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与辩

若有人问:哲学之存在,是靠人之哪些活动?我必回答说:靠人之思与辩。

思与感相对。在西洋很早的时候,希腊哲学家已经看清楚思与感之分别。在中国哲学家中,孟子说“心之官则思”,他把心与耳目之官相对待。心能思,而耳目则不能思。耳目只能感。孟子说这段话的时候,他说及思,乃注重于其道德的意义。他以心之官与耳目之官对比,亦只注重于其道德的意义。不过心之官与耳目之官之对比,就知识方面说,是很重要的。我们的知识之官能,可分为两种:即能思者与能感者。能思者是心,能感者,所谓耳目之官,即其一种。

普通说到“思”字,我们总容易联想到胡思乱想之思。我们常有幻想,或所谓昼梦,在其中常有许多事情或东西,连续出现,如在脑中演电影然。普通亦以此为思。然此非所谓思。幻想或昼梦,可名为想,不可名为思。思与普通所谓想像亦不同。我们于不见方的东西之时,我们可想像方的东西。但“方”则不可想像,只可思。

思之活动,为对于实在,作理智的分析、总括及解释。例如我们说:“这是方的。”此一命题,可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这”有方之性。依此解释,我们所以有此命题,乃由于我们能思之官能,将“这”分析而见其有许多性,并于其许多性之中,特提出其方之性。此即所谓作理智的分析。此命题之另一种解释,是:“这”是属于方的东西之类中。依此解释,则我们所以有此命题,乃我们知有一方的东西之类。我们不知在实际上所有方的东西,共有若干,并且可并不知在实际上果有方的东西与否,但我们可思一方的东西之类,将所有方的东西,如果实际上有方的东西,一律包括。此即所谓以理智总括。因分析总括之结果,我们对于宇宙,可有一番理智的了解,即此所谓以理智解释。

此诸点以下当继续说明。现在先说:哲学乃自纯思之观点,对于实在作理智的分析、总括及解释,而又以名言说之者。

惟其如此,所以哲学中所有之命题,多为形式的,逻辑的,而不是事实的,经验的。哲学对于实在,只形式地有所肯定,而不事实地有所肯定。换言之,哲学只对于实在有所肯定而不特别对于实际有所肯定。实在与实际不同。实在是指凡可称为有者,亦可名为真际。实际是指有事实的存在者。实际又与实际的东西不同。实际的东西是指有事实的存在的一件一件的东西,如这个桌子、那个椅子等。实际是指所有有事实的存在者。是实际者亦是实在,但实在者不一定是实际。若用真际之名,以谓实在,则我们可说:是实者必真;但是真者未必实。其只是实在而不是实际者,即只真而不实者,此文称为仅实在。有某一件有事实的存在的东西,必有实际,但有实际不一定即有某一件有事实的存在的东西。今以图示此诸分别如下:

就此图所示者说,则对于实在有所肯定者,亦对于实际有所肯定。但其对于实际所肯定者,仅其“是实在”之方面,而不及于其“是实在”外之他方面。例如对于动物有所肯定者,亦对于人有所肯定,但其对于人所肯定者,只其“是动物”之方面,而不及于“是动物”外之他方面。哲学对于实在有所肯定,而不特别对于实际有所肯定,特别二字所表示者即此。

有事实的存在的东西,即实际的东西,是我们经验中所有的。哲学始于分析、解释经验。换言之,即分析解释经验中的实际的东西。由分析实际的东西而知实际,由实际而知实在。关于此诸点,下文另有详说。

如有人说:哲学中有些派别或有些部分不是如此。我仍说:即令其不是如此者,亦是哲学,但其是如此者,乃哲学中之最哲学的。凡哲学中之派别或部分,对于实际有所肯定者,即近于科学。其所肯定者愈多,则愈近于科学。科学与哲学之根本不同在此。有人以为哲学是未成熟的科学。如一切学问皆已成熟,则即只有科学而无哲学。或有人以为哲学乃是总科学之大成者。为此诸说者皆未明哲学与科学之根本的不同。然因有此误解,故有以物理学讲形上学者,以为如此可得一科学的形上学。又有以心理学讲知识论者,以为如此可得一科学的知识论。其实,如果需以物理学讲形上学,则不如直讲物理学;如果需以心理学讲知识论,则不如直讲心理学。此其所讲,必非哲学,至少亦非最哲学的哲学。

辩者以名言辩论。哲学是说出或写出之道理。此说出或写出即是辩;而所以得到此道理,则由于思。有人谓:哲学中有些东西,是不可思议、不可言说的。此吾人并不否认。例如下文所说之“气”,即绝对的料,即是不可思议、不可言说的。下文所说之“大一”,亦是不可思议、不可言说的。但气、大一,并不是哲学,并不是一种学问。气只是气;大一只是大一。不可思议、不可言说者,不是哲学。主有不可思议、不可言说者,对于不可思议者,仍有思议;对于不可言说者,仍有言说。对于不可思议者之思议,对于不可言说者之言说,方是其哲学。佛教之全部哲学,即是对于不可思议者之思议,对于不可言说者之言说。若无此则只有佛教而无佛教哲学。

由上所说,我们可见,哲学研究,乃人之理性之纯粹活动。如人之理性之纯粹活动是人之最高活动,则哲学应为人之最高作品。

(二)哲学之新与旧

哲学中之道理,由思得来。在历史中,人之思之能力,已达至相当完成之程度时,哲学之轮廓,及其中之主要道理,多已大体具备。此后哲学家之所见,可更完备细密,但不易完全出前人之轮廓。在此点哲学又与科学不同。科学大部分是试验的。他的研究大部分靠试验工具。因试验工具可有甚多甚速的革新与进步,科学亦可有甚多甚速的革新与进步。哲学不是试验的,其研究不靠试验工具,而专靠人之思之能力。人之思之能力,是古今如一,至少可以说是很少有显著的变化。它不能如科学所用的试验工具之日新月异。今人之所以能超过前人者,大部分靠今人有新工具。例如今人能飞行,古人不能飞行。此非因今人之体质,在生理方面与古人有何不同,而乃因今人有飞机之工具,而古人则无此工具也。哲学既不靠任何试验工具,而惟靠人之思之能力,而此能力古今人又无大差异,所以自古代以后,即无有全新的哲学。

然全新的哲学,虽不能有或不易有,而较新的哲学则非不能有。较新的哲学所以可能之理由,可分三点言之。

就第一点说:人之思之能力,虽古今无大异,然各时代之物质的环境,及其所有别方面之知识,则可有改变。如其有改变,则言语亦随之改变。如现在我们所常用之言语中,有许多所谓新名词,新文法。五十年前之人,如死而复生,听我们现在所说的话,当有大半不知所谓。因此,往往有相同,或大致相同的道理,而每时代之哲学家,各以其时代之言语说之,即成为其时代之新的哲学系统。

就第二点说:古今人之环境,及其在别方面之知识,可有不同,则古今人之经验,亦可有广狭之不同。今人之新经验之尚未经哲学分析解释者,一时代之哲学家,可将其分析解释之。其结果或有新见。或即无新见,而一时代新经验之分析与解释,亦即可为一时代之新哲学。

就第三点说:人之思之能力,虽古今若一,而人对于思之能力之训练,则可有进步。逻辑即为训练人之思之能力之主要学问。今人对于逻辑之研究,与古人比,实大有进步。故对于思之训练,今人可谓优于古人。用训练较精的思之能力,则古人所有见不到者,今人可以见到;古人所有观念之不清楚者,今人可使之清楚。

一时代之哲学家,若在此三点,有所贡献,则即有所谓“上继往圣,下开来学”之成绩。

(三)实际与实在或真际

每一平常人,每日皆有许多经验,详言之,即每日皆有许多知识,作许多判断,说许多命题。所谓每日皆有许多知识者,如我今日上午见此桌子,即是一知识,下午又见此桌子,即又是一知识。我今日上午说:这是桌子,即是作一判断,说一命题。下午又说:这是桌子,即又是作一判断,说一命题。此诸知识、判断、命题,乃平常人每日所常有,不过其中所涵蕴之意义如何,则平常人不追问。追问此诸义蕴,即是哲学之开始。

我说哲学开始于追问此诸义蕴,而不说哲学即仅是追问此诸义蕴。若哲学仅是追问此诸义蕴,则哲学即与逻辑无大差别。近来有一部分哲学家虽有此说,但我们并不如此主张。我们所以不如此主张者,因为我们认为我们平日所有的知识,不是空的。所谓不是空的者,即我们之知识,有其对象,有其所知。这是可以用实用主义的方法证明的。我们的知识,及由此而起的判断、命题,皆系关于其所知者。例如我们说:“这是方的。”“这”是所知,亦即实际的东西。“这是方的”这个命题,表示我们对于“这”有知识,有判断。如果我们说这个命题,说这句话之时,我们并不是随便开玩笑,随便作所谓戏论;如果这句话不是无意义,如果这句话不是可真可假,则这一个命题,这一句话,不是一句空话,是及于实际的东西者,即对于实际的东西,有所肯定。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作的命题,大都此类。

因“这”之方性,我们可思及凡有方性的东西,即凡属于方之类的东西。我们如对于凡属于方之类的东西作一肯定,例如我们说:“凡方的东西皆有四隅。”如果我们说这句话之时,我们是思及所有有事实的存在的方的东西,虽然我们并不知其数目果有若干,则这个命题,这句话,即是及于实际者,即对于实际,有所肯定。科学中之命题,大都此类。

如我们更进而离开一切方的东西,即属于方之类之实际的东西,而只思及方之类或方之理,我们可说:“‘方’有四隅。”我们可不管事实上果有实际的方的东西存在否。我们可以为,事实上可以无实际的方的东西之存在,但如果事实上有实际的方的东西之存在,它必有四隅。如此,这个命题,这句话,即及于实在者,即对于实在或真际有所肯定。哲学中的命题,大都此类。

关于方之类及方之理,下另详说,今先说:“方”可以真而不实。如果事实上无实际的方的东西之存在,“方”即不实。但如果事实上有实际的方的东西之存在,它必有四隅,此可见方是真。如果“方”是真而不实,“方”即是仅实在。

实际的东西涵蕴实际;实际涵蕴实在。此所谓涵蕴,即“如果——则”之关系。有实际的东西必有实际,有实际必有实在;但有实际不必即有某一实际的东西,有仅实在不必即有实际。我们平常日用所有之知识、判断、命题,大部分皆有关于实际的东西。哲学由此开始,由知实际的东西而知实际,由知实际而知实在。及知实在,则可离开实际,而对于实在作形式的肯定。所谓作形式的肯定者,即其所肯定,仅系对于实在,而不是对于实际。换言之,即其肯定是逻辑的,而不是经验的。如上所说:“‘方’有四隅”,即其例。

我们说:“有方”,即对于实在作一形式的肯定。“有方”并不涵蕴“有实际的方的东西”,更不涵蕴“有这实际的方的东西”。故说“有方”,并不对于实际所肯定,即只是一对于实在之形式的肯定。

“有方”又有两种意义,换言之,即“有方”之言,有两所指:一是有方之理,一是有方之类。此层以下再说。现在先说,有人以为,所谓“方”者,不过人用归纳法,自其所见之许多方的东西中,所抽象而得之概念,在实在方面,并无与之相当者。实在即是实际;实际之外,并无实在。

对于此主张,我们说:我们对于此所谓理之知识,可以名曰概念。自知识之得到方面说,我们必须对于方的东西,有若干经验,然后可得方之概念。但既得方之概念之后,则见“方”,即所谓方之理,亦即方之所以为方者,并不只是一概念。此如吾人初学算学时,先数三个桌子,三个椅子,自实际的三或三之实际的例中,得三之概念。既得三之概念,知三之所以为三者之后,即见三有自可为三者,“三”不只是一概念。“三”是一客观的有。凡可称为有者,即是实在。然若仅有“三”,而无实际的三,则“三”即为仅实在,即真而不实。有实际的三,必有实在的三;但有仅实在的三,不必即有实际的三。换言之,有实的三,必有真的三;有真的三,不必有实的三。

“三”如此,其他数目,亦系如此。因其均系客观的有,所以数学中有一定的原理、公式,不能随人意为改动。如数目仅为人之概念,则数学即可随人意编排,而大家所公认之数学,即为不可能。

如问:吾人之思,何以能知仅实在的“三”或“方”?此正如问:吾人之眼,何以能见红色?此二问题,同一不可解答。吾人固可就生理学方面,将吾人之眼之结构,作一研究,以为如此结构,遇某种刺激,吾人即有红色之感觉。但此不过说明吾人有红色感觉时所需要之条件及其所经过之程序,但在此条件之下,经此程序之后,我们何以有红色之感觉,仍未说明。我们只可说:我们有此官能,我们在相当条件之下,可感觉红色。于此我们只可说:我们有能感之官能,对于实际的东西,能有感觉;我们有能思之官能,对于实在中之“理”,能有概念。

(四)类及全

上文举“这是方的”一命题以为例,以为哲学开始于追问此等命题所涵蕴之意义。专就“这”说,“这”就是“这”,就对于人之知识方面说,它是一个未经分析的混沌,是一个“黑漆一团”。能思之心,将其加以分析,于是发现其有许多性。依其每一性,皆可以“这”为主辞而作一命题,例如这是方的,这是木的,这是桌子等等。

人之所以高于其他动物者,即在于他能分析。其他动物,例如狗,可将一个东西撕成粉碎,但那只是分割而不是分析。分割是把一件东西分成许多部分。分析是把一件东西化为构成它的元素。

分析有二种,一种是逻辑的;一种是物质的。科学之实验室中,对于东西之分析,如将东西分析为原子、电子等,是物质的分析。哲学上所说之分析,如将“这”分析为方、黄等性,是逻辑的分析。物质的分析,可于实验室中行之;而逻辑的分析,则只可于思中行之。物质的分析,需将所分析者实际拆开;而逻辑的分析,则不需要将所分析者实际拆开,且亦不能将其实际拆开。依物质的分析所得之元素及观念,是科学的。依逻辑的分析所得之元素及观念,是哲学的。原子、电子等,是科学上的元素及观念;方、黄等性,是哲学上的元素及观念。

分析之对面,即是总括。总括与普通所谓综合不同。综合是把不同的东西,或不同的观念或道理,合而为一。总括是把相同的东西,即东西之有同性者,作为一类而观之。综合是一种手续;总括是一种看法。

就我们用思之程序说,总括在分析之后。例如有一方的东西,我们将其分析之结果,见其有方性。再将所有有方性的东西,总括思之,即得方的东西之类之观念。我们不知,亦不能知,实际上方的东西,果有多少,但我们之思,可将其一概总括。不过此阶段之思,是及于实际者,此即上所说,我们之思,由分析实际的东西而知实际。

我们之思,再进一步,我们即可由性而知理(性与理之关系,详下);我们既知理,我们即可知:如有某理,即有某类。因即令某理真而不实,但其是实,是可能的。例如即令无实际的方的东西,但如果有方之理,则实际的方的东西是可能有的。真者不必实,但既有真,即有实之可能。因此我们可思某类或说及某类,而不必肯定某类即有实际的分子;如此,则我们所思,即不是某种实际的东西之类,而是某之类。例如,我们如不肯定实际上果有方的东西,而思及方类,则我们所思,即不是实际的方的东西之类,而是方之类。我们之思,在此阶段,即对于实在有所肯定,而不对于实际有所肯定。我们说:有方之类,即对于实在有形式的肯定,但方之类不必有实际的分子,即不对于实际有所肯定。

每一类所包之实际的分子,如其有之,在任何时之实际的数目,我们不能依逻辑知之。故每类之果有实际的分子存在否,及其实际分子,如其有之,果有多少,非哲学所能知。但诸类之比较的高低,则可依逻辑知之。例如猫与狗之类,果均有实际的分子否,如其有之,其实际的分子孰多,不可依逻辑知之。但动物之类,高于猫狗,则可依逻辑知之。高类所有之实际的分子,如其有之,必不少于其所属之类之实际的分子。此亦可依逻辑知之。

“实在”之类,是一最高亦即分子最多之类,依本文所谓实在之意义,凡可称为有者,皆属之。故实在之类,包括一切。

如用中国文字中所谓“物”字,则“物”之类,亦是一最高亦即分子最多之类。在中国文字中,物不仅指普通所谓东西。老子说:“道之为物。”《易·系辞》说:“乾,阳物也;坤,阴物也。”道及阴阳均可谓之物。大概凡有“有”之性者,无论其为仅实在或实际,均可称为物。我们虽不知,亦不能知,宇宙间之物究有多少,但可以知物之类是一最高亦即分子最多之类。并可知其必有实际的分子。因其如无实际的分子,则即无有“我”,一切经验,亦均不可能。

对于物,我们有时不从类之观点思之,而从一整个,即所谓全之观点思之。我们把一切物作一整个思之,则即有宇宙之观念。在中国哲学中,有时亦以天地指此观念。如郭象说:“天地者,万物之总名也。”(《庄子·逍遥游》注)或为更清楚起见,我们亦常说“天地万物”。大全或惠施所谓大一,亦是指此观念之很好的名词。惠施说:“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庄子·天下》)西洋哲学中所谓宇宙,正是“至大无外”的。大一小一是两个纯粹哲学的观念,因为他完全是逻辑的。《庄子·秋水篇》对于此点,有很好的辩论。在《秋水篇》中,河伯问:“然则吾大天地而小毫末可乎?”此天地是普通所谓物质的天地。普通以天地为大,毫末为小。这小大是经验中所有的。经验中所有小大,不是绝对的。所以在《秋水篇》中,北海若说:“计人之所知,不若其所不知。其生之时,不若未生之时。又何以知毫末之足以定至细之倪,又何以知天地之足以穷至大之域?”近如有人说电子是最小的东西,亦可以受此同样的批评。

严格说起来,大一是不能说的。因为大一是“至大无外”的,然若对之有所说,此有所说即似在其外。所以庄子说:“既已为一矣,且得有言乎?既已谓之一矣,且得无言乎?”“一与言为二。”二即非一。故对于大一,严格说起来,只可无言。

学哲学须先能分别逻辑的观念及经验的观念。物理学及天文学中所谓宇宙,乃物质的,正如中国哲学中所说物质的天地。此宇宙之观念,是经验的观念;此所说宇宙与哲学中所说宇宙不同。所以物理学及天文学中所说宇宙,可以不是“至大无外”的。而哲学中所说宇宙,则必是“至大无外”的。有的物理学家以为宇宙能扩大。此所说宇宙,如是哲学中所说之宇宙,此命题即是一不通的命题。

以物为一类而思之,与以一切物为一整个而思之,其所思不同。盖以物为一类而思之,其所思只为一切物所公同有之性,而以一切物为一整个而思之,其所思乃一切物及其所有之一切性。此其所以为“至大无外”也。我们不知一切物都是什么及共有若干,又不知其所有之一切性都是什么及共有若干,但我们不妨将其作一整个而思之。

我们以类为对象而思之,或以宇宙为对象而思之,我们可以超乎经验而又不离乎经验,对于实际有所肯定。超乎经验,因为所思之中,可有经验所不及者。不离乎经验,对于实际有所肯定,因为对于经验所不及者,在实际上,并无所肯定。我们只对于实在,有形式的肯定,而不对于实际,有事实的肯定。故于作此思时,一方面可以说是“智周万物”,“范围天地”,而一方面还是“不离宇中”。

斯宾诺塞所说上帝,实即此所谓大一大全。以大全为对象而思之,最后并自托于大全,则可有宗教家所有之乐,而无其愚。斯宾诺塞如此说,庄子亦如此说。《大宗师》云:“若夫藏天下于天下,而不得所遁,是恒物之大情也。故圣人将游于物之所不得遁而皆存。”天下即大全,游于物之所不得遁,即自托于大全。宗教家自托于上帝,以为上帝永存,故其自己亦永存。然上帝之存在,不可证明,无证明而信之,此所谓宗教家之愚也。此所谓大全之有,无待于证明;其为永有,亦甚易见。盖如谓大全可有不有之时,则必须假定大全之外,另有别物;然大全还是“至大无外”,则不能有此假定。故自托于大全者,可有宗教家之乐而无其愚。

(五)理及太极

上文谓“有方”之言,有两所指,一指有方之理;一指有方之类。所谓有方之理,即指有方之所以为方者,即有方之所以然之理也。凡方的东西,必皆有其所以为方者,即皆有得于方之所以为方者,皆有得于方之所以然之理也。一方的东西所得之方之理,即其“德”或“性”。性即一具体的东西之所得于理者,亦即理之表现于具体的东西者。凡依某所以然之理而成为某物之某物,即表现某理,即有某性。理之表现于物者为性。故程朱谓“性即理”也。

此所谓理,在西洋哲学中,名为共相、形式或概念。此诸名最易与人以误解,使人误以想象个体者想象形式,以为超乎个体之上,另有一似乎个体者。所以然之理一名词,则无此弊。

就我们得到知识之程序说,我们已知属于每一类之东西皆有同性。如属于方的东西之类之东西,皆有方性。每类东西所同有之性,我们可将其离开其所在之实际的东西而单独思之。公孙龙所谓离坚白,即将坚或白离其所在之坚白石而单独思之也。此单独为思之对象之坚或白,即坚或白之所以为坚或白者,即坚或白之所以然之理也。

我们思及某理或说及某理,亦不过对于实在作一形式的肯定,而不必对于实际有所肯定。我们说有某理,即对于实在有所肯定。但某理不必有其实际的代表。换言之,即实际上不必有某性之东西。

朱子以为理是实际的东西之所以然之故,及其当然之则。此所谓理,亦是如此。例如方之理,即一切方的东西之所以为方者,即其所以然之故也。方之理又为一切方的东西之标准,即其当然之则也。我们常谓某方的东西较某方的东西更方或更不方,即就此标准说。若无此标准,此等批评,即不能有。

以上系就东西或物说。此所谓物,乃狭义的。如中国哲学中所说事事物物或事物,与事相对之物,非上文所谓最高类之物也。如桌子是一物,桌子动是一事。就事说,每一种(即每一类)事,亦皆有其所以为此种事者。如动之一种事,必有其所以为动者,此即动之所以然之理也。如物理学中说关于动之定义及公律等,皆意欲说明动之理也。不过其所说已非形式的、逻辑的命题,故有错误之可能耳。

物与物之间,事与事之间,有互相交涉之关系。就关系说,每种(即每类)关系,亦皆具有其所以为此种关系者。例如此物在彼物之上,在上乃一关系。在上之关系必有其所以为在上者。其所以为在上,即在上之所以然之理也。又如此事为彼事之因,彼事为此事之果,因果乃一关系。因果之关系,必有其所以为因果者。其所以为因果者,即因果之所以然之理也。

所有之理之全体,我们亦可以之为一整个而思之。此整个即所谓太极。极有标准之义。每一理是一当然之则,即是一极。所有众理之全体,即是所有众极之全体,故曰太极。程朱所谓太极之意义本系如此。不过程朱又以为任何实际的事物,不但具有其类所共有之理,并具有众理之全体。所谓“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此则近于神秘。而对于此系统亦非必要。此所谓太极,不是如此。

专就太极观之,则见一切之理,皆全具于其中。所谓“冲漠无朕,而万象森然”也。所谓“冲漠无朕,而天地万物之理,已悉具于其中矣”。

(六)气

我们说及一件东西之所以然之理时,我们只说及此物之所以是此物。例如我们说及方的东西之所以然之理时,我们只说方的物之所以是方,而未说及何以有此方的物之存在。上文说太极是“冲漠无朕”,即因我们说及太极时,我们只说及理,未说及有实际存在之物也。凡有实际存在之物,皆有其两方面,即其“是什么”,及其所依以存在,即所依以成为实际的“是什么”者。例如一圆的东西,一方面是圆,一方面又有其所依以存在,即所依以成为实际的圆者。其“是什么”,即此物之要素即性;其所依以存在,即此物存在之基础。其“是什么”靠理;其所依以存在,即实现其理之“料”。

宇宙中所有的东西,虽各不相同,然依逻辑分析之,则见其皆有此两方面。所谓料,有绝对相对之分。相对的料,即仍有上述之两方面者;绝对的料,即只有上述之一方面,即只可为料者。例如一房屋,有依房屋之理之结构;此即其要素,亦即其房屋性。又有其所依以存在之基础,即其料,如砖瓦等。然砖瓦虽对于房屋为料,而其本身仍有上述之两方面。砖及瓦有砖性及瓦性;又有其料,如泥土等。故砖瓦虽对于房屋为料,然只是相对的料,而非绝对的料。如自实际的东西中,将其所有之性,悉行抽去,所余者即绝对的料。例如自房屋中将其房屋性抽去,则此房屋,即不成其为房屋,只余砖瓦等。复自砖瓦中将其砖瓦性抽去,则此砖瓦即不成其为砖瓦,只余泥土等。自泥土中复可抽去其泥土性。如此逐层抽去,抽至无可再抽,即得绝对的料矣。

绝对的料,柏拉图、亚力士多德谓之“买特”(matter)。此买特并非科学中及普通唯物论中所谓买特。彼所谓买特即物质,此所谓买特,则并非物质。若欲得此所谓买特,则尚须自物质中抽去其物质性。故此所谓买特,本身无性。不但无性,并且无无性性。因无性性亦系一性,故亦须抽去。因其无一切性,故不可名状、不可言说,不可思议。科学及普通唯物论中所谓买特,有物质性,仍是可名状,可思议者,故非绝对的料也。彼所谓买特,乃一科学的观念。此所谓买特,即绝对的料,乃一逻辑的、哲学的观念。

此绝对的料,在中国哲学中,名曰气。不过在中国哲学中,程朱虽以气与理对,然其对于气之见解,尚未有尽合处。如程朱常说及清气浊气,是其所谓气,尚未抽尽一切性。未抽尽一切性,故可以清浊言,故尚不是绝对的料。程朱于此,可谓尚有一间未达。

或有谓:实际的东西,即诸性所合成。若自其中抽去一切性,则即成为无有,不需有绝对的料之假定。然若不为绝对的料之假定,则无以说明何以实际的东西之能成为实际。盖诸所以然之理,若无表现之者,则不能有实际的存在,朱子谓:“理无气则无挂搭处”,即谓此。

(七)形上与形下

西洋哲学中,说所谓具体与抽象之分。上所谓仅实在之理,是抽象的;所谓实际及实际的东西,是具体的。抽象者是思之对象;具体者是感之对象。例如白是思之对象,是抽象的。这个白东西,是感之对象,是具体的。不过抽象者虽是思之对象,而思之对象,不一定是抽象者。如上所说之某类东西之类及全,虽非抽象的,而亦只为思之对象。具体者是感之对象,不过此所谓感,不只限于耳目之官之感。例如某人之心或精神,虽不为其本人或他人之耳目之官之对象,而亦是具体的。

具体与抽象之分,在中国哲学中,谓之形上形下之分。(1)此二名词虽来源于《易·系辞》,但在《易·系辞》中,此二名词,不必即有上述的意义。上述的意义至程朱始确定。

就我们之知识方面言,我们之知形而上者,必始于知形而下者。我们的知识,始于感觉。感觉之所得,皆是形而下者。及我们对于感觉之所得,能加以理智的分析,则即可知形而上矣。

就实在之本然言,形而上者之有,不待形而下者;惟形而上者之实现,则有待于形而下者。例如“圆”或圆之所以然之理之有,不待于形而下者;而其实现,即在实际上有一事实的圆,则必待有形而下者。如一粉笔画的圆,必待粉笔所画之线。此形而上的圆与事实的圆,关系如何?昔人于此,颇多争论。柏拉图于此点,至表示不能解决。此困难之处,多由于误以想像具体的圆者,想像形上之圆。如此,则形上之圆,亦似为一具体的圆,不过为其中之最完全者。于是遂发生此圆之一,何以能遍在众圆之多。但此所谓形上之圆,不过圆之所以为圆者,即圆之所以然之理。凡具体的东西,合乎此理者,或有合乎此理者,即成为事实的圆。若知此,则所谓形上之圆,与事实之圆之关系,自易说明而无困难。

理是形而上者;气是形而下者。气之实现理者,即成为具体的、实际的东西。此在中国哲学中谓之器。在中国哲学中,相当于形上与形下之分,又有未发与已发、微与显、体与用之分别。就我们得知识之程序言,我们先感觉具体的东西;我们将感觉所得,加以理智的分析,然后知性,知理。但就实在之本然言,则必有理始可有性;有性始可有实际的东西。如必有方之理,始可有方之性;有方之性,始可有方的东西。所以方之理为体,而表现方之理之实际的方的东西为用。理是实在,而不是实际,故为微,为未发。实际的东西,为表现理者,故为显,为已发。然所谓某理者,即是某种实际的东西之所以为某种东西者,而某种东西亦即所以表现某理者。就此点以说理与事物之关系,即程朱所谓“体用一源,显微无间”。若柏拉图所说概念与事物之关系,即是体用两橛,显微有间矣。

(八)余论

上所述的哲学,可以说是哲学中之最哲学的。因其所有之观念,及所有之命题,均系形式的,逻辑的,至少大部系如此。我们之能得到其中之观念及命题,虽由于经验;但我们既已得到其中之观念及命题之后,即见其并不另需经验以为证明。其所以如此者,因此哲学对于实际并无所主张,无所肯定,或最少主张,最少肯定,不过使我们对于实在有一番理智的了解而已。

为说明此点,今举普通所谓唯心论及唯物论以与此哲学比较。普通所谓唯心论或唯物论以心或物为宇宙万物中之最根本的,一切皆可归纳于心或物。如其所谓心或物仍是此二字普通所有之意义,则即为对于实际有所主张,有所肯定。因其如此,所以唯心论或唯物论,皆须举经验中许多事例以证明其所立之命题;即其对于实际所主张所肯定。因实际之范围,甚为广大,故无论举若干事例,其证明皆终不能谓为已足。对于实际有所主张、有所肯定者如此。若本篇所述之哲学,虽亦有所说,如说:一切事物之成,均靠理与气,但此命题并不需举许多经验中的事例,以为证明。对于不了解此命题者,固须举一二经验中的事例,以为解释,但既经解释之后,了解此命题者,即见其并不需要经验中许多事例,以为证明。其所以如此者,因此所举之命题,是形式的,逻辑的。了解此命题者,不待经验中许多事例以为证明,即见其为一切事物所不能逃。因其为形式的,逻辑的,其中并无实际的内容,故对于实际并无所主张,无所肯定,或最少主张,最少肯定。

因此,哲学中所有之观念,所有之命题,均系形式的,逻辑的,其中并无实际的内容,故不能有与科学中所有命题同样之实用的效力。科学中所有命题,我们可用之以统治自然,统治实际,而哲学中所有之命题,尤其此哲学中所有之命题,则无此用;因其对于实际并无主张,并无肯定,或最少主张,最少肯定。但此哲学虽无统治自然之实用,而能使我们对于实在,有理智的了解。若此亦为有用,则此哲学之用,即在于此。

此哲学并不以科学为根据。此哲学之出发点,乃我们日常之经验,并非科学之理论。因此,此哲学亦不随科学中理论之改变而失其存在之价值。在哲学史中,凡以科学理论为出发点之哲学,皆不久即失其存在之价值。如亚力士多德,如海格尔,如朱熹,其哲学中自然哲学之部分,现皆只有历史的兴趣,独其形上学则永久有其存在之价值。其所以如此者,盖其形上学不以当时之科学之理论为根据,故亦不受科学理论变动之影响也。

所以此哲学在哲学史中常居正统的地位。柏拉图、亚力士多德、朱熹之哲学,皆为属于此哲学之派别。康德之哲学,亦可谓为属此派别。不过康德以知识论讲形上学,以式属之主观,以料属之客观耳。

原载《哲学评论》第七卷三期,193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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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所谓形上,并非西洋哲学中所谓metaphysical之意义。有为metaphysical而并非形上者。如柏格森所讲之“生力”,虽为metaphysical而非形上者。“生力”乃一能活动变化者,故是形下的。再须注意者,即此所谓形上形下之分,纯是逻辑的,并非价值的。即属于形下者,其价值亦并不因其为形下而低。如宗教中所说之上帝能创造作为。此上帝,如其有之,亦是形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