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晋法家和齐法家
在春秋、战国这个大转变时期,向着封建制的进展,在各诸侯国是不平衡的。首先出现封建制生产关系的是齐国,其次是晋国。孟轲说:"五霸桓公为盛。"(《孟子,告子下》)他又把齐桓同晋文并称(《孟子*梁惠王》上)。就是说,在春秋时期,齐桓公和晋文公是两个最大的霸主。齐桓公在前,晋文公继之。齐、晋两国的强大,并不是偶然的。它们都在本囯作了不同程度的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改革,提高了生产力,初步地改变了生产关系,加强了本国的中央集权。在这两个国家中首先出现了封建生产关系。齐、晋两国的强大,是它们封建化的结果。齐桓、晋文成为霸主的先后,就是它们封建化的先后。
因此,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在齐国和晋国特别发展。战国中、晚期的几^^法家的大人物中,申不害是郑人。郑为韩所灭,所以申不害也是韩人,又是韩国的宰相。他和韩非是韩人,商鞅是魏人。韩、魏和赵当时称为三晋。这些人都是晋法家。
齐国的封建改革,在管仲死后,有了停滞。但是齐国的法家思想一直在发展。《管子》书中的法家思想,是在管仲的旗帜下发展起来的,也就是从管仲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一些改革的措施推演出来的,是这些措施的理论上的发挥。由这方面看,齐国的法家思想,不能说就是管仲的思想,但可以说是管仲的思想的发展。
这些思想,本书称为齐法家,将于下册述之。
第二节魏国进一步的改革——李悝"尽地力之教"和《法经》
在三家分晋前后,韩、赵、魏三家又各自作了进一步的改革。魏文侯(公元前446年一公元前396年)是一个进步的君主。在他执政期间,他任用李悝为相,进一步推进封建化。李悝在魏国推行的方针政策之中,最有名的是"尽地力之教"。
李悝亦称李克,班固说:"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汉书*食货志》)司马迁说:"当魏文侯时,李克务尽地力之教。"(《史记*货殖列传》)"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军。"(《史记,平淮书》)又说:"魏有李悝,尽地力之教。"(《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汉书*艺文志》著录《李克》七篇,并注:"子夏弟子,为魏文侯相。"又著录《李子》三十二篇,并注:"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不可能在魏文侯的时候,有两个姓李的人同为魏文侯的相,同作"尽地力之教"。显而易见,李悝和李克是一个人,他的名字有的时候写作李悝,有的时候写作李克,悝和克是一音之转。荀况的名字,有的时候写作荀卿,有的时候写作孙卿,荀、孙是一音之转。这种情况古代是常有的。司马迁和刘歆有的时候写作李悝,有的时候写作李克,并不证明他们认为李悝和李克是两个人。班固不了解这种情况,就在《汉书》人物表上把李悝和李克列为两个人,这是班固的错误。
李悝或李克这个人大概是从儒家分裂出来而成为法家的人。他的著作有一部分讲儒家的道理,这就是《艺文志》所著录的列为儒家的《李克》七篇。可是他的著作大部分讲的是法家思想,这就是《艺文志》所著录的,列入法家的《李子》三十二篇。他的情况大概像荀况。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阶级斗争将近决战的时期,统治阶级内部的、整个旧社会内部的瓦解过程,就达到非常强烈,非常尖锐的程度,甚至使得统治阶级中的一小部分人脱离统治阶级而归附于革命的阶级,即掌握着未来的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二六一页)李悝、荀况就是这样。
李悝的"尽地力之教",《汉书_食货志》有比较详细的记载。他所讲的"尽地力",着重的并不是农业技术,而是推行封建制的生产关系,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并采取一种措施保证粮价稳定,以保障农民的生活。
李悝说:一个地方百里的国家,大约有田地九万顷。山川城市所占的地方约三分之一,剩下三分之二的可耕地,大约有六万顷,即六百万亩。如果种地的人的积极性能够发动起来,种得很好,每亩耕地可增产三斗(原文作"治田勤谨",王先谦说勤字唐写本作劝,今从之。劝即鼓励以提高积极性的意思。"斗"原文作"升",今依臣瓒及颜师古说改为斗)如其不然,就要减产三斗。一增一减之间,六百万亩的生产的差别,就是一百八十万石。
《食货志》又引李悝说:如果粮价太高,靠买粮吃饭的人就吃亏("伤民")。如果粮价太低,生产粮食的人就吃亏("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固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怎么办呢?李悝说:"善为国者,使民毋伤而农益劝。"这一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善于治国的人,要使粮食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不吃亏。
这是李悝"尽地力之教"的目标,也是他的政治纲领。
"使农益劝"的办法是计口授田,对每个"农夫"授田一百亩,收人归耕者所有,国家抽十分之一的税。照李悝的计算,当时粮价是每石三十个钱。这十一之税收的是粮食或是钱,材料没有说明,如果是前者,那就是实物地租;如果是后者,那就是货币地租。无论如何李悝的"尽地力之教",都是推行封建制。
对农民计口授田,按亩征税。这在晋国并不始于李悝。新出土的《孙武兵法》记载孙武答吴王问时说:晋国的六将军在他们自己的"家"的范围内,都实行这种办法(详见本书第一册《绪论》)。照周制,天子设六军,诸侯设三军。晋文公于三军之外,又设"三行"(《左传》僖公二八年)。实际上就是设六军,所说的"六将军"即六军的统帅,也就是六卿。他们都已实行对农民计口授田,按亩征税,这种封建制的办法,可能在文公时就巳实行。李悝可能把这种封建制的办法更系统地、更彻底地推行。
稳定粮价的办法是"平籴"。照李悝所说的,每家农民收人的粮食,除交十分之一的税及自己食用、消费外,多余的粮食由国家收购。国家按年成的好坏收买一定的数目。遇到荒年,国家把丰年收购的粮食拿出来发卖。李悝说:这样"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
《食货志》说:"行之魏国,国以富强。"这个论断可以证明李悝的"尽地力之教"在魏国得到实施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效果,并不仅只是李悝的理想。《吕氏春秋》引史起的话说:"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用恶也。"这句话也可以证明魏国是实行了一夫百亩的授田制度的,在耕地不好的地方,则一夫二百亩。
刘向记载说,魏文侯问李克怎样"为国",李克说:"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文侯说:"吾赏罚皆当而民不与,何也?"李克说:"国其有淫民乎?"所谓"淫民",就是依靠其父之功,自己无功而食的人。李克说:"如此者,夺其禄以来四方之士,此之谓夺淫民也。"(《说苑?政理》)刘向的《说苑》大都是从当时的古书中抄来的。这段话的意思就是说,不但在政权机构中不应当有无功而食的人,就是在社会中也不应当有无功而食的人。魏文侯仅只做到前一点,还没有做到后一点。这都是法家的思想。
李悝还做了一件大事,就是著《法经》。《法经》的内容大略见于《晋书?刑法志》。《刑法志》说:"是时(指三国魏明帝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
本书第五章说到,子产铸刑书,其内容是对奴隶社会中奴隶主的刑法加以整理、编辑。这就是叔向所说的"制参辟"。第八章又说,晋国铸刑鼎,其内容是范宣子所作的新刑书。在春秋战国大转变时期中,适应地主阶级的需要,许多国家都作了新的刑书。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就是说,他把当时各国的新刑书加以整理、编辑,成为《法经》。可以说,子产的刑书是夏、商、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阶级刑法的汇编,而李悝所著的《法经》,则是春秋战国大转变时期地主阶级刑法的汇编。子产所铸的刑书是为奴隶主阶级专政服务的,是奴隶主的刑法;李悝的《法经》则是为地主阶级专政服务的,是封建制的刑法。子产的"铸刑书",是奴隶主阶级政权的"回光返照";李悝的"著法经",是地主阶级政权日益巩固的象征。
"法经"共有六篇。第一是《盗法》,第二是《贼法》。照李悝的意思,盗贼是法的主要对象,这两篇规定关于惩罚盗贼的条文。第三是《网法》,第四是《捕法》;这两篇规定关于逮捕盗贼的条文。第五《杂律》,规定关于一般违禁行为的条文。第六《具律》,规定关于施行法的时候可以酌量加减的条文。
商鞅在魏国学习了这部《法经》,把它带到秦国,在秦国推广施行。秦统一中国以后,还是施行这部《法经》("承秦制")。萧何又加了三篇,共为九篇,其基础还是这部《法经》。
这部《法经》是为地主阶级服务的。它着重保护的是私有权。在中国的奴隶社会中,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下,富、贵是不分的,有土地、奴隶的人,同时也就是政权机构中的人。在春秋战国大转变时期中,富、贵逐渐分开了,地主阶级得了政权,但地主阶级中的人不一定同时都是政权机构中的人。在富、贵不分的时候,贵族的所有,同时也就是国家所有,无所谓私有权。在封建制建立以后,富人的所有不一定就是国家所有,这就有了封建私有权。地主阶级专政就要制定法律以保护封建私有权。李悝的《法经》适应了这种需要,体现了这种精神,所以在后来的封建社会中,一直是历朝法律的基础。可以说,在春秋战国大转变时期,李悝的《法经》具有承前启后的划时代的意义。
第三节韩国进一步的改革——申不害的"术"
在三晋中,韩国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其主持和推动者是法家的一个大人物申不害。他于公元前351年为相。司马迁说:"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京是郑国的一个地方。郑为韩所灭,所以申不害也就成为韩人。他原来是个贱臣,大概是奴隶之类。后"学术以干韩昭侯","学"在这里是个动词,"术"是法家所讲的在地主阶级政治下,统治者统治臣下和老百姓的方法。战国时期,各国的地主阶级政权,都企图以自己的国为主,统一中国,互相兼并。战国时期的国比春秋时期的诸侯国大得多,老百姓也多得多,事情也复杂得多。所以当时的统治者需要一种新的统治方法,以应付新的形势。这种新的方法,法家称为"术"。申不害用他所学的"术",游说韩昭侯。昭侯用他为相。司马迁说,申不害的思想"本于黄老而主刑名"。"黄老"是汉朝人所用的名词,司马迁用汉朝人的名词追述战国人的思想,就是说,申不害的思想是与早期道家有关的,但主要是"刑名"。"刑名"即"形名"。申不害著书二篇,可是现巳遗失了,仅存辑本。我们下面用的是严可均的辑本(见《全三代文》卷四)。
申不害的"术",主要讲"为主之道"。他说:"故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疏,示天下无为,是以近者亲之,远者怀之。示人有余者人夺之,示人不足者人与之,刚者折,危者覆,动者摇,静者安。"(《群书治要》引《申子?大体》篇)这一段话的主要之点,就是"无为"。为主的要无为,为臣的要有为。主之所以能无为,就是因为臣下有为。申不害说:"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同上)照法家的意思,君主好像一个赶马车的,他不必也不可替他的马拉车,只要坐在车上发号施令。照申不害所说的,善于为君的人什么事情都叫臣下办了,他同臣下比较起来,好像是"愚",没有什么能力,好像是"不足",其实他的"愚"正是他的智,他的"不足"正是他的有余。"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就是说,他隐藏在"无事"的背后,叫人看起来,他是"无为"。其实臣下的有事,都是替他办事。臣下的有为,都是为他而为。所以他的"无事"正是他的"有事",他的"无为"正是他的有为。
但是,善于统治的统治者必须有个办法,以使用他的臣下,不然的话,他就真是愚,真是不足了。这个办法就是所谓"刑名",也就是所谓"名实"。司马迁说:"申子卑卑,施之于名实"(《史记,老子韩非列传》),"施之于名实"就是"主刑名"的意思。申不害说:"为人臣者,操契以责其名。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群书治要》引《申子?大体》篇。"为人臣者",当作为人君者)"契"就是一种契券。古代在买卖东西或借贷时作一契券,用刀子从中划幵,双方各执一半,债权者拿着右边那一半,负债者拿着左边那一半。债权者可以拿着右边这一半向负债者算账。"操契以责其名",这句话可能字句有错误,大概的意思是说"名"就像一个契券,君主可以拿着它去要求臣下负责,向他算账。比如,君主任命一个臣作某官,这个某官就是个"名",这个臣就是个"形"或"实"。他既然作了这个官,君主就可以用这个某官之"名"向他算账,要他做某官所应做的事,要他负责。后来的法家,称这种方法为"循名责实",或"综核名实"。"名"是"天地之纲",就是说,天地间的事物有许多类,每一类都有一个"名",举这个"名"就可以包括这一类的"实"。例如牛、马之类,有牛、马之"名",举牛、马之"名"就可以包括牛、马之"实"。"圣人之符",意思就是如上面所说的,某官就是个符号,君主有了这个符号就可以责成做某官的人做这个符号所代表的事。照法家的说法,有了这些名,就等于有了这些纲,纲举则目张。就把天下的事都包括了。
要使这些符号有正确的意义,就必须对这些符号作一种明确的说明和规定。这种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就叫"法"。申不害说:"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艺文类聚》引)又说:"尧之治也,盖明法审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同上)意思是说,善于统治的君主必定有一种明确的法律和命令,这种法律和命令就是"名"的正确的内容,也就是臣下所必须遵循的准则。有了这种准则,臣下和老百姓的意志和行动都可以统一起来,当君主的也就可以无为而治了。
申不害说:"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而倶王天下,何也?必当国富而粟多也。"(同上)又说:"四海之内,六合之间,曰:奚贵?曰:贵土,土,食之本也。"(《太平御览》引)这两段话讲的是申不害的提高生产以富国的经济思想,这是法家共同的主张。在这一方面,原来《申子》书中必定有很多的言论,可惜都遗失了。
第四节赵国进一步的改革——赵武灵王"易胡服"
在三晋中的赵国,也有一次进一步的改革,那就是赵武灵王"易胡服"。司马迁在《史记?六国年表》,于武灵王十九年(公元前307年)记载:"初胡服。"这在当时也是一件大事,和鲁国的"初税亩",秦国的"初税禾","初为赋"是一类的重大创新事件,所以历史家都用一个"初"字把它们记载下来。.
汉族的人打仗,原来都是用车。将官们乘车,每辆车后跟几十名步兵。车是计算兵力和国力的单位,如所谓"千乘之国","万乘之国",一乘就是一辆兵车。当时的胡人(匈奴)打仗是用骑兵。比较起来,胡人的骑兵比汉人的兵车机动、轻便得多。赵武灵王鉴于这种情况,在赵国也练骑兵,叫赵国^^都学骑射,这在巩固国防上有重大的改革意义。可是要学胡人骑马,必须改穿胡人便于骑马的衣服。武灵王叫当时的贵族大臣都改穿胡人的衣服,这就叫"易胡服"。
在古代的人看起来,一个民族的服装是它的文化的象征。在顽固的人看起来改变民族服装就等于废弃民族文化。赵武灵王"易胡服",在当时赵国引起了很大的斗争和辩论。
《战国策,赵策二》比较详细地记载了辩论双方的言论,其中《武灵王平昼章》在形式上与《商君书?更法》相同,在内容上也大致相同,主要词句则完全相同,只是人名不同。《战国策》与《商君书》究竟是谁抄谁呢?,
《史记》的《赵世家》关于赵武灵王"易胡服"的记载,主要是摘抄《战国策》;《商君列传》关于商鞅变法的记载,主要是摘抄《商君书*更法》。
司马迁没有觉察《战国策》与《商君书》是相同的,也没有解决两者谁抄谁这个问题。
从事情发生的先后次序看,商鞅的变法在前,赵武灵王的"易胡服"在后。商鞅在秦孝公初年到秦国,孝公于公元前361年即位,《商君书?更法》所记载的商鞅与甘龙、杜挚的辩论当是公元前359年左右的事,早于赵武灵王"易胡服"五十多年。在那时,商鞅与甘龙、杜挚的辩论必定流传很广,赵武灵王在下令"易胡服"时,为了反驳对方,可能引用了商鞅的言论,《战国策》所引的那条史料的记录者就直接套用《商君书》的话。历史上每次改革,主张改革者所用的言论往往是类似的,同样,反对的人所举的理由、所用的言论也往往是类似的,所以《战国策》和《商君书》的雷同是不足为奇的。
不过,在内容上说,商鞅与甘龙、杜挚辩论的主题是,是否应该以今变古。赵武灵王当时的辩论也涉及这个问题,但更直接辩论的则是,是否应该以夷变华(向其他民族学习)的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的辩论,本书将在讲商鞅时再讲,本节只讲关于第二个问题的辩论。
关于这个问题,当时反对派的一个代表公子成对武灵王说:"臣闻之,中国者,聪明睿智之所居也,万物财货之所聚也,圣贤之所教也,仁义之所施也,诗、书、礼、乐之所用也,异敏技艺之所试也,远方之所观赴也,蛮夷之所义(仪)行也。今王释此而袭远方之服,变古之教,易古之道,逆人之心,畔学者,离中国,臣愿大王图之。"(《战国策?赵策二》)这里所说的中国,意思是指汉族所居的中原。这段话的意思就是说,中原是经济的中心,也是文化的中心。四方的各民族都是向中原学习的。四方的人本来是以中原作为学习的目标。可是现在赵国反而要向四方学习,把自古以来的文化都改变了。这是违反人心的,是违反学者们的愿望的,是离开了"中国"坷把自己变成了"蛮夷"。
赵武灵王反驳说:"服者所以便用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观其乡而顺宜,因其事而制礼,所以利其民而厚其国也。被发文身,错臂左衽,瓯越之民也。黑齿雕题,鳆冠秫缝,大吴之国也。礼、服不同,其便一也。是以乡异而用变,事异而礼易。是故圣人苟可以利其民,不一其用,果可以便其事,不同其礼。"意思是说,因为各地方的地理不同,所以服装就不同,风俗习惯就不同。如南方的吴、越,和北方的服装就不同,风俗也不同。只要与老百姓方便,能解决问题就可以。地理不同是原因,服装风俗不同是结果。武灵王接着说:"今卿之所言者俗也,吾之所言者所以制俗也。"意思就是说,你所讲的是风俗习惯,我所讲的是决定风俗习惯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各地方应该因其不同的地理环境,而规定他们的服装式样和风俗习惯。
赵武灵王在下边继续讲,赵国的地理环境的特点是邻近骑射之民,既然有这种情况就应该有"骑射之备"。他指出赵国因没有"骑射之备",而在军事上处于劣势,屡次受到侵略。他作结论说:他决定要变服骑射,而公子成"恶变服之名而忘国事之耻,非寡人所望于子"(以上均见《战国策*赵策二》)。
据《史记》记载,越武灵王说服了公子成。公子成穿上了武灵王送给他的胡服上朝,于是"始出胡服令也"。
从奴隶社会以来,中国的文化一向是以中原文化为中心的。当时的汉民族自以为中原的文化就是世界上最高的文化。要说向四方少数民族学习,在许多人看起来,那就是对于中国文化的背叛,太反常了。孟轲在反对许行的时候说:"吾闻用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也;吾闻出于幽谷迁于乔木者,未闻下乔木而人幽谷者。"(《孟子,滕文公上》)反对赵武灵王"易胡服"的人,大概都有孟轲这一类的思想。公子成的那段话,可以用孟轲的这几句话来概括。
赵武灵王敢于同这种思想作斗争,毅然下了"易胡服令"。这是赵国的一次大改革。
在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人物,有商鞅和韩非。商鞅是魏国的公子;韩非是韩国的公子。他们都是在学成以后才到秦国去的。他们实际上也都是晋法家。但是他们的事业都是在秦国,所以在这里也就不讲他们了。
齐法家和晋法家的一个主要的不同,在于他们的经济政策上。法家都主张提高生产,以富国强兵,这是他们所同的。在提高生产方面他们都注重发展农业。这是因为在古代社会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要发挥土地的潜力,就必需发展农业。在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都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不但法家如此,儒家也是如此。
但是齐法家于重农之外,也照顾工、商业的生产。晋法家对于农业以外的生产,则加以限制,甚至排斥。例如管仲及以后的齐法家,除重农之外,也照顾"渔盐之利"。《管仲》书中还讲一些经营商业的原则和方法,晋法家完全不讲这些。
表现在政治方面,管仲称士、农、工、商为"四民",承认工商业者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商鞅只重视耕、战。韩非以工商业者为社会中的蠹贼。
这当然有其地理的原因。齐国在东方靠海,有"渔盐之利"可图;晋国和秦国是西方内陆国家,除土地之外,在当时人的知识条件下,没有别的资源可以开发了。
后来,秦国统一了中国,把晋法家的那一套推行到全中国。这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商人在生产上被限制,在政治上被歧视。重重束缚,使商业资本不能转化为工业资本;商人不能转化为资本家。这是中国社会所以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