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承金岳霖先生指正数处,谨此致谢。
汉人所谓古代哲学中之名家者流,战国时人称曰“辩者”(见《庄子·天道篇》、《天下篇》),或曰“刑名之家”(见《战国策·赵策》)。普通谓辩者之学,“合同异,离坚白”。盖辩者中实分为二派。一派“合同异”,一派“离坚白”;前者以惠施为首领,后者以公孙龙为首领。
《庄子·天下篇》所述惠施十事,皆以“至大无外”之观点,指出一切区别之为相对的,而归结于“氾爱万物,天地一体也”。此“合同异”也。庄子之学,如《齐物论》及《秋水篇》所说,亦从“道”之观点,指出一切区别之为相对的,而归结于“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然庄子又言:“既已为一矣,且得有言乎?”此一转语,实庄子与惠施不同之处。盖庄子又言“心斋”、“坐忘”,使吾人超乎知识之上而实际经验“万物与我为一”之境界。惠施则只以“辩”证明“天地一体也”。此所以《天下篇》叹其才而又惜其“终以善辩为名”。盖依庄学之观点,惠施可谓一间未达而误入歧途也。
“合同异”一派之说,皆就物之个体而论。一个体本有许多性质,而其所有之性质,又皆非绝对的。故泰山可谓为小,而秋毫可谓为大。一概念则不然。一概念只是一概念,其性质亦是绝对的。如大之概念只是大,小之概念只是小。惠施之观点,注重于个体的物,故“合同异”而归结于“氾爱万物,天地一体也”。公孙龙之观点,则注重于概念,故“离坚白”而归结于“天下皆独而正”。
公孙龙“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迹府篇》)。《公孙龙子》中《白马论》曰:
白马非马……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非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
马之名所指只一切马共有之性质,只一马as such,所谓“有马如已耳”(已似当为己,如己即as such之意。)。“其于色皆无所定”,而白马则于色有“所定”。故白马之名之所指,与马之名之所指,实不同也。白亦有非此白物亦非彼白物之普通的白。此即所谓“不定所白”之白也。若白马之白,则只为白马之白,故曰“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言已为白马之白,则即非普通之白。白马之名之所指,与白之名之所指,亦不同也。
马、白及白马,之名之所指,即《指物论》所谓之“指”。指与物不同。所谓物者,《名实论》云:
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者,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者,位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原为“知此之非也明不为也”,依俞樾校改)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
由此段观之,则物为占空间时间中之位置者,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具体的个体也。如此马、彼马、此白物、彼白物是也。指者,名之所指也。就一方面说,名之所指为个体,所谓“名者,实谓也”。就又一方面说,名之所指为共相(1)。如此马彼马之外,尚有“有马如已耳”之马。此白物彼白物之外,尚有一“白者不定所白”之白。此“马”与“白”,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共相”,或“要素”。此亦名之所指也。公孙龙以指物对举,可知其所谓指,即名之所指之共相也(2)。
公孙龙之《白马论》,指出“马”、“白”及“白马”乃独立分离的共相。《庄子·秋水篇》称公孙龙“离坚白”。“离坚白”者,即指出“坚”及“白”乃两个分离的共相也。《坚白论》曰:
“坚,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可乎?曰:可。曰:何哉?曰: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无白也。……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离,一二不相盈,故离。离也者,藏也。”
此所谓“无坚”“无白”,皆指具体的石中之坚白而言。视石者见白而不见坚。不见坚,则坚离于白矣。拊石者得坚而不得白,不得白,则白离于坚矣。此可见“坚”与“白”“不相盈”。所谓“不相盈”者,即此不在彼中也。此就知识论上证明坚白之为两个分离的共相也。《坚白论》中又设为难者驳词云:
目不能坚,手不能白,不可谓无坚,不可谓无白。其异任也,其无以代也。坚白域于石,恶乎离?
此谓目手异任,不能相代,故目见白不见坚,手拊坚不得白。然此自是目不见坚,手不得白而已。其实坚白皆在石内,何能相离也?公孙龙答曰:
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坚焉不定其所坚。不定者兼。恶乎其(原作甚,依陈澧校改)石也?
谢希深曰:“万物通有白,是不定白于石也。夫坚白岂惟不定于石乎?亦兼不定于万物矣。万物且犹不能定,安能独与石同体乎?”白“不定其所白”,坚“不定其所坚”,岂得谓“坚白域于石”?天下之物,有坚而不白者,有白而不坚者;坚白为两个分离的共相,更可见矣。此就形上学上证明坚白之“离”也。《坚白论》又曰:
坚未与石为坚而物兼,未与物为坚而坚必坚。其不坚石物而坚,天下未有若坚而坚藏。白固不能自白,恶能白石物乎?若白者必白,则不白物而白焉。黄黑与之然。石其无有,恶取坚白石乎?故离也,离也者因是。
谢希深曰:“坚者不独坚于石,而亦坚于万物。故曰:‘未与石为坚而物兼’也。亦不与万物为坚,而固当自坚。故曰:‘未与物为坚而坚必坚’也。天下未有若此独立之坚可见,然亦不可谓之无坚。故曰:‘而坚藏’也。”独立之白,虽亦不可见,然白实能自白。盖假使白而不能自白,即不能使石与物白。若白而能自白,则不借他物而亦自存焉。黄黑各色亦然。白可无石,白无石则无坚白石矣。由此可见,坚白可离而独存也。此就形上学上言“坚”及“白”之共相皆有独立的存在。“坚”及“白”之共相,虽能独立的自坚自白,然人之感觉之,则只限于其表现于具体的物者,即人只能感觉其与物为坚,与物为白者。然即其不表现于物,亦非无有,不过不可使人感觉耳。此即所谓“藏”也。其“藏”乃其自藏,非有藏之者。故《坚白论》曰:
有自藏也,非藏而藏也。
柏拉图谓个体可见而不可思;概念可思而不可见。即此义也。于此更可见“坚”“白”之离矣。岂独“坚”“白”离,一切共相皆分离而有独立的存在。故《坚白论》曰:
离也者,天下皆独而正。
现代新实在论者,谓个体之物存在(exist);概念潜存(subsist)。所谓潜存者,即不在时空中占位置,而亦非无有。如坚虽不与物为坚,然仍不可谓无坚。此即谓坚“藏”,即谓坚潜存也。知坚藏之义,则《公孙龙子·指物论》可读矣。《指物论》曰:
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非指者,天下无(原作而,据俞樾校改)物,可谓指乎?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以天下之所有,为天下之所无,未可。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也;不可谓指者,非指也;非指者,物莫非指也。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也;物莫非指者,而指非指也。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也。不为指而谓之指,是兼不为指。以有不为指,之无不为指,未可。且指者天下之所兼。天下无指者,物不可谓无指也;不可谓无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指非非指也,指与物非指也。使天下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天下无物,谁径谓指?天下有指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径谓无物非指?且夫指固自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
天下之物,若将其分析,则惟见其为若干之共相而已。然概念则不可复分析为共相。故曰:“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天下无指,物无可以为物。”然共相必“有所定”,有所“与”,即必表现于物,然后在时空占位置,而为吾人所感觉。否则不在时空,不为吾人所感觉。故曰:“天下无物,可谓指乎?”又曰:“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盖共相若无所定,不“与物”,则不在时空而藏,故为天下之所无也。物有在时空中之存在,而为“天下之所有”。故物虽可分析为若干共相,而物之自身则非指。故一方面言“物莫非指”,一方面又言“物不可谓指”也。谓“天下无指”,即谓共相之自身,不在时空之内,然天下之物皆有其名。“名,实谓也。”名所以谓实,实亦为个体,名则代表共相。然名亦只为共相之代表,非即共相。天下虽有名,而仍无共相。故曰:“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也。”名不为指,则不可谓之为指。故曰:“以有不为指,之无不为指,未可。”一共相为其类之物之所共有,如“马”之共相,为马之类之物所共有。白之共相,为白物之类之物所共有。故谓天下无指,非谓天下之物无指也。故曰:“且指者,天下之所兼;天下无指者,物不可谓无指也。”按一方面言,物莫非指,盖具体的物,皆共相之聚合,而在时空占位置者也。按又一方面言,则物为非指,盖在时空占位置者乃个体,非共相也。故按一方面言,“不可谓无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按又一方面言,“指非非指也,指与物非指也”。“指与物非指”者,若干指联合现于时空中之“位”而为物。现于物中之指,即“与物”之指,即所谓“物指”。若使无指,则不能有物。若使无物指,亦不能有物。若使有指无物,则仅有“藏”而不现之共相,而讲物指之人,亦无有矣。故曰:“天下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天下无物,谁径谓指?天下有指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径谓无物非指?”然共相联合而现于时空之位以为物,亦系自然的,非有使之者。故曰:“且夫指固自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非指”即物也。
共相不变者也;个体常变者也。或变或不变,《公孙龙子·通变论》即讨论此问题者。《通变论》曰:
曰:二有一乎?曰:二无一。曰:二有右乎?曰:二无右。曰:二有左乎?曰:二无左。曰:右可谓二乎?曰:不可。曰:左可谓二乎?曰:不可。曰:左与右可谓二乎?曰:可。
二之共相只是二,非他一切。故非一,非左,非右。但左加于右则其数二,故左与右可谓二。《通变论》曰:
曰:谓变非不变可乎?曰:可。曰:右有与,可谓变乎?曰:可。曰:变奚?(原作只,据俞樾校改)曰:右。
共相不变;个体常变,变非不变也。“右有与”之“与”即《坚白论》“坚未与石为坚”之“与”。盖共相之自身虽不变,然若表现于个体,则可谓为有变矣。故右之共相,若“有与”,即“可谓变”也。变为何?仍变为右?不过此右乃指具体的事例中之右(如此物之右),非右之共相而已。《通变论》曰:
曰:右苟变,安可谓右?苟不变,安可谓变?曰:二苟无左又无右,二者左与右,奈何?
问者不达“右有与”即为具体的事例中之右,故问:右若变,何以仍为右?若不变,何以谓之变。问者又不达左与右加,其数为二,故称为二,故又问:二既非左,又非右,何以谓二者左与右?《通变论》曰:
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曰:何哉?
此谓左与右加,其数为二,故称为二。非谓左之共相与右之共相,聚合为一而成为二也。左右之共相,不能聚合而为二,犹羊牛之共相不能聚而为马,牛羊之共相不能聚合而为鸡也。《通变论》曰:
曰:羊与牛唯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未可;是不俱有,而或类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非马者,无马也。无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马可也。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
此历举牛、羊、马之共相,内容不同,故羊、牛之共相,不能聚合而马也。然羊、牛之共相虽不能合而为马,而羊、牛之共相相加,其数为二,故曰“羊不二,牛不二,而牛羊二”也。羊、牛虽不一类,然不害其相加为二,左右之为二,亦犹是已。故曰“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通变论》曰:
牛羊有毛,鸡有羽。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谓牛羊足一,数足四;四而一,故五。羊牛足五,鸡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鸡,非有以非鸡也。与马以鸡,宁马。材不材,其无以类审矣。举是谓乱名,是狂举。
此谓牛羊与鸡更不同。鸡足之共相,或“谓鸡足”之言,及实际的鸡之二足,为三。若牛足或羊足之共相,或“谓牛羊足”之言,及实际的牛或羊之四足,则数五。故牛羊之共相不能聚合而为鸡。与其谓牛羊之共相可合而为鸡,则尚不如谓其可合而为马。盖马与鸡比,犹与牛羊为相近也。故曰:“与马以鸡,宁马”也。若必谓牛羊可为鸡,则是“乱名”,是“狂举”也。此篇下文不甚明了。然其大意,谓青与白不能为黄,白与青不能为碧,犹“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故曰“黄其马也,碧其鸡也”。盖另举例以释上文之意,所谓“他辩”也。
以上为公孙龙哲学之大纲。公孙龙所持之论,皆与吾人感觉所见不合。彼用理智观察世界;理智所见,固可与感觉不合也,吾人之常识,皆以吾人感觉所得之知识为根据。常人之见皆依常识之观点;此公孙龙之学所以为“然不然,可不可”(《庄子·秋水篇》)也。
原载《清华学报》第六卷第一期,193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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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格言之,名有抽象与具体之分。抽象之名专指共相。具体公共之名,指个体而包涵共相。其所指之个体,即其外延(denotation);其所涵之共相,即其内涵(connotation)。但中国文字,形式上无此分别;中国古哲学家亦未为此分别。故指个体之马之“马”与指马之共相之“马”,谓此白物之“白”与指白之共相之“白”,未有区别。即“马”“白”兼指抽象的共相与具体的个体,即兼有二种功用也。
(2) 余第一次稿云:“共相”或“要素”,公孙龙未有专用名词以名之。“马”“白”在文字语言上之代表,即此《名实论》所谓名也。吾人对于此白马彼白马之知识,谓之“知见”(percept);对于“马”“白”及“白马”之知识,谓之概念(concept)。公孙龙所谓“指”即概念也。(陈钟凡先生谓指与旨通。旨训意,指亦训意。说详陈先生所著《诸子通谊》。)公孙龙未为共相专立名词,即以“指”名之。犹柏拉图所说之概念(idea)即指共相也。此说亦通,但不如以“指”为名之所指之共相为更直截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