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劳动力价值(或价格)
的工资化
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表面上,劳动者的工资,显示为劳动的价格,即对一定量劳动支付的一定量的货币。因此,人们说劳动的价值,并把这种价值之货币的表现,称为劳动的必要价格或自然价格。在另一方面,他们又说劳动的市场价格,即在其必要价格上下摇动的价格。
但商品的价值是什么呢?那是在商品生产上支出的社会劳动的对象形态。商品价值量又如何计量呢?由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量去计量。那么,比方说一个12小时的劳动日的价值,该如何决定呢?结局,只好作荒谬的重复,说:由包含在12小时劳动日内的12小时劳动[1]。
劳动为要当作商品在市场上出卖,一定有在出卖以前已经存在之必要。但是,劳动如能由劳动者给予以独立的存在,劳动者就是出卖商品,不是出卖劳动了[2]。
暂把这些矛盾存而不论罢,以货币,即以对象化了的劳动,与活的劳动直接交换,其结果,如不是扬弃了那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始得自由展开的价值法则,便是扬弃了那以工资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本身。比方,12小时的劳动日,以6先令的货币价值来表现。先假设是等价与等价交换,在这场合,劳动者就是以12小时劳动,取得6先令报酬;他的劳动的价格,等于他的生产物的价格。在这场合,他没有对劳动购买者生产剩余价值,那6先令不转化为资本,结局,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就消灭了。但劳动者就是在这基础上出卖他的劳动,他的劳动就是在这基础上变为工资劳动的。其次假设,他的12小时劳动,只能取得少于6先令的代价,即少于12小时劳动代价。12小时劳动所交换的,只是10小时劳动,6小时劳动。视不等量为相等,不单扬弃了价值决定的法则。这样一种自行扬弃的矛盾,也决没有当作一种法则来宣扬或树立的可能[3]。
在形式上,把劳动区分为对象化劳动与活劳动,然后再由这形式上的区别,推论较多量劳动交换较少量劳动,也是无益的[4]。加之,因商品的价值,不取决于对象化在商品中的劳动量,而取决于商品生产上必要的活的劳动量,所以这种推论,更见得荒谬。就说一件商品代麦6小时劳动罢。假若借着一项发明,那件商品竟能以3小时生产出来,那么,就是既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价值,也要减落一半。由是,它以前代表6小时劳动,现在则是代表3小时的必要的社会的劳动了。这就是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是那种商品生产上必要的劳动量,而非劳动的对象化形态。
在商品市场上,与货币所有者直接对立的,实际非劳动,而为劳动者。劳动者所出卖的,是他的劳动力。当他的劳动在现实上开始时,那已经不是属于他的所有物。从而,也不复能再为他所出卖。劳动是价值的实体,是价值内在的尺度,但它自身没有价值[5]。
在“劳动的价值”(Wert der Arbeit)这个用语上,价值的概念,不但完全消灭,且倒转为反对的东西了。说劳动的价值,和说地球的价值,是一样的幻想。但这些幻想的表现,是起因于生产关系的本身。它们是表示本质关系的现象形态之范畴。事物在现象上往往表现为倒转的形态,那是经济学以外一切科学所熟知的[6]。
古典派经济学由日常生活借来“劳动的价格”的范畴,不加批判,而仅问这种价格如何决定?接着,就不假思索的认定:需要与供给的比例的变动;对于劳动的价格,正如对于其他一切商品的价格一样,是唯一无二的说明;即市场价格在一定中点的上下变动。在其他一切情形不变的限度内,假若需要与供给平衡,这种价格的变动就中止。那一来,需要与供给也无从说明什么了。在需要与供给归于平衡的那一瞬间,劳动的价格,不是取决于需要与供给的比例,那是它的自然价格。但我们分析的对象,正是这种自然价格如何决定。或者,我们把市场价格变动的期间假定为较长的期间(比方说一年),我们将会发现,那些上上下下的变动,将相互抵消。而得出一个不变的中位的平均量。这种平均量,自然不是由自己相互抵消的诸种变动决定。因为,对偶然的市场价格占着优势,并调节着市场价格的这种价格,即重农学派呼为“必要价格”,亚当•斯密呼为“自然价格”的价格,在劳动上,也如在其他商品上一样,只能是由货币表现的价值。经济学相信由这个方法,通过劳动的偶然价格,可达到劳动的价值。接着,又以为这种价值,正如在其他商品上一样,是由生产费决定。但是劳动者的生产费(即劳动者生产或再生产自己的费用),是什么呢?经济学是在无意识之间,以这个问题,代替了原来的问题的。因为它对于劳动生产费的考察,不过在一个地方打圈圈,绝未向前进一步。可知经济学者所称的劳动的价值(Value of labour),实是劳动力的价值(Wert der Arbeitekraft)。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人格之内,与其机能(即劳动)不同,那正如机械与其自身的作用不同一样。经济学者因为一心一意想着劳动市场价格与其所谓价值的区别,注意着此种价值对于利润率的关系,和对于由劳动生产的商品价值的关系,遂永没有发现,分析不但曾由劳动的市场价格,推移到劳动的设想的价值,且曾把劳动的价值,归着于劳动力的价值。古典派经济学关于自己分析的这种结果,没有意识到;他们不加批判地,把“劳动的价值”,“劳动的自然价格”这一类范畴,看作是这种讨论的价值关系之最后的适当的表现。其结果,乃如后面所说,陷入不可究诘的混乱与矛盾。同时,这派经济学,对于那些只在表面上显示忠节的庸俗经济学者,却给与了一个坚实的活动地盘。
我们现在且看:劳动力的价值及价格,在这转化的形态上,是如何表现为工资。
我们知道:劳动力一日分的价值,是以劳动者一定的生存期间为基础来计算,而劳动日的大小,又与此一定的生存期间相照应。现在假定通例的劳动日为12小时,劳动力的一日价值为3先令;此3先令,即体现6小时劳动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如其劳动者收受3先令,他就是收受了在12小时内发挥机能的劳动力的价值。现在假如这劳动力一日分的价值,表现为劳动一日分的价值,我们就会得出12小时劳动有3先令价值的公式。这一来,劳动力的价值,就决定劳动的价值,用货币表现来说,就是决定必要价格。反之,如果劳动力的价格与劳动力的价值不一致,则劳动的价格,也同样与所谓劳动的价值不一致了。
劳动价值,既然仅是劳动力价值的不合理的表现,其结论自然是:劳动价值,常须小于劳动的价值生产物。资本家常要使劳动力,超过再生产其自身价值所必要的时间,来发挥机能。以前例来说,在12小时内发挥机能的劳动力的价值是3先令,这种价值的再生产,需要6小时。反之,其价值生产物,却是6先令。因为,劳动力实际发挥机能的时间为12小时,其价值生产物,不是取决于它自身的价值,而是取决于它发挥机能的时间的大小。由是,这里就生出了一见而知其为荒谬的结论了;即,造出6先令价值的劳动,其价值为3先令[7]。
更进,我们将知道:代表劳动日有给部分(即6小时劳动)的3先令的价值,将显示为全劳动日12小时的价值或价格(这全劳动日中是含有6小时无给劳动的)。由是,工资的形态,就把分割劳动日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或有给劳动与无给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都消去了。所有的劳动,都显示为有给劳动。在徭役劳动上,劳动者为自己所作的劳动,和为领主所作的强制劳动,无论在时间上,在空间上,都极鲜明地区别出来。在奴隶劳动上,就连奴隶仅代置其自身生活资料价值的劳动日部分,换言之,就连他实际专为自己作业的劳动日部分,也显示为主人的劳动。他的劳动,都显示为无给劳动[8]。反之,在工资劳动上,就是剩余劳动或无给劳动,也显示为有给劳动。在奴隶劳动的场合,有所有权关系,隐蔽了奴隶为自身的劳动;而在工资劳动的场合,则有货币关系,隐蔽着工资劳动者的无给劳动。
由是,我们会懂得:把劳动力的价值及价格,转化为工资形态,或转化为劳动自身的价值及价格,有一种决定的重要性。这种现象形态,把现实关系隐蔽起来,正好显示其反面。劳动者与资本家的一切法律观念,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一切欺骗,此种生产方法下的一切自由幻想,以及庸俗经济学者的一切辩护的空言,都是借用这个现象形态作基础的。
要穿过工资秘密的底蕴,在世界历史上,尚须有一个长时期,但要理解上述那种现象形态之必然性或其存在理由,却是再容易不过的事。
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交换,最初是和一切其他商品的买卖一样,呈现于我们知觉之上。购买者给予一定额的货币,出卖者则供给与货币相异的物品。在这里,权利意识,至多不过认识一种在权利等价公式上表现的物质区别;那公式是:“你给,所以我也给。你做,所以我给。你给,所以我做。你做,所以我也做。”
尤有进者,因为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本身是不能相互通约的量;故,“劳动的价值”,“劳动的价格”云云,似乎不比“棉花的价值”,“棉花的价格”云云,更不合理。加之,劳动者是在他已经提供劳动之后,才取得报酬。而货币在它充作支付手段的机能上,是事后才使所交付的物品(就当前这特殊场合说,是所交付的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实现。最后,劳动者对资本家供给的“使用价值”,实际并不是他的劳动力,而是那种劳动力的机能,是一定的有用劳动,如裁缝劳动,制鞋劳动,纺绩劳动等等。而在另一方面,这个劳动,是一般的价值形成要素,具有不同于其他一切商品的性质这件事,是被放在通常意识领域之外的。
现在我们且站在这样一个劳动者的地位来考察罢。他以12小时劳动的代价,取得6小时劳动的价值生产物,即3先令。事实上,在他这一方面说,他的12小时劳动,是3先令的购买手段。他的劳动力的价值,随其日常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变动,那可由3先令增至4先令,也可由3先令减到2先令。或者,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不变,但其价格,可因需要与供给的变动关系,而增至4先令,或跌到2先令。但不论如何,他总常常提供12小时劳动。他所取得的等价量的变动,在他看来,必然要显示为12小时劳动的价值或价格的变动。这种事实,对于把劳动日视为不变量的亚当•斯密[9],遂导出以次的错误主张。他认为:生活资料的价值虽可变动,从而,同一劳动日对于劳动者虽可代表或多或少的货币,但劳动的价值不变。
在另一方面,让我们再就资本家考察罢。他期望以尽可能最少量的货币,得到尽可能最多量的劳动。因此在实际上,于他有利害关系的,只是劳动力的价格,与由劳动力机能所造出的价值比较有怎样的差额。但是,他力求以尽可能低廉的价格,购买一切商品;他常常以在价值以下购买,在价值以上出卖的单纯欺骗,来说明利润。因此,他永不会见到这种事实:即,如果劳动的价值这东西是现实存在的,他如果现实地支付这种价值,则任何资本也不存在,他的货币也不会转化为资本。
不但此也。在工资的现实运动上,还显示出以次诸现象。这诸种现象,仿佛证明被支付的,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而是劳动力机能(即劳动本身)的价值。我们可以把这些现象归纳为两个部类:(1)劳动工资随劳动日的长度变化而变化。假如这个论据正确,我们也可以说,因为赁借机械一周较赁借同一机械一日所费为多,所以,被支付的,不是机械的价值,而是机械的作用的价值。(2)从事同一工作的相异劳动者的工资,存着个人的区别。这种个人的区别,虽在奴隶制度中,(在那里,是明显地,公开地,无任何矫饰地,以劳动力自体出卖)可以见到,但我们决不受其迷惑。但工资劳动制度与奴隶制度有一个唯一不同之点,即是:平均以上的劳动力的利益,或平均以下的劳动力的不利益,就奴隶制度说,都属于奴隶所有者,而就工资劳动制度说,却是属于劳动者自身。因为在工资劳动制度上,劳动力是由劳动者自己出卖,在奴隶制度上,劳动力则是由第三者贩卖。
总之,“劳动的价值与价格”或“工资”为现象形态,劳动力的价值与价格,为隐在那种现象形态后面的本体关系,两者是相区别的。一切现象形态和隐在现象形态后面的本体关系,都是这样。现象形态得直接地自发地当作流行的思维形态,反复生产出来;本体形态则必须仰赖科学始可发现。古典派经济学虽将近接触到事物的真正关系,但没有意识地建立它。这派经济学,在它附着在资产阶级皮肤的限度内,是不能如此做去的。
* * *
[1]“里嘉图君以为,价值取决于生产上支出的劳动量。他把那一望而知的足以障碍他这种学说的一个难关,很巧妙地回避过去。若要严格坚持着这种原理.而主张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劳动生产上所支出的劳动量,那显然要生出荒谬的结论。他用一种巧妙的论法说:劳动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工资所必要的劳动量,或用他自己的话说,劳动的价值,是以生产工资所必要的劳动来计量;而此劳动量,则是指所给于劳动者的货币或商品生产上所必要的劳动量。这好像是说:布的价值,不是由布生产上支出的劳动量来计量,却由布所交换的银生产上支出的劳动量来计量”(《价值性质之批判的论究》第50页51页。)
[2]“你纵然不妨把劳动呼为商品,但这种商品,毕竟与普通商品不同。后者最初就是以交换的目的而生产,生产出来了,然后再搬往市场,它必须在市场上,以一定的比率,与其他商品相交换。若劳动,则是在持往市场的那一瞬间所造出,或宁说在造出之先,已被持往市场”(《经济学上若干名辞的论争》第75页76页。)
[3]“把劳动看为商品,把劳动的产物即资本也看为商品,那么,假若这二商品的价值,是由等量的劳动所决定,则一定量的劳动,就可……交换那由同量劳动生产的一定量的资本了。过去劳动,与现在劳动,将以等量相交换。但与其他商品相比较的劳动的价值……不是由等量的劳动所决定。”(卫克斐尔德编亚当•斯密《国富论》伦敦1836年刊第1卷第231页注。)
[4]“以过去劳动交换未来劳动时,我们总得同意(社会契约的一个新版!)后者(资本家)必须较前者(动劳者)取得较大的价值。”(西斯蒙第著:《论商业上之富》日内瓦1803年刊第1卷第37页。)
[5]“劳动为价值的唯一标准……为一切财富的创造者,它不是商品。”(荷治斯金著:《通俗经济学》第186页。)
[6]反之,认这句话不过是诗人的狂想的企图,不过表示自己没有分析能力罢了。蒲鲁东说:“说劳动有价值,并不是把劳动本身看为严格的商品,不过指劳动内部被认为潜含着的价值。劳动的价值,是一个比喻的表现。”对于他这个议论,我是这样反驳的:“劳动这种商品,是一个可怕的现实,但他在当作商品的劳动上,不过见到文字上的缩形。所以,以劳动商品性为基础的当前整个社会,今后要被视为是以诗人的狂想为基础,以比喻的表现为基础了。假若社会要驱除苦恼它的一切不便,最好是让它驱除诸种暧昧的语辞,改变言语的形态。为了这个目的,只须申请大学,把大学辞典改成新版就行了”(马克思《哲学的贫困》第34页35页。)自然哪,把价值看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东西。那是方便多了。那一来,我们就能毫不费力地,把一切事物都包括在这个范畴之下。例如萨伊就是这么作。他问:“价值是什么?”答:“一物之所值”。然则“价格是什么?”答:“表现在货币上的一物的价值”。既然如此,“为什么土地的劳动……具有价值?”答:“因为我们对它给予了一种价格”。这就是说:价值是一物之所值。因为我们以货币表现土地的价值,故土地有“价值”。这当然是理解事物“如何”和“因何”的最简单的方法!
[7]参照《政治经济学批判》第40页。我在那里陈述,当考察资本的时候,应解决以次的问题,即“以劳动时间决定交换价值这件事为基础的生产,将如何导出劳动的交换价值小于劳动生产物的交换价值的结论?”
[8]《晨星报》是伦敦的自由贸易机关报,它简直素朴到近于愚钝了;当南北美战争的当时它竟以人间一切可能的义愤,反复主张南方联合诸州的黑人的劳动,绝对是无给的。试把这种黑人一日的生活费用,和伦敦东区自由劳动者一日的生活费用,比较一番罢!
[9]亚当•斯密提到计件工资时,只不过偶尔暗示劳动日的变化。
第十八章 计时工资
工资自身采取极多种形态。这事实,普通的经济学教本是认识不到的。因为普通的经济学教本,专是注意在问题的材料方面。形态上的区别,则概被忽略。不过,关于所有这些形态的说明,是属于工资劳动的特殊研究,而非本书所当涉及的。但在这里仍得就两个根本的形态,简单说明。
我们会记得:劳动力的出卖,常须有一定的期间。因此,直接表现劳动力每日价值每周价值等等的转化形态,即为日工资,周工资一类“计时工资”(Zeitlohn)的形态。
现在首先应注意的,就是:第十五章述及的关于劳动力价格与剩余价值之量变法则,得由单纯的形态变化,转化为工资的法则。同样的,劳动力的交换价值,与这个价值转化成的生活资料量之间的区别,现在会当作名义工资(nominellem Arteitslohn)与真实工资(reelem Arbeitslohn)之间的区别,再现出来。关于已经在本质形态上说明过的现象形态,这里用不着再作多余的覆述。所以下面只限于说明计时工资的若干特点。
劳动者对于其一日劳动或一周劳动所获得的货币额[1],形成他的名义工资额,即依价值计算的工资额。但显然的,依照劳动日的大小,换言之,即依照每日供给的劳动量的大小,同一的日工资或周工资,可以代表极不相同的劳动价格,即就是,劳动量相等,其所得的货币额极不相等[2]。因此,在考察计时工资时,我们必须再把工资,日工资或周工资的总额,与劳动的价格区别。然则我们将如何发现这种价格(即一定量劳动的货币价值)呢?以平均劳动日的小时数,除劳动力的平均日价值,我们就可发现劳动的平均价格。例如,劳动力的日价值3先令,代表6劳动小时的价值生产物;假若劳动日为12小时,1劳动小时的价格为,3先令/12 即等于3便士。像这样发现的1劳动小时的价格,可用作劳动价格的单位尺度。
由以上的说明,可得出这种结论,即劳动价格纵令不绝低落,日工资,周工资等等,仍得维持原状。举例来说罢,如其通例的劳动日为10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为3先令,则一劳动小时的价格,就为3 3/5便士。劳动日由10小时增至12小时,1劳动小时的价格,马上会跌落到3便士;如更增至15小时,还马上会跌落到2 3/5便士。但虽然如此,日工资,周工资,仍维持原状不变。反之,当劳动价格不变,甚或跌落时,日工资,周工资,还得增高。例如劳动日为10小时,劳动力价值为3先令,1劳动小时的价格,为3 3/5便士。假若营业扩大的结果,劳动日延长至12小时,劳动价格保持原样不变,那他现在的日工资,虽增加到3先令7 1/5便士,仍不会在劳动价格上引起何等变化。当劳动不在外延上(时间上)增大,而在内包上(强度)增进时,也会得出同一结果[3]。因此,名义上的日工资周工资,得在劳动价格保持原样或跌落的场合增加。当家主供给的劳动量,由家人的劳动而增大时,劳动者家庭收入,同样适用上面的说明。总之,有种种方法:一面降低劳动价格,同时不必需要缩小名义上的日工资或周工资[4]。
把这当作一般的原则,会生出以次的结论;即在日劳动周劳动不变的限度内,日工资或周工资的大小,是取决于劳动价格的大小;而此劳动价格,又随劳动力的价值如何,乃至随劳动力价格与其价值不一致的程度如何,而有种种变化。反之,如劳动价格不变,则日工资周工资的大小,就取决于日劳动量,周劳动量的大小。
计时工资的单位尺度,即一小时劳动的价格,是以通常劳动日的小时数,除劳动力每日价值所得之商。且假设通常劳动日为12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为6劳动小时的价值生产物,即3先令罢。在这种假定下,1劳动小时的价格为3便士,其价值生产物,则为6便士。假若劳动者现在工作不到每日12小时(或每周不到6日),或仅6小时乃至8小时,他在同一劳动价格下所得的日工资,就只有2先令或1先令6便士[5]。依据假定:他为要生产与其劳动力价值相等的日工资,每日就得平均劳动6小时;并且,依据同一假定:他各小时有一半为自己劳动,残余一半为资本家劳动,他在工作不到12小时的场合,他自己就显然得不到6小时的价值生产物。我们已在前面述及过度劳动的破坏性的结果;在这里,我们又发现劳动者没有充分工作的痛苦的源泉。
设竟确定每小时的工资,使资本家没有支付日工资周工资的义务,却能在劳动者被雇用的时间内,一小时一小时计算支付工资,则在这场合,他雇佣劳动者的时间,较之原来当作劳动价格尺度单位(即每小时工资)计算基础的时间,还能够缩短一些。因为那种尺度单位,是依 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劳动日 的比例所决定。劳动日如果不包含一定的劳动小时数,那尺度单位的一切意义,自然会归于消灭。有给劳动与无给劳动的关联也被扬弃。资本家这时对于劳动者可不给与生存上必要的劳动时间,而由他绞出一定量的剩余劳动来。他破坏雇佣上的一切规律,而依照自己的便利与专擅与眼前的利害关系,强使可惊的过度劳动,与相对的或全部的失业,交相作用。他能在支付“劳动标准价格”的口实之下,不给与劳动者相当的代价,而把劳动日异常延长。所以,在1860年,伦敦建筑业劳动者,就为反对资本家以小时计算工资的企图,发动了一次完全合理的暴动。劳动日的法定限制的施行,当然不曾防止了起因于机械参加竞争,起因于所用劳动者性质发生变化,起因于局部恐慌或普遍恐慌的职业减少事态,但上述那种恶害,却因此归于绝灭了。
日工资或周工资增加时,劳动的价格可在名义上不变,甚至可低落到它的正常水准以下。这种现象,在劳动价格(以每小时计算的)不变,劳动日延长到通例时间以上的场合,经常发现。假若在 劳动力的日价值/劳动日 的分数上,分母增大,分子将更急速地增大。由于劳动力的机能期间增进,劳动力的磨灭增进,劳动力的价值也随而增进;并且与劳动力机能期间的增进较量起来,价值增进的比例,还要急速。所以,在劳动时间没有法定限制,以计时工资为通则的许多产业部门上,遂自然发生了一种习惯,认一定点(例如满10小时)以内的劳动日,为标准劳动日(normal working day, the day's work, the regular hours of work)。超过这种限度的劳动时间,则为额外时间(Overtime),对此额外时间,虽以每小时为计算的尺度单位,而给与“额外报酬”,但那报酬在比例上是小得可笑的[6]。标准劳动日在这里是当作现实劳动日的一部分而存在;以一全年来说,后者往往较前者的时间为长[7]。当劳动日延长过一定的标准限度时,劳动价格的增加,在英国种种产业部门上,是采取以次的形态:即,因所谓标准时间中的劳动价格过于低廉,因此,期望得到充分工资的劳动者,不得不在有较好报酬的额外时间劳动[8]。劳动日的法定限制,把资本家的这些快意处,宣告终结了[9]。
在无论那一种产业上,其劳动日愈延长,则其劳动工资愈低下。这是一般公认的事实[10]。此种事实,曾由工厂监督专员勒德格莱夫依1839年到1859年20年间的比较观察,予以例证了。据他所证示的,在10小时劳动法取缔下的工厂的工资虽有增加,但每日工作至14小时乃至15小时的工厂的工资则一律下落[11]。
上述的法则是:“在劳动价格不变的限度内,日工资周工资的大小,取决于所供给的劳动量的大小”。由此首先生出的结论,就是:劳动的价格愈低,则劳动者要确保贫弱的平均工资,其所须提供的劳动量必愈大,劳动日必愈长。在这场合,劳动价格低微的事实,将当作劳动时间延长的刺激,而作用着[12]。
然在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延长,又会引起劳动价格,从而引起日工资或周工资的低落。
劳动价格由
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劳动日
决定的事实,显示着:没有何等代价的劳动日的延长,即是劳动价格的减下。但允许资本家在长期间内延长劳动日的同一事实,首先会允许他,最后且进而强迫他,降低名义上的劳动价格,以致劳动的小时数增大了,其总价格却减少,日工资或周工资也相应减少。这里只要指出两件事情就够了。假若一个劳动者从事个半人或两个人的工作,就令市场上存在的劳动力的供给不变,劳动的供给也将随而增大。这一来,劳动者之间发生竞争,由是使资本得降低劳动价格。劳动价格低落,他就更可以把劳动时间延长。[13]不过,这种变则的社会平均水准以上的无给劳动量的支配,马上会变为资本家自己中间互相竞争的根源。商品价格有一部分是由劳动价格形成。劳动价格的无给部分,不一定要算入商品的价格内。那可以赠与商品购买者。这是由竞争导来的第一步。由竞争导来的第二步,就是至少把延长劳动日所获得的变则剩余价值一部分,也从商品售卖价格中排出。这一来,商品的异常低廉的售卖价格,最初是偶尔的生出,以后则渐渐成为固定的。往后,这种低廉的售卖价格,还将成为劳动时间过长而工资则甚贫弱的不变基础;但在原先,这低廉的售卖价格,却宁说是工资贫弱的结果。因为竞争的分析,不属于当前的考究范围,所以关于这种运动,这里只提出一点暗示。暂且看资本家的自白罢:“在伯明翰,雇主间的竞争异常厉害。他们许多人都不得不以雇主的资格,作他们平素耻而不为的事;而且,那么作,并不会多挣钱,只不过使大众受到利益”[14]。读者会记起伦敦的两种面包业者:一是以充足价格出卖的面包业者(the“fullpriced”bakers),一是在平准价格以下出卖的面包业者("the Underpriced", "the undersellers")。前者曾对国会调查委员,责难他们的竞争者说:“他们现在第一是靠欺骗大众(由掺假商品的制造),其次,是以12小时的工资得到18小时的劳动,来维持的。……职工的无给劳动,成为竞争所由进行的源泉。在今日还是如此。……面包业老板间的竞争,使夜间劳动的废止发生困难。减价求售者既在成本价格(与面粉价格相应的成本价格)以下售卖其面包,自不得不由职工榨取较多的劳动,以资弥补。……假如我使职工作12小时劳动,而近邻同业者却使其职工作18小时乃至20小时劳动,他在售卖价格上一定会战胜我。假若职工们能坚决要求额外劳动的给付,这种流弊,当可矫正。……减价求售者所雇用的许多职工,都是只要有工资可得,无论怎样低廉也觉得甘心的外国人和未成年人等”[15]。
上面这种哀诉,是饶有兴味的,因为那指示着:映在资本家头脑中的,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外观。资本家不知道:劳动的平准价格,也包含有一定量的无给劳动;而那种无给劳动,正是他的利得的正常的源泉。由资本家看来,剩余劳动时间的范畴,全不存在,因为那是包含在标准劳动日中,他相信,他对于这个,已经在工资形态上支付过了。不过,超过通例劳动价格的限界以延长劳动日所生出的额外时间,资本家却确认其存在。在他与廉卖竞争者相对抗时,他甚至主张,对这额外时间,须给付额外报酬。至若这额外报酬,和通常每小时劳动价格一样,包含无给劳动的事实,他却不知道的。举例来说罢,设12小时劳动日的每1小时价格为3便士,这3便士代表1/2劳动小时的价值生产物;同时,额外的1小时的价格为4便士,代表2/3劳动小时的价值生产物。在前一场合,资本家对于每1劳动小时,是一半没有给付;在后一场合,则是1/3没有给付。
* * *
[1]在这种讨论上,货币价值常假定是不变的。
[2]“劳动的价格,是为一定量劳动而支付的货币额”(爱德华•韦斯特著:《谷物价格与工资》,伦敦1826年刊第67页。)韦斯特就是题名“牛津大学一校友著,《土地投资论》(伦敦1815年刊)”的著者,他这部匿名著作,在英国经济学史上.具有划时期的价值。
[3]“劳动的工资,依存于劳动的价格和已经提供的劳动量。……劳动工资增大,不一定就含有劳动价格增进的意味。在劳动时间延长,劳动者的努力加大时,劳动的价格纵然不变,劳动的工资,却不妨大大增加”(韦斯特前揭书第67页68页及112页。)不过,关于“劳动的价格”究将如何决定的主要问题,韦斯特是用平凡的语调来敷衍的。
[4]我们前面屡屡引用过的《工商业论》的著者(18世纪产业资产阶级的热狂的代表者),关于这点,虽然表现得有点混乱,但却正确地感觉到了这点。他说:“由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而决定的,是劳动量,而不是劳动的价格(名义的日工资或周工资)。如其生活必需品价格极度低落,劳动量自然会按比例减少。……制造家们都知道:除了变更名目上的额数外,还有种种方法增减劳动的价格”(前揭书第48页及61页。)西尼耳的《工资率三讲》(伦敦1830年刊),乃擅自利用韦斯特的述作写成。他在该书中说:“劳动者主要关心于他的工资额”(第15页)。这就无异说:劳动者主要关心的,是他的所得(即名义上的工资额),不是他的所与(即劳动量)!
[5]职业范围这样异常减少的影响,和法律一般缩短劳动日的影响,截然不同。前者于劳动日的绝对量无何等关系,15小时的劳动日也好,6小时的劳动日也好,一样行得。劳动的正常价格,在15小时劳动日的场合,是以每日平均15小时劳动为基础来计算,在6小时劳动日的场合,是以每日平均6小时劳动为基础来计算。所以,他在前一场合只工作七小时半,在后一场合只工作三小时,结果是一样的。
[6]“额外时间(在花编制造业上)的给付率,是异常低微的,每小时由1/2便士或3/4便士到2便士不等。这和劳动者在健康上及活力上所受到的恶害之大,恰好成一个惨痛的对照。……而由这样获得的小额临时收入,往往还得开销在额外荣养上”(“童工委员第二报告”第16页第117号)。
[7]例如,在最近工厂法实施以前,我们就在壁纸印刷业上见到这种情形。“我们一直劳动下去,连食事上的休息也没有。十小时半的日工,在午后四点半就终结了;此后通统算是额外时间,那很少在八点钟以前完结的。所以,在实际上,我们终年在从事额外劳动。”(见“童工委员第一报告”第125页所载斯密氏的供述。)
[8]例如,在苏格兰的漂白工厂上,就可见到此种情形。“在1862年工厂法实施以前,苏格兰若干地方的漂白业,就是依一种额外时间制度,从事经营的。正规的劳动日,为10小时。对于这劳动日,每人每日给付1先令2便士的名义工资。此外,每天有3小时乃至4小时的额外时间,按照每小时3便士的比例给付。这种制度的结果是:……单从事正规的劳动,每人每周得不到8先令以上的收入。……没有额外时间,他们的日工资是不够的。”(1863年4月30日,工厂监督专员报告第10页。)——“为获得成年工人的较长的工作时间,而给予较高的工资,是一个太强的不能抵抗的诱惑。”(1848年4月30日“工厂监督专员报告”第5页。)在伦敦的装订书籍业方面,多使用14岁至13岁的少女,她们虽有契约将劳动时间规定,但每月的最后一周,她们要和年长的男工混在一起,一直劳动到夜间10点,11点,12点乃至1点钟。“工厂主以额外的给付和晚餐诱惑她们”,这种晚餐,是在附近的包饭作吃的。在此等“年轻的永生者”(Young Immortals)之间,虽发生异常淫荡的勾当(童工委员第5报告第44页第191号),但她们所装订的书籍,却有大量的圣经,还有其他各种德育的书。这该是一种抵偿罢!
[9]参看“工厂监督专员报告,1863年4月30日”第5页。在1860年大罢工与工厂停闭的当中,伦敦建筑工人以对于事态的正确的认识,表示只有在以次两条件下,承认计时工资:(一)确定一劳动小时的价格,同时要确定标准劳动日为9小时或10小时;并且10小时劳动日的1小时的价格,要较9小时劳动日的1小时的价格为大;(二)超过标准劳动日以上的时间,都为额外时间,对额外时间要给付更高的工资。
[10]“在以长时间劳动为通则的地方,其工资也通例低级,这是世所周知的事实”(“工厂监督专员报告”1863年10月31日第9页)。“仅得最贫弱营养的劳动,大抵是过度延长的劳动”(“公众卫生第6报告1864年”第15页)。
[11]“工厂监督专员报告1860年4月30日”第31页及32页。
[12]举例来说罢。英国手制钉工人的劳动价格是低廉的,由是,他们的周工资,极其有限,但他们每天却得劳动15小时。“每日的劳动小时极多(午前6时起,午后8时止),为了获得11便士乃至1先令,他们在这一切时间中,都得作激烈的劳动。并且,在他们的所得中,还要为工具的磨损,燃料的耗费,以及铁的消耗,一共扣除2 1/2便士乃至3便士”(童工委员第3报告第136页第671号)。而女工以同一劳动时间所得的周工资,不过5先令。(前揭“报告”第137页第674号)。
[13]例如,某工厂劳动者,如拒绝从来的长时间劳动,“他的位置,不旋踵间,就要为其他不论作多长时间都行的劳动者所夺去,因而失掉职业。”(工厂监督专员报告1848年10月31日第39页供述第58号。)“假若一个劳动者,成就两个人所作的劳动……则因这追加劳动的供给,可使劳动价格减下,……由是使利润率一般增腾。”(西尼耳著:《工资率三讲》伦敦1830年刊第14页。)
[14]“童工委员第3报告”第66页供述第22号。
[15]《关于面包业职工的不平原因的报告》伦敦1862年刊第411页,并参照供述第479,359及27号。但以全价售卖面包者及其发言人本涅特(Bennett)却曾这样自白:他们的工人“由午后11点钟上工!……一直继续劳动到翌晨8点钟,或竟继续到翌日午后7点钟。”(前揭报告第22页。)
第十九章 计件工资
计时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计件工资(Stücklohn)不外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态。
乍然一看,在计件工资上,由劳动者出卖的使用价值,不是他的劳动力的机能,即:活的劳动,而是已经实现在生产物上的劳动;并且,这种劳动价格,还不像计时工资那样,由
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劳动日
的分数决定,而像是依生产者的能率决定[1]。
这种确信外观的确信,首先不免要为这个事实所动摇:即,以上两种工资形态,会同时并存于同一产业部门。例如,“伦敦的排字工,以计件工资为通例,以计时工资为例外,各地方的排字工,则以计时工资为通例,计件工资为例外。伦敦港口的造船工,都依计件工资支付,其他诸港的造船工,则依计时工资支付”[2]。在伦敦同一马具制造厂中,往往对于法国人支付计件工资,对于英国人则支付计时工资。就在计件工资一般通行的真正工厂中,也往往因特种工作不适于这种工资形态,而支付计时工资[3]。不过,工资支付上的形态差异(虽然当中的一种形态,会比他种形态,更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之发达),决不会在工资本质上引起何等变化,那是非常显明的。
让我们假定普通劳动日12小时,其中6小时有给,6小时无给;这种劳动日的价值生产物为6先令,从而1小时劳动的价值生产物为6便士。更假定:依经验所示的结果,一个劳动者以平均的强度与熟练,对于一件物品的生产,事实上只支出社会的必要的劳动时间,他在12小时内,供给生产物24件(那或是各个分离的物品,或是继续制品中可以测量的部分)。在那种场合,那24件的价值,除去当中包含的不变资本部分之后,为6先令,从而,每件的价值为3便士。劳动者,每件得1 1/2便士;在12小时内,共得3先令。是假定劳动者为自己劳动六小时,为资本家劳动6小时,还是假定他每小时以一半为自己劳动,一半为资本家劳动,那与计时工资没有什么差别;同样的,是假定每件物品的半分为有给部分,半分为无给部分,还是假定12件的价格代置劳动力价值,其他12件体化为剩余价值,那也于计件工资,没有什么差别。
计件工资形态,与计时工资形态,是同样的不合理。例如,两件商品,除去生产上所消费的生产手段的价值之后,值6便士,作为一劳动小时的生产物,劳动者由此获有3便士的价格。在实际,计件工资没有直接表现任何价值关系。在这里,成为问题的,不是各件商品的,依体化在商品内的劳动时间计量的价值,反之,乃是劳动者支出的,由其所生产的件数计量的劳动。在计时工资上,劳动的计量,取决于直接的时间持续;在计件工资上,劳动的计量,取决于劳动在一定时间内体化而成的生产物量[4]。劳动时间自身的价格,结局是由日劳动的价值=劳动力的日价值的公式所决定。由是,计件工资,不过是计时工资的一种转化形态。
我们现在且略略深入地,考察计件工资的特质。
在计件工资上,劳动的质量,是为制作物本身所制驭;要得充分的计件工资,制作物就得有平均的完美。所以,从这方面,计件工资成了克扣工资与资本主义欺诈的最丰富的源泉了。
计件工资给资本家以测量劳动强度的确定的尺度。因此,只有这种劳动时间,即体化在预先决定并由经验确定的商品量内的劳动时间,才算作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并当作这样的劳动时间来支付。惟其如此,在伦敦大规模的裁缝工作场中,都把一件制作物,例如一件背心,呼为一小时或半小时,每1小时6便士。由实地经验,可以知道一小时的平均生产物。在新时样发生或从事修缮的场合,雇主与劳动者间,就常为某件特别制作物,是否等于一小时或其他时间,而酿起争议,结局,那还是取决于经验。在伦敦家具制造所中,也是如此。假若劳动者没有平均的能率,从而,不能在一日供给一定最低限量的制作物,雇主是要给他解雇的[5]。
在这场合,劳动的质量与强度,由工资自身的形态所制驭。劳动上的监督,差不多成了没有用处的。因此,这种计件工资形态,遂为上述近世家内劳动设定了基础,也同样为等级编制榨取压迫制度(hierarchisch gegliederten Systems der Exploitation und unterdrückung)设定了基础。后面
这种制度,有两个基础形态。在一方面,计件工资使介在资本家与工资劳动者间的寄生者的中间活动,即“劳动的分租”("subletting of labor"),更容易进行。这些中间人的利得,全出于资本家支付的劳动价格与中间人实际付给劳动者的部分的差额[6]。在英国,这种制度特被呼为“汗血制度”("Sweating system")。在另一方面,资本家与工头(在制造业上为组长,在矿山上为石炭采出者,在工厂中为真正的机械工人)之间,缔结每件支给若干的契约,后者依此契约所定价格,自负招集助理工人与给付工资的责任。像这种方法,也须在计件工资制度下,始得施行。资本家所加于劳动者的榨取,在这场合,是通过劳动者所加于劳动者的榨取,才实现的[7]。
在计件工资已经确定的限度内,尽可能使劳动力加强起来,自然是劳动者自己所乐为的,但资本家却容易由此把劳动强度的标准程度提高起来[8]同样的,劳动日的延长,因其提高日工资周工资,故也为劳动者自己所乐为[9]。可是,我们就把以次的事实,——劳动日的延长,即在计件工资不变时,也包含劳动价格的降落——存而不论,我们以前讨论计时工资时曾经说明的反应作用,也会因此发生。
把若干例外抛开不说,在计时工资上,对于同一工作,是给付同一工资。而在计件工资上,劳动时间的价格,虽也是由一定量生产物所计量,但日工资周工资,却随劳动者个人的差异,发生变化:在一定时间内,某一劳动者供给最低限量的生产物;其他劳动者供给平均量的生产物,第三者则供给平均量以上的生产物。于是,就实收入说,就依各个劳动者的熟练,体力,精力,持久力的不同,生出了莫大区别[10]。但这自然没有改变资本与工资劳动间的一般关系。第一,从工作场所全体说,个人的区别,会相互抵消,由是,在一定劳动时间内,会供给平均生产物,所付工资总额,将为该营业部门的平均工资。第二,工资对剩余价值的比例,也没有变化,因为由各个劳动者个别供给的剩余价值量,恰与他们个别的工资相照应。不过,个别性会在计件工资上取得较大的作用范围,那在一方会发展劳动者的个别性,从而,发展其自由,独立,克己等精神,同时更在他方促进他们相互间的竞争。因此,计件工资有一种倾向,把个别工资抬高到平均水准以上,同时却使那平均水准本身降低。但一定的计件工资,如久而久之地由传统习惯固定了,以致特别难于降低,则在那种场合,雇主将当作例外,强制地,要把它转化为计时工资。举例来说,如像1860年考文特勒市的丝带织工的大罢工,就是由反抗雇主这个方法酿起的[11]。最后,计件工资还是前章所述小时计算制度(Stunden systems)的一个主要支柱[12]。
由上面的说明,就知道,计件工资是最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工资形态。这种工资形态,原不是崭新的,在十四世纪英法两国的劳动法上,它就已经与计时工资,同等的为政府所公认,但它赢得大的活动范围,却是在真正的制造业时代。在大工业的狂潮压进时代,特别是由1797年至1815年间,它曾经当作延长劳动时间和降低工资的杠杆,作用着。关于那个时代工资变动的极重要材料,可求之于蓝皮书“谷物条例请愿特别调查委员的报告与证述”(1813年至1814年的议会)和“谷物栽培,通商,消费状态及有关这一切的法律的救命委员报告”(1814年至1815年的议会)。在那里面,我们可找到证明的文件,说明自反雅各宾战争(Antijakobinerkriegs)开始以来,劳动价格是继续不断的低落。例如,在机织业上,因计件工资异常低落之故,尽管劳动日极度延长,日工资仍较从前低微。“织工的实收入,较从前遥为减少,他们对于普通劳动者的优越,先前极大,现在几乎完全归于消灭。在实际,熟练劳动与普通劳动间的工资差别,现在已较过去任何时代微小得多”[13]。计件工资把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增加了,要知道这种增加,对于农业无产者的利益是怎样微小,我们且由拥护地主及租地农业者利益的一部书中,抄引以次的文句。其中说:“农业上的工作,大抵是由日佣或计件劳动者担当。他们的周工资,约为12先令。我们虽然可以假定,在计件工资的场合,比在周工资的场合,劳动者因在劳动上有较大的刺激,故能多得1先令乃至2先令,但就其一年的总收入来说,恐怕他由失业引起的减收,还要超过上述的增收。……不过,据一般的事实,他们的工资,与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保持一定的比例,所以,有子女二人的成年劳动者,不仰赖教区的救恤,已可扶养一家”[14]。在当时,马尔萨斯曾就议会发表的这诸种事实,这样表示过:“我得告白:我对于计件工资这样流行的事实,表示疑惧。1日作12小时,14小时,乃至更长时间的真正苦工,殊非人类所可挨受”[15]。
在受工厂法取缔的各工作场所中,计件工资是一般的通则。因为在那种场合,资本仅能由劳动加强以增进劳动日的实效[16]。
因劳动生产力变化,同量生产物中表现的劳动时间,有种种不同。由是,计件工资也有种种不同。因为计件工资,不外是一定劳动时间的价格表现(preisausdruck)。就前例来说,12小时生产24件;同时,12小时的价值生产物为6先令,劳动力的日价值为3先令,一劳动小时的价格为3便士,每件的工资为1/2便士。每件生产物,吸去1/2劳动小时。假使劳动生产力倍增的结果,同一劳动日所供给的生产物,由24件增至4件,那么,在其他一切情形不变的限度内,每件生产物的计件工资,将由1/2便士跌落到3/4便士,因为现在每件不是代表1/2劳动小时,而是代表1/4劳动小时。24×1 1/2便士,等于3先令;48×3/4便士同样等于3先令。换言之,计件工资将比例于同一时间所产物品件数的增多,而降低,从而,比例于同一件物品所支出劳动时间的减少而降低[17]。计件工资的这种变动,虽仅为名义上的,但却导来资本家与劳动者间的不断的斗争。不是资本家把那种变动当作实行减低工资的口实;便是劳动生产力上的增进,伴着有劳动强度上的增进;不然的话,就是由于劳动者看重计件工资的外观,以为他们被支付的对象,是生产物,不是劳动力,因而反对在商品售卖价格不减低时把工资减低。“劳动者小心注意原料价格与制品价格,他就能够正确计算雇主的利润[18]”。资本对于劳动者的这种要求,当然视为是一个大错误,认他们对于工资劳动的性质,没有了解[19]。他痛骂这种僭越,痛骂这种对于产业进步的课税。并断然倡言,劳动生产力与劳动者无何等关联[20]。
* * *
[1]“计件劳动制度,指示了劳动者历史上的一个时代。它既不是凡事一凭资本家意志行事的日佣劳动者的地位,也不是预期在不远将来可以一身兼为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合作劳动者,却在二者之间形成一个中间阶段。计件劳动者虽是使用僱主的资本从事劳动,他实际上是自己的雇主。”(约翰•瓦兹John Watts著:《工会与罢工,机械与合作组织》孟彻斯德1865年刊第52, 53页。)我引述这几句话,因为它是腐旧的辩护的陈套语的污水坑。这位瓦兹君,从前还以欧文主义自炫,而在1842年,刊行《经济学上的事实与虚构》的小著。在那书中,他曾说:“财产是赃物”。不过,这是老早以前的事。
[2]邓林格(T.J. Dunning)著:《工会与罢工》伦敦1860年刊第22页。
[3]这两种工资形态同时存在,是怎样有利于工厂主方面的欺诈,由下面的报告,即可征知:“某工厂雇有400个劳动者,其半数为计件劳动者,他们对于从事较长时间的劳动,有直接利益。其他半数200人是获取计时工资,他们工作的劳动时间,虽与计件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相等;但他们不能由额外时间得到何等给付。……此200人只要在每日作半小时的劳动,就等于一个人50小时的劳动,或等于一个人一个星期的劳动的5/6。这就是对于雇主的积极的利得。”(“工厂监督专员报告1860年10月31日”第9页。)“额外劳动,现尚极为盛行,那大抵没有被发觉的危险,就是对于法律所课的刑罚,也是有保障的。至若那些非受计件工资,而受周工资的劳动者的损害……我们已经在以前许多报告中指明了。”(工厂监督专员报告1859年4月30日荷尔讷所述,第8页及第9页。)
[4]“工资有两种计量法:一是依照劳动的持续时间计量,一是由劳动生产物计量。”(《经济要论》巴黎1796年刊,第23页。)这部匿名著作的著者,为加尼尔(G. Gamier)。
[5]“他(纺纱工人)领受一定重量的棉花,经过一定时间之后,便须返还有一定织细程度的一定重量的绞线或棉纱。他对于这返还的制作物,按照每磅领受工资。假若制作物不够精良,他得受罚;假若制作物量,没有达到一定时间规定的最低限度,他将被解雇,而代以更能胜任的劳动者。”(前揭乌尔著:《制造业哲学》第317页。)
[6]“当一种制作物,要经过许多从中获取利得的人的手,而实际只由最后的人制作时,落到女工手中的给付,一定是一个贫弱的不相称的部分。”(“童工委员第2报告”第70页第424号。)
[7]辩护者瓦兹也说:“设能废止劳动者为一己利益而使同侪作过度劳动的方法,代以另一方法,使参与同一劳作的一切人,各按照各自的能力,订立连带的契约,那在计件劳动制度上,一定是一个大改进。”(瓦兹前书第53页。)关于这种制度的讨厌之点,可参照童工委员第3报告第66页第22号,第11页第124号,第11页第13号,53号,59号等等。
[8]这种自发的结果,往往要受到人为的刺激。例如,在伦敦的机械制造业上,从来就通行着以次的欺骗手段:“资本家选定具有优秀体力与熟练的一个劳动者,充当工头,对他每三个月(或其他期间),给付以追加的工资,但以这个默契为条件:即,他会设法,使那些领受普通工资的劳动者,像他一样拼命的工作。……那些要使劳动者的活动,其卓越熟练,及其劳动能力归于萎缩的资本家所以都抱怨工会,由此点就够明白,毋庸解释了。”(邓林格著:《工会与罢工》伦敦1860年刊第22页23页。)因为这位著者自己就是劳动者,且是某工会的秘书,他的这种叙述,在旁人看来,也许不免失之夸张。但读者请拿莫尔顿所著的“极有价值的”《农业百科辞典》(参看其中“劳动者”一条罢。那位编者竟把我们这里所论及的方法,当作良好的方法,向租地农业者推荐)。
[9]“领受计件工资的一切劳动者……都以超出劳动日法定限界为利益。关于甘愿在额外时间劳动的这种观察,就织布和缫丝的女工们说,是特别适当的。”(“工厂监督专员报告1858年4月30日”第9页。)“于雇主有利的这种计件劳动制度……其所给付的工资,虽属低廉,但对于少年陶业工人,却是一种直接的激刺,使他们从事可惊的过度劳动。……那是促使陶业工人身体恶化的一大原因。”(“童工委员第1报告”第13页。)
[10]“在职业劳动都支给计件工资的地方……其工资额会有极大的差异。……然就日工资说,则工资的水准,一般趋于均等。……雇主也好,劳动者也好,双方都承认那是职业上有平均能率的劳动者的工资准则。”(邓林格著前书第17页。)
[11]“手工业职工的劳动,系由日工资或计件工资所规制。……各业的职工,每日究能成就多少工作,老板大体知道。所以,他们往往会比例于各职工所成就的劳作,来给付工资。就因此故,职工们即令未受何等监视,也会为他们自身的利益,尽可能的加紧劳动。”(阚梯龙Philip Cantillou著:《商业一般性质论》1765年阿谟斯特登版第185页及202页。)《商业一般性质论》于1755年刊行。其中所论,颇为魁奈,斯杜亚,亚当•斯密等所利用。据上面所引,著者显然把计件工资看作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态。这部书的法文版,虽在标题上表示是由英文版翻译,但题称“已故伦敦市商人腓力•阚梯龙著《商业之分析》”的英文版,记年为1759年,较法文版迟印4年;并且,从内容上看,也知道英语本是后来订正的。例如,在法文饭中,没有提及休谟,在英文版中,配第几乎不曾再提到。英文版在学说方面是更不重要的,但包含许多有关英国商业及贵金属买卖的事项,那是法文本所没有的,英文版的标题曾说,这部书“主要是采用极有创见的某已故绅士的草稿改作而成”。这似乎不仅是虚构,虽然这种虚构正当时极为流行。
[12]“某工作场所雇用的劳动者,有时竟大大超过事实上作业之所需,那不是我们时常见到的么?他们之所以出此,往往是由于临时工作(那可以全然是想像的)的期待。因为劳动者领受计件工资,故雇主方面仅可对自己说,他可不冒任何危险;时间的全部损失,都是归失业劳动者负担的。”(格拉哥雅尔H. Gregoir著:《布鲁塞惩治法庭中的印刷业者》布鲁塞1865年刊第9页。)
[13]《大不列巅商业政策述评》伦敦1815年刊第48页。
[14]《大不列巅地主及租地农业家拥护论》伦敦1814年刊第4页及第5页。
[15]马尔萨斯著:《地租的性质与进步的研究》伦敦1815年刊。
[16]“领受计件工资者……恐怕占有工厂劳动者总数4/5。”(“工厂监督专员报告1858年4月30日”第9页。)
[17]“他的纺绩机械的生产力,是被正确测定了的。用这种机械成就的工作的给付率,随此种机械生产力的增进,而减低,不过不以同一比率减低。”(乌尔著:《制造业哲学》第317页。)后来,乌尔自己把他这最后辩护的一句抵消了。他承认妙尔纺绩机的增长,有引起追加劳动的必要。所以,劳动不因其生产力增加,而以同一比率减少。往下,他又说:“由这种劳动的增加,机械的生产力将有1/5的增进。这一来,纺绩工人所成就的工作,得不到和以前比率相等的给付了。但因他的工资不是照1/5的比率减低,故机械的改良,对于他若干小时劳动的货币报酬,有提高的作用”。但他又说,“以上的说明,须作某种修正。……纺绩工人现在得在追加的6便士中,取出一部分来,当作追加的工资,来付给未成年的助手。同时,成年工人还有一部分被驱逐。”(前书第321页。)这种事实,决没有表示工资增腾的倾向。
[18]亨利•福塞特(H. Fawcett)著:《英国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剑桥及伦敦1865年刊第178页。
[19]伦敦标准报在1861年10月20日号,载有约翰•布莱特公司向罗虚德尔地方审判官,对“绒毡工会代表的协迫所提起的控诉。该公司采用一种新机械,使以前生产160码绒毡所要的时间及劳动(!),现在可生产240码。由投资在机械改良上所得的利润,劳动者没有权利要求分配。由是,公司提议把每码的工资率,由一便士半降低为一便士;使劳动者由同一劳动所得的收入,和以前相同。这里。只有名目上的降低。关于这件事,他们主张,无须事先郑重向劳动者方面预告的”。
[20]“工会因要维持工资,竭力要分享由改良机械所得的利益(怎样可怕呀!)。……因劳动缩短而要求高较工资,那等于对机械的进步课税。”(《论职业之结合》新版,伦敦1834年刊第42页。)
第二十章 工资之国民的差异
在第十五章,我们已把那些可在劳动力价值的绝对量或相对量(与剩余价值比较的相对量)上引起变化的种种结合,讨论过了。另一方面,劳动力价格所依以实现的生活资料量,还可在这种价格变化之外,发生独立的相异的运动[1]。我们又讲过,只要单纯把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翻译为外表的工资形态,就会转化这一切法则,为工资变动的法则。在同一国度中,工资的这些变动,表现为种种变化的结合;就相异的诸国家说,这些变动,则表现为国民工资(nationaler Arbeitslohne)的同时的差异。因此,比较各国的国民工资时,必须考虑劳动力价值的变量,所由以决定的一切要件,例如自然的和历史发达的第一生活需要品的价格与范围,劳动者的教育费,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所演的角色,劳动的生产力,以及劳动的外延量与内包量等等。那怕是极皮相的比较,也须先把各国同一产业上的平均的日工资,照同样大的劳动日还原。在诸种日工资这样平均化之后,更须把计时工资换算为计件工资;因为只有计件工资是劳动生产力与劳动强度的测量器。
各国都有一定的中位的劳动强度。生产一种商品的劳动强度,在此水准以下者,皆须在商品的生产上,费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上的时间,从而,不得算为是标准品质的劳动。就一定国度而言,以劳动时间为价值尺度的法则,只受到国民平均以上的强度的影响。在以各个国家为构成分子的世界市场,却不是如此。劳动的中位强度,因国而不同,一国的中位强度较大,他国的中位强度较小。但这些国民的平均,形成了一个阶梯,那是以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为尺度单位的。强度较大的国民的劳动,比之强度较小的国民的劳动,得在同一时间内,产出较多的价值,由较多的货币来表现。
价值法则在国际上的应用,更要受到以次事实的影响;即,生产力较大的国民,如不由竞争而把它的商品售卖价格减低而与其价值相等,则生产力较大的国民的劳动,会在世界市场上,算作是强度较大的国民的劳动。
一国资本主义生产愈发达,其劳动国民强度及生产力,将以同一比例,高在国际水准以上[2]。因此,在不同国度,以同一劳动时间生产的各种相异量的同种商品,会有不等的国际价值。此等价值,系以相异的价格来表现,那就是,依照国际价值,以不同的货币额来表现。于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较发达诸国的货币的相对价值,要比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不发达诸国的货币的相对价值小;由此事实引出的结论,是:在货币上表现的劳动力的等价,即名义工资,在前一种国家,要比在后一种国家更高。当然,关于劳动者所得而处理的生活资料(即真实工资),是不能这样说的。
但我们就把相异诸国货币价值上的这种相对差异,搁置不论,我们也不难发现以次的事实,即日工资周工资在前一种国家,要比在后一种国家更高;反之,相对的劳动价格,即与剩余价值和生产物价值比较的劳动价格,则在后一种国家,要比在前一种国家更高[3]。
1833年工厂委员会委员柯威尔(J. W. Cowell),曾就纺绩业作一周到的调查,得到这种结论:“英国的工资,自劳动者看来,虽比较欧洲大陆方面为高,但在资本家看来,事实上却要较低。”(前述乌尔著:《制造业哲学》第314页)英国工厂监督亚历山大•勒德格莱夫,在1866年10月31日的工厂报告,曾就英国与大陆诸国的比较统计,论证大陆诸国的工资尽管较英国为低,其劳动时间也尽管远较英国为大,但与生产物比较的劳动价格,却宁可说较英国为昂。据一位在奥尔登堡棉纱厂充任经理的英国人所说:那个工厂的劳动时间,是由午前五时半到午后八时,星期六也是如此,以这样的长时间,在英国人监督下劳动所供给的生产物,也赶不上英国劳动者十小时供给的生产物,若在德国人监督下,其供给量会更少。那个工厂的工资,虽远较英国为低,有时竟低到50%,但与机械比较而计算的职工数,却远较英国为多,在若干部门,竟表示5:3的比。关于俄国的棉纱厂,勒德格莱夫君曾提供极其详细的报告。其所用材料,系由一位一直在俄国工厂充当经理的英国人供给的。在富有各种丑恶事象的俄国土地上,英国工厂初期所见到的旧来令人战栗的诸种事象,现今依然流行着。土著的俄国资本家,都不会作工厂经理,站在经理位置的,当然都是英国人。他们尽管采行过度的劳动,日夜连续的劳动,尽管仅给劳动者以最可耻的低额报酬,但俄国的制造品,还只能在限制外国竞争的场合,勉强支持。——最后,我且把勒德格莱夫指示欧洲各国每个纺纱厂每个纺纱工人的纺锤平均数的比较表,据在下面。据他自己说,此等数字系数年前所搜集,此后英国工厂的规模及每一劳动者的纺锤数,都增大了。不过,他在表中假定大陆诸国,与英国有均等的进步,所以那些数字还保持有比较上的价值。
每个工厂的纺锤平均数
英国 12,600
瑞士 8,000
奥地利 7,000
萨克森尼 4,500
比利时 4,000
法国 1,500
普鲁士 1,500
每个劳动者的纺锤平均数
法国 14
俄国 28
普鲁士 37
巴维利亚 46
奥国 49
比利时 50
萨克森尼 50
瑞士 55
德意志诸小邦 55
英国 74
勒德格莱夫君说:“这个比较,还于英国不利,其理由是:英国大多数工厂,是兼营机械织布业与纺纱业,而在右表中,织工的人数,并没有除去。其他诸国的工厂,大抵是以纺纱为专业;如其能严密地以等物比较等物,我将会在我的管辖区内,发现许多棉纱工厂,只要用一个职工(机械照管人)两个助理工人,就可照管一架有2,200个纺锤的妙尔纺绩机,1日生产长达400英里重220磅的棉纱”(1866年10月31日工厂监督专员报告第31页至37页以下)。
我们知道:英国各公司曾在欧洲东部乃至亚洲敷设铁道,它们除雇用土著劳动者外,还使用一定额数的英国工人。迫于实际上的必要,它们不能不考虑劳动强度上的国民差异,但那于公司无何等损失。它们的经验指示了工资的大小,或多或少与劳动的中位强度相照应,而与生产物比较的相对劳动价格,却一般在相反的意义上变动。
卡勒(H. Carey)在其最初经济论著之一《工资率论》[4]中,企图论证各国国民的工资,与各该国民的劳动日的生产力程度,成正比例。他想依据这种国际的关系,引出工资比例于劳动生产力而或增或减的结论。卡勒照例是用无批判的皮相的方法,把统计的材料,杂然混列起来。但即使他不是用这个方法论证上述结论的前提,我们也可根据剩余价值生产的全部分析,显出这个结论的荒谬。最妙的一点是,他并不主张,事物依照理论应该是怎样,实际也就是怎样。因为自然的经济关系,为国家的干涉所歪曲了。惟其如此,计算各国国民的工资,必须把那依赋税方式归到国家手中的工资部分,视为也是归到劳动者自己手中的。然则,卡勒君不应进而考察,此等“国费”是否资本主义发展的“自然果实”么?这种推论,和这位作者是十分相称的。他首先把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看作是永久的自然法则与理性法则,并说破坏这法则之自由诸和的作用的,只是国家的干涉;在这以后,再由英国所加于世界市场之恶毒的影响(这影响好像不是起因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法则)发现国家的干涉(即由国家保护这种自然法则及理性法则,即保护关税制度)是必要的。此外,他还发现了:把现存社会的矛盾对立化为学说的里嘉图等人的定理,不是现实经济运动之观念的产物,反之,英国及其他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之现实的对立,却宁是里嘉图等人的学说的结果!最后,他还发现:破坏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之固有的美与固有的谐和的,终不外是商业。再进一步,恐怕他会发现,资本主义生产上的唯一的恶害,就是资本本身罢。只有这样一个极无批判精神和充满错误解释的人,(虽然他抱保护主义的异端学说)对于巴斯夏及今日一切其他自由贸易乐观主义者的调和的智慧,堪成为秘密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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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购买了更多的更低廉的物品,便说工资(著者在此是就其货币的表现而言)提高了,那不是正确的说法。”(大卫•布哈南〔David Buchanan〕编:亚当•斯密著《国富论》1814年刊第1卷第417页注。)
[2]“这种法则在个别生产部门上的应用,究将由何种与生产力有关的情形,而发生变更,且留待他处研究吧。”
[3]杰姆斯•安徒生(James Anderson)曾在他对亚当•斯密的论战中说:“在土地生产物和一般谷物价格低廉的贫国中,表面的劳动价格,虽常较低廉,但其真实的劳动价格,事实上却大抵较其他诸国为高,这是值得注意的现象。因为每日给与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之表面的价格,而非其真实的价格。劳动的真实价格,是一定量劳作对于雇主的实际的破费。这样考察起来,谷物及其他生活资料的价格,在贫国虽常常遥为低廉,劳动的价格,则大抵在富国比较低廉。……按日计算的劳动,在苏格兰,虽较之在英格兰低廉多了,……可是计件劳动,则通统是英格兰方面低廉”。(杰姆斯•安徒生著《论各种振兴国民产业精神之手段》爱丁堡1777年刊第350页351页。)反之,低廉的工资,还会唤起劳动的腾贵。“爱尔兰的劳动价格,比英格兰为贵。……因为那里的工资太过低微了。”(“铁道敕命委员议事录1867年”第2079号。)
[4]卡勒著:《工资率论,全世界劳动者状态互相差异的原因的研究》菲拉德尔菲亚1835年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