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不同的生产部门之不同的资本构成及由此引起的利润率上的差异

前篇,除论证其他的事情外,还曾说明,在剩余价值率不变时,利润率可以发生变化,可以提高或减低。在这一章,我们也假定,劳动的榨取率,剩余价值率,与劳动日长度,是一切生产部门——一国的社会劳动,便分成这各个生产部门——相等的。亚当斯密曾明白论证,各生产部门在劳动榨取上有种种的差别,这种差别,有许多,会有种种现实的或设想的相抵的理由,使其归于平均,故在一般事态的研究上,可以把它们视为是外麦上的暂时的差别,而不放在计算之内。别一些差别,例如工资高度上的差别,既然第一卷开头所说,是大部分出于单纯劳动和复杂劳动间的差别,所以,这种差别虽会使各生产部门劳动者的状况极不平等,但尚不致于影响各部门劳动的榨取程度。例如,金匠的劳动,比日佣劳动者的劳动,要有更优得多的给付,但金匠的剩余劳动,也依同比例,比日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表现为更大的剩余价值。工资与劳动日,从而剩余价值率,在诸不同生产部门间或同一生产部门诸不同投资间的平均化过程上,虽会遇到种种地方的阻碍,但资本主义生产的进步,及各种经济状态受这种生产方法支配的情形,却可以把这种平均化过程促进。这种种阻碍的研究,在研究工资的专门著作上,是极重要的,但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一般的研究上,却可视为是偶然的不关本质的事情而加以忽略。在这种一般的研究上,我们常假定,现实状态与其概念相符合;换言之,我们常假定,现实状态正好表现为它的一般的类型。

各国剩余价值率之差别,从而,国民劳动榨取程度之差别,对于我们当前的研究,是全然没有关系的。我们在这一篇,只要说明,在一国之内,一般利润率是依什么方法成立的。但很明白,我们在不同国民利润率的比较上,只要把前已说明的和这里待要说明的,拿来综合起来就行了。我们先考察国民剩余价值率上的差别,然后依据这种已知的剩余价值率,比较国民利润率上的差别。国民利润率的差别,非起因于国民剩余价值率上的差别时,一定有一些事情,作它的原因。在这些事情下,是和在本章的研究上一样,我们假定,剩余价值率是一般均等的,不变的。

在前章,我们曾论证,在剩余价值率不变的假设下,仍可有某一些事情,将不变资本某部分的价值提高或减落,间接影响不变资本部分与可变资本部分的比例,从而,使一定资本的利润率提高或减落。我们还说过,延长或缩短资本周转时间的事情,也能依类似的方法,影响于利润率。因为利润额与剩余价值额,与剩余价值本身,是同一个东西,故利润额——与利润率有分别——是不因以上所述的价值变动,受影响的。这种价值变动,只会影响一定剩余价值从而一定量利润所依以表现的比率,换言之,只改变利润的相对量,改变利润量与垫支资本量的比率。固然,在资本因这种价值变动而发生游离或拘束的现象时,由此间接方法受影响的东西,将不仅是利润率,而且是利润本身。但这仅适用于现已投下的资本,不适用于新的投资。并且,利润的增减,还须视同一资本所推动的劳动(因价值变动之故)以如何程度增减而定。换言之,须视剩余价值率不变时同一资本的能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因价值变动之故),以如何程度增减而定。所以,这个外貌上所例外,不但不与一般法则矛盾,不但不是一般法则的例外,实际还只是一般法则应用上的特殊场合。

我们在前篇指出了,劳动榨取的程度不变,利润率会随不变资本构成部分的价值变化,或资本周转时间的变化一同变化。由此,我们还可以推论,当其他情形不变,独不同诸生产部门所使用的资本在周转时间或资本有机构成部分的价值比例上有差别时,那种种同时并存的生产部门之利润率,也会有差别。这种变异,在前篇被视为是在时间上继起的在同一资本上发生的;在这里,却被视为是同时存在的,是在各生产部门诸同时并存的投资上,发生的。

在这情形下,我们必须研究(1)资本在有机构成上的差别;(2)资本在周转时间上的差别。

这全部研究的前提,不待说是:我们说某生产部门的资本的构成或周转时,是指投在这生产部门的资本之平均的标准的比例;一般的说,是指在该生产部门投下的总资本的平均,不是指其内的个别资本的偶差。

再者,我们既假定,剩余价值率与劳动日是不变的,而在这个假定中,还包含工资也不变的意思,所以,一定量的可变资本,可表示一定量被推动的劳动力,并表示一定量自行对象化的劳动。所以,如果100镑表示一百名劳动者一周的工资,从而在事实上,指示一百名劳动者的力,则n×100镑,恰好表示n×100名劳动者一周的工资,镑将表示名劳动者的工资。在这里(工资为一定量时,情形常常是这样的),可变资本被视为一定额总资本所推动的劳动量的指数。所以,所用可变资本的量的差别,也可以充作所用劳动力的量的差别之指数。如100镑表示一周内一百名的劳动者,从而代表——假定每劳动者每周劳动六十小时——六千小时劳动,则200镑代表一万二千小时劳动,50镑仅代表三千小时劳动。

我们已在第一卷说过,所谓资本的构成,是指资本的能动部分与其被动部分的比例,换言之,指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的比例。在这里,我们有两个比例必须考察。这两个比例,虽在一定情形下,会发出相等的结果,但不是同样重要的。

第一个比例,是立在技术基础上的;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那必须认为是一定的。要在一日内(比方这样说)生产一定量生产物,必须有由一定劳动者表示的一定量劳动力,把一定量的生产手段,机械原料等物推动,从而,生产地把它们消费掉。有一定数的劳动者,必须相应地,有一定量的生产手段;那就是,有一定量的活的劳动,必须相应地,有一定量对象化在生产手段中的劳动。这个比例,是各生产部门极不相同的;在同产业的各部门之间,也往往是极不相同的。而从另一方面说,在相差极远的诸产业部门之间,这个比例也偶有完全一致或近于一致的。

这个比例,形成资本之技术的构成,而为资本之有机构成的真正基础。

如果可变资本单纯是劳动力的指数,不变资本单纯是劳动力所推动的生产手段之量的指数,则在相异诸产业部门之间,这第一个比例也可以是相同的,例如,制铜工作与制铁工作,可以拿劳动力与生产手段量的比例相等这件事为前提。但因铜比铁贵,故在二场合,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之间的价值关系可以有差别,从而,两个总资本的价值构成也不同。技术构成与价值构成的差别,在各产业部门,是由下述的事实指出了:即,当技术构成不变时,二资本部分的价值比例,可以发生变化,当技术构成变化时,二资本部分的价值比例,又可以保持不变。当然,后一种情形,必须在所用生产手段之量与劳动力之量的比例的变化,恰恰由二者价值上的相反的变化相抵消时,方才有发生的可能。

资本的价值构成——那是由资本的技术构成决定的,且反映资本的技术构成——被我们称为资本的有机构成[1]。

所以,我们假设,可变资本是一定量劳动力的,或一定数劳动者的,或一定量被推动的活劳动的指数。我们已在前篇讲过了,可变资本的价值量的变化可以仅表示同量劳动力的价格的增减。但我们既假定剩余价值率与劳动日是不变的,又假定一定劳动时间的工资是一定的,所以,这一点可以无需在这里论到。从另一方面说,不变资本的量差,可以是一定量劳动力所推动的生产手段之量的变化的指数,但这种差异,也可肇因于生产部门所推动的生产手段的价值的差异。这两个观点,都是要在这里考虑的。

最后,下述诸重要事项,也须注意。

假设100镑是一百名劳动者一星期的工资。假设每星期的劳动时间为六十小时,还假设,剩余价值率为100%。在这场合,劳动者在六十小时内,有三十小时是为自己,三十小时是无代价地为资本家。100镑的工资,其实不过实现了一百名劳动者三十小时的劳动,换言之,不过实现了三千小时的劳动;其余三千小时劳动,则实现为100镑剩余价值,当做利润,由资本家收去。所以,100镑工资,并非代表一百名劳动者劳动一星期对象化的价值,它只指示(因假定劳动日的长度与剩余价值率是一定的),这个资本,可以在合计六千小时内,把一百名劳动者使用。这100镑资本所以能指示这点;第一,因为它指示了被使用的劳动者数,一镑代表一名劳动者一星期,100镑自代表一百名劳动者一星期;第二,因为在剩余价值率为100%时,每一个被使用的劳动者所做的工作,是倍于所给于他的工资,所以,一镑的工资,(即半星期劳动的表现),实际是推动一个星期的劳动;同样100镑虽只包含五十个星期的劳动,但实际是推动一百个星期的劳动。所以,可变的投在工资上面的资本,在其价值(即工资额)表示一定量对象化的劳动时,是一个量,在其价值仅为其所推动的活劳动量的指数时,是又一个完全不同的量。它所推动的活劳动,要比它所包含的劳动较大,故也表现为比可变资本价值为大的价值。这价值,一方面,由可变资本所推动的劳动者数决定,另一方面,则由此等劳动者所贡献的剩余劳动量决定。

这样考察可变资本,可以引伸出如下的结论。

如在生产部门A投下的总资本每700镑,仅以100镑用作可变资本,600镑用作不变资本,而在生产部门B投下的总资本700镑,是以600镑用作可变资本,仅以100镑用作不变资本,则A的总资本每700镑,仅推动100的劳动力,依照我们以前的假设,是推动一百劳动周或六千小时活的劳动,而B的总资本每700镑,却可推动六百劳动周或三万六千小时活的劳动。A的资本,将仅占有五十周或三千小时的剩余劳动,而B的同样大的资本,却可占有三百周或一万八千小时的剩余劳动。可变资本不仅是它自身所包含的劳动之指数;在剩余价值率不变时,它还是剩余劳动——它所推动的劳动超过它所包含的劳动的部分——的指数。劳动榨取程度相等,则在第一场合,利润率为100/700即1/7,等于14 2/7%;在第二场合,利润率为600/700即6/7,即85 5/7%,等于前者的六倍。B的利润,实际也较大六倍(在A为100,在B为600)。因在B,相等的资本,推动六倍的活劳动;所以,在劳动榨取程度相等的限度内,B所造出的剩余价值与利润也六倍。

假设A投下的资本,不是700,而是7000;反之,B投下的资本却仅为700,则在资本之有机构成不生变化时,资本A将在7000镑中以1000镑用作可变资本,雇用一千名劳动者一星期,推动六万小时的活的劳动。在其中,包有三万小时的剩余劳动。但A每用700镑资本所推动的活劳动,从而,所推动的剩余劳动,依然仅等于B的1/6,所造出的利润,也等于B的1/6。如所考虑者为利润率,则A的利润率仍为1000/7000即100/700,等于14 2/7%,B的利润率仍为600/700,等于85 5/7%。如投资额相等,则这场合利润率的不等,是因为在剩余价值率相等时,所推动的活劳动量的不等,使所造出的剩余价值量或利润也不相等。

如果技术条件在一个生产部门,和在别一个生产部门相同,但所使用的不变资本要素的价值,在一个生产部门,比在别一个生产部门更大或更小,那也会发生实际上相同的结果。假设在二生产部门,都以100镑用作可变资本,来雇用一百名劳动者一星期,并推动等量的机械与原料,但机械与原料的价格,在B的场合,要比在A的场合更高。例如,假设A可变资本100镑,推动不变资本200镑,B可变资本100镑,推动可变资本400镑。这样,在剩余价值率同为100%时,二场合所造出的剩余价值,皆为100镑;二场合的利润,也皆为100镑。但在A,等于1/3即等于33 1/3%;在B,等于1/5即等于20%。事实上,如果我们从二场合,各取出总资本的一个可除部分,我们将发觉,在B的场合,每100镑仅有20镑即1/5,取出来充可变资本,在A的场合,每100镑却有33 1/3镑即1/3,取出来作可变资本。B每100镑生产的利润较少,因其所推动的活劳动,也较A每100镑所推动的活劳动为少。在此,利润率的差异,再还原为总资本每100镑所产出的剩余价值量(从而利润量)的差异。

后一例与前一例的差别点,仅在此:在后一场合,A与B之间,只要变化A或B的不变资本价值,便可以得到均衡,因为我们原假定二者的技术基础相等;但在第一场合,二生产部门的技术构成就有差别,所以,要得到均衡,自非在技术构成上发生革命不可。

各种资本的有机构成相异这一点,和它们的绝对量是没有关系的。那只须问,在每100中,有多少是可变资本,有多少是不变资本。

用百分比率计算为不等量的诸资本(在这场合,它们就是等量的诸资本),虽有相同的劳动日,有相同的劳动榨取程度,但它们所产生的剩余价值量,从而,所产生的利润量,仍可以极不相等;因为,在不同的生产部门,资本有不同的有机构成,而有机构成的不同,又指示可变资本部分的不等,从而,指示其所推动的活劳动量的不等,并指示其所占有的剩余劳动的不等;剩余劳动既系剩余价值的实体,故也为利润的实体。总资本在各不同生产部门虽系以等量存在,但这诸等量却包含不等量的剩余价值的源泉,而剩余价值之唯一的源泉,便是活的劳动。劳动榨取程度相等时,资本100所推动的劳动量,从而,资本100所占有的剩余劳动量,取决于其可变部分之量。如果以百分比计算的90c+10v的资本,与同样计算的10c+90v的资本,在劳动榨取程度相等时,能产出同样多的剩余价值或利润来,那就非常明白,剩余价值及价值一般,必须在劳动之外,还有别的源泉了。如此,经济学之合理的基础,便完全丧失了。再假设一镑等于一名劳动者一星期(六十小时)的工资,剩余价值率为100%,那很明白,一名劳动者在一星期内所能供给的总价值生产物,等于2镑。十名劳动者一星期所能供给的总价值生产物,等于20镑。在此20镑中,10镑代置劳动者的工资,所以,这十名劳动者只能创造剩余价值10镑。反之,九十名劳动者——其总生产物为180镑,其工资为90镑——却可创造90镑剩余价值。利润率在前一场合为10%;在第二场合,多为90%。如果不是这样,则价值与剩余价值就不是对象化的劳动了。各生产部门的资本,(以百分比计算,它们是等量的资本),既将以不等的部分,分为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既将推动不等量的活劳动,既将创造不等量的剩余价值,从而,创造不等量的利润,所以,依剩余价值对总资本的百分比率来计算的利润率,必不相等。

然若诸不同生产部门依百分比计算的诸资本,从而,诸不同生产部门的等量的诸资本,会因资本有机构成不等之故,产出不等的利润,我们就可推论,在不同的诸生产部门,不等的诸资本之利润,将不能与各资本量成比例,或者说,不同诸生产部门的利润,将不与各自使用的资本量成比例。因为,如果说利润会比例于投资量而增加,那就是说,以百分比计算的利润,将互相等;如果是,则有机构成虽不同,不同诸生产部门诸等量的资本,仍将有相等的利润率了。实则,在资本有机构成为已定数的同一生产部门内,或在资本有机构成相等的不同诸生产部门间,利润量方才与所用的资本量成正比例。说不等量诸资本的利润与其资本之量成比例,实等于说,等量资本会提供等量利润,一切资本不问其量如何,其有机构成如何,其利润率皆相等。

以上所说的话,包含一个前提:即,商品依价值售卖。一商品的价值,等于在其内包含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加在其内再生产的可变资本的价值,加可变资本的加量(即所产出的剩余价值)。在剩余价值率相等时,剩余价值量定于可变资本量。资本100的生产物的价值,在一场合,为90c+10 v+10m=110;在别一场合为10c+90 v+90m=190。如商品是依照价值售费,第一个生产物卖110镑,其中有10镑代表剩余价值或无给劳动;第二个生产物卖190镑,其中有90镑代表剩余价值或无给劳动。

当互相比较的,是国民[2]利润率时,这一点是特别重要。假设在欧洲某国剩余价值率为100%,即劳动者半日为自己劳动,半日为雇主劳动;在亚洲某国,剩余价值率为25%,即劳动者以一日的4/5,为自己劳动,以一日的1/5为雇主劳动。但在欧洲某国,国民资本的构成为84c+16;在亚洲某国,因机械等物使用较少,一定量劳动力所生产地消费的原料较少,其构成为16c+84v。如是,我们将得如下的算式:

在欧洲某国,生产物的价值=84c+16v+16m=116;利润率=16/100=16%。

在亚洲某国,生产物的价值=16c+84v+21m=121;利润率=21/100=21%。

亚洲某国的利润率,比欧洲某国的利润率,更高百分之二十五,前者的剩余价值率,却比后者的剩余价值率,更小四倍。不过,如果像卡勒巴斯夏等人那样推论,却会得到相反的结论的。

在此,我们可以附带讲一讲。不等的国民利润率,大都是以不等的国民剩余价值率为基础。但在此章,我们所比较的不同利润率,却是以同一的剩余价值率为基础。

不待说,资本有机构成不等这件事,换言之,等量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所推动的劳动量不等,从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限度内推动的剩余劳动量不等这件事,可以引起利润率的不等。但在此外,利润率的不等,还有别一个源泉;那就是,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周转所需的期间不一。我们在第四章已经讲过,假设资本的构成相等,其他条件又相等,则利润率与周转期间成反比例。我们还讲过,在周转期间不等时,同一的可变资本,每年所可得的剩余价值量是不等的。所以,周转期间的差异,是等量资本不能在不同诸生产部门,在等时间内,生产等量利润的别一个理由,从而是利润率不能在不同诸生产部门相等的别一个理由。

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在资本构成上的比例本身,是不会影响利润率的。要在下述二场合之一,它才会对利润率发生影响。其一是,这构成的不等,与可变资本部分对不变资本部分的比例的不等,恰相一致。在此场合,利润率不等,乃是因为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的比例不等,不是因为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的比例不等。其二是,固定资本部分对流动资本部分的比例的不等,与实现一定额利润所需的周转时间上的不等,相符应。当然,如果诸资本以不等的比例分为固定部分和流动部分,那常会在周转时间上发生影响,使周转时间不等。但不能因此,便结论说,诸资本实现一定额利润的周转期间,必不相等。比方说,A也许会不绝以生产物的较大部分化为原料等等,B却在较长时间内使用相同的机械等等,而需用较少的原料;但在继续生产的限度内,A与B总须以一部分资本投下,一个是当作原料,当作流动资本,一个是当作机械,当作固定资本。A不绝以其资本的一部分,由商品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再由货币形态转化为原料形态。B则不绝以其资本的一部分,无变化地在较长时间内,当作劳动工具来利用。只要二者所雇用的劳动相等,那么,他们在一年间卖出的生产物量,虽为不等的价值,但二生产物量所包含的剩余价值却是相等的。因此,虽说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构成不相等,周转时间也不相等,但依总垫支资本计算的利润率,却不能相等。此二资本虽以不等的时间周转,但它们在同时间内,依然实现等量的利润[3]。周转时间的不等,若不致影响同资本在一定时间内所占有所实现的剩余劳动量,那是不关重要的。流动资本对固定资本的构成上的不等,既不必包含使利润率不等的周转时间上的不等,所以,当我们发觉利润率不等时,那很明白,这种不等,决非起因于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的构成的不等,却是因为,在这里,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的构成的不等,仅指示一个会影响利润率的周转时间上的不等。

这样看,不变资本在不同诸产业部门由固定资本对流动资本所发生的构成上的差异,就其本身说,是毫无影响于利润率了。这是因为,决定利润率的,是可变资本对不变资本的比例;并因为不变资本的价值,从而,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比例而言)的相对量,完全与不变资本之固定性质或流动性质,相独立。但如下的事实,也是可以发现的;即,固定资本的显著的发达,往往表示,生产是依大规模经营,不变资本是远多于可变资本;那就是,所使用的活劳动力,和它所推动的生产手段量比例而言,显得非常少。而诸种错误的结论,也就是由这个事实引起的。

于是,我们论证了,不同诸产业部门会因资本有机构成的不等,在一定限度内,还因周转时间的不等,致有不等的利润率;又论证了,利润与资本的大小成比例,或等量资本会在等时间内提供等额利润的法则(一般的倾向),只适用于有机构成相等,剩余价值率相等,周转时间相等的诸资本。当然,这个结论,还须以商品依照价值售卖这个假设(我们一向来的研究,都是这样假设的)为前提。但从另一方面说,若把诸种非本质的,偶然的,相互抵消的区别,存而不论,则平均利润率在各产业部门,无疑地,在现实上是没有差异的,并且是不能发生差异的。不然资本主义的全部生产制度,都会被破坏。所以看起来价值学说就好像与现实的运行,与现实的生产现象不能兼容了;好像,此等现象的理解,是决不能得到的了。

本卷第一篇已经说明了,不问资本的有机构成如何不等,在生产上垫支等量资本的诸生产部门的生产物,总归有相等的成本价格。对资本家而言,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区别,会在成本价格上消灭。不问100镑是依90c+10v的方法抑是依10c+90v的方法投下,必须垫支100镑来生产的商品,总归是费他100镑,不更多也不更少。不问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如何不等,在不同诸生产部门投下等量的资本,总会有相等的成本价格。成本价格的等一,便是各种投资互相竞争的基础。平均利润就是由这种竞争成立的。

* * *

[1]以上所说,已经在第一卷的第三版(第二十三章开头的地方)简略加以说明了。因为头二版没有把这段话包括进去,所以要在这里复述一遍。——F. E.

[2]译者注:原版误为“国际”,据马恩研究院版改正。

[3]由第四章所述,可知以上所说,只在以下的场合,是正确的。那就是,A和B的资本,有不同的价值构成,但它们的以百分率计算的可变成分,则与周转时间成正比例,而与周转次数成反比例。假设资本A的百分比构成为20c(固定的)+70c(流动的),那就是90c+10v=100。在剩余价值率为100%时,10v会在一个周转内,生产10m,从而,使一个周转的利润率=10%。反之,资本B却=60c(固定的)+20c(流动的),那就是80c+20v=100。依照上述的剩余价值率,周转一次,这20会生产20m,从而一个周转的利润率=20%,那是倍于A的。但若A每年周转二次,B每年仅周转一次,则2×10,每年也生产20m,年利润率遂相等,皆为20%——F. E.

第九章 一般利润率(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及商品价值之生产价格化

资本的有机构成,在任一现实的瞬间,皆定于两种情形:第一,定于所用劳动力对所用生产手段量的技术关系;第二,定于这些生产手段的价格。我们以前讲过,资本的有机构成,应以百分比率考察。五分之四为不变资本,五分之一为可变资本的一个资本,其有机构成,应以80c+20v的公式表示。又,我们在此较时,还假设剩余价值率是不变的;比方,假定是100%。在这场合,80c+20v的资本,会生出一个剩余价值20m来,从而,依总资本计算的利润率也为20%。其生产物的现实价值如何大,还须视不变资本的固定部分及其依磨损而移入生产物去的部分如何而定。但因这个事情,对于利润率及我们现在的研究毫无关系,所以,为求简明起见,我们且假定,随便在何处,不变资本总是一律地,全部地,移到资本的年生产物中去。我们还假定,不同诸生产部门的资本每年所实现的剩余价值,与其可变部分的量比例而言,是相等的。换言之,我们把周转期间不等在这方面所能引起的差异,暂时置于度外。这一点,是我们以后要研究的。

假设有五个不同的生产部门;在这五个生产部门投下的资本的有机构成,是各不相同,有如下表:

这里我们有五个不同的生产部门,劳动的榨取程度相等,利润率则因资本的有机构成不等,而极有差别。

这五个部门投下的资本总额,等于500,由这五个资本生产的剩余价值总额,等于110;由这五个资本生产的商品价值总额,等于610镑。我们且把这500,看作是一个资本,把资本Ⅰ到资本Ⅴ,当作是这一个资本的诸部分,(好比,一个纺棉工厂,其相异诸部,例如梳刷室,豫纺室,纺绩室所投下的资本,是以不同的比例,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全工厂的平均比例,就是依照这些来计算)。如是,这个资本500的平均构成,应为390c+110v,以百分比率计算,应为78c+22v。如认资本每100为总资本的五分之一,则其平均构成应为78c+22v;每100将提供平均剩余价值22。所以,平均利润率为22%。从而,由资本500生产的总生产物的五分之一的价格,将为122。所以,垫支资本五分之一的生产物,也须依照122的价格售卖。

但为要避免完全错误的结论,必须假定,不是一切的成本价格,皆等于100。

在资本的有机构成为80c+20v,剩余价值率为100%,不变资本全部移入年生产物时,资本Ⅰ100所生产的商品的总价值=80c+20v+20m=120。这个结果,在一定生产部门,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发生的。但其比例不尽是c:v=4:1。因为,在此较相异诸资本每100所生产的商品价值时,我们必须记着,其价值,须视c的构成(固定资本部分与流动资本部分)之相异而异,且须记着,诸相异资本的固定部分的磨损,有缓速不等,从而,在同时间内移入生产物去的价值量也不等。不过,如所论为利润率,这二点却是没有关系的。无论80c是以80的,50的,或5的价值移入生产物中去,又无论年生产物是=80c+20v+20m=120或=50c+20v+20m=90,或=5c+20c+20m=45,生产物价值超过其成本价格的剩余,总是等于20;在这各场合计算利润率,皆须以这20,依资本100来计算。所以,资本Ⅰ的利润率,在每一场合,皆为20%。为求更明白起见,我们且在下表,用相等的五个资本,假设其不变资本,以不等的部分,移入生产物的价值中。

再把资本Ⅰ到资本Ⅴ,当作一个总资本,我们将看见,在这场合,这五个资本总和500的构成=390 c+110 v,从而,其平均构成=78c+22v。依然和以前一样。平均的剩余价值也为总资本的22%。如我们以这个剩余价值,平均分配于这五个资本之间,我们便为商品价格,得到了下表:

总括起来说,商品的售卖,有2+7+17=26在价值以上,有8+18=26在价值以下,所以,价格与价值之差,依剩余价值之均等的分配,换言之,因有垫支资本每100的平均利润加入第Ⅰ至第Ⅴ各商品成本价格内,故得以相互均衡。商品一部分在价值以上售卖,别一部分则依同比例在价值以下售卖。也就因这种商品是依照这样的价格售卖,所以,Ⅰ至Ⅴ的利润率得一致为22%,而无论资本Ⅰ至Ⅴ的有机构成如何不同。把各不同生产部门的不同的利润率加以平均,而以此平均数加在各不同生产部门的成本价格内所得之价格,这就是生产价格。生产价格(Produktionspreise)成立的前提,为一般利润率之存在;而一般利润率所以存在,又因各特殊生产部门本身的利润率,已经还原为这样多的平均利润率(Durchschnittsraten)。特殊的利润率,在每一生产部门,皆,且如本卷第一篇所说,是由商品的价值说明的。没有这种说明,一般利润率(从而商品生产价格),便依然是一种无意义无内容的概念。总之,商品生产价格,等于商品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率所应有而以百分比率计算的利润,换言之,等于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

因诸不同生产部门投下的资本,有不同的有机构成;又因可变资本在一定量总资本中所占的百分率不等,等量资本所推动的劳动量极不相等,所以,它所占取的剩余劳动量,它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也是极不相等的。在诸不同生产部门内支配的利润率,原来是极不等的。但此等不同的利润率,将由竞争,均等化为一般利润率。这所谓一般利润率(Allgemeinen Profitrate),即是指这各种不同的利润率的平均。照这个一般利润率计算应归于一定量资本(不问其有机构成如何)的利润,称为平均利润。一个商品的价格,如等于它的成本价格,加它生产上所使用的(不仅指它生产上所消费的)资本的年平均利润中,比例于它的周转条件所应分归于它的部分,那便是它的生产价格。举个例。假设有一个资本500,其中有100为固定资本,400为流动资本,流动资本每周转一次,固定资本即磨损10%,此周转期间的平均利润为10%。这样,这个周转期间内造成的生产物的成本价格,将为10c(磨损)+400(c+v)(流动资本)=410,其生产价格为410(成本价格)+50(500的10%的利润)=460。

所以,各不同生产部门内的资本家,将由商品的售卖,得回他在商品生产上所消费的资本价值,但不能稳得他在本生产部门依商品生产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和利润。他们能够确得的,只是社会总资本在一切生产部门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总剩余价值或总利润,依平均分配法,应分于总资本每一个可除部分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在每一年或任何期间内,总资本的每100的部分,应该得怎样多的利润,它在这个期间内(不问其构成如何),就会得到这样多的利润。所以,如所论为利润,各个资本家等于是一个股份公司的股东。在这个股份公司内,资本每100为一股,利润平均分配于各股之间,所以,就不同的资本家而言,利润多寡不等,仅因各人在社会总企业上投下了多寡不等的资本。换言之,因各人在总企业上有多寡不等的比例股份或股数。商品价格中应被用来代置那在商品生产上消费掉的资本价值的部分,从而,应被用来购回这样消费掉的资本价值的部分——即成本价格——虽全视各生产部门内的支出额来决定,但商品价格的别一部分,即成本价格以上的利润,却不受决定于这一定额资本在一定生产部门在一定时间所生产的利润额。那要看,所用的资本,当作总生产上所使用的社会总资本的可除部分,在一定时间内,平均应有多少的利润而定[1]。

所以,如果一个资本家是依生产价格售卖商品,他就会得回一些货币,与商品生产上所消费的资本的价值量相比例,并取得一个利润,与其垫支资本在社会总资本内所占的可除部分相比例。成本价格是特殊的。加在成本价格上面的利润。却和特殊的生产部门没有关系,不过是垫支资本每100所应有的单纯的平均利润。

且假定,上例所举的五个不同的资本Ⅰ至Ⅴ,是属于一个人。已知Ⅰ—Ⅴ诸所用资本每100在商品生产上消费几许可变资本,几许不变资本。Ⅰ至Ⅴ诸商品的价值的这几部分,将成为此等商品的价格的一部分;因为,至少,必须有这个价格,才足以代置所消费的资本部分。成本价格,是Ⅰ至Ⅴ诸商品彼此不同的。所有者会把这种种不同,分别记下来。但这个资本家会把资本Ⅰ至Ⅴ所生产的不同的剩余价值量或利润量,认为是他垫支的总资本的利润,所以,每100皆可获得一定的可除部分。Ⅰ至Ⅴ诸投资所生的商品的成本价格,虽各不相同,但资本每100的利润所加到售卖价格(Verkaufspreise)内去的部分,却是这各种商品相等的。Ⅰ至Ⅴ诸商品的总价格,将等于其总价值,那就是,等于Ⅰ至Ⅴ的成本价格总额,加Ⅰ至Ⅴ所生产剩余价值总额或利润总额。实在说,那也就是Ⅰ至Ⅴ诸商品所包含的劳动(过去的劳动和新加的劳动)量的货币表现。社会本身,当作一切生产部门的总和,也是这样,把所生产的商品的生产价格总和,等于其价值总和。

以上所说,似乎是和这个事实矛盾的;那就是,在资本主义的生产上,生产资本的各个要素,在原则上,都是在市场上买得的,其价格已经包含利润,从而,每个生产部门的生产价格(其内包含利润),都会移转作别一个生产部门的成本价格。但是,假若我们把全国商品的成本价格的总和放在一面,把其利润或剩余价值的总和放在别一面,那很明白,我们的计算必定是正确的。例如,设有商品A,其成本价格可以包含B、C、D等等的利润,或A的利润,也可以包含在B、C、D等等的成本价格中。但我们计算时,A的利润总不会加在A自己的成本价格中;B、C、D等等的利润,也是不会加在它们自己的成本价格中的。没有谁会把自己的利润,加在自己的成本价格内。假设有n生产部门,每一个部门赚得的利润,皆等于p,如是,此一切生产部门的总成本价格=k-np。就全部的计算来说,若有某生产部门的利润,会移入别个生产部门的成本价格中,则就最终生产物的总价格说,这个利润就已经被计算在内了,所以,不能再出现在利润的方面。如果它竟出现在这方面,那一定因为,这个商品本身就是最终生产物,其生产价格不再加入别种商品的成本价格之内。

如果有一个总和p(代表生产手段的生产者的总利润)加入别一个商品的成本价格中,而在这个成本价格中,又有一个利润p1加入,则总利润P=p+p1。商品的总成本价格,减去一切由利润构成的价格部分,在这场合,就等于它自身的成本价格减P了。称这个成本价格为k,那很明白,k+P=k+p+p1。第一卷第七章第二节已经讲过,每一个资本的生产物可以视为有一部分仅代置资本,别一部分则表现为剩余价值。把这种计算方法应用到社会的总生产物来,是要加以修正的。因为,就社会全体考察,已在亚麻价格中包含的利润,不能同时当作麻布价格的部分,又当作亚麻生产家的利润;这是二重的计算。

当A的剩余价值移转为B的不变资本时,剩余价值和利润之间,是没有分别的。对商品的价值而言,商品内含的劳动是有给的,还是无给的,原是一件没有关系的事。那不过指示,A的剩余价值,由B支付。在总计算上,A的剩余价值,是不能二重计算的。

区别在于下一点。不待说,资本B的生产物的价格,得因B所实现的剩余价值,比附加在生产物价格中的利润更大或更小,而与其价值相违,但形成资本B的不变部分的商品和当作劳动者生活资料间接形成可变部分的商品,也有这样的情形。先就不变资本而论,那也是等于成本价格加剩余价值,所以在这里,是等于成本价格加利润。这利润,比它所代位的剩余价值,又是可以更大或更小的。次就可变资本而论,则平均的日工资,固常与劳动者为生产自身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价值生产物相等,但必要劳动时间之数,又因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不一致之故,不得不有改变。但归根结底,这里所说的话,都不过表示某种商品所入的剩余价值过多,某种商品所入的剩余价值过少,从而,生产价格与其价值之差,得互相抵消。总之,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全体下,一般的法则,往往依一种极错综而近似的方法,在不绝的变动中,当作一个不能确定的平均,或当作一个支配的倾向,来贯彻。

因为一般利润率是由垫支资本每100在一定期间内(比方说一年内)的各种利润率的平均成立的,所以,资本周转期间不同所引起的区别,也在一般利润率上,消灭了。但这种不同,对于各种不同生产部门的不同的利润率(一般利润率,即是由这各种利润率的平均成立的),却有决定的作用。

以上的例解,说明一般利润率如何形成。在这个例解内,我们假设,在每个生产部门内,每个资本皆等于100。我们所以如此假定,乃因要指明利润率的以百分率计算的差异,并进而指明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价值的差异。不待说,各特殊生产部门所造出的现实的剩余价值量,定于所用资本之量;因为,在每一个这样的生产部门之内,资本的构成都是已定的。但所用资本为100,为m×100抑为xm×100,那是无影响于一个生产部门的特殊的利润率的。无论总利润为10:100抑为1000:10000,利润率总归是10%。

但因各不同生产部门有不同的利润率(这是因为,各生产部门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或利润量,将视可变资本对总资本的比例,而极有差异),所以,很明白,社会资本每100的平均利润,从而平均利润率或一般利润率,也视各生产部门所投的资本量如何,而大有差异。假设有四个资本A、B、C、D。四个资本的剩余价值率皆等于100%。又假设总资本每100中,在A有可变资本25,在B有可变资本40,在C有可变资本15,在D有可变资本10。这样,总资本每100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在A为25,在B为40,在C为15,在D为10。合计为90。如果这四个资本的数额是相等的,平均利润率便是90/4%或22 1/2%。

但若总资本量如下:A=200,B=300,C=1000,D=4000。在这场合,生产的利润为50,120,150,400。资本合计为5500,利润合计为720,平均利润率即为13 1/11%。

所生产的总价值量,视A、B、C、D各自垫支的总资本量不等而不等。所以,要求得一般利润率,单是把各生产部门的不等的利润率,求得一个平均,还是不够的;那还要顾到,各种利润率在平均数的形成上,参加有怎样的相对的重量。但这个相对的重量,又视各特殊部门所用的资本的比例量而定。换言之,视各特殊生产部门所用的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占有怎样大的可除部分而定。总资本中是大部分提供高的利润率抑是大部分提供低的利润率,当然是一件极有关系的事,这是会引起极大的差别的。又,这个相对的重量,还取决这个事实:即,有多少资本投在可变资本(与总资本相对而言)较大的部门,有多少资本投在可变资本(与总资本相对而言)较小的部门。这当中的情形,和平均利息率的情形,是完全一样的。有某富翁,依各种利息率如四厘,五厘,六厘,七厘等等,将各式各样的资本放出。他们的平均利息率,完全看他依各种利息率放出的资本,各系多少而定。

所以,一般利润率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

(1)是不同诸生产部门的资本的有机构成,从而,是个个生产部门的不同的利润率。

(2)是社会总资本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从而是在各特殊生产部门依特殊利润率投下的资本之相对量。那就是,各特殊生产部门所吸收的社会总资本的比例部分。

我们在第一卷第二卷只讨论商品的价值。现在,我们一面插进了商品的成本价格,那是价值的一部分。一面又提出了商品的生产价格,那是价值的一种转成形态。

社会的平均资本的构成,假设为80c+20v,年剩余价值率m′假设为100%。这样,资本100每年的平均利润为20,一般的年利润率为20%。不问资本100在一年内生产的商品的成本价格k如何,其生产价格当为k+20。在资本构成为(80-x)c+(20+x)v的生产部门,实际生出的剩余价值或年利润为20+x,那就是比20更大;所生产的商品价值为k+20+x,也较k+20为大,那就是,较它们的生产价格为大。反之,在资本构成为(80+x)c+(20-x)v的生产部门,则每年生出的剩余价值或利润=20-x,那就是比20更小,从而,商品价值为k+20-x,与生产价格k+20比较,是更小的。设把周转期间的区别存而不论,则商品生产价格仅在资本构成为80c+20v的部门内:与其价值相等。

劳动的社会生产力,视一定量劳动,从而,一定数劳动者在一定数劳动日内推动的生产手段量是怎样大,从而,视一定量生产手段所必要的劳动量是怎样小而有发展上的种种差别。所以,与社会平均资本比较,不变资本百分率较大,可变资本百分率较小的资本,我们称其为“高位构成”资本。反之,与社会平均资本比较,不变资本百分率较小,可变资本百分率较大的资本,我们称其为“低位构成”资本,最后,恰好与社会平均资本有同样构成的资本,我们称其为“平均构成”资本。假设社会平均资本是依80c+20v的百分率构成的,则由90c+10v构成的资本,是社会平均以上的;由70c+30v构成的资本,是社会平均以下的。一般说,如果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mc+nv,m与n为不变量,而m+n=100,则由(m+x)c+(n-x)v代表的单个资本或资本群,皆为高位构成资本,而由(m-x)c+(n+x)v代表的,皆为低位构成资本。这各种资本将如何发挥它们的机能,可由下表一览而知。(在此表内,Ⅰ指示平均构成,平均利润率为百分之二十。)

Ⅰ. 80c+20v+20m 利润率=20%

生产物价格=120 价 值=120

Ⅱ. 90c+10v+10m 利润率=20%

生产物价格=120 价 值=110

Ⅲ. 70c+30v+30m 利润率=20%

生产物价格=120 价 值=130

即资本Ⅱ所生产的商品,是价值比生产价格更小,资本Ⅲ所生产的商品,是生产价格比价值更小的。只有资本Ⅰ,在资本构成恰好与社会平均构成相等的生产部门,是价值与生产价格相等的。须注意者,我们在应用这个表式于一定场合时,务须考虑到,在什么程度内,c与v的比例和一般的平均比例之差,不是由于技术构成上的差别,而仅由于不变资本诸要素的价值的变动。

以上的说明,对于商品成本价格的决定,是一种修正,那是确实的。我们原来假定,一个商品的成本价格,等于它生产上所消费的商品的价值。但商品的生产价格,对于它的购买者,正是成本价格,并且会当作成本价格,参加到别种商品的价格形成上去。因为生产价格可以和商品价值相差,所以,包含别个商品生产价格的商品的成本价格,与总价值的这一部分——这一部分是由它生产上所消费的生产手段的价值构成的——比较,可以在其上,也可以在其下。我们必须记着成本价格的这个变化的意义,所以,如假设某特殊生产部门的商品的成本价格,等于它生产上所消费的生产手段的价值,那常有引起误谬的可能。但我们现在的研究,是无须在这一点上而去进一步考察的。商品成本价格,常较其价格为小的命题,依然是正确的。因为,无论商品成本价格怎样与它所消费的生产手段的价值相差,这个前行的误谬,都是和资本家没有关系的。商品的成本价格,是一个已定的前提,是一个与资本家生产相独立的前提,而资本家生产的结果,则为一个包含剩余价值(即成本价格以上的价值超过分)的商品。现在,商品成本价格较商品价值为小的命题,已在实际上变为商品成本价格较商品生产价格为小的命题了。在所论为社会的总资本时,生产价格是与价值相等的,而在此际,成本价格较生产价格为小的新命题,也就与成本价格较价值为小的命题,归于一。虽然二者在特殊生产部门的意义可以不相一致,但如下的事实,依然是有根据的:即,从社会的总资本考察,所产生的商品的成本价格,总比其价值或生产价格(在这场合,所生产的商品总额的生产价格,是与其价值相一致的)为小。商品的成本价格,仅指商品内包含的有给的劳动量,价值却指其内包含的劳动总量,有给的和无给的。生产价格则指有给劳动加一定量无给劳动的总和。这一定量无给劳动的决定,是与特殊生产部门无关系的。

商品的生产价格=k+p(成本价格加利润)的公式,现在更是严密地规定了。p=kp′(p′代表一般利润率),所以,生产价格=k+kp′。假设k=300,p′=15%,则生产价格k+kp′=300+300×15/100=345。

商品的生产价格,在各特殊生产部门,在如下诸情形下,得发生量的变化;

第一种情形是商品的价值不变,(它在生产上所消费的死劳动和活劳动之量也不变),但一般利润率发生一种与特殊生产部门无关的变化。

第二种情形是一般利润率不变,但价值在这特殊生产部门因技术变化,或因构成该部门不变资本的商品的价值变化,而发生变化。

第三种情形是上述两种情形共同发生作用。

特殊生产部门内的事实上的利润率,虽不断会发生大的变动,但一般利润率的现实的变动,除因有经济上异常的事变外,通例是一种极徐缓的结果。能引起这种结果的,是一系列横亘极长时期的摇动,这种摇动必须经过极长的时间,才能相互结合,相互平均,并引起一般利润率的变化。是故,短期间内(把市场价格的变动存而不论)生产价格的变化,总分明是因商品价值发生了现实的变动,换言之,因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总和,发生了变动。当然,价值相等但其货币表现变动的情形,是我们这里不要讨究的[2]。

反之,很明白,如从社会总资本考察,则此总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总额(以货币表示,即为价格)=不变资本的价值+可变资本的价值+剩余价值。假设劳动榨取率不变,则在剩余价值量不变化的限度内,除非不变资本的价值变化了,或可变资本的价值变化了,或二者皆变化了,从而,C变化了,以致(一般利润率)也变化;不然,利润率是不会变化的。在上述每一种情形下,一般利润率的变动,都以商品(构成不变资本的或构成可变资本的,或同时构成二者的商品)价值的变动为前提。

又,如商品价值不变,就只要劳动榨取率变化,一般利润率就可以发生变化的。

还有,劳动榨取率不变,但只要所用劳动的总额,与不变资本比较,因劳动过程的技术变化之故,发生变化了,一般利润率也会变化的。但这种技术变化,必表现在商品价值的变化上,并陪伴着发生商品价值的变化。因为,在这情形下,商品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必比以前增加或减少。

我们已在第一篇讲过,如果从量的方面考察,剩余价值和利润是一致的。但利润率原来就和剩余价值率有别。一看,好像利润率只是剩余价值率的别一种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只足以蒙混剩余价值的现实的起源,使其神秘化罢了。因为,剩余价值率不变时,利润率可以涨落,反之,利润率不变时,剩余价值率可以涨落,并且因为资本家实际关心的,只是利润率。不过,有量的差别的,总只是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不是剩余价值和利润。利润率,是以总资本为基础的剩余价值,总资本是利润率的计算标准;即因此故,所以,剩余价值就像是从总资本生出的,并均等地,从总资本各部分生出了。这样,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有机的差别,就在利润概念上消灭了;而在事实上,剩余价值也就在它的变形(利润)上湮灭了它的起源,湮灭了它的性质,而成为不能认识的了。不过,在此以前,我们提到利润和剩余价值的差别,我们总是指一种质的变化,一种形态变化;在变化的第一阶段上,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虽已有量的差别,但这种量的差别,在利润和剩余价值之间,还是不存在的。

现在不同了。自一般利润率成立,从而,平均利润——与各生产部门所用资本之量相比例的平均利润——成立以来,情形就不同了。

自此以后,各特殊生产部门实际生出的剩余价值,从而,实际生出的利润,便只偶然与商品售卖价格中包含的利润一致了。现在通例在利润和剩余价值之间,是有了量的差别了;就其比率说,也一样。假设劳动的榨取率不变,则特殊生产部门生出的剩余价值量,与其说直接对该生产部门的资本家重要,无宁说它的重要,是表现在社会资本的总平均利润上,从而,对资本阶级全体是重要的。对于特殊生产部门内的资本家,这个剩余价值量,仅平均利润的决定上,有共同决定的作用[3]。但这个过程,是在他背后进行的,他看不见,也不了解,并且也不关心。利润和剩余价值间——不仅是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间——的现实的量差,遂在各特殊生产部门,完全把利润的性质和起源隐蔽了。不仅在此存心要隐蔽的资本家,看不见它的性质和起源;即劳动者也是如此。在价值化为生产价格时,价值本身的决定基础是被掩蔽了。最后:在剩余价值化为利润时,形成利润的那一部分商品价值,与形成商品成本价格的那一部分价值,是被分开了,无怪价值概念会在这里使资本家失措。他放在自己面前的,不是商品生产上所费的总劳动,而只是总劳动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是他在生产手段——活的或者死的——形态上支付了的,所以,在他看,利润好像是商品内在价值以外的东西。当人们从特殊生产部门考察,说加在成本价格内的利润的决定非由于该部门内部的价值形成的限界而由于外部的事情时,这种意见便被承认了,证明了,确定了。

内部的关联,在此还是第一次被说明,如本卷以下及第四卷所说,一向来的经济学,不是固守价值规定,视为基础,而强蛮把剩余价值和利润间,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间的差别抽象,便是固守现象上明白的区别,而把价值规定和一切科学方法的基础放弃。理论家的混乱,再明白没有地证明了,只注意竞争而不能看透任何现象的实际资本家,决不能穿过外表,以认识这个过程之内部的本质和内部的形式。

第一篇所展开的关于利润率涨落的各种法则,实际是有下述二重意义的。

(1)就一方面说,这些法则,也便是一般利润率的法则。人们看见有许多原因使利润率涨落,一定会相信,一般利润率也必定是每日变化的。实则,一个生产部门的变动,可以抵消别一个生产部门的变动,以致各种影响互相交错而失去作用。这当中的变动,最后是倾向那一方面,固然是我们以后要研究的事情,但这是极缓慢的。一个生产部门的变动,虽然是突然的频繁的,时间长短不一的,但其趋势,是依照时间的序列,相互抵消,从而,在涨价之后会跌价,在跌价之后会涨价,以使此等变动,限制在局部的特殊的生产部门内。最后,这各种局部的变动,也是相互中和的。各特殊生产部门内发生的变动,及其与一般利润率的差违,一方面,会在一定时间内归于相互的均衡,不致影响到一般利润率,他方面,这种变动,又因为会与其他各部门同时发生的局部的变动相抵消,故不致影响到一般利润率。一般利润率不是单由一个部门的平均利润率决定的,并且要由总资本在各特殊部门的分配来决定。这种分配是不绝变动的,这是一般利润率发生变动的别一个不断的原因。但这个原因,因为是不间断的多方面的,故大体说是会互相抵消的。

(2)就他方面说,在各生产部门内,总会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使利润率的变动,在其腾落变动尚未坚定,足以影响一般利润率,并取得局部以上的意义以前,有一个活动的范围。在这个空间的和时间的限界之内,本卷第一篇所展开的利润率法则,也是合用的。

在剩余价值最初转化为利润之际,资本各部分同样生出利润的理论的见解[4],表现了一个实际的事实。不问产业资本是如何构成。不问是四分之一为死劳动,四分之三为活劳动,还是四分之三为死劳动,四分之一为活劳动。当然,假设劳动榨取率相等,并把个个的区别存而不论(这种种区别将会消灭的,因我们在这二场合,都只注意全生产部门的平均的构成),四分之一为死劳动,四分之三为活劳动的产业资本所吸取的剩余劳动或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将三倍于四分之三为活劳动,四分之一为死劳动的产业资本。但无论如何,这二场合所造出的利润,总是相等的。眼光狭小的个个资本家,乃至各特殊生产部门内的资本家全体,很有理由地,认他的利润,不是由他所雇用或该生产部门所雇用的劳动决定。就他的平均利润说,这是完全正确的一种看法。他的利润,究在何程度内,依照总资本(即资本家全体)的劳动榨取而成立,这个关联,一直就是秘密。因为资产阶级的理论家,政治经济学者,没有把这种关联暴露,所以是更加如此。劳动——不仅指生产一定生产物所必要的劳动,且指所雇劳动者数——的节省和死劳动(即不变资本)使用的增加,从经济方面看,似乎是一种完全正当的操作,且也好像完全对于一般利润和平均利润,没有影响。活劳动怎样能说是利润的唯一的源泉呢?你看,生产上必要劳动量的减少,不仅不会侵犯利润,在一定情形下,且好像是增加利润的直接的源泉,至少就个个资本家说是如此似的。

如果在某生产部门,成本价格中代表不变资本价值的部分增加或减少了,这一部分,会从流通中出来,自始即以增量或减量,加入商品的生产过程内。从另一方面说,如果在同时间内雇用同数劳动者所供给的生产物已经增加或减少,从而,在劳动者数不变时,生产一定量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发生变化,则总生产物的成本价格中那代表可变资本价值的部分不变,它所加于总生产物的成本价格的数量也不变。但个个商品(其总和即为总生产物)所包含的劳动(有给劳动与无给劳动)量,却会增加或减少,从而,在为这个劳动而起的支出(即工资)中,它所须分担的部分,也会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家所支付的总工资虽不变,但就各个商品计算,他所支付的工资,却已有变动了。在此也可说商品成本价格的这一部分,变化了。不过,无论个个商品的成本价格(因个个商品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发生了这样的价值变化),或一定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总和的成本价格,是增大抑是减小,平均利润比方说是10%,那总归就是10%的;虽然就个个商品考察,同一10%,因个个商品成本价格由这种种价值变动发生了量的变动,可以代表极不等的数量[5]。

在所论为可变资本——这是最重要的,因为它是剩余价值的源泉,并且因为各种隐蔽可变资本和资本家致富方法的关系的事情,都足使资本主义的体系神秘化,——时,情形是更粗杂的,或在资本家看来是如此。假设100镑的可变资本,代表一百名劳动者一星期的工资。在劳动日为已知数时,如果这100镑每星期生产二百件商品=200W,这样,1W——暂不问成本价格中由不变资本加入的部分——就费10先令了,因为100镑=200W,所以1W=100/200镑,即10先令。现在假设劳动的生产力变动了,比方说,已经加倍了。这样,同数劳动者在同时间内生产的,当为200W的二倍,比以前倍加了。在这场合(以成本价格单由工资构成的情形为限)100镑=400W所以,1W=100/400镑=5先令了。反之,假设生产力减低了一半。这样,等量劳动就能生产200/2W,因为100镑=200/2W,所以1W=200/200镑=1镑。商品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发生变化,以致商品价值发生变化时,就成本价格或生产价格说,好像是分担等额工资的商品量,已经增加或已经减少,那就是在同等劳动时间同等劳动工资所生产的商品量已经增加时增加,在它已经减少时减少。资本家及经济学家也看到了,有给劳动应归于个个商品的部分,须随劳动生产力变化而变化,从而,每个商品的价值,须随劳动生产力变化而变化。但他们没有看到,个个商品中包含的无给劳动,也是这样的。又,因为平均利润只偶然由该生产部门所吸收的无给劳动来决定,所以,他们更加不能看到这点。商品价值定于其中所含的劳动这事实,直到现在,还是表现在这样模糊暧昧的形式上的。

* * *

[1]舍尔彪利埃《富与贫》巴黎日内瓦1840年第116页以下。

[2]歌尔伯《个人致富之原因与方法的研究》伦敦1841年第33页以下及第174页。

[3]很明白,在这里,我们且不说到由工资克扣,独占价格等等可以暂时取得额外利润这一点。——F. E.

[4]马尔萨斯《经济学原理》第二版伦敦1836年第268页。

[5]歌尔伯前书第20页。

第十章 竞争及一般利润率的均衡化·市场价格及市场价值·剩余利润

一部分生产部门所使用的资本,有中位的或平均的构成,那就是,恰好有或近似有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

这些生产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的货币表现,恰好是一致的,或近于一致的。我们若没有别的方法可以求到数学的限界,那就只有这个了。竞争会这样把社会资本,分配在各不相同生产部门间,使各部门的生产价格,得以中位构成的诸生产部门的生产价格——即=k+kp′(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率乘成本价格之积)——为准型。这种平均利润率,不外是中位构成的诸生产部门的依百分率计算的利润;在这诸生产部门,利润是和剩余价值一致的。因此,利润率得在各生产部门相等,即互相均衡,化为中位生产部门(即资本平均构成支配着的部门)的利润率。诸不同生产部门全体的利润总额,必须是与剩余价值总额相等的;社会总生产物的生产价格的总额,也必须与其价值的总额相等。但很明白,有各式各样的构成的生产部门的均衡化,其趋势,是使它们与中位构成(无论是恰好与社会的平均相一致,抑是近似与社会的平均相一致)的诸部门,归于均等。而在有几分类似的诸部门间,更有一种均衡化的向理想中位(即实际上不存在的中位)的趋势,那就是以理想中位为准绳的趋势。这个趋势,必然会这样支配着,从而,使生产价格成为价值的单纯的转形,使利润成为剩余价值的单纯的部分。不过,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的划分,并非比例于各生产部门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却是比例于各生产部门使用的资本量,所以只要资本之量相等,那就无论构成如何,它总会在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全量中,分别同样大的一份(可除部分)。

拿有中位构成或近似中位构成的资本来说,生产价格是恰好与或近似与价值相一致的,利润是恰好与或近似与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相一致的。别的资本,不问构成怎样,皆会在竞争的压迫下,有一种趋向,要与中位资本均衡化。但因中位构成的资本,与社会平均资本相等或近于相等,故一切资本,不问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怎样,皆有一种趋势,要在其商品价格中,实现平均利润,而不实现它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那就是实现生产价格。

反过来,我们也可说,在平均利润成立,从而一般利润率成立——不问成立的方法怎样——之处,这个平均利润,总不外是社会平均资本的利润,其总和当与剩余价值的总和相等,从而,以平均利润加于成本价格而成立的价格,也不外是生产价格化的价值。虽说有某一些生产部门的资本,因某种理由,不能发生均衡化的过程,那也是没有关系的。在这场合,平均利润,依然照均衡化过程所支配的那一部分社会资本来计算。很明白,平均利润,不外是剩余价值总额,比例于各生产部门资本额的大小,分配于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它不外是所实现的无给劳动的总计。这个总量,和有给劳动(死的和活的劳动)一样,表现为商品和货币的总额,那是属于资本家的。

在这里,真正的困难在:利润如何均衡化为一般利润率,因为这个均衡化,分明只是结果,不能是起点。

很明白,商品价值的计算(例如以货币计算),只能是商品交换的结果;所以,如果我们以这样一种计算为前提,我们必定把这种计算,看作是商品价值与商品价值发生现实交换的结果。但依商品实在价值而行的商品交换,是如何成立的呢?

假设各不同生产部门的商品,都依照实在的价值售卖。结果将会如何呢?依照我们以前展开的结果,不同的生产部门,有极不同的利润率。商品是否依照价值售卖(换言之,是否比例于各个所含的价值,而以其价值价格Wertpreisen互相交换)的问题,和商品是否依照这样的价格(在这种价格下,商品的售卖,得比例于各自在生产上垫支的资本量取得等量的利润)售卖的问题,分明是两件截然不同的事。

推动不等量活劳动的资本,会依比例生产不等量剩余价值这件事,在一定程度内,至少是以这个假设为前提:即假定劳动榨取率或剩余价值率是相等的,或假定当中的差别,已由现实的乃至想象的(传习的)抵消理由所抵消。这又以劳动者间的竞争和劳动者不绝由一部门移到他部门的均衡作用为前提。这样的一般的剩余价值率——它和一切经济法则一样,是一种趋势——是我们为求理论的单纯而假定的;在现实上虽然有实际的阻碍,(例如居住法对于英国的农业日佣劳动者)从中引起相当重要的地方差别,但那依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事实上的前提。在理论上,我们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法则,是纯粹发展的。固然在现实上只有近似性,但资本主义生产方法越是发展,旧经济状态的残渣的混杂越是澄清,这当中的近似性也越是大。

这当中的困难,完全是这样发生的:即,商品不以单纯的商品的资格交换,却当作资本的生产物交换。这诸种资本要求在剩余价值总量中,得到与它自身的量相比例的一份,如为等量,则要求得到相等的一份。一定资本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商品的总价格,应该是把这种要求满足的。这个总价格,又不外是个个商品——资本的生产物——的价格的总和。

当我们假设劳动者各有各的生产手段,而互相交换他们的商品,而这样把握问题时,问题的要点是最明白的:在这场合,商品不是资本的生产物。不同劳动部门所使用的劳动手段和劳动材料,将视此等劳动部门的劳动的技术性质,而有差别;即不问所用生产手段有不等的价值,也须知道,一定量劳动所必需的生产手段之量,将因此商品一定量能在一点钟内造成,在一日造成等等,而有不等。再假设在考虑各种均衡的作用,如劳动的强度等等之后,各劳动者平均是劳动相等的时间。似此,二劳动者各自劳动一日,首须在他们所生产的商品中,取得一个等价,来补偿他们的支出,补偿所消费的生产手段的成本价格。这个代价的多寡,视劳动部门的技术性质如何,而有不等。次之,他们各都会创造等量的新价值,那是一日劳动加在生产手段上面的。这个新价值,包含他们的工资加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代表各种必需欲望以上的剩余劳动,但那是属于他们自己的。用资本家的话说,二者皆将受相等的工资加相等的利润,将受相等的价值,那是由一劳动日十小时的生产物表示的。但第一,他们的商品的价值,会有差等。比方说,商品Ⅰ的价值可比商品Ⅱ的价值,有一个较大的部分由所使用的生产手段构成。把各种可能的差别计入,我们还可以假设,商品Ⅰ可以比商品Ⅱ吸收较多的活劳动,从而在生产上,须有较长的劳动时间。这样,商品Ⅰ的价值和商品Ⅱ的价值,就相差极远了。代表劳动者Ⅰ和劳动者Ⅱ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的生产物之商品价值总和,也是这样。又,Ⅰ与Ⅱ的利润率(在这里,我们是指剩余价值与所投生产手段的总价值之比)也可相差极远。Ⅰ与Ⅱ在生产期间每日消费的生活资料(那代替工资),在此,将代表垫支的生产手段的一部分,这在别的场合,我们把它叫做可变资本。但因劳动时间相等,故对于Ⅰ和Ⅱ,剩余价值是相等的。更正确一点说,因为Ⅰ与Ⅱ皆须受一劳动日的生产物的价值,所以,在扣除垫支的不变要素的价值之后,他们会领受相等的价值,其中一部分代置生产上所消费的生活资料,别一部分则当作剩余价值。假设Ⅰ的支出较大,他就可以在商品价值中收回一个较大的部分,来代置这个不变部分。因此,他也不得不在生产物的总价值中,取一较大的部分,再转化为不变资本部分的物质要素;同时,Ⅱ由此收回的部分较少,但其中必须再转化为不变资本物质要素的部分也较小。在这情形下,利润率的差异,是一个无足轻重的事情。这好比,代表剩余价值量(那是从工资劳动者夺取的)的利润率,毫无关系于工资劳动者;又好比,在国际贸易上,各国利润率间的差别,完全不会影响商品的交换一样。

所以,商品是依照价值的交换,或是近于依照价值的交换,是代表更低得多的阶段。商品依照生产价格的交换,却必须在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才能够发生。

无论各种商品的价格,最初是依何种方法来互相确定,互相规束,价值法则总会支配着它们的变动。在其他各种情形不变的限度内,只要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价格就会跌落;反之,只要增加了,价格就会提高。

且不说价格与价格变动须受支配于价值法则。在此,我们还可说,商品价值不仅从理论方面说,即从历史方面说,也是先于生产价格的。这种考察,对于劳动者有其生产手段的情形,是适用的。不分古今,自耕农和手工匠都有这种情形。此所言,和我们以前发表的见解——由生产物到商品的发展,是起因于共同体与共同体间的交换,非起因于同一共同体各份子间的交换[1]——也很吻合。并且,这个情形还不仅适合于原始的状况,并且在各生产部门的生产手段,非经困难即不能转用到别的生产部门,以致在一定程度内,各生产部门相互间俨然像对立的国家或共产体相互间一样时,也适合于以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为基础的以后的各种状态,以及基尔特的手工业组织。

因要使商品交换的价格,得近似的与商品的价值相符合,只须具备如下各条件:(1)各种商品的交换,应不复纯然是偶然的,间断的。(2)在所论为直接的商品交换时,两方面的商品,皆须依适当的比例量来生产,以能满足相互间的需要为定。这一件事,很容易由销路上相互的经验来决定,所以是连续交换的自然结果。(3)在所论为售卖时,契约当事人双方皆不应有自然的或人为的独占(Monopol),以致当事人可以在价值以上售卖,或强使他人必须在价值以下售卖。我们说,偶然的独占,是指买或卖者方面由供求的偶然状态得到的独占。

各生产部门的商品皆依照价值售卖的假定,当然不过包含这样的意思:即,这个价值,成为一个重心,商品的价格是在这个中心的周围摆动,它不绝倾向于均衡化而上下涨落。如是,我们又有了一个市场价值(Marktwert)——这是我们以下要详细论到的——那是必须与各个生产者所生产的个个商品的个别价值分别的。商品的个别价值,有些在市场价值之下,(那就是,其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比市场价值所表示的劳动时间更小),有些则在市场价值之上。市场价值,一方面,须视为该生产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他方面,须视为该生产部门在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那是该部门生产物的大半)的个别的价值。要以在最不利条件下或最有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支配市场价值,成为市场价格摆动的中心,(每一类商品,都只有一个这样的中心),那除非各种情形发生一种异常的结合。倘习常的需要,可由平均价值的商品的供给,换言之,由二极间中位价值的商品的供给满足,则个别价值在市场价值之下的商品,便可实现一个额外的剩余价值,即剩余利润(Surplusprofit)。反之,个别价值在市场价值之上的商品,则其中所含剩余价值就有一部分不能实现。

有人说,最不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也能售卖的事实,足以证明,这样的商品,也为充实需要所必需[2]。但这样说,是没有益处的。如果假定场合的价格,比中位市场价值为高,需要是会减小的[3]。每一种商品,依照一定的价格皆可在市场上占取一定的范围。价格变化了,如果这种范围要保持不变,那除非价格腾贵时伴以商品量的减少,或价格低落时,伴以商品量的增加。反之,如果需要这样强,虽其价格受最不利情形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支配,但其需要仍不收缩,则决定市场价值的,将为最不利情形下生产的商品。但这情形,只在需要超过习常的需要,供给少于习常的供给时,方才有可能。最后,如果所生产的商品量,竟比依中位市场价值所可售出的商品量更大,则决定市场价值的,当为最有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他们将能恰好或大约依照他们的个别价值,售卖他们的商品。在这场合,最不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甚至不能实现它们的成本价格;同时,在中位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也只能实现其所含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以上所论,皆关于市场价值。但只要以生产价格代替市场价值,以上所说的话,就可应用到生产价格上来了。生产价格在每一生产部门,都有支配作用,都可以在特殊情形下支配。它也是一个中心。日常的市场价格,即在这个中心的周围摆动,且有在一定期间内,互相均衡而归着于这个中心的趋势。参看里嘉图的著作,他曾主张,生产价格是由最不利条件下生产的人决定的。(里嘉图《原理》麦克洛克版伦敦1852年第37页38页)。

无论价格是如何支配,结果总归是这样的:

(1)价值法则支配价格的变动;因为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减少或增加,可以使生产价格昂腾或低落。也就在这个意义上,里嘉图(他当然认识了,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商品的价值是有差异的)说,他愿读者注意地研究所关涉的,是商品相对价值上的变化的影响,不是商品绝对价值上的变化的影响。

(2)决定生产价格的平均利润,必常与一定资本(当作社会总资本的一个可除部分)所应得的剩余价值量,大略相等。假设一般利润率从而平均利润所依以表现的货币额,比依货币价值计算的现实的平均剩余价值更高。在所论仅为资本家的限度内,他们相互间是依照10%,抑是依照15%来榨取利润,是一件毫无关系的事。后一个百分率,并不比前一个百分率,在现实商品价值中占较大的部分;因为,货币表现的多取,本是相互的。但若把劳动者加进来考察,(假设他们仍领受正常的工资,所以平均利润的提高,不表现为工资之现实的减低,换言之,不表现为资本家的正常的剩余价值)则因平均利润提高而起的商品价格的提高,必伴着使可变资本的货币表现,相应的提高起来。利润率与平均利润,在名义上,一般地是提高到由现实剩余价值对垫支总资本的比例而定的程度以上了,但在事实上,这种提高,倘非提高工资,并提高构成不变资本的诸种商品的价格,乃是不可能的。相反的情形,可以同样考察。现在我们可以说了。既然商品的总价值规制总剩余价值,总剩余价值规制平均利润和一般利润率的高度——这是一般法则,是支配各种变动的法则——所以,价值法则支配生产价格。

竞争在一个生产部门内,先由商品的各种不同的个别价值,成立一个相等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次之,各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的竞争,又引起生产价格,使各不同部门的利润率趋于均等。后一个过程比前一个过程,还需有更高的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发展。

因要使生产部门相同,种类相同,质量大约相同的商品,能依照它们的价值售卖,如下两个条件是必须具备的。

第一:不同的个别价值,必须均衡化为一个社会价值(Gesellschaftlicben Wert),即上述的市场价值。要这样,必须在同种商品生产者间有竞争,并且必须有一个共通的市场,作为他们供给商品的场所。因要使同种但在不同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市场价格,得与市场价值相符合,而不分歧,不提高在其上,也不跌落在其下,不同的售卖者必须相互压迫,使他们所供于市场的商品量,恰好为社会所需要,换言之,其市场价值恰好为社会所能支付。如果生产物量超过这种需要,商品必在其市场价值之下售卖;反之,如果生产物量不足供应这个需要,换言之,如果售卖者间竞争的压迫,尚不能使这样多的商品到市场上来,商品就必定会在其市场价值之上售卖。但若市场价值本身发生变化,则总商品量能够卖售的条件也会变化。那就是,如果市场价值跌落,平均的社会需要(那常指有效需要)就会增加,甚至在一定程度内,吸收较大量的商品。如果市场价值提高,社会对商品的需要就会收缩,从而,能被吸收的商品量也减小。所以,如果供给予需要会调节市场价格,或者说,调节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之差,则市场价值也会调节需要与供给的比例,或调节这个中心。需要供给的变化,就是使市场价格在这个中心的周围摆动的。

进一步考察一下,我们发觉,决定个个商品价值的条件,在这里,又是决定一种商品全部的值价的条件。因为,资本主义生产自始就是大量生产。别的更不发展的生产方法,(至少就大宗商品说),也是把许多小量造出的物品,(那是许多小生产者工作的结果),当作共同生产物,(一生产部门全体的共同生产物,或其中一部分人的共同生产物),大量累积在并蓄积在市场上比较少数的商人手中售卖。

在此,我们可以附带讲一声,社会需要或规制需要原则的东西,本质上,是由各阶级相互的关系及各自的经济地位来决定的。那第一是总剩余价值对工资的比例,第二是剩余价值分为各种部分(利润,利息,地租,赋税等等)的比例。这又说明了,倘不明白供求比例作用的基础,无论怎样明白供求的比例,也绝对不能说明什么事。

虽然商品和货币二者,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合一,但我们已在第一卷第一章第三节讲过,在买和卖上,这两个定素是分在两个极端上的,商品(卖者)代表使用价值,货币(买者)代表交换价值。商品售卖的一个前提是,商品必须有使用价值,必须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别一个前提是,商品内含的劳动量,代表社会必要的劳动,商品个别价值(在现在的假定下,那便是售卖价格)与其社会价值一致[4]。

我们就把这个结论,应用到市场上的构成一全部门生产物的商品总量上来。

为求易于说明起见,且先把这全量商品,(那是由一个生产部门出来的),认做一个商品,把这许多同样的商品的价格总和,认做一个价格。此际关于一个商品所说的话,可逐字用到市场上某生产部门的商品全量上来。商品个别价值与其社会价值相符合这句话,就是在这样的形态上实现的,规定的。即,商品总量包含其生产所必要的社会劳动,这总量的价值等于其市场价值。

假设此等商品大部分,是大约在相同的标准的社会条件下生产的,其价值与构成此大部分的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相一致。在这个条件之下生产的部分,和在这个条件之上生产的部分,既然只占比较小的部分,所以,一部分的个别价值,虽较大部分的中位价值更大,别一部分的个别价值,虽较大部分的中位价值更小,但这二极端会互相均衡,所以,二极端的商品的平均价值,仍与中位的大部分的商品的价值相等。在这情形下,市场价值,是由依中位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决定的[5]。总商品量的价值,和个个商品价值全体合计的总和,是相等的,不必问它是依中位条件生产,还是在中位条件之上或在其下生产。在这场合,商品总量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即其中所含的必要的劳动时间——是由中位的大部分商品的价值决定的。

反之,假设向市场供给的商品总量不变,但依较不利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不能由依较有利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相均衡,并假设依较不利条件生产的部分,比中位的部分和别一极端的部分,在商品量中,占远较为大的部分。这样,规制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的,就是依最不利条件生产的那一部分商品了。

最后,又假设依较有利条件(比中位条件较有利)下生产的商品量,远较依较不利条件生产的商品量为大,以致在商品量中占最大部分的,不是在中位条件以下生产的部分,而是依较有利条件生产的部分。这样,调节市场价值的,便是依最有利条件生产的部分了。在这里,当市场价值由那依最有利条件生产的部分规制时,我们且不问市场过剩的问题;又,在这里,我们所论的,不是和市场价值不同的市场价格,只是市场价值的各式各样的决定[6]。

在事实上,当然只能有近似的第一种情形,那当中有无数种的变化。但若我们假设它是严格的,则由中位价值规制的商品总量的市场价值,等于其个别价值的总和,虽说这个市场价值,对于两极端生产的商品,依然表现为平均价值。这样,依最不利条件生产的人,就须在他们的个别价值之下,售卖他们的商品,而依最有利条件生产的人,就可以在他们的个别价值之上,售卖他们的商品了。

在第二种情形,二极端生产的二商品量,不能互相均衡,而由那依较不利条件生产的商品,决定一切。严格说来,各个商品(或总量的各可除部分)的平均价格或市场价值,要由商品总量的总价值(等于依各种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相加起来)和这个总价值应归于各个商品的可除部分,来决定。这样确定的市场价值,不仅会高过那依有利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并且会高过那依中位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它仍可低在那依最不利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之下。其市场价值,究如何与这个个别价值相近或一致,那完全要看,依最不利条件生产的商品量,在该商品部门内,占怎样大的部分。只要需要稍稍超过供给,支配市场价格的,就是依较不利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了。

最后,假设依最有利条件生产的商品量,不仅比那依最不利条件生产的商品量,占更大的地位,甚至比那依中位条件生产的商品量,也占更大的地位。这就是以上所述的第三种情形。这样,市场价值是会落在中位价值之下的。由二极端与中位价值合计求得的平均价值,在这场合,将在中位价值之下;究如何接近或如何远离这个中位价值,则视最有利极端所占的部位如何而定。如果需要与供给相比显得微弱,则占有利位置的商品部分无论怎样大,它也会把自己的价格收缩到与它的个别价值相等的程度,俾能勉强取得存在的余地。但市场价值,是决不能与那依最有利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相一致的,除非供给远超过需要。

市场价值成立的方法,已抽象地表述如上。假如需要很强,竟足依照这样成立的价值,将商品全部吸收去,则因购买者互相竞争之故,这个方法就会在现实市场上,确立起来。在这里,我们就转到别一点上面了。

第二,说商品有使用价值,不外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的欲望。当我们只讨究个个商品时,我们即不进一步研究这个待满足的欲望之量,也可以假定,对于这某种商品——其量已经在价格中暗示了——的需要,是存在的。但若我们所论,一方面是一生产部门全部的生产物,他方面,是社会的欲望,则欲望之量如何,便是一个不能不问的问题。在此,我们必须考察社会欲望的程度,即,其分量。

在以上关于市场价值的说明中,我们假设所生产的商品量是不变的,是已定的。我们仅假设在这总量中,依各种条件生产的诸部分的比例发生变化,以致同量商品的市场价值,在决定上发生差异。假设此种商品量与普通的供给量相等。当然,所生产的商品,可以有一部分,暂时从市场退出。但我们且不说此。这样,如果对此总量的需要,是像通常一样不生变化,此商品便会依照市场价值售卖,而无论市场价值,在上述三法中,是依何法规定。此量商品不仅满足欲望,且尽其社会范围,满足这种欲望。反之,多如其量较需要为小或大,市场价格就会与市场价值不一致了。这当中第一种的不一致是:当其量过小时,依最不利条件生产的商品,将支配市场价值,当其量过大时,则依最有利条件生产的商品,将支配市场价值。换言之,将由极端之一,规定市场价值;虽然依不同条件生产的商品量的比例,应当推出与此相异的结果来。如果需要与生产量间的差异很大,则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不一致(或在其上或在其下)的程度,也必很大。但所生产的商品量,与能依市场价值售卖的商品量之间,可由两种原因,引起差别。第一,是所生产的商品量本身发生变化,过小,或过大,以致再生产的规模,和调节原市场价值的商品的生产规模相异。如果是这样,那就是在需要不变时,供给发生变化,以致引起相对的生产过剩或生产不足的现象。第二,是再生产(即供给)不变,但需要由种种原因增加或减少。如果是这样,供给的绝对量继续不变,其相对量(与需要比较而言的相对量)则变化。结果是和前一种情形相同,不过方向相反罢了。最后;如果两方面都生变化,但方向相反,或方向相同,但程度不同,换言之,如果两方面都生变化,以致两方的比例发生变化,则最后结果,总必在上述二种情形中,居其一。

在需要与供给的一般的概念规定上,真正的困难是在这一点:即,它们好像是同义异名。先考察供给,那是市场上已有的生产物,或能供给于市场的生产物。为避免全然无用的细目起见,我们是只考虑一定产业部门年再生产的数量,不问不同诸种商品从市场撤去,为来年消费而堆存的能力,有大小的不等。年再生产,先是表现为一定量,如商品量为连续计量的,便以量计,如商品量为个别分离计算的,便以数计。它们不仅是满足人类欲望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还以一定的数量,存在市场内。其次,这个商品量还有一定的市场价值,那是由个别商品的市场价值的倍数来表示,或是由充作单位的商品量的倍数来表示。市场上的商品的量的范围与其市场价值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因为,有许多商品有特别高的价值,有许多商品有特别低的价值,所以,一定额的价值,可以代表这种商品的极大的量,又可以代表那种商品的极小的量。市场上的商品的量,与这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之间,只有这一种关联:即,在劳动生产力的一定的基础上,各特殊生产部门的一定量商品的生产,需有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时间;虽然这个比例,是各生产部门完全不同的,且与这种商品的用途或其使用价值的特殊性质,没有任何内在的关系。假设其他一切的条件相等,如某种商品a量须费b劳动时间,该商品na量,即费nb劳动时间。再者,在社会要满足其欲望且必须为这个目的,生产一个商品时,它必须是为这个目的,支付的。在商品生产以分工为前提时,社会购买这种商品,是因为它曾用它所能利用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来生产这种商品。它就是用它所能利用的劳动时间的一定量,来购买这种商品的。因分工之故,社会的一部分,把他们的劳动,用在这一定的商品的生产上。这一部分人,必须由社会劳动——表现在那能满足社会欲望的商品上的——取得一个等价。但用在一种社会商品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那就是,社会用在这商品生产上的总劳动力的可除部分,也即是这种商品生产在总生产上所占的范围),和社会依该种商品满足欲望的要求的范围,并没有必然的关联,而只有偶然的关联。当然,每一商品或一定量某种商品,也许只包含它生产所必要的社会劳动,从而,从这方面考察,该种商品全量的市场价值,只代表必要劳动,但若该种商品的产量,竟超过社会对于该种商品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被浪费;在这场合,该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更小得多。(在生产受社会之现实的预定的统制的地方,社会才会在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范围,和由这种商品来满足的社会欲望的范围之间,创立一种关联。)所以,该商品必须在其市场价值以下出售,甚至其中一部分,全然不能卖出。——反之,如被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量过小,以致由这种商品满足的社会欲望的范围相形过大,结果就恰好相反。——若被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的范围,恰好与待满足的社会欲望的范围相符合,则该商品的产量,与需要不变时再生产的通常标准相一致,该商品即将依其市场价值出售。商品依照价值交换或售卖,才是合理的方法,是诸商品互相均衡的自然的法则。我们必须由这个法则,说明当中的差违,不能由这种差违,说明这个法则。

我们再看别一方面:需要。

商品是当作生产手段或生活资料而被购买的;当然,有许多种商品,可以供充这两个目的,但这不致引起何种变化。商品不是加入生产的消费,便是加入个人的消费。所以,生产者(在这里,是资本家,因为我们假定生产手段已经资本化了)和消费者,都有对于商品的需要。最先一看,好像这二者在需要方面,都有一定量的社会欲望,与各生产部门的一定量的社会生产相应。如果棉工业要依一定规模,反复实行年再生产,棉的生产便也须维持向来的规模;假设其他情形不变,则为常年再生产的扩大(因资本蓄积之故)计,尚须有追加量的棉花生产。就生活资料而言,也是这样的。劳动者阶级至少要有同量的必要生活资料(也许在种类上有多少的变更),方才能依照向来的平均方式,继续生活。且为常年人口的增殖计,尚须有若干追加量的生活资料才行。这里所说,加以相当的修正,也是可以适用到别的阶级上来的。

所以,在需要方面,好像一定的社会欲望,是以一定的量存在的。其满足,又须在市场上,有一定量的某种物品。但这种欲望的量的规定,有充分伸缩性,变化性。它不过在外表上看是固定的。如果生活资料更便宜了,或货币工资提高了,劳动者就会购买更多的生活资料,从而,对于这种商品,将有更大的“社会欲望”。在这里,且不说待救恤的贫民(Paupars);因为他们的“需要”,甚至可以降到生理欲望的最低限以下。就别一方面说如果棉花更便宜了,资本家对棉花的需要就会增加,并会有更多的追加资本,投到棉工业上来。其他可以类推。在这里,我们不要忘记,在我们的前提下,生产的消费之需要,乃是资本家的需要,其真正目的,乃在剩余价值的生产。他就是为这个目的,来生产一定种类的商品的。不过,在他在市场上当作棉花购买者的限度内,他仍不妨代表对于棉花的欲望。并且,棉花购买者究竟是把棉花转化为衬衫,转化为火药棉,抑是转化为塞自己耳朵或塞世人耳朵的填棉,对于棉花售卖者,是一点关系没有的。但这个情形,对于资本家的购买,却有大的影响。他对于棉花的欲望,根本就要受这个事情的影响:即,在现实上,这种欲望,不过把赚取利润的欲望假装。——需要(那在市场上代表对于商品的欲望),会在量的方面,与现实的社会的欲望相差异的;那就是,被需要的商品量,和商品货币价格异此时或购买者金融状况或生活状况异此时将被需要的商品量,将有差异。不过,差异的限界,是各种商品极不相同的。

需要与供给的不能均等,及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由此所发生的不能一致,是再容易说明没有了。但真正的困难之处,是在决定需要与供给互相均衡这一句话,作什么解释。

如果需要与供给保持这样的比例,以致该生产部门的商品量,得依照它们的市场价值售卖,不在市场价值之上,也不在市场价值之下,则需要与供给归于均衡。这是我们听到的第一点。

第二我们听到如果商品能依照它们的市场价值售卖,则需要与供给互相均衡。

如果需要与供给互相均衡,它们就会没有作用,也就因此,所以商品会依照它们的市场价值售卖。比方有两种力,从相反的方向发生均等的作用,它们就会互相扬弃,不会对外界发生任何影响,而在这条件下进行的现象,自不应由这两种力的干涉来解释,却须由别的原因来说明。如果需要与供给相互均衡,它们就不再能说明任何事物,它们将不影响市场价值,使我们更无从了解,为什么,市场价值恰好表示为这个货币额,而不表示为别的数额。很明白,资本主义生产之现实的内在的法则,不能由需要与供给之相互作用来说明(且把这两种社会动力之更深的不必在这里论到的分析,存而不论);因为必须需要与供给停止发生作用,即互相均衡,然后此等法则才能纯粹实现出来。就事实而言,需要与供给是从来不会均衡的;即使均衡了,那也只是偶然,只是科学上的零,可认为是没有的。但政治经济学假定它们是相互均衡的。为什么呢?仅因为要合法则地,在与概念相一致的姿态上,考察现象;那就是说,仅因为要撇开诸种由供求运动所引起的外观来考察。从别方面说,是因为要见出供求运动的现实倾向,并且把它确定。因为需要与供给的诸种不等性,有互相对立的性质,并因为这诸种不等性,会不断地互相地接着发生,所以它们会由它们的相反的方向,由它们的相互的矛盾,而互相抵消。如果在一定场合,需要与供给在任一瞬间皆不能均衡,它们的不等,就会这样接着发生——一方向的差异,结果会引起方向相反的差异——以致就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全期来考察,供给予需要会不断均衡。这种均衡,只是过去种种运动的平均,只是它们的矛盾之不断的运动。也即由此,诸种与市场价值相差违的市场价格,平均计算,得互相均衡,而还原为市场价值;因为各种与市场价值的相差的数额,会当作正数和负数,而互相抵消。这个平均数,不仅有理论上的重要性,并且对于资本有实际上的重要性;因为在投资时,我们的计算,是必须依据一定期间内多次的变动和均衡来计算的。

需要与供给的比例,一方面只说明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的差违,他方面只说明这种差违互相抵消(那就是把供求比例的作用停止)的趋势(有价格而无价值的例外商品,是我们这里不考察的)。由供求不等而引起的作用,可以在极相异的形态上,由需要与供给而停止。例如,如果需要降落,从而市场价格降落,资本就会被撤去,因而使供给减少。但这种情形也是可能的;即,市场价值得由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的发明,而减落,而与市场价格相均衡。反之,如果需要增进,市场价格超在市场价值之上,那就会有过多的资本,流入该生产部门,生产因以激增,因而,市场价格甚至会落到市场价值以下。从他方面说,那就是引起价格腾贵,从而使需要缩减。这个情形,还会在某一些生产部门,在一个或长或短的期间内,把市场价值提高;因为,在这个期间内被欲望的生产物,有一部分,必须在此较不利的条件下生产。

需要与供给决定市场价格;从别方面说,市场价格,并在进一步的分析上,市场价值也决定需要与供给。就需要而言,这是极明白的;因为需要与价格为相反的变动,价格跌则需要提,价格涨则需要落。但就供给而言,也是这样的。在所供给的商品内包含的生产手段的价格,决定对于这种生产手段的需要,并决定商品(其供给已暗示对该种生产手段的需要)的供给。例如,棉花价格对于棉制品的供给,便有决定作用的。

价格由需要与供给决定,需要与供给又由价格决定。这是一种错杂。但在这种错杂之外,尚有别的错杂:即,需要决定供给,供给又决定需要;生产决定市场,市场又决定生产[7]。

就连普通的经济学者(见注[7])也看到了,虽然需要或供给,未曾由外部的事情引起变化;但供给和需要的比例,仍可因商品市场价值的变动而变动。他也须承认,无论市场价值如何,需要与供给必须互相均衡,方才能把市场价值引起。那就是,需要与供给的比例,不能说明市场价值,不过市场价值可以说明需要与供给的变动。“若干名辞上的论争”的著者,曾在注中所引用那一段话之后,接着说:“这个比例(需要与供给之间的比例)——如果‘需要’和‘自然价格’二辞的意义,还是和我们论述亚当斯密时的意义一样——必须常常是一个均衡的比例;因为,在供给予有效需要(那就是付价不比自然价格更多也不比它更少的人的需要)相等的时候,自然价格才会在事实上付进来。所以,同一的商品,会在不同的时候,有两个极不相同的自然价格,但在该二场合,供给予需要的比例可以是一样的;那就是,仍然是均衡的比例”。换句话说,同一商品虽在不同时候有两个不同的自然价格,但需要与供给常能互相均衡,且必须互相均衡,如果在这二场合,商品要依照它的自然价格售卖。在这二场合,既然需要与供给的比例无差别,而只有自然价格的量的差别,故很明白,自然价格的决定,是与需要和供给无关。它是不能由需要和供给来决定的。

因要使一个商品能依照它的市场价值售卖,那就是,比例于它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售卖,用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必须与这种商品的社会欲望的量相应,那就是必须与有支付力的社会欲望的量相应。竞争,与供求比例变动相应的市场价格变动,不断要把用在这种商品上的劳动总量,归到这个标准。

在需要与供给的比例上,第一,是复演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关系,商品与货币的关系,买者与卖者的关系;第二,是复演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虽然二者皆可由第三者商人代表)。在考察买者与卖者时,我们要说明他们的关系,只要个别地,把他们对立起来就可以。商品的全部转形,从而,买与卖的全部,只要有三个人存在就可以。A把他的商品转化为B的货币,那就是把他的商品卖给B;他再把货币转化为商品,即向C购买。全部过程就在这三个人之间进行的。又,在考察货币时,我们曾假设,商品是依照价值售卖,因为在那种考察上,毫无考察与价值不一致的价格的理由。我们在那里,只要考察,商品转化为货币时,货币再转化为商品时,曾经过怎样的形态变化。只要商品卖出了,并用出卖所得的货币再购买一个新商品,这全部转形就呈显在我们面前了;当我们这样考察时,我们实无庸问商品价格是在其价值之上,抑在其下。商品价值,当作基础,依然是重要的,因为货币必须从这个基础,才能在概念上论明,而就一般的概念说,价格原不过是货币形态上的价值。当然,把货币当作流通媒介而考察时,我们是假定,该商品不只通过一种转形。我们考察的,宁可说是这种形态变化之社会的错综。必须如此,我们方才能论到货币的通流与货币的流通媒介机能的发展。不过,这个关联,对于当作流通媒介的货币的转移,对于由此发生的货币的转化姿态,虽至为重要,但对于个别购买者和个别售卖者间的交易,却是不关紧要的。

但在所论为需要与供给时,供给是等于某种商品的售卖者或生产者的总和,需要是等于该种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生产的消费者或个别的消费者)的总和。在这上面,是这两个总和,当作单位,当作集合力,而互相影响。在这场合,个人不过当作社会力的部分,当作集合体的原子。竞争也就在这个形态上,使生产和消费之社会的性质,成为现实的。

在竞争上面,为暂时势弱的方面的个人,往往要与其竞争者团体相独立,甚至直接与其相反对;但也正因此,所以他们将发生互相依存的感觉。同时,势强的方面,却不断当作密集合的单一体,以与对方相对待。如果某种商品的需要比它的供给更大,则在一定限界之内,会有某个购买者,愿比别个购买者出更高的价钱,以致该商品出卖的价格,对一切购买者说,都会比市场价值[8]更高;同时,从别方面说,售卖者则共同以较高的市场价格售卖。反之,如果供给超过需要,那就会有人愿以低价求售,别人又一定会跟着来;同时,购买者却会共同努力,冀尽可能,把市场价格压到市场价值之下。共同努力所得的利益,比反对共同努力所得的利益更多时,人们才会关心共同的努力。在势弱的方面,各人都想尽可能,以自力摆脱共同的行动,所以共同的行动会停止。再者,如有某生产者能以更便宜的方法生产商品,并能售卖更多的商品,从而,在市场上有更大的活动余地,(因为他可以在现行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之下售卖),他就会这样做的。这样,别的人,也渐渐被迫去采用更便宜的生产方法,以致社会的必要劳动,减到一个新的较低的水平。如果一方占优势,凡属占优势方面的人,都蒙受它的利益,好像他们曾实现一种共同的独占一样。如果该方势弱,则属于该方的人,都会设法以自力更生而为强者(例如各人都打算以较小的生产成本工作),至少,要尽力从该方脱离;在这情形下,他的行为,虽不仅与他自己有关,且与他的同侪全体有关,但他是绝不会顾念到他的同侪的[9]。

需要与供给暗示价值之市场价值化;当需要与供给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进行,商品为资本的生产物时,它们还假定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其基础,不是商品之单纯的买卖,而是完全异样的更复杂的事情。在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上,问题不是商品价值到价格之形式的转化,不是单纯的形态变化,乃是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之量的差违,更进一步说,是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之量的差违。在单纯的买卖上,只要考察单纯的商品生产者怎样互相对待就够了。但在较进一步的分析上,需要与供给,还假定各阶级和各阶层(Klassenabteilung)的存在;社会的总所得,就是在这各阶级和阶层之间分配的;他们会把它当作所得消费掉,并构成那由所得而成的需要。而在别方面,我们要了解生产者相互间的需要与供给,也必须理解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总形成。

在资本主义的生产下,成为问题的,不仅是在商品形态上,把一个价值额掷在流通中,从而在别的形态(或是货币的形态,或是别种商品的形态)上把一个等价值额取出,并且是以资本垫支在生产上,从而由这个生产部门,和别的同样大的资本一样,或比例于它的量,取出同样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所以,在资本主义的生产下,至少,要依照能供给平均利润的价格,即生产价格,售卖商品。在这个形态上,资本遂当作一种社会的权力,出现在意识中了;每个资本家,都比例于他在社会总资本中所占有的部分,享有这个社会权力的一部分。

第一,资本主义的生产,就其自体说,是不关心它所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或特殊性的。在任一生产部门,都只要生产剩余价值,都只要在劳动生产物中,占取一定量的无给劳动。又,隶属在资本下面的工资劳动,也不关心它的劳动的特殊性质,却会依照资本家的欲望来转形,并由一生产部门移到别的生产部门。

第二,在事实上,一个生产部门是和别的生产部门一样好,一样坏的。任一个生产部门,都会提供相等的利润;任一个生产部门,如果它所生产的商品,不能满足某种社会欲望,便是无目的的。

但若商品是依照价值售卖,那就和我们所说明的那样,必致在各生产部门,引起极不相等的利润率,因为投在各生产部门的资本额,将有不同的有机构成。但资本会从利润率低的部门撤去,转投到别的利润率更高的部门。这种不断的移出和移入,总之,资本在诸不同部门间视利润率涨落而行的配分,将使供给予需要保持这样的比例,从而,使不同诸生产部门的平均利润相等,使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因资本主义在一民族社会内的发展程度有高有低,换言之,因各国状态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适合程度有深有浅,所以,资本所能实行的这种均衡的程度,也有大有小。资本主义的生产越是进步,它也越是发展它的条件,使生产过程所依以进行的一切社会条件,都从属在资本主义的特殊性质和它的内在法则之下。

不断的不等性之不断的均衡,在下述二条件下,会进行得更迅速:(1)资本更有能动性,那就是,资本更容易由一个部门一个地点,移到别个部门别个地点。(2)劳动力能更迅速地,由一个部门,移到别个部门,由一个生产地点,移到别个生产地点。第一个条件,假定社会内部的完全的商业自由,假定除自然的独占(即由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本身引起的独占)外,一切的独占皆被排除。它还假定信用制度的发展,那会把可用的社会资本之非有机的数量累积起来,不让它仍留在个个资本家手中;还假定不同诸生产部门是隶属在资本家之下。这最后一个假定,已经包括在这个假定里面了:即,就一切归资本家经营的生产部门考察,价值会自行转化为生产价格。但这种均衡,也会逢着大的阻碍,如果有许多非由资本家经营的生产部门(例如由小农经营的农业),介在资本主义的经营之间,和它错综复杂,不能分开。又,大的人口密度,也是必要条件。——第二个条件,假定一切禁止劳动者由一生产部门移到别生产部门,由一生产地点移到别一生产地点的法律,皆废止;假定劳动者可以无须关心他的劳动的内容;各生产部门的劳动得尽量还原为单纯劳动;劳动者间的职业偏见,得完全抛除;最后,劳动者皆隶属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之下。其详,是要在论竞争的专门著作上讨论的。

由以上所说,可知个个资本家和各特殊生产部门的资本家全体,都关心于总资本对总劳动阶级的榨取及其榨取程度。这不仅出于一般的阶级同情心,并且出于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因为,一切其他情形(垫支不变资本全部的价值,即为其一)被假定为不变时,平均利润率是取决于总资本对总劳动的榨取程度的。

资本每100所生产的平均利润,与资本每100所生产的平均剩余价值,是一致的;就剩余价值说,以上所说,自始就是自明的。就平均利润说,垫支资本的价值,才当作利润率的一个决定要素。实在说,一个资本家或特定生产部门的资本,所以会特别关心他直接使用的劳动者的榨取,仅因为要由例外的过度劳动或由工资削至平均以下,或由所用的劳动的例外的生产力,获得一种特别的利益,即平均利润以上的额外利润。不说此,则在生产部门内完全不使用可变资本,不雇用劳动者的资本家,(这是一个夸张的假定),会和只使用可变资本而以全部资本投为工资的资本家,(这是别一个夸张的假定),同样关心资本对于劳动阶级的榨取,且同样由无给的剩余劳动取得利润。劳动的榨取程度,在劳动日为已知数时,定于劳动的平均强度,在劳动的强度为已知数时,定于劳动日的长度。劳动的榨取程度为剩余价值率的程度所依存;从而,在可变资本的总额不变时,尚为剩余价值之量,为利润之量所依存。与总资本相别而言,一个部门的资本,才会特别关心它所特别使用的劳动者的榨取;与一个部门的资本家相别而言,个别资本家,才会特别关心他个人直接使用的劳动者的榨取。

从别方面说,资本的每个特殊部门,和每一个资本家,对于总资本所使用的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却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因为,有两件事,是取决于这种生产力的,第一是平均利润所依以表示的使用价值量;这有二重的重要性,因为它不仅是新资本的蓄积基金,且也是享乐的所得基金。第二是垫支总资本(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程度。在全资本阶级的剩余价值量或利润量为已定数时,利润率或一定量资本的利润,就是由垫支总资本的价值程度决定的。至若劳动在特殊生产部门或特殊营业之特殊的生产力,却只为直接当事的资本家所关心:因为,这种特殊的生产力,不过使这个部门(与总资本相对待),或这个资本家,(与他所属的部门相对待),能够取得额外利润。

所以,在这里,我们有了一个有数学正确性的证据,证明资本家在相互竞争上,虽彼此以假弟兄相待,但对于劳动阶级全体,却仍形成一个真的秘密共济团体。

生产价格包含平均利润。我们称它为生产价格;它实际即是亚当·斯密所说的natural price(自然价格),即是里嘉图所说的price of production(生产价格),cost of production(生产成本),即是重农主义派所说的prix nécessaire(必要价格)——但他们之中,没有一个人曾说明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区别——因为归根结底,它是供给的条件,是各特殊生产部门商品再生产的条件[10]。这样,我们还可以了解,为什么,那些否认商品价值由劳动时间,由其中所含劳动量决定的经济学者,也常常说起生产价格,把它当作是市场价格所依以摆动的中心。他们能够这样做,因为生产价格已经是商品价值的一个外表的无意义的形态。那不过在竞争上表现,而在庸俗资本家意识内,从而在庸俗经济学者意识内存在的。

由以上说明,我们知道市场价值(关于市场价值我们所说的一切的话,加上必要的限制后,都是适用于生产价格的)包含这样的意义:即,各特殊生产部门依最优条件生产的人,会得到一种剩余利润(Surplusprofit)。把恐慌及生产过剩一般的情形除外,这个话也可以适用于一切市场价格,虽说市场价格,可以和市场价值或市场生产价格(Marktproduktionspreisen)相差很远。因为,市场价格也包含这样的意义:即,同种诸商品会被付以相同的价格,虽说同种诸商品可以是在极不相同的个别条件下生产,可以有极不相等的成本价格。(由通常所谓独占——人为的独占或自然的独占——引起的剩余利润,是我们这里不讲的)。

设有某生产部门,其所处地位,使其无需以商品价值化为生产价格,从而,无需以利润还原为平均利润,那也是会有剩余利润发生的。在论地租的那一篇,我们会考察剩余利润这两种形态的更进一步的形成。

* * *

[1]1865年,这还不过是马克思的“见解”。现在,因有摩勒尔(Maurer)到莫尔根(Morgan)等人对于原始共同体加以广泛的研究,这里所说的,已经成了公认的事实,几乎没有一个人反对了。——F. E.

[2]译者注:第一版“需要”误为“供给”,据马恩研究院版改正。

[3]译者注:第一版“减小”误为“加大”,据马恩研究院版改正。

[4]马克思《经济学批判》柏林1859年第8页。

[5]前书

[6]斯托齐和里嘉图关于地租问题所发生的论争,(这个论争,不过是就事而论的,实际他们并没有相互知道)是:市场价值(即是他们所谓市场价格或生产价格)是由最不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规制呢(见里嘉图前书第38页以下)还是由最有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规制?(见斯托齐《经济学教程》第二卷第78页以下)这个论争,可以这样解决:即,他们都有是处,都有不是处,但他们两个人都完全把中位的情形忘记了。歌尔白(见前书第42页以下)关于价格由最有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规制这一层,曾有所论述,可以参考。——“他(里嘉图)并不是说,相异二商品的两个定量,例如一顶帽和一双鞋,如果是由等量劳动生产,便会互相交换。在‘商品’这个名辞下面,我们所指的,是‘商品’类型,不是一顶帽,或是一双鞋等等。为这个目的,我们必须把英吉利制造全部帽子所费去的劳动,综合起来,再用帽的全数去分。在我看,这个见解,似未曾先在这种学说的概述中,表白过。”(匿名者著《关于经济学上若干辞名的论争》伦敦1821年第53页54页)。

[7]以下所述的“论锋”,纯然是无意义的:“在生产一种物品所必要的工资额:资本额,土地额,与先前不同的地方,亚当·斯密所说的物的自然价格,也会变化,从而,原来是物的自然价格的价格,会因有这种变化,而变化为物的市场价格。虽说供给予要求量都没有变化,”——在这场合,二者都会发生变化,因为市场价值,或斯密所说的生产价格将因价值变化而发生变化——“但因供给,和愿依生产成本来支付价格并能支付这种价格的人的需要,不恰好一致,或是更大,或是更小,所以,供给予有效需要(指新生产成本下的有效需要)的比例,也会和以前不同。所以,假设中间没有什么阻碍,则供给会发生变化,以致商品定在一个新的自然价格上。所以,许多人看来。正可说——因商品会由供给变化而归到自然价格——自然价格是由一种供求比例成立,像市场价格由别一种供求比例成立一样。所以,自然价格是和市场价格一样依存供求相互间的比例。”(亚当·斯密所说的自然价格的决定,和市场价格的决定,都须定立供给需要的大原则。——马尔萨斯)。(匿名者著《关于经济学上若干名辞的论争》伦敦1821年第60页61页)。但这位聪明的先生,不曾了解,在这场合,正是生产成本的变化,正是价值的变化,引起需要上的变化,从而,引起需要与供给的比例的变化,而需要上的这种变化,又会引起供给上的变化。此所说,正好证明了这位思想家所要证明的事情的反面。那就是,生产成本的变化,非受调节于供求比例,反之,它其实会调节供求比例。

[8]译者注:原版为“市场价格”据马恩研究院版改正。

[9]“如果一个阶级中每一个人都只能在全体的利益和所有物中,获得一定的部分,他就会和别人联合起来,企图把这个利益提高,”(在供求比例许可时,他就会这样做的);“这就是独占。但若每一个人都觉得,他可由减少利益全额的方法,来增加他个人自己的部分,他也会照这个方法做的,这就是竞争。”(《供求原理的研究》伦敦1821年150页)。

[10]马尔萨斯。

第十一章 工资的一般变动所及于生产价格的影响

假设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为80c+20v,利润为20%。在这场合,剩余价值率为100%。在其他一切情形不变时,劳动工资的一般提高,即是剩余价值率的减低。就平均资本说,利润与剩余价值会归为一。假设工资提高25%。以前仅费20即可推动的劳动量,现在要费25。一周转价值(Umschlagswert)以前是80c+20v+25p,现在是80c+25v+15p。由可变资本推动的劳动,是和先前一样,生产40的价值额。若v由20增为25,则剩余m或p,仅为15。这样,资本105,利润15,是等于14 2/7%,这就是新的平均利润率。由平均资本生产的商品的生产价格,既与它的价值一致,所以这种商品的生产价格是不会改变的。所以,工资的提高,虽然会引起利润的减低,但不会引起商品的价值变化和价格变化。

以前,在平均利润为20%时,一个周转期间所生产的商品的生产价格,等于它的成本价格加20%(依成本价格计算)的利润,所以,等于k+kp′。在这个公式内,k是一个可变量,应随生产手段(加入商品内的生产手段)的价值,随磨损程度(在生产上使用的固定资本,会把磨损额移到生产物中去)而异。但现在,

且先取一个资本,其构成较社会平均资本原来的构成为低。平均资本构成原为80c+20v,现在变为76 2/21c+23 17/21v。比方说,取一个构成为50c+50v的资本来说。在这场合,为简明起见,假设全部固定资本,都当作磨损额,加入年生产物内,而周转时间则与前第Ⅰ场合相等,则在工资提高之前,年生产物的生产价格,应为50c+50v+20p=120。当工资提高25%时,推动同量可变资本所需要的可变资本,也会由50提高到62 1/2。如果年生产物依然照以前的生产价格120售卖,则我们得50c+62 1/2v+7 1/2p,利润率为6 2/3%。但新的平均利润率为14 2/7%,我们既假设一切其他的情形不变,所以,50c+62 1/2v的资本,也必须有这个利润。一个112 1/2的资本,依照14 2/7的利润率,是必须有利润16 1/14的。所以,由这个资本生产的商品的生产价格,现在是等于50c+62 1/2v+16 1/14p=128 8/14。工资提高25%的结果,使同量该种商品的生产价格,由120增加至128 8/14,提高7%以上。

反之,设我们所取的生产部门,其构成较平均资本的构成为高,例如92c+8v。原来的平均利润率,在这场合,依然为20;如果我们仍假定,全部固定资本移入年生产物内,周转时间也和第Ⅰ场合第Ⅱ场合的周转时间相等,则在这场合,商品的生产价格也为120。

因工资腾贵25%之故,推动等量劳动的可变资本由8增为10,商品的成本价格由100增为102,平均利润率则由20%降为14 2/7%。100:14 2/7=102:14 4/7[1]。

现在归于102的利润,是14 4/7。所以,总生产物将依照k+kp′=102+14 4/7:116 4/7的价格售卖。生产价格由120降为116 4/7或降落约3%[2]。

所以,如果工资提高25%,则

(1)就有社会平均构成的资本说,商品的生产价格会保持不变;

(2)就有低位构成的资本说,商品的生产价格将会提高,但其提高,不与利润的跌落,保持相同的比例。

(3)就有高位构成的资本说,商品的生产价格将会跌落,但其跌落,也不与利润的跌落,保持相同的比例。

因平均资本的商品的生产价格保持不变,而与生产物的价值相等,故全部资本的生产物的生产价格也保持不变,而与总资本所生产的价值总和相等。一方面的提高,将为别一方面的降落所抵消,从而,就总资本说,会保持社会平均资本的水准。

因为商品的生产价格在第Ⅱ例是提高,在第Ⅲ例是降落,所以,由剩余价值率下落或工资一般腾贵引起的这些互相反对的作用,将明白昭示如下的事实:即,工资的提高,不能由价格来补偿;因为第Ⅲ例生产价格的跌落,不能为资本家赔偿利润的下落,而第Ⅱ例价格的提高,也不能防止利润的下落。我们宁可说,在这二场合,(价格提高的场合和价格跌落的场合),利润都会和平均资本(它的商品的价格是保持不变的)的利润一样。Ⅱ与Ⅲ的平均利润是相同的。这种平均利润,现在已落下5 5/7,即落下大约在25%以上了。由此可知,如第Ⅱ例的价格不提高,第Ⅲ例的价格不跌落,则第Ⅱ例的售卖,将不能获得新的已经落下的平均利润,第Ⅲ例的售卖,将不止获得新的已经落下的平均利润。很明白,工资的腾贵,对于仅以资本十分之一投为工资的资本家,对于以资本四分之一投为工资的资本家,对于以资本二分之一投为工资的资本家,必然会发生极不相同的影响;因为第一种资本家,在资本每100中,仅以10投在劳动上面,第二种资本家,在资本每100中,是以25投在劳动上面;第三种资本家,在资本每100中,是以50投在劳动上面。一方面生产价格会提高,他方面生产价格会跌落,(视资本的构成是在社会平均构成之下或在其上而定),其所以如此,仅因为利润将相互平均,归着到新的已经下落的平均利润。

然则,劳动工资的一般下落及与此相应的利润率的一般提高,从而,平均利润的一般提高,将怎样影响诸种商品——那是资本的生产物,这各种资本,是以互相的反对的方向,与社会平均构成相差违的——的生产价格呢?对于这个问题,只要把以上所说的话倒过来,就可以得到结果的。(这个问题,里嘉图未曾研究过)。

Ⅰ.平均资本=80c+20v=100,剩余价值率=100%,生产价格等于商品价值=80c+20v+20p=120;利润率=20%。假设工资降落四分之一,同额不变资本即将由15v,不由20v来推动了。这样,我们将得商品价值80c+15v+25p=120。v所生产的劳动量依然不变,不过由此创造的新价值,将依不同的方法,分配在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剩余价值由20增至25,剩余价值率由20/20增至25/15,换言之,由100%增至166 2/3%。现在,资本95的利润为25,以百分率计算的利润率为26 6/19。以百分率计算,新的资本构成为84 4/19c+15 15/19v=100。

Ⅱ.低位构成。原来为50c+50v。工资下落四分之一,v将减为37 1/2,以致垫支总资本减为50c+37 1/2v=87 1/2。设以新利润率26 6/19%应用到这个资本上面,我们将得100:26 9/19=87 1/2:23 1/38。同一商品量以前值120,现在费87 1/2+23 1/38=110 10/19,价格下落大约8%[3]。

Ⅲ.高位构成。原为92c+8v=100。工资下落四分之一,8v将减为6v,总资本将减为98,所以100:26 6/19=98:25 15/19。商品的生产价格,以前为100+20=120现今在工资下落之后,为98+25 15/19=123 15/19;价格提高在3%以上。[4]

以上的说明,只要加以必要的修正,就可以应用到相反的方向来。那就是,当工资一般下落时,剩余价值会跟着一般提高,剩余价值率也会跟着一般提高,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利润率也会一般提高,甚至表示为不同的比例。结果是,低位构成资本的商品生产物的生产价格下落,高位构成资本的商品生产物的生产价格提高。工资一般提高的结果,是刚好相反的[5]。在这二场合——工资提高的场合和工资下落的场合——我们都假定,劳动日不变,一切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也不变。在这情形下,工资下落只在下述二场合有可能性:即,工资原来在劳动的标准价格之上,或被迫降在这个标准价格之下。若工资腾落,起因于劳动者习常消费品的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变化,这个问题将须如何修正,有一部分,是要在论地租的那一篇进一步讨论的。在这里,我们只要申明下述数点:

如果工资腾落是由于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变动,则以上所说,必须加一点修正;因为,其价格变动足以提高或减低可变资本的商品,还会当作构成要素,加入不变资本去,以致其价格变动不单影响工资。但若价格变动只会影响工资,以上的说明,就已经包含我们所要说明的一切了。

在这全章,我们都假设,一般利润率的成立,平均利润的成立,从而,价值到生产价格的转化,为已定的事实。我们不过要问,工资的一般提高或降落,对于我们假设为已定的商品生产价格,会发生怎样的影响。这个问题,与本篇所考虑的其余各要点比较,是比较次要的。但里嘉图在本篇所关的许多问题中,却只是讨究了这一个问题。我们还会知道,他对于这个问题的讨究,也是片面的,不完全的。

* * *

[1]译者注:原版有“近似”二字,但原稿无,据马恩研究院版改正。

[2]译者注:原版为“在3%以上”,据马恩研究院版改正。

[3]译者注:原版为10%据马恩研究院版改正。

[4]译者注:原版为“大约4%”据马恩研究院版改正。

[5]很特别的,里嘉图(他既然不了解价值会均衡化为生产价格,所以,他的进行方法,和这里所述的,是完全不同)竟没想到这一层,他不过想到了第一种情形;即,工资提高及其所及于商生产价格的影响。他的模仿者一大群,却连这个非常明白的重述的教训,也不曾想应用。

第十二章 补 论

Ⅰ 生产价格发生变动的诸种原因

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只能由两个原因发生变化。

第一,是一般利润率发生变化。这只在平均剩余价值率发生变化或平均剩余价值率不变但所占剩余价值额对垫支社会总资本额的比例发生变化的限度内,才能发生。

如果剩余价值率的变动,不是因为工资被压下到标准工资之下,或被提到标准工资之上,——这种变动,只能看做是摆动——则一般利润率的变化,只能由下述二原因之一引起:(1)是劳动力的价值下落或提高。设非生产生活资料的劳动的生产力发生变化,换言之,设非劳动者消费品的价值发生变化,劳动力的价值是不能下落,也不能提高的。

(2)是所占剩余价值额和垫支社会总资本的比例,发生变化。在这场合,变化既非基因于剩余价值率,它自须基因于总资本,或者说,基因于总资本的不变部分。从技术方面说,这个不变部分的量,会比例于可变资本所购买的劳动力的量,而增加或减少;其价值量,则随其本身的量增加而增加,随其本身的量减少而减少。所以,这个价值量,会比例于可变资本的价值量而增加或减少。假设同量劳动已能推动更多的不变资本,劳动就成为更生产的了。反之,劳动就成为更不生产的了。那就是劳动的生产力发生了变化;因而,在一定商品的价值上,必定会发生变化。

在这二场合,都适用这个法则;即,如果有一种商品的生产价格,因一般利润率变化而变化,该商品自身的价值依然可以不变,但一定有别的商品发生价值变化。

第二,一般利润率依然不变。在这场合,商品的生产价格是不会变化的,除非它自身的价值发生变化,除非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因劳动(在最终形态上生产该种商品,或生产该种商品生产上所需用的商品)生产力已经变化之故,已经增加了或减少了。拿棉纱来说,棉纱的生产价格,可因棉花的生产已较便宜,而下落,也可因纺绩劳动的生产力已经增进(机械改良的结果),而下落。

我们以前讲过,生产价格=k+p,即等于成本价格和利润。但这又等于k+kp。在这个公式内,代表成本价格的k,是一个未定量,那是不同诸生产部门互相不同的,但无论如何,皆等于商品生产上所使用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p′则代表依百分率计算的平均利润率。假设k=200,p′=20%,则生产价格k′+kp′=200+200×2/100=200+40=240。很明白,商品价值变化时,该商品的生产价格可依然不变。

商品生产价格的一切变化,结局皆可还原为价值变化。但并不是商品价值的一切变化,都须表现为生产价格的变化。因为,商品的生产价格,不是完全由该商品的价值决定,却是由一切商品的总价值决定。商品A的变化,得由商品B的相反的变化,来抵消;因此,一般比例可以保持不变。

Ⅱ 中位构成的商品的生产价格

我们以上讲过,生产价格和价值的不一致,是由下述诸原因引起的。

(1)在商品的成本价格内,不以商品内含的剩余价值,但以平均利润加入。

(2)已与价值不一致的商品的生产价格,会当作别一个商品的成本价格的要素;以致把平均利润和剩余价值不一致所引起的不一致除开不说,该商品的成本价格,也会和该商品生产所消费的生产手段的价值不一致。

所以,一种商品,即使是由有中位构成的资本生产,它的成本价格,也可以和诸要素的价值总和(生产价格的这个成分,就是由这诸种要素的价值总和构成的)不一致。假设中位构成为80c+20v。以下的情形,是可能的;即,在有这种构成的现实资本中,80c可以比c(不变资本)的价值更大或更小;因为,这个c所依以构成的商品的生产价格,可以和它们的价值不一致。同样,20v也可以和它的价值不一致,如果劳动者的消费品的生产价格,和它们的价值不一致。因此,与必要生活资料生产价格与其价值相一致的场合比较,在这场合,劳动者必须工作较多的或较少的劳动时间,或担任较多的或较少的必要劳动,方才能把这种商品购回或代置。

但关于中位构成的商品我们所已立下的原则,是不会因有这种可能性,便发生变化的。这个原则是:归于这种商品的利润量,等于这种商品内含的剩余价值量。例如,就上述那个资本(即80c+20v的资本)说,那在剩余价值决定上最为重要的地方,不是这种数字是否为现实价值的表示,却是这种数字是否代表它们的相互的比例;那就是,v是否等于总资本的五分之一,c是否等于总资本的五分之四。假如真是这样,则如我们以上所假设,v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将与平均利润相等。从别方面说,就因为v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与平均利润相等,所以生产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利润=k+p=k+m)实际与商品的价值相等。在这场合,工资的腾落,不会变更商品的价值,也不会变更k+p。它不过会使利润率相应地,发生相反的变动。工资涨,则利润率降;工资落,则利润率增。假设因工资涨落之故,商品的价格竟然变动了,则中位构成的这诸部门的利润率,将涨在其他诸部门的利润水准之上,或落在其下。必须价格保持不变,然后中位构成的诸部门,才与其他诸部门,保持相同的利润水准。就这诸部门说,实际等于依照现实的价值来售卖生产物。如果商品是依照现实的价值售卖,那很明白,在其他一切情形相等的条件下,工资的腾贵,将会相应地,引起利润的下落,工资的下落,将会相应地,引起利润的腾贵,但不会引起商品的价值变化,从而,在一切情形下,工资的腾贵或跌落,都不会影响商品的价值,却常常只能影响剩余价值的量。

Ⅲ 资本家的补价理由

我们讲过,竞争会使不同诸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均衡为平均利润率,并由此,使不同诸生产部门的生产物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这是因为,资本会不断由一个部门,移到利润暂时超过平均利润的别的部门。当然,我们还须考虑旺年与瘦年的交代,那就是,在一定期间内,一定产业部门,会在旺年之后,继以瘦年,瘦年之后,继以旺年,利润也会随着发生变动。资本在不同诸生产部门间的不断的移出和移入,引起利润率之向上的运动和向下的运动,这两种运动,在一定程度内会相互均衡,并引起一种趋势,使利润率随处归向一个共通的一般的水准。

资本的这种运动,最先是由市场价格的状态引起的,市场价格的状态,会在这里,使利润率提高到一般的平均水准之上,在那里,把利润压低到一般的平均水准之下。暂时我们且不说商人资本。在这里,它是和我们没有关系的。我们知道,由某种中意物品的投机之突发的动作,商人资本能以异常大的速率,从一个职业部门,把大量资本提出,并同样突然地,把它投到别的职业部门。但在真正的生产——工业,农业,矿业等等——的每一个部门,资本由一个部门到别一个部门的移动,都有很大的困难,尤其因为各生产部门已有固定资本。加之,经验还指示了,有若干的产业部门(例如棉工业),在这个时候有异常高的利润,在别个时候却只有极少的利润,甚至要忍受损失。所以,在若干年的循环中,这个部门的平均利润,会和别的部门的平均利润,归于差不多相同的水准。资本不久也就知道把这个经验,加在计算内的。

竞争所不能说明的,是支配生产运动的价值规定,是站在生产价格后面,且最后决定生产价格的价值。但竞争可以说明如下诸事:(1)是平均利润,那是和各生产部门资本的有机构成相独立的,从而,和一定额资本在一定榨取部门所占有的活劳动量相独立的。(2)是工资水准变化所引起的生产价格的腾落,(这个现象,初看起来,好像是和商品的价值关系相矛盾的)。(3)是市场价格的变动,那会使一定期间内的商品的平均市场价格,不归着到市场价值,但归着到与市场价值不一致且极有差别的市场生产价格(Marktproduktionspreis)。这一切现象,都表现得好像和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原则,和剩余价值由无给劳动构成的原则,相矛盾。在竞争上面,一切都表现得倒乱着。经济关系之完成的姿态,如其表面所示,无论在其现实的存在上,或在这种关系的担当者及其代理人用以理解这种关系的概念上,都不仅和这种关系之内在的本质的但隐蔽着的核心形态,及与其相应的概念,极有差别,且在事实上恰好相反。

再者,资本主义的生产一经达到相当的发展程度,各部门诸不同利润率间的均衡,(即化为一般利润率的均衡),就不再仅由于吸引和反拨的作用了。市场价格就是由这种作用,而吸引资本或排出资本的。当平均价格及与其相应的市场价格,暂时臻于固定时,在个个资本家的意识中,便会觉得,在这种均衡过程中,一定的差异可以互相补偿,因而,他们会把这种差异,多包含在他们的相互的计算中。这种差异,将存在资本家观念中,当作补偿理由(Kompensationsgründe),加入他们的计算内。

在这里,基本概念是平均利润。这个概念是,同量的资本必须在同时间内获得同量的利润。这个概念,又以别一个概念为基础:即,每个生产部门的资本,会比例于它的量,而在社会总资本从劳动者那里榨得的总剩余价值中,分取一部分;或者说,每个特殊的资本,都只能当作总资本的部分,每个资本家都在事实上当作这个总企业的股东,他们会比例于各自所有的资本股份,在总利润中分取一部分。

资本家的计算,就是用这几个概念作根据的;例如,假设有一个资本,因为它的商品必须有较长的时间,滞留在生产过程内,或因为它的商品必须在远隔市场上出售,以致周转比较迟缓,利润虽会有一部分因此丧失,但他会打算把价格提高,冀由此补偿他所受的损失。又如,须冒大险的投资,例如航海业,也会由价格提高,来受到补偿。自资本主义的生产及保险业发达以来,危险已在实际上,在一切生产部门均等化了,(参看歌尔伯的著作),但投在危险性更大的营业上的资本,仍须支付较高的保险费,这种更高的保险费也须由商品价格弥补的。在实际上,以上所说的一切,不外表示,每一种足使一种投资更少利益而使别一种投资更多利益的事情,——在一定限度内,我们假设这各种事情一样是必要的——都是计算上的妥当的补偿理由,不必重新有竞争的活动,来证明这个动机或计算因素是正当的。资本家不过忘记了——或不如说是没有看到,因为竞争未曾把这点指出——在不同诸生产部门商品价格的交互计算上,资本家相互提出的补偿理由,不过指示了,资本家得比例于各自所有的资本的量,在共同赃物(即总剩余价值)中,要求相等的一份。因为他们所收纳的利润,和他们所榨取的剩余价值不相等,所以,在他们看来,好像这诸种补偿理由的作用,不是均衡总剩余价值的分配,却会创造利润本身,因为利润的发生被认为是商品成本价格故意提高的结果。

在第七章,我们曾论述了资本家对剩余价值源泉所抱的见解。就其余各点说,我们在那里说过的话,都适用于平均利润。不过,在那里,他们的见解表现得两样:那就是,假设商品的市场价格不变,劳动的榨取程度不变,则成本价格的节省,依存于个人的熟练,注意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