指近于绝欲之修养也。由此可见,灵魂,即在其与肉体结合之前,本自有欲;且若其无欲,则亦不必与肉体结合矣。依《飞逐拉斯》中所说,正因“黑马”之不服驾驭,故灵魂乃落于地上,与肉体结合而成为有生有死的动物(《飞逐拉斯》二四六节)。由此而言,柏拉图说灵魂是单一的者,盖灵魂之全体本是单一的,如某物只是某物。他说灵魂有三分者,盖灵魂本有三部分,如某物,就其全体而言,虽只是一个某物,而就其部分而言,则可谓其有许多部分也。吾人应知,柏拉图之理想世界,在各方面,皆与此实际的世界类似;其差异只是在彼世界,一切皆是理想的,在此世界,一切皆不甚合于理想。居于此世界者是人;居于彼世界者是神与纯洁的灵魂。神与纯洁的灵魂,即理想的人也。依希腊人之普通意见,理想的人之所以为理想的,非因其绝对无欲,乃因其能以理性制欲使不失于过。所以依《飞逐拉斯》中所说,神及纯洁的灵魂,除御者(理性)之外,实皆有二马(一喻意志,一喻欲;喻欲者即上所说之黑马也)。不过他们的马,较好于我们的马而已(《飞逐拉斯》二四六节)。有些灵魂,能保其“平衡”(balance。同上,二四七节)者,即可随从诸神,以观绝对的美及绝对的好;其余灵魂,不能驾御“黑马”以保平衡,因之即倾斜而降于地上,此灵魂最痛苦之时(同上),此即人类之“堕落”也。由此而言,则灵魂有欲明矣。不过《非都》篇以灵魂与肉体对峙,亦不为失,因肉体即“黑马”之实现及客观化也。灵魂如常为“黑马”所制,则即永慕肉体,喜好肉体的快乐,以至只以肉体为真实,而忘其他矣(《非都》八一节)。在此情形之下,欲及快乐,谓为属于肉体,或谓属于灵魂,俱无差别;所以《非都》中所说与《飞理巴斯》中所说,并无相反之处。在此情形之下,灵魂必须生死轮回于“必要之座下”(见《共和国》六二一节)。残凶之人,必生为狼鹰之属(见《非都》八二节)。如此轮回,竟无终止,直至灵魂为哲学所洗刷而能复归其故居,仍与神为侣。此似即《非都》及《共和国》中所述神话之义。此神话虽未必尽真,而“类于此者是真”(《非都》一一四节)。“类于此者”,能非如以上所说乎?
第六节 爱与哲学
在《共和国》中,柏拉图以灵魂三分之调和,为最好的境界,盖此即是灵魂之最好的境界也。吾人当力求实现此调和,因此即是人生之最高理想也。但吾人之肉体,既即是“黑马”之实现,则灵魂一日未脱肉体之监狱,“黑马”与其御者之调和,即一日不能完全实现。求实现理想而理想终不能完全实现,此此世界中之通例也。
此世界所有之物,皆是醒的真实之梦影;即道德与正谊亦然。所以柏拉图在《共和国》之前半数卷中,既已述其自己对于正谊之意见,复云:“尚有一知识,较此更高,较道德与正谊更高。”(《共和国》五〇四节)在此世界中,所有一切道德的性质,在个人修养或社会关系中所表现者,无论如何完备,而终是绝对的概念之形似或摹仿品,与此世界所有之物,同属一类。灵魂所欲观而“取养”者,乃绝对的概念,“绝对的存在中之绝对的知识”(《飞逐拉斯》二四七节)。故对于曾见绝对的正谊之人,人间之道德及法律,“不过正谊之影像或其影像之影”而已(《共和国》五一七节)。所以有“智力”之人,对于灵魂以前与神同处时所有之经验,记忆不忘者,永不满意于此世界中之物也。所以柏拉图说:哲学家之心,独为有翼;因其能常回忆帝天所居之处之物也。能善用此记忆者,可入于最高的神秘,而独为完全。但因其遗忘人间诸事,所以常人以为疯魔,而不知其有所激发也(《飞逐拉斯》二四九节)。此对于永存的概念之追求,即是柏拉图所谓“爱”之表现。“爱”介于人神之间,而连其隔绝;在“爱”之中,一切皆合为一[《一夕话》(Symposium)二〇二节]。质言之,“爱”即所以联络柏拉图之两世界者。
灵魂为肉体所累,居于变的世界之中,而常求“自反”。
他自反时,他即反省;于时他即入于纯洁,永存,不死,不变之域;凡此皆与灵魂同类,而且,在灵魂自存而未受阻碍之时,为其所曾同处者;于是灵魂离其迷路,且既与不变者交通,即亦为不变矣。灵魂之此境界,名为智慧。(《非都》七九节)
所谓“智慧”即是灵魂之最好的,原来的境界。哲学即是“爱”“智”。
第七节 灵魂之转变
故依柏拉图,智慧与哲学,皆非是物;智慧乃一境界,哲学乃一程序。哲学即是灵魂转变之程序;依此程序,灵魂自黑暗的感觉的世界归于真实。
柏拉图于《共和国》第七章中,设一地穴之喻。假设有人,自幼即在地穴中,其颈与足,均被拘系,仅能前视,不能自由转动。其后方之上端,有火掩映;火与人之间,有一低墙。墙上之人,有携器皿者,有携偶像者,有手牵木制或石制之动物者,种种状态,不一而足。火光下此等偶像之影,射于囚人对面之壁上。囚人既不能转首,除影像之外,一无所见,固将只以影像为真实也。假使囚中之人,有被释放,颈能旋转,忽见光明,初将感大痛苦,然其所见,则已较真实矣。更假使其出于穴外,日光之中,彼将更感非常之痛苦,且将目眩而不能视。彼必先试看水中之物影,及天上之星月,最后乃能视日及其他一切真实。于此时彼乃知前所有之知识之为虚妄也。此喻所譬,地穴即此感觉世界;火光即日光;影像即前所说之影像;偶像器皿等即前所说感觉所及之物。地穴之外即理智的世界;日光即好之概念;水中之影即科学的概念;一切真实即绝对的概念。欲观真实,须先观水中之影,故灵魂转变,以习科学为入手。科学能使灵魂自具体的感觉转向抽象的概念。灵魂以此训练,渐可自生灭的世界,转向真实,而渐能直视真实,及最高的真实——好之真实。(《共和国》五一八节)于此时灵魂不但“知”真实,而实“见”之。(同上,五一七节)此即是“转变”(conversion)。(同上,五一八节)
第八节 概念说之困难
但对于科学中之论理的概念之知识,果如何能转为对于客观的绝对的概念之直觉,柏拉图于此,未曾明言。即使科学的概念能唤起吾人对于绝对的概念之记忆,然对于一物之记忆,仍非是对于一物之实际的直觉也。科学的概念及记忆等属于知识,而直觉乃是一种实际的经验;知识与实际的经验,固大不同也。柏拉图既将苏格拉底之“定义”,客观化于理想的真实世界,以为此等概念,仍可以“归纳法”及“定义”——科学方法——得之,而忘其自己所说之概念,已非只是论理的,非只是“定义”或具体的物之普通性质也。于是柏拉图最后乃不得不再说及一方法,所谓“问答术”(dialectic)【注】。但吾人果如何能自科学方法转入“问答术”之方法耶?
【注】此所谓“问答术”与苏格拉底所说者不同;此即谓致“转变”之方术。
柏拉图所作文中,有一篇名《巴门尼底斯》,其中甚多对于概念说之批评。依其中所说,概念说共有三困难:一关于理想世界之自身,一关于理想世界与感觉世界之关系,一关于对于绝对的概念之知识之可能。今分述之:
柏拉图因其对于实际的世界之失望,将概念客观化于理想的世界。依《非都》及《共和国》二篇所说,在理想世界之中,凡物之概念皆存。凡在此世界有普通名词之物,在彼世界,必有其概念。但果如此说,则在理想世界之中,不但有绝对的美,绝对的善,且亦应有绝对的丑,绝对的恶,因在实际的世界之中,固有此等普通名词也。若果如此,则理想的世界,乃较实际的世界为更坏,因绝对的丑与绝对的恶必较此世界之具体的丑物恶物为更丑更恶,且又永久不变。如谓在理想世界,并无此等概念,则以何根据,而否认其在彼之存在耶?吾人在此世界,何以能有此等普通观念,普通名词,使非吾人对此先有经验耶?此关于理想世界之自身之困难也。在《巴门尼底斯》中,苏格拉底谓在理想世界中,确有正谊、美、好诸概念之存在;水火等概念,果存于彼与否,则甚为可疑;至于发、泥,及其他卑污的物,如谓其亦有概念存于理想世界,则似觉谬妄背理。(《巴门尼底斯》一三〇节)苏格拉底谓此问题之混乱不定,常使其心中扰乱而欲狂奔。假使理想世界中仍有卑污的物之概念,则理想世界,如何能为理想的?但在感觉世界中,吾人诚有卑污的物之名与概念,恰如美与好然,以何根据,而谓在理想世界中,无有卑污的物之概念耶?
即假定果有理想世界之存在,而理想世界与感觉世界,概念与个体,一与多之关系,果何如耶?如谓个体之所以如此如此,乃因“分有”(partaking)如此如此之概念,则所谓概念,所谓一者,乃可分而不复为一矣。如谓个体之所以如此如此,乃因“摹仿”(imitating)如此如此之概念,则于个体摹仿其概念之先,必须摹仿“似”(likeness)之概念。但于其摹仿此“似”之概念之先,必须摹仿别一“似”之概念,因此别一“似”之概念,而个体乃可似此“似”。如此类推,以至无穷,而摹仿乃究竟不可能。
且即假定有绝对的概念之存在,而此绝对的概念,亦为吾人所不能知。盖绝对的概念,必有客观的存在,而非存在于吾人之心。存在于吾人之心者,乃主观的概念,非绝对的概念也。绝对的概念对于绝对的概念,可发生关系,对于主观的概念则不能。主观的概念对于主观的概念,可发生关系,对于绝对的概念则不能。二者各有其地域范围。吾人心之所知,皆为主观的概念,如何能与绝对的概念发生关系?吾人心之所知,既不能与绝对的概念发生关系,则绝对的概念,如何能为吾人所知?故即有绝对的概念之存在,亦惟帝天知之而已。
以上乃《巴门尼底斯》中所说概念说之困难。究竟此等批评,果系柏拉图所作,以反对其自己之学说,或仅系其时人之意见,而柏拉图述之;哲学史家议论互殊。不过无论如何,此三点诚是概念说之困难也。
又有可使吾人注意者,即柏拉图于其晚年著作中,渐不提及概念说。《法律》一篇,普通所认为其晚年之所作者,柏拉图于其中已完全不提概念说,而但以“天然”为吾人行为之规范及道德之根据。在此篇中,柏拉图常有“依天然”及“随天然”之语。于此他又谓原始的人,在其天然境界中,简朴,勇敢,有节,有义。他又重述他所反对之学说——智者之学说,他说:
有一道理,谓一切已存在或将存在之物,有来自天然者,有来自艺术者,有来自偶然者。……第一层,我的亲爱的朋友,他们将说,神之存在,既非由于天然,亦非由于艺术,而乃由于国家之法律;而此法律又因制法者之协定,随地变迁。他们又说天然所尊贵,与法律所尊贵者,非是一物;正谊之原理,于天然无有存在,且常为人所辩论与变换;艺术及法律所作之变动,于天然无有根据,但只其时权威之所为而已。我的朋友,这些即是智人、诗人及散文作者,之所说,现正入青年之心中。(《法律》八八九至八九〇节)
为反对此等学说,柏拉图取一新态度。于论“灵魂之性质及权力”之时,他说:
然则思想与审虑,心与艺术,及法律,乃将先于硬与软,重与轻之物。大而原始的工作与活动,乃艺术之产品,而为第一。于此等之后,乃有天然及天然之产品,虽此等名为天然,实不甚妥;此等后有,且在艺术与心之管理之下。(《法律》八九二节)
依此则天然、艺术及法律,皆是灵魂、心与理性之作品。依此则柏拉图晚年之学说,又与本书所谓“中道”者相似矣。
第九节 余论
所再须声明者,即本书所分析所批评诸哲学系统,皆所以代表一派之哲学。基督教之哲学,即属于柏拉图所代表之一派;盖基督教所说之上帝,系一观念,于其上更可加以许多观念。上帝的确是一个永存的、全智的、全好的、全能的上帝。于此世界之外,尚有所谓“上帝城”(City of God),上帝之世界。此二世界,区别甚严,其间隔绝,更甚于柏拉图之二世界系统。所以柏拉图的哲学所遇之困难,亦即基督教哲学所遇之困难。他们的理想世界,仍在理性之范围内,所以不能超于“理性矛盾”【注一】之外。在西洋哲学史中,关于上帝之存在及其性质之争论,无有止期。宗教家及宗教的哲学家,对于上帝存在之辩论,有所谓本体论的证明【注二】,所谓宇宙论的证明【注三】,及所谓目的论的证明【注四】。然本体论的证明,亦可转用以证明上帝之仅系一观念。宇宙论的证明,亦可转用以证明上帝亦为所造,而更有较高的原因。目的论的证明,亦可转用以证明上帝,如其存在,亦是一软弱无能之创造者,盖此世界,有种种苦,甚非完全也。自“文艺复兴”以后,基督教在欧洲渐失其在中世纪时之普遍的势力。至理性主义(rationalism)最盛之十八世纪,基督教更受攻击。休谟(Hume)谓灵魂不过是一束感觉,上帝不过是一个字。康德于此,大觉不安,遂立哲学,谓灵魂不死,意志自由,上帝存在,及道德与幸福相合之至善,皆不能以知识之纯粹理性证明,而但可于道德之实践理性中觉得。在西洋哲学史中,确切的、有系统的为此说者,康德是第一人。不过康德除西洋哲学外,未受别种哲学之启示,所以他虽说非现象世界非纯粹理性所可知,而其所说非现象世界之性质,则仍未改变。下章将述叔本华之哲学;叔本华受印度哲学之影响,以为吾人已失之乐园,不但超于感觉,亦且超于思想,非惟不可见,且亦不可知。
【注一】Antinomy of reason理性可证一物是如此,亦可证其是如彼。如理性可证世界是有限的,而亦可证世界是无限的;可证物质之可分是有限的,而亦可证物质之可分是无限的。
【注二】Ontological proof,谓吾人观念中之上帝,是极完全的(即包有诸性质),所以当然包有“存在”之性质;既包有存在之性质,当然存在。
【注三】Cosmological proof,谓世界之生,必有原因;最始之因,即是上帝。
【注四】Physico-theological proof,谓世界诸物,制造甚巧,秩然有序,可见有甚大的创造者主持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