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者计丁授地,而地无旷土;后世按地课丁,而丁无正额。丁之额,仍以地为额也。灵州壤临大漠,地之沙碱者居多。然渠水所灌率宜麦、稻,而斥[2]卤之地复产盐,以补丁税之不及,其余山硝瘠地征额尤从其薄。夫稽隐漏[3]、严督促,有司之职也;而制经费、课殿最,亦国家之法也。于催科之中寓抚字之意,是在善为政者之随时调剂尔。今录丁税赋额为一编,而以历代盐法、茶法今昔同异缀其后,俾观者得窥全豹而裁别焉。

丁税赋额

查灵州自同治纪元[4]回匪变乱,州城两次失陷,案卷全行焚毁,所有自嘉庆三年以迄道光二十一年丁赋增蠲[5]大半无从查考。兹仿照赋役全书并地丁[6],考成二册,亘相考核,截止道光二十三年起,光绪三十三年止。

[一]原额屯、更、养廉,共地三千八百八十七顷二十亩一分三厘四毫五丝九忽,又收自乾隆十六年起至道光五年止,续垦入额地一百九十三顷二十亩六分一厘二,共原额新增屯、更、养廉地,山水地四千八十顷四十七亩七分四厘四毫五丝九忽。

额外牛息糜粮四百五石一斗九升。

一除雍正九年,在于“酌请分疆定域[7]”案内,请设花马池州同,分管熟地八百二十二顷八十五亩二分六厘。

又除牛息糜粮四百五石一斗九升。

又除河冲沙压并自乾隆十三年起至光绪二十九年止,勘明河崩沙压不能垦复地六百五十顷二十九亩一厘九毫九丝五忽。

又除同治十一年,在于“分疆定域[8]”等事案内,请改宁夏水利同知为宁灵抚民同知(其城衙即州属原有金积堡是焉),分管原额山水地一千三百三十三顷八十三亩五分五厘。

又除新设平远县(其城衙即州属原有下马关是焉),分管原额山地九十九顷一十亩六分。

尚实剩原额屯、更、养廉山水地一千一百七十四顷三十九亩三分一厘四毫六丝四忽。

内除现荒未垦屯、更、养廉山水地一百七十五顷四十二亩九分八厘。

[二]现在实剩[9]原额屯、更、养廉山水地九百九十八顷九十六亩三分三厘四毫六丝四忽。

内:

上则全田七十三顷五十八亩零。每亩征粮一斗二升、草四分六厘三毫、银八厘八丝五忽。

中则全田一百四顷五十亩零。每亩征粮一斗二升、草四分六厘三毫、银三厘一毫八丝。

上民田三百三十四顷二十五亩零。每亩征粮八升、草三分三厘、银八厘八丝五忽。

中民田一[10]百二十九顷七十亩零。每亩征粮八升、草三分、银三厘一毫八丝。

一则沙田一十一顷四亩零。每亩征粮三升、银七厘八丝五忽。

一则减田二十九顷四十五亩零。每亩征粮八升、银二厘一毫八丝。

二则减田六十七顷八十七亩零。每亩征粮六升四勺四抄三撮七圭五粟四粒六颗、银二厘一毫八丝。

银田三十二顷七十亩零。每亩征银三分三厘一毫。

硝[11]全田八十二顷九十七亩零。每亩征银一分五厘七毫二丝。

半硝田九十六顷一十三亩零。每亩征银六厘二毫七丝五忽四微三纤八渺八漠。

一则山田七十三亩零。每亩征粮三升三合九勺七抄一撮七圭六粟、银二分六厘九毫七丝二忽八微一纤四尘一渺。

二则山田六顷四十亩零。每亩征粮三升三合[12]、银一分八厘一丝一忽六纤八尘七渺。

三则山田二十九顷九十三亩零。每亩征粮七合、银七毫六丝八忽七微六纤七尘七渺一漠。

查旧志尚有中全田、土兵田、二则沙田、沙薄田、硝碱全田、硝碱减田、硝碱田、硝田、硝碱民田、硝民田、全田、糜谷上田、糜谷中田、糜谷下田、口粮田等田一十五顷四亩,均拨归宁灵厅、平远县二处分管。

[三]通共原额并新增本色、夏秋、仓斗、正项[13]粮一万九千一百一十八石六斗八升三合,内除奉文停征并冲压不能垦复豁除[14]粮三千四百一十五石二斗五升零四勺,又除划拨宁灵、平远二处分管粮八千七百八十石五斗六升五合七勺,又除荒芜地亩无从征收粮三百五十六石八合六勺,现在实应征粮六千五百六十六石八斗五升八合三勺。内:

小麦一千一百六十九石六斗四升六合三勺。

豌[15]豆二千二百一十三石零七升九合八勺。

粟米一千二百一十二石一斗七升四合四勺。

青豆一千九百七十一石九斗五升七合八勺。

通共原额并新增本色七斤、谷草二万三千一百六十七束九厘八毫。

通共原额并新增地亩粮草折色银七百二十六两九钱四分五厘。

又九厘银八百七十两五分八厘。

又银田硝银市价纹银二百一十四两四钱四分二厘。

又牛犋银四十四两一钱八分二厘。

原额身差人丁四百三十,丁八分,各起科则不等,于雍正五年在“请仿以粮载[16]丁”案内,奉旨通省以粮载丁。按照实征地亩银两均载丁银,每粮一石,均载丁银一分六厘一丝五忽,共应征丁银二百一十六两七钱五分七厘。

[四]以上共应征地丁银二千七十二两三钱八分四厘。内除奉文停征并冲压不能垦复豁免银三百五十五两四钱四分四毫,又除划拨宁灵、平远二处分管银七百五十三两一钱二分二厘,又除荒芜地亩无从征收银一百三十八两五钱二分一厘六毫八丝四忽。现在实应征地丁起存银八百二十五两二钱九分九厘九毫一丝六忽。内应存留:

文武各坛庙春秋二大祭祭祀银三十二两七钱二分;

惠安盐捕通判俸工银[17]一百七十六两;

奉裁盐课大使俸工银四十三两五钱二分。解司。

奉裁乡饮银三两。解司。

驿饷银三百四十一两九钱七分一厘九毫一丝六忽;

起运银二百二十八两八分八厘。解司。

花马池州同分管灵州

[一]原额地八百九十五顷五亩三分八厘。内:

民地八百八十九顷八十五亩三分八厘,每亩征黄米七合;

屯地五顷九十亩,每亩征青豆三升。

[二]以上共应征粮六百四十石一斗七升七合七勺。内:

黄米六百二十二石四斗零七合七勺。

青豆一十七石七斗。

应征丁银一十两一钱八分三厘。

盐法

宁夏盐捕厅灵州花马小池产盐,地方周围三十六里零。其池设有壕墙,按年疏筑,限隔内外。

旧盐井二百眼,额坝夫二百名。征纸价银五百二十二两三钱四分,工食银二千四百五十七两六钱。捞盐六万一千四百四十石,引六万一千四百四十张。征课银一万三千二百四十两三钱二分。又于雍正六年,在“盐井增添”案内查出新井二百二眼,共四百二眼,共额坝夫四百二名。雍正十三年,在“署员成效已著[18]”案内,增引六千张,共新旧引六万七千四百四十张。原额每引征银一钱一分五厘五毫,自康熙十五年至二十五年,在于“量增盐课”各案内,递有加增。除康熙二十年恩诏“豁免遇闰增课”、二十五年部议“停征五分加增”二案外,现额每引征银二钱一分五厘五毫,共征课银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三两三钱二分。按年解布政司奏销。

额产盐六万七千七百四十石,在于平、庆两府各厅、州、县并宁夏河东各营堡行销。

灵州所属:

吴忠堡等一十九堡,原额引二千四百八十六张,征课银五百三十五两七钱三分三厘。自同治变乱后,除划拨宁灵、平远二处管辖外,现在只剩山水一十二堡,因人烟无多,销售不广,且盐务既不归州,又无商人承办,刻下尤能销引若干,征课若干,州中无案可考。

附:历代盐法(同《灵州志迹》,此略)

茶法

宁夏茶引原额四百道,每引额茶一百一十四斤,交课银三两九钱。顺治九年,招商承办,宁夏商额引二百五十道,灵州商额引一百道,中卫商额引五十道。嗣因食茶人少,销售维艰。康熙时,宁夏商告缴引八十道,灵州商告缴引三十道。旧志。

灵州自同治乱后,划分宁灵、平远,一州三分,每年销[19]茶不过八九石之谱[20],并无成引。

课税

灵州原有当铺五十座,每座岁收当课银五两,一岁共收银二百五十两。自变乱后,疆土分裂,街市荒凉,现在共开当铺八座。光绪二十二年[21],奉文每当铺一座加征银二十两,每座岁收银二十五两,一岁共收银二百两。

牙课,原额岁纳银三十两四钱,自变乱后,现在共领帖三张,每张岁收牙课银六钱,一岁共收银一两八钱。自光绪二十八年,奉文起每张加征银六钱,一岁共收银三两[22]六钱。

田房契税,岁无定额。每价银一两,照例收税银三分。

灵州经管税口:

本城商畜税一处,岁收无额;

横城口牲畜税一处,岁收无额;

花马池口商畜税一处,岁收无额;

吴忠堡牲畜税一处,岁收无额。

查旧志尚有惠安、同心、兴武三税。惠安堡税业于光绪二十年奉文裁撤。同心城税拨归平远县经收。兴武营税,变乱后废弛。

又于光绪元年奉设:

本城百货厘金局一处;

吴忠堡百货厘金局一处;

白土岗百货厘金局一处;

惠安堡百货厘金局一处;

花马池百货厘金局一处;

横城堡百货厘金局一处。

以上共添设厘金局六处。向不归州承办,由大局派委抽收,收银若干,章程如何,由该局迳收迳解,州中无案可考。光绪三十二、三两年,又改为百货统捐、土药统捐、羊只皮毛统捐,设局分收,惟皮毛统捐暂归州办,岁收若干,尚无定额。

【译文】

丁税赋额志第九

古代按人口授予田地,而野外没有荒芜的土地;后世按土地的数额征收人丁税赋,而人丁税赋也就没有正式规定的数额。人丁税赋的数额,仍旧取决于拥有土地数额的多少。灵州地域临近大漠,沙碱地居多。然而渠水所能浇灌的土地大都适宜种植小麦、水稻,而盐碱地又能产盐,正好可以弥补人丁税赋的不足,尤其可以从轻征收其余山地、瘠薄田地的税赋。稽查隐瞒漏报、严格督促征收,是官吏的职责;而管理经费、考核官吏,也是国家的法律。在催缴税赋的过程中体现爱民如子的深情厚谊,就在于善于治理国家的官员随时能够调整有无、余缺。现在把丁税赋额抄录为一编,而以历代盐法、茶法今昔同异的资料连缀在后面,使读者得窥全豹而判断鉴别。

丁税赋额

考察灵州自同治年间回民起事,州城两次失陷,案卷全部焚毁,所有自嘉庆三年(1798)直至道光二十一年(1841),税赋的增加与减免大半无从查考。现在模仿赋役全书,参照土地税和人丁税,稽考成二册[《丁税赋额志》],互相考核订正,起自道光二十三年(1843),截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

[一]原额屯田、更名田、养廉田,共计有田地三千八百八十七顷零二十亩一分三厘四毫五丝九忽,又收入自乾隆十六年(1751)起至道光五年(1825)止,陆续开垦纳入统计的土地一百九十三顷零二十亩六分一厘二,原额屯田、更名田、养廉田加上新增屯田、更名田、养廉地、山水地共有四千八十顷零四十七亩七分四厘四毫五丝九忽。

额外牛息糜粮四百零五石一斗九升。

一除雍正九年(1731),在于“酌请分疆定域”案内,请求设立花马池州同的职位,分管熟地八百二十二顷八十五亩二分六厘。

二除牛息糜粮四百零五石一斗九升。

三除河冲沙压以及自乾隆十三年(1748)至光绪二十九年(1903),勘明的因河崩沙压不能重新垦种的田地六百五十顷零二十九亩一厘九毫九丝五忽。

四除同治十一年(1872),在于“分疆定域”等事案内,请改宁夏水利同知为宁灵抚民同知(其城衙即灵州原来所属的金积堡),分管原来在册的山水地一千三百三十三顷零八十三亩五分五厘。

五除新设平远县(其城衙即原来灵州所属下马关),分管原来在册山地九十九顷零十亩六分。

尚实剩原来统计在册的屯田、更名田、养廉山水田地一千一百七十四顷零三十九亩三分一厘四毫六丝四忽。

其中除掉现在荒芜再未垦种的屯田、更名田、养廉山水田地一百七十五顷零四十二亩九分八厘。

[二]现在实剩原来统计在册的屯田、更名田、养廉山水田地九百九十八顷零九十六亩三分三厘四毫六丝四忽。

内有:

上则全田七十三顷零五十八亩。每亩征粮一斗二升、草四分六厘三毫、银八厘八丝五忽。

中则全田一百零四顷零五十亩。每亩征粮一斗二升、草四分六厘三毫、银三厘一毫八丝。

上民田三百三十四顷零二十五亩。每亩征粮八升、草三分三厘、银八厘八丝五忽。

中民田一百二十九顷零七十亩。每亩征粮八升、草三分、银三厘一毫八丝。

一则沙田十一顷零四亩。每亩征粮三升、银七厘八丝五忽。

一则减田二十九顷零四十五亩。每亩征粮八升、银二厘一毫八丝。

二则减田六十七顷零八十七亩。每亩征粮六升四勺四抄三撮七圭五粟四粒六颗、银二厘一毫八丝。

银田三十二顷零七十亩。每亩征银三分三厘一毫。

硝全田八十二顷零九十七亩。每亩征银一分五厘七毫二丝。

半硝田九十六顷零十三亩。每亩征银六厘二毫七丝五忽四微三纤八渺八漠。

一则山田七十三亩。每亩征粮三升三合九勺七抄一撮七圭六粟、银二分六厘九毫七丝二忽八微一纤四尘一渺。

二则山田六顷零四十亩。每亩征粮三升三合、银一分八厘一丝一忽六纤八尘七渺。

三则山田二十九顷零九十三亩。每亩征粮七合、银七毫六丝八忽七微六纤七尘七渺一漠。

查阅旧志记载:尚有中全田、土兵田、二则沙田、沙薄田、硝碱全田、硝碱减田、硝碱田、硝田、硝碱民田、硝民田、全田、糜谷上田、糜谷中田、糜谷下田、口粮田等各等农田十五顷零四亩,均拨归宁灵厅、平远县二处分别管辖。

[三]总共原来统计在册并加上新增本色、夏秋、仓斗、正项粮一万九千一百一十八石六斗八升三合,其中除掉执行法令停征以及冲压不能重新垦种免除税粮三千四百一十五石二斗五升零四勺,又除去划拨宁灵厅、平远县分管粮八千七百八十石五斗六升五合七勺,又除去荒芜地亩无从征收税粮三百五十六石八合六勺,现在实应征粮六千五百六十六石八斗五升八合三勺。内有:

小麦一千一百六十九石六斗四升六合三勺。

豌豆二千二百一十三石零七升九合八勺。

粟米一千二百一十二石一斗七升四合四勺。

青豆一千九百七十一石九斗五升七合八勺。

总共原统计在册以及新增本色七斤、谷草二万三千一百六十七束九厘八毫。

总共原统计在册以及新增地亩粮草折色银七百二十六两九钱四分五厘。

又有九厘银八百七十两五分八厘。

又有银田硝银市价纹银二百一十四两四钱四分二厘。

又有牛犋银四十四两一钱八分二厘。

原额身差人丁四百三十,每丁八分,各自起征则不等,雍正五年(1727),在“请仿以粮载丁”案内,奉皇上圣旨全省推行征粮搭载人丁税赋制度。按照实征地亩银两均搭载人丁税赋,每粮一石,均搭载人丁银一分六厘一丝五忽,共应征人丁税银二百一十六两七钱五分七厘。

[四]以上共应征土地税和人丁税合计白银二千零七十二两三钱八分四厘。其中除去执行法令停征以及土地冲压不能重新垦种豁免白银三百五十五两四钱四分四毫,又除去划拨宁灵、平远二厅、县分管银七百五十三两一钱二分二厘,又除去荒芜地亩无从征收银一百三十八两五钱二分一厘六毫八丝四忽。现在实际应征土地税和人丁税起存银八百二十五两二钱九分九厘九毫一丝六忽。其中应该存留:

文武各坛庙春秋二大祭祭祀银三十二两七钱二分;

惠安盐捕通判官员俸禄、官役工钱银一百七十六两;

裁汰盐课大使官员俸禄、官役工钱银四十三两五钱二分。解司。

裁汰乡饮银三两。解司。

驿饷银三百四十一两九钱七分一厘九毫一丝六忽;

起运银二百二十八两零八分八厘。解司。

花马池州同分管灵州

[一]原有统计在册土地八百九十五顷五亩三分八厘。内有:

民地八百八十九顷零八十五亩三分八厘,每亩征收黄米七合;

屯地五顷九十亩,每亩征收青豆三升。

[二]以上共应征粮六百四十石一斗七升七合七勺。内有:

黄米六百二十二石四斗零七合七勺。

青豆一十七石七斗。

应征人丁税白银一十两一钱八分三厘。

盐法

宁夏盐捕厅灵州花马小池生产食盐,周围方圆三十六里。其池设有壕沟和围墙,按年疏通维修,以隔绝内外。

旧有盐井二百眼,定员坝夫二百名。征收纸价银五百二十二两三钱四分,工食银二千四百五十七两六钱。捞盐六万一千四百四十石,盐引六万一千四百四十张。征收税银一万三千二百四十两三钱二分。又于雍正六年(1728),在“盐井增添”案内,查出新井二百零二眼,共计盐井四百零二眼,共定员坝夫四百零二名。雍正十三年(1735),在“署员成效已著”案内,增加盐引六千张,共计新旧盐引六万七千四百四十张。原来规定每张盐引征银一钱一分五厘五毫,自康熙十五年至二十五年(1676—1686),在“量增盐课”各案内,顺着次序都有所增加。除康熙二十年(1681)恩诏“豁免遇闰增课”、二十五年(1686)朝廷各部内决定“停征五分加增”二案外,现在定额每张盐引征银二钱一分五厘五毫,共征收税银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三两三钱二分。按年解送布政司奏销。

额定生产食盐六万七千四百四十石。在平凉、庆阳两府所属各厅、州、县以及宁夏河东各营堡销售。

灵州所属:

吴忠堡等十九个营堡,原定额盐引二千四百八十六张,征收税银五百三十五两七钱三分三厘。自同治年间变乱后,除去划拨宁灵、平远二厅、县管辖外,现在只剩山水堡等十二个营堡,因人烟不多,销售不广,并且盐务既不归灵州管辖,又无商人愿意承办,目前能够销售多少,征税多少,灵州无案可考。

附:历代盐法(同《灵州志迹》,此略)

茶法

宁夏茶引原定额度四百道,每道茶引对应的额度是一百一十四斤,交纳茶税白银三两九钱。大清顺治九年(1652),招商承办,宁夏茶商运售的数额为二百五十道,灵州茶商运售的数额为一百道,中卫茶商运售的数额为五十道。后来因为喝茶的人少,销售艰难。康熙(1662—1722)时,宁夏茶商申报购买茶引八十道,灵州茶商申报购买茶引三十道。旧志记载。

灵州自同治年间乱后,划分出宁灵厅、平远县,一州三分,每年销售茶叶不过八九石左右,并无固定的数额。

课税

灵州原有当铺五十座,每座年收当课银五两,一年征收税银二百五十两。自变乱后,疆土分裂,街市荒凉,现在共开当铺八座。光绪二十二年(1896),执行法令每一座当铺加征银二十两,每座年收银二十五两,一年共收银二百两。

牙课,原来数额每年纳银三十两零四钱,自变乱后,现在共领牙帖三张,每张年收牙课银六钱,一年共收银一两八钱。自光绪二十八年(1902)起,执行法令开始每张加征银六钱,一年共收银三两六钱。

田房契税,每年没有定额。大凡每宗交易价格白银一两,照例征收税银三分。

灵州经管税口:

本城商畜税一处,每年税收没有数额;

横城口牲畜税一处,每年税收没有数额;

花马池口商畜税一处,每年税收没有数额;

吴忠堡牲畜税一处,每年税收没有数额。

查旧志书尚有惠安、同心、兴武三税口。惠安堡税口已经于光绪二十年(1894)执行法令裁撤。同心城税口拨归平远县经管征收。兴武营税口,变乱后废弛。

又于光绪元年(1875)奉命设立:

本城百货厘金局一处;

吴忠堡百货厘金局一处;

白土岗百货厘金局一处;

惠安堡百货厘金局一处;

花马池百货厘金局一处;

横城堡百货厘金局一处。

以上共添设厘金局六处。一向不归灵州承办,由大局委派人员抽收,收银多少,章程如何,由该局直接征收直接解运,州中官衙没有档案可供稽考。光绪三十二至三十三(1906—1907)两年,又改为百货统捐、土药统捐、羊只皮毛统捐,设局分开征收,只有皮毛统捐暂归灵州经管征收,一年征收多少,尚没有定额。

【注释】

[1]按:原本作“丁赋额税”,并脱“志”字,据《嘉庆灵州志迹·丁税赋额志第九·丁税赋额》卷二及本志书例改补,下同。

[2]斥:原本作“斤”,据《嘉庆灵州志迹·丁税赋额志第九·丁税赋额》卷二改。

[3]漏:原本作“陋”,据《嘉庆灵州志迹·丁税赋额志第九·丁税赋额》卷二改。

[4]纪元:历史上纪年的起算年代。

[5]丁赋增蠲(juān):丁赋,亦称丁税、丁钱、丁银或身丁钱。中国历代封建政府按人口征收的税种。这里泛指税赋。增蠲,增加与减免。蠲,除去、免除。

[6]地丁:土地税和人丁税的合称。

[7]域:原本作“城”,据《宁夏府志· 田赋·赋额》卷七、《嘉庆灵州志迹·丁税赋额志第九·丁税赋额》卷二改。

[8]域:原本作“城”,参照上文“酌请分疆定域”案,当作“域”,据此改。

[9]实剩:原本作“实熟”,据上下文文意改。

[10]一:原本作“壹”,据本书《整理说明》,凡数目字大写者一律统一为基数表示,一般不出校,下同。

[11]硝:原本作“销”,据《嘉庆灵州志迹·丁税赋额志第九·丁税赋额》卷二改。

[12]三合: 原本脱“三”字,据甘肃省图书馆藏《灵州志》抄本卷二“丁赋额税第九”补。

[13]项:原本作“顷”,据甘肃省图书馆藏《灵州志》抄本卷二“丁赋额税第九”改。

[14]豁除:免除。

[15]豌:原本作“莞”,据《嘉庆灵州志迹·丁税赋额志第九·丁税赋额》卷二改。

[16]载:原本作“代”,据下文及《宁夏府志· 田赋·赋额》卷七改。

[17]俸工银:官员俸禄、官役工食二项,总曰俸工银两。

[18]署员成效已著:此句原本作“署员内成效已著案”,语序有误,据正文及《宁夏府志· 田赋·盐法》卷七改。

[19]销:原本作“消”,据《宁夏府志·田赋·茶法》卷七改。

[20]谱:表示约数,犹左右。

[21]二十二年: 甘肃省图书馆藏《灵州志》抄本卷二“丁赋额税第九”作“二十三年”。

[22]三两:原本作“三万”,据正文及甘肃省图书馆藏《灵州志》抄本卷二“丁赋额税第九”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