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实用主义的观点与新实在论的观点

以上略述哲学史上人生论之诸主要派别已竟。以上所述诸哲学家,多有“见”于宇宙之一方面,遂引申之为一哲学系统,故有所“见”,亦有所“蔽”。近世科学大昌,以纯理智的态度,精密的方法,对于宇宙诸方面,皆有解释叙述。虽科学现亦方在进步之中,或将来亦永在进步之中,其所说诚未即是最后的真理;即以上所述诸哲学之宇宙论,其中多有与科学不合者,吾人亦未敢即断其为绝对的非真;不过就吾人现在之所知,科学所说之是真之可能较大;此则现在多数人之所公认者也。

人所以有不愿承受科学所说诸道理者,以科学所说之宇宙,是唯物论的(至少亦是非唯心论的),机械论的,而吾人所愿有者,乃与吾人理想相合之宇宙也。与吾人理想相合之宇宙,依至好的原理而进行;在其中吾人之精神可以不死,意志可以自由,一切有价值之事物,皆可有相当的保障而永久存在。凡此皆吾人所最希望者,但科学皆以威廉·詹姆士所谓“不过”(nothing but)二字解释之。精神“不过”是物质活动之现象;自由“不过”是人心之幻觉;即吾人所颂美赞叹之人物事功,亦“不过”是遗传及环境所造成,处于被动的地位。总之科学以其非唯心论的、机械论的观点,常以吾人所视为“低”者,解释吾人所视为“高”者(参看詹姆士Some Problems in Philosophy 三六页),其所说之宇宙,不能使吾人觉如自己之家乡。此所以近世仍有宗教及所谓宗教的哲学,主张上帝存在,灵魂不死,意志自由。此所以在西洋近代哲学史中,所谓调和宗教科学,乃成为一重要问题。近来中国思想界中所谓科学与玄学之争,实亦即科学与宗教的哲学之争也。

詹姆士所谓“硬心的”(tough-minded)哲学家,对此问题,不甚理会;其所谓“软心的”(tender-minded)哲学家,则颇认此为重要问题。就近代哲学史,及现代哲学界之情形观之,对此问题约有二种解决之法,二种说法:一实用主义(广义的)的说法,谓科学所能知,不过世界之一方面;科学不过人之理智之产物,而宇宙有多方面;人所用以接近宇宙之本体者,除理智外固有别种官能也。如康德、海格尔、詹姆士、柏格森,皆用此方法,以缩小科学所能知之范围,而另以所谓道德的意识,及直觉,为能直接接近宇宙本体之官能。一新实在论的说法;此种说法完全承认科学之观点及其研究之所得,但同时亦承认吾人所认为“高”者之地位,不以“不过”二字取消之。如斯宾诺莎及现代所谓新实在论者,皆持此说法者也。

本书中所谓益道诸哲学之观点,大约皆与科学相近;所谓损道诸哲学之观点,大约皆与宗教相近;所以后者常亦是普通所谓“宗教的哲学”也。哲学多有所“蔽”;本书中所谓中道诸哲学,其“蔽”似较少。今依所谓中道诸哲学之观点,旁采实用主义及新实在论之见解,杂以己意,糅为一篇,即以之为吾人所认为较对之人生论焉。

第二节 宇宙及人在其中之地位

宇宙者,一切事物之总名也。此所谓事(events)及物(things),皆依其字之最广义。如树枝、虫蚁、微尘,皆物也;人亦物也。如树枝之动摇、微尘之飞荡、虫蚁之斗争,皆事也;人之动作云为,亦事也。自无始以来,即有物有事;合此“往古来今”、“上下四方”之一切事物,总而言之,名曰宇宙。人乃宇宙中之一种物,人生乃宇宙中之一种事。庄子云:“号物之数谓之万,人处一焉。……此其比万物也,不似毫末之在于马体乎?五帝之所连,三王之所争,仁人之所忧,任士之所劳,尽此矣。”(《庄子·秋水》)此人在宇宙中之地位也。

关于所谓物之本体,哲学家颇有争论。吾人所逐日接触之诸物,果皆如吾人所感觉者乎?抑吾人所感觉者,不过现象,其下仍另有真的本体乎?唯心论者以为一切存在者,姑无论其现象如何,其本体皆是心理学所研究之心。唯物论者以为一切存在者,姑无论其现象如何,其本体皆是物理学所研究之物。此外又有现象论者,以为吾人所感觉之现象即真,其下并无别种本体。(《罗素月刊》第一号《哲学问题》六页)罗素依此不另立本体之观点,又本于现代物理学研究之所得,立所谓“中立的一元论”。依此论所说,则宇宙中最后的原料,不能谓为物,亦不能谓为心,而只是世界之事情。(同上,一二页)相似的事情连合为复杂的组织,即成吾人平常所谓物。(同上,第三号《哲学问题》四五页)“现在这里有个地球是一件事情;等一刻又有一个同现在的地球差不多的东西,又是一件事情;等一刻又是一件事情,因为这些事情和他先后差不多的事情很相像,所以我们不改名字,还老叫他做地球。是所谓地球者,就是这些事情的串名。”(同上,《物的分析》五九页)地球如此,诸物皆然。譬如“桌子是种种事情合在一起成功的”,“譬如‘谐乐’(symphony)合奏的时候,实在是许多音乐的本位连成的,听去却如一直下去的样子。桌子也是如此,是常变的,不过也如‘谐乐’之有节调,有他的定律与条理罢了。我们在桌子上一打,其所发的声音,这一边与那一边不同;这种种连合起来,成为桌子。不过定要用论理学的方法连合起来,正如‘谐乐’把音乐的本位用艺术方法连合起来一样。听去虽是很长的一篇,其实都是极简单的元素连合成的”(同上,第一号《哲学问题》二九至三〇页)。“什么叫做人呢?就是各时间不同的经验合组起来,便算是个人。”(同上,第三号《哲学问题》四五页)人亦是一串或一组之事情。此谓凡物(兼人而言)皆即是事情,即是一串或一组之事情所合成,而旧的说法,则以物(例如桌子)为实有而为发生事情之原因。(同上,第一号《哲学问题》二八页)然就别一方面观之,则旧的说法,即常识之说法,亦未为不对。盖桌子虽为一组事情所合成,而既有此特别一组事情,依其定律与条理而连合,吾人亦何妨认之为实有(详下文),而以事情为其事情。如“桌子被人看”之一事,固为组成桌子之一串事情中之一事,然桌子之存在,既不专赖于此一事,换言之,亦即有此事之前,已有桌子,故即以此事为桌子之事可也。又如“人看桌子”之一事,亦固为组成人之一串事情中之一事,然人之存在,亦既不专赖于此一事,换言之,亦即有此事之前,即有此人,故即以此事为此人之事可也。故吾人一方面承认罗素之中立的一元论,一方面仍依常识,谓有所谓物者之存在。

惟诸物皆是诸事情所合组而成,故诸物常在变化之中。粥熊曰:“运转亡已,天地密移,畴觉之哉?故物损于彼者盈于此;成于此者亏于彼。损盈成亏,随生随死,往来相接,间不可省,畴觉之哉?凡一气不顿进,一形不顿亏;亦不觉其成,亦不觉其亏。亦如人自生至老,貌色智态,亡日不异。皮肤爪发,随生随落,非婴孩时有停而不易也,间不可觉,俟至后知。”(《列子·天瑞》)故庄子有舟壑之喻(见本书第二章第七节),孔子有逝水之叹。中国之道家儒家,皆有见于宇宙之变者也。

宇宙无始亦无终。盖宇宙乃万有之全体,故为无限的(infinite);有限者(the finite)能有始终;无限者不能有始终也。如地球是有限的物,可有始终。普通所谓世界之始,实不过地球之始;所谓世界末日,实不过地球之终。然所谓地球之始,不过他物变为地球(即他一组事情变为此一组事情)。所谓地球之终,不过地球变为他物(即此一组事情变为他一组事情)。此所谓“损于彼者盈于此,成于此者亏于彼”也。宇宙间诸事物,固皆变动不居,瞬息不停。地球之变化,不过宇宙间变化之一部分耳。然诸事物变化自变化,宇宙之为宇宙,固自若也。如一军队然,一兵虽死,其军队之为军队如故。然此喻犹有不切;盖一兵既死,其军队固存,而此兵之自身,则已不能复为此军队之一分子矣。若宇宙间之物,虽复万变,而终不能不为宇宙之分子。盖灭于此者生于彼,此成彼毁,若此者“万化而未始有极也”。故宇宙者,庄子所谓“物之所不得遁”(《庄子·大宗师》)者也。既为“物之所不得遁”,故宇宙无终。

宇宙诸事物常在变化之中;但此变化非必是进化【注】。有哲学家以为宇宙程序日在进步之中,其运动乃所谓“向上的运动”(onward movement)。但所谓上、下、进、退,必有标准。若无标准,果何为上,何为下,何为进,何为退耶?在人的世界中,吾人依自己的意欲,定为价值之标准。凡合乎此标准者为好,向好一方面之运动为向上的运动,为进步;反是则为不好,为退步。故在人的世界中,有进步与退步之可言。若天然世界,本非为人而有,其变动本与人之意欲无干,故亦本无进步退步也。庄子曰:“今大冶铸金;金踊跃曰:‘我且必为镆铘。’大冶必以为不祥之金。今一犯人之形,而曰:‘人耳,人耳。’夫造化者必以为不祥之人。”(《庄子·大宗师》)人若不但曰“人耳人耳”,且欲以其自己之标准,衡量宇宙;宇宙有知,必更以为唐突矣。

【注】生物学中之演化论,谓天演竞争,适者生存,颇有人即以此之故,谓宇宙诸物,日在进步之中。中国近译演化为进化,愈滋误会。其实所谓演化,如所谓革命,乃指一种程序,其所生结果,为进步亦可为退步,本不定也。且所谓适者,乃适于环境。然适于环境者未必即真好;不适于环境者未必即真不好。所谓《阳春》、《白雪》,在庸俗耳中,不能与下里巴人之曲争胜;然吾人不能因此即谓后者之果真优于前者。故吾人即以人的标准批评宇宙诸物之变动,亦未见有何证据能使吾人决其变动之必为进步的也。

宇宙间诸物,既皆是一组事情所合成,故皆可谓为幻。盖一切物皆可分化为所以构成此物者。即依常识言,一房室可分化为砖瓦木料等;依科学言,砖瓦木料又可分化为化学的原质;化学的原质又可再分化为原子;原子又可再分化为电子。每经一分化,则原来之物,即不存在。凡物皆然,所以凡物皆可谓为幻也。佛教令人观察诸物虚妄,即吾人身体,亦系四大和合而成。盖自一方面观察,宇宙间诸物,确是虚幻也。但自别一方面言,则一切物,确皆有自性,皆是真实。盖一物既是一串相似的事情;此相似之点,即是此物之所以为此物而以别于他物者。一物固可分为部分,化为原质,然其部分原质之自身,则不能即为此物也。如依常识说,房室为砖瓦木料等所构成,但房室自有其所以为房室,所以别于他物者,非即砖瓦木料等;不然,则吾人亦可以砖瓦木料为房室矣。如依化学说,水为氢氧气所化合而成,但水自有其所以为水,所以别于他物者;不然,则吾人亦可以氢氧气为水矣。又如“谐乐”虽为诸音乐的本位所构成,然“谐乐”自有其所以为“谐乐”;不然,则吾人亦可以此“谐乐”为彼“谐乐”,以音乐的本位为“谐乐”矣。一物之所以为一物,而以别于他物者,即此一物之自性,要素(essence),及逻辑中所说之常德(property);此物固可使变为他物,然不能因此即谓其为虚幻也。故一物是什么即是什么,其自性只与其自己相同。逻辑中有自同律,A=A者;盖吾人思及一物之自身时,固不能不如是想也。

凡物如此,宇宙亦然。宇宙本为一切事物之总名,当然可分化为所以构成宇宙之诸事物。由斯而言,则所谓宇宙者,不过一无实之名而已。然自别一方面言,则宇宙又必有其所以为宇宙而以别于他物者。由此方面观察,则宇宙间诸事物虽万变,而宇宙之为宇宙自若。犹之长江之水,滔滔东逝,迄不暂停,所谓“逝者如斯,不舍昼夜”,而长江之为长江自若。犹之亚力士多德所说,苏格拉底,自少至老,有许多变化;而苏格拉底之主体,固自若也。(亚力士多德《后物理学》九八三)盖一物内之部分,虽常在变化之中,而其全体固可谓为不变而有“自同”(self-identity)。惟宇宙间诸有限的事物,其自同的全体之存在,亦不永久。如苏格拉底已有死时,即长江黄河,吾人亦可设想其有不存在之时。独宇宙既无始无终,所以其间诸事物,虽常在生灭变化之中,而宇宙,就其全体而言,乃不变而永存;此不变永存的宇宙,即斯宾诺莎所说之上帝也。

由此而言,则哲学上普通所谓物,固自有其所以为物者;所谓心,亦固自有其所以为心者。物自是物,心自是心;宇宙之中,此二者俱系实有。故斯宾诺莎以为思想(心)与延积(extension,物)俱是上帝之性质也。

庄子云:“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无物不然,无物不可。”(《庄子·齐物论》)凡物事皆有所然。然者,“是”也。无论何事物,苟以之为主词,皆必可于其后加一客词,而以“是”联之,使成为一肯定的命题。所以谓凡事物皆有所然也。此其所然,谓之实然。吾人观察诸事物之实然,而又见其同然。相同的事情,必依相同的秩序,发生于相同的条件之下;此秩序与条件即是所谓常轨。一物有一物之所以别于他物者;一类之物又有其共同之点,为其类之所以别于他类者;此一类所共有之性质,即是所谓共相。常轨与共相,即柏拉图所说之概念,亚力士多德所说之形式也。具体的个体的事物常在变中,而概念不变。具体的个体的事物,可谓感觉之对象,而概念则只可为思想之对象。此柏拉图所说,本不为错,不过不必以概念独为“醒的真实”,而具体的事物皆为如梦的影而已。

第三节 人生之真相及人生之目的

人生即人之一切动作云为之总名。陈独秀云:“人生之真相,果何如乎?此哲学上之大问题也。欲解决此问题,似尚非今世人智之所能。”(《独秀文存》卷一第二〇页)然依吾人之观点,此问题实不成问题。凡见一事物而问其真相者,其人必系局外人,不知其事物中之内幕。报馆访员常探听政局之真相;一般公众亦常探听政局之真相;此系当然的,盖他们皆非政局之当局者。至于政局之当局者则不必探听政局之真相。盖政局之真相即他们之举措设施,他们从来即知之极详,更不必探听,亦更无从探听。人之于人生亦复如是。盖人生即人之生活之总名;人生之当局者即人;吾人之生活即人生也。吾人之动作云为,举措设施,一切皆是人生。故“吃饭”、“生小孩”、“招呼朋友”,以及一切享乐受苦,皆人生也。即问人生,讲人生,亦即人生也。除此之外,更不必别求人生之真相,亦更无从别求人生之真相。若于此实际的具体的人生之外,别求人生真相,则真宋儒所谓骑驴觅驴者矣。

有人于此答案或不满意。有人或说:“即假定人生之真相即是具体的人生,但吾人仍欲知为何有此人生。”实际上人问:“人生之真相,果何如乎”之时,其所欲知者,实即“为何有此人生”。他们非不知人生之真相,他们实欲解释人生之真相。他们非不知人生之“如何”——是什么;他们实欲知人生之“为何”——为什么。

吾人如欲知人之何所为而生,须先知宇宙间何所为而有人类。依吾人所知,宇宙间诸事物,皆系因缘凑合,自然而有,本非有所为。故宇宙间之所以有人,亦系因缘凑合,自然而有耳。人类之生,既无所为,则人生亦当然无所为矣。凡人之举动云为,有有所为而为者,如吃药、革命等;有无所为而为者,如普通之哭、笑等。然即有所为之举动云为,皆所以使人生可能或好;至于人生,则不能谓其为有所为也。吾人不能谓人生有何目的,正如吾人不能谓山有何目的,雨有何目的。目的及手段,乃人为界中之用语,固不能用之于天然界也。天然界及其中之事物,吾人只能说其是什么,而不能说其为什么。目的论的哲学家谓天然事物皆有目的。如亚力士多德说:天之生植物,乃为畜牲预备食物;其生畜牲,乃为人预备食物或器具。(看本书第九章第四节)齐田氏谓:天之殖五谷,生鱼鸟,乃所以为民用。(看上第五章第一节)不过吾人对于此等说法,甚为怀疑。有嘲笑目的论哲学者说:如果任何事物都有目的,则人之所以生鼻,亦可谓系所以架眼镜矣。目的论的说法,实尚有待于证明也。

况即令吾人采用目的论的说法,吾人亦不能得甚大帮助。即令吾人随飞喜推而谓人生之目的在于“自我实现”,随柏格森而谓人生之目的在于“创化”,但人仍可问:人果何所为而要实现,要创化耶?对于此问题,吾人亦只可答:人之本性自然如此,非有所为也。此似尚不如即说,人之本性,自然要生,非有所为;人生之目的自即是生而已。惟人生之目的即是生,所以平常能遂其生之人,都不问为何要生。庄子云:“夔谓蚿曰:‘吾以一足趻踔而行,予无如矣,今子之使万足独奈何?’蚿曰:‘不然,子不见夫唾者乎?喷则大者如珠,小者如雾,杂而下者,不可胜数也。今予动吾天机,而不知其所以然。’蚿谓蛇曰:‘吾以众足行,而不及子之无足,何也?’蛇曰:‘夫天机之所动,何可易也?吾安用足哉?’”(《庄子·秋水》)“动吾天机,而不知其所以然”,正是普通一般人之生活方法。一般人皆不问人生之何所为而自然而然的生。其所以如此,正因其生之目的即是生故耳。

诸种因缘凑合,有某种物质的根据,在某种情形之下,人自然而生,不得不生,非有何生以外之目的也。有人以为吾人若寻不出人生之目的,则人生即无价值,无意义,即不值得生。若有人真觉如此,吾人徒恃言说,亦不能使之改其见解。佛教之无生的人生方法,只从理论上,吾人亦不能证明其为错误。若有对于人生有所失意之人如情场失意之痴情人之类,遁入空门,藉以作人生之下场地步;或有清高孤洁之士,真以人生为污秽,而思于佛教中否定之;吾人对此等人,亦惟有抱同情与敬意而已。即使将来世界之人,果如梁漱溟先生所逆料,皆真皈依佛教,吾人亦不能谓其所行为不对。不过依吾人之见,此种无生的人生方法,非多数人之所能行。所以世上尽有许多人说人生无意义,而终依然的生。有许多和尚居士,亦均“无酒学佛,有酒学仙”。印度文化发源地之印度,仍人口众多,至今不绝。所以此无生的人生方法,固亦是人生方法之一种,但非多数人之所能行耳。

第四节 欲与好

凡人皆有欲。欲之中有系天然的,或曰本能的,与生俱来,自然而然,如所谓“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此等欲即天然的欲也。欲之中又有系人为的,或曰习惯的,如吸烟饮酒,皆得自习惯;此等欲即人为的欲也。凡欲之发作,人必先觉有一种不快不安之感,此不快不安之感,唤起动作。此动作,若非有特别原因,必达其目的而后止,否则不能去不快之感而有快感。此动作之目的,即动作完成时之结果,即是所欲,即欲之对象也。当吾人觉不快而有活动时,对于所欲,非必常有意识,非必知其所欲。如婴儿觉不快而哭入母怀,得乳即不哭,食毕即笑。当其觉不快而哭时,对于其所欲之乳非必有意识也。所谓本能或冲动,皆系无意识的;皆求实现,而不知何为所实现者,亦不知有所实现者;皆系一种要求,而不知何为所要求者,亦不知有所要求者。若要求而含有知识分子,不但要求而且对于所要求者,有相当的知识,则此即所谓欲望。冲动与欲望,虽有此不同,而实为一类。今统而名之曰欲。人皆有欲,皆求满足其欲。种种活动,皆由此起。

近来国中颇有人说,情感是吾人活动之原动力。然依现在心理学所说,情感乃本能发动时所附带之心理情形。“我们最好视情感为心理活动所附带之‘调’(tone)而非心的历程(mental process)”(A. G.Tansley:The New Psychology第一版三六页)。情感与活动固有连带之关系,然情感之强弱,乃活动力之强弱之指数(index,同上,六三页),而非其原因也。

凡欲必有所欲,欲之对象,已如上述。此所欲即是所谓好;与好相反者,即所谓不好。所欲是活动之目的,所欲是好。柏拉图及亚力士多德皆以好是欲或爱之对象,能引起动而自身不动;活动即所以得可爱的好;“凡爱好者,皆欲得之”(看本书第三章六节,第九章三节)。此二大哲学家盖皆有见于人生而为此说,又即以之解释宇宙全体。以此解释宇宙全体,诚未见其对;若只以之说人生,则颇与吾人之意见相合也。

哲学家中,有谓好只是主观的者。依此所说,本来天然界中,本无所谓好与不好;但以人之有欲,诸事物之中,有为人所欲有者,有为人所欲去者;于是宇宙中即有所谓好与不好之区分,于是即有所谓价值。如生之与死,少之与老,本皆人身体变化之天然程序,但以人有好恶,故生及少为好,死及老为不好。又在中国言语中,人有所欲,即为有所好。此动词与名词或形容词之好为一字。人有所不欲,即为有所恶。此动词亦即与名词或形容词之恶为一字。如云:“如恶恶臭,如好好色。”由此亦或可见中国人固早认(或者无意识的)好恶(名词或形容词)与好恶(动词)为有密切的关系矣。但哲学家中,亦有谓好为有客观的存在者。依此所说,好的事物中,必有特别的性质,为非好的事物所无有者;若非然者,此二者将无别矣。此特别的性质,即是好也。依吾人之见,好不好之有待于吾人之欲,正如冷热之有待于吾人之感觉。故谓其为主观的,亦未为错。但使吾人觉好之事物,诚必有其特别性质,正如使吾人觉热之物之必有其特别性质。此等特别性质,苟不遇人之欲及感觉,诚亦不可即谓之好或热,但一遇人之欲或感觉,则人必觉其为好或热。宇宙间可以无人,但如一有人,则必以此等性质为好或热。故此等性质,至少亦可谓为可能的好或热也。若以此而谓好为有客观存在,吾人固承认之;若对于所谓好之客观的存在,尚有别种解释,则非吾人所能知矣。至于柏拉图所谓好之概念,则系一切好之共相,为思想之对象。当与别种概念,一例视之。

第五节 天道与人道

问:若所欲皆是好,则好岂非极多耶?欲之对象既即是好,则岂不一切欲皆好耶?答:是固然也。宇宙为一切事物之总名,宇宙之事物,皆自然如此,或必然如此,要之是如此而已。吾人不能谓其是如此为对,亦不能谓其是如此为不对。神秘哲学家多谓宇宙中一切皆对。如赫拉颉利图斯(Heraclitus)云:“自上帝观之,一切物皆是美的,好的,对的;但人则以为有物对,有物不对。”又诗人彭伯(Pope)云:“凡存在者皆对(Whatever is,is right)。”盖宇宙间之事物,既不能谓为不对,则从别一方面说,亦固可谓为对也。

问:在实际的人生中,吾人竟以有些好及有些欲为不好;如历史上所说桀纣之穷奢极欲,张献忠、李自成之穷凶极恶,亦无非欲满其欲而求其好耳;吾人何为竟非之耶?答:吾人所以以有些好及有些欲或有些人之好及欲为不好者,乃因其与别好别欲,或别人之好及欲有冲突,非其本身有何不好也。好与好之矛盾,欲与欲之冲突,乃人生之不幸;多数苦痛悲剧,皆由斯起。若使人生中无此矛盾冲突;若使一人之诸欲可同时实现,不相冲突,如所谓“腰缠十万贯,骑鹤上扬州”者;若使人与人间之欲,皆如男女间之欲,此之所施于彼,正彼之所求于此(男女间诸欲亦非尽如此,不过有些如此而已);若果如此,则人生即极美满,所有一切问题,皆无自发生。庄子云:“鱼相忘于江湖,人相忘于道术。”击壤之民,“不识天工,安知帝力”,盖忘之也。若使实际人生,果极美满,则于其中人不但生,且亦应忘生。今人不但未忘生,且批评人生,研究人生,解决人生,正因人生之不幸也。

惟因好与好之间常有矛盾,欲与欲之间常有冲突,所以一切欲皆得满足,恐系此世界中不可能之事。所以如要个人人格不致分裂,社会统一能以维持,则吾人之满足欲,必有其道;此道即所谓“当然之道”,所谓“人道”也。章实斋云:“道无为而自然,圣人有所见而不得不然。”(《文史通义·原道(上)》)“无为而自然”者,乃所谓天道;“不得不然”者,乃人道也。凡所谓当然,皆对于一目的而言,如人欲健康,则应当饮食有节;人欲扩充权力,则应扩充知识。健康权力为目的,饮食有节及扩充知识乃所以达此目的之道。如欲达此目的,则必遵此道;故此道为不得不然之道,当然之道也。至若天然界中,本无目的,故“无为而自然”者,乃天道也。

吾人对天道,不能不遵,对于人道,则可以不遵;此天道与人道大不同之处也。例如在此世界上,一物若不为他物所支持,必落于地上;此吾人所不能不遵者也。今所谓科学之征服天然,皆顺天然之道而利用之,非能违反天然法则也。至于当然之道则不然,盖当然之道,皆对于一目的而言,若不欲此目的,则自可不遵此道。如杨朱者流,本不欲长寿,故亦不守求健康之法则;依中国人旧见解,本不欲权力,故亦无需知识也【注】。

【注】此意于拙著《中国为何无科学》(“Why China Has No Science,Etc.”)一文中曾言之。原文见一九二二年四月份《国际伦理学杂志》(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thics,Vol. XXXII.No.3)

现在之科学,普通分为二类:曰叙述的科学,曰规范的科学。叙述的科学叙述天然事物之实然,其所求乃天道,或曰天然法则(law of nature);规范的科学指出关于人事之当然,其所求乃人道,或曰规范法则(law of norm)。天然事物本有其实然,其实然自是客观的,不随人之主观而变更。故天然法则是客观的。规范法则是“不得不然”之道;吾人可不欲达某目的,但如欲达某目的,则非遵某或某某之法则,或用某或某某之办法不可。吾人可不欲思想正确,但如欲思想正确,则必不能不遵逻辑上诸法则;吾人可不欲社会和平,但如欲社会和平,则必不可不有道德制度(至于何种道德制度,乃另一问题,详下文)。故规范法则亦是客观的,不随人之主观而变更。

所谓不随人之主观而变更者,非谓其绝不变更也。就人事方面言,在某种环境,某种情形之下,若欲达某目的,则必依某或某某法则,用某或某某办法,此即所谓“至当不易之道”也。至若环境已改,情形已变,则所以达某目的之道,当然亦随之而异。例如下棋,在某种局势之下,如欲得胜或救亡,则必用某或某某着,此亦所谓至当不易之道,不能随便以人意变更者;但若局势不同,则得胜或救亡之法亦异。然其法虽异,其为“势必出此”则同,亦是不能随便以人意变更者也。

但此乃就诸法则之自身而言。假使果有全智万能的神,则自神的观点视之,此诸法则之果为何,当然一目了然,更无余蕴。但自吾人之人的观点(human point of view)视之,则此诸法则之果为何,正未易知。吾人必用种种方法,以发现之。实用主义之真理论(theory of truth)等,皆自人的观点,自发现之方法(method of discovery)言之。明于此点,则实用主义可与新实在论并行不悖。吾人既非神而只是人,故不能离人的观点,故必须注重发现之方法也。

所以发现诸法则者,理性也。自人的观点言之,凡吾人之经验皆真,正如凡吾人所欲者皆好。但以诸经验之冲突矛盾,正如诸欲之冲突矛盾,故须有理性之调和。自人的观点言之,凡能调和诸经验之假设,吾人即认为真而以之为天道之实然;凡能调和诸欲之办法,吾人即认为好而以之为人道之当然。盖在此世界中,吾人固无别种方法以发现天然人事诸法则之自身之果如何也。

故理性者,“调和的,统治的力也。”(Russell:Mysticism and Logic 一三页)戴东原云:“人与物同有欲;欲也者,性之事也。人与物同有觉;觉也者,性之能也。欲不失之私则仁;觉不失之蔽则智。”(《原善》卷上)所谓私者,即专满足一欲或一人之欲,而不顾他欲或他人之欲也。所谓蔽者,即专信任一经验或一人之经验而不顾他经验或他人之经验也。理性即所以调和诸欲而去其私,调和诸觉而去其蔽也。

第六节 中和及通

自人的观点言之,吾人之经验,就其本身而言,皆不能谓为不真,盖吾人之经验,乃吾人一切知识之根据,除此之外,吾人更无从得知识也。譬如我现在广州,夜中梦在北平;此梦中所有之经验,与我醒时所有之经验,就其本身而言,固皆不能谓为不真。吾人所以知梦中之经验之非真者,非因其本身有何不可靠之处,乃因其与许多别的经验相矛盾也。如在北平之经验,与许多别的经验皆相合一致,而在广州之经验则否,则吾人必以吾人现真在北平,而以在广州之经验为梦中所有者矣。故凡经验皆非不真,正如凡所欲皆非不好;其中所以有不真不好者,盖因其间有冲突也。经验与经验之间,欲与欲之间,有冲突之时,吾人果将以何者为真,何者为好耶?解答此问题,乃吾人理性之职务也。

杜威先生谓吾人思想之历程,凡有五级:一曰感觉疑难,二曰指定问题,三曰拟设解答,四曰引申拟设解答之涵义,五曰实地证实。(见《思维术》第六章)譬如一人戴红色眼镜而睡,及醒,忘其眼上有红色眼镜,但见满屋皆红,以为失火,急奔而出,则人皆安静如常,于是颇觉诧异;此即感觉疑难也。于是而问果否失火;若非失火,何遍处皆红?此即指定问题也。继悟或者自己戴有红色眼镜;此即拟设解答也。继思若外界之红果由于自己之眼镜,则除去眼镜,外界必可改观;此即引申解答涵义也。继用手摸,果有眼镜,除而去之,外界果然改观;此即实地证实也。在此简单事例中,此诸程序经过甚快,或为吾人所不注意,然实有此诸程序也。于是此人乃定以为其所以见遍处皆红者,乃由于带红色眼镜也。依此说法,则前之矛盾的经验,乃皆得相当的解释而归于调和矣。凡疑难皆起于冲突,或经验与经验之冲突,或经验与已成立之道理之冲突,或欲与欲之冲突,或欲与环境之冲突。凡有冲突,必须解决;解决冲突者,理性之事也。理性之解决冲突,必立一说法或办法以调和之。理性调和于矛盾的经验(疑难问题)之间而立一说法(拟设解答);以为依此说法,则诸矛盾的经验,当皆得相当解释(引申涵义);试用之以解释,果能使昔之矛盾者,今皆不矛盾(实地实验),于是此说法即为真理,为“通义”。此真理之特点,即在其能得通。理性又调和于相矛盾的欲(疑难问题)之间,而立一办法(拟设解答);以为依此办法,则诸相矛盾之欲,或其中之可能的最大多数,皆得满足(引申涵义);推而行之,果如所期(实地实验);于是此办法即为“通义”,为“达道”。此达道之特点,即在其能得和。戴东原云:“君子之教也,以天下之大共,正人之所自为。”(《原善》卷上)“人之所自为”,性也,欲也;“天下之大共”,和也。

故道德上之“和”,正如知识上之“通”。科学上一道理,若所能解释之经验愈多,则其是真(即真是天道之实然)之可能愈大;社会上政治上一种制度,若所能满足之欲愈多,则其是好(即真是人道之当然)之可能亦愈大。譬如现在我们皆承认地是圆而否认地是方。所以者何?正因有许多地圆说所能解释之经验,地方说不能解释;而地方说所能解释之经验,地圆说无不能解释者。地圆说是真之可能较大,正因其所得之“通”较大。又譬如现在我们皆以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比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为较优。所以者何?正因有许多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所能满足之欲,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不能满足,而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所能满足之欲,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多能满足。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较优,正因其所得之“和”较大。故一学说或一制度之是真或好之可能之大小,全视其所得之和或通之大小而定。自人的观点言之,此判定学说制度之真伪好坏之具体的标准也。

故吾人满足一欲,必适可而止,止于相当程度;过此程度,则与他欲或他人之欲相冲突,而有害于和。此相当程度,即所谓“中”。依上所说,凡欲皆本来应使其极端满足,但因诸欲互相冲突之故,不能不予以相当的制裁。此制裁必须为必要的;若非必要,则徒妨碍吾人之得好而为恶矣。合乎中之制裁,即必要的制裁也。吾人之满足欲,若超乎此必要的制裁,则为太过。若于必要的制裁之外,更抑制欲,则即为不及。不过此所谓中之果为何,自人的观点言之,仍不易知,仍有待于理性之发现。

第七节 人性与道德制度及风俗习惯

哲学家中,常有以“人心”、“道心”,“人欲”、“天理”对言者;性善性恶,亦为中国数千年来学者所聚讼之一大公案。依上所说之意,凡欲皆好,则人性亦自本来是善,或亦可说,欲本是天然的事物,只是如此如此,正如山及水之如此如此,本无所谓善恶,或亦只可谓为可能的善或恶。但人因欲之冲突而求和;所求之和,又不能尽包诸欲;于是被包之欲,即幸而被名为善,而被遗落之欲,即不幸而被名为恶矣。所被名谓善者,又被认为天理;所被名为恶者,又被认为人欲。人欲与天理,又被认为先天根本上立于反对的地位。吾人以为除非能到诸欲皆相和合之际,终有遗在和外之欲。则欲终有善恶之分。欲之善者,名为“道心”可,名为“天理”亦可。欲之恶者,名为“人心”可,名为“人欲”亦可。要之其分界乃相对的,非绝对的;理由详下。

所谓道德及政治上社会上之种种制度,皆是求和之方法,皆所以代表上文所谓“人道”也(参看本章五节)。现在所有之诸特殊的方法,虽未必对,即虽未必真是所谓人道之当然,然求和之方法终不可少,人道终不能废。荀子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篇》)人不能生存于乱中,所以必有道德制度以整齐画一之。故无论何种社会,其中必有道德制度,所谓“盗亦有道”,盖若无道,其社会即根本不能成立矣。历史上所有之道德的,政治的,社会的革命,皆不过以新道德制度代旧道德制度,非能一切革去,使人皆随意而行也。其所以者,盖因人与人之间,常有冲突;人间之和,既非天然所已有,故必有待于人为也。

哲学史中,诚亦有反对一切道德制度,而欲一切革去者。和为天然所已有,故无须人为以求之,此其所根据之假定也。如庄子所说,老聃驳孔子云:“夫子若欲使天下无失其牧乎?则天地固有常矣,日月固有明矣,星辰固有列矣,禽兽固有群矣,树木固有立矣。夫子亦放德而行,循道而趋,亦至矣,又何偈偈乎揭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焉?噫!夫子乱人之性也!”(《庄子·天道》)此即谓天然界本来是一大和;“万物”本来即“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在其天然状况中,诸物本来不相冲突,故无须一切道德制度也。如使世界果本来如此所说,则诚亦无须道德制度。但世界果本来如此所说乎?“天地固有常”,“日月固有明”;然而禽兽之相害,人类之相残,亦皆事实也。惟其有此事实,所以儒家不能不“偈偈乎揭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道家亦不能不“偈偈乎”反“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也。

近数年中,有所谓礼教吃人之说。依吾人之见,凡道德制度,除下所说能包括一切欲者外,盖未有不吃人者。盖一种道德制度所得之和,既不能包括一切欲,则必有被遗落而被视为恶而被压抑者。此被压抑者,或为一人诸欲中之一欲,或为一人之欲,或为一部分人之欲。要之道德制度,既有所压,即有所吃,即可谓为恶。瑞安陈介石先生曰:“杀千万人以利一人,固不可也。杀一人以利千万人,亦奚可哉?”孟子云:“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严格地说,即杀一辜而得天下,亦岂可为?不过吾人在此世界中,理想的办法,既一时不能得,故不能不于“害之中取小”而定为道德制度;如此则人虽有为道德制度所吃者,而尚可免人之相吃。此亦人生不幸之一端也。

不过道德制度皆日在变改之中。盖因道德制度,未必即真是人道之当然;且人之环境常变,故即客观的人道之当然亦常变。若有较好的制度,即可得较大的和。所得之和较大一分,所谓善即添一分,所谓恶即减一分。所谓恶减一分,即被压抑而被吃之欲少一分,而人生亦即随之较丰富较美满一分。譬如依从前之教育方法,儿童游戏是恶,在严禁之列,而现在则不然。正因依现在之教育方法,游戏亦可包在其和之内故耳。假使吾人能立一种道德制度,于其中可得一大和,凡人之欲,皆能包在内,“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则即只有善而无恶,即所谓至善,而最丰富最美满的人生,亦即得到矣。道德制度必至此始可免吃人之讥。至于此等道德制度果否可能,乃另一问题;吾人固深望其能,而又深惧其不能也。不过知此则知所谓天理人欲之分界,乃相对的,非绝对的。

道德制度,如已极端普遍流行,一般人对之皆不知不觉而自然奉行,则即成为风俗。社会之有风俗,犹个人之有习惯。个人之较复杂的活动,方其未成习惯之时,须用智力之指导;但及其行之既久,已成习惯之后,则即无须智力之指导,而自达其目的。社会中之风俗,其始亦多系理智所定之道德制度,以种种方法,如刑法教育之类,使人勉行者;及其后则一般人皆有行之之习惯,不知其然而自然行之,于是即成为风俗。

社会中之风俗与个人之习惯,皆为人生所不可少者。先就个人之习惯言之,在吾人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之事,皆依习惯而作。惟其如此,故吾人之智力,可专用以应付新环境,新事实,而作新活动。若非然者,吾人将终身循环于简单的活动之中,永无进步之可能矣。如吾人幼时之学走路写字,甚非易事;但既成习惯之后,吾人只须决定向何处行,则吾人之腿即机械地自然而走;吾人只须决定写何字,则吾人之手即机械地自然而写;皆不更须智力之指导。如吾人之写字,终身皆如始学写字时之费事,则吾人将不能执笔作文,盖执笔时吾人将永须以全力注意于写字也。其他类此之事甚多。总之吾人若对于诸活动不能有习惯,则将终日只能做穿衣、吃饭、漱口、刷牙等事,而他一切事皆不能做矣。故习惯乃效能及进步之必要条件也。

风俗之在社会,犹如空气,使人涵养其中,不有意费力而自知诸种行为之规律,何者为所应做之事,何者为所不应做之事;其维持社会安宁及秩序之力,盖较道德制度为尤大。盖人之遵奉诸制度与道德,乃有意的,而其遵奉风俗,乃无意的,自然的也。

习惯与风俗之利,已如上述。然因习惯风俗之固定而不易变,吾人如发现某种习惯或风俗之有害,而欲改之之时,亦极困难。于是所以使进步可能者,反足以阻碍进步。社会中之风俗,尤为如此。然吾人于打破旧风俗之后,必成立新风俗,于打破旧习惯之后,必成立新习惯。此亦吾人所无可奈何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