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章 三位一体公式
Ⅰ[1]
资本——利润(企业利益+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是一个三位一体的公式,它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包括在内了。
我们以前讲过,因为利息表现为资本之真正的特征的生产物,企业利益则相反的表现为一种和资本相独立的劳动工资,所以,这个三位一体的公式,会更精密地,还原成为这样:
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在这个公式内,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所特有的特征的剩余价值形态,利润,就很幸运地被排开了。
但我们且更精密地考察一下这个经济的三位一体,将会发觉:
第一,逐年可利用的财富的源泉,是属于全然不同的诸部门,彼此间没有任何类似的地方。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是和证人手续费,人参,和音乐相互间的关系,有一点相像。
资本,土地,劳动!但资本不是任何物,只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表现在一物上,并给此物以一种特殊的社会的性质。资本不是物质的所生产的生产手段之总和。资本是转化为资本的生产手段,它本身不是资本,好像金银本身不是货币一样。它是社会某一部分人独占着的生产手段,它是与活劳动力相对而独立化了的生产物,它是这种劳动力的实现条件,并且就是由这种对立性,而人格化为资本的。它不仅指示转化为独立权力的劳动者生产物,表示这种生产物会转过来变成它的生产者的支配者和购买者;它还指示,劳动之社会力及其未来……(此处字迹不明——F. E.)形态,[2]会当作它的生产物的特性,转而与它相对立。所以,在这里,我们对于一个历史创造的[3]社会生产过程的因素之一,有了一个确定的乍看起来极为神秘的社会形态了。
在这个因素之外,有土地,那是无机的自然,是未经人类加工的粗糙的混沌的一团。价值是劳动,所以,剩余价值不能是土地。土地的绝对丰度,不过使一定量劳动生产一定量以土地自然丰度为条件的生产物。土地丰度的差别,使同量劳动和资本,同量价值,表现为不等量的土地生产物,从而,此等生产物也会有不等的个别价值。这种个别价值均衡化为市场价值的作用,“使丰度较高的土地,必须以其超过(与丰度较低的土地比较)利益,……由耕作者或消费者,移交到地主手里。”(里嘉图《原理》第6页)
最后,当作这个一体的第三位的,是一个幽灵——劳动——那不外是一个抽象。就自体说,它是不存在的;如我们是考察……(此处字迹不明——F. E.)[4]它就是指人类和自然的物质代谢机能所赖以促成的人类的生产活动,不仅脱却了一切的社会形态和特征性,它还在它的与社会相独立的自然存在上,超出一切的社会,并当作生命的表现和生命的实现,而为尚未社会化和已有某种社会形态的人所同具。
Ⅱ
资本——利息;土地所有权(即地球私有,不过它是现代的,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相照应的)——地租;工资劳动——劳动工资。诸种所得的源泉的关联,好像就是存在这个形态上面的。与资本相同,工资劳动和土地所有权也是历史规定的社会的形态;一个是劳动之历史规定社会的形态,一个是被独占的土地之历史规定的社会的形态。二者都与资本相照应,并属于相同的经济的社会层序(Gesellschaftsformation)。
这个公式第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情是:未加区别,就把土地和劳动,和资本配置在一处。实则,资本是一个生产要素的一个形态,这个形态是属于一定的生产方法,属于社会生产过程之一定的历史的姿态的。换言之,它是一个与一定社会形态结合着并表现在这个形态上的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却是现实劳动过程的两个要素;在物质的形态上,它们是各种生产方法所共同的,它们是每一种生产过程都包含的物质要素,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形态,是丝毫没有关系的。
第二,在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公式内,资本,土地,和劳动,各别表现为利息(不是利润)、地租和工资的源泉,而利息地租和工资则表现为它们各自的生产物,它们各自的果实。前三者表现为理由,后三者表现为后果;前三者表现为原因,后三者表现为结果。每一个源泉,都和它的派生物,它的生产物,结合在一处。这三种所得利息(不是利润),地租,工资,是生产物的价值的三部分,从而,一般说来,是三个价值部分,如用货币表示,便是一定的诸货币部分或诸价格部分。资本——利息这个公式,虽是资本的最无概念的公式,但总归是资本的一个公式。但土地怎样会创造一个价值,一个社会规定的劳动量,怎样会创造它自身的生产物(那形成地租)那个特殊的价值部分呢?比方说,在小麦这种使用价值,这种物质生产物的形成上,土地是当作一个生产因素发生作用的。但它和小麦价值的生产,却是完全没有关系。在价值表现为小麦的限度内,小麦仅被视为是一定量的对象化的社会劳动,和这种劳动所依以表现的特殊物质或这种物质的特殊使用价值,完全没有关系。第一,在其他各种事情没有变化的限度内,小麦的贵贱虽依存于土地的生产力,但上述的事实,并不与这个事实相矛盾。农业劳动生产力,与自然条件分离不开,而同量劳动究竟表现为多量或少量的生产物或使用价值,又就要看这种劳动的生产力来决定。表现在一布奚内的劳动量究竟多大,那要看此量劳动供给了几多布奚的小麦。在这场合,价值究表现为若何量的生产物,那要取决于土地的生产力。但这个价值,是独立在这种配分之外,被给予了。价值表现在使用价值内;使用价值是价值创造的条件;但若在一面安置一个使用价值(土地),在别一面安置一个价值,尤其是一个特殊的价值部分,要由此形成一种对立,却是一个愚行。第二(在这里,草稿断了。——F. E.)
Ⅲ
庸俗经济学实际不过传教似地,拿一些观念来解释,来系统化,来辩护。那些拘囚在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内部的这种生产的代理人,就是抱这些观念的。所以,庸俗经济学会对于经济关系之疏远的现象形态,会特别觉得熟习,一点不足怪,因为经济关系之显然不合理的矛盾,就是在这种现象形态内。但若把事物的现象形态和事物的本体直接混为一谈,一切科学都会成为无用的了。内部联系越是隐蔽,但这种经济关系尚为普通人所熟习的时候,这种经济关系,毫不足怪,在庸俗经济学看来会越是成为自明的。庸俗经济学所从以出发的三位一体公式:土地——地租,资本——利息,劳动——工资或劳动价格,其实是三个分明不可能的组合,但对于这个事实,庸俗经济学一点也没有感觉到。最先我们有使用价值土地(那没有任何的价值),和交换价值地租:因此,一种当作一个物来把握的社会关系,被拿来和自然相比例了;两个不能公约的量,被认为应互相比例了。其次讲到资本——利息。如果把资本当作一个确定的由货币而独立表现的价值额,那么,说一个价值应该是一个比它的价值更大的价值,就显然是无意义的了。在资本——利息的形态上,当中一切的媒介都消失了,资本还原成为最一般的,从而就自体言也不能说明的,不合理的公式了。也就因为这个原故,庸俗经济学情愿采用资本——利息的公式,而不情愿采用资本——利润的公式,因为前一个公式有一个秘密的性质,可以使一个价值变为和自身不相等的价值,后一个公式却更近似地把现实的资本关系表露了。其后,他们为一个不安的念头(4不能是5,100台娄尔不能是110台娄尔)所驱策,又另思逃避的方法,不把资本当作价值,却把它当作资本的物质体来考察,那就是把它当作使用价值,当作劳动的生产条件,机械,原料等等。由这个方法,他们用一个完全不能公约的关系(一方是一个使用价值,一个物,他方是一个确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剩余价值),代替上面那个不能理解的关系(依照这个关系,4=5)。这个情形,恰好和土地所有权的情形相同。庸俗经济学一经达到这个不能公约的关系,在它看来,便一切都明白了,它就不觉得有进一步考察的必要了。因为一经达到这里,在资产阶级的观念上,那就是“合理的”了。最后,我们有劳动——工资(劳动价格)。我们曾在第一卷讲过,这个表现显明是与价值的概念相矛盾的,也同样是与价格的概念相矛盾的。一般说来,价格只是价值之一定的表现。“劳动价格”这个名辞,正好和“黄色对数”一样是不合理的。但在这里,庸俗经济学才感到真的满足。因为他们现在达到了资产者的深刻的理解了,那就是他曾支付货币作为劳动的代价;并且因为,这个公式与价值概念相矛盾的事实,正好使他们解脱义务,无需去理解价值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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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经讲过[5],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社会生产过程一般的一个历史规定的形态。这个社会生产过程,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同时又是一个在特殊的历史的经济的生产关系内进行的过程,这个过程生产并再生产这个生产关系本身以及这个过程的担当者,他们的物质生存条件,他们的相互关系,他们的一定的经济的社会形态。这种生产当事人对自然的关系,他们相互间的关系,总之,他们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就是从他们的经济构造方面考察到的社会。像一切以前的生产过程一样,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也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进行的,但这种物质条件,同时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担当者;各个人就是依照这种关系,加入生活再生产的过程。从一方面说,这诸种条件和这诸种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前提;从别一方面说,它们又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结果和创造物;它们是由它生产的,再生产的。我们又讲过,资本——资本家只是人格化的资本,在生产过程内,他只以资本担当者的资格发生机能——会在与它相照应的社会生产过程内,由直接生产者或劳动者,汲出一定量的剩余劳动来,这种剩余劳动是没有给付任何代价的。在本质上,那依然是强制劳动,虽然它很像是自由契约的结果。这种剩余劳动表现为一个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存在一个剩余生产物内。它总归是剩余劳动,是一定欲望程度以上的劳动。这种剩余劳动,在资本制度内,是同在奴隶制度内一样,只有一个对立的形态,并由社会一部分人完全游惰这一件事来补足。为保障意外的事变,为使再生产过程得适应需要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而有必要的累进的扩大——从资本主义的观点说,那就是蓄积——都需有一定量的这种剩余劳动才行。资本的文明面,是在这种方法,这种条件下面,强取剩余劳动出来;在这种方法这种条件下面,和以前的奴隶形态农奴形态比较起来,它可以更有利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关系的发展,并促进一个高级新社会层序的诸要素的形成。资本一方面引出一个阶段,在那里,社会一部分牺牲别一部分,而实行强制,并独占社会发展(那包含物质方面和知识方面的种种利益)的情形,是消灭了;在另一方面,它又创造物质的手段和一种关系的萌芽,使这种剩余劳动的提供,不妨在一个较高级的社会形态上,大大把从事物质劳动的时间减少。因为,依照劳动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剩余劳动可以在较小的总劳动日内比较大,也可以在较大的总劳动日内比较小。如果必要的劳动时间=3,剩余劳动=3,总劳动日=6,剩余劳动的比率=100%。如果必要劳动=9,剩余劳动=3,总劳动日=12,剩余劳动的比率只=33 1/3%。又,在一定时间内,从而,在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究竟会生产多少的使用价值,那也要看劳动的生产力而定。社会的现实财富,和再生产过程不断扩大的可能,非依存于剩余劳动的大小,乃依存于剩余劳动的生产力,依存于生产条件(剩余劳动所依以进行的条件)的丰度的大小。实在说来,自由的国,必须在劳动不复由必要和外部目的规定的地方,方才会开始。依照事物的性质,这个自由的国,就是在严格的物质生产范围的彼岸。未开化人为要满足各种欲望,为要维持并繁殖生命,必须与自然相争斗;同样,文明人也必须与自然争斗;并且,无论他生在那种社会形态内,生在那种可能的生产方法下,他都必须与自然争斗。他越是发展,这个自然必然的国,会越是扩大,因为欲望也会增大;但同时,满足这种欲望的生产力,也会增进。在这个领域内,自由不过是由这一点成立:即社会化的人,协合的生产者,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的物质代谢机能,把自然放在他们的共同管理下,不让它当作一种盲目的力来支配自己,却以最小的力的支出,在最与人性相照应相适合的条件下,实行这种机能。但这个领域,依然常常是必然的领域。在这领域的彼岸,以自身为目的的人间力的发展,真的自由国,方才开始。并且,这个自由国仍须以必然国为基础,方才可以开花结果。劳动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在资本主义社会内,这个剩余价值或剩余生产物——把分配的种种偶然变动除开不说,只考虑它的支配法则,它的正常限界——是比例于各个资本家在社会总资本内所占有的比例部分,当作股息,分配于诸资本家间。在这个姿容上,剩余价值表现为平均利润,而归于资本家。这个平均利润,会再分为企业利益和利息,并在这两个范畴内,归于不同种的资本家。剩余价值或剩余生产物是由资本占有和分配的;但这种占有和分配,有土地所有权,从中发生限制。机能资本家汲取剩余劳动,并在利润形态上,从劳动者那里,汲取剩余价值和剩余生产物;同样,土地所有者又在地租形态上,依照以前所说明的法则,再从资本家那里,汲取这个剩余价值或剩余生产物的一部分。
所以,如果我们在这里说到利润(即剩余价值属于资本的部分),我们就是指平均利润(企业利益加利息),那已经在总利润(就其量而言,那就是总剩余价值)中,把地租扣除了。地租的扣除,被假设为前提。资本利润(企业利益加利息)与地租,不外是剩余价值的诸特殊部分,是剩余价值的诸特殊范畴;剩余价值就是按照这诸种范畴,或归属于资本,或归属于土地所有权。这种情形决不会在本质上,引起任何变化。合计起来,它们就构成社会剩余价值的总和。资本直接从劳动者那里,汲取剩余劳动,剩余劳动表现为剩余价值或剩余生产物。在这意义上,资本可视为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者。土地所有权对于现实的生产过程没有任何的关系。它的职能,不外是把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由资本的钱袋内,移到自己的钱袋内。但土地所有者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内所以有其职能,不仅因为他会对于资本,加上压迫,也不仅因为大土地所有权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一个前提和条件(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必须先把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剥夺),并且尤其是因为,土地所有者表现为一个最必要的生产条件的人格化。
最后,劳动者以个人劳动力所有者和售卖者的资格,会在工资名义下,受得生产物的一部分。我们称作必要劳动的那部分劳动(即维持并再生产这个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在这里,我们且不必问维持和再生产的条件,是丰饶的,或是贫乏的,是有利的,或是不利的),就是表现在生产物的这个部分里面。
就其他各方面说,这诸种关系是极不相同的,但它们有这样一个共通点:即,资本逐年以利润供于资本家,土地逐年以地租供于土地所有者,劳动力——在通例的情况下,在依然可以使用的限度内——逐年以工资供于劳动者。逐年生产的总价值的这三个价值部分,及逐年生产的总生产物的相应诸部分——在这里我们且把蓄积除开不说——逐年由它们各自的所有者消费掉,也不致把它们的再生产的源泉弄成枯竭。它们好像是一株长生树或三株长生树的可以逐年消费的果实,它们形成三个阶级的年所得,即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年所得。这诸种所得,是由机能资本家,以剩余劳动直接榨取者和劳动使用者的资格,分配开来的。资本对于资本家,土地对于土地所有者,劳动力(或不如说劳动,因为劳动者只把劳动力当作实现的劳动力来售卖,并且因为我们前面讲过,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在劳动者看来,劳动力的价格必然会表现为劳动的价格)对于劳动者,会表现为三种所得(利润,地租,与工资)的源泉。如果我们从下面讲的意义说,那确乎是这样的:因为对于资本家,资本是一个永久的汲取剩余劳动的机械;对于土地所有者,土地是一个永久的吸引一部分剩余价值(资本所汲出的剩余价值)的磁石;最后,对于劳动者,劳动又是一个不断更新的条件和手段,劳动者在他所创造的价值中,就由此得在工资名义下,取得一部分,并在社会生产物中,取得由这个价值部分来尺度的一部分,即必要生活资料。又由下面这种意义来说,那也是这样的:因为资本会把价值的一部分,从而把年劳动的生产物的一部分,固定在利润的形态上,土地所有权会把当中的别一部分,固定在地租的形态上,工资劳动会把当中的第三个部分,固定在工资的形态上,且也就由这种转化,把年劳动的生产物,转化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的所得,虽然被转化为这几个范畴的实体,并不是这样创造的。这种分配,宁可说以这种实体的存在为前提,即以年生产物的总价值为前提。这个总价值,不外是对象化的社会劳动。但在生产当事人看来,在生产过程的各种机能的负担者看来,事情并不是在这个形态上表现。它是表现在一个颠倒的形态上了。为什么会这样,我们研究下去,就会知道的。在这种生产当事人看来,资本,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像是三种互相不同的互相独立的源泉;在逐年生产的价值(及这个价值所依以存在的生产物)中,这样三个不同的部分,好像就是由这三个源泉生出的。在他们看,不仅这个价值的诸种形态,即归属于社会生产过程诸特殊因素的诸种所得形态,是由这诸种源泉生出,并且这个价值,这诸种所得形态的实体,也好像是由这诸种源泉生出的。
(这里,原稿有一页脱漏。——F. E.)
……对差地租与土地的相对丰度相结合,换言之,与土地本身的性质相结合。但第一,如对差地租是以各种不同的土地的生产物有各种不同的个别价值这件事为基础,则在这限度内,它是完全照以上所述的方法决定。但第二,如果它是以调节的一般的和这种个别价值不同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则在这限度内,它就是一个社会的由竞争而贯彻的法则,这个法则既然和土地没有关系,也和土地丰度的差别程度没有关系。
好像至少“劳动——工资”这个公式,表现了一种合理的关系。但其实,它和“土地——地租”一样,完全没有这种表示。劳动虽是价值形成的要素,并表现在商品的价值内,但它对这个价值在不同诸范畴间的分割,是没有一点关系。在它有工资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的限度内,它连价值形成的要素也不是。我们以前曾经讲过,工资或劳动价格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之不合理的表现;这种劳动力售卖的一定的社会条件,与当作一般生产因素的劳动,没有何等关系。劳动也对象化在商品价值那成为工资或劳动力价格的部分;它创造生产物的这个部分,像创造生产物的别一个部分一样,它对象化在这个部分内,是和它对象化在别个部分(即形成地租或利润的部分)内,完全没有两样,不更多,也不是不相同。一般说来,当我们视劳动为价值形成要素时,我们所考察的,并不是它的当作生产条件的具体姿容,却只是一个社会性质。这所谓社会性质,是和工资劳动的社会性质有别的。
就连“资本——利润”这个表现,在这里,也是不正确的。如果我们只从它会生产剩余价值的关系,只从它和工资劳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内,资本会以强力加于劳动力,即加于工资劳动者,并由此汲取剩余劳动),来考察资本,我们就应知道,这个剩余价值,在利润(企业利益加利息)之外,还包含地租,总之,包含全部未曾分割的剩余价值。而在相反的方面,如果把它当作所得的源泉,我们所考察的,就只是归属于资本家的那一部分了。这个部分,不是资本所汲出的剩余价值全部,不过是为资本家汲出的部分。并且,只要我们把这个公式转化为“资本——利息”,一切的关联就都消失了。
我们第一要考察这三个源泉的不同类。其次,我们要考察,它们的生产物,它们的产儿(所得),却相反地属于同一个范围,那就是,都属于价值的范围。但这种关系——那不仅是不能公约的量的关系,并且是完全不相等,全无关系,且不能相比较的诸物的关系——却只能这样解决;那就是,资本也和土地及劳动一样,只从物质的实体方面被考察,当作单纯的所生产的生产手段;但这样考察的时候,它和劳动者的关系,它的价值方面,就全被舍象了。
第三层,在这意义上,资本——利息(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公式,显出了一种一律的均齐的自相矛盾来。实在说,如不把工资劳动表现为一个社会规定的劳动形态,反之,却把一切劳动认为在性质上就是工资劳动(拘囚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内的人,就是这样看的),对象劳动条件——所生产的生产手段和土地——对工资劳动所采取的一定的特殊的社会形态(反过来,这种社会形态,也是以工资劳动为前提),就无条件地,和这诸种劳动条件的物质存在相合一了,和它们在一般现实劳动过程(与它的历史规定的社会形态相独立,甚至于与任何的社会形态相独立)内所有的姿容相合一了。和劳动相分离并且与劳动相对而独立化的这个转化的劳动条件形态(在这个形态上,所生产的生产手段转化为资本,土地转化为独占的土地,为土地所有权),原来是属于一定历史时期的,但现在,也和所生产的生产手段和土地在一般生产过程内的存在和机能,合而为一了。每一种生产手段,就自体说,都天然就是资本了;资本不外是每一个生产手段的“经济名称”了。同样,土地就自体说,也天然就是若干土地所有者所独占的土地了。在资本及资本家——他在事实上不外是人格化的资本——手里,生产物成为一种与生产者对立的独立的权力;而在土地所有者手里,土地也人格化了,且也当作一种独立的权力,在它所助成的生产物内要求一份。所以,不是土地为恢复并增进它的生产力,而在生产物内受取那归属于它的部分,却是土地所有者,为要使自己能够售卖或浪费,而在生产物内,要求一部分。很明白,资本是以劳动当作工资劳动这一件事为前提。但同样明白,如果从当作工资劳动的劳动出发,无条件把每一种劳动当作就是工资劳动,资本和独占的土地,也必表现为劳动条件的自然形态,而与劳动一般相对立了。资本就好像是劳动手段的自然形态,好像是纯粹的物的性质,是由它在一般劳动过程内的机能发生的了。资本与所生产的生产手段,就成为相同的名辞了。同样,土地与私有权独占着的土地,也成为相同的名辞了。而天然为资本的诸劳动手段自身,就这样成为利润的源泉;土地自身,也就这样成为地租的源泉了。
劳动自体(即单纯的合目的的生产活动),不是从生产手段的确定的社会形态方面,只是从生产手段的物质实体方面,把它们当作材料和手段,来和它们发生关系。这种材料和手段,也只在物质方面,当作使用价值,而彼此互相区别,那就是,土地是当作非生产的劳动手段,别的生产手段是当作所生产的劳动手段。如果劳动与工资劳动是同一的,劳动条件(与劳动相对)所采取的确定的社会形态,也就和它们的物质的存在,合而为一了。这样,就自体说劳动手段就是资本,土地本身也就是土地所有权了。劳动条件在形式上与劳动相对而独立了,它们(和工资劳动相对)所采取的特殊的独立化形态,就成了一个和它们(当作物,当作物质生产条件)不能分离的特性,成了它们(当作生产要素)和必要的内在的性质了。它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内的社会性质,原来是由一个确定的历史时期规定的,但这种社会性质现在竟像是此等劳动条件(当作生产过程的要素)自然具有、永远具有和本来具有的物的性质了。所以,土地(当作劳动的原始的使用范围,当作自然力的领域,当作一切劳动对象的本有的演武场)和所生产的生产手段(工具,原料等等)在生产过程内的职能,就必须各别表现为资本和土地所有权所要求的份额了。这诸种份额,是在利润(利息)和地租的形态上,归属于它们的社会代表者手中,像劳动在生产过程内的职能,会在工资的形态上,表现为劳动者所受的份额一样了。地租,利润,工资三者就好像是由土地,所生产的生产手段,和劳动在单纯劳动过程内的职能发生了;虽然在我们看来,这个劳动过程,只是在人类和自然之间进行的,我们在考察它的时候,也把一切历史的规定性质,除开来不说。说工资劳动者的为自己的劳动所依以表现的生产物当作工资劳动者的收益,当作工资劳动者的所得,只是他的工资,只是代表他的工资的价值部分(由这个价值量计的社会生产物的部分),那不过把同一件事情,再表现在别一个形态上。
所以,如果工资劳动是与劳动一般相合一,工资也就与劳动生产物相合一了,工资所代表的价值部分也就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一般相合一了。但这样,别的价值部分,利润和地租,也同样与工资相对立而独立了,必定是由它们自身的源泉(和劳动相异且相独立的源泉)发生的了。此等属于诸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价值部分,必定是由这诸种一同作用的生产要素,发生的了,那就是,利润必定是由生产手段(资本的物质要素)发生的,地租必定是由土地所有者所代表的土地或自然,发生的了。(罗雪尔)
土地所有权,资本,和工资劳动,就在如下的意义上,成为所得的诸源泉了:那就是,资本会为资本家,在利润形态上,由劳动拔取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土地的独占,会为土地所有者,在地租形态上,拔取剩余价值的别一部分;劳动则为劳动者,在工资形态上,取得可利用的残余的价值部分。由此,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利润的形态,价值的第二部分转化为地租的形态,价值的第三部分转化为工资的形态,——那就是,转化为现实的源泉;好像此等价值部分及相应的生产物诸部分(此等价值部分所依以存在的或所交换的生产物部分),是由这各种源泉生出的了;生产物的价值,也好像是由这各种源泉生出,好像它们就是最后的源泉一样。[6]
在讨论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最单纯的范畴,甚至在讨论商品生产的最单纯的范畴,即讨论商品和货币时,我们已经论证了这种神秘的性质;使社会关系(它是以生产上的财富的物质要素为担当者)转化为物自体的性质(商品),更进而公然使生产关系转化为一物(货币)的,就是这种神秘的性质。一切已经有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社会形态,都有这样一种颠倒。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和资本(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支配范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决定的生产关系)这个妖怪的颠倒的世界,是更发展得多。我们且把直接生产过程内的资本,视为是剩余劳动的吸收器,这种关系还是极其单纯的,现实的关联也还会印在资本家自己(这个过程的担当者)心中,存在他们意识内。限制劳动日的激烈的斗争,可以明白证明这一点。但即在这个非间接的范围(劳动和资本间的直接生产过程的范围)内,事情也不只是这样单纯。在严格的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内,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相对剩余价值也会跟着发展的。但这种生产力和劳动在直接劳动过程内的社会结合,好像会由劳动的领域,移到资本的领域来一样。由此,资本取得了一个极神秘的本质了,因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好像是属于资本的,不是属于劳动自身的了,换言之,好像是由资本胎内生出的力量了。其次,流通过程及其物质变化与形态变化,插进来了。一切的资本,包括农业资本在内,都照应于特殊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发展程度,必须加入这种流通过程里面。而在这个范围之内,本来的价值生产的关系,是完全被丢到后面去了。在直接的生产过程内,资本家已经同时是商品生产者,而以商品生产指导者的资格,从事活动。所以,在资本家看来,这个生产过程决非单纯表现为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且无论资本在直接生产过程内吸取了多少的剩余价值,也无论这种剩余价值表现为多少的商品,商品内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总是要在流通过程内实现的。生产上垫支的价值的收回和商品内含的剩余价值,都好像不只是在流通过程内实现,并且是由流通过程发生。这个外观,又特别由两个事情加强了:第一是由诈欺,奸谋,灵敏,熟练,及各种市况弄来的让渡利润(Profit bei Veräusserung);第二是在劳动时间之外,尚有第二个决定的要素,即流通时间加入。流通时间固然只是价值形成和剩余价值形成的消极的限制,但却有一个外观,好像它和劳动一样是积极的理由,好像是一个与劳动毫无关系而从资本性质发生的决定要素。在第二卷,我们只就流通领域所引起的形态决定性,来说明流通领域,换言之,我们不过论证,资本的姿态,在流通领域以内,是怎样继续展开的。实则,这个领域,是竞争的领域,如就个个的情形考察,这个领域,是由偶然支配的。在这个领域内,由这些偶然事变而贯彻,并支配这些偶然事变的内部法则,必须在这种偶然事变大量集合的地方,方才会明白显示出来。但对于个别的生产当事人,它依然是不明白的,不能理解的。再者,现实的生产过程,当作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又引起了诸种新形态,在这诸形态内,内部关联的脉络是益益消灭掉,诸生产关系是益益互相独立化,诸价值成分是益益凝化为互相独立的诸形态。
我们讲过,剩余价值的利润化,由流通过程决定,和由生产过程决定一样。利润形态上的剩余价值,不复仅与投在劳动上面的资本部分(它就是这个部分发生的)相关,而与总资本相关了。利润率是由它自身的法则调节;这个法则,在剩余价值率不变时,可以让利润率发生变化,甚至使利润率必须发生变化。这一切,都益益把剩余价值的真性质蒙蔽着,从而把资本的现实机构隐蔽着。而利润到平均利润的转化,价值到生产价格的转化,价值到调节的平均的市场价格的转化,更加有这样的作用。在这里,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插进来了,那就是资本的均衡化过程。这个过程,使商品的相对的平均价格,和商品的价值相分离,还使各生产部门(且不说各特殊生产部门的个别投资)的平均利润,和特殊资本的现实的劳动榨取程度相分离。不仅看起来好像是这样,并且在事实上,商品的平均价格,也和它的价值,它里面实现的劳动有差别;一个特殊资本的平均利润,也和该资本由它所使用的劳动者那里拔取出的剩余价值有差别。商品的价值,不过直接在这种影响——即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对于生产价格的腾落变动的影响,不是它在生产价格最后限界上发生的影响——上,表现了。利润好像不过附带由直接的劳动榨取程度决定;那就是,好像除非劳动的榨取,允许资本家实现一个和平均利润(即调节的市场价格所包含的利润,那好像和直接的劳动榨取,全然没有关系)不一致的利润,否则,利润便不是由直接的劳动榨取程度决定的。这个正常的平均利润,好像是资本所固有的,与劳动榨取全然没有关系。变则的榨取,或异常有利条件下的平均榨取,似乎只决定它与平均利润相差的程度,并不决定平均利润自身。最后,利润之分割为企业利益与利息(且不说商业利润和货币经营业的利润,那是以流通为基础,好像完全是由流通发生的,完全不是由生产过程发生的),又把剩余价值的形态的独立化过程,把它的形态(与它的实体,它的本质相对立)的凝固化过程,完成了。利润的一部分(与别一部分相对立),完全和资本关系的自体相分离了,它自称不是榨取工资劳动这一种机能的结果,而自称系由资本家自己的工资劳动生出。而在另一方面,利息又当作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无关,也与资本家自身的劳动无关的东西,好像是由资本自身这一个独立的源泉发生的。资本原来已在流通的表面上,表现为资本拜物教,表现为创造价值的价值,现在又在生息资本的形态上,取得它的最疏远最特别的形态。为了这个理由,“资本——利息”,当作“土地——地租”“劳动——工资”的第三环,就比“资本——利润”,更首尾一贯了。因为,在利润,我们还会时时记起它的起原,而在利息的场合,那就不仅它的起源消灭了,它还被固定在和这个起源恰好相反的形态上。
最后,资本,当作剩余价值的独立源泉,有土地所有权,与其相并立,那是当作平均利润的限制,使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移转到一个阶级手上,他们既不亲自劳作,也不直接榨取劳动者,又不像生息资本那样,有资本贷放不免危险和牺牲的借口,来作道德上的慰安。在这里,因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好像是直接与一个自然要素(土地)相结合,不是直接与一个社会关系相结合,所以剩余价值不同诸部分相互疏隔化和凝固化的形态,就完成了,它们的内部关联就完全裂断了,剩余价值的源泉就完全隐没了。这正好是诸生产关系(与生产过程诸物质要素相结合的诸生产关系)相互独立化的结果。
资本——利润(或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是一个经济的三位一体,它表示价值的和财富一般的诸构成部分与其源泉,有怎样的关系。在这个经济的三位一体内,包含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神秘化,包含社会关系的实物化,包含物质的生产关系与其社会历史的决定性直接混而为一的看法。那是一个妖怪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在这个世界内,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是当作社会的人物,同时又当作单纯的物,来实行他们的魔术。把这个虚伪的外观和错觉,把财富的不同诸社会的要素的独立化和凝固化,把物的人格化和生产关系的物化,把这个日常生活的宗教拿来解决,那是古典派经济学的伟大功绩。古典派经济学在解决这一点时,是把利息还原为利润的一部分,把地租还原为平均利润以上的剩余,所以二者会在剩余价值内相合一。又,古典派经济学还把流通过程当作单纯的形态变化来说明,最后,并且在直接的生产过程内,把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还原为劳动。不过,在古典派经济学内,就连那第一流的发言人,也还多少拘囚在他们曾经批判地解决过的外观世界内;从资产阶级的立场看,那不能再有别的办法。所以,他们全体多少都陷在首尾不一贯,半途而止,和不能解决的矛盾中。但在另一方面,现实的生产当事人对于这个疏隔的不合理的形态(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会非常觉得熟习,却是极其自然的;因为,他们正是在这个外观的形态内活动,他们每日处理的,也正是这个形态。庸俗经济学,本来不过把现实生产当事人的日常观念,教训式地,甚至宣传式地,翻译过来,并且把此等观念,依照某种可以理解的次序排列起来。所以,这个三位一体,虽完全缺少内部的关联,但在庸俗经济学看来,这个三位一体却成为自然的毫无疑问的基础。他会由此建立他的浅薄的教义,这也是一件极其自然的事。同时,这个公式还与支配阶级的利害关系相一致,因为这个公式宣称他们的所得源泉,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远的合理性,并且把它们当作一个教义举起来。
我们说明生产关系的实物化和独立化(与生产当事人相对而独立化)时,没有说到,世界市场及其状况,市场价格的变动,信用的期限,产业和商业的循环,繁荣与恐慌的交代这种种情形所树立的关联,怎样在生产当事人看来,会成为一个压倒的不听他们意志支配的自然法则,并与他们相对立,成为一个盲目的必然性。为什么不说到呢,因为现实的竞争运动,是在我们的计划之外,我们是只讨论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内部组织,只说明它的理想的平均状态。
在以前的社会形态内,这个经济的神秘,大体只与货币和生息资本有关。依照事物的自然,这个神秘,在如下的场合,是不会存在的。第一,在生产主要为使用价值,为满足自身欲望的地方,这种神秘是不会存在的。第二,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形成社会生产的广大基础的地方,例如古代和中世纪,这种神秘也是不会存在的。在这两种制度下,生产条件支配生产者的情形,为主从关系所隐蔽了。这种主从关系,表现为生产过程的直接动力,并且是这样明白可见的。而在盛行原始共产主义的原始共同体内,甚至在古代的都市共同体内,表现为生产的基础的,还就是共同体自身以及它的各种条件,而共同体的再生产也好像就是生产的最后目的。就在中世基尔特制度内,资本与劳动也还不是毫无拘束。它们的关系由行会的规则,由与这种规则有关的各种关系,由与这各种关系相照应的种种观念(职业义务,师徒关系等等的观念)所决定。一直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下……
* * *
[1]以下三个断片,是由第六篇的原稿各处采录的。——F. E.
[2]译注者:据马恩研究院版编者加注,这里的文句,大体是“社会力社会联系,与社会形态”。
[3]译注者:据马恩研究院版编者加注,“创造”或系“特殊”之误。
[4]译者注:据马恩研究院版加注,此句大体是“如果我们是考察一般”。
[5]依照原稿,这里是第四十八章的开始。
[6]“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所得和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亚当•斯密《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所以,物质生产的原因,同时即是现存各种原始所得的源泉。”(斯托齐《经济学教程》圣彼得堡1815年第一篇第259页)
第四十九章 生产过程的分析
对于我们如下的分析,我们可不问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区别。这里是考察劳动总年生产物的价值,是考察社会总资本的生产物的价值。在这里,这种区别一般是会消灭的。
利润(企业利益加利息)和地租,不外是商品剩余价值诸特殊部分所采取的特殊形态。剩余价值分成诸部分,剩余价值的大小,就是这诸部分的总和之限界。所以,平均利润加地租,就等于剩余价值。固然商品内包含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从而,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可以不直接加入平均利润的均衡,所以,商品价值的一部分也可以不表示在商品价格内,但第一,这个情形,会由下述两种事实之一,得到补偿:(1)如果那种在价值以下出售的商品,形成不变资本的要素,利润率就会增加;(2)如果在价值以下售卖的商品,是当作个人的消费品,并加入那当作所得被消费的价值部分,利润和地租就会表现为一个较大的生产物。第二,这个情形还会在平均运动中抵消掉。无论如何,不在商品价格内表示的剩余价值部分,即令会在价格形成上丧失掉,平均利润加地租的总和,也不会在通例形态下,比总剩余价值更大,虽然可以比总剩余价值更小。它们的通例形态,是以一个与劳动力价值相照应的工资为前提。就连独占地租(Monopolrente),只要它不是工资的扣除,又不形成特殊的范畴,它也必然间接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虽然这个独占地租,不像对差地租那样,是该商品生产成本以上的价格剩余(Preisüberschuss)部分,也不像绝对地租那样,是该商品剩余价值的依平均利润计量的部分以上的价格剩余部分,但至少是其他诸商品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如果这其他诸商品,是要和这种有独占价格的商品相交换的。——平均利润加地租的总和,决不能较此等部分所由以形成的总量为大,这个总量已经在分割以前给予了。商品的全部剩余价值或包含在商品内的全部剩余劳动,是否全都实现在商品价格内,对于我们的研究,乃是一件没有关系的事。因劳动生产力不断变动,生产一定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不断变动,商品一部分常须在变则条件下生产并在个别价值以下售卖之故,剩余劳动已经不能全部实现了。但无论如何,利润加地租总须与全部实现的剩余价值(剩余劳动)相等,而为我们当前的考察计,我们尽可假设实现的剩余价值,是等于全部的剩余价值;因为利润和地租是实现的剩余价值,一般说来,是加入商品价格内的剩余价值,所以实际说来,它们就是形成这个价格一部分的剩余价值全部。
在另一方面,所得的第三个特殊形态,工资,常常是与资本的可变部分相等。资本的这一部分,不是投在劳动手段上面,却是用来购买活劳动力,支付劳动者的(有一种劳动,是在所得的支出上得到给付的。这种劳动,是由工资,利润,或地租支付,但决不是这种支付所依以实行的商品的价值部分。所以在商品价值及其构成部分的分析上,它是不在我们考虑之内的)。工资是劳动者的总劳动日一部分的对象化;可变资本的价值,从而,劳动的价格,就是在总劳动日的这一部分,再生产的。换言之,工资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劳动者就依赖这一部分,来再生产他自身的劳动力或他的劳动的价格。劳动者的总劳动日是分成两部分的。劳动者在其中一部分实行的劳动量,是再生产他自身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必要的。那是他的总劳动日的有给部分,是维持他自身,再生产他自身所必要的劳动。劳动日的其余的全部,全部残余的劳动量(即实现为工资价值的劳动以上的劳动量),便是剩余劳动,是无给劳动,由全部商品生产的剩余价值,由一个剩余的商品量来代表。那是剩余价值,但又分为命名不同的诸部分,即利润(企业利益加利息)和地租。
劳动者在一日间或一年间加入的总劳动,实现在商品的诸价值部分的全体内。这诸价值部分的全体,这个劳动所创造的年生产物的总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因为这个总劳动分为必要劳动(由此,劳动者创造了生产物的一个价值部分,那就是所付于他的工资)和无给的剩余劳动(由此,劳动者又创造了生产物的一个价值部分,那代表剩余价值,后来再分割为利润和地租)。在这个劳动之外,劳动者没有实行任何劳动;在这个生产物的总价值(那采取工资,利润,地租的形态)之外,劳动者也没有创造任何价值。一年新加劳动所依以表现的年生产物的价值,等于工资(可变资本的价值)加剩余价值(那又分割为利润的形态和地租的形态)。
所以,劳动者在一年间创造的年生产物诸价值部分的全体,表现在三种所得的常年价值的总额上,那就是表现在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上。所以,很明白,在一年创造的生产物价值中,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未曾被再生产,因为,工资仅等于在生产上垫支的可变资本部分的价值,地租和利润仅等于剩余价值,等于垫支资本总价值(那等于不变资本的价值加可变资本的价值)以上的所生产的价值超过额。
转化为利润和地租的剩余价值,有一部分,不当作所得来消费,但用来蓄积。但这事实,对于我们这里所要解决的困难,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当作蓄积基金而节省下来的剩余价值部分,是用来构成新的追加的资本,不是用来代置旧资本的投在劳动力上面或投在劳动手段上面的部分。所以在这里,为简明起见,我们可以假设,全部所得,都加入个人的消费内。困难从两方面表现出来,从一方面说,所得(工资,利润,地租)是支出在年生产物上,这一部分年生产物的价值,除分解为工资的价值部分和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部分之外,还包含一个价值部分,与其所用去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部分相等。所以,它的价值=工资+利润+地租+C(代表它的不变价值部分)。请问,只等于工资+利润+地租的年生产的价值,怎样能购买一个价值=(工资+利润+地租)+C的生产物呢?年生产的价值,怎样能购买一个有较高价值的生产物呢?
从另一方面说,如果我们把不变资本那不加入生产物中去的部分(这个资本部分,在商品的年生产之后,是和在年生产之前一样存在着,不过价值减小了)除开不说,换言之,如果我们把那个只使用、但不用掉的固定资本暂时丢开不说,我们就将发觉,垫支资本的不变部分,在原料和补助材料形态上的,会完全移入新生产物内,同时,劳动手段的一部分也会完全消费掉,别一部分也会局部消费掉,那就是,其价值有一部分会在生产上消费掉。不变资本在生产上消费掉的部分,必须全部在自然形态上代置。假设其他一切事情(尤其是劳动的生产力)保持不变,这部分的代置所须费去的劳动量,就须和以前一样,那就是,必须由一个相等的价值来代置。如果不是这样,再生产就不能依照旧规模来实行了。但谁应当去实行这种劳动呢?谁实行这种劳动呢?
第一个难点是:谁支付生产物内含的不变价值部分,又用什么来支付?关于这个难点,我们假定,在生产上消费掉的不变资本的价值,是当作生产物的价值部分再现的。这个假定,不和第二个困难的前提相矛盾。我们已经在第一卷第五章(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论过,新劳动的追加,虽不再生产旧价值,而只对于旧价值创造一个追加额,那就是,只创造一个追加价值,但仍能在生产物内保存旧价值。我们还说过,这种保存作用,不是由于创造价值的劳动,不是由于劳动一般,只是由于它当作特种生产劳动的机能。所以,为要在生产物(所得就是用在这种生产物上的,换言之,一年间创造的全部价值,就是用在这种生产物上的)内保存不变部分的价值,不需有任何的追加劳动。但必须有新的追加劳动,来代置那在过去一年间消费掉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没有这种代置,再生产一般会成为不可能的。
一切新加的劳动,都表现在一年间新创造的价值内,那再分成三种所得:工资,利润,和地租,——所以,从一方面说,即没有残余的社会劳动,可用来代置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它的一部分,要在自然形态和价值两方面再形成,一部分只要在价值方面再形成,那就是固定资本的磨损);从另一方面说,逐年由劳动创造并在工资利润地租形态上分割和支出的价值,也不够支付或购买不变资本部分,年生产物除包含它自身的价值外,还必定要把这个不变资本部分包含在内的。
但我们会知道,这里提出的问题,已经在第二卷第三篇讨论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时,解决了。我们这里回头讨论这个问题,第一是因为在第二卷,剩余价值尚未发展为所得的形态——利润(企业利益+利息)和地租,——所以尚不能在所得的形态上讨论。其次,又因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态,还和分析上一个简直叫人不能相信的错误,结合在一起。这个错误,自亚当•斯密以来,就纠缠着全部的经济学。
我们在第二卷第三篇,曾把一切的资本分成二大类:第Ⅰ类是生产生产手段,第Ⅱ类是生产个人的消费资料。一定的生产物可以供个人享受也可以用作生产手段的事实(例如马,谷物等等),决不会影响这种分类方法的绝对妥当性。那在事实上不是假设,只是事实的表现。我们且取某一国的年生产物为例来说。生产物的一部分,不管它有怎样的能力可以充作生产手段,终久会加入个人的消费。这就是这一类生产物,工资利润和地租就是在其上实行支出的。这个生产物,是社会资本一定部类的生产物。固然,这部类资本也可生产那属于第Ⅰ部类的生产物。在这限度内,那些以生产物归第Ⅰ部类供其在生产上消费的资本,并不是在第Ⅱ部类生产物(即实际供个人消费的生产物)形态上消费的资本部分。第Ⅱ部类的生产物全部,都加入个人的消费,而为所得支出的对象。但这全部生产物,也是消费在它上面的资本,加所生产的剩余额之存在形态。它是一个投在消费资料生产上的资本的生产物。同样,第Ⅰ部类的当作再生产手段用的生产物(原料,劳动工具),虽依其自然形态,也有充当消费资料的能力,但它毕竟是一个投下来生产生产手段的资本的生产物。在形成不变资本的生产物中,本有一个远较为大的部分,就其物质方面说,是在一种不可供个人消费的形态上。在它能够供个人消费的限度内,例如在谷种可以供农民自己吃食,家畜可以由农民自己屠宰的限度内,经济的制限,对于他是完全一样,无论这部分生产物是不是在不能消费的形态上。
像我们讲过的那样,我们且在这二部类,把不变资本的固定部分丢开不说。固定资本,在自然形态方面,在价值方面,都会独立在两部类年生产物之外,继续存在的。
工资,利润,和地租,是支出在第Ⅱ部类的生产物上。简言之,所得是消费在第Ⅱ部类的生产物上。在第Ⅱ部类,从价值方面说,生产物也是由三个成分构成。一个成分,是等于生产上消费掉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第二个成分,是等于生产上垫支的可变的投在工资上面的资本部分的价值;最后,第三个成分,是等于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那就是等于利润+地租。第Ⅱ部类生产物的第一个成分,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既不能为第Ⅱ部类的资本家所消费,也不能为第Ⅱ部类的劳动者所消费,也不能为土地所有者所消费。那不是他们的所得的部分,是必须在自然形态上代置,并且必须售卖掉,方才能在自然形态上代置的。反之,生产物的其他两个成分,则等于这部类所造出的所得的价值(=工资+利润+地租)。
第Ⅰ部类的生产物,在形态方面是由相同的几个成分构成。但在这里,形成所得的部分,即工资+利润+地租,简言之,可变资本部分+剩余价值,并不是在第Ⅰ部类生产物的自然形态上被消费,却只能消费在第Ⅱ部类的生产物上。第Ⅰ部类的所得的价值,必须消费在第Ⅱ部类的一部分生产物上;这一部分生产物,便是第Ⅱ部类的待要代置的不变资本。第Ⅱ部类必须用来代置不变资本的生产物部分,会在其自然形态上,由第Ⅰ部类的劳动者,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所消费。他们把他们的所得,用在第Ⅱ部类的这一部分生产物上面。从另一方面说,第Ⅰ部类的生产物,有一部分只代表第Ⅰ部类的所得;这一部分,在它的自然形态上,也只能由第Ⅱ部类(它的不变资本,要在自然形态上被代置)用在生产上来消费。最后,第Ⅰ部类所消费的不变资本部分,是由该部类自身的生产物(由劳动手段,原料,补助材料等等构成)来代置,代置的方法一部分是由第Ⅰ部类诸资本家间的交换实行,一部分是由这个方法实行,那就是一部分资本家直接把他自己的生产物再当作生产手段来使用。
我们再应用第二卷第二十章第Ⅱ节为单纯再生产假定的表式:
在第Ⅱ部类,500v+500m=1000,是由生产者和土地所有者,当作所得,消费的。还留下要代置的,是2000c。这是由第Ⅰ部类的劳动者,资本家,和地租收受者消费的,他们的所得=1000v+1000m=2000。第Ⅱ部类生产物的这一部分,是当作第Ⅰ部类的所得,来消费的。第Ⅰ部类的所得部分,表现在不能消费的生产物上,那是要当作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消费的。留下来未曾解决的,是第Ⅰ部类的4000c。这是由第Ⅰ部类自身的生产物6000,或不如说,由第Ⅰ部类的6000-2000,来代置;后面这2000,已经转化为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了。在这里,要注意,以上所举的数字,是随意假定的。第Ⅰ部类的所得的价值和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之间的比例,也是随意假定的。但很明白,在再生产过程照常进行并在其他各种事情毫无改变的条件下,从而,把蓄积放在度外的条件下,第Ⅰ部类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总额,必须与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的价值相等。不然的话,第Ⅱ部类将不能代置它的不变资本,或者说,第Ⅰ部类将不能把它的所得,由不能消费的形态,转化为可消费的形态。
年商品生产物的价值,或特殊一个投资所生产的商品生产物的价值,或各个商品的价值,结局是分解为两个价值成分。A成分是代置所垫支的不变资本价值的部分,B成分是表现为所得(工资,利润和地租)的部分。如A成分在其他一切事情不变时决不采取所得形态,但常在资本形态上,且常在不变资本形态上流回,则在这限度内,第一个价值成分A,是和第二个价值成分B相对立的。但在B之内,还包含有一种对立。利润和地租,和工资有一个共通的点,那就是它们相并成为三个所得的形态。但当中仍有一个本质的差别,那就是,利润和地租是代表剩余价值,代表无给劳动,工资则代表有给劳动。生产物有一个价值部分是代表工资,代置工资,而在我们的前提下(即再生产以相同的规模,相同的条件进行)必须再转化为工资。这个价值部分,先是当作可变资本,当作必须重新垫支在再生产上的资本的成分,流回来的。这个成分,有两重的机能。它先是在资本的形态上,并当作资本,与劳动力相交换。在劳动者手里,它转化为所得了。这种所得,是劳动者由出卖劳动力得到的,它也就是当作所得,被转化为生活资料,被消费的。这个二重的过程,是由货币流通的媒介,显示出来。可变资本是用货币垫支的,当作工资支付的。这是它的第一种当作资本的机能。它与劳动力相交换,并转化为这种劳动力的实现,为劳动。这是从资本家方面看到的过程。但第二,劳动者又用这个货币,购买他们所生产的商品生产物的一部分,那也是由货币量计,并当作所得,为他们所消费的。假设没有货币流通,资本家当作资本垫支并为新劳动力而交付给劳动者的生产物部分就会在既存资本的形态上,保有在资本家手里;劳动者也直接把它当作所得,或用它和别种商品交换,从而间接把它当作所得,来消费。所以在再生产过程中决定转化为工资,转化为劳动者所得的生产物价值,先是在资本形态上,流回到资本家手中,更严密的说,是在可变资本形态上,流回到资本家手中。它会在这个形态上流回,乃是一个本质的条件,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劳动才能当作工资劳动来反复再生产,生产手段才能当作资本来反复再生产,生产过程也才能当作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反复再生产。
我们如果要避免无益的难点,我们是必须从总收益和纯收益,区别总所得和纯所得。
总收益(Rohertrag)或总生产物,是全部再生产的生产物。除了那种被使用但不被消费的固定资本部分,总收益或总生产物的价值是等于垫支的在生产上消费掉的资本(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加剩余价值(那分解为利润和地租)。或者说,如果我们不是考察个别资本的生产物,而是考察社会总资本的生产物,总收益是等于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物质要素,加剩余生产物(利润和地租就是表现在它里面)的物质要素。
总所得(Roheinkommen)是总生产物的一个价值部分,或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生产物部分。在总生产中,把这个价值部分或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生产物部分扣除之后,其余的部分,便是用来代置垫支的在生产上消费掉的不变资本。所以,总所得是等于工资(生产物的一部分,那预定要成为劳动者的所得)+利润+地租。但纯所得(Rein-einkommen)是剩余价值,是扣除工资以后留下的剩余生产物,是资本所实现但须与土地所有者共分的剩余价值,或由这个剩余价值计量的剩余生产物。
现在我们知道,每一个商品的价值,每一个资本的全部商品生产物的价值,是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代置不变资本;别一个部分,其中虽有一部分,会当作可变资本流回,从而会在资本形态上流回,但其全部仍决定是转化为总所得,并采取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态。总所得,就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和合成的。我们又知道:就一个社会的常年总生产物的价值来说,情形也是这样,个别生产物和社会生产物间,只有这一种区别:由个别资本家的观点看,纯所得是与总所得有区别的,因为后者包含工资,前者就把工资排除在外。就全社会的所得来说,国民所得(National einkommen),是由工资加利润加地租,那就是由总所得成立的。但这仍旧只是一个抽象,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全社会是站在资本主义的观点上,只有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所得,被视为纯所得。
但像萨伊君那样认全部收益,全部总生产物,会分解成为一国国民的纯收益,不能与一国国民的纯收益相区别,并且认这种区别,从国民的立场说是不存在,却也是一个幻想。这个幻想,自亚当•斯密以来,贯穿着全部经济学,成为一个不合理的信条:那就是,商品的价值结局会全部分解为所得,即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1]。
就个个资本家的情形来说,生产物的一部分,必须再转化为资本(且不说再生产的扩大或蓄积),并且不仅转化为可变资本(那决定要再当作劳动者的所得,再转化为一个所得形态),还转化为不变资本(那决不能转化为所得)——不待说:要得到这个见解,是非常容易的。生产过程的最单纯的考察,已经可以明白指示这一点。当中的困难,要到我们考察生产过程全体的时候,方才发生。当作所得,而在工资,利润,和地租形态上消费的生产物部分全体的价值(无论那是供充个人的消费,还是供充生产的消费),实际会在分析上,完全分解为工资加利润加地租的价值总额,分解为三种所得的总价值,虽然这个生产物部分的价值,是和别一个生产物部分(不当作所得的部分)的价值,一样包含一个价值部分=C,等于其内所含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从而,一看就知道,它的价值不是全部是所得的价值。在一方面,有实际上不能否认的事实,在他方面,则有同样不能否认的理论的矛盾。但这当中的困难,极易为下述的主张所瞒过:即,商品价值不过在外观上(从个别资本家的观点看)包含一个价值部分,和那个在所得形态上存在的部分相区别。一句话(即对一人表现为所得的东西,对别一个人将形成资本),使人们省却一切进一步的反省。但若全生产物的价值都在所得的形态上被消费,旧资本怎样能够代置呢?个个资本的生产物的价值,在一切资本的生产物的价值总额等于三种所得加零的总和时,怎样能等于三种所得加C(不变资本)的价值总额呢?这当然好像是不能解决的谜了。并且这个谜,又好像只能这样说明:即,任何分析皆不能见出价格的单纯要素,从而,必须用一种循环论法,用一个无穷无尽的进行,来满足自己。表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可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但工资,利润,和地租所依以表现的商品价值,又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并依此无穷推下去。[2]
商品价值结局会分解成为工资加利润加地租,那是一个根本错误的信条。由这个根本错误的信条,引起了种种主张,如:总生产物的总价值,结局必须由消费者支付;生产者与消费者间的货币流通,结局必须与生产者自己中间的货币流通相等(杜克)。这各种主张,都和它们所根据的原则,一样是错误的。
这种错误的显然不合理的分析,概述起来,是由这种种观点引起的:
1.是不了解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根本关系,也不了解剩余价值的性质,并且不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全部基础。资本各部分生产物的价值,各个商品的价值,都包含一个价值部分=不变资本,一个价值部分=可变资本(那转化为劳动者的工资),和一个价值部分=剩余价值(它后来又分化为利润和地租)。劳动者用他的工资,资本家用他的利润,土地所有者用他的地租,怎样能够买不只包含一个成分但包含这三个成分全部的商品呢?又,归这诸种所得收受者消费的商品,既然在这三个价值成分之外,尚还包含别一个价值成分,即不变资本,它怎样能为工资、利润、地租这三个所得源泉合计的价值总额所购买呢?一个包含三个成分的价值,怎样能购买一个包含四个成分的价值呢。[3]
我们已经在第二卷第三篇作过了这种分析。
2.是不了解怎样,劳动在追加新的价值时,会在新形态上保存旧的价值,但不重新把这个旧价值生产。
3.是不了解从总资本见地(不是从个别资本的见地)看到的再生产过程的关联,不能说明,工资和剩余价值(即一年间新加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所依以实现的生产物,即须代置它的不变价值部分,怎样同时又能分解为所得限界以内的价值。不能说明,新加劳动的总额,既然只实现为工资和剩余价值,完全表现在这二者的价值总额内,那在生产上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又怎样能在物质方面和价值方面,重新代置。在再生产过程的分析,及其相异诸成分的关系(在物质性质和价值比例两方面见到的关系)的分析上,主要的困难正在这里。
4.还有一个困难。这个困难,当剩余价值诸部分表现在相互独立的所得形态上时,会更加强。那就是所得与资本的固定的特征,会相互交换,并改变它们的位置,所以,从个别资本家的观点看已经只是相对的特征,若从总生产过程的见地看,那还会归于消灭。举例来说,第Ⅰ部类(生产不变资本的第Ⅰ部类)的劳动者与资本家的所得,就价值和物质两方面说,是代置第Ⅱ部类(生产消费资料的第Ⅱ部类)资本家的不变资本。所以,我们也许可以由这样一种观念(对一个人为所得的东西,对别一个人是资本,所以,所得与资本的特征,与商品诸价值成分的现实的分化,毫无影响),来躲避这当中的困难。再者,有各种商品,结局决定要当作所得支出(Revenueverausgabung)的物质要素,但这诸商品,会在一年间通过各种不同的阶段,例如毛纱,布匹。在一个阶段,它形成不变资本的部分,在别一阶段,它却是供个人消费,完全加在所得里面。所以,我们也许会和亚当•斯密一样,认不变资本只是商品价值的外观上的一个要素,会在总关联中消灭的。再者,可变资本和所得之间,还会发生交换。劳动者用他的工资,购买商品的一部分(形成他的所得的部分)。但他就由此为资本家代置可变资本的货币形态。最后,生产物的一部分,形成不变资本的,将会在自然形态上,或由不变资本生产者自己中间的交换,而被代置。对于这个过程,消费者是一点关系没有的。但我们把这一点轻轻看过时,这一个外观就成立了:那就是,消费者的所得,代置全部生产物,从而,也代置不变的价值部分。
5.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曾引起一种混乱,但在这种混乱之外,还曾由别一种转化,即剩余价值转化为诸种特殊所得形态(利润和地租,它们是互相独立的与不同诸生产要素相关的)的转化,引起一个进一步的混乱。人们忘记了,商品的价值是基础;商品价值固然会分为特殊诸成分,诸价值成分也会发展成为诸所得形态,转化为不同诸生产因素所有者对诸价值成分的关系,并依照一定的范畴和名义,在他们之间分割,但这种种,决不会改变价值决定的方法和价值决定的法则。又,利润的均衡过程,(换言之,总剩余价值在不同诸资本间的分配)以及土地所有权在这个均衡过程上(绝对地租)发生的障碍,虽使商品的调节的平均价格,与商品的个别价值发生差别,但价值法则也不会由此受到影响。这种事情,只会影响剩余价值追加到不同诸商品价格里面去的追加额,决不会废止剩余价值的自身;商品总价值,当作不同诸价格成分的源泉,也不会由这个事情,被废止。
这就是我们下一章所要考察的混乱;这种混乱,必然会和这种外观,结合在一起的。这个外观是,价值是由它的诸种成分发生。那就是,价值诸不同成分,会在所得形态上,取得独立的形态,并当作所得,而与特殊的物质的生产要素,不是与商品的价值发生关系,好像它们的源泉,不是后者,而是前者。在实际上,它们也是和这诸种物质要素相关联的,但在这种关联内,它们不是当作价值的成分。而是当作所得,当作分归各类生产当事人(劳动者,资本家,土地所有者)的价值成分,但现在人们居然认为,这诸价值成分,不是由商品价值的分割发生,却宁是商品价值由这诸价值成分的结合成立。一个美丽的循环论法,在这里发生了:那就是,商品的价值,由工资,利润,地租的价值总额发生;工资,利润,地租的价值,又由商品的价值决定,并依此类推下去。[4]
如果我们是考察再生产的正常状态,新加劳动是只有一部分,用在不变资本的生产和代置上。那就是代置消费资料(即所得的物质要素)生产上用掉的不变资本。这个情形,已由这一件事补偿了:即,这个不变部分,不费第Ⅱ部类任何追加的劳动。但这个不变资本——如果是考察总再生产过程(在总再生产过程内,第Ⅰ部类与第Ⅱ部类会互相均衡的),这个不变资本,并不是新加劳动的生产物,虽然没有不变资本,这个生产物是不会形成。——从物质方面说,在再生产过程中,是被安置在各种意外和危险中,要大受损害的。(更从价值方面说,那也会因劳动生产力发生变迁,而蒙受损失;但这是只就个别资本家说的)所以,利润的一部分,那就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而剩余生产物(从价值方面考察,只代表新加的劳动)的一部分,须当作保险基金(Assekuranzfond)。在这里,这个保险基金是不是由保险公司(当作一种特殊营业的保险公司)经营,决不会在事情的实质上引起变化。但在所得中,只有这一个部分,既不当作所得被消费,也不一定是充作蓄积基金了。它实际是充作蓄积基金,还是只用来弥补再生产上的意外,那是完全取决于偶然。而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已经扬弃之后,除须有一部分剩余价值,剩余生产物,从而剩余劳动用在蓄积上,即用在再生产过程扩大上外,也只有这个剩余价值部分,必须要继续存在。那当然要以这个事实为前提:即,通例由直接生产者消费的部分,不以现今这样的最低限为限。固然,为那些在年龄上尚不能或已不能在生产上参加的人,必须有一种剩余劳动,但除了这种剩余,则一切为抚养不劳动者的劳动,都会归于消灭。我们且想想太初的社会。在那里,没有所生产的生产手段,没有不变资本(它的价值,会移人生产物内,而在再生产依同样规模进行的场合,必须在自然形态上,在生产物中,用一个和它价值相等的部分,来代置)。在那里,一切生活资料,都是直接由自然给予,无需人去生产。为这个理由,仅有少数欲望必须满足的未开化人,虽不能把那些尚不会有的生产手段利用在新生产上,但在占领自然供给的生活资料的劳动之外,尽有时间,把别一些自然生产物,转化为弓矢,石刀,草鞋之类的生产手段。单从物质方面考察,未开化人间的这个过程,和剩余劳动再转化为新资本的过程,是全然符合的。在蓄积过程内,这种剩余劳动的生产物,会不断转化为资本。但一切新资本都由利润,地租,或其他所得形态(即剩余劳动)发生的事实,曾引起这种错误的观念:商品的价值全由所得发生。刚好相反。在更精密的分析下,利润再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宁会指示:不断表现在所得形态上的追加劳动,不是用来维持旧资本价值的再生产;在它不当作所得来消费的限度内,它其实是用来创造新的追加的资本。
全部的困难,是由这个事实发生的:即,一切新加的劳动,在其所造价值不分解为工资的限度内,都表现为利润——在这里,是指剩余价值一般的形态——表现为不费资本家一文的价值,从而,不必要用来代置他所垫支的资本。这个价值,是在可利用的追加财富的形态上存在着;从个别资本家的观点说,就是在他的所得的形态上存在。但这个新创造的价值,可以供个人的消费,也可以供生产的消费,可以当作所得,也同样可以当作资本。就自然形态来说,它是必须有一部分,用在生产的消费上。很明白,常年追加的劳动,会创造所得,也会创造资本;蓄积过程上表示的情形,就是这样。用来创造新资本的那一部分劳动力(那好比未开化人的劳动日的一部分,不被用来占取生活资料,但被用来制造占取生活资料的工具),是由如下的事实被掩蔽的:即,剩余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最先都表现在利润形态上,这个决定,实际与剩余生产物的本身毫无关系,它不过指示资本家对于他所卷去的剩余价值,有怎样的私人关系。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实际分割为所得和资本,那就是,分割为消费资料和追加的生产手段。但由上年移转过来的旧不变资本,不说受损害但只在这限度内消灭的部分,即不必要再生产的部分(再生产过程的这样的搅乱,是保险以内的问题),则从价值方面考察,由上年移转过来的旧不变资本,并不是由新加劳动再生产。
此外,我们又知道,新加劳动虽只分解为所得(工资,利润,和地租),但总有一部分,会不断被用来再生产并代置所消费的不变资本。但我们每每把如下的事实忽略过去:那就是(1)这个劳动的生产物,有一个价值部分,并不是这个新加劳动的生产物,只是既存的所消费的不变资本的生产物;这个价值部分所依以表现的生产物部分,也不转化为所得,它是在自然形态上,代置那种构成不变资本的生产手段。(2)这个新加劳动实际依以表现的价值部分,就它的自然形态说,并不是当作所得来消费的,却是在别一部门,代置不变资本;在这别一个部门,它才转化为一个可以当作所得来消费的自然形态,不过这个自然形态,也不完全是新加劳动的生产物。
在再生产以不变规模进行的限度内,每一个消费掉的不变资本要素,都要在自然形态上(即令从量的方面和形态的方面说不是这样,至少就作用能力的方面说,必须是这样),由同种类的新物来代置。在劳动生产力保持不变的时候,这种自然形态上的代置,包含等价值的代置;这个价值,是不变资本在旧形态上原来具有的。但若劳动的生产力增进了,相同的诸种物质要素就能由较少的劳动生产,从而,生产物的一个较小的价值部分,就已经可以在自然形态上,完全把不变部分代置。在这场合,有余的部分,就能用来形成新的追加资本了,生产物的一个较大的部分,就可以在消费资料的形态上给予了,再不然,就是剩余劳动可以减少了。反之,如果劳动的生产力减小,生产物就会有一个较大的部分,必须用来代置旧的资本,剩余生产物将会减少。
利润(或任何形态的剩余价值)的资本化——如果我们不问历史规定的经济形态,只考察新生产手段的单纯的形成——指示了,劳动者除须使用劳动来生产直接的生活资料外,依然要使用劳动来生产生产手段。利润的资本化,不外指示,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要被用来形成新的追加的生产手段。利润的资本化,不过指示,支配这种剩余劳动的,不是劳动者,而是资本家。这种剩余劳动必须先当作所得,而通过一个阶段(在未开化人的场合,这种剩余劳动却直接在生产手段的生产上出现)的事实,不过指示,这种劳动或这种劳动的生产物,是由不劳动者占有。但实际转化为资本的,不是利润自身。剩余价值的资本化,不过指示,资本家不把剩余价值和剩余生产物,当作所得,来供充个人的消费。实际这样转化的,是价值,是对象化的劳动,是这种劳动直接依以表现的生产物,或这种生产物转化为货币后所交换得的生产物。就令利润再转化为资本,成为这种新资本的源泉的,仍不是利润这一种确定的剩余价值形态。在这场合,剩余价值不过由一个形态,转化为别一个形态。使它变为资本的,决不是这种转化。现在当作资本发生机能的,是商品和它的价值。这种商品的价值未曾有任何给付的事实——就因有这个事实,所以它是剩余价值——对于劳动的对象化,对于价值自身,是一点影响没有的。
这当中的误解,由各种不同的形态表示出来。比方,有人主张,不变资本所依以构成的商品,同样包含工资,利润,和地租这几个要素。有人主张,对一个人为所得的东西,对别一个人可以表现为资本,所以,这全是主观的关系。例如,纺绩业者的棉纱,就包含一个代表利润的价值部分。织布业者购买棉纱时,他把纺绩业者的利润实现了,但对于他自己,这个棉纱只是他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
关于所得与资本的关系,我们已具论如上。但除了这种说明,我们还可以在这里附注一笔:从价值方面考察,当作构成部分,和棉纱一道加入织布业者资本内的东西,是棉纱的价值。这种价值的诸部分,对于纺绩业者,是怎样分解为资本和所得?换言之,是怎样分解为有给劳动和无给劳动?那是商品价值决定上一件毫无关系的事(把平均利润引起的各种变形,抛开不说)。在这个问题的背后,常常潜含着这样的观念,依照这种观念,利润,或剩余价值一般,是商品价值以上的一个剩余,只有由价格抬高,相互诈欺,让渡利润(Veräusserungsgewinn)诸种原因发生。实则,生产价格或商品价值被支付时,在售卖者看来,表现在所得形态上的商品诸价值成分,当然也被支付了。在这里,我们当然不是说独占价格。
再者,构成不变资本的诸商品成分,和其他各种商品价值,可还原为同样的诸价值部分,即分解为生产者和生产手段所有者的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说法是完全不正确的,那不过是一个事实的资本主义的表现形态。这个事实是,一切商品价值,都只是包含在该商品内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尺度。但我们已经在第一卷讲过,任一个资本的商品生产物,都不妨分割成为各别的诸部分,一部分专门代表不变资本部分,一部分专门代表可变资本部分,第三个部分专门代表剩余价值。
斯托齐下面这一段话,可以代表许多别的人的意见。他说:“构成国民所得的各种可卖生产物,在经济学上,必须由两个不同的方法来考察:第一,是就它对个人的关系来考察,当作价值;第二是就它对国民关系来考察,当作财富;因为,一国的所得,不能像个人的所得那样依照它的价值来估计,却须依照它的效用,或依照它所能满足的欲望,来估计。”(《国民所得的性质》第19页)
但第一,把一个以价值为生产方法基础并采取资本主义组织的国家,当作一个单纯的为国民欲望而操作的总体考察,乃是一个错误的抽象。
第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废止以后,如果社会生产仍然维持,则价值的决定,仍然会在如下的意义上,有支配作用:即,劳动时间的调节,社会劳动在各生产部类间的分配,以及关于这诸种事项的簿记,会比以前变得更重要。
* * *
[1]对于这位无思想的萨伊君,里嘉图曾加以确当的批评如下:“关于纯生产物和总生产物,萨伊君主张,‘所生产的全部价值,是总生产物;这个价值,在扣除生产成本之后,形成纯生产物’(《经济学》第二卷第491页)。照萨伊君说来,生产成本就是由地租,工资,和利润构成。照这句话推下去,纯生产物根本就是不存在的了。在508页,他曾说,‘一个生产物的价值,一个生产劳务的价值,生产成本的价值,是相等的价值,如果我们一任事物自然进行’。从全部除去全部,是没有什么残余下来的。”(里嘉图《原理》第二十二章第512页注)——可附带说一笔。我们以后将会知道,里嘉图对于亚当•斯密的错误的商品价格分析(即将商品价格分解为所得的价值总额),并没有在别的地方拒绝。他没有注意到它;他假设,他的分析,只要把商品的不变价值部分“舍象”,便是正确的。他也常常归到这样的观念方法上去。
[2]“在每一个社会内,每一个商品的价格,结局都分解为这三部分(即工资,利润,地租)的一部分或别部分,或这三部分的全体……。人们也许会觉得,尚须有第四部分,来代置农业家的资本,赔补代劳家畜的消耗,以及别种农耕器具的磨损,但我们必须认为,任何农耕器具的价格,例如代劳家畜,都是由这三个部分合成的:那就是,饲养家畜的土地的地租,照料家畜的劳动,和农业家(他垫支土地的地租和劳动的工资)的利润。所以,谷物的价格虽然要偿付家畜的价格和维持费,但全部价格仍旧是直接地或结局地分解为地租,劳动(意指工资),和利润这三个部分。”(亚当•斯密《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我们以后会知道,亚当•斯密对于这个遁辞,也感到当中含有矛盾和不满意的地方。他既不曾指出有任何现实的投资,其生产物价格结局是毫无条件,单纯分解为这三个部分,却不过把我们从这里送到那里,所以他所说的,不外是一种遁辞而已。
[3]从下面这个无知的公式,可以证明蒲鲁东没有了解这一点的能力。他的公式是,劳动者不能购回他自己的生产物,是因为生产物内尚包含有利息,那是追加在原本价格(Prix derevient)内的。但友仁•福凯特(Eugene Forcade)是怎样教正他呢?福凯特说:“如果蒲鲁东的反对论调是正确的,那不但会否定资本的利润,并且会灭却一切产业的可能性。如果劳动者被强迫要支付100,来购买他仅领受80的物品,如果一个生产物的工资仅能购回他在该生产物内附加的价值,我们就可以说,劳动者不能购回任何物,工资不能用来购买任何物了。实在说,原本价格除包含劳动者的工资外,常常还包含别的东西;售卖价格除包含企业者的利润外,也常常还包含别的东西,例如原料的价格,那常常要对外国实行支付的。……蒲鲁东忘记了国民资本的无间断的增加;他忘记了,这种增加,是就一切勤劳者来说的;不仅就企业家说,并且也就劳动者说。”(《二月评论》1848年第24卷第998页)。在这里,我们在最与资产阶级相照应的智慧形态上,看见了资产阶级的无思想的乐天主义。第一福凯特君相信,劳动者如果不在他生产的价值之外,受取较高的价值,他就会不能生活;正好相反,如果他实际受取他所生产的价值,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就会成为不可能的。第二,蒲鲁东在一个狭隘见地下表示出来的困难,在福凯特手里,是很正确地普遍化了。商品价格不仅包含工资以上的部分,并且包含利润以上的部分,那就是还包含不变的价值部分。所以,依照蒲鲁东的推理方法,资本家也不能用他的利润,再把商品购买。但福凯特是怎样解决这个谜呢?他是用一个无意义的语辞——资本的增加。资本的不断的增加,被认为除由别的事情确证外,还会由这个事实来确证:即经济学在资本为100时认为不可能的商品价格的分析,在资本为10,000时,便会成为赘余的。但若有人问某个化学家说:土地生产物怎样会比土地包含更多的炭素呢?该化学家答说:这是由于土地生产物的不断的增加。请问,我们对于这位化学家,将会怎样批评呢?在庸俗经济学上,真理的爱和科学的研究行动之必要是消灭了,代起的,只是在资产阶级世界发现最好的可能世界这一个好意的善意。
[4]“投在材料原料和完成品上面的流动资本,是由商品构成的,这些商品的必要价格,又是由相同的诸要素构成;所以,如果是考察一国的商品总体,则把流动资本的这个部分,计算在必要价格的成分内,其实是把同一个东西,使用两次。”(斯托齐《经济学教程》第二篇第140页)——斯托齐说流动资本的要素是指不变资本(固定资本在他看来不过是流动资本的转化形态)。“这是不错的,劳动者的工资,和企业者利润中那由工资(如果我们把工资当作生活资料的一部分来看)构成的部分,一样是由照时价购进的商品构成的。这种商品。又同样包括工资,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和企业利益。……不过,这种观察,只证明,要把必要价格分解为最单纯的要素,乃是不可能的。”(前书140页之注)。斯托齐所著《国民所得的性质》(巴黎1824年)曾反驳萨伊,并曾指出,把商品价值分解为诸种所得这一种错误的分析,会引出怎样不合理的结果来。他正确地指出了,这个结论,从国民的立场看(不是从个别资本家的立场看),是怎样不合理,但他在“必要价格”的分析上,并没有向前更进一步。他在他的《教程》内虽没有陷入无穷的循环论法中,但只说,要把“必要价格”分解为现实的要素,是不可能的。“很明白,年生产物的价值一方面分配在资本之间,一方面分配在利润之间;为保存国民的资本计,为更新消费基金计,年生产物这诸价值部分,照例会用来购买国民所必要的生产物。”(第134页135页)“……他们”(一个自耕农民的家庭)“能住在他们的谷仓或厩舍内,能吃食他们的谷种和饲料,能穿着他们的家畜的皮,能用他们的农具来供自己享受么?依照萨伊先生的主张,这一切问题都应肯定答复的。”(第135页136页)。……“如果我们承认一国国民的所得,是等于该国的总生产物,换言之,如果我们承认,用不着在当中扣除任何资本,我们就也须承认,一国国民即使不生产的,把它年生产物的全部价值用掉,也绝不致损害该国民未来的所得了。”(第147页)。“构成国民资本的生产物,是不能消费的。”(第150页)
第五十章 竞争的外观
我们曾经指出,商品的价值,或由商品总价值调节的生产价格,分解成为这几个部分:
(1)一个价值部分,代置不变资本,或代表以前已经过去的劳动。那是在生产手段的形态上,在商品的形成过程内,使用掉的;简言之,这是生产手段加在商品生产过程内的价值或价格。在这里,我们决不是说个个商品,只是说商品资本。商品资本,是资本生产物在一个期间内(比方说在一年内)所依以表现的形态,在其内,个个商品只形成要素,从价值方面说,那也是分解为相同的诸种成分。
(2)一个价值部分,代表可变资本,它计量劳动者的所得,并转化为劳动者的所得。劳动者就是在这个可变价值部分,再生产他的工资。简言之,在商品生产上新加到不变部分上面的劳动,就是在这个价值部分,表现它的有给的部分。
(3)剩余价值。这也是商品生产物的一个价值部分。无给劳动或剩余劳动就是表现在这个价值部分内的。这个最后的价值部分,会再采取诸种独立的形态,并同时成为所得形态。那就是资本利润(资本自体的利息加机能资本的企业利益)和地租(在生产过程上共同发生作用的土地的所有者的所得)的形态。第(2)项第(3)项所包括的诸价值成分,换言之,不断采取工资(它必须先通过可变资本的形态),利润,和地租诸所得形态的价值成分,是由下述一点,来和第(1)项不变资本部分相区别:即新加到不变资本部分(即商品生产手段)上的劳动的对象化,即全部价值,会分解成为这诸价值成分。如果我们把不变部分除开不说,我们就可以正确地说,商品的价值,在它是代表新加劳动的限度内,会不断分解为三个部分。它们形成三个所得形态,即工资,利润,和地租[1];它们各自的价值量,它们各自在总价值中所占的部分,是由不同的诸种特殊法则(以前已经说明过了)决定的。但若反过来,说工资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形成独立的诸价值构成要素,这诸价值构成要素相合,便形成商品价值,从而把不变的价值部分除开不说,却是一种错误的见解。换言之,说它们是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的构成要素,乃是错误的。[2]
我们立即可以看出当中的区别。
假设资本500的价值生产物=400c+100v+150m=650;这150m再分割为75利润和75地租。为避免无益的难点起见,我们再假设,这是一个有平均构成的资本,其生产价格与其价值恰好一致;只要把个别资本的生产物,当作总资本一个等量的部分的生产物来考察,这种一致性就会发生的。
在这里,由可变资本计量的工资,等于垫支资本的20%;依总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等于垫支资本的30%,那就是15%为利润,15%为地租。代表新加劳动的全部商品价值,是等于100v+150m=250。其量大小,非取决于它的分割(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我们由这诸部分相互间的比例,知道那用100货币(比方说100镑)支付的劳动力,会供给一个劳动量,表现为一个250镑的货币额。由此我们知道,劳动者所提供的剩余劳动,是等于他为自己的劳动的一倍半。假设劳动日包含10小时,他就是为自己劳动4小时,为资本家劳动6小时。所以,用100镑支付的劳动者的劳动,表现为一个250镑的货币价值。在这250镑的价值之外,再没有别的什么,可以用来在劳动者和资本家间,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间分配。这250镑,是新加在400镑价值(生产手段的价值)上的全部价值,这250的价值(由在其内对象化的劳动量决定的),形成一个限界。劳动者,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在所得形态上,那就是在工资利润和地租形态上,只能在这个限界之内,由这个价值,取出他们各自应得的部分。
假设有一个有机构成相同的资本(那就是,所使用的活劳动力,对它所推动的不变资本,保持相同的比例),不得不为相等的劳动力(即推动400不变资本的劳动力),支付150,不只支付100镑。再假设,利润和地租是以不同的比例,分配剩余价值。我们即假设,150镑可变资本,和以前100镑可变资本,是推动同量的劳动,则新生产的价值,依然是=250,总生产物的价值,依然是=650。在这场合,我们所有的公式,将为400c+150v+100m,假设这100m是分为45利润和55地租。这样,新生产的总价值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比例,是极不相同了;垫支总资本的量也不同,虽然它所推动的劳动总量是相等的。工资将等于垫支资本的27 3/11%,利润将等于垫支资本的8 2/11%,地租将等于垫支资本的10%。所以,剩余价值全部是略多于18%。
工资提高的结果,是总劳动的无给部分和剩余价值发生变化。这样,在劳动日为10小时的时候,劳动者为自己劳动6小时,为资本家劳动4小时。利润和地租的比例,发生了变化。而减少了的剩余价值,也是以不同的比例,分配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间。最后,不变资本的价值既依然不变,唯独垫支的可变资本的价值已增加,所以减少了的剩润价值,会表现为一个更加减小的总利润率。在这里,我说总利润率,是指总剩余价值与垫支总资本间的比例。
工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不问这诸部分的比例所依以调节的法则,会发生怎样的作用),总只能在新生产的商品价值(250镑)所划定的限界以内,发生变动。如果地租是以独占价格为基础,那会引起一个例外。但这个唯一的例外,不会变动法则的自身,却不过使我们的考察更为复杂。因为,在这个场合,如果我们只考察生产物自身,则发生变化的,单是剩余价值的分割。但若我们是考察它的相对价值(与别种商品相比较的相对价值),我们就只会发现这种差别:含在其他各种商品内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会移转到这种特殊的商品上来。
我们且概述如下:——
第一,第二场合的剩余价值,比第一场合的剩余价值,减少了三分之一,即由150减为100。利润率的下落程度,略多于三分之一,即由30%减为18%,这是因为,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要依照一个已经增大的垫支总资本来计算。但它的下落比例,与剩余价值率的下落比例,决不是相同的。剩余价值率由150/100减为100/150,即由减为66 2/3%,但利润率却是由150/500减为100/550,即由30%减为18 2/11%。所以,利润率的下落比例,较剩余价值量的下落比例更大,但较剩余价值率的下落比例更小。此外,我们又发觉了,生产物的价值和量,都保持不变,如果所使用的劳动量依然不变;虽然垫支的资本,已经因可变部分增加的缘故,增加了。垫支资本的增大,对于开始一个新营业的资本家固然会成为一个极有关系的事情。但若我们是考察再生产的全体,则可变资本的增加,不外指示新加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有一个较大的部分,要转化为工资,从而,要先转化为可变资本,不是先转化为剩余价值和剩余生产物。所以,生产物的价值还是保持不变,因为一方面,它要由不变资本价值(=400)受到限制,另一方面,要由250的数目(新加的劳动,就是表现在这上面的)受到限制。这二者,都还是保持着不变。生产物,就再成为不变资本的部分说,是依然在相同的价值量内,表现同样多的使用价值量;所以,同量的不变资本要素,将保持相同的价值。如果工资提高,不是因为劳动者在他自己的劳动内保有较大的部分,反之,如果劳动者在他自己的劳动内保有较大的部分,是因为劳动的生产力已经减少,事情就会不同的。在这场合,同一劳动(有给的加无给的)所依以表现的总价值,是保持不变;但这个劳动量所依以表现的生产物量是减少了;生产物诸可除部分的价格将会增加,因为表现在各部分的劳动,已经增加。工资提高为150了;虽然这个提高的工资,不比以前的工资(100),表现为更多的生产物。剩余价值减为100了;虽然这个减少的剩余价值,所代表的生产物,和使用价值量,比以前100所代表的生产物和使用价值量,仅为三分之二,或66 2/3%。在这场合,如果这种生产物会加到不变资本里面,则在这限度内,不变资本也会变成更昂贵的。但这不是工资增加的结果。反之,宁可说,工资的增加,是商品昂贵的结果,是同量劳动的生产力已经减少的结果。在这里,一种外观发生了。从外表上看,好像工资的提高,曾使生产物变得昂贵;但须知道,在这里,工资的提高,不是商品价值变化的原因,只是商品价值变化的结果。这种价值变化,是由劳动生产力减少的事实,引起的。
从另一方面说,在其他各种事情不变,所使用的同量的劳动依然表现为250,但所使用的生产手段的价值增进或下落的时候,同量生产物的价值也就会依照相同的额数,来增进或下落。450c+100v+150m,使生产物价值=700;反之,350c+100v+150m使同量生产物的价值,只等于600(以前是650)。所以,在所推动的劳动量为等量时,如果垫支的资本增加了或减少了,并且这种增加或减少,又是以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量的变化为基础,则在其他一切情形相等的条件下,生产物的价值也会增加或减少。如果垫支资本的增加或减少,是以可变资本的价值量的变化为基础,而劳动的生产力则保持不变,生产物的价值就会保持不变。在不变资本的场合,价值的增加或减小,不能由相反的运动来抵消。在可变资本的场合,如果劳动的生产力保持不变,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就会由剩余价值方面的相反的运动来抵消。以致可变资本的价值加剩余价值,那就是,由劳动新加在生产手段中并新表现在生产物内的价值,依然保持不变。
反之,如可变资本或工资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是商品价格昂贵或价格下落的结果,换言之,是这种投资所使用的劳动的生产力减少或增加的结果,生产物的价值就会受到影响的。但在这里,工资的涨落,不是原因,只是结果。
反之,就我们以上所举的例来说,在不变资本(400c)依然不变时,如100v+150m变为150v+100m(即可变资本增加),是劳动生产力(不是在该特殊部门,如棉纺绩业上),在供劳动者以生活资料的农业上减小的结果,从而是生活资料昂贵的结果,生产物的价值就会保持不变。650的价值,是和以前一样,由同量的棉纱来代表。
由以上的说明,还可得如下的结论:如果不变资本的支出,因为节省,而在那一些以生产物供劳动者消费的生产部门实际减少,那就像所使用的劳动的生产力已经直接增加一样,会引起工资的减少(因为这个情形,会使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趋于低廉),从而,引起剩余价值的增加。所以,在这场合,利润率会由两重的原因,趋于增加;一方面,因为不变资本的价值减少,另一方面,因为剩余价值增加。在考察剩余价值的利润化时,我们曾假定工资不下落但保持不变,因为在那里,我们是撇开剩余价值率的变动,来研究利润率的变动。再者,我们在那里展开的法则,是一般的,也适用于各种不以生产物供劳动者消费的投资,虽然这种投资的生产物的价值变化,对于工资没有一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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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年由新加劳动新加在生产手段和不变资本部分上的价值,会分化为,分解为不同诸所得形态,即工资,利润,和地租,但这种分化,不会改变这个价值的限界,不会变更那分归这诸范畴的价值额。这诸部分相互间的比例的变化,也不能变更它们的总额,这是一个确定的价值额。100的定额,无论是分割为50+50,还是分割为20+70+10,还是分割为40+30+30,常保持不变。生产物的分解为诸种所得的价值部分,和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一样是由商品的价值,那就是,由在其内对象化的劳动量决定。所以,第一,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商品价值额,是已经给予的;换言之,商品价值诸部分的总额的绝对限界,是已经给予的。第二,就诸个别范畴来说,它们的平均的调节的限界,也是已经给予的。工资是后面这一个限界的基础。从一方面说,工资是依自然法则调节的;它的最低限,是由劳动者维持并再生产其劳动力所必要的物理最低限度,来决定,换言之,依一定量的商品,来决定。这一定量商品的价值,是由再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那就是,由新加在生产手段上的劳动日的一部分来决定;这一部分,是劳动者生产并再生产其必要生活资料价值的等价物所必要的。例如,如果从价值方面说,他的平均的逐日生活资料,是6小时平均劳动,他每日的劳动平均就须有6小时为自己劳作。固然,他的劳动力的现实价值,会和这个物理的最低限界,发生差违。气候和社会发展状态不同,那也就会跟着不同;那不仅依存于物理的欲望,并且依存于历史发展的社会的欲望(那是第二的天性)。但在每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时期,这个调节的,平均的工资,都是一个已定的数额。因此,其他各种所得的价值,就有一个限界了。它常常等于总劳动日(在这里,它与平均劳动日相一致,因为它包含由社会总资本推动的总劳动量)所体现的价值,减去这个劳动日体现为工资的部分,所以,它的限界。是由无给劳动所表现的价值的限界,换言之,是由这个无给劳动的量,决定。劳动者再生产其工资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日的部分,是以物理的工资最低限,为最后限界,劳动日的别一部分,即剩余劳动或代表剩余价值的部分,却以劳动日的物理的最高限界(即劳动者每日可用来保存并再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总量),为限制。在这里,我们既然是考察价值——代表每年新加的劳动的总量——的分配,所以在这里我们是把劳动日当作一个不变量来考察,并且这样假设,不问这个劳动日是这样和它的物理的最高限界相差违,总之,形成剩余价值并分为利润地租的价值部分的绝对限界,就是这样给予的;那是由劳动日的有给部分以上的无给部分决定,这个无给部分,就是指总生产物内的实现剩余劳动的价值部分。如果我们把这个由这个限界决定并依垫支总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称为利润,则就绝对量考察,这个利润就等于剩余价值,从而就它的限界考察,它和剩余价值,是依照相同的法则决定。但利润率的水准,也是一个包含在一定限界(由商品价值决定的限界)以内的量。利润率是总剩余价值对生产上垫支的社会总资本的比例。如果资本=500(那可以是以一百万为单位),剩余价值=100,则20%就是利润率的绝对限界。社会利润依照这个比率在不同诸资本(投在不同诸生产部门的资本)间的分配,生出和商品价值有差别的生产价格来(生产价格便是现实的调节的平均市场价格)。这差别,使价格不复由价值决定,并且把利润的合法则的界限废止。商品的价值是等于在其内消费掉的资本,加其内包含着的剩余价值,但生产价格则等于在其内消费掉的资本(k)和依照一般利润率它应分得的剩余价值,例如垫支在它生产上的资本(消费掉的资本和只使用的资本,都包含在内)的20%,但这20%的追加,还是由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由这种剩余价值对这种资本价值的比例,决定的。也就因此,所以它是20%,不是10%,也不是100%。价值的生产价格化,不会取消利润的限界,不过改变它在不同诸特殊资本(它们构成社会资本)间的分配,那就是,比例于它们在总资本内所占的价值部分,均等地,把它分配在它们之间,市场价格或提在调节的生产价格之上,或跌在调节的生产价格之下,但这种上下的变动,会相互抵消。我们试考察一个长时期的物价表,并且把商品现实价值因劳动生产力变动而发生变化的场合,以及生产过程由自然的或社会的事故,而发生扰乱的场合除开不说,我们看见这诸种情形,是一定会惊奇的。即(1)这种变动,止于比较狭隘的限界内进行;(2)它们的均衡过程,含有规则性。魁特勒(Quetelet)在社会现象上,曾论证,是调节的平均数实行支配;我们在这里发现了同样的支配。如其商品价值均衡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不会遇到任何阻碍,则地租会分解成为、对差地租,那就是,一切的地租,都以剩余利润的均衡过程为限,调节的生产价格,把这种剩余利润给于一部分资本家,然后让它由土地所有者占有。所以,地租也有一定的价值限界,它的限界,是个别利润率的不一致,那是由生产价格为一般利润率所规制这一个事实引起的。如果土地所有权,会在商品价值均衡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上,成为障碍,并发生绝对地租,这种绝对地租的限界,就是土地生产物价值对其生产价格的超过额,换言之,是土地生产物内含的剩余价值对资本依照一般利润率所应得的利润率的超过程度。在这场合,其差额形成地租的限界;它依然只是已经给予的包含在商品内的剩余价值的一定部分。
最后,剩余价值均衡化为平均利润的过程,还会在不同诸生产部门,在人为的或自然的独占,尤其是在土地所有权的独占上,遇到障碍。在这场合,独占价格成为可能的,从而使那种受独占影响的商品的独占价格,超在商品的生产价格或价值之上;但商品价值所划定的限界,仍不会因此而废止的。某一种商品的独占价格,不过使别一些商品生产者的利润的一部分,移转到这种有独占价格的商品。剩余价值在不同诸生产部门间的分配,会间接发生一种地方性质的扰乱,但剩余价值自身的限界,还是保持不变。如果有独占价格的商品,会加入劳动者的必要消费内,则在劳动者所受的劳动力价值依旧不变的限度内,工资将会因此增加,剩余价值将会因此减少。但若工资原来超过物理的最低限界,那也作兴会把工资压到劳动力价值之下。在这场合,独占价格将由现实工资(即劳动者由同量劳动领受得的使用价值量)的扣除和别个资本家的利润的扣除,来支付。我们也可以确实决定并正确计算,独占价格会在什么限界内,影响商品价格的通例的调节。
新加的分解为所得的商品价值,分割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为工资和剩余价值。这种分割,在比例上,会遇到一定的调节的限界。同样,剩余价值分割为利润和地租的分割,也会在利润率均衡过程的调节法则上,遇到同样的限界。而在利息和企业利益的分割上,平均利润便是这二合计者的限界。平均利润会提供一定的价值量,在它们二者间分割。在它们二者间,也只有这个价值量供它们分割。在这里,确定的分割比例是偶然的,专门由竞争关系决定的。在其他场合,需要与供给的一致,等于市场价格与调节的平均价格的差违之废止,换言之,等于竞争的影响之废止,但在这个场合,竞争关系却是唯一的决定原因。为什么呢?因为同一个生产因素(资本),必须把那应归于它的剩余价值部分,分在同一生产因素的两种所有者间,不过,平均利润的分割虽没有确定的合法则的限界,平均利润(当作商品价值的部分)的限界仍不会因此废止。这好比一个营业的两个股东,在种种外部事情的决定下,虽会在利润的分配上互相不等,但这个利润的限界,依然不会废止。
所以,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即新加在生产手段价值上的劳动所体现的部分,将分解成为不同诸部分,这诸部分还将在所得形态上取得相互独立的姿容,但虽如此,我们依然不能把工资,利润,和地租,当作构成要素,好像只要把它们相加起来,它们的总和,就会发生商品的调节价格(自然价格,必要价格)。我们也不能因此,便否认商品价值在减除不变价值部分之后,原来是一个单纯的单位,这个单位再分成这三部分;我们也不能因此,便承认这三个部分的价格是彼此独立决定,好像把这三个独立的量相加起来,方才形成商品价格。实际是商品价值当作前提的量;不问工资,利润,地租的相对量,它总包含这诸部分价值全部。但照错误的见解看来,工资,利润,和地租,却是三个独立的价值量;它们的总量,才生产,限制,并决定商品价值的量。
很明白,如果工资,利润,地租构成商品价格,则商品价值的不变部分,会和其他部分(表现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部分)一样,都是这样的。所以,这个不变部分,在这里,就可以完全放在考察之外了,因为这个不变部分所由以形成的商品的价值,会同样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的总和。我们已经指出,这个见解,否认有这样一个不变价值部分存在。
这又是很明白的,依照这个见解,一切的价值概念,都被委弃了。依然残留的,只是价格的概念;那就是,会有一定额的货币,支付给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的所有者。但货币是什么呢?货币不是一个物,只是价值的一定形态,故也以价值的存在为前提。所以,我们就这样说罢:对这各种生产要素,会支付以一定额的金或银。或这样看罢:此等生产要素,在我们头内,是与这一定额的金或银相等。但金与银和其他一切的商品一样是商品(启蒙经济学者是常以这种认识自夸的)。所以,金与银的价格,也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我们把工资利润和地租,视为与一定量金银相等,仍不能决定工资,利润,和地租。被视为等价的金银的价值,也被假设是独立在金银之外,并独立在任何商品的价值之外,而由这三者构成,因为每一个商品都是这三者的生产物。说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是由这个事实构成,即三者各与一定量金银相等,实无异说,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是与一定量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相等。
先拿工资来说。因为,就照这个见解说来,我们也须从劳动出发。然则,工资的调节价格,换言之,绕着工资市场价格来变动的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呢?
我们姑且答说,那是由劳动力的需要和供给决定的。但这所谓需要和供给,是指什么呢?指资本的需要。对劳动的需要,是等于资本的供给。但要说资本的供给,必须先明白什么是资本,资本是由什么构成的呢?我们且拿最单纯的现象来说。说资本是由货币和商品构成。但货币不过是商品的一个形态。所以,是由商品构成。但依照前提商品价值最先是由生产这个商品的劳动的价格,由工资决定的。在这场合,工资是当作前提,当作商品价格的构成要素考察的。这样这个价格应该是由所供给的劳动对资本的比例,来决定了。资本的价格,等于它所依以构成的诸种商品的价格。资本对劳动的需要,等于资本的供给。资本的供给,等于有一定价格的商品额的供给,但这个价格最先就是由劳动的价格决定;这个劳动的价格,又等于可变资本所由以构成的商品价格部分(这个可变资本,会与劳动相交换,而让渡给劳动者的);可变资本所由以构成的商品的价格,最先又是由劳动的价格决定的,它也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格决定。所以,如要决定工资,我们不能预先假定资本,因为资本自身的价值,就有一部分,是由工资决定的。
把竞争拉进来,也与我们的问题毫无益处。竞争使劳动的市场价格提高或下落。但假设劳动的需要和供给,是互相一致的。在这场合,工资是怎样决定的呢?由竞争。但我们以上已经假定,竞争已失去决定作用,它会由两种相反的力的均衡弃去它的作用。我们正要寻出工资的自然价格,寻出那种不由竞争调节但会调节竞争的劳动价格。
在这里,我们要做的,只是由劳动者的必要生活资料,决定劳动的必要价格,但这种生活资料是商品,也有价格的。所以,劳动的价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但生活资料的价格,又系其他一切商品的价格,被假设最先是由劳动的价格决定的。所以,由生活资料价格决定的劳动价格,被假设是由劳动价格决定的。劳动的价格,被假设是由它自身决定的。那等于说,我们不知道劳动的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在这里,一般说来,劳动是有价格,因为它是当作商品考察的。所以,说到劳动的价格,我们必须知道,价格一般是指什么。但由这个方法,我们决不能明白,价格一般究竟是什么。
但我们且假设,劳动的必要价格,可以由这个适意的方法来决定。但平均利润,即资本在通例状态内的利润(商品的第二个价格要素),又怎样呢?平均利润,必须由平均利润率决定;但平均利润率是怎样决定的呢?是由资本家间的竞争决定的么?但这种竞争,是以利润的存在为前提的。他假定在同一生产部门或相异诸生产部门,已有各种不同的利润率,从而,已有各种不同的利润。竞争因为会影响商品价格,方才会影响利润率。竞争的影响;不过是使同一生产部门的生产者,以相等的价格,售卖他们的商品,并且使他们在不同诸生产部门售卖商品的价格,给他们以同一的利润,使他们在那已经局部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上,以同比例的部分追加上去。所以,竞争不过能够使利润率由不等化为均等。为要使不等的利润率化为均等,当作商品价格要素的利润,必须已经存在。竞争不会创造利润。利润的水准,在均衡化过程发生的时候,就发生了。竞争不创造这个水准,不过提高它,或压下它。我们说到必要的利润率,我们是指与竞争运动相独立并且会反过来调节竞争运动的利润率。在互相竞争的资本家的力量互相均衡时,平均利润率就会出现的。竞争可以引起这种平衡。但不能引起在这种平衡上出现的利润率。在这种均衡成立时,一般利润率为什么会是10%是20%或是100%呢?不是因为竞争。竞争不过把那种种使个别利润率与10%,或20%,或100%不一致的原因,归于消灭。它不过引起一个商品价格依照这个价格,每一个资本都会比例于它的大小,提供相同的利润。但这个利润自身的大小,是与竞争毫无关系,它不过使一切的不一致,还原成为这个数量。甲与乙相竞争,竞争将使甲售卖商品的价格,与乙售卖商品的价格相等。但这个价格为什么会是10,是,20或是100呢?
所以,这个见解,不外归到这一点:即,利润率以及利润自身,是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的一个追加部分,那是依照一个未能说明的方法决定的。竞争所昭示于我们的唯一事情,是这个利润率必须是一个已定的量。但我们说一般利润率和利润的“必要价格”时,我们已经知道这一点了。
再把这个不合理的过程应用到地租上来,完全是不必要的。我们讲过,这个过程,如果要彻底引申下去,就会使利润和地租,都表现为依照某种未能说明的法则决定的价格追加额。这个价格追加额,是追加到先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内的。经济学者要说明竞争,但反过来,竞争竟不得不负起责任,来说明经济学者所不能理解的一切事项了。
在这里,如果我们把利润和地租这两个价格成分是由流通引起,由售卖发生的幻想除开不说——因为被投入流通内的东西,无论如何,不能由流通生出来——事情就不过是像下面那样:
且假设一个商品的由工资决定的价格,是100;利润率为工资的10%,地租为工资的15%这样,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和决定的商品价格=125;这25的追加额,是不能由商品的售卖发生的。因为,一切相互贩卖的卖者,既然都把仅费工资100的商品,照125的价格出售,结果是和大家都照100的价格出售一样。所以,当中的作用,是应当在流通过程之外考察的。
假设这三种人,把值125的商品自身拿来分配——资本家先照125的价格售出,然后以100付给劳动者,10付给自己,15付给地主的情形,对于这个问题,是一点影响没有的——劳动者得价值和生产物的4/5=100,资本家得价值和生产物的2/25,地主得3/25。资本家售得125,不只100时,他既然不过以生产物(劳动者就以劳动体现在它里面)的4/5给于劳动者,所以,就使他只给劳动者以80而自行保留20,唯在这20中,自己分得8,地主分得12,结果也是全然一样的。在这场合,它是依照它的价值售卖;因为,在事实上,商品价值(那被设想已由工资价值决定)的价格追加额,乃是一种独立的提高。这等于迂回曲折说,依照这个见解,工资(100)这个名辞,是等于生产物的价值,等于这一定量劳动所表现的货币额;不过,这个价值仍与现实的工资有别,从而还会有一个剩余留下来。在这场合,这个剩余,是由名义上的价格提高,生出的。所以,如果工资是110,不是100,利润便须是11,地租便须是16 1/2,从而,商品的价格便须是137 1/2。比例是依然不变的。但因为利润和地租的分配,往往采取工资百分之几的名义的追加额的形态,所以价格常常随工资涨而涨,工资跌而跌。在这场合,工资先被假设为与商品价值相等,然后与商品价值相区别。所以在实际上,不过由一种无概念的曲折的路,归到这一点:即,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内含的劳动量决定,工资的价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而工资以上的价值余额,便形成利润和地租。
商品价值,在减去商品生产上用掉的生产手段的价值之后,便是由商品生产物内对象化的劳动量来决定的价值量。这个价值量,会分成三个成分,它们是当作工资,利润,和地租,取得独立的互相分离的所得形态。这种分割,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外露的表面上,从而,在拘囚在其内的当事人的观念里,是在一个颠倒的形态上表现的。
假设有某一个商品的总价值=300,其中200,是商品生产上消费掉的生产手段或不变资本要素的价值。所以,100是在生产过程内附加在商品上的新价值的总额。这个新价值100,便是可在这三个所得形态上分割的一切。我们假设工资=x,利润=y,地租=z,所以在我们的场合,x+y+z的总额,常是=100。但在产业家,商人,和银行业者的观念里,和在庸俗经济学义的观念里,事情并不是这样表现的。在他们看来,不是商品的价值,除去所消费的生产手段的价值以后=100,然后这100分为x、y、z。在他们看来,商品的价格,是单纯由几个和价值相独立并互相独立决定的价值量(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量)合成的;x,y,z,是各自独立存在,各自独立决定的;这诸价值量的总和(无论是比100更大,还是比100更小),方形成商品的价值量,好像商品的价值量,就是由这几个价值形成要素相加而成的。这种混乱,是必然的:
第一,因为商品诸价值成分,是当作独立的所得,来互相对待,这诸种独立的所得,是被归于三种完全互相不同的生产因素,即劳动,资本和土地,好像它们就是由这各种独立的所得,发生的。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的所有权,是商品诸价值成分分归各自的所有者,并且把这各种成分化为他们的所得的原因。究其实价值并非由这诸种成分化为诸种所得的转化发生,在它转化为诸种所得,能取得这个姿容以前,它就已经存在了。但因这三个部分的相对量的决定,是依照互相不同的法则,它们和商品价值自身的关联,以及它们由商品价值所受的限制,决不会在表面上显示出来,所以,这种颠倒的外观,就更巩固了。
第二,我们已经讲过,工资的一般增进或下落,因为会在其他各种事情不变的条件下,使一般利润率发生一个方向相反的运动,所以会改变不同诸种商品的生产价格,并依照各生产部门的资本的平均构成,使某一些商品腾贵,某一些商品跌落,在这里,确实有一些生产部门,曾经有这样的经验:即,因为工资上腾,所以商品的平均价格上腾,因为工资下落,所以商品的平均价格下落。这种变动由商品价值(和工资相独立的商品价值)受秘密调节的事实,不会被“经验”到,但只要工资的提高是局部的,只在特殊诸生产部门,因特殊的事情发生,这诸种商品就会在价格上,发生相应的名义上的提高。在这场合,一种商品的相对价值(与工资未曾变动的其他诸商品相对而言的相对价值)的增进,虽只是剩余价值在不同诸生产部门的均衡分配发生局部扰乱这一件事的反应,只是特殊利润率均衡化为一般利润的手段,但这里的经验,又是价格由工资决定。在这两个场合,我们所经验的事情,都是工资决定商品价格。而不被经验的事情,却是这种关联的隐蔽着的原因。再者,劳动的平均价格。即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涨,劳动的平均价格也涨;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跌,劳动的平均价格也跌。在这里,被经验到的,又是工资与商品价格的关联的存在;但原因被当作结果,结果被当作原因了。在市场价格的变动上,情形也是这样的。在这场合,工资提到平均工资以上的事情,会与繁荣时期市场价格提到生产价格以上的事情相照应,而工资落到平均工资以下的事情,又与市场价格落到生产价格以下的事情相照应。因生产价格依存于商品价值之故,所以,如不说市场价格的上下的变动,则经验会不断地明白表示在工资上腾时,利润率会下落,在工资下落时,利润率会上腾。但因我们曾经看见到,利润率可由不变资本的价值的运动来决定,不必问工资的变动。所以,工资和利润率是可以不照相反的方向,而照相同的方向变动的,那就是,二者一同上腾,或者一同下落(如果剩余价值率与利润率是直接一致的,这个情形便是不可能的。又在生活资料价格上腾,从而工资上腾的时候,利润率也能保持不变,乃至上腾,因为劳动的强度可以加大,劳动日的时间可以延长)。这一切的经验,都替这个外观,作了确证。这个外观,是由诸价值成分的独立的颠倒的形态引起的,好像决定商品价格的,只是工资,或是工资和利润二者。如果就工资说真是这样,如果劳动的价格与由劳动生产的价格真好像是一致的,那不待说,利润和地租也是这样的。它们的价格,那就是,它们的货币表现,必须要独立在劳动和劳动所生产的价值之外,决定了。
第三,且假设,商品价值或只在外表上与商品价值相独立的生产价格,是直接地,不断地,在现象上,与商品的市场价格相一致,不只(因市场价格不断地诸种变动会不断归于均衡)当作调节的平均价格来贯彻。又假设,再生产是在同一的不变的关系下进行,从而在资本的一切要素上,劳动的生产力,皆被假设为不变的。最后,又假设,在每一生产部门因新劳动量追加(换言之,因新生产的价值,加到生产手段的价值内去)而成立的商品生产物的价值部分,是依照不变的比例,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从而,实际支付的工资,事实上实现的利润,和实际的地租,会不断地,直接地,与劳动力的价值,总剩余价值依平均利润率应归总资本各独立机能部分的部分,与这个基础上的通例的地租,相一致。一句话,我们且假设,社会价值生产物的分割和生产价格的调节,是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但没有竞争的前提下,进行的。
在这前提下,商品的价值是不变的,且表现为不变的,商品生产物分解为诸种所得的价值部分,是一个不变量,且表现为不变量;最后,这个一定不变的价值部分,又依照不变的比例,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但那怕是在这诸种前提下,现实的运动也必然会表现在颠倒的姿容上。那就是,好像不是由一个已经给予的价值量,分成三个部分,而采取互相独立的所得形态,反过来,却好像这个价值量,是由独立的各别决定的构成这个价值量的诸要素(工资,利润,和地租)形成的。这个外观必然会发生,因为在个别资本及其商品生产物的现实运动上,好像不是商品价值成为这种分割的前提,反过来,却像是这诸种价值成分成为商品价值的前提。第一层,我们已经讲过,就每个资本家来说,商品的成本价格,是表现为既定量,并且在现实的生产价格上,不断表现成为这样。但成本价格是等于不变资本(即垫支的生产手段)的价值,加劳动力的价值(在生产当事人的心目中它是表现在不合理的劳动价格形态上,所以,工资同时会表现为劳动者的所得)。劳动的平均价格,是一个既定量,因为劳动力的价值,是和别种商品的价值一样由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但就商品的这个价值部分(那分解为工资的价值部分)说,它的发生,并不是因为它采取工资的形态,也不是因为资本家曾在工资的现象形态下,在劳动者自己的生产物内,垫支给劳动者一部分,却是因为劳动者曾生产他的工资的等价,换言之,因为他的日劳动或年劳动的一部分,曾生产一个包含劳动力价格的价值。但工资是由契约规定的,在其价值的等价物生产出来以前,就已经由契约规定了。工资当作一个在商品和商品价值生产出来以前其分量就已经给予的价格要素,当作成本价格的一个成分,不像是商品总价值在独立形态上分成的部分。却像是一个既定的量,好像是商品和商品价值的前提,是价格或价值的形成要素。而平均利润在商品生产价格内的作用,又和工资在商品成本价格内的作用相仿佛,因为生产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垫支资本的平均利润。在资本家自己的概念和计算内,这个平均利润不只在它决定资本由一个投资部门到别一个投资部门的移转的限度内,是一个调节的要素。并且对于一切包括长期再生产过程的售卖和契约,它也会当作调节的要素参加进去。在这限度内,平均利润是一个前提的量,实际是和各特殊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相独立,更加和各该生产部门各个别投资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相独立的。它不表现为价值分割的结果,却表现为一个和商品生产物价值相独立的量,好像这个量是商品生产以前就已经给予的,好像是商品平均价格所依以决定的,换言之,好像是价值的形成要素。并且,因为剩余价值部分割成为不同的彼此采取独立形态的诸部分,所以它还会在更具体的形态上,当作商品价值形成的前提。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在利息形态上的,在机能资本家看来,就是当作商品和商品价值生产上一个前提的要素出现的。利息量的变动无论是怎样大,但在任一瞬间,对于任一个资本家,总归是当作一个定量,而加到个别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的成本价格内。农业资本家的约定租金形态上的地租,和其他各种企业家的店房租金形态上的地租,也是这样。剩余价值所分成的这诸部分,因为在个别资本家的场合,是当作成本价格的要素给予的,所以居然相反的,表现为剩余价值的形成要素了;像工资表现为商品价格别一部分的形成要素一样,这诸部分就表现为商品价格这一部分的形成要素了。这诸部分其实是商品价格分割的结果,这个结果所以会在价值形成上不断当作前提,当中的秘密不外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像任何别一种生产方法一样,不仅须不断再生产物质的生产物,并且要再生产社会的经济关系,再生产它的构成的经济形态。因此,结果不断表现为前提,前提也不断表现为结果了。并且,在个别资本家看来,同一关系的不断的再生产,又是自明的,被当作毫无疑问的事实假定的。在资本主义生产照样维持下去的时候,新加劳动的一部分会不断还原为工资,一部分会不断还原为利润(利息加企业利益),第三个部分会不断还原为地租。这个情形在各种生产因素的所有者间的契约上,就是当作前提假定的,这诸部分的相对比例虽然在个别场合有极大的变动,但这个前提仍不失为正确的。这诸部分相对采取的确定姿容,是当作前提假定的,因为它会不断被再生产出来;它会不断被再生产出来,又因为它会不断当作前提而被假定。
不错的,经验与现象,也指示,市场价格(它的影响,在资本家看来,便是价值决定上唯一的影响),就量的方面考察,是全然和这种前提相独立;并指示,利息或地租的高低,也不以这种前提为准据。但市场价格,不过在变动中是不变的;它的长期间的平均,才使工资的平均,利润的平均,和地租的平均,当作不变的在结局上支配市场价格的量。
但从另一方面说,下面这种考虑,也是极单纯的。即,如果因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价值的形成要素,正因为它们是在价值生产以前已经被假定,并且在个别资本家的场合,又在成本价格和生产价格上,被预先假定,便说它们是价值的形成要素,那么,以定量价值加入商品生产的不变资本部分,也是价值形成要素了。但不变资本部分不外是一个商品额,从而,不外是一个商品价值额。这样,我们就归结到一个不合理的同义反复了:那就是,商品价值是商品价值的形成要素和原因。
如果资本家对于这点有加以考察的任何利害关系——当作资本家,他的一切思考,都专门由他的利害关系和自利行动决定的——经验就会告诉他,他自己生产的生产物,会在别的生产部门,当作不变资本部分,别的生产部门的生产物,会在他的生产物上,当作不变资本部分。因为从他的观点看,他自己的新生产上的价值追加额,在外观上,是由工资,利润,地租形成,所以,就不变部分(那是由别个资本家的生产物形成的)说,情形也好像是这样了。从而,不变资本部分的价格,也依某种尚不能说明的方法,结局还原成为这几个成分了;商品的总价值,结局也还原成为一个价值总和了;这个价值总和便是诸种独立的,依不同法则规定的,并由不同诸种源泉形成的价值形成要素的总和了。这诸种形成要素,便是工资,利润,和地租。
第四,商品照价值售卖或不售卖,从而价值决定,对于个别资本家,是完全没有关系的。价值的决定,自始就是在他背后进行的,由一个和他相独立的关系促成的,因为在各生产部门形成调节的平均价格的,不是价值,只是和价值有别的生产价格。价值的决定,对于各特殊生产部门的个别资本家和资本,没有利害关系和决定作用,除非劳动的生产力增进时,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会减少,以致个别资本家照现存的市场价格能够赚得额外利润,或者劳动的生产力减退时,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增加,以致个别资本家不得不把商品的价格提高(因为分归诸部分生产物或个个商品负担的工资,不变资本和利息,都增加了)。那就是,除非价值的决定使他的商品的生产成本增加或减少,从而,使他处在一个例外的位置上面。
资本家以机能资本家的资格,须在价格内,实现他的企业利益,那就是他所应得的利润部分。而一般说来,为要使再生产有继续进行的可能,他还须依照一定的价格把商品售卖。在他看来,工资,利息,和地租不仅是前一种价格的调节限界,并且是后一种价格的调节限界。如果他能够在工资利息,和地租所划定的个人的成本价格以上,从价格内,汲出普通的或较大的企业利益来,他在售卖商品时,是否实现商品内包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乃是一件完全和他没有关系的事。把不变资本部分除开不说,工资,利息和地租,在他看,便像是商品价格之限界的,创造的,决定的要素了。举例来说,如果他能把工资压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压到通例的水准以下,如果他能以较低的利息率获得资本,如果他能在通例的地租水准以下支付租金,那么,即使他是在价值以下售卖生产物,甚至在一般生产价格以下售卖生产物,从而无代价地,把商品内包含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放弃,他也可以丝毫不放在心里。甚至就不变资本部分说,也是这样。举例来说,如果产业家可以在生产价格以下购买原料,那就使他也在生产价格以下售卖自己的完成品,他还是能够赔补自己的损失。只要商品价格超过诸有给要素(必须由等价来代置的诸要素)的剩余保持不变或增加,他的企业利益就会依然不变,甚至增加的。但除开生产手段的价值(那是当作既定的价值量,加入商品的生产)不说,当作限定的调节的价格量,加到这种生产去的,正是工资,利润,和地租。所以在他看,它们就好像是决定商品价格的要素了。从这个观点看,企业利益就好像是由市场价格(那依存于偶然的竞争关系)超过商品价值(那是由价格诸要素决定的,固有的)的剩余,来决定了。如果企业利益在市场价格上有决定的作用,则在这限度内,它也好像是依存于买者和卖者间的竞争了。
在个别资本家相互间的竞争和世界市场的竞争上,当作不变的调节的量而加在计算内的,是既定的当作前提的工资额,利息额,和地租额。我们说它们是不变的。不是说它们的量是不变化的,不过包含这样的意思:即,在每一个场合,它都是已定的,而对于不断变动的市场价格,成为不变的限界。比方说,在世界市场竞争上,必须考虑的,不过是这一点:即,在工资,利息,和地租为一定额时,依照已定的一般市场价格,或在其下售卖商品,是否有利可图,是否有相当的企业利益可以实现。如果在一个国家,工资和土地价格都低微,但因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在那里尚未发展的缘故,资本的利息却很高,而在别一个国家,工资和土地价格在名义上很高,资本的利息却很低,资本家在前一个国家,就将使用更多的劳动和土地,在后一个国家却会相对地使用更多的资本。在这场合,要计算两个国家间的竞争在什么程度内是可能的,这诸种因素就会当作决定的要素,加入计算内的。在这里,经验将会在理论方面,资本家的利害打算又会在实际方面,指示:商品价格由工资,利息,和地租决定,由劳动的价格,资本的价格,和土地的价格决定;并指示,这诸价格要素,实际是调节的价格形成要素。
当然,总有一个要素,不是预先假定的,而是由商品的市场价格来调节。那就是由工资,利息,和地租那诸种要素合计而成的成本价格以上的剩余。这第四个要素,在每一个场合,都像是由竞争决定的;而在平均的场合,是由平均利润决定,不过在长期间内,平均利润又是由竞争调节的。
第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基础上,新加劳动所依以表现的价值,会分割成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诸种所得形态,那是非常明白的。但不说我们讨论地租时用作例解的各种过去的历史时期,那就好像在这诸种所得形态的存在条件自始就不具备的地方,这个方法也是适用的。那就是,一切的东西,都依类推法,包摄在这诸种所得形态下了。
设有一个独立的劳动者——我们假设他是一个小自耕农民,因为,在这场合,这三个所得形态都可以应用——是为自己操作并出卖自己的生产物,我们最先就会把他当作是他自己的使用者(资本家),把自己当作劳动者来使用,并且把他当作是他自己的地主,把自己当作租地人来使用。我们会认为,他是把自己当作工资劳动者,付自己以工资,又把自己当作资本家,付自己以利润,又把自己当作土地所有者,付自己以地租。假设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及与此相应的关系,是一般的社会的基础,如果他能够占有他自己的剩余劳动,不是因为他劳动,不过因为他对于生产手段(在这里,它是一般采取资本的形态)有所有权,则在这限度内,这个包摄方法原是正确的。并且如果他是在商品的形态上生产他的生产物,并依存于其价格(或者不是这样,但这个价格至少是可以估定的),则在这限度内,他所能实现的剩余劳动量,原也不是取决于这个量的本身,而是取决于一般利润率。同样,剩余价值中,除去一般利润率应有的部分,如尚有剩余,这种剩余也不是由他所供给的劳动量决定,他所以能够把这个剩余占有,仅因为他是土地的所有者。但就因为一个和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不相符合的生产形态,可以被包摄在它的所得形态下——而在一定程度内,这个方法又不是不正确的——所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每一种生产方法的自然关系的外观,就更加巩固了。
如果我们把工资还原为它的一般基础,为生产者自己的劳动生产物的一部分,即归劳动者个人消费的部分;如果我们把这一部分,从资本主义的限制救出,并尽社会既有生产力(那就是他自己的劳动当作现实的社会的劳动所具有的社会生产力)所许可的范围,尽个人完全发展所必要的程度,尽量把消费的范围扩大;如果我们把剩余劳动和剩余生产物,降到社会现存生产条件所必要(一方面为形成保险基金和准备基金,另一方面为适应社会需要而依照一定程度,不断将再生产过程扩大)的程度;最后如果我们把(1)必要劳动,(2)剩余劳动(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为社会上多少不能劳动的人,担任这种劳动),把工资和剩余价值,把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剥去特殊的资本主义性质,残留下来的,便不是这诸种形态,只是一切社会生产方法所共有的基础了。
再者,这种包摄的方法,在前期诸种支配的生产方法,例如封建生产方法内,也不是没有。不与该生产方法相符合,而完全在它以外的生产关系也曾被包摄在封建关系之下。比方说,英吉利的普通服役租地法(tenure sin common socage)——那是和骑士服役租地法(tenures on knight's service)相对立的——就是这样被包摄的。但究其实,这种普通服役租地法,是只包含货币义务,不过在名义上是封建的。
* * *
[1]加在不变资本部分上面的价值,会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在这样分割时,它们是价值的部分,那是不待说的。我们当然可以把它们当作是在直接生产物(这个价值所依以表现的直接生产物是某特殊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和资本家生产的,例如纺绩业的棉纱)内存在的。但在实际上,它们表现在这种生产物上,无殊于表现在任何别种有等价值的商品或物质财富成分上。并且,工资还实际是用货币支付,那就是,用纯粹的价值表现来支付;利息和地租,也是这样。对于资本家,生产物转化为纯粹的价值表现,实际是极重要的;并且,在生产物的分配上,我们也假定这种转化已经发生。这诸种价值是否再转化为生产所从出的诸生产物诸商品,劳动者是否购回他直接生产的生产物的一部分,或购买别种劳动的生产物,那都是和问题没有关系的事情。洛伯尔图君在这个问题上所加的注意,是一点用处没有的。
[2]“我们只要这样说,一般法则,调节原生产物和制造品的价值的,也适用于金属;金属的价值,不取决于利润率,不取决于工资率,也不取决于矿山所付的地租,乃取决于金属获得并上市所必要的劳动的总量。”(里嘉图《原理》第三章第77页)。
第五十一章 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
由逐年新加劳动新加的价值——从而,代表这个价值并能从总收益中取出并分开的年生产物部分——是分成三个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所得形态。在这诸种形态上,这个价值的一部分,是归属于劳动力的所有者,第二个部分是归属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个部分是归属于土地所有权的所有者。所以,它们是分配的关系或形态,因为它们会表示,新生产的总价值,是在什么关系下,分配在不同诸生产因素的所有者间。
照普通的见解看来,这种分配关系好像是自然的关系,好像是由一切社会生产的性质,由人类生产一般的法则发生的。前资本主义的社会,不容否认的,曾指示别种分配方法,但这诸种方法,被认为是这种自然分配关系的未发展未完成的假装样式,不过尚未取得最纯粹的表现,尚未达到最高的姿容和着上异样的色彩而已。
在这个见解里面,只有一点是正确的:在任一种社会生产(例如原始的印度共同体或秘鲁的已更人为发展的共产体)的前提下,我们都能在劳动的两部分间,划出它们的区别。劳动的一部分,是把生产物直接供生产者及其家属,充他们个人的消费;劳动的别一部分,即剩余劳动,是把生产物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的欲望,不问这个剩余生产物是怎样分配,也不问是谁当作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当然,还有一部分,是用在生产的消费上的)。不同诸分配方法的同一性,不过归结到这一点:即,如果我们把它们的差别性和特殊形态丢开不说,单单把它们的共通性放在心里,它们便是同一的。
更开化更有批判能力的意识,承认分配关系的历史发展性[1],但是同时却坚持这样的主张,认生产关系有不变的性质,认这种性质是由人类的本性发生,而与一切历史的发展相独立。
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之科学的分析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方法,包含有特殊的历史的决定性。并且证明,像任何别种确定的生产方法一样,它是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态一个确定的阶段,当作它的历史的前提条件。这个条件,本身就是一个过去的过程之历史的结果和产物;新的生产方法,就是把这个条件当作所与于它的基础而从此出发的。还证明了,和这种特殊的历史规定的生产方法相照应的生产关系——人类就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他们的社会生活的创造上,加入这种关系——也有一种特殊的历史的经过的性质。最后,还证明了,分配关系在本质上是与生产关系相一致,是生产关系的背面,所以二者同有历史的经过的性质。
在考察分配关系时,人们先由这个所谓事实出发:即,年生产物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但这样说,连这个事实也是虚伪的。生产物是一方面分为资本,一方面分为所得。这诸种所得之一,工资,先须在资本形态上,与劳动者相对立,然后取得所得的形态,成为劳动者的所得。所生产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生产物一般当作资本,而与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事实,自始即包含物质劳动条件与劳动者相对而取得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并包含劳动者在生产上对劳动条件所有者间,以及他们相互间的一定的关系。这种劳动条件的资本化,又包含直接生产者的土地的剥夺和一定的土地所有权形态。
如果生产物的一部分不转化为资本,别一部分也就不采取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态。
从另一方面说,资本主义生产方法虽以生产手段之一定的社会的姿态为前提,但又不断再生产它。它不仅再生产物质的生产物,并且不断再生产此等生产物所依以生产的生产关系,及与其相应的分配关系。
我们可以说,资本(土地所有权,当作它的反对物,也包含在内),已经以一种分配为前提,那就是,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被剥夺,这种条件在少数人手中累积着,土地的排他的所有权在另一些人手中保持着。这种种关系,都已经在说明原始蓄积的那一篇(第一卷第二十四章)说明了。但这种分配,和我们这里讨论分配关系时所说的分配,是完全两样的。我们在这里说分配关系,是和生产关系对立来说,并赋以一种历史的性质。我们意思是指生产物中归个人消费的诸部分,有不同诸种的所有名义。但那种分配关系,却是特殊社会机能的基础,这种社会的机能,是在生产关系之内,归于一定的与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当事人。它给生产条件自身和它们的代表者,以特殊的社会的性质。它决定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
资本主义生产方法自始即含有两个特征。
第一,它是把生产物当作商品来生产。生产商品的事实,不足以使它和别种生产方法相区别;但成为商品,确实是它的生产物之支配的决定的性质。第一层,它是包含这个意思:即,劳动者自己只当作商品售卖者出现,从而当作自由的工资劳动者出现,劳动一般也当作工资劳动出现。根据以上的说明,我们实无需重新论证。是资本与工资劳动的关系,决定这个生产方法的全部性质。这种生产方法的主要当事人,资本家和工资劳动者,在这程度内,也不过是资本和工资劳动的体化和人格化;他们是一定的社会的性质,由社会生产过程,捺印在诸个人身上的。换言之,他们是这种确定的社会的生产关系之产物。
这两种性质即(1)生产物为商品,(2)商品为资本生产物,已经把一切流通关系(Zirkulat onsverhältniss)包含在内。这所谓流通关系,是指生产物必须通过的,一定的社会过程。生产物就在它里面取得一定的社会性质。又,这种性质,还包含生产当事人间的一定的关系,生产物的价值增殖及其再转化(再转化为生活资料或生产手段),就是由这种关系决定的。但除了这点不说,上述两种性质(生产物为商品的性质,和商品为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性质),还引起全部的价值决定方法,以及全部生产由价值规制的事实。在这个完全特殊的价值形态上,从一方面说,劳动只当作社会劳动;从另一方面说,这个社会劳动的分配,其生产物相互补充的作用(即物质代谢机能),社会机构的隶属和加入,皆被放任,让它们由个个资本主义生产家的偶然的相互抵消的行动来解决。此等生产者不过以商品所有者的资格互相对立,各人都要尽可能以高价售卖商品,他在生产的调节上,显然一任己意,放胆做去的。所以,内部的法则,是只以竞争为媒介,由交互的压迫来贯彻。因为,这种竞争和交互的压迫,会把各种的不一致取消。在这里,价值的法则不过当作内部的法则,而在个个当事人看来,还是当作盲目的自然法则来发生作用,且也在偶然的各种波动中实行生产之社会的均衡。
再者,当作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特征,社会生产关系的实物化和物质生产基础的主体化,也已经在商品内,尤其是在当作资本生产物的商品内,包含了。
第二,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别一个标记,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当作生产之直接的目的和决定的动机。在本质上资本是生产资本;但必须生产剩余价值,它方才能生产资本。在考察相对剩余价值,尤其是考察剩余价值的利润化时,我们已经讲过,资本主义时期所特有的生产方法,就是立足在这一点上面。这是劳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上一个特殊的形态,但在这个特殊形态上,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是当作一种和劳动者相独立的资本的力,从而,与劳动者自身的发展,正相反对。这种以价值和剩余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像我们的分析将要指示的那样,含有一种不断的倾向,要把生产一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它的价值,缩减到当时的社会平均以下。把成本价格减至最低限度的努力,在劳动社会生产力的增进上,成了最强的杠杆。但在这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增进,只表现为资本生产力的不断的增进。
资本家,当作资本人格化,在直接生产过程内所占有的权力,当作生产指导者和支配者所充当的社会机能,在本质上,就与奴隶生产,农奴生产等等基础上建立的权力,有差别。
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生产的社会性质,会当作一个严密规制的权力,当作一个以完全等级制度为根据而编成的劳动过程的社会机构,与直接生产者的大众相对立;这种权力的担当者,是当作与劳动对立的劳动条件之人格化。就这点说,与以前各种生产形态是有别的。在以前各种生产形态下,他们享有这种权力是因为他们是政治上的或神政上的支配者。并且,在这种权力的担当者间,即资本家(因为他们不过以商品所有者的资格互相对待)自己中间,还受最完全的无政府状态的支配。在这状态内,生产之社会的关联,不过当作压倒的自然法则,而与个人的意志相对立。
不过因为劳动被假定是在工资劳动的形态上,生产手段被假定是在资本的形态上,换言之,不过因为这两个本质的生产因素是采取这种特殊的社会的姿容,所以价值(生产物)的一部分会表现为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又表现为利润(地租),为资本家的利益,为他所有的可以利用的追加的富。但又不过因为它表现为他的利润,所以决定用来扩大再生产并形成利润一部分的追加的生产手段,会表现为新的追加的资本;再生产过程一般的扩大,会表现为资本主义的蓄积过程。
劳动的工资劳动形态对于全部过程的姿容和生产的特殊方法,有决定的作用。但虽如此,有价值决定作用的,依然不是工资劳动。在价值的决定上,成为问题的,是社会的劳动时间一般,是社会一般所得而支配的劳动量。各种生产物在此量劳动中所能吸收的相对的分量便决定此等生产物各自在社会上的重要性。当然,社会劳动时间在商品价值上当作决定要素的形态,是与劳动的工资劳动形态及生产手段的资本形态,确实结合在一起,——因为商品生产,只在这个基础上面成为生产的一般形态。
现在,我们再考察所谓分配关系。劳动工资以工资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所以,这诸种分配形态,又以生产条件之一定的社会的性质和生产当事人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所以,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
我们再拿利润来说。这个确定的剩余价值形态,是一个前提,生产手段在资本主义生产形态上的新形成,就是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它是一个支配再生产的关系。虽然在个别资本家看来,好像他尽可以把全部利润,当作所得来消费掉;但在这场合,他会遇到限制的。在保险基金和准备基金的形态上,在竞争法则以及其他等等形态上,他已经把这种限制遇到了。这种限制,实际对他证明了,利润不单是供个人消费的生产物的分配范畴。加之,全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由生产物的价格来调节。但调节的生产价格,就是由利润率的均衡过程,以及不同诸社会生产部门间的资本分配(那是和利润率的均衡过程相照应的)来调节。在这里,利润不是生产物分配上的主要因素,而是生产本身的主要因素;那就是,只是资本和劳动在不同诸生产部门间分配的部分。利润分为企业利益和利息的分割,也表现为这种所得的分配。但它先是由资本(它是自行把价值增殖,并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是支配的生产过程之确定的社会姿容)的发展生出来的。它又从它自身,引起信用和信用制度,并连带发展生产的姿态。并且利息等等形态上的所谓分配形态,原是当作决定的生产要素,加到价格里面去的。
说到地租,好像它只是分配形态,因为土地所有权本身,在生产过程内,没有任何机能,至少,没有任何正常的机能。但(1)地租以平均利润以上的余额为限;(2)土地所有者从生产过程及全社会生活过程的指挥者支配者的地位,降处土地出租人,土地高利贷者,地租收受者的地位这两种事实,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一个特殊的历史的产物。土地取得土地所有权形态这一件事,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一个历史的前提。土地所有权采取这种形态从而使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方法可以成立这一个事实,也是这个生产方法一个特殊的产物。在别种社会形态下,我们也可称土地所有者的所得,为地租。但那所谓地租,和这个生产方法下面出现的地租,是在本质上不同的。
所以,所谓分配关系,与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的生产过程形态,及人类在人类生活再生产过程内相互的关系相照应,并且是由此发生。这种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实在说,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面而已。资本主义的分配,与由别种生产方法发生的分配形态,是有区别的。一定的分配形态是由一定的生产形态发生,并与其相照应,所以,当一定的生产形态消灭时,这一定的分配形态也要消灭的。
只把分配关系看作是历史的但不把生产关系也这样看的见解,从一面说,是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加以初步批判的结果;但这种批判,仍拘囚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内。从另一方面说,这种见解,又是社会生产过程和单纯劳动过程的混淆并视为同一的结果。变则的孤立的人,没有任何社会的帮助,也必须实行单纯的劳动过程。如果把劳动过程视为是人与自然间的单纯的过程,则在这限度内,它的单纯的要素,乃是劳动过程的一切社会发展形态所共有的。但这个过程的每一个确定的历史的形态,都会进一步发展这个过程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形态。一经达到相当的成熟时期,这个确定的历史形态就会被剥去,并让位给一个较高级的形态的。诸分配关系,从而,与其相照应的生产关系之一定的历史的姿容,在一方面;生产力,生产效率,及其当事人的发展,在另一方面。只要这两方面的矛盾和对立取得了相当的广度和深度,这个危机的瞬间的到来,就有了兆应了。在这时候,生产的物质发展,就和它的社会形态,发生冲突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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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穆勒:《经济学上未决诸问题》,伦敦1844年。
[2]参看《竞争与合作》(1832年?)
第五十二章 诸阶级
劳动力的所有者(他的所得源泉是工资),资本的所有者(他的所得源泉是利润),土地的所有者(他的所得源泉是地租),换言之,工资劳动者,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为基础的近代社会的三大阶级。
毫无疑问的,在英格兰近代社会的经济结构的发展,达到了最高点,可以说是最典型的。但在那里,阶级的结构也还未曾在最纯粹的形态上出现。就在那里,也还有各种中间的过渡的阶段,把限界的决定,弄得含糊(与都市比较,在农村地方,这种情形是比较更小得多)。不过,这种情形,对于我们的考察,是无关轻重的。我们已经讲过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不断趋势和发展法则,是使生产手段益益与劳动相分离,并使分散的生产手段益益累积成为大的诸群,从而使劳动转化为工资劳动,生产手段转化为资本。而在另一方面,与这个趋势相照应,尚有土地所有权,独立地,和资本及劳动相分离[1],或使一切土地所有权,转化为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相照应的土地所有权形态。
第一个要解答的问题是:什么形成一个阶级?由此引起的第二个待解答的问题,是:什么使工资劳动者,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形成社会的三大阶级?
最初一看,好像就是所得和所得源泉的共通性。他们是三个大的社会的群。他们的构成要素,即形成这诸群的个人,是分别依赖工资,利润,和地租,换言之,是分别依赖劳动力的价值增殖,资本的价值增殖,和土地所有权的价值增加,来生活的。
但从这个立场看,医师和官吏也形成两个阶级了。因为他们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的群。无论是那一群,群中各份子,总是由同一源泉,取得他们的所得。又,劳动者间,资本家间,土地所有者间,还可实行社会分工。例如,土地所有者可分为葡萄园的所有者,农场的所有者,森林的所有者,矿山的所有者,渔场的所有者。这种分工,也会在利害关系和地位上,引起无限的分割。如果我们是从这个立场来看,以上所说的话,也可适用于这种无限的分割了。
(原稿在这里断了——F.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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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斯特(F. List)以下的话,是很适当的。他说:“在大土地制盛行的场合,支配的自营方法,不过证明文明的缺乏,交通手段的缺乏,国内产业和富裕都市的缺乏。就因为这个理由,所以在俄罗斯,波兰,匈牙利,梅克伦堡到处都可看见这种情形,以前,在英格兰,也盛行这种情形。但商工业发达的结果,中农经济和租地耕作,就代起了。”(《农村组织,小农经济,和国外移住》1842年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