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人之来及其远征之初期
欧洲有海军之国,与中国直接发生关系者为葡萄牙。明正德六年(西纪一五一一),打破克尔(Alfonso Dalboquerque〔D'Albuquerque〕)占领当时国际贸易之中心地马拉加。后五年,比里特尔罗氏(Rafae Perestrello)以自国固有之小船,作前途有望之远征,至是达中国。正德十二年,暗特里特氏(Fernas Peraz d'Andrade)以葡萄牙船四艘,马来船四艘,航行碇泊于上川(Shang Chuem)岛。上川岛即今之圣约翰爱兰,而圣弗兰苏尔(St.Francis Xarier)所到之处也。暗特里特氏以二艘向广东,彼与卧亚知事所派为明使之比里司同行。暗特里特持稳健慰抚之态度而来,至其弟西门特闇特里特乃不然,于正德十三年,以大船一艘,小船三艘,至上川岛经商,对于中国人,常以贪婪偏私横暴之态度,横行无所不至,甚至造设垒砦,行使刑罚权。于是明之官吏,遂行封港,使不得入,至正德十六年,始逃出此地。时彼之兄弟啡爱奈尔阿被逐于上川岛,又王国公使比里司亦被捕,嘉靖二年死于狱。嘉靖元年,Alfonso Martins de Mell(米罗)出使于明,到上川岛又被袭击,同行数艘之船员,尽被鏖杀,幸免于危者,走浪白滘(Lanpaco〔Lang-peh-kan-arehas〕)马司加林哈计由上川岛边之方位,达福建海岸,于是继彼而经商于泉州、福州及宁波各地者日多。宁波殖民,至嘉靖十二年,其势颇盛,因繁荣而生傲慢,由傲慢而流于非礼。嘉靖二十四年,遂受海陆两面之征讨,其结果则一万二千之基督教民,内有葡萄牙人八百,均被杀戮,三十五艘之船,皆被烧毁。嘉靖二十八年,泉州事变与此相等,其生存者,亡命于浪白滘。
马拉加,今通译马六甲。
比里特尔罗氏,今通译佩雷斯特罗,意裔葡萄牙籍商人、旅行家。1516年曾到中国经商。
暗特里特氏,今通译安德拉地,葡萄牙人。1514 至1516年间,葡国船只多艘在其率领下来到广东,要求入京,都未获得中国官员批准。
圣弗兰苏尔,今通译圣方济格,是将基督教带到马六甲的传教士。
比里司,今通译皮雷斯。1517年奉命出使明廷的葡萄牙官员。
浪白滘,今通译浪白澳,在今珠海市南水镇。
葡萄牙大使到北京
嘉靖三十一年(西纪一五五二),卧亚知事派大使于明廷,途中为马拉加知事所阻,不果行。至清康熙六年,复派第四次大使,此行为对于澳门之通商阻碍,特行提议,请中国皇帝亲下命令,然终不得要领。后又以墨奈择司(Alexandr Mtells souza Y.Menezes)氏,任为第五次大使,达北京,与皇帝通书数回,又不见效。乾隆十八年,复派第六次大使,为关于商业之问题,虽交涉屡次,亦无所得。要之,就中国人之见,则以公使之来,为致臣下之礼而执行朝贡者,初无有提议条约资格,于是公使乃跪受中国皇帝之赠物焉。
墨奈择司,今通译亚历山大·麦德乐·苏赞·梅内兹。
澳门之居住
自北方残杀以来,葡人可以经商之地,惟浪白滘而已。嘉靖三十六年,纳贿于官吏,请于女神阿妈港(Amakau〔Macao〕)之荒岛,即今之澳门,建小屋以干晒船货,又保藏一切,竟得其允许焉。此虽称岛,实乃半岛。万历元年,中国大使,就地峡狭处筑城,出入皆由此城,此为防备诱拐之事而设,对此不正之行为,均怀不平,有起而为难之象。于是万历十年,广东总督于地方首府肇庆府,召集澳门知事、裁判官及其他官吏。富此等人之应召而来也,人民皆表示敌意,群起而欲驱逐之,然以总督及其随员等,已得葡人赠遗,知事等乃得无恙。由是葡人得知欲保其地位于澳门,非贿赂不可,故万历二十一年,由葡国元老院上国王书中,亦谓于此处欲固基础,非多用钱于中国人不可云。
阿妈港,即澳门。16世纪,葡萄牙人初次在澳门登陆,因当地有座供奉“阿妈”的天妃庙,故名“阿妈港”或“阿妈澳”。
澳门妈祖阁
清国维持澳门之管辖权
葡人常要求澳门管辖权于中国政府,光绪十三年以前,迄未允许。清朝所索之地租,自道光二十九年以前,皆完纳于香山县,其额初定千两,自康熙三十年至乾隆五年,每岁六百两,后为五百两。乾隆四十二年,澳门之牧师,代理知事,送书于元老院中曰:“因完租而得中国皇帝之允许,使澳门暂时作为葡人之用,实有利益”云云。嘉庆七年,英国军队奉印度总督威尔苏里卿之命,因防法人之攻击,占领澳门。中国大吏以侵犯国土,出而抗议。时英军闻雅敏(Amiens)条约已成,因退去。然当明特卿守备卧亚以防法人之时,嘉庆十三年,复派军队于澳门。在当时东印度商会管理者之意见,谓已得葡人之许诺,中国政府之交涉,毫不足介怀。然广东总督闻之,要求英国海陆军队速行撤去,以停止通商强行诸税胁之。于是脱里幼里(Admiral Drury)提督请与总督会谈,不应。提督为会谈计,经虎门(Bogue)而进,然中国军队阻之不果,因此英国军队悉去澳门港,其地复归中国。
闻雅敏条约,今通译《亚眠条约》。是欧洲第二次反法联盟失败后,英国与法国于1802年3月在法国北部的亚眠签订的停战条约。
在澳门关于土地及犯罪之清国权限
就管辖权之问题言,则万历十五年以前,明国皇帝任命官吏管理澳门,其事见于记录。此种官吏之居于澳门也,凡与中国人关系事件,无论原、被告皆归裁判,后此职权乃移于卡塞勃兰卡(Casa Branca)之长官,此长官有万历九年横断地峡所建堡砦之监督权。其后康熙二十九年,香山县又排斥其顾问之人,凡澳门范围内之事,自行裁断。乾隆九年,派特俣丹(Tsotang)代香山县办理澳门之事,因此至嘉庆五年,常往来澳门,行使其管辖权焉。先是乾隆十四年,有葡人证据确实之罪犯,以悔过为名,不送至法廷,而使彼等逃隐于教堂。于是清朝大吏,对于葡人日用之物,均不供给,命其商人离开澳门。葡人不得已,交出逃犯,至订一种暂行之条约。此条约之诸项中,第五条载定凡于卡塞勃兰卡犯杀人罪时,中国官吏到澳门公同相验尸身,其判决时,当送其证物于广东;第七条,若非完适当租税,得卡塞勃兰卡副执政官允可者,不得于澳门建设家屋、埠头及堡垒等事,然此条于道光二十三年耆英删除之。
在澳门之清国财政管理权
财政管理,中国政府在澳门极为认真。明崇祯四年,禁止广东外国贸易,澳门在其内。虽此禁不久废止,而中国商人独行通商,组织商号,足以持久,实为优美之处。康熙三十七年之上谕:澳门专为中国权限内所有,而来此处之外国人,行动良善,皆以赤子相待。此上谕于康熙五十六年,犹遵奉之。当此时葡国元老院要求于澳门保有特权,废止他国商人之同等利益,其答颇单简,曰“照此处置,不能允许”云。雍正四年,广东总督致葡人书,谓此种裁决属于皇帝之特权,非汝元老院所能干预。总督更于雍正十年,要求葡官吏将各进出口外国船,及所属国名,与其吨数、只数、种类,凡往来之地,详行报告云。
澳门大三巴
欧洲各国通商根据地之澳门
葡人之经商,虽就衰微,而澳门一隅,则渐繁盛,与广东共为通商根据地。凡船舶进口时,领船者及火夫等,皆从此地雇请;船只开往何地,其方针皆由此定;各年节之终,凡由广东商馆归来之人,皆集于此,以豫备再进广东。此地居住外国人数,据十九世纪所调查如次,但教士军人不在内。
一八一○年 一八三○年
白人 男 一一七二人 一二○二人
白人 女 一八四六人 二四九人
奴仆 男 四二五人 三五○人
奴仆 女 六○六人 七七九人
四○四九人 四四八○人
由此调查表观之,男女之数不平均,为殖民地所不常见也。
西班牙与中国人之关系
次于葡人与中国通商者,为西班牙人。其始由马尼拉以教士二名为使者,明万历三年到广东,于肇庆府面会总督,受恳切之待遇,然毫无发展而归马尼拉。时中国突然与菲律宾岛往来通商,商人皆福建厦门、泉州、福州人,往来于其地者,异常增加。西班牙人畏其势力之膨涨,于万历三十一年尽行杀之。此次被害,在西班牙管辖地内凡二万人,得免者无几。后中国商人复往,于崇祯十二年,菲律宾群岛又遭一次杀戮,三万三千人中,殆杀其三分之二。于是限定中国商人之数,以六千人为限,每人尚岁完六圆之税,又凡不奉教者悉行驱出,然商人尚依然增加。总之,西班牙人与中国通商,其举动确无善状;特其于嘉庆八年(西纪一八二九),介绍种牛痘法于中国,其功不可没也。
荷兰人之来与台湾之占领
又其次者为荷兰人。明万历二十五年(西纪一五九七),荷兰船舶,因葡国禁止其出入于里司本(葡京),对于中国生产物间接之需用,至此已绝其途,于万历三十四年,乃命洼甫兰特王禾尾(Wybrand Van Warwick)氏,直航船于广东;然以澳门官吏之压制,不得通商。同治三十五年,同样之计划,亦成画饼。天启二年(西纪一六二二),戈奈里司哩夜孙(Komelis Rayerszoon)氏,率船十五艘,出现澳门海面,以八百人上岸,加以攻击,尽被却走,损其人员三分之一,于是转而欲占领澎湖岛,攻防二年,后卒退而赴台湾。当时台湾殆如无人之地,毫无抵抗之者。彼先设立台湾府,于其地筑赤嵌城炮台(Fort Zelandia),于淡水、基隆及其他各要地皆设要塞;惟台湾淡水至今尚存,后者为英领事馆所占用。顺治十年,彼等欲通商于广东,为葡人所阻,不果。十二年,比打土过野(Peter de Goyer)及夜可卜土启乍(Iaeob de keyzer)两人,带大使之命,奉使北京。彼之要求,清帝皆许可,因彼呈有高贵物品,人皆称为进贡,彼亦如是云云,故得如是酬报也。彼等于神圣玉座之前,行三跪九叩首之礼,尊中国为天朝,自处于藩属,安之若素云。彼等又欲于日本得通商特权,而其所得不过八年得派大使一次,及可随商船四艘而已。
里司本,今通译里斯本。葡萄牙首都和最大的海港城市。
台湾安平古堡
安平古堡又名“红毛城”,乃是荷兰人据台时期,为拓展远东贸易所筑的“热兰遮城”,为台湾最古老的城堡。
荷兰人被逐于台湾
明永历余党,以国姓爷著名,而世人皆知之者,非郑成功乎!当其时,厦门大陆之根据地,被满兵所夺,西历一六六一年,率兵队二万五千人渡台湾。成功知为敌者惟荷兰人,遂围赤嵌城,九阅月降之,荷人死者千六百人。荷人在台湾权利全失,于是会议于巴达维亚,其结果对待国姓爷,宜与清军同力合作,派兵船十二艘于福州,占领其联合地厦门。实则此时大陆之地,全属于清朝,台湾毫不被其影响。其后二年即康熙三年(西纪一六六四),荷国又派比打王芳(Picter van Hoorn)为大使,至北京,仍执藩王之礼,谢其援助之恩。大使甫伦翌年又至北京,但其来非为满洲朝廷,亦非为自己国家勇敢不挠、欲树伟功,而其胸中专欲为同胞求商业之利益而已,其曲从清廷,无异十年前过野等两人。然进贡方物,叩头行礼,皆载入大皇帝进贡国册录之中,但无有何种报答物,而特权亦不能稍得矣。康熙二十二年,清帝欲征台湾,要求忠实之荷兰人,以数艘兵舰相助。荷人从之,及兵舰至时,清廷已奏凯矣。嗣后于福建海岸诸港,秘密行商,不知费若干之金钱,始行许可。最后于乾隆二十七年,在广东设立商馆。其时广东各外国商馆,皆已成立,对于外人之暴乱行为,殆已绝迹矣。
大使铁俊甫与文谱兰
乾隆六十年,荷派使者铁俊甫(Isaac Titsingh)及A.E.van Braam(文谱兰)两人于北京。彼等鉴于英国大使马加特尼之失败,决不蹈其覆辙,而亦不行三跪九叩礼,较之前屡次使节,稍有改变,又不执藩王之礼。其结果,据史家所述,则彼等于北京待之如罪囚,遇之如乞丐,然后依指导者之言,行三跪九叩之礼,情形狼狈,空还广东,毫无效果云。
铁俊甫(1745~约1812),今通译蒂进,荷兰学者、外交官。曾出使日本、印度、中国等地。并被任命为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印度孟加拉钦苏拉的总督等职。
文谱兰(1739~1801),今通译范巴澜,美籍荷兰商人。曾作为蒂进的副使出使中国。
据《大清会典》所戴,朝鲜每岁派使节一次,琉球二年一次,安南六年一次,老挝十年一次,暹罗三年一次,苏禄五年一次,各遣使节来朝。荷兰使节来时,经广东虎门水道,为期无定;顺治十二年定为八年一次,派一人或二人为公使,一人为秘书官,及若干之从者,但其中到北京者,不能满二十人。缅甸公使来时,经云南永昌府,十年一次,其大使之随从在百人以内,但进北京者,不能越二十人。凡伊大利、英吉利、葡萄牙各国公使,皆通过虎门而行,然不限定时期,各大使可乘船三艘而来,但各乘船人员,不得越一百人,进北京者,不得越二十人,余人留于广东。
虎门炮台
英人至中国
英人与日本通商之事,在十七世纪初期,当在明崇祯十年(西纪一六三七)也。先是崇祯八年时,得卧亚葡国殖民知事之许可,派约翰威特(Captain John Weddell)为指挥,率船五艘为一舰队。其中四艘,以崇祯十年六月二十五日抵澳门湾,该地官吏不认其在中国海岸有通商之权利,对于威特加以种种妨害,又嘱其待通商许可之命。既已数日,尚未接报,乃遣舟数艘,先寻进广东之水道,而后率船四艘,由虎门而进。广东大吏更通知再待六日,孰知此乃中国缓兵之策,乘此时整备各处炮台,再经数日,亦不得回答。于是威特起碇溯河而入,忽然数处炮发,彼即应之,敌炮不复发,竟入广东,将货物卖去,载砂糖与姜而返。其次事件,起于康熙三年,时英船一艘到澳门,葡人照例加以种种妨害,中国官吏对于货物,要求二千两税银,英人请减半数,亦不许,中国兵一队札于商人之家屋,以为警备。该船在澳门停住五个月,后归于班打。康熙十三年,又有英船一艘到澳门,交换货物,其中仅织物二十一匹,得低价卖去而归。康熙九年,始通商于厦门及台湾,台湾之通商协定,与该岛主人翁国姓爷订定之,而厦门通商亦无龃龉。康熙十六年,更遣一货船来,于西历一六七八年,英商之投资额,现金达三万先令,货物二万先令。西历一六八一年,该处商馆关闭,后四年再开。然台湾自清朝占领以后,该岛通商事务,又全停止。
英国东印度公司鸦片仓库
英国设商馆于广东
康熙二十年,英人欲通商于广东,然时已在葡人占领之后。葡人年出二万四千两,始获通商,无论英人及其他外人,皆不得享有此通商之权利。至康熙二十四年,撤去海禁,中国沿海各港准其通商,英人由东印度商会之力,获得在广东设一商馆之权利。康熙二十八年,始得正式派商船,然船到时,先停船待其许可入港。广东税关办事员,测定容积,约费两星期时日,对于船积,依当局之测定,应完税若干。然当时忽起一争论,因测定虽自船首至船尾,加以测量时,若进以贿赂,则可仅测前樯之后部,以至后樯之前部,容积减少,完税可以减轻。此等办法,英国及他国船,皆以为法律上、习惯上合法之规定也。当时之要求额,则为二千四百八十四两,贩货人皆以为不当,宁可不通商,将货运回以胁之。经此争论,至一星期后,减为千五百两,内千二百两为测量费,二百两为关税。康熙四十年,英国商会派一船于宁波,试行通商,资本十万一千三百磅,知此额过大,后同年往厦门者,不过三万四千四百磅,往广东者四万零八百磅而已。其结果皆失败,由于不规则之中国官吏,需索过甚,其额比广东更大故也。
英国东印度商会设商馆于广东
康熙五十四年,东印度商会议决与中国通商,宜立于安固之地位,因于广东设立一商馆,以常任职员主持其事,随时派商船前往。然至乾隆三十五年,其常任职员,不过运货人之集合体耳。此时期中,凡英人于中国通商之历史,及英国印度商会之历史、广东商馆之历史,述之别节,今先就英国所派往北京之大使二人,略一叙之。
大使马加特尼卿
英政府派马加特尼伯(Farl of Macartney)为使节,因之东印度商会经理人等,不免有疑惧。何以故?为历年辛苦经营,商务稍立基础,若无端加以强有力之主张,恐触怒中国政府,或演出停止外国通商之恶剧。该商会虽抱此忧虑,但对于政府所派使节,亦不反对。大使乃于一七九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出发,至翌年八月五日,到大沽口。此时之待遇,与前葡萄牙、荷兰两国大使可相比较,但马加特尼卿自称王者之使节,实避商业上密使之名,故甚保持其威严态度。时直隶总督为仪式上之拜访,由保定至大沽,随以皇帝所派迎接大使之三品文官,备以适当船只,装载大使,及其带来之进物六百箱,溯白河而达北京。凡食物一切,自到大沽之日起,至归广东出发之日止,皆政府供给。北京朝廷,不仅待遇如此而已,尚决定凡朝贡叩头诸仪节等,可以从宽,大使所乘之舟车,皆树以“英吉利朝贡”之大字旗。马加特尼非不解此意义,其所以不起而抗议者,恐有碍使节,致外交陷于断绝之穷境也。又如叩头仪节一事,彼等再三劝说马加特尼,谓此不过对于王者,乃自古中国表其敬意之形式,而大使之意,亦欲委曲求全,而对于中国皇帝,不得不一尽适当之礼,所以对此要求,亦无绝对拒绝之意见;但中国若以英国为属国,则决不承认。因欲证实其事,提议以文字彼此立一契约,大旨谓倘为中国臣民对于英皇肖像所肯行之敬礼,本大使亦肯行之于中国皇帝之前。中国官吏审查之结果,则曰:“英大使在该国主像前曲一足之仪节,可行于中国皇帝之前”云。大使自八月到,至十月七日去北京,其间未决议一件大事,又无一次论难。要之,此时大使所持目的,在轻减广东通商之束缚与税额,其他之希望,则在要求天津、宁波、舟山等处,自由通商,两事皆始终拒绝;惟对于大使,以无上之礼节迎送之,以无上之礼遇款待之,种种皆不过虚文,而实利则毫无所获也。
19世纪中国海域的英国帆船
脱里斯号事件
第二次英国大使为阿拇哈司(Amhenrst),时在嘉庆二十一年(西纪一八一六),其目的在使中英两政府之间,结成直接关系,图圆一般商业上良好之结果。然此次所以急于派遣大使者,则以嘉庆十九年,英船脱里斯号之行动亦最有关焉。脱里斯为英国国有船,以澳门为根据,而远航于广东海面,四月顷于拉顿浪(Ladrone)左近,捕护美国商船一艘,名汉打者,作为捕获船,带至澳门港。又其翌月,脱里斯之豫备小艇,自澳门之附近,追美国斯克尔船一艘,至黄埔又捕获之。此种行为,中国以为违反局外中立行为,并宣言侵害中国统治权,但中国官吏之意,谓彼等既为英国民,不问其谁何,就其行为而论,东印度会社长(即大班)应负其责任,遂以此事件,向东印度商会之选出委员交涉,命其将脱里斯号开出中国海以外。然该委员答曰:“对于国有之船,无有命令之权。”中国即宣布谓脱里斯号若不去,即停止与英之通商,以为胁迫之计;又一面励行禁止外人雇中国人为奴仆之规则。
英国大使阿拇哈司卿
英国政府,绝不回顾前次马加特尼大使之失败,复派第二次使节于北京。此次之任务,欲除屡次所受之害,及将来有类于是者,其意必请中国皇帝之保护,使东印度商会之通商事业,立于安全巩固之地位,而地方官吏无限之蹂躏也。而受此重任之大使,即为阿拇哈司卿,于嘉庆二十一年(西纪一八一六)八月二十八日到北京,时乾隆帝已崩,新帝登基。阿拇哈司卿所乘之小舟,仍如前例,于旗上大书“朝贡”字样。自大沽到北京之途中,关于觐见礼节,叩首与否,议论不绝。然英国政府之意,以为实行使节之目的起见,若得便宜,无论中国政府如何要求,皆可随机应之;而东印度商会经理之意见,则鉴于前此广东所生之结果,在北京纵得明确重大之利益,而礼仪待遇之点,若有减杀国家威势之处,断不可让步。阿拇哈司卿到通州,中国官吏即促其向圆明园宫殿,日夜兼程。二十九日午前五时到其地,凡服礼服以迎大使之皇族及大吏等皆集于此,稍事休息,不移时即引导谒见,声言再三。大使以体甚疲劳,礼服及国书又未到答之。中国政府即与以大侮辱,令大使及随员等,速离此地返国。阿拇哈司卿,乃一无所事,遽返广东。总之,此时中国之意见,谓凡附庸以外之国民,欲如荷兰人之取得通商特权,而不肯作臣服之态度,则为绝对的不可能之事也。
法兰西与中国通商
法人其后绝无通商之事,至顺治十七年,再派船于广东,雍正六年,虽在该地设立一商馆,然通十八世纪观之,该国人商业规模皆甚小。法国领事之旗,由《亚敏(Amiens)平和条约》结定后,于嘉庆七年,始行建立;又因英国再开战争,嘉庆八年复取下。或云道光九年,曾承认其管理本国商人,得置一如大班(Taipan)之领事,然道光十二年(西纪一八三二),尚不见该处有领事旗云。
《亚敏平和条约》,即《亚眠条约》。
美人之与中国通商
美人向来以茶业与中国人交易,皆由东印度商会之介绍,至《维塞尔条约》成立之明年,即乾隆四十九年,始派船到广东。其商务甚盛,从无衅端,因亚美利加商人及水夫等,素善营业,二十五年之间,欧洲国民中,惟美人执局外中立态度,而其商务,乃忽一跃而占广东外人商界之第二位。其他国民于广东经商者,有瑞典人、丹麦人、普鲁士人、汉堡人、不来梅人、墺领尼桑兰人、意大利人、秘鲁人、墨西哥人及智利人等,然此等商业无叙述之必要,亦无事件发生之可言。但嘉庆十年,有俄国船二艘,为求通商而到广东,忽北京有命令,谓“俄国已得陆路通商之特权,于海路再行通商,决乎不可,速将广东商馆商务停止”云。
《维塞尔条约》,今通称《巴黎条约》。1783年,英美签订《巴黎条约》,英国承认美国独立。
不来梅,德国北部城市。