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商品经营资本
商人资本(Kaufmännishe Kapitial)或商业资本(Handelskapital),分成两个形态或亚种,即商品经营资本(warenhandlungskapital)与货币经营资本(Geldhandlungskapital)。我们对于这两种形态,且加以明晰的定义;这种明晰的定义,在资本核心构成的分析上,乃是不可少的。因为近世经济学,就连它的最上流的代表,也直接把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混同,并完全把商业资本的特征忽视,所以这种定义更加是不可少的。
* * *
商品资本的运动,已在第二卷第三章分析过了。就社会的总资本来考察,那是不断有一部分当作商品存在市场内,要转化为货币(虽然这一部分是由不绝变化的诸要素相合而成,甚至其量也不断变化),别一部分则当作货币存在市场内,要转化为商品。此等资本部分,是不断在这种推转的运动中,在这种形态变化中。只要流通中的资本的这种机能,竟独立化为一个特殊资本的特殊机能,并由分工,固定为特种资本家所赋有的机能,商品资本就变成为商品经营资本或商业资本(Hommerziallen Kapital)了。
在第二卷第六章论流通费用时,我们曾经说明,在什么程度之内运输业以及商品在可分配形态上的保存和分配,可视为是在流通过程之内继起的生产过程。商品资本流通上的这种事项,一部分,会与商人资本或商品经营资本的真正的机能,相混同;一部分,会在实地上,与这种资本的真正的机能相结合,不过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商人资本的机能,将加工成为纯粹的,而与商品资本在流通上的机能相分离相独立。我们现在的目的,即在限定这诸种特殊资本形态的差别,所以,我们必须把其他各种的机能舍象,如果在流通过程中发生机能的资本,特别是商品经营资本,竟有一部分,与上述各种机能相结合,它就不是在纯粹形态上出现的。必须把这一部的机能剥除,我们才得到它的纯粹的形态。
我们讲过,资本在商品资本形态上的存在,及其在流通范围内在市场上在商品资本形态上通过的变形,——这种变形,分解为买与卖,即由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由货币资本转化为商品资本——乃是产业资本的再生产过程的一阶段,是其总生产过程的一阶段;同时在流通资本机能上的资本,也会和在生产资本机能上的资本相区别。此二者,乃同一个资本的不同的存在形态。社会的总资本一部分,将继续在流通资本的这个形态上,存在市场内,并通过这种变形过程。但就个个资本说,它的商品资本的存在和变形,不过是一个不断消灭不断更新的通过点,是生产过程持续中的一个通过阶段。并且,存在市场上的商品资本的要素,会不断变化,因为它会不断从商品市场被取出,并当作生产过程的新生产物,不断归还商品市场去。
商品经营资本,不外是不断在市场上,不断在变形过程中,不断在流通范围内的流通资本一部分的转化形态。我们说流通资本一部分,是因为商品买卖的一部分,会不断在产业资本家自己的中间,直接进行。在这种研究上,我们完全把这一部分舍象,对于商人资本的概念规定,对于商人资本的特性的理解,这一部分是丝毫没有贡献。加之,为我们的目的,我们还曾在第二卷,详细说明了流通资本的这一部分。
商品经营业者(Warenhändler),以资本家一般的资格,最先,是当作一定货币额的代表,出现在市场上的;这一定货币额,是由他以资本家般的资格垫支的。他要使这个一定的货币额,由x(总额原来的价值),转化为x+Δx(这个总额加利润)。但很明白,对他(不仅当作资本家一般,特别当作商品经营者)而言,他的资本,必须原来在货币资本的形态上,出现在市场内,因为他不生产任何商品,却只经营商品,在商品的运动上充媒介,但他要经营商品,他必须先是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先把商品购进来。
假设某一个商品经营业者有货币3000镑,当作商业资本,来增殖他的价值。他用这3000镑,比方说,向麻布工厂主,购买30000码麻布,每码值2镑。他把这30000码卖出。如年平均利润率为10%,而在一切附带费用扣除之后,得年利润10%,这样,他就在一年之终,把这3000镑,转化为3300镑了。他是怎样赚得这个利润,那是一个留待以后研究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只要考察他的资本的运动形态。他会不断用3000镑购买麻布,不断把这个麻布卖出;不断反复这种为卖而买的活动,即G—W—G′。这是资本的单纯形态。这种资本,是完全范围在流通过程之内,没有生产过程介在中间的;这种生产过程,是横在它自身的运动和机能之外的。
这种商品经营资本对商品资本(那只是产业资本的一个存在形态)的关系,究是怎样呢?就麻布工厂主而言,他是已经用商人的货币,实现了他的麻布的价值,并由此完成了他的商品资本的变形的第一阶段,使其化为货币了;在其他各情形保持不变时,他现在能把这个货币再转化为纱,煤炭,工资等等,或转化为生活资料等等,当作所得来消费,从而,把所得支出(Revenueau gabe)除外,尚能使再生产过程继续。
不过,对麻布生产者自己而言,麻布转化为货币的变形,换言之,麻布的售卖,固然应当算是已经完成了,但就麻布本身而言,这种变形却还是没有发生。它依然当作商品资本,存在市场内,等待它的第一转形的完成,等待出售的机会。就麻布而言,所已发生的,不过是所有者的人身的变迁。依照它本身的决定,依照它在过程上的地位,它依然是商品资本,是待售商品;不过,它现在是在商人手中,以前却是在生产者手中。售卖麻布的机能——那是麻布第一种变形的媒介——是由生产者移到商人手里来了,成为商人的特殊的职业了。在以前,这种机能,却必须在麻布生产之后,由生产者自己在担任麻布生产的机能之后,担任的。
假设麻布生产者在一定期间内,才能生产别一个价值3000镑的麻布30000码,投到市场上去,但在这期间内,商人竟不能把这30000码麻布销售出去。商人将不能重新购买,因为他堆栈里依然有30000码未能售出,未曾再转化为货币资本。这样,就发生停滞,发生再生产的中断了。当然,麻布生产者会有追加的货币资本可供支配,以致这30000码麻布虽不售出,他仍可把这个追加的货币资本,拿来转化为生产资本,俾使其生产过程得以继续。但这个假定,不会在问题上引起任何的变化。在所论为垫支在30000码麻布上的资本时,它的再生产过程是中断了,仍旧是中断了。在这里,我们在事实上说明了,商人的操作,不外是促进商品资本在流通过程和再生产过程内的机能;一般说来,为要使生产者的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这种操作乃是不可缺少的。如果专门从事这种贩卖购买的,不是独立的商人,而是生产者所招聘的事务员,这个关联;就不会有片刻隐蔽了。
所以,商品经营资本不外就是生产者的商品资本,它必须通过货币化的过程,完尽它在市场上的商品资本的机能;不过,这个机能,已经不是生产者的临时的操作,而是一个特种资本家(商品经营业者)的专属的工作,并独立化为一种特别投资的营业。
这一点,在商品经营资本的特殊的流通形态上,也表示了。商人购买商品,然后把它卖掉:G—W—G。在单纯的商品流通上,甚至在表现为产业资本流通过程的商品流通W—G—W上,流通是由每一枚货币换两回手这一个事实作媒介的。麻布生产者售卖他的商品麻布,把它转化为货币;买者的货币,会走到他手上。他就用这个货币,购买纱,煤炭,劳动等等,把这个货币再支出,使麻布的价值,再转化为种种形成麻布生产要素的商品。他所购买的商品,和他所售卖的商品,不是同一的,也不是同类的。他所卖的,是生产物;他所买的,是生产手段。但就商人资本的运动说,情形却不是这样的。麻布经营业者用3000镑,购买麻布30000码;他把这30000码麻布卖掉,使货币资本(3000镑加利润)从流通中取回。在这里,换两次位的,不是同一枚货币,乃是同一个商品。麻布会由售卖者手里走到购买者手里,并由现今变成售卖者的购买者手里移到别一个购买者手里。麻布被卖了两次,设有别的商人介在其间,那还可被卖许多次数。并且,就因有这种反复的售卖,就因有同一商品的两次换位,那为购买商品而垫支的货币,才会由第一个购买者收回,这个货币回到他手里的归流,才会被促成。在W′—G—W的场合,同一枚货币的两次的换位,使商品在一个姿态上被让渡,在别一个姿态上被占有。在G—W—G′的场合,同一个商品的两次的换位,使垫支的货币,得从流通中被取回。这个情形说明了,一个商品由生产者的手,移到商人手上时,它并未曾为最后的售卖,商人不过赓续售卖的工作,或进一步促进商品资本的机能。但同时这个情形又指示了,同一个机能,在生产资本家看来,仅为W—G的操作,仅为其资本在暂时商品资本形态上的机能,但在商人看来,却是G—W—G′,是他所垫支的货币资本的一种特别的价值增殖。商品形态变化的一个阶段,在这里,就商人的关系来说,是表现为G—W—G′,表现为一种特别的资本的演进。
商人会以商品(在这场合是麻布)断然售于消费者,不过这种消费者可以是生产的消费者(漂白业者),也可以是个别的以麻布供私人使用的消费者。他由此取回了他垫支的资本(加利润),并能重新开始这种操作。如果在麻布购买上,货币是仅当作支付手段用,商人要在交货六个月后,才支付代价,但能在这个时期以前把麻布卖出,那他虽不垫支任何货币资本,也能付清给麻布生产者。但若到时仍不能卖出,他也只须在到期日垫支3000镑,而无须在交货日垫支。并且,如果市场价格下落,以致他不得不在购买价格之下售卖,他还须由他自己的资本,补替所损失的部分。
商品经营资本,在自行售卖的生产者手中,显明只是他的资本逗留在流通范围内在再生产过程一个特殊阶段上所采取的特殊的形态。然则,使商品经营资本,成为一种独立机能资本的,究是什么呢?
第一是,商品资本在一个和生产者有别的当事人手里,完成它的货币化过程,完成它的第一形态变化,完成它在市场上的商品资本的机能;商品资本的这种机能,是由商人的操作,由商人的买卖而促进,以致这种操作,自成为一种独立的职业,而与产业资本的其他各种机能相分离。它成了社会分工的一种特殊形态,所以原来要在资本再生产过程特殊阶段上(在流通上)实行的机能的一部分,现今是成了一种专属的机能,而专门由那与生产者有别的流通当事人担任。但单有这一点,还不足使这种特殊的职业,表现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和再生产过程中的产业资本相异,并且独立化的资本——的机能。在商品经营业由产业资本家的商业事务员或别种直接代理人经营时,它不是这样表现的。所以,还须有第二个要素,才能使它取得这种特别的资格。
第二是由这个事实:即,独立的流通当事人即商人,会立在这个地位上,垫支他自己所有的或借来的货币资本。这个过程,就那仍然留在再生产过程内的产业资本说,不过是W—G,不过是商品资本到货币资本的转化,只是售卖,但就商人说,却表现为G—W—G′,表现为同一商品的买和卖,从而,表现为货币资本的归流。这种货币资本,是因购买而离开他,因售卖而流回到他的。
在商人垫支资本向生产者购买商品时,在该商人看来是G—W—G的行为,常常是W—G(商品资本到货币资本的转化)。这种行为,常常是商品资本的第一变形,虽然就生产者或再生产过程中的产业资本说,那可以表现为G—W(货币到商品——生产手段——的转化),即变形的第二阶段,就麻布生产者而言,第一变形是W—G,即商品资本到货币资本的转化。但就商人而言,这种行为却表现为G—W,为货币资本到商品资本的转化。现在,假设他把这个麻布卖给漂白业者;在漂白业者看来,这是G—W(货币资本到生产资本的转化),即商品资本的第二变形,但在商人看来,这个行为却表现为W—G,即所购入的麻布的售卖。麻布工厂主所制造的商品资本,到现在,才算断然卖出了;商人的G—W—G,不过是二生产者间的W—G的媒介过程。再假设,麻布工厂主用他所卖麻布的价值的一部分,向一个买卖麻纱的商人,买纱。这对于麻布工厂主是G—W。在售卖麻纱的商人看来,这是W—G,是麻纱的再售卖;但若说的是当作商品资本的麻纱本身,这却只是它的断然的卖出,它不过由此从流通范围内取出,移入消费范围内罢了;这是W—G,是它的第一变形的终结。所以,无论商人是向产业资本家购买,还是卖给产业资本家,他的G—W—G(商人资本的循环),总表现为这个事情,那就商品资本的本身来说,不过是自行再生产的产业资本的经过形态,不过是W—G,是它的第一变形的完成。商人资本的G—W,对于产业资本家,固然同时是W—G,但就他所生产的商品资本而言,不是这样的;那不过是商品资本由产业当事人移转到流通当事人。商人资本的W—G,方才是机能的商品资本之确然的W—G。G—W—G不过是同一商品资本的两个W—G,两个继起的售卖,不过促成它的最后的确然的售卖。
所以,商品资本会因商人垫支货币资本,而在商品经营资本的形态上,取得一种自成一类的形态。这种货币资本,会当作资本而增殖其价值,会当作资本而发生机能,仅因为它专被用作媒介,来促成商品资本的变形,促成商品资本之商品资本的机能,那就是,促成它的货币化过程;这是由商品之不断的买卖实行的。这就是它的专属的操作;这种促成产业资本流通过程的行为,就是商人所赖以操作的货币资本之专属的机能。他就由这种机能,把他的货币,转化为货币资本,把他的G表现为W—W—G,并且,他也就由这个过程,把商品资本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
商品经营资本,在仍在商品资本形态上存在的限度内,从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过程来考察,但明白,不外是仍在市场上,尚在变形过程中,现今当作商品资本存在并发生机能的产业资本一部分。它不过是商人所垫支的货币资本,决定专门用来做买卖的,所以,无论如何,不会采取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以外的形态,不会采取生产资本的形态,但却不断存在资本的流通范围之内。——而我们现今就资本总再生产过程的关系加以考察的,也不外就是这种货币资本。
当生产者(麻布工厂主)以其30000码麻布售于商人,而得到3000镑时,他会用由此得到的货币,购买必要的生产手段,他的资本会再加入生产过程内;因此,他的生产过程得以继续而不致中断。对他而言,商品的货币化过程是成功了。但我们讲过,就麻布本身而言,这种转化过程却还是没有完成。它尚未曾确然再化为货币,也未曾确然化为使用价值而归入生产的或个人的消费。原来由麻布生产者代表的商品资本,现在是在市场上,由麻布商人代表了。就麻布生产者说,变形的过程是被缩短了,但那只是因为它将在商人手中继续而被缩短罢了。
如果麻布生产者必须等待到他的麻布已经实际失去商品资格那时候,必须等待到他的商品已经实际售卖给最后购买者,而归到生产消费者或个别消费者手里那时候,他的再生产过程就会受到中断的。不然的话,他就只能用他的麻布的较小的部分,转化为麻纱煤炭劳动等等,总之,转化为生产资本的诸种要素,而把当中的较大的部分,保留作货币准备,以致在资本一部分当作商品而出现于市场时,会有别一部分得在生产过程内保持,以致前者当作商品而出现于市场内时,后者会在货币形态上流回。他必须如此限制他的操作,他的再生产过程才不致于中断。当然,资本的这种分割,不会因有商人介在中间而被废除,但若没有商人介在中间,则流通资本的必须在货币准备形态上存在的部分,和它的在生产资本形态上被使用的部分相比较,必定会不断地增大,从而,再生产的规模也须相应地受限制。现在情形不是这样的。现在,生产者已能以其资本的较大部分,不断使用在真正的生产过程之内,而以其较小部分当作货币准备。
但就因此,社会资本现在已有别一个部分,在商人资本的形态上,不断保留在流通范围内。这一部分社会资本的使用,专门是为商品的买与卖。所以,除保有资本的人已经变换之外,好像并没有别的变化。
假设商人不用3000镑为再售卖而购买麻布,却亲自把这3000镑用在生产上,社会的生产资本就会增大的。这样,麻布生产者必须以其资本的一大部分,保留做货币准备;现今转化为产业资本家的商人,也同样必须如此。但从别方面说,在商人仍为商人时,商人以其全部时间用在商品的售卖上,生产者却可以节省售卖的时间,而把这种节省的时间,用在生产过程的监督上。
如果商人资本不超过必要的比例,我们就可假定如下:
(1)分工的结果,专门用来做卖买的资本(在被用来购买商品的货币外,尚包括那种种投在经营商业所必要的劳动上的,投在商人的不变资本上的,投在仓库建筑物运输手段等等上面的货币),是更小了;若产业资本家必须亲自经营他的商业事务全部,这种资本必定会更大的。
(2)商人专门从事这种职业的结果,不仅使生产者可以提早,把他的商品转化为货币,并且使他的商品资本,得以较大的速度通过它的变形;若这种转化必须在生产者自己手中进行,那一定会更缓慢的。
(3)试以全部商人资本,就其对产业资本的比例来考察,商人资本的一个周转,不仅可以代表一个生产范围内多数资本的周转,且可代表诸不同生产范围内多数资本的周转。举例来说。如果麻布经营业者在他用3000镑,向一个麻布生产者购买生产物之后,就把它再卖出去了,以致该麻布生产者不能源源把同量商品投到市场上来,以致该麻布经营业者不得不向别个麻布生产者或多数麻布生产者购买生产物,而把它们再卖出,情形就会和第一层所说那样,那就是促进同一生产范围诸不同资本的周转。如果商人在卖出麻布之后,接着把丝买进,情形就会和第二层所说那样,那就是促进别一个生产范围的资本的周转。
总之,我们要注意:产业资本的周转,不仅受限制于流通时间,且受限制于生产时间。商人资本在仅经营一种商品的限度内,它的周转,不是受限制于一个产业资本的周转,且受限制于同生产范围内一切产业资本的周转。商人买一个生产者的麻布,把它卖掉之后,他可以在这个生产者尚无商品投到市场以前买卖别一个生产者的麻布,所以同一个商人资本,可依次促进投在同生产部门内的诸资本的周转。所以,商人资本的周转,不必就与一个产业资本的周转相一致,也不必就代置这一个产业资本家所必须保有的货币准备。商人资本的周转,在一个生产范围内,自然是由这个生产范围的总生产限制的。但它不是由同范围的个个资本的生产限界或周转期间(在这个周转期间由生产时间而定的限度内)限制。假设A供给一种商品,其生产必须用三个月的时间。商人购进和卖出的商品,却只须经过一个月。他把这种商品卖出之后,他可以向别一个生产者购进同种生产物来卖。比方说,他卖掉这个农民的谷物之后,可以用这个货币,购进第二个农民的谷物来卖等等。他的资本的周转,受限制于他在一定时间内(比方说一年内)能依次买卖的谷物量;而农民资本的周转(除流通时间不说),则受制于生产时间,那是经过一年的。
但同一商人资本的周转,还能促成不同诸生产部门的诸资本的周转。
同一的商人资本,在不同诸周转内,依次使不同诸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并照次序,把它们买卖,在这限度内,它以货币资本资格对商品资本所尽的机能,和货币一般由其通流次数在一定期间内对商品所尽的机能,是相同的。
商人资本的周转,与一个同样大的产业资本的周转或一次再生产,不是相同的。商人资本的周转,无宁说与若干这种资本(或是同一生产范围内的,或是不同生产范围内的)的周转的总和相等。商人资本周转越是迅速,则总货币资本中当作商人资本用的部分越是小。商人资本周转越是缓慢,则总货币资本中当作商人资本用的部分越是大。生产越是不发展,则与投在流通中的商品的总额比例而言,商人资本的总额必定会越是大,但绝对的说,或与更发展的情况相比较来说,却会越是小的。在相反的情形下,结果也相反。所以,在这种未发展的情况下,真正的货币资本,必有最大的部分,在商人手中。与别种人的财产相对而言,这种商人的财产,便构成货币财产(Geldvermögen)。
商人垫支的货币资本的流通速度,取决于以下二事:(1)生产过程更新,不同诸生产过程相互连接的速度;(2)消费的速度。
商人资本不一定要像以上所述那样,通过它的周转,即以其价值全额先购进商品,然后把它卖掉。商人可以同时双方并进。他的资本,会分成两个部分。其一由商品资本构成,其一由货币资本构成。他在这里购买,把他的货币转化为商品。他又在那里售卖,把他的商品资本的别一部分,转化为货币。一方面,他的资本当作货币资本流回,同时他方面,他的资本又当作商品资本流回。采取这个形态的部分越是大,则采取那个形态的部分越是小。此二者相互交代,相互均衡。如果货币不只当作流通媒介用,且还当作支付手段用,并与由此发生的信用制度相结合,则商人资本的货币资本部分,与商人资本所实行的交易量比例而言,将更减少。假设我买价值1000镑的葡萄酒,以三个月为支付期限,但在三个月到期之前,我就把葡萄酒,凭现金卖出了,这样对于这种交易,我是无需垫支一文钱的。在这场合,非常明白,在这里当作商人资本用的货币资本,不外是在货币资本形态上存在,并在货币形态上流回的产业资本(以三个月为支付期限而售卖价值1000镑的商品的资本家,会把汇票即债权证拿去向银行贴现,但这个事实,丝毫不会影响我们的问题,也与商品经营业者的资本无何等关系。)。如果商品的市场价格在中途下落十分之一,则商人不仅无利润可得,甚至只能得回2700镑,不能得回3000镑。他必须从钱袋里掏出300镑来支付。这300镑不过是只付价格差额的准备。这个情形,对于生产者,也是适用的。如果他是依照下落的价格售卖,他也同样会损失300镑;没有准备资本,他在这个情形下,决不能以相同的规模再把生产开始。
麻布商人用3000镑向制造家购买麻布;制造家在这3000镑中用2000镑购买麻纱,他是向麻纱商人购买麻纱的。制造家付给麻钞商人的货币,已经不是麻布商人所有的货币;因为麻布商人已由此受得等价值额的商品了。那是制造家自己所有的资本的货币形态。在麻纱商人手中,这2000镑现在是表现为流回的货币资本;但它在什么程度内,是流回的货币资本,是与那2000镑(当作麻布的已经剥夺的货币形态和麻纱的已经取得的货币形态)有区别的流回的货币资本呢?如果麻纱商人是以信用购买,而在期限未到以前凭现金售卖,则此2000镑中,不包含商人资本(它和产业资本在循环过程中采取的货币形态,是有区别的)的一文。所以,商品经营资本,在不为产业资本的一个形态,却在商品资本或货币资本的姿态上存在商人手中时,不外是商人自己所有的在商品买卖上回转的货币资本的一部分。这个部分,原在那垫支在生产上的资本——那是当作货币准备,购买手段,必须不断在产业家手中,不断当作产业资本家的货币资本来流通的——内,代表一个益益减小的部分。现在这个部分是以减小的规模,存在商业资本家手中,并以这个资格,不断在流通过程中发生机能了。它是总资本的一部分;把所得支出除开不说,这一部分,为要维持再生产过程的继续,是必须当作购买手段,而不断在市场上流通的。但再生产过程的进行越是迅速,货币的当作支付手段的机能越是发展,换言之,信用制度越是发展,这一部分在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将越是减小。[1]
商人资本不外是在流通范围内发生机能的资本。流通过程是总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但没有任何价值,也没有任何剩余价值是在流通过程中生产的。在流通过程中,不过会使同价值额发生形态的变化。在事实上,在流通过程内,不过会发生商品的形态变化,那是和价值创造或价值变化,毫无关系的。如果在售卖所产商品时,会实现一个剩余价值,那是因为已有剩余价值,存在所产商品之内。在第二行为中,换言之,在货币资本复化为商品(生产要素)的行为中,买者也不实现任何的剩余价值;在这里,他不过以货币交换生产手段和劳动力,而引出剩余价值的生产。反过来说,在此等形态变化须费流通时间——在这时间内,资本不生产什么,也不生产剩余价值——的限度内,这种形态变化,反而是价值创造的限制。而剩余价值由利润率表现时,也正好与流通时间的久暂,成反比例。所以,商人资本是不创造任何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那就是,不直接创造任何价值和剩余价值。但在它帮助着把流通时间缩短的限度内,它能间接地,帮助着使产业资本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增加。而在它帮助着把市场推广,促成资本家的分工,使资本能以更大的规模从事的限度内,它的机能又足以促进产业资本的生产力及其蓄积。在它把流通时间缩短的限度内,它会把剩余价值对垫支资本的比例(即利润率)提高。在它使资本仅须以较小的部分当作货币资本,而被拘留在流通范围的限度内,它又会增加那直接被使用在生产上的资本部分。
* * *
[1]因要商人资本归在生产资本一类之内,阑塞曾把它和运输业混同起来,并称商业为“商品由一处到别处的运输”(《财富分配论》第19页)。维利在《经济学的考察》第四节(米郎诺1804年第32页),和萨伊在《经济论》(第一卷第14页15页),有同样的混乱。牛曼在《经济学要论》中说:“在社会之现行的经济组织内,生产者和消费者间存在的商人,会以资本垫支给生产者,并受得生产物,当作代价,又把这种生产物交给消费者,并由此取回资本,当作代价。这种行为,既便利社会的经济过程,又会增加它所处理的生产物的价值。”(第147页)。生产者与消费者都可因商人的居间,而节省时间与金钱。这种劳务,必需有资本和劳动的垫支,且必须有报酬,“因为它会增加生产物;同一生产物在消费者手中,比在生产者手中,会有更多的使用价值。”所以,他和萨伊先生一样,认商业“完全是一种生产行为”(第175页)。牛曼的这种见解,是根本错误了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在消费者手中,会比在生产者手中更大,因为在这里,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到消费者手里才实现的。必须商品加入消费范围之后,它的使用价值才会实现,才会发生作用。当它仍在生产者手中时,它的使用价值,还是在可能的形态上。但任谁都不会为一个商品支付两次;先为它的交换价值,并额外地,再为它的使用价值。所以,只要我支付它的交换价值,我便取得了它的使用价值。所以,它虽由生产者或居间人移转到消费者,它的交换价值是不会由此增加丝毫的。
第十七章 商业利润
我们已经在第二卷讲过,资本在流通范围内的纯粹的机能——产业资本家为实现商品价值,和复转化这个价值为商品生产要素所必须担任的操作,促进商品资本变形W′—G—W的操作,买和卖的行为——不生产价值也不生产剩余价值。反之,我们还曾说明,为此所需的时间,客观地就商品来说,主观地就资本家来说,都是价值和剩余价值在生产上遇到的限界。固然,商品资本会有一部分,采商品经营资本的姿态,而促进商品资本变形的种种操作,也会成为一特类资本家的特殊职业或成为一部分货币资本专属的机能,但我们以上关于商品资本变形所说过的话,当然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如果商品的买卖——商品资本的变形W′—G—W,就是还原作这种买卖的——不是产业资本家自己创造任何价值或剩余价值的操作,那么,当这种操作由产业资本家转嫁到别个人身上时,这种操作也不能成为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操作。再者,社会总资本中,必须有一部分不断当作货币资本,俾使再生产过程,不为流通过程所中断,而得以继续不断。如果这个货币资本竟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那么,就令不断把它投在流通中,而克尽这种机能的,不是产业资本家自己,而是别一类资本家,它也不能由此取得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能力。至若商人资本究能在什么程度内,间接地,成为生产的,我们已经在上面指示了;在后面,我们对于这一点,还要进一步加以说明的。
所以,商品经营资本——把一切异种的机能,如堆存,发送,运输,配分,配送等等剥除开来,这一切异种的机能,会伴着发生,但我们所指的,是为卖而买的真正的机能——不创造任何价值或剩余价值,不过促成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实现,同时并促成商品的现实的交换,促成它由一个人到别一个人的让渡,促进社会的物质代谢。不过,因为产业资本的流通阶段,和生产一样,只是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所以独立在流通过程内发生机能的资本,须和在不同诸生产部门发生机能的资本一样,提供年平均利润。如果商人资本竟比产业资本提供较高的百分比的平均利润,那就会有一部分产业资本转为商人资本。如果它提供较低的平均利润,那就会发生相反的过程。那就是,商人资本将有一部分转化为产业资本。没有那一类资本,还比商人资本,更容易改变它的用途,更容易改变它的机能了。
因为商人资本不生产任何的剩余价值,所以,很明白,在平均利润形态上归于商人资本的剩余价值,乃是总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但现在的问题是:商人资本怎样在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中,获得那归属于它的部分呢?
说商业利润(Merkantile Profit, Kommerzielle Profit)是商品价格的追加,是商品价格在名义上超过其价值的部分,不过是一种外观。
很明白,商人只能从他所售商品的价格,获取他的利润,还更明白,他售卖商品时所赚得的利润,必须等于商品购买价格和其售卖价格之差,必须等于后者超过前者的余额。
这是可能的,在商品购买之后售卖之前,会有诸种追加的费用(即流通费用),加在商品之内。但不加入其内的情形,也是可能的。如果这种费用会加在商品之内,那很明白,售卖价格超过购买价格的余额,不单代表利润。为使研究更为单纯起见,我们且先假定,没有任何这种费用加在商品之内。
就产业资本家而言,其商品售卖价格与购买价格之差,等于其生产价格与成本价格之差,如所论为社会总资本,则等于商品价值与商品成本价格(对资本家而言的成本价格)之差,这个差额,又可分解为对象化在商品内的劳动总量与对象化在商品内的有给劳动量之差。产业资本家所购的商品,在再当作可售商品而投回到市场上来以前,必须通过生产过程;它们价格中后来当作利润实现的成分,要在生产过程内,才生产出来的。但商品经营业者的情形,不是这样。商品仍出现在流通过程内时,才出现在他手里。他不过继续那已经在生产资本家手中开始的售卖,不过使商品价格的实现过程继续不断,所以,在他手中,这种商品,并没有通过那能够吸收新剩余价值的中介过程。产业资本家不过在流通中实现那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或利润,但商人却不仅须在流通中,由流通实现他的利润,并且必须在流通中,由流通,造出他的利润。这个情形,似乎只能由下述的方法引起:即,他从产业资本家那里,依照商品生产价格或(如就总商品资本考察)依照商品价值购进商品,再超过其生产价格来售卖,那就是,在名义上提高商品的价格,就总商品资本考察,就是在它的价值以上售卖,从而把商品名义价值超过其真实价值的余额取为己有;一句话,是把商品卖得更贵。
这种加价的形态,似乎是极单纯,容易理解的。比方说,一码麻布的成本为二先令。设我要由这个麻布的再卖,取得10%的利润,我就须加价10%,那就是,依照每码2先令2 2/5便士的价格售卖。其现实生产价格与其售卖价格之差=2 2/5便士,这就是2先令依10%计算的利润。这样,我卖给买者每码的价格,实际等于我买麻布1 1/10码的价格。那等于是,当买者以2先令付我时,我只给予10/11码,而以1/11码为我自己保留下来。我能拿2 2/5便士购回一码的1/11,如果每码的价格是依2先令2 2/5便士计算。所以,这不过是迂回曲折的,由商品价格之名义的提高,来分取剩余价值和剩余生产物的部分。
最初从表面一看,好像这就是由商品加价而实现商业利润的方法。而考其实际,则利润的发生由于商品名义价格的提高或商品在价值以上的售卖这个观念全部,也就是由商业资本的观察发生的。
但在严密的考察下,我们会立即知道,这不过是一种外观。我们会立即知道,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为支配的生产方法的前提下,商业利润并不是依照这个方法实现的。(在这里我们的问题常常是平均数,不是个别场合)。为什么我们假设,商业经营业者所以能凭他的商品实现10%的利润,仅因为他是依照生产价格10%以上的价格,售卖商品呢?因为我们曾经假设,这种商品的生产者,产业资本家(他是当作产业资本的人格化,而以“生产者”的资格,出现在外部世界上的),是依照商品的生产价格,把商品卖给商人。如果商品经营业者所支付的商品的购买价格,与其生产价格相等,从而,究局的说,与其价值相等,则商品的生产价格(究局的说,是价值),在商人看来,便代表成本价格,当然他售卖商品时,必须使其售卖价格超过购买价格。只有这当中的差额,是他的利润的源泉。而售卖价格超过购买价格的剩余,必须是他的商业价格(Merkantilen Preise)超过他的生产价格的剩余。从而,究局的说,商人会在价值以上售卖一切的商品了。但为什么我们要假设产业资本家会依照生产价格售商品于商人呢?这个假设是以什么为前提呢?这个前提是,商业资本(在这里,我们是指那种只当作商品经营资本的商业资本),不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形成。在说明一般利润率时我们必须从这个前提出发,第一是因为,这种商业资本,在此际,对于我们还是不存在的;第二是因为,平均利润与一般利润率,必须首先当作不同诸生产部门的产业资本实际生产的利润或剩余价值之均衡化,方才能够说明。但在所论为商人资本时,我们所考察的资本,便不参加商品的生产,而只参加利润的分配。所以,现在我们必须把以前的说明补足。
假设一年间垫支的产业总资本=720c+180v=900(比方说以百万镑为单位),m′=100%。所以,生产物=720c+180v+180m。我们且称此生产物或所生产的商品资本为W,其价值或生产价格(因为就全体说,这二者是一致的)=1080,而就总资本900说,利润率是等于20%。依照我们以前的说明,这20%就是平均利润率,因为在这场合,我们计算剩余价值时,不是就这个或那个有特殊构成的资本来算,乃就有平均构成的总产业资本来算。总之,W=1080,利润率=20%。现在,我们再假设在900镑产业资本之外,尚有100镑商人资本,那会和产业资本一样,比例于量的大小,而分得利润的一部分。依照假设,总资本1000中,有1/10是商人资本。它会在总剩余价值180镑中,分得1/10;那就是依照18%的比率,取得一个利润。所以,在事实上,总资本的其余的9/10,将只有利润162,供它们分配。资本900平均分配这162镑,利润率也为18%,所以,产业资本900的所有者,以W售于商品经营业者时,是卖得720c+180v+162m=1062。商人再在他的资本100上,加上平均利润18%,他出卖商品,就须卖得1062+18=1080了。这就是商品的生产价格,而就总商品资本考察,这就是商品的价值。他这种利润,是在流通中,由流通取得的,那不过是由于商品的售卖价格超过其购买价格。但他并不曾在商品价值或其生产价格之上,售卖商品,这是因为他向产业资本家购买商品时,是在商品价值或其生产价格之下购买。
所以,在一般利润率的形成上,商人资本必比例于它在总资本内所占的部分,有决定的作用。如果就上例来说,说平均利润率=18%,那么,假设不是总资本中有1/10是商人资本,由此把一般利润率压下1/10,一般利润率就会等于20%的。因此,我们对于生产价格,必须给以更严密的规定。所谓生产价格,始终是指商品的价格,那等于它的成本(包含在它里面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和可变资本的价值)加平均利润。但现在,这个平均利润,是由不同的方法决定了。它是由总生产资本所生产的总利润来决定,但不是依照总生产资本来计算(如果照这样计算,则在总生产资本如上所述=900,利润=180时,平均利润率=180/900=20%),却依照总生产资本加商业资本来计算,所以,在生产资本为900商业资本为100时,平均利润率=180/1000=18%。所以,生产价格是=k(成本价格),+18,不是=k+20。在平均利润率中,总利润中那归于商业资本的部分,也加入计算了。所以总商品资本的现实价值或生产价格,=k+p+h(在这里,代表商业利润)。所以,产业资本家售卖商品的生产价格或价格,是比商品的现实的生产价格为小;如我们就商品总体考察,那就是产业资本家阶级售卖商品总体的价格,较其价值为小。所以,在上例,900(成本)加900的18%,即900+162=1062。所以,商人把那只费他100的商品照118的价格出售,他固然是加价了18%;但因他用100购买的商品,本来是值118,所以他并没有在商品价值以上售卖。以后,我们说到生产价格,必须遵守以上严密说明的意义。这样,很明白,产业资本家的利润,是等于商品生产价格超过其成本价格的剩余,而与这种产业利润(Industriellen Profit)有区别的商业利润,则等于商品售卖价格超过其生产价格的剩余;对于商人,商品的生产价格,即是它的购买价格;但商品的现实价格,是等于商品的生产价格加商业利润。产业资本所以能实现利润,仅因为这种利润,已经当作剩余价值,包含在商品的价值中;商业资本所以能实现利润,只因为剩余价值或利润,尚未在产业资本所实现的商品价格中,全部实现[1]。所以,商人的售卖价格所以会在其购买价格之上,不是因为他的售卖价格,在其总价值之上,却是因为他的购买价格,在其总价值之下。
商人资本虽不参加剩余价值的生产,但会参加剩余价值到平均利润的均衡化的过程。所以,一般利润率,已经包含剩余价值中那扣留下来归属商人资本的部分,已经包含产业资本利润一部分的控除。
由以上所说,我们可得结论如下:
(1)与产业资本相比例而言,商人资本越大,产业资本的利润率就越是小。反之,产业资本的利润率就越是大。
(2)我们已经在第一篇说明,利润率常表现为比现实剩余价值率更小的比率,那就是,把劳动的榨取程度表现得过小。在上例,720c+180v+180m,其剩余价值率为100%,然其利润率仅为20%。若把商人资本所应得的部分加入计算,则剩余价值率与利润率的差别更大。在这场合,利润率将为18%,不为20%。所以,直接从事榨取的资本家的平均利润率,会把利润率表现得比它实际代表的利润率更小。
假设一切其他的事情保持不变,商人资本的相对量(把小商人——他是一个间种——的资本当作例外),就会与其周转速度成反比例,从而,与再生产过程一般的能力成反比例。在科学的分析之进程中,一般利润率的形成,好像是由产业资本及其竞争出发,到后来,才由商人资本的介入,而订正,而补充,而变异。在历史的发展之进程中,情形正好是相反的。最先使商品价格多少依其价值决定的,是商业资本,而最先有一般利润率形成的,也是促成再生产过程的流通的范围。原来是商业利润决定产业利润。到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已行支配,生产者自己变成商人那时候,商业利润才还原成为商业资本,——社会再生产过程所使用的总资本的一个可除部分——在总剩余价值中所应得的可除部分。
商人资本的介入,会补足利润的均衡化过程。这种补充的均衡化过程,说明了,在商品价值中没有包含任何与商人垫支货币资本相当的追加要素;说明了商人所依以获取利润的价格追加部分,只是与商品的这个价值部分相等,这个价值部分不曾被生产资本计入商品的生产价格内,却被忽脱在计算之外了。这个货币资本,和产业资本家的不被消耗其价值也不成为商品价值要素的固定资本部分,有近似的情形。那就是,他会在他的商品资本的购买价格中,在货币形态上,代置商品资本的生产价格G。他的售卖价格,则如上所说明,是等于G+ΔG。这个ΔG是代表商品价格由一般利润率而定的追加部分。如果他把这种商品售出,则除ΔG之外,他垫支在商品购买上的原货币资本,也会流回到他手里来。在这里我们又再看见了,他的货币资本,不过是转化为货币资本的产业资本家所有的商品资本。这个情形,和商品资本不售于商人而迳售于最后消费者的情形,一样不能影响这种商品资本的价值量。它只是在事实上把最后消费者的支付提前罢了。但须注意,这个结论,在我们一向来假设的条件下,才是正确的:即,商人不担负任何费用,他除垫支货币资本,向生产者购买商品外,不曾在商品的形态变化过程中,在买卖的过程中,垫支任何别的资本,流动的或固定的。事实并不是这样的;我们在考察流通费用时(第二卷第六章),已经讲过了这一层。这种流通费用所代表的诸种费用,一部分可由商人向别的流通当事人取回,一部分是直接由他的特殊的职业引起的。
无论流通费用是属于那一种类;——它或是由纯粹商人的职业发生,为商人所特有的流通费用,或是由事后的在流通过程内发生的生产过程(如发寄,输送,堆存等等)引起——它总会在商人方面假定,除垫支在商品购买上的货币资本外,会不断有一个追加的资本,垫支在这种流通媒介的购买和支付上。在这个成本要素(Kostenelement)是由流动资本构成的限度内,它会全都成为商品售卖价格的追加要素;在这个成本要素是由固定资本构成的限度内,它会依照固定资本磨损的程度,成为商品售卖价格的追加要素。这个要素,即使像纯粹的商业的流通费用一样,不能构成商品的现实的价值增加,但也会构成一个名义上的价值。但无论它是流动的还是固定的,这全部追加资本,总会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形成。
纯粹的商业的流通费用(那当然把发寄,输送,堆存等等费用除外),分解为商品价值实现——或由商品转化为货币,或由货币转化为商品——所必要的货用,即促成商品交换的费用。有些生产过程,会在流通行为内继续进行,不过在这里,我们是把这种生产过程存而不论的。这种生产过程,可以和商人的职业完全分开。例如,在事实上,运输业和捷运业这各种产业部门,便可以和商业完全分开,并且是完全分开的。又,待买和待卖的商品,可以堆在船坞或别的公用场所内,这种堆存费用,在由商人垫支的限度内,也可以是由第三者,向商人课取的。这一切,在真正的大商业内,都可发现。在大商业内,商人资本会在最纯粹最不混有其他机能的形态上出现。运送业者,铁道经营业者,船主,都不是“商人”。我们这里考察的费用,只是购买的费用和售卖的费用。我们以前曾经说过,这种费用,包含计算的费用,簿记的费用,市场交易的费用,通信的费用等等。由此所需的不变资本,是由事务费,纸张,邮费等等构成。别一些费用,则分解为可变资本,那是为使用商业工资劳动者而垫支的(在这里,发送和运输的费用,赋税的垫支等等,在一定程度内,可以这样考察:即,它们是商人为购买商品而垫支的,从而会加到他的购买价格中去。)
这一切费用,都不是在商品使用价值的生产上发生的,只是在商品价值的实现上发生的;所以它们是纯粹的流通费用。它们不加入直接的生产过程,仅加入流通过程,从而加入总再生产过程。
在这种种费用中,只有一部分,是我们这里关心的,那就是投在可变资本上面的部分。(此外,我们还要研究,(1)只有必要的劳动会加入商品价值内这个法则,怎样适用于流通过程;(2)在商人资本的场合,蓄积是怎样表现的;(3)在社会的现实的总再生产过程内,商人资本是怎样发生机能)。
这种种费用,是由生产物商品化的经济形态唤起的。
如果产业资本家互相直接售卖商品所损失的劳动时间——客观的说,是商品的流通时间,——不会以任何价值加到这种商品之内,那很明白,当这种事务不由产业资本家自己担任,而由商人担任时,这种劳动时间也不会由此取得任何别的性质。商品(生产物)到货币,和货币到商品(生产手段)的转化,是产业资本的必要的机能,从而,也是资本家——他在事实上只是人格化的有其意识与意志的资本——的必要的操作。但这种机能不会增加价值,也不会创造剩余价值。担任这种操作,并在生产资本家停止操作之后,再促成资本在流通范围内的机能的商人;不过代替产业资本家之位置。这种种操作所费的劳动时间,是用在资本再生产过程所必要的操作上,但不会加入任何的价值。如果商人不担任这种种操作(从而也不使用这种种操作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他就不是当作产业资本家的流通代理人,来使用他的资本了,他就不会继续产业资本家的已经中断的机能,从而,也不能以资本家的资格,比例于他的垫支资本,在产业资本家阶级所生产的利润量中,分取一份了。商业资本家为要在剩余价值量中分取一份,要使他的资本垫支能够把价值增殖,是不必使用任何工资劳动者的。如果他的业务和资本都很小,他自己也许就是他所使用的唯一的劳动者。他由此受到的,是利润的一部分;对于他,这一部分是由商品购买价格和现实生产价格之差,生出的。
从别方面说,如果商人所垫支的资本量甚小,他所实现的利润,和一个待遇比较好的熟练劳动者所得的工资比较,也许并不更大,甚至会更小。实际,在商人之旁,尚有产业资本家的直接商业代理人,如买办,跑街之类,他们会在工资形态上,或在分红(即分取交易所赚到的利润)的形态(如手续费,佣钱,Tantiéme之类)上,得到同样大的或更大的收入。在前一场合,商人会以独立资本家的资格,把商业利润卷去;在后一场合,产业资本家的工资劳动者,事务员,将会在工资形态上或在分红(即在他所代理的产业资本家的利润中,分取一个比例的部分)形态上,分得利润的一部分,他的主人,则在这场合,不仅收取产业利润,且收取商业利润。但在这一切场合,流通当事人自己的收入,虽好像只是工资,只是他的劳动的给付,也不比待遇良好的劳动者的工资更高,但总归是由商业利润发生的。所以会如此,是因为他的劳动,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从产业资本家的观点看,流通行为的延长,表示了这二点;(1)就个人说,那是时间的损失;因为,他充任生产过程经营者的机能,将因此受妨碍;(2)那是生产物留滞时间的延长;因为,生产物因此更须留滞在货币形态或商品形态上,更须留滞在流通过程内,在这个过程内,它的价值不会增殖,直接的生产过程将被中断。如果直接的生产过程要不致被中断,那不是把生产限制,就须垫支追加的货币资本,使生产过程得依相同的规模继续。这就是,不是原来的资本将仅赚取较少的利润,便须垫支追加的货币资本,俾能赚取原来那样多的利润。商人代替产业资本家的结果,也不致把这一切改变。这种代替的结果,不过使商人代产业资本家使用许多时间在流通过程内;不过使商人代产业资本家为流通而垫支追加的资本;不过使产业资本家的大部分,无须不断的在流通过程内浮浪,转而使商人的资本,完全拘束在流通过程内;不过使产业资本家所造出的利润不致于减少,但使他的利润,以一部分让渡给商人。在商人资本不超过必要限界的限度内,其差别不过在这一点:即,资本机能的这种分割,不过使专门用在流通过程上的时间,比较起来,可以减少,因此必须垫支的追加资本,比较起来,可以减少,从而,在商业利润姿态上出现的总利润的损失,比较起来,可以减少。拿以上的例来说。假设在720c+180v+180m之旁,有一个商人资本100。那会使产业资本家只有利润162或18%,那就是把利润减小18。但若没有这种独立的商人资本,必要的追加资本,也许是200;这样,产业资本家的总垫支,不是900而是1100,所以,以剩余价值180计算,利润率将仅为16 4/11%。
假设自为商人的产业资本家,除要用追加资本,在生产物(在流通中的生产物)转化为货币之前,购买新商品外,还须垫支资本,(事务费和商业劳动者的工资)来实现他的商品资本的价值,须垫支资本在流通过程内,这种资本将成为追加的资本,但不生产任何的剩余价值。那是必须由商品的价值来补还的;商品价值必须以一部分再转化为流通费用;但不会由此生出任何追加的剩余价值来。就社会的总资本说,那在事实上是:总资本的一部分,为次一步的不参加价值增殖过程的各种操作所必要;并且,社会资本的这一部分,还须不断为这个目的,再生产。就个个资本家和全产业资本家阶级来说,利润率是由此减小了。这个结果,在推动同量可变资本已需有追加的资本那时候起,就会发生了。
如果这种种与流通业务相结合的追加费用,由产业资本家移到商业资本家身上来,利润率虽也会减小,但减小的程度会更小,减小的方法也会不同。这样,问题将会表现成这个样子:即,和没有这样费用的时候比较,商人所必须垫支的资本将会增多;这种追加资本的利润,也会增进商业利润的总额,以致在平均利润率的均衡化过程上,商人资本将会以更大的范围,和产业资本一同发生作用,从而,使平均利润下落。拿我们以上的例来说。假设在商人资本100之外,他还必须垫支50追加的资本,来充当这种种费用,则总剩余价值180,现在要分配在生产资本900加商人资本150之间,那就是要分配在1050之间。平均利润率将下落为17 1/7%。产业资本家依照900+154 2/7=1054 2/7的价格,售商品于商人,商人再依照1130的价格(即1080+50的费用,那是他必须收回的),把商品售卖。此外,我们必须假定,商人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分割,一定会伴以商业费用的集中和减少。
现在的问题是:商业资本家——在这场合是商品经营业者——所雇用的商业工资劳动者,是怎样呢?
从一方面说,这种商业劳动者和别种劳动者,一样是工资劳动者。因为,第一,这种劳动,是由商人的可变资本,不是由当作所得而支出的货币,购买的;从而,这种劳动,不是为私人服役,乃是为求垫支资本价值增殖而购买的。第二,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他的工资,和别种工资劳动者的工资一样,是由他这种劳动力的生产费和再生产费,不是由他的劳动的生产物,决定的。
我们在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之间,在产业资本家和商人之间发现的差别,也会在商业劳动者和产业资本直接使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现。因为商人,当作单纯的流通当事人,即不生产价值,也不生产剩余价值(他由各种费用加在商品内的追加价值,会还原为已经存在的价值的增加,这里的问题是,他怎样保存他的不变资本的这个价值),所以,他所使用的担任这种机能的商业劳动者,也不能为他创造直接的剩余价值。在这里,我们假定,工资是由劳动力的价值决定。在讨论生产劳动者时,我们也是这样假定的。所以,商人致富的方法不是克扣工资。他不会把他仅支付一部分的对于劳动的垫支,加入他的成本计算中。那就是,他致富不是因为他欺诈了他的业务员等等。
就商业工资劳动者说,所难说明的,不是这个问题:即,他既不生产直接的剩余价值(利润不过是它的转化形态),怎样又能直接为他的雇主生产利润呢?这个问题,已经在商业利润的一般分析上,解决了。产业资本造出利润的方法,是把那包含并实现在商品内不曾由他支付任何代价的劳动,拿去出卖。完全一样的,商人资本所以能造出利润,也是因为他对于包含在商品(如果投在这种商品生产上的资本,是总产业资本的一个可除部分)内的无给劳动,未曾充分给付于产业资本,但在商品出卖时,这种仍在商品内包含但他并不曾支付任何代价的部分,却被支付了代价。商人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关系,和产业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关系不同,产业资本生产剩余价值的方法,是直接把别人的无给劳动占有。商人资本占有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却是因为其中一部分,会由产业资本移转到商人资本上来。
商业资本仅因为有实现价值的机能,所以能在再生产过程内当作资本用,并能当作机能的资本,在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中,取得一部分。就个个商人而言,他的利润量是定于他在这个过程内所能使用的资本量;他在这个过程内即在买卖上所能使用的资本越是多,他的业务员的无给劳动将越是大。他的货币所赖以化为资本的机能,也大部分由商业资本家交给他的劳动者去担任。这种业务员的无给劳动,虽不创造任何剩余价值,但会为他把剩余价值实行占有;就资本而言,占有的结果和创造的结果,是完全一样的;所以,就资本而言,那也是利润的源泉。否则,商业是决不能依大规模经营,决不能用资本主义方法经营的。
生产资本所使用的劳动者的无给劳动,会创造直接的剩余价值,同样,商业资本所使用的商业工资劳动者的无给劳动,也会为商业资本,而在这个剩余价值内,创造出一份来。
困难是在这一点:既然商人自己的劳动时间和劳动,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仅会比例于在已经创造的剩余价值之内,为自己创造出一份来,他投下来购买商业劳动力的可变资本,又怎样呢?这个可变资本,必须当作成本支出,算在垫支的商人资本中么?如果不,那就好像与利润率均衡化法则相矛盾了;因为,哪个资本家愿意垫支150,而在其中,仅有100能够算作垫支资本呢?如果会,那就好像和商业资本的本质相矛盾了;因为,这一类资本所以有资本的机能,并不像产业资本那样从事于推动他的劳动。它有它的操作,那就是,担任买卖的机能;且也就因此,也就由此,所以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会有一部分转移到它手上来。
(所以,下述诸点是必须研究的:商人的可变资本;流通上的必要劳动的法则:商人劳动是怎样保持他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商人资本在总再生产过程上的任务;最后,一方面是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的二重化,他方面是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的二重化。)
如果每一个商人所有的资本正好够由他个人自己的劳动来周转,商人资本就会发生一种无穷的分裂。这样,当资本主义生产方法进步而生产资本以大规模生产大规模操作时,这种分裂必定会依同程度增加的。这二类资本的不均衡,将会增加的。资本在生产范围内越是集中,它在流通范围内将会依同比例越是分散。产业资本家的纯商业事务和纯商业支出,将无限增大,因为他不只要和一百个商人来往,并且要和一千个商人来往。这样,商业资本独立化所引起的利益,将会有一大部分丧失掉。不仅纯商业支出会增加,别的流通费用,如拣选费,捷运费等等,也会增加。这是就产业资本而言。现在,我们再考察商人资本。第一,我们先考察纯粹的商业劳动。计算大额收付,并不比计算小额收付,多费时间。但做十次购买每次一百镑所费的时间,会十倍于做一次购买每次一千镑所费的时间。和十个小商人通一次信所费的纸张邮票,会十倍于和一个大商人通一次信所费的纸张邮票。商店内的有限制的分工,一司簿记,一司库,一司文书,一管买,一管卖,一专跑街等等,却可以异常节省劳动时间,也就因此,所以大商号所使用的商业劳动者数,不与营业的比较量,保持任何的比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在商业上,同一种机能,无论其规模大小,往往只费同样多的劳动时间。比较起来,在产业上,是没有这种情形发生的。也就因此,所以从历史方面说,资本累积是先在商业上发生,后在产业上发生。再就用在不变资本上面的各种支出说,一百个小事务所的所费,要比一个大事务所的所费更多得多,一百个小堆栈的所费,要比一个大堆栈的所费更多得多。其余种种。可以类推。而在商业上用作垫支费用的运输费用,也会在分裂加甚时,一同增进的。
这样,产业资本家必须把更多的劳动和流通费用,用在他的业务的商业方面。同一商人资本,如果被分裂在多数小商人手里,也会因分裂的原故,必须有更多得多的劳动者,来实行它的机能;此外,周转同一商品资本所必要的商人资本,也须增大。
我们且以B代表直接投在商品买卖上的全部商人资本。以b代表相应的为支付商业助理劳动者而投下的可变资本。所以,和每个商人都没有助手,不把任何部分投在b上面那时候所必须有的总商人资本B比较,B+b是会更小。不过,单是这样说,困难是依然存在的。
商品的售卖价格,必须够(1)支付B+b的平均利润。这一点,是已经由此说明了;因为B+b一般会代表B原额的缩小;没有b那时候所必须有的商人资本,反而会比B+b更大的。但这个售卖价格,不仅须够(2)补还b的追加利润,且须够补还所支的工资,够补还商人的可变资本,即b本身。困难就在这里。b是价格新的构成部分呢,还仅是B+b所造出的利润——那就商业工资劳动者说是工资,而就商人自己说不过是他的可变资本的代置物——的一部分呢?假如是后一种情形,商人由其垫支资本B+b所造出的利润,就等于B依照一般利润率所应得的利润加b了。这个b是他在工资形态上支付的,但它本身不会造出任何的利润。
实际的问题,在发现b的限界(数学的限界)。我们且先正确规定当中的困难。试以B代表那直接投在商品卖买上的资本,以K代表在机能中消耗掉的不变资本(即实质的经营费用),以b代表商人所投下的可变资本。
B的代置,不会生出任何的困难来。对于商人,那不过代表实现了的错误价格,或制造的生产价格。商人支付这个价格,而在再卖时,把B当作是他的售卖价格的一部分,得回来。除了这个B,像我们上面所讲的,他还会得到B的利润。例如,商品费100镑,其利润假设是10%。那就是,商品会卖110镑。这个商品原费100镑;商人资本100镑不过只把10磅增加进去罢了。
再拿K来看。这个K,至多只能和生产者在买卖上所消费的那一部分不变资本(这是他在生产上直接使用的不变资本的追加部分)相等,并且在事实上是会更小的。不过,这个部分必须不断由商品的价格代置,那就是,必须有相应的商品部分,不断在这个形态上支出,而从社会总资本考察,也须不断在这个形态上再生产。垫支的不变资本的这一部分,和直接投在生产上的全部不变资本一样,会发出使利润率缩小的影响。只要产业资本家把他的业务的商业方面,移交给商人,他就不必垫支这部分资本了。商人会代他作这种垫支。在这限度内,商人的资本垫支,也不过是名义上的:商人不会生产,也不会再生产他所消费的不变资本(实质的经营费用)。这种不变资本的生产,是某产业资本家的专业,至少是他的业务的一部分;这种产业资本家以不变资本供给他们,其作用,是和别一些资本家,以不变资本供给生活资料的生产者一样。商人第一,要收回这种不变资本;第二,是要取得它的利润。这两件,都会把产业资本家的利润减少。不过,分工的结果,是累积了更经济了,所以,和资本家亲自垫支这种资本的时候比较,利润的减少程度,得以减低。利润率的减少程度减低,是因为这样垫支的资本更小了。
以上,我们认定售卖价格是B+K+(B+K的利润)。售卖价格的这诸部分,依照以上所说,是没有任何困难的。但现在我们要把b——商人所垫支的可变资本——加入计算。
这样,售卖价格是等于B+K+b+(B+K的利润)+(b的利润)。
B只代置购买价格,不会在B的利润之外,再以任何部分加到这个价格中去。K不仅以K的利润,并且以K自身,加到这个价格中去;不过,K加K的利润(那就是在不变资本形态上垫支的那一部分流通费用,加相当的平均利润),在产业资本家手里,会比在商业资本家手里更大。平均利润的减少,会出现在这个形态上:好像是先从垫支产业资本把B+K扣除,而计算充分的平均利润,然后在这个平均利润中,为B+K,扣除下一部分来付于商人,使这个扣除部分,表现为一特种资本的利润,即商人资本的利润。
但就b和b的利润说,(在一定的场合,我们假设利润率为10%),就b+1/10b说,情形不是这样的。而现实的困难,也就横在这里了。
商人用b购买的东西,按照我们的假定,只是商业劳动,只是促成资本流通(W—G和G—W)的机能所必要的劳动。商业劳动,不过是使资本当作商人资本用,促成商品货币化和货币商品化所必要的劳动。这种劳动是实现价值而不创造价值的。在资本担任这种机能,资本家用他的资本从事这种操作这种劳动的限度内,这种资本方才有商人资本的机能,方才会在一般利润率的规制上发生作用,那就是,从总利润中取得它的一份。在b加b的利润上,第一表示了被支付的劳动的代价(无论产业资本家支付给商人的,是为商人自己的劳动,还是为商人所支付的业务员,情形都是相同的),第二还表示商人自己所须担任的劳动的代价之利润。商人资本第一会受得b的回付(Rückzablung),第二会受得b的利润。这是由这个事实发生的:即,第一,它所依以成为商人资本的劳动,须有给付;第二,它须有利润,因为它是当作资本用,那就是因为它所实行的劳动,要在机能资本的利润的形态上,受到给付。这也就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
假设B=100,b=10,利润率=10%。更假设K=0,从而,使购买价格中那在这里无关并已经说明过的要素,无须画蛇添足地,加在计算中。这样,售卖价格=B+p+b+P(=B+Bp′+b+bp′,p′代表利润率)=100+10+10+1=121。
现在,假设b不由商人投在工资上面——因为b只是为商业劳动而支付的,这种劳动所以必需,乃因为产业资本投在市场上的商品资本的价值,是依赖这种劳动来实现——情形就会像这样:因为要买或卖与B(100)相当的物品,商人将使用他自己的时间;我们且假定,这个时间就是他所能支配的唯一的时间。b或10所代表的,不在工资形态上,却在利润形态上受给付的商业劳动,假定别一个商业资本=100,因为它的百分之十,是=b=10。这第二个B(=100),不会加入商品的价格内,成为追加的部分,但这百分之十,却会。那就是用两个100等于200,为200+20=220,而购买商品了。
因为商人资本不外是流通过程内发生机能的产业资本一部分的独立化形态,所以一切与商人资本有关的问题,都要这样解决;那就是,先把这个问题表现在这个形态上,在这个形态上,商人资本所特有的现象,尚不表现为独立的,却仍然与产业资本有直接的关联,是产业资本的一个部门。不在工作场所而在商业事务所内的商业资本,会继续在流通过程内发生机能。在这里,成为问题的b,仍被视为在产业资本家自己的商业事务所内。
这种商业事务所,与产业的工作场所相比较,自来就多属是非常小的。不过,很明白,生产规模扩大时,商业的操作会依相同的比例增加。为要把现在商品资本姿态上的生产物卖掉,把已经得到的货币再转化为生产手段,并实行全般的计算,就必须有这种种操作,来不断实行产业资本的流通。价格的计算,簿记,出纳,通信,都属于这一类。生产规模越是发展,产业资本的商业工作,从而,实现价值和剩余价值所必要的劳动及其他各种流通费用,会越是增加,即令不是依相同的比例增加。因此,商业工资劳动者的雇用,就成了必要的了;而真正的事务人员,也就由此形成。为这种商业工资劳动者而起的支出,虽然也是在工资形态上发生,但和那用来购买生产劳动的可变资本有别。那会增加产业资本家的支出,增加投下的资本量,但不会直接增加剩余价值。因为,这种支出,是付给这种劳动的;这种劳动,是被用来实现那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的。这种支出,像同类的别种支出一样,会把利润率减小;因为垫支资本会增加,但剩余价值不会增加。如果剩余价值m保持不变,垫支资本C增为C+ΔC;这样,利润率会变为更小的利润率。所以,产业资本家对于这种流通费用,必力求其减至最小限,像要把不变资本的支出,范围在最小限度内一样。所以,产业资本对生产的工资劳动者,是用一种看待法,而对商业的工资劳动者,是用别一种看待法。在其他一切情形不变的条件下,所使用的生产的工资劳动者数越是多,生产的规模便越是大,剩余价值或利润也越是大。反之,亦然。生产的规模越是大,待实现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越是大,所生产的商品资本越是大,事务费便越是绝对的(即令不是相对的)增加,并会引起某种的分工。当然,利润是这种支出的前提,但在什么程度内是这种支出的前提,那会由许多事情显示出来;其中的一点是,在商业薪金增加时,这种薪金的一部分,往往由分红的方法(Prozentanteil am profit)支付。依照事物的本性,仅有媒介性质的操作——一部分是价值的计算工作,一部分是实现价值的工作,一部分是视所生产的待实现的价值之量,把已经实现的货币,再转化为生产手段,——并不像直接的生产劳动那样是这诸种价值量的原因,宁说是这诸种价值量的结果。别种流通费用的情形,也差不多是这样的。要使那待量计,待秤衡,待包装,待运输的东西增多,必须已有更多的东西在那里;是包装劳动和运输劳动等等的量,定于商品(活动的对象)的量,不是商品的量,定于包装劳动和运输劳动等等的量。
商业劳动者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但他的劳动的价格,是由他的劳动力的价值决定的,是由他的劳动力的生产费决定的,而这个劳动力的应用,它的发挥,它的消耗,却和任何别一种工资劳动者的情形一样,不为他的劳动力的价值所限制。所以,他虽帮助资本家实现利润,但他的工资,和他帮助实现的利润量,没有任何必然的关系。他所费于资本家的,和他所益于资本家的,是两种不同的量。他有所益于资本家,不是因为他创造了直接的剩余价值,不过因为他帮助了资本家,使他实现剩余价值的费用可以减少。这是因为,他所实行的劳动,有一部分是无给的。真正的商业劳动者,乃属于给付较优的那一类工资劳动者,是属于熟练劳动者那一类,是在平均劳动之上的。不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进步时,这种劳动的工资会有下落的倾向;甚至与平均劳动相比较,有下落的倾向。一部分是由于事务所内的分工;这就是,使劳动能力生出片面的发展;这种生产的费用,有一部分,是毫无所费于资本家的;劳动者的熟练,将由运用而自行发展:并且,分工越是精密,其发展也会越是迅速。其次是因为跟着科学和民众教育的发达,各种必要的准备,例如商业知识语言知识等等,将更便速,更容易,更普遍,更不花钱地,就可以取得;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会在实际上调整教学的方法等等。又,国民教育的普及,还使这种劳动者,可由从前不能受到任何教育而习惯较低生活方法的阶级那里,得到补充。因此,国民教育的普及,增加了这种劳动者的供给,并增进他们中间的竞争。除少数例外,这种人的劳动力,会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进步中,变为更不值钱。他们的劳动能力增进了,但他们的工资却下落。不错的,在待实现的价值和利润增加时,资本家会多使用这种劳动者。但这种劳动的增加,常常是剩余价值增加的结果,决不是它的原因。[2]
要之,这里有一个二重化过程。一方面,产业资本,依其一般的形态决定性,就会当作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来发生机能(从而,更进一步当作商业资本来发生机能),他方面,又有特殊的资本,从而,特殊一列的资本家,专门从事这种机能;这种机能也就这样成为资本价值增殖的特殊部门。
商业的机能和流通费用,就商业资本说,才是独立化的。产业资本的流通方面,不仅存在于它的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的存在形态上,并且会存在于工作场所以外的商业事务所内。但就商业资本而言,这一方面却是独立化的。就商业资本而言,商业事务所便是他的唯一的工作场所。在流通费用形态上使用的资本部分,在大商人的场合,好像要比在产业资本家的场合,更大得多;因为,除了那些和产业工作场所结成一气的自设商业事务所外,产业资本家全阶级必须为这个目的而使用的资本部分,会累积在若干商人之手。这种商人,专心于流通机能的继续,并专心于由此发生的流通费用的继续。
就产业资本说,流通费用好像是并且实际是一种支费(Unkosten)。但对商人说,这种流通费用却像是他的利润的源泉。假设一般利润率为已定的,他的利润就好像是和这种流通费用相比例的了。所以,投在这种流通费用上的支出,对于商业资本,乃是一种生产的投资。也就因此,所以它所购买的商业劳动,对这个资本而言,也是直接生产的了。
* * *
[1]约翰,白拉斯。
[2]关于商业无产者的命运的这种诊断,是1865年写出来的。这种诊断是否确实,可由德国无数商业事务员的情形来证明。这种事务员,训练好了各种商业上的操作,并通晓三四国的语言,但虽以每星期二十五先令的工资(与一个上级机械制造工人的工资比较,是更低得多)求在伦敦市内找到工作,仍属徒然。在原稿内,有两页的空白,那表示在这点,原要有所增补。关于其余各点,我请读者去参考第二卷第四章(论流通费用)。在那里,凡与这个问题有关的各种事情,都讨论过了。——F. E.
第十八章 商人资本的周转:价格
产业资本的周转,是它的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的合一,从而包括全生产过程。但商人资本的周转,因为在事实上不过是商品资本的独立化的运动,所以只把商品形态变化的第一阶段(W—G),表现为一个特殊资本的自行流回的运动;并在商业的意义上,把G—W,W—G表现为商人资本的周转。商人是购买(那就是把他的货币转化为商品),然后售卖,(那就是再把这个商品转化为货币),并不断地,反复下去。在流通内,产业资本的形态变化,往往表现为W1—G—W2;W1(所生产的商品)售卖所得的货币,会被利用来购买W2(新的生产手段);这等于实际以W1和W2相交换,同一的货币换两次手。货币的运动,促成了两种不同的商品W1和W2的交换。但就商人而言,则在G—W—G′中,换两次手的,是同一的商品;它不过促成货币流回到他手里的运动罢了。
举个例来说。如果商人资本是100镑,商人用这100镑购买商品,然后依照110镑把这个商品出卖,他的资本100,就算完成了一个周转了;一年间的周转次数,则以一年间G—W—G′运动反复实行了多少次数而定。
在这里,可以由购买价格和售卖价格之差来弥补的各种费用,我们且宅全丢开不说。因为这种种费用,并不会影响我们这里所考察的形态。
某一定商人资本的周转次数,在这里,与货币(当作流通媒介)通流的反复,有一个全然类似的点。通流十次的一个台娄尔,会在商品形态上,购买十倍于它的价值;同样,周转十次的一个商人的货币资本也会在商品形态上,购买十倍于它的价值或实现一个价值十倍的总商品资本。例如,商人的货币资本100,会实现一个价值1000的总商品资本。但这当中是有区别的:在货币当作流通媒介的通流上,是同一的货币,经过不同人的手,而反复实行同一的机能,并由通流速度,补足通流货币量。但在商人的场合,却是同一的货币资本,(无论它是由那一枚货币合成),是同一的货币价值,反复买卖与其价值额相当的商品资本,并在G+ΔG形态上,反复归到原人手里,而在价值加剩余价值形态上,流回到出发点。这一点,使它的周转有资本周转的特征。它从流通取出的货币,会不断比它投入流通的货币更多。这是自明的,商人资本的周转加速时,(就商人资本说,在信用制度发展的地方,货币的支付手段的机能,也是主要的机能),同量货币的通流也会加速。
商品经营资本的反复的周转,不外是购买与售卖的反复;而产业资本的反复的周转,却表示总再生产过程(在其中包括消费过程)的周期性和更新。对于商人资本而言,这好像只是外部的条件。产业资本必须不断把商品投在市场上,而再从市场把商品取去;要这样,商人资本的迅速的周转,方才是可能的。如其再生产过程一般是迟缓的,商人资本的周转也是迟缓的,当然,商人资本会促进生产资本的周转;但所以能如此,仅因为它会把流通时间缩短。它对于生产时间,无任何直接的影响;而生产时间也是产业资本周转时间的一个限制。这是商人资本周转上的第一个限界。第二,我们把生产的消费所形成的限界不说,商人资本的周转,结局还须受限制于个人消费一般的速度和范围;因为,加入消费基金的商品资本部分,全都依存于此。
在商人世界之内,一个商人往往会把同一商品卖给别一个商人,这种流通,在投机时期,是会表现得极繁荣的。把商人世界之内的周转存而不论,我们也知道,第一,商人资本会缩短生产资本的W—G阶段。第二,在现代信用制度下,商人资本会支配社会总货币资本的一大部分,所以,它能在所购物品断然卖出之前,再行购买。在这场合,究竟是由商人直接售卖给最后消费者,还是在二者之间有十二个别的商人,是一点关系没有的。再生产过程既然有一种惊人的伸缩性,能不断把各种所遇到的限制突破,它在生产上就会不觉得有任何的限制,或只觉得有伸缩自如的一种限制。所以,除由商品的性质,发生W—G和G—W的分离外,在这里,会有一种拟制的需要发生出来。从内部说,商人资本的运动,不外是产业资本在流通范围内的运动。但从外部说,商人资本是独立化了,所以在一定限界内,它会和再生产过程的限制相独立而运动,从而使再生产过程超过它本身的限制而进行。内的依存性和外的独立性,使商人资本推进到这一点;在这一点,内部的关联,是会强烈地由一次恐慌来恢复的。
所以,恐慌的现象,不是首先表露也不是首先爆发在零售业上。零售业是处理直接的消费的。这种现象,乃首先发生在大商业和银行业的范围。以社会的货币资本委归巨大商人利用的就是银行业。
工厂主可以实际售卖给输出商人,输出商人再售卖给他的外国顾客;输入商人也可以把它的原料售于工厂主,工厂主以其生产物售于批发商人等等;但在某一个不能看到的点,商品可以放着卖不出去;而在别一个场合,一切生产家和居间商人的库存品,还可以渐渐过充。此际,消费通例会在绝顶的繁荣期;一部分因为,一个产业资本家会把一系列的别的产业资本家推动;一部分因为,他所使用的劳动者,已有充分的职业,比平常有更多的钱可以支出。又,当资本家的收入增加时,他们的支出也会同样增加的。此外,和我们以前所讲的那样(第二卷第三篇),我们还会在不变资本和不变资本之间发现一种不断的流通,(且不说蓄积的加速了)。这种流通,因不加入个人的消费,固然会与个人的消费相独立,但结局却要受限制于个人的消费,因不变资本的生产,不是为自身的目的,却不过因为生产物供个人消费的各个生产范围,需用更多的不变资本。在未来需要的刺激下,情形未尝不能一时安稳进行的,所以,在此等部门,商人和产业家的营业,都会很旺畅。但只要会以货物抛售或曾在内地堆积存货的商人所应得的代价,发生缓慢流回和贫弱的现象,以致银行家督促还款,或购货汇票在货物再售出之前就已到期,恐慌就会发生的。于是,有强制售卖(为还款而行的售卖)发生。于是,有破绽发生,从而使外表的繁荣归于消灭。
商人资本的周转,是表面的,无内容的。因同一商人资本能在同时或依次促成极不同诸生产资本的周转,这种表面性和无内容性会更加大。
但商人资本的周转,不仅能促成不同诸产业资本的周转,且能促成商品资本变形的相反阶段。例如,商人向制造家购买麻布,然后把它卖给漂白业者。在这场合,同一商人资本周转——在实际上是一个W—G,即麻布的实现——就代表两个不同的产业资本的两个相反的阶段。在商人为生产的消费而售卖时,他的W—G,往往是一个产业资本的G—W,他的G—W往往是别一个产业资本的W—G。
在这一章,我们是把K(流通费用)略而不论的。商人在购买商品时,会投下一定额的资本来。但在这个总额之外,他还须投下一部分资本,作流通费用。把资本的这一部分略而不论,这个追加资本的追加利润ΔK,也当然须存而不论。必须这样,我们考察商人资本的利润和周转将如何影响价格时,才算是用了在论理上数学上正确的观察方法。
当一磅砂糖的生产价格为一镑时,商人能用100镑购买100磅砂糖。如果他是在一年间买卖这个数量,而年平均利润率为15%,就可以从100镑,赚得15镑,从一磅的生产价格1镑,赚得3先令。这就是,他卖砂糖一磅,会得价1镑3先令。但若一磅砂糖的生产价格,减为1先令,商人用100镑就能购买得2000磅砂糖,每磅砂糖,售1先令1 4/5便士。投在砂糖营业上的资本100的年利润,依旧=15镑。不过在前一场合,他须售卖100磅,在后一场合,他须售卖2000磅。生产价格的高低,毫无影响于利润率。但每磅砂糖售卖价格中究有怎样大的一个可除部分,分解为商业利润,那却是很有关系的。换言之,商人在一定量商品(生产物)上所加的价格部分,是很有关系的。如果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很小,则商人垫支在它的购买价格上的数额(那就是购买该商品一定量所垫支的数额)也小,而在一定利润率上,他由此一定量低廉商品所赚得的利润额也小。那就是,他能用一定的资本,例如100镑,购买这种低廉商品的较大的量;他由100镑赚得的总利润15,也将以较小分数,分配在这个商品量的每个部分上。在相反的情形下,结果也相反。这完全取决于产业资本的生产力的大小;商人所经营的,就是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商品。当然,有一种商人是独占家,并同时把生产独占着;荷兰东印度公司就会有一个时期是这样。但若我们把这种情形除外,我们便须说,没有什么,还比下面这种流行的观念更荒唐了:依照这个流行的观念,究竟是薄利多卖还是高利少卖,那完全取决于商人自己的意思。实则,他的售卖价格,有两重限界:一方面是商品的生产价格,他对于商品的生产价格,是无力支配的;他方面是平均利润率,他对于平均利润率,也是无力支配的。由他决定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他情愿经营较贵的或较便宜的商品;但在这件事上面,他所能支配的资本之量以及其他种种事情,是同样有说话的权利。所以,他究竟如何办理,那是完全定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发展程度,不是定于商人的好恶。只有像昔时荷兰东印度公司那样享有生产独占权的商业公司,会梦想一个至多不过与初期资本主义生产相适应的方法,得继续在完全变化了的关系下面施行[1]。
除其他各种事情外,还有如下各种事情,足以维持这种通俗的偏见。这种偏见,和其他各种关于利润等等的谬见一样,是由纯粹商业的见解及商人的偏见引起的。
第一是竞争的现象。但这个现象,仅有关于商业利润在个个商人(总商人资本的股份所有者)间的分配。例如,一个商人会卖得更便宜,冀图把他的竞争者逐出。
第二,罗雪尔之流的经济学者,依然可以在莱比锡梦想,售卖价格的变化,是由于“思虑和人道上”的理由,不是生产方法发生变革的结果。
第三,如生产价格因劳动生产力增进而下落,从而售卖价格也下落,以致需要的增加,比供给的增加更迅速,跟着市场价格提高起来,则售卖价格所提供的利润,就会多于平均利润。
第四,一个商人可以把售卖价格压下来(这无异减少他加在价格内的普通利润),俾能有更大的资本,依较大的速度,在他的营业内周转。这一切事,都只有关于商人自己中间的竞争。
我们已经在第一卷讲过,商品价格的高低,不决定一定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也不决定剩余价值率;虽然个个商品的价格,从而这个价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会视一定量劳动所生产的相对商品量,而有大有小。每一定量商品的价格,在价格与价值相符合的限度内,是由在商品内对象化的劳动总量决定的。如果是少量劳动实现在许多商品内,则个个商品的价格低,其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也少。在一个商品内体化的劳动,是怎样分为有给劳动和无给劳动,其价格有怎样大的部分代表剩余价值,那是和这个劳动总量,从而,和这个商品价格毫无关系的。但剩余价值率非定于个个商品价格内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绝对量,却是定于剩余价值的相对量,那就是,定于它和该商品所含工资的比例。所以,就令个个商品的剩余价值的绝对量微小,剩余价值率依然可以很大。个个商品内的剩余价值的绝对量,第一层,是定于劳动的生产力,第二层,是定于有给劳动和无给劳动的分割。
就商业的售卖价格说,生产价格乃是一个外部所与的前提。
在昔时,商业的商品价格所以会很高,第一,是因为生产价格高昂,即劳动的生产力小;第二是因为没有一般利润率。而一股利润率所以会没有,却因为资本没有一般的可动性,以致商人资本可以在剩余价值中,吸取更大得多的部分。就这两方面说,这种状态的消灭,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发展的结果。
商人资本的周转,在各商业部门是有长有短的,商人资本在一年间的周转次数,在各商业部门是有多有少的。在同一商业部门内,周转也会因经济循环的阶段不同,而有缓有速。但依照经验,总可发现周转的平均次数。
我们曾经讲过,商人资本的周转和产业资本的周转不同。这是由于事物的性质:产业资本周转的一个阶段,会表现为一个商人资本或其一部分之完全的周转。它在利润的决定和价格的决定上,也是立在不同的关系上。
就产业资本说,资本的周转,一方面,表示再生产的周期性;而在一定时间内得投于市场的商品量,也就取决于这种周转。他方面,又一个不甚确定的限界是流通时间,它对于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形成,是一种限制,因为它会影响生产过程的范围。所以,就产业资本说,资本周转对于年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从而,对于一般利润率的形成,虽有决定的作用,但它的作用,不是积极的,乃是限制的。但就商人资本说,平均利润率,乃是一个已知量。商人资本,对于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创造,没有直接的影响;它在一般利润率的形成上虽也有决定的作用,但这只因为它会比例于它在总资本中所占的部分,而从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利润量中,取去它应得的部分。
一个产业资本在第二卷第二篇所说明的条件下周转的次数越是大,它所形成的利润量也越是大。由于一般利润率的形成,总利润会怎样在不同诸资本间分配,不是看它们各自曾怎样直接参加这个总利润的生产,却看它们各自在总资本中占怎样大的可除部分,那就是比例于它的量。但这无影响于问题的本质。总产业资本的周转次数越是大,利润量或年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也越是大,从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场合,利润率也越是大。但商人资本不是这样。就商人资本而言,利润率是一个已定量,它的决定,一方面是由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利润量,他方面是由总商业资本的相对量,那就是,取决于总商业资本对垫支在生产过程流通过程上的资本总额的分量比例。它的周转次数,对于它和总资本的比例,对于流通所必要的商人资本的相对量,确实是有决定的影响,因为很明白,必要商人资本的绝对量及其周转速度,是成反比例的;但在其他一切情形不变的前提下,它的相对量,那就是,它在总资本内所占的部分,就是由它的绝对量决定的。假设总资本为10000,如果商人资本等于总资本的十分之一,它便等于1000;假设总资本为1000,其十分之一便等于100。在这限度内,商人资本的绝对量变化了,(虽然它的相对量保持不变),依照总资本的量而变化了。但在这里我们是假定,它的相对量,(比方说总资本的十分之一),是已定的。实则,这个相对量,也是由周转决定的。在周转迅速时,它在第一场合的绝对量,比方说是=1000,在第二场合=100,那就是它的相对量等于十分之一。但在周转更迟缓时,其绝对量在第一场合比方说是2000,在第二场合是200。这样,它的相对量就由总资本的十分之一,增为总资本的五分之一了。缩短商人资本的平均周转的种种事情,例如,运输机关的发展,将依比例减少商人资本的绝对量,从而,把一般利润率提高。在相反的情形下,结果也相反。和以前的情形比较,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对于商人资本,会发生二重的影响:同量商品,会由较小量的实际发生机能的资本来周转;因为,商人资本的较速的周转及再生产过程的较大的速度,将减少商人资本对产业资本的比例。从另一方面说,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发展,会使一切生产变成商品生产,从而使一切生产物落在流通当事人手里;加之,在以前的生产方法下,即在小规模生产的生产方法下,生产者的极大的部分,会直接把他的商品售给消费者,甚至为个人定造而造,且不顾及在现物形态上由生产者自己消费的生产物及在现物形态上供给的给付了。所以,在以前的生产方法下,商业资本,和它所周转的商品资本比例而言,虽然更大,但
(1)绝对的说却是更小。因为,在当作商品而生产的总生产物中,只有一个不相称的小部分,必须当作商品资本而加入流通中,而落在商人手中。它会更小,因为商品资本更小。但比例的说它是更大;这不仅因为它的周转更迟缓,也不仅就它对它所周转的商品量的比例而言,它更大,是因为这个商品量的价格,从而垫支在它上面的商人资本,(因劳动生产力较小),和资本主义生产的场合比较而言,会更大;要之,同量价值会表现为较小量的商品。
(2)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基础上,不仅所生产的商品量(把这个商品量的价值的减少,计算在内),会更大;并且,同量生产物(例如谷物)还会形成较大的商品量,那就是,会有益益更多的生产物,成为商业的对象。其结果,不仅商人资本的量会增加;一切投在流通上面的资本,例如投在海运铁道电报等等上面的资本,都会增加。
(3)这里有一个见地,它的论究,是属于“资本竞争”的范围的。这个见地是:不发生机能或仅半发生机能的商人资本,会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进步,零售商业投资的容易,投机,游离资本的过剩那几种事情,增大起来。
但假设与总资本成比例的商人资本的相对量为已定的,则不同诸商业部门的周转上的差别,不会影响商人资本所得的总利润的量,也不会影响一般利润率。商人的利润,不是由他所周转的商品资本量决定,乃由他垫支(为促成这种周转而垫支)的货币资本量决定。如果一般的年利润率为15%,商人垫支100镑,每年周转一次,他就会依照115的价格来售卖商品。如果他的资本每年周转五次,那他依照购买价格100购买(每年购买五次)进来的商品资本,将依照103的价格来售卖,以全年计,便是依照515的价格,来售卖500的商品资本。他的垫支资本100,依旧造出年利润15%。如果不是这样,则与周转次数相比例而言,商人资本会比产业资本提供更高得多的利润,这是和一般利润率的法则相矛盾的。
所以,不同诸商业部门商人资本的周转次数,会直接影响商业的商品价格。价格在商人手上增加的增加程度(那指示一定资本的商业利润),会以怎样大一个可除部分,落在个个商品的生产价格上,那是与不同诸营业部门的商业资本的周转次数或周转速度成反比例的。假设有一个商人资本在一年间周转五次,则由这个资本附加到等价值商品资本上的利润量,和别一个在一年间周转一次的商人资本所附加于等价值商品资本上的利润量相比较,仅为其五分之一。
售卖价格,会由不同诸商业部门的资本的平均周转时间,受影响:其影响可还原为这一点:即,比例于周转的速度,同一利润量,(在商人资本为一定量时,此量系由一般年利润率而定,故其决定,与这个资本的商业活动的特殊性质,没有关系),会依不同的方法,分配在等价值的商品量间;比方就一年周转五次的资本说,商品价格增加15/5即3%,则就一年周转一次的资本说,商品价格会增加15%。
即使在不同诸商业部门,商业利润以相等的百分比率表示;这个相等的百分比率,也会比例于它们的周转时间,而依照完全不同的就商品价值计算的百分比率,来提高各该商品的售卖价格。
但就产业资本而言,则周转时间不会影响所产个个商品的价值量,虽然它会影响一定资本在一定时间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之量,(因为它会影响被榨取的劳动的量)。在我们仅把生产价格放在眼里时,这个情形固然会掩蔽着,并表现为别个样子,但这不过因为,依照以前所说明的法则,诸商品的生产价格会与其价值相差违。但若我们就总生产过程来考察,就总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商品总量来考察,我们却会发觉,这个一般的法则,是已经确定了的。
所以,只要就产业资本,正确地,考察周转时间在价值形成上的影响,我们就能归到一般法则和经济学的基础上来;这个法则是,商品价值由商品内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但商人资本周转对于商业价格的影响,却会指示这种现象,若不详尽分析,当中的连接,看起来就好像价格的决定,纯然是任意的;那就是,价格好像是由资本必须在一年间获得一定量利润的决意来决定的。因为有周转的影响,流通过程好像会在一定限度内,独立在生产过程之外,而自行把商品的价格决定。一切关于总再生产过程之皮毛的颠倒的见解,都是由商人资本的考察,由商人资本运动在流通当事人脑中所唤起的概念发生的。
读者已经遗憾地认识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之现实的内部的脉络之分析了,这是一件极复杂的事,一个极冗长的工作。这是一种科学的工作,它要把可见的外表上的运动,还原为内部的现实的运动。一经认识这点,我们自然会明白,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流通当事人头脑中的关于生产法则所形成的表象,会与这个法则完全违背,而仅仅成为表面运动之意识的表现。一个商人,一个证券投机家,一个银行家的概念,必然是全然颠倒的。工厂主的概念,又会为流通行为,(他们的资本是必须经过流通行为的),为一般利润率的均衡化过程所动摇[2]。竞争也必然会在这些人头脑中,演一个完全颠倒的节目。如果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限界已经给予了,我们便易了解,资本间的竞争怎样会把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进一步转化为商业价格,并把剩余价值转化为平均利润。但若没有这种限界,我们便绝对不能了解,为什么竞争会使一般利润率归到这个限界而不归到那个限界,归到15%而不归到1500%。竞争至多只能使利润率归到一个水准,但其中绝对不包含什么要素,可以决定这个水平的本身。
从商人资本的观点看,周转也像是价格决定的要素。从别方面说产业资本的周转速度,因可使一定量资本所榨取的劳动量发生增减,虽对于利润量和一般利润率,会发生决定的和限制的影响,但就商业资本说,利润率乃是由外部给予的,从而,利润率与剩余价值形成的内部关联,就完全被抹杀了。假设在其他一切情形不变的条件下,尤其是在资本有机构成相等的条件下,同一个产业资本会在一年间周转四次,不是二次,它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从而所生产的利润,也就会加倍。假设由周转加速而生的改良的生产方法,竟由这资本独占着,这当中的情形还会很明显。反之,不同诸商业部门的不同的周转时间,却会这样表现:一定量商品资本周转一次所造出的利润,与周转这个商品资本的货币资本的周转次数,成反比例。薄利多卖(small Profits and quick returns),特别在零售业主看来,是原则,是他在原则上必须遵守的原则。
此外,在各商业部门,暂把互相抵消而缓急不等的周转将互相交代这个事实搁起来不说,商人资本周转的这个法则,是只适用于投在该部门的商人资本全部的平均周转。和资本B投在同一部门内运用的资本A,可以比平均周转次数,周转更多的或更少的次数。在这一场合,别个资本将会周转更少的或更多的次数。所以,投在该部门的商人资本总量的周转,不会因此受影响。但对于个个商人或零售业者,这个情形却有决定的重要性。一个产业资本家,如其生产条件比平均条件为便利,他就会取得剩余利润;同样,一个商人,如其商业资本的周转,比平均周转次数为大,他也能赚得剩余利润。如果竞争迫来,他可比旁人卖得更便宜,尚不致使利润落在平均之下。如果加速资本周转的条件,本身就是可以购买的条件,例如店址,他因此也就能支付额外的租金,那就是把剩余利润一部分,转化为地租。
* * *
[1]“从一般原则来说,无论价格如何,利润总是一样的,它会像波涛中的寄碇物一样,保持着它的位置。要之,在价格提高时,商人会把价格提高,在价格下落时,商人会把价格放下”。(歌尔伯《个人之富之原因》伦敦1845年第15页)。——在这里和本书其余各处。我们说的,都只是普通商业,不是投机。投机及一切与商业资本分割有关的事项,都不在本书研究范围之内。“商业利润是一个附加在资本上面的价值,这个价值,是与价格相独立的;第二项(投机)却以资本价值的变动或价格的变动为基础”。(前书第12页)。
[2]以下的说话,是极素朴,也极正确的:“确实的,同一个商品所以会在不同卖者手里有极相异的价格这一回事,往往是由于计算上的错误”。(菲勒尔奥德曼合著《商人算术大全》第七版1859年第45页)。这可以说明,价格决定纯然是理论的,抽象的。
第十九章 货币经营资本
在产业资本及商品经营资本,(因为它会把产业资本的流通运动的一部分,当作它自己所特有的运动,来担任)的流通过程上,货币会通过种种纯粹技术的运动。当这种种运动,独立化成为一种特殊资本的机能,这种特殊资本也把这种种运动当作它所特有的操作,且只当作它所特有的操作来担任时,这种资本就会转化成为货币经营资本[1](Geldhandlung kapital)产业资本的一部分,甚至商品经营资本的一部分,不仅会继续在货币形态上,当作货币资本一般,且会当作专门用在这种技术机能上的货币资本。现在,在总资本中,有一定的部分,会在货币形态上,特殊化,独立化了,它的资本主义的机能,是专门为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阶级全体,担任这种操作。货币经营资本,和商品经营资本一样,是流通过程内的在货币资本姿态上存在的产业资本的一个分化的部分,为其余一切资本担任再生产过程上这种操作的部分。所以,这种货币资本的运动,也只是再生产过程内的产业资本的一个独立化部分的运动。
只有就新投的资本说——蓄积的场合也是这样——资本才会在货币形态上,当作运动的始点和终点。但就每一种已在过程中的资本说,始点和终点均表现为经过点。在产业资本由生产范围出来再回到生产范围,必须通过W′—G—W的形态变化时,像我们论述单纯商品流通时所讲过的那样,在实际上,G不过是形态变化一阶段的终点,但立即会成为第二阶段(相反的但会把前一阶段补足的阶段)的始点。虽说产业资本的W—G,对于商业资本,会不断表现为G—W—G,但就那曾一度发生作用的商业资本说,其现实过程仍然是W—G—W。但商业资本会同时通过W—G和G—W这两种行为。那就是,不仅是一个资本在W—G阶段,同时别一个资本在G—W阶段,却是同一个资本,因生产过程有继续的原故,会在同时候,不断地买,并且不断地卖。它是同时继续在这两个阶段。当其一部分转化为货币,俾能在此后再转化为商品时,其别一部分会在同时候转化为商品,俾能再转化为货币。
在这里,货币是当作流通媒介还是当作支付手段用,是取决于商品交换的形态。在这二场合,资本家都会不断把货币付给许多人,并不断从许多人手里,收取货币的给付。这种货币收付的纯技术工作,会自成一种劳动,而在货币当作支付手段用的限度内,使结算的工作,成为必要的。这种劳动是一种流通费用,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如果能够把这种劳动,由一特类代理人或资本家,为其余的资本家阶级全体来担任,这种劳动就可以缩减了。
资本的一定部分,必须不断地当作货币贮藏,当作可能的货币资本而存在。那是购买手段的准备,是支付手段的准备,是未使用的而在货币形态上待人使用的资本;资本的一部分,也须不断在这诸形态上流回。以此故,除须有收付,记账等等工作外,甚至贮藏货币的保管,也成了一种特殊的工作。这种工作,在事实上,就是不断把贮藏货币化为流通媒介和支付手段,并把商品售卖和到期款项收得的货币,再形成货币贮藏。资本这一部分(当作货币而存在的部分)的不断的运动,会与资本机能的本身相分离的;而这种不断的运动,这种纯技术的操作,也会引起特殊的劳动和费用——流通费用。
由于分工的结果,这种种依资本机能而受制约的技术操作,会在可能范围内,由一类代理人或资本家,为全资本家阶级担任;这种种技术操作,遂成为这一类代理人或资本家的专属的机能,或累积在他们手里。在这场合,像在商人资本的场合一样,分工是有两重意义的。它成了一种特殊的营业,因为它会当作一种特殊的营业,变成全阶级的货币机构,所以它会累积起来,依照大规模来实行。但现在,在这种特殊营业之内,又因不同诸独立部门的分裂,又因办事处,(大事务所,多数的记账员司库员,及进一步的劳动分割)的形成,发生了进一步的分工。货币的收付,结算流水账的登记,货币的保管等等,和这种技术操作所以成为必要的行为,相分离;因此,垫支在这种机能上的资本,也就成为货币经营资本了。
因货币经营业(Geldhandel)独立化为特殊营业而发生的不同诸操作,是由货币本身的不同的用途,由资本在货币形态所必须通过的各种机能,引起的。
我曾在以前各点指出货币制度一般,原来是由不同诸共同体间的生产物交换,发展出来的。[2]
货币经营,——即以货币商品(Geldware)为对象的经营——最先是由国际商业发生的。当一国有一国的铸币时,在外国购买货物的商人,必须用本国的铸币,交换当地的铸币;反之,亦然。不然,就须用不同的铸币,和当作世界货币的未铸的纯银或纯金相交换。就因此故,所以发生了兑换业(Wechselgeschäft),这可说是现代货币经营的原始的基础[3]。兑换银行(wechselbanken)就是这样发展出来的。在兑换银行内,银(或金)当作世界货币——即今日所谓银行货币(Bankgeld)或商业货币(Handelsgeld)——发生机能,而与通用铸币(Kurantmünze)相区别。兑换业,在仅出票据,使甲国某一个兑换业者的派出人,得在乙国别一个兑换业者那里得到兑付的限度内,早就在罗马和希腊,由单纯的兑换业,发展出来了。
把金银当作商品(制造奢侈品的原料)来经营的商业,是生金银贸易(Bulliontrade)或这种商业——它促成货币的世界货币的机能——的自然的基础。我们以前讲过(第一卷第三章第三节E),这诸种机能,是二重的:一方面,在不同诸国的流通范围间,将发生一种来去的运动,以均衡国际的支付,并使资本移动,以求利息;而在这种运动的旁边,尚有贵金属由生产地到世界市场的运动,并有贵金属供给在各国流通范围间的分配。在英格兰,在十七世纪许多年数,仍然是由金匠充银行家。国际支付的清偿,在兑换业上,曾怎样更向前发展,这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关于有价证券(Wertpapieren)业,也有许多点,是我们这里不讨论的。总之,一切信用制度的特殊形态,在这里,都与我们无关。
国家货币,当作世界货币,即会将其地方性质剥除。一国家货币,会表示在别一国家货币上,一切国家货币,都会还原成为它所包含的金纯量或银纯量;金与银,当作两种商品,而以世界货币的资格流通时,则还原成为它们相互的价值比例;这种价值比例是不断变动的。货币经营业者居在中间做媒介,并以这种媒介工作,当作他的特殊的营业。兑换和生金银商业,是货币经营业的原始形态,那是由货币的二重机能——当作国家铸币和当作世界货币——发生的。
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和商业一般(甚至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方法下),会引起下述诸种结果:
(1)货币会在货币贮藏形态上蓄积着,那就是,必须不断在货币形态上的资本部分,会当作支付手段和购买手段的准备基金蓄积着。这是货币贮藏的第一种形态,那会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上再现出来,且会在商业资本发展时,为商业资本而形成。此二者,适用于国内流通,也适用于国际流通。这种货币贮藏是在不绝流动中的,它会不断流人流通内,并且会不断从流通内流回。货币贮藏的第二种形态是休止在货币形态上的暂时不使用的资本,其中包括新蓄积而尚未投下的货币资本。由这种货币贮藏而成为必要的种种机能,最先要数到保管,登帐,等等。
(2)和这个结果相并而起的,有货币在购买时的支出,在售卖时的收入,有欠款的支付和收入,有各种支付结算等等。当初,这各种机能,都是由货币经营业者,以单纯出纳业者(Kassierer)的资格,为商人和产业资本家担任的[4]。
当货币经营业的普通机能,与借贷和信用交易的机能相结合时,货币经营业就完全发展了。货币经营业甚至在刚刚发端的时候,就已经与这几种机能相结合了。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篇论生息资本那时候再为讨论。
生金银贸易本身,是把金银由一国转运至他国,那不外是商品贸易的结果,而由汇兑行市(Wechselkurs)决定的。汇兑行市将表示国际支付的状态和不同诸市场上的利息率(Zinsfuss)。生金银贸易者,不过把结果介绍出来罢了。
在考察货币如何由单纯商品流通而发展它的运动和形态决定性时,我们已经讲过,(第一卷第三章),当作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而流通的货币量的运动,是由商品形态变化,由商品形态变化的范围和速度来决定的;现在,我们又知道,这种运动,不外是总再生产过程的一个要素。如果货币材料——金或银——是由其产源地得到供给,这种运动能分解为直接的商品交换,分解为当作商品的金银对别种商品的交换,所以,它和铁或别种金属的供给一样,是商品交换的一个要素。如所论为贵金属在世界市场上的运动,(在这种运动表现为贷借资本的移动时,我们是把这种运动存而不论的;因为,这种移动,也可在商品资本的形态上进行),这种运动完全是由国际的商品交换决定,如所论为当作国内购买手段和国内支付手段的货币的运动,这种运动便是由国内的商品交换决定。至若那由国家铸币贬值或由复本位制引起的贵金属在各国流通范围间的流出流入,却与货币流通的本身无关,那只纠正了由国家法令随意引起的迷误。最后,就货币贮藏的形成说,无论它是国内外贸易上的购买手段或支付手段的准备基金,或只是暂时休止的资本的形态,它都不过是流通过程的必然的沉淀。
全部的货币流通,就其范围说,就其形态说,就其运动说,是商品流通(从资本主义的观点看,那不过是资本的流通过程,并包括资本对所得的交换,在所得支出是在零售商业上实现时,还包括所得对所得的交换)的结果;所以,很明白,货币经营业的目的,非但在促进商品流通结果的和现象方法的货币流通。货币流通,当作商品流通的一个因素,就是货币经营业的先决条件。货币经营业所促进的,不过是货币流通的技术工作,使其累积,使其缩短,并使其单纯化。货币经营业也不形成货币贮藏,不过供给技术的手段,使货币贮藏的形成,得在任意贮藏的限度内,换言之,得在货币贮藏不表示休止的资本也不表示再生产过程的搅乱的限度内,减小至经济的最低限度。因为,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准备基金,如果是由一种人为资本阶级全体办理,不是资本家各自为政,所需的数量就可以减少的。又,货币经营业不购买贵金属,不过会在商品经营业购买贵金属时,促进它的分配。在货币充作支付手段的限度内,货币经营业使余额的结算更容易,并由一种人为结算机关,减少这种结算所必要的货币量。但它不决定相互支付的关联,也不决定相互支付的数量。汇票和支票,在银行和票据交换所(Cleaning house)相互交换的,是代表完全与其无关的营业,是已有诸种操作的结果。它不过以技术上更良的方法,把诸种结果清算。在货币当作购买手段而流通的限度内,买卖的范围与次数,是完全与货币经营业无关的。它不过缩短卖买的技术工作,并由此,减少商品周转所必要的现金量。
货币经营业,在其纯粹形态(我们就是就这种形态来考察的)上,是与信用制度相分离的。这样的货币经营业,只和商品流通的某一阶段的技术有关系;那就是,和货币流通及由此发生的种种货币机能,有关系。
这个情形,使货币经营业在本质上与商品经营业相区别。商品经营业是促进商品的形态变化和商品交换,或使商品资本的这个过程,表现为一个和产业资本相分别的资本的过程。所以,商品经营资本有一个特殊的流通形态G—W—G,在其内,商品换位两次,从而使货币流回(在W—G—W的场合,则是货币换位两次,从而促成商品的交换),但在货币经营资本的场合,却不能指证出这样的特殊形态来。
如其在技术方面促进货币流通的货币资本是由一特类资本家垫支出来,——在没有特类资本家垫支的场合,商人或产业资本家必须为这目的,垫支更多得多的追加资本——则资本的一般形态G—G′又在这里发现了。由于G的垫支,垫支者将得到G+ΔG。不过,G—G′这种行为的促进,在这场合,是与形态变化的物质要素无关,而仅与其技术要素有关的。
一望而知,货币经营业者所经营的货币资本之量,即是商人和产业家在流通中所有的货币资本,而货币经营业者所实行的种种操作,本来也是商人和产业家的操作,不过由货币经营业者在当中加以介绍罢了。
又很明白,货币经营业者的利润,只是由剩余价值扣出来的一部分,因为他们所操作的只是已经实现(不过有时仅实现在债务请求权的形态上)的价值。
像在商品经营业上一样,在货币经营上,也会发生机能的二重化。因为,与货币流通相结合的各种技术工作,有一部分必须由商品经营业者和商品生产者自己担任的。
* * *
[1]译者注:英语译为Financial Capital可译为财政资本或金融资本。
[2]《经济学批判》第27页。
[3]“从重量和各享有铸造权的王公和都市的铸造来说,铸币有种种极大的差别。这种巨大的差别,使这样一种营业,成为必要的;这一种营业,使商人在必须用铸币清算的地方,可以使用当地的货币。因要实行现金的支付,商人在赴外国时,得携带未铸的纯银或金。同样,当他准备回来时,他又可以把他在当地受得的货币,兑换未铸的银或金。这样,兑换货币的营业,即以未铸贵金属兑换当地铸币,以当地铸币兑换未铸贵金属的营业。就这样成为一种普及的有利的营业了。”(胡尔曼《中世纪的都市》波恩1826——29年第一卷第437页)。“兑换银行,所以得名,不是因为它发行汇票,汇信,乃是因为它常常兑换铸币。阿谟斯特登银行系于1609年成立,但在该行成立以前许久,荷兰商业都市已经有兑换业者,兑换店,甚至兑换银行。……这一些兑换业者营业,是把各式各样的铸币(那是由外国商人携入国内的,兑成本地可用的铸币)。渐渐地,他们的业务推广了。…他们逐渐变成近世的银行业者和出纳业者。但阿谟斯特登的政府,却看到了兑换业与出纳业合并的危险。因为要应付这种危险,它决设立一个大机关,俾能兼营出纳业与兑换业。这个机关,便是1609年的有名的阿谟斯特登银行。同样,威尼斯,热内亚,斯托克汉,汉堡等处的兑换银行,也是因继续有兑换铸币的需要,而发生的。在这各处的兑换银行中,今日尚继续营业的,只有汉堡的兑换银行;因为,在这个无本市造币所的都市,仍感到必须有这样一个机关云云。”(菲塞林《实际财政学纲要》阿谟欺特登1860年第一卷第247页)。
[4]“出纳业者(Kassierer)的制度,恐怕要算在荷兰的商业都市,最能保存它原来的独立的性质了。(关于阿谟斯特登市出纳业的起源,可参看虑萨克所著《荷兰国》第三篇)。它的业务,一部分与阿谟斯特登旧汇兑银行的业务相当。出纳业者从需要他服务的商人那里,受得一定额的货币后,就在他账簿上,把这一笔数目,记在‘收方’。其次,这些商人又会把到期的期票,交到他手里,由他去收兑,那也在账簿上,在这些商人的账户内,记在‘收方’。别一方面,对于这些商人所出的期票,他有支付的义务,他就把这种款项,记入付方。凡记入贷方和借方的款项,他都抽取少许手续费,这种手续费,对于他在双方之间所执行的业务,是一种相当的报酬。假设有个商人,他们与同一出纳业者发生关系,在这两个人间的支付恰好相抵时,他们相互间的收付,就可以在账簿上互相抵消了。出纳业者每日把他们相互间的请求权清算。所以,出纳业者的业务,结局只是成为支付的媒介。各种产业的企业,投机,和空白信用状的发行,都会从出纳业的业务排除出来。因为,依照通则,出纳业者不能超过商人付入的数额,为商人支付”。(菲塞林前书第134页)。——关于威尼斯的金融协会:“在威尼斯,现金的运送是特别不方便的。那里的需要与地形,使这个都市的大商人,组织一种在妥当保护管理和经营下的金融协会。这个协会的各会员,各存一定额款项在协会内,作用开发支票(开给他们的债权人)的准备。这种数额在付出后,即从所开账目的收方除去,并均记人其付方。这便是所谓汇划银行(Girobanken)的滥觞。这种协会诚然是很古旧的。但若说它是起源于十二世纪。我们就把它和1171年设立的国债局混同了。”(胡尔曼前第550页)。
第二十章 商人资本的史的考察
商品经营资本与货币经营资本的特殊的货币蓄积形态,将留在次篇讨论。
曾有人说,投在商品经营资本形态上的或投在货币经营资本形态上的商人资本,和投在矿业,农业,畜牧业,制造业,运输业等等(它们是因有社会分工而起的产业资本的部门和特殊的投资范围)的资本一样,不过是产业资本的一个特殊种类。根据以上所说,我们自然会知道,没有什么,还比这一种看法更不合理了。只要考察一下,各种产业资本,当它在再生产过程的流通阶段中时,会在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的形态上,担任完全相同的机能,即担任商人资本(在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形态上的)所专任的种种机能,这种粗陋的见解,就必定会成为不可能的。就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说,当作生产资本的产业资本和流通范围内的产业资本之区别,会依下述的事实而独立化:那就是,资本在这里暂时取得的一定的形态和机能,会表现为资本一个分离部分的独立的形态和机能,且专门隶属于资本的这一部分。产业资本的转化形态,和物质的,由不同诸产业部门的性质而起的,诸不同生产部面的生产资本间的差别,是相差天远的。
经济学者在形态区别的考察上,一般是粗陋的。他对于这种区别,是只关心到它的物质方面。但除这种粗陋之外,还有两点,使庸俗经济学者发生这种混乱。第一是,他们对于商业利润,没有能力说明它的真正的性质。第二,他们为辩护的目的,最主张,由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特殊形态——那以商品流通,从而以货币流通为前提——所唤起的商品资本形态和货币资本形态,以及进一步唤起的商品经营资本形态和货币经营资本形态,是生产过程本身所必致引起的姿态。
如果商品经营资本货币经营资本和谷物栽培业的差别,是和谷物栽培业和畜牧业制造业的差别一样,那很明白,生产也和资本主义生产相一致,而社会生产物在社会诸成员间(为生产的消费或为个人的消费)的分配必须由商人和银行家媒介这个事实,也和肉的享受须由畜牧业媒介,衣服的享受须由制造业媒介的事实一样了[1]。
大经济学者如斯密、里嘉图等人,因为所考察的是资本的基本形态,是当作产业资本的资本,而对于流通资本(货币资本和商品资本)只在它当作资本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时,才给以考察,所以对于当作一特类资本的商业资本,会觉得狼狈。由考察产业资本直接获得的关于价值形成,利润等等的原则,不能直接适用于商人资本。所以,这一流经济学者,在事实上,是全然把商人资本放在一边,即使提到它,也把它当作产业资本的一种。但若他们讨论到它,像里嘉图讨论外国贸易那样,他们总想证明,它不创造任何价值,从而,也不创造任何剩余价值。不过,国外贸易是这样,国内贸易也是这样的。
* * *
以上我们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观点,并在其限界内,考察商人资本。但不仅商业;即商业资本,也比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更古;它其实是资本的历史上最古老的自由的存在方法。
我们已经讲过,货币经营业及垫支在其内的资本,在发展上,只须以大商业的存在,进一步以商品经营资本的存在,为必要条件,所以,我们在这里必须考察的,只是后者。
商品经营资本是封闭在流通范围内的,其机能既专在促进商品的交换,故其存在——除未发展的由直接物交换发生的形态不说——只须有单纯的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为条件。或许还可说,货币流通就是这种资本的存在条件。只要生产物是当作商品投到流通中去,那就无论生产物是在什么生产方法的基础上生产——是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或是在奴隶生产的基础上,或是在小农民小市民的生产的基础上,或是在资本主义的生产的基础上——生产物的商品性质,都不会改变;而当作商品,它们是必须通过交换过程,及由此发生的形态变化的。由商人资本介在中间的二极端,对于商人资本,对于货币,对于货币的运动,一样是已经给予的。唯一的必要条件是,这两极端须当作商品存在,而无论生产是完全是商品生产,或仅是自营生产者以其自身,直接需要由其生产满足以后的剩余,投在市场。商人资本不过把当作前提的商品,当作两极端,而促成其运动。
生产究在怎样的程度内,与商业结合,并通过商人的手,那完全取决于生产方法,而在资本主义生产完全发展的地方,发达到最高程度。在资本主义生产充分发展的地方,生产物只当作商品,不是当作直接的生活资料生产的。从另一方面说,在每一种生产方法的基础上,商业都会促进余剩生产物的生产。这种余剩生产物,是决定用来交换,用来增进生产者(在这里,只指生产物的所有者)的享受或贮藏的。商业使生产益益取得以交换价值为本位的性质。
商品的形态变化,其运动,(1)从物质方面说,是由不同诸商品相互的交换而成的;(2)从形式方面说,是由商品的货币化和货币的商品化,即卖与买,而成的。商人资本的机能,也就是分解为由买卖而起的商品交换的种种机能。所以,它只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关于这种交换,我们自始就须认定,那不单是直接生产者间的商品交换。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Tributverhältnis)——在所论为原始共同体的限度内——之下,只有奴隶所有者,封建领主受贡国家,是生产物的所有者,生产物的售卖者。商人是为多数人而买和卖的。买卖累积在商人手中;因此,买卖遂不复与购买者(商人)的直接需要相结合了。
但生产部面——商人所媒介的,就是这各种生产部面间的商品交换——的社会组织无论是怎样,商人的财产,总常常是货币财产,他的货币总是当作资本使用。它的形态常常是G—W—G′;以货币——交换价值之独立化的形态——为始点,而以交换价值的增殖,为独立的目的。商品交换及在当中作媒介的诸种操作——那会与生产相分离,即由非生产者担任,——成了财富增殖的手段;这所谓财富,是就其一般的社会的形态,当作交换价值,来说明。他的冲动的动机和决定的目的,是把G变为G+ΔG。在G—G′这种行为间作媒介的G—W和W—G′这两种行为,仅表现为G到G+ΔG这个转化的经过阶段。G—W—G′是商人资本所特有的运动,而与W—G—W有区别。后者是生产者本身之间的商品交易,是以使用价值的交换为最后目的的。
生产越是发展,货币财产也越是累积在商人手中,或表现为商人财产的特别的形态。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之内(那就是,资本把生产支配,并给予以完全改观的特别的形态),商人资本会表现成一种有特殊机能的资本。但在一切前期的生产方法下,生产越是直接为生产者自己生产生活资料,商人资本就越表现为资本的最主要的机能。
商人资本为什么会在资本支配生产以前许久,就表现为资本的历史形态,那是一件不难理解的事。商人资本的存在及其相当的发展,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发展,是历史的前提。(1)因为它是货币财产累积的先决条件;(2)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前提是为商业的生产,是大规模的不以少数顾客为对象的贩卖,是那种不为满足自身需要而购买的商人。这种商人会把许多人的购买行为,累积或为他一个人的购买行为。从别方面说,商人资本的发展,又使生产益益以交换价值为目的,使生产物益益转化为商品。但商人资本的发展,就其自身说,却如以下所说,不能促成一个生产方法到别一个生产方法的过渡,也不能把这种过渡说明。
在资本主义生产之内,商人资本会由它的前期的独立的存在被压下来,成为投资一般的特殊要素;利润均衡化过程,又会使它的利润率,还原为一般的平均。它成了产业资本[2]的代理机关。在这里和商人资本发展一道形成的特殊的社会状态,已不复有决定作用了;反之,在商业资本仍然支配的地方,还可说是由落后的状态支配。此所说,即在一国之内,也是适用的;在一国之内,纯粹的商业都市,就和工业都市,代表两种完全不同的过去状态[3]。
说资本在商人资本形态上有独立的优势的发展,等于说生产不从属于资本,等于说资本是在一个与资本无关的且与其独立的社会生产形态基础上发展的。所以,商人资本之独立的发展,与社会之一般的经济的发展,是成反比例的。
当作资本支配形态的独立的商人财产,是流通过程从它的两极的独立化。这两极就是互相交换的生产者自己。在这情形下,这两极是和流通过程相对而独立的,流通过程也和这两极相对而言是独立的。在这情形下,生产物是由商业变成商品,是商业使生产物发展为商品,不是已生产的商品,使商品的运动成为商业。在这情形下,当作资本的资本,是首先出现在流通过程内的。在流通过程内,货币才发展成为资本。在流通内,生产物才发展为交换价值,发展为商品和货币。资本在能支配其两极端(即不同诸生产部门,流通便是介在它们中间的)以前,能在流通过程内形成,且必须在流通过程内形成。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在组织极不相同而依其内部构造仍以使用价值的生产为主要目标的诸生产部门之间,充媒介。流通过程的独立化,使诸生产部门由第三者而互相结合。这种独立化,表现了一种二重性。一方面,它表示了,流通仍未能支配生产,却不过是生产的条件。他方面,它又表示了,生产过程也未把流通吸进来,当作生产的一个因素。但在资本主义生产下,这两点都完成了。在资本主义生产下,生产过程是完全以流通为基础,流通也成了生产的一个因素,成了生产的一个经过阶段,成了商品生产物的实现过程,成了当作商品生产的诸生产要素的代置过程。在这场合,这个直接由流通发生的资本形态——商业资本——就仅表现为资本再生产运动内的诸资本形态之一了。
商人资本的独立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程度,成反比例。这是一个法则。这个法则,在贩运业(Carrying trade)的历史上,表现得最显著。这种贩运业,在威尼斯,良诺亚荷兰等处,皆会盛极一时。在这种贸易上,主要的利益,不是由本国生产物的输出,乃是由一种媒介作用——这种媒介工作,使那些在商业方面及经济其他各方面未曾发达的共同体,得交换他们的生产物——主要是由在生产国双方的榨取,取得的[4]。在这场合,商人资本是纯粹的,与其两极(那就是商人资本所媒介的诸生产部门)相分离的。对于商人资本的形成,这是一个主要的源泉。但贩运业的独占权,从而贩运业本身,会随它两方面榨取的民族的经济发展,而消灭。这种民族经济状态的落后,就是这种贸易的存在基础。这种消灭,在贩运业上,不仅表现为一个商业部门的灭亡,且表示纯商业民族的优势的覆亡,表示他们的在贩运业基础上的商业财富的覆亡。这个事实,不过在一种特殊形态上,表示商业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的进步中,已隶属在产业资本之下。在商人资本直接支配生产的地方,商人资本究以怎样的方法经营,不仅可由殖民经济一般(即所谓殖民制度),得到切实的例证,且特别可由旧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经济状态,得到切实的例证。
因为商人资本的运动是G—W—G′,故商人利润,第一,是由只在流通过程内进行的行为,由买与卖这两种行为,获得的;第二,是在后一种行为(即卖的行为)上,实现的。商人利润,乃是让渡利润(Veräusserungsprofit,profit upon alienation)。表面上看起来,在生产物依照价值售卖的限度内,好像纯粹的独立的商业利润,乃是不可能的。贱买贵卖,是商业的法则。商业的法则,不是等价物的交换。在商业上面,所以有价值的概念,仅因为相异诸商品皆是价值,并在这程度内,皆是货币;那就是,就质的方面说,皆是社会劳动的表现。但它们不是相等的价值量。生产物依以交换的量的比例,在最初,完全是偶然的。它们在可交换的限度内,换言之,在由相同的第三项表现的限度内,方才取得商品形态。继续的交换及规则的为交换的再生产,会益益把这种偶然性废除。但这个说话,最初是不适用于生产者和消费者,而仅适用于二者间的媒介人。这种媒介人,便是商人,他们会比较货币价格,并将其差额卷去。商品的等价性,乃是由商人的运动确立的。
最初,商业资本不过是二极端间的媒介运动;这两极端并不是由它支配的。它不过是诸前提间的媒介运动;这诸前提也不是由它创造的。
商品流通的形态W—G—W,使货币不仅当作价值尺度和流通媒介,并且当作商品的从而财富的绝对形态,当作贮藏货币,发生出来,并使货币以单纯的保存和增加,为自己的目的。同样,商人资本的流通形态G—W—G′,也使货币(贮藏货币),当作纯然凭让渡来保存,和增加的东西。
商业民族是像伊壁鸩鲁的神住在世界的隙间一样,或者说像犹太人住在波兰社会的空隙内一样,存在于古代。最先独立化的大规模发展的商业都市和商业民族之商业,是当作纯粹的贩运贸易,立足在诸生产民族的野蛮状态上。他们就在这诸生产民族之间,充作媒介。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前阶段,是商业支配产业。而在现代社会,情形正好相反。当然,相互通商的诸共同体,会多少受到商业的反应。商业会使生产益益从属于交换价值;因为它会使享乐品和生活品,益益依存于售卖,而不依存于生产物之直接使用。它就是这样把旧关系颠覆的。它把货币流通增进了。它不复仅仅把握生产的余额,且渐渐蚕食生产的自身,使全生产部门依存于它。不过,这种分解作用,也有一大部分,依存于生产共同体的性质。
当商业资本在未发展诸共同体间促成生产物的交换时,商业利润不仅会表现为利益夺取(Uebervorteilung)和欺骗,且有一大部分是这样发生的。且不说它会把相异诸国生产价格间的差额卷去(它就是由这个关系,所以有使商品价格引于平衡和稳定的趋势。),它还会在上述各种生产方法上,引起这样的结果:即,商人资本会把剩余生产物的最大的部分占去;一部分因为他是诸共同体间的媒介者,而这诸共同体的生产,在本质上,还是以使用价值为目标,就其经济组织说,投在流通内的那一部分生产物的售卖,或生产物依价值而售的售卖,还只有从属的重要性;一部分因为在以前各种生产方法下,剩余生产物的所有者,商人的对手,是奴隶所有者,封建土地所有者和国家(例如东方的专制君主),像亚当·斯密关于封建时代所正确感到的(他的议论,已经在前面引述过了)那样,他们所代表的享乐的富,乃是商人设计获得的。商业资本,在其优越支配时期,到处都代表一种劫夺制度[5],而就旧时代和新时代的商业民族言,商业资本的发展,也与强暴的劫掠,海上劫盗,奴隶劫盗(殖民地),征服,有直接的关联。加太基,罗马的情形就是这样的。后来,威尼斯人,葡萄牙人,荷兰人等等,也是这样的。
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展,到处都会发展交换价值生产的趋向,扩大它的范围,增加它的种类,使它普及,并把货币发展为世界货币。所以,随便在什么地方,商业对于各种形态的以使用价值为主要目标的既有生产组织,都多少有分解的作用。对于旧生产方法,它究有多大的分解作用,最先,要看旧生产方法是怎样坚固,旧生产方法内部怎样组成。并且,这个分解过程究竟会引起什么,会引起何种新生产方法来代替旧生产方法,也非由商业而定,却是由旧生产方法自身的性质而定。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结果往往是奴隶经济;或因其始点是这样的,所以结果不过使一个家长式(Patriarchalischen)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标的奴隶制度,转化以为生产剩余价值为目标的奴隶制度。但在现代世界,它是引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了。由此可知,这种结果,不是以商业资本的发展为条件,而是用全然不同的别种事情作条件的。
都市产业一经和农村产业相分离,则由事物的性质,都市产业的生产的生产物,自始就会是商品,其售卖必须有商业的媒介。在这限度内,商业依存于都市的发展,都市发展又以商业为条件,乃是自明之理。但产业发展在何种程度内与商业相携而进,那要取决于完全不同的诸种事情。古代罗马已经在共和时代的晚期,使商人资本的发展程度,超过古代所有的一切前例了,但在那里,在产业的发展上,并不见有何等进步。而在高林特,及欧洲及小亚细亚的其他诸希腊人都市内,商业的发展却伴有极发展的产业。从另一方面说,无定居的游牧民族,虽正好与都市发展及其条件相反对,但往往具有商业精神,也往往看见商业资本的发展。
这是没有疑问的——并且,也就因有这个事实,所以会发生完全错误的见解——在十六世纪十七世纪,与地理发现一同发生并会迅速促进商人资本发展的商业大革命,在封建生产方法到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过渡上,是一个主要的推进原因。世界市场之突然的扩大,流通商品之种类的增多,欧洲诸国支配亚洲生产物和美洲资源的竞争热,殖民制度,会在本质上,推进生产的封建束缚之破坏。但现代的生产方法,在其最初时期,即制造业时期,仅发展在那些地方,在那些地方,现代生产方法的各种条件,已经在中世纪就产生了。试以荷兰比于葡萄牙[6]。在十六世纪,甚至在十七世纪一部分,商业之突然的扩大和一个新世界市场的创造,对于旧生产方法的颠覆和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兴起,固然有极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乃是在已经创造出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基础上,发生的。世界市场本身就是这个生产方法的基础。但以不断扩大的规模进行生产之内在的必然性,却会促使世界市场不断扩大,所以,在这场合,不是商业使产业革命,乃是产业不断使商业革命。商业的霸权,以大产业的各种条件的优势为断。试以英吉利比于荷兰。荷兰原为商业的支配国。当作一个商业支配国,它的衰亡的历史,即是商业资本隶属于产业资本的历史。资本主义前期国民生产方法的内部的坚固和组织,对于商业之分解的影响,会成为一种障碍;这一点,可由英吉利对印度和中国的通商,得到切实的证明的。在印度和中国,生产方法之广大的基础,是由小农业和家内工业的合一,而成的。在印度,还有以土地共有为基础的村落共同体的形态;在中国,原来也是有这个形态的。所以,在印度,英吉利人不得不同时以支配者和土地所有者的资格,使他们所有的直接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双管齐下,然后才能把这种小的经济共同体破坏[7]。英吉利人的商业所以能在印度,对于生产方法发生革命的影响,仅因为他们用他们的价格低廉的商品,把纺织业——那在农工业生产的合一中,是一个基本的不可缺少的成分——破坏,并进而把这种共同体分解。但这种分解工作,仍不过是缓缓进行的。在中国,因为没有直接的政治权力从中帮助,其进行还更缓慢。农业与制造业直接结合所引起的经济和时间节省,在这里,成了大工业生产物极顽强的反抗;因为,在大工业所供给的生产物的价格中,须包含种种流通过程的虚费。而与英国商业相反,俄国商业就绝不曾触犯亚细亚生产之经济的基础[8]。
封建生产方法的推移,是由两条路进行的。生产者成为商人与资本家,而与农业的自然经济和手工业(那是中世纪的与基尔特相结合的都市产业),相对立。这是现实的革命的路。但还有一条路,是商人直接支配生产。这后一条路,虽然在历史上,也会在封建生产方法的推移上发生影响,——例如在十七世纪,英吉利的毛织物商人,会使那仍然独立的毛织工人,归自己统制,其方法,是以羊毛售于毛织工人,而向毛织工人购买毛织物——但它本身并不唤起旧生产方法的革命,却不过保存它,把它当作自身的前提来维持。举例来说,甚至在十九世纪的中叶,法国丝工业和英国织袜工业和花编工业的工厂主,仍不过在名义上称为工厂主,在实际上仍不过是商人;他使织工人在旧式的分散的方法下,继续劳动,他们受商人支配,他们实际也就是为这种商人劳动的[9]。这个情形,随处会成为现实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障碍;当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发展时,这个情形也就会消灭的。这个情形,不会变革生产方法,却不过使直接生产者的地位变坏,使他们变成工资劳动者和无产者,但其条件,比那些已经直接受资本支配的人的条件,还要坏。那就是,在旧生产方法的基础上,占有他们的剩余劳动。伦敦的用手工业经营的家具制造业,一部分,差不多就是这样的情形。这种制造业,在伦敦的塔维·汉谟勒区,以极大的规模经营。生产全部是分成许多互相独立的部门。第一个营业单是造椅子,第二个营业单是造桌子,第三个营业单是造公司桌子等等。但这些营业,都多少是用手工业,由一个小老板和几个帮伙经营的。但若是直接为私人劳动,生产规模就嫌太大了。它们的购买者,是家具店的所有者。每逢星期六,老板去访他们,把生产物售卖给他;这时候,关于价格的争论,是和典当押款时的争论一样的。老板必须有这种逐周的售卖;因为他要为下一周购买原料,并支付工资。在这情形下,这种老板实际不过是商人和劳动者间的媒介人。商人才是真正的资本家,会把剩余价值的最大部分,放在自己的钱袋里[10]。又,以前用手工业经营或当作农村产业附属部门来经营的诸部门,是会过渡为制造业的;在这种过渡上,也有这种情形。这种小自本经营——那也许已经使用机械,但这种机械仍许有手工业的经营——越是在技术方面发展,它就越是过渡为大工业。这种机械,将不由手推动,而改用蒸汽推动。最近英吉利的织袜制造业,就是这样的。
所以,可以发现三种的转移:第一,是商人直接变为产业家;以商业为基础的各种产业,都是这样;而奢侈品工业尤其是这样;在这种工业上,原料和工人当初都是由外国,经商人的手输进来的,例如十五世纪,从君士坦丁向意大利的输入即是。第二,是商人把小老板变为居间人(Middlemen),或直接向自生产者(Selbstproduzenten)购买,在名义上,仍然让这种自生产者独立,也不变更他的生产方法。第三是产业家变为商人,并直接地,为商业而实行大规模的生产。
在中世纪,商人不过像鲍甫(Poppe)所说的那样,是基尔特所生产的或农民所生产的商品之“运送者”。商人变成产业家,或让手工业经营的小产业,尤其是农村经营的小产业,变为为他经营。从别一方面说,生产者也变成商人。织物业老板不再渐次分批从商人那里受得羊毛,并率同帮伙为商人而劳动。他现在是自己购买羊毛或纱,而以出售于商人了。生产要素,是当作他自己所购买的商品,加入生产过程内的。他不复为个个商人生产,也不复为指定的顾客生产。他(织物业老板)现在是为商业世界而生产织物了。生产者自己就是商人。商业资本只在流通过程内发生机能了。原来,商业乃是基尔特产业和农村家内产业和封建农业得以转化为资本主义经营的前提条件。它使生产物发展为商品,一部分因为它为生产物创造了一个市场,一部分因为它曾给生产物以新的商品等价,给生产以新的原料和补助材料。它还由此引起若干的生产部门,那一开始,就是以商业为基础;以那种为市场和世界市场的生产为基础,并以世界市场所唤起的各种生产条件为基础。但制造业,尤其是大工业,取得相当的巩固性时,它也会造出市场,并由它的商品,把市场征服。这样一来,商业又成了产业生产的仆役,而市场的不断的扩大,也成了产业生产的生存条件。一个不断扩大的大量生产,泛滥在现有的市场内,所以,它会不断从事于现有市场的扩大,从事于其限制的突破。限制这个大量生产的,不是只表示现有需要的商业,而是机能资本之量和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产业资本家不绝把世界市场放在心中,并比较——必须不断的比较——他的成本价格和市场价格,但不仅与国内的市场价格比较,且还与全世界的市场价格比较。在以前的时候,这种比较,完全是商人的事。也就因此,所以在那时候,商业资本会确确实实地支配着产业资本。
现代生产方法之最初的理论的考察——重商主义——必然会从流通过程(那独立化为商业资本的运动)的诸种表面现象出发,所以,它只把握了一个外观。一部分是因为,商业资本是资本一般的最早的自由的存在方法。一部分是因为,在封建生产的最初的变革期内,即在现代生产的发生时代内,它会发生压倒一切的影响。真正的现代的经济科学是在理论的考察由流通过程移到生产过程那时侯,才开始的。不错的,生息资本也是资本的最古旧的形态。但我们以后会知道,为什么重商主义不由生息资本出发,却和它采取反对的态度。
* * *
[1]聪明的罗雪尔(《国民经济学原理》第二版斯杜亚特及奥斯堡1875年第102页)曾经指出,因为有些人认商业是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媒介,所以“我们”也可以说生产是消费的媒介(在谁与谁之间呢)。这等于说,商人资本和农业资本工业资本一样,是生产资本的部分。但因为我们能够说,人是把生产当作消费的媒介(即使他没有受莱比锡的教育,他也必须这样做的),或者说,要占有自然,必须有劳动(这也可以说是媒介),所以我们可以推论说,由特殊的社会生产形态而起的社会的媒介,——因为是媒介的缘故——有同样的绝对的必然性质,有相同的优势。这样,媒介这个名辞,可以把一切都决定了。再者,商人并不是生产者与消费者间的媒介(在这里与生产者相区别的消费者,即不生产的消费者,是不在考虑之内的),只是生产者相互间的生产物交换的媒介者。他们不过是交换的居间人。但在许多情形下,交换的进行,并没有这种人居在其间。
[2]译者注:原版为生产资本,据马恩研究院版改正。
[3]基塞尔巴哈君(《中世纪世界商业的进行》的著者,该书出版于1860年斯杜加)在事实上,是住在一个以商人资本为资本一般形态的世界的概念中。他对于近世资本的意义,完全没有了解。就这点说,会在《罗马史》中说到“资本”和“资本支配”的摩姆孙也是完全不了解近世资本的意义的。在近世英国史上,真正的商业阶级和商业都市,还是政治上的反动派,他们是与土地贵族金融贵族联盟,而与产业资本相反对的。例如,我们可以比较利物浦的政治使命和孟彻斯德伯明翰二市的政治使命。产业资本之完全的支配权,直到谷物关税等等废止之后,才为英国的商人资本和金融贵族(moneyed interest)所承认。
[4]“商业都市的居民,由富裕的国家,把精制的物品和多费的奢侈品输入,从而引起大地主的虚荣心,他们热心购买这种货物,并支付大量的土产物品,来交换它们。因此,在这个时期,欧洲大部分的商业,是用一国的原料,交换别一个工业发达的国家的制造品。……当这种嗜好普及并引起大量需要时,商人为节省运费计,就开始在本国创立类似的制造业了。”(亚当·斯密《国富论》第三篇第三章)。
[5]“现今商人间流行一种怨声,因为他们通商时时有被贵族或劫盗绑去,殴打,讹诈,和劫夺的危险。如果他们竟为正义而忍受这种苦痛,这种商人就是圣民了。……但商人既会在全世界行了大的非义,犯了非基督教的劫掠罪,甚至在他们自己中间,也会经这样做,所以,上帝再使他们由非义得来的大财被盗去夺去,并使他们自己被杀害,被拘囚,又有什么可怪呢?…国君其实应当严厉处罚这种不合正义的交易,提防着,使臣民不致无辜受这种商人的凌辱。因为国君不这样办,所以上帝使用骑士和盗贼,假他们的手,来处罚那种多行非义的商人。上帝是把这种骑士和盗贼当作恶鬼来利用的。他经常会用恶鬼使埃及和全世界发生痛苦,并加害于他的敌人。他是借一个人的手,来打击别一个人,虽然骑士和商人一样是强盗。不过。强盗在一年内仅劫掠一次或两次,且仅劫掠一个人或两个人,商人却是天天却掠全世界。”——“照爱苏的话,你们这班国君,已经和强盗同伍了。偷一个古尔登或半个古尔登的人,被你们绞杀,但你们却和那些大胆无忌劫掠全世界的人,通一气。大盗杀小盗这一句俗话,仍然是适用的。罗马元老院议员伽图说得好:‘小偷坐牢枷,大盗携金银穿锦绣。但上帝最后说了什么呢?’他会对埃宰居尔说过,他会把国君和商人,把一个强盗和别一个强盗,混在一起,好像把铝和铁混在一起一样。一旦都市烧毁,则既无国君,也无商人了。”(马丁路德《论商业及高利贷业》1527年)。
[6]把其他各种事情存而不论,则荷兰的发达,实以渔业,制造业,农业为基础。这一点,已为十八世纪的著作家(例如马希)所说明了。——从前人们往往把亚细亚的,古代的,中世纪的商业的范围和意义,看得太小,现在却常惯把它看得过大。这种概念的最好的补救方法,是研究十八世纪初叶英国的输出和输入,并以之与现代的输出和输入相较比。但十八世纪的输出入,和以前任何商业民族的输出入比较,仍不知要更大多少。(参看安徒生《商业史》伦敦1764年第1卷第261页以下)。
[7]若有一个民族的历史,是失败的实际上不合理(并且是不名誉)的经济实验史,那就是英吉利人经营印度的历史。在孟买,他们为英吉利的大土地所有制,画了一幅漫画;在印度南部,他们为小土地财产制,画了一幅漫画;在西北部,他们又尽力把印度经济共产体(对于土地,它有共同的所有权)变为它自身的漫画。
[8]因为俄国会经热狂地,努力要发展它自身的资本主义生产,——这种生产是完全靠国内市场和邻近的亚细亚市场来支持的——所以情形是渐渐改变了。——F. E.
[9]莱茵区域的丝带织者,丝编业者,丝织者,都有这种情形。在克勒菲地方,还会筑一条铁路,来沟通此等农村织者与都市“制造业者”的关系。但这种铁路,后来因为有机械织业发展,遂和手机织者一同消灭了。——F. E.
[10]自1865年以来,这个制度是以更大的规模发展了。其详情,曾在下院膏血制度特别委员会第一次报告(1888年伦敦)内,记载着。——F.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