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未发表遗稿
资本生产物的商品(彭迪先译)
研究院的资料——加在《资本论》第一卷末尾上的底稿
这里所发表的,是马克思本人题名为“第一卷,资本的生产过程,第六篇,直接的生产过程的诸结果”的底稿的最后部分。这个底稿,大概是在一八六三——一八六五年中写的,大半是《资本论》第一卷最初的底稿的一部分。我们不能不考虑到《资本论》第一卷在第一版是分作六篇的(这六篇,相当于第二版以后的各该篇,这时候第五篇分割为两篇,致使全体的篇别变而为七)。以底稿的形式遗留下来的第六篇,显明的,最初预定为第一卷的最后一篇,后因第一卷的计划发生变更,就没有编进里面去。
在第六篇的底稿的开头,指出在这篇中应当研究下面的三个问题。
(一)当作资本的资本主义生产的生产物的商品。
(二)资本主义的生产,是剩余价值的生产。
(三)最后是一切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因而这个直接的生产过程就具有特别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特征。
马克思更进而指出:“这三项中的第一项,在为付印而加以最后的整理时,不应当放在开头,却应该放在末尾,因为它是到第二卷(资本的流通过程)的过渡的缘故。”——但在底稿上,是从第一项开始叙述的。
下面所发表的,是第二篇的底稿的最后部分。这部分的最初几页,曾经在《布尔塞维克》杂志(一九三二年第五——六号)上,由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研究院,当作拔萃的作品发表过。第六篇的底稿全文,则发表在《马恩全集》第二卷里。
最后,应当注意:在这个底稿上,跟比较初期的其他的底稿一样,马克思在许多地方还使用着劳动能力(Arbeitsvermogen)的用语来代替着劳动力(Arbeitskraft)。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研究院识
商品,是布尔乔亚的财富的基本形态,是我们的出发点,是资本发生的前提。在别一方面,商品又表现为资本的生产物。
我们叙述上的这个循环,也是跟资本之历史的发展相照应的。对于资本的历史发展,商品交换,商品交易,是发生的诸条件之一;而此条件本身,又形成于生产的种种发展阶段的基础下面,在这些发展阶段上,资本主义的生产完全不存在,或极少存在;这个事实,也是这些阶段上共通的。在别一方面,商品的形态——它当作发达了的商品交换和生产物之一般的必然的社会形态——其本身又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果。
在别一方面,假使观察资本主义生产发达的社会,则在该处商品表现为资本之不断的基本前提(存在条件);同时,它更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之直接的结果。
商品和货币是资本的基本前提,但此二者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发展为资本。资本的形成,不能不在商品流通(这把货币流通也包含在里面)的基础上进行,因而必须在商业已经发达到一定程度的那个既与的阶段上进行。反之,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决不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相反的,宁可说:二者(商品的生产和商品的流通——译者)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也可能看见,这是以前我们已经说明了的[1]。这二者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历史的前提,但在别一方面,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商品才是生产物的一般的形态;而一切的生产物,也不能不采商品的形态。买卖不单是生产的剩余,它网罗生产物的大部分,种种生产条件,面表现为商品。商品从流通(过程)踏入生产过程。因此,一方面当作资本形成之前提的商品,在别一方面,只要是生产物之一般的基本形态,则在物质上表现为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的生产物和结果。在初期的生产诸阶段,生产物部分地带着商品的形态。反之,资本却不可避免地把它的生产物当作商品来生产[2]。所以,资本主义的生产,即跟随资本的发达,商品的一般法则,例如关于价值的法则,实现于货币流通的明确形态上面。
在这里就显示出:纵然走在属于比较初期的生产阶段的经济范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特别具有明确的历史的性质。
货币(它不过是商品的转变形态)到资本的转变,只有从劳动能力(Arbeitsver mogen)转变为劳动者本人的商品以来,即商品交易的范畴网罗了一切领域(以前单是偶然包含在里面的,或未包含在里面的领域等)以来,才开始转变。劳动人口不能算作客观的劳动诸条件之一,或者他们本人不是当作商品生产者而出现于市场以来;反之他们所卖的不是他们劳动的生产物,却是他们本人的劳动,更正确的说,是在卖他们的劳动能力以来,从各方面看来,生产才在全部领域变为商品生产,一切的生产物才转变为商品,一切生产部门的物质条件,才当作商品而参加到生产。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商品才实际地成为财富之一般的基本形态。例如,假使资本还没有把握着农业,则生产物的大部分,还依然当作直接维持生活的手段来生产,而不能当作商品来生产,劳动人口的大部分,仍未转变为工资劳动者;劳动诸条件的大部分仍未转变为资本。在这里,还包含着下面的事实,即在社会内部,表现为偶然的事物而发达了的分工,和工作场内资本主义的分工,相互限制,合力生产。因为当作生产物之必然的形态的商品,因而生产物当作它那必然的占有形态而分离的事实,是以完全发达的社会分工为前提;但在别一方面,资本主义的生产,因而只有在工作场内资本主义分工的基础上,全部生产物,才不可避免地带着商品的形态,因此一切生产者必须是商品生产者。所以,只有在资本主义的生产之下,使用价值,才全部由交换价值所媒介。
有三点…………
(一)只有资本主义生产,才使商品成为一切生产物之一般的形态。
(二)劳动者不再是生产诸条件的一部分(奴隶制度,农奴制度,或者原始共产体[印度])不再是生产的基础,或者劳动力到处变为商品,从这个瞬间起,商品生产必然要达到资本主义的生产。
(三)资本主义的生产,排除商品生产的基础,即排除商品所有者之孤立的独立的生产和交换,乃至等价物的交换,资本和劳动力的交换,变为形式的交换。
从这观点看来,生产诸条件以怎样的形态参加于劳动过程,是完全不成问题的事情。即生产诸条件,例如当作不变资本(机械等等)的一部分,把它的价值渐次转移到生产物上,或是当作原料而实际参人生产物里面;生产物的一部分——例如农业的种子——再由生产者本人直接使用,或者生产物先被贩卖,然后再转变为劳动手段:这些都是完全不成问题的。所生产的一切劳动手段,不问其使用价值生产过程上发挥作用的形态是如何,同时就具有当作价值增殖过程的要素的机能。这些劳动手段,只要不转变为实际的货币,——那么它们就转变为计算货币,被认做交换价值,而且它们用一些方法附加在生产物上的价值的要素,也能正确算出。例如农业变为资本主义经营的工业的一部门,资本主义的生产越加侵入农村,——农业以市场为目标而生产,越加生产商品,即不是为自家的消费,却为贩卖的对象而生产——则农业可能算出其费用,把这些费用的各部分当作商品来观察(这个部分,是从第三者买来,或系本人自己生产,是无关系的),因而可当作货币(因为商品被认作独立的交换价值的缘故)来观察。这样,因为小麦,干草,家畜,一切种类的种籽等等,是当作商品来贩卖的缘故——如不被贩卖,则普通不认作生产物,它们就当作商品和货币而参加到生产。生产物也自然而然的变为商品——而且生产诸条件,生产物(它是物质)的诸要素,越加跟这些生产物是同一的,——只要是以价值增殖过程为问题,那么这些生产物,在交换价值的独立的形态上,当作货币量而被计算进去。在这里,直接的生产过程,常常表现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合一;生产物表现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即表现为商品。在这个形式的契机之外,下面的事情,在同样的程度上发展着:例如农夫以自己的支出来购买——种籽的交易,肥料的交易,繁殖用家畜的交易等等发达起来——同时,他由贩卖而实现其收入。因此,从各个农夫看来,这些生产条件,实际上从流通参加到他的生产过程,事实上,流通变为他的生产前提,因为这些生产条件,不断地越加是实际上购买了的商品,或可能购买的商品的缘故。这些生产条件,对于这个农夫,纵然他不能购买的场合也好,也表现为物品,表现为劳动手段;同时更形成为他的资本的价值的一部分。(因此,他把这些生产条件,在现物形态上,使之再回到生产的场合,是把这些东西当作是卖给自己——当作生产者——的东西来计算的。)这个事实,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上的发展,即随着农业的越加由工场制的方法来经营,而越加发展了。
当作生产物之一般的必然形态的商品,当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特殊性的商品,明白地表现在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所形成的广泛规模的生产上面,表现在生产物之一面性和大量性上面。这个大量性,给予生产物以社会的性质,以及与社会诸关系密切结合的性质,所以,当作满足生产者的欲望的使用价值之生产物的直接关系,就表现为完全偶然的,没有关系的,非本质的东西。这个大量的生产物,不能不实现为交换价值,不单是有维持生产者——为资本家而生产的——的生活的必要,而且必须通过商品的形态变化(它是生产过程更新和继续时所必要的变化)。因此,它变为商业的对象。它的购买者,不是直接的消费者,而是商人;这个商人是以商品的形态变化为其独立的业务[3]。最后,随着资本主义的生产,生产部门的多样性,因而生产物交换的可能性范围的不断扩大,使生产物展开其当作商品的性质;同时,更展开其当作交换价值的性质[4]。
我们从当作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和前提的商品,从生产物的这个特殊社会形态出发。我们把一个一个的生产物拿在手里看,分析它当作商品所包含的形态,分析在生产物上盖上了商品的烙印的那个规定性。在资本主义的生产以前,生产物的显著部分,不当作商品来生产,没有为要当作商品而生产。在别一方面,在当时生产中的生产物的显著部分,不是商品,它们不是当作商品而参加生产过程。生产物之转变为商品,只是在个别的地方实现,只是生产的剩余,或只及于生产的个别的部门(例如:工场手工业生产物等等)。生产没有全般地当作商业的对象而参加到生产过程;一切的生产物,也没有当作那种东西而来自生产[5]。不论是这样的也好,在一定限界内的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因而商业的一定发展阶段,却是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的前提与出发点。我们把商品当作是这种前提来观察,而从资本主义生产之最单纯要素的商品出发。在别一方面,商品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生产物。结果在最初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要素的东西,以后变为它本身的生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生产物之一般的形态才变为商品,这个一般形态越加发达,则一切的生产的构成部分,当作商品而参加生产过程。
从资本主义生产出来的商品,显明的,跟资本主义生产之前提与出发点的商品不同。我们从一定的商品出发;这个商品,有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具体化在里面,因而是有一定大的交换价值的独立的对象物。
现在,商品更表现在这样的二重规定上面:
(一)在商品里面——假如抽去其使用价值——有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对象化(物质化)。但是,关于当作这种东西的商品,对象化了的劳动究竟是谁人的劳动,是完全不明白的(在事实上,这是没有关系的事情);而当作资本之生产物的商品,包含着有酬劳动部分和无酬劳动部分。劳动本身,既不能直接购买,也不能直接贩卖,因此上面的表现是不正确的,这在以前已经说过了。但在商品里面,有一定的劳动量对象化了。这个对象化了的劳动的一部分(假使除开支付了等价的固定资本不谈),得以换作工资的等价,其他的部分,则毫无等价地被资本家所占有。这两部分都对象化了,因而它们当作商品价值的一部分而保持其存在。我们为简便起见,把一部分称为有酬劳动,把另一部分称为无酬劳动。
(二)各个商品,不单是物质地当作资本总生产物的一部分,当作资本所生产的量的一个可分部分而表现出来。显示为过程之结果的,不是各个商品,却是垫支资本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即占有的剩余劳动),再生产出来的商品量。各个商品,不过是资本的价值和由此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担负者。要算出为各个商品所消费的劳动,完全是不可能的。——因为已经实行着平均的计算(即总生产物的价值中单是当作支出而参进的不变资本部分,以及对于共同消费的生产诸条件之观念的评价)的缘故。而且,最后是以社会的劳动为问题的缘故;这个社会的劳动,是当作共同劳动的许多个人的平均劳动,而加以平等看待与评价的。生产各个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其意义只是应该归属于它的总劳动(即评价了的观念中的劳动)的一个可分部分。在决定各个商品的价格时,上面所说的劳动,表现为资本再生产的总生产物之单纯的观念的一部分。
(三)当作这种东西的商品,跟最初在我们面前表现为独立的东西的商品是不同的;当作资本价值加上剩余价值的担负者,它现在表现在贩卖的量和范围上。为实现以前的资本价值和因此而生产的上述的剩余价值,不能不实行贩卖。但是,这决不是各个商品或其一部分按照其价值来贩卖而可能获得的。
以前我们已经说过:商品要参加到流通,必须保有二重的实在形态。商品单是当作具有一定的有用的属性的东西;单是当作满足一定的个人的或生产的需要的使用价值,而与购买者对立,是决不充分的。商品的交换价值必须带着跟它的使用价值不同的一定独立的所谓观念的形态,商品必须表现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而且同时在这个统一上可能分割的东西,商品的交换价值,在其价格上,当作物质化了的社会劳动时间之单纯的存在,而获得完全不依靠它的使用价值的独立的形态。这样,交换价值当作交换价值,即在当作货币所表现的这个表现上,它正好表现为计算货币。
在现实上,单独的商品,例如有铁路,大建筑物等等存在,它们一方面有不可分的性质,别一方面有容量,因此,〔为它的生产而〕垫支资本的全部生产物,表现为单独的商品。因而观察各个单独的商品时所发现的法则,即商品的价格,不外是在货币上所表现出的它的价值。资本价值加上剩余价值的一切,包含在单独的商品里面,在计算货币上可能表现出来。这种商品的价格的决定,跟以前所实行的单独的商品价格的决定没有不同的地方,因为资本的总生产物,在这里实际上好像是当作单独的商品而存在的缘故。所以,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更进一步论述的必要。
但是,大多数的商品,是可能分割的。(不能分割的商品也好,也常常在观念上当作可能分割的大小而加以观察)。换言之,假使把它们当作某种对象物之一定量来观察,那么那个使用价值,可能分为与普通使用的尺度相照应的各部分。例如:小麦a卡德,咖啡b长生的乃,布c阿尔新,剪刀z打,在这个场合,单独的商品本身,作用为秤量单位(译注:阿尔新是俄国的尺度的1码长)。
其次,不管容量和可分或不可分的性质,我们试观察常常当作单独的商品,或当作单一的使用价值的资本的总生产物。这种使用价值,不用说,表现在当作总生产物的全部价值的表现的总价格里面。
观察价值增殖过程时,建筑物,机械等等垫支不变资本,当作劳动手段,在劳动过程所消失的一定的价值部分转移到生产物上;不变资本决不是以它那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形态物质地参加到生产物里面;它是在比较长的期间,在劳动过程上对商品的生产有用的;在一定的期间中转移到生产物的价值部分,当作劳动手段而被消耗,其结果丧失其一切价值而转移到新生产物上,其价值即由此一定期间对转移的全期间的比例而决定;因此,例如不变资本平均能够供10年之用,则1年即转移其价值的10分之1到生产物上,其价值的10分之1就附加在资本的年生产物上面。不变资本的这个部分,只要在一定量的生产物的生产后仍然可能用作生产手段,按照上面的平均的评价仍然代表一定的价值,则不参加到生产了的生产物量的价值形成上。普通由此不变资本在一定期间中所生产的价值,当作其总价值的一部分的评价,这个不变资本发挥作用的一切价值,转移到生产物上的期间,和它已经发挥作用转移了它的价值的一部分的期间的比例,决定其总价值,则只有在此限度内,对于生产了的生产物量,对于由此不变资本的帮助所生产的生产物量的价值,起着规定的作用。
在不变资本的价值中还依然存在的其余的部分,在决定既已生产的商品量的价值时,是不加以考虑的。因此,这个部分,对于这个价值可以认作是等于零的。同样的在决定价值时,为简便起见,可以认为总资本——在比较长期间的生产中才转移到生产物上的那个不变资本部分,也是同样的——全部包含溶解在这里观察的总资本的生产物里面。
这里假设总生产物是长1200阿尔新的麻布。垫支资本为100镑,其由80镑代表不变资本,20镑代表可变资本,剩余价值率为百分之百,即劳动者以劳动日的一半为他自己劳动,其他的一半则为资本家无酬劳动。在这个场合,生产的剩余价值为20镑,1200阿尔新的总价值为120镑。其中80镑为不变资本所附加的价值,40镑为从新附加的劳动。其中的一半代替工资,剩余的一半则代表剩余劳动,换言之形成为剩余价值。
假使除去新加的劳动,则资本主义生产的诸要素,当作商品,因而当作有一定价格的东西,而参加生产过程,因此由不变资本所附加的价值,是当作价格而既与的,例如上述例中就是当作80镑的麻,机械等等而既与的东西。那么,新加的劳动如何呢?由生活的必需资料所决定的工资为20镑,剩余劳动在量上如等于有酬劳动,则不能不表现在40镑的价格上面,因为代表附加了的劳动的价值,依存于这个劳动量,而决不依存于支付给过这个价值的条件。这样,由100镑所生产的1200阿尔新的总价格,就等于120镑。
其次,各个商品的价格,在这个场合,1阿尔新的麻布的价值,要怎样决定呢?明显的,总生产物的一切价格,是由这个数目可以除得出来,这个数目就是由跟既与的尺度相照应的可除部分除生产物而获得的。即总生产物的总价格,可能由秤量使用价值的(单位)尺度数而除得,例如在上例中即为120镑/1200阿尔新。这样,每1阿尔新的价格即为2镑。假使当作麻布之尺度的阿尔新,还能够分割为更小的可除部分而发展为尺度,那么我们还可能决定半阿尔新等等的价格。这样,决定单独的商品价格时,其使用价值是当作总生产物的可除部分来计算:其价格是当作跟资本所生产的总价值相照应的可除部分来计算。
我们已经知道,随劳动的生产性或生产力的阶段的差异,同一的劳动时间,能制造数量极不相同的生产物,换言之,等量的交换价值表现在使用价值的各种数量上。在上述的场合,假设麻织工业的生产性增加了四倍,则由表现于40镑的劳动所运转的不变资本(即麻,机械等等)等于80镑。假如织匠的劳动生产性增加了四倍,那么他就运转四倍多的不变资本量,即320镑的麻等等,阿尔新的数目增加四倍,从1200阿尔新增至4800阿尔新。但是,新加的织匠的劳动,它的量的大小是不变的,依然会表现为40镑吧。因此,4800阿尔新的总价格,现形成为360镑,每1阿尔新的价格为 360镑/4800阿尔新=1 1/2先令。每1阿尔新的价格若为2镑,或由24便士降至1先令半,即降至18便士,则降低4分之1。因为每1先令中所包含的不变资本,在它转变为麻布时,则所吸收的附加的活劳动少了4分之1,换言之,织匠的同一量的劳动,分配在更多的生产物上面了。但在目前的场合,全部前支资本是不变的,劳动的生产力,单是因为自然的各种条件的结果,(例如有利的或不利的季节的结果),表现在同一的使用价值(例如小麦)的种种数量里面,这种例证,还更加恰当。这样,例如生产小麦时每1英亩土地支出的劳动量为7镑,假设其中四镑为新加的劳动,3镑是已经对象化(或物质化)在不变资本的劳动。其次4镑中有2镑是工资,2镑是剩余劳动,而假设跟从前所假定的比例 剩余劳动/必要劳动=100/100一致。
然而,收获会跟随季节(的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吧。
总卡德量 每1卡德 把生产物的价值或价格
5卡德时,其卖价 28先令 7镑
4卡德2分之1时, 约31先令 7镑
4卡德时,……… 约35先令 7镑
3卡德2分之1时, 约40先令 7镑
3卡德时,……… 约46先令8便士 7镑
2卡德2分之1时, 约56先令 7镑
2卡德时,……… 约70先令 7镑
在这个场合,每一英亩所垫支的5镑资本的总生产物的价值或价格,仍旧是7镑。这是因为对象化了的活劳动的垫支量,跟新附加的活劳动量,是不变的缘故,但此同一的劳动,表现在极不相同的种种数量里面,因此各个卡德,即总生产量的同一部分,有极不相同的种种价格。由同一资本所生产的各个商品价格上的这种变化,丝毫不使剩余价值率发生变化,即丝毫不使剩余价值对可变资本的比例,或总劳动日割分为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上的比例发生变化。新加的价值所显示的总价值不变,因为附加有跟从前的不变资本[6]相等的活劳动,因而劳动生产性增进,1阿尔新的价值变为2镑乃至1先令2分之1也好,剩余价值对工资的比例,或有酬劳动的比例,是不变的。关于每1阿尔新而发生变化的,是附加在这个上面的织匠的总劳动量。但此总劳动量划分为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对无酬劳动的比例,对于每1阿尔新所包含的这个总量的各可除部分,是不变的,在这部分的大小上是无关系的。同样,在上面的假定上,1卡德的价格,在第二例上是因为劳动生产性的降低而昂贵了,即新加的劳动分配在更少的卡德量上,因而每1卡德上新加的劳动量更加减少的事实,丝毫不能使这个比例发生变化,这个比例就是各卡德所吸收的或大或小的劳动量分在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上的比例;也不能使资本制造出的剩余价值总量和剩余价值部分发生变化,这个剩余价值部分是包含在各个1卡德里面,跟新加在它上面的价值成正比例的。在上述的假定下,在一定量的劳动手段上纵然附加了更多的活劳动也好,在这个场合,成比例地附加上更多的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假如附加得更少也好,只是成比例地附加上更少的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新加上的劳动的这两个构成部分的比例,仍然不发生变化。
假使除去对于一般倾向的各个扰乱的影响——它的研究,对于当面的问题没有什么益处——不谈,则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倾向和结果是在这点:即劳动生产性不断增进,因而由于附加在生产手段上的一定量的劳动而可能转变为生产物的生产手段量,就不断地增加,新附加的劳动,不断地分配在更多的生产物量上面,因此降低了各个商品的价格,或一般地使商品价格低廉化。但此商品价格的低廉化,它的本身,在由既与的可变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量里面也好,或在各个商品上新附加的劳动的有酬劳动或无酬劳动上的比例中也好,乃至在各个商品上所实现的剩余价值率中也好,也不引起任何变化。假如一定量的麻纺锭等等,在转变为一阿尔新的麻布时纵然吸收织匠较少的劳动也好,这个事实,也决不能使这个比例发生变化,这个比例就是织匠的或大或小的劳动分配在有酬劳动或无酬劳动的比例。在既已对象化了的一定量的劳动上从新附加的活劳动的绝对量,一点也不使这个比例发生变化;这个比例,就是在各个商品上不同的或大或小的量分配在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上的比例。总之,由于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发生的商品价格的变化,或者纵然发生商品价格的降低和商品的低廉也好,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比例,普通由资本而实现的剩余价值率,可以不变。纵然从新附加在劳动手段上的劳动生产力发生变化,而且创造劳动手段的劳动生产力发生变化,此等劳动手段的价格昂贵或降低也好,因而在商品价格中所引起的变化,决不能使这个划分发生变化,这个分割就包含在商品价格里面的附加的活劳动之划分于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这是极明白的事情。
反之,商品价格的变化,如不排除不变的剩余价值率(即附加的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不变的划分),则商品价格的不变性,决不排除剩余价值率上的变化。即不排除从新附加的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之比例分割上的变化。为使问题简明起见,假定在现时论述的劳动部门上,其中所包含的全部劳动的生产力,例如在上述的场合,织匠的劳动或生产麻纺锭的劳动的生产性,不发生任何变化。在我们的假定上是:他们生产了40镑,即他们半天为自己,半天为资本家而劳动。更假定10小时的劳动日延长至12小时,其结果,每1人的剩余劳动各增2小时。总劳动日从10小时增至12小时,即增加5分之1。但因10:12=16 2/3:20故现在为运转所与的80镑的不变资本,生产1200阿尔新的麻布,仅需16人又3分之2的织匠就够了。(因为20人劳动10小时,可得200劳动时间,而16人又3分之2劳动12小时也可能获得200劳动时间)或者劳动者仍是20人。那么他们附加的不是200劳动时间,却是240劳动时间。或者每日200时间的价值,在一周内如表现为40镑,则每日240时间的价值,要表现为48镑。但若劳动生产力等等不变,不只需要40镑,却需要80镑的不变资本时,则不仅需要48镑,却需要96镑的不变资本。因此,投放的资本为116镑,因此而生产的商品价值为144镑。但因120镑=1200阿尔新,故128镑=1280阿尔新。这样,1阿尔新的价值为:128镑/1280=1/10镑=2镑,但是,1阿尔新的价格依然不变,这是因为对象化在所需要的劳动手段上的总劳动量,以及从新附加的织匠的劳动,依然是同一的缘故。但各阿尔新所包含的剩余价值会增加吧。在以前,在1200阿尔新里面有20镑的剩余价值,因此,每1阿尔新有20镑/1200=2/120镑=1/60镑=1/3先令=4便士的剩余价值。现因每1280阿尔新有28镑,故(每1阿尔新)会有5便士又3分之1[7]的剩余价值吧。因为5 1/3便士×1280=28镑,这不外是1280阿尔新里面所包含的剩余价值之实际的总计。附加的8镑的剩余价值,等于80阿尔新(因为1阿尔新是2镑),而阿尔新的实数也增加到1280。
在这个场合,商品的价格不变,劳动生产力也不变。为工资而支出的资本也没有变化。纵然这样也好,剩余价值量从20增至28,换言之,增加了8,这是由2 1/2或5/2除20而得来的。因为8×5=40,即40%。这是总剩余价值增加的百分比数。剩余价值率,最初虽是100%,现在却是140%。
这些数字,以后可以精密订正。现在我们确定这点就够了,即同一的可变资本,运转更多的劳动,因而由同一的价格,不仅生产更多的商品,而且生产包含着更多的无酬劳动之更多的商品时,商品价值不变的场合也好,剩余价值也增加。
正确的计算,有如下面的比较,但必须以下述的事实为前提。20v最初是20, 10小时劳动日。假如1劳动日为10小时,则此劳动等于200时间。因为劳动日从10小时延长至12小时(剩余劳动从5小时增至7小时),故20日的总劳动等于240时间。
200时间的劳动如表示为40镑,则240时间的劳动表示为48镑。
假如200时间运转80镑的不变资本,则240时间运转96镑的(不变资本)。
假如200时生产1200阿尔新,则240时间生产1440阿尔新。
其次,让我们比较下面的两个场合:
绝对的剩余价值增加的结果,即由劳动日的延长,附加的总劳动量的比例,从5:7增至7:5,从100%增至140%。这个比例,也表现在各个阿尔新上面。剩余价值总量,是由提高了比率后所使用的劳动者人数而决定,这个量,因劳动日延长的结果而减少了也好,或使用着跟从来同一的劳动量也好,换言之,由劳动日的延长,使用着较少的劳动者也好,剩余价值率依然增进,而其绝对量不增加。
其次,假定跟上面相反对,劳动日不变化仍为10小时,劳动生产增加的结果——但织匠的劳动,既不是所适用的不变资本,又不是织匠的劳动的本身,在制造构成工资的生产物的其他工业部门上——必要劳动时间从5小时减少至4小时,因而劳动者替资本家工作,不是5小时,而是6小时;为自己劳动的不是5小时,而是4小时。这样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例为:
5:5=100/100即100%,而现在却变为6:4=150:100=15:10。
在这个场合,还是20个人每人工作10小时,即使用200小时,他们跟以前同样,运转80镑的不变资本,总生产物的价值仍旧是120镑,阿尔新的量为1200, 1阿尔新的价格为2镑。因为生产价格普通是丝毫不变的缘故。劳动者每1人的总生产物(从价值说来),是2(镑),因此二十个劳动者的总生产物为40镑,每日5小时在一周内为相当于20(镑),则每日4小时在一周内即相当于24“镑”,劳动者用此可以买得跟以前同一量的生活资料。现刻只作4小时必要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是以前的20镑而是16镑。可变资本从20减至16,然而跟从前同样,运转同一量的绝对的劳动。这个跟各个部分的比例,却不相同。以前一半有酬,而一半是无酬的。现在,在10小时中4小时有酬,而6小时无酬,换言之,5分之2有酬,而5分之3无酬,或者是6:4的比例代替了6:5的比例,即剩余价值率不是100%,却是150%。剩余价值率增加了50%归属于一阿尔新的织匠的有酬劳动为3 1/5,无酬劳动为4 4/5。这个比例是24/5:16/5,又如上面的24:16,这可表示如下:
从这点看来,剩余价值总量,不是像在Ⅱ的场合的28,却只是24。但若在Ⅲ也是支出20镑的可变资本,那么使用的劳动总量会增加吧。因为在支出16镑的可变资本时,这个总量是不变化的。因此它只增加4分之1,这是因为20镑较之16镑要多4分之1的缘故。不只是剩余劳动有酬劳动的比例,就是使劳动的总量也会增加吧。在此提高了的比率下,16镑会给与40镑,而20给与50,其中30就是剩余价值。假如40镑等于200劳动时间,则50镑等于250时间,假如200时间运转80镑的不变资本,则250时间会运转100的不变资本。最后,假如200时间生产1200阿尔新,则250时间生产1500阿尔新。因而会发生有如下表所示的增加吧:
普通不能不指摘这样的事实。即工资降低的结果(在此场合是当作生产力增加的结果),为使用既与的劳动量,即为对资本更有利地——因为劳动量的有酬部分较之无酬部分要减少的缘故——使用既与的劳动量,在更少的可变资本就中用的场合,资本家如果仍旧投放跟从来同量的可变资本,那么他就获着二重的利得,因为他不单是获得较之从来的总量的提高了的剩余价值率,而且他还可能在此提高了剩余价值率下榨取更多的劳动量,纵然他的可变资本不增加也好。
这样,下述的事情是很明白的了:
(一)商品价格变化也好,剩余价值的量和比率可能不变。
(二)商品价格不变也好,剩余价值也可能变化。
在研究剩余价值生产时我们已经详细论究过,商品价格,普通只有它参加到(构成为)劳动能力的再生产费用时,因而只有它影响到这个劳动能力本身的价值时,才影响到剩余价值。比较短期中所发生的影响,有因对抗的影响而被麻痹的可能。
从(一)就产生这样的结果,即由于劳动生产力的发展而引起的商品价格降低,商品的低廉化!因为它的低廉化而使劳动能力本身低廉化(反之,其腾贵使劳动能力腾贵)的那类商品,暂且不管——,固然在各个商品上物质化着更少的劳动量,或同一的劳动,表现在更多的商品量上,其结果,归属于各个商品的劳动部分就更少。但此低廉化本身,决不意味着:包含在各个商品里的劳动划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上的比例发生变化。上面所举出的两个法则,普通对于一切商品是有效的,因而对于直接或间接不参加到(构成为)劳动能力的再生产的商品,也是有效的。因此这种商品的腾贵或低廉化,对于决定劳动能力本身的价值,没有任何影响。
从(二)就达到这样的结论——(参照Ⅱ及Ⅲ)商品价格依然不变,在制造这些商品的生产部门上直接使用的劳动的生产力发生变化也好——剩余价值的量和比率可能增大。(反之,这样的话也可以说,即劳动日如果缩短,或因其他商品腾贵,劳动日虽然不变,而必要劳动时间增加时,则剩余价值的量和比率就要降低)。这是由于一定量的可变资本,可能使用有一定的劳动力的劳动的种种数量;(但是,只要劳动生产力不变化,则商品价格依然不变。)或其大小发生变化的可变资本,使用有一定的劳动力的劳动的相等量。简单的说,有一定大小的价值的可变资本,决不是常常要运转同一量的活劳动。因此,这种可变资本,只要是被认作是运转种种劳动的单纯的象征,那就是可变量的象征。
最后的注意——(对第二点的指摘及第二的法则),指出资本的生产物,当作资本的可除部分的商品,当作资本的担负者的商品(这种资本,是在价值上增强了的,因而它包含有由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必须用别的方法来观察,这个方法是要跟以前我们研究各个独立的商品时不同的。(在我们论说商品价格的时候,常以下面的事情为前提,即由资本所生产的商品量的总价格,等于其总价格,因而这个商品量的可除部分的各个商品价格。等于其总价格的可除部分,在这里,价格普通只是价值之货币的表现。总之直到现在的叙述,没有观察跟价值相区别的价格。)
当作资本的生产物的各个商品,当作实际上被再生产而其价值增殖了资本的基本部分的各个的商品,它跟当作资本形成的前提,构成为我们的研究出发点的各个商品的区别;它跟当作独立的商品来观察的商品的区别,除了直到现在所观察的关于价格的地方以外,还表现在这点,即商品按照它的价格来贩卖时,生产此商品所支出的资本价值更不能实现。由此资本所产生的剩余价值更不能实现。不单是物质地当作构成资本的使用价值的一部分,不只是资本之单纯的担负者,而且当作构成资本的价值的担负者之商品,纵然是按照与其价值相照应的价格来贩卖也好,却是在当作资本的生产物的构成部分的那个价值以下,却是在当作总生产物的构成部分的那个价值以下出卖的;这个总生产物是增殖了自己的价值而在其中存在的。
在上面所举的例上,100镑的资本,再生产了有120镑价格的1200阿尔新的布,依照上面的说明,因为我们有80C, 20V, 20M故可能这样说:不变资本的80镑代表800阿尔新,或代表总生产物的3分之2,可变资本的20镑或工资,代表200阿尔新乃至总生产物的6分之1,剩余价值的20镑。也代表200阿尔新乃至总生产物的6分之1。但是,不是1阿尔新,例如800阿尔新是以等于80镑的价格来卖出,其他的二部分如不能卖,则在100镑的资本的最初价值中只有4分之5是再生产了的。这样,当作总资本的担负者,换言之,当作100镑的总资本之唯一的现实生产物800阿尔新是会在它的价值以下,即在其价值的3分之1以下卖出的吧。因为总生产物的价值等于120, 80(镑)只是全部生产物的3分之2,不足的价值40(镑),等于这个生产物的其余的3分之1。这个800阿尔新,如只以它来看,那就是在它的价值以上卖出的,而且当作全部资本的担负者,它可能按照其价值来贩卖。例如这800阿尔新是以80镑来卖出的,而其余的400阿尔新仅能以30镑来卖出。但是关于商品量的各个部分,在其价值以上或以下出卖的事实,普通我们是完全不管的,因为依照我们的前提,商品总该是按照它的价值来贩卖的。
在这里成为问题的,不单是商品(像在分析独立的商品时那样)按照其价值来贩卖的事实,现有商品当作是为它的生产所垫支的资本的担负者,因而当作资本的总生产物的构成部分,按照其价值(价格)来贩卖的事实。假使在值120镑的1200阿尔新的总生产物中,可能卖出800阿尔新,则此800不是代表总价值的3分之2,却是代表总价值的全部。因而不是代表80镑却是代表120镑的价值,而各个商品,不是80/800=8/80=4/40=2/20=2先令,却代表着120/800=12/80=3/20=3先令。这样,各个商品,不是2先令,却是3先令卖出的,即较普通多卖50%,当作生产了的总价值的构成部分,商品不能不按照它的价格来贩卖,因而它不能不当作所卖的总生产物的构成部分来贩卖,它不是当作独立的商品例如当作总生产物的1/1200,却必须当作补充其余的1199/1200的东西来贩卖,重要的地方,是要照这个价格来贩卖,这个价格,是各个商品被当作一构成部分的这个商品的分母量所乘而得来的。
(因此而自然产生的事实,是:跟随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且随此发展而引起的商品低廉化,商品量增加,不能不贩卖的商品量也增加,因而市场必须继续扩大,……[这个扩大],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这点,宁可说是属于次要的事实),(因此就说明了为什么资本家纵然各以2先令而出卖1200阿尔新,但1300阿尔新则不能用此价格来贩卖。因为追加的100阿尔新,大概会需要不变资本等等从新投放,因而这个新投资,不是在生产100阿尔新的时候,却在1200阿尔新的追加生产时,会使这个价格正当化吧。)
根据上面的说明,我们明白了当作资本的生产物的商品,跟独立地加以观察的商品是不同的。这个差异,跟随我们越加深刻地追究资本主义的生产和流通,越加显现在表面上,而且对于商品价格之现实的决定,越加有所影响。
但是,我们在此想特别留意的,是下面的事实。
在本书第一卷第二篇第三章上,我们已经知道了资本的生产物的种种价值部分(不变资本的价值,可变资本的价值及剩余价值),一方面,在当作所生产的总使用价值的可除部分的各个商品里面,在当作所生产的总价值的可除部分的各个商品里面,虽在其比例的部分上所代表,所反复;但在别一方面,可能分割为总生产物所生产的使用价值的一定部分,一定的量,其一部分只代表不变资本的价值,其他的部分只代表可变资本的价值,第三部分只代表剩余价值。这两个表现,像以前已经指示过的那样,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在其表现样式上这两者却是矛盾着的。因为在后者的解释上,属于单是再生产不变资本价值的第一部分的各个商品好像只表现在生产过程以前所对象化的(物质化)了的劳动,因此,例如值8镑的800阿尔新的垫支不变资本价值,只代表所消耗了的麻纱,油,石炭,机械等等的价值,不代表从新加上的织匠劳动的任何部分。但在别一方面,当作使用价值来观察的每1阿尔新的布,除了其中所包含的麻等等以外,包含着使麻变成布而且2先令价格的织匠的一定量的劳动,包含着再生产他消耗了的16便士的不变资本,更包含有代替工资的4便士,以及物质化在布里面的4便士的无酬劳动。这个外观上的矛盾——这不能够解决,致使在分析上陷于根本的错误,这在以后可以知道——一眼看来,就使只是考虑到各个商品的价格的人们完全发生混乱;这些人就是只考虑到上面我们已经说过了的命题(例如各个商品或总生产物的一定量,可能以比它的价值更低的价格,或比它的价值更高的价格,贩卖出去)的。普鲁东就是陷于这种混乱的一人。
(1阿尔新的价格,在上例不是孤立地加以决定的,这是当作总生产物的一个构成部分来决定的。)
(上面关于价格决定所说的事实,我在以前曾经这样说过——那时候的各个表现,说不定应该包含在从来的叙述里面。)
最初,我们曾经把各个商品,当作一定量的劳动的结果,当作它的直接结果,而加以独立的考察。现刻,它是资本之结果的生产物,因此,问题在形式上(以后在生产价格上现实地)发生如下的变化——生产了的使用价值量,表现为跟生产物中所包含的消耗了的不变资本(由此不变资本而转移于生产物上的物质化了的劳动量)的价值相等的劳动量,和跟可变资本相交换的劳动量(其一部分代替可变资本的价值,其他的100则形成为剩余价值。)假使资本里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表现为等于100镑的货币,其中40镑构成为可变资本,剩余价值率为100分之50,则生产物中所包含的全部劳动量表现为120镑。在商品踏进流通(过程)以前,这个交换价值不能不预先转化为价格。因此,总生产物例如是一个不可分的对象物(如家屋),而全部资本不是在单一的商品上再生产时,则资本必须算出各个商品的价格,即各个商品的交换价值,不能不表现在计算货币上。跟随劳动生产力的不同,120镑的总价值,会分划在更多或更少的生产物量之间吧。因此,各个商品的货币,跟商品的总量成反比例,会代表对于商品单位的120镑更多或更少的部分吧。例如总生产物是60吨石炭,60吨等于120镑,一吨就会等于120/60镑=2镑吧。又若生产物是75吨,则1吨等于120/75=1镑2先令,生产物是240吨,则1吨等于120/240=12/24=1/2镑,等等。总之,各个商品的价格=生产物的总价格/生产物总量,即等于生产物总量来除生产物的总价格。而此生产物总量,是随生产物的使用价值的如何,能以种种尺度来评量。
这样,各个商品价格,假使是以商品的总量(在此场合为吨)来除100镑的资本所生产的商品量(吨数)的总价格而得来的,则在别一方面,总生产物的总价格,等于所生产的商品总数乘各个商品价格所得的积。跟随劳动生产性的增进,商品如果增加,则它的量增加,而各个商品的价格降低。劳动生产性减少的时候,则发生反对的事情,在这个时候,一个要素——价格——虽是增进,而别的要素——量——则减少。只要支出的量不变,那么它就表现在120镑的不变的总价格中,由于依存于劳动生产性而变化的商品量的如何,这个总价格如何归属于各个商品,是一点也没有关系的。
归属于各个商品的价格部分——总价格的可除部分——:因生产物增加的结果,即劳动生产性增大的结果,在较小的场合,则表现归属于此的剩余价值部分,即表现20镑的剩余价值,跟生产物相关联的总价格的可除部分也更加减少。但此事实,决不会使这个比例发生变化,这个比例就是表现,剩余价值的各个商品的价格部分,跟表现工资或有酬劳动的商品价格部分之比例。
但在观察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时(知道了)这个事实,即若不论及劳动日的延长,决定劳动能力的价值,跟随劳动者必须消费的诸商品的低廉化,因此,劳动日纵然不变也好,也有有酬劳动部分缩小,而同时无酬劳动部分延长的倾向。
因此,在以前的前提下,在各个商品价格上的剩余价值的分配,跟这个价格在总价值上,在总价格上,所占的分得数量成比例。——现刻生产物价格虽然降低,但表现剩余价值的这个价格部分,会增加吧,但这决不只是因为这样情形才会发生;这个情形就是剩余劳动增大的结果,剩余价值在生产物的总价值中成比例地占着较大的地位。同样的原因,即劳动生产性的增进(生产性降低时会发生相反的事情吧)——其增进的结果,同一的劳动量,同一的120镑的价值,表现在更多的商品量中,因而各个商品价值降低——使劳动能力的价值减少。因此,各个商品的价值降低,其中所包含的劳动总量,因而其价值虽然减少——在此价值中剩余价值所占的比例的构成部分会增加。或者各个商品,例如在各吨中所包含的较小的劳动总量里面,劳动虽不是怎样生产的,生产的量更少,各个商品的价值,较之更高的以前的时候,包含着更多的无酬劳动。在120镑的总价值中,因而在此120镑的各个构成部分中,现刻包含着更多的无酬劳动。
这个谜使普鲁东陷于混乱,他只留意各个独立的商品的价值,不把商品当作总资本的生产物来观察,因而又不观察在概念上由总生产物价值的各构成部分所分割的比例。
“商品的价格,在商业上,是由资本利息(这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一部所带着的特别名称)加上劳动者的工资而构成的场合,劳动者能够再买他自己生产的物品,是不可能的事实。由劳动而生活的事实,在实行着利息的支配的场合,是包含着矛盾的原理。”(信用的无报酬。巴斯奇氏与普鲁东氏的论战,1850年,105页)
完全是那样的。为了使问题明白起见,假定这里论及的劳动者“Ionurior”是全部劳动阶级。他接受来用以必须购买生活资料等等的周薪(一周的工资),为商品量而支出,假使把各个商品加以个别观察,而且把一切的统合为一,则其价值,除了等于工资的部分以外,包含着等于剩余价值的部分,普鲁东所说的利息,只是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恐怕只是构成相对地极小的比例的部分。只有等于工资的周收入的劳动者阶级,要怎样才可能购买等于工资加上剩余价值的商品量呢?从劳动者阶级全体看来的周薪(周工资),单是等于生活资料的周总计,劳动者由其接受的货币额而不能买得必要的生活资料,是非常显明的事实。因为他接受的货币额,等于周工资,等于支付给他的劳动的周价值,而每周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等于周工资上加上表现无酬剩余劳动的价值。因此,“……劳动者不能够购买他自己生产的东西。由劳动而生活的事实”,因而在此前提下,包含着“矛盾”。只要是关于事物的表面,普鲁东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假如他不把商品加以独立的观察,而当作资本的生产物来观察,那么他会发现这样的事实吧。即周生产物分割为这两部分:一部分是它的价值等于工资,等于一周中所支出的可变资本,而且没包含着剩余价值;其他一部分它的价格只是等于剩余价值。商品的价格,虽是包含着这个商品的一切,而劳动者却只能再买得这个第一的部分。(在这里,劳动者在购买时会被人欺骗,或事实上被小商人所欺骗等等,对于这个问题,都是无关系的事情。)
看来深刻而难解决的普鲁东之经济的逆说的真相,大概有如上述。这些逆说,经济的诸现象在他的脑筋里之所以引起混乱,是在他把它当作诸现象的法则来描写的那一点。
(在实际上,他的命题更坏,因为在这个命题里面包含着这样的前提——商品的价格等于包含在其中的工资,等于包含在其中的有酬劳动的量,所谓剩余价值,利息,不过是对于这个商品的真正价格的派生的附加物。)
但是,更加不成的,是俗流经济学对着普鲁东的批判。例如福卡德氏(此处引用这个地方)把他的注意集中在这个地方——普鲁东的提说,不只是一方面证明得太多(因为依据这个提说,劳动者阶级普通就不能够生存),而且在别一方面,在逆说的表式化上,他又没有充分彻底(因为劳动者所买的商品的价格,在工资加上利息等等以外,包含着原料等等,简言之,不变资本的诸要素)。完全是这样的,福卡德氏呵!但是,往前一步又是如何的呢?他实际上证明着问题比普鲁东所提起的更为困难——他拿这个事实,甚至在普鲁东所提起的范围内也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而以无意义的空文句来作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据。
从本质上看来,普鲁东以诡辩的自己满足,公然把经济现象的混乱表式化,采用跟着俗流经济学相反对的方法,这宁可说是可取的地方。俗流经济学者,不能理解这个混乱,努力于抹煞它,反而把自己的理论的贫弱暴露在青天白日之下。例如:V.F.罗雪尔氏批评普鲁东的财产是什么,称为是“混乱着的,而且是引起混乱的东西”,在此“引起混乱的东西”的话句里,表现着不能克服混乱的俗流经济学的无力的感情。俗流经济学,拿着资本主义生产的诸矛盾,像普鲁东所表现。烦恼上述的经济学者的头脑,甚至在混乱的,肤浅而诡辩的形态上,也不能加以解决。对于俗流经济学,除了理论上不能克服的诡辩诉之于“单纯的”常识,或将事物加以牵强附会的说明以外,别无他法。对于以“理论家”自任的人们,这真是很好的安慰。
(注意,关于普鲁东的地方,放在第二卷第三篇,或放在更后面,好一点也未可知)。
在第一篇所论及的困难,现刻同时解决了。资本之生产物的商品,由其价值所决定的价格来贩卖,因此假设全部资本家阶级按照商品的价值来贩卖,则各资本家会实现剩余价值,换言之,他贩卖着在商品价值中他没有任何耗费任何支付的部分。这样,资本家所接受的利润,不是由于互相欺骗——这只有某人掠夺属于别人的剩余价值时才这样做——,也不是由于他们是在价值以上贩卖商品,宁可说是他们互相按照价值来贩卖商品而获得的,商品按照它的价值的价格来贩卖的这个前提,又构成为次卷的内容的诸研究的根据。
直接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之最近的结果即其生产物,是商品。在这个商品价格上,不单是要代替这个商品的生产期间中所耗费了的垫支资本的价值;同时,在这个期间中所消费了的剩余劳动,又物质化,对象化为剩余价值。当作商品来看,资本的生产物,参加到商品交换过程,因而不仅参加物品之现实的交换,同时还要实行形态转化,这个形态转化,我们是已经当作商品的变态而叙述过了的。这个转化,只要是单纯的形式上的转化——这些商品转化为货币,及货币转化为商品——,那么这个过程,在我们叫作“单纯的流通”,即叫做商品本身的流通地方,是已经描写过了的。但此等商品,现刻同时又是资本的担负者。它们现刻是在价值上增殖;是由剩余价值而丰富了的资本。在这点,资本之再生产过程的此等商品的流通,同时就包含着商品流通之抽象观察所不知道的更进一步的各种规定。因此,我们不得不把商品流通当作资本流通过程来观察。在次卷,我们就这样观察。
* * *
[1]《经济学批判》,74页。
[2]亚斯蒙德。
[3]亚斯蒙德。
[4]《经济学批判》,17页,及威克菲尔德。
[5]参照1752年顷出版的法国的一个著述。在这个著述中……(马克思准备以后填上,在这里留了一个空白。底稿上就是这样的。——编辑部)记述着:在以前法国只把小麦认作商业的对象。
[6]在马克思的底稿上是[可变资本],显明的,这是写错了的。——编辑部。
[7]在马克思的底稿上是5便士4分之1。——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